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有英国配偶签证的当事人,他们如果不幸遭遇其英籍或英国永居配偶/伴侣对当事人施以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那么为了保护受害当事人的权益,移民局允许持有配偶签证的家暴受害人可以立刻提出英国永居申请,这一般称之为“家暴永居”申请(Domestic Violence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当事人一旦符合“家暴永居”的申请,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持有配偶签证满5年,都可以“享有以下特权”的方式去申请永居:

 

不需要提供任何英语考试成绩;

 

不需要提供Life in the UK证书;

 

不需要提供任何收入和住房的证明;

 

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可以申请移民局费用豁免。

 

然而,即便“家暴永居”的立意是好的;在移民局(原来的)政策当中,还是有不足的地方。那是因为,根据移民局现有的相关政策,“家暴永居”申请只允许“人在英国境内”的当事人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被迫人在英国境外,就无法受益于这项政策。这对于承受“跨国婚姻遗弃”(Transnational spouse abandonment)的家暴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雪上加霜。

 

 

→ 一个真实的案例:AM v SSHD [2022] EWHC 2591 (Admin)

 

在该英国高等法院最新出炉的案件中,当事人是一位来自巴基斯坦的女性,化名为AM。

 

AM在2017年和化名为IM的一位英国公民结婚。其后,她就申请了配偶签证来到英国和他的英籍丈夫一起生活。

 

2018年12月,AM生下了俩人共同的女儿(化名X)。X为一名英籍宝宝。

 

在外人看来,AM和IM共组了一个寻常而幸福的家庭。可真实情况是,AM自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持有配偶签证居住在英国的期间,一直承受著她丈夫的严重家暴。这包括了丈夫对她施以财务限制、性暴力,以及生理和心理的家庭暴力。

 

AM承受其丈夫家暴的情况是有凭有据的。2020年12月,英国家事法庭就裁定AM确实受到了IM长期以来的严重家暴(IM对此也没有反驳)。

 

不过,就在2021年1月9日,AM被其丈夫IM说服(拐骗)至巴基斯坦,丈夫跟她说是家庭旅游。谁晓得,回到巴基斯坦后,丈夫就把她一个人留在了那里,并强行把他们的孩子X带回英国,迫使他们母女二人就此分隔两地。

 

之后,无助的AM只能尝试联系并寻求不同英国机构的协助。并且在她求助的期间,还不停收到来自她丈夫兄弟的威胁;使得她在巴基斯坦的时候必须一直搬家,好让她丈夫的家人无法定位她究竟住在哪里。

 

2021年3月,AM受到英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和英国驻卡拉奇签证申请中心的建议,申请“更换”BRP卡(Replacement 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不过该申请却因为她当下已经没有持有有效配偶签证而遭到拒绝。

 

同年4月,AM通过伊斯灵顿法律中心(Islington Law Centre),为她紧急申请费用豁免(Fee waiver),并附上她的财务情况和家暴受害的证据,指出她正承受“跨国婚姻遗弃”并被迫和自己的女儿分开。他们还告知移民局,AM需要在2021年7月参加英国家事法庭的听证;所以,移民局应该要尽快允许并协助AM回到英国。

 

然而,移民局却迟迟没有回应该申请。使得AM只能通过法律援助,进一步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并通过司法审核要求移民局给出结果;幸好,移民局随后在2021年6月核准了AM的Fee waiver申请。

 

 

→ 进一步的“家暴永居”申请

 

Fee waiver申请成功后,AM的律师决定为她以“家暴受害人”的身份,进一步向移民局申请“家暴永居”。然而,移民局却给了AM只有6个月效期的“移民法外身份”,并且没有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为此,律师再给移民局发了一封“诉前议定书”(Pre-action protocol letter),表示将会挑战移民局的决定。移民局于是改成了给予AM两年半的特许身份。

 

然而,对AM那方来说,两年半的身份仍然是不公平的;于是她的律师继续提出司法审核,想要挑战移民局。

 

有趣的是,在AM获得司法审核“许可”(Permission),也就是法庭同意审理她的案件后,移民局便在之后(2022年6月)给了AM英国永居身份。

 

不过呢,尽管AM拿到了永居身份,她的律师还是坚持继续司法审核,因为由AM案件所带出的问题,是可能有广泛影响的。所以他们还是希望由法庭(针对该议题)来给出一个合理的裁决。

 

 

→ 负责裁决的英国高等法院怎么看?

 

高等法院首先表示,即便当事人AM已经拿到永居身份,AM那方提出的挑战依然成立。这是因为,在移民局原有的相关政策中,并没有对于“跨国婚姻遗弃”(Transnational spouse abandonment)的情况给予相关处理和规定。

 

而虽然,高等法院同意,移民局没有义务要制定一份包含所有情况在内的相关法则(就是说,移民局有权去选择让“已在英国境内”的家暴受害人申请“家暴永居”,而对于其他(人在境外)的情况,移民局可以通过酌情个案处理);但高等法院也同时表示,移民局没有将“跨国婚姻遗弃”这项特殊因素考虑在“家暴永居”之内,是一种“不合法”的歧视性作法。

 

高等法院的意思是说,这是源自于“跨国婚姻遗弃”的特殊性,使得当事人就是被迫受困于英国境外而不得来到英国申请相应权利(永居身份)。因此,如果移民局的相关政策只允许“人在英国境内”的当事人才能够去申请家暴永居的话,将会对于被迫受限于其地理位置的“跨国婚姻遗弃”受害人直接构成歧视。

 

高等法院补充,尤其案件中的AM,确实是非常严重的家暴受害人。如果因为当事人承受了“跨国婚姻遗弃”反而致使其无法享有“家暴永居”的保护的话,移民局的政策就是不合法的。

 

丽莎结语:以上高等法院的关键性判决,可以说是对于“家暴永居”立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因为这表示,移民局必须去修改相关政策,允许“人在境外”的配偶签证家暴受害人,也有可能像“人在境内”的家暴受害人那样,获得申请“家暴永居”的权利。

 

此外,虽然说上述案件主要针对“跨国婚姻遗弃”受害人;但未来如果有当事人在英国境外的情况,是属于不得已或被迫的话,也有可能尝试申请,要求移民局予以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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