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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在买房“印花税”的问题上,我们最近和莎粉们聊过有关共同买房、交换房产等衍生的印花税话题。

 

一位莎粉在读了丽莎写的几篇相关文章后,提出了另一个值得讨论的有趣疑问:

 

这位莎粉本身没有买过、拥有过任何房产,属于First-time buyer(首次购房者);不过,他的老婆名下有套房,目前俩人一起住在老婆名下的这套房里。

 

莎粉问说,如果他只用自己的名字去申请买房贷款,买下一套新房产;新房不论是贷款还是产权都和老婆没有挂勾,完全只在莎粉名下的话,这样莎粉买房的时候,可以适用First-time buyer Relief(首购者的印花税优惠)吗?

 

莎粉补充,他们目前的计划是,用老公的名字买新房,然后会把原来老婆名下这套房给卖掉,夫妻俩一起搬进新房子里;总而言之,最后夫妻俩还是只会有一套房产(买新卖旧的“换房”概念)。

 

如果有读过丽莎前面几篇“莎粉来信”的房产提问文章,应该就知道,假设今天是属于“共同购房”,那么不论一起买房的人是夫妻、情侣、亲戚/家人,还是朋友,只要其中一方已经有过房產、不再是“首次购房者”,那么一起买下新房的时候(即便该方把原有的房产卖了),也无法享有“首购者的印花税优惠”了。

 

这是因为,根据现有政策,印花税的“First-time buyer Relief”只有在所有的共同买房者(Joint Owners)都是“人生中’首次‘买房”的情况下,才能够享有这样的优惠。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看到前面莎粉提出的问题:

 

莎粉已经表示,虽然他们夫妻俩住在一起,未来也打算一起搬到新房里,但新房只会买在莎粉一个人名下。那么,事实上,莎粉是有机会可以适用“首购者优惠”的。

 

什么情况能够适用?

 

首先,夫妻的其中一方(在这里也就是莎粉),必须是从来没有买过且拥有过房产的“首购者”;其次,另一方(也就是莎粉老婆)的名下,也不能持有房产。

 

换句话说,如果买房的时候,是买在夫妻中那位“首购者”单独的名下,且当下另一方的名下没有任何房产的话(即便过去曾经有买过房);那么,做为“首购者”的这方买下新房时(如上述莎粉的情况),是可以适用“首购者优惠”的。

 

目前,First time buyer Relief(首购者优惠)指的是,房价(含)300,000镑或以下的部份,是不需要缴交印花税(SDLT)的;而房价自300,001至500,000镑的部分,则是缴交5%的印花税。

 

这代表,想要享有“首购者优惠”,做为First time buyer的人,所购买的房产价格只能小于或等于500,000英镑;如果房价超过500,000镑的话,就是按照一般(和其他“买过房”的人一样)的印花税率。该“税率”目前根据当事人购买的房价和交易完成的日期,可以对照以下:

 

  1. 房产交易在2021年9月30日当天或之前完成:

 

  1. 房产交易在今年10月1日起才完成:

 

继续回到莎粉的问题。

 

根据莎粉的描述,他的太太目前名下是有一套房的。

 

也就是说,夫妻当中如果其中一方在买(新)房当下,已经有一套(或以上)房产的话,那么,即便另一方(如上述莎粉)是“首购者”,也无法享有“首购者优惠”;甚至,取而代之的,在一方已经名下有房的情况下,另一方买房的时候,还会适用“更高税率”(Higher Rates),就算是(新)房产只单独买在(First time buyer)那方的名下。

 

这是因为,印花税政策在这个时候,并不是把夫妻双方当成单独的个体来看,而是“一个整体”;所以在其中一方已经有房的情况下,另一方如果买房,就会被视为是“二套房”,因此反而需要支付“更高税率”,也就是额外3%的印花税。

 

从“技术上”的角度来说,即便第二套房(或者说另一套房)是单独买在一方的名下,但做为合法夫妻,最终会被认为是“这对夫妻”名下“总共”持有了至少两套的房产,所以触发了更高税率(Higher Rates)的适用规则。

 

 

→ 可莎粉是打算“以房换房”?

 

就是说,在买(新)房的当下,即便莎粉因为太太名下已经有一套房,而需要缴交“更高税率”印花税;但是呢,只要他们在买了新房后的“3年内”(36个月内),把太太名下那套房给卖出的话,他们就能申请“要回”原先“多付”的额外印花税(Claim Back/Apply for a Refund)。

 

 

→ 那所以,像莎粉这样的情况,如何确保能获得“首购者优惠”?

 

以莎粉夫妻目前的情况,其实也不是完全无计可施。

 

如果说,他俩希望避免“更高税率”,并且甚至希望通过莎粉的First time buyer身份,获得First time buyer Relief的话,莎粉必须确保:在单独以莎粉名字买房并申请贷款前,必须先将太太名下的房产给卖出。

 

这样一来,莎粉买房的时候,才能符合他的配偶(也就是太太)的名下已经没有任何房产,因而在夫妻名下都没有房产的时候,单独以莎粉名字买房(属于First time buyer那方),才可能“触发”First time buyer Relief(首购者优惠)。

 

丽莎结语:当然了,以上的说明都只是针对莎粉案例中可能适用的印花税情况做出的一些分析。

 

实际上当事人希望做出什么安排或者决定,还是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去做选择或协调的,并不是说适用或者不适用First time buyer Relief,对于当事人就一定是最好的。这可能还需要综合当事人其他方面的考量,才能够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决定。

 

丽莎也建议,其他莎粉在做出买房安排前,可以先向专业的买房律师、税务师进行咨询,了解清楚不同情况可能牵涉到的问题后,再根据自己的需求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决定。

 

丽莎的专业房产和税务团队,就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下,所推出的一条龙服务,旨在尽可能回答并解决客户在不同情况和选择下,可能衍生的各种疑问,并协助您做出符合您最大利益的安排。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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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越来越贵,以合作方式买房的案例常常见。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想要共同买房,买家可采用一般共有制(Tenancy in Common)或者联合共有制(Joint Tenancy)的方法来持有产权。既然是共同持有,任何一方想要出售房产的全部份额,必须要征求另一方同意才行,转让书上也需要有双方的签名。

 

这时,问题就来了:当一方经济遇到问题,急着想要出售房产来释放资金,可共同持有人不同意,那该怎么办阿?

 

本期《丽莎说案》要大家讲讲英国高等法院新鲜出炉的案子《Victus Estates (2) Ltd and others v Munroe; Benjamin v Victus Estates (1) Ltd and another [2021] EWHC 2411 (Ch)》,主人公就是遇到以上麻烦。您猜他怎么做?

 

他在没有得到房产共同持有人的同意下,联合买方一同冒充共同持有人的签名,成功向两家银行获得资金。那么,该房产是否成功转售,房产其他受益人的权益该怎么办?

 

 

  • 事情怎么发生的?

 

1997年9月,当事人Charles和Munroe女士在伦敦布谷鸟大道购买一套房产。皇家土地注册处的信息表上显示,该房产的产权属联合共有制,俩人作为共同租户的身份一同持有该财产。2000年3月,Charles又和另一名女士Benjamin在瑞达花园投资另外一套房产,双方以信托形式持有该房产的平等股份(50/50)。

 

多年来,Charles先生的生意一直在亏损,欠了很多债。没办法,2011年8月2日,他向法院申请破产。不过,Charles显然是不甘心的。在随后的一年里,他不断想办法找资金来偿还债务,以取消他的破产申请。

 

2012年8月到2013年5月期间,Charles认识一名叫阿格拉瓦的男子。据说,这名男子很有钱,手里持有两家房产公司——在这里,我们称之为V1和V2公司。

 

通过一番交谈后,俩人商量一个“取消破产”的计划。

 

Charles想出售布谷鸟大道以及瑞达花园这两套房产的所有股权给阿格拉瓦,这样,他就可以用这笔购房资金来还债以及解决现有房产欠下的债务,最终取消破产判决。

 

这位男子对该计划似乎很满意,他通过V1和V2公司向Shawbrook和OneSavings银行申请到房屋抵押借款,并从Charles原来的抵押贷款公司那里赎回房产。同时,双方也分别签署了两套房产的转售协议。

 

最终,Charles拿到资金偿还债务,并成功取消破产申请。可是,新的问题发生了。

 

 

  • 房子被卖了,持有人却不知道

 

前面说到了,Charles是与他人合作购买的两套房子。也就是说,假如Charles先生需要出售房产的所有股权,必须经过共同持有人的同意才行(即便在一般共有制下,他也需要取得对方同意,除非他只出售自己拥有的那一份股权)。

 

当时,Charles先生和两家公司确实签署TR1表格(这是一份法律文件,当房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必须签署),内容显示:

 

  • 与布谷鸟大道房产的销售合同显示:2013年5月17日, Munroe和Charles以350,000英镑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V2公司。

 

  • 与瑞达花园房产的销售合同显示:Benjamin和Charles于2013年5月17日以435,000英镑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V1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TR1表格上确实都有共同持有人Munroe 和Benjamin女士的亲手签名。按理来说,俩人肯定是同意把自己的份额一同转让了。

 

然而,事情并不是这样

 

法院没有交代细节两位女士为什么找到银行。总之,当她们知道房产被重新抵押后,感到很诧异。俩人一致称,她们并没有同意出售房产,也没有在上面签名,更没有授权他人在转让书上签名。显然,签名是被他人伪造的。

 

最后,双方为房产权益的问题闹到法院。

 

 

法院怎么判?

 

从法院提供的资料看,本判决涉及两起独立的上诉,不过,提出的问题基本相同。两位女士认为合同无效,房产的权益没有转移,银行没有资格拿回房产。而银行则认为他们有资格拿到权益。

 

在一审中,地方法院利用《Penn V Bristol and West Building Society 》的案件作为参考。

 

法院认为,和该案件一样,一项财产由A和B平等拥有,而B在财产转让上假冒A的签名,最主要的是,房产的受让人C(买方,V1和V2公司)也知道了该伪造行为。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的转让属于虚假的,合同并不生效。V1和V2公司没有获得房产的任何权益,银行也没有拥有V1/V2的抵押权利。

 

银行方当然是不服了。在出售房产的时候,两家银行已向买方释放押金了。也就是说,他们已拿到房产权了。按一审的结果来看,他们相当白出钱了,这肯定是不公平的。

 

两家银行对一审结论提出上诉,并得到高等法院的允许。

 

经过长时间的审判,高级法院认为,在2013年5月的两笔交易中,V1和V2公司确实是知道两位女士并不同意分别出售房产的,而两家公司采取的方式是假装不知道,并且与Charles一同伪造两人的签名。双方之间的这种安排属于一种“抵押贷款欺诈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房产共同持有人和银行方都属于受害者,银行方的利益也受到损害了。那么,该案子的审理就不能简单参照《Penn V Bristol and West Building Society》的法律原理。

 

在《Penn》案中,丈夫冒充妻子的签名把房子转让给W先生,W先生用这个文件作为欺骗金融机构的一种手段。但是,该案件的关键点是,这样的行为没有对任何目的带来影响。第一,威尔逊先生没有获得该房产的任何权益。第二,他也没有任何东西向银行抵押。他们做的目的只是欺骗银行来掩饰其他的问题。也就是说,所谓的转让将是一种假象,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而本案完全不同,双方的欺诈行为已经对各方都产生影响了。当事人伪造签名后,V2和V1公司已在土地局注册,并登记为两套房产的业主了。同样,根据这样的证据,两家银行Shawbrook和OneSavings也批准对各自房产的抵押,释放相应的资金了。因此,Penn案的法律主张在这一案件中并不适用。

 

此外,法院还拿了其他案件作为参考。法官认为,一审的结果显然有利于欺诈者而持续损害受害方的。因此,最后的结果是,该转让不是虚假的,仍然生效。只不过,Charles与V1/V2公司的交易只涉及他在房产中的份额。对房产其他共同者而言,法院认为,因为他们都没有签署TR1,所以不能受其约束;这单纯属于Charles先生和V1和V2公司之间的交易。

 

因此,Munroe女士和Benjamin女士有权对各自房产的注册产权进行更正,以消除V2和V1作为注册所有人的情况,并消除以Shawbrook和OneSavings为受益人的有关抵押。

 

 

丽莎评论:假冒签字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本案展示了在卖方和买方都参与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处理抵押贷款欺诈的问题。它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也给未来的相关案件提供了一个指导。假冒签字的合同不一定全是无效的,当双方(买方和卖方)都参与欺诈,并对第三方带来实际性的影响,那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第三方是可以获得资产的。当然,资产份额还得按不同的案件来决定。

 

丽莎认为,该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公平的,欺诈的一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实,这样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罕见。特别是俩人或多人一起合作买房,当经济受困的一方想通过出售房产来释放资金,却遭到另一方拒绝的时候,前者有可能会想一些歪门邪道办法来套现。

 

丽莎建议,在您确实遇到经济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可以和房产共同持有者好好商量,看看对方是否也同意出售房产来解决问题;如果对方不同意,双方也可以商讨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比如,列出条件,出售的一方需要如何弥补另外一方。实在不行,那么,您可以尝试只出售个人的股份了。

 

总之,业主们切忌使用欺诈性的手段,抵押贷款欺诈属于触犯法律,您需要对一切损失负上责任,并且最终只会让您的处境变得更差。

 

本期《丽莎说案》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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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的文章中,丽莎分享了有关于最新移民法修订《HC 617》中,有关EU Settlement Schem在“新冠优惠”中的离境天数,和未来“满5年轉永居”的计算方式。

 

今天,我们继续聊聊有关其他签证路径的相关变化。

 

 

→ 有关“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方面?

 

根据移民局疫情期间的“新冠特殊政策”,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1年6月30日之间,在英国境内申请“技术工作签证”(Skilled Worker,前身是T2普通工作签证)的申请人,是被允许在“等待期间”(也就是申请成功递交后,等待移民局出结果的期间,就提早开始为“新”雇主工作)。

 

原本,根据移民法的(正常)要求,当事人是唯有在成功获签后,才能开始为雇主工作的。

 

不过,由于上述针对新冠疫情期间的特殊性政策,内政部为此修改英国移民法,允许在“政策适用期间”符合上述情况的(也就是允许在等待签证结果期间,就提早开始为(新)雇主工作的申请人),在未来计算“满5年”转永居的时候,也可以把“等待期间”的时间,算入“5年居留”的时间当中,有助于当事人的永居申请。

 

→ 那有没有类似于EU Pre-settled持有人的“特殊离境政策”?

 

比较可惜的是,在《HC 617》中,并没有提及有关Skilled Worker/Tier 2 General,甚至是其他计分制签证类别,也能适用类似于EU Settlement Scheme的“特殊离境政策”。

 

原因其实并不难理解,毕竟,移民局的态度对于EU Settlement Scheme基本是更加宽容的,这类途径当初被推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特定欧盟人群(和其非欧盟家属)的合法身份,而非设置一些难以达成的条件或关卡来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这种“最大宽容度”导向的政策基础,很难同样适用于其他移民路径。

 

话再说回来,这代表,对于Skilled Worker/Tier 2 General持有人来说,未来想要申请“满5年转永居”时,仍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满足有关“离境天数”的要求-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这5年当中的“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英国超过180天(Spent no more than 180 days outside the UK in any 12 months)。

 

 

→ 可新冠疫情属特殊情况,难道不能通融或酌情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关离境天数限制的“硬性”规定(“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超过180天的要求)没有改变,但是,这并不代表当事人对于因新冠造成的“缺席”(Absence),就真的无计可施了。

 

因为,根据目前的移民法,原本就允许“特殊的例外情况”存在-就是说,对于符合特殊情况的“缺席”,可不被计入“离境天数”当中。

 

一般来说,所谓“特殊的例外情况”,需要符合以下两大因素:

 

  1. 因为经济或人道主义危机所造成的“缺席”:如果申请人是因为要协助国家性或国际性的经济或人道主义危机,比如说过去曾发生过的埃博拉危机(Ebola crisis),因此必须在英国境外待超过移民法所允许的时间;那么,申请人因为这些事件所待在英国境外的时间,将会被“自动免除”于计算在这“180天”的限制中(也就是“不被計入”离境天数当中)。

 

  1. 因为严重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缺席”:这种情况可以是说,申请人患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是申请人的家人患了重大疾病,导致申请人在国内或其他国家待了较长的时间,以至于超过了移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说,因为战争、天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申请人回不来英国,而导致离境太久。

 

(当然,所谓的严重或不可抗拒的情况,并不是只能限于上面所提到的,也可能是其他的因素所导致。)

 

比如说,像是由于新冠疫情这样的大流行病,造成的“旅行中断”(无法回到英国),自然也可以视为一种“严重或不可抗拒”的合理理由。

 

这表示,当事人如果是因为新冠疫情因素,造成被迫待在英国境外,无法及时回到英国,这些“离境天数”一般是可以视为例外豁免,而不被计入180天当中的。

 

但当然,当事人届时申请永居时,是应该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提出详细解释,并且附上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的。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一般符合“严重或不可抗拒”因素,可以提供的证据有(但不限于):

 

诊断证明;

 

出生或死亡证明;

 

原本的旅行计划/安排被迫中断的相关证明。

 

以“新冠因素”来说,申请人自然需要提供“受其影响”的相关证据,例如航班一再被取消、机票只能一再改签的文件等相关证明。

 

 

→ 如何计算离境“不超过180天”?

 

这里强调的是“任何”12个月内。

 

也就是说,申请人在该5年中,不管从什么时间点算起(不管从“哪天”算起),只要回顾过去12个月内(包括往前或往后数),都不可以有离境超过180天的纪录。

 

举个简单的例子:

 

申请人要在2021年10月12日申请永居,届时移民官员就会往回看,申请人在过去5年内,任何一段12个月的时间里,是否有离境超过180天的纪录。

 

移民官可能会从2021年10月12日开始回推12个月,也可以从10月11日,10月10日,10月9日…等等。

 

只要从这5年内的任何一天算起的“12个月的时间内”,基本都是不能离开英国超过180天的(除非是符合上述“特殊例外情况”的“缺席”)。

 

 

→ 怎样算是“一天”?

 

意思是说,根据移民法,如果申请人“缺席”(离境的时间),在“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下,就不能被算作是一天。

 

唯有申请人离境的“当天”(或者说“一天”)满足了24小时(也就是实际和真正意义上的“一天”),才能被算作180天当中的“其中一天”。

 

比如说,有些人是在该“12个月”中的第181天入境英国的;这种情况下,由于该第181天并不满足24小时,因此不能被算作是(离境)一天(申请人依旧满足“没有离境英国超过180天”的规定)。

 

换句话说,只要申请人的“一天”当中,有任何一段时间是在英国境内,即便只是一个小时(剩馀23小时都在英国境外),该天也不能视为“缺席”,不能被计入180天(离境天数)当中。

 

通过今天的文章,丽莎主要针对新移民变化中,不少莎粉关注的工签和新冠离境问题,做一个统整和介绍。

 

事实上,今天的主题是根据周一头条发布后,收到的莎粉提问,而给出的延伸说明。

 

因此丽莎也建议,莎粉们如果对于新移民变化方面,在读过文章内容后,还有什么延伸疑问的话,尽量在文章下方留言告诉我们。

 

我们尽量会在收到莎粉们的提问后,把握在之后的文章中,根据大家普遍会需要知道的内容,做出更详细的分析和介绍。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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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粉们大家好,本期《丽莎房产快讯》要带大家了解的信息有:

  • 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与房地产开发公司Countryside签订地租限定,取消地租翻倍的租赁条款
  • 英国沿海地区最贵的房产曝光,房价比英国平均房价高5倍
  • 随着房价创下历史新高,首次购房者的年龄层也在上升:今后,35岁人士才有能力买到人生第一套房
  • 英国租赁短缺的热点地区报告:怀特岛、德文郡和康沃尔郡,在这里有房屋的业主可投放租赁市场了…
  • 公共政策研究所呼吁取消议会税,支持“比例房产税”

 

 

房产开发商Countryside取消地租翻倍条款  

 

去年9月,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向4家房地产开发商发起执法行动,调查和处罚这四家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署的不公平合约。此前,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已获得Persimmon公司和Aviva公司的承诺,将取消他们与房主签订的不平等合约,并从租赁合同中删除不平等条款。

 

上周,该调查行动再一次取得新的进展。

 

英国最大房地产开发商之一Countryside 已向竞争和市场管理局作出正式承诺,将从租赁合同中删除地租价格翻倍的条款。

 

据了解,该开发商之前与业主签署的房产合约里包括地租翻倍的恶劣条款。签署该合约的业主,他们的地租费将会每10到15年翻倍上涨,算起来,每人需要交的费用太高了,大家都被捆绑在合约里,非常难出售或抵押他们的房产。

 

之前,竞争和市场管理局警告过该公司,要求该公司对该条款进行调整。最初,该公司也已经答应了。只不过,他们采取的措施是用另外一项条约取代——将该地租翻倍条款改成“地租将与零售价格指数同步增长”。

 

随后,竞争和市场管理局还是认为新条款不公平,认为Countryside应该把该条款完全删除,而不是用另外一项方法来取代,设法增加地租。

 

此次,Countryside的承诺算是完全取消地租翻倍的条款了。也就是说,与Countryside公司签署不平等条约的业主们不需要再担心了,您的地租将会保持在最初的数额,也就是房产首次出售时的价格,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另外,该公司还向竞争与管理局确认,他们已经停止销售带有翻倍地租条款的租赁物业,未来也不会出售带有不平等条约的租赁物业。

 

 

海岸线最昂贵房产揭露,最贵全在西萨塞克斯

 

疫情期间,人人都想逃离市区,不是跑到乡村就是去到海边。有数据显示,最近几个月,靠近大海的房产大受欢迎。地产代理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专门做了一份研究调查,数据揭露英国每个海岸线附近的三个昂贵购房地点。据了解,这一份数据是该公司利用五年的数据算的,涵盖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海岸线。

 

从数据可以看出,在过去五年中,西萨塞克斯(West Sussex)的沿海地区有着英国最昂贵的房产。

 

在排行榜中,排行第一的是西塞克斯郡(West Sussex)的西伊琴诺(West Itchenor),该海岸地区的平均房价为£1,353,615,这可比英国房屋的平均价值要贵5.5倍以上。第二个最昂贵的海边地区是西萨塞克斯郡的金斯敦(kingston),那里的平均房价达到了7位数,为£1,169,465。

 

前10个最昂贵的沿海地区还包括诺福克郡(Norfolk)的Burnham Overy,当地平均房价为£835,748,康沃尔郡(Cornwall)的Mawgan-in-Pydar,房价为£726,883,以及德文郡(Devon)的Salcombe,其平均价值为£726,379。

 

第一太平戴维斯的房产专家Frances Clacy评价:”在过去的18个月里,最受欢迎和需求量最大的房产全都集中在英国的海岸线上。现在,想在这些靠近海岸买房的人,需要支付比预期超额的金额。”

 

该公司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位于海岸线100米以内的二手房比位于内陆1公里以内的二手房平均高出23.1%价格。直接看到水平的一线位置房子价格上涨得更多了。

 

如果您家刚好就位于海岸线,有时间就可查查现在的价格了,查完后没准狂偷笑啦!

 

 

 

35岁才能实现人生第一套房?

 

上周,一家保险公司网站Comparethemarket.com公布了一份好玩的数据,预测英国房地产未来二十年的变化。据了解,这一份数据是该公司通过国家统计局在1992年至2020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的。数据显示,英国房价将会在未来二十年内持续增长,首次购房者的年龄也不断增加。

 

我们先来看看该网站对房地产价格的预测。

 

该网站称,到2031年,大伦敦地区的房价预计将增加三分之一(33%),而英国其他地区的房价增长率可能会略低一些,增加在30%左右。

 

再往后十年看,英国房地产市场将在2040年之前持续看到房价递增的趋势。按照这样的走向,到2040年了,买家为他们的第一套房子支付的费用将比现在多58%;而在伦敦,他们将要多支付63%。

 

数据如下:

大伦敦                                                英国

2021    £465,549                               2021             £248,496

2022    £480,951                               2022            £256,018

2023     £496,353                              2023             £263,540

2024     £511,755                              2024             £271,062

2025      £527,157                             2025             £278,584

2026      £542,559                             2026              £286,107

2027       £557,961                            2027              £293,629

2028      £573,363                             2028              £301,151

2029     £588,765                              2029              £308,673

2030    £604,167                               2030               £316,195

2031     £619,568                               2031                £323,718

 

此外,根据这样房价预测,comparethemarket.com还分析英国首次购房者的年龄。

 

从目前的数据看,2021年,伦敦首次购房者的平均年龄为35岁,但在2031年,购房者要到37岁才能买得起房了。从整个英格兰来看,其他地区的平均年龄将增加1.6年,跃升至近35岁。

 

Comparethemarket房屋保险负责人评价说:”尽管房价达到了历史新高,而且未来十年首次购房者的平均年龄也将增加。但有趣的是,他们购买习惯仍然保持着相似。大部分人都需要和别人合作(如情侣)才可买得了房,此外,还有大部分必须从父母或祖父母那里借一笔资金。 “

 

看完数据,很是感叹啊,房还是越早买越好啊!!要不然就真的是越老越买不起了。

 

 

租房短缺城市有哪些?

 

最近,英国真的是什么都缺——脱欧了,超市里缺物资;印花税假期来了,抢着抢着,房产市场缺新房;现在,疫情好像恢复得差不多了,就轮到租赁市场缺出租房了。

 

上周,Rightmove根据该网站40多万条租房信息以及两年前同期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发现,英国各地的租房极度短缺啊。不过,Rightmove的研究没有分析哪种类型的房屋受到冲击最大,而是只关注地点。总之,与2019年夏天相比,目前租房库存减少最多的地区是在海滨地区以及度假胜地。

 

此次,登上租房短缺排行榜的地区有:怀特岛(Isle of Wight)、西德文郡(West Devon)、北德文郡(North Devon)、康沃尔郡(Cornwall)、托利奇(Torridge)、尼亚斯港(Neath Port Talbot)、北泰恩赛德(North Tyneside)、诺森伯兰(Northumberland)、布莱克浦(Blackpool)、南泰恩赛德(South Tyneside)。

 

其中,怀特岛、北德文郡、西德文郡和康沃尔郡处于领先位置,这些地方的出租房源分别下降82%、76%、73%。

 

更夸张的是,在这些地区的一些城镇和村庄,仅有一套房产可供出租。例如,在西德文郡集镇塔维斯托克,Rightmove网站上列出的唯一出租房产是一套地下室单间公寓,月租金460英镑。在其他地区,房源在网上发布广告后的一天内,就出现看房已被预订一空的情况。

 

 

Rightmove的Tim Bannister评价:“英国各地典型旅游目的地的房东一直在追逐今年夏天度假短期租赁需求的增长,这导致可供长期租户使用的库存暂时下降了。然而,好消息是,随着暑假的结束,更多的房东将注意力转向长期租户。”

 

在这些度假胜地有房产的房东们,可以考虑投放到长租市场了,没准,您可以谈到好的租金以及不断的客源。

 

 

公共政策研究所呼吁的“比例房产税”,可行吗?

 

不久前,英国公共政策研究所Think Tank IPPR对媒体发声,督促政府要把议会税和印花税取消,以比例房产税(proportional property tax)取而代之。

 

该部门认为,议会税和印花税是过时,并且是不公平的,它们都是根据很久以前的政策核算的。根据他们提议的新制度,比例房产税将被设定为0.5%的统一税率,旨在提高与市政厅税和印花税总和相同的税额。

 

比例房产税将更准确地反映英格兰各地房价的变化,对拥有最贵、最多房产财富的人按比例征收最高的税。如果政府可以采取该政策,那么,它将减少大多数家庭的税单,从减税中获益的贫困家庭可以有条件拥有更多的额外收入支配。此外,现有的住房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从而减少该国高需求地区的房屋空置或使用不足。

 

他们还认为,比例房产税还将鼓励全国范围内房产价值的重新平衡,从长远来看,与其他地区相比,昂贵地区的价格可能会下降。

 

不过,该政策迎来了一片质疑的声音。

 

一些房地产公司的专业人员称,根据Think Tank提议的新制度,住在价值100万英镑的房子里的人将支付5000英镑,这大大超过他们的市政税账单。也就是说,该政策可以被视为所谓的 “豪宅税”,对居住在南方较富裕地区的人打击最严重。

 

一家抵押贷款公司Hudson Rose的总经理Graham Taylor告诉媒体:

 

“市政厅税的问题确实需要解决,因为它目前的形式让人感到非常不合时宜。但是,比例房产税就像一个钝器,只是简单改变不平等的感受罢了,它只是针对有较大住房的人。而且,比例房产税可能只是对南方的一种征税。“

 

按照比例房产税的说法,它背后的原理是:那些拥有昂贵房产的人有着更高的收入,因此,它们应该有能力负担更多税费。可是,这并不是合情合理的。

 

布里斯托尔Langley House抵押贷款公司的董事Robert Payne说:”该专家认为,住在房产比较贵区域得人们可能有着更高得收入,但并不代表着他们有着可用得剩余收入。即使他们有较高的收入,他们也往往面临着更大的抵押贷款债务和更高的生活成本,所以把进一步增加的成本扔给那些可能已经在经济上挣扎的人是不合理的。“

 

此外,一些现在在昂贵地区拥有房产的人,并不代表他们有着那样的“高收入“。

 

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的财务顾问斯科特-泰勒-巴尔也补充说:“例如,东南地区的许多居民在80年代通过Right-To-Buy获得房产,现在他们的房产确实是属于黄金地带的,但并不代表他们有高薪人员的收入来支付这种天价水单。他们只是幸运在很早前买到房产。“

 

针对以上争议,该研究组织很固执,他们坚信新的机制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他们还会继续做出相关研究,并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此外,该报告确实正在研究它如何可以减轻对高价值房屋业主带来的直接影响。

 

据媒体报道,政府目前并没有打算引入该税收方法。

 

对于这个“新建议“,莎粉们如何看?

 

好了,本篇《丽莎房产快讯》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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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在近日发布的最新移民法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HC 617)中,宣告了因应疫情而衍生的“新冠优惠政策”即将结束。

 

对于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来说,这代表,新的变化即将在下个月,也就是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新的变化中有一点颇为重要的是,移民局在新冠疫情期间所采取的临时性特殊政策,通过了《HC 617》而首次正式将这些“特殊政策”写入了英国移民法当中。

 

在这之前,这些“特殊政策”都只是出现在移民局先前发布的相关“指导文件”当中而已。(比如说,针对EUSS的《Coronavirus (COVID-19): EU Settlement Scheme – guidance for applicants》。)

 

而现在,这些“新冠特殊政策”,也被正式纳入《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EU》,这自然代表EUSS的相关申请人,未来在申请上更能够“有所依据”。

 

 

→ 写入“移民法”为何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冠特殊政策”将在10月6日后结束;但尤其对于那些尚未持有“定居”身份(Settled Status)的申请人,把相关“优惠政策”纳入英国移民法中,对于这些当事人才是一种保障。

 

比如说,目前一个持有Pre-settled(欧盟“尚未”定居身份)的当事人,曾经在新冠特殊政策的“适用期间”,有过或出现过“超过移民法原来要求的”离境天数(Absence)的话,未来在申请转成Settled Status(也就是相当于英国“永居”身份)的时候,就能根据《移民法》的法规受到保障,在“适用期间”不会被视为违反了移民法的要求,而影响到未来申请“定居身份”。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申请人来说,未来想要申请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时候,也最好可以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清楚自己的情况,并表明自己的“缺席”(也就是“离境天数”)是在移民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引用移民法的哪一条法规。

 

→ 那“适用期间”的离境天数限制,是怎么样的?

 

首先,我们要先说明,在正常情况下,移民法对于Pre-settled持有人,在未来“转永居”方面的“离境天数限制”,基本是和其他具永居导向的计分制签证类别,有著同样的要求-就是“任何”12个月内,不得离境英国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的时间)。

 

不过,在新冠特殊政策的“适用期间”(基本就是2020年初疫情爆发起,直至2021年10月6日),当事人如果因为“新冠因素”而离境英国不超过12个月时间的话,基本都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连续居住”(Continuous Residence),也就是不会因此造成当事人的“连续5年”遭到中断而影响到未来的“定居申请”。

 

而且,只要当事人的“离境”是和新冠相关,即便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即便不是“被迫”离境的(比如认为英国的疫情情况不好,所以暂时不想回到英国),只要当事人离境的时长,不要超过12个月的时间,基本都不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到未来“转永居”(也就是申请欧盟的Settled Status)。

 

 

→ 要是超过了12个月呢?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如果当事人离境超过了一年(12个月)的话,当事人必须是基于“重大理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确诊新冠;

 

因遵守当地政策而进行“隔离”所导致的延迟;

 

为了照顾确诊新冠的家庭成员;

 

因新冠导致的交通因素而无法回到英国;

 

雇主或学校因新冠疫情,要求当事人在英国境外工作或上课。

 

对于因新冠导致的离境情况来说,这要求当事人届时需要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是受阻(Prevented from)或受强烈建议或规定(Advised against),而导致无法/不该及时回到英国。

 

 

→ 新冠以外所导致的离境情况呢?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其实也很常见,但比较少人提出说明。

 

比如说,当事人原本单纯因为新冠因素,造成离境英国已经超过6个月,但尚未超过12个月的时间;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原因,需要继续“离境”英国的话,又是如何计算的?移民法是否可能允许呢?

 

这一点其实有出现本次《最新移民法修订通知》的说明当中。

 

根据最新的变化,如果当事人已经有了因新冠离境不超过12个月(算为“第一次”离境),但仍有其他“重大理由”(这里指“非新冠直接影响”的理由)而需要继续离境的话(也就是仍然无法回到英国的话),最多可以允许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算为“第二次”离境),而不会造成当事人的“连续5年”因此中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次离境”中,最多只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被计入“5年”的连续居留内;意思是说,即便“第二次离境”可以被允许而不会使得当事人的“连续5年”需要重新计算,但当事人之后回到英国,基本需要等待并累积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满5年”而申请定居身份。

 

→ 如果把第一次和第二次离境的“理由”颠倒过来?

 

意思是说,前面举的例子中,当事人的“第一次离境”是因为新冠因素,第二次则是由于其他“重大因素”;那如果,第一次离境是“和新冠无直接关系”呢?

 

这样的话,第一次的“其他重大因素”离境,可被允许6-12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紧接著的“第二次”离境必须是因新冠造成的直接因素,可再允许额外的6-12个月(同样不超过12个月)时间。

 

和前面情况相似,在“第二次离境”中,最多也只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被计入“5年”的连续居留内。

 

 

→ 直接因新冠导致离境一次性超过了12个月?

 

结合前面我们有提到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前12个月内”(也就是不超过12个月)的“因新冠”离境,可以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比如说,单纯觉得情况不好,不想冒风险回来)。

 

但“超过12个月”以后,就不能够是“自己选择”,而必须是因新冠直接影响的“不得已”理由,比如班机停飞等的“被迫”延误(像是航班停飞,不得已一直延后而需要改签)。

 

丽莎也建议,所有这些理由,当事人届时申请的时候,都应该详细附上证据和说明,向移民局解释自己延误/离境的“正当性”。

 

今天的文章丽莎主要针对EU Settlement Scheme和移民局最新修订-针对新冠特殊政策的引用来做说明。这对于未来想要通过EUSS路径来拿到英国永居的申请人,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当然了,有关新的变化方面,还有其他路径和细节可以继续聊的,丽莎争取在之后的文章继续和大家研究这方面的话题。

 

希望对于莎粉们在未来的申请和永居准备上,都能够有所帮助。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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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好,想离婚,这本是正常的结果,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好聚好散嘛。可现实生活中,好聚好散似乎有点难,总是闹得不可开交。

 

在很多离婚案中,双方对离婚无争议,闹得最不愉快的无非两件事:抚养权以及财产分配问题。

 

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处理的案子《JM v kk》就有点特别,该案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问题就不能以传统的平分方式处理。据说,该案件的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关系最终恶化,只能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而这一笔诉讼费相当高,超越整个家庭的财产净值。

 

英国法院究竟怎么判呢?

 

 

  • 恩爱夫妻终离婚,未成年孩子怎么办?

 

2005年,当事人H先生是英国公民,妻子W女士是印度的,俩人在英国相识相恋,在英国和印度各自举办婚礼,结婚没多久,女儿就出生了。随后,他们一家三口分别在英国、印度、中东以及各个国家生活。H先生工作能力很强,不管在哪个国家都很顺利被大公司聘用,担任人力资源顾问,算是一份高薪活。妻子当了几年的家庭主妇后,也成功找到一份社会组织的工作,年薪虽不高,但也还算稳定。总之,一家人过着比较舒服的生活。

 

可遗憾的是,这一场婚姻旅程只维持14年。2019年,夫妻关系破裂,俩人决定先分居。

 

在分居阶段, H先生偷偷把孩子带回英国了,这让W女士非常生气并坚定离婚的想法。2019年12月23日,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由于双方离婚的时候,女儿还属未成年,就抚养权问题而言,法院做出如下安排:今后,女儿主要和W女士在印度生活,并在印度接受教育。此外,女儿每年会有两个月的时间与父亲在英国生活。女儿的生活费将由双方负责,比如说,女儿在印度的期间,生活费由母亲负责,女儿在英国的期间,生活费由父亲负责。

 

对于这样的安排,双方同意了;可针对财务分割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诉讼战开启。

 

 

  • 双方财产到底怎么分?

 

从法院资料来看,H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英格兰肯特郡,在过去的十几年来,都用来作为租赁房。2020年的3月份空置后,它才变成H先生的自住房了。据计算,这套房产的价值为215,000英镑。在扣除大约80,000英镑的抵押贷款和销售费用后,有大约130,000英镑的资产。

 

此外,H先生和W女士在印度有两处房产,这两套房产是以联名方式持有的。法院按照当地的估价以及汇率算,减去抵押贷款以及七七八八的费用后,大约有23,500英镑的剩余财产。

 

也就是说,双方从这些房产中可变现的资产总额为154,000英镑。

 

女方称自己处境非常惨,自2019年12月婚姻解除以来,她没有任何收入,她聘请的律师费以及来回的交通费,让她欠下非常多的钱。她要求用婚姻中可变现的总资产清偿她的债务,剩下的应该平均分配。此外,由于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也没有赚钱的能力,她要求H先生应该每年给予女儿6,000英镑的抚养费。

 

男方不同意。

 

从H先生的处境看,他也非常挣扎。据说,双方因种族以及宗教背景不同,离婚诉讼波折重重。在没有走上英国法律之前,双方起了多次争执,让H先生心力交瘁,根本无心工作。W女士还采取印度当地的离婚措施导致他失去的工作。

 

经过大约35次的工作申请后,H终于找到一份就业指导员的工作,可是,他的收入比过去10年任何时候都低,一年只有18,000英镑。此外,他在英国也只有一处房子,假如要变现分一半,他就只能露宿街头了。他希望可以一次性支付女方40,000英镑的清偿金,以彻底分手。

 

俩人无法达成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 法院怎么判?

 

通常来说,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中,都会50/50分。但是,在一些特殊案子中,法律需要把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其他现实情况作为判断和考虑的依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拥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了,如果家庭中有任何未满18岁的孩子,那么,在财产分配方面,必须要以孩子的利益作为考虑。

 

因此,在此次案件中,双方的所有财产分割问题必须以N女儿的利益出发。法院认为,双方必须要保证N女儿的居住环境,必须要保证孩子在各国生活时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法院的处理方法是,H先生保留肯特郡的房产,并一次性给予W女士48,000英镑的款项。关于印度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转给W女士,接下来的贷款费用由W女士承担。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法官认为,W女士提出的抚养费远高出H先生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如果他给予这笔抚养费,H女士就没办法有能力偿还他所需要的借款以及其他生活费了,这样的出境也影响孩子的利益,因为父亲没有能力照顾她了。所以,法官认为,H先生只需要支付每年1350英镑的费用。

 

 

  • 丽莎评价:分割财产需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长环境

 

本案的财产分割争议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婚姻住房以及离婚抚养费。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肯定的是,离婚案中涉及未成年孩子的,不管是房产还是其他的财产分割问题,一切都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不仅要考虑当下的利益,还有未来持续性的利益。

 

我们先来看看婚姻住房: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各方无法就谁应占用家庭财产达成一致,法院默认的立场是将房产出售,偿还各方的债务,然后平分。然而,只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法院就会把孩子的住宿需求放在最主要的位置。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需要保障父亲在英国有自己的住房才行,这样,孩子到英国的时候就有地方居住。

 

可能很多莎粉就有疑问了,那么,父母变卖资产后,租房不可以吗?不就是保证孩子的住所了吗?

 

这就跟“持续性的利益”有关了。

 

在这一场诉讼案中,W女士也提议让H先生去租房。但从法官的角度来看,W女士提出的租房建议不合理。第一,租房的居住环境无法给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第二,租金比抵押贷款还要高,如果是父亲无法负担得起的话,完全影响其经济压力。未来,孩子就得在一个很穷迫的环境下成长,这是不应该的。

 

那么,离婚抚养费问题,根据英国《1973年离婚诉讼法》,如果离婚夫妻一方离婚后不能正常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法院确实可判决由后者向前者支付离婚抚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因案而异。在这一场诉讼案中,H先生确实比W女士有赚钱的能力,可不代表W女士可以随心开价。从本案看,法官依旧是把孩子的利益放在最先考虑,法院需要参考得是,孩子的父亲H先生在给予抚养费后,是否还能够正常生活?

 

简单的理解,英国法律的基础是,父母任何一方对孩子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即便孩子父母的关系破裂了,双方仍然有继续照顾和供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并保障孩子能在较好的环境下成长。也就是说,财产分配后,如果夫妻一方需要露宿街头,沦落到到处借钱才能负担抚养费以及照顾孩子,那是不应该的。

 

最后,丽莎还想说的是,在英国,夫妻双方离婚时,在没有达成协议时,可请求法院来判决,这是比较妥当的处理方法。可是,双方的财产几乎都被浪费在了诉讼费上,得不偿失。此次案件的当事人在官司费上花费15万多英镑, 比他们的资产变现后的钱还多。

 

我们建议,如有可能,夫妻在离婚前应该好好沟通,尽可能达成明确共识,避免发生这么多纠纷——在财产分配的考虑上,不妨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以保障孩子在好的条件下生活成长。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如在离婚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上有问题的,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律师会为大家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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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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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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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一位莎粉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

 

莎粉和她老公一起住在曼城,他俩在伦敦,有一套公寓正在出租。

 

最近呢,莎粉的两个孩子,从家里其他长辈那里,继承到一些财产,孩子们觉得可以用这些钱做点投资。

 

莎粉想问,如果他们夫妻俩把伦敦那套出租的房产,低于市场价转卖给孩子,是否可行?

 

莎粉说,因为孩子们手上的钱,付不了该套房子目前的市场价格,只够支付公寓5年前的价格,也就是当初莎粉夫妻买下这套房产的(原始)价格,这比目前的市价,大概少了25%。

 

莎粉也补充,夫妻俩并不考虑直接把房产送给孩子,但若是如上叙述,把房产以较低价卖给孩子们,会有什么问题吗?

 

 

对于这位莎粉的提问,首先,我们需要先知道-孩子们是否都已经年满18岁。

 

如果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年,莎粉才能把房产卖给孩子。

 

否则孩子尚未成年的话,莎粉暂时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孩子在年满18岁以前,英国法律是不允许未成年孩子持有土地或房产的。

 

那假设,孩子们都已经成年了,对于莎粉能不能以“折扣价”把伦敦那套投资房产卖给孩子,也是有税务上考量的。

 

对于莎粉夫妻(做为卖方)来说,即便获得更少的钱,也就是以较低价把房子卖给孩子,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意思是,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莎粉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从这个角度来说,莎粉把房产卖给孩子,不只卖得的钱更少(低于市场价),需要因此支付的税金,反而没有因此减少,还是维持原本(以市场价卖出)的CGT金额。

 

 

→ 从孩子买房的角度来看,也有其他衍生税务问题

 

如同莎粉所说,想要以低于市价25%卖给孩子,那么,在该房产的目前“市价”和莎粉给出的“折扣价”之间的差额,需要被视为莎粉夫妇赠送给孩子俩的“礼物”。

 

既然是礼物(Gift)、是一种赠予,就可能牵涉到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当然了,如果在莎粉夫妇“赠送”该礼物给孩子后的7年内,莎粉夫妇都健在的话,那么这段“价差”就不会衍生出遗产税的问题。

 

 

→ 还有印花税的问题?

 

莎粉并没有向我们透露有关孩子的详细情况。但假如,孩子都是从来没有买过房子、名下也尚未有任何房產的First-time buyer(首购者)的话,那还真的需要考虑清楚,是否要现在买下莎粉的房子。

 

毕竟,孩子们买了之后,如果不是自己住,而是继续维持出租给其他人的话,那么孩子买房的时候,不仅无法享有首购者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甚至在以后,即便孩子要买自住房,也无法再被视为First-time buyer,就这样白白浪费掉了一生中唯一一次享有“首购者优惠”的机会。

 

再假设,孩子们都已经不是First-time buyer,名下已经至少有一套房了。

 

那么,孩子们买下莎粉投资的伦敦公寓后,也会被视为是“二套房”(如果孩子没有要把原来名下的房卖掉,并搬进伦敦公寓而把“它”当做自住房),因此需要支付“更高印花税”(Higher rates)。

 

再进一步说,如果孩子们最终依旧决定买下莎粉这套伦敦投资公寓;那么在未来,如果打算“转手”这项投资的时候,也同样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GT)。

 

当然,前提是这套伦敦公寓单纯属于他俩的“投资”,他们买了之后没有搬进去住、没有把这套公寓当做是自己的“主要住房”(Main Home)。

 

*丽莎也建议:

 

由于莎粉的描述,是两个孩子打算一起“共同”投资持有这套房产,就是共同持有一套房产。

 

即便是亲兄弟姊妹,未来也难保会没有“意见不合”的时候。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先订定一份“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在契约上明确规范双方的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公约。

 

而在”产权模式“上,如果希望双方各自享有更高的自由度,也可以选择以“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制)来共同持有一套房。

 

这样的话,其中一方如果未来想要转让或出售自己持有的房产份额,并不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就能自由地转让/转卖自己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全部份额。

 

当然,以上只是针对莎粉的特定情况所提供的延伸参考和说明。

 

实际想要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决定权还是在莎粉自己身上。莎粉可以根据自己的考量,去做出最符合自己和家人需求的决定。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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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套“梦想房产”应该属于每个人的人生成就之一了,当然,每个人对于梦想房产的标准和定义不同,有人喜欢现代化的公寓,也有人喜欢特色的古老住宅,也有人喜欢另类布局的。总之,每个人心目中都有一个家的模样。

 

根据不同买家的喜好,房地产网站Rightmove总结一份报告,揭露英国买家的梦想房产必备元素以及功能。

 

英国人的梦想房产是什么样的呢?是否和您有着一样的购房喜好?

 

 

英国人的梦想房产需要有什么?

 

Rightmove调查了该网站2023名买家发现,英国买家的梦想房产必须具备以下特色:

 

喜好一:房屋类型——独栋别墅

 

疫情对英国住房市场带来巨大改变,其中最大的变化则是:空间比地理位置更重要了。一年来,想要购买独栋别墅(a detached house)的人数越来越多,8月持续猛增。数据显示,配备有私人花园的独栋别墅成为英国买家最喜爱的房产,排在了榜首的位置。

 

相对联排别墅,人们更希望可以住在独立屋里,毕竟它拥有着更多的地皮,还能离邻居远一点了。这不,对独栋别墅的喜好也体现在房价的增长上,今年,独栋别墅平均价位首次超50万英镑。

 

英国买家最喜爱的房产类型第二位则是:平房(a cottage),他们喜欢在平房里享受舒适的田园生活。

 

喜好二:房间布局——附加房间的重要性

 

在这一份数据中,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希望在家里拥有额外房间的需求更大了。大多数英国买家喜欢房产里至少能拥有两个起居室(Living room),一个专门供给客人使用,可以举办团聚、派对等等;另外一个供给家庭日常使用。

 

还有一些家庭喜欢房产里能够有一个车库以及杂物室。

 

不同的年龄群体的想法也不太一样,随着居家办公的人越来越多,18岁到34岁阶段的买家都喜欢房产里多出一个办公室。此外,最年轻的买家群体(18-24岁)喜欢房子里可以有一个餐厅,用来招呼朋友;25岁到44岁的买家群体希望房产有第三个卫生间;65岁以上的年龄组则希望能有一个温室。

 

总的来说,以下就是对额外空间需求的排行版

 

额外的房间排行表

1 车库

2 杂物室

3 家庭办公室

4 餐厅

5 步入式衣柜

6 音乐厅

7 游泳池

8 健身房/温泉

9 游戏室

10 图书馆

 

喜好三:房屋位置——沿海!

 

尽管有数据显示,城市生活正在回归了,可是,房屋选址的数据说明了,英国买家们还是不喜欢在城市里蜗居啊。

 

Rightmove的数据称,绝大部分买家都喜欢住在沿海村庄,首次购房者是唯一愿意住在城市里的群体。

 

喜好四:家附近得有Tesco

 

英国买家喜欢自己的家能靠近超市——也跟他们热衷在家烹饪有关。

 

当被问及最希望附近有哪家超市时,答案竟不是Waitrose——这可是连续多年获得榜首位置的,被评价为最高级超市啊。

 

今年,Tesco 连锁超市成功以1%的优势击败Waitrose。

 

从下表可以看出,英国不同地区的人们对超市有着不同的喜好,南部地区则倾向于Waitrose,北部地区似乎更爱Sainsbury,而Tesco则横跨多区域。

 

附近最受欢迎的超市

地区                           附近最受欢迎的超市

东米德兰的                  Waitrose

英格兰东部                     Tesco

伦敦                                Waitrose

东北部                            Tesco

西北                                Tesco

苏格兰                           Aldi

东南部                          Waitrose

西南                              Waitrose

威尔士                          Tesco

西米德兰群岛              Aldi

约克郡和亨伯郡       Sainsbury’s

全国                               Tesco

 

喜好五:“随时喝杯酒很重要!“

 

说到房产附近的场所,无酒不欢的英国买家首选酒吧,门口有一家当地酒吧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是商店、咖啡馆以及当地的市场。不过,这一点在伦敦稍稍有点点区别,伦敦的买家首选当地Market,估计是伦敦酒吧太多了,在不在家门口好像也还不远。。。

 

附近的设施排行:

1 酒吧

2 商店

3 咖啡馆

4 当地市场

5 面包店

6 餐馆

7 食品杂货店

8 屠夫

9 外卖店

10 健身房

 

 

那么,以上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呢?

 

对于卖家来说,如果您的房产刚好具备这些功能,恭喜您,您是不会愁买家了——至少不会愁英国客户;对于投资者来说,以上因素可作为您的购房参考标准,可有助于您今后吸引到一个好买家,卖个好价格。

 

您的理想房产是怎么样的呢?

 

不管是用来自住还是投资,寻找一个很满意,而且还可以持续对它满意的房产相当重要。除了以上这些元素——房子地址、空间大小、空间布局、附近的娱乐设施要考虑外,以下这些因素也不能忽视:

 

  1. 房子功能的实用性

 

每个人对梦想房产的标准不一样,有些人可能希望房子里有游泳池,有些人喜欢有奢侈的装潢,有些人比较接地气,想买一个靠近菜市场的。丽莎认为,不管您的标准如何,请调整好心态,还是多多考虑这些功能的实用性。

 

打个比方,如果您的梦想清单里必须要包括游泳池,但是,您购买后却发现,一年之中只有一个星期使用它。同一笔钱,您还不如考虑买一个有着多个房间的房产。

 

此外,您可能还需要和家人好好讨论,按重要性给这些功能进行排序。您不可能找到一个完全符合所有标准的,但最起码可以按照这个清单来选择最重要的。

 

  1. 房产年龄

 

购买老房子和全新的房子各有其优点和缺点,您需要好好做一些研究,最重要的是,它也跟其他因素有关系。比如,您梦想的房产是否有一个开放式厨房、或者说有一个触摸式开锁设备;又或者说需要一个像温泉一样的主浴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年轻的房产可能会适合您的居住标准。

 

  1. 房屋设备的年龄和状况

 

除非您买的是新建楼盘,否则都会有一些潜在的维修项目清单。随着时间的推移,您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金钱来维护房子里的家电设备,而家电的更换通常是昂贵的。因此,花点时间了解房子电器以及其他设施的年龄和状况,可以帮助您确定这些维护成本。

 

  1. 房间的数量

 

想一想居住空间,您有足够的卧室吗,还是需要多个家庭成员共用?除了考虑目前的生活状况外,您还应该考虑未来的计划。如果您可能很快就会家庭添置新的成员,并不打算让他们同住的话,那么,买一个多一些空间的。

 

  1. 关注厨房和浴室

 

在过去的文章当中,我们多次提到,厨房和浴室是房产增值最大的武器,同时,它们也是生活中最常用的空间,影响着您生活的幸福感。因此,您在考虑梦想房产的时候,应该好好想想您会如何利用这些区域,从而选择一个最理想的。

 

  1. 未来的潜力

 

当然,每一位业主的梦想房产和预算有着很大的关系。某天,您可能碰到一套完美房产,它具备清单里的所有标准,可却大大超出您的预算,您也是没办法的。那么,在找不到十全十美的房子时,您可以做出适当的妥协,从中找到可以改变的潜力。比如说,它可能有着您不满意的厨房,但卧室数量和浴室刚刚好,您就可以看看它是否有改造的潜力。如果它有着花园,却没有地方放车,您看看前花园是否可以有改造成车库的空间。

 

好了,本期分享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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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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