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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英国秋季财政预算案今天(10月27日)正式公布。

 

财政大臣苏纳克(Rishi Sunak)宣告,他将创造一个后新冠新经济。他表示,根据英国预算责任办公室(Office for Budget Responsibility)的预测上修,英国疫情后的经济发展是看涨的。

 

OBR的预测指出,英国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在今年度将提高6.5%,这比起OBR原来在今年3月的春季预算案所预测的4%要高出2.5%。

 

虽然,这仍然比英国央行所预测的7.4%成长要来得低,不过总的来说,仍表示英国的疫情后经济恢复,要比原先预估的快。

 

然而,苏纳克也提醒,在这样的趋势之下,恐怕也将无可避免加剧通货膨胀。换言之,人们生活的开支将会增加(因为各项商品、服务的价格随之增加)。

 

根据OBR,通膨率在今年9月是3.1%,预计明年将会升至4%。但同时,英国的经济也预计自明年起,回升到“疫情前”的水平。

 

 

→ 苏纳克的新财政规则?

 

苏纳克表示,他已经开始改变“财政规则”(Fiscal rules)来确保英国政府是在“负责且有纪律”的道路上。

 

什么意思?苏纳克基本是在说,英国(政府)的公共债务是需要降低的;同时,政府(各部门运作的)每日开支是应该由税收去支持的,而不是依靠政府借贷。

 

不难理解,苏纳克明里暗里都在表达,英国政府先前已经因为新冠疫情举债太多,所以需要通过“税收”来开始平衡,或者最起码不能再依赖“举债”来维持各项运作。

 

不过,由于无可避免的通膨因素,苏纳克并没有通过这次的秋季预算来宣布增加税务。

 

眼前,苏纳克仍把重点放在鼓励英国企业带动经济成长;也由于通膨已经且将会对民生造成压力了,苏纳克便暂缓了税收可能进一步造成的“双重压力”。

 

 

→ 秋季预算 vs 民生重点:

 

  1. 法定最低薪资(National Living Wage)涨至时薪9.5英镑。这表示,自明年4月起,年满23岁或以上的雇员,最低时薪将从目前的8.91升至9.5镑。

 

23岁以下的员工适用国家最低薪资(National Minimum Wage),也将有以下上涨:

 

21-22岁:涨至9.18镑/时薪

 

18-20岁:涨至6.83镑/时薪

 

18岁以下:涨至4.81镑/时薪

 

学徒时薪:同样涨至4.81镑

 

  1. 统一福利金Taper Rate下降8%。意思是说,Universal Credit的Taper Rate,预计将在今年的12月1日前,从原来的63%降至55%。

 

这个“Taper Rate”是指,对于有收入但正在领Universal Credit的人来说,每多赚1镑收入,可以领到的福利金额就会下降63p(苏纳克已经承诺,将在未来几周内,降至55p)。这项新变化自然代表,对于需要领取福利但仍然有靠打工维持收入的人,将更受到鼓励。

 

同时,苏纳克也宣布将把“Work Allowance”最高提升500镑。

 

这个“Work Allowance”是指,对于有收入的家庭,如果正在照顾/抚养孩子或身心障碍者的话,符合情况的当事人在收入超过一定金额后,才需要被扣除上面提到的“Taper Rate”。

 

目前,这个“Work Allowance”的门槛一般是515镑(对于同时有在领住房福利的人,起征点则降低至293镑)。

 

“Taper Rate”一般可以理解成,英国政府对于有收入的Universal Credit领取人,所征收的“所得税”。

 

  1. 取消调涨“燃料税”。对于原本预计调涨的“燃料税”,苏纳克宣布取消,不再对此增加民众的开支负担。

 

 

→ 商业方面?

 

  1. 银行公司附加税(Bank Corporation Tax surcharge)从目前的8%降至3%。就是说,针对银行/金融业的“公司附加税”(Bank Surcharge)将降至3%,鼓励投资、刺激经济。

 

  1. 商业地税(Business Rates)再冻涨!苏纳克取消了原订对于“商业地税”的年度涨幅,这代表已经进入连续两年的“冻涨”了。

 

更好的是,对于受新冠疫情严重影响的零售、服务和休闲旅游行业,推出新的50%商业地税减免,最高可享110,000镑的商业地税折扣。这些行业可以包括酒吧、餐厅、电影院、旅馆、健身房、剧院和音乐厅等。

 

同时,苏纳克也宣布,自2023年起,所有的企业(不只是上面提到的零售和服务休闲业)都可以享有12个月内对其商业物业进行整修改造,无须为此支付额外的商业地税。

 

  1. 新“住宅房产开发商税”(Residential Property Developer Tax):意即对于英国住宅房产的开发商,如果“年利润”超过2,500万镑的话,将需要支付额外4%的税。这个4%的课税是针对来自开发住宅房产“超过”2,500万镑以上的利润。

 

  1. 延长现阶段对于博物馆和艺廊的税收减免,再延长两年至2024年3月。

 

  1. 酒精税(Alcohol Duty)重大简化:苏纳克表示,这是英国140年来的最大变化。除了把主要税率从目前的15%降至6%之外,未来对于酒精饮料的征税,将会根据“酒精浓度”来征收,就是说浓度越高、税率越高。

 

新的变化将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这代表:

 

所有8.5%以上酒精浓度的酒精饮料,将会征收同样税率,所以红葡萄酒每瓶大约会降23p,但同时高酒精浓度的啤酒会变更贵;

 

 

 

Cider或低酒精浓度的饮料(酒精浓度低于3.5%)税率将会变低,这一般反映在价格上,应该会便宜一些;

 

引入新的“小制造商减免”(Small Producer Relief)得以让酿造/制作8.5%以下浓度酒精饮料的酿造商,可以获得额外税务减免/优惠;

 

推出新的“Draught Relief”,利于酒吧贩售啤酒和Cider;

 

气泡酒(Sparkling)原本的28%附加税(Premium Duty)也被移除(如前所述,税率是基于“酒精浓度”而非Sparkling与否。

 

 

丽莎结语:

 

总的来看,苏纳克最新公布的秋季预算案,主要重点仍放在疫情后的经济复苏。

 

尤其从相关税务政策来说,英国政府更大的重点仍然是鼓励商业发展,提升商业活动。甚至对于个人来说,政府的角度也是鼓励就业,提高就业率。

 

他们希望民众能通过自己的力量,而不是单纯仰赖政府的福利。而且,也唯有经济发展了,人们能通过就业养活自己,政府也才能稍微降低因新冠疫情已经造成的负担。

 

今天的文章丽莎主要给大家列出一些和每日民生、商业经营有关的“有感”重点。对于相关政策的更多细节,丽莎也会争取在之后获得更新消息后,给大家继续详细说明。

 

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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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政部最新发布了一份有关”特许签证“的利好政策(严格来说,这个政策是指针对”家庭团聚“申请的10年路径-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 10-year route to apply for ILR)。

 

这项利好政策,将允许本来需要持有特许签证满10年(中间经过3次续签)才能够申请英国永居的当事人,只要”满5年“就能申请永居。

 

 

→ 什么政策这么好?

 

这个新的政策虽然是给成年人申请的,但其实针对的对象是”孩子“。

 

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根据英国内政部新发布的政策文件《Concession for granting longer periods of leave and early 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能够符合”提早永居“(指虽持有10年永居路径的签证,但允许”满5年“申请永居)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已满18岁但尚未满25岁;

 

人生中有至少一半的时间,一直居住在英国(移民局在这里指的”居住“是需要”连续居住“(Continuously),并且如果申请人曾经有被监禁的话,监禁的时间是无法被计入的);

 

申请人必须是在英国出生,或者当初来到英国的时候,还尚未成年、是个孩子;

 

申请人必须已经持有特许签证满5年的时间;

 

申请人是适用移民法Paragraph 276ADE(1)并满足相应要求的。

 

换句话说,这项”提早永居“的特殊政策,一定程度是在保护那些原来”不谙世事“的孩子;不论孩子的父母,过去是否有过违反移民法的纪录(这里一般指的是孩子父母可能原来没有合法身份待在英国),或者是否无法满足移民法的一定要求,对于当初被懵懂带来英国或在英国出生的孩子来说,把同样的”处置“用在他们身上,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比如说,父母当初的一些选择或者行为(无法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地方),并不是这些孩子可以控制的;所以对于后来父母拿到合法身份(特许签证)后必须满10年才能申请永居——这样的”条件“并不是一定得同样附加在当初这些孩子身上。

 

就是说”当初这些孩子“现在已经成年的话,内政部是认为可以允许他们,提早(满5年,而非等到10年)申请永居的。

 

 

→ 那么,移民局如何考虑这类申请?

 

最新政策文件指出,对于满足前面列出的5点条件的申请人,在申请”提早永居“的时候,移民局会考虑进去以下因素(但不限于):

 

申请人当初来到英国的时候,年纪为何/当初多大了;

 

然后,自申请人来到英国或者在英国出生后,已经在英国居住了多长的时间(这也包括先前有过”非法居留“的时间);

 

申请人和英国之间的”连结“有多强,是不是已经融入了英国社会;

 

申请人如果过去曾有”非法居留“的纪录,是不是由于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导致的(比如说父母带著孩子,孩子跟著父母基本上无法自主做出其他选择,也不可能离开父母),并且当初申请人是否未成年;

 

过去曾做过哪些努力,让自己在英国的居留能够”合法化“;

 

申请当下/目前持有的签证,以及已经累积了多长时间的合法居留;

 

持了目前的签证,过去是否持有任何合法身份,并且累积多长时间;

 

如果移民局只给当事人”有限期“签证而非永居身份的话,会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什么不利影响(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的健康或者有损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其实,从移民局会考虑的上述因素就可以看出来,移民局在审核这类(新)申请的时候,考量的侧重点会落在哪。

 

移民局文件指出,当有上面这些因素出现的时候,负责审核申请的移民官员,就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提早永居“可能——也就是说,移民局应该去考虑,当事人仍然留在原本的“10年永居路径”是否合适,然后决定让当事人继续拿2.5年的特许签证(也就是续签),或者是让当事人可以核准永居身份。

 

进一步说,当事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是应该针对移民局会考虑的这些“因素”去做准备的。

 

比如说,当事人有满足前面提到的“5点条件”,同时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自主提出了自己已经持有特许签证满5年的证据,并证明自己过去曾有过的“不合移民法”行为(Non-compliance with immigration requirements)并非出自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不是当事人的选择或他们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说是因为父母带著他们);那么,在当初的“非法居留”是在当事人未成年(甚至未满25岁前)发生的,并且不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情况下,移民局将有权力核准当事人“提前永居”。

 

 

→ 移民局什么时候需要考虑让当事人“提前永居”?

 

政策文件也很明确指出,当特许身份申请人申请“续签”,或者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提前永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中提出合理的理由,解释并证明自己为什么可以满足“提前永居”,移民局就应该给予考虑,进而给出合适的身份。

 

如果移民局考虑过后,决定不给当事人所要求的身份的话,也需要在决定信中说明,他们这么做的理由。

 

同时,移民局也有权力在当事人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酌情给予当事人“提前永居”(比如说当事人只是申请续签,但移民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提前永居”的条件,那么移民局也是可以核发永居身份给当事人的)。

 

不过当然了,在当事人没有自主要求的情况下,移民局是没有义务,一定要主动考虑当事人的“提前永居”可能。

 

因为移民局的内部政策也指出,如果在当事人自己没有要求的情况下,移民官员选择酌情给予“提前永居”的话,负责审核的官员是需要说明,自己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移民官员可能也不想自找麻烦的。丽莎建议,如果您认为您符合“提前永居”的条件,您最好自动在申请中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支持您的申请。

 

 

→ 最后,小留学生符合这类“提前永居”吗?

 

其实如果您已经仔细看过上述要求的莎粉,应该在这里可以给出自己解答了。

 

很明确地,如果要符合这类申请,您首先需要持有特许签证并满足移民法Paragraph 276ADE(1)的相应要求(这些要求基本就是文章上面有说明过的);因此,留学生自然是无法符合相关条件的。

 

 

 

一方面,留学生并不是通过这类特许身份路径待在英国的;另一方面,如果说当事人过去曾是留学生,后来非法滞留英国,再后来取得特许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过去的“非法居留”是自己选择的,也无法满足相关要求。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申请有更多疑问,都可以在文章下面留言,询问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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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最新出炉了一个名为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500的判决。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巴基斯坦,最初是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的。为了方便描述,后面将他化名为MY。

 

MY原本和他的太太以及太太的父母住在一起。后来,他和太太离婚,并声称太太对他实施家暴,所以MY想以他是家暴受害人来申请永居。

 

(注:持有配偶签证的人,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当事人可以立刻提出永居申请,无论自己在英国多长时间以及自己的签证是否到期。

 

同时,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还享有以下特权:

 

不需要提供任何英语考试

 

不需要提供Life in the UK证书

 

不需要提供任何收入和住房的证明

 

如果经济困难的话,还可以申请移民局费用豁免)

 

而MY在提出永居申请的时候,虽然他是通过Appendix FM的Section DVILR(也就是以”家暴受害人“的身份申请永居);但他在申请中也有基于”人权法“(也就是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提出,如果移民局不核准他的永居申请,导致(他没有了合法身份而需要)被遣返回巴基斯坦的话,这将会是违反人权的。

 

然而,移民局随后拒绝了MY的申请。

 

MY于是向初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 MY的接连失利?

 

MY在上诉中提到,他当初的”家暴永居“申请,是有包含”人权申请“的;他在当初的申请中有提及,基于人权他是不应该被遣返的(换言之他认为,移民局应该核准他的永居申请)。

 

因此MY指出,移民局对他的”拒绝“,就等于是拒绝了他的人权申请。

 

而既然移民局拒绝了他的”人权申请“,他就有权提出上诉(Appeal)、挑战移民局。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并不同意MY的说法。而且,就连MY继续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时,他也同样受到挫败。

 

简单说,初级和上级裁判法庭的说法虽然稍有不同,但基本是一致认为,MY是没有权利提出”人权上诉“的。

 

法庭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决定,是因为,移民局并没有对于MY的”人权申请“给出决定。就是说,MY虽然有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但移民局从头至尾给出的决定,仅有针对”家暴永居“申请。

 

法庭的意思是说,既然移民局没有对于”人权申请“方面给出决定,那么法庭自然也没有立场,去对于MY提出的”人权上诉“做出裁决。

 

 

→ 移民局的立场?

 

移民局指出,虽然MY有在他(家暴永居)申请中,提出”人权法“的立场,但这并不代表,MY提出的就是”人权申请“。以他当初的申请来看,依旧是个”家暴永居“申请,而且移民局也是基于——认为MY并不满足”家暴永居“的要求,而拒绝该申请的。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如果MY想要基于”人权“申请的话,那他应该另外提出”人权申请“,并且使用合适/正确的申请表来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才能针对他提出的”人权申请“进行考虑;并不是说,他提出的非人权申请中涵盖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就该将该申请视为”人权申请“的。

 

于是,在初级和上级裁判法庭的接连失利后,MY又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 上诉法院怎么说?

 

上诉法院指出,一个身份/签证申请(Leave to remain)和一个人权申请(Human rights claim),是有不同的。

 

虽然说,有些身份申请确实有包含或基于人权理由,例如”家庭团聚“申请(applications on the basis of family or private life);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申请就都一定是人权申请。

 

比如工签、学生签,甚至是MY提出的家暴永居申请,这些就都不属于人权申请。

 

所以虽然说,申请人还是可以在他们的申请中,提及基于人权的理由,来说服移民局核准当事人的申请;但提及归提及,这并不代表”该申请“就能因此成为”人权申请“。这在”本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上诉法院表示,就如同初级裁判法庭原先裁决的,法庭对于MY提出的上诉,是没有管辖权的,也就是没有权力去裁决的。

 

如果MY想要”挑战“移民局的决定,他应该要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而非上诉(Appeal)。

 

这是因为,基于MY原本的”家暴永居“申请,如果他不满移民局的决定,他是没有上诉权的,只能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然后司法审核的途径,去向移民局提出挑战。

 

这和人权申请是有所不同的。一般人权申请如果遭到移民局的拒绝的话,当事人会有上诉权利(Right of appeal)。

 

 

 

丽莎结语:

 

通过这次的判决,除了再次确认了所谓”人权申请“的归属问题,重申了——并不是说一个申请有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就可以被视为人权申请之外;也提醒了我们,提出”合适的申请“的重要性。

 

如果说,当初MY希望基于人权来申请的话,或许他应该提出”人权申请“,然后后续才有权利提出人权上诉。

 

然而,这种选择或决定其实往往也是很困难的。对于MY来说,也并不是说他当初如果提出”人权申请“,他的案件成功机率就一定会比较大。

 

应该说,提出什么样的申请,还是需要基于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和考量来综合参考,并做出谨慎选择的。

 

从MY的例子来看,可以确认的是,往后对于申请人,类似的”困难选择“仍然会持续上演;毕竟根据英国的移民法,申请人一次只可以有”一份申请“让移民局审核。

 

申请人也无法说,同时提出两份不同的申请,看看哪一份的成功率更高。

 

不过,另一方面来说,从MY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知道,即便提出的申请并不是人权申请,申请人还是可以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如果这样的话,移民局可能会问当事人,要不要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申请。

 

当然了,当事人最终应该以什么样的申请,能获得更大的成功率,您应该事先与代理律师讨论,并根据您的需求,做出最符合您的选择。

 

写在最后:其实,对于上面MY的案件,丽莎不免还是要吐槽一下。因为呢,以移民局的政策而言,他们一般是会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理由的。

 

这样的政策其实不奇怪。是想,如果申请人现在提出了非人权申请,然后移民局只针对该非人权申请给出决定,拒绝了该申请;之后申请人再提出人权申请,移民局岂不是又要再重新考虑——这样来来回回,最后反而加大了工作量??

 

所以说,移民局在MY案件中的”坚持“,似乎一反了他们的”常态“。不得不说,这种操作还是很让人迷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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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经常收到莎粉咨询有关非法滞留的后果,其中一条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签证过期非法滞留之后,要过多久才能再回来英国?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非法滞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在英国的生活,对于将来签证和永居的申请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英国移民局一般可以对有过非法滞留纪录的当事人实行入境禁令。

 

这个禁令可以是2年,5年或10年。一般而言,在禁令期间,当事人是不得透过任何途径入境英国的。

 

但是非法滞留纪录的影响其实是很长远的,即便是在禁令后,也有可能会影响移民局的判决。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非法滞留一次,可能一生都无法入境?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移民”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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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当法庭下达命令(Order)的时候,当事人(这包含站在对立面的”双方“)是应该遵从法庭命令的。

 

不论今天这个”当事人“是个普通的民众,亦或是一个政府机构。

 

那如果,法庭给出的命令是”有误“的呢?毕竟,法庭也是由人组成,总可能会有出错的时候。

 

要是法庭命令其实是有违相关法规的,是个”有缺陷“的命令,那这样的话,当事人还有必要遵守吗?这样的”命令“还能有效吗?

 

最新出炉的一则英国最高法院判决,就对此提供了直接、清晰的解释。

 

这则判决的名称叫做:R (Majera) (formerly SM Rwand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UKSC 46

 

案件当事人是个卢旺达公民,来自非洲中东部。为了方便描述,我们将他化名为R。

 

R原本持有英国永居身份,但因为犯下多起严重犯罪的原因,受到监禁。

 

后来,R虽然刑满被释放了,但移民局重新将他抓起来拘留。

 

R于是向初级裁判法庭申请了移民保释(Bail),法庭也核准了。核准的时候,法庭也有为他的保释设下一些条件。

 

其实,在R向法庭申请保释的时候,移民局曾要求法庭设下限制R做任何有偿及无偿工作的条件;可是法庭并没有完全听从——法庭设下的条件中,虽然禁止R去做有偿工作,但没有限制他去做志愿工(也就是无偿工作)。

 

然而,初级裁判法庭听证完的不久后,移民局下发给R一份移民保释通知(Bail Notice);可是在这份通知中,移民局却给出了不同于初级裁判法庭的”条件“。

 

移民局在给予R的通知中,禁止R做任何工作,即便是初级裁判法庭已经允许的”无偿工作“也不行;同时,移民局还增设了宵禁限制的条件(Curfew)。

 

R认为移民局这么做,实在是不合理,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于是,R的案件来到了上级裁判法庭。

 

原来,移民局在给出”保释通知“的时候,之所以不听从初级裁判法庭的命令,是因为该命令”有缺陷“(Defective)。

 

因为根据当时的法规,一份合法的”移民保释通知“,必须准确告知当事人(也就是R)需要出现在”移民官“(Immigration Officer)面前的”约定时间和地点“;可是,初级裁判法庭所发出的命令中,却是让R去找他的”狱后监护协助人“(Offender Manager),这明显是有误的。

 

因此移民局认为,既然初级裁判法庭的”命令“是有误的,该命令也就失去了效力;移民局也就不需要遵守了。

 

 

→ 上级裁判法庭反对了移民局的一意孤行!

 

在R提出司法审核后,上级裁判法庭支持R的这方,认为移民局是不可以违背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命令(Order)。

 

这下换成移民局不服了。移民局认为,明明是该”命令“有违法规在先,既然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怎么可以把该命令”超越“法律呢?

 

于是,移民局把案件继续带到了上诉法院。

 

 

→ 而这一次,换成了上诉法院支持移民局!

 

上诉法院认同移民局的立场,认为该”命令“有违相关法规在先,属于”Defective“;而在命令已经”Defective“的情况下,该命令是无效的(Invalid)。

 

而既然是”无效“,站在移民局的立场,他们就有权去核发一份新的”移民保释通知“,去取代原来初级裁判法庭所核发的(无效)那份。

 

→ 于是,案件最后来到了最高法院:

 

负责裁决的法官Lord Reed指出,不论是法院(Court)还是裁判法庭(Tribunal),他们所下发的”命令“都是应该被尊重的。

 

Lord Reed的意思是说,即便今天法庭给出的命令是有误的(Defective)、不符合相关法规(从R的案例来说,初级裁判法庭当初给出的命令,是有违相关法定程序的)——但是,正确的做法并不是直接忽视”它“,而是应该进一步要求/上诉,把原来的命令给”Set Aside“(废止);或是申请以新的命令,取代原有的Defective命令(Varied)。

 

于是,最高法院判了当事人R胜诉。

 

对此,最高法院表示,一旦法庭给出了决定,当事双方就应该遵守法庭做出的裁决。

 

如果说任一方认为法庭做出的裁决/给出的命令是有误的,那么该方可以提出上诉,将原来的决定给推翻(Varied)或要求废止(Set Aside)。

 

不应该是像移民局那样,自己推定法庭的命令是有误的,就认定该命令无效(Void)而不去遵守、反其道而行。

 

从R案件中-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命令来说,即便移民局认为该命令有误,也必须遵守;除非,移民局向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将该命令给废止或推翻。

 

丽莎结语: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件,给予我们的信息其实非常明确。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给出的命令,有任何不合理或有违当下法律的地方,需要做的并不是直接忽视该命令,自己认为不需要去遵守”它“。

 

而是,当事人应该积极要求,法庭将该有误的命令给推翻,或者给废止。

 

一般情况来说,我们认为莎粉们不至于会自己决定不去遵守哪些命令;但进一步说,有些人可能会受到不够专业的律师指示,而误以为可以忽略法庭的命令。

 

如果您有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和小心了。否则,您将可能无心触犯了相关命令的限制。

 

如果您正遭遇类似的情况,并且不了解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话。不必慌,让丽莎来帮助您。

 

丽莎律师行有著专业的移民和诉讼团队,能够根据您的案件情况,给出最合适您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建议。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不要犹豫、立刻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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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在英国定居的华人都希望能够把年迈的父母接到英国,和自己一起生活,并好好照顾他们。

 

我们经常收到莎粉们的咨询,想要把父母申请过来英国。

 

移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是英国国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在英国生活的话,是可以申请签证,让父母过来团聚的。

 

但是,无论前期申请还是后期适应,其实都存在极大的问题。

 

那么,具体的要求是有哪些呢?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一人申请,全家移民?申请父母移民英国,必要满足这3点!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移民”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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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丽莎收到这样一个提问:

 

莎粉和他的女友,打算一起买下他们的第一套房,这是他俩共同买下的第一套房子,也是各自人生中的首次买房(他们过去都没有买过房)。

 

莎粉说,虽然他俩现在住在英国,但以后有考虑搬到其他国家居住。

 

他们的计划是,几年后如果搬到其他国家的话,他们还是打算不定期回到英国住;比如说在其他国家住了3年,回到英国住个一年,然后再回去原来的国家…

 

这样的话,他们现在买了房子自住,之后搬走的时候把房子租出去,想回到英国的时候再把房子收回来住,然后再继续出租出去……

 

莎粉想问,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并且莎粉听说,如果想这样操作的话,就需要先把房贷改成Buy To Let性质,是这样吗?

 

丽莎说明:

 

首先,从莎粉的贷款角度来看,如果莎粉不想将原来的自住房贷款,改成Buy To Let(买房出租)贷款,其实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前提是当莎粉想要将房子出租的时候,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Consent to let),银行必须同意当莎粉搬到国外住的时候,允许莎粉在不改变原来自住房贷款的前提下,莎粉可以把房子出租给其他人(当然了,相关的规定和条款、有没有什么附加条件,双方是必须先取得共识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银行的”Consent to let“只会允许一段”有限“的时间(Limited Period)——比如说,允许12个月的时长,之后需要每年重审;或者说,只允许在Fixed-rate(固定利率)的期间。

 

此外,银行一般对于当事人的”贷款额“也有要求,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贷款超过75%房价的话,银行通常不会同意让当事人把自住房改成出租,也恐怕不会同意让当事人转成Buy To Let房贷。

 

 

→ 银行的”同意“还不是唯一的障碍?

 

假如说,当事人买房的时候,有借助任何属于”首次购房者“(First-time buyer)才能享有的政策或计划的话,比如说Help-to-Buy;那么,实际上很多这些计划,都是有”限制“而不让当事人把房产给出租出去的。

 

否则,要是有人恶意以首购者名义买房,但只是想把房产放租来获益,反而会破坏了这些计划的初衷。

 

再进一步说,即便可以同意让当事人(购房者)把房产出租,这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表达自己确实买下该套房是要当做自己的”家“,只不过不得已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当事人只好或必须搬出。

 

而这种所谓”不得已“的情况,可能是当事人的雇主,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国外驻点工作,被迫外派到其他国家,而非当事人自己能够选择的。

 

从这种情况来看,如果是像上面莎粉那样,他们完全是自己想要搬到其他国家生活的话,恐怕很难满足上述要求。

 

 

→ 那如果直接转成Buy To Let呢?

 

回到贷款的话题上。如果说,莎粉到时候直接选择把原来的贷款,改成Buy To Let贷款的话(当然了,前提仍然需要先获得银行的同意),这对于莎粉想要将房子给出租,确实是更直接的作法。

 

不过即便如此,莎粉也需要注意:一旦莎粉将原来的贷款改成Buy To Let性质,该房产就必须被当做”出租房“而非自住房。

 

意思是说,如果房产已经当做完全”出租房“的性质,该房产就必须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而非莎粉自己居住。

 

这样一来,这就不是莎粉想住的时候就可以住的了。

 

在转到Buy To Let贷款的情况下,如果莎粉想从国外回到英国居住的时候,就需要把该房产的贷款,再从Buy To Let转回自住房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这样来来回回的可能反而会更麻烦。

 

或者是说,莎粉想要简单一点的话,也可能考虑在把原来的贷款转成Buy To Let贷款后,就不要再转回来,把该房产一直当做出租房。

 

如果是这样的话,当莎粉想要回到英国住时,可能需要去租其他的房子来住,当然了这将可能牵涉到额外的租金花费。

 

不过,如果莎粉以前面提到的形式,一下子转成Buy To Let,过几年又转回Residential贷款,然后过不久又再转成Buy To Let的话;每次”转换“的时候自然还会牵涉到相关的额外费用,这笔花费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

 

所以,莎粉会需要评估各种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花费和手续后,再选择出最合适自己的一种方式。

 

当然了,在做决定前,莎粉也应该先向贷款的银行确认,自己想要的方式是否可行。

 

 

丽莎结语:

 

其实,今天分享的莎粉问询,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例子。

 

不少人在拿到了英国的永久身份后,都可能思考和上述莎粉类似的问题;比如说,当事人想在两个国家之间来回居住。

 

这样的话,房产方面的安排,自然也是其中一个需要纳入考虑的问题。

 

此外,丽莎也要提醒,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如果莎粉想要将原来的房产改成出租房而租出去的话,也可能衍生有关房租税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的房租收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应该进行申报:

 

1)房租净收入(扣除掉各种支出和成本后)在2,500英镑/年~9,999英镑/年之间;

 

2)房租毛收入10,000英镑/年或者以上。

 

在英国,做房东、收房租属于“Self-employment”(自雇),意即当事人应该通过“自雇”的形式进行房租申报。

 

是否缴税取决于房租收入以及租房的各种支出有多少,如果租房的收入还不够支出,那么虽然要进行申报,但是不用缴税的。

 

除了成本和支出,英国本地的房东还可以享受每年每人12,570英镑的个税免税额(这个免税额是目前税年的额度);然而,英国海外的中国房东是不可以享受英国的个税津贴(Personal Allowance)的,因为中英双方的税收协议里面,并没有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居民享受个税津贴的权利。

 

所以,对于提问的莎粉来说,其实不只有贷款的部分需要考虑,房租税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先了解清楚,然后一并考虑进去的。

 

最后回到”共同买房“的话题上。莎粉前面已经说过,他要和女友一起买下一套房。

 

这样的话,相关的衍生问题也是需要考虑清楚的。比如说,双方想要选择什么样的”产权模式“,是“Joint Tenancy”或”Tenancy in Common“;此外,双方是否应该是先签订好一份“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列明清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有关”共同买房“的话题丽莎曾经写过好几篇文章来专门讨论。如果有需要的话,建议您再找来看一看。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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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将名为”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的重大改革草案,正式送进了议会的立法程序。

 

不少人应该知道,该”草案“就是英国内政部闻名(或者应该说”令人闻风丧胆“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

 

”计划“中虽然包含了有关于国籍法和维护边界的不同内容,但其中最受瞩目的,还是有关“改革难民政策”方面的变化。

 

尽管该法案自最初推出计划至今,就备受争议和讨论;英国内政部仍然像个勇士一样,并且更最新针对该法案添加了一个修正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原本”纸上谈兵“的计划,在未来更有可能实际推动。

 

 

→ 什么样的修正条款?

 

根据英国内政部的最新宣布,新增的”修正条款“目的在于”加速遣返“非法移民。

 

至于这个”加速“该怎么办到呢?内政部目前想到的,就是通过”威吓“他国的方式。

 

什么意思?根据新增的”修正条款“,如果其他国家不愿意配合英国的难民政策的话,英国内政部就要通过移民政策的其他手段来”处罚“他们。

 

”修正条款“指出,如果当英国内政部想要把没有合法签证的”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时候,如果该国(指该非法移民的”母国“)如果不愿意配合内政部,把来自他们国家的公民带走(也就是接受该公民”返国“)的话,内政部将对该国实施”签证罚款“。

 

也就是说,之后该国的国民一旦需要申请英国签证,就需要支付额外的”签证罚款“费用,这个额外费用的价格是190英镑。

 

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某申请人是来自被内政部施以”签证罚款“的国家,该申请人申请6个月访问签证的费用原来是95镑,但因为需要加上额外190镑的缘故,费用就变成了285镑——变成了原来的3倍。

 

 

→ 而且,处罚方式不只一种?

 

”修正条款“还表明,上述所谓的”处罚“其实不只一种方式,也就是内政部也可以选择不施以”签证罚款“;取而代之的,内政部也可以选择对于”不配合“的国家,实施”暂停签证“(也就是暂停受理/开放相关签证申请),或者增加、拉长签证的审理时间。

 

比如说,内政部可以选择对该国家的公民,暂停开放某类签证申请(例如不受理访问签证申请);或者说,增加某类签证的审理时间,像是一般审理时间为两周,内政部刻意拉长为4周。

 

并且当然,内政部的权力将不会是只能用在特定签证上(比如说只能针对探访签证),而是将有权力使该国家公民申请其他各类如工签、学生签,甚至申请定居都受到相关”处罚“。

 

总而言之,内政部希望采取的模式,就是要让”不配合“国家的国民,在申请英国签证上,会遭受更多的障碍、麻烦,甚至是需要付出更多。

 

 

→ 可是,这种方式真的有用吗?

 

其实,内政部会提出这样的条款,并不会很令人惊讶;反之,这再再显示了他们的”无计可施“。

 

怎么说呢?

 

在今年3月内政部最初提出”新移民计划“(当初还不是”法案“)的时候,就曾受到抨击和质疑——认为内政部的这些”计划“恐怕终归只能是计划,实际根本很难执行。

 

如果相关国家真不愿意接受这些被”遣返“的非法移民,内政部也没有权力硬逼人家就范。

 

这不,内政部绞尽脑汁才终于想出了上面提到的”处罚“这招。

 

可是话再说白了,这种“处罚”真能对”不配合“的国家产生吓阻作用,硬逼对方就范;还是说到头来,受伤的又只是成千上万无辜申请人而已?

 

不论是拉长申请审理时间、增加申请费用、亦或是直接暂停不受理新申请,反而直接”处罚“到的——是许许多多愿意合法来到英国的申请人,造成的是这些无辜申请人的麻烦,甚至迫使他们必须更改原有的计划。

 

再进一步说,内政部届时若真实施这类”处罚“,变相导致某国家的公民降低来到英国的意愿,这难道就完全对于英国政府有利了吗?

 

换个角度想,如果该国不论要来英国求学、问访都变得更麻烦,其公民会不会选择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去旅游、学习呢?那么更进一步说,这对于英国的经济发展,是不是反而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呢?

 

那如果说,内政部觉得,反正来自特定国家的公民,可能会是非法移民居多,英国不必倚赖这些国家的经济(可能这些国家的经济本身就比较差);那么对于这些国家实施”处罚“后,也可能引发后续的批评,好像是明著欺负甚至是说抱有歧视眼光一样。

 

其实呢,丽莎也知道,一项政策的推出,常常都是夹伴著利与弊,不会说完全倒向任一面的。

 

但英国内政部自从提出要大改英国难民政策后,每每颁布新的计划或提案,就迎来更多的负面声浪。

 

所以,内政部方面或许也应该折衷一下各方意见,看看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而非一意孤行。

 

 

→ 除了上面提到的处罚,新增”修正条款“还包含以下变化:

 

修改”Early Removal Scheme“,意即加快”遣送“外国籍罪犯的程序(这里指”非英籍“罪犯)——根据原来的政策,外国罪犯在入监服刑的刑期结束的提前9个月,可以被遣返回国,内政部本次将该9个月改成”提前12个月“,代表可以更加提早启动遣返程序;

 

修改《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 Act 1997》而加以保障”敏感性材料“——意指对于涉有”敏感信息“移民决定,如果要对该移民决定提出挑战的话,可以交由专精于保护”敏感信息“的法院来进行听证和裁决;

 

扩大可被”加速上诉“(Accelerated Appeal)的种类——意指允许更多案件可以在当事人仍被”拘留“的时候就受审理,不必等到当事人从移民拘留被放出来后,才开始审理。

 

此外,内政部还最新指出,这两周预计还会继续新增其他”修正条款“——这其中将会包括,内政部将采取更激进的方式,去验证难民申请人的”年龄“,确保不再有成年申请人假扮成未成年申请人。

 

《卫报》指出,这些所谓”更激进“的方式,包括通过DNA和X光检测,来对当事人进行年龄验证。

 

→ 最后,丽莎为大家整理并复习“国籍和边界法案”的重点政策/改革内容:

 

知法犯法者将受惩罚。意思是说,法案将使“非法入境”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当事人明知这么做是违法的,但仍非法进入英国的话,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尽全力不让“非法入境者”留在英国。就如先前多次提到的,新法律将不允许来自或途经“第三方安全国家”(例如欧盟国家“法国“)的人,进入英国申报难民(移民局的态度是,这些人应该在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申报,而不是大费周章跑来英国),并且移民局将尽一切力量,将当事人遣返回该国;

 

如果实在遣返不回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的话,当事人只能向英国移民局申报,如果申请通过了,当事人只能获得“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ion Status),而不是具备永居权利的正常难民身份。持“临时保护身份”的人,将面临移民局的定期审查,也就是时时面临“被遣送”风险;

 

同时,持有“临时保护身份”的人,不能像正常难民身份那样,申请家人和福利,在申请家人团聚和申领英国福利方面,都有限制(基本就是不让申请、不让领);

 

简化移民局的“遣送”程序。意思是说,移民局将更容易“遣返”非法入境难民至“安全”国家;

 

提高人口贩子的处罚力度,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

 

面对不愿意配合移民局“遣送政策”的国家,直接下调/拒绝核发英国签证给该国国民(比如说,某个国家有许多非法移民来到英国,但该国拒绝接受这些非法移民回国,那么移民局可以拒绝核发签证给该国申请人,直接影响该国籍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简化申报流程,推“一站式”申报,让难民申请或其他人权保护申请可以被同时考虑,不必分开申请,并通过移民系统和制度的更新,减少Last-minute紧急申请的发生可能;

 

改变申请人“年龄”的定义/计算方式,避免难民孩子被错误认定为成年人,同时也避免非法入境的成人,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而进行申报。

 

展开来说,这代表内政部希望寻求更大的权力,去对难民/非法入境移民进行安排,包括:

 

第10条-允许英国移民局对于“难民”有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方式。意思就是根据难民申请人是否“合法入境”,是否“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待遇,落实他们想要的“赏罚分明”制度;

 

第11条-允许移民局对于难民申报者的不同阶段情况,做出不同的安置(有点像是“分门别类”安排到不同的难民中心,做集中管理);

 

第12条-限制难民申请人可以申报难民的“地点”;

 

第13/14条-赋予移民局权力,不接受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的难民申请人,将其难民申请定义为“Inadmissible”(不允许);

 

第15条-移除目前“难民补助”(Asylum Support)的义务性,也就是政府可以不再有义务,必须提供难民申请人(在等待审核期间的)庇护补助了(这一条可以和前面的第13/14条延伸或整合来看,如果一个人的难民申请,被认定为“Inadmissible”,当事人将没有权利申请“难民补助”);

 

第18至21条-推出新的“Priority Removal Notice”(优先驱逐通知),意思是说,对于移民局想要驱逐的人,可以加速其程序,包括优先处理相关上诉(如果当事人要提出上诉的话),如此一来可以更快跑完所有程序;

 

第26条-允许移民局权力,将难民申请人移送到一个安全的第三方国家(如非洲)。这一项主要就是呼应,稍早前内政部传出的“第三国家中继站”计划;

 

第43条-设置一些针对移民局遣送权力的“关卡”,这一点的存在其实有点奇怪,因为和前面似乎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之所以要设置这些安全性或者说“再审”关卡,是有鉴于移民局过去输掉的一些遣送案件(Removal Windows),所以新增这条可能某种程度来说,也是要让移民局在整体的“遣送政策”上更为顺畅;

 

第45条-新增“重审”权力,意思是移民局可以决定,是否要(视情况)将拘留的难民申请人给释放(这些可以获得“被重审”的申请人,主要是之前没有办法配合移民局合理调查(可能基于情况受限),也就是说跟原始的案件核心,比较没有直接关系,原本案件核心就“Inadmissible”的人,恐怕很难获得重审)。

 

当然了,完整法案有87页之多,丽莎这边主要给大家汲取出比较令人关心的,或者对于莎粉们有着较大影响的重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再进一步咨询丽莎移民团队。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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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莎粉们是否有印象,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通过《丽莎知道》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移民判决: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在该则判决中,高等法院判定了移民局原来的”限制申领英国福利“政策(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

 

Section 55要求,移民局在做出(相关)决定的时候,需要为(有牵涉其中的)孩子来考虑——优先考量”孩子的最大利益”。

 

 

→ 可是,移民局原来的政策,并没有反映出Section 55?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南非籍母亲,通过自己5岁的英籍孩子,以Appendix FM路径(家庭团聚路径),申请到特许身份。

 

不少人应该都知道,自从2015年开始,申请并获得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基本不再能够“自动”获得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这代表,当事人拿到特许身份后,上面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够去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而案件中的南非母亲也没有幸免,她虽然最初拿到的特许签证,并没有NRPF(不能领福利的限制);但后来申请续签的时候,移民局虽然核准了她的申请,却也附加了NRPF。

 

这使得这位母亲最终将案件带到了法庭上,并且不只是针对她自己的案件,更是对于移民局原有的整体政策,提出了挑战。

 

通过该”挑战“,高等法院直指——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保障”孩子的权益。

 

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

 

也就是,移民局应该考虑到,他们做出的”决定“,是否对于(可能受影响或牵连的)孩子,有/能够满足“保障其最大利益”。

 

可是法官却发现,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不论是相关法规,或者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都没有对于这方面给出具体的指引——就是说,对于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来说,他们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去遵从,去告诉他们,什么情况下应该除去或不要施以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就这点来说,是违反Section 55的。

 

 

→ 于是,将近半年过去了,移民局终于修改了相关政策?!

 

好消息是,距离上述判决出炉过了将近6个月后的现在,移民局总算是发布了相关政策的修改。

 

在最新版《Family Policy-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指导文件中,移民局特别修改了有关NRPF(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不能领福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最新内容特别引入了有关Section 55的要求,指出:移民局官员在决定是否要移除或维持对于申请人的”不能领福利限制“时,需要将”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进去。

 

”当事孩子“并不限于是申请人本身,也包括是依赖主申请人的人(Dependant)。

 

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孩子没有一起跟著申请身份,但只要该孩子可能会受到影响,移民官员就不得不把”孩子的最大利益“给一并考虑进去,确保做出的决定不会有违孩子的最佳利益。

 

 

→ 这样的”变化“带来什么实际影响?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改变领福利限制”(Change of Conditions)的话,移民官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已经”陷入贫困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即将”陷入贫困的风险。

 

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移除这类限制的话,即便当事人”尚未“陷入贫困中,但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即将”有陷入贫困的危险;或者说,再不领取福利就撑不下去了、就可能流落街头了……

 

那么,即便当事人在申请的“当下”还没有陷入这样的危机当中,移民局也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可以领取福利的权利。

 

进一步说,结合上面提到的最新变化,如果说因为当事人的收入过低/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而(可能)使孩子陷于危机当中的话,那么移民局也应该将这样的情况考虑进去;为了避免让孩子陷入危机当中,是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领取福利的权利。

 

当然了,移民局的文件也有指出,不论当事人是符合上述哪类情况,都应该在申请的时候,自主附上相关说明和证据,向移民局解释清楚并证明自己的真实情况。

 

提出说明和支持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移民局是没有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自己去调查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特许身份的时候,就随著申请一同解释自己的情况,证明为什么自己需要领取福利的话;新的变化也象徵著,对于符合相关情况的当事人,移民局将可能在给予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同时除去对于当事人申领福利的限制。

 

如此一来将会更方便当事人,不必拿到身份后,才又再去申请移除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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