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移民部最新传来了捷报,我们一位持有特许签证(DL)10年的客户,已经热腾腾收获了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客户我们就称她为莎粉,最早是2006年来到英国的。她在申请难民被拒绝后,在2013年通过孩子拿到特许身份(DL)。

 

在经过多次续签后,莎粉终于到了可以“满10年”申请永居的时候了。不过,这位莎粉并没有考过任何英语或Life in the UK考试。

 

起初,莎粉还有些担心。不过,丽莎团队在接受了她的委托之后,具体分析了她的案件。最后成功为她在没有英语和Life in the UK成绩的情况下,申请到了英国永居身份。

 

 

→ 特许签证(Discretionary Leave)的10年永居路径

 

事实上,根据英国内政部目前的规则,持有特许身份(DL)的人在申请英国永居的时候,是可以免除英语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也就是说不需要像10年合法永居或配偶/家长签证转永居那样,满足KoLL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特许”(DL)是指“移民法外”的身份;也就是说,当事人当初获签的时候,不应该是根据移民法的某条某款所获得的。而这一点也经常是不少申请人在判断自己究竟拿的是哪种身份,以及自己在未来申请永居的时候,到底需不需要满足KoLL(英语和Life in the UK要求)时,会有的疑问。

 

再进一步解释,大家经常看到的10年路径家属签证(Family visa,比如当事人是英籍或英国永居人士的父母或伴侣),严格上来说应该称之为“家属签证”而非特许签证。比如说:当事人申请配偶签证(5年路径)续签或永居,但因为收入不足等原因,其申请被移民局拒绝后,由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比如有未成年的英籍孩子,移民局还是给与了当事人2.5年的签证。

 

这类签证与其说是特许签证,其实应该叫做10年路径的家属签证。属于这类情况的当事人将来在(满10年)申请永居的时候,是需要提供英语成绩和Life in the UK证书的。

 

→ 但都是通过孩子,拿到了2.5年身份,到底如何辨别?

 

根据丽莎的理解和统整,一般要能够符合前述“免除KoLL”的情况,申请人当初必须被核准的是“特许”身份(Discretionary Leave),并且该DL身份通常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获得的:

 

1) 曾经申报过难民但失败;

 

2) 后来通过“重新递交资料”(Further submission)去(利物浦)向移民局提出申请,而非使用FLR(FP)表格;

 

3) 续签的时候使用的是FLR(DL),而非FLR(FP)表格。

 

也就是去看看,父母当初是如何申请拿到身份的:

 

  • 如果说,父母之前申报过难民但失败(难民申请没有成功),那么通过“重新递交资料”去向移民局申请的话;这时移民局核准了当事人(孩子父母)的身份,一般就是以“移民法外”(Outside the Immigration Rules)的特许去核准当事人的2.5年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的身份不是根据移民法来给予的;因此,未来在申请“转永居”的时候,移民局不会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英语和Life in the UK证书;

 

  • 但如果说,父母是通过网上(填申请表)申请的——基本就是说,父母过去没有申报过难民,目前只是单纯没有身份,想要凭藉孩子的永居身份去申请自己的合法身份的话,那么这类当事人未来在申请永居的时候,将会需要满足移民局的永居英语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要求。

 

总之,若是当事人真的无法确定的话,就回去看看移民局当初的“决定信”上面是怎么说的;基本就可以知道,移民局是否有把当事人的身份纳入了移民法的范畴。如果是的话,那么当事人在申请永居的时候,将需要满足KoLL要求。

 

继续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莎粉案例。我们在她的永居申请中,附上了移民局当初的“决定信”来加以证明,她最初获得的就是“特许”(DL)身份。

 

同时,这位莎粉在其后的几次续签,也都是以“特许路径”(under the Discretionary Leave to Remain route)续签的。

 

因此,我们要求移民局,应该免除对于莎粉的英语和Life in the UK成绩要求。并在申请中附上莎粉(申请人)满足长期合法居留英国(Long residency)和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证据和解释。很开心,最终协助莎粉顺利拿到了英国永居身份。

 

 

→ 那要是最初拿DL身份,却在续签的时候被移民局“根据移民法”给予身份呢?

 

丽莎移民部主管Mahfuz Ahmed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会去判断,客户(当事人)的10年合法居留(过去10年以来的身份)是属于移民法内或移民法外的情况。

 

那么,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来说,是有空间去向移民局争取,应该“免除”对于当事人的英语和Life in the UK考试要求的;这是基于当事人当初(首签)是以“移民法外的特许”而被核准合法身份的。

 

当然了,个别案件情况是需要个别而论的。我们需要根据您的案件具体分析,才能够给出最贴合您需求的法律建议。而丽莎移民的存在,就是为您的最大利益保驾护航,为您提供支持,并减少您移民路上的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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