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能都听说过,或者至少曾经在电视上看过,剧中有人犯了罪,但是声称自己在当时意识是不清醒的,以此希望逃过或减轻罪责。
然而,这样的作法,实际应用到英国法律的操作上是可行的吗?
一则名为Campbell v Advantage Insurance Company Ltd [2021] EWCA Civ 1698的上诉法院判决,就对于案件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的”醉酒“状况(已经缺乏自控能力),是否得以减轻或避免掉当事人的”过失“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来做出判定。
2016年8月的一日清晨,正值31岁的小C(化名)坐上他朋友小D(化名)的车,刚结束一夜喝酒狂欢的他们,准备开车回家。
或许是喝了酒使得控制力变差的关系,负责开车的小D不小心开上了错的车道,结果撞上了从反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
由于双方是高速行驶的冲撞,造成了小D直接死亡,而小C则遭受灾难性的脑损伤。
由于小C因车祸失去了行为能力,他的父亲就代他向小D的汽车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该意外的发生,当事人小C也需要承担责任,小C本身也是有过失的(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小C当时在乘车的时候,并没有系上安全带;
小C在和小D一行人的一夜狂欢后,明明知道小D喝了不少酒,却还是允许小D开车载他。
→ 高等法院的决定?
对于小C父亲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高等法院首先认为,尽管小C当时没有系上安全带,但这和小C后来的”受伤“,之间基本不存在因果关系(No causative effect)。
意思是说,根据相关专家的调查和医学证据,皆指出在当时的(强烈)撞击之下,不论小C是否有系上安全带,都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也就是他的脑损伤。
不过,高等法院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点,认为小C当时是应该考虑到小D已经喝多了、已经不适合开车了。
因此,就第二点上,小C是有过失的;高等法院最后裁决,小C应该为该”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意思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责任,应该扣除掉20%。
→ 小C父亲不服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
小C父亲既反对高等法院裁定出的20%比例,也反对小C需要为该意外承担责任(否认小C有”过失“)。
小C父亲认为,高等法院错误采用了”客观检验“(Objective Test)的视角,去(以常理)判断小C的过失。
这里丽莎需要给大家补充一下当时的状况:
当天一起喝酒的人,除了小C和小D之外,还有小D的哥哥。
由于小C最先醉倒,所以他有先让小D和他哥,把小C一起扶到车上,一开始小C是坐在车子前座。
把小C放到车上后,小D和他哥还有再回酒吧喝酒,之后才又回到车上。
当时,由于小D无法发动车子,他哥又回到酒吧去借工具,可是从酒吧出来后,发现小D的车子已经开走了。再之后,就是小D和小C发生的意外了。
而意外发生的时候,小C最后是在车子的后座被发现的。
也因此,对于法庭来说,在判断小C是否有过失时,其中和当事人小C父亲争论的点在于,小C当时是否有意识到小D会开车载他。
而小C父亲之所以会认为高等法院错误采用了”客观检验“,他的意思是说,小C当时已经醉了,根本不知道是同样喝了酒的小D载他(甚至说,小C当下可能都意识不到自己人在哪了)。
小C父亲认为,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说小C有过失的,因为他根本喝太醉了,根本不会知道发生了什么。
→ 对此,上诉法院怎么看?
上诉法院的判断认为,小C不论当时是否足够清醒,他应该是知道自己从车子的前座,改到后座的。
因为当时,小D的哥哥回到酒吧里借工具,只凭小D一个人,是很难单独把小C抬到后座的;所以合理情况是,小D扶著小C,让小C换到了后座。
这种情况下,小C(多少)是知道他自己在车上的(毕竟他自己走到了后座去,虽然还有小D的搀扶)。
上诉法院表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失“,本来就是一种”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也就是合理情况下,一个谨慎的人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选择。
通过这样的标准,可以很明确地认为,当初以小D的情况,他是不应该驾驶的;同样的,对于小C来说,也应该能够判断,他是不应该同意让小D载他的。
上诉法院补充,这种”合理的判断“不应该因为小C当下是喝醉的情况就不成立。
因此,上诉法院最终裁决:一个明理、谨慎和足以为自己做出决定的人(如小C),是应该知道小D已经喝太多酒、不应该开车的(更不应该让他载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C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过失)的。
丽莎结语:
上述的案件很明确表明,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是需要承担合理责任的(Reasonable Care)。
而这种”合理责任“并不会因为当事人喝醉酒了,就打了折扣。
因为进一步说,法庭的角度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合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就”喝醉“这个行为来说,本身就是不合理/不负责的一种行为。
所以,如果是单纯想要依赖当事人”喝醉“就去逃避应该负的合理责任,法庭基本不认为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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