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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在英国,许多已婚夫妇使用Joint Tenancy的方式来共同拥有他们的婚姻房产,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另一方去世,则将独占权授予尚存的配偶。

 

但是,如果你们决定离婚会怎样呢?在我们接到的案例中,并非所有分居夫妇都会出售他们的婚后住房。有些离婚夫妇可能需要保留家庭住宅,以便其中一人与孩子同住。

 

然而,如果离婚夫妻在分居后依旧维持Joint Tenancy的形式来占用房产,可能会让情况变得有些混乱,并在继承方面带来一些问题。所以,很多夫妻离婚后即便不出售房产,也希望可以解除Joint Tenancy。那么,如何做?有什么方法可以既保留房产又可以解除Joint Tenancy所有权呢?本期《家庭法小课堂》,我们给大家好好讲解。

 

 

什么是Joint Tenancy?

 

按照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房产共有权一般分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Joint Tenancy,中文可以称呼为——联合共同拥有;另外一种则叫做Tenancy in common,中文解释股份制共同拥有。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在房产中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而后者详细说明了,比如说,你70%,我30%等。

 

也就是说,联合共同拥有指的是双方对整个财产享有平等权利,无论谁支付首付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抵押贷款支付了多少费用,你们都是平等拥有该房产的。

 

为什么要切断联合拥有权?

 

现在,许多分居夫妇会希望可以保留共同拥有的房产,主要涉及以下原因:

  • 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
  • 保留可带来收入的房产,例如,带有用作度假屋的附楼的家庭住宅
  • 房地产市场不太稳定,现在出售价格不好
  • 等待离婚程序完成后再出售
  • 房屋有特意改造,以适应一位配偶或另一位家庭成员的残疾,不想出售

 

法院当然没有硬性规定,逼迫离婚夫妇必须出售房产。如果您和配偶达成一致,需要暂时保留房产,那是完全可以的。

 

然而,如果你们的房产是以联合拥有(Joint Tenancy)的方式持有的,你们后续可能会有着一些潜在麻烦。如果您与共同所有人的关系破裂,或者如果其中一位所有人去世,所有权的类型会影响您对该房产的处理方式。

 

首先,房产共有权的形式不同,完全决定房产出售或者其他转让方式。对于Joint Tenancy来说,如果房产要转让或出售,必须要把全部份额进行转让。也就是说,房产共有的双方都必须同意才可以,通常来说,法律要求双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字才可以出售或转让该房产。所以,即便你们解除婚姻关系很长时间了,你们在该房产的处理上还会有一堆扯不完的联系。

 

另外,最麻烦的是这个:如果您和配偶通过Joint Tenancy持有房产,一名持有人去世后,他或她的份额将自动转移给尚存的另一名持有人。

 

也就是说,即便您和配偶已经解除关系了。当您去世后,这套房产属于您的份额将自动属于对方。很多离婚夫妻根本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谁都不想给另外一方占便宜。

 

因此,如果您不希望这种情况发生,则必须切断Joint Tenancy。

 

 

转换到股份制共同拥有

 

怎么做呢?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夫妻可以选择切断联合拥有权形式,转变成股份制共同拥有形式来终止他们原来的联合拥有权。这是相当简单的过程,一旦完成,幸存者的权利就不再适用,因此在一名持有人死亡时,他或她的份额不会自动转移给幸存的人手中,而是根据有遗嘱或没有遗嘱的规则来分配房产。

 

总结,离婚后把房产转移成股份制共同拥有房产的好处是:

  • 每个合伙人可以拥有不同份额的财产
  • 如果您去世,财产的所有权不会自动转移给您的前伴侣
  • 您可以在遗嘱中包含您在财产中的份额,并选择一个或多个受益人

 

从联合共同拥有转变为股份制共同拥有的过程叫做:“解除联合拥有权”(severance of joint tenancy),该过程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只需要填写表格A限制。房产律师可以为您提出申请。

 

请注意的是,终止联合拥有权的过程在英国各地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则,我们本篇内容仅是参考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规定。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有不同的程序。

 

可以未经前伴侣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联合拥有权吗?

 

您有权在未经您伴侣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此更改。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更改所有权状态,这可能是一个更容易、压力更小的过程,但没有法律要求获得您的前伴侣的同意。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聘请房产律师来帮助您操作。房产律师会协助您向另外一方业主送达书面变更通知——“遣散通知”。然后填写适当的表格——“SEV”或“表格 A 限制”——并将其连同任何必要的证明文件一起提交给英国土地注册处的公民中心。

 

请注意,北爱尔兰有另外的规则,法律要求您必须让前伴侣同意变更。

 

 

股份制共同拥有的潜在问题

 

如果您去世,股份制共同拥有权可以防止房产自动转移给您的前伴侣。但是,这可能也会引起另外的潜在问题。比如说,法律规定,您有权将您的财产份额留给您选择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您的前伴侣仍住在房产中并且不想出售房产,这对第三方受益人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压力和问题。

 

解决办法可能是,许多从联合拥有权转变成股份制拥有权的离婚夫妇会在一段时间内向另外一个人买下剩下的股权。有孩子的离婚夫妇通常会把他们的孩子指定为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潜在争议了。

 

不管您选择如何处理房产,我们都建议离婚夫妻在行动之前一定要多方寻求专家建议,做好前期调查可以帮助您做出最合理的决定。

 

好了,如果您在离婚的时候对财产分配有任何法律疑问的,都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离婚律师在这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给您提供好的建议,协助您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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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商业房屋租赁时,有时候可能会碰到房租保险。

 

签署一份新的租赁时,房东可能会要求租客自行购买这种房租保险,目的是防止房东无法收回租金。

 

因为这种保险就是为了保障房东,假如租客无法承担租金,房东也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房东是否有权迫使租客购买这个保险?租客如果觉得保险金太贵,可以做些什么?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商业房产-房租保险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防租霸欠租,强迫租客买房租保险?》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签证申请”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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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五的文章中,丽莎和大家聊到了通过“Vary applications”来升级移民申请。今天的文章中,我们继续来和莎粉们聊聊,如果想要操作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申请)的话,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以便申请人在流程中可以更加顺利。

 

 

→ 首先,移民局给出的简易指南

 

根据英国移民局的《Vary your immigration application》指导文件,Vary an application(通过递交一个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的操作流程,可以简单分成以下:

 

申请人直接开始一个新的申请;

 

在申请中,系统会问申请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尚未出结果的申请,正在审查中;

 

申请人直接针对该问题,填入原申请的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如此一来,系统就可以把该两个申请相关联,然后以新的申请,取代原有的申请。

 

以《递交后的签证申请, 还可以“升级”成快签吗?》一文中所提的“升级”情况来看,这表示申请人会需要再次/重新完成并递交一份新的申请(表),并在新的申请中,选择付费“加急”服务。

 

而既然是再次递交一份(新)申请,这表示申请人随著新的这份申请,仍然需要再次递交相关的支持文件(即便这些文件,申请人在前一次的“原申请”中,已经随著该申请递交给过移民局)。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的申请当中,即便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文件/证据是和原申请所附上的支持文件相同,也需要注意“再次递交”的时候,文件内容是否有需要更新的地方(Up to date);比如说是银行单/存款证明,相关期限的计算应该是根据新申请(第二份申请),而不是原申请(第一份申请)的日期。

 

 

→ 那么,如何才能“Vary applications”?

 

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

 

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

 

因为就如前面提到的,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

 

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移民局的文件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2年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2年1月1日,而非2022年2月1日。

 

反之,如果当初的后来申请(人权申请),是在原申请(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我们假设原工签申请同样是在2022年1月1日递交,2022年1月29日出结果,申请人2022年2月1日递交了新的人权申请);在这种情况之下,申请人就无法“Vary applications”。

 

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2年2月1日,而非1月1日。

 

→ 这种日期上的不同有什么区别吗?

 

自然有的。

 

这可能牵涉到当事人在英国的居留是否仍属合法,是否不小心造成逾期滞留的情况。

 

对于成功“Vary applications”的境内当事人来说,如果原来的申请(我们称它为”第一个“申请,较好辨别),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持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当事人得以成功启动Section 3C,获得合法3C居留(指当事人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有效申请,所以原来签证会自动无限延长,直到该申请结果出炉)。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后来的申请(称为”第二个“申请),成功取代了之前的(第一个)申请,那么当事人的3C居留得以延续,直到该”第二个“申请的结果出来为止。

 

这也代表,在移民局审核”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持有的签证和相关权利,会视为等同于“原持有签证”。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持有的是技术工签的话,那么在等待”第二个申请“的期间,当事人仍可享有该工签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相反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在日期没有算准的情况下,是可能会有不小心“非法滞留”的风险(比如说,当事人以为自己已经成功Vary applications了,但事实上并没有,结果错过了处理和应对自己案件的有效时机…)。

 

此外,是否成功Vary applications,其实最直接的还会影响到申请费用(这包括签证申请费+健康附加费)。

 

根据移民局的最新文件,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的时候,对于新的申请(用于取代旧的),是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的;但是呢,在成功取代旧的申请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当事人。

 

而当然,如果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而是被视为递交新的申请(a New Application),申请人自然前后两个申请的费用,都需要承担了(不论两个申请的最后结果为何)。

 

 

→ 此外,在为了”升级“所做的Variation上,还有以下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如果说,当事人的”家属“(Dependants)原本是有(和当事人)一起申请的话;那么在当事人要做新申请去Vary(取代)原申请的时候,所有(原先一起申请的家属)也都要跟著一起去做”Vary“的。

 

这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新申请支付”加急费用“去做升级的话,所有一起申请的家属也都需要跟著”升级“;否则,家属们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将不会在主申请人做了”Vary“后,继续予以考虑(家属们的申请会视为”Fall Away“,即消失)。

 

也就是说,当(主)申请人在考虑是否要做”升级“操作的时候;也应该把家属(Dependants)的情况一并考虑进去的。对于这方面,或者其他英国签证/身份的申请细节,如果还有进一步疑问,建议您提前咨询丽莎移民部,让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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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在立一份遗嘱并希望把一大笔钱留给自己的亲人时,您肯定是希望这笔钱能给受益人提供预期的帮助,并且不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影响。

 

但不幸的是,当您的受益人有残疾或弱势群体时,这可能会有点困难,因为这类人群无法适当管理自己的财产以及对财产的使用做出任何决定。

 

还有一种情况,当这类受益人群在领取国家福利时,您可能还希望确保他们的福利不会受到继承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当您处于这样的情况时,提前咨询法律建议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您才可以保证立遗嘱的意图得以实现。

 

今天,丽莎要给大家讲一讲家庭法院最近审理的真实案件《F v R》,本案的当事人是一名终身残疾人士,他一直领着一笔丰厚的国家残疾人士福利金。突然有一天,他的亲戚给他留下了一一大笔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他继承了这笔遗产,他就再也不能向国家领取其中一笔福利金了。为了让他的福利金不受影响,当事人的父亲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当事人的这笔遗产可通过信托的方式来处理。

 

这样的申请有用吗?可以保护国家福利金不被剥夺吗?我们来看看

 

 

故事背景

 

R先生是一名患有严重疾病的终身残疾人士,今年30多岁,由于无法工作,他一直靠着领取国家福利维持生活。法院的资料显示,R先生每年领取大约6万英镑的国家福利金(残疾救济金),其中5.2万英镑属于经过经济状况调查的福利。

 

从出生以来,R先生一直由父母照顾着。如今,他的父母年纪逐渐大了。他们担心,虽然国家提供的救济金可以给R先生提供很好的生活,但是,如果以后他们去世了,R先生可能需要更多的帮助,不知道该怎么办。

 

R先生的母亲有一个表弟T先生,T先生算是家族最富有的人了,自己也没有妻儿。他一直都知道R先生的情况,非常同情这一家人。三年前,T先生去世了。在去世前,T先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其三分之一的财产完全留给了R先生。这笔遗产加上利息,估计价值40-60万英镑。

 

R先生的父母对此感到非常感激。然而,由于R先生的特殊情况,他缺乏管理其财产和事务的能力。因此,R先生的父亲向法院申请授权,以信托的方式来处理T先生留下的这一笔遗产。最重要的是,R先生的父亲希望通过申请信托的形式来保障R先生的国家福利不会受到影响。

 

在这里,我们想简单解释一下福利救济金的规则。

 

在英国,政府给残疾人的福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当事人的具体经济状况来决定的,比如说存款和收入;另一种则是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关系的。无论当事人的个人经济状况如何,一般来说个人独立补助金和残疾生活津贴等属于第二类的福利都不会受到影响。然而,这可能影响到第一类福利,比如通用信贷、收入支持、住房福利、基于收入的求职者津贴、与收入相关的就业和支持津贴以及养老金信贷。

 

对于第一类福利来说,一个人是否有权享受这些福利以及享受多少,取决于他们拥有的资本,也就是他们的储蓄或投资数额和收入多少。如果当事人的存款达到1.6万英镑或以上时,这将会影响到大多数这类福利。如果当事人的存款在6000 英镑到 1.6万英镑之间时,这些福利将按比例递减。只有资本低于6000英镑的人才能获得全额的此类福利。因此,如果当事人获得超过6000 英镑的遗产时,那么他们第一类的福利将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R先生一旦接受了这一笔遗产,他就没有办法再享受这一笔福利了。R先生的父亲认为,信托的申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遗嘱人T先生的意图,也就是让R先生最终从这笔遗产中收益。如果R先生因为收到了遗产,却导致自己的福利被停止的话,这笔遗产也就间接被夺走了。

 

R先生的父亲说,R每年获得的国家福利刚好用于支付他的需求,父母还需要额外提供很多照顾和支持。然而,他们逐渐老去,身体也越来越差,可能无法再维持多久了。他们之前已经打算,让R先生搬回自己有24小时照顾的住所。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所获得的福利本身并不足以满足这一要求。所以,他们非常需要这一份遗嘱。同时,这也是T先生立遗嘱的意图,因为他一直都希望R先生可以真正得到资金的照顾。

 

“如果R直接收到这笔钱,就会危及他正在领取的国家福利,最终无法实现T的预期意图,因为他很想留下经费以确保R的生活方式能够得到改善。 ”

 

 

法院裁决

 

经过调查,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论点,拒绝授权设立信托。法院的立场是,所有以减少一个人的存款从而达到避免自己的福利受到影响为主要目的的计划和申请都应该被拒绝。

 

另外,法官认为,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体现立遗嘱人T先生的意图。法官说:“我不认为这些文件中的任何内容显示出T先生对保护R的福利有任何担忧。”

 

法官还认为,与《2005年管理法》规定的代理权相比,如果法院批准了申请,则会对R先生有真正的不利之处,因为它将使R的遗产不受公共监护人的监督。此外,受托人也不必提供担保金。如果信托被最后解除的话,甚至有可能还会给R先生产生不利的税收后果。

 

 

丽莎评论

 

丽莎认为,本案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子,表明了立遗嘱前提前咨询法律意见的重要性,特别是当您的受益人包含残疾人群的时候。本案虽没有批准信托的设立,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建议立遗嘱人为残疾受益人设置信托,只不过本案的顺序错了,另外,申请的理由也应该要好好斟酌。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建议,如果您希望把遗产留给没有能力管理资产的孩子,最好的办法是考虑使用信托的方式。信托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可以为您的孩子提供一生的财务支持,并确保他们的经济状况调查福利得到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立遗嘱人T先生选择直接在遗嘱中规定,将留给R的这一笔资金放入信托管理,情况会有所不同,R先生很有可能在获得遗嘱的同时也保护他的国家福利。如果T先生并没有在遗嘱中特别强调自己的意图,当事人在后期通过法院来寻求,这可能是行不通的,特别是当事人父亲设立信托的理由直接是为了保护R的国家福利不受到影响,这更加困难。

 

法院通常会认为,当事人以故意减少资本的方式来确保其继续获得福利,属于故意转移资产的行为。站在法官的立场来看,如果他们同意当事人的申请了,就相当于同意这类行为。

 

咨询律师也许会花上一千,两千镑的费用,但是不这样做所产生的后果可能会远远超过这个费用,就像本案件所展示的那样。

 

总之,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尤其是涉及了残疾人信托规则。因此,丽莎建议,当您在为残障人士立遗嘱的时候,请务必要咨询律师,获得专业的建议。这样,您的孩子才真正可以获得有用的支持。

 

如果您对遗嘱有任何问题,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律师在这一方面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帮助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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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快乐!

 

我们今天要讲的话题是一个关于移民签证的常见问题。

 

我们很经常接到莎粉的咨询,就问如果当事人不在英国境内,也不在自己的母国,在这样情况下还能申请英国的签证吗?

 

比如说当事人正在法国读书,并打算来英国旅游或工作,她/他能在法国申请英国的签证吗?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签证申请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签证,可以在第三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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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莎粉周五好,欢迎点击《丽莎商法快讯》,本周需要重点关注的英国商业、商法信息有:

  • 苏纳克发表演讲,5大计划能否改变英国
  • 英镑暴跌1.45%,2023年英镑还能继续坚挺吗?
  • 英国拟推反罢工法,遏制关键行业罢工
  • 继续发钱,低收入家庭可获得900英镑现金补贴
  • 亚马逊全球裁员1.8万人,英国工人继续罢工
  • 中资能源公司在英遇阻,投资或打水漂?
  • 中国大陆乘客入境英国须持新冠阴性证明

 

 

→苏纳克发表演讲,5大计划能否改变英国

 

1月4日,英国首相里希·苏纳克(Rishi Sunak)发表演

 

这五个事项关乎民生、经济、国家债务、医疗健保和非法移民问题,可谓是英国社会近年来的顽疾,苏纳克在以下5个方面承诺:

 

1.将在今年让英国的通胀减半,降低生活成本并为民众提供财务保障。

 

2.着力发展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创造高收入的工作和机会。

 

3.让英国的国家债务下降,确保后世的公共服务。

 

4.减少国民医疗体系NHS的排队情况,让病患更快获得医疗救治。

 

5.通过法律来阻止非法移民。

 

尽管这5个计划非常令人激动,但是说到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苏纳克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这也招致在野党的批评,称苏纳克是一位“无所事事”的首相。

 

毕竟,通胀、经济和国债问题势必会在2023年下半年迎来转机,如果说这是政府的功劳,确实有些不妥,毕竟还有外部和因素的改变,这样看来,这几个计划没有想象中的“雄心勃勃”。

 

但非法移民问题就像是一个跷跷板,立法打击寻求庇护的人是一件容易的事,然而这边出台法律阻止,也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就像现在从英吉利海峡偷渡到英国的难民屡创新高(2022年就有45,756人)。

 

至于缓解NHS的排队问题,这可能是非常棘手的,因为NHS不仅仅要面对新冠问题、流感的蔓延,还有威胁儿童生命的链球菌A(Strep A)等一系列问题。

 

不过,我们可以发现,苏纳克的这些“口号”都是为了2024年秋季的选举做铺垫,而上述的问题在没有设置目标的前提下,只要实现一点点的“口号”都能够成为其大选的利好因素。

 

→英镑暴跌1.45%,2023年英镑还能继续坚挺吗?

 

近日,英镑的价值跳水,来到了自去年11月的最低水平,今天早上英镑兑美元的价值下降1.45%,至1英镑兑1.1882美元,兑人民币来到8.1356。

 

英镑有可能录得每周超过1.6%的跌幅,延续2022年的下跌势头。

 

这一轮的英镑下跌主要原因是因为国际投资者押注美联储今年将继续大幅度加息,因此投资美国资产将会带来更好的回报,进而推高了美元的价格。

 

除此之外,美国劳动力市场数据公布后,明显强于市场的预期,导致英镑继续承压。

 

如果美联储要使劳动力市场降温,并且让通胀回到2.0%的目标的话,还需要进一步加息,这意味着未来几个月英镑有可能进一步受到影响。

 

由于英镑高度依赖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流入,因此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和“风险情绪“,英镑将会出现波动。

 

展望2023,根据汇丰银行的研究:未来几个月的全球股市表现仍将是英镑的驱动力,英镑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市下跌的幅度。

 

 

→英国拟推反罢工法,遏制关键行业罢工

 

上个月,英国几乎每一天都有罢工等工业行动,包括铁路、教师、公交车、护士、出入境、急救、邮政、高速公路、机场地勤和驾考等。

 

而这些行业往往是社会中的必要岗位,他们的罢工让普罗大众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并且,也给英国经济带来了打击。

 

因此,英国将会在未来几周向下议院提交新立法,以确保社会关键行业在罢工等工业行动期间维持最低安全水平的服务。

 

如果这一法案得到通过,医疗服务、教育、边检、消防、急救和铁路服务即便是在罢工期间也需要保证最低限度的服务,不能完全停摆。

 

这一法案的细节最快会在下周四出台,根据路透社的报道,援引英国政府内部知情人士的消息,如果工会拒绝提供最低限度的服务,根据新法律,这种罢工会视为非法的。

 

不过,在野党工党党魁基尔·斯塔默表示,如果工党在2024年赢得下一次的选举,他将废除这一法律。

 

 

→继续发钱,低收入家庭可获得900英镑现金补贴

 

本周,英国政府表示,将会为800万低收入家庭在本财政年度中获得900英镑(约合7,326人民币)的现金补贴。

 

这一份补贴会分成3笔,分批次直接转入符合资格者的银行账户中:

2023年春季 – 首次现金补贴 – £301

2023年球季 – 首次现金补贴 – £300

2024年春季 – 首次现金补贴 – £299

 

一般来说,只要是申请福利者便可领取这900英镑的补贴,除此之外,英国还为600万残障人士提供额外150英镑的现金补贴(2023年夏季发放),对于800万养老金领取者,还将获得300英镑的冬季能源补贴(2023/4年冬季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补贴都是免税的,并且不计入福利上限,也不会对现有的福利领取产生任何影响。

 

→亚马逊全球裁员1.8万人,英国工人继续罢工

 

根据BBC的报道,在全球拥有150万员工的电商巨头亚马逊即将进行裁员,预计将会在全球范围内裁员18,000多人,是公司历史上裁员最多的一次。

 

亚马逊表示大部分的裁员与消费零售和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而裁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约公司成本。

 

亚马逊将裁员的原因归结为“不确定的经济”,但没有透露裁员将涉及哪些国家。

 

在新冠大流行期间,亚马逊的业务得到了井喷式地发展,但是随着进入后新冠时代,亚马逊的销售开始出现放缓。同样地,在大流行期间迅速扩张的社交媒体公司,比如Meta、twitter都正经历裁员。

 

而在英国,亚马逊仓库GMB工会已经预告罢工行动,将会在1月25日进行,罢工的主要诉求是对当前的薪资待遇不满。

 

工会表示,大约有300名工人将计划参加罢工,而亚马逊表示考文垂仓库将正常运营,用户不会受到影响。

 

 

→中资能源公司在英遇阻,投资或打水漂?

 

上个月,中广核被迫退出英国Sizewell C核电项目,而在本月,英国下议院议员表示 ,中国公司在英国北海的石油投资可能对英国造成威胁。

 

其实自从俄乌战事发生以来,再加上英国新出台的《2021年国家安全投资法》,这让英国政府盯上了中资在英国进行的能源、技术、专利方面的投资和收购。

 

包括中资收购曼大视觉传感器专利技术、中资幕后收购英国最大芯片厂Newport Wafer Fab、中广核退出英核电项目(点击文字即可查看)等一系列带有中资背景的英国收购、合作都被叫停。

 

过去10年,是中英之间的蜜月期,英国政府吸引了大量的中国投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在英国北海油田拥有股份,其中包括英国产量最大的Buzzard油田,中海油持股44%,而这一油田每天能够生产8万桶石油。

 

中海油在英国的投资是非常活跃的,根据其报告,它表示自己贡献了英国超过25%的石油产量,满足英国10%的能源需求。

 

英国北海最大、最成熟的生产商——海王星能源(Neptune Energy)也是由中国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比例达49%。

 

中国石化和西班牙能源巨头Repsol的合资公司Repsol Sinopec在英国也有48个油田和11个海上设施。

 

这些具有中资背景的能源公司让英国议员感到“威胁”,并且认为能源行业已经被《2021年国家安全投资法》列为关键供应链,政府应该采取有意义的行动来贯彻其能源政策。

 

但是根据上述的法律的要求,只对2020年11月12日之后未完成的收购案进行调查,而中资在英国石油天然气产业方面的部署远远早于这一时间点,政府很难绕过法律直接干预中资在几年前在石油产业的布局。

 

→中国大陆乘客入境英国须持新冠阴性证明

 

从1月5日开始,从中国大陆前往英国的乘客,需要提供登机前48小时的新冠阴性证明,方可顺利登机。

 

目前,由于中国结束了对新冠的管控,导致新冠大流行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美国、英国、印度、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已经宣布相应的入境管理措施,担心可能出现的变种病毒。

 

中方对这些国家实施的,具有针对性的入境政策表示非常不满,认为其缺乏科学依据,中国会根据对等原则采取反制措施。

 

但是目前不论任何国家入境中国,还是需要进行一次48小时的核酸检测,阴性方可登机,而这和大多数国家对中国大陆乘客的措施几乎是相同的。

 

英国方面,除了登机前的核酸检测外,还会在伦敦希思罗机场对中国旅客进行自愿式的抽样调查,以监测相关入境人员的携带病毒的基因测序情况。

 

因此,近期从中国大陆前往英国的乘客,请在登机前48小时做好检测(11岁以下儿童无需检测),并出具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检测报告,以免影响登机,耽误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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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英国移民申请,不少境内申请人可能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在递交后等呀等呀等的,就是一直还没等来移民局出结果;这个时候,如果申请人刚好有急事,需要离开英国或回国一趟,势必会非常焦急,希望尽快收到移民局对于申请的结果。。。

 

然而这个时候,申请人又无法对于已经递交出去的申请,回溯或添加“加急服务”来升级移民局的处理速度。那么,申请人还能怎么办呢?

 

 

→ 递交新申请“取代”原申请(Vary applications)

 

其实,Vary an application(通过递交一个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原本的用意是在于,当申请人的情况有所变化的时候,申请人可能不再适用于原来的申请类别,反而适用了另一个申请类别——比如说,一个人原来递交了配偶签证申请,但在递签后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期间,这个人和伴侣/配偶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使得当事人不再适用于配偶签证申请;而当事人于此期间找到了愿意赞助的雇主,所以想改为申请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这时候,当事人就可能通过提出(新的)技术工签申请,来“取代”原来已经递交但尚未出结果的配偶签证申请。

 

“Vary applications”的好处在于,在上述这类情况下,申请人如果能成功以新申请“取代”原申请;申请人最终只需要支付一份申请费用(包括签证申请费+健康附加费)。也就是说,申请人虽然在递交新的申请时,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但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当事人。

 

除了前面提到的情况,还有一种“Vary applications”的常见情况是用于“争取/换取时间”。比如说,一个人原来/目前持有的签证即将到期,但当事人尚未准备好提出实际上相应的新申请(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那么,当事人可能先提出一个普通/通用的申请,藉此换取多一些时间去准备,并在准备好后再递交一个(当事人实际真正想要做的)新申请,以新申请来“取代”原来的申请。

 

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当事人可以在原持有签证到期之前,递交一份新的申请而成功启动Section 3C,获得合法3C居留,为当事人争取额外一些准备时间;避免当事人因为来不及而不小心造成“逾期滞留”。(注:Section 3C居留是指,当事人在原签证到期前,递交了有效申请,所以原来的签证会自动无限延长,直到该申请结果出炉。)

 

→ 结合以上,我们回到开头所提“升级”申请的实际操作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人在5个月前,于英国境内递交了UK Ancestry(先祖签证)申请,直到现在仍在等待移民局的结果。原本这个人在当初提交申请的时候,并没有选择加急服务,但现在因为在英国外的家人有突发情况,当事人需要紧急回国——那么,在当事人所申请的类别是允许使用加急服务(不论是优先处理或超级优先处理服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能尝试通过“Vary applications”来加速(或者说升级)自己的申请(比如举例中的“先祖签证”可适用超级优先处理-Super Priority Service)。

 

在实际操作上,这表示当事人再次提交的“新申请”和“原申请”其实是同一类申请(而不是像前面提到过的两类常见情况中,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申请类别,基本都是不同的种类);唯一不同的是,在这一次的“新申请”当中,选择“加急服务”(以便更快获得移民局的结果)。

 

传统意义上来说,Vary applications更属于是“取代”原申请的目的(Purpose);直观地说就是新的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和原来的申请是属于不同类别。

 

不过,如果去看相关移民条规Para 34BB——实际上并没有特别指明“Vary applications”一定得是新申请和原申请属于不同类别:“(1) Where an applicant has an outstanding application for entry clearance or permission to stay which has not been decided (“the previous application”), any further application for entry clearance or permission to stay will be treated as an application to vary the previous application and only the most recent application will be considered.”(翻译:如果申请人有尚未出结果的申请(“先前的申请”),任何进一步的(新)申请将被视为更改/取代原先的申请,并且(最终)仅有最近提交的(新)申请将被(移民局)考虑。)

 

而在丽莎过去以来的实际案件处理经验中,也有客户通过Vary applications的方式,来达到“加速”申请的目的。从操作层面来看,移民局基本是允许申请人这么做的。

 

原因是,对于“第一份申请”(原先的申请),如果申请人当初在申请的时候没有选择“加急”,那么是无法在之后等待移民局审理该申请的期间,再选择加进去(加急服务)的。因此,一般对于申请人后来递交一份新申请并选择加急服务,用于“取代”原来没有加急申请的情况,移民局一般会视为这样的Vary applications操作,其目的在于“升级”当事人的申请(为“加急”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类别,是可以适用“加急服务”的话,这样的升级操作基本是可行的。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以上操作仅适用于英国境内申请(境外申请是不适用的)。

 

 

文末,丽莎也要提醒,Vary applications在实际操作上是有需要注意的相关细节。如果莎粉们有不确定的地方,或者需要协助,建议您提前咨询专业移民律师,以确保您可以成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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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开始,在英国移民方面也代表一些新的变化开始正式实施。不过莎粉们不必担心,因为丽莎接下来要分享的是一个好消息——也就是自2023年开始(1月1日起),《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2022年移民技能收费(修订)条例)已经正式通过议会程序而得以施行。这代表,内政部又新增了雇主们得以“免交”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的新情况,这主要是指针对符合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TCA)的特定“公司内部轮调”情况,雇主(也就是工签赞助人)将能被“豁免”相关的移民技能费用。

 

 

→ 什么样的新情况?

 

根据英国内政部最新更新的相关文件,指出雇主如果从新年开始,想要赞助海外雇员提交国际商务流动人才-高级或专家/专业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 route)的“新申请”,并且该申请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雇主(赞助人)将可以“豁免”缴交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移民技能费):

 

  • 申请人(指“雇员”)的CoS(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必须是在2023年1月1日当天或之后核发的;
  • 申请人必须是欧盟(EU)公民,或持有拉脱维亚非公民(Latvian non-citizen)护照——注意,如果是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或瑞士公民,则不适用;
  • 申请人必须是从欧盟被调派来英国的“内部轮调”(也就是原本在欧盟国家或地区的分部/公司上班,负责欧盟地区的业务,但现在因工作安排需要将申请人调派来英国);并且
  • 该“派遣/调派”的长度(CoS上需注明)不可以超过36个月(属于非长久性质的调派)。

 

 

→ 那如果不符合上述的新情况呢?

 

实际上,英国内政部的相关文件也指出,如果申请人(雇员)符合以下情况,其赞助人(雇主)也可以“豁免”(Exempt)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移民技能费)。也就是对于更多莎粉而言,可能以下情况会更符合您(更可能达到移民局的要求):

 

申请人从境外申请“少于6个月”时长的工签;

 

申请人属于以下职业/工种:

化学科学家 (2111)

生物学家 (2112)

物理学家 (2113)

社会和人文学家 (2114)

自然和社会科学专家 (2119)

研发经理 (2150)

高等教育教师 (2311)

神职人员 (2444)

运动员 (3441)

专业运动教练 (3442)

 

雇主曾经给过CoS的雇员,并且:a. 雇主要再核发一个新CoS给该雇员;b. 同时,新的CoS所对应的工签时长,不可超过旧CoS所获签的工签时长(也就是新工签的长度,不可以超过原有工签的长度。否则如果超过的话,雇主仍需要支付“超过时长”所对应的费用,除非还能符合其他的豁免情况);

 

雇员是从学生签证“转签”(Switch)至Skilled Worker或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工签(注:在这种情况下,该雇员未来如果在维持同雇主和同职位的情况下“续签”,同样适用“豁免”);

 

雇员在2017年4月6日之前,曾被核发过Tier 2普通工签或公司内部轮调(长期员工)的CoS,并且:

 

雇员在拿到该CoS后,有顺利获签;

雇员(一直)有做著该CoS上表明的工作内容/职位;

并自当时获签后,直到现在都有持续且不中断地拿著以下任一种签证:技术工签或T2普通工签,高级或专家/专业人才签证(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或公司内部轮调(Intra-Company Transfer)或T2公司内部轮调-长期员工类(Long-term Staff sub-category of Tier 2 Intra-Company Transfer)。

 

此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是申请人(受赞助雇员)的“陪工”亲属,则不牵涉到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移民技能费)。雇主不需要帮雇员的“陪工家人”支付移民技能费用。

 

 

→ 如果不能豁免,雇主一般需要缴交多少费用?

 

对于雇主而言,想要赞助雇员申办英国Skilled Worker或Global Business Mobility-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工签,一般是需要支付“移民技能费”的(除非,雇主适用以上所列的“豁免”情况)。

 

并且,雇主是“每赞助一位海外雇员”就需要支付相应的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移民技能费);至于实际需要支付多少金额,则得依照其公司/企业的规模和类别(是否为慈善公益机构),以及即将聘用雇员的时间长短来对照:

 

针对小型或慈善企业,每赞助一位(新)雇员:头12个月的期间,费用为364镑;之后每增加6个月,需要多交182镑;

 

中大型企业的雇主,每赞助一位(新)雇员:头12个月的期间,费用为1,000镑;之后每增加6个月,需要多交500镑。

 

这也表示,当雇主在申请或更新“赞助资质”的时候,需要正确勾选公司的规模和类别——因为您的选择不但决定了您的赞助资质申请/更新费用;也决定了您作为一个雇主,需要支付多少“移民技能费”。

 

→ 如何计算?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您属于小型或慈善企业,然后您想为一位您的新员工,一次性赞助5年的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那么,您需要支付的移民技能费用就是——1,820英镑(364镑*5年);依此类推。

 

→ 能否退费?

 

英国移民局的官方文件指出,如果雇员的(工签)申请被拒或者取消;又或者申请成功但该雇员没有前来为雇主工作的话,那么雇主可以获得(已缴交“移民技能费”)的全额退款(Full refund)。

 

此外,如果符合以下情况,雇主则是可以获得部份退款(Partial refund):

 

雇员实际获得的签证长度,少于雇主原本(计划)赞助的时长;

 

雇员中途更换雇主(比如一开始有为该雇主工作,但后来找到新雇主跳槽而更换赞助人了);

 

雇员提早结束/离开(指比原来CoS所注明的时间长度还短,例如CoS注明3年,但雇员仅做了两年就离职了);

 

此外,如果雇主在为雇员核发CoS的时候是以“中大型企业”的标准去支付移民技能费用,但(在这之前)已经通知移民局,自己现在属于小型或慈善企业的情况下,雇主也能要回“部份退费”(也就是两者之间“相差”的费用)。

 

 

→ 除了“移民技能费”,雇主赞助海外雇员来英工作,还有哪些花费?

 

不论是Skilled Worker或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签证,雇主都需要先持有一份合格的“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才能够申请员工来到英国。而这两类工签都属于“Worker”类赞助资质;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申请一份Sponsor Licence,所对应的移民局费用皆为以下:

 

小型企业或慈善机构:536英镑

 

中大型企业:1,476英镑

 

→ 如何判断公司/企业的规模?

 

如果您的企业满足下列至少两项,就可以定义为“小公司”而只需要支付536英镑的Sponsor Licence申请费用:

 

在一个税务年中,企业营业额不超过1,020万镑;

 

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不超过510万镑;

 

公司里的雇员总数,不超过50人。

 

丽莎提醒:Sponsor Licence的有效期为4年;如果雇主在4年后仍然需要赞助员工的话,就需要申请“更新”(Renew),才能继续持有“有效”的赞助资质来赞助并聘请海外雇员。

 

而拿到“赞助资质”后,接著就需要正式“赞助”员工了。这表示,雇主接著需要去向移民局为想要赞助的雇员,申请一份CoS;雇员有了这份CoS,才能去申请相应工签。

 

在这里,雇主申请一份CoS的移民局费用,是199英镑(每人)。

 

→ 最后,雇员的签证申请费用?

 

雇员在拿到CoS后,接著就是去申请相应工签了。首先,对于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移民局的申请费用根据雇员是在英国境内或境外,以及签证的长短和是否为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可分成以下:

 

1) 境内申请

 

最多3年签证,非短缺工种:719镑

 

最多3年签证,短缺工种:479镑

 

3年以上签证,非短缺工种:1,423镑

 

3年以上签证,短缺工种:943镑

 

2) 境外申请

 

最多3年签证,非短缺工种:625镑

 

最多3年签证,短缺工种:479镑

 

3年以上签证,非短缺工种:1,235镑

 

3年以上签证,短缺工种:943镑

 

而对于Senior or Specialist Worker(高级或专家/专业人才签证),其申请费用则分成以下:

 

1) 境内申请

 

最多3年签证:719镑(每人)

 

3年以上签证:1,423镑(每人)

 

2) 境外申请

 

最多3年签证:625镑(每人)

 

3年以上签证:1,235镑(每人)

 

此外,对于雇员来说,除了签证申请费用,还需要支付每年624镑的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医疗附加费);这是在上述申请费用之外的“额外”一笔费用。

 

换句话说,如果是申请3年效期的签证,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就是一次性支付1,872镑;如果申请5年签证,该费用就是一次性3,120镑。(签证申请费用不包括在里面,需要额外叠加上去。)

 

→ 那么,雇员的费用该谁来支付?

 

一般来说,比较有规模的公司或者知名的国际性公司,雇主都会主动支付上述所有费用,包括从前期的“赞助”到后续的“签证申请”,不会要求雇员需要“自掏腰包”。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移民局并没有要求,雇主必须为雇员支付“签证申请”和“医疗附加费”方面的费用;法律的要求是,雇主“必须”支付和“赞助申请”相关的所有费用——这包括从最一开始的“赞助资质申请”,CoS申请以及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移民技能费)。

 

毕竟,上述所有这些费用相加起来,可以说不论对于雇主或雇员,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所以,有些雇主会和雇员讨论,要求雇员自己支付签证申请和医疗附加费;或者,有些雇主会和雇员签订一份合同,明确表示雇主在帮雇员支付以上所有费用后,雇员必须在该公司工作一定年限(例如做满一年、两年),否则的话,雇员在离职的时候,就可能需要偿还给雇主多少费用。

 

丽莎结语:新的一年开始,雇主/企业们可能对于业务需求和工作安排上,会有想要聘用或调派海外员工来英工作的计划。今天的文章对于“赞助一位海外雇员”所需要的相关费用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提供莎粉们参考。

 

当然了,费用其实只是赞助员工和申请工签的其中一个部份。对于雇主来说,如果您的“新年计划”中对于工签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的地方,不论是针对移民或公司法律方面的问题,您都可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专业法律团队具有丰富的相关处理经验,并且分工明确,能为您的需求和计划提供最适切、贴合的法律建议和服务。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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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自己一手创立的公司被投资方“霸占”,最后自己被踢出董事会,您将作何感想?

 

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商场中数不胜数,最为知名的案例就是乔布斯离开自己一手创建的苹果公司。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公司的元老董事就只能听之任之,无力回天了吗?

 

今天,丽莎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近期发生在英国案例(Re Compound Photonics Group Ltd; Faulkner v Vollin Holdings Ltd),这也是一家研发型公司最后被投资方套牢,最后投资人被迫离场的案件,那么法庭最后有支持公司的创始人吗?

 

丽莎一起带您回顾案件,看看法庭最后怎么判!

 

 

案件背景:

案件的索赔方是一家从事化合物光子研究的公司(下称“CPUK公司”)及其董事Faulkner先生(下称“F先生”)。

 

2009年,CPUK公司成立,由F先生和Sachs博士(下称“S博士”)共同主导,研究和商业化砷化镓和液晶技术,致力将微型Pico投影机推向商业市场。

 

S博士负责CPUK公司的行政总裁和研发领导人,F先生是独立的财务顾问,是公司的非执行主席,两人均为CPUK公司的董事。

 

一个负责管理和研发,一个负责财务,两个人的合作撑起了这家公司,但公司想要研发新产品,并从市场中赚钱,就必定少不了资金的支持,于是CPUK公司还需要吸纳更多资金,于是就需要新的投资人入场。

 

于是,案件中的被告Vollin Holdings Ltd(下称“VH公司”)出现了。VH公司的受益人是两位俄罗斯商人,他们曾在采矿和金属业务方面赚得盆满钵满。

 

由于CPUK公司也需要相关的矿产资源的投资,因此接受了来自VH公司的资金。

 

 

2000万美元初始投资,却成为定时炸弹

 

2010年内,VH公司拿出约2,000万美元成为对CPUK公司的初始投资,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VH公司可以向CPUK公司指派两名董事。

 

而当时CPUK仅有3名原始董事,分别是:S博士,F先生以及Robert Lind博士(S博士的同事),随后VH指派了两位新董事加入到CPUK公司的运营之中。

 

也就是说,CPUK公司中,原始董事比例已经从100%下降到了60%。

 

然而,CPUK公司在董事管理方面并没有成熟的经验,也没有任何正式的董事会议的记录。重要的是,股东协议没有规定大股东不得投票罢免董事,这为未来的事件埋下了伏笔。

 

2011年8月,CPUK公司需要进一步的资金支持,继续抱住了VH公司的大腿,通过供股筹集资金,致使VH公司在CPUK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到约51%。

 

而此时,微型Pico投影机的项目进展顺利,双方对未来的业务充满信心。但是VH公司的持股比例问题没有成为CPUK关注的重点。

 

新资本涌入,公司几近易主

 

2013年4月,为了生产产品,CPUK公司需要投资收购欧洲最大的砷化镓制造厂,科研项目即将落地,但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维持研发和工厂的运转。

 

公司计划2014年底推出自己的微型Pico投影机,并于2015年初全面生产,但想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7600万美元的进一步资金。

 

但这笔钱已经远远超出了VH公司预想的范围,因此又拉上另一家公司Minden(下称“M公司”)一起投资。

 

随后VH公司和M公司联合投资CPUK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了CPUK公司的93%,不仅如此,M公司也获得了一个董事任命权。

 

这也就意味着:CPUK公司的6位董事中,有3位是来自CPUK公司的原始董事,有3位是来自外部投资的新董事。

 

3位原始董事的持股比例仅有区区的7%,而新董事手持93%的股权,公司的管理权岌岌可危,双方签订了新的股东协议(SHA)。

 

 

产品败北,原始董事被赶下台

 

然而,CPUK公司的产品并没有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微型Pico投影机的计划被搁置,预计第一批客户发货要等到2016年11月,这让CPUK的资金回流出现严重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问题,CPUK公司内部也对公司的前景产生了极大的分歧,公司不得不考虑让S博士辞去董事及首席执行官的职务。于是新董事发动“起义”,如果S博士不辞去职务,那么他们所代表的“投资方”将不会再为公司提供资金,如果S博士不自己主动请辞,也会使用《2006年公司法》的相关程序将他免职。

 

面对这样的局面,S博士不得不离开了自己一手打造的公司,辞去了自己的董事及首席执行官的角色。

 

在随后的公司内部斗争中,另一位原始董事F先生的情况也是岌岌可危,最后通过董事会的一系列操作后,通过《2006年公司法》第168条,罢免董事的条款,将F先生罢免。

 

然而,这样的局面是F先生无法接受的,他单独咨询了法律顾问,和CPUK公司一起将VH公司告上了法庭。

 

投资方有没有违约?法庭怎么判?

 

本案一开始由高等法院审判。高等法庭认为,虽然VH公司和M公司是CPUK公司的大股东,且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半的席位,但是这种强行罢免2名董事的行为,会使得少数股东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因此高等法庭裁定,大股东违反了股东协议中明确的诚信义务,不尊重巩固2名董事地位的“协议”,反而是通过胁迫的方式罢免2名原始董事。

 

而上诉法庭从诚信义务的角度出发,认为高等法院法官可能过于严格地引用了以往案件中的诚信义务原则,但是“普通商业合同”各方的关系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非常不同”。因此,每种情况下的诚信义务要素可能不同(或者至少不会自动相同),于是对本案重新裁决。

 

那么,什么是合同的诚信义务呢?

 

一般来说指以下几点:

  • 诚实行事
  • 忠于双方商定的共同目标
  • 不得以权谋私
  • 公平公开的交易

 

从历史上看,法庭更愿意在合同体现长期关系的情况下确定广泛的诚信义务。在将此应用于对公司的投资时,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合同(即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合法地发生变化。

 

然而在本案中,无论是SHA 条款还是公司章程都没有明确禁止董事行使其投票赞成罢免S博士或F先生担任董事的权利。事实上,SHA条款的其他部分明确考虑S博士和F先生不再担任董事的情况。

 

此外,上诉法庭不同意高等法院的观点,即投资者同意放弃在公司管理中发挥作用的任何权利,而是决定将控制权转让给S博士和F先生。公司章程允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向董事会下达指示。如果他们决定放弃参与管理的权利,他们将需要明确排除该权利。

 

最后,上诉法庭认为投资者已向公司投入超过1.35亿美元,占其大多数股权,并且完成该项目还需要更多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已将所有控制权交给少数股东的结论在商业上是违反直觉的。

 

因此,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

 

 

丽莎小结:

 

在本案中,上诉法庭的裁决既澄清了诚信义务的含义,但同时也可以说使这种义务更难界定。

 

因为本案的判决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诚信义务”没有单一的、统一的含义,诚信义务的具体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个案的事实和情况。为理解这一点,法庭将审视职责本身的起草、其他合同安排(包括其他条款的措辞和合同中的任何其他义务)以及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的行为“在商业上对合理和诚实的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即使他们没有不诚实地行事,也可能最终违反诚信义务。

 

因此,同意在合同中列入诚信义务,就给今后对该合同的解释带来了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总是可能有利于“较弱”的一方(即对其行使权利的一方),并对“较强”的一方构成潜在的限制。

 

出于这个原因,在可能的情况下,您需要考虑并在合同中准确规定各方将被期望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商业中可能会考虑以下事项:

 

如需要双方考虑对方的利益,应在合同中说明:在任何时候都将诚信义务强加给当事人几乎是不合适的。相反,最好要求各方在做出某些具体决定时考虑彼此的利益。这将取决于上下文。

 

如果当事人要放弃他们拥有的任何现有权利(例如投票权或参与决策的权利),合同应明确且明确地说明这一点。除非双方明确同意,否则法院将假定双方无意放弃其合法权利。

 

如果双方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例如预先通知对方他们打算采取的决定或行动),这应该明确规定。

 

 

因此,当您日后在进行投资行为,或公司自己之间的合并行为前,需要仔细斟酌合同中的细节条款,这样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尽可能地保全自己的利益。当然,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商业律师为您起草或审核协议,这能够起到一种法律上的保障。

 

好的,关于“合同中的诚信义务”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公司、英国商业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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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不久之前,人们一周工作6天还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每周只有周日才是英国官方的休息日。

 

到了20世纪30年代,经过了很多尝试之后,英国才逐步走上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的道路。这在我们看来习以为常的事情,只不过才施行不到100年。

 

而从一周一休到一周两休,英国大概经历了80年的时间过渡。这期间除了战争的结束、科技的积累、全球化的合作、金融业和物流业的发达,更是无数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争取来的劳工权益。

 

而在如今,英国大约有70家公司试用新的每周四天工作制,大约3,300名员工经历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而多数员工在经历四天工作制后感受良好,工作效率几乎相同。

 

那么,每周四天工作制有可能在2023年成为英国工作的大趋势吗?这样的新工作制度有哪些优缺点?雇主需要从中考虑哪些因素呢?

 

 

什么是四天工作制?

 

可能很多莎粉还不了解英国正在试行的四天工作制是怎样的模式,简要来说有以下3点:

 

1.每周工作32小时或正常工作时间的80%

 

2.正常领取100%的薪水

 

3.更注重工作效率

 

也就是说,在不降低工资的前提下,将工作量压缩至更少的天数(从5天压缩至4天),提升雇员的工作效率,也为雇员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休息时间。

 

自2022年6月开始,英国有70家公司的3,300名员工共参与了四天工作制的实验。

 

很多莎粉可能会认为,这种模式只对在办公室工作的雇员有效,但事实上参与这项实验的雇员们不仅仅是大型金融公司的从业人员,还有炸鱼薯条店的普通雇员。

 

在随后的调研中,有88%的雇主认为,四天工作制在他们的企业运作良好;86%的雇主认为日后可能会考虑实行四天工作制;在工作效率方面,有15%的雇主认为工作效率有提高,34%的雇主认为略有改善,46%的雇主认为保持了相同的水平。

 

英国特许人事与发展协会(CIPD)近期调查发现,在参与调查的2,000名高级人力资源从业者中,66%的受访者承认,只有在生产力或工作效率提高的情况下,每周工作4天才是可行的。

 

这说明四天工作制不是不可能,但需要考虑工作效率和生产力情况,也就是说,那些可以提升效率的行业是有可能在未来全面实行四天工作制的。

 

 

四天工作制的优缺点有哪些?

 

对于雇员来说,每周工作4天,休息3天,这自然是一种福利。

 

这意味着工作和生活的关系更加平衡,工作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此同时,这也有利于劳资关系,毕竟这一举动倡导员工福祉。

 

另一方面,从上述的调查中也可以发现,这种工作模式会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让雇员的工作动力更加充沛,工作更加认真负责。

 

除此之外,雇员可以减少通勤,降低工作的成本支出,或是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上下班时间,以方便接送和照顾子女。

 

对于雇主来说,除了雇员工作效率的提升,雇主在工作场所的能源支出也有可能降低,减少碳排放,让企业更具社会责任。

 

此外,四天工作制在招聘方面也是一块“金字招牌”,能够帮助雇主招聘更多贤士,保留企业内的干将,这也将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当然,四天工作制并非完美无缺,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将5天的工作量归结为4天完成,会让雇员感到更大的工作压力,因此,这样的工作模式有可能导致雇员对工作的倦怠,也有可能增加病假的问题。

 

 

雇主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的确,四天工作制是一个美好设想,但在真正实施时需要考虑到多重因素,这不仅仅是工作管理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工作的衔接、假期的计算、加班的管理、法律上的调整:

 

工作的衔接和客户的影响:

 

四天工作制的改变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要求各部门互相协作的行业,或是对接客户的部门。

 

雇主需要评估这种工作方式是否适合特定的部门,确认这种新的工作模式是否影响工作的交付,如果仅为了雇员的福利而丢失了对客户的响应速度,进而失去了客户,那么就是得不偿失了。

 

管理过渡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内部过渡到四天工作制时,雇主需要非常谨慎和小心地管理四天工作制的相关要求。

 

雇主需要从一开始就明确如何引用新的工作模式,对哪一部分雇员可以施行新制度,如何实施,如何管理和计算。

 

一个非常显而易见的例子,在一个部门,如果有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存在的情况下,那么全职员工的4天工作制和兼职员工每周工作4天应当如何匹配薪资?

 

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挑战性,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过渡期管理不当,很有可能产生同工不同酬的歧视索赔,这对于雇主来说是完全没必要的。

 

更改雇佣条款和条件:

 

除了上述的管理问题,还有一项较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更改相关的雇佣条款和条件。

 

比如需要更改每周工作的时间;要求相应的工作内容;雇员年假的计算方式;加班的计算方式等等。

 

这些都需要与雇员充分协商之后,补充到雇佣合同之中,减少相关的法律纠纷。

 

转换策略:

 

公司内部的工作模式改革并非一锤定音,是允许有一定的转换策略的。

 

因为一些雇员可能认为四天工作制看起来非常美好,但实际上无法在4天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这时转换策略可以很好地帮助雇员回到原来的工作模式,减少工作压力。

 

 

丽莎展望:

 

事实上,在英国特许人事与发展协会(CIPD)的调查中只有1%的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引入四天工作制的模式,甚至有37%的公司回应道:在未来10年内不会实现四天工作制。

 

虽然计划推行四周工作制的公司从数量上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进步。遥想五天工作制的实施,也是经历了80年的时间才最终成为常态的。

 

其中除了行业的支持和进步,法律制度的推进也是重中之重。

 

目前,英国工党下议院议员彼得·多德(Peter Dows)已经向英国下议院提交了一项法案,从法律的角度要求四天工作制,他认为这对于经济、工人、环境都有益处。

 

并且要求修订《工作时间条例》,将目前每周最长工作48小时降低至每周工作32小时。

 

虽然这一法案在日后不太可能会取得进展,但是这也标志着一个开始,英国已经开始向四天工作制的模式进发。

 

希望在日后,我们能够看到更多的企业和社会不同行业来参与到四天工作制的实验当中,以便在全社会逐步推行,慢慢演变成每周工作4天的模式。

 

对于四天工作制,您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给丽莎留言,我们一同讨论。如果您在制定公司人事制度上有法律问题,您可以随时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可以帮助您起草相关合同。

 

如果您在职场上遇到了歧视、不公平解雇,您也可以联系丽莎律师行的诉讼部,我们专业的诉讼律师可以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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