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移民上诉”,对于不少申请人来说,可能都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有些上诉甚至可以花上好几年的时间。然而,对于申请人而言,由于好几年过去了,当事人的情况也很有可能随之发生改变。

 

这样的话,申请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则名为Akter (appellate jurisdiction; E and R challenges) [2021] UKUT 272 (IAC)的最新上级裁判法庭判决,就为我们给出回答。

 

案件当事人化名为Ak。他最早是在2003年的12月,持一年的工作类签证来到英国。

 

后来,Ak就滞留了下来。

 

他的太太是在2009年10月以学生签证来到英国,后来尝试提出人权申请但失败,并在2016年7月用完了她的上诉权利。

 

Ak和太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是在2010年出生,小女儿则是出生于2015年11月。

 

在2017年8月,Ak和太太,还有大女儿,一起提出了身份申请。不过,该申请在2018年7月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于是,当事人向初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 当事人依赖“孩子7岁”申请

 

仨人的申请主要是依赖大女儿的“孩子7岁”申请特许身份。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认为,Ak和太太的二女儿当时只有3岁,还没有和英国社会产生强有力的联系(二女儿的生活主要面对的是她的父母和姐姐),而且二女儿自出生起,其实一直生活在家庭以孟加拉语为主的环境。

 

同时,申请人虽然指出其大女儿有湿疹,如果回到孟加拉的话,当地的炎热天气将会加深她的病情;可是,她的医生却没有为此给出证明。

 

最终,初级裁判法庭考虑过后,依然宣告当事人的上诉失败。

 

于是,Ak他们打算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

 

 

→ 孩子的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先前初级裁判法庭听证完的隔天,Ak的大女儿就因为呕吐和晕眩送医,并在之后被诊断出肉样瘤病/结节病。

 

同时,大女儿也在2021年4月拿到了英籍身份(孩子10年入籍),也就是在上级裁判法庭听证的前3个月。

 

很明显的,以大女儿的“新”情况来说,将会对于Ak夫妇申请英国身份,可能带来很大的(有利)变化。

 

→ 不过,法庭并不愿意接受Ak的案件?

 

许多人都已经知道,一位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将案件带到法庭上、继续提出上诉;法庭首先要先核准“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给到当事人。

 

然而,Ak却是在申请“上诉许可”的时候,就一再受阻(从初级裁判法庭至更上级的法庭,都接连拒绝他的“上诉许可”申请)。

 

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庭基本会认为,申请人有新的证据的话,应该是直接把新证据给移民局,让移民局对于申请人的“新的情况”进行考虑,然后核准相应身份;而不是把新的证据交给(更上级的)法庭,让法庭去对申请人的“新情况”予以考虑。

 

在Ak的案件中,上级裁判法庭基本表达/确认了一个主要的概念,就是:如果申请人在初级裁判法庭没有提出的理由/证据,到了(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法官基本是不愿意考虑、去对于新的情况做出裁决的。

 

 

→ 这一点和丽莎过去一再强调的“上诉”或“重新申请”的看法相符!

 

我们曾经说过,当事人在提出身份申请的时候,应该要事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这一般不只是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这也是为了万一当事人的申请遭到拒绝,当事人更有可能选择上诉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因为按照一般上诉的规定,任何人在上诉的时候,一般都不可以递交新的证据;即使递交了,处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不可以考虑进去的。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申请签证的时候递交了什么资料,在上诉的时候也只能依靠这些资料,不可以添加新的资料;除非,当事人在上诉的时候,可以针对移民局的虚假指控,提供证据来进行反证。

 

比如说: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递交了结婚证,但是移民局却认为当事人的结婚证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资料可以证明自己的结婚证不是假的,比如说是当地政府的证明等等… 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把这些证据,在上诉的时候递交上去。

 

→ 继续回到Ak的案件

 

一般,针对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所作出的“挑战”(上诉),可以分成以下两步骤来看:

 

首先,更上级法庭需要决定,初级裁判法庭是否有“法律错误”;

 

如果初级裁判法庭确实有误的话,那么更上级法庭就可以给出一个新的判决;或者将案件退回给初级裁判法庭,要求他们重新审理。

 

可想而知,如果当事人要在第2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情况改变)的话,是可能的;可是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要对原本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决定”提出上诉,那就代表当事人认为初级裁判法庭原来的判决有“法律错误”,然而在原本“新的证据”就不在初级裁判法庭眼前的时候,怎么可以去说初级裁判法庭没有考虑进去当事人的新情况,而做出错误判决呢?

 

最后,上级裁判法庭也说:

 

如果当事人因为人权因素的“新情况”需要让更高级法庭纳入考虑的话,应该是在初级裁判法庭原本的判决“没有法律错误”的情况下。

 

但是以Ak他们当初提出的“上诉”来说,基本是基于和原来初级裁判法庭一样的理由(也就是根据初级裁判法庭“有误”的方向去挑战的)。这样一来,更上级法庭自然也就更没有接纳“新证据”的必要了。

 

这则最新判决也再次确认并提醒我们,申请人提出上诉基本是针对认为原来移民局的决定(或初级裁判法庭的决定)是”有误“的地方,所以要让更高级裁判法庭去做出”纠正“。

 

但如果申请人有重大变化,有新证据的话,通常的程序应该是去向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而且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也能更快收到新的决定(甚至新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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