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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如今,英国有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居住者,这些外地人可能在英国结婚,然后因为工作、家庭关系或其他个人原因而迁往海外。所以,如果双方在另一个国家生活时婚姻破裂,那么根据他们的情况,他们可能在海外而不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离婚。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来了,如果他们不太满意海外对于双方财产的安排,或者说,海外法院无法裁决他们在英国的财产,那可怎么办?在海外离婚后,可以在英国提出经济索赔吗?

 

 

在海外离婚,可在英国提出经济索赔吗?

 

通常情况,如果您已在海外提起离婚诉讼,您的离婚任何财务安排都应按照该国司法管辖区的要求来处理,因为他们需要根据该国的婚姻法来安排和处理任何一方的财务索赔。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您在海外离婚,您仍然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提出财务索赔的。比如说,您已获得因海外离婚而产生的经济裁决,但是海外司法管辖区无法对您在英国的财产提供规定或者做的财务规定不太充分,那么,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可能会允许您在这里提出索赔。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国外需要就英国养老金制定养老金分享令,英国养老金提供者通常需要英国法院的支持命令才能在国外执行命令。

 

 

您可以根据什么法案提出索赔?

 

1984年《婚姻和家庭诉讼法》第III部分规定了在海外离婚后,夫妻在英国提出财务索赔的规则。因此,它们通常被称为 “第三部分” 索赔。

 

以前,这些经济索赔的申请非常罕见,因为英国法院不愿意给所有人都提供第二次机会,这样的话不太严肃,浪费法律资源。打个比方,如果夫妻俩已经选择在中国离婚了,只因为不满意中国法院的财务安排做法,又要到英国再来闹一次,那大可不必。然而,由于现在许多英国居民都过着跨国生活,这些申请的出现确实比以前更加频繁了。

 

此外,英国法院确实也逐渐发现,并非所有国家/地区都允许离婚夫妇获得合理的经济资助。有时,配偶一方可能在离婚时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助,或者提供的补助完全不足。一些国家还存在一些骇人听闻的不公正现象。该法的目的是帮助纠正这些情况并为这些国际家庭实现更大的公平性。

 

申请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现在,如果一方返回英格兰和威尔士并希望解决该国的财务状况,则可根据1984年《婚姻和家庭诉讼法》的第 III部分这样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

  • 婚姻已被解除或废止,或婚姻双方已在海外通过司法或其他程序合法分居
  • 离婚、废止或合法分居有权被承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效
  • 您一定没有再婚
  • 您必须与英国有足够的联系(这一点很重要)

 

什么是与英国的充分联系?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证明您与英国有足够的联系:

  • 在海外离婚或申请时,您或您的前配偶必须居住在英格兰(即您认为它是您真正的家)
  • 你们中的一人必须在外国离婚生效之日前12个月或申请之日之前12个月内习惯性地居住在英格兰(即您的生活主要以这里为基地)
  • 你们以前在这里的婚姻住宅,其中一人必须对这套房产拥有权益,权益可以是实益权益,因此您的名字不一定需要出现在法定所有权上

 

这些标准目前不受英国退欧的影响。资格标准是有限的,因此您需要确保在开始申请之前能够证明您是有资格申请的。如果您不认为英国是您真正的家,并且您居住在国外而且在英国没有婚姻住宅,那么您可能很难确立管辖权。

 

 

法院在做决定前会考虑哪些因素?

 

英国法院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认真考虑在这里授予离婚夫妻经济安排是否合适,这些考虑包括:

 

第一,当事人与英国的关系。

 

如果与英格兰的联系很紧密,则可能适合在英格兰时作出裁决。如果联系不是那么牢固,并且已经可以论证当事人通过海外离婚拿到了足够的经济支持,那么将第II部分用作简单的“补足”是不合适的。英国法院可能作出比海外法院更大经济裁决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在这里做出命令是合理的。

 

所以,法院会认真审查当事人与英国的关系,尤其是:

1、婚姻双方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联系;

2、这些当事人与婚姻解除或废止所在国或他们合法分居所在国的联系

3、这些当事人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联系

 

第二,申请人已获得的经济安排是否足够

 

英国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授予经济援助。立法规定了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法院必须要看看当事人是否已经尽最大努力在离婚国家/地区寻求合理的经济支持了。如果合理的话,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是不会充当海外国家“上诉法院”的角色。

 

第三,可执行性

 

根据第III部分作出的命令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的程度。比如说,自离婚、废止或合法分居之日起经过的时间长度,这样的时间是否还适合?

 

法院可以下达哪些命令?

 

法院可以做出与英国离婚类似的命令;财产转让或出售、一次性付款、您和子女的赡养费以及养老金共享令。它也可以发出限制资产处置的禁令和/或搁置另一方配偶的经济索赔要求的资产转移。

 

请注意,在海外离婚后在英国提出财务索赔算是家庭法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如果您的情况可能确实需要,那么我们建议您尽早向专业的国际家庭法律师寻求法律建议。如果您有相关疑问,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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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人持有加密货币(如:比特币),它也慢慢开始进入一些离婚案,分割婚姻期间的比特币资产也成为离婚案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

 

离婚本来就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加密货币的介入更是火上浇油,由于这些货币的波动性很大,离婚夫妇很难对其进行准确估值,以至于分割资产变得很困难。同时,比特币的隐秘性也提供给许多离婚夫妻私藏资产的机会。这些年,比特币成为离婚夫妇争议的新来源,让这些案子变得很棘手….

 

 

男子被命令分给前妻500万英镑

 

来自旧金山一对富有的夫妻Erica和Francis离婚时,因子女抚养费、丈夫公司利润以及他们价值360万美元的房产争吵不休,整个离婚案足足扯了八年,几乎和他们的婚姻一样长。

 

据媒体称,这对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法庭之争是关于他们丢失的数百万美元加密货币。

 

Francis是一名技术高管。2013年,他和妻子分居之前偷偷购买了1000多个比特币,虽然在一家著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倒闭时损失近一半的资金,但它的价值还是很高。在办理离婚时,Francis并没有在财务表上披露他的这些比特币投资,被他的妻子告上了法庭。

 

经过三年的离婚诉讼,旧金山上诉法院在2020年做出裁定,Francis先生未能正确披露他的加密货币投资,需要受到惩罚。此外,这些投资的价值已经增加了,法院命令Francis必须要将剩余的比特币中超过600万美元(500万英镑)交给他的前妻Erica。

 

据说,在美国的法律界,Francis的案子是非常重大的比特币离婚案,也是当地家庭法院第一次把比特币纳入财务安排中的中。

 

 

比特币离婚案越来越多

 

这对夫妇的案件发生在2013年,所以比较罕见。然而,随着加密货币获得大众接受,这种婚姻纠纷在近几年变得越来越普遍。

 

加密货币是一种在去中心化系统中以电子方式创建和持有的数字资产,最出名的就是比特币——这意味着没有个人或管理机构控制或监管它。它没有物理形态,只存在于网络中。交易和账户是伪匿名的,通常不与任何现实世界的实体相关联,因此,它比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更难追踪。

 

一份数据显示,英国约有230万人拥有加密资产。加密资产不再是少数人的“利基”投资,它们已成为主流,并将继续存在。它们可以包括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不可替代的代币(称为NFT)和许多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因此,这些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才会变得普遍。

 

丽莎律师行家庭法律师张昕蕾称,在英国,加密货币与任何其他离婚资产一样,将根据案件事实予以考虑。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以协助讨论如何分配婚姻财产以实现公平。这在原则上似乎很简单,但在处理加密货币时确实存在许多挑战。

 

“我们最常看到的,有钱的一方为避免自己的钱被前任瓜分,他们试图将一些财产藏在加密货币中,这样在最后分割财产的时候,他们就可以支付给伴侣少一些资金。

 

由于大家对加密货币还没有全面的认识,所以在披露过程会比较容易混淆。一旦一方想通过加密货币来隐瞒自己的资产,那么,他们可能会想一些办法掩盖这方面的消息。

 

另外一个方面,由于它的隐秘性,追踪其价值会有些困难。如果加密货币转移到在没有确凿的证据,几乎不可能将它和个人联系起来。加密交易中缺乏中间人,不像现金,也缺乏书面记录。之前我们遇到一个案子,女士试图追踪她丈夫的比特币资产花费了许多资金。”

 

 

离婚处理加密货币有哪些挑战以及该如何处理?

 

在文章的最后,张律师给大家讲讲在离婚时处理加密货币的挑战以及相关的建议。

 

挑战一:披露

 

在考虑离婚过程中的资产分割时,通常的第一步是披露、以及与您的伴侣交换完整的财务信息。律师在不知道您和您的伴侣拥有哪些婚姻资产的情况下,通常不可能就离婚协议提供准确的建议。

 

最近的判例法发现,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加密资产应被视为“财产”。因此,这种性质的资产很可能会由法院以与其他资产类似的方式处理,例如您的家庭住宅或储蓄账户。因此,您或您的合作伙伴拥有的任何加密资产都应该完整披露。

 

目前出现的困难是加密资产没有实物存在。所有加密货币都保存在“区块链”(一种去中心化的分类账)上,因此,所有者能够确保匿名。这使得他们难以追踪/更容易隐藏,对那些意图在离婚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状况印象的人极具吸引力。

 

因此,一方可能还希望处置加密资产以扭曲其财务状况。您的前伴侣可能认为,通过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他们的加密货币,他们不必在整体财务结算中考虑这一点。如果是这样,当事人可能需要考虑冻结您前伴侣的虚拟投资组合,直到财务补救程序结束。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来完成,并确保您的伴侣不会在您的资产权益实现之前耗尽资产。

 

同时,您需要及时和律师交谈,律师需要对这些资产的存在保持警惕,并且通常需要联系这个行业的专家对财务状况进行法证分析。需要对披露过程给予额外考虑,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挑战二:评估资产

 

披露过程完成后,夫妻双方需要开始对每项婚姻资产进行估价。通常鼓励各方就资产价值达成一致,但如果不可能,可以指示专家提供估值。例如,双方可能无法就家庭住宅的价值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联合指示一名测量员向双方提供一个数字,用于正在进行的谈判。

 

加密资产的困难在于它们的价值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这可能每天都在变化,而且市场比大多数其他投资波动性大得多,比如它可以在短短一个月内价值暴跌90%。这对离婚诉讼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当涉及加密资产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市场的任何变化迅速采取行动,并立刻联系律师了解这将如何影响资产分割。可以获得专家报告来评估加密资产的价值,但很明显这需要不断审查。 加密货币的性质可能难以评估,而且形势在不断变化。重要的是要及时了解有哪些选择,以确保您在离婚后获得公平的资产分配。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疑虑,请进一步与丽莎律师行联系,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团队会给予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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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身份的问题,我们之前有推出过一个影片关於在英国出生的孩子,移民身份是怎样定义的?想要重温的可以直直接使用YouTube观看: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bSQGzVt4OM&ab_channel=%E9%BA%97%E8%8E%8E%E5%BE%8B%E5%B8%AB%E8%A1%8C

 

今天,我们将会对这个话题进行一个延伸讨论,解释在移民法下,在英国出生并生活的孩子,是否就一定能取得合法身份?孩子身份和父母身份的关系在哪?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孩子身份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在英国出生和生活,也不一定能申请身份?》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孩子身份”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如果对于视频内容,英国法律的更多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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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莎粉周五好,欢迎点击《丽莎商法快讯》,本周需要重点关注的英国商业、商法信息有:

  • 英镑创下2020年最大月涨幅!
  • 汇丰将关闭114家分行,裁员200名高级经理
  • Next再次大手一挥,3400万镑收购Joules
  • 超5亿用户数据泄露,Mate被罚2.65亿欧元
  • 英国数字市场监管机构23年10月上马
  • HMRC修订公司用车新燃油费率
  • 苏纳克:中英黄金时代已结束,中广核被迫退出英核电项目

 

 

→英镑创下2020年最大月涨幅!

 

12月1日,英镑兑美元的汇率实现了自2020年7月以来的最大月涨幅,上涨了约5%。

 

尽管英镑的表现不错,但是分析师认为,11月的表现更多是因为美国经济的问题,而不是英国自身的情况致使英镑上涨。

 

也就是说,全球的货币大多因美元的贬值而提升,英镑并不是表现最为出色的一种货币。在全世界交易量最大的10种货币中,英镑的升值速度仅排名第9。

 

 

表现最好的是新西兰元NZD(涨幅为8.42%),其次为日元JPY(涨幅为7.72%),次之为澳元AUD(涨幅为6.12%),人民币并不在此列。

 

此前,美联储通过加息导致全球的美元资产回流美国,提振了美元涨势,但是由于美国10月的通胀率下降导致人们押注美联储将会放慢加息步伐,引发了美元国债收益率和美元指数自2010年以来的最大跌幅,而这两个指标衡量美元对其他币种的汇率。

 

而英国这一边由于市场看好秋季声明(Autumn Statement)的政策,产生了相对积极的心态,但是英国的通胀仍是一个问题,预计英格兰央行会在12月15日的货币政策会议上选择继续加息,外界预测将会加息50个基点。

 

但是这样一来将会收缩英国经济,在英国经济步入衰退的情况下,英镑目前的提振在未来可能不是常态。

 

 

→汇丰将关闭114家分行,裁员200名高级经理

 

本周,总部位于英国的汇丰银行表示,将从2023年4月起,逐步关闭英国的114家分行。

 

汇丰银行表示,由于新冠大流行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办理业务,根据数据统计,在过去5年中,四分之三即将关闭的分行客流量减少了一半。

 

同时,关闭分行能够削减运营成本。

 

但是,关闭分行的举措势必会使得一些不会使用网络银行的老年群体、残疾人和弱势群体在办理业务时更加麻烦,并且还会造成裁员的现象。

 

汇丰银行表示,此举将有100人失去工作,但是会投资更新剩余的327家分行。

 

其实,这不是汇丰在近期第一次宣布关闭分行了,早在今年3月,它曾表示将会在今年秋天之前关闭69家分行。

 

不仅是汇丰,自2015年以来,NatWest银行已经关闭了1,200家分行,Lloyds银行已经关闭850家分行,Barclays已经关闭了960多家分行。

 

除了关闭分行,汇丰还打算在全球范围内裁员2,00名高级运营经理,其中大部分位置为各地区的首席运营官(COO),汇丰试图精简其管理队伍。

 

除此之外,汇丰已经同意出售其加拿大的业务,并且很有可能退出其在新西兰的业务。

 

不难发现,关闭分行,全球裁员,出售业务,这都是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汇丰首席执行官诺埃尔·奎因表示,汇丰银行已经确定明年将会额外削减17亿美元的成本,因为它正在实现成本上涨不超过2%的总体目标。

 

但是在通胀压力巨大和经济环境下,这样的计划显然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但是面对最大股东——中国平安的压力,这是在所难免的。

 

甚至在早前的报道中,汇丰银行有可能会从伦敦金丝雀码头金融区总部——其标志性的摩天大楼中搬出。

 

→Next再次大手一挥,3400万镑收购Joules

 

上个月,英国最大服装零售商之一的Next以340万的价格收购了由华人创办的线上家居企业——Made.com,丽莎也曾与大家分享了相关信息,想要查看详情的莎粉,请点击这里。

 

本月,Next再次进行扩张,以3400万英镑的现金收购了Joules商店的大部分资产,新公司中,Next占股74%,Joule持有剩余股份。

 

当然,Joules将会使用Next的技术,使其Total Platform满足在线销售、网站、仓储和分销需求。

 

Next在其声明中表示,这笔交易约使得100家Joules商店继续营业,不过会关闭24家门店,其中19家将会立即关闭。

 

这也会使得总共有1,600名员工的Joules立即裁员133人。

 

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家庭能源账单的飙升致使消费者控制支出,英国的零售商正在苦苦挣扎,被Next收购的Joules和Made.com就是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的知名企业。

 

 

→超5亿用户数据泄露,Meta被罚2.65亿欧元

 

时局不利,Meta(Facebook、Instagram和Whatsapp的母公司)在爱尔兰遭遇天价罚款——2.65亿欧元(19.47亿人民币)。

 

而且原因是Facebook未能严格遵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保护措施要求,致使超5亿用户的个人数据泄露。

 

由于Meta将欧洲公司总部设置在爱尔兰,因此本次的调查是由爱尔兰当局的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发起的。

 

经过调查发现,由5.33亿Facebook用户的个人信息曾出现在了一家黑客网站上,其中包含这些用户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这说明Meta没能做到对用户数据的严格保护,这也是GDPR出台以来,罚款数额第三大的罚款。

 

对于Meta来说,公司当前面临现金流危机,股票市值也大幅缩水,这一调查结果和罚款金额无疑是雪上加霜。

 

→英国数字市场监管机构23年10月上马

 

本周,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的新数字市场监管机构(DMU)将于2023年10月正式启动。

 

自 2021 年 4 月以来,CMA 一直以影子形式运营DMU,但它需要立法才能完全有效。

 

根据《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DMU将有权对那些大型科技公司指定为具有“战略市场地位”——这意味着至少在一项活动中具有实质性和根深蒂固的市场力量。

 

这些公司(预计将包括亚马逊、苹果、谷歌和Meta等公司)将受到量身定制的行为准则的约束,这些准则将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概述他们在与客户和企业打交道时应该如何行事,不遵守规定将导致潜在的巨额罚款。

 

除此之外,DMU还可以采取有利于竞争的干预措施,以解决市场力量过大的情况。

 

这样一来,英国既有了专门处理数字市场的监管机构,在退欧之后有了相关领域的专门监察和执法机构,进一步奠定其在数字市场中的监管能力。

 

 

→HMRC修订公司用车新燃油费率

 

本周,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修订了公司用车燃油费率,将从2022年12月1日起适用。

 

一般来说,这一燃油费率仅适用于使用公司汽车的员工,在以下任一情况下适用这一费率:

  • 报销雇员乘坐公司汽车的商务旅行费用
  • 需要雇员偿还用于私人旅行的燃料费用

 

对于报销雇员使用公司汽车的旅行费用:如果支付的里程费率不高于公司汽车发动机尺寸和燃料类型的咨询燃油费率,则没有应税利润,也无需支付1A 级国民保险。

 

对于雇员偿还用于私人旅行的燃料费用:如果正确记录所有私人旅行里程并使用正确的费率(或更高)来计算雇员必须向您偿还用于私人旅行的燃料,则不会收取燃油福利费用。

 

请注意:自新费率适用之日起,您最多可以使用1个月之前的费率。

 

→苏纳克:中英黄金时代已结束,中广核被迫退出英核电项目

 

在11月28日的一次演讲中,英国首相里希·苏纳克(Rishi Sunak)表示:中英之间所谓的“黄金时代”已经结束。

 

这一说法是英国前任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在2015年时,对中英关系的描述。

 

但当英国首相明确表达这一观点时,意味着以后两国在官方上的合作将会减弱,对民间的贸易往来也会有影响。

 

再此消息发布的同时,英国政府还强制让中广核(CGN)退出英国Sizewell C的核电项目。

 

但由于中广核此前已经竞标,这时英国政府单方面毁约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唐宁街拒绝透露买断中广核的成本。

 

在中广核退出后,意味着英国政府在Sizewell C项目的持股比例为50%,法国能源巨头EDF持股比例为50%。

 

Sizewell C的预计装机量能够为600 万户家庭供应电力,并帮助保护英国免受能源市场波动的影响。

 

政府的投资用于该计划的早期开发,该工厂预计需要10 年时间建成,成本在20 至 300 亿英镑之间。

 

好的,本周的《丽莎商法快讯》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英国公司法、英国跨境电商方面的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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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移民文章中,我们提到了内政大臣布雷弗曼(Suella Braverman)对于创设难民”白名单“的计划。今天我们接续这个话题,来聊聊目前这个”白名单“究竟是如何运作的。

 

其实最早呢,英国有关”白名单“的政策,开始于1996年。中间经过几番”改版“后演变至今,最近的版本应该要属《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的Section 94为主。

 

而也就是在《Section 94》当中,可以很清楚地看见被列入所谓”白名单“的国家/地区(甚至人群)都有哪些。(详细清单可参考周四文章:《英国将设难民白名单: 来自“安全”国家, 加速遣返!》)

 

那么,当一个人是来自/属于”白名单“上的类别时,这个人的难民申请就会被推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并且该申请将会被”Certified“(以此认证/判定;不过不会有所谓的”认证“文书)。

 

在这里,相关法规是说——当申请人来自/属于”白名单“国家/地区/类别时,移民局就需要将该申请”做出(上述)认定“(Certify);除非,申请人能够满足(证明)其申请并非”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Unfounded)的。这个过程,我们一般称之为”可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意思是说,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去为自己辩护,以上移民局直接要做出的”推定“是不可以适用在当事人本身的案件(也就是依”个别“案件而定)。

 

 

→ 那么”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又是怎么被推翻的?

 

在这方面有一个比较显著的判例(ZL and VL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03] EWCA Civ 25)。当时在该案中,负责裁决的上诉法院就指出:”如果一个难民申请——不能在任何合法的观点上成功,那么该申请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或者,可以这样解释:”如果该申请能至少‘在一个合法论点/事实’上成功,那么该申请就不能够被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也就是说,一个难民申请必须是”基本上没有成功的机会“了,才能被认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再进一步说,如果说申请人在难民面试时所描述的内容,移民局的面试官员认为听起来很古怪或不太可能的话,一般也不至于直接导致申请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而是说,只有当面试官员确信,没有任何人会相信申请人的故事时,才可以将该申请/案件”Certify“(认定)为”明显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基于该申请”缺乏可信度“的理由。

 

这么看来,申请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申请并非”明显没有根据“,并不是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其裁决或者说判断的”标准“是比较高的(不是单纯依靠”起疑“就可以对申请人”Certify“的)。

 

此外,就申请人本身而言,即便是来自于一个对大多数人来说,普遍认为”安全“的国家/地区,并不等于该国家/地区对于申请人”个人“而言,就一定是安全的(可能因为个人的情况,使得当事人在该国家/地区并不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会说,对于属于”白名单“申请人,其申请就一定是”Clearly Unfounded“的假定,基本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也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认为自己应该被”Certify“的话,在申请的时候就应该去说明,为什么他/她来自的国家/地区,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安全的,可是对于当事人本身而言,却并不安全。

 

最后,在ZL and VL的案件中,上诉法院也给出指示,表示当移民局在考虑个别案件时,应该采取以下程序:

  • 考虑申请/案件的事实实质和细节;
  • 考虑案件(内容)本身与已知背景数据的关系;
  • 全面考虑其内容是否能够相信;
  • 如果不能的话,那么是否部分内容是可以相信的;
  • 考虑如果最终全部或部分被相信,这是否和《难民公约》相容而不违和。

 

从本质上讲,当移民局在考虑这类申请的时候,是需要做出全面性的考虑的。而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说,一个人的申请直接就该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

 

 

→ 那如果申请真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了,后续会怎么样?

 

当移民局认定当事人的申请为”Clearly Unfounded“之后,当事人是无法上诉的(因为没有上诉权)。

 

(其实在过去,申请人是可以在境外上诉的,也就是”先遣送,后上诉“。)但这一规定自2022年6月28日起《2022年国籍和边界法》生效后,该法的Section 28就将原本仅存的”有限保障“给移除了。

 

当然,对于被判定为”Clearly Unfounded“后的最坏情况,就是当事人之后被遣返回自己原来的国家/地区。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的是,即便移民局不给上诉权,也不代表当事人就完全不能挑战他们了。当事人还是可以提出”司法审核“,去挑战移民局给出的”Clearly Unfounded“决定。

 

 

→ 最后,内政部若真想”加速处理“(Fast Track),合法吗?

 

简短的答案是——”合法“。也就是法律上来说,他们是可以这样做的。

 

首先,就《难民公约》的角度来看,只要英国政府能够相应的”程序/流程上的保障“,行使”加速处理“(Fast Track)就不会有违《难民公约》;其次,英国政府在过去也不是没有做过”Fast Track“,只不过后来相关政策在2010年11月的时候,被当时新上任的保守党政府给废除了。

 

2008年的一则相关判例(Saadi v United Kingdom (App no 13229/03)),最终也证实了”Fast Track“政策的”合法性“(但要注意的是,当时英国政府会赢该官司的原因,是在于他们的相关政策中,有给予适当的”保障措施“;包含拘留中心提供完善的设施、医疗,而且最重要的——免费法律援助)。

 

这也就是说,到了現在的内政部如果想要”重启Fast Track“也不是不可以;可是政府应该要确保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否则的话,其”合法性“恐将备受挑战。

 

丽莎结语:

 

其实,在目前英国的难民申请延迟问题如吹气球般严重的情况下,Fast Track(加速处理)可能不完全是一件坏事。只是说,我们认为英国政府可以把”加速处理“用在对的地方。

 

比如说,对于基本”非常确定“的难民申请,可以通过如”快速通道“(Fast Track)的方式,让申请人们能够更快拿到身份。这么一来,也是一种有效率处理难民案件积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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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媒的最新报道,内政大臣布雷弗曼(Suella Braverman)又对难民们”动脑筋“了!

 

这一次,布雷弗曼想要搞个”快速遣送“通道(Fast-track removal)。而内政部想要下手的对象,则是那些他们认为”来自‘安全’国家“的难民(俗称”白名单“-White List)。

 

意思是说,布雷弗曼想要创建一个”白名单“。而这个”白名单“将列出一些英国内政部认为是属于”安全“的国家。

 

这么做的目的是,如果有难民申请人是来自”白名单“上的国家,他们的申请将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毫无根据“(Unfounded);除非,申请人能够提出非常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情况是和内政部原本所认定的”完全相反“。

 

《泰晤士报》甚至指出,对于这些来自”白名单国家“的申请人,内政部打算不给予”上诉权利“(No right of appeal)。这表示,如果届时申请人想要挑战英国移民局的”拒绝“决定的话,基本将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司法审核的程序,才可能向移民局提出挑战。

 

消息指出,内政部的这项计划,预计将能使他们未来在处理来自”白名单“国家的难民申请时,只需要花不到10天的平均审理时间。

 

此外,在内政部的计划当中,他们还想要借此再进一步打击英法海峡偷渡问题。

 

也就是说,当有来自”白名单国家“的申请人冒险乘小船穿越英法海峡而来时,他们甫一上岸,就会被送到位于肯特郡的曼斯顿(加速)处理中心-Manston processing site;或者其他的(短期)接待中心。这是因为,这些当事人的难民申请将会被加快处理。

 

而想当然,这里所说的”加快处理“自然不是指更快拿到身份;而是想要”加速“整个移民遣送的流程。

 

目前,英媒声称”白名单“上的国家将会包含阿尔巴尼亚(Albania)——这类在今年的前9个月被发现,穿越英吉利海峡的人数,超过了三分之一的占比。

 

内政部的发言人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已经明确表达,我们将尽我们所能地继续使用任何我们能够用的办法,去阻止非法移民;这包括将那些无权留在英国的人,送回他们的祖国。

 

我们通过与许多国家/地区签订的正式和信息互换协议,来遣返非法来到英国的人,并且我们一直在寻找方法来加快遣送的速度,并改善英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遣送流程。“

 

 

→ 等等,可“白名单”真的是个新概念吗?

 

事实上,创建”白名单“并不算是布雷弗曼神来一笔的新点子。”它“早在《1996年庇护和移民法》Section 2生效以来就一直存在。根据官方最新统计数据,最近一个年度有1,068起难民申请的移民局审理结果,是和申请人来自”指定安全国家“(Designated Safe Countries,也就是官方认定的”安全国家“)有关。

 

这当中,更有大约三分之一的案件,最终被移民局认定为”显然没有根据“(Clearly Unfounded)。

 

换句话说,所谓的”白名单“即便是现在,也是和其他为人所熟知的难民审理程序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效力。

 

只不过目前来说,理论上”白名单“虽然存在,但在实际操作上,由于近年来难民审核的速度非常地慢,才会导致大家可能很少见到——由”白名单“所导致的申请结果。但其实,这只是总体来说,难民申请出结果的周期已经拖长很多。

 

尤其,近年来如果一个人是来自于”白名单“上的国家/地区,那么当事人的难民申请通常都要等上好几年,才可能等来移民局的结果。

 

可能也就是因为这样,才会构成目前大家会以为”白名单“尚未存在(或甚至从来就不存在)的误会。

 

 

→ 那什么才是”新“的?

 

而所谓”新的“,则是指内政部想要进一步针对这些”白名单“申请,加速整体流程(Fast-tracking)。这基本是回归到过去2000年时期,当时的英国政府对待”白名单申请“的操作方式。

 

除了说,当时的英国政府有对于那些被拘留以进行”快速处理“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这到了布雷弗曼这边,似乎是只想”取其精华“;也就是保留”加速处理“,但不愿提供额外支援/资源。)

 

可想而知,若之后布雷弗曼真这么做了,恐怕又会导致已经漏洞百出的难民系统,产生出更多的弊病。

 

还有一个有趣的点是,内政部之所以想出这个”计策“,是想要更有效解决”英法海峡偷渡“的问题;比如来自阿尔巴尼亚的移民就首当其冲。可事实上,阿尔巴尼亚早就自2004年4月1日起,就已经在所谓的”白名单“当中了。

 

所以这一点可能又更加证明了,或许目前内政部的目的,主要并不是在于创建这个”白名单“;而是说有了这个名单以后,他们想要怎么做、想要如何采取进一步的手段,去达到他们”遏止“或者说”加速遣送“非法移民的最终目的。

 

当然了,这当中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内政部可以藉由这次的机会,再添加更多国家/地区至”白名单“当中(毕竟,这份名单恐怕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

 

 

→ 最后,在目前的法律下,哪些国家/地区列于”白名单“中?

  •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 牙买加
  • 马其顿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玻利维亚
  • 巴西
  • 厄瓜多尔
  • 南非
  • 乌克兰
  • 印度
  • 蒙古
  • 加纳(针对男性申请人)
  • 尼日利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冈比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 肯尼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 利比里亚(针对男性申请人)
  • 马拉维(针对男性申请人)
  • 马里(针对男性申请人)
  • 毛里求斯
  • 黑山
  • 秘鲁
  • 塞尔维亚
  • 塞拉利昂(针对男性申请人)
  • 科索沃
  • 韩国(南韩)

 

需要补充的是,从以上列出的”白名单“内容可以看出来,目前名单中可以是列出一个国家/地区,或是某类群的人;例如上面好几个国家/地区中,就有指出是针对男性申请人。也就是说,对于”白名单“的定义不仅仅是限于”国家/地区“的狭窄概念而已。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丽莎会再持续追踪,如果有关于这方面的政策更新,会再通过《丽莎知道》为大家做说明。别忘了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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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大流行初期,全世界都在争着抢着寻找个人防护用品,各大医疗厂商都挤破脑袋想要在这一“暴利”的市场上分得一杯羹。

 

大型医疗集团凭借自己的实力和经验,还能拿到政府的订单,这就像是有了可靠的靠山,让一众供应商趋之若鹜。

 

然而,当一切过于急功近利,想要在“乱世”中捞金时,就会选择铤而走险,不顾正常的合作流程来下赌注。

 

今天丽莎与大家分享案例(RSW v Purple)中,由于索赔人操之过急,未按规定行事,不但没拿到千万英镑的个人防护用品订单,还需要自己来买单。

 

除了这一点外,这一案件中还存在一个“双面中间人”,他在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对案件又有哪些影响?如果您的交易存在中间人,应该如何处理?

 

 

案件背景:

 

本案争议的起源还是要回到新冠大流行的背景下,被告Purple Surgical manufacturing Ltd(下称“P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手术器械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企业集团的子公司。

 

在新冠大流行在英国爆发的初期,P公司就试图与英国国家卫生服务局和卫生与社会部(DHSC)进行接触,因为它们可以作为供应方向英国政府提供个人防护装备(PPE)。

 

其中,Robert Sharpe先生(下称“RS先生”)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他是P公司唯一的董事也是其母公司的大股东。

 

那么案件的索赔方——RSW International Ltd(下称“RSW公司”),在过去从事着家庭和休闲消费品的进口和分销业务,Mark Rubens先生(下称“R先生”)是RSW公司的董事。

 

R先生在英国从事进口分销生意多年,R先生的朋友Nicholas Samuels先生(下称“NS先生”)在中国有着很强的人脉关系和供应商关系,并嗅到了其中的商机。

 

于是乎,NS先生建议R先生以RSW公司的名义采购个人防护装备,这一建议得到了R先生的赞许,还聘请NS先生代表RSW公司来行事。

 

由于当时对个人防护装备(PPE)的需求巨大,又出现了另一家中介公司Myse&Vast Group Limited,这家公司在成立之初是提供医疗保健招聘相关的服务,其中的管理人为Adam Bailey先生(下称“B先生”),B先生手中有一定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库存。

 

简而言之,在索赔方RSW公司背后不仅有NS先生帮助其在中国进行采购,B先生还把持着一些库存,他们都是索赔方利益背后的链条,是希望交易达成的代理人。

 

 

紧张时刻,PPE成为稀缺品

 

2020年4月,B先生通过行业内的关系,被分别介绍给RS先生和NS先生。

 

对于B先生来说,没有必要在这个阶段让RS先生与NS先生接触,因为这完全不符合他自己的利益。

 

2020年4月底,B先生应P公司的邀请(RS先生的要求)出售个人防护装备。

 

而此时B先生又联系到NS先生,因为B先生的所有的库存无法满足P公司(英国政府)的需求。

 

根据法庭上呈现的通信证据,B先生和NS先生都知道这一批货最终要交给英国政府,需要满足英国政府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此时,B先生的角色既是NS先生,R先生(RSW公司)的代理人,也是接洽RS先生(P公司)的代理人,是双方共同的促成合同的代理人。

 

随后,他们一同确认中国工厂生产个人防护装备的排期和订单数量,而他们也需要等待P公司(RS先生)的回复,确认他们的货源是否符合英国政府的需求。

 

2020年5月14日,英国政府负责相关处理个人防护装备的回复P公司,确认了B先生和NS先生所能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在质量标准上通过了英国政府的审查,也就是说产品没有问题。

 

就在当天下午,RS先生回复英国政府,到2020年8月4日,P公司可以提供1.1亿支口罩,总价为6160万英镑,并向英国政府提供了先期发票(pro forma invoice)。

 

在这里丽莎需要简单解释一下,先期发票在法律意义上只是代表双方合同的一种意向。它和正式发票的区别在于,正式发票发出去之后,另外一方就有支付的合同义务,代表着双方的合同正式形成。

 

P公司的举动主要在向英国政府表明自己有能力在确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希望英国政府来采购P公司的口罩。

 

然而,事情没有想象中的一帆风顺。

 

 

竹篮打水一场空,千万口罩订单凉了

 

事情走到这一步,虽然B先生贡献良多,促成了与P公司的合作,但是最后需要签署合同的主体还是RSW公司。

 

于是乎,RSW公司向P公司提供了先期发票打算接受这一订单,RSW出具的先期发票的总额为43,725,000美元。

 

一般来说,先期发票在商业中经常用于确认拟议销售合同的价值。事情到了这一步,不论是RSW公司的R先生,还是B先生和RS先生,都认为这一笔“大生意”在短时间内做成了,并且还有英国政府的背书,绝对是万无一失的。

 

然而,P公司这边的情况是一直试图获得英国政府的订单,但到最后,P公司没能实现与英国政府的采购合同,这笔千万英镑的个人防护产品订单落空了。

 

但是对于RSW公司来说,这些个人防护产品已经开始生产,并会按时交付,如果拿不到回款,将会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走投无路的情况下,RSW公司提出了索赔,声称自己与P公司已经订立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提供了相关的通信证据,也提供了订购单和形式发票。

 

P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支付先期发票,并且否认了与RSW公司签订了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

 

 

 

法庭如何判决?到底谁应该担责?

 

纵观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有必要先确认B先生所扮演的角色,因为他在这场交易中涉及索赔人和被告双方。

 

法庭认为,B先生拥有每个委托人授权,代表每个委托人(RSW公司和P公司)进行谈判的权利,因此被视为双方利益行事的代理人。

 

虽然法院认为这种认定会使得B先生面临利益冲突的风险,但是并不妨碍他如此行事。

 

法院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任何一位委托人授予B先生实际签订合同的权利,因此在没有明确承诺的前提下,RSW公司和P公司之间不能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在这样的立场和前提下,尽管没有最终交易,但不能视为P公司对RSW公司做出了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因此,RSW公司在没有确认该承诺的情况下就发出了采购订单,使自己面临巨大的财务负担。

 

从本质上讲,虽然B先生参与了这场涉及多方的交易,但是B先生的权利没有延伸到合同的实际订立,因此,RSW公司的索赔要求被法庭驳回。

 

 

丽莎小结:

 

虽然这一案件牵扯了多方的参与者,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还是B先生从中扮演的角色——代理人。

 

那么代理人如何定义呢?

 

一方受另外一方的委托,来代理另外一方行事,其中代理人对委托人负有信托义务,不可以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有权(当然在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委托人行事。他的行为会被当做委托人的行为;委托人需要为之承担责任。

 

在《商业代理条例》中进一步将商业代理定义为自雇中介,他们有权代表其委托人谈判商品的销售和购买。

 

代理人的权限(或权利)的范围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有时,代理人有权代表其委托人签订合同。有时,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较小,例如有权代表委托人谈判第三方合同,但无权代表委托人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有时,代理人可能拥有更小(但仍然重要)的权限。代理人可能是代表其中一方进行谈判的主要中间人,并且可能受到该方(委托人)的信任以追求该方的利益。这样做时,此类代理人通常有权代表其委托人接收和交流信息。

 

那么,当您的商业谈判中存在代理人,需要与其确定代理的范围和界限,以免出现会双方的情况,导致最后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庭还提到了“双重代理”的概念。其实,双重代理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代理人需要为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一个人代表多方参与同一交易,有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

 

但是法庭认为,双重代理面临职责冲突的情况并不重要,不构成违规的行为,但是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如果选择双重代理,那么必须是双方事先知情且同意。

 

另一方面,关于合同订立是否成立的问题,法庭的判断标准是否符合“要约和接受”测试。

 

如同本案的情况,如果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知要约人虽有客观表现但不具有订约的必要意思表示,要约人就不受约束,合同也不成立。

 

这一点对于广大的商家来说是需要切记的,只有当双方真正签订了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双方能够算作达成共识,才需要对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单靠先期发票是不足以证明双方合同的有效性的。

 

因此,在您签订合同之前,尤其是数额巨大的商业合同之前,需要与专业的商业律师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防止您因对方的某一些举动默认了合同将会顺利签订,最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将公司坠入深渊。

 

好的,关于“千万镑口罩订单”的案件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商业法律、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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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个体商家在初入某一行业时,往往会选择加盟一个较为靠谱的品牌公司体系,从中获取经验并打开市场。虽然需要支付加盟费用,遵从总公司的相关指示和安排,但另一方面能够迅速在某一地区打开市场,能够把生意在短时间内做起来。

 

当有了行业经验、供货渠道、稳定客源后,很多个体商家为了摆脱这样的束缚,在加盟合同到期后选择离开,自立门户。

 

当然,这种行为会有损品牌方的利益,品牌方也会想方设法地阻止这种行为,就比如在加盟合同中加入解除特许经营后的限制性条款。

 

近期在英国上诉法院中,就有这样类似的案例,加盟商和品牌方在解除特许经营后出现了摩擦。

 

那么,面对这样的问题,法院是如何审议并判决的呢?今天,丽莎就来和大家分享这一案例(Dwyer (UK Franchising) Ltd v Fredbar Ltd),如果您也是从事相关的加盟生意,或您本身就是一个品牌公司,这一案例或许能够给您一些启发。

 

 

案件背景:

 

在本案中,索赔人是Dwyer(UK Franchisehising)Ltd(下称“D公司”),它拥有“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权,这是一家大型管道和排水维修服务公司。

 

案件的被告是Fredbar Ltd(下称“F公司”),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为Bartlett先生(下称“B先生”)。F公司由B先生独家经营,而B先生成立F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成为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商。

 

2018年,此前从未从事过管道和排水工作的B先生为了能够成为Drain Doctor的特许经销商,完成了D公司给他提供的管道培训课程。

 

不仅如此,B先生在身负134,000英镑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辞去了他当时唯一的工作,而当时他可用资产仅为20,000英镑,还需要再向银行贷款5,000英镑才能顺利成为特许经营商。

 

也就是说,B先生是以全部的身家,背负全家的期望去从事一个自己尚不了解的行业,他家庭的生计与“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权绑定在了一起,如果自己的选择失败,将意味着全家的安息之所受到牵连,这对于B先生以及他的家庭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然后,之后发生的事情是B先生无法预见的。

 

十年期的特许经营权,刚过2年就要终止

 

2018年,B先生成立F公司后,以F公司的名义与D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特许经营权协议。

 

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终止协议或协议期满后的一年内,F公司或B先生均不能在原店面5英里的半径内从事与“Drain Doctor”业务类似或竞争业务。

 

2018年10月22日,F公司支付了35,000英镑的特许经营费,从2019年1月开始正式开始运营,预计的营业额为147,913英镑。

 

然而,在交易的第一年,净利润约为35,000英镑,营业额仅为81,816英镑,虽然利润率还算可以,但是营业额并没有达到预期。

 

这时,新冠大流行接踵而至,因为B先生的儿子身体状况不佳,根据医生的建议以及当时政府的建议,B先生自我隔离了3个月之久,2020年4月,B先生将此情况告知D公司。

 

这样的决定也就意味着F公司在新冠大流行初期没有运营,D公司随后暂停了对F公司的任何应付款项,而理由就是在这期间公司没有运营。

 

2020年7月,B先生通知D公司,要求终止自己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并且直言道:即便他无权终止协议(协议为10年期,这时还不到2年),他也打算不接受协议条款的约束。

 

其理由是,D公司在签订协议时的虚假陈述以及随后的违约行为(滥用资金,并且在需要自我隔离时未能遵守不可抗力条款)。

 

就这样,B先生自行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

 

 

另起炉灶,却遭遇诉讼

 

在发出通知的同时,B先生停止了“Drain Doctor”的特许经营业务,并且开启了名为“Daily Drains”的相同类型业务。

 

这意味着,B先生“违反了”之前与D公司签订的条约,在此前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区域内提供和运营与“Drain Doctor”相同的业务。

 

2020年8月,D公司致函B先生,表示他此前自行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并且B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随后,D公司要求法院下达禁止令,禁止B先生从事相关的竞争业务。

 

但在2020年9月,当地法院拒绝授予禁令。没办法,D公司开始了上诉之旅。

 

2021年5月,高等法院因为限定性条款不合理且不可能执行,D公司败诉。

 

随后,D公司来到上诉法庭,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D公司认为:

 

在得出结论认为限制性条款不可执行时,法庭错误地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法庭因此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也就是限制性条款的不合理部分不能被分割(意味着可以继续执行)。

 

 

上诉法庭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上诉法庭其实维持了此前高等法庭的裁决,同样认为D公司的限制性条款是不可执行的。

 

其理由是它们没有在合同自由和贸易自由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而且范围远远超过提供合理保护所需要的范围。

 

简而言之,此前D公司所要求的限制性条款过于苛刻,法庭认为其超出了正常的合理性,认定此条款无效。

 

既然此条款无效,那么法庭自然是不会给B先生或F公司下达禁制令的。

 

法庭认为以下几点因素证明了双方的不平等:

 

B先生在签署协议前没有管道和排水工作或担任公司董事的经验。

 

B先生将所有的积蓄都投入到这份特许经营业务当中,如果这份生意不成功,他将没有收入来源,并且面临失去家庭住宅的风险。

 

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针对限制性条款的任何讨论和谈判(在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基础上提出这一限制性条款)。

 

特许经营商的失败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因为D公司所生的经营目标与F公司实际实现的目标相去甚远,而且品牌方知道,F公司经营失败的话会对B先生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说D公司掌握了B先生的软点,知道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无论条件多么苛刻,对方都会接受。

 

法庭还认为,这种关系更类似于雇主/雇员关系,而不是企业对企业的关系,因此更多以雇佣法角度来处理这一限制性条款。

 

F公司只进行了18个月的交易,并且有一部分时间处于新冠大流行当中,在当地还没有建立起“Drain Doctor”的商誉,限制性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商誉,但是F公司在当地还没有按照预期建立成熟的业务类型和规模。

 

在申请禁止令方面,法庭还认为,如果F公司在当地有着更长时间的经营,并建立了“Drain Doctor”的商誉,从而给D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的话,一年期的限制性条款也许是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要求执行禁制令,并要求保护其商誉的行为是值得支持的。

 

但是本案的情况并非如此,法庭自然是不会支持D公司的禁止令要求。

 

 

丽莎小结:

 

其实我们不难看出,这一案件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这不仅仅涵盖了B先生的个人情况,F公司的经营情况,还有当时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及最后合同中“一刀切式的”合同要素。

 

这一切的条件堆叠在一起,才有了这一案件的最终判决。尽管具有特殊性,但是我们也能看出:法院在评估限制条款的合理性时应考虑许多因素,包括事实和合同背景、双方的相对议价实力以及特许经营商的情况。

 

对于品牌方来说,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添加限定条件是必要的,但是需要考虑这些条款的实施力度,有效性以及合法性。

 

一般来说,法庭是不喜欢这类限制性条款的,因为它限制经济活动的自由竞争本质,是阻碍经济发展的。因此,对于这类条款的解释一般多会倾向于严苛。

 

品牌方在这方面的出发点应该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从对对方进行惩罚的角度来起草这类条款。因此,在对对方的限制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上都应该给以慎重考虑,否则这类条款是很有可能被法庭宣布无效的。

 

比如说,品牌方从来不在某个区域进行经营,或者说经营范围从来没有超过一定的区域,那么在合同中应该对这个区域或者范围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品牌方需要时刻问自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些条款的限制程度有必要吗?

 

在本案中,尽管特许经营合同有着类似于“竞业协议”的限制性条款,但这一条款是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保护自己的商誉和利益,如果协议的要求大大超出了这一目的,法庭也不会支持的。

 

正确的做法,或是更人性的做法是将这一条款添加一些不同层级的前置条件,这就需要专业的商业律师为您起草,在保护您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也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加盟合同的限制条款也应该和劳工合同的限制条款一样,不应该采取公式化的统一格式,而是应该针对不同的加盟商来和对方商议起草特定而合理的限制条款;否则,一旦出现纠纷,法庭可能会做出对品牌方不利的决定的。

 

对于加盟商(个体商家来说),品牌方的条款并不是“铁板一块”,商业合同是可以互相协调、谈判的,有一定的商议空间。

 

您需要仔细阅读您与品牌方的合作协议,了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适时提出问询,并及时做出调整。这对于商场新手来说可能有些难,但您可以指派您的律师与对方协调,这样一来减少您法律上的风险。

 

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加盟方/品牌方,在专业商业律师参与协调下,能够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与麻烦,能够在法律层面为您保驾护航。

 

好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商业法律、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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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政部又再次更新了有关境内和境外移民申请的“审理时间”。

 

比较好的消息是,虽然整体来说“延迟情况”依然存在。但对于部分申请类别,英国移民局最新确认已经有所“缩短”延迟的情况。这尤其是指这个月初才确认翻倍审理时长的英国境内技术工签申请(包括医疗和照护类);以及境外的访问、过境和短期读书申请。

 

 

  1. 有关“英国境内”申请现况

 

境内学生签证申请(转至学生签或续签,包括一般或孩童学生签证):目前移民局显示8周标准审理时间,并且可以选择“加急”服务。

 

境内申请或续签家庭团聚类签证(Family Visa):如果申请的是配偶签证,或者未婚妻/夫签证,目前的标准审理时间是8周;如果是10年永居路径的特许签证,或者5年永居路径的家长签证,目前移民局仍无法提供“标准审理时间”。不过,这两类申请(10年路径和5年家长签证)目前平均的等待时长是11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这代表移民局的处理时间仍继续“延长”(先前是10个月)。

 

不过,如果是”未成年孩子“的申请(Apply as a child),或者境内续签”长照“(Long-term care)亲戚的签证,或者境内续签”孩童学生“父母的陪伴签证的话;移民局目前的标准审理时间仍维持“8周内”,没有继续延长。

 

境内申请或续签工作类签证:如同文章开头有提到的,目前境内申请技术工签(包括医疗和照护工签),移民局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1周。虽然,这仍然比“技术工签”的8周和“医疗和照护工签”的3周标准审理时间要来得长,但这已经比本月初的“平均16周”的情况有所改善了。而且,这样的“改善”是在一个月内发生的,应该说调整的速度还是比预期来得快一些的。

 

而对于以下类别申请,目前则基本维持“8周”标准审理时间:Entrepreneur(旧制企业家移民),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Innovator(创新签证),Intra-company(公司内部轮调签证),Investor(投资移民-已撤销路径),Minister of Religion(宗教牧师类签证),Scale-up(成长型公司工作签证),Sportsperson(运动员签证),转至High Potential Individual(高潜力人才签证),转至Graduate(毕业生签证),续签家事工作者签证(Domestic Worker),续签海外企业代表签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

 

至于“境内转至Start-up(初创签证)”,其标准审理时间则是只有3周。

 

临时工作类签证的境内申请和续签:目前的标准审理时间皆为8周。包含:Creative and Sporting(创意和运动路径),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政府授权交换路径),International Agreement Worker(国际协定路径),境内续签Charity Worker(慈善工作者签证),续签Religious Worker(宗教工作者签证)。

 

境内续签标准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同样为8周的标准审理时间。

 

境内申请或续签香港BNO签证:12周,从申请人使用ID Check手机App或前往签证中心递签后开始算起。

 

英联邦公民:境内续签先祖签证(Ancestry Visa)——8周,可使用加急服务(24小时加急处理服务)。

 

境内英国永居申请:标准审理时间为6个月,但目前情况下有可能更长。

 

境内申请“更换”(Replace)BRP卡:如果是非永居的“签证”——标准审理时间为8周;如果是“永居”身份——标准审理时间为6个月。

 

  1. 英国“境外”申请现况

 

标准访问签证:同样如开头所说,目前对于访问类签证(包括拜访和过境英国),移民局的平均处理时间为5周。虽然还没恢复到原来的“3周”标准审理时间,但已经比月初的“7周”要进步很多了。而且目前移民局仍在努力能够恢复到“平均3周”的审理时长。

 

来英读书:目前的标准审理时间为3周;不过,如果是”短期读书“(Short-term study),仍和访问签证一样是”平均5周“的审理时长(但也是从原来的”平均7周“降下来了)。

 

来英工作或投资(工作/商业类签证):不分签证类别一般皆为”3周“的标准审理时间。如果是属于Turkish Business Person签证,则需要12周。

 

家属来英团聚(境外家庭团聚类申请):对于非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类的家庭团聚申请,标准审理时间仍高达24周。除非是属于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类的家庭团聚申请,标准审理时间才是“12周”(减半)。不过,如果是申请欧盟EUSS的家属,则会在提供完身份确认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尽快获得结果(移民局说的是”As soon as possible“)。

 

境外申请香港BNO签证:目前的标准审理时间为“12周”。

 

英联邦公民:境外申请先祖签证(Ancestry Visa)——为“3周”标准审理时间。

 

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同上,为“3周”标准审理时间。

 

申请“更换”BRP卡(或歐盟居留卡、转移护照上的签证、英国居留权的权利证明书):皆为“3周”标准审理时间。

 

此外,境外申请的“加急服务”方面,移民局的官方文件则指出,申请人们需要事先向自己所属地区的英国签证中心查询,看看相关“加急服务”目前是否有在您递签的国家/地区提供。如果您对于以上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移民部。

 

 

丽莎结语:

 

有趣的是,当丽莎发现以上有关境内签证申请的表格被更新后,我们立刻登入移民局的线上系统,开启一个新的“创新签证”(Innovator)申请来做测试。

 

结果我们发现,我们到了最后要付款的步骤,系统依旧提供了“加急服务”给申请人选择,这说明实际操作上,目前英国境内的创新签证(Innovator)申请仍然可以使用加急服务(不论是5个工作日的优先处理,还是一个工作日的超级优先处理服务)。

 

此外,有关“创新签证”的移民局官方页面上,目前也仍保留著不论是英国境内或境外,都可能使用“加急服务”的说明。

 

所以就目前来说,或许上述的“更新表格”是移民局不小心的错误,可能是在更新其他内容的时候误删了。

 

不过,由于一直以来对于移民局打算“大改”创新签证的说法一直层出不穷;再加上该表格不论前几次如何更新,也都不至于把创新签证一栏给”误删“了。所以也难说,移民局这次的”失误“会不会是他们打算做出什么下一步的迹象或马脚。

 

不论如何,丽莎都会持续追踪以上的后续发展。一旦收到最新消息,就会通过《丽莎知道》和大家分享。与此同时,丽莎也建议如果原本就打算最近要递交申请,并且想要使用”加急服务“的申请人,可以尽早准备并把握,以免后续真的发生了什么变化。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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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1992年社会保障管理法》,英国政府每一年都需要考虑当前的情况来调整接下来一年的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障,这是法律所要求的。

 

在本月中旬,英国政府发布了秋季声明(Autumn Statement),其中就包括关于最低薪资的消息:2023年4月起,23岁以上的人群的国家基本工资将从当前的9.5英镑/小时增加到10.42英镑/小时。

 

既然如此,英国的工作和养老金大臣梅尔·斯特里德(Mel Stride)也发表声明:英国的国家养老金和社会福利也会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同步增加。

 

这意味着,包括养老金、法定产假工资SMP、法定陪产假工资SSP、法定收养工资SAP、产假津贴MA和法定病假工资SSP都将会在2023年4月10日后增加10.1%。

 

那么,这些社会福利具体的涨幅是多少?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变化意味着什么?

 

 

→2023年4月后,各项社会福利涨幅是多少?

 

1.法定产假工资 (SMP)

 

法定产假工资发放的时间为39周,在前6周雇员将会获得平均周工资的 90%,随后将会获得标准的统一费率,为期33周。

 

这次上涨的就是6周过后的法定产假工资,从原来的156.66英镑增加到172.48英镑。

 

一般来说,无论您是全职工作还是兼职工作,无论生完孩子后是否会重返工作岗位,都可以获得法定产假工资。

 

2.法定收养工资(SAP)

 

与法定产假工资类似,法定收养工资的发放时间也为39周,即前6 周雇员正常获得每周收入的90%,此后的33周的标准从156.66 英镑/周增加到172.48 英镑/周。

 

3.法定陪产假工资和法定共享育儿工资(SSP和SSPP)

 

大多数有权享受陪产假的雇员也将有权获得法定陪产假工资 (SPP),一般来说,雇员可以选择连续休1-2周的陪产假,但休假时间不得在出生日期8周之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雇员可以获得2周的SSP,这一福利从原来的156.66英镑/周增加到172.48英镑/周。

 

同样的,法定共享育儿假工资(SSPP)指的是夫妻、民事伴侣之间共享育儿假期,两人都可以向各自的雇主申请法定共享育儿假,并且从中分配彼此的周数。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共享育儿假期不能超过37周的时间,在总共39周的育儿福利发放当中,法定共享育儿假的申请长度是法定产假工资(SMP)、法定收养工资(SAP)或产妇津贴(MA)减少的周数。

 

举个例子,一位母亲选择8周的法定产假工资(SMP),这样就剩下最长31周的法定共享育儿假工资

(SSPP)权利,这31周在她和她伴侣之间可以自由搭配。

 

4.法定丧亲工资(Statutory Parental Bereavement Pay

 

如果不幸发生,您的孩子在18岁或怀孕24周后死亡,当事人夫妻或民事伴侣可以申请法定丧亲假期,一般来说为2周时间,同样可以申领相关福利。

 

这一福利从原来的每周156.66英镑/周增加到172.48英镑/周。

 

5.产妇津贴(MA)

 

对于无法获得法定产假工资(SMP)的人来说,产妇津贴也是一种政府福利,最长可以发放39周,这是很多个体经营者、近期失业或停止工作的人群的一种选择。

 

产妇津贴的福利从原来的每周156.66英镑增加到172.48英镑。

 

6.法定病假工资(SSP)

 

除了与生育、领养、育儿的相关津贴外,与大家更相关的则为法定病假工资(SSP)。如果雇员病得很严重并且无法工作(至少连续生病4天),那么雇主可以最多提供28周的法定病假工资。

 

法定病假的工资从原来的每周99.35英镑/周上涨到109.4英镑/周。

 

7.社会低收入福利

 

对于那些收入没有达到国民保险NI限额的群体来说,这些人没有权利享受法定产假工资SMP、法定陪产假工资SSP、法定收养工资SAP和法定病假工资SSP,但是有权享受生育津贴(MA)。

 

对于低收入群体的福利在本年度中没有上调,还将继续保持在123英镑。

 

8.英国国家养老金

 

英国全额国家养老金将从每周185.15英镑增加到203.85英镑。

 

国家基本养老金将从每周141.85英镑增加到156.2英镑。

 

一对夫妻的养老金最低保障将从每周278.7英镑增加到306.85英镑。

 

个人独立补助金的日常生活部分津贴将从92.4英镑增加到101.75英镑。

 

9.Universal Credit

 

一对夫妻中,有一人超过25岁,其Universal Credit将会从原来的525.75英镑/月上调至578.82英镑/月。

 

10.残疾津贴

 

对于工作能力有限的人群,其每月的津贴将从354.28英镑增长至390.06英镑。

 

11.儿童津贴

 

2017年4月6日或之后出生的孩子的每月补贴将从244.58英镑增加至269.58英镑。

 

 

→对企业有何影响?

 

一般来说,对于法定产假工资SMP、法定陪产假工资SSP、法定共享育儿假工资(SSPP)和法定收养工资SAP来说,尽管这笔钱看似是由企业来支出,但事实上,企业最后是可以向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申请赎回的。

 

对于大多数雇主而言,是可以回收92%的上述相关法定假期补助。

 

不过,如果您的企业符合小型雇主救济条件,您甚至可以回收103%的相关付款,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小型企业的一种保障。

 

毕竟对于小企业来说,没有那么多的冗余劳动力,一般来说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当有雇员休息产假时,相关的工作就需要有其他人来接替,小型企业一般会选择使用兼职或招聘短期合同工,但无论如何都将会增加整体的工作量,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成本去弥补劳动力减少所带来的损失。

 

当然,也有可能有些企业出现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为雇主可以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要求英国海关税务总署提前支付这一笔款项(可以在第一次付款前的前4周进行申请)。

 

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在领取相关孕期工资/津贴时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或是已经进入清算程序或破产的话,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将会支付相关的法定工资。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实一系列的孕期工资/津贴的上调对于企业的影响并不是特别大,但是公司雇主仍需要了解相关的待遇水平的变化,避免因少发放工资的疏忽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

 

然而,法定病假工资(SSP)的变化对于雇主来说还是更为直接,毕竟这一份钱是由公司承担。

 

尽管雇员生病是无法掌控且无法预测的,但多数员工同时出现长达4天以上的缺勤的情况还是少见的。作为雇主,需要承担相关雇员因病而造成的工作延误甚至是损失,与此同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法定病假工资。

 

法定病假工资的水平上涨超过10英镑,从原来的99.35英镑/周上调至109.4英镑/周。

 

 

→丽莎小结:

 

社会福利和养老金的上调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可能是好事,大家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支持和福利,这是大家所乐见的。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大多数的福利调整不会影响到公司实际的运营,但是这种跟随当前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福利调整将有可能会把当前的通货膨胀嵌入到英国经济中。

 

这样的做法更像是“温水煮青蛙”,大家一开始都很开心,但是当人们所获得福利增加,养老金增加,势必会带动消费,将供需关系偏向,导致供小于求,又再次引领物价的上涨,导致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

 

虽然小幅的通货膨胀是被乐见的,但是英国现在超过2位数的通胀指数,对于企业来说仍是一种风险,学会如何控制成本成为企业活下去的生存之道。

 

好的,关于“社会福利调整”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劳工法、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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