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名为North West London Clinical Commissioning Group v GU [2021] EWCOP 59的案件中,讨论了有关医院是否应该继续提供医疗,继续维持一个人生命的话题。

 

案件中的病患原来是一位飞行员,后来退休住在泰国养老。在他63岁那年,他因为想要清理家里的水塘,在检查抽水机的时候,不小心忘关电源,结果发生了触电意外,并因此溺于水塘中。

 

意外发生后,他虽然有受到心肺复苏抢救,但他因为心跳呼吸已经停止一段时间而受到损害。那之后,他就在泰国当地的医院里,一直依靠著呼吸器维持他的生命,直到几个月后他被转回了英国的皇家神经残疾医院(RHND)。

 

需要指出的是,自意外发生后,该病患(化名G)一直是处于“无意识”(就是没有行为能力表现、没有办法对于他自己和周遭环境有所表达的)。

 

由于G自意外发生后失去了行为自主能力,也一直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他一直都是通过医院给他插管来注射流质营养和水份,以便维持他的生命的(简称CANH)。

 

自从他从泰国被转到英国RHND后,长达7年的时间,他都是依靠CANH维持/延长他的生命。

 

从医院(RHND)方面来说,自接受了G之后,很长时间(几年间)也没有去考虑过,是否一直以CANH来延长G的生命,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是否真的符合G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G是在2014年住进RHND的,但一直到了2018年,才有G的弟弟为他向院方提出,院方应该考虑G的“Best interests”,也就是继续依靠CANH延长G的生命,是否符合G的Best interests,这是不是他真正想要的。

 

也就是一直到那个时候,医院方面才第一次有涉及到有关考虑G的“Best interests”的问题。

 

G的弟弟会提出“Best interests”的考虑,是因为G在过去曾经表达过,如果他已经失去了他的智力,没有办法自由表达自己、失去自主能力的话,他就不想再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命了。

 

他认为人活著是要有尊严的,如果要他没有尊严的活著,那么他宁愿死去。

 

而且其实不只他的弟弟,他的其他家人和朋友,包括和他曾有过17年婚姻的第一任妻子在内,许多都表示,G确实在他之前仍健康的时候,有表达过他不想要“没尊严活著”的想法。

 

然而,由于G的儿子反对停止CANH;所以医院以-并非所有G的家人都同意为由,依然没有考虑G的“最佳利益”,而决定继续对于他的CANH,继续延长他的生命。

 

后来,对于G的CANH是否应该继续的讨论,被带到了法庭上。

 

 

→ 法庭怎么说?

 

法庭同意,如果继续G的CANH治疗,是有违G的Best interests。

 

负责裁决的Hayden法官表示,医院方是没有考虑,提供CANH给G,是否真的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而这个“最佳利益”是需要考虑进去病患(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感受,而不是病患家人的意愿和感受。

 

在考虑病患个人的意愿和感受时,是可以采纳当事人过去曾经表达过,他/她希望怎么样活著、怎么样过他/她的人生。

 

然而,医院方面自2014年接收了G开始,就从来没有考虑过G的Best interests。

 

Hayden法官也说,以医院的角度来说,他们采取的做法是,他们应该继续G的CANH治疗,除非有另外一个有关G的“Best interests”的决定出现,院方才需要去遵守“该决定”,进而终止对于G的CANH——这种(考量的)起始点是有误的;

 

同时,院方也不能因为“继续治疗”是最简单的选择,就不去考虑病患真正的“Best interests”是什么。

 

法官的意思其实是说,以一般医病的角度来看,可能普遍会认为,继续延续病患的生命,是最简单且争议性最小的一个选择;

 

但其实,在病患已经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负责照护病患的人(这里只院方),就需要承担起考量(治疗)是否符合病患Best interests的责任。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医院没有去做考量的话,是有失他们应尽责任的。

 

丽莎结语:值得一提的是,在Hayden法官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医院是否需要为此(对于他们的失职)做出赔偿,以及医院提供CANH治疗的合法性(因为这不是一起医疗赔偿的案件,法官做的决定是有关于CANH是否应该继续);

 

但是,从这个判决也可以看出,如果G的家属未来以此向医院寻求赔偿的话,医院恐怕是会被认定为“医疗过失”(Negligence)而需要付出代价的。

 

Hayden法官的判决也明确指出,院方是不应该那么长时间“无作为”,也就是都不去考虑病患(G)的Best interests;反之,在类似的情况下,医院是有责任做出“及时”(Timely)考虑的。

 

如果医院不能对于患者的“最佳利益”做出及时考虑的话,恐怕也会构成“医疗过失”的。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G的案件中,家属是曾经要求医院停止CANH,但医院仍选择继续治疗的。

 

即便在这个案件中,没有牵涉到家属支付给医院医疗费用,然后医院才继续治疗的问题;但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医院有违他们应尽的责任,家属仍然有权向医院以“医疗过失”寻求赔偿。

 

在这一点上,可能会和有些人普遍以为或既定的概念,有些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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