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新出炉了一则可以说是“众所瞩目”的判决。

 

因为这则判决牵涉到,谷歌(Google)是否需要针对相关440万名用户,赔偿总共30亿英镑之多。

 

 

→ 案件的法律背景?

 

其实,国际上有关谷歌和用户之间的纠纷/诉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而且不只谷歌,不少网路平台都曾因为”数据保护“方面的问题引起争议。而在2012年8月,谷歌就曾经为此支付高达22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在英国,针对谷歌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挑战也曾经发生过。在2013年6月,就有3位当事人基于《1998年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向谷歌索赔,指控谷歌滥用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当时,谷歌还花钱和当事人和解。

 

 

→ 那么,今次的案件和过去有何不同?

 

提起诉讼的这位当事人名为Richard Lloyd,他和之前3位当事人不一样的是,当时3位当事人代表的是他们自己;可是Lloyd不只想要代表他自己,还想要代表”所有“和他同样处境的用户。

 

Lloyd指出,谷歌在2011年底至2012年初,有好几个月的时间,秘密追踪苹果iPhone手机用户的网上活动,并且在这些用户不知情或没有获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蒐集来的资料做为商业用途。

 

所以,Lloyd想由他来代表所有(上述)这些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iPhone用户,向谷歌索要相应的赔偿。

 

据估计,这些”用户“共有超过400万人。

 

 

→ 有关英国”集体诉讼“的现状?

 

Lloyd的官司之所以备受关注的原因,不只是因为他的对手是谷歌,还因为他提出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在某种程度来说,算是一种”先例“。

 

这是由于,目前英国的法律,还不像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样,允许这种由一人来代表一整个”相关“群体,针对”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来做“集体诉讼”。

 

虽然在2009年的时候,对于英国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各个领域“的集体诉讼,有过密切讨论,但当时英国政府否决了这样的建议。

 

当时政府认为,每个领域是不同的,不能这样一概而论… 所以自那时起直到现在,仅有在《竞争法》的领域允许“集体诉讼”——近期比较知名的例子就是基于《1998年竞争法》的万事达卡案。

 

为此,Lloyd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的19.6条,尝试绕过现存法律的难点。因为根据CPR 19.6,允许一人或多人在”其他人“也同样有著”相同利益“(the same interest)的前提下,做为”代表“这个群体来提出诉讼。

 

另一方面,由于谷歌是一家位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所以Lloyd需要先向英国法庭申请”Outside the Jurisdiction“(意即允许英国法庭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才能继续他的诉讼。

 

→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Lloyd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Outside the Jurisdiction“时,谷歌公司提出反对,他们表示:

 

Lloyd所(代表该群体)提出的求偿,无法基于《数据保护法》来对于当事人的“Loss of control”(对于个人数据的”失去控制“)做出赔偿,因为Lloyd是无法对于”所有人“的财务损失或个人损害,来给出(每个人不同的)具体证明。每位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可能是不同的;

 

再者,这种基于”数据保护“的求偿/诉讼,本来就不适用”集体诉讼“,无法由Lloyd一人来代表所有人。

 

以上谷歌提出的两点,都获得了高等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于是拒绝了Lloyd的申请。

 

不过Lloyd并不放弃,继续将案件带到了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的扭转?

 

有趣的是,上诉法院认为Lloyd的作法是非比寻常且有创意的。

 

Lloyd告诉上诉法院,他虽然同意,通过这样由他代表提出诉讼的程序,无法具体计算出”每一位“当事人的损失;但事实上,这种”个体计算“是不必要的。

 

Lloyd进一步表示,《数据保护法》的“Loss of control”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具体证明自己的财务损失或精神损害;况且Lloyd也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完全是可以赔偿给每个人”统一“的金额。

 

据当时Lloyd所提,这个金额可以是每个人750镑。

 

当然,这个(750镑的)金额仍被认为有待讨论;不过上诉法院核准了Lloyd的上诉。

 

 

→ 结果谷歌当然不乐意了,又继续把案件带到了最高法院

 

这一次,最高法院基本又回归了先前高等法院做出的决定。最高法院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当事人的“求偿”只能基于《数据保护法》的Section 13,也就是当事人已经“受到损害”——这就代表是“财务损失”或“精神损害”。简言之,最高院认为,每一个人/个体的”损失“都是需要去计算和证明的;

 

同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谷歌对于他们(每一个人)的不当使用数据(Wrongful Use)是出现在什么地方;并且如上所说,这些”不当使用“都分别对个别当事人,造成了哪些财务或精神上的损害。

 

丽莎结语:换句话说,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得出来,最高院并不同意Lloyd能够代表(所有人),在这个案件中向谷歌(为所有人)索偿。

 

另一方面,这个判决也再次确认了,如果当事人想要基于《数据保护法》向数据管理方(例如谷歌)求偿的话,是必须具体指出对方对于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具体损害,然后再基于此寻求赔偿的。

 

进一步说,从最高院的态度也可以看出来,对于数据保护方面的”集体诉讼“,英国法院仍想将”它“留在政府政策的领域,留给政府去伤脑筋。而不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要接受或打破政府都尚未给予肯定的议题。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未来也不乏可以见到越来越多个别提出的赔偿案件;因为今次高院虽然不允许以”集体求偿“的形式,但并没有否认个别求偿的可能。

 

这代表,此次判决可能提醒更多人,能够自己站出来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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