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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一则名为North West London Clinical Commissioning Group v GU [2021] EWCOP 59的案件中,讨论了有关医院是否应该继续提供医疗,继续维持一个人生命的话题。

 

案件中的病患原来是一位飞行员,后来退休住在泰国养老。在他63岁那年,他因为想要清理家里的水塘,在检查抽水机的时候,不小心忘关电源,结果发生了触电意外,并因此溺于水塘中。

 

意外发生后,他虽然有受到心肺复苏抢救,但他因为心跳呼吸已经停止一段时间而受到损害。那之后,他就在泰国当地的医院里,一直依靠著呼吸器维持他的生命,直到几个月后他被转回了英国的皇家神经残疾医院(RHND)。

 

需要指出的是,自意外发生后,该病患(化名G)一直是处于“无意识”(就是没有行为能力表现、没有办法对于他自己和周遭环境有所表达的)。

 

由于G自意外发生后失去了行为自主能力,也一直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他一直都是通过医院给他插管来注射流质营养和水份,以便维持他的生命的(简称CANH)。

 

自从他从泰国被转到英国RHND后,长达7年的时间,他都是依靠CANH维持/延长他的生命。

 

从医院(RHND)方面来说,自接受了G之后,很长时间(几年间)也没有去考虑过,是否一直以CANH来延长G的生命,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是否真的符合G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G是在2014年住进RHND的,但一直到了2018年,才有G的弟弟为他向院方提出,院方应该考虑G的“Best interests”,也就是继续依靠CANH延长G的生命,是否符合G的Best interests,这是不是他真正想要的。

 

也就是一直到那个时候,医院方面才第一次有涉及到有关考虑G的“Best interests”的问题。

 

G的弟弟会提出“Best interests”的考虑,是因为G在过去曾经表达过,如果他已经失去了他的智力,没有办法自由表达自己、失去自主能力的话,他就不想再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命了。

 

他认为人活著是要有尊严的,如果要他没有尊严的活著,那么他宁愿死去。

 

而且其实不只他的弟弟,他的其他家人和朋友,包括和他曾有过17年婚姻的第一任妻子在内,许多都表示,G确实在他之前仍健康的时候,有表达过他不想要“没尊严活著”的想法。

 

然而,由于G的儿子反对停止CANH;所以医院以-并非所有G的家人都同意为由,依然没有考虑G的“最佳利益”,而决定继续对于他的CANH,继续延长他的生命。

 

后来,对于G的CANH是否应该继续的讨论,被带到了法庭上。

 

 

→ 法庭怎么说?

 

法庭同意,如果继续G的CANH治疗,是有违G的Best interests。

 

负责裁决的Hayden法官表示,医院方是没有考虑,提供CANH给G,是否真的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而这个“最佳利益”是需要考虑进去病患(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感受,而不是病患家人的意愿和感受。

 

在考虑病患个人的意愿和感受时,是可以采纳当事人过去曾经表达过,他/她希望怎么样活著、怎么样过他/她的人生。

 

然而,医院方面自2014年接收了G开始,就从来没有考虑过G的Best interests。

 

Hayden法官也说,以医院的角度来说,他们采取的做法是,他们应该继续G的CANH治疗,除非有另外一个有关G的“Best interests”的决定出现,院方才需要去遵守“该决定”,进而终止对于G的CANH——这种(考量的)起始点是有误的;

 

同时,院方也不能因为“继续治疗”是最简单的选择,就不去考虑病患真正的“Best interests”是什么。

 

法官的意思其实是说,以一般医病的角度来看,可能普遍会认为,继续延续病患的生命,是最简单且争议性最小的一个选择;

 

但其实,在病患已经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负责照护病患的人(这里只院方),就需要承担起考量(治疗)是否符合病患Best interests的责任。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医院没有去做考量的话,是有失他们应尽责任的。

 

丽莎结语:值得一提的是,在Hayden法官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医院是否需要为此(对于他们的失职)做出赔偿,以及医院提供CANH治疗的合法性(因为这不是一起医疗赔偿的案件,法官做的决定是有关于CANH是否应该继续);

 

但是,从这个判决也可以看出,如果G的家属未来以此向医院寻求赔偿的话,医院恐怕是会被认定为“医疗过失”(Negligence)而需要付出代价的。

 

Hayden法官的判决也明确指出,院方是不应该那么长时间“无作为”,也就是都不去考虑病患(G)的Best interests;反之,在类似的情况下,医院是有责任做出“及时”(Timely)考虑的。

 

如果医院不能对于患者的“最佳利益”做出及时考虑的话,恐怕也会构成“医疗过失”的。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G的案件中,家属是曾经要求医院停止CANH,但医院仍选择继续治疗的。

 

即便在这个案件中,没有牵涉到家属支付给医院医疗费用,然后医院才继续治疗的问题;但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医院有违他们应尽的责任,家属仍然有权向医院以“医疗过失”寻求赔偿。

 

在这一点上,可能会和有些人普遍以为或既定的概念,有些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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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敦东面埃塞克斯郡(Essex)的一个海边度假小镇-Southend-on-Sea,有一位名为David Lamprell的39岁机械工程师。

 

这位工程师最近上了报纸版面,是因为他和当地的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由于他家附近的路边一处是否有双黄线,引发了争执。

 

原来,Lamprell在短短3个月内,就收到了来自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连续6张70英镑的罚单。

 

地方政府对他开罚的原因,是他把车停在了有画“双黄线”的路边。

 

但Lamprell却说,他停的位子才没有双黄线呢!Lamprell的意思是,他技术特别好,特别把车停到了双黄线“已经褪色”的区域,所以他根本没有停到双黄线上……

 

Lamprell认为,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对他罚款的。

 

Lamprell气愤地表示,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地上的线不能够被清楚看见或观察到的话,驾驶完全是可以对于“停车罚单”提出上诉的。

 

Lamprell于是写了一封措辞强硬的信给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要求他们必须向他道歉,并且取消对他所有的罚款。

 

他还要求,地方政府的职员应该再去培训,搞清楚什么可以开罚、什么不可以。Lamprell甚至在信中警告,如果地方政府不按照他的要求去做的话,他要直接告上法院。

 

 

→ 地方政府如何回应?

 

即便Lamprell非常气愤。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依然面不改色地表示:“褪色的黄线,并不代表该‘停车限制’就不存在。”

 

意思很简单,他们并不认同Lamprell的说法,认为他这种“钻法律漏洞”的方式并不奏效。

 

地方政府也向Lamprell解释,地方政府需要管辖的区域那么大,是不可能满足要把所有的线都画得“完美无缺”的民众期待。

 

从上面的图片其实看得出来,Lamprell停车的地方原本是有画双黄线的,只不过因为时间长了,原本饱满的黄线已经有所褪色;而Lamprell呢,就趁机把车停在了比较明显的线与线之间“已经褪色”的部份,并坚称这样的话,他就不是停在双黄线上。

 

Lamprell也说,他会把车停在那里是不得已的,他曾尝试向地方政府申请停车许可(Parking Permit),可是却因为他家附近的路段不做这类只保留给当地居民(Locally living permit holders)的居民住宅停车(Residential Parks),所以他在抢不到车位的情况下,只能常常把车停在该处双黄线褪色的区域。

 

Lamprell基本每天会把车停在该区域至少10小时的时间,当他休假不必工作的时候,更可能直接停上24个小时。

 

Lamprell的意思是说,其实他把车停在那边也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但地方政府突然找他麻烦,他觉得很没必要。

 

况且,地方政府还把开给他的第一张70镑罚单,提高到了105镑(因为Lamprell一直坚持不交的缘故)。

 

Lamprell吐槽,他们有空坐在办公室里做这些(没意义)的事,还不如直接拿这笔钱去把黄线给重新粉刷,避免之后的纠纷。

 

Lamprell也向地方政府针对他的罚单上诉了多次,但至今他提出的上诉没有任何一个被接受。地方政府依旧坚持Lamprell不该把车停在该“双黄线”上的看法,并认为他是需要为此(违规)支付罚款的。

 

对于地方政府的回应,Lamprell感到非常气愤。

 

他补充,网上有人说他只是在钻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他只是在“谨遵”法律所说的。

 

他表示,法律明明指出,如果双黄线不在了,他就可以在上面停车;而现在该“双黄线”确实已经破损不在,怎么可以因为“它”以前曾是双黄线,就说不能把车停在上面呢?

 

Lamprell其实也觉得,得跟地方政府这样僵持跟斡旋很累,毕竟他平常工时很长、工作很忙,他也不想跟地方政府浪费时间;但他也说,他必须去争取他认为对的事情,所以如果地方政府坚持不让,他会考虑将案件直接带上法庭,让法官为他裁决。

 

 

→ 专业人士如何看待这起纠纷?

 

英国汽车协会(The AA)的道路政策主管Jack Cousens指出,就Lamprell案件的双黄线来看,如果有人提出该双黄线已经很难被看出(破损很严重),地方政府是有义务把破损的双黄线给补好的;否则如果双黄线褪色到难以辨别的状态,驾驶将有很强的立场去表示,该双黄线根本看不清/看不到。

 

可是以这个案件来说,虽然双黄线有褪色的部份,但还是可以被合理判断出来,该地是存在双黄线的。在这种情况下,Lamprell就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则。

 

来自IAM RoadSmart的政策和研究总监Neil Greig也说,从现场的照片看来,黄线褪色的部份,其实只是整体黄线中占比相对较小的一块;因此,以整体来看,还是能够看出该地是画有双黄线的。这样的话,Lamprell想要战胜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的机率,基本就会更小/小很多。

 

丽莎结语:说了那么多,丽莎想给大家补充一下“双黄线”的意思。

 

在英国,路边停车的时候需要注意看看,地上画的是什么线:

 

如果路边画的是双红线:任何时间内都不能短时间或者长时间停车(就是连暂时停下来都不可以);

 

如果路边画的是单红线:指定时间内不能短时间或者长时间停车(就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暂时停放都不可以);

 

如果路边画的是双黄线(如上述案例):任何时间都不能长时间停车,但可以临时停1分钟,上下车也是可以的;

 

如果路边画的是单黄线:就是要有规则地停车,具体规则每个街道可能不同,比如:周一至周六的8点到6点,并且每次最多停30分钟,如果还要停车的话就得改停在另一条街上;

 

除了黄线红线外,还有以下位置不能停车:学校入口,路口10米内,公交/出租车/电车站,自行车道,弯道,各种正门口,残障人士专用停车位,摩托车停车位。

 

最后,回到上面Lamprell的例子来看,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想在路边停车,并发现路下的”线“已经褪色的话,比较好的做法,其实并不是依靠自己的判断,随意停放;

 

如果说,当事人认为该画线已经不清楚,应该直接向当地政府询问,该路段是否存在双黄线(或其他标示)。得到确认后再去停放,应该才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而对于这类纠纷,如果到了法庭上,我们也认为,法庭会依据该“画线”的毁损情况来看,该毁损是否只是轻微的,以及是否能够合理被判断,该地依然是存在画线的;如果说毁损情况实在太严重,根本或几乎看不清的话,法庭再去进一步决定,这样的毁损情况是否已经影响到(该画线)的合法性——驾驶是否仍需要去遵守甚至被处以罚款,或者/以及地方政府该做出什么样的措施和补救。

 

最后当然,对于驾驶来说,如果收到了地方政府的罚单,但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是可以尝试先向地方政府上诉(Appeal),如果地方政府的决定仍然不合理的话,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再把案件带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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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移民局更新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导文件,确认了又有相关临时措施已经终止。

 

随着英国对于疫情的态度是越加乐观开放,属于Appendix FM的家庭类申请(这里基本指的是配偶签证),其收入要求/财务要求(Minimum income and adequate maintenance requirement)已经确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恢复正常水平。

 

意思是说,原本对于这项要求的新冠临时措施(酌情处理/优惠),确认截止至10月31日后,不再继续延期。

 

 

→ 什么样的临时政策?

 

根据移民局原来的新冠临时政策,如果配偶签证申请人,因为新冠疫情的因素,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有出现暂时缺少收入(甚至没有收入)的情况,那么以下”酌情处理“可适用: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间,由于新冠疫情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不足,将可被忽略不计,前提是申请人于3月1日之前的收入,可以满足”最低收入“门槛的要求;

 

如有申请人有接受政府80%工资补助或80%自雇收入补助的收入,将被当作100%计算(而不是实际的80%);

 

同时,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由于新冠疫情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不足,在未来的申请中也将会被”忽略不计“,不会影响到申请人往后的任何申请(不论是自雇或非自雇);

 

如果申请人因新冠期间导致有些证据无法提供(例如一直预约不到英语考试而无法提供考试成绩),那么申请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申请,移民局不会因此直接拒绝(但当然,申请的时候应该提供相关说明来做解释)。

 

事实上,上面所提到的”10月31日“截止日期,自新冠临时政策被公布起就更改/延长过多次。

 

延长的原因自然是跟著英国当下的疫情情况,移民局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延期。然而,根据今次移民局的最新宣布,也确定了,上述”临时政策“将不再继续延期下去了(当然,移民局未来仍然能视情况决定是否想要恢复,但就目前来看,暂时会被恢复的机率不高)。

 

 

→ 这代表什么?

 

既然”临时政策“宣布截止,自然代表有关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将需要恢复到”疫情前“(基本是指2020年3月1日前的状态)。这其实也就是说,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已经回归正常,2021年11月1日起不再实施因新冠疫情的”酌情处理“。

 

比如说,申请人需要满足配偶签证的”不少于18,600英镑“年收入要求。这项要求自11月1日起,不能再以新冠理由打折/优惠对待。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相应要求,自然代表申请人无法满足配偶签证的申请要求。

 

→ 什么是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

 

首先,想要申请英国配偶签证的当事人(这也包括续签和转永居),基本需要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英语要求;

 

-赞助人必须满足相关的收入要求;

 

-申请人和赞助人必须有充分的住房;

 

-申请人和赞助人的关系必须是真实且延续的;

 

-申请人,赞助人和其他家人能够”不依赖“福利而独立生活。

 

而“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主要包含上述的收入要求和住房要求。

 

  1. 住房要求

 

住房要求算是“财务要求”的两项因素中,相较之下比较容易理解和准备的一项。

 

根据移民条例Appendix FM中的E-ECP.3.4指出:

 

“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re will be adequate accommodation, without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 for the family, including other family members who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application but who live in the same household…”

 

意思就是说,申请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和赞助人(也就是当事人和其配偶/伴侣),必须递交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具备充分的住房的。

 

而这个“充分”的标准,关键在于:

 

当事人的住房空间是不能过度拥挤的(而且不能违反公共健康标准);

 

当事人不需要依赖福利来获得住房。

 

 

→ 怎么样才能算是”不过度拥挤“呢?

 

这必须要根据房间的数量以及居住的人数来做计算。

 

首先,一栋/一户房子内的房间数量,是可以把客厅也算作其中一间房间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每间房间的”大小“不能小于50平方英尺(小于这个尺寸的就不能被算作是一间房间)。

 

在人数上,每位已满10岁或以上的家人,就会被算作一个“个人”;而年龄介于1岁至9岁之间的每位孩子,就会被算作“半个”个人;年龄不满1岁的孩子,则不必计算在内。

 

 

另外,只要孩子已经年满10岁,并且性别不同(比如说是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那么他们就不能被安排在同一间房间。

 

唯一的例外是夫妻或者伴侣,这种情况下才能是性别不同但是可以住在同一间房间内的。

 

了解完上面的逻辑,就能接着看一看下面关于人数和房间数的对应规定:

 

一间房间:最多可睡2个人

 

两间房间:最多可睡3个人

 

3间房间:最多可睡5个人

 

4间房间:最多可睡7.5个人

 

5间房间:最多可睡10个人

 

超过5间房间:每多一间房间,可以多睡2个人(依此类推)

 

所以,申请人在准备这类证据时,必须说明清楚自己家里的住房结构,指出家中有多少个房间是可供使用的,又有多少人住在里面;证明申请人住进来后,不会造成过度拥挤才可以的。

 

  1. 收入要求

 

收入要求就比较复杂了,首先我们先列出来几个关键的数字:

 

1) 具备英籍或英国永居的赞助人,必须满足不少于18,600镑的年收入(税前);

 

2) 如果需要赞助的不只自己的配偶/伴侣,还有一个孩子(比如说是同时申请国内的太太和女儿,总共两个人一起过来英国团聚),那么则必须满足不少于22,400镑的税前年收入;

 

  1. 然后,如果还得继续赞助其他的孩子(比如说是赞助了国内的太太、大女儿、二女儿,总共3人),则是每多加上一位,就得再加上额外2,400镑的年收入要求。

 

这里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持有英国永居的小丽,要赞助国内的老公和两个孩子过来团聚,那么小丽得满足:22,400镑+2,400镑,也就是24,800镑的税前年收入;

 

持有英籍的小莎要赞助自己的伴侣和3个孩子过来英国,则得满足:22,400镑+2,400镑+2,400镑,也就是27,200镑的税前年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移民局过去比较注重英国境内的收入。但随着移民法后来的变化,境外的收入只要可以清楚证明收入的真实性,也是可以计算在内的。

 

当事人如果是依赖境外收入的话,除去证明收入的真实性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有了英国的公司,愿意在自己获得签证之后聘用自己,而且收入不会比现在的境外收入少。

 

只要可以达到上面所说的要求,申请人和赞助人的收入是可以”相加“的,使得总和达到所需数字,得以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比如说:

 

赞助人的年收入是9,300镑,申请人的年收入也是9,300镑,相加起来正好达到18,600镑;那么也是满足了移民法的要求。

 

*同时,如果申请人或赞助人的年收入不够的话,也可以使用存款来替补,其计算公式是:

 

年收入缺口*2.5,然后加上16,000镑

 

再举个例子说明:

 

小莎申请国内的老公过来团聚,她的年收入只有15,000镑,不到移民法所规定的18,600镑;那么,如果小莎和老公想要以存款来满足要求,则需要:(18,600镑-15,000镑)*2.5+16,000镑;也就是25,000镑的存款才可以。

 

并且,按照移民法的要求,这笔存款还必须在银行账户上,连续存了”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使用”存款“来替补的话,那么这笔存款:

 

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赞助人的;

 

可以是英国境内的存款,也可以是英国境外的存款;

 

可以是单个人的存款,也可以是申请人和赞助人的存款加在一起的总和。

 

→ 受雇者和自雇者?

 

移民法规定,如果赞助人是受雇者(Employee),也就是以雇员身份在工作的话,必须提供自己在目前的工作,连续6个月以来的工资证明和银行单;而如果赞助人是自雇身份(Self-employed)的话,则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单。

 

另外,如果赞助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而且申请人在申请中需要依赖来自这家公司的收入来做证明的话;那么则需要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的生意账户、年账等资料。这一点基本和自雇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假设赞助人是受雇者,但是他或她在申请前才刚换了工作;也就是说,他或她在目前的工作上还没有待满6个月的时间;那么,赞助人则必须递交12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单,而不是大家通常所认为的6个月的。

 

所以,如果申请人就准备要提出申请了,而且赞助人发现自己并无法提供出足够长时间的相关工资证明的话,那么建议不要在申请前更换自己的工作。

 

 

→ 受雇于家人或亲戚公司?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受雇于”自己或对方家族企业的情况。

 

比如说,赞助人是在为自己叔叔的公司工作,可能看起来,赞助人就是受雇于叔叔的公司,所以会认为,可以被视为“受雇者”而只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单就好了;可事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那是因为根据移民条例Appendix FM-SE第9条中的规定:

 

若是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或者赞助人的家人,或是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的家人,是拥有该公司的;那么就算赞助人本身是“受雇于”该公司的雇员,赞助人还是得像”自雇者“那样,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年账等资料。

 

而这些“家人”指的是以下:

 

父母,祖父母,孩子,继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叔叔伯伯,阿姨婶婶,侄子侄女,或者最大的表或堂兄弟姐妹(First cousin)。

 

至于如何判定这些人是否“拥有”赞助人所受雇于的公司呢?移民条例Appendix FM-SE 9(a)是这么说的:

 

1) 赞助人自己或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或者上述这些“家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2) 并且,该公司剩余的股份,被低于5个以下的其他人所持有。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小莎是英籍身份,想赞助人在国内的先生来英国团聚。

 

而小莎目前在自己大伯的公司上班,该公司除了她大伯这个主要的股东之外,剩余的其他股份只被另外两位股东所持有(也就是少于5人)。

 

于是这个时候,小莎虽然看起来是“受雇于”她大伯的公司,但实际上小莎已经落入Appendix FM-SE第9条所界定的范畴内,也就是移民法里面所讲的“Specified limited company”(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意即赞助人的收入如果是来自上述所指的“特定情况”下,那么赞助人在帮自己的配偶或伴侣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就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6个月。

 

→ 上述这类赞助人在申请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公司方面的CT600报税单(复印件或打印出来),需要是最近一年的完整财务年度的,同时需要提供来自英国税局(HMRC)的报税证明,比如说电子版或纸本的税局确认信;

 

2) 该公司在Companies House(英国政府的公司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3) 如果该公司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Annual audited accounts)的话,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审计账目;

 

4) 如果该公司不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的话,则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非审计账目和英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

 

5) 公司或企业账户一整年的银行流水单(该显示的12个月期间,必须和CT600上的12个月期间一致);

 

6) 最近一份由Companies House所出具的Appointment Report;

 

7) 以下其中一项证据也需要提供:

 

 

 

-VAT注册证明和VAT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申报表;

 

-营业场所(物业)的所有权或者租约证明;

 

-公司有向税局注册雇主的PAYE和National Insurance的证明,以及PAYE和Accounts Office序列号(Reference number)证明。

 

8) 赞助人的工资单(Payslips)和P60(如果有的话),同样需要提供连续12个月的,并且该时间段必须和CT600上的一致;

 

9) 赞助人的连续12个月的银行单(同样要和CT600上的12个月时间段一致),用以证明赞助人确实有进账这些收入;

 

10) 赞助人缴纳NI的证明。

 

当然,如果赞助人还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话,自然也需要根据这些特殊情况来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这些证明材料中,有许多可能都需要提前一年至两年的时间来提早准备。

 

有些文件需要提前向税局申请,有些材料比如说是税局的注册证明,则需要很早以前就留意保存。

 

*如果实在不确定自己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留存哪些文件,又或者应该提早多早时间开始准备,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丽莎结语:最后丽莎想要提醒和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对于”财务要求“的临时性优惠政策已经截止,但这不代表未来申请人在申请续签或永居的时候,原来临时政策所适用的”特定时段“会跟著失效。

 

白话说明,比如说申请人过去曾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因为新冠疫情而有出现收入损失或不足的情况,那么在申请人/赞助人在3月1日之前和10月31日之后的收入,可以满足”最低门槛“要求的情况下,该段”特定期间“的收入不足,依然可被忽略不计。

 

但当然,在”特定期间“以外的期间,申请人是需要满足正常配偶签证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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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个名为“Insulate Britain”(隔绝不列颠)的环保组织,以非同寻常的手段,吸引了大众的目光。

 

这个“Insulate Britain”虽然是个倡议环境保护的组织,但却经常被人以“恶名昭彰”形容他们。这是因为,他们用以“呼吁”英国政府和大众“重视环保”的手段,反而令公众“深受其扰”。

 

自今年9月13日起,Insulate Britain的成员们,就开始通过“堵塞交通”的方式进行抗议

 

他们会一行人浩浩荡荡走上高速公路,或坐或站或躺地直接占领高速公路出入口,直接来个“人肉堵车”……

 

接著,拉起早已准备好的横幅… 他们可不允许没人知道他们是谁。

 

 

从9月中以来,他们已经多次踏上了繁忙的M25高速公路,也包围过多佛港,堵过M1和M4高速公路、穿过黑墙隧道(Blackwall Tunnel),甚至还由伦敦往北,讨伐至伯明翰的A4400和靠近曼彻斯特机场的M56及A538。

 

其中,他们还曾狠心地把自己用强力胶和道路“合而为一”,就是为了不要让其他民众或警察,有机会赶走、带走他们。

 

甚至还有人更狠,直接把自己的头黏在了地上…

 

他们的“抗议行动”搞得众多“用路人”苦不堪言……

 

有些人赶著上班、工作,因为他们而大迟到;有些人本来正前往工作面试的路上,更因为他们丢了面试。

 

甚至有些人的情况是攸关生命安全,有人赶著去看生病的家人,更有救护车上载著急需就医的病人,也因为他们而延迟送医……

 

其实,Insulate Britain的初衷,原本是呼吁英国政府,需要为“政府房”装设隔热系统(Insulation),一来是以此减少能源的无谓消耗和浪费,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气候的目的;二来,这样的措施也能确保住在政府房的低收入人群,不会因为没钱供暖而甚至危及生命。

 

某种角度来说,Insulate Britain所提倡的,除了是环境保护之外,他们的诉求也涵盖了“实现居住正义”。

 

一名Insulate Britain的倡议人士就曾经表示,(这些)人们不应该在填饱肚子和对抗寒冷中做出选择。

 

其他Insulate Britain成员也曾对媒体指出,英国政府应该提供(这些)房屋装设隔热系统(Insulation)、解决隔热问题,并对英国所有家庭进行低能耗和低碳改造。

 

然而,虽然他们的立意是好的,但他们激进的抗议方式,反而造成公众对他们恨得牙痒痒的,认为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对于严重的情况,还危及了特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

 

 

→ 9名抗议者被判监禁

 

提到为什么要以这种会影响到大众的方式来抗议,Insulate Britain表示,他们其实也不想这样,也对受影响的人群感到抱歉。可是,如果他们不采取这样的手段,根本没有人注意他们、没有人理会他们的诉求。

 

唯有通过这样的方式,媒体才会大肆报道,然后政府和大众才会注意到他们的诉求有多么重要。

 

Insulate Britain也指出,对于环境保护,已经一刻都不能多等了!

 

Insulate Britain还对政府喊话,表达“隔热房屋”并不是他们要做的全部。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

 

“政府的资助表明他们可以做到改善气候的同时,不会让穷人陷入更多贫困;这意味着,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平衡我们的生活。”

 

“政府必须提出一项合法计划开始对我们的房屋进行隔热和改造,以将我们的碳排放量降低 15%。这也能让700万英国人摆脱燃料缺乏困境,在今年冬天减少数千死亡。”

 

然而,由于Insulate Britain阻断交通的行为,引发众多民众的不满,甚至直接出现“用路人”和“抗议人士”起冲突的情况;他们多次踏上尖峰时段的M25高速公路,也著实令人不堪其扰……

 

英国高等法庭就开出禁令,命令他们要抗议可以,但不准再使出阻断、危害、减缓、阻挡或其他可能造成M25交通不顺畅的行为。

 

结果,由于他们所诉求的目的尚未达成,依旧有成员在高等法庭下令后,依然选择故技重施、继续踏上M25…

 

这使得9位违反法庭禁令的成员,被判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而需要坐牢。他们9个人各自被判了3至6个月不等的监禁。

 

然而,对于Insulate Britain来说,他们的行动并不会中止于此。

 

对于有成员被判监禁的结果,已经引发了新一批的拥护者上街抗议。

 

同时,也有被判监禁的成员表示,她会在牢里继续绝食抗议,直到他们的诉求能够被政府同意为止。

 

丽莎结语:其实,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早就已经不再是口号,而是需要身体力行去做的事了。

 

对于Insulate Britain的行为,或许有人可以理解他们,有些时候不通过博眼球的手段,是很难让大众甚至政府看见自己的诉求的。

 

不过,不论您能不能够赞同他们的作法,或者认为是否有更好的方式;也不论Insulate Britain的诉求是否是好的,丽莎都需要提醒,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庭既已下了禁令,要求他们不应该再去阻碍交通,如果他们仍不管不顾地依然故我,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便他们的抗议诉求是有道理的,也无法逃掉已经违反法律(违反法庭命令)的事实。

 

而既然违反了,他们就会需要对于这样的行为负责,甚至是说付出代价。

 

最后,丽莎也想问问莎粉们,对于Insulate Britain的行动是否有什么看法?任何意见,都欢迎留言与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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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不论是出租房,还是做生意时,都可能会遇到一些欠债不还的人。

 

特别是之前封城期间,一些租客可能没能准时交租,房东一般就会协议制定一个还款计划。

 

那么现在社会运作基本都恢复正常,之前欠下的租金也应该要偿还。

 

然而,假如租客故意不还,房东可以怎么办呢?

 

又或者是,租客根本就无能力偿还,房东强行起诉害对方破产的话,后果又会是怎样?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房产诉讼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租客欠租,房东什么情况下应采取法律行动?》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债务纠纷”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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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好!来到了周末,今天丽莎想要分享一个比较有趣的案例。

 

在英格兰北约克郡的约克郡谷地(Yorkshire Dales),有一位67岁的英国妇人,叫做Margaret Porter。

 

这位Margaret呢,她有一个邻居,养了一匹叫做Nelson的马。

 

Margaret经常都能看见Nelson,她会看到Nelson独自站在它的马厩外,Margaret觉得这样的Nelson看著很可怜、很孤单。

 

Margaret说,Nelson看起来好瘦,感觉都没吃饱、像是饿了很久。Margaret实在不忍心,就开始主动为Nelson加餐,带著胡萝卜去看Nelson。

 

Margaret注意到Nelson的时候,是在寒冷的冬天。Margaret说,当时整个草地上都是雪,看起来冷极了。

 

Margaret还说,她一天会经过那边6、7次,可是没有任何一次,她会看到Nelson的主人在它身边。她觉得Nelson好可怜。

 

后来,Margaret把她的担心告诉其他人,希望周围有人能够关注这件事,能够有人去告诉Nelson的主人,应该要好好照顾Nelson。

 

可是,却没有人理会Margaret的说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Margaret会开始去喂Nelson。Margaret说,她会拿一些胡萝卜到Nelson的栅栏边,给Nelson吃,她不希望Nelson会饿肚子,甚至是在冰天雪地中饿死。

 

 

→ 故事的另一面?

 

听到目前,大家应该会觉得Margaret是个非常有爱心的好人。她爱护动物,深怕动物的主人对它不好,所以默默尽著一己之力帮助著它。

 

然而,对于Nelson的主人——Cooke太太来说,这却不是一个温馨的故事,反而深受Margaret举动的困扰。

 

这是因为,对于Cooke太太而言,她身为Nelson的主人,并没有Margaret想像的那样,对Nelson不闻不问。

 

反而,Cooke太太非常爱护Nelson,一直喂养Nelson真正适合它的食物、确保它有运动,维持良好的身体健康。

 

所以,当她看到Margaret擅自拿食物给Nelson的时候,她立刻上前质问,她想让Margaret知道,不能随便拿食物来喂它,因为这可能会害了Nelson,造成它有食物中毒或生病的风险。

 

因为对于Margaret来说,她根本不了解Nelson,不清楚它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

 

Cooke太太要Margaret别再来喂Nelson了。她也在Nelson的栅栏边放上告示牌,上面清楚写明——禁止喂食!

 

 

→ 可Margaret并不听劝?!

 

Margaret还是觉得Nelson看起来很瘦、很可怜。所以并不理会Cooke太太,反而继续偷塞胡萝卜给Nelson。

 

Cooke太太因为发现Nelson周围的草地上,有很多一颗一颗小小的胡萝卜头,气得去找Margaret对质。

 

Cooke太太让Margaret看清楚她张贴的那张告示牌,上面已经清楚写明——别再喂食Nelson了!

 

可即便Cooke太太已经这么生气了,Margaret还是坚信自己才是对的。Margaret甚至也曾对Cooke太太说过,她大可以去报警……

 

而且,使得Cooke太太更加困扰的是,由于Margaret太过担心Nelson,Margaret还主动联系了RSPCA(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让RSPCA突然上门要求检查Nelson的情况。

 

结果经RSPCA的检查后发现,Nelson的身体状况确实十分良好,甚至是在颠峰的状态,完全有受到主人良好的照顾。

 

然而,即便RSPCA的检查已经完全没问题了。Margaret还是不肯相信这是真的,甚至开始在当地散播谣言。

 

当地教区行政团体的一位成员就出来作证,表示Margaret至少给他打了不下10次的电话,坚称Nelson的状况不佳、一再重复地说Nelson没能好好吃东西。

 

Margaret的种种行为实在让Cooke太太不堪其扰、忍无可忍。最后,Cooke太太不得已只能报警。

 

 

→ 法官怎么说?

 

负责审判的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属刑事法院),认为Margaret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骚扰“罪(Harassment),命令Margaret不得再靠近Nelson以及Cooke太太的房子(法官对她下了”Restraining Order“-限制令)。

 

同时,法官也处以Margaret刑事罚金180英镑,并且Margaret也需要支付法院的费用共344镑。

 

这些费用或许和其他诉讼相比,看起来不是很多。但由于Margaret没有工作收入的关系,她将需要以每个月被扣除10镑养老金的方式,分期付款偿还。

 

丽莎结语:其实从今天分享的案件可以知道,有些时候,自己认为的好心、自己的想法,不见得完全就是对的。

 

以Margaret来说,她的坚信和坚持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她所认为的”好心”也不见得可以为她带来好的结果。

 

其实,上述这种邻居养马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其实把主体换个对象,就会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例子。

 

丽莎经常有收过莎粉的咨询,表示有邻居会去向当地政府或警察反映,甚至散播谣言,表示哪家在打孩子或虐待孩子,可是当社福前去确认过后,发现这些指控根本就不是事实;

 

或者再说得远一点,比如当地会有居民谣传或做出不实指控说,哪家餐馆、外卖的卫生很差、有老鼠等等… 但在通报有关当局后发现,这些根本就都不是真的。

 

甚至是说,当事人被抱怨说有“反社会”行为,但经调查也确认这并不是事实… 在种种这些并非真实,可是却还是有人一再乱谣传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像上面的Cooke太太那样,提告对方骚扰,并让法庭下”限制令“,让造谣者必须停止错误的行为,甚至进一步受到惩罚。

 

这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所有人,这种不实的造谣,是可以让造谣者“自食恶果”、背上刑事纪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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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铺/房产买卖时,相信不少人都听说过要先支付押金。

 

但是其实根据英国法律,在未正式签署合同之前,是不应该交付任何押金的。

 

一些莎粉可能为了保障自己,会在交付押金后写下收据,明确写出如果房东最后决定不卖,就要把押金退还。

 

不过,这么一张简单的收据真的有效吗?

 

在发生纠纷时,这张收据是否能够做为有效的法律文件呢?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房产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店铺买卖中的押金收据,有用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押金糾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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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都听说过,或者至少曾经在电视上看过,剧中有人犯了罪,但是声称自己在当时意识是不清醒的,以此希望逃过或减轻罪责。

 

然而,这样的作法,实际应用到英国法律的操作上是可行的吗?

 

一则名为Campbell v Advantage Insurance Company Ltd [2021] EWCA Civ 1698的上诉法院判决,就对于案件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的”醉酒“状况(已经缺乏自控能力),是否得以减轻或避免掉当事人的”过失“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来做出判定。

 

2016年8月的一日清晨,正值31岁的小C(化名)坐上他朋友小D(化名)的车,刚结束一夜喝酒狂欢的他们,准备开车回家。

 

或许是喝了酒使得控制力变差的关系,负责开车的小D不小心开上了错的车道,结果撞上了从反方向驶来的一辆大货车。

 

由于双方是高速行驶的冲撞,造成了小D直接死亡,而小C则遭受灾难性的脑损伤。

 

由于小C因车祸失去了行为能力,他的父亲就代他向小D的汽车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该意外的发生,当事人小C也需要承担责任,小C本身也是有过失的(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小C当时在乘车的时候,并没有系上安全带;

 

小C在和小D一行人的一夜狂欢后,明明知道小D喝了不少酒,却还是允许小D开车载他。

 

 

→ 高等法院的决定?

 

对于小C父亲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歧,高等法院首先认为,尽管小C当时没有系上安全带,但这和小C后来的”受伤“,之间基本不存在因果关系(No causative effect)。

 

意思是说,根据相关专家的调查和医学证据,皆指出在当时的(强烈)撞击之下,不论小C是否有系上安全带,都可能导致相同的结果,也就是他的脑损伤。

 

不过,高等法院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第二点,认为小C当时是应该考虑到小D已经喝多了、已经不适合开车了。

 

因此,就第二点上,小C是有过失的;高等法院最后裁决,小C应该为该”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意思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责任,应该扣除掉20%。

 

 

→ 小C父亲不服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

 

小C父亲既反对高等法院裁定出的20%比例,也反对小C需要为该意外承担责任(否认小C有”过失“)。

 

小C父亲认为,高等法院错误采用了”客观检验“(Objective Test)的视角,去(以常理)判断小C的过失。

 

这里丽莎需要给大家补充一下当时的状况:

 

当天一起喝酒的人,除了小C和小D之外,还有小D的哥哥。

 

由于小C最先醉倒,所以他有先让小D和他哥,把小C一起扶到车上,一开始小C是坐在车子前座。

 

把小C放到车上后,小D和他哥还有再回酒吧喝酒,之后才又回到车上。

 

当时,由于小D无法发动车子,他哥又回到酒吧去借工具,可是从酒吧出来后,发现小D的车子已经开走了。再之后,就是小D和小C发生的意外了。

 

而意外发生的时候,小C最后是在车子的后座被发现的。

 

也因此,对于法庭来说,在判断小C是否有过失时,其中和当事人小C父亲争论的点在于,小C当时是否有意识到小D会开车载他。

 

而小C父亲之所以会认为高等法院错误采用了”客观检验“,他的意思是说,小C当时已经醉了,根本不知道是同样喝了酒的小D载他(甚至说,小C当下可能都意识不到自己人在哪了)。

 

小C父亲认为,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说小C有过失的,因为他根本喝太醉了,根本不会知道发生了什么。

 

 

→ 对此,上诉法院怎么看?

 

上诉法院的判断认为,小C不论当时是否足够清醒,他应该是知道自己从车子的前座,改到后座的。

 

因为当时,小D的哥哥回到酒吧里借工具,只凭小D一个人,是很难单独把小C抬到后座的;所以合理情况是,小D扶著小C,让小C换到了后座。

 

这种情况下,小C(多少)是知道他自己在车上的(毕竟他自己走到了后座去,虽然还有小D的搀扶)。

 

上诉法院表示,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失“,本来就是一种”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也就是合理情况下,一个谨慎的人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选择。

 

通过这样的标准,可以很明确地认为,当初以小D的情况,他是不应该驾驶的;同样的,对于小C来说,也应该能够判断,他是不应该同意让小D载他的。

 

上诉法院补充,这种”合理的判断“不应该因为小C当下是喝醉的情况就不成立。

 

因此,上诉法院最终裁决:一个明理、谨慎和足以为自己做出决定的人(如小C),是应该知道小D已经喝太多酒、不应该开车的(更不应该让他载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小C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过失)的。

 

 

丽莎结语:

 

上述的案件很明确表明,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是需要承担合理责任的(Reasonable Care)。

 

而这种”合理责任“并不会因为当事人喝醉酒了,就打了折扣。

 

因为进一步说,法庭的角度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合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就”喝醉“这个行为来说,本身就是不合理/不负责的一种行为。

 

所以,如果是单纯想要依赖当事人”喝醉“就去逃避应该负的合理责任,法庭基本不认为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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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新出炉了一则可以说是“众所瞩目”的判决。

 

因为这则判决牵涉到,谷歌(Google)是否需要针对相关440万名用户,赔偿总共30亿英镑之多。

 

 

→ 案件的法律背景?

 

其实,国际上有关谷歌和用户之间的纠纷/诉讼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而且不只谷歌,不少网路平台都曾因为”数据保护“方面的问题引起争议。而在2012年8月,谷歌就曾经为此支付高达225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在英国,针对谷歌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挑战也曾经发生过。在2013年6月,就有3位当事人基于《1998年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向谷歌索赔,指控谷歌滥用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当时,谷歌还花钱和当事人和解。

 

 

→ 那么,今次的案件和过去有何不同?

 

提起诉讼的这位当事人名为Richard Lloyd,他和之前3位当事人不一样的是,当时3位当事人代表的是他们自己;可是Lloyd不只想要代表他自己,还想要代表”所有“和他同样处境的用户。

 

Lloyd指出,谷歌在2011年底至2012年初,有好几个月的时间,秘密追踪苹果iPhone手机用户的网上活动,并且在这些用户不知情或没有获取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蒐集来的资料做为商业用途。

 

所以,Lloyd想由他来代表所有(上述)这些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iPhone用户,向谷歌索要相应的赔偿。

 

据估计,这些”用户“共有超过400万人。

 

 

→ 有关英国”集体诉讼“的现状?

 

Lloyd的官司之所以备受关注的原因,不只是因为他的对手是谷歌,还因为他提出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在某种程度来说,算是一种”先例“。

 

这是由于,目前英国的法律,还不像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样,允许这种由一人来代表一整个”相关“群体,针对”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来做“集体诉讼”。

 

虽然在2009年的时候,对于英国法律是否应该允许”各个领域“的集体诉讼,有过密切讨论,但当时英国政府否决了这样的建议。

 

当时政府认为,每个领域是不同的,不能这样一概而论… 所以自那时起直到现在,仅有在《竞争法》的领域允许“集体诉讼”——近期比较知名的例子就是基于《1998年竞争法》的万事达卡案。

 

为此,Lloyd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的19.6条,尝试绕过现存法律的难点。因为根据CPR 19.6,允许一人或多人在”其他人“也同样有著”相同利益“(the same interest)的前提下,做为”代表“这个群体来提出诉讼。

 

另一方面,由于谷歌是一家位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所以Lloyd需要先向英国法庭申请”Outside the Jurisdiction“(意即允许英国法庭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才能继续他的诉讼。

 

→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Lloyd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Outside the Jurisdiction“时,谷歌公司提出反对,他们表示:

 

Lloyd所(代表该群体)提出的求偿,无法基于《数据保护法》来对于当事人的“Loss of control”(对于个人数据的”失去控制“)做出赔偿,因为Lloyd是无法对于”所有人“的财务损失或个人损害,来给出(每个人不同的)具体证明。每位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可能是不同的;

 

再者,这种基于”数据保护“的求偿/诉讼,本来就不适用”集体诉讼“,无法由Lloyd一人来代表所有人。

 

以上谷歌提出的两点,都获得了高等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于是拒绝了Lloyd的申请。

 

不过Lloyd并不放弃,继续将案件带到了上诉法院。

 

→ 上诉法院的扭转?

 

有趣的是,上诉法院认为Lloyd的作法是非比寻常且有创意的。

 

Lloyd告诉上诉法院,他虽然同意,通过这样由他代表提出诉讼的程序,无法具体计算出”每一位“当事人的损失;但事实上,这种”个体计算“是不必要的。

 

Lloyd进一步表示,《数据保护法》的“Loss of control”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具体证明自己的财务损失或精神损害;况且Lloyd也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完全是可以赔偿给每个人”统一“的金额。

 

据当时Lloyd所提,这个金额可以是每个人750镑。

 

当然,这个(750镑的)金额仍被认为有待讨论;不过上诉法院核准了Lloyd的上诉。

 

 

→ 结果谷歌当然不乐意了,又继续把案件带到了最高法院

 

这一次,最高法院基本又回归了先前高等法院做出的决定。最高法院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当事人的“求偿”只能基于《数据保护法》的Section 13,也就是当事人已经“受到损害”——这就代表是“财务损失”或“精神损害”。简言之,最高院认为,每一个人/个体的”损失“都是需要去计算和证明的;

 

同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谷歌对于他们(每一个人)的不当使用数据(Wrongful Use)是出现在什么地方;并且如上所说,这些”不当使用“都分别对个别当事人,造成了哪些财务或精神上的损害。

 

丽莎结语:换句话说,从最高院的判决可以看得出来,最高院并不同意Lloyd能够代表(所有人),在这个案件中向谷歌(为所有人)索偿。

 

另一方面,这个判决也再次确认了,如果当事人想要基于《数据保护法》向数据管理方(例如谷歌)求偿的话,是必须具体指出对方对于当事人造成什么样的具体损害,然后再基于此寻求赔偿的。

 

进一步说,从最高院的态度也可以看出来,对于数据保护方面的”集体诉讼“,英国法院仍想将”它“留在政府政策的领域,留给政府去伤脑筋。而不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要接受或打破政府都尚未给予肯定的议题。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未来也不乏可以见到越来越多个别提出的赔偿案件;因为今次高院虽然不允许以”集体求偿“的形式,但并没有否认个别求偿的可能。

 

这代表,此次判决可能提醒更多人,能够自己站出来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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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移民上诉”,对于不少申请人来说,可能都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有些上诉甚至可以花上好几年的时间。然而,对于申请人而言,由于好几年过去了,当事人的情况也很有可能随之发生改变。

 

这样的话,申请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则名为Akter (appellate jurisdiction; E and R challenges) [2021] UKUT 272 (IAC)的最新上级裁判法庭判决,就为我们给出回答。

 

案件当事人化名为Ak。他最早是在2003年的12月,持一年的工作类签证来到英国。

 

后来,Ak就滞留了下来。

 

他的太太是在2009年10月以学生签证来到英国,后来尝试提出人权申请但失败,并在2016年7月用完了她的上诉权利。

 

Ak和太太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是在2010年出生,小女儿则是出生于2015年11月。

 

在2017年8月,Ak和太太,还有大女儿,一起提出了身份申请。不过,该申请在2018年7月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于是,当事人向初级裁判法庭提出了上诉。

 

 

→ 当事人依赖“孩子7岁”申请

 

仨人的申请主要是依赖大女儿的“孩子7岁”申请特许身份。

 

不过,初级裁判法庭认为,Ak和太太的二女儿当时只有3岁,还没有和英国社会产生强有力的联系(二女儿的生活主要面对的是她的父母和姐姐),而且二女儿自出生起,其实一直生活在家庭以孟加拉语为主的环境。

 

同时,申请人虽然指出其大女儿有湿疹,如果回到孟加拉的话,当地的炎热天气将会加深她的病情;可是,她的医生却没有为此给出证明。

 

最终,初级裁判法庭考虑过后,依然宣告当事人的上诉失败。

 

于是,Ak他们打算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上级裁判法庭。

 

 

→ 孩子的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

 

需要指出的是,就在先前初级裁判法庭听证完的隔天,Ak的大女儿就因为呕吐和晕眩送医,并在之后被诊断出肉样瘤病/结节病。

 

同时,大女儿也在2021年4月拿到了英籍身份(孩子10年入籍),也就是在上级裁判法庭听证的前3个月。

 

很明显的,以大女儿的“新”情况来说,将会对于Ak夫妇申请英国身份,可能带来很大的(有利)变化。

 

→ 不过,法庭并不愿意接受Ak的案件?

 

许多人都已经知道,一位当事人是否可以继续将案件带到法庭上、继续提出上诉;法庭首先要先核准“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给到当事人。

 

然而,Ak却是在申请“上诉许可”的时候,就一再受阻(从初级裁判法庭至更上级的法庭,都接连拒绝他的“上诉许可”申请)。

 

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庭基本会认为,申请人有新的证据的话,应该是直接把新证据给移民局,让移民局对于申请人的“新的情况”进行考虑,然后核准相应身份;而不是把新的证据交给(更上级的)法庭,让法庭去对申请人的“新情况”予以考虑。

 

在Ak的案件中,上级裁判法庭基本表达/确认了一个主要的概念,就是:如果申请人在初级裁判法庭没有提出的理由/证据,到了(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法官基本是不愿意考虑、去对于新的情况做出裁决的。

 

 

→ 这一点和丽莎过去一再强调的“上诉”或“重新申请”的看法相符!

 

我们曾经说过,当事人在提出身份申请的时候,应该要事先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这一般不只是为了提高申请的成功率,这也是为了万一当事人的申请遭到拒绝,当事人更有可能选择上诉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因为按照一般上诉的规定,任何人在上诉的时候,一般都不可以递交新的证据;即使递交了,处理案件的法官也是不可以考虑进去的。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申请签证的时候递交了什么资料,在上诉的时候也只能依靠这些资料,不可以添加新的资料;除非,当事人在上诉的时候,可以针对移民局的虚假指控,提供证据来进行反证。

 

比如说: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递交了结婚证,但是移民局却认为当事人的结婚证是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资料可以证明自己的结婚证不是假的,比如说是当地政府的证明等等… 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把这些证据,在上诉的时候递交上去。

 

→ 继续回到Ak的案件

 

一般,针对初级裁判法庭的判决所作出的“挑战”(上诉),可以分成以下两步骤来看:

 

首先,更上级法庭需要决定,初级裁判法庭是否有“法律错误”;

 

如果初级裁判法庭确实有误的话,那么更上级法庭就可以给出一个新的判决;或者将案件退回给初级裁判法庭,要求他们重新审理。

 

可想而知,如果当事人要在第2步提出新的证据(新的情况改变)的话,是可能的;可是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要对原本初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决定”提出上诉,那就代表当事人认为初级裁判法庭原来的判决有“法律错误”,然而在原本“新的证据”就不在初级裁判法庭眼前的时候,怎么可以去说初级裁判法庭没有考虑进去当事人的新情况,而做出错误判决呢?

 

最后,上级裁判法庭也说:

 

如果当事人因为人权因素的“新情况”需要让更高级法庭纳入考虑的话,应该是在初级裁判法庭原本的判决“没有法律错误”的情况下。

 

但是以Ak他们当初提出的“上诉”来说,基本是基于和原来初级裁判法庭一样的理由(也就是根据初级裁判法庭“有误”的方向去挑战的)。这样一来,更上级法庭自然也就更没有接纳“新证据”的必要了。

 

这则最新判决也再次确认并提醒我们,申请人提出上诉基本是针对认为原来移民局的决定(或初级裁判法庭的决定)是”有误“的地方,所以要让更高级裁判法庭去做出”纠正“。

 

但如果申请人有重大变化,有新证据的话,通常的程序应该是去向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而且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一般也能更快收到新的决定(甚至新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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