一周开始,丽莎要来和大家分享一则来自英国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相当于高等法院)的家庭法案件。

 

这则案件的名称为:Bailey v Dixon [2021] EWHC 2971 (QB)。

 

案件牵涉到的是一栋位于英国Stockton-on-Tees的房子。这栋房子是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持有。

 

双方当事人曾经是同居关系。

 

其实,该栋房子原本是其中一位当事人(化名W)所独自持有。

 

不过,W后来认识了案件中的另一位当事人(化名M),两个人住到了一起,并一起承担该栋房子的房贷,还共同监护并照顾M的孙子J(因为J的母亲生下他没多久就去世了,所以W和M就承担起J的父母责任);所以,后来该房子就变成他们一家三口的家庭房,也属于W和M共同持有。

 

然而,W和M的关系一段时间后中断了,W搬离了俩人共有的房子。

 

(注:W是在2006年左右搬走的,不过仍和M名义上共同持有该房产,直到2016年10月。)

 

再后来,M向Middlesbrough(米德尔斯堡)当地的地方法院申请命令,想要卖掉该房产。

 

W提出反对,一方面她认为把房子留著,会对J(孙子)比较好;另一方面,她也基于《1996年家庭法》的Section 33,向法庭申请”占用令“(Occupation Order)。

 

同时,W也在她的申请中提出”Occupation rent to reflect“——意即对于先前M好长一段时间“独自享有”该房产,而W被“排除在外”的时间,要求向M“收租”(就是说把过去那段W没能居住到的时间,用金钱的方式“弥补”回来)。

 

而该段时间的“占用租金”(可以“弥补”的金额)为45,000英镑(Occupation Rent)。

 

W的意思是说,即便该栋房产卖掉的话,W也应该要多拿到上述“45,000镑”,这对她才是公平的。

 

结果,地方法庭拒绝了W的请求,并直接核准了M所提出的“卖房令”。

 

地方法庭表示,该栋房子(原先)是以“家庭房”的性质存在的,而且M也没有否认过W可以居住的合法性(Legal rights of occupation)。

 

法庭的意思是说,W并不是被“强制”(或强迫)搬离该房子的,她并没有被阻止她的合法居住权利,是她自己自愿要搬走的。

 

 

→ 于是,W提出了上诉!

 

W认为,地方法庭对于她是不是被“Exclusion”(排除在该房子的“居住”外),所设下的“门槛”太高;不应该只有被强制驱逐(如门锁换了、被锁在外而进不去房子等“强制”情况)才能构成“Exclusion”。

 

事实上,W表示如“双方关系中止”的“Constructive Exclusion”(推定排除),基于“推定驱逐”(Constructive Ouster)也应该被接受。

 

 

→ 高等法院如何回应?

 

高等法院赞同W的说法,认为地方法院先前对于“Occupation Rent”(占用租金)一事的决定是有误的。

 

高等法院认为,在W和M的这个案件上,不可以当做是一般房东和房客之间的关系,要求房客必须提供被房东“强制驱逐”(例如更换门锁)的证据;反之,在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是可以“推定”当事人(W)已经被“Excluded”了。

 

丽莎结语:今天分享的最新案件告诉我们,在越来越常见的双方(甚至多方)共同持有房产的案例中,其中一方可能因为彼此关系破裂/中止等原因搬出去;然而,不论该方是自愿或者被强迫搬走,都可能索回属于当事人自己“居住权利”的份额(Credit)。

 

当然了,这个“份额”应该由法庭基于公平的基础,去决定多寡(最终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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