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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根据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新判决,给出了我们上面子标题这个大家看了可能似懂非懂的结论。

 

这个案件的名称为C1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242 (Admin),案件的当事人化名C1。

 

C1曾在2017年7月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后来,他在2018年11月搭了飞机去了伊朗。

 

6天后,也就是同月,英国移民局决定取消(Cancel)他的永居身份,不让他再回到英国。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C1还有另一个案件等待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决,原因据知和“国安”问题有关。)

 

到了2020年4月,C1再度回到英国;他是从乌克兰,经法国加莱港,然后横跨了英法海峡(英吉利海峡),最终入境英国的。

 

(注:从法国加莱港(Calais)横渡英吉利海峡踏上英国港口、入境英国,是很常见到的非法移民偷渡路径。)

 

回到案件,C1踏上英国土地后,随即被移民局认定是“非法移民”(因为他原有的永居身份已经被取消,不再持有合法身份),C1因此被“拘留”直到现在。

 

有趣的是,移民局当初“取消”C1的永居身份时,是依照《2000年移民(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法令》的第13条之7(Article 13(7) of Immigration (Leave to Enter and Remain) Order 2000),赋予移民局和移民官员取消境外当事人“有限期”签证的权力。

 

于是,C1的代表律师就向法庭提出,移民局当初的“取消”是无效的,因为C1当初持有的是“永久效期”的签证(也就是英国永居),而不是“有限期”签证;所以移民局是无法以上述Article 13(7)取消C1的永居身份。

 

这也就代表,既然C1的永居没有被成功取消,他就还持有该身份,因此他是不应该被视为非法移民而被拘留起来的。

 

 

→ 法官又是怎么说的?

 

在C1的代表律师针对上述移民局的“技术性错误”提出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后,负责审核这起案件的高等法院法官,同意了C1律师的论述。

 

法官Jay先生表示,虽然Article 13的实质性条款(Substantive provisions)是适用英国永居身份的,并且若是有效的“有限期”签证,可以依照Article 13被“取消”,而永居身份却不能的话,似乎是有所反常的-但是单以Article 13(7)来看,确实不赋予“取消”(Cancel)永居身份的权力。

 

Jay法官还进一步说,事实上他甚至认为,Article 13也没有赋予移民局,得以取消“有限期”签证的权力。

 

法官补充,如果要让Article 13具备这类权力的话,当初(立法的时候)是需要在《1971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71)的Section 3B(1)纳进去相关权力,才能够有效的。

 

不过,由于这个案件并没有牵涉到那么远-单靠Article 13(7)的解释,就能够确认移民局当初并没有“取消”C1的永居身份权力了。

 

于是,C1最终赢得了司法审核,法官判定移民局当初对于C1的“取消”是无效的;C1因此并不是“非法移民”,移民局没有“拘留”C1的权力。

 

 

→ 所以,这个判决认定移民局无权取消一个人的永居身份?

 

谨慎一点说,应该是指“撤销”(Revoked)。并且必须说的是,移民局仍然有权力“撤销”一个人的永居身份的。

 

也就是说,在C1的案件中,法官虽然判定移民局不能以《2000年移民(入境签证及居留签证)法令》的Article 13(7)去“取消”(Cancel)一个人的永居身份;但是,移民局当初如果依靠的是《2002年国籍,移民和难民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的Section 76,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因为该Section 76,就确实地赋予了移民局“撤销”(Revoked)当事人“永居”身份的权力。

 

→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还要特别谈论这个案件?

 

其实,这个判决的存在,不是为了告诉大家,移民局已经或者从来没有撤销一个人永居身份的权力。这毕竟也是不现实的。

 

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正确并仔细的认识移民法规有多么重要。并且,除了细致了解之外,当事人也需要有理有据地提出“正确”的论点或者说挑战,才可能将原本看似无望的案件,照进一线生机或甚至带来大翻转。

 

从上面C1的例子来看,如果C1的律师没有发现移民局当初的“技术性失误”的话,也无法导致“无效取消”的结果。

 

对于C1而言,由于当初他的永居身份是被“无效”取消,使得后来原本因为该“取消”而造成的一连串连锁反应,也全部跟着归零。这表示,C1甚至可能因此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

 

其实不只针对申请人,对于不少法律从业者来说,这样的案件也提供了我们提醒和另外的思路-面对移民局的决定,申请人除了可以被动地“见招拆招”之外,还应该提早一步去看,移民局过去的做法是否都是正确无误的,移民局原来的决定又是否真的合法有效。

 

当然,对于大部份申请人来说,要能够如此细致地了解移民法规并且从中揪出错误、找不同,确实是比较困难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面对移民申请或其他移民情况,您应该委托值得信任的专业移民法律团队。

 

因为一个知法懂法,并且细心负责的专业律师团队,将能够尽最大可能,为您的案件争取最大利益。

 

面对您的案件,如果您有任何疑问,甚至棘手的问题-丽莎都建议您,及早咨询并委托专业移民律师。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移民或其他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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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周的房东实用手册里,我们给大家介绍了英国房东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项,我们围绕了一些最基础的问题给大家解释:英国的租赁合同有哪些?租金保护计划是什么?房东在管理房产时主要职责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一定要查租客的身份等等问题。

 

其实,在英国的私人租赁行业里,有着不同的BTL租赁形式,每一种形式对房东的要求也不同。今天的文章里,我们主要给大家讲讲其中一种比较受欢迎的租赁形式:HMO。

 

那么,根据这个租赁形式,我们会围绕着以下几个问题来探讨:

 

  1. 什么是HMO?
  2. HMO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
  3. 哪些HMO租赁房需要申请房东执照?
  4. HMO的房东的法律职责是哪些?

 

 

  • 什么是HMO呢?

 

HMO,即群居出租物业(有时也被称 为 “合租” 物业),是house in multiple occupation的简称。在英国这个住房比较紧张的国家,尤其是在伦敦这些大城市,很多房屋都是按照单个房间出租的。通常来说,只要您把公寓或房子提供给了三个不是同一个家庭的租客居住,并且他们共同使用卫生间,厨房等共同设施,这类形式被称之为HMO多人分租房。

 

在这里,家庭的定义指的是:一个人或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那么,一个 “家庭 “包括以下人员:

  • 已婚或同居–包括有同性关系的人。
  • 亲戚或半亲属
  • 继父母、继子女

 

那么,什么样的房屋不属于HMO呢?

  • 一个公寓或房子里仅有不超过两人居住
  • 租客有另外的主要居住地(注:全日制学生在学期里的主要居住地按出租屋为准)
  • 公司的员工宿舍
  • 工营机构直接管理
  • 学校直接管理
  • 多单元公寓物业超过三分之二的单元归同一房产主人
  • 有执照的旅馆

 

 

  • HMO租赁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是什么?

 

在英国的私人租赁市场,Buy-To-Let房产投资者们通常分为两种形式来出租:单一出租形式(Single Let)和多人出租形式(HMO)。对于一些正打算进军英国租赁行业的投资者来说,可能都会比较纠结,不知道该选哪个投资策略比较好?丽莎无法帮您做决定,不过,我们会在这个章节里主要给您分析分析HMO租赁的优势和劣势。

 

我们来看看单一出租的租赁形式,一般来说,只要您有一套房子或公寓,您把它出租给了一个家庭,或者租客不超过2个人,我们都可以把它称之为“单一租赁”。

 

显而易见,在同类房型的环境下,如果房东把房子以HMO的形式出租给多人,那么,现金流和投资回报率就会比较高。在这里,我们来算一笔账。

 

打个比方,丽莎有一个4间卧室和2间接待室的半独立屋。如果丽莎采纳了单一的租赁形式,把它出租给了一个家庭(丈夫,妻子和2个孩子),丽莎的租金收入如下:

每月租金收入=1500英镑

年租金收入=18,000英镑

 

如果丽莎用它分别出租给了5个单身专业人员:

每个租户的月租金收入=500英镑

每月租金收入=2500英镑(500 X 5)

年租金收入=30,000英镑

 

此外,如果家庭的水电费是由房东来支付的,按以上例子来说,丽莎可能还会有额外的一些利润可入。打个比方,丽莎把租金以包Bills的形式来算进租金里,每人要额外交100英镑左右的账单费,那么,如果您整个房子的账单费只要低于总数,多出来的费用就是额外利润了。(当然,如果您的租客不太节约,您的水电费经常超支,那可能也会有亏损)。

 

另外,以HMO形式出租的话,租金收入也相对稳定一些,因此所有租户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离开。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租户离开了,哪怕没有及时找到新的租客填补进来,物业也只有一个房间会空置一小段时间。相反,如果您是单一出租给了一个家庭,一般情况下,家庭都会同时离开,那么,您空置期间所造成的损失会比较大一些。

 

最重要的是,HMO租赁形式可吸引的租客群体比较广泛,从学生到工作白领,即便互不认识,您都可以把他们集合在一起。

 

但是,HMO租赁形式也有它的弊端。

 

第一,房东需要操心的事太多了。与单一租赁形式不同,您分租给不同的租客,您就要和不同的租客打交道以及负责管理不同的租客。因此,如果您是房产投资市场的新手;或者您属于比较怕麻烦的人;又或者您工作非常忙,那么,可能单一租赁形式会比较适合您。毋庸置疑,单一租赁形式涉及的事情比较少,您只要签好合同基本不用操心太多琐碎的问题了。一般情况下,您也只需要和这个家庭的代表进行沟通。

 

第二,HMO的运营成本比较高。您把物业出租给了不同的单身人,他们只是短期居住在这个物业里,不一定会帮助您维护好公寓的公共区域。另外,这些人互不认识,谁也不愿意清理别人搞乱的公共空间。因此,房东一般需要请专门的清洁工来保持物业干净。最重要的,有数据显示,多人租赁房对物业的损耗总是比较大。

 

第三,HMO经常会出现租户之间的家庭冲突。毫无疑问,您和家人或者相识的朋友都会偶尔有争吵,更何况是和一群陌生人一起生活呢。大家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也不同,如果不能互相理解和包容,争论自然就多了。吵着吵着,如果再碰上打架以及伤人事件,您的麻烦事就多了。

 

总的来说,如果您是小户型房型,投资利润相差不大,那么,也许选择单一租赁形式会比较好。如果您属于五到六居室的大房产,想通过多人形式来收获更可观的投资回报,那么,我们建议您可以根据HMO的利与弊来看看自己是否有能力去运营和管理一套多人居住的租赁房。

 

 

  • 什么是HMO执照?

 

好了,假如您决定要开展HMO的租赁生意,那么,成为一名HMO房东之前,您必须要看看是否需要申请HMO执照。

 

为了更好的管理租赁市场,政府对这类多人居住的房屋实行了强制性的管理办法,根据《英国住房法》规定,如果房东要以该方式出租房屋的话,必须要申请相关的执照:HMO Licensing。

 

最初,HMO执照只是针对一些大房型的HMO出租房,比如:业主的房子必须要有三层楼,房屋里有5个或5个以上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居住。但是,从2018年开始,规则变了!政府取消了三层楼的限制,并把HMO房型的范围扩大了。总的来说,如果您的房产是在英格兰或者威尔士,并且准备用来出租,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房东都需要注册和申请HMO执照:

 

  • 物业是租给5个或更多的租客
  • 部分或全部租户需共用厕所、浴室或者厨房设施
  • 至少有1名房客缴纳租金
  • 这些租客至少来自两个或以上不同的家庭

 

一般来说,HMO执照的有效期最长5年,您必须在执照过期前再次更新。另外,如果房东有多处房产是以HMO形式出租的,那么,该房东必须要为每一处房产申请该执照。据了解,HMO执照通常是由房屋控制人申请,所以,申请人可以是收房租的房东,也可以是房主雇佣的房屋经理。也就是说,房东可以直接通过当地政府进行申请,或者委托房产中介。

 

当然,并不是您一申请就能百分之百通过,获得HMO执照。虽然每个政府的要求不一样的,但是,所有的房东都被要求最起码要符合和遵守一定的共同规则,以保证执照申请的顺利批准:

 

  • 房屋的大小和内部设施必须适合租客的人数(不可存在超负荷居住的情况)
  • 房东或中介必须是“清白的”,比如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或任何违反房东法的规定
  • 每年给房屋委员会提供有效的煤气安全证书
  • 安装并维护火灾报警器
  • 当被要求时需提供房屋内所有电器的安全证书

 

如果HMO执照不被批准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当地政府拒绝您的申请,一定是因为您HMO租赁房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们建议,您必须要及时针对问题来进行修改。然后,您可以向住宅物业法庭提出上诉。通常,一旦您HMO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委员会就可以给您颁发HMO执照。

 

申请HMO执照,别忘了申请规划许可!

经常阅读丽莎文章的人,一般都会知道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是指房屋发生结构性变化或者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的许可。没有这类许可,任何房屋结构改变或者用途改变都可能是违法的。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来执法。这包括给当事人下发改进通知,罚款甚至是提出刑事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把房屋当作HMO进行出租,也是对房屋的用途进行了改变,也就是从原先的单一家庭居住,变成了现在的多人多个家庭居住。虽然房屋仍然是被用作民宅,但是严格来说,房屋变得更商业话了。这在很多情况下有可能涉及到申请规划许可的问题。

 

因此,如果您有计划申请HMO执照的时候,一定别忘了问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划部门,您是否也需要从他们的门前过一下,获得他们的点头才可以。否则,如果您只有了HMO就可以出租自己的房屋的话,小心地方的规划部门会进来插一杠子,要求您停止出租,申请他们的许可。

 

 

HMO房东的法律职责

 

房东的法律职责有哪些?丽莎首先要警告您:如果您的HMO是需要HMO房东执照的,那么,请不要试图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出租HMO。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无限的罚款,也有可能会被判刑!

 

此外,如果房东获得了HMO执照后,还必须得遵守以下的法律职责:

 

  • 遵守您房屋的最低面积规定

 

自2018年10月1日起,《HMO房屋最低面积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要求:只要您房间是提供给一名10岁以上人士居住的,它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6.51平方米;只要您房间是提供给两名10岁以上人士居住的房间,其建筑面积不能少于10.22平方米;只要您的房间提供一名10岁以下儿童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4.64平方米;如果房间的建筑面积少于4.64平方米,那么,该房间就不能用作睡房。(以上针对的是HMO租赁房里每一个房间)

 

另外,在这个方面,您还需要确保整个房屋并不属于拥挤状态。关于拥挤房屋的定义和算法,我们在周六的一篇文章里也描述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个勉强居住一人的房间楞被挤进三张床,伦敦一房东被判700万最高罚款》

 

  • 必须确保HMO房的燃气设备处于安全的状态

 

根据1998年的《燃气安全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所有房东都有法定责任,确保租赁房中所有燃气设备、管道工程保持在安全状态。因此,房东每年必须由燃气安全注册工程师对物业的所有燃气设备(如灶具、炉具等)进行检查。在检查后,房东将会收到一份燃气安全证书作为检查证明。

 

根据《多人居住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房东必须要向租客提供当前的燃气安全证书。

 

对于需要HMO牌照的HMO房东则需要在申请执照时提供该证书,同时,每年向地方当局寄送最新的副本。

 

 

  • 确保HMO 消防安全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住宅物业都应遵守建筑法规,确保他们提供的房产是没有火灾风险的。HMO租赁房被认为是有较高的火灾风险的物业,这意味着这类租赁形式会有更高的标准。

 

不过,不同的地方政府会对HMO的消防安全有着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当房东申请HMO执照时,当地政府会办法相关的准则来决定您的消防义务。

 

因此,我们建议,您最好是要联系当地的HMO执法人员,看看您房屋区域的相关要求。通常来说,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 在您房屋内安装防火门
  • 必须提供灭火毯和灭火器
  • 必须在房内安装特定类型的门把手和锁具
  • 安装火灾和一氧化碳报警器

 

  • 您必须要确保您的房产适合人类居住

 

房东必须确保房产从一开始和整个租赁期都 “适合人类居住”,包括卧室和所有公共区域。根据1985年《房东和房客法》的第10条规定,如果您房屋出现了一个或多个以下问题,那么,该房屋被视为不适合人类居住:

 

如:该建筑物状况很不好;房屋内出现严重的潮湿问题;内部没有足够的自然光也没有足够的通风量;没有正常的冷热水供应;房屋内排水和厕所功能不正常;租赁房内没有烹饪食物以及处理废水的设施等等。

 

  • 您必须要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根据1985年《房东和房客法》第11条,房东有责任:

  • 维护房屋住宅的结构和外观 (包括排水沟、水槽和外部管道 ) ;
  • 维护住宅内供水、供气、供电和卫生设施(包括面盆、水槽、浴池和卫生设施,但不包括使用供水、供气或供电的其他固定装置、配件和设备)
  • 维护住宅内空间供暖和热水装置

 

  • 您要对住宅进行定期电气安全检查

 

房东有法律责任确保出租物业以及所提供的任何电气设备在租赁开始前和整个租赁期间都是安全的。根据 《2020年私人出租行业电气安全标准(英格兰)条例》,英格兰的房东有法律义务确保房屋达到国家电气安全标准。为了遵守规定,HMO业主必须依法确保其出租物业的固定气设施是安全的(如插头插座、灯具、保险丝盒等)。该法律要求:房东至少每5年要请合格的电工来进行检查和测试。

 

同时,业主必须有一份 “电气装置状况报告”(EICR),这份报告是确保您房屋电气装置已经得到检查了。在新租户入住前,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报告的副本。

 

好了,今天关于HMO房东的实用贴就写到这里,我们明天见!喜欢我们的文章的别忘了给我们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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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移民局今天的更新,针对目前人在英国境内,并且持有的签证即将或已经于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到期的当事人,如果打算但仍无法离开英国的,可以向移民局申请“特殊保证”(Exceptional Assurance),延后离开英国。

 

获得“特殊保证”的当事人,将能获得额外的时间,安排离境事宜,并且因此在原签证到期后待在英国的时间(须在“特殊保证”期限内),将不会对未来的移民申请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这基本代表,移民局又再次把“特殊保证”,继续延长至今年3月底了。

 

值得指出的是,原本,移民局在1月27日,有宣布延长“特殊保证”政策,但该次延长仅针对家庭类申请人(Apply to enter the UK or remain on the basis of family or private life),就是说除了家庭类申请人之外,其他类别的签证持有人,并没有在该次宣布中,一起被延长特殊保证。

 

而在今天的宣布中,移民局则是没有再次延长有关“家庭类申请人”的特殊保证;不过,由于这类签证持有人,在上次的延长中,已经一口气被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这么说来,这些当事人是无须过度担心的。

 

根据移民局于1月27日的宣布,对于人在英国境内的“家庭类申请人”,如果打算离开英国但因新冠因素仍无法离境,并且原持有签证已经或即将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间到期,是可以去向移民局申请特殊保证(Exceptional Assurance),获得额外时间的。

 

而无论当事人是持有“家庭类签证”,亦或是其他类型签证,想要申请“特殊保证”,都应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cihassuranceteam@homeoffice.gov.uk,提交“特殊保证”请求,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全名

 

出生日期

 

国籍

 

内政部/GWF或者任何其他参考编号

 

签证类型

 

签证有效期

 

请求的理由

 

飞行预定证据或其他表明当事人不能离开的证据

 

在发送电子邮件时,电子邮件的标题应为“Request for an assurance”。

 

对于持有不同类型签证的当事人来说,申请“特殊保证”的方式和流程,倒是都一致的。

 

此外要提醒的是,在申请的电邮中,当事人还应该附上相关证据,说明为什么不能离开英国。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签证到期之前找不到航班而无法离开英国,则需要提交一份确认的机票副本。

 

如果当事人因携带冠状病毒而无法离开英国,则需要提交对冠状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确认。

 

如果当事人之前已经填写了“在线表格”以要求获得特殊保证,正在等待结果,并且当事人的航班即将起飞的话,当事人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详细信息发送给移民局。移民局尽快联系当事人,并告知结果。

 

在移民局考虑当事人申请特殊保证(Exceptional Assurance)的时间内,当事人将不会被视为逾期居留或在以后的任何移民申请中遇到任何负面影响。

 

同时,在当事人的“特殊保证”申请等待期间,当事人原先的签证条件是保持不变的,也就是如果自己的签证可以允许工作的话,当事人可以继续工作。

 

如果当事人申请到了“特殊保证”,它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短期身份保护。

 

如果当事人原先的签证条件允许当事人工作,学习或租用住宿,当事人则可以在“特殊保证”期间内继续这样做。

 

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特殊保证”,但当事人的情况已经改变,或者当事人无法在之前给出的保证日期之前离开英国,则必须使用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当事人需要明确说明,要进行后续申请的理由,并提供新的支持证据。

 

 

→ 如果当事人想继续留在英国?

 

根据移民局的更新指导文件,指出,不论是原来就持有家庭类签证(如配偶签证),或持有其他类型签证的申请人,如果想要申请长期合法签证继续待在英国的话,应该把握在原持有签证到期前,或者现持有的“特殊保证”到期前,尽快递交相关申请。

 

文件表明,这些申请人将可以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新的)签证,包括那些原本移民法不允许直接在境内“转签”的类别。

 

这代表,如果当事人属于原来签证已经到期,但有一直按照移民局规定而申请有效“特殊保证”的,在持有“特殊保证”期间,即便原来的签证已经到期了,也允许当事人可以在英国境内申请转签。

 

但当事人需要注意,必须把握在目前“特殊保证”到期之前,递交相关签证申请。

 

而且在申请的时候,丽莎建议当事人仍然需要附上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如何受到新冠影响,以至于无法回国进行申请。

 

 

→ 持有未婚妻/夫签证?

 

对于持有6个月未婚妻(夫)签证的境内申请人,如果因新冠迟迟无法完成婚礼或公民伴侣仪式的话,在签证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也可以如前面提到的,向移民局申请“特殊保证”,允许当事人可以获得额外的时间。

 

申请的时候,当事人应该要附上相关日期和证据,表明自己的婚礼或公民伴侣仪式被延期到了什么时候,改成什么日期举行。

 

或者,移民局也允许当事人再申请延长/额外6个月效期的未婚妻/夫签证,然后当事人可以安排在额外的6个月时间段中,完成婚礼或公民伴侣仪式。

 

 

→ 英政府更新针对“医疗照护“国际招聘准则

 

根据英国卫生和社会照护部的更新,为了确保英国更加有伦理和道德地招聘国际医疗和照护人才,已经更新了最新一份的“行业准则“(Code of Practice)。

 

这份更新的CoP是对应WHO的国际招聘准则,将会给予英国海外的医疗和照护工作者,更多来到英国工作的机会,并且确保这些国际招聘是公平并安全的。

 

卫生部表示,通过发布这份CoP,将能够帮助英国达成在2024年前,招聘超过50,000位护士来到英国的目标。

 

毕竟,通过“国际招聘“来确保NHS系统获得足够的医护人员,是英国政府的长期计划之一。

 

这些“海外雇员“,其实(一直以来)是协助维持NHS正常运作的不可或缺一环。

 

根据卫生部的数据,NHS的医护人员中,有35%的护士和16%的照护工作者,是来自英国以外的国家;并且,NHS中16%的护士和36%的医生,是从海外受训回到英国的。

 

也因此,新的这份CoP,扮演的其中一个主要角色,是保护这些来自海外的医护人员,从招聘至雇用的相关权益,包括:

 

确保招聘过程是公平且道德的

 

国际医护人员从招聘至雇用,都不可以被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例如中介费用)

 

只有合规的机构能够聘用这些国际人员

 

有关职位的信息必须公正公开

 

国际职员在开始工作前,应该获得充足或适当的入职支持和引导,并且赋予尊重友善的工作环境

 

相关医疗机构面对境外的医疗照护个人求职者,应该给予积极适当的回应

 

雇主需要全程记录相关招聘过程

 

雇主需要确保海外雇员具备一定英语能力,申请并持有有效工作签证,并且进行职前的犯罪纪录等相关调查

 

从卫生部这次的宣布,我们基本可以更加确认一件事,就是英国对于海外的医疗照护人员依旧是非常求才若渴的。尤其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这样的情况可能还将一直延续下去。

 

对于想要来到英国工作的医疗照护类工作者,更友善的政策自然是更有利的。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居住在英国的其他人来说,这样的政策也是确保NHS的运作能够更加顺畅,让民众更为安心。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对于上述移民政策,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还有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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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局最新发布的截至2020年底的季度报告,可以发现由于新冠因素,2020年入境英国的人数,相较于2019年,有了非常显著的73%下降。

 

在2020年,有大约3950万人入境英国(这包括英籍持有人),大大少于了2019年的1亿680万人。

 

同时,在签证核发数上,2020年只有不满百万份的签证被核发,比2019年大降了69%。

 

在这些核发的签证当中,51%是旅游访问签证,23%学生签证(不含短期学生),13%工作类签证,4%家属类签证以及9%的其他类别签证。

 

和2019年相比,截至2020年12月,工作类签证的核发数量,降了35%;学生签证方面则降了18%。(注:这里指的“工作类签证”也包括投资和创业类的商业 型签证。)

 

除此之外,家属类签证在2020年也下降18%(对比2019年),骤减尤其厉害的时候是2020年中靠前的时期,也就是2020年疫情爆发后,英国首次疫情最甚的时期。

 

无独有偶,在难民申请上,2020年也比2019年下降了18%;有关境内的“签证续签”(不包含疫情特殊政策的特别延长签证情况),下降了24%。

 

最后,在英籍申请上少了2%(基本是所有类别中差异最少的了),永居申请降了7%(这里主要指非欧盟的申请);移民执法上则是大减了42%(这个数据主要针对“强制遣返”)。

 

很明显地,因为新冠疫情,移民局的强制执法也有所降低。根据移民局的最新报告,这个数值是自2004年以来的最低。

 

不过,如果随着疫情慢慢恢复,移民执法方面可能也会有所回升-虽然说,目前来看还不会那么快或明显上升,但相信届时把2021年和2020年相比,这个数值应该会有所提高。

 

在欧盟定居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方面,该路径自2019年3月30日开放至今,截至2021年1月31日,已经累计收到5,060,600份申请;其中,有4,678,300份移民局结果已经出炉。

 

这当中,有53%核准了Settled身份,44%的Pre-settled身份;0.8%遭到拒绝,1%无效申请,以及1%撤销申请。

 

根据移民局统计,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主要国籍前5名来自以下(按照名次顺序):

 

波兰(最多)

 

罗马尼亚

 

意大利

 

葡萄牙

 

西班牙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尚未提出申请的人,请把握2021年6月30日(前)的截止节点。

 

 

→ 最新!最高院拒让圣战新娘回英国

 

今天,一则众所瞩目的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判决出炉!

 

最高法院扭转了先前上诉法院的判决,选择站在了内政部这方,拒绝让“圣战新娘”(Shamima Begum)回到英国境内,行使其上诉权利。

 

最高院的判决指出,先前上诉法院给出的判决是有法律错误的,在对于是否应该给予Shamima Begum入境许可(Leave to Enter),好让她能够回到英国境内有效行使有关撤销她英籍身份的上诉权利,这方面只能基于《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的Section 6来提出。

 

简单说,最高院判定,“圣战新娘”的案件只能是基于狭隘的“公法”(Public Law)依据;但由于当初Shamima Begum那方是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来提出挑战,所以不予考虑。

 

最高院也说,先前上诉法院把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摆在国家安全之前,是有谬误的。并且,上诉法院的做法更没有把内政部原来对于Shamima Begum回到英国所可能造成的国家安全危害放在眼里。

 

 

→ 谁是Shamima Begum?

 

被称为”圣战新娘”的Shamima Begum,2015年偷偷离开了东伦敦的家,前往叙利亚后加入恶名昭彰的ISIS恐怖组织。

 

4年过去后,2019年2月,Shamima Begum被发现身在一个叙利亚的难民营当中。

 

当时,已经怀孕第3次(并且前两个孩子皆死于战乱中)的她,表示想要回到英国。

 

她当时的理由是,想回到英国生产和养育孩子(虽然后来这个孩子出生后也因肺炎去世了)。

 

然而,英国政府自然不乐意她这样说走就走,说回就回。更何况她如果回到英国,对于英国大众来说也是存在着安全上的风险。

 

英国民众也是不乏出现担心的声音,认为放任她回英国,根本就是等同于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

 

也因此,当时的内政大臣賈维德(Sajid Javid)随即拿出魄力,对Shamima Begum下发了撤销她英籍身份的通知。

 

收到内政部的通知后,Shamima Begum提出了上诉。

 

她的律师先是指出,如果内政部撤销了她的英籍身份,会使得她变成无国籍人士。

 

不过,当时负责审理的特别移民上诉委员会(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裁决指出,英国内政部对于Shamima Begum的撤销英籍决定,并不会使她变成“无国籍人士”,因为她事实上还拥有孟加拉国籍。

 

这个案件后来又到了上诉法院,Shamima Begum的律师表示,她在英国境外根本无法有效行使她的上诉权利,所以应该允许她回到英国上诉。

 

结果,上诉法院同意了她律师的说法,认为应该允许Shamima Begum回到英国,在境内行使她的上诉权利,这样她才能“公平”且“有效”的行使这项权利。

 

当时,负责审判的法官佛劳(Lord Justice Flaux)表示:“根据这个案件的事实,公平和正义是必须优先于国家安全的疑虑之上的,因此境内上诉是必须被允许的。”

 

上诉法院的判决更指出,如果对于Shamima Begum有国家安全上的疑虑,这些“疑虑”是可以被事先安排并预防的。

 

换言之,上诉法院并不认为,可以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就单纯地拒绝或剥夺一个人去公平行使他或她的权利,即便这个人被政府乃至社会大众,都可能视为一个潜在的威胁。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内政部自然是感到非常失望的,于是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也就是今天刚出炉判决的裁决法院)。

 

对于Shamima Begum来说,现阶段如果她要回到英国,是必须先拿到移民局核发给她的签证,才能够来到英国境内上诉的。

 

然而,如同前面提到的,最高院给出了反转,认为先前上诉法院给出的裁决是有误的。

 

最高院更指出,上诉法院错误地相信,当一个人能否公平有效地行使其上诉权利,和国家安全产生矛盾的时候,个人的权利必须(不论如何)凌驾在国家安全的需求之上,这是不正确的。

 

这么看来,短时间之内,“圣战新娘”恐怕是没有办法回到英国来了。

 

 

→ 所以,圣战新娘就永远不可能踏上英国土地了吗?

 

也不完全是。

 

因为最高法院给出的判决,针对的是她是否有权回到英国境内,针对内政部撤销她的英籍身份一案,(在境内)来行使她的上诉权利。

 

客观来说,如果她不能够在英国境内行使上诉权利的话,她的上诉确实可能因为她在英国境外而增加一些困难,例如沟通的层面等等。

 

不过,这也不等于Shamima Begum有关“撤销英籍”的上诉就一定会失败,毕竟不到最后一刻,没有人真正能够预知答案的。

 

但当然,最高院给出的这个判决,对于她和她的律师团队来说,仍然是一道打击。

 

但丽莎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她是否能够来到英国境内上诉,都无法直接代表她之后上诉成功的几率,就会比较大或比较少;这两者之间是不应该存在绝对的因果关系的。

 

只不过,如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无法在英国境外公平且有效地行使的话,那么当事人能够来到英国上诉,或许或多或少对于当事人的准备能够有些帮助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不知道莎粉们对于最高院给出的最新判决,有什么想法?

 

如果愿意分享的话,欢迎在本篇文章下方留言,告诉我们您对这个案件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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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下周即将公布的英国年度预算案(Budget),除了昨天丽莎报道的有关印花税假期(Stamp Duty holiday)延长的好消息外,《泰晤士报》更揭露,财政大臣苏纳克(Rishi Sunak)已经准备要宣布再延长目前(已经延长过的)新冠“留薪停职”工资补助政策了(Furlough Scheme/Job Retention Scheme)。

 

根据原来苏纳克2020年底的宣布,本来“留薪停职”补助政策已被延长至今年4月30日,但鉴于封城后的情况,预计在今年5至6月份,英国就业市场仍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尤其是旅游及服务业。

 

所以,即便这些非必需商店,最快将能自4月12日起恢复开放,这些受到冲击较甚的行业,可能也无法一下子恢复;为了减少对于相关雇员的冲击,苏纳克预计会利用下周的预算案,宣布再延长这类补助一至两个月的时间,也就是直到5月底或6月底。

 

目前来看,苏纳克宣布延长是非常有可能的。毕竟,英国首相鲍里斯在周一宣布解封计划时已经提到,苏纳克将会通过预算案来继续提供有关新冠方面的支持政策。

 

虽然鲍里斯没有透露更多细节,但可以见得,这基本代表苏纳克将会延长部份新冠补助,或者宣布其他新的配套政策。

 

并且,和留薪停职补助存在着相等地位的“自雇补助”(Self Employment Income Support Scheme),在Furlough Scheme被宣布延长的情况下,也应该会跟着被延长同等的时间。

 

毕竟,政府如果要给补助的话,就必须公平兼顾到雇员(Employees)和自雇(Self Employment)两方面的。

 

目前,留薪停职补助仍然维持由政府支付“留薪停职”雇员的80%工资,每人每月最高2,500镑。

 

以一个“全职”留薪停职的雇员来说(也就是完全暂停工作,没有为雇主工作任何时数),雇主方面只需要承担该员工的NI和养老金费用(当然了,目前的弹性政策也允许,员工回去为雇主工作部份时数的)。

 

如果相关雇员有为雇主工作一定时数的话,那么雇主需要针对员工有工作的时数,支付其全额工资,剩余没有工作的时数,由政府承担其80%的工资。

 

从已知的消息来看,尚无法确认苏纳克下周若是宣布延长,是否仍会比照目前的80%额度。不过,我们预估,如果只是再延长一个月的时间,如至5月底的话,维持同等额度还是很有可能的,毕竟不是延长非常长的时间。

 

但假若,一次性延长比较长的时间,例如3个月的话,那么政策将可能宣布把补助额度“按月递减”。不过按照目前英媒的报道来看,一次延长好几个月的可能性还是比较低的。

 

同理,针对“自雇补助”方面如果宣布比照Furlough Scheme延长,相信给出的补助额度(目前也是80%的月平均利润),也应该是保持一致比例的。

 

只不过,目前的“自雇补助”政策,都是每3个月领,也就是一次性给3个月,最高7,500镑(相当于一个月2,500镑)。

 

所以,如果苏纳克宣布将“自雇补助”和“留薪停职补助”同步延长的话(就是只延长个一至两个月时间),届时在自雇补助(最后一波)的申请上,可能会有小小的技术性变化。

 

不过总体来说,应该也不会比原来要复杂多少。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目前的“第四波“自雇补助(2021年2月初至4月底期间),英国税局尚未公告相关申请细节。

 

税局文件指出,有关“第四波“申请,会在3月3日(下周三)才公布

 

巧的是,该日也是苏纳克宣布“预算案“的日子,这看起来似乎是刻意为之;有一种可能情况是,财政部届时会直接宣布让自雇当事人一起申请“第四波“和“延长期间“(如果确定延长的话)。

 

不过,猜测也总归是猜测,最终的定案仍然是需要以下周的正式公布为准的。

 

莎粉们放心,请准时锁定丽莎,我们会在下周苏纳克公布的第一时间,尽快让大家获知最新消息的。

 

 

→ 资本利得税的变化势在必行?

 

早在2020年7月,财政大臣苏纳克已经委托英国税务简化办公室(Office of Tax Simplification,简称OTS)针对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进行研究调查。

 

并在同年11月,OTS如期给出了一份“修改建议“报告。报告中,OTS指出,财政部应该将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进行调整,使其和所得税率(Income Tax rates)保持一致。

 

OTS还说,目前资本利得税的(年度)免税额太高了,应该大幅降低至2,000至4,000英镑之间;并将原有的4种税率,简化至只有2种。

 

总之,根据OTS报告中洋洋洒洒的11条建议(详细见此),将可能尤其对于房东、投资人和小企业主造成负面影响。

 

这也使得OTS的建议报告发布后,就收到不少反弹声浪。批评声音认为,如果真照这样修改,将会遏止投资和储蓄,这一定程度上对于英国经济,似乎也不是良好的影响,尤其是在新冠疫情之下。

 

目前,资本利得税的“免税额”是12,300镑(信托Trust的话则是6,150镑)。

 

其税率是取决於当事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Income Tax Rate),一般是18%或28%的:

 

  1. 如果当事人每年交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对应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就是18%

 

  1. 如果当事人每年交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40%:那么针对房产增值部分(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要交28%的税

 

因此,光是上面提到的“免税额”和“税率”两项修改,就可能使当事人需要多交不少税;或者说原本不需要被课税的,也因为“免税额”大降而需要交税了。

 

不过,OTS的存在就如同于MAC(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之于英国移民局的存在那样,虽然给出的修改建议具有指向性,却也不表示政府只能全盘接收的。

 

丽莎猜测,在各方反对声音如此强烈的情况下,财政部最后给出的修改政策,可能不会全部照抄OTS的建议。

 

但仍需要提醒莎粉们的是,即便不会完全遵照OTS的建议,在英国政府急于填补财政漏洞的前提下,一些有关CGT(资本利得税)的变化,可能还是难以避免的。

 

对于下周即将到来的宣布,更多的应该不是关注CGT究竟改不改,而是苏纳克打算“怎么改”了。

 

在其他方面,也有消息指出,在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方面,苏纳克可能会宣布“冻涨”。

 

这里说的“冻涨”并不是加不加税,而是苏纳克将会维持目前的“税级”(Tax bands),再一年的时间。

 

不少莎粉应该知道,在过去,每进入一个新的税政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Personal Allowances)以及“税级”,一般会随着通膨调涨。

 

因为随着新的年度的薪资涨幅,自然象征着各个“税级”所涵盖的课税阶层,也应该跟着上调。

 

如果暂时“冻涨”的话,自然代表有些原来可能不需要支付更高税率的人,将恐怕会需要缴交更高税率(Higher rates)。

 

不过,也由于疫情景气的关系,新一年度经济状况可能还需要缓慢恢复,带动的加薪情况可能也会较低或不明显;如果这样的话,会受影响支付更高税率的人,可能也会相对较少一些。

 

总归来说,届时新的政策发布,由于不同人的情况各异,自然受影响(不论正面或负面)的程度亦有不同。

 

英国政府既要带领民众走出疫情、维持经济,又要做到不至于税政不堪负荷,总得两害相较取其轻,无法保证满足所有人的。

 

而丽莎,能够尽可能做到的是为莎粉们提供您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好让您能够提早准备,并且在您需要协助的时候,我们希望能够给予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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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泰晤士报》的最新报道,即将于下周正式公布的英国年度预算案(Budget)内容提早曝光,消息指出,财政大臣苏纳克(Rishi Sunak)将在下周三(3月3日)公布,将目前的印花税假期(Stamp Duty holiday)政策,延长至今年6月底。

 

就是说,目前的政策是(未延长情况下),印花税假期只到3月31日,想要适用这项政策的买家,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完成房产交易。

 

如果苏纳克能够在下周宣布延长的话,买家将有更充裕的时间,可以赶在6月30日前完成交易,享受印花税假期。

 

这也代表,对于本来其他来不及“搭上车”的买家,也有机会赶上最后这班“税惠车”了。

 

 

→ 印花税假期促销售量大涨140%

 

英国智库CPS的最新报告指出,“印花税假期”政策确实对于英国疫情下的房产市场有明确的促进,使得英国房产交易量达到自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最高点。

 

根据该调查报告,印花税假期让87%的“首购族”得以在避免掉“超不受欢迎税种”的情况下,买到自己的家,也就是第一套房。

 

此外,这项政策对于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新建房(New builds)的增长也有所贡献,促进了134%新建房的兴建量增长,更增加了164%的新建房在这第三季度结束前完工。

 

把2020年第三季度的新建房完工量,和2019年同样第三季度相比,可以发现即便在新冠疫情之下,2020年的完工量仍然高于2019年的同期间,CPS认为这是“印花税假期”政策所带来的效益。

 

也因此,CPS总结,如果“印花税假期”政策按原计划在今年3月底截止的话,将导致房产市场和房产兴建方面,出现急速下降,这将会加深住房问题,并阻碍其恢复。

 

CPS最后还说,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并且让更多人能够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子的话,政府应该考虑将目前的“印花税假期”成为永久性政策,订定新的征税门槛,或者干脆废除印花税。

 

想当然了,目前来看,英国政府要能废除印花税,似乎是不太可能的;不过,延长“印花税假期”的呼声确实是越来越高了。

 

不久前丽莎就曾报道过,众英媒指出,因印花税假期推动的买房热,大量的购房交易带给了各地房地产公司很大的压力。

 

由于订单爆满,一些房地产公司不得不开始拒绝接收新的一批冲着印花税假期来的客户。

 

同时,不只是房产中介公司积压了很多工作;随着房产销售量的增加,贷款商、测量师和律师等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有媒体评价:“这些部门正在处理创纪录的交易量。”

 

为此,不论是英国民众,亦或是相关行业人员和房地产协会,许多都积极投入说服政府延长“印花税假期”的请愿当中。不少国会议员也表态支持

 

 

→ 这代表,如果真宣布延长的话,目前至6月30日前的印花税率将是以下:

 

物业的购买价格

 

也就是说,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首套房”(首次买房)或“自住房”的,适用上表“标准税率”:

 

-房价50万镑(包括)以下:印花税率0%

 

-房价500,001至925,000镑之间:印花税率5%

 

-房价925,001至150万镑之间:印花税率10%

 

-超过150万镑的部份:印花税率12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边印花税的算法是,先扣除掉不必课税的部份,再把剩下的份额计算印花税。

 

举例说明:

 

一套房价600,000镑的房子,在这段期间需要支付的印花税是(这里我们以“自住房”来计算):(600,000镑-500,000镑)*5% = 5,000镑

 

就是说,印花税不是直接用房产总价600,000镑去乘以对应的5%税率的,以此类推。

 

针对“二套房”或“买房出租”:适用“更高税率”印花税(Higher rates),也就是在原“标准税率”上,加上额外3%(同样可参考上面已经给过的图表)。

 

同样举个例子:假设当事人在“延长期间”内(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第二套房(原先已有一套自住房,并且没有要更换自住房)。

 

该第二套房的房价假设是500,000镑,那么当事人需要支付3%印花税(也就是额外的3%,属于“更高”印花税率)。

 

这时,当事人要支付的印花税为:500,000镑*3% = 15,000镑

 

再假设:第二套房的房价是600,000镑,那么在这段期间需要支付的印花税则是:500,000镑*3%+100,000镑*8% = 15,000镑+8,000镑 = 23,000镑

 

总结来看,和原来的印花税政策相比,同样房价为500,000镑的情况下,自住房买家可以直接省去15,000镑的印花税;而二套房买家也同样能够省下15,000镑的印花税(30,000镑-15,000镑)。

 

 

→ 那么“印花税假期”后呢?

 

不论苏纳克下周是否宣布延长,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印花税假期”政策结束之后,恢复到了原来的印花税政策的话,那么“标准税率”和“更高税率”将会是以下:

 

不过,对于“首次购房者”(First-time buyer),意指第一次买房子,以前从来没有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买过房子的人,仍然可以享有“首次购房印花税减免”(First time buyer relief)。

 

这代表,如果首购者的房价不超过500,000英镑,将能享受到相关减免,实际内容为下

 

房价等于或小于300,000镑:可以完全“免除”印花税,即无需缴交;

 

房价介于300,001镑至500,000镑(包括50万镑):只需要支付超过30万镑部分的印花税。

 

再举些帮助了解的例子:

 

1) 小莎是位首次购房者,她买了栋价值为29万9千镑的房子:那么小莎不需要支付任何印花税

 

2) 小丽也是位首次购房者,但她买的房子价值40万镑:这表示小丽需要支付超过30万镑的10万镑这部分房价的印花税,也就是:

 

40万镑所对应的印花税率是5%,乘以10万镑(也就是超过30万镑的部份)= 5千镑。

 

3) 首次购房者如果所购买的房产价格高于50万镑呢?那么该位购房者即便是人生中第一次买房,基本也将不能享受到任何的印花税减免,也就是得照着一般的印花税率(标准税率)来缴交。

 

 

→ 别忘了,还有海外买家的额外2%印花税

 

根据英国税局,政府已计划自2021年4月1日起,针对“非英国居民”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购买住宅物业时,引入2%的印花税附加费(也就是多征2%的额外印花税)。

 

这代表,如果原“印花税假期”确定延长至6月底的话,那么针对“非英国居民”的印花税率,在6月30日以前和以后,将会有以下变化:

 

  1. 6月底前(“印花税假期”期间)

 

  1. 6月底后(“印花税假期”结束后)

 

(*注:最终税率仍需以政府正式公告为准)

 

总的来说,如果“印花税假期”能够正式被宣布延长的话,自然是非常好的一个消息。

 

这将使得许多原本来不及赶上这班“税惠”末班车的人,可以赶紧够上。

 

但另一方面来说,对于“首次购房者”,如果仍然来不及搭上这班车,或者说最终政府仍不延长的话,也不必太过慌张,因为原来的税政中,就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些First time buyers。

 

也因此,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在“印花税假期”期间,原来政府针对“首购者”的优惠,是不能够和“印花税假期”优惠叠加使用的,仅以“印花税假期”政策为准。

 

最后,丽莎还要提醒,如果您想要抓住“延长”印花税假期的机会,这次千万要赶紧积极动起来了。毕竟,如果已经赶不上前一班车,千万不要再错过这班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来说是使人振奋的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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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英国境内申请的各类路径,发布一份集合指导文件。根据移民局,这是他们首次发布这样一份针对性的“集锦式”文件。

 

其实,这不是说过去移民局没有公布过不同路径的申请审理时间,只不过以往移民局通常都是不同路径分开的,比如在技术工作签证(Skilled Worker)的相关指导文件当中,可以看到其申请的审理时间,但看不到其他签证类型的。

 

像这样把不同路径之间统整起来,基本还是第一次。

 

而移民局之所以这么做,除了是英国脱欧后开始执行新签证制度之外,另一个主因应该还是因为新冠疫情,避免一再被询问哪类签证需要审理多久等等,干脆发布一个统整的文件,一目了然。

 

 

→ 审理时间的头跟尾?

 

这一点应该大部份莎粉都知道,但这里丽莎还是简单说明一下。

 

所谓的“审理时间”,就是从当事人线上递交并完成申请的该刻起,直到当事人收到移民局的信件或邮件,通知当事人申请结果为止,之间的“时间段”就是移民局的“审理时间”。

 

当然了,当事人要完成“有效申请”,是必须也完成以下其一:

 

预约并前往递交生物信息(如到签证中心,按指纹和拍照)

 

或者,适用移民局生物信息采集App(UK Immigration: ID Check)的申请人,可以直接使用该App完成生物信息的递交和确认

 

 

→ 不同路径的审理时长?

 

  1. 学生签证(包含Student和Child Student):正常审理时间是8周,包含境内续签或转签。当然,申请人可以选择加急服务(加急服务后面的内容会再延伸说明)。

 

  1. 家庭类签证(Family visa):包括配偶、未婚妻/夫、家长或孩童签证,以及相关的特许路径,正常审理时长为8周,续签或转签皆同。

 

  1. 工作类签证:正常审理时间也是8周,续签和转签皆同。这些签证包括以下类别:

 

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

 

Innovator创新签证

 

Intra-company企业内部轮调路径

 

Skilled worker技术工作签证

 

Entrepreneur企业家移民

 

Investor投资移民签证

 

Minister of Religion宗教牧师类工签

 

Sportsperson运动员工签

 

  1. 初创签证(Start-up):正常审理时间为3周,同样包含续签和转签。

 

  1. 家政工作者“续签”(Domestic Workers in a Private Household):8周以内。

 

  1. 首代签证“续签”(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8周以内。

 

  1. 医疗和照护工签(Health and Care Worker):续签或转签,皆为3周以内。

 

  1. 短期工签类(Temporary Worker):境内续签或转签,皆为8周内,包含路径为以下:

 

Creative and Sporting创意或运动员短期工签

 

Government Authorised Exchange政府授权交换路径(如实习签证)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Worker国际协定路径(主要为外交人员或国际组织人员)

 

  1. 慈善工作者“续签”(Charity Worker):8周以内。

 

  1. 宗教工作者“续签”(Religious Worker):8周以内。

 

  1. 旅游访问签证境内“续签”(Standard Visitor):8周以内。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申请人想要“境内续签”需要满足以下(其一):

 

需要在英接受医疗的病人

 

访问学者并且仍符合相关移民局要求

 

从事临床实习或重考PLAB考试的研究员

 

  1. 先祖签证“续签”(Ancestry Visa):8周以内

 

  1. 申请替换BRP:

 

如果是替换“有效期”签证的BRP:8周以内。

 

如果是替换“永居”文件/BRP:6个月以内。

 

  1. 申请英国“永居”(Settlement):6个月以内。

 

 

→ 加急处理?

 

一般来说,“加急处理”可以选择Priority Service(优先处理)或Super Priority Service(超级优先处理)。

 

但是呢,目前由于疫情因素,移民局仍然只接受以下路径选择“加急”:

 

投资移民签证

 

全球人才签证

 

初创签证

 

创新签证

 

技术工作签证

 

医疗和照护技术工作签证

 

公司内部轮调签证

 

宗教牧师类工作签证

 

运动员工作签证

 

学生签证

 

儿童学生签证

 

短期工签类-慈善工作者

 

短期工签-政府授权交换路径

 

短期工签-创意和运动员路径

 

短期工签-国际协定路径

 

短期工签-宗教工作者

 

短期工签-季节性工人

 

以上(符合转永居类别)申请永居,指适用form SET(O)表格的申请

 

符合上述SET(O)表格的申请人陪同家属(如配偶、孩子)申请永居

 

适用申请上面列出签证的陪工或陪读家属,如技术工作者亲属

 

投资移民签证的陪同家属,如配偶或未成年孩子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除了投资移民签证(Investor visa)申请,包括其陪同家属的申请,不能够使用Super Priority,只能使用Priority服务以外,其他剩余类别的所有(列出)申请,都可以自由选择使用Priority或Super Priority服务。

 

 

→ 加急的费用和速度?

 

  1. 如果使用Priority(优先处理)服务:加急费用为500镑,一般处理周期为5个工作日内。

 

  1. 使用Super Priority(超级优先处理)服务:费用800镑,申请人一般可在下一个/隔天工作日,获得结果。

 

不过,该“隔一工作日”指的并不一定是隔天,因为这必须看申请人完成递签,也就是参加UKVCAS预约递交指纹等生物信息的时间,是周间(工作日)还是周末。

 

如果碰到了周末,处理时间就可能是两个工作日。移民局指出,工作日(Working days)就是周一至周五,银行假(Bank holiday)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加急费用”是指签证申请费之外的附加费用,不是包括在(原)申请费当中的,也就是“额外”支出。

 

想要申请加急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线上申请的最后付费阶段,选择想要的加急选项,然后支付:签证申请费用+加急费用,以及医疗附加费IHS(除非豁免)。

 

→ 申请之后?

 

当事人一般会收到移民局的电邮(或邮件),告知当事人的申请结果已经出来。

 

通常来说,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成功的话,移民局会在电邮中直接告知该申请结果;如果不成功,移民局一般不会在电邮中直接告知当事人结果。

 

同时,当事人也会收到移民局的决定信(电邮或邮寄信件)。

 

值得提醒的是:对于有选择“加急”的申请人,该“服务”并不能100%保证当事人的申请,一定可以在预计的时间周期内(如1-5个工作日内)获得结果;因为这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案件来具体决定。

 

如果说,移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请,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文件或补充信息,那么移民局一般会和当事人进行联系。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请恐怕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结果,而不是原本预计的1-5个工作日。

 

当然了,对于没有使用“加急”服务的当事人来说,根据具体案件和个人情况,也有可能需要更长的审查时间的。这些情况可以是以下(但不限于):

 

当事人的支持文件/需要进一步确认,或者移民局需要向当事人索要更多相关信息和证据

 

当事人需要参加移民局面试

 

因为当事人的个人情况(例如,申请人有过犯罪纪录等等)

 

→ 多久可以收到BRP卡?

 

如果说申请一切顺利的话,当事人通常可以在移民局给出结果的7至10天内(收到决定信的7至10天内),收到(新的)BRP卡。

 

如果(新的)BRP没有在收到决定信的10天内送到,当事人可以尝试和移民局合作的运输公司TNT进行联系和追踪,或者重新安排递送(https://www.tnt.com/campaign/en_gb/hmpo.html)。

 

联系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信息:

 

申请人当初在申请当中,提供的地址邮编

 

货物托运号(Consignment number)

 

货物托运号一般是9位数字,申请人一般会从gov.notify电邮和来自TNT的运送电邮获得。

 

如果说,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收到货物托运号,并且TNT那边也无法提供协助和查询,申请人可以直接和移民局联系,告诉移民局自己没有收到BRP。

 

→ 如何直接联系移民局?

 

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内政部的线上系统进行通报: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not-arrived

 

联系的时候,申请人手边应该备好以下资料:

 

您的全名,生日和国籍

 

您的电邮或邮寄地址

 

您的申请决定信(Decision letter)

 

联络之后,移民局一般就会回复当事人,告诉当事人下一步应该怎么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疫情因素,移民局目前通常需要超过30天的时间周期,才能够回复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电邮联络,所需要的时间恐怕还会更长。

 

丽莎建议当事人可以提供电邮来联络移民局,避免更长时间的等待。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BRP的递送,是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时候提供的地址。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想要更换寄送地址,是需要在申请结果出来之前,告知移民局的。

 

申请人可以使用线上表格来通知移民局有关寄送地址的变化:https://visa-address-update.service.gov.uk/?_ga=2.238203461.453704790.1610978636-459689736.1580388124

 

 

→ 移民局的生物信息采集App?

 

根据移民局今天的更新,生物信息采集App(UK Immigration: ID Check)将自今天(23日)起对于BNO签证申请人开放。

 

这款App可允许当事人直接在线上(也就是使用App)递交/确认生物信息,不必像传统方式那样,必须亲自前往签证申请中心递交。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这款UK Immigration-ID Check App只适用以下护照持有人:

 

欧盟护照(包含EU,EEA,冰岛,挪威,瑞士和列支敦士登)

 

BNO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HKSAR)

 

并且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是想要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身份)的话,是需要去下载专用的“EU Exit: ID Document Check”这款App,而不能直接使用UK Immigration-ID Check App来递交/确认生物信息的。

 

而对于其他适用UK Immigration-ID Check App的申请人来说(这里来看基本是指BNO签证申请人),必须先开始线上申请,然后按照系统的指示,到了需要确认身份信息的步骤时,才能够使用这款App来完成当事人的生物信息确认。

 

也就是说,申请人没有开始线上申请的话,是无法直接使用这款App的。

 

想要下载使用这款App,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格式操作:

 

  1. 安卓用户:

 

适用安卓(Android)6.0或以上

 

需要至少135MB的储存空间,才能下载App

 

下载需要连接3G,4G或WiFi网路

 

需要有NFC(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才能够直接使用App扫描文件-您可以直接在通讯设备的“设定”(Settings)中查看,确认有NFC

 

  1. 苹果用户:

 

适用iPhone 7,7 Plus或以上的机种

 

适用至少更新至iOS 13.2(或更新)处理软件

 

需要至少120MB的存储空间

 

下载需要连接3G,4G或WiFi网络

 

下载链接: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uk.gov.HomeOffice.ho2&hl=en_GB&gl=US(安卓)

 

https://apps.apple.com/us/app/uk-immigration-id-check/id1499891460(苹果)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实际申请上(不论是前期准备,直到后面的申请)需要律师协助,都可以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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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则来自英国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最新判决,指出英国移民局目前针对未成年申请人收取高额入籍申请费用(每个1,012英镑)是不合法的(Unlawful)。

 

上诉法院的判决指出,如此每位(申请人)超过一千英镑的申请费用(指移民局收取“高申请费”的行为),是没有将孩子的“最大利益”给考虑进去,有违《2009年边境,公民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第55条(Section 55)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这个判决维持了先前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决定,并且根据移民局已经做出的表态,他们似乎已经接受了这个判决,不打算对此再继续往上上诉。

 

 

→ 移民局的“暴利”入籍费用?

 

根据将这个案件带至上诉法院的PRCBC慈善机构指出,事实上,目前移民局用于审理“孩子入籍申请”的相关行政花费,只有每人372英镑。

 

也就是说,如果扣除掉这个成本,按照目前的申请价格,移民局可以从每一个“孩子入籍”申请中,赚取640镑的获利。

 

这个收费还不包含必要的生物信息录取(例如预约按指纹)-在这方面,移民局的“单个”成本是19.20镑;但申请人实际需要支付的预约费用是最高200镑/每人。

 

这么看来,这笔“生意”对于移民局来说,还是挺有“赚头”的-毕竟这些多出来的“获利”就可以拿去其他“移民管控”方面的开销使用,例如实施“移民执法”等等。

 

也难怪,英媒就曾报道,移民局自2011年开始,就一路将“入籍申请”调涨-例如2014年的时候,这类申请费用还是699镑/每人,到了2018年就飙至目前的1,012镑/每人了。

 

 

→ 申请人的成功反击?

 

最早的时候,在2019年12月,英国高等法院已经针对案件(R (The Projec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Children As British Citizens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9] EWHC 3536 (Admin))给出判决,认定移民局对于未成年入籍申请人收取高额申请费用,是有违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Best Interests)。

 

当时,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分别两个孩子,一个是当时12岁的O,另一位则是3岁的A。

 

孩子O是在英国出生的,其后也就一直都在英国生活,没有离开过英国。

 

后来,孩子O想通过“孩子10岁”申请入籍,但因为O的家庭贫困,自2015年起就一直依靠福利生活,她的母亲独自一人抚养3个孩子,所以实在筹不出足够的申请费用,使得O一直到了12岁,却还是迟迟无法申请入籍。

 

再后来,O在PRCBC机构的帮助下,递交了入籍申请,但只支付386英镑的费用(该费用是相当于O申请当下,当时移民局处理这类申请的行政成本)。

 

想当然,O的申请因此被拒绝了;自那之后,就踏上了挑战移民局的诉讼之路。

 

而另一位3岁的孩子A呢?

 

由于她是在英国出生的,而且她的父亲是英籍身份(虽然母亲不是),所以她可以申请入籍(至于孩子为什么没有一出生就自动获得英籍身份,我们的猜测是孩子出生时她的父亲还没有拿到英籍,所以等到父亲拿到英籍后,孩子才能够去申请英籍身份)。

 

只不过,A的情况也是类似于O的,A的母亲无法负担高额的入籍申请费用,所以迟迟无法帮A申请入籍……

 

于是,在2019年的高等法院判决中,负责裁决该案件的法官Jay表示,孩子们(因此)无法拿到英籍身份,是“陷于一个明显危险的境地中,甚至使孩子们有遭到驱逐或无法取得国家福利的风险当中”。

 

因此法官指出,移民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是必须把“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进去的(比如给出一些特殊方案,也是一种方式)。总之,移民局不该单单维持现状,什么都不去做。

 

 

→ 那么,案件又是怎么到了后来的“上诉法院”?

 

得到上面高等法院的判决后,不甘心的移民局,又继续将案件上诉到了“上诉法院”。

 

而上诉法院在本周热腾腾出炉的判决中,依旧支持先前高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认为移民局的做法,确实没有做到把“未成年入籍申请人”的“最佳利益”纳入考虑。

 

换句话说,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将迫使移民局,必须“重新审视”(Review)有关孩子入籍申请的“费用制定”政策(Child registration fees)。

 

否则的话,移民局将是“不合法”的。

 

 

→ 这是否代表,孩子入籍申请将迎来“费用大减”?

 

值得指出的是,最初,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提出的挑战有两类理由,一类是基于上面已经成功的“孩子最佳利益”,另一类则是针对“入籍申请费用”的更广义挑战,该挑战指出只要这种“高额申请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就会致使申请人能够/被赋予的“入籍权利”形同无效(Null and Void)。

 

换句话说,如果后者的挑战成功的话,将会更直接迫使移民局必须降低入籍申请费用,而不只是去“重新审视”它了。

 

只不过,“第二类”挑战在上诉法院仍然没有获得成功,但已经核发“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让当事人能够将该挑战,继续带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对此,PRCBC机构已经表示,将会继续“抗战”到最后。

 

虽然说,目前的判决,仍然无法直接迫使,移民局必须针对孩子入籍的申请费用给调低甚至免除;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仍然对于许许多多受关联的申请人来说,绝对是一大胜利。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移民局也已经透露,将会针对孩子入籍申请费用方面,进行检视(Review)。

 

我们认为,短时间内移民局可能仍然不会调整相关申请费用;但基于这个判决来看,移民局未来至少应该给出一些配套措施或做法,来让孩子们取得英籍之路,不会单纯因为支付不起申请费用而嘎然而止的。

 

这当中,可行的做法,最直接的自然是把申请费用调低(虽然,依照移民局不见棺材不掉泪的习性,直接调整费用的可能性还是比较低的);但是,其他可行的做法也可能是针对特定情况的当事人,给予费用减免甚至免除的权利等。

 

总而言之,如果移民局只是一昧地想维持现状,那是不太可能的了-就算不想直接调整费用,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是需要有的。

 

否则的话,移民局将会为他们自己带来,更多其他相关的法律挑战。

 

针对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丽莎会保持密切关注,一旦有了最新进展,一定及时通过旗下平台告诉大家。莎粉们可以持续关注《丽莎知道》,以便取得最新消息。

 

如果针对上述内容有更多相关疑问,或者其他英国移民和法律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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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疫情在英国爆发以来,移民局就公布了针对疫情期间的一系列特殊安排。

 

许多“临时安排”相信有关注《丽莎知道》的莎粉们都略知一二。不过,丽莎需要提醒的是,移民局会无预警地时常更新相关政策,所以原来适用或者仍希望适用特殊安排的申请人,需要特别关注移民局的最新变化,以免不知什么时候,当事人突然无法符合移民局的相关要求。

 

丽莎会尽可能在移民局出新变化的时候,就及时通过旗下平台通知大家,建议莎粉们实时关注。

 

 

好了,废话不多说,根据移民局的更新,申请人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新变化:

 

  1. 针对现有Tier 1 Entrepreneur(企业家移民)签证持有人,移民局原来的特殊政策就指出,针对需要聘用至少两位全职工,并且每个全职工作需要维持连续12个月的要求-目前(也就是新冠期间),移民局仍然接受申请人可以用不同职位的聘用月份来加总,只要相加起来可以达到12个月的总时长即可。

 

但当然了,这些“不同工作”的“不同时间段”,全部(相加)必须等同于两个“全职工作”才行。

 

值得注意的是,原来这样的特殊安排,移民局并没有将“留薪停职”(Furloughed)雇员给算进去;也就是在计算“12个月”时间的时候,这类雇员的聘用时间,是不能够被加总进去的,不算在内的。

 

然而,在移民局的最新版指导文件中,却悄悄地指出,上述这些被“留薪停职”的雇员,他们的薪资是会被以“正常薪资”(也就是原来的100%薪资)计算的,只要他们在“留薪停职”期间,有被支付至少原正常薪资的80%工资。

 

这代表,他们也是可以被包含计算进去,来满足“创造两个全职工作”要求的。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移民局的特殊安排,如果企业家移民签证持有人,在签证到期前仍无法满足上述“创造工作机会”要求的话,移民局是可以允许当事人再续签额外两年时间,好让当事人能够去达到移民局要求的。

 

如果希望获得额外两年时间的话,在申请的时候,当事人必须证明达到以下:

 

在申请前,已经至少创造了两个工作职位(只是可能没有满足12个月的总时长)

 

无法满足“12个月”时长,是出于新冠疫情的缘故(而非其他和新冠无关的原因)

 

  1. 对于已申请到为期90天“签证贴纸”(Visa Vignette)的境外申请人,移民局原来的政策是,如果当事人已经拿到“护照签证贴纸”但碍于疫情无法在签证贴纸到期前入境英国的话,申请人可以要求移民局再核发一张新的有效签证贴纸,并且是免费的。

 

然而,根据移民局的更新,目前针对这些人在境外的“签证贴纸”持有人,如果持有的“90天签证贴纸”已经到期,当事人还是需要去向移民局申请一张新的有效贴纸,但该服务已经不是免费,而是需要支付154英镑;并且,当事人还需要再去递交一次生物信息,也就是得重新预约签证中心去按指纹等。

 

移民局最新指出,他们“强烈建议”申请人只有在确定能够前来英国的时候,才去申请新的“签证贴纸”;避免届时“签证贴纸”又再次到期,申请人之后还得重新走一次流程(再花费154英镑+重新递交生物信息)再次申请。

 

移民局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改变,可能是新冠时期比较繁忙,所以不愿意重复工作,希望申请人只有在几乎100%把握要来到英国的时候,才去申请新的“签证贴纸”,避免相关签证人员一直重复无效的工作。

 

但即便如此,这样的“特殊安排”似乎已经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不禁让人怀疑究竟是特殊在哪?又哪里做了安排?

 

毕竟对于不少申请人来说,确实是因为不可控的因素,才让抵英行程一拖再拖,这样的拖延其实不是申请人的本意,也可能不是当事人能够控制的……

 

  1. 人在英国境外超过两年的永居持有人,其实原来不久前,曾经看到移民局针对这些因为新冠疫情而导致在英国境外待了超过两年的英国永居当事人,可以通过类似CVCS特许政策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填写“线上表格”(https://hsforms.smartcdn.co.uk/form_208.html)的方式,提前告知移民局,自己打算回到英国;然后,移民局就会回复当事人,告诉当事人下一步应该怎么做,让当事人得以回到英国。

 

然而,同样根据移民局的最新发布,指出这些英国永居持有人,如果想要回到英国,需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而不是通过上述表格告知移民局。

 

换句话说,这些因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永居持有人,不论原因为何,想要再回到英国,就需要事先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并且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目前这类申请的费用是516英镑)。

 

只不过,针对这些当事人,如果其永居身份是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失效“(也就是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后),并且无法及时回到英国是由于新冠因素,例如受限于旅游禁令的话,那么经移民局核准后,将会”全数退还“当事人的申请费用。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在Mandatory User Pay Visa Application Centre(付费服务申请中心)递交的话,移民局还能(额外)退还55英镑的服务费用。

 

此外,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已经申请拿到“返乡居民”签证的当事人,还可能进一步去向移民局申请”退费“。

 

想要申请”退费“的话,当事人应该主动联系移民局新冠处理小组:CIH@homeoffice.gov.uk

 

联系的时候,电邮标题应该写上:Returning Resident Refund Request+移民局GWF参考号(当初申请时的参考号)

 

电邮的内容,也应该提供: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任何移民局特殊参考号,包含当时支付签证费的参考号

 

 

丽莎补充:在移民局更新的“返乡居民”申请-内部指导文件中,也指出,移民官员在考虑当事人的申请时,应该考量进去由于新冠疫情因素造成的“离境超过两年”。

 

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只是纯粹由于疫情因素造成来不及回到英国的话,基本不应该(因此)受到惩罚,移民局应该核准当事人的申请。

 

在文件当中,移民局也有特别强调上面提过的日期,也就是当事人无法及时回到英国,应该是发生在2020年1月24日之后,也就是当初”旅游禁令“最先开始的时间。

 

申请人如果有其他的相关特殊理由,例如在”旅游禁令“前就因疾病等特殊因素,暂时回不来,之后又碰上了禁令等等,都应该在申请中详细说明清楚,并提出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

 

如果您不确定哪些理由属于合理情况,又或者申请上应该如何准备,建议您提早咨询专业移民法律建议。

 

 

→ BNO签证再有更新!

 

针对打算通过BNO路径来到英国,并且基于某些原因,急着入境英国的当事人,移民局今天最新宣布,再把Leave Outside the Rules(LOTR签证/特许居留许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也就是说,对于急着来到英国,可是暂时不适用其他合法途径的人,可以通过英国边境官员(Border Force officer)予以核发的“移民法外的”特许居留许可(LOTR)先入境英国,进入英国后,再去申请BNO签证。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BNO签证已经(自1月31日起)正式开放,接受自英国境内或境外的申请;所以,对于人已经在英国境内的(不是边境),是无法再申请LOTR签证了。

 

这些境内当事人,应该直接申请BNO签证。

 

 

→ 申请了LOTR的BNO持有者,现在应该怎么做?

 

根据移民局的数据,从2020年7月15日到今年1月13日,已经有大约7000名BNO持有人,以及其家属成功以“移民法外的”特许居留许可(LOTR)入境英国。

 

对于已经成功获得LOTR身份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签证结束后,申请BNO签证。

 

对于已经申请LOTR(并符合条件申请BNO签证),但在2021年1月31日BNO签证开放申请之前,仍未收到移民局决定的申请人,一般会在2021年2月14日前,收到来自移民局的电邮,里面会说明当事人可以如何把身份转换成BNO签证,并解释怎么样申请退款。

 

移民局通常会把LOTR的申请费用和医疗附加费,还退给这些申请人,而申请人也可以自由选择在申请BNO签证之前或之后取得退款。

 

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BNO签证申请之前退款的话,当事人必须要在收到退款后的12周内提交BNO签证申请,否则当事人的(原)居留身份将会作废,需要离开英国。

 

丽莎不久前才针对BNO签证的申请方面写出一篇详细说明,需要的莎粉可以点此复习:《BNO签证正式开通!全面电子化,无须到签证中心!您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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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公司破产和治理法》(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Governance Act 2020),目前针对“公司破产”(其实也就是“公司清算”),给予了因新冠疫情而制定的“临时措施”法定权力。

 

说白话,就是英国政府最早在2020年9月的时候,针对“公司清算”方面宣布了一些新冠时期的临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真正走到“破产”也就是清算那一步。

 

毕竟,新冠疫情属于一种计划或意料之外的“突发”,许多企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波及,但与其让受影响的企业纷纷破产,对于政府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一些措施尽可能帮助企业走过艰难的时刻,之后仍有恢复的可能。

 

简言之,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允许了以下临时措施:

 

对于有义务执行年度股东大会的企业,允许执行会议方面的更多弹性,例如可以通过虚拟会议,也就是视频会议的方式执行-这样的临时安排,已经允许延长至今年3月30日。这代表,股东们可以继续通过远程的方式,来检视并表决公司的重要事务。

 

“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和“清盘申请”(Winding-up Petition)已被暂停核发/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欠债(Unpaid Debt)是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话,那么在“相关期间”债权人(债主)给出的Statutory Demand将是无效的。

 

这个“相关期间”指的是临时措施的适用期间,目前已经被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就是说“相关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终止条款(Termination Clauses)仍被禁止。所谓“终止条款”就是说,当一个公司出现了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的时候,进入了破产相关程序当中,这时相关供应商(Suppliers)可以停止原有的供应服务。

 

这样的条款对于供应商来说是一种保护,毕竟不论一个企业走入了“公司拯救措施”(Rescue Process)或者最终“公司清算”(Liquidation),供应商继续供应下去,对于供应商那方来说,也是更大的风险。

 

然而,为了避免企业最终真的走向破产一途,目前政府的临时措施是禁止“终止条款”的。就是说,在目前的新冠情况下,供应商基本还是需要继续提供“供应服务”,好让企业有可能继续维持生意。

 

但当然,政策方面对于“供应商”也是有所保护的。比如说,法律允许供应商在“相关期间”提供的服务,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可以“优先”获得债务偿还(如果最终进入“清算”的话);同时,法律也保护对于“小供应商”或者继续供应将会造成供应商自己本身营运困难的话,将可以免除于上述的“禁止”要求。目前,这样的“临时措施”,同样延长至下月底(3月30日)。

 

对于“暂缓程序”(Moratorium Procedure)的新修改,也就是放宽申请“暂缓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已经被延长至2021年3月30日。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公司或企业,在过去12个月处于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话,可能申请“暂缓程序”来获得“喘息期”,喘息期(Breathing Space)内公司将能获得一定时间去做相关安排,例如去做“拯救”计划。

 

最后,政府也暂停对于公司董事(Director)需要承担Wrongful Trading(在知道公司面临破产危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交易)的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适用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Wrongful Trading”之外的相关责任,公司董事(Director)仍然需要继续承担其他所有相关义务,没有改变。

 

 

→ 上述相关“临时措施”,政府计划再延一年!

 

对于许多相关企业来说,比较好的消息是,英国商业部和破产服务局已经共同发布,计划将上述“临时措施”继续延长至2022年。

 

为此,相关法案已经被提上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希望把握在现有相关临时法令于今年4月30日截止后,能够继续延长相关法律效力。

 

→ 一些有关“公司破产”的说明/解释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通过正常程序,一切按流程走,并且有把需要偿还的债务给偿还,平常该交的税也都有交,没有违反税局的规定,那么通常这样的“公司清算”(Liquidation),基本不会对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造成什么严重的影响。

 

通常这类的公司清算称为“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股东自愿清算),也就是关闭公司并不是出自于公司资不抵债、还不了欠款而把公司关闭的,一般只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单纯想要结束该公司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清算是因为Compulsory Liquidation(强制清算)或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债权人自愿清算),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公司已经还不起欠款,债权人/债主涉入了公司的清算(比如债权人直接向法庭申请对于该公司进行清算,好拿回他们被积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失去了掌控的能力,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债权人和法庭来安排的。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不论是两者之间的哪种情况,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通常之后都会被禁止5年内不能够再成立、管理或宣传任何有着和已被清算的公司相同或类似名字的生意(这包括公司注册和交易时使用的名字)。

 

同时,如果公司关闭是用来故意逃避税务责任的话,税局还有权力把其税务责任转移到公司董事身上。

 

所以说,有些人在收到税局的调查信之后,想说税局要来查自己的公司了,就打算干脆把自己的公司给关闭,觉得说如果公司关闭的话,税局也就无法来罚款了。这样的想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就算是公司不在了,税局还是可能针对董事开罚的。

 

此外,在公司“清算”之前,其实还可以有一个程序叫做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公司债务自愿安排),意思是虽然公司(当下)已经无力偿付债务,但是通过公司债务自愿安排(CVA)来跟债权人(Creditor)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公司(也就是债务方)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方,直到还清债务为止(这样的安排需要获得债权方的同意)。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暂时避免公司(也就是债务方)“被清算”,并且在此期间公司也还是可以如常做生意。

 

但当然,达成CVA之后公司是需要按照协定内容定期还款的,如果做不到的话,仍是可能被债权人“被迫清算”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以生意/企业方面来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公司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应该要“负责任地”进行贸易。

 

也就是说,如果明明知道公司即将进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停止贸易,而不是放任让公司的情况越来越糟。

 

否则的话,公司的董事(Director)就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并不是把公司关闭了就完全可以一走了之。

 

(当然了,由于前面提到的“临时措施”,公司董事暂时是可以针对像这样的“Wrongful Trading”免责的,原因是政府希望鼓励企业与其破产倒闭,可以找到继续营业的解决方法,这对于公司里面的雇员来说,也是避免被裁员或失去工作的对应措施。)

 

不过,当公司董事发现企业可能即将发生资不抵债而难以经营下去的情况时,还是应该主动采取相关行动来尝试避免公司进入更糟的情况。

 

比如说真的觉得资金周转有困难,很难定期支付租金或者水电等能源费用,更好的方式应该是先去和房东或能源公司(和另一方)沟通,看看对方能否同意延期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甚至打个折等。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经营下去,必要的时候也必须考虑是否应该裁掉几个员工,比如说公司本来有10个员工,为了避免倒闭所以选择裁员2名员工。

 

简单说,当意识到企业可能进入危机的时候,公司董事应该适时做出合理安排和步骤,尽可能避免企业最终进入资不抵债甚至更糟的情况。

 

 

→ 最后补充一下,前面提到的“小供应商”适用条件:

 

公司雇员少于50人

 

总资产等于或少于510万镑

 

年营业额等于或少于1020万镑

 

上述条件中,同时符合其中两项即可

 

总的来说,有关公司清算或者之前的安排和相关计划,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文章很难一一列举。

 

所以如果莎粉针对自身情况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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