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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在上周的文章中,丽莎曾经聊到有关“还款命令”的内容,包括还款安排和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欠款的话,可以采取的作法(《惊天!英首相也被告,遭法庭催款》)。

 

今天,我们要再进一步聊聊,如果遭遇到债权人/债主或讨债公司的“骚扰”的话,当事人可以怎么办。

 

 

→ 先给大家做个名词解释

 

首先,一般我们所说的债主或者债权人,英文称之为“Creditor”。

 

换句话说,“Creditor”指的就是,当事人(指欠款人)所“欠款”的对象。

 

按英国法律,如果欠款人对于债权人欠钱,但却停止还钱/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有权利对欠款方“采取行动”的。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如此,这也不代表债权人(债主)具有无上限的权利,为了讨回欠款而无所不用其极地去“骚扰”另一方(欠款人)。

 

而且事实上,如果债权方(甚至代表债权人上门索讨的“讨债公司”),如果他们对于欠款人的“行为”构成了骚扰(Harassment)的话,欠款人是有权“投诉”的。

 

甚至,情况严重之下(涉及到对方“登门拜访”的程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报警求助。

 

 

→ 哪些行为构成“骚扰”?

 

如果债主或其讨债公司,尝试从事以下行为来迫使当事人/欠款人,归还其欠款的话,可能构成骚扰(Harassment):

 

一天联络当事人许多次(照三餐“问候”),甚至选择一大早或大半夜的不合理时间;

 

甚至通过社交软件如推特、脸书等方式,去联系当事人;

 

向当事人施压,要当事人把房子等资产卖了还债,否则甚至要加更多利息;

 

同时聘用不只一个/多个讨债公司,向当事人讨债;

 

债权人不主动告知当事人,已经委托讨债公司帮忙讨债;

 

伪装正式官方文件寄送给当事人(例如看起来像法院文件),以达到吓唬当事人的目的;

 

施压当事人(再不还钱的话)就要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或者必须“大额”分期支付,并且其数字明显超出当事人可负担范围;

 

言语或肢体上的威胁;

 

当事人明明告知对方没有欠款,对方却选择忽视;

 

试图当众/公众场合下为难当事人,让当事人尴尬或难堪;

 

故意告诉其他(不相关)人有关当事人欠钱的情况,例如故意告知给当事人的邻居或其他家人/亲戚;

 

欺骗当事人(债权方自己是)法警,以达到吓唬当事人目的;

 

故意错误告知当事人,将对当事人采取什么(法律)行动,但事实上债权方是不具备执行或采取该行动权力的(例如,骗当事人说,再不还钱的话,没有法庭命令也能拿走当事人的房产);

 

创造已经对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如申请法庭命令)的假象,但事实上债权方根本还没有采取这类行动;

 

故意欺骗当事人“欠钱不还”是刑事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并不是。

 

 

→ 那么,哪些行为才不算是骚扰?

 

自然了,做为希望能赶紧讨回欠款的那一方,债权人(Creditor)是有权采取“合理”步骤/程序,去索讨回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些可以包括:

 

向欠款人寄出付款或还款通知和提醒;

 

打电话给欠款人,告知其欠款情况并要求还款;

 

打电话至欠款人的家中,但是在合理的时间(比如不是故意三更半夜电话骚扰);

 

采取法律行动,向法庭申请命令甚至法警的强制执行。

 

→ 欠款人可能会受到谁的“催讨”?

 

原始债权人(原债主);

 

讨债公司(Debt collection agency);

 

将“欠债”从原债主继承过去的第三方;

 

将执行强制行动的“法警”。

 

丽莎补充:

 

在英国,如果有人积欠像是电信公司,能源公司,供水公司等等的费用不缴,这些公司可能最后就会选择求助于“讨债公司”,让他们把欠款给追讨回来。

 

通常来说,讨债公司追讨当事人所欠的债务分成两种:

 

一种是以该公司(如:电信公司)的名义来帮他们追回欠款;

 

另一种则是该公司(如电信公司)将当事人所欠的债务“卖给”讨债公司,而讨债公司自然为了自己的利益,要“积极地”去把该笔欠款给讨回来。

 

不过,即便讨债公司想要“无所不用其极地”去要回欠款,但基本只能使用寄送书面信件,电邮,电话和简讯等方式来与当事人联系。

 

这也就是说,讨债公司如果派人来“登门拜访”,甚至想要拿走当事人(欠款人)店里或者家里的任何物品(即便只是恐吓说要拿走),是“不合法”的。

 

也就是说,他们无权这么做。

 

因此,如果当事人遇到讨债公司直接派人来到店里或家里,威胁说要拿走里面的物品;

 

不论该笔债务是不是当事人欠下的,他们这么做都是违法的,而当事人也可以立刻报警求助。

 

在这方面,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自己在英国没有身份,所以宁愿选择默默承受而不敢报警……

 

但丽莎要告诉您的是,如果遭遇这种情况,当事人绝对是可以报警,让警察保护您的。

 

警察在这个时候,是会站在保护当事人的那一方;所以,当事人是不需要一昧地因为自己的身份,就选择承受所有的委屈或不公平。

 

 

→ 那如果是碰到前面列出的“骚扰行为”,当事人如何“进行投诉”?

 

这一般可以分成以下4步骤:

 

先搞清楚,前来“索款”的人是谁(例如是债主本人,还是讨债公司);

 

搜集对方“骚扰”的证据;

 

向“索讨者”提出投诉;

 

向相关专业机构提出投诉。

 

也就是说,当事人(欠款人)想要提出投诉(Complain)的话,首先自然需要先了解,要投诉的“对象”是谁。

 

然后,为了证明情况,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证据自然是越详细、越充足越好。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记录下对方电话甚至亲自拜访的日期和时间,以及对方每次联系的时候,都说了些什么,并且当事人都是和谁进行交谈;

 

是否有收到任何信件或相关文件,有的话也应该留证;

 

请邻居或其他当时在场的“证人”(例如同住室友),为当事人写下证人的陈述信,做为证据。

 

之后,当事人就可以正式进行投诉了。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如果想要向相关机构提出投诉之前,应该要先联系“催讨方”,向他们提出投诉。

 

当事人应该写信给对方,要求他们停止骚扰的行为,并清楚告知对方,自己未来希望被联系的方式,并请对方回信给予确认。

 

同时,在信中,当事人也应该指出,“骚扰”是一种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对方还要持续的话,当事人将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当然了,当事人在寄出信件时,自己也应该留档备份的,以便未来有纪录/证据来证明,已经有先向对方投出投诉了。

 

而“催讨方”(债主)方面,在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需要在3个工作天的时间,给予当事人非正式的答复(如通过电话或电邮);不过正式的书信回复,一般需要更长时间。

 

并且,“催讨方”即便在3个工作天给予当事人回复了,他们也需要将该投诉,主动通报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 最后,如果“催讨方”不理会当事人投诉?

 

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对方投诉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比如,当事人如果是受到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房屋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y)的催讨骚扰,并且依照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诉程序,进行投诉无果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投诉到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机构/金融监察署),告诉他们,该银行已经破坏了/没有遵守Standards of Lending Practice(借款业务准则)。

 

当事人也可以将情况,投诉到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虽然说,FCA不会处理当事人的个别案件,但是列有“债务收讨准则”(Debt collection rules and guidance);所以他们有权对于,违反该准则的机构,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丽莎对于“催讨骚扰”方面,为大家做出的整理和说明,希望帮助有需要的莎粉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能够了解如何积极应对。

 

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有任何需要协助的地方,都欢迎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的专业律师很愿意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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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著英国将按计划自下周一(5月17日)起,迈入第三阶段的解封,英国住房部最新发布公告指出,将从今年6月1日起(也就是下个月起),将原本因应新冠疫情而要求的“6个月通知期”,缩短至4个月。

 

也就是说,目前直到5月31日,如果房东想要驱逐租客的话,一般情况下需要先给租客6个月的提前通知(Notice Period),才能接著去向法庭申请强制命令(驱逐令);

 

而自6月1日起,“通知期”就从6个月减短至4个月。

 

不过,这虽然看起来是减少了,也仍然是比起原政策(也就是“新冠前”的正常政策下),所需的通知期多了两个月。

 

住房部指出,这是基于对于租客们的持续保护,尽量减少新冠带来的遗留影响。

 

住房部也宣布,表定最早恢复到“新冠前”政策,也就是回归“两个月”通知期的时间,是今年10月1日。

 

并且,目前尚未排除,届时仍有继续延期的可能。

 

 

→ 驱逐禁令将至本月底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驱逐禁令”,更确切点说,指的是“法警不可执行驱逐”的禁令。

 

也就是说,负责执行“强制驱逐”的法警(Bailiff),直到今年5月31日,在多数情况下(除非例外情况),是无法执行驱逐,也就是不能上门把租客给赶离出租房的。

 

换句话说,自6月1日起,法警就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了(除非,居住在里面的当事人(指租客)出现新冠症状或正在自主隔离)。

 

住房部认为,上述两项变化,将能够同时保障租客和(一定程度也保障)房东的权益。

 

因为经调查,有45%的私人房东,都只有一套房子用于出租;所以如果他们唯一的一套出租房,一直都拿不到房租,也不被允许他们采取司法行动的话,对于这些房东来说,也是过于残忍的。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

 

即便是现在(也就是6月1日以前),如果碰到极端情况(指极个别的恶劣情况),法警仍然可以采取行动的,例如:

 

拖欠租金已达至少6个月(或以上);

 

出现反社会行为如非法占用、实施家庭虐待等。

 

就是说,目前的“禁令”也不是一个可以让恶劣租客无法无天的保护符-如果房东遭遇极个别的租客(如上述)甚至犯罪情况,法警仍然可以上门强制赶走租客。

 

 

→ 并且,禁止“法警驱逐”不代表,房东不能开始启动程序!

 

意即,有意想要驱逐租客的房东,已经/早就可以开始启动相关的驱逐程序,而无需等待“法警驱逐禁令”解除的。

 

比如说,房东目前(即便在上述“禁令”期间)仍然可以给出第21条通知(Section 21 Notice)或第8条通知(Section 8 Notice);

 

之后,如果租客没有在“通知”的期限内搬离出租房,房东也仍然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如果到了这一步租客仍然没有自愿搬离,最后一步才是法警上门强制驱逐。

 

提早开始启动驱逐程序,房东就能抓紧在“禁令结束”的时间一到,通过法警的强制行动,将赖著不走的租客给驱逐。

 

 

→ 房东为何需要“尽快”启动程序?

 

如果房东打算尽早驱逐租客,不应该等到5月31日后才开始启动程序,这是因为:

 

唯有(先)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后,才能有后面的法警执行强制驱逐。房东没有经过法庭同意,是不能强制行动的;

 

在向法院申请前,房东依法必须先给出相应的“通知”(Notice 21或Notice 8)。以目前的政策来看,这代表房东一般需要提前给出6个月的通知(6月1日起则是4个月);

 

换句话说,从房东打算驱逐租客,直到真正能够强制驱逐,整个周期是可以很长的。

 

这表示,对于房东来说,如果真正想要驱逐租客,并且希望越快越好的话;那么应该尽早开始准备。

 

您最需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得先“给出通知”。

 

 

→ 有关“极个别”情况的通知期?

 

住房部也指出,对于“极个别的恶劣情况”,允许房东给出较短的通知期(而非目前的6个月或之后的4个月;以下皆指6月1日起):

 

反社会行为:立即至4周(一个月)通知

 

家暴:2至4周的通知期

 

虚假陈述:2至4周通知期

 

拖欠4个月或以上租金:4周通知期

 

违反移民法:2周通知期

 

有租客死亡:2个月通知期

 

此外,对于存在拖欠4个月以下租金的情况,自8月1日起,其通知期(Notice Period)将会从原本的4个月,直接对折至2个月。

 

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私人房东的进一步保护。

 

→ 租客因新冠自主隔离等情况,期间法警仍无法强制驱逐

 

也就是说,即便”禁令”结束了,或者法庭核准了驱逐令,但是租客家中有以下情况,法警也“暂时”无法执行强制驱逐:

 

租客家中有人出现新冠症状或已经确诊;

 

租客家中有人需要自主隔离。

 

正常情况下,法警要执行“强制驱逐”前,必须先给租客提前2周的通知,告诉租客哪时会上门。

 

如果租客符合上述情况,需要法警延后或暂停执行,需要主动通知法庭和法警,向法庭和法警说明情况。

 

 

→ 疫情是否为不可控因素,允许租客无责任提前结束租赁?

 

丽莎需要再度提醒的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或者法律规定,新冠期间租客可以随意结束租约,不履行相关责任;并且,疫情没有使房屋变为不可居住的状态,所以不能做为提前结束租约的理由。

 

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签署租约,合同就开始生效,任何一方不可以违约;租客也有责任继续交付房租,直到租约到期。

 

但是,如果实在受疫情影响,租客担心租金问题,丽莎建议租客应该及时和房东沟通。

 

比如说,可以和房东商讨,是否同意另寻他人接手租约。房东可以寻找新的租客,并要求原租客承担寻找新租客的相关费用(如广告、中介费等)。

 

或者,业主可允许在经济补偿(即补偿费)的基础上终止租约。

 

但当然,如果房东同意寻找新租客来接手租赁的话,租客仍有责任(在找到新租客前)继续按照租约要求,执行作为租客的义务,包括交付房租。

 

其实对于房东来说,如果新租客接手,能确保房东继续准时收租,一般房东也不至于特别刁难或拒绝的。

 

丽莎建议,房东和租客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尽早商讨出双方都同意的安排或解决方案,其实是确保双方利益的最有效率方法。

 

→ 丽莎提醒:没签租约并不代表房东就能随意驱逐租客!

 

一般来说,如果房东想要把房子出租,通常都会事先和租客签下一份租约。

 

但有时候,房东可能只是单纯想短时间和他人共享一个房屋,租客并不是租住占有整栋物业,又或者因为其他因素而没有签下租约(但当然,丽莎建议不论房东或租客,最好都要在租赁开始前签订一份合法租约,更好保障双方权益)。

 

在没有签订租约的情况下,这个关系(房东和租客之间)一般会被称为“准许使用权”(Licence)。

 

和租约不同的是,这个“准许使用权”没有给予使用者/租客(Licensee)任何“独家使用权”(Exclusive Possession),只是令使用者/租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而已。

 

而且“准许使用权”一般是6至12个月的时长,比租约较为短一些。

 

不过,即便是“准许使用权”,物业拥有者/房东(Licensor)也不能对于使用者(租客)说赶就赶。

 

就算物业拥有者想要把房子收回去了,也不能随意地把使用者(租客)的东西直接丢掉或将房子的门锁换掉来试图赶走租客,不让租客进入出租房。

 

物业拥有者(房东)如果想要让使用者(租客)离开,是需要和一般有签租约的房东一样,必须依法给予租客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Notice)。

 

如果使用者(租客)最后不愿意搬出去,物业拥有者(房东)也得向法院申请到驱逐令,才能够驱赶租客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以上的信息能给莎粉们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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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昨天(5月13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离婚-伙伴关系,今天我们将会展开全新系列:英国-孩子抚养权。

 

一连7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家庭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家庭法》EP1 – 抚养权准则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孩子抚养权准则”了呢?我们下一集将会接着讨论-擅自带孩子离境,敬请期待!

 

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的内容,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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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上周五(5月7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离婚-婚前协议,今天我们将继续说明:伙伴关系。

 

一连11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离婚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离婚法律》EP11 – 伙伴关系

 

通过一连11集的视频,莎粉们是否对于英国离婚法更了解呢?

 

从明天起,我们将会展开全新系列 – 英国法律之孩子抚养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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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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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媒的报道,英国首相鲍里斯,遭遇天外飞来一笔欠款!

 

《天空新闻》和《路透社》指出,鲍里斯的名字和唐宁街10号的地址,一起出现在了地方法院的债务判决纪录中。

 

该纪录显示,鲍里斯有一笔价值535英镑的欠债(Unpaid Debt),并在半年前(去年10月底左右)就受到法庭命令,要求他偿还;

 

可直到现在,该笔“欠债”,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虽然从判决纪录来看,无法得知该笔债务的债权人(Creditor)是谁;可这个消息一出,不少民众都纷纷对于鲍里斯的财务情况更加好奇……

 

甚至还有人开玩笑说,这可能是他使用约会软件(忘了)付钱的账单…

 

 

鲍里斯怎么说?

 

首相办公室的发言人表示,这(法庭命令)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鲍里斯将会向法院申请“驳回”(Set Aside)该命令。

 

《卫报》也报道,首相办公室认为,这可能是有心人士的恶意操作,或者是恶作剧。

 

鲍里斯的团队还说,提出索款(的人)是试图中伤鲍里斯,根本就无法提出适当的证据(证明鲍里斯有欠款该535镑)……

 

有声音怀疑,该“欠款”是和唐宁街的翻修有关… 不过立即遭到了鲍里斯团队的否认。

 

发言人还强调,要大众不要担心首相的个人财务,表示他的财务状况是没有问题的。

 

 

→ 可是,“无稽之谈”的还款命令是怎么来的?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有一方(债权人)对另一方(欠款人)的欠款,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Make a court claim),要求法院命令对方还钱,而被控欠款那方没有给予回应的话,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做出对于债权人那方,有利的判决,也就是直接命令另一方偿还欠款。

 

虽然新闻报道中没有披露更加详细的内容,不过我们认为,这一般是因为当初鲍里斯直接忽略了该诉讼,没有作出回应;又或者是,他当初并没有收到法院寄来的通知,所以并不知情(自然也就没有回应)。

 

不过,不论是哪一种情况,事实上法律也允许,如果被指控欠款的当事人(如鲍里斯),认为这根本是错误的指控,自己根本没有欠下该笔款项的话;

 

那么,是可以向地方法院(County court),申请“驳回”还款命令的。

 

这种申请“取消判决”(Cancel the judgment)的流程,称之为“Set Aside”。

 

→ 如何申请“Set Aside”?

 

一般来说,如果有人向当事人提出这类“还款诉讼”的话,当事人(被索款那方)会收到法院寄来的“通知”;当事人应该在通知上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做出回应。

 

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收到法院通知的话,届时也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收到通知,因为不知情,才会没有及时做出回应(Defend)。

 

而想要申请“Set Aside”(驳回)的话,当事人需要填写N244表格,并将该表格寄回给法院: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n244-application-notice

 

之后,当事人还需要参加法院听证,向法官解释并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欠下该债务。

 

申请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需要支付255镑的法庭费用。

 

 

→ 不要忽视法庭做出的还款判决!

 

如果当事人收到了法庭有关债务方面的判决(County court judgments for debt),这代表法庭已经认定当事人是有欠款的。

 

在判决信中,通常会向当事人说明:

 

当事人欠了多少钱;

 

应该如何偿还(全款或分期还款安排);

 

还款的期限;

 

还款对象(向谁偿还)。

 

这类判决纪录,一般会在法院的系统中,保存6年的时间(除非,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的一个月内,就全数偿还完毕)。

 

自然,如刚刚提到的,如果当事人不认同该判决,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欠款的话,例如像鲍里斯那样的乌龙,则可以按照前面说明的步骤,向法院申请“Set Aside”(驳回)。

 

丽莎提醒:

 

不论当事人是否存在欠款的事实,最应该做的,都是积极应对;而不是逃避或视而不见。

 

对于没有欠款的人来说,必须积极地去向法院申请“驳回”,说清楚事实,维护自己的清白。

 

千万不要想说,反正判决是错误的,不是事实,就直接忽略不管了…

 

否则的话,不论该“欠款”的金额是多是少,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信用”(Credit),甚至面临“登门拜访”的强制索款行动。

 

(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驳回”后,不去参加法院听证的话,当事人的申请将会被拒绝,并且当事人将会需要支付,先前判决中要求当事人偿还的款项,即便当事人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欠下该笔钱。)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欠款,自然应该积极应对,遵守还款安排。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原本判决的还款安排,对自己有困难的话,可以填写N245表格,向法院要求改变还款安排,修改成当事人实际能够达成的方式

 

(比如,原本判决要求当事人每周要还100镑,可是当事人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改成每周还50镑,需要更长时间把所有的欠款给还完。)

 

N245表格-下载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n245-application-for-suspension-of-a-warrant-and-or-variation-of-an-order

 

 

→ 面对鲍里斯这样的“小额诉讼”,该找律师吗?

 

有关“小额诉讼”(Small Claims,或也称为“小额索赔”),一般指的是-价值等于或低于10,000镑的案件/索赔。

 

对于“Small Claims”,经常有莎粉问丽莎,是不是能够请我们帮忙,帮他们上法院提诉讼,把属于自己的钱要回来……

 

然而,针对这类的“小额诉讼”,莎粉们需要思考的是:找律师帮忙,究竟划不划算?

 

怎么说呢?

 

一般来说,通常诉讼双方,如果一方胜诉,败诉的另一方,就需要负担胜诉那方的所有费用,其中就包括律师费。

 

但是,对于“Small Claims”却是不一样的。

 

因为“Small Claims”所涉及的金额不高,因此,以不浪费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英国法律是不鼓励民众找律师来处理Small Claims的。

 

由于这样的缘故,针对“小额诉讼”,不论当事人胜诉或者败诉,都得自己承担律师费。

 

所以当事人即便赢了,扣除掉律师费后,可能所剩的要回来的钱,也没有多少了。

 

举个例子:

 

假设当事人小明,今天想向一间建设公司索赔,索赔金额是5,000镑,属于Small Claims。

 

由于属于Small Claims,因此即便小明胜诉了,依旧需要自己承担律师费。

 

而一般行情,处理这类诉讼的律师费,通常在2,000至3,000镑,甚至更多。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小明真取得了100%的胜利,除去自己的律师费用、法庭的庭费,自己所得到恐怕也不会很多了。

 

而其实,在现实的情况下,打官司的胜算并不是像一般人想象地那样可以预测的。

 

有时候往往看起来非常容易的案件,却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局。

 

打官司能够获得100%成功的,毕竟还是不能占多数的。

 

那么,如果自己花费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最后自己虽然名义上打赢了官司,但是真正进入自己腰包的赔偿却是少之又少的话,这场官司就真的划算吗?

 

→ 不然,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事实上,针对“小额诉讼”(Small Claims),英国司法是鼓励当事人自己“DIY”(自己处理)的。

 

英国政府设有Money Claim Online(在线索赔,简称MCOL),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线递交申请,通过法律手段(地方法院诉讼)来要回属于自己的钱:https://www.gov.uk/make-money-claim

 

*操作程序:

 

  1. 如果当事人要求索赔“固定”或“具体”金额(比如说,有表明清楚是多少钱,像是2,000镑,3,800镑等“Fixed Sum”),可以直接线上提出诉讼:https://www.gov.uk/make-money-claim

 

  1.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则需要下载并填写“Form N1”: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orm-n1-claim-form-cpr-part-7

 

填写完成后,需要将表格寄到以下地址:

 

County Court Money Claims Centre

PO Box 527

Salford

Greater Manchester

M5 0BY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具体的索赔金额,依旧可以使用“纸本形式”来提出(同样是使用上述的Form N1);

 

如果是使用在线申请,当事人需要先注册Government Gateway ID;

 

不论是在线或纸本申请,当事人都需要一并缴交法院费用(Court fees)。

 

*收费标准(法庭费用):

 

*在线申请的其他注意事项:

 

只能提出“定额”索赔,且金额不能超过100,000镑;

 

不能控告超过“两个人”或者“两个机构”;

 

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人)需要年满18岁;

 

只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被告方须有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地址);

 

不能用于控告“政府机构”,如:英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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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11日),英国终于迎来暌违已久的“女王演说”(Queen’s Speech)。

 

距离上一次的女王演说(2019年12月19日),已经过了整整超过一年,甚至将近一年半的时间。

 

而这一次,象征着新(一年)的议会议程开启的“女王演说”,由于疫情因素而和以往有些不同…

 

女王不再乘坐马车抵达,也没有了以往“庆典”元素,比如军乐队;

 

同时,可以参与的人也变少了。“与会者”需要提供阴性检测结果,并且全程佩戴口罩。

 

 

→ “女王演说”讲了什么?

 

先来给大家快速科普一下。

 

所谓“女王演说”,是指在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的英国,由英国女王来宣读,当届政府(如现在是保守党政府)制定的年度议会立法和施政重点的纲要。

 

也就是说,大众通过这个“演说”,可以得知-政府在新的议会议程开始后,会有哪些立法和执政上的重点。

 

更白话点说,也就是执政的政府,接下来将会积极推动哪些法案(Bill)。

 

而通过“女王演说”的流程后,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就会开始针对演说的内容,也就是接下来要推动的这些法案,进行辩论。

 

*30条法案一览:

 

医疗和照护法案(Health and Care Bill)-使得NHS医疗和社会照护成为一体的综合医疗系统,确保病患们能得到更符合个人需求的医护;

 

先进研究和发明局法案(Advanced Research and Invention Agency Bill)-成立新的独立科研机构“先进研究与发明局“(Advanced Research & Invention Agency)支持新一代的前沿发明;

 

高速铁路法案(High Speed Rail Bill)-改变/转换铁路(Rail)和道路(Road)的连通性/连接;

 

产品安全及电讯基础建设法案(Product Securit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Bill)-拓展5G移动覆盖和千兆宽带;

 

技能和培训法案(Skills and Post-16 Education Bill)-提供成人(这里指16岁以上)的高质量教育和培训,意即提供希望接受再培训或再教育的成年人,获得终生教育/培训、活到老学到老的可能;

 

补贴控制法案(Subsidy Control Bill)-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制定“脱欧后”新法规;

 

国家保险贡献法案(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Bill)-新增8个自由港(Freeports),以建立贸易枢纽并帮助社区复兴;

 

规划法案(Planning Bill)和租赁产权改革(地租)法案(Leasehold Reform (Ground Rent) Bill-让房屋规划/建造和开发法规能够与时俱进,通过放宽相关规定,加速房产的兴建,让更多人有“家”可住(也包括得以建造更多的学校和医院);

 

同时,租赁产权(Leasehold)“新”房产实现“零地租”;

 

建筑安全法案(Building Safety Bill)-制定高楼建筑的安全法则,并从尚未完工的施工现场开始审视和检查,确保类似过去的遗憾事件不会再发生;

 

闲置资产法案(Dormant Assets Bill)和慈善法案(Charities Bill)-支持志工/志愿性质产业;

 

环境法案(Environment Bill)-支持绿能产业,保护环境;

 

动物福利法案(Animal Welfare (Sentience) Bill),饲养动物法案(Kept Animals Bill),国外动物法案(Animals Abroad Bill)-保障动物(生存)福利;

 

选举廉正法案(Electoral Integrity Bill),高等教育(言论自由)法案(Higher Education (Freedom of Speech) Bill),司法审查法案(Judicial Review Bill),解散和召集议会法案(Dissolution and Calling of Parliament Bill)-确保(各类)选举的廉正性(且防止投票欺诈的发生),并废除议会的“固定议期”(Fixed-Term,5年)。意思是说,英国首相鲍里斯未来如果想要的话,将更容易提出“提前大选”;

 

北爱尔兰(部长,选举和请愿)法案(Northern Ireland (Ministers, Elections and Petitions of Concerns) Bill),遗留立法(Legacy Legislation)-加强北爱地区的“分权”,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警察,犯罪,量刑和法庭法案(Police, Crime, Sentencing and Courts Bill)-增加“暴力犯”的量刑;

 

受害者法案草案(Draft Victims Bill)-保护女性受害者,提供受害者支持;

 

新移民计划“立法”(New Plan for Immigration Legislation)-保护英国边界,拿回边界自主权;

 

网路安全法案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保障网路安全;

 

武装部队法案(Armed Forces Bill)-提供英国军队更多预算,加强英国武装力量;

 

国民保险贡献法案(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Bill)-提供退伍军人的NI免除;

 

反国家威胁法案(Counter-State Threats Bill),电讯(安全)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Security) Bill-对抗对外(来自外国)的敌对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包括确保英国电信网络的安全性。

 

 

→ 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重点”

 

在“国民保险”(NI)方面,如前面提到的,英国政府将建立8个新的自由港(Freeports)。

 

在“自由港”内,雇主将可以享受国民保险(NI)缴款减免的优惠措施。

 

同时,退伍军人的雇主,以及接受NHS测试和追踪补贴的个体经营者,也将享受这项税收减免福利。

 

再来,在规划法案(Planning Bill)方面,政府终于是要着手修改目前自1947年制定至今,几乎没有被修改过的房屋/建筑“规划系统”(Planning System)了。

 

通过对于现有“规划许可”申请(Planning Permission)的简化,将能大大减短房产和建筑开发的所需时间。

 

这代表,建来用于住房、医院、学校、商店和办公楼的建筑,都能更快获得许可而开始建造。

 

同时,相关申请也会走向“数字化”,从原来以(实体)文件为基础的“规划系统”,转变成数字化并基于“地区性/地图化”的(Map-based)新系统。

 

 

→ “新移民计划”被正式纳入立法议程!

 

自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今年3月宣布了“大改”英国难民政策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后,目前对于该计划的“咨商期”已经结束。

 

换句话说,可能在不久后,内政部就会宣布他们(最终)计划修改的具体内容了。

 

这个“新计划”被称为是,英国难民制度数十年来的最大改革。

 

根据计划,内政部将大大打击”非法入境“的难民,在英国落地生根的可能;通过非法途径入境英国的难民申请人,恐将面临随时可能被驱逐(Removal)的处境。

 

并且,如果是途经/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而来到英国的难民申请人,移民局将有权直接认定当事人“不允许”(Inadmissible)申请英国难民身份,将他们遣返回该国。

 

反之,对于通过“安全且合法”方式进入英国的难民申请人,新的制度不仅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更可以给予符合申请的当事人,直接核发难民永居身份,换言之就是可以永久合法居住英国的身份(ILR)。

 

值得指出的是,在帕特尔宣布上述计划后不久,欧盟方面就有发声,表示他们并不接受英国内政部的这种做法。

 

他们认为他们是没有义务要这么做的;而且事实上,由于英国已经正式脱离欧盟,所以英国基本也是没有权力,在欧盟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下,说要将人给送回欧盟(第三方安全国家),就能够送得回去的。

 

另一方面,联合国难民事务局(UNHCR),也表达了对于英国政府这项“新计划”的担忧。

 

UNHCR认为,英国的“难民政策”,是需要符合其“国际义务”的;可是目前相关的计划内容,却显得有点推卸责任。

 

而且,UNHCR也表示,英国计划将难民申请人“分成两类”的政策,也带有歧视性的意味。

 

无独有偶,英国律师公会(The Law Society)同样抨击了内政部的新移民计划;并且,也已经在本月稍早前结束的咨商期内,把其反对声音交给了内政部。

 

英国律师公会认为,这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新计划,是有失公允的。

 

丽莎结语:

 

我们认为,事实上英国内政部先前对于“新计划”的咨商期,也是一种试水温,看看各方的看法或反应,以及反对的声浪如何。

 

每当政府要推行一项新政策,他们在提案后,总是需要纳入不同的意见,才会知道需要往哪些方面或细节去进一步做修改。

 

这一方面,其实也是政府在测试,一个计划或者说政策,实际推行的“可行性”,以及可能遭遇什么困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他们的计划截至目前,收到了不少的反对;但从政府把这项计划纳入“女王演说”也可以看出,英国想要拿回边界自主权的积极性。

 

因此,即便后面相关法案的细节,不会100%按照原定内容;一定程度上,相信内政部还是会给出一些限制,来达到他们希望降低甚至遏止“非法入境”的决心。

 

针对这方面,丽莎会再持续关注,一旦有更新资讯和进一步细节,会再通过旗下平台,尽快为大家做出完整说明。

 

同时,今天的“女王演说”,也象征一些对于房产、买家和租客等方面的变化,由于篇幅有限,丽莎会在之后,特别再写一篇详细文章进一步整理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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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应该知道,英国移民法规定,持有英国永居身份的人,一次性离开(离境)英国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两年;否则的话,基本就会面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被自动取消。

 

然而由于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陆续在全球各地爆发的关系,使得不少人在英国境外的永居身份持有人,可能直到现在都迟迟无法回到英国(或者才准备要回来英国)。

 

在这当中,不少人可能因此面临,自己因为不得已的因素,而已经离境达到“超过两年”时间了。

 

由于丽莎一直以来都收到莎粉们对这方面的询问,今天的文章就来特别讲讲这个主题。

 

 

→ 首先,离境多长时间,永居会被取消?

 

明文规定,如果永居当事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时间,其永居身份一般就会“自动”被取消,不论当事人离境的原因是什么;除非,符合以下“例外”情况:

 

  1. 当事人(永居持有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国军队的一员,而当事人离境英国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随其伴侣或配偶前往派驻地点;

 

  1. 当事人的合法伴侣或配偶是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永久/长期驻外外交人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驻外英国文化协会(British Council)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职员;

 

该英籍或永居伴侣/配偶,为英国内政部职员。

 

(基本就是说,以上符合“豁免”的例外情况,都是基于英国政府派遣驻外或处理涉外事务,因此必须长期居住在海外,无法经常回到英国。)

 

不过,上面列出的毕竟还是属于“例外情况”,也就是对于绝大多数永居持有人来说,如果不想永居遭到自动取消的话,还是需要把握好“两年”的时间节点。

 

 

→ 小心!没有“超过两年”,永居也有可能被取消?

 

丽莎需要提醒的是,在这方面,其实存在着移民局的“必要”和“酌情”决定。

 

一位莎粉的真实案例:

 

曾经,有位莎粉,他因为了解有关永居的这项“不可离境超过两年”规定;

 

于是,这位莎粉就选择,把握在离境英国“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并且,他这么操作已经有过连续两次(也就是连续4年)的纪录。

 

第一次,是快满两年的前几天回到英国;

 

而第二次,则是在快满两年的前一天回到英国,两次都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

 

结果,就在莎粉第二次回到英国的时候,居然收到移民局寄给他的通知,告诉他要取消他的英国永居身份。

 

这位莎粉感到非常纳闷,他认为,自己明明每次离开英国,都把握在单次离境“两年以内”回到英国,为何移民局还能够要求,取消他的永居身份呢?

 

这就必须提到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权力了。

 

就是说,对于永居身份“不可单次离境英国超过两年”的要求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决定。

 

意思是,一旦当事人离境超过两年的时间,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遭到取消(除非符合“例外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指离境超过两年),移民局甚至都不需要去考虑,是否应该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因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这种“取消”是必然的存在,甚至基本没有转圜的空间。

 

回到上面莎粉的情况来看,移民局则是通过“酌情”权力,来决定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意思是说,虽然莎粉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没有超过两年,甚至也还没满两年(差了几天);但这并不代表,移民局就没有权力选择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这是因为,这位莎粉长时间不住在英国,移民局会认为,莎粉的生活中心已经不在英国,也不再需要住在英国,因而考虑取消莎粉的永居身份。

 

(因为站在移民局的角度,会认为莎粉已经不再需要这个身份了-都已经不在英国生活了,还需要永居身份做什么呢?)

 

 

→ 可是,法律明明给的期限是“两年”,为何移民局说不认就不认?

 

其实,这也不是移民局不认账,而是回归我们前面提到的“必要”和“酌情”决定权力。

 

对于离境英国“没有超过两年”的永居身份当事人来说,虽然其身份不至于被自动取消,但是移民局可以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去判断,当事人的主要生活是不是已经不在英国。

 

比如说,当事人的工作不在英国,几乎很少时间住在英国,在英国也没有什么家人朋友,主要的活动范围也基本都在国内(不在英国)等等;

 

那么,移民局就可能主动通知当事人,想要取消当事人的永居身份。

 

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根本不需要等到当事人单次离境超过两年才去做决定。

 

因为一般离境超过两年的话,当事人的永居身份就会“自动”被取消了,其实也无需移民局去决定要或不要。

 

这种“酌情”处理的权力-就好像是有些签证被拒10年的情况。

 

有些人被拒10年的情况是“Will be refused”,也就是未来10年内只要再申请该签证(甚至是其他除家庭团聚以外的任何签证),申请就一定会被拒绝,而这就是属于上面所说的“必要”决定,也就是申请是必定会被拒绝的。

 

另外一种情况是“May be refused”,虽然说一般而言,这几乎代表申请人未来10年内再做申请,也基本都会被拒绝;但这种情况移民局仍然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力,也就是移民局事实上是可以选择拒绝或不拒绝的(虽然说移民局通常会更偏向拒绝),但这就不像上面第一类那样如此决断。

 

同时,对于所谓“自动拒签”的情况,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过了年限(比如说已经过了会“自动拒绝”的10年),那么也不是代表当事人在那之后的申请就一定会成功。

 

移民局同样具备,针对案件情况予以考虑的权力-如果移民局认为应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有权可以拒绝的;并不是说期限一过,移民局就不再有拒绝当事人的权力了。

 

再回到“取消永居”的话题上,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应该就更好被理解了。

 

面对经常不居住在英国的永居持有人,即便当事人离境英国时间未满两年(例如像上述莎粉那样差个几天),也不代表移民局就不能取消当事人的永居,移民局还是有“酌情”决定是否要取消当事人永居的权力。

 

 

→ 那如果不是有意居住境外,只是因为特殊或不得已理由,才会离境超过两年呢?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提到莎粉的情况,其实是比较明显移民局发现或认为,莎粉其实生活的中心/重心基本不在英国而导致的。

 

我们提出这个例子,并不是想要吓唬大家,感觉好像移民局很爱去取消当事人的永居。

 

只是说,我们想要提醒一个观念,就是对于“永居离境天数限制”,不应该保持一种理所当然的态度;觉得说反正自己没有离境超过两年,移民局就不可以采取任何行动了。

 

事实上,最主要的重点,还是在于-永居持有人,是否仍然把英国当作自己的“家”,生活的中心/重心是否仍然在这里。

 

而对于因为特殊或不得已情况,例如文章开头提到的新冠疫情,导致当事人留在英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了两年的话-那么,当事人打算回到英国前,需要先去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申请到该签证后,当事人才可以回到英国。

 

“返乡居民签证”需要在国内申请(也就是启程回英国前申请),而不是回到英国来申请;否则没有持有“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恐怕上不了航班。

 

另外,对于因新冠因素一次性离境英国较长时间,但尚未超过两年的-丽莎也建议,当事人在准备回英国的时候,应该把相关证据都准备好,比如说是原本预定机票的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本来计划更早以前就回到英国的,但因为疫情因素不得已拖延,像是航班被取消、延期等证据。

 

当事人应该提早准备好相关证据,以防届时需要提供解释。

 

 

→ 如何申请“返乡居民签证”?

 

想要申请“返乡居民签证”,当事人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

 

当事人和英国之间仍然有着很强的联系,而且当事人未来的生活中心/重心会在英国等;

 

当事人还需要向移民局解释当事人目前的状况,以及当事人为何过去两年以来会居住在英国境外。

 

而对于目前人在英国境外,已经获得英国永居身份,可是因为疫情因素,在境外的时间即将或已经“超过两年”的当事人,在申请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的时候,应该在申请中解释清楚,自己是如何受到疫情的影响,由于什么样的理由,才导致无法及时回到英国。

 

当事人应该“主动”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给附上,例如像是预订机票的证据、原来的行程单,以及后来机票遭到航空公司取消、延迟,或者当事人再尝试去预订其他机票但是都订不到等的证据,一并在申请中交给移民局。

 

同时,当事人最好再附上一封解释信,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等等。

 

比较好的是,移民局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出,这些永居当事人,其永居身份如果是因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而失效,并且”失效“是因疫情因素,发生在2020年1月24日当天或之后(指当事人“永居失效”的时间),那么经移民局核准,当事人在收到“返乡居民签证”后,移民局还会”全数退还“当事人的申请费用。

 

如果申请人当初的申请,是在Mandatory User Pay Visa Application Centre(付费服务申请中心)递交的话,移民局还能退还55英镑的服务费用。

 

并且,对于符合以上条件,而且已经申请拿到“返乡居民”签证的当事人,还可能进一步去向移民局申请”退费“。

 

想要申请”退费“的话,当事人应该主动联系移民局新冠处理小组:CIH@homeoffice.gov.uk

 

联系的时候,电邮标题应该写上:Returning Resident Refund Request+移民局GWF参考号

 

电邮的内容,也应该提供(英文):

 

申请人姓名

 

出生日期

 

任何移民局特殊参考号,包含当时支付签证费的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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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地租费,公寓业主应该不陌生了。英国的大部分公寓,基本都以租赁产权出售的,购买这类房产,您只能算是一个长期租客,每年,业主都需要给永久产权持有者一笔地租费,相当于租金。

 

通常情况下,租赁产权的租期很长,从90年到999年不等,地租费也不高。换句话说,买了一个房,您家好几代人都可以住在里面,它是租赁产权又有什么关系?可是,一些不良商家会用诱导性策略让买家签下一份不公平合约,其中的条款规定了可怕的地租收费标准和规则。

 

很不幸,本篇主人公就签了这样的一份合同,根据合同上的规则,她算了一笔账:如果她想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50年后,她就得为这一套17万英镑的公寓每年交上100万英镑的地租费!

 

 

女子签下不平等合约,需交巨额地租费

 

据《This is Money》讲述,英国女士Carole是两个孩子的妈妈,经过十多年的奋斗,2016年,她终于登上房产阶梯,在伦敦南部拿下了一套17万英镑的单人公寓房。

 

可没想到,这套公寓却成为了她的噩梦。

 

Carole买的是这套公寓的租赁产权,在购房前她就知道了,每年,她需要给永久产权持有者一笔地租费。可是,在签署租赁合约的时候,她没有仔细看合约里的条款,根本没有发现其中的一条规定:这套公寓的地租费每五年翻一倍。

 

Carole告诉《This is Money》的记者,她的账单从2016年的525英镑上升到今年的1050英镑:按照这个速度,2031年的地租将是每年4200英镑,50年后将上升到超过100万英镑,在100年后这个地租费将上升到5亿英镑。

 

 

不是改革了吗?为什么还要交?

 

其实,租赁产权丑闻最早曝光在201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有超过10万多人,他们像Carole一样签下这样的不公平合同。在入住以后,这些业主们才发现自己被捆绑在合同中,地租螺旋式上涨,变得非常昂贵。

去年,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已经开始打击开发商的不当销售行为,并且对英国四大建筑商开展调查,命令他们取消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另外,今年1月,英国住房部部长又进行新的改革,以打击 “不公平和滥用 “的租赁合同,数以百万计的租赁者将有权以零地租的方式延长他们的租约,最长期限为990年。

 

换句话说,通过这项改革,地租制度将被废除,没有地租费,租赁者可以省下不少费用。同时,他们也可以彻底避免这些不公平的“翻倍“收费规则。

 

可是,竞争和市场管理局的打击行动并没有针对英国所有的开发商,很多业主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根本没有得到解决;而政府的这一改革措施也尚未在议会进行辩论,估计要到2022年后,它才能真正落地。

 

就在这个时候,Carole必须要支付高额的地租账单了,而且,她也不能确保这项改革是否可以帮助她。

 

目前,Carole公寓的永久产权持有者也退步了,他们愿意为她改变租赁条款,但是,他们有一个条件:Carole必须一次性给他们支付10万英镑,这相当于该房产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

 

这相当于丢给了Carole一个选择题:您是愿意一次性交10万,还是未来交100万?

 

为此,Carole苦苦争执,她对媒体说: “ 我没有从事什么高薪职位,我只是一名人力资源管理员,也没有做其他生意,你让我一次性交这么多钱,真的很绝望。“

 

 

业主们该怎么办?

 

据《This is Money》称,目前,Carole已委托伦敦的Osbornes Law公司来处理这件事情,在该公司的建议下,Carole将要起诉前律师FBC Manby Bowdler事务所。

 

Osbornes Law事务所的诉讼主管Shilpa Mathuradas说 “我们的客户已经陷入了非常可怕的处境,她根本无法出售她的房产。我们有理由怀疑,Carole在购买公寓时,她原来的律师团队没有提供合理的服务,因此,该责任应该由其前律师来承担。 “

 

Carole称,她在购房的时候,她聘请的律师确实没有提醒她合同里的这一项条款就让她签下合约了,一直到2018年,Carole的房产被一家名叫MEA的房地产有限公司收购后,并要求她交纳比预期要更高的地租费后,她才发现这一条款。让Carole更气愤的是,同一个公寓楼的另外三位居民根本不需要交付不公平的地租费,Carole更有理由相信,那是另外三位居民的律师提醒他们了。

 

据媒体报道,随着越来越多的业主被不平等条约所捆绑,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开始鼓励租赁者起诉那些让他们最开始签署合同的律师,以弥补损失。

 

不过,其前律师FBC Manby Bowdler则有另外的说法,他们向媒体称,出于对客户保密原则,该公司不能对案件发表评论。在一份声明中,他们表示:他们是一家受到法律协会监管的独立律师事务所,他们遵守《律师职业行为守则》。

 

另外,据政府一位发言人对媒体说:”本案中出现的问题比其他案件要严重得多,,议会正在处理相关法案。“

 

 

丽莎建议:签合同一定要非常小心!

 

以前,每年租赁物业的地租会随着零售物价指数(RPI)的增长而增加。然而,一些房屋建筑商在租约中采用了特殊的地租条款,使地租的增长远远高于零售价格指数。比较恶劣的情况,他们会在条款里规定每五年或十年将地租翻倍的说法。因此,根据每10年翻一番的地租租约,最初每年500英镑的地租将在50年内增加到每年16,000英镑。

 

还有报道称,开发商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永久产权卖给了第三方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后者有权再次提高地租的成本。

 

签下了这类不公平条款的合约,业主们就被捆绑着,他们也没有办法搬走,因为抵押贷款机构是不愿意为这些类型条款的租赁物业提供贷款的。

 

遇到这类情况,丽莎通常会建议客户:

 

  • 跟您的永久产权持有者谈谈,看看能不能寻求租赁变更,取消或者减少地租的相关要求。

 

  • 向永久产权持有者购买自由产权。

 

当然,就像本篇主人公一样,您要选择以上方法就得付一笔资金。如果运气好,您可能支付的钱比较少,如果碰到比较不好说话的永久产权者,就不好说了。因此,您还可以选择:

 

  • 向房屋交易律师或房产中介公司提出专业疏忽的索赔
  • 向有关部门投诉开发商“不当销售“行为

 

从媒体给的信息来看,丽莎无法评价该律师事务所是否违反了规则。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的房产交易都是通过房产交易律师的服务进行的,律师必须负有专业的审查责任。

 

如果律师未能正确告知租赁购买者他们的合同条款,以及规定的初始和未来费用的真实水平,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确实可以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我们认为,近两年,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已经加大了打击力度,对不同的开发商进行调查。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只要您有证据,也可向当地议会或相关部门投诉当时的开发商,看看他们是否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如果开发商被处罚,有可能会被勒令免费取消不公平条款。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各位买家,在购房的时候,您必须要上点心,虽然您的律师承担着为您审查资料的责任,但是,您也需要好好看看合同,如果遇到一些不懂的条款,可以主动和您的律师谈谈。

 

如果您也遇到这样的情况,请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房产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比较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您处理相关问题。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别忘了为我们点赞或者转发给您的朋友,您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我们会持续为您提供实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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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了连续两个司法挑战并且都战败后(而且这两个判决距离现在都还算是不久前),英国移民局终于最新针对难民申请人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Permission to work),做出了修改。

 

根据新的修改(Version 10.0),现在起移民局考虑这类申请(Permission to work)的时候,需要或者说有权考虑进去,有关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而给予“酌情处理”的可能。

 

→ 什么方面的“酌情处理”?

 

说到这个,我们必须先快速复习一下,那“两个”促使移民局修改相关政策的判决。

 

首先,第一个判决是在去年12月,案件名为:R (IJ (Kosovo))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0] EWHC 3487 (Admin)。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科索沃的一位人口贩卖受害者。

 

她在从人口贩子手中逃出后,向英国移民局申请了难民庇护。

 

在等待移民局审核她的难民申请超过一年后,她找到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并且向移民局申请合法打工的权利(Permission to work),希望可以做这份工作。

 

然而,她却因为清洁工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被移民局拒绝给予“打工权利”。

 

于是,她针对该“拒绝”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挑战移民局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

 

而第二个判决,则发生在今年的一月。

 

这个判决来自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案件名为:R (C6)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asylum seekers’ permission to work) [2021] UKUT 94 (IAC)

 

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自阿富汗,基于“国际保护”理由,向英国移民局申报了难民。

 

这个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使他自2016年起(中间经过申请被拒,又提出上诉的过程),由于一直尚未确实拿到正式难民身份,所以无法在英国合法打工。

 

在该期间,当事人找到了一份外卖送货司机的工作,想跟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利(Permission to work);

 

但和上面第一个案件类似,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因为他找到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所以申请遭到了拒绝。

 

于是,当事人针对移民局“拒绝给他合法工作权”的决定,提出了司法审核,并且对于移民局(原有的)申请打工权利政策,提出了挑战。

 

 

→ 申请人的两连胜!

 

虽然说,在上述第一和第二个案件中,当事人个别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他们基本都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使得申请“合法工作权”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

 

就是说,移民局基本都是基于当下的政策,因为当事人(想要做)的工作,不属于短缺工种,也就是不在移民局的“短缺工种清单”(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上,而使得“工作权申请”,被移民局拒绝。

 

其实,移民局给出这样的决定,是符合移民法规的。

 

因为根据规定,明文要求就确实指出,难民申请人(Asylum seeker)如果提出了难民申请后,等待了超过12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收到移民局的结果,并且该“延误”,并不是出自于当事人的过错(比如说单纯是移民局,拖延了那么久的话),难民申请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合法工作权”,但是这个权利,仅限于去做“短缺工种”。

 

*想知道目前的“短缺工种”都有哪些,可以查看这个链接: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skilled-worker-visa-shortage-occupations

 

 

→ 那么,法官怎么说?

 

两则案件的法官,基本都指出:

 

虽然依照移民法来说,移民局的政策确实是这样的。但是,移民官员事实上是有权力,针对个别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给予额外的“酌情处理”,而允许当事人去做“非短缺”工作的。

 

但是,相关的政策文件当中(指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却没有明确指出这点。

 

这导致,遵从该“政策文件”去做决定的移民官员,可能并不清楚他们具有这样的权力,从而做出不正确的决定。

 

因此,法官皆认为,移民局是应该修改原来的政策文件,好让(之后)审核相关申请的移民官员,能够获得更全面、正确的指引。

 

 

→ 所以,现在新的指导文件,改了什么?

 

在移民局最新版《Permission to work and volunteering for asylum seekers》指导文件中,新增了一段有关“酌情处理”(Application of discretion)的指导说明。

 

简单翻译一下“它”的意思,是在说:

 

当(当事人的情况)无法符合移民法规的要求时(指无法“满足”有关“工作权申请”的明文规定),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是有权力去拒绝该(Permission to work)申请的;除非,当事人有提出“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而如果,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员,考虑进去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时,还需要将该案件情况,通报给内部的移民技术专员(Technical Specialist),对于案件进一步检视(Review)后,才能够决定,是否应该给予“(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

 

 

→ 这代表什么?

 

丽莎认为,这一定程度上,有了确实的“明文”支持,自然代表“酌情处理”已经成为一种可能。

 

移民局自现在起,是可能允许“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在无法找到短缺工种的情况下,也能申请到合法打工的权利。

 

但是,如果稍微仔细看过移民局修改的内容就会知道,移民局这次的修改,基本可以说是一种“不得不做”的“最低限度”改变(或者说允许)。

 

移民局在指导文件中也有指出,“特殊情况”将会需要依照个别案例来个别判断;

 

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类移民法外的“酌情处理”,将会是“极其特殊”的情况。

 

换句话说,申请人们不应该将这次的“修改”,看做是一种申请条件的大幅放宽。

 

应该说,申请的相关要求还是没有变的;只不过,如果当事人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情况极其艰难的话(比如说,甚至涉及到孩子,会损害到孩子的利益;或者当事人存在严重的受害情况等),那么应该要在递交申请的时候,主动并详细地提出说明,并附上相关支持证据,要求移民局给予“酌情处理”。

 

那么,有着“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是有可能-不会因为找不到“短缺工种”的单纯原因,就100%一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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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昨天(5月6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离婚-分居后财产分割,今天我们将继续说明:婚前协议。

 

一连11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离婚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离婚法律》EP10 – 婚前协议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婚前协议”了呢?我们下一集,最终章!将会讨论 – 伙伴关系,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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