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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丽莎要给大家讲一起跨国离婚案,与每一对“国际夫妻”或者在两国之间生活的夫妻都有些关系。这是英国家庭法院处理的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Otobo v Otobo [2002] EWCA Civ 949》,一段维系了三十多年的跨国婚姻,最终走向分裂,纠纷横跨英国和尼日利亚。

 

案件核心争议是:在夫妻双方均为尼日利亚籍、婚姻纠纷涉及英国与尼日利亚两地的背景下,英国法院是否应中止离婚程序,让这对夫妇等待尼日利亚法院的判决?

 

 

故事背景

 

原告是一位近60岁的妻子,被告是年逾65岁的丈夫,双方均出身于尼日利亚当地的显赫贵族家庭。

 

丈夫是酋长(Chief),妻子的父亲同样是酋长,可谓门当户对。二人于1965年在尼日利亚贝宁城的一所天主教堂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五名子女,最小的女儿出生于1985年。

 

丈夫曾担任尼日利亚联邦石油与矿产资源部的常务秘书,于1993年退休,退休后成立了一家工程顾问公司,在英国拥有多个不动产,银行资产遍布尼日利亚及其他国家,总价值约150万英镑。传言称,为了子女在英国的教育,他还在伦敦购买了价值约300万英镑的房产。

 

根据法院披露的情况,丈夫依据尼日利亚的习俗婚姻法,先后与两位女性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

  • 与Adenike育有两个孩子(这段关系在二十几年前结束,但丈夫仍需承担其生活费用);
  • 与Augustina育有四个孩子。
  • 婚姻分裂大闹法院?

 

虽然在尼日利亚的习俗婚姻法下,男性可合法拥有多个配偶,但这并不代表正妻必须接受这种安排,特别是心理上。俩人的关系越来越疏远。

 

1997年,双方开始分居。1999年4月,妻子在英国伦敦提出离婚申请,理由是丈夫的行为导致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她同时申请了财产分割以及在伦敦家庭住宅(Winnington Road)继续居住的权利。

 

妻子在申请中主张,他们是在尼日利亚按照民事婚姻法合法登记结婚的,而非习俗婚姻法,因此丈夫与其他女性的关系不能影响她的婚姻地位。她指出,自1997年分居后,丈夫试图将她从伦敦的家庭住宅中驱逐出去,转而安排Augustina及其子女入住。

 

妻子别无选择,只能通过登记房产负担等方式保护自己继续居住的权利。同时,她指出丈夫多年来对她的经济和生活需求视若无睹,事实上剥夺了她在家庭中的地位,因此请求英国法院介入,给予她离婚判决和财产救济。

 

然而,就在妻子提出离婚的一个月后,丈夫在尼日利亚拉各斯也提起离婚诉讼,并指控妻子通奸。

 

他声称,妻子与一位地位较低的年轻男子有染,并存在“婚姻中不可容忍的行为”。他希望通过尼日利亚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予以解除。同时,他向英国法院申请“中止程序”(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是婚姻的效力应由尼日利亚法院优先裁定。

 

英国高等法院一审支持了丈夫的请求,裁定暂停离婚程序。虽然法院确认英国具备司法管辖权,但认为由于婚姻的本质与有效性涉及尼日利亚的法律与文化背景,因此更适合由尼日利亚法院来判断这一婚姻是否有效。

 

 

上诉法院的最终裁决

 

妻子不服,也知道自己在尼日利亚法院将要面临更复杂和不公平的挑战。于是,她在英国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由于前期花费了太多法律费,妻子已经无力支付律师费了,她亲自出庭的并提交了各种资料。

 

上诉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裁定如下:

  • 英国法院拥有完全的审理权,不应等待尼日利亚法院裁定;
  • 暂停程序对妻子极不公平,尤其在财产控制权几乎全在丈夫手中时;
  • 丈夫将案件转移至尼日利亚的动机存疑,可能出于程序操控目的。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缺陷:

  • 低估了丈夫攻击婚姻有效性的其他目的与不可信性;
  • 错误评估了英国离婚判决在尼日利亚被承认的可能性;
  • 没有全面考虑留在英国审理对妻子更为公平;
  • 忽略了丈夫在两国诉讼中不断更改立场与拖延时间的行为;
  • 过于简化地将整个家庭标签为“尼日利亚家庭”,没有看到其国际性。
  • 上诉法院认为,上诉法院不予退回重审,而是直接改判:英国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此案。

 

 

丽莎评论

 

在跨国婚姻中,如果婚姻缔结地和当事人当前的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都对婚姻和离婚具有司法管辖权,那么通常原则上是“先到先得”(即先受理原则)。也就是说,哪个国家的法院最先正式受理了离婚申请,该国家的法律通常就会主导整个离婚程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考虑该婚姻在其缔结地(例如尼日利亚)是否在当地法律下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只要婚姻在缔结地是有效的,并且至少一方在英国有足够的联系(例如“惯常居住”),那么英国法院是有可能接受离婚申请的。

 

如果两个国家都有潜在的司法管辖权,您需要认真评估每个司法辖区在以下方面的利与弊:

  • 资产分割的法律标准(英国通常保护经济较弱一方);
  • 子女安排(抚养权、探视等);
  • 离婚效率和程序时间;
  • 离婚判决在其他国家的可执行性;
  • 法院对婚姻有效性和居住要求的认定标准。

 

一旦考虑的话,请尽快办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已经在另一国(如尼日利亚)先行启动了离婚程序,并且那个国家的法院已受理(而且两国之间不存在欧盟《布鲁塞尔II》那样的规则来判断先受理法院),那么英国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不会继续受理相同的离婚案件(除非能证明另一个国家的程序明显不公或不适当)。

 

英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往往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 双方的惯常居住地和居住年限;
  • 英国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和实质联系”所在;
  • 主要财产的位置;
  • 诉讼的便利性和公平性。

 

如果您涉及跨国婚姻,尤其是伴随有国际财产、子女或居住地变动的情形,请务必尽早咨询专业的家事律师。一旦发现离婚已不可避免,并希望在英国法院启动程序(尤其在您是经济上相对较弱一方的情况下),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以防对方在另一个国家先行启动离婚程序,影响您在英国获得较为有利结果的机会。如果您不知道如何对自己更有利,请尽快联系丽莎律师行家庭律师团队,我们会针对您的案件给您提出专业建议。

 

 

如果您对文章有任何疑问,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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