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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在英国已经待了一段时间甚至已经开始准备永居或入籍申请的莎粉,应该都知道或者至少听过一个称为Life in the UK的考试。

 

对于许多想要申请永居甚至是进一步入籍的申请人来说,这个Life in the UK考试就像是英语考试那样,基本是申请当中不可或缺并且必要的一环。

 

不过对于这个必要的考试,过去以来也有许多人感到疑问,甚至是批评英国内政部乃至于考试中心对于报名、取消考试等信息给得不够清晰,以及究竟“应试人”在考试的时候需要携带哪些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确保考试的有效性?

 

针对这个疑问,英国移民局不久前就最新出炉了一份说明文件,以下我们特别整理出来帮助大家了解:

 

1. 可被接受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为原件):

 

-首先,身份文件上必须有当事人/应试人的近期照片,得以辨别出照片上的人和当事人是同一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考试当天所携带的身份文件,必须和当初用于报名考试所使用的身份文件一致,并且所提供的身份文件当中的信息也必须维持一致(如果前后不一致,比如说当事人报名考试之后改名了,所以造成身份文件上的名字和原来报名时所提供的不同,那么当事人还需要准备额外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一般可被接受的证件为:有效护照正本(过期或影本皆不接受),有效BRP卡,有效EU身份证,有显示“UK Residence Permit”(UKRP)字样的签证/移民身份文件(如果只是UK Residence Documentation则不被接受),英国内政部核发的有效旅行文件(UK Convention travel document,长得像一本蓝色封面的护照),英国内政部核发给无国籍人士的有效旅行文件(UK Stateless Persons travel document,长得像一本红色封面的护照),有效UK Certificate of Identity(CID)证件。

 

2. 如果当事人近期改过名字:

 

那么当事人还需要补充其他相关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这些文件可以是:

 

-结婚证书(需要英文版或有英文翻译)

 

-配偶签证(通过配偶身份来联系到当事人的身份)

 

-合法Deed Poll文件原件

 

除了上述说明文件,针对Life in the UK考试近期也有了新变化,那就是移民局更换了负责承办这类考试的合作方,新的承办机构“PSI Services (UK) Ltd”从2019年12月17日开始承办所有的Life in the UK考试。

 

这表示,当事人在2019年12月17日当天或者之后考了Life in the UK考试的话,将能够通过电邮的方式收到考试成绩,该成绩会附上一组序列号(格式大致是这样的:ABC/111111/111111/111111111)。

 

这组序列号会让当事人在递交永居或入籍申请时,更加容易证明自己已经通过了Life in the UK考试,因为当事人只需要在申请的时候,把该序列号一起递交告知给移民局,移民局就能直接从考试系统上查询得知当事人是否已经通过了考试,整个过程中不再需要有任何相关纸本文件。

 

不像是过去,也就是当事人是在2019年12月17日之前考试的,一般会收到一封纸本信(也就是成绩单)来告知当事人是否通过考试,然后该纸本信上会显示一组7位数字的序列号。

 

当事人一般在递交申请的时候需要一起把这封信递交给移民局进行审核,然而一旦该封信不小心不见的话,恐怕就会对当事人造成麻烦。

 

而更换了Life in the UK考试的承办方,也代表英国境内将被新增更多的考试中心,方便申请人更容易找到距离自己近的考试中心,或者更容易预约到位置。

 

一般来说,这些考试的时段只有周一至周六的时间可以做选择,想要选择其他另外时段例如周日考试的申请人,则需要额外选择Premium服务,简言之就是需要再额外付费来使用该服务。

 

预约考试可以直接通过线上申请:https://www.lituktestbooking.co.uk/lituk-web/

 

考试结束后在申请人收到电邮通知成绩的24小时内,移民局也能同时通过线上系统来查询当事人的成绩,确认当事人是否已经通过考试。

 

→ 延伸补充:其他关于Life in the UK考试应该知道的事?

 

1. 考试必须至少提前3天预约,每次考试费用是50镑。目前全英国有超过30家考试中心,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想要预约哪个考试中心。

 

2. 考试内容基本根据的是Life in the UK考试书籍中所涵盖的内容,申请人应该寻找最新的版本来做准备(目前最新版本:https://www.tsoshop.co.uk/Society/Life-in-the-UK/Life-in-the-United-Kingdom-A-Guide-for-New-Residents/?TrackID=002353)。

 

3. 考试时间为45分钟,申请人需要回答总共24个关于英国传统和习俗等方面的问题,申请人必须至少答对75%来通过考试。

 

4. 考试的时候申请人不能带着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员一起进入考试中心。

 

5. 如果申请人不幸没有通过考试:申请人必须至少等待7日后才能够再次考试,再次考试的话申请人必须重新预约并且支付考试费用。

 

6. 如果临时不能参加考试:申请人如果至少在考试日期前3天(72小时前)取消考试,可以获得退费;否则的话取消考试将不能拿回退费(详细可参考:《怎么申请Life in the UK考试退费?)。

 

7. 哪些人可以不必考Life in the UK?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不必考(或者再次考)Life in the UK考试:

 

-未满18岁的申请人;

 

-已经年满或者超过65岁的申请人;

 

-过去已经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的申请人(例如申请永居时已经考过了,申请英籍的时候就只需要递交原来的那份成绩就行,不需要再次考试);

 

-因为特殊原因如长期生理或心理的状况而导致当事人无法考试的(必须提供如医师诊断书或信件做为证明并且加以说明)。

 

今天关于许多人关心的Life in the UK考试最新更新和相关说明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这方面或者英国移民申请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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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好几日以来,英媒甚至是国际上众多媒体都持续追踪报道了梅根哈里夫妇要“淡出”英国王室的新闻。

 

这个爆炸性的消息首先是在1月8日傍晚由梅根哈里夫妇自己官宣要和英国王室“分家”,接着英媒各种戏称梅根这是要“脱梅”(原文是“Megxit”,也就是把梅根的“Meghan”和“Exit”结合起来,就像英国要脱欧称为“Brexit”,而梅根要脱离英国王室就被英媒称成“Megxit”了)。

 

然后,高龄94岁的英女王于是在这周一召开了紧急家庭会议,并在会议后正式确认了同意梅根哈里退任高级王室成员,且未来在加拿大和英国两地生活的决定……

 

那么,这个时候吃瓜群众们的内心疑问就来了!

 

梅根哈里如果之后长期居住在加拿大,或者就算是两地跑,难道未来对于梅根的移民身份不会有影响吗?这又会不会是梅根“英籍”之路上的绊脚石呢?

 

据知,梅根哈里先前已经表态过,对于梅根的“英籍”之路,他们并不打算行使王室特权,也就是梅根并不想享有特殊待遇,在移民身份/取得英籍方面获得英国内政部的“特别处理”。

 

这样的话,基本也就代表着梅根采取的是英籍配偶的“5年途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配偶签证”途径合法待在英国,甚至是之后的转永居和英籍申请。

 

而过去英媒就有报道过,一旦梅根拿到了英籍,为了税务方面的考量,她就有可能进一步放弃她原本的美国籍身份;因此就这方面来说,梅根(原本)想要拿到英国籍的心意应该还是挺坚定的。

 

然而现在,英女王方面也已经官宣表示,梅根和哈里未来将会在加拿大和英国两地居住;虽然目前尚未有更进一步消息指出他们每年当中将分别在哪个国家待上多长时间,但是让我们根据现有的移民法来进行分析,梅根哈里夫妇退居王室“二线”的决定,恐怕也将会对于梅根未来的英国移民申请带来挑战:

 

第一关:配偶签证续签/转永居

 

首先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虽然说移民法并没有限制配偶签证持有者每年可以有多少时间待在英国境外(也就是没有具体离境天数上的限制);但是无论是在续签或者未来转永居时,配偶签证持有人都需要证明自己和其配偶有长期定居在英国的意向。

 

所以就这方面来说,一般丽莎都会建议申请人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持配偶签证时每年出境英国最好还是不要超过180天。

 

因此,未来梅根如果在续签和转永居方面不希望享有移民局的“特殊待遇”,在如何证明她和哈里虽然每年中都会花费一定甚至非常大部分的时间待在加拿大,但他们还是视英国为“家”,未来还是想要持续且长期在英国发展、定居在英国,那么对于他俩来说恐怕还是一个不小的考验了。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这方面的要求内政部的相关指导文件上也有指出,对于配偶签证持有人的“离境”情况,必须是有好的理由,并且该理由必须支持申请人和其配偶有长期定居在英国的意向(简单说也就是当事人即便每年当中有固定或者一段时间不在英国,也不妨碍当事人和其伴侣/配偶(也就是赞助人)想要长期定居在英国的这个事实)。

 

这样的“好理由”可以比如说是因为当事人或者其伴侣/配偶因工作、假期、受训或读书等原因需要有一段(合理)时间待在英国境外;但当然,如果“这段时间”过于长了,移民局是有理由怀疑当事人和其伴侣/配偶未来是否还有意向长期定居并在英国发展的。

 

(白话解释:如果申请人离境的时间过长,是有可能被移民局质疑,进而导致拒绝续签或永居申请的。)

 

关于例外?

 

由于梅根和哈里的特殊身份,我们假设如果未来即便他俩长期居住在了加拿大,可是哈里是以王室成员身份持有外交护照(也就是如同外交官的概念),那么这样一来梅根哈里夫妇待在英国境外的时间,通常就可以因为是“官方雇员”(Crown servant)的身份而得到豁免。

 

简单说,就是英国允许英籍外交官员的伴侣/配偶(也就是配偶签证持有人),即便人不住在英国,而是和该外交官员一起居住在被派驻的国家(例如加拿大),还是可以因此达成5年永居的居住时间要求(只要配偶签证持有人和其外交官伴侣/配偶一起居住在派驻国,就视同为居住在英国境内)。

 

这么一来,如果哈里的身份摇身一变成为了英国派驻加拿大的外交代表,那么梅根每年若是大部分时间都待在加拿大而不在英国,似乎也就不至于对于她的配偶签证续签甚至转永居造成太大麻烦了。

 

再进一步:梅根的取得英籍之路?

 

首先要指出的是,一般申请人想要申请入籍,移民局会要求当事人证明他或她的主要居住地是在英国。

 

也就是说,如果在申请入籍前3年,申请人离境英国的天数超过270天;或者是在要申请入籍的最后这一年,申请人离境的天数超过90天,那么“入籍申请”一般都会被拒绝。

 

只不过,移民局对此是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对于梅根这样的公众人物,给予“特别处理”。

 

这样说来,即便梅根超过了“缺席”的天数,移民局也可能会不计较,而核准她的入籍申请。

 

但当然,前面提到过了,梅根哈里夫妇其实并不希望享受“特殊待遇”,所以他们也很可能会尽量配合移民法的要求,采取每年当中不要离境英国超过180天的方式,而不是其他任何一种特殊的方式来获得梅根的续签和永居。

 

那么我们假设,梅根就是维持在每年离境英国180天的情况下,持续3年下来离境天数就达到了540天,这恐怕还是远远超过了“270天”的天数要求。

 

然而对于这种已经“超过限制天数”的情况,移民局还是有可能有给予酌情处理(Discretion)的机会:

 

1. 总“缺席”天数超过270天但不超过300天:移民局酌情处理时可能不会予以追究

 

2. 总“缺席”天数300至450天:申请人在5年当中的前4年都居住在英国,并且在第一年的时候没有发生重大缺席的情况,移民局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3. 总“缺席”天数450至540天:申请人过去5年都居住在英国,其中在5年中的前两年时间没有发生重大缺席的情况,移民局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4. 总“缺席”天数300至540天: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天数限制有可能酌情被豁免:

 

-因公职被派驻到其他国家(Crown Service)而造成了“缺席”的情况;

 

-申请人的事业上有难以避免的因素而造成了“缺席”;

 

-申请人有非常强烈且特殊的原因而必须取得英籍身份。

 

不过文章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梅根哈里现在已经宣布退居“二线”,可怎么说毕竟他们还是王室成员,移民局想对梅根的移民身份申请“酌情处理”的话,恐怕还是分分钟的事。

 

或者说,为了方便梅根之后的取得英籍之路,王室或许还会为他们商讨出一个新的角色或者公职,让他们能够主要“被派驻”在英国境外。

 

而对于一般申请人来说,毕竟英籍身份就移民局的角度来说,通常并不算是一种“必然”的存在(比如说一个已经有永居身份的人,就算英籍身份申请不成功,也不至于使得当事人被迫离开英国);也因此当事人如果想要顺利取得英籍身份,最好的方式还是遵循移民法的要求(比如说符合天数限制的要求)。

 

因为除非十分特殊且具说服力的情况,否则一般对于“超过天数限制”的申请,移民局恐怕不会总是给予酌情处理,反而是可能会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大家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签证和英籍申请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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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对移民感兴趣的莎粉都知道,有不少国家对于外来非法移民,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实行所谓的大赦,也就是一次性地让一些符合条件的非法移民获得合法身份

 

大赦其实是这些国家的无奈之举。由于行政不力,移民当局既无法批准这些人身份,也无法把他们移送出去。这样移民人数会越来越多,问题也会越积越深。这就像一个堤坝一样,上游的水源源不断过来,下游的水又无法顺利过滤出去。

 

这种情况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索性每隔一段时间把闸门打开,把水泄放出去,来减少堤坝的压力。

 

在丽莎的记忆中,英国移民局过去的20年中只进行了两次大赦,都是有工党开始的。一次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另外一次发生在2007年到2011年,也就是大家平常所叫的5年遗案

 

对于第二次大赦,移民局可以说是进行得羞羞答答,偷偷摸摸,窝窝囊囊。这是因为第二次大赦无论从涉及的人数,还是时间长度来说,都不比第一次大赦少,但是移民局从舆论的角度来考虑,始终拒绝承认是大赦。他们只说是旧案重审。

 

从5年遗案到现在已经将近10年过去了。在那次大赦中没有获得身份的人,到现在为止很多在英国已经连续生活20年了,已经到了可以通过20年的非法居留来申请身份的时候了。丽莎在过去一年的时间里就已经接受过很多这方面的咨询。

 

为了一次性地解决大家的疑问,丽莎特地准备了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对大家有益。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将会给莎粉们解释一下什么是20年非法居留?谁符合资格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和如何取得永居等等。

 

→ 什么是20年非法居留?

 

按照移民法的要求,一个人只要连续在英国生活20年(这可以是非法居留和合法居留的累计),就可以来申请居留。这类申请完全是基于当事人在漫长的时间里所积累的人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在这期间如果有坐牢的话,坐牢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不过坐牢不被认为是打破了居住的连续性。

 

→ 相对宽松的要求

 

除去要求当事人在英国的居住时间非常长之外,相比较于孩子7岁申请和10年合法居留永居申请,20年非法居申请的要求还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当事人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甚至是非法工作的记录一般不至于对申请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的人权申请一般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移民局遣送自己是非法和无理的;否则申请就会被拒绝。20年非法居留申请则没有这个要求。

基本上当事人只要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生活20年了,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也就是说不是一个坏人,申请基本都是应该批准的。

 

→ 20年非法居留申请,最难的是什么?

 

那就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一直连续在英国生活的。这一般是要求当事人需要针对每年的居留来提供证据的,并不是说当事人只要拿出一张纸,证明自己什么时间入境英国的就可以的。

 

这个要求是不容易的。由于20年的跨度时间长,当事人的好多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失去。

同时,由于申请人一般是没有合法身份在英国,所以很难像一般签证申请人那样,可以提供水电单、房屋租约和雇佣合约等方面的文件。

 

→ 当事人如何搜集证据来证明自己连续在英国居住20年?

 

根据丽莎处理这类申请的经验来说,申请20年居留,下面的这些证据基本都是需要准备的:

 

1. 移民局的档案

 

移民局的档案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Ø 当事人入境的时间

Ø 当事人报道记录

Ø 当事人过去申请身份所递交的居住证明

Ø 当事人获得身份的记录

Ø 当事人或者自己的律师过去和移民局联系的记录

 

这些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表律师向移民局要求索取这些记录。这类档案一般需要2-4个月的时间才可以取得。

 

2. 税务局档案

 

很多目前符合申请20年非法居留身份的人在刚进入英国的时候,都是可以打工的。很多人都有不短时间的报税记录。

 

税务局的档案可以提供下面的信息:

Ø 当事人的报税情况和时间

Ø 当事人雇主的情况

Ø 当事人和税务局联系的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准确证明当事人在相关年月里是生活在英国的。这些文件自然是可以直接在申请中使用的。

 

税务局的档案一般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才可以调取。

 

3. 医疗记录

 

如果申请人有GP,又或者曾经到过医院或私人医务所看病的话,那么医院的看病记录,医疗报告或付款的收据等也能做为居住证明的。

 

4. 银行流水单

 

在20年前的时候,在英国开银行户口还没有现在这么复杂。当时要求的文件比较简单,所以很多没合法身份的当事人也能开户。

 

如果申请人有英国银行帐户,那么账户的流水单就可以是一个证明申请人在英国居住的有力证据。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银行要求过去几年的流水单,一般来说银行能提供高达6年,有些甚至能给出7年或更多的流水单。详细情况因个别银行而定。

 

5. 其他任何信件或传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的任何信件或者收据,只要上面有时间,地址和当事人的姓名,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这可以是水电媒单、政府信、税单、电话单、私人信件(例如是亲友间的书信或明信片)、宣传单张(例如是超级市场或服装品牌的的传单)甚至是快递通知(例如是告诉当事人领取邮件的信或收/送件的收据),或者是超市的信件,广告等。

 

6. 证书或者学习记录

 

如果申请人在该20年间有上过任何兴趣班或课程,例如是语言班,并且有取得证书的话,该证书或者是学习课程的出勤率,费用收据等都可以作为居英证明来提供的。

 

7. 以上都没有?

 

假如申请人不幸把所有信件或记录都丢掉或遗失了的话,办法还是有的。申请人可以找自己的朋友、邻居、老师或任何认识的人帮忙做个证人,证明申请人是连续在英国居住的。

 

证人供词(Witness Statement)里一般要包括的信息有(但不限于):他/她和申请人是什么时候认识的?是怎样认识的?平常多久见面一次?他们的家离多远?一般会做些什么?过节有没有一起去哪里玩?大家喜欢的餐厅是哪家?喜欢的剧院是哪家?最近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和做了什么?

 

基本上证人供词的信息愈详细愈好,最好就加上大家的合照、视频或聊天记录。如果只是简单的几句话,说自己是谁,认识谁多长时间了的话,这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最理想当然是找律师做个正式的法律宣誓,确保证人口供的真确性,让移民局能够信服。

 

20年非法居留需要准备的时间?

 

根据上面的情况,由于这类申请的时间跨度大,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多,丽莎建议当事人最好是提前6-12个月的时间来开始准备申请。

 

→ 20年非法居留申请不是申请永居!

 

很多人认为20年非法居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会获得永居的身份。这是错误的。

 

移民法在这方面从2012年7月以来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以前非法居留者在英国居留满14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不过自2012年7月后就更改为必须要生活满20年,而且申请到的还不是永居,而只是2.5年的特许居留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花上起码20年取得2.5年特许居留,然后再得续签3次,多等10年才能申请永居。这前后总计就是30年的时间。

 

所以,由于这类申请对于连续居留的要求和取得永居的时间都是比较高的,所以建议申请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意见,考虑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可以将身份提前合法化。

 

→ 最后,约翰逊政府会特赦吗?

 

这个问题是很多莎粉都很关心的,丽莎也接收到很多有关的咨询,因为一旦真有大赦的话,大家也许不需要那么麻烦准备资料来申请了。

 

虽然约翰逊政府在上年年中曾经提及过希望特赦多达40万在英国的非法居留者,但在那之后他也没特别提及到此事。

 

就目前来说,约翰逊还没有放出任何有关特赦的消息。早前的女王演讲和约翰逊的政纲也没有特别提到这一点。

 

所以丽莎建议莎粉们在政策正式宣布之前,先不要盲目去猜测和申请,以免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就是万一有大赦的话,也不是说谁申请的早,谁就会获得身份。

 

大赦的条件一般都是以当事人何时进入英国,在英国已经连续生活多少年为准则的,而不是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等政策变成板上钉钉的事情之后再去申请,当事人是不会损失任何机会和身份的。

 

因此,如果您已经符合某种申请条件的话,自然是应该积极来准备申请。如果您还没有达到条件,比如在英国连续生活20年,最好不要盲目提前去申请。移民的政策历来都是比乐透奖更难预测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在英国移民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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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特许身份就是移民局在特殊情况给当事人的身份,翻译成英语就是Discretionary Leave,简称DL。

 

按照目前的移民法,Tier 4学生签证的有效期一般是根据课程长短而定的。Tier 2工签则根据雇主愿意雇用雇员的时间来确定的。​这可以是一年,两年或者五年。Tier 2签证一般是需要5年才可以申请永居。

 

Tier 1签证和海外公司首席代表签证一般是首签3年,续签2年。5年后申请永居。

 

配偶和其他基于人权的家庭团聚签证是首签2.5年,续签2.5年,满5年申请永居。

 

对于特许身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签证可以是多长时间。移民局可以给6个月,1年,2年甚至是3年的身份。不过从2012年2月12日以后,移民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所给出的特许身份都是2.5年的。

 

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特许身份一般需要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的。这一般是从获得身份的第一天算起,一直到过了10年为止。这并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卡是否到期为准。

 

由于特许身份配偶(以及其他家庭签证)签证在很多时候都是2.5年的,而且这两类签证的申请条件在很多时候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比如说都是建立在自己有英籍的配偶的基础上),好多莎粉无法辨清自己的身份到底是特许身份还是配偶身份。

 

很明显,分清特许身份和配偶身份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当事人如何准备自己的续签和判断自己是否到了申请永居的时间。

 

特许身份在续签的时候一般没有语言,收入和住房方面的要求。很多情况下,特许身份还可以申请福利。配偶签证在这些方面则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不能满足的话,当事人的身份则可能从配偶签证转成特许身份。

 

同样,特许身份需要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不过没有B1和life in the UK要求。配偶签证5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但是有B1和life in the UK的要求。

 

丽莎今天在这里就一一把申请特许身份的几个特殊条件说出来,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身份。

 

→ 如果您在拿到自己的2.5年身份的时候,您在英国是非法的话,您的身份基本是特许身份

 

按照法律要求,一般的签证申请都要求当事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在英国要有合法的身份。

 

这中间只有两个例外:一个是申请难民庇护,这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有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同样可以申请庇护;

 

一个是按照欧盟法申请居留的人。这主要是指在英国的欧盟公民和他们的家属。他们没有身份,同样可以在英国获得合法居留。

 

难民庇护和欧盟法申请一旦批准的话,一般给的身份是5年。因此,如果您的身份是2.5年的话,您的身份基本只能是特许身份,不可能是难民身份或者欧盟签证。

 

→ 您在拿到2.5年身份的时候,您在英国虽然有合法签证,但是您的签证不允许您在英国境内转成您想要的签证类别。如果这样的话,您所拿到身份基本就是特许身份。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签证一旦当事人进去英国,都可以自由转成其他类别的签证的。这是有非常明确的限制的。

 

比如说,探访签证在英国境内基本是无法转成任何其他签证的(欧盟签证或者难民身份除外)。

 

学生签证在转换成其他签证时要求比较宽松,不过短期学生签证和语言类的学生签证一般也不允许在英国转成其他签证的。其他类型的签证比如Tier 1签证,Tier 2签证,Tier 5 签证都有不少限制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递交了申请,最终被移民局批准了的话,他/她所拿到的身份基本就是特许身份

 

比如有位莎粉持有探访签证来到英国,他的配偶是英籍。他们有个孩子在英国,也是英籍。最终这位莎粉在自己来到英国后的6个月内递交了自己的申请,申请的时候他提供了自己的英语成绩,存款证明(或者配偶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他的申请看起来好像是配偶签证申请,不过他拿到的仍然只能是特许身份。这是因为这位莎粉的探访签证根据本不允许他在英国申请配偶签证。

 

同样,如果另外一个莎粉持有语言签证来到英国,签证到期前他想申请学习学位课程。按照规定,他是需要回到国内去申请签证的。不过由于国内的战争因素,他无法回去,只能在英国境内递交申请。

 

这位莎粉虽然在递交的时候提供了自己的存款证明,学校的赞助证明,他所拿到的仍然只能是特许身份,而不会是学生身份。因为他目前的语言签证不允许他在英国直接申请学生签证续签。

 

→ 您在英国有合法签证,而且您的签证允许您转换成您想要的签证类别,或者说您是在英国境外递交自己的签证申请的,不过您无法满足所有的签证申请条件,那么如果您的申请最终还是被批准的话,您拿到的基本是特许身份。

 

比如说有位莎粉在英国持有有效学生签证。他和自己的英籍配偶登记结婚了,他们有个英籍的孩子。这位莎粉想申请配偶签证,不过自己和配偶的年收入不够18600镑的要求。

 

如果这位莎粉最后递交了申请还是被移民局批准的话,他能够拿到的基本只能是特许身份。这是因为按照移民法的规定,他的申请是应该被拒绝的,只不过考虑到孩子和配偶的英籍,移民局才特殊给他的身份。

 

同样,我们再举个例子。一位莎粉和自己的一个英籍孩子在过去5年时间里,始终生活在中国。现在他们想回到英国生活。

 

如果这位莎粉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可以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提供A1的英语成绩和充分的收入/存款以及住房证明的话,她拿到的将会是5年的父母陪伴签证。

 

否则,如果她满足不了要求,最终申请成功获得的则将是2.5年的特许身份

 

→ 获得特许身份后,如何可以加速取得永居?

 

我们上面说过,根据移民法,持有特许签证的当事人一般首签是2.5年,需要过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

 

不过,根据当事人的本人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加速自己的身份,提前取得永居。

 

报到时间加上特许身份之间够10年,就可以申请永居

 

许多持有特许身份的当事人在拿到身份之前,如果身份是非法的话,在过去可能都有向移民局报到的经历。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在拿到正式身份之前一直是有在报到没有自己终止或跳过的话,那么在申请人拿到合法身份后,就可以把之前持续报到的时间算入自己在英国合法居留10年的时间内。

 

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之前连续报到了好几年,然后终于拿到特许身份的当事人来说,相加起来基本不需要等到持有特许身份10年才能去申请永居,而是只要满足10年合法永居的要求,就能够提早申请英国永居身份了。

 

申请10年合法永居,当事人必须满足:

 

– 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

– 通过英语B1考试

– 满足离境天数限制:过去10年间,总离境天数不超过540天,并且任何单次离开英国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80天

– 针对犯罪纪录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若存在比较严重或者犯下不只一项的犯罪纪录,要申请成功基本比较困难

 

境内转签– 5年取永居

 

如果当事人获得特许身份的唯一原因是自己不能满足某项移民法的要求而造成的话,那么在当事人已经可以满足这个要求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立刻申请把自己的特许身份转成5年可以申请永居的身份

 

比如说,一位莎粉可以满足所有的配偶签证的条件,唯一的情况是在他申请身份的时候,自己在英国没有合法身份。那么在莎粉取得特许身份之后,他在英国就有了合法身份。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他就可以理论上在获得特许身份的第二天就申请转成正式的配偶签证

 

同样,如果一位莎粉当初从境外申请来英国陪伴自己的英籍孩子的时候,由于不能满足英语,或者收入或者住房方面的要求的话,自己只获得了特许身份。那么如果这位莎粉的情况发生变化的话,可以满足这个或者这些要求的话,她可以立刻申请转到5年申请永居的途径上来。

 

总而言之,特许身份是移民局酌情处理而给出的身份。它在拥有自己独到的好处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有自己的坏处,比如需要更长时间才可以入籍。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莎粉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是否继续保留这类身份,还是申请把它升级成其他类的签证,以免尽快取得永居。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在英国移民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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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份持英国签证的当事人都应该知道,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对于申请来英逗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国公民,获签成功后一般会收到确认函和一张可以在英逗留30天的临时签证。

 

这个临时签证就是护照上的小贴纸,称为Vignette Sticker。在2015年之前,这个贴纸基本上就是签证,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4年签证,贴纸有效期就是4年。

 

不过2015年后,无论当事人申请的签证是1年还是5年,贴纸的有效期一律变成30天。这个贴纸其实就是一个入境许可。

 

入境后当事人是需要按照移民局的规定,去指定邮局领取他/她的身份卡,就是BRP卡。

 

BRP卡就是当事人在英国的身份证明文件,往后出入境都是需要出示给边境人员看的。外国公民无论是首次申请来英国,或者已经在英国,申请新的身份或者续签,成功后一般拿到的都是BRP卡了。

由于BRP面世也只有5年,所以很多人对此可能比较陌生,丽莎也经常都收到有关的咨询。所以在这里,丽莎就把各种和BRP有关的资料整理出来,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莎粉。

 

→ 什么是BRP卡?为什么如此重要?

 

BRP是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的简称。

 

这张卡包含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照片、卡号和指纹的个人生物信息

 

同时也详细写出当事人的签证信息,包括签证类别、工作权限、福利权制和签证有效期。

 

如果当事人有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号码(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报税号码)的话,BRP卡上有时也会列出来的。

 

在一定程度上,BRP和国内的身份证有点像,不过包含更多的信息。一般来说,在英国如果有些场合需要ID的话(比如是年龄限制的场所和出入境),出示BRP就可以。

 

→  提供指纹信息

 

要做BRP卡,就必须有当事人的指纹信息。对于境外的申请人,指纹信息一般是在当地的签证中心提供的。这一般是当事人预约好时间,然后带上身份证件赶过去。

 

对于英国境内的申请,现在多数也是在移民局指定的签证申请中心提供指纹了。当事人按照预约的时间过去提供信息。

 

不过还有些申请,移民局是发指纹信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带上信件到指定的邮局去提供指纹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来做的。

 

如果当事人指纹信上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无法在15天内去邮局,或者当事人虽然到了邮局,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指纹信上的条纹码有误等无法提供指纹,当事人都需要尽快通过邮件来联系移民局。他们的电子邮件是AppointmentExceptions@homeoffice.gsi.gov.uk 。

 

→ 哪类人需要持有BRP卡?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以下几类人群需持有BRP卡:

 

申请在英国停留时间6个月以上的(包括延长签证时长至6个月以上的);

 

申请在英国定居的;

 

在英国境内,护照过期但需要继续使用签证的;

 

英国境内的非英国公民,无法使用原籍护照但需要离英旅行的(例如持有许可的难民)。

 

英国境内的非英国公民,无法使用原籍护照但需要离英旅行的(例如获得身份的难民)。

 

如果当事人只是来英国短期旅行、进行商务访问或者短期游学的话(6个月或者以下),基本上都是不需要BRP卡的。

 

→ 如何领取BRP卡?

 

这需要根据申请人是在英国境内申请还是在境外申请来说的。

 

如果是在英国境内递交的话,申请成功后移民局一般会自动把BRP寄给当事人的律师或者本人的。

 

如果当事人是在境外申请的话,BRB卡是要当事人抵达英国才能领取的。

 

通常递交完签证申请后,和护照一起返还的还有一封关于领取 BPR 卡的确认信(Decision Letter)。当事人需要妥善保存好并存放在随身行李中,因为入境时可能会需要出示这封确认信的。

 

正如文章一开头所说,当事人需要持临时签证入境,而该临时签证的有效期是只有30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获得临时签证后无法在30天内出行,就必须再要申请新的临时签证。

 

成功到抵英国后,当事人务必要在入境英国的 10 天内,于指定地点领取BRP卡。要注意的是,如果忘记或逾期领取的话,可能会面临高达1,000镑罚款的风险!

 

一般领取的地点都是当地邮局,当事人有权自行择选最方便自己的邮局地点。(如果是留学生的话一般会是学校里面的办公室)领取BRP卡的地点一般取决于在签证申请中所提供的信息。确认信中也会明确地说明BRP卡的领取地点。

 

一般领取的地点都是当地邮局,当事人有权自行择选最方便自己的邮局地点。(如果是留学生的话一般会是学校里面的办公室)

 

领卡时是不需要提前预约的,但请务必携带:护照,BRP卡确认信(Decision Letter)及入境签证许可。

 

要注意的是,领卡人必须年满18岁。18岁以下的就必须要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领卡时和他们一同前去领取。

 

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身领卡的话,也可以委托亲人朋友帮助。这时候当事人就需要先在网上进行申请,如果移民局同意,就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发送一封授权信。(申请代领的网址是:https://www.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ervice.gov.uk/someone-else/arrange?hof-cookie-check)

 

代领人需要带上这封信,他/她本人的护照和当事人(BRP所有者)的护照前去指定地点领取。

 

如果在领取BRP卡的过程中遇到了任何问题,比如说,BRP卡没有到达指定的邮局,领卡前弄丢了自己的护照或者确认信(Decision Letter),这些都需要及时向移民局报告的。

 

→ 发现BRP卡信息出错,可以怎样更改?

 

根据移民局最新发布的指导文件,申请人可以这么做:

 

1. 如果申请人护照签证纸上的信息错了:

 

如果申请人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发现护照签证纸上的信息有误,申请人应该立即发送邮件至:EntryClearance.Errors@fco.gov.uk,说明清楚是哪边有误,并且附上签证纸的扫描档案。

 

邮件发送后,移民局的UKVI International Sheffield部门一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果他们发现该错误是由移民局造成的,将会“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指出的“3个月”是个重要的时间期限,因为申请人如果入境英国超过3个月后才发现有误的话,要更改信息就只能通过在英国境内重新递交新的申请了。

 

2. 若是申请人收到BRP卡后发现有误:

 

那么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这个网址通报给移民局: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not-arrived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必须在收到BRP卡的10天内进行通报,否则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就必须按照指示来“重新申请”一张取代的BRP卡: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

 

和修改护照签证纸时一样,在期限内通报后,申请人一般就会在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收到移民局的回复,告诉申请人下一步需要怎么做。

 

在通报的时候,申请人一般需要附上以下信息:

 

-BRP卡的号码;

-当事人的电邮地址和英国住址;

-当事人全名、生日和国籍(BRP卡上写的)。

 

当然了,当事人最好在邮件中说明一下原本的BRP卡上有哪些信息错误,方便移民局人员来比对校正。

 

上面两类更改,当事人都可以请自己的代理律师或者赞助人,协助联系移民局来进行更改。

 

→ 丢失或被偷了BRP,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如果BRP卡丢失或损毁,当事人需要在3个月内申请补办一张新卡。

 

不过根据卡是在哪里丢失的,移民局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 卡在英国境内丢失(人在英国):3个月内须申请一张新卡。
  • 卡在英国境外丢失(人在国外):需要先在当地申请BRP替代签证(Replacement BRP visa)。

 

当事人通常需要先在网上申请BRP替代签证: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country-selection,该申请费目前是154镑。

 

要注意的是,这张BRP替代签证并不是正式的BRP卡,这只是一张允许当事人入境英国的一次性“签证”。

 

当事人成功拿到BRP替代签证回到英国后,必须要在1个月内申请一张新的BRP卡,这也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biometric-residence-permit-replacement-service。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补办BRP卡,就会面临最高1,000镑的罚款,甚至被强制离开英国

 

→ 如何更改BRP卡上的个人状况/信息?

 

如果当事人的个人状态或者个人信息改变,是有义务向内政部门通报,并且通常都要申请更换一张新的BRP卡。

 

根据当事人的签证类型或移民身份,更改的途径也有不同的。

 

基本上,大部份的当事人如果想要更改BRP卡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和外貌(照片)等)、刑事记录家属信息(Dependants’ Details),可以填写这份表格: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68465/coc-_migrant_-12-18.pdf。

 

并邮寄到以下地址:

UK Visas and Immigration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Form PO Box 3468

Sheffield

S3 8WA

 

不过,对于持Tier 2和Tier 4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要更改BRP卡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和外貌(照片)),就需要重新在网上办理过一张新的BRP卡: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replace-visa-brp

 

如果当事人在个人状态或信息改变的3个月内都没申请更换新BRP卡的话,就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镑的罚款,甚至被缩短签证效期

 

→ BRP快到期如何更新?

 

如何更换过期的BRP卡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英国境内,以及他/她的移民身份。

 

如果当事人是永居身份,就可以直接使用英国境内的BRP更换服务: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biometric-residence-permit-replacement-service

 

如果当事人是持有限期的签证,而签证快要到期的话,就要申请新的BRP。这必须先续签或申请新的签证,成功获签后就会自动获得一张新的BRP。这类型的当事人是不能直接使用BRP卡替换服务的。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要在BRP卡到期前提出申请,一般最多不可以提前28天申请

 

对于持有有限期签证的人来说,如果签证续签没有在身份卡到期前做的话,是有可能会变成非法滞留在英国的。

 

→ 为什么现在所有的永居卡到期时间都是2024年12月31日?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事人的签证是10年甚至是永居,但BRP卡上却写有效期只到2024年12月31日

 

曾经有许多莎粉都曾问过丽莎类似的问题,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主要是因为移民局目前所使用的加密系统需要全面更新,所以现在所有申请人所拿到的永居卡(也就是BRP卡),到期日一律是2024年的12月31日。

 

在这个日期之后,移民局将会实行新一代的加密技术。可以想见的是,届时可能会出现BRP卡申请大塞车的情况。

 

我的身份是永居,为什么BRP卡只是10年(或者到2024年12月31日)?到时候我需要申请新的身份吗?

 

虽然对于持有有限期签证的人来说,BRP卡到期的日期基本代表自己身份/签证到期的日期,但是对于持有永居身份的人来说,这个到期日代表的并不是身份所到期的日期,而是这张BRP卡的到期日期。

 

这就好比护照和一个人的国籍之间的关系一样。一个成年人的护照有效期是10年。这并不代表这个人的国籍到期时间也是10年一样。护照到期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本新的护照。这不会妨碍一个人的国籍的。

 

同样,一个有永居身份的人一旦BRP卡到期了,直接申请一个新的卡就可以了。永居身份是不需要再申请的。这种情况和BRP丢失或者破损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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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很多人想要买家具的时候,都喜欢去宜家逛一逛。里面的陈列展示让大家婉如身处北欧人的家中,满足顾客的异国幻想。

 

不过,做为全球最大家具和家居用品零售商的宜家家居(IKEA),产品安全问题在这些年却饱受诟病,前前后后出过不少安全事故。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买家具第一要看的当然是安全性,特别是家里有年幼的孩子。

 

大家还记得早些年引起轩然大波,宜家抽屉柜砸死三名幼童案吗?其实,宜家在加具的安全上还遇到过更加严重的案件。在最新结束的一个索赔案件中,宜家同意给另外一个受害孩童的家属天价赔偿,一共4600万美元(约合3500万镑)!

 

根据《BBC》的报道,在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的2岁男孩杜德克(Jozef Dudek)正在房间里睡午觉。

 

怎料房里面一个重32公斤的宜家马尔姆(Malm)三层柜却因为重心不稳,直接砸向杜德克

 

年仅2岁的杜德克就这样被砸中脖子窒息而死

 

杜德克的父母乔琳(Jolin)和克雷格(Craig)当然怒告宜家。经过漫长的交涉,宜家最近终于同意给父母们赔偿4600万美元

 

代表乔琳和克雷格益律师在声明中说:“这个和解数目是美国历史上儿童非正常死亡相关案例中最高的赔偿金额。

 

我的客户(也就是乔琳和克雷)本身是非常注重安全的家长,他们在自己家中做了很多婴儿防护措施。如果家具有翻倒的危险,他们甚至会将其固定在墙上。

 

然而,他们从未想到2008年从宜家购买的这个又小又矮的三层抽屉,会是致人死亡的凶器。

 

这个“杀人凶器”在1989年面世,是一个高30英寸的马尔姆(Malm)橱柜是做叫做马尔姆(Malm)。

 

“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一个两岁的孩子会因为一个个只有30英寸(76厘米)高的抽屉倒在地上,窒息而死。我们是后来才知道它的设计原来并不稳定的。

 

我们把我们的经历讲出来的原因,是不希望这种可怕的意外发生在另一个家庭上。” 乔琳和克雷格益说。

 

报道指乔琳和克雷格益打算在赔偿金额中拿出100万美元,捐给致力保护儿童免受危险产品伤害的团体。

 

除了杜德克,这 个“杀人凶器”还砸死了另外3名小男孩,分别是2岁的埃利斯(Camden Ellis)和科拉(Curren Colla)以及23个月大的麦基(Ted McGee)。

 

麦基的母亲在接受Netflix一个记录片采访时就这样形容当时的情况:

 

“那是一个星期天,而且是情人节。我们从教堂出来的时候拿了一点巧克力,我给Ted吃了一点,他当时还吃得满脸都是。

 

午餐后是他的午休时间。我最后一次去看他的时候,把门打开后立刻发现房间异常地安静。

 

我看他的床是空的,心想也许他爬了出来,躲在门后面玩。

 

我把门打得更开一点。出现在我眼前的是个倾倒的抽屉柜。

 

我把柜子抬起来后开始收拾抽屉,最后竟在抽屉堆下找到了他……而他已经没反应了。

 

Ted救不回来,我们只能走到客厅,和孩子们说弟弟去世了……”

 

意外发生后,当时宜家同意支付5千万美元(合4千万英镑)给这3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的家庭做为赔偿。

 

同时也达成一个协议,宜家在美国只会销售符合或超过国家自愿安全标准(National Voluntary Safety Standard)的服装储藏柜。

 

根据法庭文件,该抽屉柜的背面和底部由于重量不够难以保持平衡,导致它头重脚轻,变得不稳定。

 

由于重心过高,当孩子沿着打开的抽屉往上爬时,重心很容易偏离支撑面,造成倾倒。

 

即便不是攀爬,只是拉开上面两个抽屉,都会造成柜子翻倒。

 

而这种种的死亡事件也促使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发起了一场教育运动,去探讨抽屉柜倒下的风险。

 

到了2016-17年,宜家在美国和加拿大启动了回收行动,并明确说明,如果马尔姆系列产品以及其他箱子和梳妆台没有固定在墙上,就会造成“严重的翻倒和夹伤危险”。

 

→ 为什么杜德克父母获赔天价,比另外3名受害者多出这么多?

 

首先要了解的是,自2016年以来,宜家在美国已经收到近300起报告,其中涉及144起儿童受伤事件。

 

虽然宜家声称在2016年已开始启动回收行动,但是根据报道所指,杜德克父母从来没收到有关通知

 

他们在2008年买下该抽屉柜,却从未收到宜家的召回通知。

 

杜德克父母的律师指出,宜家既然已经知道由抽屉柜所引起的相关事故,但仍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去提高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没有足够的措施提醒消费者。这样就对已购买了有问题家具的家庭造成威胁。

 

虽然报道中没详细说明当时宜家如何通知消费者把有问题的抽屉柜召回,但由于事故有可能致命,宜家理应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唤起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注意。

 

宜家大可以在资料库中把曾购买过有问题家具的顾客的资料找出来,并尝试直接联络当事人

 

假如宜家只在新闻或官方网页上公布,一些受影响的顾客可能就会错过通知,不幸成为一下个受害者。

 

同时,面对着多起自家商品引起的事故,宜家也应该立刻做出应对,而不是尝试低调地掩盖意外和拖延

 

所以,知情而不作为以及作为不够(Negligence),就是这次宜家被罚4600万美元天价赔偿金的最主要原因。

 

→ 英国的商品安全条例是怎样的?

 

根据英国法例,如果当事人在英国制造进口分销销售消费品,就有责任遵守有关的法律要求,并确保消费者使用的这些产品是安全的。只有在产品符合产品安全规定的情况未下,才能开始进行制造,进口,分校或者销售。

 

《2005年大众产品安全条例》(The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就要求所有产品在其正常或合理可预测的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是安全的。一般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有:

 

– 尽量减少与产品相关的风险

 

– 生成和保存所有相关技术的记录文件

 

– 在产品上贴上适当的标签

 

– 提供安全使用说明

 

要特别留意的是,当事人一定要好好保留所有商品出入口或者销售记录,特别是和海外供应商的合同。

 

因为如果产品引起问题,收到投诉,一般来说零售商、进口商/批发商和生产商/制造商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 发现自己的商品有潜在安全问题,该如何处理?

 

如果制造商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则必须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这可能包括发布新的指示、修改产品或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产品或通知零售商停止售卖,并退回货款。制造商也必须联系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消费者,提醒他们注意这个问题,并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在很多情况下,有问题的产品应该立刻召回。

 

假如当事人是零售商,在意识到任何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有关的安全风险或消费者事故时,当事人就有法律责任马上向制造商、供应商或当地的贸易标准服务机构(Local Trading Standard service)报告。

 

同时也应该立刻停止出售该商品,并联系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消费者。

 

根据《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制造商,或任何参与到产品供应链中的机构或当事人,都要对其产品负责。

 

这就意味着,如果产品不安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或私人财产受损,相关机构就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和民事赔偿的后果。

 

另外,有关英国商品回收的细节,莎粉们可以参考一下内政部针对企业应如何准备和应对产品安全事故的指导文件: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upporting-better-product-recalls

 

最后,丽莎在这里由衷地希望已去世的孩子们能够安息,也希望受害的家庭能够重新振作起来,以自己的故事去提醒其他人。

 

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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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英国国民医疗保健系统(NHS)一直都面临着财政危机,收支赤字也在攀升。

 

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同时避免英国沦为世界的医疗天堂,执政的保守党在近些年连续采取多项措施,来限制外籍人员对于英国医疗资源的免费使用。

 

这其中的要求包括外籍人员申请在英国的签证或者居留权力,首先需要支付每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这类费用目前是每人每年400镑(学生是每年200镑)。

 

对于持有旅游,探亲等短期签证的人来说,移民局虽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不过当事人如果在英国接受任何NHS医疗服务的话,则需要私人付费。

 

按照现在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拖欠NHS医疗费用达到1000镑的话,签证申请基本都是会被拒绝的。

 

对于那些在英国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来说,接受NHS服务也是需要私人付费的。虽然在紧急的情况下,NHS医院会为当事人先提供医疗服务,在事后,他们一般会把相应的费用单据发给当事人,要求偿还。

 

同时,处理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移民申请决定之前,一般会查询NHS的系统资料,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拖欠NHS的费用。如果有的话,除非当事人把欠款还清,或者是和NHS达成一致偿还意见的话,当事人的申请一般都会受到影响的。

 

最近,英国的高等法庭就针对NHS医疗费用豁免以及这些费用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所可能造成影响和其中的人权问题做出了一个判决。这个案件对於很多持签证在英国或暂时没身份的莎粉们都很有借鉴的价值。

 

这个案件名称是R (Shu & Ano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 & Anor [2019] EWHC 3569 (Admin)。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一个化名为Shu的43岁的女性。她在2004年12月从加纳以非法途径来到了英国。当年她是28岁。

 

同年,Shu透过中介与一名叫做Alex的加纳男子在英国结婚,不过当时他们2人都是没有身份的。

 

Shu说她和丈夫Alex从2008年开始就多次想要申请身份,不过一直都是被拒绝的。

 

在2005到2011年间,Shu替丈夫Alex生下了4个可爱的小宝宝。他们都是在隶属于NHS的霍梅顿医院(Homerton Hospital)的出生的。不过由于Shu和她的丈夫在英国是没有身份的。他们需要支付这四个孩子的出生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

 

E是Shu和Alex所生的一个女儿。她在2014年9月7日时因为急性疾病在国王学院医院(Kings Collage Hospital)接受了肝脏移植。

 

到了2015年5月26日,好消息终于来了!Shu和Alex终于因为孩子而成功申请到特许身份并获得30个月的居留权。

 

不过在一个月后,他们一家发生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化。在6月26日,Alex因严重中风导致不幸去世,剩下Shu和4个孩子。

 

在这之前,家庭的大小事务都是Alex一人撑起。

 

Alex去世没多久,医院就通知Shu指他们欠下霍梅顿医院一笔总10,436镑的医疗费,主要是孩子们出生所产生的费用。

 

Shu十分彷徨,因为她从来没听Alex说过他们家有负债。

 

在2016年8月25日,Shu的长子成功取得英籍。

 

在2017年11月Shu提交了续签申请,但由于她的经济状况正处于困境,所以只能向朋友借钱去办续签。

 

Shu的续签在2018年4月12日获批。她再次得到30个月的居留权,并且可能在连续生活10年后在英国取得永居的身份。

 

不过在续签的时候,移民局提到了Shu所欠下霍梅顿医院那笔10,436镑的医疗费,并指出“以目前Shu的财务状况,要全额付清这笔款项是不实际或不合理的,但是Shu应该和NHS联系并制定分期付款计划,例如每月付20英镑。

 

移民局同时还说他们会在Shu下次申请签证或永居时跟进和评估Shu的还款情况

 

Shu知道到这可能会关乎到将来她和孩子们的生活,所以她马上就联络NHS。不过这一了解,Shu就彻底崩溃了。

 

原来除了霍梅顿医院,她还欠国王学院医院肝脏移植一共10万镑的费用!

 

Shu发现Alex之前曾经去信国王学院,要求医院把费用减免。而国王学院医院的社工就指:“我没有马上在Alex去世后就给Shu通知有关的负债,是因为我认为以她当时的状况,她当时已经十分脆弱而且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Shu的丈夫才刚刚去世,这笔欠款可能会对Shu的精神有很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她的孩子们。

 

Shu觉得自己根本就无法偿还那庞大的欠款,并觉得NHS这样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她很不公平,所以就按照人权法案第8条(Human Rights Act 1998 Article 8),以自己遭到歧视为由,把案件带到法庭,希望可以得到费用豁免。

 

在庭上,褔斯特法官(Justice Foster)引用了前卫生部长的话:NHS是建立在提供全面医疗服务的原则上的。它是基于患者的临床需要而存在,而不是他们的支付能力”

 

法官继续解释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由于Shu和E在接受NHS治疗时都是没身份的。虽然E后来取得英籍,但是在接受NHS服务的时候,还是没有身份的。根据移民规例,没身份的人去享用NHS服务就是要付费的

 

Shu在案件中提出,由于这个突然出现(她在Alex去世后才知道)的欠债,她的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并常常感到焦虑。

 

Shu声称,试图偿还这些欠款所造成的压力,以及将来申请永居有可能因此而被拒绝所引起的恐惧,已经直接影响到自己和E的身心健康以及整个家庭生活的稳定。

 

“E一直以为是因为她的病才导致整个家庭陷入这个困境。她总是觉得是她的错,我不希望她会在这种错觉中成长。” Shu说。

 

不过法官却否定Shu的说法,并指Shu的情况远远不符合人权第8条所保障的,允许弱势病人豁免NHS费用的规定。

 

“Shu没有申报过难民,也不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所以要求豁免NHS债务的这个要求是不成立的。”

 

对于Shu所指的情绪问题,法庭指出她的担心并不会对生活有直接影响,远远没达到人权第8条的所规定的程度。

 

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Shu所谓的歧视,也就是Shu在NHS的医疗费用上有没有得到和别人不同的对待

 

在这个问题上,法庭认为医院对待每一个没身份的病人都是一样的,不能说因为Shu需要申请永居,就让她免除费用。医院也不会对其他病人做同样的决定。

 

所以Shu所认为的歧视性待遇其实是并不存在的,因为其他和她一样身份的人所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到案件的最后,法官判处Shu败诉,同时要求她尽快和NHS达成一个还款计划。

 

→  什么是弱势病人(Vulnerable Patient)?谁才符合要求?

 

根据NHS的定义,如果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就可以被定义为弱势病人。他们的医疗费用就能被免去:

 

– 在英国获得难民身份

 

– 正寻求庇护或在申请临时庇护(包括上诉中)

 

– 正以《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第95条接受NASS资助

 

– 寻求庇护失败但正以《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第4(2)节或《1948年国家援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 1984)第21节或《2014年照顾法》(Care Act 2014)第1部分获得NASS资助

 

–  孩子正被地方政府照顾

 

– 正式被确认,或被怀疑是现代奴隶制度或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这包括当事人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的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正接受强制精神病治疗或由法庭或英国移民局下令要求接受治疗中

 

那么对比案件里Shu的情况,正如法官所说,她既没申报难民、孩子又不是正被地方政府照顾、也没其他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所以法官判断Shu不能申请费用减免也可以说是合理的。

 

→ 除了弱势病人外,还有那些人可以豁免缴付NHS医疗费用?

 

其他可以申请NHS医疗费用减免的情况还有:

 

– 女王陛下武装部队(Her Majesty’s Armed Forces)的服役人员以及他们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的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皇家受雇人员(A Crown Servant)

 

– 受雇于英国文化协会(the British Council)的人员

 

– 受雇于联邦战争坟墓委员会(Commonwealth War Graves Commission)的人员

 

– 由英国政府资助(部分)在海外工作或志愿工作的人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情况还有一项要求,就是当事人必须曾经访问过英国,或者在就任当前职位或过去其他此类职位之前,通常已在英国居住。

 

另外正在领取战争抚恤金(War Pensioners)或武装部队补偿计划(ArmedForces  Compensation Scheme)的当事人也是可以获得豁免的。这也包括他们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法庭的判决真正侵犯了Shu的人权了吗?

 

根据案件所提供的有限的事实情况来看,丽莎认为法官的判决基本还是对的,并不是不合理的。

 

如果单单从数字来看,Shu所需要面临的NHS债务确实很多,不过NHS医院并没有要求她一次性付清,而是会允许她分期来付清的,比如法官所建议的数额,每个月20镑等等。

 

如果将来Shu的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她甚至可以要求进一步减少每月的偿还,甚至是暂停偿还。

 

至于永居的问题,虽然说Shu和她的家人如果可以获得永居的话,他们自然会享有更多的自由,将来再不需要申请签证了。不过,单纯因为不能获得永居就说自己的人权收到了侵犯也是不对的。

 

移民局虽然可能会因为NHS的债务问题,将来阻止Shu获得永居,但是他们并不会要求Shu和她的家人离开英国。按照移民局一般的做法,他们仍然会给Shu和她的孩子特许的身份。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在英国一起生活。如果经济状况不好的话,他们同样可以申请福利

 

因此,很多说拿不到永居,Shu的人权就收到了侵犯。

 

虽然Shu的情况实属不幸,但是她基本上是无法满足以上所提到的豁免条件的。她都无法满足,所以目前她可以做的,大概就只好和NHS方面好好商量,制定一个她能责担的还款计划,并尽量在申请永居前把欠款还清。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或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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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爱的反面就是恨,有时分手后可能会愈想愈不忿,忍不住想要跑出来数臭对方,心想即便要同归于尽也在所不惜。

 

最近在加拿大温哥华,一名网红和前男友分手后,一幕又一幕自杀式诽谤激烈地在网上社交平台上演。

 

根据《每日邮报》,一名曾经是Parfums Christian Dior的前员工,并在Instagram上有超过1万7千名粉丝的网红哈尔克劳(Noelle Halcrow),和同样住在温哥华的高管兼商业顾问鲁克(Brandon Rook),在2015年时开展了一段可歌可泣的短暂感情。

 

不过这当中两人离离合合,半年左右就正式结束了恋人关系。

 

由于哈尔克劳和鲁克的分手闹得不太愉快,所以哈尔克劳就开始利用自己网红的身份,在不同的社交平台上发帖子中伤前男友鲁克。

 

她以各种假名账户在网站上发帖子,共计超过85个。这些篇幅甚至占了整个裁决书的最后44页。

 

哈尔克劳在Instagram和不同的网站,比如是thedirty.com,stdcarriersdatabase.com,stdregistry.com,Bad Biz Report,Encyclopedia Dramatica和Cheaters等,不停散布鲁克患有性病,并把生殖器疱疹痒(Herpes)传给别人的帖子。

 

同时又肆无忌惮地形容鲁克为失败者(Loser),是个失控的大酒鬼,指责他劈腿和侮辱女性。

 

其中一个在Bad Biz Report网站上的帖文就指名道姓地说鲁克公私不分,为了钱和权力在公司里行为不检,更为了钱去劈腿。

 

另一个在Instagram上的帖文就这样说:“众所周知的作弊者(暗指鲁克),还为此感到骄傲!传播性病!

 

哈尔克劳还在帖子里列出相关的标签,包括#drunk,#loser,#stdspreader,#loserlife,#drunkagain,#uncaring。

 

这样的报复攻势持续了1年之多,无奈的鲁克终于受不了,把前女友哈尔克劳告上法庭指控她恶意中伤并损害其声誉(Defamatory)。

 

这起案子在不列颠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的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由迈尔斯法官(Justice Elliott Myers)处理。

 

在庭上法官就这样说:“做为一名有庞大粉丝团的‘网红’,网上恶意中伤人的伤害性,比起登报更糟糕,这像是向全世界发表诽谤性的声明一般,是十分严重的。

 

哈尔克劳辩称:“这些帖文并不是我发的,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发帖,而且这些帖可能是我朋友或其他熟人发的。

 

帖文中也没有声称内容完全属实。

 

不过法官马上就指出所有帖文都是出自同一个IP地址,而该地址就是哈尔克劳自己,并且帖文的用词、内容和风格都很连贯,很明显是出自同一个人的。

 

而且证据还显示哈尔克劳曾经在短信上威胁鲁克:

 

“我一发布照片就会告诉你。这一次,你需要自己去找出他(照片),并计算出我标记了多少人在里面。”

 

“我可以把照片拿下,不过这个账户名是属于我的,我很容易就可以重新上传。”

 

“你在Instagram上唯一能被删除的就是色情照片。”

 

“我账户上一有人说坏话,我在两秒钟内就会知道。”

 

最后法官总结道:“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和短信交流都清楚地表明,发布这些帖子是出于恶意和敌意,是为了伤害原告(鲁克)。

 

这些帖子影响范围很广,浏览量和评论数量都非常高。

 

网络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当被恶意利用时,就会成为一个十分有效的工具去损害他人声誉。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法官最后判哈尔克劳犯诽谤罪(Defamatory),并为了达到惩戒目的,法官认为有必要加重赔偿金。

 

所以,哈尔克劳得向鲁克支付20万加元的赔偿金(大约是12万英镑)以及其他法律费用。

 

→ 在英国诽谤罪又是怎样判断?

 

根据2013年新修的《诽谤法》(Defamation Act 2013),如果有材料或言论对受害者造成或足以造成名誉上的严重损害,例如:

 

– 让思想健全的大众降低对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的评价,及/或

– 让其他人避开或回避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及/或

– 在有关人士的生意、行业、职位或专业方面让这些人被贬低,及/或

– 令有关人士遭受敌意、嘲笑或蔑视。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上面的规定,受害人就可以对当事人提出诉讼和索赔。

 

当事人除了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外,这个新修订的法例更規定法庭有權要求被告刊登法庭的判決。雖然这并不是要求被告要公开道歉,但却可以達到對当事人恢復名譽的作用。

 

在以上的案件中,哈尔克劳在网上不停点名中伤前男友鲁克,写出一连串没根据又不属实的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鲁克因为这些种种的指控,导致个人名誉受损,再加上哈尔克劳在网上拥有众多粉丝,这对鲁克的伤害更加严重。

 

所以法官就要求哈尔克劳赔偿高额罚款。

 

→ 对于网络上的恶意言论,英国如何保障大众?

 

英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市民皆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不过自由并不等于放肆,不能打着自由的旗号像是孩子般地胡说八道,对人的基本尊重和个人的修养还是要有的。

 

《2013年诽谤法》就是为了确保大家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被恶意滥用,在两者间取得平衡。

 

根据这部法案,如果诽谤罪成立,法庭有权要求有关的网络运营商或社交媒体移除诽谤内容,或者要求被告停止传播贩卖展览有关内容。

 

不过这并不代表谁都能说自己被诽谤。当事人必须要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为不实言论或材料,导致个人损害,法庭才会受理的。

 

这个限制就是希望能够有效地阻止那些想以诽谤诉讼去威胁做出批评声音的组织或个人,让所有人都能放心地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批评协助社会进步。

 

“君子绝交不出恶语”,无论是情侣还是朋友,关系结束后醜陋地數臭互罵对方,也只是在抓破自己的脸,难看地给自己贴上“落败者”的标签。谁还记得之前曾经不分你我卿卿我我呢?

 

所以凡事留一线,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要冲动。如果有任何分歧的话,也尽量应该以合法的方法去解决问题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通过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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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国籍方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一直以来都收到不少莎粉和客户关于这方面的咨询。

 

其中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取得英籍啦,或者是怎么样可以入籍,甚至是已经入籍的人后来又想要退籍、退籍后又是否可以自动退回永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为莎粉们说明,并且通过更为简单、平易近人的方式,我们特别制作了以下这个和英籍相关的视频,更简单易懂地来为莎粉们解释一些常见问题:

 

 

希望看完以上视频,大家对于英籍方面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厘清。

 

当然了,如果莎粉们对于这个话题还有更多疑问或意见的,也还是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同时,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视频非常实用的话,也请不要吝啬转发分享喔!

 

莎粉们对于我们的视频有什么建议的也欢迎留言与我们分享,《丽莎知道》尽力让英国法律和税务等专业知识变得更亲民、更易消化,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生活带来些许实际帮助。

 

请继续关注丽莎,我们期望能为所有莎粉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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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纪下,不少公司都想尝试扩张自己的市场,希望可以在别的国家也做做生意,开拓新领域。

 

不过当生意涉及到多于一个国家时,就可能会牵涉到较为复杂的税务,例如:

 

在中国大陆的母公司和英国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申报吗?

 

应该向英国还是中国税局申报?

 

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申报?

 

最近丽莎税务就接到一起和上述问题有关的案件,希望能够借由这个案例分享,让大家对于关联公司间的税务申报有个简单了解。

 

这位莎粉原本是在中国一家专做拖拉机零件的公司里工作的,而这个公司在中国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大工厂去制造零件。

 

也就是说,这家公司从制造到销售都是一手包办的。

 

有一天该公司就决定在英国成立一家子公司,并把莎粉派到了英国做开荒牛,打开英国和欧洲市场。

 

在日常运作上,英国子公司主要负责两个任务:一,把拖拉机零件从中国母公司带到英国来销售;二,由子公司联系生意,母公司直接把货物运到买家的所在地,然后两家分成。

 

如果交易是在英国进行的,子公司做为英国的注册公司当然要向英国税局做申报

 

不过莎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由于货物是由中国母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子公司的资金也是来自这个母公司,收益自然也有一部份是归于母公司,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那么这要向中国税局申报吗?

 

完全摸不着头绪的莎粉就决定找丽莎税务帮忙,咨询一下专业意见。

 

→ 那么这位莎粉到底是否要向中国税局申报呢?

 

根据中国法律,关联公司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是有责任要和中国税局申报的。

 

对于怎样才会被定义为关联公司,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公告第42号里面就写着,当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就构成关联关系: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对于莎粉在英国的子公司来说,由于该公司是由中国的母公司全权持股的,所以很自然地就符合了关联公司的定义。

 

不过即便如果当事人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年度交易金额也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该企业才要向中国税局进行申报的:

 

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人民币

 

(注: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来料加工又称“两头在外”的加工生产形式,指国际贸易中,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按照指定的产品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成品运交对方销售的一种生产贸易形式。)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人民币

 

3.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人民币

 

4.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人民币

 

→ 那如果情况逆转,改由英国的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在其他国家,在什么情况下要向英国税局申报呢?

 

在英国,这类关联交易一般会牵涉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转移定价”规定(Transfer pricing between connected companies)。

 

和中国税局的规章一样,英国税局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也是有限制的。

 

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为例,一般来说,对于多数中小公司来说,是豁免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的。

 

而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有公司借贷行为的话,是要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借款利息的。

 

英国税局一般会把公司规模分为小型(Small)、中型(Medium)和大公司(Large)。

 

小型公司下面又有“小微”公司(Micro-entity),意思为特别小的公司。

 

通常不符合小公司和中型公司标淮的就是大公司,大公司通常就是要向英国税局申报关联交易的税项的。

 

那对于如何判断公司规模,税局基本是以公司年营业额、资产负债表账面总价值和平均员工人数做为评判标淮。

 

根据税局的定义,只要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小微公司”(Micro-entity):

 

– 年营业额不超过632,000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316,000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10人

 

而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小型公司(Small Company):

 

– 年营业额不超过1,050万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510万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50人

 

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中型公司(Medium-sized 

Company):

 

– 年营业额不超过3,600万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1,800万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250人

 

不过说到底,用不用交这个利息税主要都是要看情况而定,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规模和架构,年度营业额也有不同。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于这方面有任何疑虑或不解,应该主动咨询一下自己的会计师/税务师。

 

最后,如果莎粉们针对今天的文章或者英国税务方面还有任何问题的话,欢迎留言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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