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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说到Airbnb,热爱旅行的人们都不会陌生。

 

这是一种共享文化下的产物,主要通过互联网来连接“想要体验当地住宿文化的旅行者”和“想通过短期出租住宅得到额外收入的房东”。

 

由于这类短期出租的方式比起传统的长租公寓有更高的灵活性,而且因为一般都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所以对於房东来说通常利润会比较高。

 

还有一个吸引点就是房东可以透过把具有个人特色装潢的公寓出租,去认识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促进文化交流。

 

但是在这样各种好处的背后,其实也可以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

 

→ 在英国以Airbnb形式出租合法吗?

 

基本上以Airbnb形式把房子短期出租在整个英国都是合法的,不过对于伦敦的房子就有一个特别的法律。

 

由于伦敦人口密度太高而住房又不足够供应,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放松管制法案》(Deregulation Bill),规定在伦敦的住宅房屋是可以用于以短期Airbnb形式出租,但前提是出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并且要求房主支付相关的税务费用。

 

而Airbnb总公司也配合伦敦此项法条,他们一但发现位于伦敦的Airbnb房主连续把房子出租超过90天,就会自动下禁止令,并把该房子的出租贴文拿下。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Airbn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来又能强制Airbnb的房主遵守法律。

 

假如当事人真的很想要把自己在伦敦的房子,可以在Airbnb上出租超过90天的话,就会被定义为是要改变用途(Change of use),这就必须要先向当地地方政府申请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批下来了才可以开始操作。

 

不过在英国其他地区的房东仍然有权将他们的房子以Airbnb短期出租而不受到时间限制。

 

→ 短期出租也要先征得许可?

 

有些人可能曾经遇到以下的情况:在Airbnb上把房子出租后,房子的管理公司突然要求当事人要停止,并且要先取得许可才能继续。

 

不过这到底是要向谁取得许可?而这又是不是必须的?

 

简单说,其实如果当事人的房子是用租的,在大多情况下都是不能直接这样把房子再转租出去的(没有事先征求同意的情况下)。

 

在英国,大多数的租约都会有一项限制,禁止当事人在未经房东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转租出去。

 

很多时候一些租客可能会租一套比如说是两房公寓,然后自己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再把另外一个房间转租出去赚钱。

 

也有一些同学可能会在暑假或圣诞等假期时把房子以短期形式租出去,然后自己去度假或者回国,想说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就找其他人来住一会儿,又可以补贴租金。

 

不过这就可能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如果租约中指明一定要在房东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把房子或其中的房间分租/转让,但当事人却在房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进行分租或转让的话,恐怕就会违反了租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马上取消和当事人的租约,甚至是不需要把押金归还给当事人的(一般住房出租的押金为5周左右)。

 

当事人这时候就可能会突然失去居所,并且失去之前所付的押金。

 

所以说,如果当事人想要把房子/房间转租或分租出去,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最保险的方法还是事先采取房东的同意,以避免因为起初的贪小便宜反而造成后面的大麻烦。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房子是以租赁产权(Leasehold)的形式买下的话,由于当事买下的只是房子本身,而房子所在的那块土地却不属于当事人的,所以当事人仍然是必须详细阅读自己的产权文件(Lease),看看当中有没有什么限制。

 

很多时候,产权文件中都会有一项限制,在未经大房东(也就是地主)事先同意时,当事人是禁止将物业转租少於6个月的。

 

有时还可能有一项条款会规定,该房产只能用于当做一个家庭的私人住宅单位使用,不能用做其他用途,比如说是旅馆或私房餐馆。

 

如果当事人的租约中存在此类限制的话,那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当事人在把房子出租(以Airbnb形式短期出租)前需要先征得同意其实也是合理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做的话,地主基本是有权控告当事人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

 

→ 把房子在Airbnb上出租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

 

2017年的时候,《BBC》报道了一则有关把房子在Airbnb上出租,该房子却被租客用做性交易场所。

 

故事中的房东表示:有一天,有个女子在Airbnb上想预订他的房子,并问他能不能用现金付款。

 

房东觉得不太对劲,而且这不但违反Airbnb的规定,对房东本人也很没保障。他拒绝了之后,该女子就以Airbnb所要求的支付方式预订入住。

 

当时房东并没有多想。不过直到退房的那天,他收到女子的简讯询问可否推迟退房时间,因为“前一晚玩到太晚”。

 

房东在谷歌上搜索了一下这个女子的姓名,竟发现了她的姓名出现在一个“高端陪护”的广告上,而这个服务的价格为1,300镑一晚。

 

心感不妙的他立刻赶回房子,一进门就闻到扑鼻的红酒和香水味。

 

“我在床底下发现用过的安全套包装,垃圾桶里满是纸巾和避孕套。房子里可能还有约7、8个酒瓶。” 房东对《BBC》说。

 

之后房东就马上报警,让警察去处理。

 

另外报道中也指出有部份的Airbnb房子更会被用来做狂欢派对和现场音乐表演。

 

以上这个故事就提醒了所有正在或打算把房子以Airbnb形式短期出租的房东们,在挑选租客时千万要小心。

 

以Airbnb为例,通常如果有人对当事人的房子感兴趣,要先向当事人(也就是房东)提出租房请求(Request),当事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先和潜在租客聊一聊,了解一下对方的背景和到访目的。

 

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应该尽量选择有较多好评和已被Airbnb认证的租客。

 

当租客到达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亲自把钥匙交到对方手上,并带对方在房子里走一圈。

 

这样就可以把握机会从对方的谈吐和举止上,尝试了解更多,让自己心中有个谱。

 

假如当事人真的不幸遇到不好的租客,也可以选择报警或向地方政府求助。

 

最后,丽莎提醒大家,在把房子出租之前,一定要先确保自己有这个权利。

 

同时也应该保留所有和租客的通讯纪录,以确保自己不被牵连到开设性交易场所或毒品相关的案件中。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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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移民局对于孩子(未成年申请人)的入籍申请,每人收取高达1,012镑的申请费用是“不合法”(Unlawful)的!

 

这个最新判决(R (The Projec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Children As British Citizens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9] EWHC 3536 (Admin))指出,移民局的这种做法(对孩子入籍申请收取高额费用)是没有将孩子的最大利益给考虑进去。

 

因此对于移民局方面来说,他们未来很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这类申请费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直接把该申请费用调低)。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判决虽然表示了移民局对于目前孩童申请人收取高于1,000镑的入籍申请费用做法是不合法的;但这还只限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层面来看。

 

意思就是说,这个判决并没有说移民局未来一定必须要把该费用给降低,而是要求移民局的做法必须要能够考虑进“孩子的最大利益”;所以说移民局未来可能采用的方式并不完全是将整体的费用都降低,而是可以开启特例,或者是说给出一些可以申请费用减免的情况,来为有需要的申请人(孩子)考虑,满足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情况需求。

 

也就是这样,相关人权组织打算继续把案件带到最高法院,期望可以获得更具实质性的裁决,让移民局不得不把他们的申请费用给调低。

 

《卫报》指出,移民局处理这些孩子入籍所需要花费的行政成本,其实只有每位申请人372镑而已,可是移民局对于这类申请的实际收取费用却直逼近3倍

 

而这些多收取到的“暴利”,移民局则用于支持他们其他方面的“移民工作”……

 

《BBC》也报道,这类申请费用自2011年开始被逐步(越来越多地)向上调涨;再加上移民局先前还把过去曾经有过的“第二个孩子入籍申请折扣”给取消,所以现在一个家庭中如果同时有好几个孩子或者好几个家庭成员要一起申请入籍,其费用将会相当惊人。

 

→ 关于这个案件/最新判决?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分别两个孩子,一个是今年12岁的O,另一位则是今年3岁的A(注:由于判决中就是直接以O和A代称他们,所以文章中我们也直接引用其称呼)。

 

孩子O是在英国出生的,其后也就一直都在英国生活,没有离开过英国。

 

可是因为孩子O的母亲无法承担高额的入籍申请费用,所以使得O一直到了12岁,早就都已经满足可以申请英籍的条件了,却还是迟迟无法申请入籍。

 

而今年3岁的孩子A呢,由于她是在英国出生的,而且她的父亲是英籍身份(虽然母亲不是),所以她可以申请入籍(至于孩子为什么没有一出生就自动获得英籍身份,我们的猜测是孩子出生时她的父亲还没有拿到英籍,所以等到父亲拿到英籍后,孩子才能够去申请英籍身份)。

 

只不过,A的情况也是类似于O的,A的母亲无法负担高额的入籍申请费用,所以迟迟无法帮A申请入籍……

 

显然,对于O和A来说,都是属于他们(的家长)无法承担高达1,012镑的入籍申请费用,才使得这两个孩子一直无法拿到英籍身份而有所保障的。

 

因此负责裁决这个案件的法官Jay也表示,孩子们(因为这样)无法拿到英籍身份的话是“陷于一个明显危险的境地中,甚至使孩子们存在遭到驱逐出境或者无法取得国家福利的风险当中”。

 

法官进一步认为,移民局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孩子们的最佳利益”。

 

不过法官也有说,如果移民局在处理案件时有把“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进去(比如说给出一些方案来应对这些特殊情况,像是给付不起费用的当事人费用减免),那么移民局的做法(维持目前的入籍费用标准)就不算是不合法的了。

 

→ 那么这个判决还能带来什么作用吗?

 

需要指出的是,给出这个判决的英国高等法院,已经核准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去向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针对他们在这个案件中有提出但尚未成功的其他论点来继续提出上诉(不过同时高等法院也有允许失败的移民局那方提出上诉)。

 

虽然说根据目前这个判决,基本还不能够直接强制要求移民局必须调整他们的入籍申请费用;但判决中也很清楚说明了移民局如果一直按照现况一意孤行也是不行的、是不合法的。

 

所以说,至少基于这个判决来看,可以显示出移民局未来是应该给出一些配套措施或做法,来让孩子们取得英籍之路,不会单纯因为支付不起申请费用而嘎然而止的。

 

这些做法可以是直接考虑把费用调低(虽然目前看来移民局是否会愿意这么做还有待商榷),或者是开放给某些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减免甚至免除费用等等……

 

当然了,如果我们保持乐观,最终当事人在最高法院的上诉成功了,移民局最后必须把他们的孩子入籍申请费用调低,这当然是最好的了。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后续可能还会影响到先前那些已经支付了高额入籍申请费用的当事人,会想要去跟移民局要回差额退款(不过一般移民局即便把费用调低,会愿意把过去多收的钱给退还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

 

但当然了,到时候也可能会有人再单独提出一个要求移民局退款的案件……

 

总之,不论怎么说这次的判决对于申请人们来说还是比较正向的,至少“它”在某种程度上给了移民局限制,留给移民局去头痛他们接下来究竟该怎么做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入籍申请或者移民费用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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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NHS人手短缺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特别是护士和医生。

 

由于供不应求的关系,很多医护人员其实都要经常超时工作,有的甚至可能要连续工作多过24个小时。

 

最近英国有一名新晋医生就因为太累,在36小时轮班工作时睡着,导致3度出错,分别影响了3个病人……

 

这名医生叫做赛达(Dr. Tarek Seda),今年41岁的他在诺丁汉的阿什菲尔德萨顿国王医院(King’s Mill Hospital in Sutton-in-Ashfield)里面当急诊科(A&E)医生。

 

赛达原本是一名埃及的合格医生,有4个孩子。

 

他通过视频面试后成功得到了King’s Mill Hospital的工作。

 

不过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该医院和赛达的面试十分简短,而且也没有对赛达的工作经验做任何认证。

 

赛达了解到自己的经验不足,所以他要求医院先提供一些培训和分配他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

 

在面试时医院方承诺赛达,将会满足他的要求,不过后来却一直都没有付诸行动。

 

到了2017年6月,赛达已经完成了28个轮班。

 

然而有一天,他就被要求值夜班,而且他还是该医院那个晚间时段里的唯一一个医生。

当时赛达辛苦值完夜班,以为终于可以休息时,他却突然又被指示要继续当日班医生。

 

这时赛达已经连续工作了24小时。

 

然后… 终于又到了晚上,正当他以为日班结束后他就可以休息时,他又继续被叫去值班……

 

就这样,他整整连续工作了36个小时不间断。

 

当时,在赛达值第2个夜班的中途,他终于是撑不下去,所以在没有通知同事的前提下小睡了一会儿,不过他很快就重回岗位工作。

 

然而也就因为这样,当晚事故就发生了……

由于身心过度疲惫的关系,赛达犯下了3个失误:

 

第一位病人患有心房颤,但赛达在帮她注射药物时忘记了她有低血压,结果开错了药;

 

第二位病人在癌症治疗后引起发烧,但赛达却只在床边做了粗略检查;

 

而第三位病人因被感染而入院,但赛达在替他插喉时却忘记做麻醉。

 

病人们受到不正当的治疗后马上就进行设诉了,使得赛达也遭到起诉。

 

这起案件于是就到了曼彻斯特的执业医师审裁处(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 in Manchester)接受处理。

 

法庭上,代表控方总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的律师琼斯(Elizabeth Dudley-Jones)就这样说:“事实上,赛达显然因为雇主要他连续上2个夜班,中间还要上日班而受到极大的压力。不过任何疲惫或缺乏经验都不能成为失误的借口。

 

需要制裁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公众,因为赛达严重违反了医疗操守,而且表现欠佳,这对患者的安全会构成风险。

 

当医生做了一系列错误的判断,就很容易会导致(患者)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死亡。”

 

而赛达就为他自己辩护说:“我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要求过要培训和支援,但这些要求一直都被院方无视我有没有得到足够支援的情况下其实是很难独立行动的。

 

我当时已经尽力做到最好,但那两晚就只有我一名医生,我实在不行。”

 

赛达的代表律师詹金斯(Alan Jenkins)也这样说:“很明显赛达已经尽力做到最好,但在没有培训、评估或教育监督的前提下,他根本就无法独自工作。

 

当赛达申请这个职位时,他说过他只想做兼职,但这些信息并没有被传递到院方的管理层去。结果赛达一共上了30个轮班,在包括第一个夜班在内的前28个值班里,他没有接到任何的投诉。

 

当赛达被要求要上第二个夜班时,他曾尝试拒绝。不过院方却坚持要求赛达一定要继续上班。”

 

赛达补充说:“我曾经的确有在急诊科工作过,但是每次都是有监督(更高层级医生)在场的。我的工作经验在应征时也写得很清楚。我根本就无法一人胜任院方当时所派给我的工作,我向他们反映过但却被无视。

 

不过我也不应该把整个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我感到很惭愧,因为我应该要对病人好,但我却做不到。”

最后,审裁处的主席莫勒(Christina Moller)就指赛达所犯的错误其实十分简单,并不是什么复杂的程序。

 

不过考虑到赛达当时所受的压力和没有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监督,就决定判他因为严重职业不当(Serious professional misconduct)而停止执业12个月。

 

→ 这里的“严重职业不当”是指什么?

 

根据英国《1983年医疗法》(Medical Act 1983),如果有证据显示一名执业医生在处理专业问题上时做了某些事情,而该事情会影响他/她的名誉和让他/她的同袍视为不光彩的话,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就有权裁定当事人在专业操守上犯下严重不当

 

一般来说,在这类情况下当事人就可能会被暂停执业最多12个月,而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名字也会从医生注册纪录上被移除。

 

同时,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和警告。

 

→ 那么根据上面讨论的例子,医院方面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根据《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雇主是有义务确保雇员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压力是不会对个人或群体造成影响的,否则就应该要采取合理措施去协助员工,比如说是一些压力训练班或联谊活动,让员工们能从紧张的工作环境中得到解放。

 

如果雇主没有向受压的员工们提供适当的协助,那就可能违反谨慎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

 

从该报道中我们基本可以得知,赛达因为雇主一直无视他的要求,并让他去做一些在他能力范围以外的职责,导致他的压力过大。

 

如果赛达能够取得医疗报告,并证明两者间是有直接关系的话,其实当事人赛达是有权控诉雇主(该医院)违反谨慎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的。

 

这样的话,身为雇员的一方(赛达)是有机会向其雇主(院方)寻求赔偿的。

 

→ 医生不满工作环境/上司,可以依循什么渠道寻求协助?

 

最简单的一般就是先向医院的人事部反映当事人所面对的问题。

 

如果没能得到合理的回应,当事人就可以进一步联络总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或者负责管理该医院的NHS部门。

 

假如当事人对于所得到的答复仍有不满,也可以尝试和英国医生协会(Doctor’s Organisations,例如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反映一下。里面可能会有人能够提供一些辅导和协助,指导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处理。

 

如果到了最后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当事人还可以将事件报告给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

 

假如到最后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再能尝试把对方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来获得裁决。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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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是一人团队,还是有小帮手一起做生意,大大小小的企业一般都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发展进程,来决定公司的架构。

 

在英国一般较为普遍的就是自雇(Sole Trader)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by Shares)两种。

 

为了帮助莎粉们在经营生意时做出更清晰的选择,丽莎在这里会简单地就申报义务、所得税、责任承担和VAT增值税方面,解释自雇和有限公司的区别点。

 

→ 小科普:什么是自雇?什么是有限公司?

 

在开始讨论比较之前,先来了解一下自雇和有限公司到底分别指的是什么。

 

自雇,指的是个体经营者,也就是该企业的唯一所有者。

 

这一般来说就是要自己承担生意的一切盈利和风险,以自己的个人名义经营生意。

 

换句话说,基本上就是自己就等于生意,生意就等于自己。

 

根据BBC的报道,2017年英国的自雇者(Self-employed)的人口达到480万,和10 年前相比增长了25%。

 

在2018年,自雇者更占据了小企业的6成!

 

有限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运营,这也意味着公司是做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要对其负责。

 

和自雇不同的是,当事人(老板)在有限公司的规模中,一般是以董事的身份来经营公司,而公司本身当事人的个人财政和法律义务也是分开的。

 

→ 如何成为自雇者?

 

要成为自雇者其实并不难,只要找到一门自己想做的业务,找到客户并有收入就可以了。

 

自雇的种类也有很多,包括企业家、自由职业者和零工等,而且是不需要在Companies House(英国公司登记局)上注册的。

 

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可以自由选择,想要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企业的名义。

 

不过要注意的是,由于自雇人士并没有“公司”,所以无法在Companies House上注册,这也意味着其他企业恐怕也有权利和当事人使用相同的名字去做生意的。

 

所以最好的保障就是当事人替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做一个商标注册(Trade Mark),避免未来有麻烦。

 

→ 如何成立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有限公司这一点,丽莎日前曾就此写过一篇详细文章:《在英成立公司:无身份限制?不住英国也行?》。有兴趣详细了解的莎粉们可以重温一下。

 

简单来说,当事人如果想要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一般就必须要年满16岁、没有破产纪录和没有被法庭禁止过他/她担任公司董事。

 

在选择公司名称方面,和自雇不同的是,当事人的公司名称必须要是唯一的,而且也必须要在Companies House上注册,然后公司名称自然就受法律保护了。

 

→ 自雇 VS有限公司:齐来比一比!

 

1. 申报义务

 

自雇

 

自雇的形式相对简单,首先正如以上所说,自雇者是不需要在Companies House上登记注册的。

 

其次就是当事人在每个税务年尾都一定要向税局进行自雇申报(Self-assessment Tax Return)。

 

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申报的话,根据严重程度,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税局的巨额罚款(最高罚款是原来应缴税项的一倍)和/或监禁6年。

 

有限公司

 

对於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是一定要向Companies House登记注册,并按照公司的成立年月,需要每年向Companies House申报公司年账(Company Accounts)以及年度确认报告(Confirmation Statement)的。

 

同时有限公司也需要向税局进行公司税申报(Corporation Tax Return)。

 

在当事人开始要做生意的时候,也就是注册完公司之后,就需要帮这间公司注册公司税(Corporation Tax)。

 

当事人需要在“开始经营生意”的3个月内完成注册公司税;如果没在期限内完成注册,那么当事人将可能面临税局的罚款。

 

如果莎粉们不确定怎样算是“开始经营生意”了,可以查看税局的说明:https://www.gov.uk/guidance/corporation-tax-trading-and-non-trading;或者,莎粉们也可以直接咨询丽莎会计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的公司经营有亏损,或者是不需要支付公司税,也还是要在期限内申报,而不是直接忽略不报。

 

如果当事人没有和税局申报公司税,就很有可能会面临罚款。

 

2. 所得税

 

自雇

 

由于自雇者的生意就基本等于他/她本人,所以生意的收入自然也是当事人的收入。

 

因此自雇者的生意如果有利润的话,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

 

按照2019-2020税年的标准,年收入12,500镑到50,000镑的部分是需要缴纳20%的个税及对应的NI税,而超出前述年收入范畴的部分则需要缴纳40%,甚至45%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而公司生意有利润的话,自然也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orporation Tax,也就是公司税),按照2019-2020年的标准,一般公司税率为19%(篱芭圈的公司除外)。

 

而所谓“篱笆圈公司”(Ring fence companies),指的就是那些从石油开采(Oil extraction)或石油开采权(Oil extraction rights)中获利的公司。

 

对于这些篱笆圈公司,公司税一般会按照公司的利润分为2种计算方法:利润低于30万镑,税率为19%;利润高于30万镑,税率为30%。

 

和自雇者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的董事(老板)是可以决定自己的工资,通过PAYE去发薪水给自己;同时也可以通过分红的形式去节省一些所得税。

 

2019-2020的税务年度就有2,000镑一年的分红所得免税额。

 

3. 责任承担

 

自雇

 

在法律责任的层面上来说,自雇者对于生意债务和任何法律纠纷都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被卷入法律纠纷,他/她是以个人名义被起诉的,这也可能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个人资产无上限的损失。

 

有限公司

 

正如一开始所说,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老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

 

那么做为董事,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企业做出的法律和财务决策负责,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当事人自己的个人财务是完全分开的。

 

这意味着所有的利润和损失,严格来说都只属于公司。

 

不过公司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该限制一般则根据股东所持的股份而定。

 

不过,如果公司董事或者股东恶意逃税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说,那么这就可能会变成是连带责任,会影响到公司里的其他股东。

 

4. VAT增值税

 

在这方面,自雇和公司对于VAT增值税的情况都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不论是自雇还是公司,在任何滚动的12 个月之内,只要营业额超过85,000镑,就需要强制注册和申报VAT

 

5. 资料披露

 

自雇

 

自雇者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义务,不需要将他们的商业账户、记录、董事和股东的信息公开。

 

有限公司

 

和自雇者不同,根据英国法律,有限公司是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披露义务的。

 

有关公司的年账、董事和股东的信息一般都需要在Companies House上和公众共享,这些信息所有人都能看到。

 

除了要向税局提供财务信息外,有限公司还需要每年向Companies House提交一份确认声明,也就是莎粉们熟知的“公司年检”,对公司、董事、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公司事项在过去的一个财年内是否有变化进行汇报。

 

如果当事人没有每年好好提交年检和年账的话,Companies House可能会假设该公司已经不再运营,并可能会将其从注册中删除。

 

当一个企业被从列表中删除,就代表就该公司已经不再存在了,而该资产就会自动变成了皇家财产(Crown property)

 

(注:所谓的“皇家财产”指的就是一系列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领土上属于英国王室的土地。这类型的土地既不是政府财产,也不是女王的私人财产,而是王室身为一个独资公司(Independent commercial business)让土地成功“女王的公共财产”(Sovereign’s public estate)。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在内容中提到了自雇和公司在不同税务情况下的差异,莎粉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哪一种选择比较合适自己。

 

如果针对这方面还有任何不清楚的部份,或者对于英国税务的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留言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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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自英国剑桥的54岁农夫,在当地经营着一个540英亩大(相当于219万平方米)的农场。

 

这个农夫叫做霍斯福德(Peter Horsford),从还只有10岁大的时候,就一直在为这个自己家里的农场辛勤工作,而不像其他一般的孩子那样,有着天真玩乐的童年。

 

霍斯福德说,他的父母从小的时候就一直告诉他,该农场将来会是他的;也就是因为这样,霍斯福德一直以来都为该农场付出很多。

 

可是,霍斯福德一直以来所认定的事实,却在2011年他的父母离异后,慢慢产生了变化。

 

自2016年他的母亲从这个家族经营的农场退休后,霍斯福德就开始和他的老母亲对于农场的看法和归属出现了分歧。

 

他的母亲玛丽安(Marian Horsford)否认,她有想要把属于她自己的份额给她的儿子(也就是霍斯福德)。

 

玛丽安甚至说,她的儿子霍斯福德自小干的那些农活,本来就是任何一个农家孩子会做的(也就是觉得霍斯福德并没有“特别”付出)。

 

可是霍斯福德表示,他从小玩的玩具都是跟农场有关的,而且数十年来他也一直都被承诺该农场“将来会是属于他的”。

 

霍斯福德说,要是他的母亲玛丽安要来索要属于她的份额的话,就表示到时候该农场就需要被卖掉,好让他能够支付给玛丽安相应的份额,可这样的话就是把他一生努力工作的心血给毁了。

 

而且霍斯福德也认为,他是不应该需要支付任何钱/份额给玛丽安的,因为玛丽安早就承诺过整个农场都是要留给他(也就是霍斯福德)的,因此玛丽安是不能再说想要回任何份额的。

 

也由于玛丽安和霍斯福德母子俩一直对农场归属的问题争执不下,霍斯福德也不愿按着玛丽安的意思走,最后玛丽安竟决定把儿子告上法院,希望法官能够为他们做出裁决。

 

玛丽安告诉法官,她想要价值超过250万镑的退出/离任合伙人(Outgoing partner’s share)份额,外加23,000镑的过去的收入利润(Past income profits)。

 

由于霍斯福德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且正居住在养老院中,所以他尚无法确认该农场的土地归属。

 

不过,这片农场土地包括了两处农舍和一处谷仓改造房,其中一栋农舍是在霍斯福德的名下,由他和妻子一同居住其中;另一栋农舍则原本是由他的父母一起居住的,应该是在他父母的名下。

 

霍斯福德对于父母的那栋农舍没有什么意见,也没有说该农舍是属于他的;但是霍斯福德认为整个农场的540英亩土地(也就是这些农舍所在的“土地”)按理说就应该全是属于他一个人的。

 

所以他觉得母亲玛丽安这时说想要拿回属于她的土地份额,是完全违反了她一直以来对于霍斯福德的承诺;而且这么一来也使整个农场陷入危机当中(因为至少有一部份土地需要被卖掉,他才有办法付给玛丽安这些钱)。

 

霍斯福德告诉法官,他从小就在农场长工时地工作,尤其是像暑假的时候,他的同龄朋友都去玩了,就只有他跟着父亲一起干农活。

 

他说:“我很享受(干活),但这也表示我在假期的时候很少能够见到我的朋友们。

 

“我经常和我的父亲或祖父从大清早就一直干活直到晚上。

 

“我很享受跟我父亲一起(干活),但那对于当时才11岁的我来讲,根本就是没了什么社交生活。

 

霍斯福德还表示,他一直就是被当做“接班人”那样,做好接手农场的准备。

 

“虽然说他们(指他的家族和父母)并不是强迫我,但他们在我的成长过程中一直鼓励我要往这个方向(继承农场)发展……”

 

霍斯福德的律师也补充:“霍斯福德从1987年开始就在农场全职工作,在这之前他读的也是农业大学。并且自打他开始全职工作起就一直维持长工时

 

霍斯福德的律师还说,过去18年以来,霍斯福德一直把该农场当做他自己的一样,那么尽心尽力地做着。

 

对于霍斯福德那方的说法,母亲玛丽安的律师则反驳说他们有持续承诺要把农场都交给他儿子的事实,并给出证据表示玛丽安其实也有考虑过要把她的份额交给女儿(也就是霍斯福德的姐妹)。

 

不过母亲玛丽安那方也同意,过去家族内部的认知或共识,确实有认为可能会把农场交给儿子霍斯福德。

 

可是这却也不是已经‘板上钉钉’的决定,所以霍斯福德其实一直都还有固定支付给他的姐妹一些相应收入。 玛丽安的代表律师这么说。

 

玛丽安的律师继续说:“就算玛丽安过去真有承诺要把她的份额都留给儿子霍斯福德,不过那也要等到玛丽安过世了之后,可是玛丽安现在仍然是活着的!

 

玛丽安的律师还表示,霍斯福德当初所做的只是每个农家孩子都会做的事,而且他的姐妹当初其实也都有帮忙干农活,并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而已。

 

不过霍斯福德对此则回应:“我不记得莉兹(指他的姐妹)曾经有出现在农场过。

 

→ 假如霍斯福德说的都是真的,那玛丽安当初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由于我们通过新闻内容,无法清楚得知究竟这个农场现在到底是在谁的名下。

 

但假设,这个农场已经属于儿子霍斯福德名下的话,那么如果霍斯福德能够提出充足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当初他的父亲和母亲确实已经对他做出承诺,表示整个农场就是要交给他的,那么母亲玛丽安当初的承诺是可以被视为有效的,也就是霍斯福德其实是可以不必分给母亲属于母亲的份额的。

 

因为这就像是一种合同关系已经达成:霍斯福德的父母告诉他,农场之后会交给他,是属于他的;所以霍斯福德为此就拼命工作,拼命让农场的营运做到最好。

 

这就好像是雇主对雇员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要求,然后给予了员工比如说薪资来做为员工付出劳动的交换那样;拿到了霍斯福德的案件来说,也是差不多的意思。

 

因为霍斯福德相信了父母所说的话,所以为此付出了他的劳动;那么按照这样合同关系的成立,其父母就需要实现他们当初的承诺。

 

不过当然,这种情况下母亲玛丽安也可能会提出反驳,像是说霍斯福德根本就没有把该农场当做他自己的那样尽心尽力,他根本没有对于农场有什么额外特别的付出等等,所以不构成这段合同关系的成立。

 

就上面故事中母亲那方的说辞,似乎也有着这样的倾向。

 

所以他的母亲才会一直强调,霍斯福德所做的只是一般农家孩子所做的工作,他并没有特别付出了些什么,而且他的姐妹们也做了跟他一样的工作等等……

 

通过今天这个真实例子我们更可以知道,很多事情最好还是事先更加详细地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写下来、拟定清楚,并且找来专业合法的律师协助整个过程。

 

这在将来都能更有效地避免不论是家庭、朋友甚至其他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衍生的麻烦。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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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12月,也就是说2019年快要接近尾声!

 

每年的年末总会有大大少少的报告和统计出炉,而最近税局就公布了2018年到2019年这个税务年份的一些数据,其中一项有关要求退回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的数字就大为惊人!

 

根据英国财经媒体《Money Observer》,到目前为止就已经有大约460,000人要求税局退回他们在2018/19税务年度多付了的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而且大部份都是自雇者拿福利的。

 

英国保险公司《Royal London》的金融专家奥康纳(Becky O’Connor)就指出:“在上一个税务年度,就已经有近50万人要求税局把他们超额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退回。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去说明,并不是税务人员说要付多少,那数字就一定是对的

 

→ 如何把多缴的税拿回来?

 

有时候,如果当事人在一个税务年内换了工作,导致收入有改变(例如有几个月没收入收入减少了),又或者可能福利上有改变的话,当事人就有可能会被税局多收了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工作或福利上有转变的当事人(特别是自雇的)就要注意了,记得算一算自己有否缴交了超额的税项。

 

莎粉们可以到这里:https://www.gov.uk/check-income-tax-current-year,用税局官方的网上计算器估算一下自己在上一个税务年度(2018年4月6号到2019年4月5号)应该要缴交的所得税。

 

自雇者的就可以到这里:https://www.gov.uk/self-assessment-ready-reckoner。

 

不过以上的都只是一个估计,如果当事人对于以上的计算有什么问题或疑惑,应该直接联络税局或找自己的税务师/会计师帮忙了解一下。

 

那么对于自雇(Self-employed)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估算出来的数字,和自己已缴的税务有出入的话,就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线上填写个人报税申报表(Self-Assessment Tax Return),把自己的入息申报给税局,税局就会重新计算,然后把多缴的税以支票或银行存款的形式还给当事人。

 

对于一般员工(Employee)来说,税局通常都能自动计算出当事人是否有多缴入息税的。如果有的話,税局通常当会在下年的4月左右(也就是2020年4月)开始把超额缴交了的税项以支票形式寄回给当事人。所以,这类当事人基本上是不需要采取什何行动的。

 

→ 那么到底哪类当事人才需要填写报税申报表?

 

如果当事人在上一个税务年度,也就是2018年4月到2019年4月之间,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就需要填寫報稅申報表:

 

1. “个体经营”(Sole Trader)的自雇者,并且年盈利超过1,000镑

 

2. 合伙企业(Business Partnership)的其中一位合伙人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是自雇,而是一个为他人工作的雇员,或者说已经退休了正在领取养老金,那么如果还有其他收入,并且该收入有涉及以下的话,也是有可能需要申报的:

 

1. 手上有房子正在出租,有租金收入

 

2. 有小费(Tips)收入或红利佣金

 

3. 从储蓄,投资或股票所获取的收入

 

4. 其他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收入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其他收入是否已经到了需要申报的基准,可以用这个免费的线上系统看一看:https://www.gov.uk/check-if-you-need-tax-return;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专业会计师进一步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指这个1月31日的期限,是给线上递交Self-Assessment的当事人。

 

如果需要使用纸本申报的话,该申报期限现在恐怕已经逾期了。一般纸本申报的期限是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

 

当然这也表示,如果在新的税年需要申报的当事人,应该要尽早抓紧时间,避免之后再次错过申报期限。

 

而对于那些在上一个年度有递交Self Assessment,但是在2018-2019年度没有任何自雇收入或者其他收入需要申报的当事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同样得在期限内向税局做申报,即便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有任何的税需要缴交。

 

如果是当事人觉得自己已经不再需要做Self Assessment了,比如说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的,而且除了一份固定的被雇用的工作收入之外,也没有其他的收入的话,那么当事人这个时候则必须尽快通知税局自己的变化。

 

不过即使是这样,该年度的Self Assessment仍然还是需要申报的。

 

所以,莎粉们千万不要认为反正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或者反正没有自雇收入,就直接什么都不做了。

 

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过了期限同样会被视为逾期申报的,那么恐怕将会遭受税局的罚款

 

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未能及时通知税局自己的收入变化,因而缴交了额外的税款

 

→ 退税小贴士

 

丽莎想在这边特别提点一下莎粉们,在收到税表时或任何Payslip时,记得要好好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是否正确。

 

平日也应该要养成一个习惯把收入好好记录下来,尤其是收入有变化的时候。

 

这样就可以方便自己在年末时计算应缴多少税和有没有多交了给税局。

 

我们知道在税务申报方面或者判断究竟自己有没有多缴额外税项的方面,莎粉们可能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咨询丽莎会计行(www.la4u.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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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要存钱到别人的账户上,比如说借钱还钱等等。

 

在转账时,我们一般都需要输入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不过万一不小心填错,就可能会造成很大麻烦,甚至要赔上更多的钱,才能够把那些转错的钱讨回来。

 

最近,英国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根据《标淮晚报》的报道,在英国剑桥(Cambridge)住着一名叫做泰克(Peter Teich)的失聪老人。

 

今年75岁的泰克在退休前曾经在建筑和慈善行业工作过。

 

在4月26日,泰克收到了他姐姐的信息:“泰克!你收到爸爸的遗产了吗?那19.9万镑今天刚刚存到我银行了,你收到你的份额了吗?

 

然而,泰克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却什么都没看见,也没有收到自己爸爸留给自己的那19.3万镑遗产。

 

于是他决定问一下他的银行-巴克莱银行(Barclays),才发现原来是他自己之前和律师办手续时,不小心把银行代码(Sort Code)写错了。

 

但是除了银行代码,其他信息例如是名字、地址和银行账号则都是正确的。

 

一开始银行叫泰克别担心,说他们会把钱退回到泰克的账户上。

 

不过到了今年5月,泰克却收到一封来自巴克莱银行的通知信,指该笔资金无法被退回,所以会给泰克25镑的“象征式”赔偿。

 

银行解释说是因为对方(收款人,也就是当初泰克汇错钱的账户持有人)不愿意把钱退回,而且这件事并不是因为银行的错误才导致的,所以泰克需要自己承担追回款项的责任,银行也无可奈何。

 

泰克觉得银行这样的答复很不可思议:“我承认在这个事件中我有做错,不过考虑到巴克莱银行的反应和行为,我这个错就变得微不足道了。

 

那既然银行不帮泰克,泰克就只能靠自己把钱讨回来。

 

泰克选择走法律途径,先是在6月的时候花上1万2千镑聘请律师去取得那位意外收款者(也就是拿到泰克钱的人)的姓名,然后再花3万4千镑通过法庭取得冻结该笔资金的禁令,并由法官命令该收款人要退还那笔属于泰克的财产。

 

最终在今年7月,泰克终于是把他父亲留给他的那笔19.3万镑遗产给拿回来了!

 

之后泰克想再向巴克莱银行追讨一共4万6千镑的律师和法庭费用,不过银行却一口拒绝。

 

泰克的妻子贝茨科(Veronica Becko)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对《新闻协会》这样说:“我们只感到无语……因为像巴克莱这么大的一家银行,说他们自己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错误。

 

不过泰克随后和《卫报》联系上后(也就是向媒体曝光事件后),银行却又马上同意支付该4万6千镑的司法费用,还多给750镑做为造成泰克不便的赔偿。

 

贝茨科说:“虽然过程迂回曲折,也绕了远路,但巴克莱银行最后终于还是做了正确的事。我希望我们的故事能够帮助到其他处于类似情况的人。

 

对于这件事,巴克莱银行也发表了一份声明,里面指出:“很明显,这次是我们没有达到泰克的期望。为此,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在仔细研究后,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将会把泰克先生就该意外所产生的费用全额退还,并额外为我们所造成的困扰和不便做出赔偿。”

 

→ 通过上面例子,聊聊一般如果不小心填错信息、汇错钱该怎么办?

 

当事人一发现汇款相关信息填写出错时,就应该立刻和银行联络,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银行会在收到当事人通知的2个工作天内进行调查。

 

如果被错误打进钱的一方对于银行的追款并无异议的话,在大约20个工作天内当事人就能把钱取回。

 

不过如果像是以上泰克的情况,另一方拒绝把钱退回的话(又或者否认有被打钱或已经把钱花掉了),当事人其实是可以先投诉给金融申诉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的。

 

FOS是一个由英国议会创立,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去解决金融公司和客户之间纠纷的中立官方专业机构。

 

当事人可以向FOS在线咨询,致电或者写投诉邮件。

 

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相关金融公司的最终回复后的6个月内联络FOS。

 

把问题报告给FOS后,FOS通常会先了解当事人的描述,然后了解相关企业对该事件的描述。

 

在调查之后,FOS就会将他们的答复给到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FOS的决定的话,一般可以先在FOS内部提出上诉,要求FOS的申诉专员给出最终裁决。

 

若当事人仍然不满意最终裁决的结果,下一步就可以向法庭提起正式的诉讼

 

不过报道中就没有特别提到泰克把事件带到法庭之前,有没有先投诉给FOS。

 

假设他没有的话,或许其实他原本就可以尝试先去寻求FOS的协助,FOS早就能够帮助他把问题解决了,而不需要还走到最后打官司那步。

 

→ 那么,银行有责任替客户讨回资金吗?

 

如果错的一方是银行的话,银行当然就有责任把钱要回来存到正确的账户上。

 

例如是银行职员自己看错了账户信息,不小心把钱打错到另一个账户,那银行就要负上责任,纠正自己的过错。

 

但是如果错的一方并不是银行,例如是当事人自己把账户信息填错,银行职员按照当事人的指示把钱发到该账户上,而当事人发现自己犯了错的时候,钱又已经过到另一个人的账户上的话,那银行基本上是没有责任去替当事人把钱讨回来的。

 

(毕竟始终是当事人自己写错,银行并没有做错。不过如果当事人及时发现并把钱截住,银行一般就可以帮他/她。)

 

不过有另一个情况是,像以上泰克的故事中,他所填写的姓名、银行账号和地址都是正确的,就只有银行代码是错误的话,那么除非该收款人刚好和泰克有着同一个名字、地址和银行账号,否则当银行处理转账时,发现资料不符就应该要先暂缓该转账,并和泰克或该律师行进行确认,认正无误后才把钱放出。

 

对于上面的案件来说,文章的报道中并没有说明收款人的姓名是否也和泰克一样。

 

如果是一样的话,银行自然无从认定是否账户信息出了错,因此是很难说应该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不一样的话,银行是应该提醒一下客人,看账户细节是否出了错误;否则,是有可能被认为是不负责和疏忽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钱是收款人错误收到的,不是他真正的财产。收款人是应该归还给当事人的。

 

在收款人拒绝归还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索要,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在这个案件中,很奇怪泰克没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基本就是律师费)。

 

这恐怕是因为这件诉讼的过错并不在于对方。当然了,由于缺少必要的细节,这只能是我们的猜测了。

 

最后,丽莎提醒大家在填写个人信息或银行账户时,一定要再三检查,这才是一开始就杜绝更多麻烦的最好方法。

 

否则即便最后问题得以解决,途中也可能会走上很多冤枉路,浪费时间和金钱。

 

莎粉们如果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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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律师行最近刚完成了一个横跨欧亚的跨国讼诉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孩子,被迫要留在一个毫无朋友又语言不通的地方,长时间下来令她感到生活非常不快乐、甚至忧郁以至于无法忍受的程度。

 

可是她又舍不得孩子,难以抛下孩子离开,做为一个母亲的她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为了方便案件描述,我们把这位妈妈称为小莎,孩子的爸爸称为小俊,他俩的孩子称为小明。

 

小莎多年前以学生身份从日本来到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很快就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5岁的英国商人“小俊”。

 

小莎和小俊的年龄虽然有点差距,但也无阻爱情种子的萌芽。

 

小莎和小俊开展同居生活后(不过没有结婚),他们的爱情也开花结果,小莎怀上了小俊的孩子-小明。

 

目前小明已经10岁。他在英国出生,由于小俊是英籍,所以小明自然也是英籍。

 

不过身为商人的小俊无可避免地因为工作关系,要离开英国到荷兰,而且还不是一段短时间。

 

于是在商量过后,小莎决定带着孩子,跟着小俊一起去荷兰。

 

不过,事情却没有进展地如想象中顺利。

 

小莎到了荷兰后,才发现自己完全无法融入当地文化。

 

不只语言不通,她在那边也都完全没有认识的朋友,也无法经济独立。

 

基本上,她的生活就只能完全依赖小俊。

 

而且他们在荷兰的家,环境也不太适合儿童居住。

 

因为没有暖气的关系,他们一天到晚在家都要穿着厚厚的外套;因为没有良好的照明,小莎在晚上带孩子去厕所时都得拿着手电筒;因为房子屋顶漏水的关系,每逢下雨天就会往下滴水。

 

小俊变得经常早出晚归,他俩的感情也就渐渐变淡……

 

这种种的一切,都让每天被“禁锢”在房子里的小莎感到无比沮丧。

 

虽然小莎很享受和儿子一起相处的时光,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没朋友又没工作的环境下生活,小莎终于崩溃了。

 

有一次小莎带着小明回日本探亲时,她就在想:“要不我就把小明直接带到英国去,母子俩一起展开新生活?

 

小俊当时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回日本,但当小俊知道小莎有这个打算时,他一时紧张就报警备案,怕小莎会带着孩子出走。

 

到了小莎再次进入英国境内时,由于小俊通知了警察,所以小莎在海关就被截住问话,不过最终确认孩子是跟随母亲的,并没有对孩子有任何伤害所以放行。

 

小莎之后就和小明一起暂住在伯明翰的一个朋友家,因为她不想回去荷兰。

 

而焦急的小俊得知情况后,就赶紧飞回英国,甚至把小莎给告上法庭,要求法官让孩子能跟随他在荷兰生活。

 

小莎这下慌了,她不懂法律,英语又不是她的母语。

 

而且因为小明在荷兰已经居住了很多年,基本上荷兰就是小明的长期居住地。

 

小莎非常担心她会毫无胜算,甚至失去了之后能和儿子继续见面的机会。

 

于是,小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她,让她有机会能和孩子在英国一起生活。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莎的情况后,发现这起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横跨了英国和荷兰的法律。

 

不过既然小俊是在英国法庭提告的,那么我们也就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去处理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搜集各种证据去证明小莎是小明的主要照顾者(Primary Carer),例如是生活照片、通话纪录、学校生活的各种相关资料和纪录,小明的医疗纪录等等。这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由于小俊常常都要出差,所以虽然他基本上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但“照顾孩子”的实质工作几乎可以说是由小莎全权负责的。

 

第二点就是,小莎听从法庭安排带小明给CAFCASS(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家庭儿童意见服务机构)做了一个心理报告,结果显示出如果小明如果突然完全地失去母亲照顾,将对小明的心智和情绪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毕竟从小到大,小明和母亲小莎相处的时间,远比和爸爸小俊多出很多)。

 

同时,此报告还明确提出了小明自己是想要跟母亲留在英国居住的

 

而第三点是,荷兰这个地方对小莎来说是完全无法接受和适应的,甚至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达到无法承受的地步。

 

那么,身为小明主要照顾人的小莎,如果她自己的精神状况不佳,又如何能够为小明提供最好的生活和照顾呢?

 

再加上小俊在和小莎在一起前,曾经离过婚并有个孩子,并且这个孩子也已经生了孩子(也就是说小俊有孙子),正巧也定居在伯明翰。

 

小俊的孙子和小明从小就一起玩耍,所以这么说来小明在英国伯明翰其实也是有“亲人”的。

 

综合以上多点,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着想,法官最后就判了小明虽然将会和小俊一起定居在荷兰,但是每个周末小明都可以回到英国和母亲小莎一起生活。

 

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孩子的接触和抚养权判定权限其实是属荷兰法庭;英国法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度量权力,那就是在孩子的自主选择,还有孩子和母亲如果分开对他们在生活上造成无法承受的情况。而我们恰恰就在这两点上争取到了法庭的特许。

 

当事人小莎得以继续见到儿子并共度每个周末,对于小莎来说也算是放下了心头大石了。

 

→ 可过了6个月后,小莎又该何去何从?

 

必须说明的是,小莎这次回到英国,是持有访问签证回来的。

 

许多人都知道,持有英国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当次待在英国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时间的。

 

不过由于小明一出生已经是英籍,所以小莎其实是可以考虑通过孩子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而这也是我们正在替小莎办理中的案件。

 

虽然目前来说,小莎并不是小明唯一的抚养人,但是由于小莎和小明之前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到了现在他们也都能固定每周见面,有我们争取的法庭判决做为有力佐证。

 

所以,小莎其实可以尝试申请“家长签证”的。

 

但当然了,想要申请家长签证的话,小莎必须满足其相关要求,也就是具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能够支持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具有足够的住房通过英语A1考试证明自己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Direct access in person)证明自己有意要持续担任抚养并教育孩子的一个主动(Active)角色等。

 

→ 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英国法庭判了小明平日会随小俊在荷兰生活,并在周末回到英国和小莎生活。

 

但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最终的审判权其实是属荷兰法庭

 

也就是说,如果小莎或小俊其中一方决定把案件带到荷兰法庭,那么荷兰法庭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

 

不过当然,英国法庭所做的判决在英国的孩子接触安排方面,是有法律效应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会有藐视法庭的刑事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小莎见孩子的权利。

 

而这样的判决,在将来的荷兰家庭判决方面是十分具有指向性的

 

一般来说,到了荷兰法庭,当地的法官也会把英国法庭的判决纳入参考,从而做出决定的。

 

我们的律师们在操作孩子抚养权案件的同时,时刻结合客户移民方面的需求,为客户的最大利益做出整体规划。

 

这样在家庭法庭进行的同时,不忘提醒法庭,客户移民方面限制的各种因素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家庭法庭就必须考虑,而且判决时也会充分尊重客户和孩子的人权,给披露判决申请移民开了绿灯,这基本将会给客户节省很多时间。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法律和移民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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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无论是租房还是租店铺,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租约合同方面。

相信莎粉们可能有听过“分租”或“转租”(Sublet)(很多人也习惯性地叫做租台)的现象,这主要是指当事人把房产租下后,再以类似“房东”的身份把该房产租出去(当然了我们并不是说租客这下就变成房东了)。

 

和转租相类似的另外一种租约转让的形式叫做租约出售,就是当事人把自己剩下的租约年期卖给别人(lease assignment)。

 

这两种转让租约的方式有其共同点和不同点。

 

共同点就是当事人(也就是二房东)不再直接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店铺,而是由第三方的新来者使用。

 

不同点是,在转租的情况下,房租是由第三方付给二房东,二房东再交给大房东,也就是业主。在租约出售的情况下,房租是直接由第三方交给大房东的,而不再经过二房东。

 

对于多数的商业租约来说,合同中一般都是允许租客,也就是二房东对租约进行转租或者出售的。只要能够好好依照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于租客来说,都可以起到减轻继续支付房租的压力的作用,不失为一个省钱的办法。

 

只不过,如果租客没有按照要求而在尚未取得房东/大房东的允许之下,就自己擅自转租的话,那么恐怕就可能造成后续一连串的后果甚至更大损失了。

 

最近高等法庭就给出了一个和“转租”有关的判决,这个案件对於所有在英国生活的莎粉们都很有借鉴的价值。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

 

2012年,一位化名为P的餐馆老板看中了一家坐落在泰晤士河畔的商业店铺。

 

P很快就和该店铺的(大)房东签下了个租赁合同,这个租约的长度是21年,也就是到2033年为止。

 

不过在2016年,P又签订了另一份合同,是上述第一份的修改版本。

 

这份“修订版”就把租约改成直到2021年5月就结束,也就是比原本的缩短了12年。

 

而且合同中有几项条款是这样写的:“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让全部或部份租约。” “未经房东同意,P(指该租客)不得把物业转让。

 

同年间,P认识了另一名正在寻找店面的餐厅老板C。

 

有一天,P就约了C去喝咖啡,说有个好店铺可以租给他。

 

在咖啡厅里,P表示会先将泰晤士河畔商业店铺转租给C同时办理转卖手续 (assignment of lease)。

 

P说租约还有16年,C只需要给他6万镑的转租费用,和每月9,500镑的租金就可以了。

 

C看到该店铺的地点和各种设备,觉得都不错。

 

但C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大房东”到底知不知道P把这个店铺转租给他?

 

P就以口头回应说大房东是知情的,并已经同意了这个操作(不过他们并没有把这点写进合同里。)

 

所以C就在律师见证下愉快地签下了转租合同。

 

到了2017年7月,P突然和C说要他把转租的事情保密,C当时也没多疑,爽快地同意了。

 

说回该店铺,在2016年C签下合同后,他把店铺好好装潢了一下,并将店外的招牌改成自己的餐厅名。

 

结果有一天,大房东经过该店铺的时候,发现店铺居然被“改头换面”,统统都变了!可他竟然不知情……

 

大房东赶紧去做了调查,发现原来是P擅自把店铺转租了给C,可是在此之前完全都没有寻得大房东的同意!

 

于是做为大业主的他,一气之下立刻把店铺要了回来,不让C继续开店做生意下去。

 

结果C面对辛苦经营的店铺突然没了,生意无法继续,还要被指是非法租下的……

 

同时C还发现,P之前说的租期还剩16年,根本就是个谎言!因为其租期事实上只剩下不到5年!

 

无助又气愤的C,最后只能选择把P告上法庭,指控P当初故意欺骗了他,做出了不实的陈述(Misrepresentation),才使他误信于P,导致后来的损失,并要求P必须赔偿。

 

法庭上,P解释说当时和C签下转租合同时,其实他们双方都已经知情这是一个“非法”转租,并没有事先取得大房东的同意:

 

“C是知道转租要先得到大房东批准的,C也知道我并没有得到批准,但他仍然愿意租下。

 

C则反驳说,当初在他和P一起“喝咖啡”的时候,他明明就有要求P让他看看所有和该店铺相关的文件并且带回给自己的律师检查,包括P和大房东之间所签的租约,但P却拒绝。

 

P反驳说他从来没有拒绝过这样的要求,并说:“我都已经给了这个租约的副本,让他的律师去检查。

 

“如果我知道这个租约只剩不到5年,而且还是在没有得到大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我当时肯定是不会租的!” C说。

 

最后,法官清楚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认定P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实陈述,从而欺骗C签下了合同。

 

“正如C所说的,要是他知道真实的情况,他当初很大可能就不会签下该转租合约,也就不用支付那6万镑的转租费,更不会花钱装潢,甚至是之后面临遭大房东收回店铺、损失生意。” 法官说。

 

所以法官就要求P要给C赔偿一共91,533镑的损失。

 

→ 像案件中C这样被骗“转租”租约的当事人,通常该怎么办?

 

基本上,如果当事人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也就像是“二房东”故意提供虚假/错误陈述,例如欺骗当事人说大房东已经同意转租了,那么“东窗事发”后,当事人可以考虑控告二房东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就好像以上案件中的受害者般,当事人将有机会得到赔偿。

 

不过这其中还有一个可能的风险是,万一“二房东”根本就没钱可以赔得起,又或者对方直接“破产”……

 

这样的话,当事人即便赢了官司,恐怕也很难讨回什么钱,甚至还要支付额外的司法和律师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能做的恐怕只能是向大房东求情,希望大房东可以网开一面,允许自己在里面经营。

 

如果当事人能够向大房东证明自己是一个品格良好的租客,会好好准时交租,也会把物业打理、维持得很好,并且当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才会和二房东签了转租合同的,那么大房东也许会考虑把租约转给当事人的。

 

如果大房东还是不同意的话,在不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许可以有另外一个办法,就是把案件拿到法庭上去,希望法官可以帮助自己,判决大房东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应该终止和原先租客的租约,把店铺转租给自己。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情况,这中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大房东的律师费用,法庭的费用,当然了还有当事人自己的律师费用,恐怕都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了。

 

→ 那么说到底,当事人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麻烦?

 

这其实很简单,就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来走。试想一下,如果C当初在和P签合同之前,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对店铺和租约进行必要的调查的话,这些问题也许就可以根本避免。

 

C的律师应该可以看到,这类转租是需要大房东的同意的,而且需要有大房东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同时,C的律师也可以很轻易看出来,租约到底还剩下多少年,是否值得去购买。如果租约的时间不是很长的话,C的律师甚至可以要求P把租约延长之后再转租给自己。

 

C也许会因为委托律师多付出两千镑甚至是更多一些的费用,他却可以因此省去更多的费用和麻烦。他的生意也不会因此遭受干扰。

 

应该说,C还是比较幸运的。P没有消失,也没有破产。

 

否则的话,即使C有了法庭的判决,那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一张空白纸罢了。

 

→ 说到“转租”,都该注意些什么?

 

一般来说,在房东给出书面许可的前提下,租客是有合法权利分租或转租他们的承租物业的。

 

又或者,如果原本在租约当中就已经有写出有关“分租/转租”的条款,租客基本也是可以依照该条款来进行操作的。

 

但当然,如果租客在未经房东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房产转租出去,就可能违反了租约的规定,也就是违约

 

因此租客如果想要转租的话,一定要先仔细看清楚当初合同内容是怎么规定的,并且依照该规定来行事。

 

否则如果“违约”了的话,房东/大房东是有权利终止双方的租约,并且不将当初的押金退还给租客(也就是二房东)的。

 

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律规定,大房东方面是不能“无理”拒绝租客的转租请求;并且在大房东允许转租的时候,也不能无理要求像是调涨租金,或者对新来的租客提出更高的等附加条件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有类似情况希望询问我们,或者还有其他更多关于英国房产方面的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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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配偶签证(Spouse Visa)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该签证满5年转永居,这一点想必不少人都清楚。

 

在申请转永居的时候,当事人除了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满足了移民法所规定的财务要求、夫妻/伴侣关系真实性和延续性之外,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还得满足通过英语B1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要求。

 

同时,申请人也不能忘记,需要确定自己已经达到了“满5年”才能够去申请永居;当然了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前28天进行申请(也就是即将“满5年”的前28天内)。

 

但是如果提前超过28天,比如说是29天,那么就是不可以的,即便是只多了一天都是不行的,永居申请是可能遭到拒绝的。

 

丽莎最近一个案件中的客户,当事人就是属于配偶签转永居的情况。

 

该位客户来自马来西亚,他的太太是英籍身份。

 

为了方便称呼,我们就把这位客户称为小陈。

 

(注: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已经将相应个人资料予以适当修改,但不影响案件描述。)

 

小陈经过了配偶签证首签、续签,终于是等到即将能够申请永居的时候了。

 

由于之前的续签是由他们自己DIY办理的,所以打算转永居的时候,小陈也同样没有找律师,自己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就把申请递交上去了。

 

只不过小陈当时没有注意到的是,在他递交申请的时候,他实际上尚未满足“满5年”的要求,也就是他太早去申请转永居了。

 

同时,小陈当时也还没有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

 

可以预期的是,小陈的转永居申请失败了……

 

可是,当时负责审核小陈永居申请的移民局官员,可能是看在小陈既有个英籍老婆、又有个英籍孩子,他们一家人的关系紧密并且打算一直定居在英国;结果,移民官员就“好心”给了小陈特许签证(DL)。

 

也就是说,转永居没转成的小陈,反而得到了个特许签证;这说起来小陈似乎无需担心他的移民身份,因为有了特许签证他还是可以继续合法待在英国……

 

然而实际上,移民局这样的“好心”却反而为小陈的转永居之路添加了更多麻烦;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更多的“等待”

 

为什么这么说呢?

 

相信不少莎粉都了解配偶签证和特许签证之间的差别,简单点说,原本持有配偶签证的小陈,根据这个路径可以“5年”就转永居。

 

可是改拿了特许签证之后,他就必须等上10年才能够申请永居了,而且这还是从他开始“持有”特许签证开始算起。

 

也就是说,小陈还得再多等10年的时间!可在这之前的他,原本只需要再多等可能几十天的时间而已啊……

 

收到这样的结果后,小陈一家一时之间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而且小陈去问了个移民中介,对方也建议他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小陈并没有申请特许身份,他是完全可以拒绝接受的。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后来的签证自动取代先前的签证;也就是说小陈的配偶签证就在无形中被移民局取消了。

 

实际情况是,小陈的婚姻状况并没有改变。他仍然满足配偶签证的条件,移民局取消他配偶签证的做法因此是错误的。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因为在移民局做出决定的时候,小陈的签证还没有过期,哪怕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小陈也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小陈通过司法审核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可惜的是,司法审核一般需要在移民局决定的3个月内提出。

 

等到最后经朋友介绍,小陈找上我们的时候,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了。司法审核自然谈不上了。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陈的案件情况后,决定采取以下做法:

 

首先,我们先赶紧帮小陈递交配偶签证的续签申请,希望将小陈的特许签证改回配偶签证,也就是让他回到原本的配偶签5年转永居路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小陈原本的配偶签证尚未到期)。

 

不过当时申请的时候,由于小陈还没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所以我们尽可能地约最迟可以递签的时间,希望在这段时间内小陈能够把握拿到Life in the UK成绩。

 

这样的话一旦他通过Life in the UK,我们就可以再递交一个新的申请,也就是永居申请,来取代原本的配偶签续签申请,然后要求取消该续签申请,把原本的申请费用给要求退费回来

 

一来一往之间,不只能够帮小陈省下约两千镑的申请费,也能帮小陈争取他真正希望拿到的永居身份。

 

当然了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我们帮小陈申请永居时,已经确认小陈满足了“满5年”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条件。

 

接着需要指出的是,在为小陈递交申请之前,我们先写了封信给移民局,告诉移民局当事人(也就是小陈)并不希望拿特许签证,并且他之前的申请也完全没有透露出想要拿特许身份的意思,所以移民局给出这样的结果是不被(当事人)接受的。

 

同时我们在信中清楚解释了当事人的情况,要求移民局将小陈的身份改回原本的配偶签证路径,并告诉移民局,我们不久后将会为小陈递交配偶签证续签的申请。

 

所幸的是,在小陈自己的努力之下,他及时通过了Life in the UK考试,所以我们赶紧将他的申请改为配偶签证的转永居申请

 

并且在随申请一同附上给移民局的信中,我们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意向,强调当事人从来就没有同意或者表达过想要转成特许身份,移民局当初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最后,只通过3个月的等待,我们等到了移民局传来的好消息!小陈成功拿到英国永居身份了!

 

注:如果原本先申请配偶签证续签而没有及时在之后更换成永居申请的话,那么当事人可能就需要等上先是2个月,然后再加上之后6个月,总共约等上8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拿到永居身份。

 

通过这个案件,丽莎想在这边提醒申请人的是:

 

在做任何申请的时候,一定都要先了解清楚各个申请的要求,并且确认自己满足了相应的要求。

 

尤其像是上述小陈的情况,其实当事人最初的麻烦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多点耐心,等待达到了相关要求才递交永居申请的话(当然了还必须确保是在原本的签证到期之前),那么后续的麻烦本来是可以不必发生的。

 

另外还得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在小陈这个案件上,当事人对于我们律师的一定信任,也是促成案件最后成功的关键。

 

因为当事人愿意足够相信我们,愿意照着我们的指导来准备相应材料、递交申请等,最后才能在我们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合下,终于达到一个令当事人满意的最佳结果。

 

尤其是面对这种比较复杂的案件情况的时候,委托人的信赖与配合,往往都是代表律师最强的后盾,是我们的强心针。

 

必须说的是,案件最后能够成功,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委托人也绝对是功不可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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