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London Road,
London, SE1 6JZ
020 7928 0276
info@lisaslaw.co.uk

新闻与见解

位于中国境内的申请人注意了!

 

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所有中国境内的英国签证申请中心(UK Visa Application Centre)将被延长关闭时间,由之前原定的2020年2月3日,再度延长至2020年2月10日

(下下周一)。

 

至于何时所有中国境内的英国签证申请中心(UK Visa Application Centre)才会重新开放营业,还需要等待官方的进一步确认;视新型肺炎疫情的发展和控制情况,不排除还会有继续延迟的可能。

 

(注:目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全国确诊7,711例(其中包含西藏自治区出现首例确诊病例),总死亡人数上升至170人-数据来自《BBC》今日报道。)

 

 

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会再持续关注,如果收到进一步更新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大家。

 

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签证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也都可以留言咨询我们。丽莎律师行将尽力给予答复。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房东和租客,一个有钱赚,一个有地方住或使用。

 

这看起来就是双赢的关系,但无论是住宅房还是商业房,房东和租客很多时候都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矛盾和摩擦不断。

 

丽莎律师行最近刚完成了一个商业房产的租赁诉讼案件

 

案件当事人不幸碰到了故意拖欠租金的租客,甚至还反咬当事人非法闯入(Unlawful Entry),导致当事人陷入困境。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案件真实性。)

 

为了方便描述,我们把案件中的房东称为小莎,而租客就称为小庭。

 

小莎是一名住在曼城多年的华人,她平日就做做兼职,生活基本上是主要依靠房租收入。

 

她在市中心买下了一个租赁产权(Leasehold)的住宅房,并委托了中介公司帮忙放租出去。

 

几周过去,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老板(同时身兼房产律师的)小庭就找上中介,表示想要租下小莎的房子。

 

双方经过中介进行一番洽商后,就正式签下租约。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房子虽然属于住宅房,但是在租约上,小庭却是以物业管理公司董事的身份签署。

 

这就让小莎很难确定,这样的话租约到底算是个人租赁(Personal Tenancy),还是以商业租赁(Commercial Tenancy)的方式,做为公司董事的服务性住房(Service Accommodation)呢?

 

因为这两种租赁是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的。

 

而且小庭公司的名字是以一种特别的美术字型注册的,这导致有些字母重叠在一起,看不清楚字与字间的空隙。

 

这里还有一点要提出的是,当时小庭签好租约时,他只把签上名字的那页纸,也就是合同中的最后“签名页”交还给中介。

 

而中介当时并没有多疑,直接就把文件送到小莎手上让她签名。

 

也就是说,小莎签名的时候,小庭很有可能已经就租约做出了些微改动,这些小莎在签名的时候如果没有看到完整的合同内容并再次检查,恐怕是无从得知的。

 

结果一直到小莎都已经签完名后,她才有机会看到完整的租约内容。

 

另外,小庭虽然在签租约的时候,使用的是“小庭”这个名字;但当之后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时,他便开始以“小廷”自称。

 

由于小莎和小庭双方,从头到尾都没有亲自见过面,当初签约的一切事宜都是由中介负责的。

 

这导致了房东小莎无法完全得知,该房子里到底是只有小庭/小廷一个人居住,还是有分别的小庭/小廷2个人同住?

 

到底小庭和小廷是否为同一个人?如果他们是分别的2个人,那他们又是什么关系?是夫妻吗?他们的性别又是什么?

 

即便小莎心中存有以上那么多问号,她当时也没有想得太多。

 

而且中介言之凿凿地保证不会有麻烦的,放心交给他们就好。于是乎小莎就同意把房子租给了小庭。

 

怎料没过多久,小庭就开始拖欠租金。

 

小莎多次通过中介要求小庭尽快偿还租金,但小庭却三番两次借口推搪。

 

最终无奈的小莎只能找上我们,委托我们替她处理这个纠纷。

 

接受小莎的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做的,就是搜集有关租金拖欠的证据,例如是银行流水和租约等等,然后向法庭申请“占据令”(Possession Order)和申请把租约没收(Forfeiting the lease)

 

不过在申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租客小庭或许是自己也懂得法律的关系,当初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有故意采取一些动作,导致后来很多程序上的问题和矛盾。

 

比如说:这个租约到底属于个人租赁还是商业租赁?想要申请驱逐的话又应该要依据哪条法规来执行?

经过丽莎诉讼团队的研究后,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庭也跟我们确认了,这是一个特别的情况。

 

因为严格来说,当初小庭以“公司”身份签下的就是商业租约,但是他又把该物业用做“住宅”使用;于是最后,这个案件就被定义为是一个商业租约下的服务性住房(Service Accommodation),并受《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 1954 Landlord and Tenant Act)管制。

 

就在我们准备案件之际,有一天中介突然声称他们遗失了小庭家的钥匙,想要把门锁重新换过。

 

但后来小莎通知我们说,中介其实并不是真的遗失了钥匙,只是想借着换门锁来取回该物业。

 

我们了解到这个操作是违法的。因为在没有“提前合理通知租客”和“取得法庭命令”的前提下,随意把租客的门锁换掉,就是非法驱逐(Unlawful Eviction)

 

如果这样做,小莎不旦无法取回房子,更可能面临相关刑事问题和罚款!

 

我们当下立即建议小莎马上制止中介的行动。

 

可惜此时,小庭已经起了疑心,并反过来抢先采取法律行动,指控小莎骚扰(Harassment)和想要非法驱逐他。

 

所幸在法庭上,由于小庭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小莎有做出任何骚扰行为和想驱逐的意图,所以法官并没有接纳他的指控。

 

同一时间,由于小庭已经多月没交房租,累积了近4,500镑的租金没付清。

 

而小莎一直都是依赖小庭的房租去向该房子的地主(Freeholder)支付地租(Ground Rent)的。

 

所以这么一来也就间接使得小莎也拖欠了大房东(地主)的地租。

 

结果,大房东也向小莎采取法律行动,并没收了小莎的年期权(Head Lease)。

 

不过由于小莎是因为被租客小庭拖欠租金,才导致她无法支付地租的,所以我们最后也成功在另一起官司中替小莎取回了年期权(Head Lease),使得永久业主/地主企图夺走小莎物业的法律行动失败了。

 

继续说回小莎和小庭的案子。

 

法官在了解到小庭拖欠租金的事实后,终于批出了“占据令”(Possession Order),并要求小庭必须把还没付清的那4,500镑租金,加上小莎1万镑的律师费,一共14,500镑还给小莎!

 

这起案子最终完满结束,小莎收到钱后也顺利把地租给付清了。

 

→ 遇到拖欠租金的商业租客,房东能怎么做?

 

文章前面有提到私人租赁(Personal Tenancy)商业租赁(Commercial Tenancy)是受到不同的法律约束。

 

如果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租约是属于住宅房产的私人租赁(Personal Tenancy),房东希望合法驱逐租客,可以参考我们这周三(2020年1月29日)才刚发布的文章:《租客不付房租,没签租约,房东强制驱逐同样犯法!

 

而对于商业租赁(Commercial Tenancy),如果房东是因为租客拖欠租金而想把租客赶走/拿回租金的话,依照《1954年房东和租客法》( 1954 Landlord and Tenant Act),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经:

 

1. 没收租约(Forfeiting the lease)

 

大多数商业租约都赋予房东重新进入物业、更换门锁,和在租客违反租约的情况下,终止其租约的权利。

 

这个操作可以称为和平驱逐(Peaceful Possesstion),目的就是希望能让租客尽快还清租金,否则房东就会进行下一步,“没收租约”。

 

需要注意的是,更换门锁的这种行为只适用于该物业是属于绝对的商业用途,例如是纯店铺。

 

如果该物业是连着住宅,或者是像以上小莎的情况,是商业租约下的服务性住房,那么随意更换门锁就成为了非法入侵,是违法的。

 

另外,当事人(房东)只可以在租客违反租约的情况下,才能够更换门锁。并不是说随时想要更换就更换的。

 

正如上面的案例一样,如果是因为租客一直拖欠租金,房东就可以用“没收租约”的这个方式去解决问题。

 

租约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没收:房东可以重新进入出租房产并更换门锁,也可以从法院申请获得驱逐令。

 

然而,这种驱逐商业租户的方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租客可以请求法院免除没收,这可能会减缓收回房产的进展。

 

而且由于这牵涉到法庭,所以等候解决的时间和费用也可能会增加。

 

2. 以CRAR去讨回租金

 

另一个方法就是房东可以启动“商业租金拖欠回收程序”(Commercial Rent Arrears Recovery,简称CRAR)。

 

这是一个不用上法庭也能够讨回租金的方法,但这个方法无法用于终止或“没收”租约

 

当事人可以自己寻找符合资格的执行机构帮忙办理,这在网上一搜就很容易找到。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先咨询一下自己的律师。

 

要注意的是,CRAR程序只适用于商业租赁上

 

只要租客欠付的净租金相当于7天的租金,当事人就可以向租客发出一个为期7个工作日的通知,要求他/她马上缴还所有租金。

 

假如租客在7天后仍然无法偿还的话,CRAR程序就会正式启动。

 

届时,执行机构可以通过CRAR收回逾期租金,以及任何利息和增值税(如果有的话)。

 

如果租客真的无法支付租金的话,那么执行机构就有权力进入该物业,并没收租客的货物,用以偿还积欠的租金

 

这个程序的好处是比“没收租约”的途径更快拿回租金,而且一般程序上相对简单。

 

最后提醒大家:在签署任何合同文件之前,记得要确保自己拿到的是最新的完整合同。每一页都很重要,所以一定要逐行逐段看清楚。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立即提出,并要求对方解释

 

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的话,当事人是有权拒绝签名的。

 

同时,当事人也不要完全只依赖中介或朋友的意见,签合同前最好先咨询—下专业法律建议,或先让自己的律师过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为了更好地针对不同的租赁纠纷问题提供我们的专业见解,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特别开设了一个全新的诉讼微信群,并会在2月10日(下下周一)开放一个免费问答时段,由我们的专业诉讼团队来免费回答大家的一些提问。

 

“丽莎线上诊所”第十期:英国租赁纠纷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20年2月10日(周一),英国时间中午12点至下午1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诉讼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如果针对其他英国法律方面,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也都欢迎关注并留言进一步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在加拿大帕勒姆(Parham)有一条安静的村庄,叫做安大略村(Ontario Village)。

 

这个小村风景秀丽,以幽雅的湖泊和恬静的野生环境闻名。村民们一直以来都生活安逸,以自由为呼吸。

 

不过去年夏天,安大略村却发生了一件“暴力事件”。

 

房东和3名租客发生肢体冲突后,租客以暴力抢劫为由报警处理。

 

根据环球新闻(Global News),在安大略村38号街住了由男子汉尼根(Zoe Hannigan)和女友威肯斯(Susy Wickens)共同组成的一家四口。

 

威肯斯带着女儿豪顿(Shaylyunn Haughton)和汉尼根,以及继女史维特(Kate Sweet)一起租下了该2层房的楼下,而房东波斯特(Linda Post)就住在楼上。

 

但是房东和租客双方之间并没有签下任何租约

 

汉尼根说:“去年8月17日,有几个男人突然闯进我们家,不但把我推倒在地,还直接对着我的脸喷胡椒喷雾。最后还把我拉出门口。

 

继女史维特说:“这些人围着我,叫喊着赶我们出去。我当时已经说了13次我怀孕,叫他们不要碰我,但是他们根本就不在乎。

 

女儿豪顿说:“他们高举狼牙棒和球棒围着我转,一直大叫滚出去。

 

威肯斯指当时她们觉得自己的性命受到威胁,所以就以入侵(Invasion)为由报警处理。

 

警方赶到现场,经调查后就对当时入侵的其中6个人提出指控,罪名包括持武器袭击(Assault with weapon)、非法闯入(Break and enter to a residence),以及持有违禁武器(Possession of a prohibited device)。

 

警方发现其中一名闯进汉尼根家的男子,原来是房东的儿子诺亚(Noah Post)!

 

对此房东波斯特的解释是:“这不是入室行窃,而是驱逐租客(Eviction)。

 

“他们两个月都没有付清房租了,还拒绝搬走。这种情况下,我只能强迫他们离开。

 

我觉得他们很清楚自己的权利,估计经常都和房东发生这种冲突。

 

波斯特继续说:“他们一搬进来就开始胡乱破坏我的家,又随意让不同的人来留宿。

 

我就住在他们楼上,我不想看到下层乱糟糟的。”

 

根据波斯特提供的证据,汉尼根仅支付过两次的796加币。

 

但按照双方原本的约定,房租应该是每个月1,200加币。也就是说,汉尼根还欠了800加币的房租没有支付。

 

不过,汉尼根并不同意房东的说法。

 

他的女友威肯斯回应说:“虽然我们之间并没有签下任何租约,不过我们绝对视这个房子为我们的家。

我不知道我们做错了什么。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和房东的关系都很和谐。但后来突然发生180度的转变,还想要把我们赶走。”

 

当房东波斯特被环球新闻问到是否需要使用暴力去让租客离开时,波斯特答:“我认为这样把他们赶出家门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拒绝离开。

 

如果这个家庭还不愿意搬离我的房屋,我就会开始采取适当的程序。不过这就可能需要用上一年时间,才能对这个状况有所改变。”

 

当地警察目前已经确认所有被捕和被指控的男子都已获释,并保证稍后会到法庭出席听证。

 

→ 在英国,没签租约并不代表房东就能随意驱逐租客!

 

一般来说,如果房东想要把房子出租,通常都会事先和租客签下一份租约。

 

但有时候,房东可能只是单纯想短时间地和他人共享一个房屋,租客并不是租住占有整栋物业,又或者因为其他因素而没有签下租约,正如上述故事中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关系(房东和租客之间)一般会被称为“准许使用权”(Licence)

 

和租约不同的是,这个“准许使用权”没有给予使用者/租客(Licensee)任何“独家使用权”(Exclusive Possession),只是令使用者/租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而已。

 

而且“准许使用权”一般是6至12个月的时长,比租约较为短一些。

 

但是即便是“准许使用权”,物业拥有者/房东(Licensor)也不能对于使用者(租客)说赶就赶。

 

就算物业拥有者想要把房子收回去了,也不能随意地把使用者(租客)的东西直接丢掉或将房子的门锁换掉来试图赶走租客,不让租客进入出租房。

 

物业拥有者(房东)如果想要让使用者(租客)离开,是需要和一般有签租约的房东一样,必须依法给予租客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Notice)

 

如果使用者(租客)最后不愿意搬出去,物业拥有者(房东)也得向法院申请到驱逐令,才能够驱赶租客的。

 

→ 在什么情况下,房东才能合法地驱逐租客?

 

依照目前英国的法律,无论房东和租客双方之间的是租约还是准许式使用权,房东想要驱逐租客的话,都是需要给予租客一定时间的提前通知的。

 

而如果房东和租客之间有签订租约,房东还需要通过给予Section 21或者Section 8驱逐通知来启动驱逐的程序。

 

如果房东给出的是Section 21驱逐通知,房东并不需要给出具体想要租客搬走的理由,也就是也就是俗称的为“无过错”驱逐通知(No-fault Eviction),表示房东在租客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就可以驱逐租客。

 

但当然了,不论房东是选择通过给出Section 21还是Section 8通知来启动驱逐租客的程序,房东都是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最终取得法庭的“驱逐令”,才能够将租客给驱逐的;否则即便房东已经给出了驱逐通知,也是不能直接使用强制的手段,例如直接把门锁给换了,用以赶走租客的。

 

在Section 21之下,房东依法必须给予至少2个月的提前通知(Notice),告知租客要求他们搬走。

 

而如果租客是提前支付租金的(例如每次付租金的时候,都是提前支付3个月的租金),那么房东还必须等到租客预付租金的租期结束才行,也就是给出的提前通知可能会需要大于2个月的时间。

 

同时,房东必须等到原本签订的租约到期后,才能够给出Section 21通知。

 

比如说原本签订固定租期(Fixed Term)的租约是一年,那么房东必须等到一年时间到了以后,才能要求租客搬走,不能在租期中间(也就是这一年内)随意要求租客搬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租约是从2015年9月30日之后签订或者更新的话,那么房东还必须使用Form 6a(https://www.gov.uk/guidance/assured-tenancy-forms#form-6a)或者是完全照着上面的内容格式来给出Section 21 Notice才行,否则该通知就会被视为无效,房东必须重新寄给租客有效的通知才可以。

 

一般来说,房东在给出Section 21通知的6个月内,必须向法庭申请驱逐令来驱逐租客;否则房东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得重新走一遍Section 21的启动流程,也就是重新再给出新的Section 21通知(时间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了)。

 

→ 那么Section 8 Notice呢?

 

Section 8 Notice一般是针对租客的“过错”来通知租客搬走,启动驱逐租客的程序。

 

换句话说,房东想通过Section 8来驱逐租客的话,是必须给出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说租客拖欠租金、破坏房东的房子、骚扰邻居等等。

 

Section 8 Notice给出的提前通知时间可以是2周至2个月之间(基于租客违反的是何项条款),同样的房东在正式驱逐租客前必须获得法庭核准的“驱逐令”,才可以把租客给驱逐。

 

→ Section 21恐将被废除

 

梅姨(Theresa May)时任英国首相的时候,其政府就曾经提出过要把Section 21给废除,认为这种“无过错”驱逐对于租客没有保障。

 

英国公民咨询局(Citizens Advice)也曾在2019年一份针对2,001名租客的调查中发现,曾经因为出租房状况向房东提出投诉的租客,在投诉后的6个月内有46%的机会遭到房东以Section 21为由赶出。

 

当时梅姨政府就提出,把Section 21废除可以给租房家庭提供更高的稳定性,不用担心会被无过错地驱逐(No-fault Eviction),从而不敢提出对于出租房屋的合理诉求。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提案也获得了新政府也就是约翰逊的沿用;在不久前的女王演说当中,废除“无过错驱逐租客”的提案又再次出现了。

 

不久后如果Section 21真的遭到废除,从现阶段来看,届时房东们恐怕就只剩下Section 8这条途径了;虽然这将能够进一步保障租客权益,却也让不少房东对此表示忧虑。

 

北伦敦房地产经纪人、前RICS住宅董事长利夫(Jeremy Leaf)就说:“废除Section 21和取消无过错驱逐程序的问题已经被讨论了很久。我认为房东必须有一个平等和合理的机会,去驱逐那些不遵守租赁协议的租客,例如不支付租金或者扰乱附近其他居民生活的人。

 

我们不希望看到好的房东离开这个市场,因为这只会增加租金上涨的压力,令想要首次购房者的存款储蓄变得更加困难。”

 

ARLA Propertymark首席执行官考克斯(David Cox)也补充:“女王演说中关于确认废除Section 21的声明,是对真正为国家提供住房的房东的打击。

 

如果Section 21被废除,Section 8就必须要改革,并设立一个新的专门负责租赁纠纷的法庭。

 

如果没有做好这一点,租房的供应量几乎肯定会下降,从而产生提高租金的后果,并进一步打击新房东的投资。”

 

不过目前来说,我们认为约翰逊政府还在忙着处理英国脱欧的相关事宜,所以对于Section 21的废除应该还不至于马上发生;因此房东们虽然可以事先做好准备,但还不需要过度焦虑。

 

而且即便Section 21真的遭到废除了,政府也应该要给出一些配套措施,确保在进一步保障租客权益的前提下,房东的权益也能受到重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丽莎之所以写了这个主题,主要是过去以来我们收过不少来自房东或租客的提问,其内容包括租客和房东之间产生了纠纷、认为对方的行为是非法的,又或者是房东实在拿租客没办法,不想租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等……

 

对于许许多多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租赁纠纷,有时候遇到了,处理起来还是挺令当事人头痛的。

 

为了更方便莎粉们针对自身情况,可以免费询问我们,获得一些实用的帮助,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特别开设了一个新的诉讼微信群,提供大家在群里交流,并且我们也会在该微信群中开放一个免费问答时段,由我们专业诉讼团队来免费回答大家的一些纠纷疑问。

 

“丽莎线上诊所”第十期:英国租赁纠纷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20年2月10日(周一),英国时间中午12点至下午1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诉讼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如果针对其他英国法律方面,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也都欢迎留言进一步咨询丽莎。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上周《丽莎知道》在一篇发布的文章中曾经表示,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简称MAC)将在这周针对英国未来移民制度(尤其是针对工作签证方面)发布一篇完整的建议报告。

 

这份报告在今天全新出炉了!有趣的是,和许多人先前预测吻合的是,MAC确实建议内政部应该要降低目前对于Tier 2工作签证的年薪限制,由目前的3万镑降至25,600镑年薪

 

不过,对于约翰逊政府一直积极想要推动的“澳大利亚式”积分制签证制度,MAC的建议却算是啪啪打脸了约翰逊;因为MAC在报告中指出,把这样的制度拿来套用在目前的Tier 2工作签证上是没有必要的

 

MAC还说,目前Tier 2(General)工作签证的模式大致上都是值得继续使用的,只是为了因应未来的脱欧变化,需要从中做些修改。

 

MAC也指出,如果英国政府想要套用“澳大利亚式”签证制度的话也不是完全不行,只不过这不适合拿来用在Tier 2工作签证上,而是可以套用到Tier 1(Exceptional Talent)杰出人才签证路径上。

 

因为对于目前的Tier 2工作签证申请人来说,这个申请路径下的当事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就已经必须获得工作Offer。

 

同时,虽然目前的Tier 2也算是计分制的,但是这种计分制要求的是申请人必须满足“所有”相应要求,才能够因此获得足够积分来申请签证。这些要求包括:已经获得工作Offer,通过劳动力市场测试(RLMT),满足薪资门槛、英文水平和存款/财力要求等。

 

这些要求都是“硬”要求,基本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申请人只有能够“获得”满足得以申请签证的积分,或者“无法获得”积分这种天和地之间的差别。

 

反观“澳大利亚式”的积分计算方式,反而有可能使整个申请系统和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所以MAC认为英国政府不应该使用这样的制度。

 

对此,MAC进一步表示,现阶段Tier 2制度中的“积分”,其实也只是个如同鸡肋般的存在;因为申请人只有“拿到”和“拿不到”积分的差别,这之间不存在中间值,针对这一方面内政部应该做出改变,甚至说直接把这种“积分制”给删除

 

反观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杰出人才签证)路径,由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不需要事先获得相应工作Offer,所以MAC认为反而比较适合套用澳大利亚式签证积分制度。

 

其中一个比较主要的因素是,MAC觉得目前制度下申请人想要符合杰出人才签证的申请标准实在太困难了,因为目前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着重于他或她过去以来累积的重要成就,而不是看重当事人未来是否具有发展的潜质。

 

对于套用“澳大利亚式”签证制度,MAC建议针对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杰出人才签证)做出以下修改:

 

-设定一个年度总限额;

 

-设置一个数据库来记录那些感兴趣来到英国发展的相关申请人资料;

 

-每月再从这些人当中抽出可以获邀递交完整申请的幸运儿;

 

-受邀申请签证的当事人必须是这些人当中总积分相加起来最高的那些;

 

-必须设置一个“最低分”限制,无法至少获得该分数的当事人将不具备申请资格;

 

-积分规则可以跟着英国就业市场/人才需求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目前英国最需要的是科研人才,拥有相关技能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在这方面拿到更高的积分;

 

同时,申请人应该根据下面几项条件接受评分:

 

1. 学历

2. 年龄

3. 是否曾在英国就学

4. 是否来自“优先领域”的人才(例如:科学,科技,工程和数学类)

 

→ 有关针对Tier 2工作签证“薪资”的相关建议?

 

1. 短缺工种:MAC认为针对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的薪资要求应该维持现状,意思就是该门槛现阶段不应该再降

 

2. New Entrant(新工作者):可以再从目前的年薪20,800镑降至17,900镑。同时也建议把New Entrant的定义扩大,把那些正在努力取得公认专业资格的申请人(比如说是见习律师或建筑师)和那些博士后职位(Postdoctoral Position)的申请人也包括在内。

 

不过MAC也说,假如在调低门槛后,有太大部份申请人的薪资都属较低水平的话,内政部就应该要重新审视一下这个要求。否则就可能会令整体竞争力下降,导致全英国平均薪资下降。

 

3. 区域性薪资门槛:

 

有关之前内政部曾经提过想以“不同区域”来设置不同薪资门槛的做法,MAC认为并不可行。

 

因为虽然伦敦的平均薪资较高,但移民人口也比较多。同时这也会使得工签持有人可能无法在英国不同城市间自由工作,导致流动性降低。

 

不过MAC倒也提出建议,认为针对一些英国较为偏僻的地区(一般较难吸引人才进入的地区),可以开放一个新的签证路径,更低的薪资门槛吸引国际人才前来工作,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4. 转永居:MAC建议目前应该维持对于转永居薪资门槛的要求,现阶段该年薪标准为35,800镑。

 

5. 各类工种的特定年薪标准:对于申请Tier 2工签,申请人一般除了要符合一个一致的要求(也就是现阶段的3万镑年薪要求)之外,还需要针对自己的工作种类,对应符合相应的薪资标准。

 

对于这些针对不同工种而设置的“薪资标准”,MAC建议应该要把年薪标准设置在该工种全部年薪的第25个百分位数

 

举例说明:假设今天全英国只有9位平面设计师,他们的年薪如下(设置9位只是为了方便计算和解释):

 

16,000镑,16,500镑,18,000镑,20,000镑,20,000镑,30,000镑,43,000镑,45,000镑和60,000镑。

 

那取其第25个百分位数,就是18,000镑了。

 

6. 最后,MAC还建议可以将允许申请Tier 2工签的工作种类,包含更多中低技术工种,也就是低至RQF Level 3

 

此外,MAC建议可以在RQF Level 3中新增这些职位:空调和冰箱工程师、铁路和机车维修工,熟练的金属、电气和电子行业主管、木工和细木工、玻璃工人、窗户制造商和装配工、泥水匠、地板工和墙砖工、油漆工和装饰工,建筑和建筑行业主管、儿童保育员及相关人员职业、助教和教育支持助理。

 

同时也应该把这些工作种类从目前的RQF Level 3清单中移除:渔业、其他基本农业职业和服务员。

 

今天关于MAC报告的主要内容大致就是以上这些。MAC在报告中要求英国政府应该在2021年就开始执行这些建议。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随着英国脱欧非常快地就要发生,这次MAC报告基本还是朝着要让英国未来移民制度更加开放、吸引更多外来人才的基调来延展的。

 

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会再持续关注,如果有最新英国移民政策方面的消息,会在第一时间告诉大家。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今天一早,就看到新闻报道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的消息。截至丽莎今日截稿前,感染者的死亡人数已经上升至106人,而确认感染的病例也超过了4,500个。

 

光是在这周一,中国境内的新确诊病例就在一天之内增加近1,300个。

 

对于这样的发展态势,就连世界卫生组织(WHO)都承认他们先前错估了疫情状况,因为实际情况比他们原先认定的要来得危险。

 

WHO一改之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尚未构成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说辞;最新宣布该疫情目前在中国的风险“非常高”,在区域层级上“高”,在全球层级上也“高”

 

 

随着疫情的发展,英国公共卫生部也指出“致命冠状病毒很有可能已经在英国境内了”

 

英国公共卫生部甚至认为“目前英国境内很有可能已经存在病毒携带者”。他们的意思是说:“英国很可能出现第一例感染病例的地方,不是机场,而是在英国境内。

 

原因是,目前很有可能还处于病毒潜伏期,所以尚未完全爆发和被发现

 

 

目前为止,中国已有至少15个城市被下达“封城令”;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通知,表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

 

对此,位于中国境内的“英国签证申请中心”也跟着响应:所有中国境内的英国签证申请中心(UK Visa Application Centre)将全数关闭至2020年2月3日;而位于武汉的英国签证申请中心将被关闭至2月7日

 

不过,这并不代表届时这些签证申请中心就一定会被重新开启,因为各签证申请中心重新开启营业的时间有可能视疫情情况而定

 

 

说到这里,许多人不免就开始担心,这次武汉肺炎的疫情发展情况,有没有可能对于英国签证/身份申请造成影响?

 

又或者是说,对于人在英国境内或境外受到事件影响的申请人,有没有可能通过这次疫情来申请身份?

 

丽莎将在这里针对莎粉所可能处的不同情况和环境进行分析,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内”的申请人

 

1. 持有旅游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 Visa)的当事人:

 

这类申请人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种是当事人目前持有访问签证在英国,可是当事人想要申请转换成其他签证,又碍于目前的情况无法回国递交申请。

 

比如说,申请人想要申请配偶签证,或者想要在英国结婚-原本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持有一般访问签证的申请人,是不允许在英国境内转成配偶签证或结婚的。如果申请人想要这么做的话,就需要离开英国回到自己的国家,境外申请才可以,否则申请基本都会遭到拒绝(而结婚的话除非当事人是持有结婚访问签证,否则一般访问签证是不允许当事人在英国结婚的)。

 

然而现在因为武汉肺炎疫情的关系,对于移民法的这项限制,就出现争议性;因为对于这些申请人来说,不是他们原本就不想要回国申请,而是情势所致,使得他们短期内很难选择回国。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申请人是可以尝试在英国境内递交申请的,并完整解释清楚自己的情况。因为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我们认为移民局如果强制要求当事人一定得回国申请的话,是非常不合理的做法。

 

对于移民局来说,他们对于申请其实是可以有酌情处理的权力;武汉肺炎疫情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情况,再加上WHO现在都确认了该疫情属于全球性高度关注事件,移民局在处理这些申请的时候,很大可能是会给予酌情处理而核准申请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类申请是属于极特殊的酌情处理情况,所以这类申请一旦获得核准,将会是特许签证(DL),而可能不会是当事人原本希望申请的签证(例如配偶签证;因为当事人总归来说并不符合移民法对于配偶签证申请的要求)。

 

另外一种针对访问签证持有人的情况,就是当事人纯粹是到英国旅游或探亲的,并没有想要在英国转换成其他类别签证,可是碍于目前的疫情发展想要延迟回国

 

可是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他们已经即将达到180天的上限,原本根据移民法的要求他们是应该要回国而不能够再继续待在英国的。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申请人是可以尝试在英国境内递交“续签”申请,延长合法待在英国的时间。因为目前情况特殊,对于他们来说,强制要求他们回国恐怕是很危险的。

 

因此如果他们申请续签来延长一些签证时间,移民局很可能同意他们的申请而予以核准的。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年长或者身体不是很好的当事人尤其是这样。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些持有访问签证的申请人来说,如果移民局核准了他们的申请,那么这基本对于他们未来的移民申请将不会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毕竟情况特殊);但若是申请不幸遭到拒绝,那么当事人就必须立刻离开英国,不应该继续非法滞留下来,否则的话很大可能对于未来的申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种情况,就是当事人直接申请特许签证,也就是自己本来没有可能或者任何理由在英国申请身份(不像第一种情况的那些当事人,心中打算在英国申请配偶签证,工签等)。

 

对于暂时希望待在英国,直到国内疫情进一步受控制的当事人来说,可以考虑直接申请特许签证

 

这类申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内的武汉肺炎疫情,所以当事人现在回国的话是有可能处于强烈危险的。

 

对于上面第二和第三种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即便获得核准,这类签证的长度应该都比较短,比如只有3至6个月的时长,而不是大家一般认知的2.5年长度;因为移民局会认为,该疫情应该能在未来的几个月中受到控制,等到有所控制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回国了,不必继续待在英国。

 

当然了,就像下面要说到的那样,申请人把申请递交之后,还有可能受到移民局“冷处理”的情况,就是移民局把申请放到一边不进行处理,一直等到国内的情况稳定下来了

 

在这种情况,如果疫情已经缓解或者不存在了,申请人的申请基础也就不存在了,申请自然可能会被拒绝。

 

当然了,在移民局做出拒绝之前,当事人在英国的身份都是合法,也就是自己的签证会被自动延期了。

 

2. 对于目前持有其他类别签证的当事人呢?

 

其他类别签证例如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和配偶签证等有限期签证,如果当事人目前持有的签证已经即将到期,但是自己无法回去的话,当事人应该在自己的签证到期之前,以肺炎的理由申请延迟回去,而不是被动等待自己的签证到期,从而变成在英国非法滞留。

 

当然了,就像上面说的那样,这类申请如果成功的话,很可能拿到的也只能是3个月, 6个月之类的短期签证,很少会有长期的。

 

3. 那对于目前在英国没有身份的当事人呢?

 

如果目前是没有持有英国合法身份的当事人,想要通过武汉肺炎疫情来申请身份的话,我们认为成功率恐怕是不高

 

因为这些申请很有可能遇到的情况是,申请一旦递交后,移民局那边就会先摆着不处理,直到可能几个月过去后,疫情得到控制了,移民局这时候就会回过头来处理并拒绝这些申请

 

到时候移民局就可以说,由于现在疫情已经得到控制了,当初申请时所提出的危机已经不存在,当事人可以回国了,所以直接拒绝申请。

 

即使是移民局处理了当事人的申请,还是像我们上面所说的那样,他们所给的身份恐怕基本也只是3个月,6个月之类的短期签证,除非是疫情会无限期发展下去。当然这类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4. 那疫情会让移民局增加遣送的步伐吗

 

我们认为:由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移民局清楚知道如果硬是把人给遣返回中国,很可能将当事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中。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审核的行动来阻止遣送的。根据目前疫情的严重情况,应该说这类行动获胜的希望还是不小的。

 

因此,为了减少这类不必要的诉讼,丽莎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移民局在这段“非常时期”当中,会大大减少或者甚至不要求遣送中国籍人士的。

 

二、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外”的申请人

 

1. 持有英国永居但暂时回不来英国,即将离境超过2年怎么办?

 

目前持有英国永居的当事人应该都知道,如果离境英国超过2年的时间,永居身份一般就会自动遭到取消。

 

那么对于这些英国永居持有人,如果再不回英国的话离境就要达2年怎么办呢?

 

我们认为:由于情况特殊,届时当事人如果真的达到离境2年时间,可以申请Returning Resident Visa(返回居民签证)回到英国。

 

“返回居民签证”受到核准后,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能获得恢复。

 

2. 持有其他类别签证的当事人如果签证即将到期,可是还回不来怎么办?

 

这些当事人例如是持有工作签证或者学生签证的,可以在他们打算回到英国前,再去申请相应的新签证,例如递交新的工作签证或者学生签证申请,然后回到英国。

 

3. 十年合法永居申请因此造成超过离境天数限制?

 

我们知道,移民法对于10年合法永居申请的离境天数要求是:10年内离开英国不超过540天,并且单次离境不超过180天。

 

不过同样的,我们知道这次武汉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如果说届时当事人想要申请永居的时候,能够出示相关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原本是要在天数限制内飞回英国的,但单纯是因为疫情的关系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计划内回到英国;比如说提供原本旅游计划内的预定机票,以及后来因为疫情而不得不改签等相关证据,移民局是应该针对这样极为特殊的情况给予酌情处理的。

 

换句话说,我们认为这不至于影响到当事人往后的10年合法永居申请才是。

 

4. 那么对于已经递交的申请,在移民局审核上会因疫情而影响结果吗?

 

这一点我们也认为申请人不必过于担心。移民局审核案件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移民法要求等来给出决定的。

 

移民局基本不会也不应该因为武汉肺炎疫情就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这种做法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基本对于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造成的英国签证申请相关疑问做了个总整理,希望能为莎粉们现在可能存有的疑惑提供解答。

 

如果莎粉们还有其他更多相关疑问,也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最新:对于英国未来的移民政策,包括《卫报》、《太阳报》和《每日电讯报》等主要英媒都已经纷纷释出消息表示,英国首相约翰逊(Boris Johnson)将要取消原本移民法对于申请Tier 2工作签证的3万镑年薪限制

 

据报道,在约翰逊所举行的最新内阁会议当中,确认了未来为了使用澳大利亚式的工作签证制度,所以会把原有的这个3万镑年薪门槛给废除。

 

《每日电讯报》指出,目前的3万镑年薪门槛限制受到了许多大学和企业的吐槽,认为这个门槛使得他们想要招聘实验室技术员和工程师等技术性人才变得更加困难。

 

《太阳报》和《卫报》的相关报道则分别表示,众所瞩目的MAC报告(也就是来自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移民报告)将在下周发布,届时MAC(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将会在报告中建议内政部把3万镑年薪要求给废除。

 

注:所谓MAC报告也就是来自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所发布的针对英国移民政策的建议报告。一般该报告都是先由内政部委托给MAC,要求他们针对特定移民类别来进行调查并给出修改建议。换句话说,MAC报告的指向性非常高,通常他们在建议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方向,之后基本都会受到英国内政部的具体落实。)

 

如果有持续关注工签议题的莎粉或许还有印象,MAC其实在2018年9月的时候,就已经提出过一份关于“英国未来移民制度”的建议报告。

 

当时在报告中,MAC其实有提出建议,要求内政部应该要“继续维持目前的工签年薪门槛”。

 

然而随着前任英国首相梅姨(Theresa May)的下台,加上不论是来自保守党内部或者英国企业、学校、医疗和社会关怀等领域,都有许多强烈声音反对英国政府继续坚持设置3万镑年薪门槛;这使得内政部只能要求MAC再次进行调查,并在今年1月底前给出新的建议。

 

因此,这个“新建议”基本就是让MAC再回去想一想,然后重新告诉大家其实英国政府并不需要坚持该3万镑的年薪底线。

 

其实,约翰逊会想要取消该年薪限制也是有迹可循的。

 

因为想要引进澳大利亚式签证制度,就表示坚持年薪底线会跟这类签证制度的用意稍有出入。

 

澳大利亚式签证制度的主要做法就是针对申请人的各种不同条件“打分数”,比如说年纪轻的会比年纪长的在“年龄”项目中拿到更高的分数,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也会比起经验相较少的在工作经验项目中拿到较高的分数,英语程度高的会比英语程度相较低的在英语能力上拿到更高分数……

 

而这其中,薪资自然也可以是用来评分的一个项目。比如说年薪3万镑的就会比起年薪2万镑的在这个项目中拿到更高的分数。

 

综合下来,有些人会认为这样的打分或者说筛选的方式相对比较客观,更能够符合就业市场的相应需求,而不是单纯仅用一项年薪要求就把某些人才拒之门外。

 

不过同时,也会有声音认为新的制度是否代表申请人得在各方面都有优异表现,才有可能达标。

 

(注:我们曾在过去一篇文章中更为详细描述“澳大利亚式签证”的具体操作方式,想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点此阅读相关内容:《澳大利亚式签证制度是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约翰逊打算将3万镑年薪门槛移除,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因应脱欧后英国就业市场可能会因为欧盟人员出走而造成人才短缺,所以为了能够持续吸引“高技术”人才进入英国才给出的甜头。

 

可同时,约翰逊政府的原则是希望减少“低技术”人才进入英国。意思就是,对于英国经济成长和发展如果不能带来帮助的移民,未来想要进入英国有可能反而变得困难。

 

据英媒报道,约翰逊政府的意思是,未来新的移民制度在设计上就会使得“高技术”人才想要申请签证来到英国,会比起“低技术”人才还要容易,借此控制进入英国的移民“质量”。

 

不过现阶段大家也不必过于惊慌。因为保守党政府在先前已经承诺过不再坚持“10万以下”的净移民目标数,这表示约翰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欢迎移民的,毕竟这也是英国经济发展和建设上非常重要的一环。

 

还有一点比较好的消息是,过去梅姨政府对于脱欧后的新移民制度实施,给出了比较长的过渡期,简言之就是梅姨当初设定新移民系统最快要到2022年才会开始实施;可是约翰逊在最近的内阁会议上,已经表示了要提早实施新的移民制度,将正式实施的日期提前至明年(2021年)1月

 

这表示,3万镑年薪门槛最快应该能在明年1月前被移除,这对于那些综合分数相加起来比较容易达标的申请人来说,在申请上相较于现在应该能更容易。

 

不过当然,详细的申请细节以及政策内容、内政部的实际做法上,还是需要等到真正的法规出来之后,我们才能够得知了。

 

《丽莎知道》会再持续关注,如果有任何相关更新会再告诉大家。

 

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约翰逊上任了英国首相之后,丽莎曾经通过旗下《丽莎知道》提过,新的约翰逊政府为了因应吸引更多“高技术”人才的移民政策,承诺将会放宽对于现有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 Visa(杰出人才签证)的相关规定。

 

今天,英国政府终于正式官方宣布,未来将设置一个全新的“Global Talent”签证(我们将其翻译成“全球人才”签证)来取代目前的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签证

 

这个新“Global Talent”签证将从今年2月20日开始实施和开放,主要目的在于吸引科学、研究和创新型人才进入英国。

 

值得一提的是,取代了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的“Global Talent”签证,将不再设置任何名额限制,申请人只要能符合了签证申请的要求,基本就能够获得签证来到英国(注:原有的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签证每年限额2,000人)。

 

 

英国研究和创新部门(UK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UKRI)将为新增的担保单位,负责担保来自科研领域的申请人。

 

根据政府官宣文件,未来Global Talent签证将会:

 

-提供一个由UKRI负责管理的签证申请加快路径,让获得来自包括European Space Agency(欧洲航天局)和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在内提供资助的英国研究计划参与研究人员,能够直接获得申请签证的资格

 

-除了上面第一点,也扩大允许获得来自Marie Skłodowska-Curie Actions(MSCA)和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 and Human Frontier Science(欧洲研究理事会与人类前沿科学)等机构赞助的研究人员,可以享有签证申请加快路径;英国政府将会加倍这些合格赞助机构的数量。

 

-继续确保陪同申请人(研究人才)前来的“家人”可以自由地在英国境内工作

 

-申请人提出签证申请并来到英国前,不需要事先获得一份特定工作Offer,甚至未来也不需要固定做同一份工作

 

-所有拿到Global Talent签证的科学家和研究员,都能享有“加速”永居路径(这一般表示可以享有“满3年转永居”)。

 

-对于这些研究人才,以及他们的家人,确保当事人/申请人和陪同的家人都不会因为待在英国境外做研究的时间而造成往后的永居申请困扰(简言之,这些人待在英国境外做研究的时间,将不被算入“缺席”天数中,不会影响到永居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确保新的“Global Talent”签证得以自2月20日(周四)正式推动,英国内政部计划将于这周四(1月30日)发布“英国移民法最新修订通知”(也就是英文我们常见到的: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该通知的用意就是告诉大家移民法即将“确定”迎来哪些变化

 

《丽莎知道》会再持续关注,一旦有最新确认的内容,都会在第一时间通过旗下微信公众号(UK-LISA)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等官方平台告诉大家。

 

莎粉们如果对于英国移民方面有任何疑问,也都欢迎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个人税务申报期限了!

 

所有莎粉要注意了,如果您在2018-2019年度符合需要申报Self Assessment,也就是需要递交个人报税申报表的话,就必须要在今年1月(也就是这个月)的31日之前完成申报。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可能会以为只有自雇人士(Self-employed)才需要做这类申报;但其实一般工薪人士(也就是上班族、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也是有可能需要递交个人报税申报表的:

 

1. 有兼职/副业

 

网上最近就流行了一个新词叫做“副业刚需”,意思就是不管目前在做什么工作,永远都要有自己的Plan B。

 

现代社会物价飞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搞副业已经慢慢成为了上班族补贴家用的一部份。

 

因此,即便今天当事人是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领着固定的薪水,但假如他/她在上班之外自己有经营着其他副业的话,他/她就同时也可能是一名 “个体经营”(Sole Trader)的自雇者。

 

如果当事人副业的总收入每年超过1千镑的话,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把这个收入申报给税局。

 

2. 有海外收入

 

如果当事人有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收入,例如是海外工作收入、海外养老金、投资或储蓄利息,一般都是需要申报的。

 

除非海外的收入只是一些分红,并且金额很少不超过300镑。当然,是否需要缴税还是要看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3. 手上有房子正在出租,有租金收入

 

由于房租基本上也是个人收入的一部份,所以当事人一般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对于居住在英国的房东(Resident Landlord)税局就特别制定了一个“Rent a Room Scheme”。

 

当事人可以享受每年最高7,500镑的免税额,就是说只要每年的租金收入不超过7,500镑,就不需要交税。

 

但是这个政策对于海外房东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房东如果常居海外的话,不能算是“Resident Landlord”。

 

海外房东基本上就是无法享受任何个税免税额的,也就是说只要有房租收入,无论多或少,都—定要报税。

 

4.  从储蓄,投资或股票所获取的收入

 

如果当事人在过去一年从投资、买卖、股票或储蓄中获利超过1万镑的话,一般都需要向税局申报。

 

5. 税局要求

 

有时候,税局会直接发信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交Self Assessment。

 

尽管当事人可能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做申报,但是也绝对不能忽视税局的要求,并且必须在期限内提交申报。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局的要求有误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自己的税务/会计师,并且进一步和税局联系。

 

6. 去年度有申报过的

 

对于那些在上一个年度(也就是前一个税务年度)有递交Self Assessment,但是在2018-2019年度没有任何自雇收入或者其他收入需要申报的当事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同样得在期限内向税局做申报,即便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有任何的税需要缴交。

 

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已经不再需要做Self Assessment了,比如说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了,而且除了一份固定的被雇用的工作收入之外,也没有其他的收入了,那么当事人这个时候则必须尽快通知税局自己的变化,并且该年度的Self Assessment仍然还是需要申报的

 

莎粉们千万不要认为反正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或者反正没有了自雇收入,就直接什么都不做了。

 

因为这样的话,过了期限同样会被视为逾期申报的,那么恐怕将会遭到税局的罚款。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其他收入是否已经达到了需要申报的基准,可以使用这个免费的线上系统查看:https://www.gov.uk/check-if-you-need-tax-return;

 

当然,也可以向专业会计/税务师进一步咨询。

 

→ Self Assessment 的重要日期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说的1月31日期限,是给线上递交Self Assessment的当事人的。

 

如果需要使用纸本申报的,该申报期限现在恐怕已经逾期了。纸本申报的期限是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以2018-2019税年来看,这个日期也就是2019年的10月31日了。

 

当然这也表示,如果在新的税年需要申报的当事人,应该要尽早抓紧时间,避免之后再次错过申报期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线上申报的期限,缴税的期限日期也同样是在1月31日

 

所以到了现在还没有申报的莎粉们,应该要尽快准备了,否则恐怕很容易就超过期限,面临被税局罚款的后果。

 

→ 没申报会面临什么后果?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申报的话, 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不论是迟报或迟缴是有合理原因的,否则一般来说,税局对于“延迟申报”的情况会依照延迟的时间来给出以下不同金额的罚款:

 

1. 延迟1天至3个月内申报:罚款100镑

 

2. 延迟3至6个月申报:每延迟申报1天,每日就再多罚10镑,最多可以多罚至900镑

 

3. 延迟6至12个月申报:根据当事人所需要缴交的税金金额,再多罚该金额的5%或者300镑(以金额高的为准)

 

4. 延迟12个月以上:再多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或者300镑(同样以金额高的为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局还可以处罚当事人应交税金金额的100%

 

如果不确定如何计算自己可能得缴交的罚款的话,也可以直接使用税局提供的线上计算器进行估算:https://www.gov.uk/estimate-self-assessment-penalties

 

如果当事人是“延迟缴税”的话,那么其对应的罚款一般为以下:

 

1. 延迟30天至6个月内缴税: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

 

2. 延迟6个月至12个月内缴税:再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也就是上一笔再加上这一笔)

 

3. 延迟12个月以上缴税:再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也就是上两笔再加上这一笔)

 

需要指出的是,税局对于延迟申报和缴税的情况,除了可以向当事人处以罚款之外,同时当事人还需要负担欠税的利息。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般到了最后需要负担:欠税金额+利息+罚款

 

想要知道自己可能会罚多少罚款的当事人,同样可以使用上面列过的链接来线上计算。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使用税局的线上计算器,得出来的金额也只是个预估值,这跟最后税局确认过的金额可能会有不同,当事人还是要以最后税局所开出的金额为准。

 

→ 如何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局的罚款是不合理,或者当事人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导致延误申报或交税的话,是可以尝试向税局提出上诉的。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来自税局“罚款通知(Penalty Notice)”的30天内,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提出上诉:

 

1.下载并填写SA370表格,再将表格和相关文件寄回给税局: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590402/SA370-appeal.pdf

 

2. 线上提出上诉:https://www.tax.service.gov.uk/gg/sign-in?continue=%2Fforms%2Fform%2Fself-assessment-appeal-late-filing-penalty%2Fnew&accountType=individual

 

哪些可以被视为“合理的理由”去提出上诉?

 

1. 当事人的伴侣或者近亲突然去世,以至于当事人要处里后事,无法兼顾报缴税务的责任。

 

2. 自己突然住院,造成报缴有所延误。

 

3. 自己突然生了危及性命的重病。

 

4. 正准备填写、上交个人报税申报表时,电脑或软件突然无法使用。

 

5. 税局的线上系统有问题,导致无法及时线上申报。

 

6. 因为天灾或人祸,像是淹水、火灾或遭小偷,使得无法及时申报。

 

7. 邮寄上出现了无法预期的问题(但当然不是因为自己太迟寄出所造成的)。

 

8. 因为个人身心上的残障,使得自己准时报缴有困难。

 

哪些一般会被税局当成是“不合理的理由”?

 

1. 依赖他人来帮当事人报缴税务,但他人没有帮当事人及时申报。

 

2. 因为账户钱不够而造成支票跳票或钱转给税局没有转成功。

 

3. 觉得税局的线上系统太难使用了。

 

4. 税局没有及时提醒报缴税务的责任。

 

5. 自己在上交个人报税申报表时出错了。

 

必须要注意的是以上这5类的理由,税局一般是会视为不合理的,所以基本上是不会接受这类型的上诉。

 

不论当事人是线上或者邮寄表格来提出上诉,税局都会主动告知上诉是否成功。

 

上诉成功:税局会取消他们对当事人的罚款,以及任何附加的利息。

 

如果在上诉期间已经交完了罚款,税局也会把罚款退还。

 

上诉失败:税局会告诉当事人他们拒绝的原因。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税局的决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把案件上诉到法庭,要求法官来进行裁决。

 

当事人有30天的上诉时间。错过这个时间的话,除非是当事人有合理的原因(比如说没有接到税局的通知,或者生病等),否则一般是不可以上诉的。

 

当然了,如果当事人没有打算要挑战税局的决定,就应该尽快缴付罚款和相应的利息

 

最后,丽莎想在这边特别提醒一下莎粉们,在收到税表或任何Payslip时,记得要好好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是否正确。

 

平日也应该要养成一个习惯把收入好好记录下来,尤其是收入有变化的时候。

 

这样就可以方便自己在年末时计算应该缴交多少税,以及有没有多交税给税局。

 

如果莎粉们在税务申报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通过咨询丽莎会计行www.lisastax.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每天看一看新闻,有时会发现这个世界上其实还挺无奇不有的。

 

《每日邮报》和《镜报》等英媒就报道了一则热腾腾的“两万镑争猫案”,故事中的当事人双方分别为猫咪的“真正”主人和“想篡位”主人。

 

真主人一直以来不堪其扰,因为其邻居(也就是“想篡位主人”)一直想要“领养”他们家的猫,尽管猫主人从来就没有想要把猫给别人养的想法。

 

为了防止邻居再来骚扰他们家的猫咪,打消对方想要把他们的猫“占为己有”的念头,最后猫咪主人只好选择控告对方……

 

而该位“奇葩”的邻居叫做妮古拉·列司比瑞爾(Nicola Lesbirel),算起来还可以说是个名人呢。

 

妮古拉是个小有名气的园艺家,她在2004年曾经赢得了切尔西花卉展(Chelsea Flower Show)的金牌。

 

切尔西花卉展是个年度花卉盛事,由皇家园艺协会举办,每年都会吸引好几百名全球顶尖的园艺家来参加。

 

所以要能够从中拿到金牌,实力还是不容小觑的。

 

然而,这么样一个园艺专家,却成为了邻居眼中的麻烦,或者更贴切点说是个骚扰狂……

 

原因在于妮古拉的邻居霍尔夫妇(Jackie Hall和John Hall)所养的一只名叫Ozzy的缅因猫。

 

一开始,当霍尔夫妇看到妮古拉在和Ozzy说话时,原本只觉得妮古拉很友善,想要跟Ozzy做朋友。

 

可是后来,他们开始发现原本挂在Ozzy脖子上的颈圈竟然不见了,甚至被换成了另外一个有着妮古拉联络电话的颈圈。

 

而且光是更换颈圈这个动作,妮古拉就足足做过了9次!

 

每当霍尔夫妇帮自己的猫Ozzy戴上他们为牠准备的颈圈时,之后妮古拉就会把该颈圈给换掉,改成上面有写着妮古拉联络电话的颈圈……

 

而且,霍尔夫妇说Ozzy曾经有消失过好一阵子,等到Ozzy再度回家时,他们发现Ozzy其实并不是不小心走丢了,因为牠看起来就像是被其他人照顾着那样,有被好好地喂食、洗澡和梳毛等,根本就不像那些走丢后搞得脏乱又饿肚子的小可怜。

 

后来霍尔夫妇根据Ozzy先前戴着的GPS定位项圈发现,原来该次“走失”是和他们的邻居妮古拉有关……

 

有趣的是,妮古拉自己并没有养任何的猫,可是她家的门却设有一个可以让猫通过的小口。

 

妮古拉甚至告诉霍尔夫妇,Ozzy是属于她家的一份子,而且Ozzy也把她家当做Ozzy自己的领域。

 

妮古拉还说:“Ozzy(在我家)受到很好的对待和关爱,而且也认同我和这个家。把牠留在牠应该待的地方才是对所有人来说最好的选择。

 

霍尔夫妇对于妮古拉的说法显然还是非常不以为然的,并回答说:“Ozzy并不是妳(指妮古拉)的猫。

 

并补充说:“这么多年来我们实在搞不懂的是,为何妮古拉不去养一只真正属于她自己的猫?

 

再也受不了妮古拉行为的霍尔夫妇最后只好选择把案件带到法庭上,本来这个案件是要经由伦敦中央地方法院负责审理的。

 

只不过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妮古拉和霍尔夫妇双方选择达成了协议,该协议限制妮古拉继续和Ozzy有所互动;这些互动包括:不能再去喂食Ozzy,不能再取走Ozzy的项圈,不能再主动诱导Ozzy去她家,以及不能再主动把Ozzy放置在她的箱子或篮子里。

 

对于处理这起纠纷,妮古拉无奈地说她已经花费了24,000镑的司法费用,这几乎是花掉她所有的积蓄了。

 

她也通过律师表示,对于照顾Ozzy她纯粹只是觉得她有义务去做而已,并且补充:“猫是有感知能力的生物,所以会自己去到他们感到舒服的地方。(妮古拉的意思是,是Ozzy自己想去找她的,因为Ozzy觉得自己属于妮古拉那里。)

 

妮古拉也声称Ozzy会自己跑去她家花园逗留,认为那边是属于牠自己的领地。

 

不过最后仍然选择同意了和霍尔夫妇之间协议,不再去主动接近Ozzy的妮古拉也说:“我并不是个几近神经质的爱猫狂魔。

 

→ 对于霍尔夫妇来说,上面故事的结果就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了吗?

 

从目前有限的案件事实来看,我们认为恐怕是的,这也大概是为什么上面故事中双方会选择在开庭前达成协议,而不把案件继续带到法庭上去了。

 

因为即便今天双方没有事先达成协议,霍尔夫妇依然把案件带上法庭了,那么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法官最后强制限制妮古拉的一些行为,不让她再去主动接近Ozzy,这个结果基本还是跟双方原本达成协议的结果很相似的。

 

而且就霍尔夫妇这方来说,他们最初会想要把案件带到法庭上的最主要原因,大概也就是为了达成今天的这个结果,也就是不让妮古拉还有机会再去靠近Ozzy了。

 

或许有人会问,那么霍尔夫妇长久以来不堪其扰,难道不能要求对于造成他们影响的妮古拉一些相应赔偿吗?

 

这里恐怕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要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基本必须是在对方已经造成自己这方有所损失的情况下;也就是因为有所失去,所以才能要求对方对于损失的部份给予赔偿。

 

这可以是实际物质层面损失了什么,比如说猫确实被对方偷走了,又或者是当事人因为事件受到了什么身心方面的伤害等。

 

可是就新闻中的有限内容来看,事件当中基本并没有对霍尔夫妇的生理或心理方面造成伤害;否则如果假设有的话,那么霍尔夫妇还必须提供相应的医生诊断文件来加以证明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身心损害或伤害是必须能够从临床医疗上证明出来的(简言之需要专业医生开立证明),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陈述而已。

 

也因此对于霍尔夫妇来说,虽然和妮古拉之间的长期纠纷很令人感到糟心,但这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什么实际损失的话,他们是很难说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

 

→ 也有人会问,那么妮古拉自己把猫换项圈这种做法,难道不能算“偷”吗?

 

这恐怕也不是的,因为整个事件当中,妮古拉实际上并没有主动把Ozzy带走并占为己有,并且让霍尔夫妇再也找不到也要不回他们的猫。

 

对于更换项圈的做法,妮古拉也可以给出解释说,因为她担心Ozzy会走丢,到时候万一找不回来;所以如果放上她的联络电话,那么至少有人把猫还回来的时候,妮古拉可以再把猫给到霍尔夫妇。

 

除非霍尔夫妇能够提出其他有利证据来证明妮古拉确实要把猫给偷走、带走,否则光是更换项圈的做法,恐怕也很难就说要让警方来涉入,甚至要把妮古拉定罪的。

 

当然了,如果说今天妮古拉那方确实是无辜的,一切都是Ozzy自己跑去她家花园的,她别无他法只能选择帮忙照顾牠。

 

那么这种情况下,其实不只有霍尔夫妇能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来禁止妮古拉再和Ozzy主动接触;妮古拉其实也能选择要求法庭,命令霍尔夫妇必须把他们的猫看管好,不要再让Ozzy自己跑去妮古拉的花园,造成妮古拉的困扰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英国生活各种法律方面有任何延伸出来的小问题希望询问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只是想要和我们聊聊的话,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有留意英国娱乐新闻的莎粉可能有听闻过,2018年时,英国着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麦帕特林(Anthony McPartlin)和前妻化妆师阿姆斯特朗(Lisa Armstrong)正式宣布结束他们长达11年的婚姻。

 

虽然媒体并没有总结出他们离婚的原因,但曾指出可能是因为几年前麦帕特林的药物滥用问题以及之前的出轨,导致阿姆斯特朗再也忍受不了和麦帕特林一起生活。

 

最近他们的离婚协议终于出炉了,各大英媒都争抢报道着麦帕特林愿意给阿姆斯特朗3,100万镑“离婚费”的大消息!

 

根据《太阳报》,44岁的麦帕特林和43岁的阿姆斯特朗在2006年时结婚,不过2018年1月就宣布要离婚。

 

他们的婚姻在同年10月一次只长达30秒的听证会上正式结束,为11年的婚姻划上句号。

 

在听证会上,麦帕特林承认自己与阿姆斯特朗的前助手玛丽(Anne-Marie)发生婚外情。

 

当时他和阿姆斯特朗仍然是夫妻,但却已经和玛丽展开了关系。

 

而在他们离婚前,麦帕特林因为一次在2015年的膝盖手术,使得他对于强效止痛药上瘾长达2年,并于2017年进了戒毒所。

 

2018年4月,麦帕特林因为严重超速驾驶被禁止开车20个月,和罚款8.6万英镑。

 

阿姆斯特朗曾经在一家报纸采访中说,麦帕特林和玛丽现在一起的时间,比起以前麦帕特林和她在一起开心多了。

 

而且由于玛丽是阿姆斯特朗的朋友兼前助手,对于身边的好朋友和自己丈夫外遇,她深感伤害和背叛。

 

在麦帕特林和阿姆斯特朗离婚2年后,麦帕特林最近终于公布离婚财产分配的打算。

 

麦帕特林决定把超过自己总财产5千万镑财产的一半,也就是3,100万镑的资产分给阿姆斯特朗。

 

同时,阿姆斯特朗也可以继续持有他们在西伦敦价值500万镑的房子,并会和麦帕特林一起共同抚养他们的拉布拉多爱犬。

 

但是报道中也指出在这个协议之中,麦帕特林要求阿姆斯特朗签署一份阻止她再讨论这段婚姻的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

 

如果她不愿意签署,麦帕特林就不会给出这3,100万镑的和解费。

 

有知情人士向《太阳报》爆料说:“阿姆斯特朗是一个诚实、忠诚和正派的人。她对自己得到多少钱根本就不感兴趣。 

 

她是不会签保密协议的。就她而言,麦帕特林要花多少钱她也不会理会。”

 

另外还有消息指出,麦帕特林并没有强迫阿姆斯特朗签署保密协议,不过如果她愿意签,麦帕特林也会一起签,希望能够避免把案件带到法庭上。

 

“自从他们分手后,阿姆斯特朗一直受到她所爱、信任和原本称为朋友的人的背叛,她已经饱受打击。

 

但麦帕特林的发言人就这样和《每日邮报》说:

 

“麦帕特林做了一个非常慷慨的和解,愿意把自己一半以上的财产交给阿姆斯特朗。 

 

他也很高兴,因为这意味着终于可以把人生非常艰难的一章抛在身后,继续前进。

 

不过阿姆斯特朗就否认她接受了这个和解方案,并在推特上这样说:

 

“别再胡说八道了……”

 

她还点赞了以下网友的留言:

 

“再多的钱也补偿不了这个可怜的女孩所承受的一切。”

 

“这是妳值得的!人家给妳,妳就拿吧!妳已经承受了可怕的对待。”

 

“我敢打赌,这笔钱在某些方面来说根本就毫无意义,因为肯定买不到她(阿姆斯特朗)应得的尊重,也无法弥补他(麦帕特林)匆匆离去,还试图让她闭嘴的懦弱。 

 

不管金额是多少,我相信这笔钱会有更好的用途。我祝她一切顺利。”

 

还有“为什么人们要在乎妳得到了多少钱?因为无论多少钱都改变不了心碎的事实。

 

→ 即便是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时也未必要对簿公堂

 

其实大多数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都不一定要通过法庭去解决他们的财务(分配)问题。

 

虽然很多时候新闻上常常会报道因为离婚争产,导致曾经恩爱的夫妻双方,最后必须要在法庭上对立的案件。

 

但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离婚协议的。

 

一般来说,如果离婚双方私下能够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他们通常并不需要草拟及签署任何文件,直接把钱或物业等的财产过户就可以。

 

只不过这就有个潜在风险,因为假如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不愿意支付原本已经讨论好的金额,或者是突然要求更多;这时由于双方并没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很容易会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所以很多时候,即便双方能够私下达成共识,当事人一般也会委托律师草拟一份“同意令”(Consent Order),而在法庭同意后,这就能让双方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同意令是用于确认当事双方同意“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件。文件内容当中一般会解释双方将如何分配有关资产,例如:

 

-钱

-物业

-储蓄

-投资

-还可以包括抚养费的安排,包括如何支付和支付金额等

 

当事人可以在已经开始了离婚的文书工作后,并在申请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最终法律文件前,也就是申请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之前,委托律师草拟这个“同意令”,并寻求法庭的同意。

 

然后,离婚双方必须要在律师草拟的“同意令”上签名,并填写一份信息陈述表(Statement of Information form)。

 

信息陈述表可以在这里取得: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d81-statement-of-information-for-a-consent-order-in-relation-to-a-financial-remedy

 

这个表格主要是让双方写出自己的财务状况,例如是关于自己的物业、投资、收入、养老金、有没有孩子和贷款等资料,从而帮助法庭决定该财产分配是否合理。

 

虽然说这个“同意令”需要获得法庭批准,不过一般来说当事人是不用上庭的。

 

律师通常会把所有手续都处理好,然后在获得法庭批准后,该“同意令”就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法庭方面认为财产分配是不公平的话,当事双方可以选择更改“同意令”的内容,或者有时候法庭也会直接给出法庭命令(Court Order),告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分配他们的财产。

 

→ 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获得共识?

 

假如双方在离婚时无法在财产分配问题上达到一致意见的话,当事人可以尝试向调解员求助,调解员会以中立的角度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当事人可以到这个网址寻找自己当地的调解员:https://www.familymediationcouncil.org.uk/find-local-mediator/

 

部份符合资格的当事人也能够获得调解员费用减免,详情可在这里了解:https://www.gov.uk/check-legal-aid

 

在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会得到一份文件,详细地写上双方已经同意了什么内容。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份调解文件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当事人想要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还是需要请专业律师起草一份“同意令”并得到法院批准的。

 

如果双方真的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的话,到了最后一步恐怕也就只能在法庭上见了。

 

文章最后,丽莎当然希望所有夫妻都能长相厮守,白头偕老。

 

不过现实有时未能尽如人意,假如婚姻真的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甚至变成了双方的负担;那么起码在结束关系时,也期望尽量能够做到理性的沟通和安排,让曾经恩爱的双方学会笑着说再见。

 

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丽莎律师行定期发布实用文章,欢迎关注我们,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法律资讯!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联络我们,提出任何法律咨询。

订阅我们的电子报

Subscribe Newsletter Blog Sidebar Chinese

这个字段是用于验证目的,应该保持不变。
Untitled(Required)

欢迎咨询我们,并了解我们如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