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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相信一些打过工的莎粉,可能会有被公司要求严禁和其他同事讨论工资的经验;或者做生意的莎粉们,也可能会要求员工们不要私人谈论工资。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即便是合法,在执行上又会遇到什么困难?雇主应该采取一个怎么样的态度?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讨论工资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雇主可以禁止员工私下讨论他们的工资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討論工资”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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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视频内容,英国法律的更多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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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一年平均有大约8日的Bank Holiday,在假日期间如果老板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有权利Say no吗?

 

有人说拒绝上班有可能会被即时解雇?是真是假呀?

 

这样的操作合法吗?员工和老板这时该如何协商?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假日上班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吓!员工拒绝在假日上班,老板可立即解雇?!》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假日上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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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莎粉们好!又是周五了,今天再给莎粉们分享一个《莎粉来信》。

 

在这次的莎粉来信中,提出的问题稍微比较特别。这个莎粉的父母,持有一处房子(House),父母是全额持有的,也就是没有涉及任何贷款。

 

这处House占地不小,有个大花园。花园大到什么程度呢?就是花园中还有一间乡村小屋/村舍(Cottage)的程度。

 

所以莎粉就想说,可以把这个Cottage装修一下,当做自己的温馨小屋,搬到里面去。

 

不过莎粉想知道,装修要花不少钱,这些钱他能不能跟银行贷款来支付?

 

另外,如果Cottage装修好了,他能不能把“它”登记到自己名下,变成自己的房子,而不是隶属于父母原来House的房子呢?(当然了,莎粉会事先徵求父母同意的。)

 

 

丽莎回答:

 

首先呢,莎粉想要装修该Cottage,想要跟银行“借款”是可以的,也就是一般所说的“Personal Loan”。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借款”(Loan)不等于“贷款”(Mortgage);如果说莎粉想要的是“贷款”的话,那首先,莎粉需要先持有该房子,也就是该Cottage才行。

 

由于莎粉在问题中提到的是“贷款”(Mortgage),这样的话,比较合理的方式是,莎粉应该先跟他的父母亲讨论,是否愿意将该花园中的Cottage转到他的名下。

 

这可以是父母亲直接把该Cottage当做礼物送给他,也就是“赠予”(Gift),或者,把Cottage卖给他。

 

不论是赠是卖,重点是莎粉需要“持有”该Cottage,也就是该Cottage和其占有的土地,需要登记在莎粉名下,莎粉才可能向银行申请“贷款”(Mortgage)。

 

如果说莎粉就是不想把该Cottage改到他名下,可是他又需要钱来装修,那他仍可以向银行申请“Personal Loan”(个人借贷/借款)。

 

不过,莎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样对他来说恐怕会很不划算,因为Personal Loan是要比Mortgage贵很多的。

 

 

→ Personal Loan和Mortgage有何不同?

 

简单说,Mortgage(贷款)是一种担保借贷(Secured Loan),虽然Mortgage和Personal Loan看起来都是和银行借钱,但由于Mortgage顾名思义就是需要有当事人的“房产”做为担保,所以一般(相对于Personal Loan来说),允许较长的还款期限,同时收取的利息也会相对较低。

 

对于单纯想向银行借款来投资房产(不论您是想要买房还是装修),Mortgage(贷款)通常会是更划算而有利于当事人的选择。

 

也由于Mortgage的“担保”性质,这也就是为什么上面在回答莎粉第一个问题的时候会说,如果莎粉想通过“贷款”的话,那么他首先需要先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接著回答莎粉的第二个问题:

 

如果莎粉和父母讨论后,父母同意把该Cottage转给莎粉,那么有两种情况莎粉需要注意并和父母事先讨论的。

 

  1. 父母想直接把Cottage“赠予”给莎粉

 

那么父母需要考虑进去关于”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的问题。

 

如果想把房产赠与给孩子,并且想要避免掉”遗产税“的话,需要把握两项因素:

 

赠与的“礼物”总价值不能超过325,000英镑(如果赠与的是父母自己的”主要住房“,也就是一直以来住的”家“,则是不能超过500,000镑);

 

或是,赠予人(父母)不能在赠与后的7年内过世。

 

这里需要补充一点,可能有人会说,Cottage本就是隶属于莎粉父母原本House里的,那么可不可以算做”主要住房“来看?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莎粉现在要做的,是把该Cottage从父母原来House里独立出来,所以父母赠予给莎粉的,并不是“整个House”范围,那么这样的话,恐怕不能以”主要住房“来对待。

 

然后,关于上述第2点规定,是根据目前英国遗产税政策的“7年规则”(The 7 year rule),就是说根据礼物的赠予人是在哪一年过世,遗产税的课征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赠与后3年内过世:课征40%的税

 

赠与后3至4年间过世:课征32%的税

 

赠与后4至5年间过世:课征24%的税

 

赠与后5至6年间过世:课征16%的税

 

赠与后6至7年间过世:课征8%的税

 

赠与后第7年或超过7年才过世:课征0%的税(不必被课征遗产税)

 

此外,第1点当中的325,000镑”门槛“,所指的”礼物“并不单只有房产,也包括其他赠与的礼物如银行存款和个人物品(经营企业,收藏品等有价值的东西)等… 所以,这个”门槛“有时会比当事人想像中的,还要容易就达到。

 

  1. 父母想把房产“便宜”卖给孩子

 

进一步说,父母可能会觉得,反正都是自己孩子,那就走个程序,把Cottage“低于市价”便宜卖给莎粉好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莎粉还需要注意可能的“资本利得税”(CGT)问题。

 

就莎粉的父母来说,他们也可以选择一分钱都不收,不过即便如此,这对于CGT来说,不论是免费或者低价转让都不影响,意思就是,还是得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

 

也就是说,莎粉的父母做为卖方,即便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卖给莎粉,看起来拿到了更少的钱(甚至不收钱);但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父母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再进一步说,即便父母是以“赠予”来把房产转给莎粉,在该房产被视为”第二套房“(Second Home)或”买房出租“(Buy-to-Let)的情况下,如果该房产的市价自最初购买时有增长,并且其”增长幅度“高过CGT门槛的话(目前“免税额”是12,300镑),那么也还是会牵涉到CGT的。

 

因此,对于莎粉和父母来说,以上这些都是他们需要事先纳入考虑并进行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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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在英国,对于雇主来说,在招聘一个雇员时,除了要看这个员工是否符合所聘职位需求,也需要确保该员工具备可以合法为雇主工作的权利。

 

不论雇主希望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例如说具备工签赞助资质的雇主,决定赞助雇员帮其办理合法工作签证,亦或是聘用原本就具备合法工作权的员工;为了确保雇主聘用的员工确实具备合法工作权,雇主在员工正式开始工作前,应该要对新员工做“Right to work”(也就是移民身份)的检查。

 

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检查应该要用于“所有”新员工,即便某些员工“看起来”具备英籍/英国永居,或者欧盟定居身份。

 

否则的话,雇主如果只检查雇主认为(看起来)不具备以上身份的,恐怕将有“歧视”嫌疑。

 

 

4月6日起,Right to work检查全面更新!

 

根据目前的移民局政策,雇主要对新员工进行Right to work检查的话,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

 

线上检查,也就是通过移民局“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线上系统,来对雇员的身份进行确认:https://www.gov.uk/view-right-to-work

 

人工检查,也就是我们过去熟悉的,直接让雇员提供实体身份证件(例如护照、BRP原件)来确认雇员具有合法打工权利;

 

虚拟检查,这类检查方式是因应新冠疫情而生,也就是允许雇员不必亲自递交实体身份文件,只要提供雇主他们有效身份的扫描、复印件或照片即可。

 

不过,从今年4月6日起,Right to work检查将改变为以下:

 

具有合法签证的雇员身份检查,只允许通过“线上检查”来确认雇员的合法工作权利,不再允许使用实体文件的“人工检查”。这个意思是说,如果您的员工是持有英国合法签证,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BRP,BRC或FWP,那么他们只能通过上述移民局的“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线上系统,来证明自己具备在英国的合法工作权。这个意思也是说,雇主对于这类新员工,必须采取“线上检查”的形式,来确保自己没有违反移民法的要求;

 

如此一来,上述第3种检查方式(疫情期间特别允许的“虚拟检查”)也将不再存在。毕竟,这类模式本来就是因应疫情的“临时政策”,移民局没有要将“它”无限延长的打算。虽然,过去这类临时政策已经被延长多次,但到了今年4月5日,就真的要正式结束了。这当然也表示,直到2022年4月5日,这类“虚拟检查”也还是可以被接受的;

 

推出新的“虚拟检查”系统,做为另一种检查途径。在这类“新途径”下,雇员仍然需要递交他们的合法身份文件的复印件(不过不必提供原件),然后雇主就可以使用移民局新推出的“身份文件验证科技”(Identity Document Validation Technology,简称IDVT)来确认雇员的合法身份。

 

 

→ 什么是IDVT?

 

简单说,IDVT的应用,主要针对的是持有英籍和爱尔兰籍身份的雇员。

 

因为这类雇员不需要持有英国签证,所以无法通过移民局的“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线上系统来进行身份验证。

 

然而,由于移民局将取消前面提到的“临时虚拟检查”,这样的话对于持有英籍和爱尔兰籍的雇员来说,反而失去了“虚拟/远程”检查的途径。

 

(注:对于持有英国合法签证——包括英国永居和欧盟定居身份的雇员,则是“实体人工检查”和“临时虚拟检查”皆不适用,因为这类雇员可以使用“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

 

因此,通过英国内政部最新推出的IDVT,将能让雇主通过“受认证/合格”的系统(IDVT供应系统),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去确认英籍/爱尔兰籍雇员的身份。

 

这代表,雇主们届时将需要通过“受移民局认证”服务端(也就是有提供合格IDVT验证服务的服务方),将雇员提供的“身份文件”上传、提供给该服务方,服务方/系统就会进行验证,确认该文件的有效和真实性。

 

移民局的最新政策文件表示,这么一来可以更加确保身份认证上的安全性(例如避免“假护照”的可能);同时,相关操作可以继续以“远程”操作为主,不再需要实体“面对面”的进行检查。

 

→ 4月6日前已经做过检查,4月6日后还得“重做”一次吗?

 

如果雇主在2022年4月6日前,已经对于相关雇员做过移民身份检查,并且有完全按照当时的法规去做Right to work检查的话,那么是不必再进行重复检查的。

 

移民局文件指出,如果当时雇主的操作完全正确且符合移民局规定的话,之后将不会面临移民局处罚。

 

不过,如果雇主决定在4月6日之后再次检查的话,一旦雇主发现什么问题,例如某雇员的合法身份已经不在,那么雇主是必须采取相应行动的(终止聘用、通报移民局)。

 

 

→ 有趣的是,实体人工检查(Manual check)也不会完全消失?

 

根据共同推展IDVT计划的招聘和就业联合会(The Recruitment and Employment Confederation)透露,IDVT的服务恐怕将不是免费的,每次检查要价1.45至70镑之间。

 

由于移民局的最新宣布并没有明确指出,4月6日起针对英籍和爱尔兰籍雇员的Right to work检查,一定得通过数字化操作;所以,届时虽然将会推出IDVT,但雇主们是否会买单,仍然值得观察。

 

如果为了减少成本的话,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雇主,可能反而会使用人工检查(Manual check)的方式,直接查看雇员的护照原件来进行检查。

 

丽莎结语:我们最后给大家统整一下。从以上的宣布来看,这代表,从今年4月6日起(包含4月6日当天),如果您的雇员身份是符合使用移民局“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来进行身份检查的话,那您必须使用这个系统来操作,人工检查将不再适用。

 

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是完全免费的,不论雇主使用多少次,都不会被收费。

 

另一方面,对于持有英国或爱尔兰护照的员工,雇主仍然允许使用人工检查,或者IDVT。

 

然后,新冠期间推出的“临时虚拟检查”,不论对于哪种身份都不再适用。

 

最后,这类移民身份检查上的变化,其实不只适用于雇主,对于房东们要做Right to rent检查来说,基本也是一样的。

 

(今天文章篇幅有限,如果莎粉们对于房东Right to rent检查有特别需求的话,丽莎争取之后再给大家专门写一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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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一名今年46岁,化名为JT的前诉讼律师,原本是在伦敦市中心金融区的一处国际知名律所工作,职业前景看好。

 

虽然不清楚JT原来的年薪为何,可是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这家国际律所光是新晋“合格”律师(也就是刚Qualified的)年薪就高达147,000英镑,外加奖金。

 

所以如果是像JT已经十分经验丰富的合格律师,年薪基本只会更高,甚至多出不少。

 

不过,JT在几年前离开了律所,而且他的离开并不是因为跳槽到其他法律公司,而是就此结束了律师生涯。

 

后来,JT改当起了瑜伽老师。

 

职业本来就不分高低,如果说一个人从一个职业,改换跑道至另一个职业,其实也很正常。如果这样的变化符合当事人的生涯规划,是当事人想要的,甚至能让他/她过得更快乐,那也是很自然、常见的。

 

只不过,对于JT来说,他的这种“选择”并不是积极主动的,而是被迫使然。原因是,自从他离开了原来的公司后,他就因为心理上的重度受创,而导致他再也无法继续法律工作,律师生涯因此中断。

 

JT回想并描述他当时在该国际律所上班的日子,表示只能用“可怕”和“无法忍受”来形容。

 

他说,当时由于他们团队许多同事都离职了,使他一个人承担了惊人的工作量,时常都是全办公室最后一个下班的。每日的高工时且高压工作,导致他最后终于情绪崩溃。

 

他还记得,他崩溃的时候,是在2017年的圣诞季,那时他觉得再也承受不了压力了。

 

然后,自他于2018年4月开始接受治疗后,他已经再也回不去从前,无法再触碰他曾以为他将会从事一生的“专业”。

 

现在,改为经营慈善瑜伽课程的他,决定控告他当时的雇主,并索求至少200,000镑的赔偿。

 

而且,这个数字实际上可能更多。因为他声称,该雇主使他损失了(他原本如果可以继续法律职业的话)可以赚到的可观薪资,他认为雇主也需要为此承担(他不再能继续法律职业而蒙受的损失)。

 

这样的话,金额可能上看数百万英镑。

 

 

目前,将会负责这起案件的高等法院尚未开始听审。

 

不过JT原来的雇主已经声称,对于像JT这样“高收入”的律师,本来就被认为,有时需要(为案件)长时间工作的。

 

但他们否认JT的工作量有过分超量的情况,并表示,那是因为他那专注于“升职”;而且他所谓在2017年圣诞期间的那次“情绪崩溃”,只是因为在该轮的升迁名单中,没有他的名字。

 

也有JT的同事说,JT就是那种,如果他不能得到他想要的,他就会显得生气且沮丧。

 

JT的律师并不同意公司的说法:

 

律师表示,JT是在2017年6月加入该公司的。然而,才在加入的两个半月后,他的同组成员就有好几位跳槽到其他公司,使得他变成组里唯一一位英格兰合格律师,需要突然承担起“暴增”的难以负荷大量工作。

 

他的工作状况因此变得混乱、高压,他为此曾告诉他的雇主,他需要(额外)支持。

 

可是,他却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支持。

 

这导致JT在同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感到身心俱疲,并出现焦虑症状,情绪也越来越糟。

 

当时,JT原本以为并期待,他的工作表现将会让他即将迎来升职,结果就在该年圣诞前夕,他被告知他的两个同事会获得升职,可他却被排除在升职名单之外。

 

这个宣布令他大失所望,并忍不住在办公室哭了出来。

 

JT越哭越伤心,越来越停不下来。他的律师表示,在场的人都能感受出来,他那并不是单纯因为未能被升职而难过,而是强大的工作压力使得他已经再也无法承受、造成溃堤。

 

很明显的,如果他不能及时获得工作上的支持,将会加深他的心理状况的严重恶化。

 

律师还说,可当时JT雇主的态度则是,虽然认为他的工作够专业,但他在工作场所的“情绪化”表现,使他不能被晋升为律所合伙人。

 

后来,JT更接到公司的通知,公司内部要对他(的行为)举行“合规性听证”,原因是他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

 

公司的意思是说,因为他接受采访的关系,将会导致客户的批评,因为他跟媒体说——他难以承担工作上的高压要求,这可能导致“工作失误”的风险。

 

至此,由于高压的工作环境、难以负荷的工作量,以及接踵而来对于他的“坏消息”,终于压倒他内心的最后一根稻草。

 

那之后,JT的心理健康急转直下,迫使他不得不从2018年4月起,开始休病假、就医。

 

JT的律师补充,直到今日,JT仍承受著重度抑郁症、反覆抑郁、抗治疗性抑郁症、中度至严重焦虑等困扰。

 

对于JT来说,基本已经不可能再回到律师岗位了;他基本已经丧失了他原本终其一生想要做的职业,同时也是他花费了几乎半生努力所培养的专业。。。

 

 

→ 对于工作量难以负荷、超时工作情况,雇员能向雇主索赔吗?

 

首先,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去看,一个公司(也就是雇主)是否有提供健全的制度和管道,让员工能够去反映、去提出问题。

 

换句话说,对于一个雇员来说,首先需要做的,是去向公司的管理层(或是按照公司制度的相关流程)提出,有关超时公司、超负荷工作量的问题,并且寻求、讨论解决办法。

 

提出之后,看看问题是否有被(管理层)重视,是否能够获得解决(比如,管理层调派人手,分担工作量)。

 

对于雇员来说,先(向内)跟公司协调,是之后能否对于公司的“不作为”索赔的重要一步。

 

原因很简单,如果当事人(雇员)自己不说,公司(管理层)怎么会知道当事人面临了什么样的问题呢?而如果不晓得问题在哪,公司又要怎么予以解决。

 

再加上,有些时候,有些雇员相较起其他雇员,可能在某些方面更敏感或者承受力相对较低。

 

对于公司来说,可能其他人没有提出问题,公司也就会以为所有人都没有问题;所以,雇员适时把需要被解决的问题给提出是非常重要的。

 

而如果雇员有主动提出问题,可是在提出后,问题被忽略了,或者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才能尝试进一步(向外)寻求援助,例如通过司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应该有的权利和利益。

 

对于雇主来说,是否设立一个有效且开放的讨论制度/管道,则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说,雇主确实设有这样透明的制度,也有积极解决雇员的抱怨(比如讨论过后,愿意合理加派人手);那么这样的话,相对而言到了法庭上,雇主也会更有立场为自己捍卫。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相关的事件或状况,每个公司(雇主)也应该设有相关的制度(或者说条件),比如说怎么样是属于合理的工作量。

 

前面提到过,有时候可能这个工作量对于其他人都是可以承受的,可是对于特定某些人可能觉得太多,但实际的情况可能是,觉得多的人在工作上效率较低。

 

所以说,雇主也应该设有合理、透明的相关/特定要求,只要这些要求是在合理情况下,而不是刻意或过分的要求,那么在解决特定雇员对于工作量或工时的抱怨时,雇主也能有个公平的准则,去进一步讨论如何合理解决。

 

对于这类企业上、雇佣法、商业法律上的议题,其实还挺多的,雇主如果不够了解或谨慎,恐怕有些时候处理起来还是挺棘手的。如果您有疑问,建议您提早向专业律师咨询。

 

如果您有需要,丽莎的商业法律团队,有著英文、普通话、粤语等多语专业能力,将视您的需求给予最贴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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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自美国德州,名为普雷斯顿·哈斯凯尔四世(Preston Haskell IV)的地产大亨,被认为拥有上亿英镑的资产。

 

他的资产可说是遍布全球。比如,他在10年前就曾在南非首都开普敦,买下57英亩葡萄园,并将其改造成豪华度假酒庄。

 

更在20年前,他就从美国前往俄罗斯,成立了以家族姓氏“Haskell”为名的国际地产集团,该集团最初只做地产投资,但在成立的5年后,更扩展版图至餐厅和家具制造领域。

 

根据媒体的报道,普雷斯顿还曾尝试将触角伸及至足球领域,甚至曾加入英国伦敦温布利球场的开发。

 

事实上,普雷斯顿的事业和财富的累积并非偶然。除了他自身的努力和投资眼光之外,承袭他父亲的衣钵也是很大的一个原因。

 

他的父亲哈斯凯尔三世本身就是个企业家,他同时也是美国赫赫有名Haskell建设公司的创办人。该公司至今仍稳定发展与成长中,是美国知名的顶尖公司。

 

 

拥有众多资产和财富的普雷斯顿,过起豪奢生活也是从不手软。

 

他最有名的事件,就是在2012年时成为各种八卦小报的头条——原因是他花了近一百万镑在跨年派对上,并且甚至为了玩得够嗨,还因此把他一栋在南法的房子,周围的土地也给买了下来,就为了狂欢。

 

他好于举办名流派对,座上宾包括艾尔顿·约翰(Elton John)和麦当娜(Madonna)等殿堂级艺人。

 

可这样花大钱如同呼吸般简单的他,却又屡次因为另一事件登上媒体版面——就是直喊“没钱”而一直积欠他的前妻赡养费。。。

 

普雷斯顿最早是在2003年认识他的前妻阿莱西亚(Alesia Vladimirovna)的;俩人后来在2008年结婚,并在婚后搬到英国伦敦生活。他俩一起在伦敦生活的时候,更是租下了房价高达330镑的西伦敦豪华公寓,就离知名的Harrods百货不远。

 

可是呢,就在他俩于2016年离婚后,普雷斯顿就像没了个人影一样,一直欠著赡养费不给阿莱西亚。

 

这搞得阿莱西亚没有办法,屡次上法庭要求法官替她主持公道;因为如果拿不到普雷斯顿的赡养费,阿莱西亚就难以维持她的(奢华)生活。

 

说到阿莱西亚,她原本是名造型师,并不是出生于富豪家庭。可是在与普雷斯顿过去13年的关系中,已经造就了她奢华的生活习惯了;如果是以她自己工作收入的话,也难以满足这样的生活。

 

比如说,光是要维持她继续居住在西伦敦,一个月的房租就需要6,000镑。。。

 

 

虽然普雷斯顿过去就曾用他欠债高达5,500万镑,连他都得依靠他富豪父亲资助,所以手上没有现金的理由,一直欠著前妻的赡养费。

 

但对于他俩的官司,英国法庭就曾经裁决普雷斯顿仍需要支付阿莱西亚580万镑的赡养费,可以分期支付。

 

然而,即便是早在2020年2月已经到期的第一期5万镑费用,普雷斯顿依然是逾期不给。这导致了英国高等法院在2021年5月,以“藐视法庭”的理由,向他祭出了6周的监禁处罚。

 

然而,直到现在,普雷斯顿却尚未受到处罚。

 

原因是,普雷斯顿一直人都在英国境外,并没有回到英国(而且已经放弃美国籍且目前握有瑞典、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的他,早已没有在英国生活很长时间了)。

 

他的前妻阿莱西亚都说,只要他一直不回英国,根本就拿他没办法。

 

不过,由于他和阿莱西亚所生的3个孩子,目前都在伦敦和阿莱西亚一起生活。

 

普雷斯顿也终于最新通过他的律师松口,他打算支付他一直欠著(阿莱西亚)的5万镑了,因为他打算回到英国看孩子。

 

可是根据法庭对他下达的处罚,他将会在一入境英国时,被抓去关起来;所以他通过律师向法官申请,如果他愿意先把该第一期5万镑给支付了,那他进入英国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别抓他了。。。

 

 

那法官如何回复的?

 

法官其实大致上是同意的。因为对于普雷斯顿一直欠著赡养费不还的情况来说,更重要的是让阿莱西亚可以拿到钱(毕竟原先对于普雷斯顿祭出处罚手段目的也是为此)。

 

所以法官说了,普雷斯顿必须在7日内把第一期的5万镑全数付清,才能避免他在进入英国的时候,被立刻逮捕并监禁。

 

 

→ 关于离婚赡养费的付与不付?

 

就这个话题而言,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今天当事人是当初法庭命令需要支付赡养费的那方(普雷斯顿),比如说每隔一段固定的时间支付固定的一笔钱,那么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庭的命令来按期支付。

 

假设当事人突然或者真的有财务上的困难,在需要支付的时候无法按期支付的话,那也应该提前告知对方、和对方讨论,并且向专业律师咨询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最不好的就是自己突然停止支付,因为出此下策一般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纠纷。

 

但假若今天当事人是像上面案件中的前妻阿莱西亚那样的话,发现对方突然开始不按期支付该付的赡养费了,那么应该及早采取行动。

 

原因是,如果不及时行动的话,拖得越久(尤其是拖过12个月长度的话),想要通过法庭强制对方来支付所有欠款(赡养费)就变得越难。

 

(以上面阿莱西亚的例子,其实她是有及早行动的,只是一直遇上了普雷斯顿的赖皮。)

 

一般来说法庭对于积欠较长时间的欠款,可能给予酌情减少金额的可能性比较高。

 

但这也不是说,如果遇到对方故意摆烂不给钱的话,当事人就完全无计可施了。

 

一般来说,如果今天单纯需要支付赡养费的那方,故意说没钱而不继续支付的话,到了法庭上,法官可以对于该方原本需要支付赡养费的命令增加“Penal Notice”(惩罚通知),要求他或她宣誓,把他或她的全球资产(包括在公司和信托中的股份)给陈述、公布出来;否则的话,该方就可以被视为藐视法庭而坐牢(而这一点,其实也就是上面案例中,法官对于普雷斯顿所采取的方式)。

 

这样一来,就比较容易让故意恶意借口说没钱而不继续支付的那方,揭露他或她真正的财政状况,那么另一方想要把钱要回来就会相对比较容易;因为法庭发现对方其实是有钱支付的话,一般都会要求对方必须赶紧支付。

 

而如果对方真的手头暂时没有可以动用的钱,才无法支付的话,比如说他/她的负债多余他/她的资产,或者说他/她的资产被暂时冻结了,那么法官一般会酌情处理。虽然基本不会免除他/她应该要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让他/她用更长的时间,并且可能可以分期付款这些赡养费。

 

丽莎结语:

 

其实对于普雷斯顿和阿莱西亚的案件,除了关于赡养费的讨论,还有一个需要指出的是,阿莱西亚之所以会一直觉得对于普雷斯顿的“赖皮”很难办,主要不只普雷斯顿基本已经不住在英国,而是他在英国基本没有什么资产。

 

这里就又回到关于离婚官司的问题。当事人在考虑应该在什么国家/地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还应该要考虑,该地法庭的判决是否能真正发挥实际效用。

 

最实际的一点,就是双方主要的资产在哪里,那么在该地打官司的话,出来的判决也会更具“执行力”。这是因为,否则如果双方在该地都没有财产的话,法庭的判决很可能最终只是一直判决,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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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上级裁判法庭最新出炉了一个名为R (SGW) v Secretary of Statefor the Home Department (Biometrics , family reunion policy) [2022] UKUT 15(IAC)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涉及到的是一名来自非洲东北部厄立特里亚(Eritrean)的(英国)难民身份持有人,化名为SGW。

 

SGW有一个化名为FGW的亲弟弟,目前人在利比亚(Libya)。

 

FGW也是个厄立特里亚公民,但在2016年10月离开了该国,最后辗转在2018年的春天进入利比亚。

 

后来,FGW曾尝试渡船逃离利比亚,但因为该船被拦截,其后便被拘到了拘留中心约两年的时间。

 

 

在该近两年的拘留期间,FGW因为未成年、身边又没有成人陪同的因素,受到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UNHCR)的援助,一直奔忙于FGW的释放。

 

FGW最终于2020年10月获释,UNHCR还为他安置了住所。

 

由于哥哥的正式难民身份(并且哥哥SGW已经拿到英国难民永居),FGW的律师就建议,让FGW申请依赖于哥哥身份的“难民团聚”身份,到英国与哥哥共同生活。

 

由于FGW的未成年情况,再加上当地所处地区的不稳定因素,他的律师为他向英国移民局申请“豁免递交生物信息”(免拍照和递交指纹,就能递交申请),希望能让FGW更快可以合法到英国和哥哥团聚。

 

不过,移民局却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要求;并说,因为FGW没有递交生物信息,所以他的移民申请是无效(Invalid)的。

 

律师于是提出了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律师提出的挑战主要基于以下:

 

  1.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必须先完成递交“生物信息”(Biometric information),其申请才能够被移民局考虑/审核,是不合法的;

 

  1. 移民局对于这方面(递交生物信息)没有行使“酌情处理”(Discretion),也是不合法的;

 

  1. 移民局没有把FGW当做Minor(未成年人)处理,也是不合理的(虽然当时FGW已经快满18岁但仍尚未成年;FGW出生于2004年2月)。

 

 

在提出挑战之后,FGW的律师选择不坐以待毙,而是同时尝试别的途径。后来,FGW的案件通过驻突尼斯英国外交官的“特殊安排”,使FGW在外交官的帮助下,得以使用手机装置递交他的生物信息。

 

不过,由于负责审判上述“司法审核”的法庭已经开启听审,再加上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了重要的法律问题,所以仍然继续把这个案件给审完。

 

首先,先看到移民局的“递交生物信息”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规,实际上是规定“境外”申请人(申请Entry Clearance)是必须提供生物信息的(Biometric immigration document),如果不提供的话,其申请将有可能(May)被拒绝。

 

同时,虽然现有政策有列出“例外”情况,但“该政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In-country applications)。

 

另一方面,移民局原有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则指出:

 

“申请人和其赞助人在移民局考虑其申请前,必须完成安全和身份上的检查;并且,所有境内和境外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他们的生物信息。”

 

然而,对于以上移民局政策(对于移民法规)的解释,FGW那方认为——根本并非“其来有自”,所以是非法的。

 

 

那么,负责审核的法官怎么说?

 

法官认为,根据移民法,目前的法规确实是允许“豁免递交生物信息”的“例外情况”的。

 

可相反的,移民局目前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却“强烈建议”审核案件的移民局官员,只考虑有递交生物信息的境外申请——法官最后判定,移民局这种错误解读/具有误导性的政策,是不合法的。

 

法官也指出,移民局(当初)坚持把FGW的案件视为“成年人”处理,也是有误的。法官进一步要求移民局,必须加速对于FGW案件的审核,并在14天内给予结果。

 

 

丽莎结语:

 

这个案件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并不是只要是移民局说的,甚至是说只要是移民局的政策,就一定是正确的。

 

毕竟,移民局的政策某种角度来说,是对于移民法的诠释和解读,既然如此,就有可能存在“错误解读”的空间和可能。

 

为此,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反而不需要惧怕移民局的无理。

 

当然,从FGW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出来,有一个负责且专业的律师,对于申请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他的律师的坚持,可能他的案件也没有办法走得那么远。

 

最后,当然,通过这个判决,更多处于类似情况的申请人,之后也能够获益于这个判决。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有困难递交生物信息的特殊例外情况的时候,移民局是应该予以考虑,而不是不管不顾直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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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夫妇离婚,分割财产的环节很头疼,什么都得考虑!双方分配的资产不仅包括名下房产、银行储蓄,还有养老金。自2000年开始,英国法律就规定,养老金必须包括在离婚协议中。然而,处理养老金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有些夫妇的养老金甚至涉及巨大的资产,谁也不让谁。

 

英国离婚案中的养老金处理方法有好几种,容易发生争执的则是养老金资产分享令(PSO)。如果您选择这一项来分割养老金,在审核一系列材料后,法院就会发布一个养老金分享令(PSO)来规定前配偶或伴侣有权获得的养老金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该金额通常会以百分比的分享率来显示。也就是说,整体的价值大了,该分享率所占的份额也会变大,双方需要承担该价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假如一方的养老金突然翻倍了,另一方所获得的具体数额也会增加,这就引起争议了。

 

英国高等法院最新出炉的案子《Tv T (variation of a pension sharing order and underfunded schemes) [2021] EWFCB67》就与这个问题相关。当事人的养老金在新的结算上有了变化,养老金的价值几乎翻了2倍,超过247万英镑。也就意味着,分给前妻的百分比也跟着变大了。然而,他并不想给前妻这些资金,于是,这名男子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来寻求更改养老金分享令的百分值。

 

法官会允许吗?

 

 

故事背景

 

1992年,H先生与W女士同居,在1995年的时候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小孩。据资料显示,H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很快就上升到公司的高层,成为一名商业总监。W女士则是爱尔兰舞蹈冠军,平时从事舞蹈教学工作。后来,她又到了医院上班。

 

2001年,夫妻俩在伦敦Croydon区域购买了一套家庭住宅,婚姻期间全家都住在那里。

 

不幸的是,双方的关系破裂了,2013年6月,两人决定分居。W女士仍然和孩子们住在原来的那一套家庭住宅里,H先生则搬走。据说,2014年,他在苏塞克斯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

 

2013年,H先生启动离婚程序,双方最初的财务补救程序于2015年在布罗姆利的地区进行了最终听证。随后,法官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做出以下判决:

 

原来的家庭住宅转给W女士名下(其总价值为575,000英镑,净资产——扣除抵押贷款197,000英镑和名义销售费用后为:363,000英镑)

 

H先生保留他自己在分居后购买的财产(总价值为650,000英镑,净资产为30,900英镑)

 

养老金分享令:H先生在X公司有养老金,H先生需按公司养老金分享40%给W女士–CE值为826,125英镑

 

H和W将各自保留他们的其他养老金

 

 

养老金的争议

 

整体来说,该财产分割的判决对女方是有利的,W女士拿到的资产比H先生更多一些。法官认为,这是考虑W女士的经济状况,她和孩子的住房需要,以及双方收入的不同。据说,W女士每年净收入仅有19000英镑,而H先生则达到120,000英镑,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悬殊。

 

然而,不管W女士的情况如何吧,这样的财产分割难免让H先生感到不爽。因此,他们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争执了相当长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从2013启动的离婚程序,直到2015年才有了审判结果。其中,俩人争执最大的是养老金的问题。

 

H先生说,自己的养老金价值相当大,W既保留了整个婚姻房产,难道又想分他的所有养老金吗?这不公平。所以,H先生不希望给养老金给W女士。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听证会,法官判决,H先生可通过保留更多养老金份额作为轻微的补偿。因此,法官才会要求他把养老金留着大部分,只分享40%给W。

 

当时,没有人试图指责这一决定,H先生也表示同意了。同时,W女士也申请外部转移这一笔资金——把这些权利和利益被完全转移到一个新的养老计划中。

 

然而,事情又发生了反转。

 

由于离婚程序的一再延误,H先生的养老金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在2016年底,H先生就职的X公司在养老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三个变化。前前后后有点复杂,在这里,我们只挑与本篇文章主题相关的来说。

 

大概在2016年底到2017年期间,H先生的公司养老金价值被重估了两次,使CE值上升到约160万英镑——也就是说,比2015年9月法庭记录的数字,即826,125英镑多出两倍。H开始不爽了,他认为前妻W女士可以分到比原来更多的资金,对他来说相当不公平的。

 

在养老金被第一次重估后,丈夫立刻申请暂缓执行绝对判令,并申请修改养老金分享令。他希望养老金分享令的价值应下调至17%,这样W将只收到和原来一样的数额,而不是重估造成的升值。他的论点是,该分享命令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提供特定的资本金额。

 

 

法官怎么判?

 

据法院提供的陈述来看,H先生提出的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变更极为罕见,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报告案例。不过,法院还是处理了H先生的申诉。

 

经过了漫长的上诉过程,最终,H先生的变更申请被驳回了,法官命令双方在原来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分享命令。也就是说,W女士仍然获得40%的份额。此外,法官认为,由于H先生没有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公开谈判,因此,H先生还被命令支付10万英镑来偿还妻子的法律费用。

 

据了解,法官利用了适用该案件的相关法律点来审判该案件。首先,法官先是分析了适用于“养老金分享命令”(Pension Sharing Order)的法律,指出本案是在Hv H [2010] 2 FLR 173案中所说的’移动目标综合症'(moving target syndrome)的一个典型例子。

 

简单的理解,这跟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理论差不多。养老金的价值会产生变化的,因此,养老金分享命令规定,必须以百分比表示,而不是以将提供这种百分比的具体金额来表示。法官指出,最初的分享令判决是有效的,它并没有提供特定的资本金额。

 

针对养老金分享令的变更,法院考虑到《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31(7)条的规定:

 

“……法院应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案件的情况应包括法院在作出与申请有关的命令时需要考虑到的任何事项的变化。”

 

也就是说,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变更应该与其他资本命令放在一起,需要维护命令的最终性,除非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或者说能证明让付款人遵守原来的数量是不公正或不可行的。

 

法官认为,W女士确实从前夫的养老金的增值中获得意外之财。但是,H先生并不会因为W仍然获得40%的养老金份额而遭受任何困难。反之,H先生自己也从增加的养老金价值中获得更大的利益,该利益甚至比W女士的利益多得多。

 

最重要的是,养老金的价值会产生如此大的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H先生在财产方面的条款起草以及批准方面出现延误了,甚至最后推迟绝对判决的宣布,所以,最终阻止了养老金分享命令的早日生效。也就是说,H先生才是”自己不幸的制造者”,是他允许这个价值的增长的,H先生是没有权利提出变更的。

 

 

丽莎怎么看

 

丽莎认为,该案件对于离婚案当中养老金分配的问题有一个很好的启发。

 

正如法官所说,H先生的申请从一开始就是没希望的。也就是说,想要重新修改退休金分享率的成功率极为低的。当然,这也并不是完全没可能。正如法官所陈述的,当事人需证明情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或者说让付款人遵守原来的百分比是不公平的。

 

然而,丽莎是不太建议当事人有“后悔”这一说的,因为您需要花费高昂的上诉费,经济成本相当大,不值得。我们在这里建议,双方最好提前谈妥好相关的财产分配。此外,您必须清楚了解“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假如您选择走这样一个程序来分配您的财产,您必须要接受接下来的资金变化。

 

该案件也还提醒了一个情况,如果当事人真的怕资金价值发生大幅度变化,您就必须迅速行动,来使养老金提供者能够快速处理养老金分享命令,并确保评估和转移之间的时间尽可能短。这样,受让人收到的资本金额才能符合他们的期望,限制价值的非预期波动的风险。

 

我们建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前,您最好应该尽快和离婚律师来讨论养老金分享的问题,了解相关法律。有些夫妇往往有比较有限的养老金预留,在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下,养老金分享令往往是没有必要的,您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来处理养老金。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想对文章提出的任何观点或有相关疑问,请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家庭团队,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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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夫妻开启离婚程序,就要面临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的问题。在经历离婚的时候,经济弱的一方可能会特别不安,对您所面临的变化感到不知所措,从一个有两份收入的家庭变成一份收入往往相当挣扎。如果您没有房子或其他资产,可能很迫切想从对方那里得到一些承诺和保障。一旦得到了,或者说看到一些甜头了,这类人群就容易忽略向律师寻求有关财务协议的建议,最终进入漫长的索赔路程。

 

最近,高等法院宣判的Sismey 诉 Salandron[2021] 10 WLUK 372案件就充分说明这一点,在离婚前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寻找一份适当的解决方法相当重要。在本案中,女方S女士与丈夫私下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

 

然而,该协议在当事人在世的时候是不生效的,只是等到对方死亡时通过遗嘱的方式生效。这导致了一系列麻烦。由于S女士的前配偶再婚了,以及随后出现一系列变化,这一份离婚协议被取消,原来的“保障”全属于前配偶的现任妻子。

 

S女士是否能争夺回属于她的财产呢?如果遇到同样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案子背景如何?

 

1984年,S女士在英格兰德比郡的警察局工作,B先生是她的同事,俩人认识不久后就变成恋爱关系。1986年,B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1988年,俩人结婚了,该物业作为双方的新房使用。

 

1993年,他们的孩子Thomas出生了,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这一套物业里。

 

到了2000年,B先生被内政部派到约旦工作,常年没办法回英国,夫妻俩人的关系逐渐冷淡。就在这一段时间里,B先生没管好自己,2002年,他在菲律宾度假的时候与一名女子M相识,便建立了亲密关系。随后,M女士跟着B来到约旦生活。

 

俩人地下情持续了好几年,直到2005年,B先生才有勇气把他与M的关系告诉妻子S女士。毫无疑问,这立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随后,S女士带着儿子Thomas搬出了公寓,住进了她于2014年用父母遗产款来购买的房产。

 

2008年10月20日,B先生和M也有了一个孩子,叫约翰。有了孩子后,B先生花了几年时间来解决M的移民身份问题。直到2012年,M和约翰才最终搬到英国,并住进了该物业——原来B先生和S女士的家。

 

2013年2月5日,B先生和S女士正式启动离婚程序,双方开始讨论离婚的财务问题。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7年2月3日,法官批准了一项关于他们财务分割的同意令:B先生同意将婚姻物业留给Thomas,该财产在他死后以遗嘱的方式留下,剩余财产由Thomas和另外一个儿子约翰平均分配,其他商定的条款还包括妻子将获得储蓄和共同投资的财产;而B先生将保留他的退休金。立遗嘱的时候,B先生的女友M女士也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表明她知道协议的内容。

 

不幸的是,2019年7月,B先生被诊断为癌症晚期。10月9日,B先生与M女士正式成为夫妻(之前一直保持男女朋友)。死者没有再立遗嘱,并于2020年1月28日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了。

 

 

财产如何分?

 

根据《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由于B先生与M女士再婚了,尽管B先生确实执行一份与夫妻之间离婚协议的遗嘱,但由于没有重新再立遗嘱,M女士将成为他死后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原来那一份离婚协议的遗嘱在B先生结婚后就自动失效了。遗嘱中所承诺的对Thomas的财产赠予也自然不再有效。

 

从法院资料看,B先生的遗产净值为203,243英镑,其中房产占190,000英镑。那么,作为他的配偶,M继承丈夫的所有遗产,包括该房产。

 

这显然超出了前妻S女士和儿子Thomas的预期。他们向丈夫的财产提出索赔,理由是违反了商定的离婚协议书。她和儿子都认为,这两个人就是故意在关键时刻点结婚的,结婚的目的是撤销原离婚协议的遗嘱。

 

据了解,M女士根据《1975年遗产继承(家庭和受扶养人保障)法案》第11条进行反诉并辩称,当初S女士要求死者签订的离婚协议,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挫败她未来的索赔。因此,这是不可执行的。

 

M女士承认,B先生确实是在诊断为癌症晚期的时候向她求婚的,他们决定结婚的因素之一是为确保她享有寡妇养老金的权利。但她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她提出,作为B先生的现任妻子应该获得的资产价值要比前任S女士在离婚财务程序中所获得的要大。

 

2020年5月13日,M获得了一份行政管理书,此后将该房产转移到她一个人的名下,不过,S和约翰仍然居住在这套房产内。

 

Thomas要求履行离婚契约中的协议。另外,Thomas认为,由于那一份离婚协议的签订,产生了对他有利的推定信托。他要求宣布该房产是B先生为他托管的,并下令要求M将该房产转让给他。

 

 

法官如何判?

 

通过审判,Thomas最终赢了这一场官司,法院维持B先生与S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驳回了M的反诉。

 

据了解,通过调查,法院发现了对于S一方有利的证据。在离婚前,死者B先生与S女士之间有相当多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离婚协议确实是两个人商量好的,并具有“串通”的意义,俩人都表明他们比较关心孩子,并且“串通“一些方法来保护这一份资产不受未来妻子的索赔,该方法就是写一份离婚协议。

 

因此,法官认为,配偶希望保护财产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最应该考虑B先生的意图是什么。证据很明显表面,B先生的意图和S女士一样,都希望通过签一份离婚协议来避免未来这套房产落入新婚妻子手中,这被视为串通。

 

法官称,这一份离婚协议是公平的,适用于1975年法案第11条。此外,法官还发现,B先生已经收到离婚协议中自己应得到的部分,比如说,S女士取消分享他养老金的选择(据说,他的养老金相当可观)。

 

法院说,离婚协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其发出同意令后,该财产也就意味着是由丈夫为Thomas托管,不应再构成该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丈夫去世后,该财产应该是传给Thomas。

 

 

丽莎评论:我们可以从该案件学到什么?

 

丽莎律师行张昕蕾律师认为,虽然Thomas最终索回了房产,但诉讼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延误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在离婚当时就把法定所有权转让给Thomas,而丈夫属于终身租户,或者在离婚时为Thomas设立有关该房产的终身信托,那么后来的诉讼就完全可以避免。

 

“我们看到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谈的相当好,也有一份很好的离婚协议。但是多年后却面临着前配偶的索赔,或者就像本案一样突然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因此,本案再次表明,在离婚时最好能做到彻底断绝关系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旦法院命令做出执行,离婚双方将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因为无论是否有意,没有人能够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从另一方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做出的彻底了断行为是相当重要的。之前有一个蛮出名的案件,当事人A在离婚十年后买彩票赢得5600万英镑。在他离婚时,他的资产相对较少,而且没有彻底断绝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他的前妻利用这一疏忽,通过谈判达成了200万英镑的和解。2015年,还有另一个案子,主人公B女士成功向他离婚20年的前夫申请抚养费,因为在离婚后20年她的丈夫已经建立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的角度来看,彻底断绝是相当重要。

 

如何彻底断绝呢?在英国离婚程序当中,有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叫:A Clean Break Order。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973年《婚姻诉讼法》,法院有权利在双方离婚时对彼此的财务索赔作出判决,以彻底解决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因此,张律师建议,您需要向法院申请“a cleanbreak order“,我们把它称之为”清算令“——也就是说,彻底清算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在发出该申请后,法院确信双方达成协议就会下命令。接下来,这一份协议将会防止任何意外事的发生,实现彻底了断,确保您的未来资产得到保护。

 

丽莎律师行在清算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在整个过程中代表您。如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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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圣诞期间,丽莎曾制作过一则有关在圣诞假期间公司能否要求员工上班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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