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最新出炉了一则有关英国永居持有人因为“严重犯罪”而被内政部要求“遣返”的判决。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在英国是有家庭的(也就是“Family ties”),因此他(指当事人)认为英国内政部如果要将他遣送出英国,将是有违《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Article 8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这个案件经过了先是在英国法庭所提出的挑战后,最终来到了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简称ECtHR)。那么ECtHR究竟给出了什么样的裁决,又为什么会这么决定呢?我们接下来看看。。。

 

 

→ Otite v. The United Kingdom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个尼日利亚公民,最初是在2003年来到英国,当时他是31岁。名为Otite的当事人是以他老婆的英籍身份而拿到签证的。

 

后来,Otite顺利拿到了英国永居。而他和太太共同的孩子也分别在2003年、2005年和2010年出生,3个孩子皆为英籍身份。

 

2007年,Otite因为犯有刑事罪被判缓刑;当时他除了有多项驾驶定罪,也因提供虚假陈述而被定罪,留下了犯罪纪录。这也使得他在2013年收到了英国移民局对于他“入籍申请”的拒绝。

 

2015年,Otite又因为犯了严重欺诈罪而被判刑4年8个月。这次不再有缓刑。

 

在Otite出狱后,移民局便决定要将他遣返回尼日利亚。Otite于是针对移民局的遣送决定提出了挑战。

 

Otite的挑战最初在初级裁判法庭是成功的;不过他的案件到了上级裁判法庭又被反转。在用尽了他于英国法庭的上诉权利后,他的案件最后来到了欧洲人权法院(ECtHR);而ECtHR则需要对于Otite提出的两项论点做出裁决:

 

英国移民局对于Otite给出的“遣送决定”将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对于他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Private and Family Life)的保护;并且

 

英国上级裁判法庭所给出的裁决,没有达到法庭判例法所要求的平衡(Fell short of the Article 8 balancing exercised require by the case-law of the Court)。

 

→ 所以,欧洲人权法院怎么说?

 

首先,英国初级裁判法庭原本判定,移民局如果将Otite遣返的话,将会对于他的英籍老婆和孩子造成“过份苛刻”的处境(Unduly harsh);可是上级裁判法庭“扭转”了这一点——在这里,欧洲人权法院支持英国上级裁判法庭所做出的决定。

 

欧洲人权法院接著去看该“驱逐令”的决定,是否有在当事人Otite享有的Article 8权利,以及考量英国公众/社会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时候,欧洲人权法院也觉得(英国上级裁判法庭的裁决)是有做到的。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考虑并总结出以下:

 

当事人Otite(先前)所犯下的欺诈罪是很严重的。即便他没有被多重定罪,但他(当初)的欺诈罪行持续了4年多之久,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金额也很可观;

 

在可预见的将来,Otite可能会再次犯罪并从事进一步的犯罪活动。因此,英国移民局下达“驱逐令”是为了追求合法目的,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导致更多人受害;

 

此外,Otite是在31岁的时候才离开尼日利亚而来到英国的。这表示(由于Otite过去已经在尼日利亚生活了那么长时间),他很可能已经在当地建立了家庭、社会和语言上的联系(尼日利亚那边也会有他的家人和朋友);

 

至于Otite的英籍老婆和孩子,其实缺乏证据表明他们绝对需要Otite的支持。事实上,在他先前服刑的期间,他的老婆孩子已经适应了Otite对于这个家庭“长期缺席”的情况,并且他们也发展出了自己和所处社群的连结(有了自己的生活圈)。

 

基于以上,欧洲人权法院于是认定,当事人Otite的“私人和家庭生活”(Private and Family Life)强度/紧密度,并没有能够高过(英国内政部)将他驱逐出境的话,可以创造的公众利益(Outweigh)。

 

因此,将Otite遣送的决定,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赋予他的权利;同时,这样的裁决也不会造成前面提到的“失衡”。

 

也就是说,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即便Otite本身持有英国永居身份,同时也有英籍家人住在英国;但英国移民局仍然可以将他“遣送回国”而不会构成不合法。

 

 

丽莎结语:从欧洲人权法院的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即便一个人持有英国永久身份(英国永居)并且在英国也有家人、甚至还是英籍家人;但在当事人和家人之间的连结,没有紧密到使得当事人被迫和家人分隔两地而对于该“英籍家人”会造成“Unduly Harsh”的话(例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家人已经能够适应甚至习惯没有当事人长期陪伴的生活,甚至已经发展出属于自己的生活圈);那么英国移民局基于“维护公众利益”(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的情况下,是可以决定将当事人“遣送”而不会有违Article 8的。

 

这恐怕也是说,未来当法庭去考虑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时候,有可能会给予“公众利益”更多侧重(Outweigh);当移民局的“遣送决定”无法满足“Unduly Harsh”的时候,当事人将难以单靠他们自己或家人在英国的“定居权利”去要求法庭一面倒的支持他们。

 

换句话说,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想要说移民局的“遣送决定”是有违Article 8的话,要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家人满足“Unduly Harsh”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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