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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时间一转眼又到了周五。一段时间没有发《莎粉来信》了,今天丽莎再来跟大家聊聊一位莎粉的提问:

 

这位莎粉和他的伴侣,在2019年6月买了一套自住房,当时的房价是217,995英镑。那个时候,莎粉支付了8,399镑的印花税,也就是属于”更高税率“,因为莎粉当时手上还持有一套出租房(Buy-to-let)。

 

现在,莎粉和他的伴侣,打算从目前的自住房,搬到另一套预计将在2023年2月完工的新建房,这套新房的房价是560,000镑。

 

因为不想要有”Chain“的问题,所以莎粉打算目前先将自住房给卖了,然后租房子,等到时新建房盖好,再搬到新房(或者应该说新房可以订下来(Reserve)他们就可以直接订了,不必被锁在冗长的”Chain“当中)。

 

(注:这里所说的”Chain“是指,卖家要先买到他/她要买的物业,才能把他/她的物业卖给买家;那如果卖家看中的物业的卖家,也像是这样需要买到(新)物业才能把原物业卖出的话,那么”Chain“(链条)就会越长。

 

一般来说,Chain越长、成交就会越大机会”断链“,因为”链“越长、需要依赖的层就越多。就算成功购买了,可能都要很长的成交期,整个时间会被拉长。)

 

 

而莎粉的问题是:

 

如前所说,他们想要先将原来的自住房给卖了。这样的话,会牵涉到怎样的印花税呢?依然会是更高税率(Higher Rate)吗?

 

到时要买下新房的时候,显然原来的自住房应该已经卖掉了,那么莎粉手上就只有原本那套出租房(Buy-to-let);莎粉的理解是,在出租房不变的情况下,莎粉等于只是在”更换自住房“(主要住房),那么是不是就不需要适用”更高税率“了?

 

还是说,莎粉在买下新房的时候(完成交易时)需要先支付”更高税率“,然后因为原来的”自住房“已经卖掉了,所以可以再去申请”退费“,把差额给拿回来?

 

莎粉的理解其实大部分是正确的,只是在一些细节的操作上需要澄清:

 

首先,丽莎先解答概念上的问题。

 

就是说,虽然莎粉前前后后,依然会继续持有(原来的)一套Buy-to-let房产。不过由于在这里,莎粉实际上是执行”更换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莎粉已经无须再支付”更高税率“,而是在购买新房的时候,只要支付普通的”标准税率“(Standard Rate)即可。

 

值得指出的一点是,根据莎粉的描述,他们打算先把现在的自住房卖掉,之后再去购买新房,所以从程序上而言,届时由于他们购买新房的当下,原自住房已经卖掉了,所以他们只需要直接支付”Standard Rate“,而不需要像莎粉最后一个问题所说的,还得先支付Higher Rate后,再去申请退费。

 

这里的印花税政策其实是这样理解的:

 

以上述莎粉的情况来说,除非是说,莎粉在购买新房的当下(当天),仍然持有原来那套自住房,该套自住房还没卖出去,那这样的话,在购买新房的时候就会触发”更高税率“。

 

其后,只要莎粉可以在购买新房的3年内,把原来那套自住房给卖掉,那么莎粉就可以去申请”退费“,也就是Higher Rate和Standard Rate之间的”差额“。

 

如果说,莎粉无法在”该3年内“把原来的自住房给卖出的话,莎粉必须要证明自己有”特殊理由“(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退费的申请才有可能被接受。

 

根据英国税局的指导文件,其”特殊理由“可以是比如说,当事人受到新冠疫情、政府封城措施的影响,导致交易遭到延后、无法如期完成。

 

当然这也不是说,完全只有疫情的理由才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特殊且合理的理由,也是可能被接受的。

 

具体情况如果您有疑问,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丽莎的专业税务团队,以及房产法律团队。

 

 

再进一步,若是”夫妻“购买二套房,也可能豁免”更高“印花税?

 

讲到这里,丽莎再给大家补充一个虽然和前面莎粉案例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值得讨论的相关例子。

 

根据税局(HMRC)的说明,如果今天的情况是这样:

 

一对夫妻,各自在”婚前“持有一套房产。结婚后,一方搬进另一方单独持有的房产中”同住“,该方原持有的房产则用于出租。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打算共同购买一套新房居住,并把原本仅为一方持有的”自住房“卖掉时,是可能”不触发“更高税率的。

 

在这样的例子中,税局有立下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各自对于双方名下独自拥有的房子,各自是没有”获益“的(neither having any interest);简言之并非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婚前)各自拥有的。

 

于是这样的前提下,双方一起住在其中一方的房子里(比如老公和老婆都一起住在老公婚前买的房子里);那么,当老公把他的房子给卖了,夫妻双方再一起购买一套新房共同居住时,夫妻双方等于是更换他们的”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

 

如此一来,由于另一方(老婆)名下本来就用来出租的房子,原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出租房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下来,并且不会触发”更高税率“(Higher Rates)。

 

 

→ 关键在于“主要住房”?

 

在这样的案例中,夫妻有没有一起住在该房产里,是很重要的关键。因为双方届时必须被认定为是”更换主要住房“,才能避免掉二套房的更高税率。

 

也就是说,假如以上面例子来看,双方婚后没有一起住在老公的房子里(该房子没有被视为“主要住房”);那么在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新房的时候,即便把老公名下那套给卖了,仍然会触发”更高税率“。

 

那若只是”情侣“而不是夫妻呢?

 

其实,从这个例子来说,已婚夫妻是比起未婚情侣,还要更有利的。

 

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已经结婚,会被视为”一个整体“来看。所以,当他们把原来“主要住房”卖掉,再买一套新的时候,才能免去”更高税率“。

 

如果说,今天是一对未婚的情侣,同样的情况下,即便双方一直住在其中一方的房子里,那么当想要“更换住房”的时候(另一方的出租房同样留著不卖),将会面临”更高税率“。

 

这是因为,未婚的双方是独自的个体;而在共同买房中,如果其中一方是属于”买第二套房“,就会触发”更高税率“。即便这个时候对于另一方来说,只是在“更换住房”而已。

 

丽莎结语:

 

除了以上夫妻和情侣的情况,我们其实也接收过有关父母和孩子的询问。

 

比如有莎粉问过:她原来有套自住房,想买另一套大一点的,全家搬过去,然后把原来的自住房改成出租。

 

两年后儿子成年了,她想把该套出租房转给儿子,这样的话,到时她手中就会只剩一套自住房(主要住房);那么,她是否可以去向税局申请”退费“,拿回当初买新房支付的更高税率”差额“呢?

 

很可惜的是,根据税局的政策,当事人想要符合“申请退税”的话,是必须把原来的自住房(在莎粉的例子,也就是原先那套房产)在购买新房后的3年内给“卖掉”(Sold)。

 

上面丽莎特别贴出税局《更高印花税率申请退费》文件的内容,其叙述已经明确强调“卖掉”。意思就是说,严格而言如果莎粉把该房产”转到“儿子名下(也就是“赠送”给儿子),恐怕并不符合“卖掉房产”的要求。这样的话,是不能够申请“索回”的。

 

但又如果说,那莎粉乾脆低于市价,便宜卖给儿子,走个程序,那么反而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GT)。

 

莎粉做为卖方,即便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卖给儿子,看起来拿到了更少的钱;但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莎粉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父母真要通过这一系列操作把房产转到/卖到孩子手中,能不能如想像中那样”节税“,还是值得考虑的。

 

说起“资本利得税”呢,可以拓展的话题还有太多了。碍于文章的篇幅,丽莎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

 

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更多税务和法律方面,有任何延伸疑问的话,都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

 

或者,您也可以进一步联系和咨询丽莎律师行,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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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不知道莎粉们自己或者是否听说过身边朋友提到身份盗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很可怕,尤其在国内可以会引起严重麻烦。但是在英国,如果当事人的身份不幸被不法份子盗用,其实是很容易解决的。

 

不法份子可能会利用推销电话、截取邮寄信息、翻阅垃圾、入侵电脑等各种手段来取得目标的身份信息。

 

一名莎粉就问丽莎,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去开店,不知道可以怎样处理。

 

那么在这情况下,莎粉第一时间该做的是什么?莎粉会面临什么后果吗?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诉讼 – 身份盗用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身份被盗用去开店,怎么办?丽莎教您3点击破!》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身份盗用”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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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移民局今天最新发布了有关计分制签证“赞助人”相关的最新季度报告(Sponsorship transparency data: Q3 2021)。

 

这份报告记录了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的赞助人申请、移民局审核和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相关统计数据。

 

在这些数据中,除了可以看出申请量已经逐渐走出2020年起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阴霾之外,我们更惊奇地发现了移民局对于整体政策“更加友善”的重大趋势。

 

这项趋势对于未来不论是工签申请,乃至于扩展至其他商业类签证(高技术、高知识类人才),都将是更为前景看好的。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我们先来快速检视一下各类数据。

 

如同文章开头提到的,自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工签的赞助资质(Sponsorship)申请,就屡屡破纪录增高。

 

以Tier 2类赞助资质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的申请量为2,607个,这个数字都比过去几年以来的最高点(2014年第一季度时的2,075个申请),都要来得高许多。

 

然而,2,607个还不是过去相当于一整个年度以来的最高点。进入2021年之后,这个数字更是”每季度“都翻高!

 

2021年第一季度:3,566

 

2021年第二季度:3,794

 

2021年第三季度:4,250

 

然而,在移民局的审核时间上,却是一定程度都变得更长了:

 

或许也是反映在申请数字大量上升的缘故,所以移民局在整体工签类赞助资质的申请上,审核时间在2021年都普遍变得更长。

 

以Tier 2类赞助资质申请来看,2020年的四个季度,绝大部分申请的审核时间,都可以保持在4周以下;可进入了2021年,数据上显示的三个季度,绝大多数的申请审核,都需要超过4周的时长。

 

季度

 

4周以下             4周以上

2020 Q1              84.1%    15.9%

2020 Q2              69.1%    30.9%

2020 Q3              89.6%    10.4%

2020 Q4              68.5%    31.5%

2021 Q1              26.3%    73.7%

2021 Q2              23.0%    77.0%

2021 Q3              18.5%    81.5%

 

而在同时申请Tier 2和5的赞助资质上,基本也是相同的情况。

 

季度      4周以下             4周以上

2020 Q1              86.5%    13.5%

2020 Q2              50.0%    50.0%

2020 Q3              85.7%    14.3%

2020 Q4              66.3%    33.7%

2021 Q1              15.7%    84.3%

2021 Q2              21.1%    78.9%

2021 Q3              18.8%    81.2%

 

 

画重点:移民局对于雇主(赞助人)更友好了!

 

仔细比较2020年和2021的数据,甚至是把2021年三个季度的数据,和过去几年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来相比较,可以惊人的发现,移民局自从进入2021年后,对于”赞助人“(Sponsor)采取的移民执法行动,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

 

而且与其说是”大幅度“,更几乎可以说是减少到”几乎没有“的程度。并且这项变化,其实是从2020年第四季度就开始了。

 

回看在此之前的过去几年,移民局每个年度的”采取行动“,不论是暂停(Suspended)赞助资质,甚至是撤销(Revoked)赞助资质,以Tier 2类来说,每个季度多则一两百,少也有40-50;可是进入2020年第四季度以后,数字就骤减至个位数。

 

而且与其说是个位数,还不如说是只有零星的两、三个。而且最高的数字,也只出现到6(以Tier 2而言)。如果是以Tier 5类的话,那就更低了,简直就是只有”有“跟”无“之间的差别,最高也不过是2。

 

骤降的原因是什么?

 

许多人最直接的想法,应该认为是受到疫情影响,移民局如果减少采取行动的话,也挺正常。

 

不过呢,新冠疫情是在2020年初开始爆发的,可是从数据上很明显的,并没有看到移民局的”行动“在2020年的前三季度,有著向2021年度那样,如此显著的下降(下降这么多到几乎接近于零)。

 

所以说,我们虽然不能否认疫情也可能促成了这种情况,以及疫情后续影响(如经济影响)导致了这样的变化;但一定程度上,不论是否英国政府考量到脱欧和疫情因素带给英国经济的影响,都可以看出移民局这是在释放利好的信号给雇主们,要让雇主们在招聘海外人才上,可以更无后顾之忧。

 

丽莎结语:

 

当然,这也不是说,未来雇主拿到赞助资质来赞助海外雇员,就可以因此大意而不去遵守赞助人应守的义务和规定。

 

只不过一定程度来看,移民局更少地去对工签赞助人采取行动,更多程度上是因为秉持著对于高技术类人才的欢迎态度。

 

这一点其实也很直接反映在2021年以来的移民政策。不论是已经发布、实行的,亦或是将来即将施行的新政策,在商业移民上,英国政府都是抱持更加开放和欢迎的态度,采取一种欢迎高技术、高资本进入英国的政策趋势。

 

换句话说,哪些移民途径是更有利于英国经济发展的,将会是英国移民政策上持续著重并释放利好的重点。

 

这不仅仅局限于工签等商业类签证,这其实也有反映在学生签证上。比如在Tier 4的赞助资质上,虽然近年来移民局本就较少会对于这类赞助人采取行动(因为相对来说可能的违规情况一般较低)。但对于这类赞助人来说,近一年度的”移民局行动“数字,也是只有个位数。

 

可以说,移民局的”移民政策经济链“,似乎有往自学生签起,至毕业生签证、工签、创业签等商业化的”一条龙“趋势。

 

在这样的前提下,属于这条”商业链“中的移民途径,可能将能具有更大优势。

 

文末,如果您对于英国商业类签证有任何疑问,或者感兴趣的话,都可以尽早联系丽莎移民部,为您未来的移民之路提早准备,抓准英国移民政策这波利好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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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在英国,有名现年64岁的健身教练,即便已经迈入六旬,体态还是维持得非常良好,看起来甚是比一些年轻人更加有活力、健康。

 

因此,这名叫做盖恩斯的健身教练,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收获了大批粉丝,在健身界颇有名气。粉丝们都是希望像他一样,让自己的体态不随著年龄的增长而松懈、保持年轻。

 

不过,盖恩斯除了因健身专业享有名气之外,他最近也红上了报纸版面。但媒体之所以追著报道他,并不是为了获取健身Tips,而是因为他控告雇主的一顿操作。

 

盖恩斯自2001年4月起,就为Third Space这家专营健身俱乐部的集团工作。

 

不久前,盖恩斯向英国就业法庭提出,他的雇主有“年龄歧视”(Age Discrimination),原因是他的雇主,不允许健身房内(盖恩斯的工作场所内)播放超过18个月以前录制的音乐专辑。

 

盖恩斯认为,这种明令不准播放“老歌”的行为,就是一种年龄歧视。盖恩斯说,这项限制是不利于他(工作表现)的,因为他不被允许聆听令他感到(更为)舒服、自在的歌曲。

 

不过,他的雇主自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

 

仔细看Third Space集团对于俱乐部内“播放音乐”的规定,确实有说只能播放最近18个月内制作、发行的专辑。

 

但这项规定并不是说,俱乐部内不允许播放“老歌”,只要“老歌专辑”是最近18个月内录制推出的,就可以播放。

 

 

事实上,Third Space的“音乐播放”规定,并不是针对各种歌曲品味年龄层;而是考虑到“音质”的技术层面问题。

 

其有过音乐产业背景的集团总监Antony Stewart就说,Third Space的这项规定,是因为音乐播放系统如果播放近期制作的歌曲(最近18个月内发行),自然会比起以前录制的歌曲,听起来效果更好。

 

这其实就像是科技产业一样,音乐产业的继续和科技也是随著年代和时间推移而推陈出新,所以近期录制的专辑,比起好几年前录制的,在音质等方面的播放效果,可能会出现很大差异;好比最近推出的一部手机,跟几年前推出的手机,功能和效能上可能已有许多不同。

 

而健身房的环境,就是想要确保顾客可以听到音质好的音乐,这也是构成他们品牌效应精致化的其中一环,确保顾客的整体体验是优质的。

 

所以Third Space认为,他们在音乐播放上的规定,根本没有涉及年龄歧视,因为歌曲是否为“老歌”完全不是他们评判的重点,他们强调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对此,负责裁决的就业法庭,也站在雇主Third Space的一方。

 

负责这起诉讼的法官Anthony Snelson表示:“我们既没有这些(所谓)最近18个月录制、发行的音乐播放清单,也没有关于这些音乐类型/喜好针对不同年龄、种族的统计数据;甚至是对于雇员盖恩斯自己的音乐喜好,也几乎没有提供给法庭。

 

盖恩斯只说了他平时不去夜店,不听时下Capital Radio或Radio One,只听(倾向于他的年龄/种族)会听的音乐类型。”

 

法官的意思是说,单就目前(盖恩斯提供的)有限说法和信息,基本是无法判断雇主的“音乐规定”有造成(和盖恩斯有著同类年龄、种族等特质)的歧视行为,而使得“这类人”不利的。

 

法官也补充,在这个案件中,盖恩斯有举证责任,意思是说盖恩斯需要去提出证据,证明雇主的行为(音乐播放规定)确实造成了“职场歧视”的事实;可盖恩斯却没有这么做。

 

所以,根据法庭掌握到的证据,接受雇主Third Space那方的说法,也就是他们的音乐规定是为了提升顾客的整体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盖恩斯第一次控告他的雇主:

 

《每日邮报》指出,最早在2019年10月,盖恩斯就曾提出受到雇主恐吓、骚扰,以及针对他的年龄、种族、性别各项歧视。

 

他当时说,他感到在职场“被针对”,不过他的控诉被驳回了。

 

后来,他又在2020年9月提出,他的同事和上司联合起来密谋陷害他,要使他工作出包然后毁损他的名誉。他当时称同事和上司的行为,是对他的种族和年龄歧视。

 

不过,这个案件又在同年10月被驳回。在那之后,盖恩斯就从原来服务的伦敦市中心Soho店,被调到北伦敦Islington的分店。

 

巧合的是,盖恩斯在2019年的时候,就曾被Soho店进行调查,原因是他不愿意遵守店里的制服和守时要求。

 

法庭也发现,盖恩斯被指出经常在健身教室内吃东西,并把吃完的垃圾直接留在那里。。。

 

 

丽莎结语:

 

身为上述案件外的“非当事人”,虽然难以评断盖恩斯的种种控诉是否“其来有自”。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在盖恩斯的案件中,如果他真的认为受到了歧视,那他应该将相关证据好好蒐集并纪录下来。

 

就像法官Anthony Snelson所说的,比如他应该纪录下来健身房平时播放的歌单、允许播放的专辑都有什么,然后这些歌曲是否真的有属于某一族群的偏好性,使得该族群以外的人员会有所不利。

 

而不是只说播的音乐不是他的偏好、就是不利于他,甚至就等于种族或年龄歧视。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职场出现“歧视”现象,自然是非常严重且不可姑息的问题。雇主方面也有义务要确保歧视行为不容发生。

 

但是,如果是员工出现失职情况,雇主亦同样有权力按照公司的规章去合理并合法处理。丽莎建议,雇主应该把相关情况详细纪录,并备好相关资料和证据。

 

这样一来也可以进一步证明,雇主的作法是合理合法的,一切有按照正常程序来,而不是因为雇员的个人特质所出现的差别待遇。

 

最后讲一下这个案件,虽然案件才刚刚开始,我们尚无法预估法官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但如前面提到,法庭的判决将可能造成对于数十甚至数百万用路人的影响,假如说真让案件当事人求偿成功了,影响到的就不仅仅是这起案件,而是其他更多相关的类似案件。

 

最后,万一雇员在职场上遭受歧视,可以怎么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歧视”的行为并不只局限于“直接的”语言或动作上的,也包括其他许多“非直接”的行为。

 

比如说,当事人的雇主制定了一些有着“种族歧视”性质的规范,像是要求所有雇员的母语一定只能是英语;或者禁止穿着特定种族会穿的服装,例如佩戴头巾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雇主并不是直接告诉当事人不能做些什么,但事实上这种规定就是具有潜在的种族歧视,当事人是可以向自己的雇主反映来要求改变的。

 

当事人也可以向自己当地的Citizens Advice机构来求助,他们通常会告诉当事人应该怎么做,或者如何和雇主沟通等等,也会告诉当事人若是得不到改善,可以如何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的话,当事人就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事件报告给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

 

这是一个完全免费,专门调解职场纠纷的组织。当事人会被安排一位中立的调解员,他/她会和被设诉的一方进行谈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会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但假如到最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跳过ACAS就告到就业法庭的,而且必须要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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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在英国的财产土地纠纷案中,您可能会听到律师建议通过“所有权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来主张索赔。所有权禁反言是什么意思呢?简单的理解,它是与合约纠纷有关的法律理论,本质的含义是:说话得算话。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一个情况,很多人答应了某人做某事,但不久之后又会反悔。接下来,这个后悔行为给依赖方带来损失了。糟糕的是,依赖方却无能为力。近些年,这样的争议案越来越多,它都与土地或财产争夺有关,其中涉及比较多的是家庭遗产纠纷,也有租户与业主之间的争执。大多围绕着:“您承诺把财产或农场给我,结果我听了信了付出了,您又不干了,这不道德,您必须履行承诺还我土地。”

 

于是,英国的法律体系就有了“所有权禁反言”主张。它指的是,假如某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声明,然而又不履行义务的,导致对方基于该声明的改变处于不好的情况,当事人就可通过“禁反言”来提出诉讼。胜诉后,法院会强制承诺方执行当初的承诺。

 

然而,禁止反言有其局限性,如果您没有足够的证据,即便对话说话不算话,恐怕也很难争夺回利益。11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Earl of Plymouth and others v Rees] 一案做出判决,当事人的“所有权禁反言”申请就失败了。

 

 

案子背景?

 

1965年,威尔士的一名农户Jenkin Rees从普利茅斯(Earlof Plymouth)第三伯爵那里租下了一片农场,这是一片位于卡迪夫郊区占地240英亩的Maisllech农场。1977年Jenkin Rees的儿子Philip离开学校后,也和他一起在那里耕种农田,靠着这样维持生计。

 

Jenkin Rees说,按照当时业主的说法,该农场的租期可以在Rees家族里世代相传。

 

据他描述,业主为了鼓励他们在这片农场里多耕种,并鼓励扩张农田类别,好给业主也带来稳定的收益。于是,他们给了他一个承诺。

 

很多年前,这片农场的代理公司Cooke& Arkwright的一名董事Richard Knight向父亲承诺,农场的任何部分都不会被地主收回的,除非得到公平的补偿,他们不必放弃对农舍的占有。此外,业主也承诺,Jenkin的儿子Philip成年后,可继承农场的租赁权,并享有1986年农地法规定的所有保障。如果有机会的话,他们还可以得到庄园中更多的土地,以继续他们的农业经营。

 

有了这样的承诺,一家人相当有安全感,因此,他们都把那里当作自己的家,还有着自己的小房子。一家几口人连续在那里耕作。

 

 

业主违背承诺?

 

然而,事情并没有遵照承诺进行。

 

2016年至2017年,普利茅斯第三伯爵的儿子第四任伯爵接替了父亲的所有土地产权,也包括了该农场。此后,他获得在该农场及其他土地上的开发许可。随后,负责管理该场地的公司则向租户发出离开农场的通知,并告知,他们准备要在农场上开发一个有7,000个房产的”花园城市”项目。

 

得知消息的时候,Jenkin Rees已经87岁了,儿子也已经60岁了。这一家农户就这样被赶出了他们整整打理了55年的农地。这一家人找到业主理论,让人无奈的是,业主竟一口否认当时的承诺。

 

随后,Jenkin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据说,该案件长达数年。不幸的是,还没有等到审判的结果,2021年9月,Jenkin去世了,该案件由儿子Phillip接手,并提出反诉。

 

Phillip Rees说:”伯爵想把他的租户解决掉,把他们扔到废品堆里,这样他就可以从我们的农场获得数百万美元。”

 

据法院的资料显示,他们以“所有权禁反言”主张索赔。

 

在庭审当中,Phillip Rees证实,他确实听到业主在1990年代与他父亲讨论农场发展前景的对话。并且,他清晰记得谈话中所给予的承诺。他说,由于对该承诺的信任以及依赖,Phillip Rees一家人把一辈子的事业都放在这一片农场上,并且采取了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比如承担额外的管理责任。

 

此外,由于相信承诺,Phillip在40和50岁时一直留在农场,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寻求生计。还有,正如承诺所说,如果他们必须要离开,要得到一个“公平的补偿”。Rees一家认为的公平补偿是:业主重新给他们另外一片农场,给他们进去耕种。

 

“我们已经没有家了,他们已经花了数百万试图把我们赶出去,而不是公平地给予我们补偿。我们在七十年代的时候被鼓励扩张,我们一直觉得未来世世代代都会在这一片农场上,我们是安全的,所以我们才不去寻找另外的方式赚钱。这个承诺对依赖方造成了损害。”

 

据法院资料提到,这不仅包括Phillip Rees本人这么说,他父亲在世时也有着简短的证人陈述。

 

然而,对方公司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Rees家族签署的租约中确实有一条规定,一旦这一片土地获得重新规划许可,租户就必须离开。并且,该管理公司简称,是Phillip误解了双方的承诺。

 

 

法院怎么判?

 

不幸的是,涉及该案件的许多当事人都已经过世了,因此增加案子的审查难度。所以,该案件持续了很多年,耗费了双方相当大的精力。直到2021年11月30日,高等法院才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当事人所有权禁反言的要求。也就是说,Rees一家最终还是败诉了。

 

法官称,Rees的案件的争论焦点是当初所承诺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构成所有禁反言。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所有权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不适用在该案子上。这一份承诺是”财务安全”的承诺或谈判的承诺。

 

农场业主当时给予的承诺核心内容其实是:“农场业主不会在没有给与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寻求占有农场,并且承诺该赔偿足以保证其与父亲搬到其它农场并继续从事农业工作。”

 

也就是说,这一份承诺是为了商定一个金额而进行的谈判,并没有说完全给他世世代代传下去的占有资格。所谓的“合理赔偿”,也并没有承诺会支付租户要求的任何费用以及租户需要的任何条件。事实是,农场的业主在2016年曾经试图进行再次谈判,并提出50万英镑的赔偿,该赔偿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10倍。但似乎Rees一家还是不满意。

 

最重要的是,退一步讲,即便以上观点不属实,该案件也不存在任何依赖性的损害性——构不成“所有权禁言”原则。

 

比如说,Rees一家认为,他们因为承诺而坚持在那里耕田而放弃了其他工作的机会,这是一种损害。法院的观点则是,Rees的耕作行为并不构成损害,因为根据租约,他是有义务这样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为足以构成所有权禁止反言的目的的损害性依赖。此外,还有证据证明这些年来,Phillip也并没有放弃在外谋生的机会。

 

 

丽莎观点

 

由于农场业主给予承诺的时间过去很久了,从一些证词当中,我们没办法去判定这一份“承诺”的真假,或者说,我们没办法去判断它是否真如Rees理解的一样?还是如农场业主所说的那样。

 

然而,该案件清晰总结了所有权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也显示了其作为诉讼理由的局限性。

 

丽莎认为,该案件可以给各位莎粉们一个警示作用,不管做什么协议,一定不要相信空洞的承诺。即便再好的亲人也好,丽莎也建议大家最好能写好一份协议,把每一条“承诺”都列出来,这样才可以和平处理相关纠纷。如果您不采取深思熟虑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昂贵的诉讼和家庭资产或者关系的破裂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真的碰到了这样的情况,某人对您的承诺并不履行,因此对您造成损害了,您想要通过“所有权禁言“来主张您的权益的话,那么,丽莎认为,证据是相当重要的。根据以前高等法院案子Thorner诉Major[2009]一案所总结的那样,为成功地提出所有权禁止反言的索赔,索赔人必须能够确定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并提供相关证据:

 

承诺人已向索赔人作出的陈述或保证

 

索赔人确实有依赖这一份保证或陈述

 

索赔人确实因依赖这一份保证或陈述而受到损害

 

通过往年的案子,我们认为,所有权禁反言索赔案的成功通常取决于证人的证据和法官对事件的看法。然而,在这类纠纷案当中,往往关键证人都可能已经去世了。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可获得的文件证据都可以被证明是决定性的。比如说,在2018年,至少有两个成功的索赔者就通过一些文件材料来证实这一点。

 

在Thompsonv Thompson [2018]案中,申诉人Gilbert Thompson 15岁离开学校,在其父亲的农场全职工作,直到他在父亲去世后与母亲闹翻,他就被赶出了农场。然而,法官能够依靠从多年来为该家庭提供建议的专业人士的档案中获得的文件证据来支持他的论点。同样,在Habberfield诉Habberfield[2018]一案中,也是有一份独立文件来证据表明当事人有一天会承接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请仔细寻找和案件有关必须有利自己证词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好了,本期《丽莎说案》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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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现代生活越来越常见打著节能、减碳的环保标语。对于环境保护越来越落实于更多民众的生活。

 

这包括了更多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的出现。例如在英国,除了过去常见的脚踏车租借,有些地区也开始设置新的电动摩托车(E-scooter)租借处。

 

例如在东伦敦新金融城Canary Wharf就在近年新增了E-scooter租借点,方便该地居民使用。

 

 

然而,一则最新的求偿案件,延伸了对于这项代步工具的新讨论。

 

该案件的求偿方是一名E-scooter骑士。一天,当他骑乘E-scooter的时候,不幸被一辆伦敦巴士撞上,导致该骑士多处肋骨骨折、右肩脱臼、肺塌陷,甚至引发了肺炎。

 

住院了较长一段时间后,虽然他的伤势已经慢慢恢复,但仍因该次车祸而承受著胸痛,而且手臂也无法像之前那样自由活动。

 

于是,当事人便委托律师,向当初巴士公司的保险方,求偿数万英镑。

 

他的律师表示,当事人在车祸发生当下,是有穿著高能见度/显眼外套,并且配戴头盔的。

 

律师的意思是说,他的当事人在骑乘电动摩托车的时候,完全是有做”合理预防措施“(Reasonable Precautions)的。

 

律师补充,如果该位当事人当初是骑乘脚踏车/自行车(Bicycle)而非E-scooter的话,发生意外的当下,会受伤的程度应该不相上下。

 

既然如此,为何电动摩托车发生意外的求偿,就不能像脚踏车那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呢?

 

 

当事人的律师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根据目前英国的法律,私人的电动摩托车只被允许在私人土地上骑乘,如果骑上公共道路上的话是违法的。

 

意思就是说,比如当事人买了一台电动摩托车,在自己家的土地上(或是别人的私有土地,前提是需要获得对方同意)骑行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如果骑到了非私有的道路上(也就是骑去了马路上),一般来说是违法的,可能导致被罚款或者扣分,严重情况警察甚至可以把当事人的电动摩托车扣走。

 

根据英国交通部的指示,如果想要合法骑乘电动摩托车到公用道路上的话,必须先符合多项要求,包括保险、确保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准则、支付车税、挂牌和注册;在骑士方面,也要求通过相关考试和持有驾照,并(在骑乘的时候)使用相关防护。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交通部也说,如果能够符合以上所有要求,虽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合法在马路上骑乘,可是实际操作上是有困难的,因为要能够做到符合以上”所有要求“并不容易。一旦有疏忽,就可能导致违法,而当事人也可能因此留下刑事纪录。

 

回到前面所说的案件,这样的情况也就代表当事人,想要提告巴士保险公司的做法,可能无法成立,即便他们能够证明巴士(驾驶)那方是事件的错误方。

 

这是因为,该位骑士(当事人)本身骑乘私有电动摩托车到公有道路,已经是违法在先。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引发不小的争议和相关讨论。

 

 

进一步说,要是这个案件在法庭上,真的判决让当事人求偿成功的话,将会影响到的是英国预计750,000名骑士的(同等)用路权。

 

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人都把这个案件当做”试水温“,抱著看看他们能不能够成功的心情。

 

案件当事人的律师也表示,这个案件也显示出,英国现有的法律是如何缺乏了合适的法规去保护(更多)民众的安全。

 

不过,反面的声浪却也不少,有人说:”如果非法骑士上路却要所有人背锅,这岂不是开玩笑吗?!“

 

还有人说:”是那位骑士应该被警方起诉才对,明明是他违反法律而且造成其他用路人和行人的安全隐患。“

 

也有人说:”如果他能够赢官司的话,那是不是代表(不管谁)都可以去搞个违法行为,只要该行为有伤到自己,就能提告索偿。“

 

丽莎结语: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下,虽然根据目前法律,把私有E-scooter骑到公共道路上是违法的,但如果是电力系统/支持的电动脚踏车的话,倒是属于脚踏车的类别,而是属于合法的(Electrically-assisted pedal bicycle)。

 

另外,自2020年7月,英国政府有推出”地区试行“,也就是通过约32个区域的地方政府,推行由受批准公司提供的E-scooter租借骑乘计划。这类受核准的E-scooter是可以在试行区域试行上路的(如果有进一步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政府)。

 

最后讲一下这个案件,虽然案件才刚刚开始,我们尚无法预估法官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但如前面提到,法庭的判决将可能造成对于数十甚至数百万用路人的影响,假如说真让案件当事人求偿成功了,影响到的就不仅仅是这起案件,而是其他更多相关的类似案件。

 

可是话说回来,目前的法律就是非常明确的指出,电动摩托车的违法情况,这么一来在法律尚未被修改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真的胜诉了,恐怕可能进一步造成用路安全的混乱。

 

基于这种前提,法庭有可能会不想要涉入,而把问题抛回给政府立法/修法的层面上。从这种角度来说,当事人能够胜诉的希望,恐怕无法过于乐观。

 

但当然了,法庭最终会如何决定,并不是任何人能够提前断定的。丽莎也会对于这个案件继续追踪。我们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这起案件将可能造成众多用路人的前所未有影响。

 

文末,大家对于这个案件有什么想法呢?你们觉得法庭应该做出什么样的裁决才公平呢?可以在底下留言跟我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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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莎粉们新年好,《丽莎房产快讯》又和大家见面了。

 

在2022年的《丽莎房产快讯》板块中,我们会添加更加丰富的内容。除了给大家及时更新房产资讯,我们还会在该板块为大家不定期发布最新的房产价格信息、最新政策,以及有趣的社会新闻(与房产投资有关的)。

 

本周,我们一起关注的消息有:

 

  • 在2021出售英国房产的房主,人均赚了95,000英镑
  • 首次购房者人数创下20年来的新高,对卖家来说,意味着什么?
  • Taylor Wimpey公司取消不公平地租条款,其房产的租赁产权业主终解脱了!
  • 租户将房屋变成毒品场,房东面临15万英镑的维修账单,这可怎么办?
  • 政府“逼”开发商解决公寓的覆盖层危机,坚决不能让租赁产权业主来承担这样的高额费用

 

 

去年出售房产的业主平均赚95,000英镑

 

英国一家地产代理Hamptons的年度研究显示,在2021年中,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卖家从房产销售中共获得1280亿英镑的总收益。在过去20年内买房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业主,平均净赚95,000英镑。该数据比2020年的平均总收益83,550英镑要高很多。

 

不同的房屋类型也有着不同的利润数据,这也体现了疫情中人们居住选择的改变。

 

Hamptons表示,2021年,五分之一(19%)的公寓卖家在其房产上出现了亏损,而只有4%的独立屋卖家有亏损的情况。数据显示,去年出售独立屋的人平均获得了151,840英镑,而出售公寓的人则只获得54,690英镑。

 

在这些受益的卖家中,伦敦的卖家赢得了第一的位置,伦敦的业主取得最大收益值。可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伦敦的房价增长较弱,去年的收益是自2015年开始记录以来最低的——第一次总收益低于20万英镑。

 

还有一个改变的现象是,人们在2021年的时候更频繁地搬家了。去年有近三分之二(64%)的卖家在十年内卖掉了他们的房子,而2019年的时候只有59%的卖家。

 

Hamptons的研究主管Aneisha Beveridge说:”房价上涨主要由两个因素驱动–人们拥有房屋的时间长度,以及他们在住房周期中的购买点。通常情况下,拥有房产时间较长的房主看到了更多的价格增长,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利润。

 

不过,这些利润中的大部分从未被卖家看到,因为他们在进行下一次购买时又被重新投资到住房市场。”

 

根据Hamptons的数据,以下是去年出售房产的卖家的平均收益:

 

– 伦敦:197,730英镑

– 东南部:121,740英镑

– 东部:109,980英镑

– 西南部:90,070英镑

– 东米德兰:68,420英镑

– 西米德兰:68,190英镑

– 威尔士:57,490英镑

– 西北部:56,910英镑

– 约克郡和亨伯郡:53,960英镑

– 东北部:28,960英镑

 

 

首次购房者创20年来最高

 

2021年,首次购房者的人数飙升至20年来最高的数量。根据约克郡建筑协会的数据,有408,379人在这一年里购买了他们的第一个家,比2020年多35%。

 

这是自2006年以来首次突破40万门槛的首次购房者人数,而这一数字也比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数字高出两倍以上。

 

2021年,首次购房者占所有贷款购房者的50%。不过,该数字还未能达到2002年首次购房者的高峰,据说,当时有531,800首次购房者买房。Zoopla认为,想要重新达到该高峰,仍然有一段路需要走。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首次购房者购买率暴增的情况呢?

 

Zoopla分析,高水平的就业和低利率相结合,帮助推动了首次购房者人数的增加。在贷款机构重新开始提供95%的抵押贷款后,仅有少量存款的人可获得的抵押贷款数量也有显著增加。

 

许多银行和建筑协会在2020年疫情早期阶段取消了高抵押贷款的交易。然而,政府支持的抵押贷款担保计划再次增加了贷款人的信心。现在,市场上有超过350种抵押贷款可供购房者选择,他们可以通过这些抵押贷款借入其房屋价值的95%,此外,这些产品的利率已降至历史最低。

 

同时,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人也从政府的一系列计划中受益。此外,由于连续封锁期间支出减少,许多首次购房者能够在疫情期间存下更多的存款。这也有助于他们购房。

 

我们认为,这些数字对更多首次购房者来说是个好消息,因为它们表明抵押贷款机构会更乐意敞开大门给首次购房者,为这个市场提供更多高贷款的可能性。

 

对于那些卖家来说,可能也会是一个提醒。您的房产的针对客户群体,可以向首次买家看看了,他们将是未来的主要购买群体。

 

 

Taylor Wimpey删除不公平地租条款

 

去年,英国竞争市场管理局对四家开发商进行调查,发现他们与客户签署了不合理的地租条款。经过调查后,已经有3家开发商主动承诺,会取消这些不合理的地租条款。

 

上周,第四家开发商Taylor Wimpey公司也对外宣布,他们也会取消不合理的地租条款。

 

据了解,该地产开发商的一些租户无意被签署了不公平的地租条款。这些条款使这些租赁产权的业主掉进了经济陷阱,他们公寓的地租每10年翻一番,长期被捆绑在合同中。除非业主可以找到一个现金买家,要不然这类房产是无法找到贷款机构批准的;有些人甚至无法进行再抵押贷款。

 

也就是说,这些受到影响的房主已经留下了实际上毫无价值的资产,并经常被迫支付数千英镑来消除这些条款。要么通过变更契约,要么通过购买永久产权,从而使他们能够产生新的租赁延期。这些相当昂贵。这些房主们苦不堪言。

 

好消息来啦!

 

Taylor Wimpey公司表示,他们同意删除这些可怕的地租条款。这意味着,受影响房产的业主不再面临这些纠结。开发商还取消了翻倍地租条款,这些条款的转换使地租与通货膨胀(零售价格指数)同步增长。

 

丽莎了解到,作为这项行动的一部分,英国竞争市场管理局已帮助数以千计的租约持有人解决该问题了,这些租户们现在将看到他们的地租保持在最初的数额,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

 

Taylor Wimpey公司还确认,它已经停止销售带有加倍地租条款的租赁物业。

 

英国竞争市场管理局的Andrea Coscelli呼吁:“其他开发商和永久产权投资者现在应该为房主做正确的事情,从他们的合同中删除这些有问题的条款。如果他们拒绝,我们随时准备介入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必要时通过法庭。”

 

如果您正遇到这样的困惑,丽莎建议您可以随时联系英国竞争市场管理局,向他们投诉相关情况。

 

 

房东面临高达15万英镑维修账单

 

一名房东Shah很无助,她向多个部门求助,来解决她的出租屋困惑。

 

Shah说,她在伦敦有多套出租房,分给不同的中介公司来管理。2019年,她与代理公司ABC Estates进行合作。该公司专门负责帮她管理其中2处房产,负责招租的部分。通常来说,该出租代理会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租户,然后签署相关合约。接下来,Shah和她的家人会自己来管理租金。

 

然而,就是这两套房产出现了问题。

 

她在这两处房产里发现,租客竟然在里面生产大麻,制作毒品!也就是说,她的两套房产就这样变成了制毒场,把她的家全都毁了!据了解,这名可怜的房东正面临着高达15万英镑的维修账单。

 

“房子和公寓在完全相似的情况下被这些毒品摧毁了,我们在经济上已经一蹶不振,可是,没有任何机构愿意调查。”

 

她声称,这是他们请的那一家中介管理公司的责任。有媒体报道,该中介的程序可能出现了问题。有证据显示,这两套房产的其中一名租户提供的就业推荐信中,她的雇主竟然就是ABC公司!

 

此外,两处房产的租金都是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ABC房产公司的。Shah有理由坚信,ABC房产公司为了赚钱,根本没有对这两名租户进行调查,并且还帮助他们伪造身份信息,伪造假文件。

 

“ABC公司几乎没有对租户做任何检查,ABC地产公司没有保护我的财产,他们存在过失。“

 

最近几个星期,这名房东一直在寻求解决办法。她将ABC房产公司的投诉到了房产补救计划(PRS),这是一个政府授权的服务机构,负责审议消费者对房产问题的投诉。然而,该部门告诉她,她的指控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因为这些指控涉及大麻农场,属于犯罪性质,并将她转交给贸易标准。

 

遗憾的是,当地的贸易标准部门告诉她,由于这些房产位于两个不同的地方当局辖区内,因此它无法提供帮助,并声称这是警方的事情。然而,大都会警察也说,没有足够的证据确定这是大麻种植者,这个投诉只能算是一个民事问题。当她与NTSELAT联系时,她被转回当地的贸易标准部门。

 

总而言之,这位房东被踢皮球了,现在根本没地可求。

 

据了解,这一家ABC房地产公司坚决否认了这一指控,它对其管理的两处房产的大麻生产毫不知情。

 

究竟谁对谁错,光看这些资料,丽莎不好判断。

 

不过,我们建议,这名房东最好能立刻请一名法律顾问来帮助查看相关资料,看看是否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我们也提醒各位房东,在与中介合作的时候,一定要多方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情况。此外,即便她们负责帮助您来寻找租客,房东也有责任多留个心眼。可以要求自己审查租户身份,并且,房东最好自己审查所有文件,并打听该租户的具体情况。

 

政府迫使开发商解决覆层危机

 

今天上午,政府官网发布最新消息称,国务卿迈克尔-戈夫(MichaelGove)正在彻底改革政府的建筑安全方法,并警告开发商——必须支付修复他们造成的覆层层危机的费用。

 

据政府官网称,Michael Gove今天写信给住宅地产开发商行业,要求该行业在3月初的最后期限内同意一个资金充足的行动计划,包括修复11-18米建筑上不安全的覆层,目前估计需要40亿英镑。

 

Michael Gove警告说,他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包括限制获得政府资金和未来的采购,使用规划权和通过法院起诉公司。他补充说,如果该行业不能承担责任,政府将在必要时在法律上强加解决。

 

此外,Michael Gove还将在下议院发表口头声明,宣布保护无辜的租赁者的计划,他们被困在无法出售的房屋中,并面临着修复危险的覆层缺陷的过高费用。

 

Michael Gove还将公布一揽子措施,以恢复该行业的常识,并结束建筑物被宣布为不安全的情况。

 

在Michael Gove的封信中,他要求各公司同意:

 

为一个专门的基金提供资金,以支付修复11-18米高的建筑物上不安全覆层的全部未付费用,目前估计为40亿英镑

 

为其参与开发的11米以上的建筑提供资金并进行所有必要的修复工作

 

提供所有11米以上建筑的全面信息——这些建筑存在历史性的安全缺陷,并且在过去30年中他们参与了这些建筑的建设

 

他还表示,绝大多数11-18米的建筑是安全的,其他有可燃包层的建筑也可能是安全的,或者可以通过有效利用现有的或新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喷淋和警报器,使其变得安全。然而,有少数住宅楼的覆层不安全,必须加以解决。

 

据了解,政府将会与住宅地产开发商进行行业讨论,接下来,政府就会宣布和决定哪些公司在资金捐助的范围内。

 

好了,本篇《丽莎房产快讯》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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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莎粉们,周一好!希望莎粉们都有度过一个愉快的周末。

 

新的一周开始,同时做为新年首篇移民文章,丽莎想和大家先来聊聊许多人都关注的”英国工作签证“(这里指现Skilled Worker或原Tier 2普通工签)的技术性问题。

 

对于雇主和雇员来说,或多或少可能都了解,有关工签申请的相关流程,或者至少其重要性。但您知道吗?在终于申请到工签后,如果雇员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就职(也就是开始为新雇主上班的话),是可能导致签证被取消的。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Sponsor Guidance),第S3.9指出,如果被赞助的雇员,超过了以下日期的28天后,仍然尚未开始为新雇主工作的话,那么雇主(赞助人)必须终止对于该雇员的赞助(意即其工签将失效):

 

CoS上表明的开始日期(Start Date,包含移民局审查工签申请期间,所有针对CoS起始日期的更改后的新日期);

 

被赞助雇员的(新)工签开始生效的日期;

 

雇员的工签申请被核准的日期。

 

 

那Notice Period怎么办?

 

紧接著的S3.10明确指出,雇员合同中的”通知期限“(Contractual notice period)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外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雇员是因为新旧雇主(赞助人)之间的转换,要换到新雇主的时候,需要给旧雇主通知,并且做完”通知期限“所要求的时间,那么这时候超过以上所说的”28天“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即便这个”例外“可被接受,如果新雇主发现这样一来,雇员势必将会超过28天才能开始(新)工作的话,雇主是需要通过SMS系统,告知移民局的。

 

不过,移民局也要求,雇主应该尽早做出计算和规划:

 

移民局的意思是说,虽然上述”例外“可以被接受,但新雇主在为雇员申请新签证的时候,在申请CoS时,就应该先把雇员可能的”通知期限“也给计算进去。

 

比如说,新雇主知道即将赞助的雇员,跟旧雇主之间的合同,有著两个月的Notice Period,那么新雇主在为该雇员申请CoS的时候,应该把该”通知期限“给考虑进去,这样的话CoS上的Start Date(新工作起始日期)就应该设置在”该两个月“后。

 

不过当然了,新雇主也需要注意的是,一份CoS的有效期是3个月,就是说移民局要求,新工作的开始时间,需要在下发CoS那天算起的3个月之内(或者说CoS的开始时间,需要在申请的3个月之内)。

 

这也代表,新雇主虽然在申请CoS的时候,是应该事先把新雇员的Notice Period考虑进去,但也可能会有Notice Period特别长的情况,那就需要注意不能提前超过3个月,并且在之后通过SMS系统来告知移民局有关新雇员在Notice Period后的(新)起始日期。

 

 

可是,如果是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延迟呢?

 

比较好的消息是,根据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截至目前仍允许因疫情而”延误开工“的情况,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导致超过上述28天才开始上班/新工作的话,这样的特殊情况或者说是例外,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比如说,海外雇员因为新冠交通因素,一直难订到航班飞来英国开始工作,是可以被接受的”例外“。不过当然,雇员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和说明,以便移民局询问。

 

再进一步说,除了上述提到的”28天规定“,工签雇主和雇员还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同时也有要求,受赞助雇员一年当中是不能够出现超过4周的无薪假,也就是缺席(Absence)的。

 

不过,同上述道理,如果该雇员是受到新冠疫情因素而导致”缺席“超过4周的话,这样的”缺席“也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否则,一般情况下,如果雇员缺席超过4周时间,雇主也是必须取消对于该雇员的赞助(视同该工签失效)。

 

 

然而,移民局需要做得更多?

 

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移民局虽然允许疫情的”特殊例外“,但这样的例外毕竟只是暂时的,而非长久之策。

 

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新冠疫情,原来相关政策是没有明确允许其他如紧急医疗、航班取消或其他意外/计划外(非新冠相关)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延迟开工“。

 

可难道其他这些突发事件就不应该被考虑进去吗?

 

我们或许能够理解,移民局原来设置S3.9是基于什么样的道理,比如说移民局可能想要避免有些申请人,故意提早申请工签,所以可以提前算入未来的”满5年“永居时间,可是却迟迟还不入境英国、开始新工作。

 

但吊诡的是,如果说真是为了以上这种”防范“目的的话,但这类政策并不只适用技术工签类的长期工签,这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临时性/短期工签(Temporary routes)。

 

这么一来,我们似乎就更难说服自己,真的知道移民局这类规定的用意和意义在哪了。

 

丽莎结语:

 

另外值得提出的一点是,虽然移民局设置了这项”28天规定“,但是呢,根据他们自己的说法,他们对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其实还是有酌情处理的,并没有真的那么绝决地对待所有案件。

 

移民局也确认,在过去两年里,其实他们也没有针对任何违反这项”28天规定“的人,采取合规性的强制手段(Compliance Action)——当然了,根据我们的理解,这主要是跟新冠疫情有关。

 

更加有趣的是,S3.9只出现在工签赞助人相关指导文件中,而非纳入移民法里面。这或许也是为什么,移民局并没有真的(很常)进行强制手段的缘故。

 

话已至此,在已经迈入2022年的现在,移民局难道不需要重新审视相关政策,对于那些过气并且不符现代情况的规定,做出一些修改或改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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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在英国办理离婚程序中,财产披露(Financial Disclosure)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是双方财务结算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双方各自向法院提交自己的财产披露文件来完成该程序。

 

我们在接到客户的离婚案子时,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我究竟可以从婚姻资产中获得什么?”。一般来说,只要律师没有看到另一方的财务披露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可以为您提供建议以及公平的解决方案的。也就是说,财产披露是进行任何程序的基石,双方都需要充分披露其资产细节。最终,法院就可以清晰从这一碗“婚姻锅”里看到有什么,从而公平地分配它们。

 

然而,在现实当中,夫妻离婚后的感情是相当复杂的。一拍两散后无情感相伴了,谁也不想给另一方多占一份利益。财产多的一方更是想着如何可以隐藏自己的财产而选择不披露。

 

您可不要忽略了这一个环节,不披露的一方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这可能导致被罚款或监禁的处罚!不信?今天,丽莎为大家讲讲曾经轰动一时的案子《Youngv young [2012] EWHC 138 (Fam)》,当事人不披露财产,其前妻成功从他手里拿到巨额财产,此外,这位当事人还因此犯下藐视法院的罪。事情虽过去很久,它依旧具有代表性,向您展示披露财产的重要性。

 

 

倾家荡产是骗局?女子状告前夫

 

当年,Young诉Young案被媒体评价为”Brewster’s Millions “案,在法律界和媒体中都成为相当热门话题,连续多次登上各大新闻头条。据说,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案子,整整持续6年才得到最终结果。并且,该案件是家庭诉讼案中最大的费用命令,罚款数额相当大。

 

故事要从1989年开始说起。

 

1989年,主人公Michelle Young和丈夫Scot Young开始同居,俩人相当恩爱,并决定在1995年登记结婚,随后,育有两个女儿。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俩人的感情破裂,进入长期的矛盾当中。于是,俩人的婚姻时间持续不久,在2006年分居,接下来办理离婚。

 

据媒体介绍,Scot先生是一位企业家以及房产开发商,在20世纪80年代发家致富,主要从事房地产和科技公司业务。他在婚姻期间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以其奢侈的生活方式而闻名。按理来说,婚后创造的资产双方都有份额。可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Michelle对媒体说,Scot拒绝支付她任何赡养费以及拒绝分享所有资产。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Scot给出的理由是,自己没有任何资产了,在2006年,由于一笔房产交易的崩溃,他的整个商业帝国内爆,他失去了一切。

 

在最后听证会上,杨先生在法律上也已经申请破产,并声称他的债务超过2800万英镑。

 

然而,这名男子却拒绝进行财产披露。

 

Michelle坚信这是一个骗局,她说,这名男子完全是为了避免在离婚诉讼中给予她应有的财产所设计的骗局。

 

Michelle非常肯定地说:

 

“他有数几亿,甚至几十亿藏在一系列复杂的离岸信托中,这些都可以从其他商业伙伴那里得到证明。这就是为什么他拒绝披露财产的原因。”

 

 

法院怎么判?

 

据说,这一场离婚诉讼案持续了6年,在长达20天的最终听证会之前,还有65次初步听证会。所有相关的商人都被传唤就这一问题作证,包括零售业巨头菲利普-格林爵士、时尚界亿万富翁理查德-卡林和苏格兰的第一位亿万富翁蒂姆-亨特爵士。

 

此外,媒体也对这一起案子进行大面积曝光。

 

媒体揭露Scot如何奢华的生活以及如何隐藏数百万美元的证据。还有媒体讲述了,这名男子在宣布破产之后,竟还可以购买百万英镑的项链以及满身高级时装以及开着路虎车的故事。

 

在法院的审判中,Scot一直否认自己有财产,坚持着欠债的说法,然而,他却一次次抵制披露财产,让这一场诉讼很艰难。

 

通过层层调查,法官发现,Scot确实在2006年3月的时候拥有着大量资产,总额至少有4500万英镑,这是隐瞒法庭的资金。也就是说,不管2006年或者接下来的几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名男子这笔资金是否没有了。只要在法官在审查该案件的时候,他确实还有4500万英镑,并且拒绝揭露财产来隐瞒法庭,他就应该受到相关的惩罚。

 

2013年,法院最终判决,Scot因藐视法庭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法官扣除Scot的500万英镑合法债务后,将他剩余的净总额4000万英镑进行和平分割。

 

据了解,Scot被命令在28天内向前妻支付2000万英镑,外加500万英镑的费用——据说,这是家庭诉讼中最大的费用命令的惩罚;此外,他还需要给前妻总额为150万英镑的抚养费欠款——这也是有史以来针对已宣布破产者做出的最大裁决。

 

 

丽莎建议——请做好财务披露

 

谈到这个话题,许多人确实对分居或离婚后为什么要进行财务披露以及财务披露的目的是什么感到警惕或者担心。很多客户也认为,假如双方之间已经有婚姻协议,只要达成婚姻协议上的要求或者使用家庭调节和平分手就可避免这样的环节。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首先,在请求律师帮忙进行沟通和谈判过程中,离婚律师通常都会要求您做一份财务披露,并且,除非律师认为财务披露足够充分了,要不然律师都不会为您进行财务和解的谈判。此外,在一些家庭调解的程序中,如果调解的一方不提供财务披露,调解员也会认为调解不合适。

 

再退一步讲。

 

假如双方确实通过直接讨论、律师谈判或家庭调解,在没有披露财务状况的情况下达成财务和解,只要您需要一个商定的财务法庭命令来批准您的协议,并为您提供财务保护,使您免受进一步的财务索赔,您还是得披露您的财务状况,以获得法官批准一个商定的财务同意令。如果没有财务法庭命令的保障,您将面临未来财务索赔的风险。

 

最后,当您的婚姻涉及到了财务法庭的诉讼时,您更是得按照要求交这一份财务披露表。要不然,就如同该案件一样,被判定为藐视法庭了。丽莎认为,Young诉Young案件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例子,提醒人们不要试图通过隐藏资产来转移司法程序视线。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您没有按照程序来披露并隐藏您的财产,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您可能会面临几个潜在后果:

 

在前期,律师谈判或家庭调解破裂,导致您的丈夫或妻子启动财务法庭程序,如同本篇案子一样

 

如果您拒绝提供财务披露,作为财务法庭程序的一部分,法庭可以对您发出命令,要求您披露财务。如果您违反该命令,您将被视为藐视法庭——如同本篇结果一样。

 

在财务申请的最终听证会上,法院可以从您没有提供完整的财务披露或法院认为您的财务披露不充分中得出不利影响。

 

如果您与配偶达成协议,法院也可以拒绝批准商定好的协议。

 

您的配偶或前配偶可以寻求推翻在有争议的法庭听证会后或通过协议作出的财务法庭命令

 

 

那么,我们需要如何进行财务披露?

 

通常来说,当您决定分居或离婚,并开始或回应财务法庭程序时,法院会要求您填写一份标准表格来揭露您的财务,这个表格称之为——Form E。

 

财务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

 

收入细节:您的工资单、P60和其他相关证据,例如,纳税申报。

 

资产细节:包括房产、股票、储蓄、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股份、欠您的钱、转让给第三方和为您托管的资产、比特币等。

 

退休金评估

 

过去12个月的银行和建筑协会的报表–如果被命令这样做,您可能必须披露更长时期的报表。

 

作为受益人的任何信托的细节,包括全权信托。

 

债务和负债,例如,抵押贷款赎回声明、信用卡债务或由于你参与税务计划和随后HMRC的调查而欠税务局的款项。

 

目前和预计的支出和住房计划。与伴侣同居的意图是相关的,因为这可能会使您的住房费用和其他支出减半或大幅减少。

 

可能需要对一些资产进行正式评估,例如,家庭住宅、海外度假屋、大篷车、购买出租物业组合、SASS养老基金中持有的物业,或家族公司的私人股份。也可能需要税务建议,以便在考虑到作为任何财务结算的一部分出售或处置或转让资产的税务后果后,您只包括资产的净值。

 

 

如对离婚程序中财产披露环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进一步留言给丽莎,我们的家庭法专职律师有着多年的丰富经验,会给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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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华人们对“结婚彩礼”的概念应该不陌生,它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作为男方,假如您想顺利娶到心爱的老婆,就得给新娘支付一笔彩礼钱。这笔彩礼不一定是资金,还包括:婚房、家具或生活用品。

 

彩礼环节在新时代的婚姻中已逐渐淡化,当代年轻人提倡爱情与金钱无关的思想。然而,长久的习俗早已在老百姓心理根深蒂固,在中国许多地方,老一辈们还继续秉承彩礼习俗,为孩子们张罗一切。在亚洲的其他国家,也有着相似的“彩礼程序”,有些国家甚至把“给彩礼钱“列为强制性法律行为。

 

然而,这一点在西方婚姻当中相当不同,西方是没有“彩礼”这一种概念的。因此,在英国的婚姻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彩礼做出的任何规定。然而,英国居住着世界各国的人群,当国外夫妻遇到这些纠纷时,似乎也无力在这里争夺回自己的权益。近些年,随着相关纠纷案多了,英国高等法院也逐渐接受各地的文化或宗教习俗,并允许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文化风俗来拿回相关赔偿。

 

最近,一女士就通过高等法院要求前夫按照伊斯兰法偿还全额彩礼金。该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律界认为,如果这名女子在英国法院取胜了,这会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未来,它可能促使英国法律可和不同国家对于彩礼支付的立场保持一致。

 

 

没有彩礼,婚姻无效?

 

2017年1月,Nazma和丈夫在英国举行了婚姻。据说,这是一场被父母包办的婚姻,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感情。因此,这一对新婚夫妇的婚姻关系维持不长,同年晚些时候他们就分居了,并于2018年离婚。

 

然而,俩人本可平静离婚,却因“彩礼”闹到了法庭。

 

原来,彩礼不仅是咱们中国人讲究的老习俗,它在很多亚洲国家都有着相同的规则。在伊斯兰教婚姻里,这一份“彩礼钱”被称之为“Mehr”。根据当地的法律,丈夫需要在迎娶妻子时支付其金钱、珠宝、家居用品、家具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产。它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这一份“Mehr”,婚姻是无效的。

 

在当地人的眼里,彩礼是丈夫给妻子的一份承诺,他们会把“Mehr”的相关事项列在一份婚姻合约里(Nikah)。一般来说,新娘和新郎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新人结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随后,在结婚仪式上,主持结婚仪式的主持人就会在双方面前明确说明彩礼是什么。接着,新郎要在证人面前选择接受或同意,并记录在结婚证书上。从此,彩礼便成为新娘的绝对财产了。还有一点很有意思,这一份彩礼可以是在当时支付的,也可以选择延期支付。如果新郎选择延期,就会被记录在结婚证书上。

 

有了这一份协议,这一份彩礼就属于丈夫对妻子的债务——(除非丈夫已把彩礼交给妻子了,或者妻子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免除债务或部分债务),妻子有权在婚姻期间的任何时候或在婚姻解体时要求得到她的全部彩礼。

 

 

一女将前夫及父母告上法庭

 

然而,Nazma对《卫报》说,她从始至终并没有收到全额彩礼。

 

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夫妻俩在结婚证书上写的是五千英镑左右的彩礼金额。可是,在他们的婚礼仪式进行时,Nazma的前夫以及前夫的家人们当着众人(女方的父亲以及相关婚礼证人)的面口头承诺,要给她支付55,000英镑的彩礼。

 

她说:“我的前公婆只向我支付了5,005英镑,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更严重的是,我前夫和他的家人都否认有这一份口头合约。”

 

没办法,为了拿回自己的利益。在离婚后,Nazma将她的前夫、前婆婆和前公公告上英国法院,要求全额支付她的mahr——价值约为55,000英镑。

 

不过,由于婚姻结婚仪式是在英国举行的,英国法院是否可以允许这名女子按照当地的法律来拿回自己的权益呢?

 

目前,该案件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结论。

 

 

丽莎看法

 

据了解,由于英国居住着许多国外夫妇,他们虽在英国举办结婚仪式,但却依旧秉承着不同国家的宗教规定以及文化习俗。然而,英国是没有针对各国法律设定的相关规则,因此,在这些外国夫妇处理婚姻纠纷的时候,可能无法用他们家乡的法律来为自己争取回最大的权利。

 

而针对彩礼这一说,根据英国民法结婚的南亚妇女目前是无法在离婚时要求全额支付这笔礼金的。他们必须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而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25条规定,他们只可以申请部分款项,作为整体财务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不过,这不代表“拿回全额彩礼”是完全没有希望。

 

丽莎律师行专攻家庭法的律师张昕蕾介绍,截止目前,英国法院确实也处理了不同国家关于彩礼的案件。比如:Shanazv Rizwan [1964] 2 All ER 993案;UddinvChoudhury [2009] EWCA Civ 1205案。

 

在第一个案件中,双方于1955年在印度结婚,并在书面婚姻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的“彩礼”(Mehr)。1959年,丈夫与妻子离婚,妻子在双方居住的英国成功提起诉讼。她要求追回相当于延迟交付的“彩礼”(Mehr)1,400英镑。当时,英国法院还裁定,根据《伊斯兰法》的规定,丈夫在合同上有义务支付这一笔欠款。

 

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还认为,为彩礼所做的安排确实允许双方签订一份可依法执行的合同,该合同不同于婚姻财产所产生的财务索赔。根据《伊斯兰法》,这些礼物和安排是绝对的,不能退还或扣除。

 

也就是说,这些案件最后的论点都是:假如合情合理又合法,没有理由说在英国法律下不能适用。因此,Nazma的胜诉还是有望的。

 

张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件胜诉了,确实是会给英国婚姻法又开一个先例,可以让更多夫妇有权利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来处理他们的婚姻财务问题。然而,不管该案件的结果如何,它都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该裁决不仅适用于穆斯林女士,而且适用于所有具有相关传统文化背景的夫妇借鉴,无论他们在英国的移民身份如何,也无论是合同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的,如果是有理有据的,都可以在这里提出上诉。

 

此外,它还给各位莎粉提醒了一点,不管您有着什么样的文化习俗,在婚姻中只要牵扯到资金问题的——(彩礼也好,嫁妆也好或其他一系列资金都好),我们建议还是需要写一份婚前协议,把资金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一列好,这样就可以避免之后一系列昂贵的法律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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