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位移民在英国触犯法律,负有刑事责任,那么在服刑结束后,是有可能被内政部直接取消身份,遣送回原籍的。

 

但在入籍之后,如果发生同样的事情,那么由于已经是英国公民,内政部也很难将其驱逐。

 

不过,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件(Hafiz Aman Ullah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中,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在入籍前犯了事,但在入籍后判了刑。

 

那么,内政部还能剥夺当事人的英籍身份吗?

 

 

案件背景:

 

案件的主人公Hafiz Aman Ullah(下称“U先生”)1979年11月出生于巴基斯坦。

 

2004年,U先生获得英国工签入境英国,随后在2009年获得了永久居留权。

 

2012年6月27日,U先生决定申请英国公民身份。同年9月18日,U先生的入籍申请获得通过。

 

但是在获得公民身份4周后,U先生被发现涉嫌参与高技术移民计划诈骗(Highly skilled migrant programme fraud)。

 

这在当时是一种移民诈骗,涉及创建虚假就业机会或自营职业记录,以此来提交虚假的移民申请。

 

涉案额达8万镑,被判51周监禁

 

2013年,U先生承认自己违反了《2006年欺诈法》和《2002年犯罪收益法》,并持有犯罪所得资产。

 

这些犯罪所得涉及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存入其银行账户的80,532.35英镑。

 

为此,U先生被判处51周监禁,罪名是持有犯罪所得资产,但他没有被判犯有欺诈罪。

 

2013年5月,U先生刑满后被释放,于同年12月离开了英国。直至2019年11月,他在试图入境英国时,被边境官员拦截。

 

 

涉嫌欺诈,内政部欲剥夺其英籍身份

 

根据归化入籍规定,要求申请人具有“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

 

在入籍申请表格(Form AN)中,同样一小节问题是有关“良好品格”的,其中明确询问申请人“是否从事过任何其他可能表明您可能不被视为品格良好的人的活动”。

 

而当时,U先生在此问题下的回答是“否”。

 

也就是说,在U先生申请入籍之时,他所在团伙的欺诈行为还未“东窗事发”,U先生也就“隐瞒”了这一点,并在此问题上选择了否定的答案。

 

但是,在内政部眼中,U先生的欺诈行为发生在其仍持有永居身份的期间,因此试图根据《1981年国籍法》第40(3)条,来取消U先生的英国公民身份。

 

在这一条法规中,允许英国内政大臣剥夺通过注册或归化方式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但前提是有确凿的证据来说明当事人曾有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而获得英籍。

 

在内政部看来,U先生是隐瞒了其诈骗行为,虚假陈述了自己具有“良好品格”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是违反《1981年国籍法》第40(3条)。

 

2016年3月3日,内政部向U先生在英国的地址发送了一封调查信,告知U先生内政部正在考虑剥夺其英国公民身份,要求U先生在21天内对其指控作出回应。

 

次日,根据皇家邮政的追踪服务显示,这封信被一个使用“Ullah”名字的人签收,但内政部并没有在21天内收到任何回应。于是在4月1日,这封信被重新寄往另一个地址,同样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应。

 

2016年7月14日,内政部正式决定根据上述法律剥夺U先生的英籍身份,并给出了以下理由:

  • 根据定罪书,U先生拥有犯罪财产的行为从2010年1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12年3月5日,这意味着U先生在申请英国公民身份之前就已经参与了犯罪行为。
  • 在2012年6月27日U先生提交的入籍申请表中,U先生在“良好品格”相关问题中,表示自己没有从事任何有可能表明自己不具备“良好品格”的事情。
  • 如果U先生在入籍申请中披露了他参与犯罪活动的情况,那么他的英国公民身份申请就不会成功。

 

 

U先生重新入境被拦截,直接上诉内政部

 

自从2013年12月U先生出狱后,就直接离开英国前往美国,并且在美国生活了6年。

 

2019年11月24日,U先生在北爱尔兰的贝尔法斯特码头被拦截,此时他在贝尔法斯特开往伦敦的大巴上,准备通过渡轮前往大不列颠岛。

 

但此时距离内政部通知U先生被剥夺英籍的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时间,在贝尔法斯特被拦截后,U先生立即被拘留,并且面临着遣送。面临这样的情况,U先生选择直接向初级移民仲裁法庭提出上诉。

 

初级移民仲裁法庭在2021年2月22日开庭,并在2021年3月4日宣判。

 

初级移民仲裁法庭认为,U先生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他提交入籍申请表格时,U先生确信自己提交的是正确的答案。法庭也认为他没有不诚实。

 

并且,内政部在当年的申请中,也并没有质疑或调查U先生“良好品格”的真实性。

 

内政部反诉成功,U先生再次上诉捍卫身份

 

尽管U先生在初级移民仲裁法庭这里取得了胜利,但是内政部随即开始反诉,将案件提交到了高级移民仲裁法庭。

 

高级移民仲裁法庭认为,初级移民仲裁法庭的事实认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高级移民仲裁法庭在没有听取任何进一步证据的情况重新作出了裁决:U先生在申请入籍时表现得不诚实,并认为内政大臣的决定不存在法律错误。这一点从他后来对自己的刑事指控认罪伏法的行为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认证,也就是他早就在入籍前就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了。

 

听到这样的结果,U先生选择继续为自己的身份而战,将案件上诉到了上诉法院。

 

2024年3月6日,上诉法院作出了判决:推翻了高级移民仲裁法庭的裁决,同意初级移民仲裁法庭的判决不存在法律错误。

 

上诉法庭认为:U先生的罪名不需要任何“不诚实”的心理因素。这也就是说,他是否对自己的罪行认罪和是否诚实是没有关系的。他对指控认罪了,也并不能说他是不诚实的。当他在入籍申请表中的“良好品格”问题中选择“否”时,可以认为他并非不诚实,并且内政部此时也未能提出质疑。

 

当然,这和当时的U先生宣判的罪名有很大关系,U先生所犯的并非是欺诈罪而是持有犯罪所得资产罪。因为仅仅是持有,没有参与诈骗的话,U先生在当时如何得知自己接收的款项是违反“良好品格”的呢?那么他当时申请时所填写的“否”,并不能说明他的“不诚实”。

 

除此之外,上诉法庭还强调了交叉询问的重要作用,指出内政部曾有6次能够质疑U先生是否诚实的机会。上诉法庭拿出此前的判例(TUI v Griffiths),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决定不就某一重要问题进行交叉质证,TA的证据应被驳回。

 

因此,U先生最终保住了自己的英籍身份,内政部在这场拉锯战中失败了。

 

 

丽莎小结:

 

其实,像U先生这种情况的确是非常少见的,毕竟U先生的案件具备一定的独特性。

 

就《1981年国籍法》第40(3)条而言,这一条款的实施一般要分为3个阶段:

 

首先,内政部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通过不诚实的行为而获得的,比如,欺诈、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手段。

 

其次,申请人有责任提出至少看似合理的解释,以反对内政部的举证。

 

最后,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内政部就必须证明在权衡可能性后拒绝该解释的理由或证据。

 

在本案中,虽然这一个过程被拖延了近8年的时间,但归根结底还是在证明U先生在申请国籍之初到底有没有“不诚实”,到底能不能算作“良好品格”的申请人。

 

而内政部的最终败诉也说明,假若内政部在申请中没有质疑过申请人的“良好品格”的情况,那么假若申请人日后被判刑,内政部是有可能无法剥夺申请人的英籍身份的。

 

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极其特殊,并非人人都能够适用的。

 

但是,经由此案件后,内政部有可能加强对“良好品格”的考察,或是在这方面审核流程中作出一定的改善,以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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