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让您预判未来10年会发生的事情, 您有信心成功预判吗?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任何人都很难说这家公司会在10年后蒸蒸日上,还是濒临倒闭。

 

如果您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很不幸的是,公司在10年后破产了,然而破产清算人却来翻出10年前您派发的股息详情,要求退回这笔股息,您会作何感想呢?

 

没错,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的案件(BTI v Sequana)中,破产公司一方的清算人借“债权人义务”为由,要求退回10年前派发的股息,并且把官司一路打到英国的最高法院,受到法律界和商业界的广泛关注。

 

那么,最高法院最后站在哪一方?又是如何解释“债权人义务”?这一案件对于广大的董事群体而言,又有何借鉴意义呢?

 

 

案件背景:

 

2009年5月,AWA Ltd(下称“AWA公司”)向其母公司,也是其唯一的股东Sequana SA(下称“Sequana公司”)支付了1.35亿欧元的股息(当年5月的股息)。

 

虽然Sequana公司是AWA公司的母公司和股东,但是Sequana公司却欠AWA公司5.85亿欧元的债务(公司间债务),而这次所支付的股息就抵销了两个公司之间的部分债务。

 

然而,AWA公司在美国因河流污染问题,需要承担不确定的清理费用和损害赔偿,在支付这笔股息时还不确定未来是否有运营的风险和破产的可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AWA公司在2018年10月进入了破产管理阶段。

 

随即,BTI 2014 LLC(下称“BTI”)成为AWA公司破产后的受让人,负责接管清算AWA公司的团队,因此BTI也是本案中的上诉人。

 

BTI认为,2009年5月AWA公司向Sequana公司支付的1.35亿欧元的股息时违反了董事考虑其债权人利益的义务,想要从Sequana公司将这笔钱追讨回来。

 

于是,BTI将Sequana公司告上了法庭。

 

 

什么是董事需要考虑的“债权人利益”义务?

 

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1)条对董事职责的要求:

 

公司董事必须以他/她认为最有可能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以造福公司及其整体成员的利益,并需要做出如下考虑:

a)任何决定所带来的长期后果

b)公司员工的利益

c)需要促进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和其他方面的业务关系

d)公司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e)需要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

 

 

同时,在第172(3)条中还要求:需要公司董事在遵守法规或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在某些情况中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采取行动。

 

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的职责不仅存在于对公司内部的事务负责,还需要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做出考量。因为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在清算过后,公司债权人的还款优先权是排在首位的。

 

正是有了这样的法律要求,BTI公司才想据此追讨这笔高达1.35亿欧元股息,这样方可在日后的清算中有资金去支付排位靠前的债权人。

 

高等法院驳回,BTI继续提出上诉

 

BTI一开始来到英国高等法院提出索赔,但是被驳回了。

 

高等法院认为,在2009年5月AWA公司派发股息时,当时公司的情况没有达到实际的,或是说接近破产的程度。事实上, AWA公司真正进入破产阶段已经是2018年10月,这期间的时间跨度近10年。

 

并且AWA公司在当时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具有偿付能力,尽管长期而言存在负债,但在支付1.35亿欧元股息时这种负债并不是迫在眉睫的,并无短期破产风险,因此在当时没有触发公司董事对债权人利益的责任(因为任何公司董事都无法判断未来10年公司的情况),BTI要求追讨这一派发的股息并没有得到高等法院的支持。

 

然而,BTI并不认可这一结果,依旧认为AWA公司在当时的破产风险足以让其董事在做出派发股息时,应该考虑债权人的责任。他们没有这样做,因此就需要承担这个责任,BTI选择继续上诉,案件来到了英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如何审理此案?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公司董事是否存在债权人义务?

2.债权人义务触发的因素?

3.债权人义务的尺度范围?

 

对于这3个问题,我们来逐一回答。

 

1.公司董事存在债权人义务

 

众所周知,董事受托于公司,需要真诚地为公司的利益行事,公司的利益被视为等同于其成员的整体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利益应被理解为包括其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债权人义务是在公司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时承认债权人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或股份。一旦公司无法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或接近这种情况,董事在决定如何管理公司时应考虑其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公司董事的债权人义务首先得到确认。

 

2.债权人义务触发因素有一定范围

 

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不认可高等法院的判断尺度,最高法院不认同只有当公司处于迫在眉睫的情况,并存在实际的破产风险时才能触发债权人义务。

 

相反,最高法院认为的出发点是:

  • 当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资不抵债时
  • 可能发生清算或被接管时
  • 某一交易会使公司处于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公司董事的债权人义务将会触发。

 

3.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是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的。

 

这要求公司董事在做出决定时,时刻考虑对债权人的义务。一般来说,随着公司财务困难的日益严重,债权人利益的权重会增加。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问题的两极。当公司不存在债务时,股东的利是至高无上的,这是事情的一极。当公司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破产清算或被接管时,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市值。在种情况下,股东的利益也因此不再存在,债权人的利益才会变得至高无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利益应被解释为等同于其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这两者之间时,法律要求董事必须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具体变化的情况进行权衡。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资不抵债的清算或管理并非不可避免,股东的利益仍然相关,董事需要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公司的财务状况越不稳定,董事就越应该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在解决上述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之后,我们回到本案,那么2009年5月所派发的1.35亿欧元股息是否合法呢?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3章关于“分配”(distribution)的说明,可以认定当时AWA公司在派发1.36亿欧元股息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是合法分配股息的决定。其次,这次的股息派发是在其资产负债表基础上可分配的利润,并且不会因为股息派发而导致现金流破裂。

 

基于以上的判断:股息派发是合理合法的;并且股息的派发并没有直接导致公司的运营困难。根据最高法院对债权人义务、触发范围、权重的相关解释,最高法院没有支持BTI的说法,驳回了上诉。

 

 

丽莎小结:

 

其实,这一案件一直备受法律界和商界的关注,因为大家都想知道,最高法院最后要如何解释“债权人利益”的部分,并且,很多董事也想确认,自己10年前做出的股息分红,是否会因为现在公司进入清算了,而被债权人夺回。

 

在这里,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于那些严格遵循规章制度的公司董事来说,基本没有影响,也算是给广大的董事吃了一颗“定心丸”。不过,丽莎还是建议各位董事:

 

  • 董事需要围绕重大交易(例如,支付股息和并购)的决策都应妥善记录(请注意不要无意中夸大破产的可能性)。
  • 密切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确保董事能够更好地应对公司财务的动荡时期,并了解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 董事应考虑尽早寻求专业建议,这包括财务上和法律上的建议,如果贸然行事,可能需要对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 考虑来自股东的批准。尽管事情一旦涉及债权人义务,股东就无法批准董事的决定,但在此之前是可以批准的。因此,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好谨慎行事。
  • 董事应确保购买适当的保险。董事一直是一个“高危”的职业,在某些情况下,董事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可能会异常昂贵,个人责任也非常重大。

 

总而言之,当您作为公司董事,在帮助公司进行任何决策时,需要考虑公司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涉及和考虑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才能够规避日后所带来的风险和麻烦。

 

好的,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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