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莎粉都经历过海淘,尤其是从国内将一些物美价廉的物品运送至英国,虽然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等待配送,但是在打开包裹的那一刻一定是兴奋和喜悦的。

 

但每次跨国运输都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导致您最后可能无法收到货品,或是收到货品后出现了严重的损毁,这时,我们都会向运输方提出索赔,来赔偿损失。

 

实际上,这一索赔的金额是依据运输合同来衡量的,如果没有在运输之前申报物品的价值和相关的运输保险,那么可能只会根据物品的重量来计算赔偿,不会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来报损。

 

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一个定损额高达300万英镑的运输损坏索赔案件(Knapfield v C.A.R.S Holding Ltd)。然而,索赔人并没有如愿以偿拿到如此高额的赔偿,仅仅是获赔法定的最高额度。

 

那么,这一案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对于如此高价值的运输品,为何索赔人没有拿到定损价值的赔偿呢?

 

 

案件背景:

 

案件的索赔人Paul Knapfield(下称“K先生”)是一位英国人,居住在英国的白金汉郡。拥有两辆高价值的收藏车,分别是:梅赛德斯奔驰CLK GTR97(估价为925万欧元),塔尔博特-拉戈T26 GS Franay敞篷车(估价为225万英镑)。

 

这两辆收藏车都是当年里程碑式的汽车,而且数量稀少,是汽车中的艺术品,也是汽车收藏界的典范,两辆车的总价值在当时接近千万英镑(约合8千万人民币)。

 

2019年6月,K先生收到在法国尚蒂伊举行的一场收藏车活动的邀请,主办方想要在这收藏车车展活动当中展出这两款极具收藏价值的经典汽车。

 

K先生欣然接受了邀请,于是乎,主办方找到一家专业的运输车辆的公司——CARS,这是案件的第二被告人(承运人)。

 

2019年6月27日,CARS安排的司机将K先生的两辆老爷车装车,即将从英国运送至法国。

 

为其两天的车展活动进行得非常顺利,2019年6月30日活动结束,K先生的两辆古董车也准备装车返回英国。

 

 

装车失误,车辆相撞,定损高达300万英镑!

 

虽然6月30日就已经将两辆古董车装车,但是直到7月3日,运输车才正式从尚蒂伊出发。

 

在返回的途中,车辆抵达英格兰之后,运输司机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停泊休息,顺便加油。但在停稳车辆后,进行常规的货品检查时,发现那辆价值225万英镑的塔尔博特-拉戈已经脱离此前固定的位置,滑动至后方价值925万欧元的梅赛德斯奔驰,两辆车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但是,运输事故已经发生,在没有确定责任的情况下,运输司机还是按照约定在7月4日把两辆车运送至K先生的住所。

 

在事后根据专家的认证,确定了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前车(塔尔博特-拉戈)在装载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固定在运输车辆上,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位移,撞向了后方车辆(梅赛德斯奔驰)。

 

面对这样的鉴定结果,K先生非常不悦,因为这毕竟是价值不菲的收藏车,自己平时小心翼翼地维护保养,没想到却因这样的低级错误造成损失。

 

根据损失评估,如果要将辆车修好需要花费40万英镑的修理费用,并且梅赛德斯奔驰的市场价值将会折损200万英镑,而塔尔博特-拉戈的市场价值将会折损45万英镑,总损失约在300万英镑。

 

 

承运人只愿赔2万美元!无奈上诉!

 

根据《公路货运公约》第21条的规定,将赔偿责任限定在2万美元。

 

然而,这对于K先生近300万英镑的定损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K先生自然是无法接受这一赔偿金额,于是将活动主办方Peter Auto和承运人CARS公司告上了英国商业法庭。

 

英国商业法庭在2022年5月举行了听证会。

 

K先生认为,尽管《公路货运公约》存在2万美金的赔偿限额,但是也有一些对于特殊情况的描述:

 

第24条:发件人在运单中声明货物的价值。

第26条:如果寄件人在运单中确认定了运输货物的特殊利益金额。

第29条:损坏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的代理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因此,K先生的诉求很简单,按照车辆的实际定损来进行赔偿。

 

法庭如何裁定?

 

事实上,根据法庭所得到的证据,K先生并不是这次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只能作为这次运输合同的收货人。

 

因为不论是从英国到法国和法国到英国的这两次运输,其运输合同的实际当事人是活动的主办方Peter Auto。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损失,理赔人应该是Peter Auto公司,而不是K先生。

 

法院认为,K先生作为索赔人并不是运输合同中的“寄件人”,也没有申报货物价值的运单。因此,《公路货运公约》的第24条和第26条对这样的情况是不适用的。

 

除此之外,如果想要触发《公路货运公约》第29条,那么索赔人必须拿出如下证据:

 

证明承运人的不当行为;

 

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的代理人故意明知行为不当而实施了不当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导致货物损坏的实际风险大大增加。

 

然而,本案中造成这样的损失并不是故意的不当行为。并且K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承运人有主观上的行为,法庭也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K先生的说法,并且K先生试图依赖《公路货运公约》的相关排除条款来获得更高的赔偿的诉求被驳回。

 

尽管法庭最后认为,K先生所提出的近300万英镑索赔金额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依据《公路货运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只能够限制在2万美金。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判决当中,K先生没有达成自己的意愿来获得更多赔偿金,而仅仅拿到了法定的最高损害赔偿。

 

 

丽莎提示:

 

看过上述的案件,其实很多莎粉心里都有疑问,对于价值如此之高的货品,为什么没有追加声明,购买保险来提升保额呢?

 

的确,如果在确立运输合同时考虑到这一点,K先生就可以获得更多的保费赔偿了。

 

这给广大跨境电商从业者提了一个醒,如果您运输的产品价值比较大,那么在确定运输合同之前,您是需要申报运输物品的价值,并且提升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的赔偿限额。

 

如果一旦发生意外,导致物品损毁甚至丢失,那么您是可以依照保险单所规定的价值进行索赔的,从而减少您的损失。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如果您在购买价值昂贵的商品,或在国际线路上运输价值高的货物,您也可以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投保相应的保险,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能够降低您的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就是如何证明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一点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故意不当的行为门槛相对较高。仅仅证明承运人没有妥善保管好物品是不足够的。

 

必须要证明承运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不顾后果地漠视错过,才有可能依此申诉成功。这也是本案中K先生无法证明的一点。

 

因此,如果您出现了相应的问题,您需要了解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支持故意损坏的说法,否则法院是很难采信的。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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