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英籍申请的“Good Character”(良好人格)要求的指导文件进行更新。

 

这次的更新除了说移民局针对一些名词进行补充解释来避免歧义以外,主要还纳入了有关欧盟公民/家属方面,未来可能出现违反移民法情况而无法满足“良好人格”的要求。

 

这样的变化自然是和“脱欧”有关。

 

原本欧盟公民具有“自由移动权”,所以基本来到英国不会有什么非法滞留或打工的情况。

 

但是新的移民制度自明年一月起实行后,届时欧盟公民想要来到英国长期生活和工作等,就需要申请相应的合法签证;也自然会和现在的非欧盟公民一样,可能牵涉到签证/移民身份方面的问题。

 

也因此,在未来的入籍申请中,欧盟公民也会和目前的非欧盟公民一样,移民局官员需要检视申请人在过去,是否有过触犯移民法的纪录。

 

这基本指的是,申请人在申请入籍的“最近10年内”不能有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否则的话,申请一般都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 这些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可以包括哪些?

 

-收到移民局的遣送令: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已经收到移民局的遣送令(或者收到的遣送令还有效的话),入籍申请会被拒绝;

 

-涉及假结婚:从被发现该“欺骗行为”的10年内,入籍申请一般会被拒绝;

 

-涉及英语考试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欺骗行为:同样是被发现或事件揭发/承认的10年内,入籍申请一般会被拒绝;

 

-在申请当中做出虚假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故意在申请当中(比如申请表当中)做出虚假陈述,一般还可能遭到移民局的起诉。

 

-申请人的推荐人在申请中做出虚假陈述,也同样一般导致申请人在未来10年内(自该事件起)入籍申请被拒绝;

 

-拖欠移民局的诉讼费用: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在移民诉讼中,申请人被法院命令支付移民局那方的费用,但申请人没有支付而被视为积欠移民局的费用;

 

-不遵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例如:不被允许领取英国福利却申请福利,非法打工,被移民局要求报到却没有理由地不去报到,非法滞留,非法入境等……

 

-协助非法移民:指导文件中指出的例子有帮助移民非法逃过移民控制(Immigration Control),比如协助非法移民通过假结婚方式来英;或者聘用非法移民,那么这边需要非常注意的是:

 

指导文件指出,这类当事人的入籍申请一般都会被拒绝,并且拒绝的期限可以是永远(也就是不像非法打工当事人那样,被拒的期间一般是10年,10年后可以从新再来)。

 

这一点是和前列几点非常不一样的地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移民局怀疑雇主聘用非法劳工,向雇主发通知的时候;雇主应该积极回复移民局,向移民局证明自己没有要故意聘用非法劳工。

 

例如说,雇主当初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都有按照移民局的规定检查雇员的移民身份,只是可能雇员使用假身份等,所以导致雇主没有发现,而非故意违反移民法的。

 

否则的话,雇主在这方面(也就是未来想要申请英籍身份上)将会受到的处罚,恐怕是比非法打工的雇员本身,要严重的非常多。

 

而在申请人“自己”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下(这边暂不讨论上面最后一点的“协助非法移民”情况),移民局一般在判断申请人是否触犯移民法,又会着重两个关键:

 

-当事人是否有过非法工作纪录;

 

-当事人是否曾经非法入境/滞留。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从递交入籍申请的该日算起,往回推算的10年内,有出现了非法入境/滞留或者非法工作的纪录,那么申请一般都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然而,丽莎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如果能够提出充分的解释,自己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的,那么案件其实也存在着一些“酌情处理”的空间。

 

比如说:

 

-当事人是非法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

 

就真正的难民而言,他们当初一般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情况,才会迫使当事人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

 

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这一点其实也被列入指导文件当中,说明移民局也认为对于真正的难民来说,处罚他们当初的“非法入境”行为是不合理的。

 

不过文件中也同样指出,这些难民申请人当初在进入英国后,应该要在能够做到的最快情况下申报难民,因此合理来说这些申请人最晚不可以晚于入境英国的4周内向移民局提出申报;否则的话如果申请人没有合理的解释,入籍申请基本也会被拒绝。

 

-当事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

 

-当事人当时可能根本不了解法律,自然不知道非法入境是不对的。

 

-当事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于是被迫非法进入英国的,自然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如果把这一点和上面第一点综合来说,假设当事人入境英国4周内并没有及时申报难民,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受到人口贩子的控制,因此无法逃脱;但当事人在逃脱后的第一时间内就去申报难民的话(即便已经超过了4周的时间),那么一般也应该获得酌情处理,因为这是当事人的合理理由。

 

-或者当事人会非法工作也是逼不得已的,例如说:

 

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3个孩子,所有孩子都要依赖她,否则全家人都无法生存。

 

同时他们又得不到任何的帮助,所以单亲妈妈只好在没有合法工作权的情况下,打工养孩子。

 

-当事人受到虐待或压迫

 

再举个例,假如当事人处在一段受到对方压迫的关系中。

 

当初对方故意不让当事人在时间期限内递交申请而导致了当事人的“非法滞留”情况;那么当事人在之后的入籍申请中也应该要具体的说明,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类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当事人曾经在过去10年内有过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当事人当初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违反移民法。

 

在能够以详细证据来做出证明的情况下,很多时候移民局其实可以通过酌情处理来核准这些入籍申请的。

 

或者就算入籍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当事人在之后也能够有很好的基础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 有关欧盟当事人方面的更新

 

指导文件指出,移民局在判断EEA当事人和其家属,最近10年当中有无违反移民法的情况,还需要考虑进去《2016年欧盟法》(EEA Regulations 2016)。

 

对于持有永居证明文件/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的EEA和瑞士公民,以及他们的非欧盟家属来说,他们当初在该永居卡/文件核发,推回计算的前5年,移民局可以直接视为当事人的那段时间是合法居留。

 

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当初连续5年的“合法”居留,当事人也申请不到后来的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不过指导文件也有给出前提,必须是该“永居”身份,没有因为当事人离境超过两年而失效。

 

然而,如果EEA/瑞士公民和其家属,是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拿到“定居身份”的情况,移民局却无法把拿到该身份前5年的时间,直接视为满足相关的移民要求。

 

原因是当事人在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时候,并没有像申请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那样要满足更多相应的硬性移民要求(例如必须是个“Qualified Person”)。

 

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最近10年当中有出现不满足移民法要求的情况(这里基本指的是《2016年欧盟法》中的要求),那么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当下,既没有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也没有EU Settlement Scheme的“定居身份”,那么入籍申请一般会遭到拒绝。

 

*今天丽莎重点整理了新的英籍申请“良好人格”移民局指导文件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 莎粉们如何更好地使用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

 

 

通过丽莎“掌上律师”的全新便捷服务,莎粉们只要动一动手指,一部手机就能发挥遥控器的功能,完全可以更轻松、省时且省钱,并且更加安心地委托丽莎。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可以更加省时省力。对于住得远的莎粉,您更可以省下车费和舟车劳顿。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通过我们旗下官网《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