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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经常都会向我们咨询有关租约的问题,希望了解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店铺做生意,同时也希望减少租约上的纠纷。

 

一连30集的视频,丽莎将带莎粉走进商业房产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商业房产法》EP19 – 刚接手店铺,竟被要求赔上千镑维修费?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店铺维修费用谁支付”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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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MCTS(英国法院和法庭服务局)的最新宣布,英国的”遗嘱认证“程序将被简化,包括信托公司(Trust Corporations)将首次可以直接”线上“申请”grant of Probate“(遗嘱认证)。新的”简化“服务将从明天起(就是8月19日起)启用。

 

不过,与此同时,HMCTS也宣布,”遗嘱认证“的申请费用,将从原来的155英镑或215镑(由律师或个人申请),提高成对所有人都是一律273镑。

 

英国政府表示,申请费用的提升是因为原来的收费标准,不足以支撑HMCTS提供的服务成本,使得所有纳税人(所缴的税收)必须共同来承担这类申请的处理费用。

 

因此,政府表示提高收费只是为了让这项申请服务的收支打平,避免将费用转嫁到所有的纳税人身上,并没有打算从中谋利。

 

 

不过,英国律师协会(Law Society)就指出,政府的”涨价量“是不合理的,因为不符他们所提供的服务。

 

英国律师协会进一步表示,目前的”遗嘱认证“服务,有著重大延迟。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平均核准一个”遗嘱认证“申请,需要花费平均7.6周的时间;这和去年同一时期相比(新冠疫情高峰且封城期),2020年6月的平均审核时间反而更短,为7.5周。

 

所以,在得到相较起来”更差“服务的情况下,政府选择把申请费用给提高,可以说是不合理的。

 

比较好的消息是,目前对于涨价的决定,还不是板上钉钉。

 

有关调涨费用的部份,仍然处于”咨商期“,所以最终的决定(包括是否调涨,以及上涨幅度为多少),还需要后续确认。

 

有了反对声音和抗议的话,政府也有可能缩短调涨的幅度。

 

 

→ 什么是”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Probate/the Grant of Probate)的意思就是,在死者去世后,该遗嘱的执行者(Executor),需要拿着死者的”遗嘱“到政府”认证“,该遗嘱才能生效。

 

简单说,“申请遗嘱认证”(Applying for Probate)就是去申请为死者的资产做处理的”合法权利“。

 

这个”遗嘱认证“的过程可以由执行者自己处理,也可以找律师代理。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遗嘱认证的时候,该”遗嘱“必须是原件(Original)并且是”最新版“(如果遗嘱内容有过更新的话);复印件是不被受理的。

 

→ 谁有资格申请这个权利?

 

这需要看死者是否有留下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有被列在遗嘱当中或遗嘱修改附录里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执行者“)就有权申请“遗嘱认证”;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只有和死者有以下关系的人,才能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处理死者的财产:

 

配偶(即便已分居)

 

民事伴侣

 

小孩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不论配偶或民事伴侣,都是属于“法定”的另一半;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和死者在死者生前没有合法结婚或成为民事伴侣的话(比如是男女朋友或者同居情侣),是不具申请资格的(除非死者直接在遗嘱中提到对方,或者当事人有办法改变遗嘱内容)。

 

 

→ 申请“遗嘱认证”的基本流程:

 

  1. 首先,当事人要申请“遗嘱认证”前,必须先通知所有相关单位有关死者已经去世的消息,这包括通知银行和相关政府单位(例如税局和地方政府)。

 

这也可以避免这些单位采取强制行动(例如不知情死者已经过世,所以无法像之前那样定期支付相关费用(例如房贷)而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自然也需要注册死者的死亡(在通知所有相关单位之前)。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必须在死者去世后的5天内注册死亡;苏格兰地区则是8天内。

 

  1.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接着需要查询是不是有律师行实际上保管着死者的遗嘱(也就是死者是不是有在其他地方留有遗嘱)。

 

  1. 接着,需要整理出死者总共留下了多少资产和债务。

 

为了确认死者最终留下或者所剩的总资产情况,当事人可能需要联系以下:

 

银行,了解现金资产和账户内容等;

 

借贷方,这包括贷款、信用卡等借贷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证券/股票经纪人;

 

养老金机构;

 

地方政府,了解还有多少地税(Council Tax)需要支付;

 

联系政府的工作和养老金部门;

 

英国税局,了解还欠税局多少税。

 

  1. 为资产做估价,比如说房产、藏酒和艺术品等,是需要估算出其价值的。

 

  1. 递交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申报。一般在“遗嘱认证”的申请过程中会要求当事人必须完成遗产税申报,这之后才能完成“遗嘱认证”申请。

 

如果说有需要支付遗产税的话,一般在当事人可以申请到“遗嘱认证”之前,会需要先支付一部份遗产税。

 

  1. 到了这一步就可以申请“遗嘱认证”了。如果遗产总价值是5千镑或以上的话,“遗嘱认证”的申请费用目前是215镑(个人申请);如果总资产少于5千镑,申请费用则是免费。

 

 

→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当事人遗产该如何分配?

 

对于没有遗嘱下的遗产分配,英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其次才是子女。

 

对于遗产处理,死者的近亲(配偶、子女等)均可以向法庭申请成为遗产的代理人/管理人(Administrator)。

 

任何与配偶联名的财产(如:共有房产和联名账户的存款),都将自动转入配偶的名下。

 

而对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配偶可以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250,000镑。

 

如果拿走250,000镑之后,还有剩余的财产。配偶还能拿走这份剩余财产的一半。

 

而剩余财产的另外一半,则可以平均分配给死者的子女(必须年满18岁或已婚)。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子女:配偶可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450,000镑。

 

超出450,000镑的部份,配偶还可分得一半,剩下的另一半分给死者的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父母,但还有在世的兄弟姐妹:那么原本分给父母的那一半,就留给兄弟姐妹平分。

 

→ 若是有遗嘱,遗产将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提前立遗嘱,那么遗产基本上会照着当事人的意愿来分配。

 

万一有纠纷的话,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只要当事人遗嘱内容中,没有出现非常不合理的地方),通常也会遵照遗嘱意愿来做出决定的。

 

丽莎延伸讨论:根据英国法律,一般在死者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亲属或既得利益者对遗嘱的内容有不满意,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的话,是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个”追诉期“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必须要在遗嘱认证(the Grant of probate)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 若是超过了6个月的追诉期,是否就完全没有任何办法了?

 

其实也不尽然。基本上,法庭是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这个时限的,例如:

 

负责律师提供错误资讯导致当事人错过”追诉期“;

 

当事人因健康状况而无法赶在”追诉期“前提出申诉;

 

当事人无意地错误计算日期,导致错过了追诉期,不过在发现问题后有马上补救,立刻提出申诉。

 

以上都是一些较为普遍的例子,虽然法庭有可能破例接纳当事人的解释,但却也并不一定是百分之百都可以的。

 

一般来说,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些证据,比如说是他/她律师的口供去承认是律师的过错,或者像是当事人的医疗证明,或其他一些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当事人确实无意算错了日期,并需要证明自己有马上补救等等。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丽莎尽可能通过文章内容给莎粉们介绍了比较少讲解到的”遗嘱认证“和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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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丽莎在一则就业法庭的判决中,和莎粉们聊到,就业法庭的角度是如何去看”留薪停职“措施(Furlough)和”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之间的关联,或者说因果关系的。

 

在当时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雇主因为没有考虑将当事人放入”留薪停职“就把当事人给”解雇”(Redundancy)了,构成了”不公正解雇“(点此回顾:《雇主拒绝“留薪停职”直接解雇?就业法庭:违法!》)。

 

而今天,丽莎却要分享另一则同样来自英国就业法庭的新判决,同样牵涉到雇主不愿意让当事员工”留薪停职“并将其解雇,可是这一次,就业法庭却说雇主的作法,并没有造成”不公正解雇“……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两个案件又有何不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聊一聊。

 

 

在这则名为Handley v Tatenhill Aviation Ltd的最新判决中,当事人原本是个小型私人机场/飞行训练场的员工,是位驾驶飞机的教练,主要提供顾客私人飞行课程和飞行体验的服务。

 

在2020年,英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封城的不久后,当事人(化名H先生)的雇主决定先将该”飞行学校“给关闭,并答应先将H先生”留薪停职“(Furlough)3周的时间,或者直到H先生能够返回岗位(也就是”飞行学校“再次对外开放)。

 

该”飞行学校“总共有两位飞行教练,一位是H先生,另一位则是他的同事。

 

而由于,飞行学校其实在新冠疫情在英国爆发之前,就已经有面临财务上的困难;所以到了2020年4月,H先生的雇主开始考虑要”裁员“(Redundancy)。

 

在考虑要缩减哪方面的开支时,也由于飞行学校的”飞行训练“这方面的服务,无法为公司带来收入,再加上根据雇主的判断,这种情况(无收入)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应该不会获得改善,会维持原来的状态。

 

所以,雇主决定从”飞行训练服务“方面开始缩编,最终选择”解雇“H先生(虽然他的另一位同事暂时是安全的)。

 

 

→ 于是,H先生提出雇主对他是”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

 

需要指出的是,H先生所提出的”理由“有好几个,但我们今天的讨论主要聚焦在,有关他”留薪停职“的层面上。

 

在这方面,H先生认为,留薪停职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雇主”裁员“;而且,他本来最初就是被留薪停职(Furlough)的,所以雇主不应该解雇他,雇主这时候选择将他给”裁掉“是不合法的。

 

→ 那法官怎么说?

 

就业法庭的法官并没有同意H先生这一点说法。

 

法官虽然也同意,如果换成其他雇主,可能会采取和H先生的雇主不同的作法,也就是答应继续延长”留薪停职“,而非直接将该员工给裁员。

 

但法官却认为,H先生的雇主所做的选择,并非不合理的。这是基于以下事实/理由:

 

决定是否要”留薪停职“员工,或者是否要”延长“留薪停职,这应该是雇主方去做出的考虑和决定,并不是由就业法庭去帮雇主选择,究竟是否”留薪停职“雇员;

 

就这个层面上,雇主是有权力在经过合法、审慎的考虑和程序后,去进一步决定要”裁员“(Redundancy)的。

 

以H先生的案件而言,他的雇主实施裁员的目的,是希望缩减开支,而且也需要这么做,才能继续维持生意。

 

法官接受雇主的说法,即是不论是否操作了”留薪停职“,雇主都必须(再)去缩减开支;就是说,不论当时有没有政府提供的”留薪停职补助“政策,雇主的”裁员“基本都是必须做的(否则公司可能会经营不下去)。

 

基于这样的理由,法官认为,雇主选择不继续”留薪停职“H先生,而是将其”解雇“的作法,并没有构成”不公正解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H先生的案件,最后基于其他理由,他仍然在就业法庭获得了成功;但这是和他的雇主没有做好其他的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关,并不是上面谈论的”留薪停职“与否所造成的。

 

 

→ 这样的话”界线“岂不是很模糊,该怎么判断?

 

其实,不论是从上周我们聊到的那个Mhindurwa v Lovingangels Care Ltd案件,还是今天的H先生案件;虽然法官给出的”结果“看似不太一致,但所秉持的”思路“,其脉络还是有迹可循,甚至是说有所雷同的。

 

怎么说呢?其实综合这两个案件来看,可以看出英国就业法庭对于这方面的判断是:

 

  1. 首先,就业法庭会认为,雇主在决定是否要进行”裁员“之前,需要先考虑,是否有”留薪停职“的可能,也就是说,能否先采取”留薪停职“来避免掉”裁员“。这一点也就是为什么,在上周那位”M女士“的案件中,就业法庭会判定她的雇主属于”不公正解雇“,主因就在于M女士的雇主,根本考虑都没考虑,就决定直接将她给解雇,就业法庭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合理的;

 

  1. 但是呢,如果说雇主有先考虑过”留薪停职“可能,只不过考虑过后,认为还是需要裁员(准确点说,是有先经过“避免裁员”的程序,可是仍然无可避免地必须裁掉一些员工的话),那么就业法庭这个时候就会认为,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是在雇主身上,雇主完全有权去合理考虑,是不是得裁掉(一些)员工的。

 

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到了今天H先生的案件,法官所做出的决定,和”M女士“案件有所不同了。

 

因为H先生的雇主,并不是一开始就拒绝而不去考虑”留薪停职“,并且甚至也已经有给H先生留薪停职了,只是后来没有再延长而已。

 

这就如同过去丽莎也曾经强调过的,虽然政府”留薪停职“政策的用意,是为了避免裁员;但这并不代表,之后如果雇主仍然认为需要”裁员“,却不能够去做了。从就业法庭这次的最新判决就可以看出来,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是在”雇主“身上的。

 

 

当然了,如果对于雇主来说,最终无可避免地需要”裁员“的话,是必须遵守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否则的话,雇主仍有可能构成”不公正解雇“。

 

因此,不论是雇主或者员工,如果有对相关程序不清楚的地方,都应该及早咨询专业法律建议,才能最大程度确保自己的权益,并且避免造成失误。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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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法院和法庭服务局(HM Courts and Tribunals Service)的最新公告,英国离婚申请自今年9月13日起,将实行”全面线上申请“。

 

意思是说,原本根据英国的离婚程序,申请离婚的时候,目前可以通过线上申请(https://www.gov.uk/apply-for-divorce),或者也可以通过邮寄填写D8表格(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d8-application-for-a-divorce-dissolution-or-to-apply-for-a-judicial-separation-order)来进行申请。

 

可是自9月13日开始,往后的程序将修改成”仅接受“线上申请,不再接受纸本邮寄申请。

 

这项申请程序上的变化,和英国政府想要”简化“英国离婚法律的目的,其实都是相呼应的。

 

 

→ 适应期?

 

不过,HMCTS也表示,会给民众一段“适应变化”的时间。

 

意思是说,从2021年9月14日到10月4日,会执行“过渡期”。在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内,仍会继续受理“纸质申请”(也就是D8表格的邮寄申请)。

 

然后,自2021年10月5日起,将一律不再受理“纸质申请”。当事人一旦做了D8表格申请,该申请就会被直接退回。

 

→ 有“例外”吗?

 

有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纸质申请”仍可以在10月5日和/或之后,继续受理:

 

民事伴侣关系(Civil Partnership)

 

法定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无效婚姻(Nullity)

 

 

→ 目前在英国,如何申请离婚?

 

如前面所说,目前的离婚申请仍然可以通过“线上”或“纸质”申请方式。

 

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当事人都需要缴交550镑的申请费用。

 

离婚申请递交后,官方人员就会检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正确无误,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就会收到:

 

申请被接受(已被寄给法院)的通知;

 

当事人的离婚起诉书被离婚申请中心核盖章的一份复本;

 

当事人的案件代码;

 

当事人的先生或太太还会收到一份“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用以询问先生或太太是否: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想要提出反对-Defend it),或者不同意承担离婚诉请费用(如果当事人有要求对方必须支付的话)。先生或太太必须在收到“送达认收书”的8天内给予回应。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当事人收到“申请已被接受”的通知(Notice that your application has been issued),申请费用(550镑)就无法被退回。

 

 

→ 申请离婚时,您需要先准备好哪些信息?

 

在提交申请前,当事人一般需要先备好以下:

 

您丈夫或太太的全名和住址;

 

结婚证书;

 

如果当事人过去曾更改过名字,也需要附上合法证明,证明自己是同一个人。

 

→ 如果当事人的先生或太太,收到“送达认收书”后”同意“离婚的话(没有提出”Defend“):

 

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进一步申请“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

 

这个“暂准离婚令”的意思就是说,法院不反对双方离婚。

 

如果当事人的丈夫或太太“不同意”离婚,当事人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暂准离婚令”;只不过,这样一来案件就需要到法庭上,由法官进行裁决,决定是否同意核发“暂准离婚令”给当事人。

 

→ 拿到”decree nisi“还没结束?

 

当事人在拿到“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后的6周又1天(也就是等待了43天之后),才可以再向法院申请”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来正式终止双方的婚姻关系。

 

中间这段“等待时间”主要就是要让当事人感受一下”离婚“是什么感觉,确保当事人是真的想要离婚的,或者给予当事人反悔回头的机会。

 

因为,在之后法院给出“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的时候,就代表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结束了;彼此不再是夫妻,并且双方都可以再自由和其他人结婚了。

 

不过这边有一个程序上需要提醒的是:当事人在收到“暂准离婚令”后,最晚需要在12个月内向法院申请“绝对离婚令”;否则的话,到时候当事人就得向法院提出合理的解释,为何自己当初延迟了这么久才去申请。

 

 

→ 新离婚法之下,”冷静期“也需要有6周!

 

不少莎粉应该知道,《2020年离婚,关系解除和分居法》(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2020),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新离婚法“,已经成为了英国的正式法律。

 

只不过,由于政府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建立全新的离婚系统,所以”新法“要到2022年4月6日起才会正式实施。

 

而在新的法律之下,英国”离婚程序“仍会维持原来的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和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两个阶段,并要求离婚程序必须至少达到6个月的时长(从最初的申请离婚(Petition Stage)到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必须经过20周的时间;再从暂准离婚令(decree nisi)到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必须至少经过6周的时间)。

 

司法部的这种”坚持“,反映出了”离婚“仍是需要双方,冷静思考过后的决定,并为此做好相应的安排。

 

→ 不过,相对而言”离婚“在”新法“下变得更容易?

 

因为,《2020年离婚,关系解除和分居法》很大的改革特点,就是让离婚法律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比如说(重点变化):

 

比起原本夫妻离婚的时候必须提出“确实”证据来证明俩人关系已经破裂(也就是要“有个理由”),改成只需要出示陈述信,来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即可;

 

想要离婚的双方,可以选择两个人”共同“来申请离婚,也可以只由其中一方启动离婚程序;

 

移除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挑战“离婚申请的权利(意思就是说,不让其中一方”拒绝“离婚,如果另一方想要提出离婚的话)。

 

丽莎曾写过一篇详细的”变化“说明,有兴趣的莎粉可以细读这篇:《离婚不再需要“编理由”也不怕对方反对!新离婚法确认上路》。

 

丽莎建议:双方在正式向法院申请离婚前,建议尽量多交流和沟通。

 

尽量在有关的问题上,比如说离婚的理由、离婚起诉书的措辞、孩子的抚养/监护和财产的分配上等达成共识;如此一来能够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也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费用。

 

一般有经验的律师在把当事人的起诉书上交法庭之前,都会尽量取得另外一方的认同,或者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以便减少不必要的庭费和律师的费用。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离婚方面有什么要求的话,建议先和另外一半谈一下;双方的意见若能尽量达成一致,对于后续的程序一般都会有所助益的。

 

最后还要指出的一点是:

 

假设双方是在孩子或者财产上的意见不一致,需要看当事双方的孩子和财产是在什么地方。

 

如果财产或孩子是在英国,那么自然最好在英国来处理离婚;但如果不在英国,离婚最好就避免在英国进行。

 

这是因为,离婚不光是要得到法庭的判决,还涉及到离婚判决是否可以真正得到执行。

 

否则假设英国法庭做出了判决,但是涉案的财产和孩子都不在英国;那么外国(例如当事人自己的国家)的法庭,能否遵从英国法庭的命令,就会是一个很值得怀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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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则最新来自英国家事法庭的判决,当事人牵涉到了一对未成年孩子的父母,父母两个人都是美国公民,原本和两个孩子一起,一家人居住在美国。

 

后来,这对父母离婚了,母亲因为工作外派的关系,需要搬到英国,并且想要带著两个孩子一起。

 

本来,母亲要带著孩子到英国前,有让孩子父亲签署一份同意书,表明父亲同意(Signed a Consent)让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

 

可后来,孩子父亲说,他其实并没有同意孩子跟著母亲去到英国,并且当时孩子母亲让他签署同意书的时候,其实是通过欺骗、误导他的方式,那并不是他的本意。

 

结果,孩子父亲向法院申请命令,要孩子母亲把两个孩子“还回来”(Return Order),父亲的意思是,母亲是把孩子给“诱拐”到了英国。

 

 

孩子的母亲自然不同意。

 

母亲认为,父亲根本就是出尔反尔,明明已经同意了却又反悔,于是提出了抗议(Opposed the Application)。

 

后来,负责审判的法庭,判决认定父亲原本确实已经同意,要让孩子跟著母亲一起住在英国;孩子的母亲并没有非法“拘走”孩子。

 

同时,孩子的意愿也是想和母亲一起留在英国,而非被送回美国(虽然说,当时法庭判断的依据,并不是直接基于此)。

 

后来,孩子父亲提出的申请/诉讼失败后,孩子母亲决定提出一个“索要费用”申请(Costs Order,正确来说是”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要把父亲使得母亲做出这些”无意义/多馀”诉讼所花費的費用,做出赔偿、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母亲为了”Defence“(抗辩)孩子父亲对她的指控时(父亲指她诱拐孩子),也曾提出,孩子如果回到其父亲身边,会有陷入”严重伤害的危险“中(Grave risk of harm/intolerability),不过这项指控最后并没有成立。

 

然而,根据英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庭会核准”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需要符合”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对于案件中的孩子父亲来说,这一般需要是孩子父亲做出了什么”不道德“或”非法“的行为,或者,孩子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是”不合理“的。

 

可依据前面提到过的内容,法庭之前已经判决指出,没有同意母亲对于父亲提出的”严重伤害的危险“指控;并且另一方面,虽然法官认为,父亲提出“讨回孩子”的诉讼,打赢官司的机率不大,但这也并不代表,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就是”不合理“的。

 

 

→ 那所以,法官怎么说?

 

然而,即便没有满足前面提到的那两项,英国家事法庭的法官依然认为,父亲是应该承担母亲部分”合理的“花费份额的。

 

也就是说,母亲提出的”Adverse Costs Order“申请,某种程度来说是成立的。

 

→ 为什么呢?

 

法官认为,父亲当初提出的诉讼,仍然存在一点”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他曾提出”Location Order“(我们将其翻译成”得知地点命令“)。

 

法官指出,事实上孩子的父亲,是知道孩子在哪的,并且也应该要知道孩子人在哪的(孩子就是跟著母亲搬到了英国);所以孩子父亲提出”Location Order“的申请,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因为根本就没有必要。

 

于是,法官裁决,孩子父亲是需要对于他的”不合理“支付给孩子母亲”合理份额“费用的,所以母亲申请的”Adverse Costs Order“(不利费用令)是成立的。

 

不过呢,由于父亲提出”Location Order“所造成的不合理,相对于母亲对于案件诉讼所花费的整体费用中,只是比较小的一部分。

 

所以说,虽然母亲对于案件的总花费是27,316.10英镑(已包含VAT),但父亲实际需要承担/赔偿给母亲的份额为4,000镑+VAT,最后也就是4,800镑。

 

 

丽莎结语:

 

这则诉讼不只是一则有关”家庭法“的案件,可以提供给具有类似经验的当事人参考和借镜外,同时也告诉我们,在诉讼中即便是为了达到当事人所希望的结果或目的,也需要确保没有做出”不合理“的行为。

 

否则的话,对方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不合理“买单的。

 

与此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今天出现”不合理“的是对方的话,也不需要为此暗自买单,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对其不合理的行为负责的。

 

当然了,很多时候对于并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无法确定或了解自己究竟提出了什么申请、做出什么行为,可能会构成”不合理“;这个时候,您需要一个专业并具经验的诉讼律师,给予您最合适您的法律建议,并为您代理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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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娱乐产业来说,几乎可以肯定是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最严重的产业之一。

 

尤其在政府下令封锁的期间,娱乐场所和活动不能举行,比如过去常见到的成千上万人聚集的大型音乐节,都因疫情而受到停摆。

 

如今,随著英国政府逐步宣布解除封锁,娱乐产业也开始积极准备回归,比如音乐会、演唱会等… 然而,英媒却爆出了,娱乐产业的复苏竟受到了英国移民局的阻挠。

 

 

啥意思?

 

因为对于这些娱乐产业来说,比如说小型现场演出(Live House),他们想要筹备活动,势必需要邀请一些专业人员和/或表演者,从其他国家来到英国。

 

这一般牵涉到”短期工作签证“(Temporary Worker),也就是机构/雇主需要”赞助“当事人申请”Temporary Worker“(短期工作签证),来到英国从事相关工作。

 

这类签证和莎粉们比较熟悉的”技术工作签证“(Skilled Worker)有所不同。因为Skilled Worker签证针对的是永久性工作职位(Permanent Job Offer),具有永居导向;而临时工作签证(Temporary Worker)一般最长只允许申请人来到英国工作一年或两年的时间,该签证不具永居导向。

 

比如说针对大型音乐节或演唱会的工作人员,一个节目/节庆的筹划可能需要好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那么Temporary Worker签证就允许这些来自海外的工作人员,来英国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再回去自己的国家。

 

事实上,”Temporary Worker“签证对于不少莎粉来说,应该还算是熟悉的,因为其实这类签证的”前身“是Tier 5类别的临时工作签证。

 

比如说,过去常常提到的”实习签证“,或者有些国家/地区常见的”打工度假签证“,就都是隶属于”Temporary Worker“的范畴。

 

详细来说,目前的”Temporary Worker“路径包括以下:

 

Creative Route(创意路径,如前面多此提到的“音乐节”人员,一般属于这个路径)

 

Sporting Route(运动员路径)

 

Charity(慈善路径)

 

Ministers of Religion and Religious Workers(宗教人员路径)

 

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政府授权交换路径,如大家熟知的“实习签证”)

 

International Agreement(国际协定路径,主要针对外交人员或国际组织人员)

 

Youth Mobility Scheme(青年流动计划,也就是为人熟知的“打工度假”签证)

 

Seasonal Worker(季节性工作者)

 

回到前面提到的“娱乐产业”来看,要想邀请海外的人员过来工作,持有相应赞助资质的雇主(这一般指的是“Temporary Worker-Creative & Sporting”赞助资质),必须赞助(Sponsor)当事人申请到Temporary Worker工签,当事人才能够合法来到英国工作。

 

 

→ 那么,问题在哪?

 

然而,在2020年,由于受疫情影响的因素,许多这些雇主/机构都不需要“赞助”人员过来英国(因为没有活动的需求)。

 

可是根据移民局的政策,一个雇主/机构每个年度可以赞助多少人员申请工签,是需要根据该机构/雇主的“年度额度”(Annual Quota)来看的。

 

意思是说,如果A公司的“年度额度”是5人,代表它该年度可以赞助申请相应工签的人数上限是5人。

 

那有人问说:这个“上限”难道不能改吗,万一需求突然变大呢?

 

这其实是可以更改的。如果雇主想要更改的话,是可以向移民局要求(Request)的。

 

只不过,移民局对于这类申请,是没有标准的处理时间。这就是说,即便雇主提出了申请,可能要等上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收到移民局的回复。

 

如果急著想要有“名额”来赞助海外雇员的话,反而需要支付200英镑的加急费用,才可能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移民局的回复。

 

对于移民局来说,其实算是变相地向雇主们“敛财”。

 

继续说到这些娱乐业的雇主。当中不少人由于前一个年度,需要赞助的名额是0(由于疫情没有演出、活动的关系),结果到了目前年度,他们打算开始聘请海外人员过来的时候,发现移民局自动将他们本年度的“名额”,直接根据去年的情况而自动设为“0”。

 

这让不少雇主感到焦急。有的已经递交申请,要求增加名额;甚至还有的为了不要影响到工作的进程,主动支付了200镑的“加急费”给移民局,就为了赶紧拿到CoS(Certificates of Sponsorship)名额。

 

媒体于是踢爆了移民局这种“利用疫情”而变相敛财的情况,认为这无非是已经对于因疫情受重创的娱乐业,进一步的打击。

 

 

→ 移民局遭舆论压力,只好宣布扭转政策

 

在受到英媒的揭露和舆论的抨击后,移民局终于是扛不住了,最新给出了回应:

 

移民局表示,所有这些“受影响”的雇主/机构,将可以不需要花费“加急费”,也能享有“尽快回复”的服务;并且,对于因类似情况受到影响,已经支付过200镑的单位,移民局也会将其费用给退还。

 

→ 谁能获益于移民局的最新宣布?

 

我们认为,只要雇主/企业,本年度的“赞助名额”(指:可用的CoS名额),并非出于自我意愿(也就是不是自己要求的)而被设为“0”的;甚至是说,移民局无理地不给雇主所要求的“名额数”的,都可能受惠于移民局的最新宣布。

 

这不只是持有”Temporary Worker“赞助资质的雇主,这也包括持有”Skilled Worker“赞助资质的,只要您是出现了类似于上面所描述的情况,都可以尝试向移民局索要更多的赞助名额,并且要求移民局给予尽快的回复。

 

而对于符合以上情况但已经支付过200镑“加急处理”费用的雇主,也可以主动向移民局要求退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移民局来说,他们一贯的做法几乎都是“会吵的孩子才有糖吃”。

 

意思是说,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雇主,千万不要傻傻地等待移民局自己来联系您,他们基本是不会这么做的;您应该主动与移民局取得联系,说明您的情况,并要求移民局必须对您的申请“免费加急”,或者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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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提供服务的行业一样,申请英国移民身份或和移民局打交道,申请人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在使用移民局的服务(只不过这类“服务”对于不少人来说,不怎么享受就是了)。

 

移民申请之于移民局,其实也算是一种服务业。

 

而既然是“服务业”,就表示对于移民局提供的服务,如果顾客(也就是“申请人”)有觉得不好的地方,事实上也有权利做出“投诉”。

 

 

移民局对于他们的”投诉程序“做了更新。下面我们就来进一步聊聊,对于移民局的服务不满意,如何投诉他们。

 

→ 首先,哪些问题可以投诉?

 

移民局对于“投诉”是这样定义的:对于移民和边境部门所提供的任何服务,或对工作人员的专业行为,感到不满意而需要做出回应的,都可以进行投诉。

 

往细了说,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服务 – 指工作方式,日常工作内容方面低于工作标准的行为

 

包括:速度太慢,质量太差,沟通不良(如未能及时得到通知或无人应答等),提供错误或有误导的信息,文件损坏或丢失,客户关怀差。

 

轻微的不当行为 – 指任何职业操守上的不专业但未严重到需要调查的行为

 

包括:粗鲁或唐突的行为,言语不妥(如有侮辱色彩的词汇),当被责问工作人员否认自己身份,态度差(如不帮助,无视甚至阻碍)。

 

严重的不当行为 – 指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包括:刑事攻击,刑事盗窃,刑事诈骗或腐败,不公正待遇(如骚扰),其他的严重不专业行为(如有损内政部形象或影响到内政部工作等的行为)。

 

如果申请人对于移民局的”服务“或”专业行为“,有感到不满意而要投诉(Complaint)的,可以直接使用移民局的“线上投诉系统”:https://www.gov.uk/complain-uk-visas-immigration

 

或者,直接电邮联系移民局:complaints@homeoffice.gov.uk(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未满18岁,那么只能使用电邮形式)。

 

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先前曾经“写信”给移民局投诉的,移民局至今仍然因为新冠因素,无法回复邮寄信件,所以如果当事人曾在最近20个工作日内“书信投诉”但尚未收到回复,需要再次以上面提到的“电邮”或“线上系统”,重新递交您的投诉。

 

 

→ 投诉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时间点”很重要。意思是说,移民局规定,当事人的“投诉”必须在事件发生的3个月内提出,就是说,距离“事件发生”的当天日期算起,除非是有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可以超过3个月后才提出投诉。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事人对于申请结果不满意,想提出上诉或行政复议,这是不属于投诉范围的。

 

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的是,“投诉”并不会影响当事人“正在审核”的移民申请速度(不会因此变得更快或更慢),或者申请的结果(也不会因此遭到拒绝或增加成功率)。

 

→ 投诉的时候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描述和提供相关信息,包括描述事件的过程,以及“它”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并附上支持的证据和材料,越详细越好。

 

这些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可以是(但不限于):

 

申请人的联络方式-提供自己的联络地址和电话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移民局可能会直接联系当事人,来寻求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或者索要更多相关信息;

 

事件的详细描述,包括时间、地点和日期等;

 

任何处理当事人案件的移民局工作人员的姓名或编号;

 

相关证据或证人;

 

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案件的移民局参考号,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可以让移民局更容易去调查当事人的投诉。

 

→ 投诉“语言”?

 

移民局目前只接受英语或威尔士语的投诉。

 

→ 投诉后的下一步?

 

当事人提出投诉后,其“投诉”会由移民局的“通信团队”管理,他们会负责确保该投诉,能得到及时和满意的解决。

 

同时,在移民局收到“投诉”信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确认”通知,让当事人得知该投诉已经被收到。如果需要的话,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会联系当事人,以便进一步的调查。

 

→ 投诉的处理时间?

 

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在收到“投诉”后会对此展开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

 

如果需要更长时间来进行调查(超出20个工作日),移民局一般会进一步给予通知。

 

如果涉及到的投诉内容情节严重,可能会需要更长时间,大约12周内才能得到回复。

 

→ 不满意移民局的回复?

 

如果移民局回复了当事人的投诉后,当事人仍不满意收到的答复,还可以再要求重新审查(Review)。

 

如此一来,移民局更高层的官员,就会来负责这则投诉的”重审“,这一般需要额外20个工作日的时间(从当事人”提出重审“的该日算起)。

 

如果最后,当事人依旧不满意的话,可以把投诉上升到”Parliamentary and Health Service Ombudsman“(监管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议会和卫生服务监察员“),他们一般可以提供进一步的协助。

 

 

→ 应该什么时候进行投诉?

 

一般来说,应该在事件发生之后”越早“投诉越好。如果投诉上交的时间是在事件发生的3个月之后,那么移民局通常有权拒绝接受投诉。

 

不过,即便今天当事人真的不小心超过了3个月的期限,也应该积极上交投诉申请,并且详细写明自己未能更早提出投诉的原因。

 

如果当事人的投诉属于任何以下情况,您的投诉基本会被接受并展开调查的,无论是否已经超出3个月的时间:

 

举报涉及犯罪行为(包括腐败行为);

 

无法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得以投诉(如投诉人在国外或有疾病);

 

投诉牵扯到其他情节更严重并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件。

 

 

→ 投诉总是最好的方式吗?

 

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投诉“是非常直接和廉价的(移民局并不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一般仅限于:当事人的案件-在移民局所接受处理的程序本身,和移民局所给予当事人的服务态度等问题。

 

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对移民局的正式决定,比如说是否给予您身份、身份是多长时间、是否允许您入境等… 而进行投诉的。

 

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移民局是错误的话,只可以提出上诉(有上诉权)、行政复议(无上诉权),或者进一步的司法审核等。

 

丽莎结语:通过今天的文章,我们想让莎粉知道的是,即便是令许多人感到头痛、避之惟恐不及,甚至是认为有著很大权力的移民局,他们也不是可以毫无道理的想怎样就怎样的。

 

对于不少在英国的外国人来说,在与移民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时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或不愉快的经历。

 

如果事情小,可能也懒得追究,但如果涉及到严重一点、甚至损害到自己利益的,当事人应该要知道,其实自己也是可以提出投诉的,并不是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根据英国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如果移民局的行为实在无理的话,当事人也应该懂得提出抗议,来保障和保护自己。

 

这包括今天文章聊到的”投诉“(Complain),也包括针对案件本身的结果(如果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话),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等挑战。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未来丽莎也会针对这方面,找一些大家感兴趣或实用的议题,继续给莎粉们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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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0年开始,人类的生活因为新冠疫情,发生了过去可能没有想像到过的(翻天覆地)变化。除了生活方式,这也包括,產業、经济等受到的冲击。

 

尤其在2020年,疫情爆发最严重的时期,因为疫情本身或政府实行封锁政策的缘故,不少企业的生意无法如常进行,遂出现了配合政府补助政策的”留薪停职“(Furlough),甚至,难以撑过浪头的企业,做出了裁员(Redundancy)。

 

提到”留薪停职“和”裁员“,丽莎曾经在先前的文章中说过,如果在留薪停职过后,雇主仍然认为该职位已经没有必要了,想要缩减编制的时候,英国法律是”没有禁止“的;意思是说,虽然政府的”留薪停职“补助最初的用意,是希望避免员工遭到裁员,但这样的政策也没有限制企业不能够依法解聘员工。

 

如果雇主/企业有完全按照并遵守有关裁员(Redundancy)的法律规定的话,雇主是有权这么做的。

 

不过,如果再把话说回来,那要是,雇主不考虑”留薪停职“(Furlough),直接就想要裁掉员工呢?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可行?

 

一则最新来自就业法院的判决,就给出了说明。

 

 

→ 案件背景:

 

案件中的当事人(化名为M女士),原本是一名照护员,她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之间,负责照顾临床上极易受感染的人群(Vulnerable),提供病人在住院前/转至疗养院前的照护工作。

 

2020年5月,M女士写信告诉她的雇主,她想依照政府的补助计划”留薪停职“(Furlough);可她的雇主直接回信拒绝了她,理由是:”他们已经没有工作可以给M女士做了“(there was no work for her)。

 

雇主在信中和M女士说明,由于封锁政策的缘故,不允许提供”live-in”照护工作(指和”需要受照护者”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照护工作,M女士原本的照护工作都是属于”live-in”);所以他们已经没有工作可以给她做,不再需要M女士(原来的职位)了……

 

雇主还说,他们当下唯一还有的工作,是以”小时”服务制(Hourly Care)的居家照護(Domiciliary Care),可是M女士并没有接受;于是,雇主就在2020年7月,给了M女士”解雇通知”(Notice of Dismissal),也支付给了她一笔解雇费用(Redundancy Payment)。

 

M女士认为雇主直接把她解雇,而没有先考虑将她”留薪停职“(Furlough)是不合理的,向公司提出了上诉。

 

可是,公司的管理人员拒绝了她的上诉。出于无奈,M女士只好进一步将她的案件,带到就业法院,由法官来为她做出裁决。

 

 

→ 就业法院怎么说?

 

就业法庭认为,M女士的”解雇“基于两个理由,属于”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

 

留薪停职补助(Coronavirus Job Retention Scheme)的”可得性“(Availability)。意思是说,回顾2020年7月,由于当时政府是有推出”留薪停职“政策的,雇主完全可以考虑去申请这项补助,因为该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或至少推迟)雇员遭到解雇。

 

因此,法官认为在那个当下,一个合理的雇主,在要将雇员给解雇之前,是应该先考虑,能否以”留薪停职“的方式,来避免该解雇的发生;可是雇主完全没有将”留薪停职“纳入考虑,而是直接解雇M女士,法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公司的”Appeal Manager“没有考虑进去当事人(M女士)的立场。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初负责处理M女士“对内上诉”的管理人员,根本没有去试图理解并查证M女士的“投诉”是事实与否、正确与否,而是直接认定公司的立场就是正确的,直接拒绝了M女士的上诉。

 

因此法官认为,这样的操作进一步加深构成了雇主对于M女士的“不公正解雇”。

 

→ 有人会问:可是当时不是M女士自己不愿意接受其他的工作安排吗?

 

法官对此也有给予说明:法官认为,当初M女士的雇主说,只有居家照護(Domiciliary Care)工作可以做的时候,并不适用于M女士,因为该工作地点对于她来说过于远,已经超过了合理的交通范围。

 

(比如说雇员明明住在伦敦,雇主硬提供给雇员另一个位于曼城的替代工作,这是不合理的。)

 

法官进一步说,即便当下雇主已经没有任何”live-in”照护工作可以让M女士做了,雇主完全可以考虑先将她”留薪停职”一段时间,之后再确认,未来是否会有”live-in”照护工作可以做,或者是其他M女士能做的工作;而非直接连考虑都不考虑,就直接将她给解雇了。

 

 

→ 那这么看来,是不是雇主只要没有先”留薪停职”就一定有错?

 

我们认为,针对这次的判决,应该要这样分析:

 

首先,这个判决确实指示出,当雇主或企业考虑“裁员”的时候,就业法庭的角度是希望,雇主先考虑进去”留薪停职”的可能性,做为雇主“避免裁员”的一环。

 

不过这也不是说,只要雇主不愿意”先”留薪停职”再”裁员,就势必会造成”不公正解雇”;但当然,但法庭在裁决这样/类似的案件时,会去考虑雇主当初在最终裁员之前,是否已经尽到义务,采取所有的步骤来“避免裁员”。

 

如果说,雇主决定不”留薪停职”的话,法庭会去考虑,为何当初雇主拒绝了这项做法,为何不先采取”留薪停职”。

 

因此,丽莎建议:如果雇主确实有合理的理由,那么一定要将这些“理由”给记录下来,详细并清楚地说明原因。这样的话,万一之后有什么纠纷,雇主才能拿得出证据来加以证明。

 

→ 什么是“合理的理由”?

 

比如说:

 

从2020年8月起,政府的”留薪停职补助”有了变化,不再100%承担所有费用(2020年8月起,当时的政策要求雇主必须开始承担”留薪停职”雇员的NI和养老金;2020年9月起,雇主不只要承担雇员的NI和养老金,还要额外承担10%的”留薪停职”薪资;该年10月起,雇主需要承担的薪资再升到20%);

 

2020年11月起,”留薪停职补助”政策又回到政府100%承担费用,但接著自2021年7月1日起,政府又再度调降补助幅度,意即从今年7月起,雇主需要承担10%和8月起的20%”留薪停职”薪资…

 

简言之,如果雇主考虑将雇员放入”留薪停职”,可能造成雇主需要承担额外费用的话,雇主是可以合理考虑是否能够承担的。

 

如果说,雇主就是支持不了这些额外花费,而不得不缩减开支和编制,走向“裁员”一途,只要雇主是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已经遵守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那么雇主是有自由可以合法解雇员工的。

 

丽莎结语:简言之,今天的判决再一次提醒了雇主和员工,即便企业真的需要走上“裁员”,雇主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合法进行的。

 

英国法律规定,雇主在正式决定要裁员之前,需要先考虑:与其直接解雇员工,自己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也就是“避免裁员”的程序。)

 

这些选择可以是:

 

先寻求有没有员工愿意“自愿离职”(Voluntary Redundancy)或者“提早退休”;

 

看看现有员工当中,有没有人自愿改成弹性工作;

 

在考虑裁掉正式(全职)员工之前,先解聘那些特约人员或自雇合同;

 

取消使用临时工(也就是让正职员工去做这些工作);

 

限制(新的)招聘,让原有的员工去胜任这些岗位,例如说是把员工调到其他(有需要的)部门,或者对员工进行新的培训,要求员工到新的岗位上班等,以此避免掉或减少(现有员工的)裁员可能,也不需要额外招聘其他新的人员来做替代;

 

降低或禁止超时工作/加班(这样在有限的工时中,所需要的人手就会更多,以此避免掉裁员);

 

调派员工到同一雇主的其他公司或分部中,填补所需职缺(而避免裁员);

 

与其直接裁员,考虑先让相关员工“留职停薪”,或者在政府补助计划中“留薪停职”。

 

 

对于“留职停薪”,就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这并不是说如果雇主最后没有采取这个方式就一定不行;但是,雇主应该将这个方式合理地纳入考虑。

 

如果最后真的不采用,那也一定要记录清楚,不这么做的原因(合理理由)。

 

其实,不只是“留职停薪”,其他的形式也是一样的。雇主应该详细记录,自己已经做了哪些“避免裁员”的步骤和程序,最后不得已所以才“裁员”哪些雇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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