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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一周开始,丽莎要来和大家分享一则来自英国王座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相当于高等法院)的家庭法案件。

 

这则案件的名称为:Bailey v Dixon [2021] EWHC 2971 (QB)。

 

案件牵涉到的是一栋位于英国Stockton-on-Tees的房子。这栋房子是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持有。

 

双方当事人曾经是同居关系。

 

其实,该栋房子原本是其中一位当事人(化名W)所独自持有。

 

不过,W后来认识了案件中的另一位当事人(化名M),两个人住到了一起,并一起承担该栋房子的房贷,还共同监护并照顾M的孙子J(因为J的母亲生下他没多久就去世了,所以W和M就承担起J的父母责任);所以,后来该房子就变成他们一家三口的家庭房,也属于W和M共同持有。

 

然而,W和M的关系一段时间后中断了,W搬离了俩人共有的房子。

 

(注:W是在2006年左右搬走的,不过仍和M名义上共同持有该房产,直到2016年10月。)

 

再后来,M向Middlesbrough(米德尔斯堡)当地的地方法院申请命令,想要卖掉该房产。

 

W提出反对,一方面她认为把房子留著,会对J(孙子)比较好;另一方面,她也基于《1996年家庭法》的Section 33,向法庭申请”占用令“(Occupation Order)。

 

同时,W也在她的申请中提出”Occupation rent to reflect“——意即对于先前M好长一段时间“独自享有”该房产,而W被“排除在外”的时间,要求向M“收租”(就是说把过去那段W没能居住到的时间,用金钱的方式“弥补”回来)。

 

而该段时间的“占用租金”(可以“弥补”的金额)为45,000英镑(Occupation Rent)。

 

W的意思是说,即便该栋房产卖掉的话,W也应该要多拿到上述“45,000镑”,这对她才是公平的。

 

结果,地方法庭拒绝了W的请求,并直接核准了M所提出的“卖房令”。

 

地方法庭表示,该栋房子(原先)是以“家庭房”的性质存在的,而且M也没有否认过W可以居住的合法性(Legal rights of occupation)。

 

法庭的意思是说,W并不是被“强制”(或强迫)搬离该房子的,她并没有被阻止她的合法居住权利,是她自己自愿要搬走的。

 

 

→ 于是,W提出了上诉!

 

W认为,地方法庭对于她是不是被“Exclusion”(排除在该房子的“居住”外),所设下的“门槛”太高;不应该只有被强制驱逐(如门锁换了、被锁在外而进不去房子等“强制”情况)才能构成“Exclusion”。

 

事实上,W表示如“双方关系中止”的“Constructive Exclusion”(推定排除),基于“推定驱逐”(Constructive Ouster)也应该被接受。

 

 

→ 高等法院如何回应?

 

高等法院赞同W的说法,认为地方法院先前对于“Occupation Rent”(占用租金)一事的决定是有误的。

 

高等法院认为,在W和M的这个案件上,不可以当做是一般房东和房客之间的关系,要求房客必须提供被房东“强制驱逐”(例如更换门锁)的证据;反之,在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是可以“推定”当事人(W)已经被“Excluded”了。

 

丽莎结语:今天分享的最新案件告诉我们,在越来越常见的双方(甚至多方)共同持有房产的案例中,其中一方可能因为彼此关系破裂/中止等原因搬出去;然而,不论该方是自愿或者被强迫搬走,都可能索回属于当事人自己“居住权利”的份额(Credit)。

 

当然了,这个“份额”应该由法庭基于公平的基础,去决定多寡(最终数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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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英国非法移民会获得大赦吗?

 

相信以上这个议题是不少人都相当关注的,每逢英国发生什么大事,比如说是皇室成员结婚或登位,网上都总会有谣言指有大赦的可能。

 

然而,大赦其实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英国政府会考虑大赦呢?

 

以目前的政局来看,英国短时期内有机会大赦吗?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 又要大赦了?!》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大赦”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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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最新发布了一份有关工作类签证的”家属“(Dependent family members),更新版的内部指导文件。

 

这份指导文件名为《Dependent family members in work routes (immigration staff guidance)》,列出了有关”陪工家属“在申请上的一些变化,丽莎特别整理出重点,供相关申请人参考:

 

首先,这份指导文件顾名思义,针对的是打算申请”陪工签“,以及之后通过陪工路径来申请英国永居的家属。

 

如果家属依赖的”主申请人“是学生,也就是持有学生签证的话(包括旧制的Tier 4),那么应该依据的是学生路径(Student route)的指导文件,而不是今天这份指导文件。

 

另外,这里所指的”工作类“签证路径,基本包含以下:

 

  • Skilled Worker(以及前身”Tier 2 General“)

 

  • Intra-Company routes(公司内部轮调)

 

  • T2 Minister of Religion(包括旧制的Tier 2 Minister of Religion)

 

  • 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及其前身T2 Sportsperson,旧T5 Temporary Worker-Sporting Worker)

 

  • 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首代签证)

 

  • UK Ancestry(先祖签证)

 

  • Global Talent(和前身Tier 1 Exceptional Talent)

 

  • Innovator(创新签证)

 

  • Start-up(初创签证)

 

  • Temporary Work – Creative Worker(和前身T5 Temporary Worker-Creative or Sporting)

 

  • Temporary Work – Religious Worker(和前身T5 Temporary Worker-Religious Worker)

 

  • Temporary Work – Charity Worker(和前身T5 Temporary Worker-Charity Worker)

 

  • Temporary Work – 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和前身T5 Temporary Worker-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

 

  • Temporary Work – International Agreement(和前身T5 Temporary Worker-International Agreement)

 

(注:当然,实际上述各路径是否允许家属陪工,以及怎么申请,是需要去看各自路径的规定的。)

 

 

→ 那么,在移民局”陪工签“的政策上,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变化?

 

  1. 在持有工作类签证的主申请人,打算申请陪工家属的时候,移民局原来的政策是,对于申请人的未成年孩子,如果另一方家长(一般就是主申请人的另一半,或孩子的另一个家长)没有同时申请陪工签前来英国的话,移民局一般不会同意这个孩子,跟著主申请人来到英国。

 

移民局的角度是,这个孩子应该能够跟著另一方家长,在原来的国家生活;除非,主申请人就是这个孩子唯一的家长(比如另一方家长已经去世),或者主申请人是这个孩子的”唯一承担父母责任“的人(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不过呢,在新的指导文件中,移民局特别允许了以下例外(包含但不限于):

 

虽然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暂时没能申请陪工签一起到英国,但这是由于该家长仍有海外的学业或工作未完成、需要处理或善后,等到完成后就打算到英国团聚——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可能考虑让孩子可以申请陪工签,先跟主申请人一起来到英国;

 

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有合理理由需要前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但该国家或地区并不适合孩子生活(例如,前往的国家对于孩子来说是不安全的)——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跟主申请人来到英国生活,对孩子比较好,移民局可能考虑核发”陪工签“给孩子;

 

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有合理理由需要短期前往某国家或地区,并且该短期性的旅程或计划并不适合带著孩子、孩子也不适合跟著前往,比如孩子跟去的话无法妥善就学和受照顾——那么,移民局也可能让孩子可以跟著主申请人来到英国生活;

 

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正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因为疗程的关系暂时无法前往英国,可是打算之后前往英国团聚——这时,移民局同样有权能够先核发陪工签给孩子,让孩子可以跟著主申请人来到英国。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变化可以说,移民局已经踏出了一大步。这代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为何孩子的另一方家长,暂时没有办法一起来到英国(但确实打算之后来到英国的);或者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和情况,另一方家长并不适合/无法带著孩子一起,那么移民局就可以考虑核发签证给孩子,让孩子在另一方家长尚未或未能一起前来英国的情况下,和主申请人一起来到英国。

 

  1. 同居伴侣的”陪工“:新的指导文件还指出,对于同居伴侣来说,需要证明双方已经同居两年的要求——在双方已经满足有至少同居两年的情况下,即便双方在申请当下,暂时没有住在一起,也可能满足这项要求。

 

比如说,陪工签申请人和主申请人已经同居3年的时间了,不过因为双方工作的因素,在陪工签申请人打算申请签证的时候,双方暂时没有住在一起;那么,在双方关系是真实且持续的前提下,申请人还是可能满足上述”至少同居两年“的要求。

 

这一点对于移民局来说,也是一个突破性的变化;并且,这样的变化不只适用于陪工签申请人,其他类别的申请人,也基本可以基于“此”来比照办理的。‍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指导文件也有说,如果申请当下双方没有住在一起的话,需要证明是有特殊原因的,并且双方的关系还是存续的(这可以通过通信等方式证明)。

 

这些“特殊原因”,可以是以下:

 

双方当下因工作因素,暂时没有住在一起;

 

其中一方需要在其他地区/国家受训,所以暂时没有住在一起;

 

其中一方因为有重大的照护责任,暂时无法住在一起。

 

同时,有了合理“特殊原因”后,当事人应该证明:

 

要求另一方去跟对方会合(住一起)是不合理的(比如伴侣需要去其他国家受训,主申请人因工作因素不方便一同前往);并且

 

如上已述,必须证明双方的关系仍是真实且存续的(通过电话、通信、定期拜访对方、共同银行账户等相关证据来证明)。

 

  1. 陪工签的”满5年转永居“:意思是说,移民法虽然要求,陪工签申请人在申请“满5年”转永居的时候,必须是持有“工作类”陪工签,满足至少5年的时间(并且满足5年的连续居住要求),同时也需要满足和主申请人这5年间的关系是真实且存续的——但是呢,申请人可以不必只在一种路径之下。

 

白话解释,这代表,比如一个持有陪工签的人,在这5年期间,前2年持有的是创新签证的陪工签,后3年换成了技术工签的陪工签,那么这个人通过2+3年,依然可以满足“转永居”的要求。

 

也就是说,上述当事人想要通过技术工签的陪工签转永居的时候,不必非得多等待额外两年的时间,才能申请英国永居。

 

  1. 最后,”已成年“的孩子?

 

意思是说,如果孩子首次申请陪工签的时候(最初申请的时候),尚未满18岁(也就是未成年);那么,即便孩子之后(来到英国后)满18岁了,也还是可以继续依赖主申请人(申请后面的续签或转永居)。

 

 

丽莎结语:今天的文章丽莎重点整理了有关陪工家属方面值得注意的变化或规定。希望对于相关申请人可以带来一些帮助。

 

一方面来说,英国政府在对于高技术/高经济移民更加开放的同时,也相对愿意对其“家属”带来相应的便利。这种做法实际是和目前英国政府的移民政策走向,相互呼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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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各类签证对于未来转永居的时候,一般都有着对于居留时间的规定。不同类型的签证之间,通常也会有着不同的限制,使得许多申请人常常觉得头昏眼花。

 

特许身份和配偶(以及其他家庭签证)签证在很多时候都是2.5年的,而且这两类签证的申请条件在很多时候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

 

不过,特许身份一般需要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没有B1和life in the UK要求;然而配偶签证虽然5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但是有B1和life in the UK的要求。

 

一些莎粉就好奇问,如果一开始是特许身份,然后结婚了,可以自动走配偶签证5年转永居路线吗?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特許身份结婚后,就自动是配偶身份?5年即可转永居?》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永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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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庇护类身份的《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已经正式自今年10月6日起生效。

 

《Appendix Settlement Protection》顾名思义,就是针对持有正式难民身份、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或者这些持有庇护身份主申请人的家属(Dependent),针对这些人在”申请永居“的时候,需要符合的相关要求。

 

  1. 递交一份”有效“申请

 

首先,条文STP1.1-STP.1.4表明,申请人需要通过”线上申请“,并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一般来说,这代表的是,申请人应该使用SET(P)表格进行申请。

 

除了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要完成一份有效申请,申请人还需要向移民局递交自己的生物信息;这代表,申请人还需要预约英国签证中心,并且亲自前往完成递签。

 

相关条文也指出,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和国籍证明。由于难民身份本来就很难提供当事人母国的护照(而且当事人基于难民身份,也是不允许踏入自己原来国家的大使馆去申请护照的),所以这项要求,基本只需要当事人提供自己原来的BRP卡的复件即可。

 

想当然,根据STP 1.2(c),申请人是必须在英国境内提出申请的。

 

其实,以上这些都算是申请的”基本要求“,没有什么特别困难的地方。申请人只要不是说拖到了最后一刻,手忙脚乱才开始申请,并且按照要求一步一步来,应该都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 不过,额外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

 

想要符合这类申请,主申请人必须是(原本)持有正式难民身份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否则的话,自然是无法构成”有效“申请的。

 

比如说,持有特许签证的人(以及其家属),当然不适用这类永居路径。

 

  1. 绝对被拒绝的情况?

 

STP2.1明确列出,只要申请人属于以下,其申请就必须被拒绝(Must):

 

因犯罪有过4年或以上刑期,不论该犯罪是在英国境内或海外;或者

 

在最近15年内,因犯罪有过低于4年但满足12个月或以上的刑期(意即,除非该犯罪服刑纪录,已经超过了15年前,否则申请人就还无法申请永居);或者

 

因犯罪有过低于12个月的刑期,并且距离该刑期结束,尚未过去(超过)7年的时间;或者

 

在最近24个月内(以该永居申请出结果前为基准),因犯罪受到非拘留性判决,或者收到了已留下犯罪纪录的庭外处置;或者

 

当事人是个不断违反/违规的惯犯,被认为藐视法律;或者

 

当事人的犯罪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例如对国家造成严重傷害);或者

 

移民局认为核准当事人的永居,将会不利于英国公众福利,或者造成英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不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新条文STP 5.2,如果申请人仍需要受到英国政府庇护,无法将申请人给遣送回去,在申请人符合以上而其永居申请必须被拒绝的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会允许延长申请人的难民/人道主义保护身份。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会给予当事人特许身份(DL),而非原来的庇护身份。

 

  1. ”合格“要求?

 

意思是说,申请人必须满足”连续居住“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要求,才可能有权申请庇护永居:

 

”连续居住“指的是,申请人必须至少持有正式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满5年;而”连续持有有效身份“则是指,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难民或人道主义保护身份,该身份没有遭到撤销/取消。

 

  1. 针对”家属“的额外要求?

 

对于想要申请”永居“的家属,必须在”主申请人“已经拿到永居,或者正在申请永居的情况下,家属才能(一起)申请。

 

同时,法律也要求,家属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证明自己和主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真实和持续性“(Genuine and Subsisting),双方打算一起在英国居住和生活(双方的关系是要继续持续下去的)。

 

比如说双方是夫妻,可以递交同居证明来说明双方之间的关系。

 

另外,对于孩子的申请,则需要确认孩子在申请的当下,尚未满18岁。

 

 

→ 其他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难民永居“来说,移民局在判断是否应该核准难民/人道主义保护申请人”永居身份“的时候,是会采取“安全返国审查”(Safe return review)的。

 

意思是说,移民局会去看,不论是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或者当事人国家的情况,是否已经有所改变,因而使得当事人回到自己国家的话,已经是安全的、不再会受到迫害了。

 

那么,在”原来的庇护原因“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移民局是能够认为,当事人应该回到自己的国家,而不是继续留在英国,要求英国政府的庇护。

 

这也代表,根据“安全返国审查”,移民局有权基于以下理由,拒绝当事人的(难民)永居申请:

 

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难民回国变安全了,原本需要受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难民本身的情况改变(而使原本需受庇护的原因不存在);

 

难民本人曾经返回自己国家,或是经常居住在原国家(那么移民局自然会认为,当事人都能回到自己国家了,表示回去是安全的,当然不该再要求英国政府庇护);

 

难民本人持有自己国家的护照(包括向驻英国当地的使馆尝试提出护照申请。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大使馆就是那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说,当事人进出该国的大使馆,实际上就和进出那个国家本身没有多大差别);

 

有证据显示当初内政部给的难民身份是错误的(当初不该给难民身份的);

 

任何依靠难民身份申请人的家人(小孩、伴侣等),曾经回到自己原国家,或是持有原国家的护照。

 

因此,当申请难民永居的时候,如果真有发生情况改变,申请人应该主动说明,为什么自己仍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并且附上有利的支持证据。

 

同时,即便没有发生变化,丽莎还是建议,申请人应该在永居申请中,重申一下自己仍然需要受到庇护的原因,同样附上相关证据。

 

在”犯罪纪录“方面,如果申请人已经过了”肯定被拒“的时间期限,也应该在申请中主动指出来,表达该期限已过,并表达自己现在已经是”行为良好“了。

 

同时,如果申请人在过去确实有过犯罪纪录,也一定要诚实告知,不要因为害怕被拒就隐藏起来;否则的话,恐怕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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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文章中,丽莎说明了有关英国雇主在决定是否解雇某位员工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是否构成”歧视“的基本原则。

 

今天,我们再来进一步聊聊,衍生于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雇主在”招聘“的时候,也可能不小心触犯《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的地方。

 

根据一份最新由Society for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发布的调查,现代社会有84%的雇主,会直接通过社交媒体平台来招聘员工;并且,也有79%的员工,是通过社交软件来找工作的。

 

这其实是在过去科技尚未发达的年代,不太可能出现的现象。但到了现在,社交平台的功能和其扮演的角色及便利性,已经远超出我们刚开始遇见”它“的时候了。

 

通过社交媒体来招聘人才/找工作,不论对于雇主或者雇员而言,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

 

因为信息可以又快又广地被传递出去,同时,素未谋面的雇主和雇员之间,也可以很轻易的连结起来。

 

而且,对于雇主来说,不论是什么样规模的公司,都可以通过社交平台来招聘,相对灵活且没有一定的限制。

 

然而,在雇主享受社交平台带来的便利之时,也需要加以谨慎,通过”社交平台招聘“,有可能出现违反《平等法》的地方。

 

 

→ 怎么说呢?

 

根据《2010年平等法》,雇主在进行招聘的时候,是不能出现基于申请人(雇员)的年龄、残疾(生理或心理)、性别再造(变性)、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婚姻状态、怀孕/育婴状态、种族、信仰(包括无信仰者)的个人特质,对于该申请人(当事人)做出歧视、骚扰和欺骗行为的。否则的话,雇主就是违法的。

 

《平等法》指出,雇主的”招聘安排“中,不能够出现有违以上的”歧视“做法,进而造成雇主最后决定录取谁的时候,把特定人选给(提前)筛选掉了(比如刻意只选生理男性)。

 

而该”招聘安排“,包括了张贴招聘广告、职位申请过程/流程,以及后面的面试阶段。

 

→ 所以,社交平台招聘的”歧视隐忧“是什么?

 

不少人应该都有发现,不同的社交平台,基本都会使用”自动演算法“(Automated Algorithms)来确保不同类别的贴文/帖子,能够被送到合适的用户手中。

 

比如说,您可能有过这样的经验:您最近正打算购买一台咖啡机,正在比较不同的机型和价位,然后您打开您的社交App,会突然发现有好多推荐的帖子,从四面八方向您分享各类有关咖啡机的信息。

 

导致您有些时候不禁会想,这些社交平台是有透视眼能够透视您的内心吗?怎么知道您现在需要这些资讯。

 

这是因为,社交平台的”自动演算“,会把合适的主题,传达到有需要(或者合适)的观众手中。

 

再把话题拉回来。对于雇主的线上招聘,通过社交平台的话,社交平台也有可能,把雇主的招聘广告,通过”自动演算“而只送到了特定族群眼前。

 

比如,如果是机械类的工作,可能绝大部分推送到男性面前;而育婴、照护类的工作,则推送给了女性。这样一来,雇主恐怕已经违反了《平等法》。

 

因为选择把招聘广告只推送给特定群体(比如只给男性或女性),已经构成了一种”歧视“。

 

 

→ 所以,雇主该如何确保没有”歧视“发生?

 

首先,丽莎要特别提醒雇主们的是:有些时候这些社交平台的”自动演算“,并不是雇主刻意为之。

 

这就好比中国节庆类(例如春节)的活动广告,通过社交平台的”自动演算“,可能会把该折扣/活动的广告,推给华人地区的用户,而非西方文化的用户(因为这类节庆本身是属于华人的节日,按理说可能把广告打在华人地区会更有效果、更加促进销售一些)。

 

再把话说回来。如果这样的演算方式延伸到了”招聘广告“,社交平台也可能”自动“辨认,把该广告推给更符合(社交平台认知的)上面特质的人群。

 

然而,即便这种”自动演算“并不是雇主自己刻意去操作和选择的,可是一旦出现了”歧视“的现象,雇主就可能需要为此负责,即便这不是雇主的本意。

 

这是因为,雇主本来就有义务,去确保招聘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歧视“。而如果招聘过程中出现”社交平台自动演算“而刻意排除掉一些人,可能已经构成雇主”招聘安排“中的歧视性行为。

 

 

→ 那怎么办?

 

社交平台既然为雇主的招聘带来了便利,那么也会带来便利所衍生出的另一面。

 

一般来说,当企业想要通过社交平台打广告的时候,平台上面会有相关的选项/操作,让企业选择该广告是否要针对特定的用户/群体。

 

所以,雇主在打招聘广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勾选到只把招聘广告针对特定群体发送。

 

另外还有一点,雇主当通过社交平台收到申请的时候,或者是查看哪些群众能看到该招聘广告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是不是只有特定群体(比如特定性别的人)或特别多来自特定群体的人,会去查看该广告;以此来判断,自己的招聘广告是否有受到”自动演算“。

 

当然,如果您实在不确定的话,也可以跟平台方联系,确保自己没有不小心构成歧视的情况。

 

而且,丽莎也建议,您的招聘广告不要只发在特定平台,或者既发线上又发线下。这可以更加证明您没有打算刻意只招聘特定群体,或者屏蔽掉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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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英国雇主不能基于雇员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婚姻状态,种族,信仰(包括无信仰者),残疾与否,或者/以及其他由该法所涵盖保护的特质,而拒绝或歧视该个人或群体;

 

甚至更进一步,雇主还有义务去确保其工作环境,是免于雇员受到如上(特质)所遭受的歧视和区别对待的。

 

 

→ 一位残障雇员的最新案例:

 

根据一则最新来自EAT(就业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件当事人原本是一间电子公司的销售经理,化名为A。

 

A是在2018年3月,由该公司的销售和市场总监(化名为W)招进公司的。不过,就在同年4月,W总监生病了;并在该年的8月,诊断出了肾脏癌。

 

得知诊断结果后,W总监立刻告知了他的雇主,也就是该电子公司。结果,就在不久后(8月23日),公司决定辞退W总监,并且连带辞退了A经理。

 

之后,A经理选择将该事件带到就业法院(Employment Tribunal);理由是A经理认为,该雇主的做法已经构成了对于残障人士的”直接歧视“(Direct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注:当事人这里所指的残障,是基于W总监的”肾脏癌“。)

 

 

→ 就业法院怎么说?

 

首先,就业法院发现并认定以下:

 

该公司负责做出决策的”总裁“,在决定是否要把W总监给辞退时,确实是有考虑进去W总监的癌症情况,认为W总监的病情,是有可能影响到他未来的工作表现的;

 

不过,就业法院认为,那并不能算做是”直接歧视“;虽然雇主的做法并不妥当,但就业法院表示,那属于”正当性“(辞退理由是否正当)的范畴,但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有关雇主”正当性“的挑战。

 

更进一步,就业法院也认为,雇主之所以把当事人给辞退,是基于当事人的”不良表现“(Poor Performance),而不是对于当事人的”直接歧视“,所以驳回了当事人的案件。

 

→ 就业上诉法院的扭转?

 

对于前面就业法院的裁决,当事人自然是不满意的,于是将案件继续带到了就业上诉法院(EAT)。

 

(注:案件名为Bennett v MiTAC Europe Ltd (EA-2020-000349-LA))

 

结果,EAT直指就业法院是有误的。

 

EAT表示,就业法院在判定雇主那方是否有构成”直接歧视“的时候,只考虑雇主的行为/做法,是否直接起因于雇员的残障,这是不对的。

 

意思是说,EAT认为,就业法院当初在考虑的时候,没有通过适当的”Legal Test“(法定判定),去判断雇主那方,是否已经尽到举证责任(Discharge the Burden of Proof):

 

就业法院没有考虑,雇主是否有具说服力的证据,去证明他们当初在决定解雇当事人的时候,没有涉及歧视;

 

如果雇主没有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就业法院又是基于什么理由,去解除雇主的”举证责任“;

 

当初雇主那方负责做决策的”总裁“,为何没有被要求作证,而且既然没有作证,该总裁又为何缺席;

 

在总裁缺席的情况下,就业法院又没有把他们的考虑,著重在当初总裁为何做出该”解雇“决定(尤其是当初当事人A经理的”工作表现“问题,才延长试用期后,已经获得解决);

 

反之,就业法院只著重在雇主那方对于当事人”工作表现“的说词和意见,可是这并不能消除,雇主在当初做出解雇决定的时候,也有把W总监的癌症情况纳为想要解雇的(关键)因素之一;

 

再者,EAT也认为,单纯把A经理和W总监连结在一起,而把A经理也一并开除,这种做法特别牵强。况且,就业法院应该著眼于,当初雇主的解雇决定,到底是不是由于W总监的病情(残障)所导致,而非去看A经理和W总监之间关系是否紧密。

 

 

→ EAT:雇员是否残障,起点并不只来自诊断出来的那天!

 

意思是说,就业上诉法院进一步确认,对于W总监,他的癌症(残障情况)并非从他”被诊断“出来那天开始算起,因为就算他尚未被诊断出来的时候,也不代表他那个时候尚未患有癌症。

 

EAT举了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其实已经患有癌症,但他一直没有去看医生,没有被诊断出来。但就因为一直没有看到那份”诊断书“,并不能代表这个人就没有患有癌症了。

 

从事实上看,这个人依旧是患有癌症的。只不过说,如果有一份诊断书的话,那该诊断书就是最直接的一份(首份)证据。

 

再者,一个人就算没有诊断书,也可能因为他展现出来的病情,而被认定为”Disabled“,因此造成一些连环的效应或后果(比如因为该”Disabled“而被辞退)。

 

于是,EAT最后表示,案件必须回到就业法院,去判断雇主是从何时已经知情W总监的癌症情况(这个”得知“并不是来自于W总监已经获得诊断书并报告给雇主以后,也可以是雇主自己已经感受到W总监的病情);然后,雇主对于当事人的解雇,是否是基于W总监的癌症而构成了”直接歧视“。

 

EAT也指出,当初下决定的”总裁“的相关说明和证据也非常重要。必须去看他当初的决定,是否有涉及了歧视的情况。

 

如果雇主那方坚持不给予”总裁“的说明的话,就业法庭也应该纳入考虑,他们是否是因为构成了歧视而故意闪避。

 

 

丽莎结语:从上面的案件可以看得出来,雇主在下每个决定的时候,是需要谨慎遵守相关法律并避免构成歧视的。

 

有些人可能觉得”歧视“听起来离您很远,但其实并不然。雇主在做相关决策的时候,如何证明自己是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还是员工的个人”特质“去做决定,往往非常的关键。

 

否则的话,将有可能有意或无意,触犯了不该触犯的法规。

 

因此,对于自己经营企业、身为雇主的莎粉,如果您对这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应该尽早咨询商业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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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自动投降,自主考虑一般移民申请中的“人权理由”?!

 

丽莎在不久前曾经和莎粉们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500)。

 

该则判决讨论了有关申请人在一般的移民申请中,提出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的话,移民局该不该以“人权申请”来看待并处理该申请。

 

有趣的是,在该判决中,上诉法院的态度基本是,不想掺和进去案件当事人和移民局之间的纠纷。

 

当时,上诉法院表示,当事人应该另外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去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于是乎,案件当事人也真的听了上诉法院的话,紧接著提出了司法审核。这时,有趣的事情又发生了……

 

 

→ 话说从头,丽莎先带大家快速回顾一下这则案件

 

案件当事人化名MY,是个巴基斯坦人。

 

MY最早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后来他和太太离婚,并声称太太对他实施家暴,所以想以“家暴受害人”来申请英国永居。

 

不过,MY在申请”家暴永居“的时候,在申请中也有基于”人权法“(也就是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欧洲人权公约)提出:如果移民局不核准他的永居申请,导致(他没有了合法身份而需要)被遣返回巴基斯坦的话,这将会是违反人权的。

 

简单说,MY认为他有提出“人权申请”。

 

随后,移民局拒绝了MY的”家暴永居“申请。

 

而由于MY认为他当初的永居申请,是有包含”人权申请“的因素,所以立刻针对移民局的拒绝提出了上诉(Appeal)。

 

然而,MY的“上诉”却接连在初级裁判法庭、上级裁判法庭,以及后来的上诉法院,一路遭到挫败。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庭皆认为,移民局并没有对于MY的”人权申请“给出决定。

 

意思是说,MY虽然有在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但移民局从头至尾给出的决定,仅有针对”家暴永居“申请;因此,在移民局没有对于“人权申请”做出决定的前提下,法庭又该怎么对于该“决定”去进一步裁决呢?

 

法庭是没有权力和立场,去对于“没有决定”或者说“没有结果”去给出裁决的。

 

 

→ 移民局的立场?

 

如果说,法庭认为移民局没有给出“人权申请”的结果,而不去做裁决(不掺和进去),似乎还是有些道理的;但移民局的立场,不免说就有些奇怪了,因为他们的做法和他们平时的内部政策,似乎有相违背的地方。

 

怎么说呢?

 

在MY的案件中,移民局指出,虽然MY有在他(家暴永居)申请中,提出”人权法“的立场,但这并不代表,MY提出的就是”人权申请“。

 

移民局认为,以MY当初的申请来看,依旧是个”家暴永居“申请;而且移民局也是基于——认为MY并不满足”家暴永居“的要求,进而拒绝该申请的。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如果MY想要基于”人权“申请的话,那他应该”另外提出“人权申请,并且使用合适/正确的申请表来进行申请,移民局才能针对他提出的”人权申请“进行考虑;并不是说,他提出的非人权申请中,涵盖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就该将该申请视为人权申请的。

 

→ 为什么说移民局的立场错乱?

 

这是因为,根据丽莎的从业经验,我们了解以移民局的政策而言,他们一般是会考虑申请人提出的所有理由的。

 

这样的政策并不奇怪。试想,如果申请人现在提出了非人权申请,然后移民局只针对该非人权申请给出决定,拒绝了该申请;之后申请人再提出人权申请,移民局岂不是又要再重新考虑——这样来来回回,最后反而加大了工作量?

 

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便申请人是在所谓的“非人权申请”中,提出了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一般还是会给予考虑。这是因为,移民局如果可以一次性都考虑进去所有理由的话,对于他们而言也会是更有效率,无须重复工作的。

 

而且事实上,对于当事人在非人权申请中,提出”基于人权“的理由;移民局也有权力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要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申请。

 

回到MY案来看,即便是根据英国移民法,申请人一次只可以有”一份申请“让移民局审核(One-application-at-a-time),移民局还是可以让MY以”人权申请“取代原来的”家暴永居“申请。

 

 

→ 不过,MY决定走得更远?

 

自不久前上诉法院表达对于MY提出的“上诉”没有管辖权后,MY于是接著提出了司法审核(案件名:MY (Pakista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CA Civ 1615)。

 

这一次,MY直接想通过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

 

以MY的角度来看,他似乎认为,移民局先前之所以没有办法对于他给出的”基于人权理由“做决定,是因为限制了他的申请,仅能是”家暴永居申请“,而拒绝对于他的”人权申请“给出结果。

 

于是,MY想要直捣黄龙,一旦法庭判定移民局的”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是违法的话;这也就代表著,不论申请人在一个申请中提出什么不同理由,移民局都得一并给予考虑了。

 

 

→ 有趣的是,移民局已经自主考虑起当事人的”人权申请“了?

 

不可否认的是,一旦MY对于”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挑战成功的话,将能更加确保移民局未来,难以再以”出尔反尔“的态度,去面对非人权申请中的”基于人权“理由。

 

然而,比较可惜的是,由于上一次上诉法院的判决,允许MY可以直接在同一个法庭”快捷“提出(新的)司法审核,由同样的法官进行裁决;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这一次,依然拒绝涉入MY提出的”挑战“。

 

不过,上诉法院倒不是觉得MY没有权力提出挑战,而是认为MY的”挑战“无法由该法庭来进行裁决。

 

上诉法院的意思是,MY已经也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所以MY所提出的挑战,应该由其他法庭(择日再审);上诉法院根据目前有的这些(申请人递交的)证据,不足以能够有权对于”One-application-at-a-time政策“做出裁决。

 

虽然,这代表我们还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可能知道MY的”挑战“是否成功。

 

但另一方面,移民局却也”主动“考虑起了MY的”人权申请“,并且没有要求MY得”另外提出“一份申请。

 

即便看起来,MY此前提出的众多挑战,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一战是成功的;不过移民局似乎已经体认到他们理亏,不想要事情再闹大了。

 

最后,对于MY的案件,丽莎除了会持续关注,并及时给大家更新最新动态之外。也想要再次提醒:莎粉们在申请的时候,还是鼓励可以把对自己的有利理由和证据,放到申请里的。

 

当然了,应该如何筛选并做出选择,您最好是可以和专业移民律师先咨询和沟通。如果您在移民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和委托丽莎移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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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父母当然希望能够和孩子一起生活,看着孩子一点一点地成长。

 

有些人可能为了生活一早就移民到英国,而孩子就留给在国内的祖父母照顾。

 

那么,如果当事人想把孩子也带来英国和自己一起生活,需要什么条件呢?

 

我们很常收到莎粉相关的咨询,其中一条常见问题就是:是否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祖父母的身体状态不佳,无法照顾孩子呢?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申请孩子到英国,就必须证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身体不好?》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带孩子来英国定居”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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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知道,根据英国移民法的规定,持有英国永居身份的人,一次性离开(离境)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两年;否则的话,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将会自动被取消。

 

这个规则原来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由于自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爆发的关系,更多人开始注意到这项规则,或者应该说,因为不得已或不小心的因素,就在英国境外一次待了超过两年时间,来不及回到英国。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这类永居身份的”离境限制“,一般人通常认为,这种限制和欧盟籍(或者应该说”持有欧盟身份“)的当事人没什么关系。但其实,英国移民局最新发布的一份指导文件《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n the UK: your rights and status》,就表明——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获得”Settled Status“(相当于英国永居身份的“欧盟定居身份”)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离境限制“。

 

 

→ 不过,欧盟定居身份的离境限制较为宽松?

 

和英国永居身份(ILE/ILR)相比,持有Settled Status(欧盟定居身份)的当事人,虽然也有一次性离境时间的要求,不过这个时间长度则是从我们一般认知的两年,来到5年。

 

换句话说,持有Settled Status的当事人(不论您是持有欧盟国籍,还是属于非欧盟籍的欧盟家属),您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5年,否则的话您的欧盟定居身份,将会自动遭到取消。

 

 

→ 离境英国的定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移民局的文件,这里我们讲说的“离境英国”,实际上是指离开英国本地,或者爱尔兰和英国皇家属地(Crown Dependencies)。

 

此外,针对持有Settled Status的瑞士籍公民和其家属(即便家属并非瑞士籍),离境限制则比起上面要少一年,也就是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4年。

 

→ 有没有“例外”情况?

 

移民局政策也指出,如果符合以下“例外情况”,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可以免于遭到取消:

 

  1. 当事人(永居持有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国军队的一员,而当事人离境英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随其伴侣或配偶前往派驻地点;

 

  1. 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永久/长期驻外外交人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驻外英国文化协会(British Council)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内政部职员。

 

(基本就是说,以上符合“豁免”的例外情况,都是基于英国政府派遣驻外或处理涉外事务,因此必须长期居住在海外,无法经常回到英国。)

 

 

→ 可是,即便“没有超过”固定年限,永居/定居身份也有可能被取消?

 

丽莎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方面,其实存在着移民局的“必要”和“酌情”决定。

 

一位莎粉的真实案例:

 

曾经,有位莎粉,他因为了解有关英国永居的“不可离境超过两年”规定;于是,这位莎粉就选择把握在离境英国“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并且,他这么操作已经有过连续两次(也就是连续4年)的纪录。

 

第一次,是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而第二次,则是在快满两年的前一天回到英国。两次都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

 

结果,就在莎粉第二次回到英国的时候,居然收到移民局寄给他的通知,告诉他要取消他的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莎粉感到非常纳闷,他认为,自己明明每次离开英国,都把握在单次离境“两年以内”回到英国,为何移民局还能够要求,取消他的永居身份呢?

 

丽莎解答:这就必须提到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权力了。

 

对于永居身份的“不可单次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要求(或者说欧盟定居身份的“4年”或“5年”要求)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决定。

 

意思是,一旦当事人离境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例如两年的时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遭到取消(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甚至都不需要去考虑,是否应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种“取消”是必然的存在,甚至基本没有转圜的空间。

回到案例中莎粉的情况来看,移民局则是通过“酌情”权力,来决定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意思是说,虽然莎粉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甚至也还没满两年(差了几天);但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就没有权力选择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这是因为,这位莎粉长时间不住在英国,移民局会认为,莎粉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在英国,也不再需要住在英国,因而考虑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因为站在移民局的角度,会认为莎粉已经不再需要这个身份了-都已经不在英国生活了,还需要永居身份做什么呢?)

 

对于离境英国“没有超过两年/4年/5年”的永居或定居身份当事人来说,虽然其身份不至于被“自动取消”,但是移民局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是不是已经不在英国。

 

比如说,当事人的工作不在英国,几乎很少时间住在英国,在英国也没有什么家人朋友,主要的活动范围也基本都在国外(不在英国)等等;

 

那么,移民局就可能主动通知当事人,想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单次离境超过上述年限才去做决定。

 

这种“酌情”处理的权力-就好比是有些签证被拒10年的情况。

 

有些人被拒10年的情况是“Will be refused”,就是未来10年内只要再申请该签证(甚至是其他除家庭团聚以外的任何签证),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这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必要”决定,也就是申请是必定会被拒绝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May be refused”,虽然说一般而言,这几乎代表申请人未来10年内再做申请,也基本都会被拒绝;但这种情况移民局仍然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移民局事实上是可以选择拒绝或不拒绝的(虽然说移民局通常会更偏向拒绝),但这就不如上面第一类那样决断。

 

同时,对于所谓“自动拒签”的情况,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过了年限(比如说已经过了会“自动拒绝”的10年),那么也不是代表当事人在那之后的申请就一定会成功。

 

移民局同样具备,针对案件情况予以考虑的权力——如果移民局认为应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有权可以拒绝的;并不是说期限一过,移民局就不再有拒绝当事人的权力了。

 

再回到“取消永居”的话题上,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应该就更好被理解了。

 

面对经常不居住在英国的永居/定居持有人,即便当事人离境英国时间未满2年/4年/5年(例如像上述莎粉那样差个几天),也不代表移民局就不能取消当事人的永居,移民局还是有“酌情”决定是否要取消当事人永居的权力。

 

 

→ 那如果已经超过相应2年/4年/5年的人,应该怎么办?

 

不论当事人持有的是英国永居,还是欧盟定居身份,如果已经超过上述2年/4年/5年,打算回到英国的时候,就需要先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想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和英国之间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而且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中心/重心会在英国等;

 

 

当事人还需要向移民局解释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以及当事人为何过去2年/4年/5年以来会居住在英国境外。

 

而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外,已经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可是因为疫情因素,在境外的时间即将或已经“超过两年”的当事人,在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的时候,应该在申请中解释清楚,自己是如何受到疫情的影响,由于什么样的理由,才导致无法及时回到英国。

 

当事人应该“主动”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给附上,例如像是预订机票的证据、原来的行程单,以及后来机票遭到航空公司取消、延迟,或者当事人再尝试去预订其他机票但是都订不到等的证据,一并在申请中交给移民局。

 

同时,当事人最好再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等等。

 

比较好的是,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出,这些永居当事人,其永居身份如果是因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而失效,并且”失效“是因疫情因素,发生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指当事人“永居失效”的时间),那么经移民局核准,当事人在收到“返乡居民签证”后,移民局还会”全数退还“当事人的申请费用。

 

如果申请人当初的申请,是在Mandatory User Pay Visa Application Centre(付费服务申请中心)递交的话,移民局还能退还55英镑的服务费用。

 

并且,对于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已经申请拿到“返乡居民”签证的当事人,还可能进一步去向移民局申请”退费“。

 

想要申请”退费“的话,当事人应该主动联系移民局新冠处理小组:CIH@homeoffice.gov.uk

 

联系的时候,电邮标题应该写上:Returning Resident Refund Request+移民局GWF参考号

 

电邮的内容,也应该提供(英文):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任何移民局特殊参考号,包含当时支付签证费的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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