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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相信不少莎粉都知道,在申请某些英国签证和永居/入籍时,一般都是需要提交英语考试证书的。

 

不过,假如莎粉在以前的签证申请中,已经提交过英语考试证书,那么该证书还能重复使用吗?

 

在什么情况下莎粉要重考?什么情况下可以重用证书?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移民法》EP3-移民英国英文考试,证书可重用?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语考试证书”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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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英国的劳动力市场,在英国正式脱离欧盟以前,不可否认地一定程度(甚至很大程度上)仰赖了许多来自欧盟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季节性或短期的工作方面。

 

这一点在英国仍属于欧盟一员的时候,自然不会有问题,并且聘用欧盟员工也很方便;但在正式脱离欧盟后,欧盟劳工不再能像之前那样,随时随地、自由自在来到英国打工,这对于英国的劳动力市场以及相关产业,或多或少都会带来冲击。

 

虽然说,这并不是说,脱欧之后欧盟劳工就无法再来英国打工了;对于欧盟劳工来讲,和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劳工一样,同样可以通过申请相关的签证,来到英国合法工作(或者如果符合EU Settlement Scheme身分的,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是呢,对于某些短期性质的工作来说,比如说制造业,可能在特定的时期/旺季才会需要更多人手,其他时间或者淡季的时候并不需要;这样的话,对于这些产业的雇主来说,如果为此聘用额外的长期员工可能并不划算。

 

尤其是如果需要为此申请申请赞助资质、为来自英国以外的员工申请工签的话,林林总总加起来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英国目前存在的工签制度,似乎并不符合这些雇主和产业的需求。

 

 

→ 可是还是有“临时”劳动力的需求,怎么办?

 

有趣的是,不少人都知道,内政部因为脱欧的缘故,原本就对于相关移民政策(尤其是在高技能移民、工签方面)有过不少“放宽”。

 

更进一步,内政部甚至在《HC 617》中,也提及有关“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的进一步放宽——而这项最新变化,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可以弥补文章前面提到的“短期劳动力”缺乏。

 

→ 如何弥补?

 

这项“变化”可以说是藏在《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Visitor: Permitted Activities》的细节中。

 

根据移民法的最新变化,也就是对于《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Visitor: Permitted Activities-Permitted Activities for Visitors》PA 7.的最新修改,该条文指出——持有访问签证的人,来到英国可以从事的“商业访问活动”,包括以下:

 

在生产制造和货品供应方面(Manufacture and supply of goods to the UK),受聘于英国海外公司的雇员,在满足以下情况,可以来到英国从事相关的(器械等)安装、拆卸、维修或提供相关技术建议等服务工作(新增:或者,训练英国当地的雇员,从事前面提到的技术性相关工作):

 

前提是,该受雇于英国境外制造商或供应商的雇员,其工作的公司(指该海外制造商/供应商),需要和英国当地公司,存在订购合同/进货合同、供货合同或(机械)租让合同的“合约关系”;

 

新增:并且,该“海外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其一情况:(a) 是(产品/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或者(b) 该海外公司隶属于和英国当地公司的“合同”中,负责提供“售后维护”的一环,并且这个“售后维护”是在当初合约签订的当下,就已经确定(会提供的服务)。

 

白话表述:新增的(b)特别开放了“第三方”也能提供劳动力来到英国的可能性。

 

意思是说,在原来(修改前)的PA 7.中,只允许合约中“双方”的其中一方(和英国当地公司签订合同的海外制造商或供应商),能够推派员工来英进行商业访问,为英国当地的公司提供并从事一定的技术性服务;可是在新修改的PA 7.中,添加了合约中“第三方”(也就是被纳入合同中的“售后服务”方),也能来到英国提供相关服务/进行商业访问的机会。

 

再更白话点说,新的变化允许了——来自英国境外的制造商/供应商的“海外雇员”前往英国的机会;这类雇员可以通过探访签证前往英国,来英国从事安装设备、软件或硬件的安装、维护、服务等工作。

 

(注:新的变化已经自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实施。)

 

 

→ 当然了,探访签证的性质上,依然不是“工签”

 

虽然说,通过上述的小小变化,为访问签证来英从事的活动,带来更多可能。

 

但丽莎依然需要指出的是,访问签证的性质依旧是旅游访问,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工作签证;所以并不是说,持有访问签证的人,从此以后就可以来到英国自由打工了,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只是说,为了更符合商业访问的需求(以及当地产业的需要),移民法对于“可从事的商业活动”,给出了进一步的放宽。

 

但本质上,访问签证依旧是探访性质,不允许持有人在英国当地自由打工、做出“允许范围”之外的商业活动。否则的话,当事人仍然会被视为在英国“非法打工”的。

 

→ 所以,英国访问签证-允许在英从事哪些“商业活动”?

 

根据移民法,目前访问签证持有人,能够来英从事的“合法商业活动”包含以下:

 

来英参加会议/开会,研讨会/商讨会,面试;

 

做一次性或短系列的演讲(不可以是具有商业利益的演讲,例如主办方不可从中直接盈利);

 

谈判/协商并签署合同或协议;

 

参加“以宣传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Trade fairs),不可以在场直接贩售/卖起商品;

 

实地查访、实景调研(例如买房前,亲自来看房);

 

为英国海外/境外的工作(雇主)来英国“搜集信息”(比如老板有意来英国投资、开分部,事先派员工来英国出差考察);

 

来为英国的客户进行解说和介绍(但后续的相关工作-相关商业行为和交易,必须是在英国境外完成),也就是不能直接在英国境内工作;

 

受雇于海外公司(如母公司)的职员,来到英国的分部/子公司,可以基于特定的公司内部项目,来到英国为英国当地的职员进行以下活动:

 

提供建议和咨询;

 

解决(面临的)问题;

 

提供培训;

 

分享相关技能和知识;

 

如果当事人是内部审计师(Internal Auditor),也可能允许在英国分部从事特定监管或财务审计;

 

向英国供应货物和生产制造方面:(请参考前面提过的“移民法最新修订内容”。)

 

 

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

 

境外当事人-如果是一间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可被允许来到英国,监督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出口流程,确认该商品/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有点像客户方派出的“质检员”);

 

受雇于英国海外的职员,为其(海外)雇主来到英国,从事以下活动:

 

当翻译或口译员(例如为拜访英国的老板,提供翻译);

 

为拜访英国的人(例如老板或主管),担任私人助理或保镖;

 

旅游团导游(必须是受雇海外公司,非英国本地公司);

 

为特定活动/报道来访的记者、通讯员、监制人、新闻摄影师;

 

参与一次性(特定)考古活动的考古学家;

 

受雇于海外院校的教授/讲师,陪同学生来到英国“校外教学”;

 

市场研究员或分析师,为海外雇主来英进行特定的“市场调研”;

 

工作相关的“培训”活动:

 

来自英国海外的医学、牙医或护理毕业生,可能允许来到英国从事以下培训:短期临床志愿实习(Clinical attachments)、牙医观察实习(Dental observership)-必须是无偿(Unpaid)实习且不可参与病患的治疗(只能在旁观察并学习),并且需要符合移民法Appendix V:Visitor之V 11.1的相关要求;

 

同时,上述第一点医疗护理类当事人,还需要通过以下英国测试/考试:PLAB(专业和语言评估委员会)或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检查)考试;

 

在受雇于海外公司的雇员,在其国家(母国)无法获得特定培训的情况下,如果该培训对于其工作/职业是必要的,可以来英国接受该特定培训;

 

受雇于英国海外“培训公司”的雇员,可为全球化/国际化的客户,为其公司提供英国分部职员的培训(培训合同必须是在英国境外签署,例如该国际化公司的母公司在中国,和中国的培训公司签署,然后培训公司派人来到客户的英国分部,对其英国职员进行相关培训);

 

科学与学术方面:

 

科学(研究)家可以:为特定研究项目,来英搜集研究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独立研究(须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单位);

 

科学(研究)家也可以:来英为国际研究项目(该项目须由英国主导),分享专业知识或提供相关研究建议(但不可直接在英国本地进行研究工作);

 

学者(Academics)可以:参加正式的“交换工作”项目(和英国对应职员),在公假期间来英进行自主研究项目,如果当事人是医疗权威人士(名医)也可以来英短期研究、提供临床教学等(其研究和教学量不可以等同一个正职工作);

 

法律方面: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可以(来英)上英国法庭作证,其他证人如果受到英国法院传唤,也可以来到英国上庭作证;

 

英国海外的律师,也可能为英国当地客户,提供特定的国际诉讼或国际交易服务;

 

艺术方面:

 

艺术家、音乐家或艺人:可以来英做个别表演或巡演(当中的其中一站),参加比赛或征试(如试演、试唱),展示个人形象或参加宣传活动(例如为了某部电影,进行宣传),参加《Appendix Visitor: Permit Free Festival List》列出的“许可”文化活动或艺术节等;

 

上述艺术家或艺人的团队成员,也可允许共同参与相关活动;

 

受雇于海外公司的剧组/摄制组,可以来访英国为特定摄制进行拍摄;

 

宗教方面:

 

英国海外宗教人员,可允许来访英国:布道或进行教牧工作;

 

运动方面:

 

专业运动员可来英参加运动比赛或项目,或为该比赛或活动进行宣传;

 

在没有付费观众的前提下,也可参加并进行预赛/选拔赛;

 

非受雇于英国机构的前提下,可来英国进行短期训练;

 

或者参加业余队/俱乐部来增加(练习)经验;

 

上述“运动员”的团队成员(例如防护员、教练)也可陪同参加以上活动或项目。

 

→ 访问签证-来英参加面试?

 

从前面丽莎为大家整理的内容可以看到,入境英国允许从事的商业访问活动中,也包含了“参加面试”。

 

这包括需要事先申请并持有“访问签证”来到英国,以及可以“免签”访问英国的人。

 

那么有人会问:在申请访问签证的时候,可以诚实告诉移民局,自己是来参加面试的吗?

 

有些人担心,如果在申请的时候,直接告诉移民局,自己访问的理由是来英国参加面试,会不会造成更高的拒绝可能?

 

丽莎的总结和回答:事实上,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对于是需要申请访问签证,还是可以免签访问的人,在申请或/和入境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是,当事人(入境英国后)有没有“滞留英国”的意愿和可能。

 

这就好像一个人,来到英国的访问目的,是探亲或探视男女朋友一样;移民官员注重的应该是,当事人会不会入境英国之后,就想要一直非法滞留在这里…

 

也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排除移民官员在这方面的疑虑的话,一般不应该单纯因为当事人“参加面试”的访英目的,就造成其申请被拒,或者提高被拒的机率。

 

再进一步说,综合以上来看,不难发现——对于持有“访问签证”入境英国进行商业活动的人来说(不论当事人属于“免签”或需要事先申请“普通访问签证”的人),除了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是有限制的之外,这些“访问人”以及其所从事的“活动”-基本都不能够由英国当地的机构或公司买单(或者说聘用),也就是当事人需要受雇于英国境外/海外的公司,并且由英国外的资源来出钱。

 

 

简单的说,这些“商业访问”不应该构成当事人在英国工作(如:当事人并非受雇于英国雇主、不是为英国公司工作,并且来访时间也不应该“不合理”过长停留等等…)

 

这是因为,探访签证依旧是探访签证,虽然因为脱欧的缘故,探访签证被赋予了在英从事更多访问活动的可能;但记得,这些活动的本质是“访问”,而不是藉此可以直接让当事人在这里合法打工,甚至落地生根。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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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继续阅读丽莎的《买房实用手册》之贷款篇。

 

上周,我们给大家讲解房东们该如何申请Buy-To-Let抵押贷款。有莎粉就问了,我想买一套新房子,可是,又不想把原来的自住房卖掉。如果把它转为出租,我可以释放资金来购买新房子吗?贷款该如何申请呀?这时,您可能得涉及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英文名叫:Let-to-buy,通过这样的形式来助力完成购房计划。

 

它是如何运作的呢?

 

本篇文章,我们就要为大家围绕以下问题讲解:

 

  • 什么是Let-to-buy?
  • Let-to-buy贷款如何运作?
  • 如何获得Let-to-buy贷款?
  • 申请Let-To-Buy交易是个好主意吗?
  • 还有其他什么选择?

 

 

什么是Let-To-Buy

 

如果您是第一次或有经验的房东,希望把现有的主要住宅作为 Buy-To-Let的物业进行再抵押,并从中获得资金来购买新的住宅物业,这个环节叫做Let-To-Buy交易。对于该交易,业主可能需要同时与两个甚至三个抵押贷款机构打交道。

 

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该交易通常包含两个抵押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一:您现有房产的贷款

第二:您后续购买的房产

 

其次,正如上文所说,采用Let-To-Buy交易的业主都是想把现有房产进行出租。由于用普通的住宅抵押贷款来经营房产是违反住房贷款的条款,那么,在第一个环节,您就需要转换专业的租赁房贷款(Buy-To-Let贷款)。就是在这个环节中,业主可能会碰到麻烦。您不一定能够与目前的供应商达成协议——从普通住宅贷款换成Buy-To-Let的交易。从而,业主就得尝试向另一个贷款人重新抵押贷款。随后,您还需要在第二个环节为新房申请普通的住宅贷款。

 

这就是为什么您需要和多个贷款人打交道了。这也不是不好,只不过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您的交易不能在同一时间完成,也比较麻烦。

 

因此,市面上也延申出一种LTB贷款产品——Let-To-Buy Mortgage,一些抵押贷款机构专门为这类人群提供LTB贷款产品,如Nationwide的买房出租部门The Mortgage Works。

 

 

LTB贷款如何运作呢?

 

LTB贷款产品并不是单独的贷款,而是一个全套服务,银行同时承接两个交易。以The Mortgage works为例:

 

  1. 您可以把现有的住宅抵押贷款转换为The Mortgage Works的BTL交易
  2. The Mortgage Works帮助您在Nationwide安排新房的住宅抵押贷款

 

通常来说,通过LTB贷款,您可以通过较高的LTV借贷来释放房产资产,所以,借款人从即将出租的房产中释放资产,作为新房的首付款的事情也很常见。

 

例如,如果您的房子价值20万英镑,您的抵押贷款目前是13万英镑,您可以借15万英镑,用这额外的2万英镑作为新房产的存款。然后,您将在同一贷款人处办理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

 

如何获得 LTB贷款?

 

不同的贷款人有着不同的要求,您的借贷资格需要由贷款人进行评估的。由于您既需要租赁房贷款,又需要住宅抵押贷款,总的来说,您通常需要满足各自的标准:

 

  • 争取为您的新房提供至少10%的存款
  • 满足您新房的负担能力(一般会通过您的工资以及其他收入来判断)
  • 现有房产最好有25%以上的资产

(Buy-to-Let借款限额为75%-80%,如果您需要释放资金付新房首付款,您需要把这一点考虑进来)

  • 确保您的租金收入能够支付125%的Buy-To-Let的还款额
  • 申请时的最高年龄为70岁(许多人比这更低)
  • 有一个良好的信用评分

 

一些专门提供LTB贷款产品的贷款人,还会有着更严格的规定,还是拿The mortgage work为例,他们对LTB交易申请者的要求就包括:

 

  • 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已经拥有并居住在其住宅物业中至少六个月(无论是否有抵押贷款)
  • 只接受同时购买新的住宅物业(与其他贷款人)的申请
  • 申请人必须在贷款完成后离开抵押的地址,并向我们提供一个新的通信地址
  • 申请人的主要住宅不得在公开市场上挂牌出售或按合同规定出售
  • 如果新的住宅物业是通过抵押贷款购买的,则必须在完成之前提供一份转入住宅抵押贷款的副本。
  • 转入的房产必须是立即可居住的–这必须由房产的销售资料或实物估价/房屋调查二级报告(取代购房者报告)来确认。
  • 只有在申请人是合作伙伴的情况下,才能提交联合申请,或以联名方式购买的申请
  • 购房和转按揭交易必须由同一位律师代表你的客户进行

 

丽莎建议您单独咨询不同的贷款人,看看相应的条款。

 

 

Let-To-Buy是个好主意吗?

 

当您处于以下情况,申请该交易通常是有益的:

 

  • 想利用在旧房屋中积累的资产买一个新房子,同时又可以保留现有的房子作为长期投资
  • 急于搬到新家,又并不是很想卖掉现有的房产(或者,您可能刚刚在一个新的城市找到一份工作,需要迅速搬家,但在出售房屋时遇到困难)
  • 由于市场条件,业主很难卖掉现有房产
  • 您想和伴侣一起购买房产,但保持对现有房屋的所有权
  • 您要搬到其他地方住几年,但计划在将来搬回你的家

当您打算将房产作为长期投资来出租,或者当您处于房产链中时,比如说,如果您需要通过出售房产来购买您的下一个家,如果暂时出售不掉,又急着买房,这可能会是非常紧张的。 LTB的形式确实可帮助您缓解一些压力,不管是时间的压力还是经济的压力。

 

但是,您还会迎来另外的挑战——成为一名房东,您需要考虑需要问题,从寻找租户到物业维护的一切。

 

此外,它也着一些风险,您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 您身上将会有两笔抵押贷款,这对一些人来说压力会增大
  • 购买第二套房产时,您将被征收印花税附加费(在印花税税率基础上的3%)。不过,如果您在完成购买后的36个月内出售您的第一套住房,税务局将全额退款
  • 风险增加,您可能得不到预期的好利率
  • 当房价下跌,两处房产抵押会受到双重打击

 

还有什么选择?

 

如果您只是暂时不急着出售,也不想释放资金,只是想短暂出租您现有房产,您不一定需要选择Let-to-buy形式,因为现有的贷款机构也许会给予您 “出租同意”(consent to let)。也就是说,您可以尝试向他们申请同意出租,在不改变现有房产的贷款的请看下来购买新的房产。

 

当然,您不能完全依赖这一点,它取决于您要求的理由和贷款人的政策。如果您要搬到外地工作一年,然后再回到您的房产,有些贷款人可能愿意提供临时同意出租。如果是您买了一个新的房子自己住,有些贷款人可能不太愿意,而是坚持让您转为BTL贷款。因此,提前咨询您的贷款人是必须的。

 

总之,由于Let-To-Buy涉及了很多环节,有条件的话,丽莎强烈建议您找以为抵押贷款经纪人,来咨询您的选择。他们可以为您找到合适的抵押贷款,还可以从头到尾为您管理这个过程,帮助确保您能够同时完成两项抵押贷款。此外,市场上许多租赁房的特有贷款也只能通过经纪人而不是直接从贷款人那里获得。下周,我们将为您讲讲,如何选择一个靠谱的抵押贷款经纪人以及他们的价钱服务。

 

好了,本期《买房实用手册》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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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5月4日,英国移民局针对难民申请人的”工作权“相关指导文件,发布了”更新版“——也就是被称之为”Version 10.0“的新版政策文件。

 

这个新10.0版本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纠正“前一版-也就是原8.0版本中,被指出”违反法律“的地方。

 

 

→ 这主要源自于更早之前的两个案件:

 

第一个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是来自于去年12月的高等法院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科索沃的一位人口贩卖受害者。

 

她在从人口贩子手中逃出后,向英国移民局申请了难民庇护。

 

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她的难民申请超过一年后,她找到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并且向移民局申请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希望可以做这份工作。

 

然而,她却因为清洁工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被移民局拒绝给予“打工权利”。

 

于是,她针对该“拒绝”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

 

 

→ 而第二个判决,则发生在今年的一月:

 

这个判决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案件名为:R (C6)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sylum seekers’ permission to work) [2021] UKUT 94 (IAC)

 

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阿富汗,基于“国际保护”理由,向英国移民局申报了难民。

 

这个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使他自2016年起(中间经过申请被拒,又提出上诉的过程),由于一直尚未确实拿到正式难民身份,所以无法在英国合法打工。

 

在该期间,当事人找到了一份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想跟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但和上面第一个案件类似,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因为他找到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所以申请遭到了拒绝。

 

于是,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拒绝给他合法工作权”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并且对于移民局(原有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提出了挑战。

 

虽然说,在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案件中,当事人个别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他们基本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使得申请“合法工作权”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就是说,移民局基本都是基于当下的政策(指8.0版),因为当事人(想要做)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不在移民局的“短缺工种清单”(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上,而使得“工作权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但其实,移民局给出这样的决定,是符合移民法规的。

 

因为根据规定,明文要求就确实指出,难民申请人(Asylum seeker)如果提出了难民申请后,等待了超过12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收到移民局的结果,并且该“延误”,并不是出自于当事人的过错(比如说单纯是移民局,拖延了那么久的话),难民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但是,这个“权利”

仅限于去做“短缺工种”。

 

(注:想知道目前的“短缺工种”都有哪些,可以查看这个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

 

→ 于是,两则案件的法官,基本都指出:

 

虽然依照(原本的)移民法来说,移民局的政策确实是这样的;但是,移民官员事实上是有权力,针对个别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给予额外的“酌情处理”,而允许当事人去做“非短缺”工作的。

 

然而,相关的政策文件当中(指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原8.0版本),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点。

 

这导致,遵从该“政策文件”去做决定的移民官员,可能并不清楚他们具有这样的权力,从而做出不正确的决定。

 

因此,法官皆认为,移民局是应该修改原来的政策文件,好让(之后)审核相关申请的移民官员,能够获得更全面、正确的指引。

 

→ 这就是后来的“10.0版本”诞生的由来:

 

于是乎,移民局在10.0版(也就是截至目前“最新版”的)《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简单翻译一下“它”的意思,是在说:

 

当(当事人的情况)无法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时(指无法“满足”有关“工作权申请”的明文规定),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是有权力去拒绝该(Permission to work)申请的;除非,当事人有提出“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而如果,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考虑进去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时,还需要将该案件情况,通报给内部的移民技术专员(Technical Specialist),对于案件进一步检视(Review)后,才能够决定,是否应该给予“(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

 

白话解释:就是移民局通过这份最新的“明文规定”,至少给出了最低限度的“例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可能性。

 

 

→ 然而,只给出“最低限度”的容忍,是远远不够的?

 

一则来自高等法院,名为R (Cardo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656 (Admin)的最新出炉判决,更从“孩子权益”的新角度,去看这个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婚,有老婆和一个21个月大的女儿。

 

当事人在他对于移民局的“挑战”中提出,移民局当时的政策(这里同样是指前面提到的8.0版本,因为当初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尚未有10.0版出现)——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的Section 55,指出的“需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优先”(comply with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duty)。

 

负责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Justice Linden指出,在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中,以下的这段话,是具有“误导”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的积极可能。

 

法官的意思是说,该段话是在积极告诉移民官员,就算拒绝了有著未成年孩子的申请人,他们的“工作权”申请——这对于当事人的孩子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法官指出,这样的陈述明显是错误的,这会使得负责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决定的时候,会自然地忽略“有关(申请人的)孩子的最佳利益”。

 

道理很简单,如果申请人不能够工作、有收入,这不只会影响到申请人自己的生活,自然也可能连带影响到未成年而需要被照顾的孩子。

 

也因此,法官很明确地指出,8.0版本确实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 那么“10.0版”呢?

 

按照常理推断,相同的叙述段落,在“10.0版”也同样存在(毕竟前面提到的“修改”,并不是针对“未成年孩子”的这段叙述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如果该叙述存在于8.0版是不合法的,那么存在于10.0版也同样会是不合法的。

 

但是呢,法官也说,如果是基于“推断”是可能导致——移民局必须进一步对于现有的相关指导文件(指10.0版)再次进行修改的;然而,由于这个案件原本提出的时候,是基于(当初的)8.0版本的挑战。

 

法官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10.0版也同样不合法的话,是需要另外再针对目前最新的10.0版本提出挑战的。

 

在这个法庭中,法官无法直接以推断的方式,去间接判断10.0版本也是不合法的。

 

→ 那所以,最新判决代表什么?

 

虽然说,上述新的判决,并不能直接促使或迫使移民局,必须再进一步去修改相关政策文件。

 

但是呢,一定程度上,也会使得移民局未来在考虑类似案件的时候,需要更谨慎并纳入“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否则的话,移民局是可能招致更多对于他们(以及对于新的10.0版本)的直接挑战。

 

再者,从目前的10.0版本来说,其实它也提供给了移民局,能够去“酌情处理”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移民局是有权力,去允许具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特殊情况”将会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的。

 

比如说,当事人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情况极其艰难的话(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那么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那么,有着“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是有可能——不会因为找不到“短缺工种”的单纯原因,就100%一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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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邻里之间应该以和为贵,可是,因小小矛盾而对薄公堂的情况不少见。这一点在英国时常发生,特别当两家人必须共享一片土地时,本来和睦的邻里关系总得被破坏。谁对谁错?最后,双方只能付一笔昂贵的诉讼费,让法官定夺了。

 

英国法院最新的路权纠纷案《Barre and another V Martin and others》就给您一些启发,当您遇到邻里之间路权纠纷时,该怎么做?

 

 

路权纠纷怎么发生的?

 

英国的巴勒先生和他的夫人在威尔士Powys 区拥有一套庄园房产——The Gro。The Gro是一栋乔治亚风格的别墅,坐落在3英亩的土地上,它的后院里还有两个大谷仓,现在,巴勒一家把它改造成可容纳12人的度假屋。

 

巴勒有一个邻居——马丁先生,马丁和夫人以及两个儿子就在The Gro不远处拥有一套乡村大别墅Bryn Tanat,据说,该别墅现在为商业用途,被用作酒店。它占地15英亩,土地上还有多个度假屋。

 

两家的关系原本还不错,可最终却因一块“土地”闹上了法院。

 

事情得从1967年说起。。。

 

1967年,马丁夫人的父母购买这套乡村大别墅Bryn Tanat,成为The Gro原主人波克尔克家族的邻居。从1967年以及后面的许多年里,Bryn Tanat和The Gro都共同分享一条车辆通道。

 

后来,马丁夫妇购买了这套房产,并带着年幼的孩子入住了。担心孩子的安全,他们希望可以把共同的车道改变一下。

 

于是,1991年,马丁与代表波克尔克家族的土地代理人讨论重新安置通道的问题。按照马丁的重置计划来看,通往The Gro面前单独的道路就没了。那么,想要通往The Gro,必须有一大段时间要经过Bryn Tanat——马丁家族拥有的土地。

 

马丁答应,只要波克尔克家族同意改造,他们就可以受让地役权给The Gro。

 

1993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契约。Bryn Tanat被称为 “受让土地”,The Gro被称为 “主导土地”,契约里包含地役权的条款,并明确说了,任何想进入The Gro的人,都可通过受让土地进入;同时,双方要一同保持新道路处于良好的维修和好的状况,并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1999年,巴勒夫人购买波克尔克家族的这套The Gro房产,按照英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没有要求改变合约条款,即便换了业主,双方也要继续履行以上的条约。据巴勒一家说,在他们购买房产的时候,双方都很好的履行合约条款,这条道路维修状况很好,汽车也可以互相通行。

 

可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

 

 

矛盾升级,路权被侵占?

 

2000年,The Gro的新业主巴勒把土地上的两个废弃谷仓改造成度假屋。得知这一消息,马丁先生一家人有些不开心了,这就意味着,每天都会有租户从他们家门前(这条共享土地)经过,很闹心。

 

没多久,马丁先生也在别墅里经营商业业务了,由于业务的需求,每天都有大型车辆来送货,导致这条“共享道路“出现坑洼。

 

这时,轮到巴勒先生感到烦恼了。如果这条道路出现问题,租户们开车进来就很不方便,很影响他们的生意。由于道路状况的恶化并不明显,在此期间也没有收到关于道路状况的投诉,巴勒一家暂时没有向马丁抱怨。

 

直到2007年,两家的矛盾升级了。。

 

似乎是看到巴勒的度假屋生意还不错,马丁先生一家也要投资酒店,不过,他们设想的酒店规模很大,必须要在土地上多建一些独立住宅才行。

 

对于这些改造工程的申请,巴勒一家向当地规划局提出反对意见了。为什么反对?法院的资料没提。总之,就在这之后,双方的关系彻底破裂!马丁不断向巴勒一家找“茬“。

 

2007年,马丁先生在这条共享道路上安装一个有着密码锁的大门,他的理由是——防止小偷。这就意味着,没经过这条路的租户都得要在大门上输入密码,才可以进入。

 

随后的一年,由于改造酒店的规划需求,马丁需要在这条道路上重新打通另外一条新通道。在新工程开展的过程中,为规定车辆只能在道路通行,马丁在道路两侧的草丛中放置巨石,防止车辆压草坪。

 

大约在2010年底,马丁在通道两侧种植树篱,树篱前有一个低矮的篱笆。毫无疑问,以上两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通道的宽度。巴勒说,他们想要对该道路进行维修,货车根本开不进来;另外,如果他们决定出售The Gro,任何潜在的购买者也不可能绕得了这些障碍物。

 

忍无可忍,巴勒来找马丁谈判了。在这过程种,双方还打一场架,进了警察局。随后,马丁更来劲了。2017年,马丁先生在入口处的门外几英尺处挖了一条横跨道路的壕沟,他说,这是为了道路下铺设一条临时水管。几天后,受到恶劣天气的影响,The Gro的一位客人开车经过的时候,土地突然坍塌,汽车直接被卡住了。他们非常有理由怀疑这是马丁故意的。

 

事情无法私聊了,巴勒只能向法院起诉,他认为,马丁破坏原来的地役权契约;而马丁则认为,这属于他们的道路,当初的地役权问题是与老业主签的,和巴勒一家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根本没有这么大的使用权,并反告他们没有权利修复这条道路。

 

 

法院怎么判?

 

最终,巴勒赢得了这场诉讼。

 

此次案件,法官主要从两个问题来判断,第一,原告拥有该道路通行权的实际范围?这个问题对于被告是否干涉路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通过搜索证据以及参考当初的契约书,法院认为,关于道路的范围,不可能做出一个确定线路或尺寸的声明。但是,当初的契约里地役权的条款也明确规定了一些范围。按照这个范围,被告确实干涉路权的行使。

 

第二问题则是涉及索赔人维护和修理道路的权利。法官认为,主导业主和服务性业主都有权维护和修理道路,使其状况适合于任何和所有合法允许的使用者。也就是说,巴勒有权要求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更改。

 

因此,法院授予强制令,要求马丁把道路的草地、栅栏以及巨石以及大门全部移走,恢复土地原有的模样;此外,由于马丁故意阻碍路权使用,还将赔偿巴勒一家1000英镑。

 

丽莎怎么看?

 

本案涉及英国法律里地役权(easement)的问题,那么,一般购买一栋农舍,周边都是田地,离公路很远。在农舍和田地所有权分开的情况下,农舍的主人只能通过别人家的土地走到公路上,这就涉及到地役权里的“路权”问题了。简而言之,它允许他人在不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使用和/或进入他人的财产,例如,土地所有者可以享有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以进入其财产。

 

通常来说,地役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设立,其中包括以明确授予的方式——就像本案一样,通过一份土地转让契约来规定地役权的条款。

 

在英国,路权纠纷比想象的更常见。当私人或公司把土地作为路权使用一段时间后,土地的所有者又要重新主张他们的权利时,就会引起多种问题。对双方来说,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从这个案子里,我们想给路权的使用者以及土地所有者都提个醒:

 

如果对路权产生争议,首先要做的是检查土地登记处的产权和/或转让契约,以确认是否存在地役权,并检查路权的条款。——这对土地的受让者来说,很重要,您必须要检查您在契约上的条款以及相关的条款内容,并查看路权是否有年限;您可千万不要像本案的马丁先生一样,想当然的随便改变道路。一旦您的行为影响到路权的使用者,就属于妨碍或阻碍路权行为了。所以,在您采取任何“鲁莽”行动之前,请检查您当初的契约是否有地役权退款。

 

接下来,您需要考虑的是,您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您所遭受的不便程度。 试着与您的邻居交谈,了解他们的观点,然后看看您是否能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满足的方案。

 

如果这样做失败了,或者如果您的邻居一开始就无法接近,那么,您最好就要考虑找到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帮助您解决了。

 

围绕路权的法律会比较复杂,如果您与邻居发生纠纷,最好提前获得专业建议。丽莎律师行对这一块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愿意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好了,本篇《丽莎说案》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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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丽莎收到这样一则询问:

 

询问的莎粉是一对合法伴侣,两个人皆已年过耳顺之年。

 

这对伴侣目前都还在工作,一个人在学校工作,但是收入不高;另一个人则是位专职的平面设计师,不过随著年纪渐渐大了,活也接得少了。

 

莎粉表示,他俩都再过几年,可以到了领养老金的年纪,到时候也差不多可以退休、不工作了。

 

比較好的是,他們过去以来投资了一些出租房产,和租客间的关系也很不错;就算是退休了以后,还是可以维持一定的租金收入。

 

同时,他们目前还有一套”假期出租“(Holiday Let)的房子,并计划再买下另一套。

 

而且事实上,他们打算买下的新一套假期出租房,提出了Offer也已经被接受了。只不过,为了可以顺利拿下这套房,他俩给出的Offer,其实高过了原本的预算。

 

所以呢,莎粉就想赶在她退休之前,申请到一份低利率的房贷……

 

然而,事与愿违。莎粉的银行虽然愿意让她贷款,但提供的利率挺高。

 

莎粉觉得说,如果他们不是把新投资的房产当做”假期出租“而是”买房出租“(Buy-to-Let)的形式,贷款的利率相对会低很多;可是他们又觉得,从税务方面来说,假期出租(Holiday Let)会比买房出租(Buy-to-Let)更”节税“。

 

因此,莎粉想问:如果是申请”Buy-to-Let“贷款的话,买下房子后,能否把该房子当做”假期出租“使用、增加收入?

 

这样的话,莎粉既能拿到更低利率的贷款,又能确保享受到”Holiday Let“的税务优惠?

 

 

丽莎解说:

 

根据上面莎粉提出的问题,我们先回答她最后提出的疑问——能不能把申请了”Buy-to-Let“贷款的房产,当做”Holiday Let“使用?

 

简单回答:不可以。

 

一般而言,”Buy-to-Let“贷款都有清楚的说明和规定,指出该房产必须是在(Assured Shorthold Tenancy-短期保证租房协议)的租约期间内,由固定的/同样的租客来居住其中。

 

白话点说,就是”Buy-to-Let“房产一般租客比较固定,比如同样的(一组)租客,一住就至少是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以上;不会短时间内换来换去。

 

相反,”Holiday Let“房产的形式比较像是民宿或旅馆的性质,一般提供给游客或出差、访问的人短期居住,居住时间一般几天、几周至几个月不等,居住在里面的人经常更换,并不像”Buy-to-Let“那样有固定的租客。

 

换句话说,从银行放贷的角度来看,一般自然会认为”Holiday Let“会比”Buy-to-Let“风险更高。

 

道理很简单,如果是”Buy-to-Let“的固定租客,一般一租至少半年、一年以上(其实除非是学生,否则低于一年的情况也不多见),租客会把出租房当做自己的家,一般会比较愿意维护并打扫出租房,维持出租房的整洁和品质。

 

而”Holiday Let“的话,虽然也不是说,这些短暂居住的游客就一定会破坏房子,但相对来说,需要承担的风险自然高一些。

 

再者,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向银行贷款,自然是需要遵守其相关规定的。

 

如果当事人自己擅自把”Buy-to-Let“房产用作”Holiday Let“用途,而没有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当事人将会有违反合同条例的风险。

 

严重的话,违反贷款合同的后果,甚至会导致房产被收走(贷款被迫赎回),并且影响到当事人的信用。

 

 

→ 再进一步说,单纯从税务角度来看,Holiday Let也未必一定比Buy-to-Let节税?

 

虽然说,目前”Holiday Let“确实仍允许当事人可以将”贷款利息“认定为”开支“而用于抵扣(假期出租的)收入;(反观”Buy-to-Let“,从2020年4月起,贷款利息已经不再能够被视为开支,而用于抵扣”收入“。)

 

但是呢,如果要满足享有上述所说,当事人的”Holiday Let“必须首先满足“Furnished Holiday Lettings(简称‘FHL’)”的要求——就是说,该房产必须在12个月内,至少有210天是可对外作为/用作度假住宿;并且,在这210天当中,实际出租的天数至少达到105天(并且”同一个租客“连续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31天)。

 

而即便能够满足”FHL“的一定要求,实际上”贷款利息“(Mortgage Interest)也不是当事人唯一的衡量因素。

 

比如说,经营Holiday Let的所需费用,有可能会比Buy-to-Let高(因为里面的租客一直更换,当事人需要有清洁和额外管理等等的花费);

 

在申请贷款方面,Holiday Let要能够拿到超过房价60%至75%的贷款——机率也会比Buy-to-Let来得小很多。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想要投资的是Holiday Let的话,一般需要准备更多的现金,才能够负担得了首付。

 

然后再讲到投资报酬方面,Buy-to-Let的租客相对来说更为稳定,因为是长期租客,一般至少能保障当事人在固定时期内(房子出租出去的时候),能够有稳定的进账。

 

而Holiday Let的话,由于并不是长期的租客,当事人是需要承担如果房子没有游客来住的话,可能会有收入的”空窗期“。

 

丽莎结语:当然了,如同过去丽莎给过不少的建议一样。不论当事人希望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或选择,都是无法一概而论的。

 

当事人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各项衡量过后,再去选择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决定。

 

如果需要协助的话,也建议提前咨询相关专家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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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的《丽莎房产快讯》,我们要带大家看的信息有:

 

  • 潘多拉文件揭露英国前首相布莱尔房产交易秘密,他和爱人在房产交易中竟可合法躲避2万英镑印花税,怎么做到的?
  • 随着生活逐渐回归正常,火车站附近的房屋搜索量猛增
  • 世界各地高净值人群重回伦敦,豪宅市场终看见复苏迹象..
  • 由于建筑高度不达18米,政府无法给予资助金,伦敦南部一街区的居民面临260万英镑的巨额消防账单..
  • 苏格兰政府向议会提供了1000万英镑的拨款,以支持因受疫情影响而拖欠租金和面临被驱逐风险的租户

 

 

前首相如何省31.2万英镑的印花税?

 

上周,最新一批金融行业的秘密文件被曝光,揭露35名现任和前任国际政界人士以及世界顶级富豪的财富交易秘密。这一次的文件被称之为“潘多拉文件”,是过去七年来陆续被曝光的秘密文件中的最新一批,包括FinCen文件、Paradise Papers、Panama Papers,以及Luxleaks文件。

 

此次文件中最让人关注的事件就是——英国首相布莱尔的房产秘密。

 

该文件称,2017年,布莱尔和他的妻子在伦敦购买一套645万英镑的四层楼联排别墅,该别墅位于伦敦市中心的梅费尔区北部。后来,布莱尔妻子把她的咨询公司搬进这栋联排别墅里,成为她的专属办公楼。

 

这笔交易倒是没有什么秘密,当年,大量媒体都发布前首相投掷重金购买该套房产的新闻。

 

然而,人们并不知道这位前首相在购买这套房产的时,竟没有缴纳印花税,而这个“秘密”在本次的潘多拉文件中被曝光!

 

而且,您知道这笔印花税达多少钱?高达31.2万英镑!普通人都可以拿这一笔钱再购买房子了!

 

为什么他们能躲避呢?

 

据说,节省税费的原因是布莱尔夫妇收购该房产的控股公司,而不是直接收购该建筑。在购买该套房产的前四个月,布莱尔夫妇在英国成立一家名为Harcourt Ventures的公司,他们各自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随后,他们的新公司收购这栋楼的业主——一家离岸公司,从而拿下这套房产。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布莱尔夫妇直接用公司Harcourt Ventures的名义收购该房产,那么在购买时将需要缴纳高达5%的印花税。然而,他们收购拥有该房产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份,这不会引起任何印花税。

 

在这里注意的是,在英国通过这种方式购置房产是合法的,也没有证据表明布莱尔夫妇主动寻求规避印花税的问题。不过,让人们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前首相布莱尔曾经高调的谴责过钻税务漏洞的行为很可耻,现在。。。

 

《卫报》评价,虽然合法,但这笔交易凸显一个漏洞,这个漏洞让富有的房产所有者不必缴纳对英国许多普通房产买家来说很平常的税。

 

英国税收正义组织的执行董事罗伯特-帕尔默评价:”如果你购买了一家拥有房产的公司,那么你就不必支付印花税,这是不公平的。这些都是富人可以利用的漏洞,但其他人却无法利用。政治家们需要修复税收制度,使每个人都支付他们的公平份额。”

 

莎粉们怎么看?

 

 

火车站附近的房屋搜索量猛增

 

据房地产网站Rightmove的数据显示,随着疫情封锁政策取消后,越来越多人开始重新返回办公室上班,这一改变正在急速推动通勤车站的出售房屋的搜索。由于人们开始寻找便于上班的地点,距离主要城市一小时车程的火车站的搜索大幅增加。

 

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车站附近的房屋搜索量一直都会占着比较高的比例,大家都希望便于通勤嘛。不过,该数据在疫情期间受到一些影响,人们不太介意地理位置了,更注重的是空间和宁静的乡村生活。

 

随着越来越多人返回办公室,该数据在6月到8月期间又有一个大幅跳升,特别是与伦敦各站容易对接的火车站。

 

数据显示,6月至8月,由于伦敦利物浦街站(Liverpool street station )到切姆斯福德站(Chelmsford station)只需35分钟,切姆斯福德站附近房屋的搜索增加了一倍多。同时,肯特郡锡廷伯恩站(Sittingbourne)附近的房产搜索量在同一时期也增长了47%,该站距离伦敦约有一小时的火车通勤。

 

Rightmove的房产数据总监Tim Bannister分析:”虽然切尔姆斯福德等一些车站总是很受欢迎,但从6月到8月的明显增长,而对车站的整体搜索保持稳定,这表明早晨通勤对那些不在本地工作的人来说越来越重要。”

 

看来,那些在一些通勤地点拥有房产的业主们,可以多留心关注一下出售机会了。

 

伦敦豪华住宅市场已见复苏

 

根据房地产商第一太平戴维斯的数据,在过去三个月中,伦敦的豪宅市场房屋上涨了0.7%。在截至9月的一年中,伦敦的豪华住宅市场的房屋价格上涨1.4%。

 

虽然与房价整体涨幅相比,豪华住宅市场的涨幅并不大,但是,该数据却是该市场触底反弹的新信号,也是该市场自2014年首次呈现的大幅增长趋势。这些数据表明,伦敦的豪华住宅市场正显示出复苏的迹象。

 

豪华住宅市场普通指的是一些昂贵的优质房产,包括从伦敦市中心(肯辛顿、切尔西、威斯敏斯特)的优质房产到较远地区的顶级房产,如奇斯威克、温布尔登、哈克尼、克拉珀姆和汉普斯特德。

 

伦敦的豪华住宅市场的起落反映全球各地高净值人群的投资方向,据了解,从2014年底以来,该市场一直都处于相对比较低迷的状态。

 

第一太平戴维斯公司解释,2014年,受到印花税政策变化的影响,高端购买成本正在不断上升。后来,英国脱欧的不确定性又再次提高世界各地富豪买家的警惕性,2014年至2018年期间,伦敦市中心黄金地段的房产价格整体下降近20%,一直都比较低迷。

 

该市场主要吸引的是全球各地的有钱人们,毫无疑问,疫情的旅行禁令无疑再次打击该市场的发展,人们无法来英国看房买房,购买需求逐渐下跌。

 

房地产代理公司莱坊的英国住房研究负责人汤姆维尔说,伦敦市中心的豪宅市场在过去六个月里一直处于等待模式,等待着国际买家的返回。 现在,等待的结果开始有成效了,随着旅行禁令的放松,新学年的开始,各国的家庭已经开始行动。因此,这就反应在豪华住宅房价的增长上。

 

位于梅费尔的一家房产代理BlackBrick的创始人卡米拉-戴尔说,从8月开始,他们公司已经看到伦敦市中心的豪华房地产显示出生命的迹象了,有一大批客户都是从中东来的。接下来,更多的客户会从北美、西非和中东。

 

不过,这些豪宅住宅市场的房地产专业人士们称,该市场长期都属于滞后的一个走势,现在的上升只能算是一个试探性的,很难快速起步。投资者们还需持续关注未来的走势。

 

 

伦敦南部一街区的居民面临260万镑消防账单

 

上周,英国住房协会Optivo告诉伦敦南部Southwark区Oyster Court的业主们,他们将要面临260万英镑的账单,以解决包括可燃包层、木质阳台和防火隔离带缺失等消防问题。

 

由于这栋公寓的高度不足18米,政府向高层建筑提供的50亿英镑的资助金,将不会给予这栋公寓的业主们。因此,住在该公寓的业主必须支付所有的修复费用。

 

据了解,Oyster Court是政府住宅协会合作的房产,全部以共有产权的形式出售的,主要提供给一些缺乏资金并想通过共有产权实现买房梦的买家以及英国的关键工作人员。

 

也就是,相对于其他的私人住宅,这里的业主们几乎都是最普通的工薪阶层了。本身就不那么富足,手里余钱也少,现在还面临着巨额的账单,让这些共有产权的持有者们很难受。

 

据英国媒体报道,当年,一位住在Oyster Court的慈善工作者以53,000英镑的价格购买了25%的股份,现在,她要面临超过20,000英镑的损失,她说这些账单正在毁灭她的生活,她想搬家也没办法出售股份份额。

 

另外一名共有产权租户艾玛-麦戈文是一名教师,也是四个孩子的母亲,她目前拥有房屋45%的股份,有着12万英镑的抵押贷款。收到这一封账单后,她差点就要晕倒了:”这太疯狂了。我不知道有哪个老师有85,000英镑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隔壁的一栋私人住宅公寓,这栋公寓的两居室房屋平均售价在60万英镑左右,住在里面的都算是高薪人群。由于其高度超过18米,政府可能会资助他们完成修复工程。

 

因此,媒体评价,政府根本就没有帮助那些真正有需要帮助的人。

 

据了解,Oyster Court已不是特例,还有好几个同类住宅的居民们正在经受磨难。对于居民来说,他们当然愿意修复这些安全隐患,谁愿意住在一个消防比较差的环境里呢?可是,这些账单要分摊给每一位租户,这太为难了,而且也非常不公平。

 

Optivo住房协会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的证据确实已表明,Oyster Court需要开展大量工作,以确保居民的安全……我们完全理解围绕火灾补救费用的情况继续引起受影响的租户的关注,包括我们Oyster Court的居民。我们对租户所处的困境感同身受,我们将继续游说政府,以保护他们免受这些费用的影响。”

 

丽莎希望政府能早日解决这些居民的问题!在这里也要提醒一些买家们,在购房的时候,请一定要检查好相关的消防问题以及合同上谁来负责费用的条款,以免发生类似情况。

 

苏格兰政府再为租户提供补助金

 

2021年6月23日,苏格兰政府表示,打算在今年晚些时候启动一项1000万英镑的补助金,以支持那些经济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缴纳租金的租户。

 

苏格兰政府将根据与CoSLA达成的分配协议,向苏格兰的每个行政区议会提供一次性拨款,将一直提供到2022年3月底。

 

那么,好消息来了!上周,该资金已经发放到各地政府,现在就可以帮助那些经济受到影响的租户们,使他们能够减少或付清拖欠的租金。

 

苏格兰住房部长Shona Robison说:

 

“我们一直在尽我们所能支持那些受到疫情影响而挣扎的租户,这些最新的资金使我们的住房支持总额达到近3900万英镑。这些资助将支持那些愿意合作解决租金拖欠问题的租户和房东,并商定一个还款计划,确保租户能够避免被驱逐。

 

“当地政府在支持拖欠租金的人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利用这一补助金基金方面,完全可以与租户和房东合作 。 “

 

在这里,丽莎也建议苏格兰的租户们,请主动以及及时关注政府的信息,假如您的经济情况收到影响,无法交租,请立刻联系政府,看看如何申请相关的补助金。房东们也可主动告诉租户们这一消息,早日解决租金欠款的问题。

 

好了,本期《丽莎房产快讯》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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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英国一位全名为Natasha Ednan-Laperouse的15岁女孩,在满心期待前往南法尼斯的校外教学过程中,和同学一起在伦敦希思罗机场里的Pret A Manger快餐店,买了一份“含有芝麻”的三明治。

 

然而,Natasha其实对芝麻有著严重过敏,但由于她在买下那份三明治时,该包装上并没有显示“含有芝麻”——导致Natash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下那份含有对她”严重过敏原“的食物。

 

结果,在前往尼斯的飞机上,Natasha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即便在飞机抵达法国后,Natasha被立即送到了当地的医院,仍不幸在当天稍后不治。

 

事件发生后,Natasha的父母成立了一个以女儿为命名的(食品)过敏研究机构——Natasha Allergy Research Foundation,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

 

Natasha的父亲表示,像他女儿那样的遗憾,完全是可以被提前避免的。

 

”如果不是食品标示法律存在的漏洞,他的女儿也不会误食了‘没被标示出来’的过敏性食物。“

 

终于,在2019年6月,Natasha事件发生的将近3年后,英国政府宣布要推出新的“食品标示”法律——The Food Information (Amendment) (England) Regulations 2019。这项新法律又被熟知为”Natasha’s Law“。

 

而现在,时间来到了2021年的10月,引颈期盼的食品标示新法”Natasha’s Law“——正式生效。

 

 

→ 新的”食品标示“法律,主要带来什么变化?

 

如果是有从事餐饮业的莎粉应该知道,根据原本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店家所贩售的食物“并不是”在“进行贩售的”店家内包装好的,而是事先在其他地方被包装好的(比如说供货的地方),也就是这个“已经被包装好”的食物经过了运输/运送的过程后——这些食物就必须清楚标示出其所有的制作原料(比如说:超市内贩售的三明治,一般都是属于这类)。

 

相反地,如果食物并不是上述那样被“事先”包装好的,而是在贩售的店铺内直接进行包装的,那么,原来的法律只要求——店家需要贴一个“标签”来告诉消费者,该食品可能含有会致使他们过敏的原料(或者只要告诉他们,他们可以自行来询问详细的原物料都有哪些),而不需要一一把所有制作原料都标示出来。

 

但是这样一来,就可能造成一些问题。因为购买的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因为食品标示不够清晰,而误食了可能造成当事人过敏的食物。

 

因此,已经正式上路的新法”Natasha’s Law“便改变了以上做法,要求”所有“在贩售的店铺内直接包装的食物,包括在餐厅/快餐店里事先制作并包装好的三明治、快餐,甚至是超市里熟食柜台贩售的”Pre-wrapped/Pre-packed“起司、肉品/肉肠等,都需要明确标示清楚其制作原料,并且特别注明(如:加粗字体)是否含有14种主要/常见过敏原。

 

该14种主要过敏原为:芹菜,含麸质谷物(包含小麦,黑麦,大麦和燕麦),甲壳动物(如虾,蟹,龙虾等),蛋,鱼,奶类,羽扇豆,贝类/软体动物(如蚌类),芥茉,坚果类(包含榛子,杏仁,核桃,腰果,巴西坚果,开心果,山核桃和夏威夷果),花生,二氧化硫和亚硝酸盐(这种一般常见于食品添加上),芝麻,大豆/黄豆。

 

简单说,新法律虽然看似只是很小的变化,但对于所有开餐厅餐馆、快餐店、外卖,甚至超市等,都可能造成影响。

 

丽莎在这边也特别要提醒从事餐饮的莎粉们,一定要特别注意英国法律所规定的”食品标示“规则,这除了更加保护消费者,也是一定程度进一步保护店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并且,商家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清楚标示,恐怕将会触及法律而造成严重后果。

 

 

→ 华人餐饮在英国又该注意些什么?

 

通过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英国从事餐饮行业,在食品标示上一定要特别注意;否则不只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生意也不会造成什么好的影响。

 

而对于在英国经营餐馆来说,应该注意以下:

 

  1. 菜单须标示清楚成分:

 

餐馆里的菜单一定要把每道菜的成分给标示清楚,像是含不含坚果类,是不是有奶制品,或者是不是无麸质(Gluten Free)等等。

 

英国的法律对于食品安全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餐馆业主为了保护自己,在准备菜单时,一定要把菜肴中所含有的成份清楚地表明出来。

 

如此一来,顾客自己在点餐时就可以有参照,决定哪些菜是可以吃的,哪些是不可以吃的;也就比较能避免吃到会导致过敏反应的食物了。

 

另外,如果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比如某项原料没有了,不得不改变菜的成分,也一定要事先明确地告诉顾客。

 

否则要是因为菜单没有清楚标示出成分,或是临时改变其中几项材料却不告知,害得顾客不小心吃到会过敏的食物,那么不论是引起轻微的过敏反应、生病,或是严重的反应甚至死亡等,餐厅基本都是需要负责的;顾客一般也有权利起诉餐馆的。

 

  1. 须牢记顾客说过的话:

 

假如说菜单已经标示成分了,可是顾客自己还有特别叮嘱说,点的菜里不能加哪些材料。

 

这个时候,业主也要特别仔细地聆听,并且牢记,千万不可以在菜里加了顾客已经交代过不可以添加的食物。

 

对于顾客的要求,一定要认真去遵从;假如实在满足不了,也应该要提前解释清楚,让顾客自己去做选择。

 

否则若是不仔细听、不管不顾顾客的指示,或是忘了顾客的要求而不小心加了不该加的材料,那么若是顾客因此身体出了任何问题,餐厅基本都是得负责的。

 

还有一个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业主直接开口询问。

 

假设菜单已经标示好成分,顾客也已经告知或没告知不要添加哪些材料,餐馆都可以再次确认一下,顾客是不是有哪些食物不能吃,然后在烹饪的时候避免掉。

 

还有,业主也可以在菜单上标注:如果顾客有对哪些食物过敏,应该要主动告知餐馆里的服务人员。

 

总之,只要餐厅/餐馆方面尽量多设下几道防范关卡,就能尽量多地避免掉不必要的纷争,甚至是防范悲剧的发生。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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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莎粉都知道,在申请英国永居时,一般都是需要提交英语考试证书,以及Life in the UK证书的。

 

不过,原来对于持有特许身份的当事人来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考试是可以被豁免的。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移民法》EP2- 特许身份申请永居也要考英语?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永居考試要求”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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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离境天数限制“,不少人应该知道,根据移民法的要求,不少英国签证/身份是有伴随著明确的离境天数(Absence)限制的。

 

比如说计分制签证,甚至是新的EU Settlement下的“尚未定居”身份,对于具有永居导向的路径,基本都有一定的”离境天数限制“——从前面举例的两类来说,也就是“任何12个月内,不应离境英国超过180天”的要求。

 

那若是配偶签证呢(Spouse Visa)?

 

许多人应该知道,配偶签证(Spouse Visa)指的是,当事人通过持有英籍或者英国永居身份的配偶/伴侣,通过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取得的一种合法居留身份(当然了,申请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符合相关的申请要求)。

 

这类身份具有永居导向,同样可以”满5年“转永居;不过,和我们熟知的计分制签证不同的是,移民法对于配偶签证,并没有具体的”离境天数“限制。

 

如果仔细看《Appendix FM》,基本找不到任何一条,清楚表明了持有配偶签证的人,不能够离境英国的具体天数。

 

 

→ 然而,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毫无限制“

 

首先,当事人在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如果是在英国境内申请的话,首签会获得30个月效期的签证;如果是在英国境外申请的话,则基本是33个月效期的签证(平均来说,这基本也就是”两年半“效期的签证)。

 

在”首签“效期快要结束之前,当事人可以再向移民局申请续签;想要成功获得续签的话,当事人自然需要满足相关的申请要求——而这其中,《Appendix FM》的E-ECP.2.10和E-LTRP.1.10就明确指出,申请人和赞助人(也就是申请人和持有英籍或英国永居的另一半)是需要有”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Intending to live together permanently in the UK)。

 

而且,在未来”满5年转永居“的时候,根据E-LTRP.1.10,当事人在申请永居时,移民局会再次去看,当事人(和其”赞助人“)是否有满足”有长期定居英国意向“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进行配偶签转永居申请时,移民局看”定居英国意向“会从两个角度,一个是当事人(和赞助人)”未来“是否仍有意长期定居英国;另一个则是,当事人在持有配偶签证的期间,是否也呈现出”符合“长期定居英国意向的状态,让移民局能够合理相信,当事人和赞助人(从以前到现在)确实是有意向要一起”长期定居英国“的。

 

同时,移民局的相关政策也表明:如果配偶签证持有人,或者其赞助人(持英籍或英永居的另一半),或者甚至两个人一起,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待在英国以外的话(Majority of the period),移民局是有权合理怀疑,当事人是否真的具备”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除非,赞助人的工作是属于外派的外交官等特殊性质。

 

换句话说,虽然移民法没有明确规定,持有配偶签证的人,一年中(每12个月里)不应该离境英国多少天;但根据丽莎的经验,我们的建议是,申请人每年离境英国的时间,尽量不要超过一半,也就是尽量不要超过180天的时间。

 

 

→ 申请时,相关”证据“也是很重要的?

 

为了便于在未来申请(续签和永居)的时候,确认自己的离境天数是否太多,而可能”有危险“,丽莎也建议,申请人可以记录下自己过去以来的”离境“(Absences),包括自己离境的理由,具体的天数等等。

 

最好的话,申请人可以蒐集并保存”离境“的相关证据,以便未来有需要的时候,可以证明自己离境的”正当性“。

 

比如说,申请人过去是因为新冠因素,回国访亲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因为交通限制的缘故,无法回到英国来。

 

那么,申请人应该将这些相关的证据备好,以便未来申请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移民局证明并说明,自己仍然具备充足”长期定居英国意向“,之所以离境英国太久,完全是因为新冠的不得已因素等等。

 

准备好这些相关证据,尤其对于”离境超过一半时间“的申请人非常重要;因为申请人在未来申请的时候是应该提出合理的解释,去证明自己”长期定居英国“的意向。

 

而且,申请人未来申请的时候,如果希望委托律师的话,这些证据也可以帮助您的律师,更好地为您去向移民局解释,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助于您的申请。

 

 

丽莎结语:虽然说,在配偶签证的”离境“方面,当事人的离境天数和情况,是无法一概而论的。

 

比如说,并不是说当事人一年中离境天数有否超过一半时间,就一定导致未来申请能够成功或者失败。

 

但是,申请人应该把握一个原则,就是自己的”离境“会不会使得移民局怀疑,并且动摇到”自己想在英国长期定居的意向“?

 

比如说出(英)国旅行,当事人就是觉得其他国家(比如南法)的阳光好,天气没有英国冷,所以想要在那里待很长时间,一年里一待就是8个月、10个月,那么就算当事人之后在申请中,放了一堆享受夕阳、海滩、美酒的图片,说那仅仅是去旅行,恐怕也很难说服移民局,当事人是真的想要在英国长期定居的。

 

再比如,同样去出国旅游,但当事人是选择每年的暑假、复活节假期、圣诞假期等,去英国以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旅游,和家人一起享受节日度假;那么,尽管可能当事人和另一半的工作比较弹性因素,每次假期可能都能玩得久一点(比如说,每次都能去玩个几周,甚至一个半月);和上面的例子相较之下,这个案例在移民局眼中,自然会是比较合理,比较可能认为当事人(和赞助人)仍然是把英国当成长期定居的”家“,而不是偶尔才回来一下的。

 

所以说,不同的申请案例,还是需要依照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当然,可以的话,还是应该尽量把握每年离境不要超过一半的时间,对于申请人会更保险一些。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通过对于配偶签证离境要求方面,提供过去比较少提到的详细介绍。

 

因为莎粉接过不少有关于这个主题的相关咨询,发现不少人还是会有不是很了解的地方。也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解答到您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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