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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有定期阅读丽莎文章的忠实莎粉们应该知道,对于自己的移民纪录和档案,当事人是有权利向英国移民局索要的,这一般被称之为“Subject access request”(也就是向移民局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

 

而且,自从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自2018年5月正式实施后,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的话,还必须是免费的,移民局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不少人可能不太清楚的是,即便如此,关于“索要档案”的政策,其实移民局还藏有“豁免条款”(这被称之为“Immigration Exemption”);

 

这个条款就是说,根据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的Paragraph 4之Schedule 2,这种“索要某人纪录/档案”的权利,当触及到“移民管控”的时候,是不适用的。

 

说白话,该条款保障了移民局,如果出于“移民管控”(Immigration Control)的因素,是可以拒绝提供档案给当事人的。

 

这么说来,当事人有关这方面的权利,并不是全面开放,而是因为“豁免条款”而依然存在限制。

 

 

→ 上诉法院重磅扭转!

 

在最新出炉的R (Open Rights Group & the3milli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 Anor [2021] EWCA Civ 800案件中,上述“豁免条款”受到了直接挑战,移民局这项政策被指是有违GDPR的。

 

事实上,这次的上诉法院判决,并不是移民局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早在2018年8月的时候,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两个机构-Open Rights Group和The3million),就已经申请把挑战带到法庭上,但首战遭受了失败。

 

英国高等法院在2019年出炉的判决中,站在了移民局那方,并不认为当时在《2018年数据保护法》中新增的“豁免条款”,有不合法的地方(事实上原先的1998年版本-Data Protection Act 1998是没有这项条款的,“豁免条款”是在2018年版被添加上去的)。

 

这使得,当事人Open Rights Group(数据权保护机构)和The3million(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只能再把案件,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怎么说?这和GDPR有啥关系?

 

首先,有人可能会问,GDPR不是属于欧盟的法律吗?英国都已经正式脱离欧盟了,欧盟的法律还管得着吗?

 

上诉法院对此有给予解释:

 

原本在英国脱欧前呢,如果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有相抵触的地方,会需要以欧盟法律为准,就是说欧盟法律基本是高于英国法律的。

 

然而,虽然现在英国脱欧了,但是许多欧盟法律仍直接被继续沿用(这称之为“Retained EU law”-我们将它简单翻译成“保留欧盟法”)。

 

因此,当面对“Retained EU law”的时候,其原则仍然是维持先前的(也就是脱欧前的规则),需要先以“带过来”的欧盟法规为基准;而这不再是因为英国是否为欧盟一员,而是英国自己法律的规定。

 

那么,基于这样的基础,上诉法院的法官,就很容易能够判定出,英国《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是否已经违反了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了。

 

 

→ GDPR中的“豁免”?

 

基本上来说,GDPR所保护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个人数据的使用和获取权利,几乎可以说是全面性的;除非,只有满足了GDPR-Article 23指出的特定情况,才会出现当事人权利有被“打折”的可能。

 

可是呢,《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根本就无法满足这些豁免情况(这基本指的是,无法符合Article 23(2)所提出的条件)。

 

因此,法官认为该“豁免条款”的存在,是有违GDPR;换句话说,是不合法的。

 

→ 所以,下一步呢?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官认为目前“豁免条款”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但却也指出,这是可被修正的。

 

就是说,上诉法院有意把“球”丢给英国议会,让他们去伤脑筋,看是否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正。

 

这可以是,直接修法让“豁免条款”符合GDPR的特定豁免情况;甚至是直接把整个“豁免条款”给移除。

 

不过,由于英国政府仍然可能对于这次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必须说的是,虽然这次的判决迎来了一些胜利的曙光,但在短时间内,“豁免条款”恐怕仍然会继续存在着,直到下一步的动作明朗化。

 

丽莎提醒:即便如此,这并不是说,现在想要申请个人移民纪录或档案的当事人,就一定会(或者很大程度会)受到干扰。

 

应该说,一般除非情况比较特殊,否则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还是比较正常/顺利的。

 

只不过说,“豁免条款”的存在,是让移民局有权力,出于“移民管控”的理由去拒绝提供一些文件,但并不是移民局一定要去为难当事人。

 

一般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想要索要自己的移民纪录,是不应该受到干扰或拒绝的。

 

并且同时,虽然上面的案件是由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提出的,但一旦政府修改法律,能够移除“豁免条款”的话;

 

这将不只使欧盟申请人获益,其他非欧盟的申请人,也同样得以适用。

 

 

→ 文末补充:为何需要申请移民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在移民局的档案,在很多时候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

 

比如说:

 

  1. 当事人记不清以前签证,或者难民申请所提出的理由,又或者说已经忘记自己曾经对移民局讲过什么话、提供过什么文件;

 

  1. 当事人已经忘记自己以前签证申请的时间,不知道自己的申请,是否是在原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

 

这一点对于那些想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永居的人来说,调出自己的移民档案几乎是必须的。

 

因为通过移民局的纪录,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查看自己在英国的居留,是否有出现任何“断档”(也就是我们说的“Gap”);否则的话,将有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1. 当事人以前曾经收到过移民局的某种承诺,要给自己身份;

 

但是移民局现在改变主意了,或者说移民局把本来应该是自己的身份,错误地给了别人。

 

这种情况在前几年的5年遗案案件中经常发生。由于管理混乱,移民局经常把属于一个人的身份纸,寄给了另外一个人。

 

因此,当事人如果申请到移民局内部的档案,将有助于澄清这些事实。

 

  1. 当事人没有任何文件或者资料,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居住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档案也可以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

 

因为,移民局的档案中,一般会包括:

 

-当事人什么时间进入英国

 

-有没有被移民局抓到过

 

-有没有递交过申请

 

-以及这些申请的文件等等

 

这一点就适用于想要申请20年非法居留的当事人了。

 

当事人应该考虑把自己在移民局的档案调出来,便能够直接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来帮助自己的申请,作为自己在英国待了20年的有效证据之一。

 

 

→ 移民档案也会包括移民局过往所做出的决定,以及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

 

比如说,移民局过去曾经拒绝过当事人的什么签证申请,而且拒签的原因是什么。

 

有了这些资料,当事人在下一次申请的时候,可以提前先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解释;这将更有助于之后申请的成功。

 

→ 移民档案也有助于申请“改名改生日”

 

事实上,移民档案可以包括以下的信息和文件:

 

♦ 当事人以前所有签证,或者难民申请纪录和文件复印件

 

♦ 移民局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决定

 

♦ 当事人入境英国的海关登陆纪录

 

♦ 移民局在处理当事人的案件时,所留下的笔记等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向移民局申请了自己的移民档案,可能可以看到:

 

1)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知道自己使用了假名字或假生日?

 

如果说,移民局原本就已经知道,自己有“两种”个人身份(比如说真的名字和假的名字);那么就表示,移民局当初在给身份的时候,明明知道当事人用了假的个人信息,却还是给出了身份

 

因此这时候,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自己的名字或生日,一般都不会有问题的。

 

2) 移民局当初给当事人身份,跟他或她使用假名或假生日有没有关系?

 

3) 移民局是不是对当事人有做出“有益”的评论?

 

比如说,移民局对于当事人之前的案件,给出了良好的评价,认为当事人就是应该可以被核准身份的。

 

或者是说,从过去的移民档案可以发现,移民局当初给予身份,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满足了些什么条件;因此移民局给出身份,跟当事人使用真名或假名,基本没有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即便当时移民局知道了当事人使用假名字,基本上也是会给予他或她身份的。

 

这样一来,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名字或生日,一般也不应该会有问题。

 

*另外,过去这些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评价,不只可以拿到改名改生日上;之后再拿去其他的申请使用,甚至是说拿去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都是能够帮助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之一。

 

4)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曾)打算遣返当事人?

 

同样的,从移民档案中,当事人也可以知道,移民局过去是不是有要遣返自己的想法。

 

假设说,移民局过去根本没有申请过相关文件,(该文件的)目的是要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那么一般就表示,移民局根本就没有过这种想法,或者是根本就遣返不了当事人。

 

既然这样,移民局只好给当事人身份。也就是这种因素,这跟当事人是否使用真名或假名,也不应该有直接的关系。

 

*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当事人的移民档案,既然可以拿到申请身份的时候使用,也自然是可以拿到“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只要移民档案中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可以让当事人拿出来为自己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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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上周五(5月21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家长的责任的话题后,今天我们将会继续讲解:如何把孩子带离境?

 

一连7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家庭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家庭法》EP4 – 如何把孩子带离境?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如何把孩子带离境?”了呢?我们下一集将会接着讨论-孩子抚养费的话题,敬请期待!

 

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的内容,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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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有关父母对于已成年的孩子,究竟是否仍有继续供养的义务,以及父母应该承担的供养责任,应该持续到什么时候…

 

(《父亲遗产只给后妈不给女儿,法官为何双手赞成?》)

 

今天,我们要再来看看一个有关供养“未成年”孩子的例子-如果说孩子父母的其中一方,已经和孩子关系疏远,甚至早已没了联系,那么该方父母是否仍然需要承担供养该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呢?

 

 

这则案件来自英国高等法院,是热腾腾出炉的新判决,案件名为:Estate of R Deceased, Re (Rev 1) [2021] EWHC 936 (Ch)

 

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不少,我们以下会代入化名来做解释。

 

首先,当事人N是一位母亲,她和前夫R在2011年分居,并在2012年正式离婚。

 

离婚后,N独自抚养和前夫R生的两个孩子,并在之后带着这两个孩子,和她的新伴侣住在了一起。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R,则是自2014年起,就不再和两个孩子有所联系。

 

2018年10月,R去世了,并把他市值超过50万英镑的遗产,留给了他自己的父母,以及后来的伴侣S。

 

R在留下的遗嘱中明确指出,他对和N生的两个孩子,没有任何财务支持的责任,因为N之前就很清楚表达过,不想要R再参与两个孩子的生活。

 

R去世的时候,两个孩子分别是15和16岁(都尚未成年);于是,N就为两个孩子,把案件带到了法庭上,要求法官判决给两个孩子,(获得从R的遗产中)合理的财务支持份额。

 

 

→ 那么,法官怎么说?

 

法官并不认为,R直到他去世的时候,对两个孩子已经不再有供养的义务或责任,即便说,看起来孩子的抚养责任是在N的身上。

 

法官也表示,除非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而且这种“极为特殊”基本是很难达到的),否则孩子父母的任一方,是无法能够完全断开对于孩子的供养责任(所谓“Clean-break”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成立的)。

 

而且法官也指出,从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看到R事实上在过去,经常拨打电话给他的孩子(即便说他在遗嘱指出,N不让他再跟两个孩子联系);

 

就连R后来的伴侣S,也作证说,R过去经常提及两个孩子。

 

因此,法官认为,R留下的遗嘱,并没有合理提供(划分出)财务支持,给到两个孩子,所以是应该裁决出合理的份额,分给两个孩子的。

 

→ 什么又是“合理的份额”?

 

N把案件带到法庭上的时候,有提出R应该对于孩子们供养/财务支持的建议金额,这其中包含了要承担孩子的住房花费,所以N要求在R的遗产中,应该拿一部份出来买套房子给孩子们居住。

 

高等法院的法官,虽然认为R确实对于孩子有财务支持(供养)的责任,但并不同意这应该体现在,为孩子购买一套房产上。

 

法官认为,R身为孩子的另一方家长,具有承担两个孩子50%住宿和生活开销的供养责任,直到两个孩子皆年满21岁(因为一般认定,到了那个年纪,孩子应该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

 

法官也判定,R还需要承担两个孩子上大学,学开车,以及目前接受学校教育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也是需要基于,父母双方各自分担50%的比例,来做计算;因此由于原本这些费用基本都是已经由N那方支出,所以R基本需要依照上述比例原则,将所需的“供养金额”填补上去)。

 

最后,法官命令从R的遗产中,需要分出总共185,984英镑的资产,给到两个孩子。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再一次确定,即便一段关系中,夫妻或者伴侣双方的关系破裂,决定分开,这并不同时代表,任何一方和孩子的关系,也就随之破裂,甚至是说完全不再需要对孩子承担任何供养责任了。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所谓父母任一方,想要和孩子“完全断开”的情况,基本是很难甚至说不太可能存在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会以父母双方各自50/50的基础,对于孩子提供照护和供养的责任。

 

同理延伸,当提到孩子的“抚养权”时,英国法院一般也都会基于这样50/50的基础,让孩子能够得以继续和父母双方维持联系和生活。

 

也就是说,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来看,能够和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不会接受任一方提出,要另一方完全和孩子断开联系的要求(除非是极为特殊情况,例如该方会伤害孩子)。

 

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父母的任何一方,对于孩子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

 

即便孩子父母的感情破裂了,对于孩子,双方仍然有继续照护和供养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孩子来说,这一般也会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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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分享过一个”高学历啃老族“的故事,当时故事中的当事人,因为他的父母要减少对于他的经济支持,于是把已经70岁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要父母对他”终身负责“(《先告牛津,再诉父母,看这个啃老族是如何火的》)。

 

这个”奇葩“的案件,最后以当事人败诉收场。当时负责案件的法官认为,其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这个“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已经41岁了…)。

 

虽然说,上面的案件是一个稍较极端的例子,不过事实上,对于父母究竟应该给予孩子经济支持和供养到什么程度、又到什么时候,还是一直以来伴随着不少疑问……

 

于是,一则最新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正好可以给予我们更为肯定的解答。

 

 

这则判决的案名为:Miles and another v Shearer [2021] EWHC 1000 (Ch)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姐妹,两个人都已成年(大姐是40岁,老二则是39岁)。

 

而这个案件的争执点在于,这对姐妹的父亲,在2017年10月去世;而在他2015年初就已经拟定的遗嘱当中,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份额,要给这对姐妹。

 

原来,她们的父亲,在2007年的时候,就已经和这对姐妹的母亲,也就是他结婚了34年的妻子离婚。

 

父亲后来再婚,并且在留下的遗嘱中,也把大部份的财产,都留给了他再婚的第二任妻子。

 

需要指出的是,父亲当时拟定该遗嘱的时候,有包含一项附加条款-就是万一他的第二任妻子,早于他先去世的话,那么届时“剩余遗产”,有25%会留给她的大女儿(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大姐);

 

这项安排在其父亲拟定遗嘱的当天,第二任妻子就同时也拟定了一份Mirror Will(镜像遗嘱-也就是夫妻双方的遗嘱,反映的是彼此的心愿和希望的安排)。

 

 

→ 未分得一分一毫的女儿们,决定告上法院

 

如前面提到的,两位当事人(这对姐妹)的父亲,由于遗嘱中没有把任何财产留给这对姐妹,所以姐妹俩告上了高等法院,要求分得父亲遗产的合理份额,做为父亲对他们的“经济支持”(供养责任)。

 

姐妹们提出,她们父亲在世的时候,是由于父亲的“鼓励”,造就了她们(比较豪奢的)生活方式(依赖于父亲对她们的财务支持,使她们选择过上了这样的生活)。

 

她们的意思是说,是父亲养成了她们的生活方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是很难改变的;而她们之所以会放心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是认为父亲会一直给予她们必要的经济支持,来继续维持她们的生活。

 

既然如此,父亲的遗产也应该分给他们合理的份额,才能让她们继续维持原来的生活。

 

然而,法官却发现:

 

事实上,在2008年的时候,她们的父亲曾经分别赠予给大女儿177,000英镑,和小女儿185,000镑。

 

自那时起,父亲就一再地告诉她们,不应该再期待或认为,父亲还会再给她们钱,还会继续给予她们财务上的支持。

 

不过两位姐妹当时一拿到钱,就纷纷拿去投资房产,可能也没有把父亲的话仔细听进去……

 

法庭上,大女儿要求,应该分得一笔固定金额,并且该金额是足以让她买下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以及支持她抚养有着自闭症的女儿;

 

大女儿还表示,目前的她收入和支出是无法打平的,年收入有16,000镑的缺口,所以也应该分得份额来弥补这一部份。

 

而二女儿呢,则是要求分得一笔金额,让她可以把目前Interest-only的房贷,转换成比较负担得起的固定偿还期按揭(Repayment mortgage);

 

二女儿还索要另外的150,000镑,让她能够买下自己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中,前夫所持有的房产份额。

 

 

→ 法官怎么说?

 

首先,法官发现,虽然姐妹俩自称,她们是基于已逝父亲的支持和鼓励下,才选择她们的生活方式,所以父亲有义务继续财务支持她们,维持她们的生活;但事实上,相关证据无法支持她俩的论点:

 

虽然大女儿目前很享受,和她母亲住在一起的“高水平”生活,但事实上她过去曾经有打算接受,搬到国防部发派的住所中(该住所并不是大女儿所描述的这种“高水平生活”),所以这一方面证实了,大女儿实际上并没有养成她所描述的“高水平”生活方式;

 

大女儿是有赚钱能力的,就是说只要她愿意去做,她是有能力赚到她所描述的16,000镑年收缺口的;

 

对于二女儿提到,想要转换成Repayment mortgage,法官认为这并非可以盈利的商业活动,所以对她未来的生活支持,并没有太大效果(这更多是基于她自己的个人期望);

 

并且,二女儿当时买房时,也不是基于往后会分得父亲财产的前提下去购买的(这并不是她买房的前提或条件),因此她的父亲是没有责任,必须分给她钱,让她去把前夫的房产份额给买来的。

 

最后,法官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判了这对姐妹败诉。

 

法官判定,已去世的父亲,对于这对姐妹,并没有继续提供财务支持的义务和责任;原因是:

 

她们并不应该期待,她们应该永久地为她们所认定的“生活标准”,要求她们的父亲为之买单(事实上,法官也认为,她们没有达到她们所描述的那样,被养成了“高水平生活”);

 

而且,她们的父亲在世时,已经给予了她俩很大方的财务支持了;

 

即便父亲的再婚老婆,当初有设下Mirror Will(镜像遗嘱),看起来父亲似乎也有意愿留一些钱给他的女儿-但是,该Mirror Will的前提情况是,再婚的太太必须先于父亲死亡,这一条件并不成立,所以依据的必须还是父亲所设下的那份遗嘱。

 

丽莎结语:

 

从这次高等法院的判决,基本可以再次验证,在英国,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父母基本可以说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

 

这一点不只是在父母依然健在,还是他们去世了之后。

 

从英国法律来看,孩子在受教育而无法经济独立的阶段时,虽然可以继续依赖父母;但这并不代表,父母还必须继续承担着孩子未来成家立业上的经济义务,不论父母经济上多么富有。

 

丽莎提醒:这甚至可以包含具有生理或心理障碍的成年孩子。

 

因为对于大部份这些已成年的孩子来说,法律认为他们应该要通过工作养活自己;或者实在无法通过工作养活自己,他们也应该去申领政府福利,使自己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除非是真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基本是很难通过法律-强制父母必须继续经济支持“已成年孩子”的。

 

同时,要能满足这种“特殊情况”,标准一般也会是非常高的;可以说一般情况下,要达到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一点大概也可以延伸解释,为何在移民申请上,想要申请已满18岁的孩子依赖父母,一起申请过来,通常会是非常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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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英国内政部针对”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发表最新政策文件。

 

文件中洋洋洒洒地列出了,英国自去年年底正式脱欧以来,有关英国移民政策方面的变化,以及内政部推出的新计分制系统。

 

其实文件内容的前半篇幅,内政部主要都在盘点,他们为了”展望未来“,已经都做了些什么;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他们在前面一大段的铺陈后,又给出了他们对于英国移民系统的”新点子“……

 

而这些”新点子“,我们暂且应该要将它们称之为”新移民计划-2.0版本“。

 

 

→ 为什么说是”2.0版“?

 

这是因为,这次提出的”计划“,主要是针对合法入境和商业移民方面的政策修改(虽然说这样的政策修改,基本也会侧面影响到非法移民),但不像是前一次公布的计划内容那样,主要重点聚焦在如何打击非法移民/入境。

 

不过这也不是说,先前内政部曾经公布过有关”大改“英国难民政策的宣布就不算数了;而是应该把先前的计划和今次宣布的计划,一起整合来看,那么可以得出未来内政部”新移民计划“的更加完整版本(之前的1.0版+这次的2.0版)。

 

→ 那么”2.0版“公布了些什么?

 

  1. 引入ESTA旅游许可电子系统

 

所谓的ESTA系统(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去过美国的人应该不陌生。

 

这个系统主要针对可以“免签”访问的旅客,在前往该国(如美国)之前,需要通过专用的线上系统,申请获准该国的旅行许可;取得许可后,当事人才可以入境该国家(一般也包含过境)。

 

在今天公布的“计划”中,内政部将其称之为“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sation”(电子旅行许可,简称ETA),操作模式将会类似于美国的ESTA系统。

 

根据这项宣布,这表示,未来对于旅游访问目的来英的旅客来说,恐怕不再有真正的“手持护照,说走就走”的旅行;

 

因为,引入ESTA系统后,入境英国一般就会分成几种情况:

 

当事人持有英国合法长期签证或身份(这里也包括欧盟EUSS的定居和非定居身份);

 

当事人持有合法短期签证(访问签证);

 

当事人为英籍或爱尔兰籍(自由进出);

 

当事人符合“免签访问”,但当事人需要事先向移民局申请ETA(电子旅行许可),获得旅行授权。

 

ETA将是一种自动化的系统,用来判断旅客是否符合“免签资格”,以及该趟旅程是否会造成英国执法或安全风险。

 

因此,ETA授权并不是一种签证。但当事人仍然需要事先(行前)填写线上表格(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和行程内容),并且完成申请付费后,以获得授权。

 

有报道指出,该费用将会是9英镑(每次申请),不过具体细节仍然需要等到之后内政部的进一步发布。

 

从内政部今天的宣布和其以往的作业速度来看,这个系统尚且不会那么快推出,预计是在2024年底前。

 

为什么需要推出ETA授权?

 

虽然说,ETA授权看起来和“合法入境”比较相关,但事实上,这也是内政部对于非法移民(或者说“危险人士”)的进一步防堵。

 

内政部指出,通过ETA系统,将能针对即将入境的人士,进行“安全性排查”,确认当事人是否应该被准许入境(并将“威胁”提早阻挡在外)。

 

同时,通过这样的系统,内政部更容易准确计算出入境人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帮助移民局找出谁不应该留在英国,甚至进一步采取行动。

 

《每日邮报》也指出,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还会进一步宣布有关打击“假结婚”的边境政策,允许边境官员具有权力,对于怀疑涉及“假结婚”的当事人,直接拒绝其入境英国。

 

在这一方面,转换到今天这份政策文件中的解释是,内政部将会改善其执法系统,让执法工作能够在各部门之间更加互通有无,进而让位居最前线(控管门户)的边境官员,能够在英国边境(Border)就把“威胁”给移除。

 

不过,内政部对于这部份尚未作出进一步说明,更多细节还是需要关注之后的发布。

 

  1. 数字化边境和签证系统

 

承接上面的ETA授权,内政部有意进一步推行移民系统的(全面)数字化。

 

未来,内政部希望通过“电子签证”(E-visa)来取代实体的“签证贴纸”(Vignette)。

 

而且这并不只限于访问签证,未来也将适用于持有BRP卡的长期签证持有人。

 

内政部指出,这将使得边境官员,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化边境系统,来对入境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再需要显示实体签证文件。

 

这项做法也主要是,促使之后“过境通关”能够更加便捷快速,更多的人将被允许直接通过E-Gate自动通关。

 

另一方面,内政部也计划在2024年底前,进一步把“电子签证”的概念落实到运输/航空业上;意思是说,未来通过数字化系统,航空(或其他交通运输)业者就能够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而无须再索要实体文件。

 

简化申请流程/身份认证:

 

新移民计划-2.0版指出,数字化系统的推出也将获益于签证申请流程和相关的身份认证。

 

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申请签证的时候,仍然需要通过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来完成递签。

 

内政部有意做出改善,也就是未来对于不论是境内或者境外申请人,大部份都能通过数字化方式来完成身份验证(基本就是类似于目前针对欧盟定居申请人那样的“APP身份认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要求申请人,需要先前就曾递交过自己的生物信息(指纹等)给移民局,所以移民局系统有所记录,之后当事人(再)申请签证的时候,才能通过移民局指定的APP,完成身份认证,而免于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

 

针对这方面,目前内政部设下的期限也是2024年,换句话说“便利”可能不会来得那么快。

 

不过内政部也指出,会在2021年(也就是今年),就针对居住在英国境内的申请人,做出相关“重大变化”。

 

我们认为,这应该是指从今年稍晚起,会有更多路径的境内申请人,得以通过“APP身份认证”的方式完成递签,免于亲自前往签证中心。

 

  1. 内政部2021-2022年,计划推出的更多新政:

 

推出新的“免赞助”新计分签证路径(Unsponsored),根据英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允许特定当事人可“免赞助”来到英国(不同于需要赞助的技术工签),更多细节会在之后进一步发布;

 

开启一个全新“国际运动员”(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签证,取代现有的T2 Sportsperson和T5 Creative运动员路径和Sporting Worker(简言之把所有“运动员”相关的路径,合而为一,不再区分成不同签证类别);

 

推出全新“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把现有的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签证、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 visa)等,属于“人才调动”类别的几类签证路径,揉合成统一路径;

 

简化即将推出的毕业生路径(Graduate)、国际运动员(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签证,以及目前已存在的家属团聚类申请、永居申请和返乡居民申请-简单说,会简化这些申请类别的申请表,并允许证据提供上的弹性;

 

同时,改善赞助人系统(Sponsorship),加速相关程序;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细节,会在今年夏季公布。

 

丽莎结语:如前面提到的,今天公布的”新移民计划-2.0版本“,主要是针对来英的合法路径,做出的相关改善和展望。

 

其中,一个比较大的主题,就是环绕着”数字化“-可以发现,不论是计划推出新系统(或改善现有系统),亦或是新签证路径,更多的是希望在新的签证系统下,加速各项程序(从申请、入境,甚至到后续的管理和检查)。

 

总的来说,今天内政部的内容还只是给出一个大方向,具体各项变化的”细节“,仍然需要等待之后的进一步发布。

 

丽莎会再持续关注,一旦有更多的信息发布,会在第一时间通过旗下平台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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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配偶签证的申请,不少人都知道,包括当事人“收入”在内的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s),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财务要求”的存在,主要的目的基本是,英国政府希望申请人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生活后,不要造成英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能够自给自足而无须依靠英国福利。

 

也因此,在收入要求方面,这基本指的是申请人的英籍或永居配偶/伴侣,需要满足至少18,600镑的年收入,并且根据个人的受雇或自雇情况,需要递交不同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那么,这时问题来了:如果说当事人在申请当下,确实满足了“收入要求”,但之后工作情况改变了呢?这是否会对于原来的申请甚至是后续的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一则来自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判决:

 

这则案件是有关一位来自孟加拉的当事人的案件,案件名为:Begum (employment income; Rules/Article 8) [2021] UKUT 115 (IAC)

 

当事人(也就是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叫做Begum,在2018年2月时,想依靠她的英籍老公,申请配偶签证。

 

申请的时候,她提供了英籍配偶(赞助人),截至申请当天连续6个月的“受雇”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和银行单),用以证明其满足“收入要求”。

 

不过,移民局在同年6月拒绝了Begum的申请,理由是认为Begum没有满足“财务要求”;

 

其中,特别是移民局认为,Begum的老公没有提供一封雇主信来确认,当事人的薪水和受雇情况,并且申请时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实际到账的数字,也有所差异。

 

于是,在收到移民局的拒绝后,Begum提出了上诉。

 

初级裁判法庭的失败: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4月,Begum的老公离开了原来的工作,也就是那份原先Begum在同年2月申请签证时,用来证明满足“收入要求”的工作。

 

在那之后,Begum的老公就改成了自雇。

 

而Begum针对该申请提出的上诉,是在2019年5会听证。

 

在初级裁判法庭上,法官发现,Begum当初申请的时候,她的赞助人(也就是她的老公)实际上是有满足收入要求的;法官认为移民局当初的决定是有误的。

 

但是,法官却也说,尽管发现了移民局当初的错误决定,但仍然不得不驳回该上诉;原因是,自移民局的决定后(也就是2018年6月时),Begum老公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受雇变成自雇),就是说当初Begum所依赖的”情况“已经不存在。

 

上级裁判法庭的反转:

 

在Begum继续把案件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后,终于迎来了变化!

 

这次,上级裁判法庭指出,当提到“财务要求”的时候,移民法所“关联”的时间点(Relevant date),是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也就是申请当下-Date of application);并非移民局作出决定的日期(Date of decision)亦或是其他(之后)的日期。

 

这代表,先前初级裁判法庭以“Date of decision”(移民局决定日期)来做为判断基准,是不正确的。

 

也就是说,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只要是申请的当下(申请当天-Date of application),当事人是符合收入要求的,那么即便在那之后,当事人离开了原先“符合要求”的工作,也不应该改变这个结果。

 

于是,Begum终于是在法庭上赢得了胜利,成功扭转移民局之前的决定。

 

 

丽莎延伸:

 

今天的案件也不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假如今天当事人是赢得了上诉,但是其(赞助人)的工作情况在上诉后改变了,那么,移民局能否因此拒绝核发签证给当事人(这里指申请人),甚至进一步索要有关赞助人新的工作的相关证据呢?

 

甚至是说,对于上面案件的当事人Begum来说,如果她的老公当初不是换工作(受雇变成自雇),而是她老公失业了呢?这么一来情况是否又会有所不同?

 

我们认为,从上级裁判法庭最新的判决基准来看,这应该不会使得结果变得不同,移民局也应该没有权利拒绝核发签证,或者进一步要求索取新的工作证据。

 

毕竟,移民法明文对于“财务要求”的规定是,申请人在“申请当下”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赞助人满足相关要求(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ir partner is able to maintain and accommodate themselves…);

 

而不是说,其赞助人“在未来”也将会(will be able to)满足相关财务要求。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面对类似情况的莎粉们,可以有更清晰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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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英国自周一(17日)起,进入第三阶段解封(Step 3),英国住房部也针对“搬家”方面更新了“操作指南”,进一步解释这一阶段对于房产市场方面代表着什么?有哪些相关措施需要遵守?

 

首先要指出的是,为了减缓封城政策对于市场可能带来的冲击,所以其实不只是目前这个阶段;即便是先前更为严格的两个阶段,“房产市场”都还是维持开放的,房产交易依然可以进行,工地建案/施工也基本都持续着。

 

想要搬家的人,不论是想要买房的买家,还是租房的租客,也都还是可以做搬家相关的安排,这也包括去“看房”。

 

也因此,与此相关的产业,包括房产中介、搬家公司、房产评估师和销售团队等,也都可以继续正常营业。

 

不过,在进行相关事项和安排的时候,相关人员依旧需要遵守政府有关新冠的措施。

 

 

  1. 首先,在“看房”方面:

 

政府的指示仍然建议,民众如果看到心仪的房产选项,在“亲自”前往看房前,应该先尽量通过“线上虚拟”看房,做初步的决定和筛选。

 

如果真的觉得房子不错,比如考虑想要给Offer,再预约实际现场看房。

 

在这方面,中介也应该积极配合并做好这类安排,允许买家或租客先进行初步虚拟看房。

 

(不过,如果是要购买“新建房”(New-build),也就是原本里面就没有住人的刚建好或未来将建好的房子,那么可以预约开发商,实际前往房产或建地查看。)

 

同时,在前往“亲自看房”的时候,也必须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社交距离(这也包括前往中介的办公室)。

 

  1. 集体看房(Open House Viewing)仍不允许

 

如果打算“实际”去看的房子(现场看房),目前有人居住在里面的话,看房需要采取事先预约制,并且好几组人集中一起看房的“Open House Viewing”,目前依旧是禁止的。

 

前往看房的人(如潜在租客或买家),在现场应该避免触碰房屋里外的任何东西或表面,也应该频繁地洗手或者随身携带干洗手;

 

如果带着孩子一起前往的话,也要避免孩子触碰屋里的任何表面,并且勤洗手。

 

如果有人带看房的话,那么房屋应该保持门窗开着,而且房子里的每个房间的门也应该事先开启,避免看房的人需要触摸到门把等表面;

 

带看完房子后/以及开放让人看房前,中介或房主也应该主动把这些表面做清洁消毒。

 

房主或房东,开放给未来租客或买家看房之前,应该尽量事先清空房子里的所有物品和家具,减少和外人共同触碰到相同物品的几率。

 

  1. 搬家时:

 

任何“参与搬家”的人(包括当事人自己,和搬家公司人员等),都应该全程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并且屋内必须全程开启门窗通风。

 

而搬家之前的“打包”,当事人也应该尽量自己来处理,由同一个家庭或者同住一起的人来事先打包好,尽量减少由其他人包括搬家公司的人来参与打包的机会。

 

搬家之后,所有这些相关物品,最好再次清洁消毒。

 

同时,如果搬家的时候需要用到搬家公司,也应该提前联系和安排。

 

  1. 房产买卖和租赁

 

对于房东、卖家和中介来说,自然可以继续将打算出售或出租的房子,放到房产市场上(房产广告)。

 

这包括,中介可以前往房主的房子里,拍摄影片和照片。同时,房主也可以开始准备相关的所需文件。

 

自然,中介前往工作的时候,也应该佩戴口罩,做好安全措施。

 

并且,中介在陪看房,或者房主自己带看房的时候,也都应该和看房的人-保持两米社交距离。

 

除了房产广告和前期的准备,房产交易涉及的“给Offer”和“订下房子”(Reserve a property)等,也都可以正常进行;

 

后续的房产调查和合同签订/交换合同等,自然也没有受到太大限制。

 

*其实,以上这些所有程序,不论是买家卖家,房东租客,以及房产中介,最主要把握的准则是,还是应该遵守新冠相关安全措施,包括(室内)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勤洗手等。

 

并且,在可以采取虚拟线上执行的时候,应该先以线上沟通,之后再实地查看。

 

如果能够把握这些准则,房产交易实际上都是可以正常进行的。

 

最后当然,以上所提及的任一个过程当中,如果有人出现新冠症状,包括无症状但需要自主隔离(不论哪一方),那么无论是看房或者搬家等,都应该要暂缓或延迟进行。

 

 

丽莎小贴士:有关英国买房程序?

 

一般来说,在英国买房,会经过以下的程序:

 

看房(参考前面相关内容);

 

要是满意,购买人可以告诉房产中介,自己有意思要买;

 

然后,购买人需要提供中介,自己房产律师的信息;

 

接下来,购买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资金来源证明,并且房产中介也会要求查看,购买人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做为反洗钱检查之用);

 

资金来源检查完毕,确认没有问题之后,买家和卖家的双方律师就会交换联络信息;

 

买方和卖方开始进入法律程序:买方的律师会开始针对房产本身进行调查,卖方也要应买方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检查完毕后,如果买方律师认为房子结构上有任何问题,可以在这时候提出,也可以和卖方谈价,像是认为该套房产应该低于市场价多少等等;

 

如果觉得没问题了,买方确定想买下房子,就可以进入双方正式交换合同(Exchange Contracts)的阶段;

 

(*注:交换合同,指的就是买卖双方律师完成合同的起草、交换工作,双方可以各自签订合同了。交换合同后,双方会订定一个交易完成日期,然后在这个阶段,通常买方需要先支付10%的头期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之前,也就是第8点以前的任何一个步骤,买方随时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退出。在这期间(前面的步骤1至7),买家可能因为看到其他更心仪的、更便宜的房产了,或是突然不想买了等各种原因,都是可以临时反悔的。但若是已经进入了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买家可就不能说走就走了,走了恐怕就是违约了。)

 

交易完成后,买家需要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然后就可以拿到房子的钥匙了;

 

最后,买家的律师需要帮购买人完成缴交印花税(Stamp Duty)和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就是在英国地产登记局(UK Land Registry)完成注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虽然买方律师仍在做最后的收尾,但已经拿到钥匙的购买人,在这个期间已经可以搬入新房了,不必等这最后的程序走完才能迁入。)

 

 

→ 驱逐禁令将至本月底结束!

 

除了前面提到的新指导文件,丽莎还要提醒,有关“法警不可执行驱逐”的禁令,将于今年5月31日结束。

 

也就是说,自6月1日起,法警就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了(除非,居住在里面的当事人(指租客)出现新冠症状或正在自主隔离)。

 

同时,打算驱逐租客的房东,需要事先给出的“通知期”(Notice Period),也同样将从6月1日起,从目前的6个月,减短至4个月。

 

不过,丽莎也要提醒:

 

即便是现在(也就是6月1日以前),如果碰到极端情况(指极个别的恶劣情况),法警仍然可以采取行动的,例如:

 

拖欠租金已达至少6个月(或以上);

 

出现反社会行为如非法占用、实施家庭虐待等。

 

就是说,目前的“禁令”也不是一个可以让恶劣租客无法无天的保护符-如果房东遭遇极个别的租客(如上述)甚至犯罪情况,法警仍然可以上门强制赶走租客。

 

英国住房部也指出,对于“极个别的恶劣情况”,允许房东给出较短的通知期(而非目前的6个月或之后的4个月;以下皆指6月1日起):

 

反社会行为:立即至4周(一个月)通知

 

家暴:2至4周的通知期

 

虚假陈述:2至4周通知期

 

拖欠4个月或以上租金:4周通知期

 

违反移民法:2周通知期

 

有租客死亡:2个月通知期

 

此外,对于存在拖欠4个月以下租金的情况,自8月1日起,其通知期(Notice Period)将会从原本的4个月,直接对折至2个月。

 

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私人房东的进一步保护。

 

*文末补充:境外移民的”新冠签证特许政策“也有更新!

 

针对进入第三阶段,除了上述住房部的更新,事实上内政部也针对移民方面的”新冠签证特许政策“(Covid Visa Concession Scheme)做出更新。

 

根据移民局文件,CVCS政策适用的是2020年3月17日之前离境英国,后来因为新冠因素无法及时在原签证到期前回到英国进行续签或转签/转永居的申请人。

 

移民局明确指出,这类受疫情影响的申请人是不应该被惩罚的。

 

这也包括那些即便持有的签证没有到期,但是会因疫情造成离境天数过长而影响到未来“转永居”的当事人。

 

根据CVCS政策文件,这些人在境外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回到英国的时候即便已经没有“有效签证”,边境官员将可以核发3个月的“特许”签证给当事人。

 

这类“特许”可以视为当事人原签证的“额外”延长/再延长3个月的时间(将具有相同的签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拿到边境官员给的这“3个月”签证入境英国后,应该尽快递交新的签证申请,例如续签。

 

对于想要通过CVCS政策,回到英国的当事人,准备回来之前,需要先填写“线上表格”通知移民局:https://hsforms.smartcdn.co.uk/form_208.html

 

移民局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表格后,会回复电邮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CVCS政策,以及如何进行下一步。

 

所以,申请人在填写上述表格的时候,记得提供有效电邮给移民局,才能确保之后收到移民局的回复邮件。

 

根据内政部的更新,这项政策目前已被延长至2021年6月21日。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上述内容有对莎粉们带来一些实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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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上周五(5月14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孩子抚养权,今天我们将会继续讲解:擅自带孩子离境?

 

一连7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家庭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家庭法》EP2 – 擅自带孩子离境?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有关带孩子离境”了呢?我们下一集将会接着讨论-家长的责任,敬请期待!

 

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的内容,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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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卫报》报道,由于英国已经脱欧,不少近期来自欧盟国家的欧盟公民,在免簽访问英国的时候,因为访问目的是来英国参加工作面试,而遭到拒绝入境,甚至移民拘留。

 

这些遭到拘留的欧盟公民,包括来自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希腊和保加利亚,有从首都伦敦入境的,也有从苏格兰爱丁堡入境的等等。

 

其中一位来自西班牙的当事人表示,和其他有著和她类似遭遇的人一样,他们都认为,来到英国找工作是合法的,特别是她自己还有过在英国合法居住和工作的经历。

 

可是,在她下了飞机,踏入伦敦盖特威克机场后,才发现事情不如她原来想像地简单。

 

盖特威克机场的边境官员,告知她要将她给驱逐,并且,不顾她对于感染新冠的担忧,就把她送往两小时车程远的Yarl’s Wood拘留中心,待了她形容的:“人生中最惊恐的3天。”

 

 

→ 移民法允许的“合法活动”

 

事件发生后,保守党政府官员-移民大臣Kevin Foster,在议会遭到了工党议员Hilary Benn的质询。

 

这是因为,事实上,根据目前的英国移民法,清楚指出了,持有“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包括“免签访问”),是允许来到英国参加“面试”的。

 

这是被清楚地列于《Immigration Rules Appendix Visitor: Permitted Activities》中,允许的“商业活动”(General Business Activities)范畴。

 

在遭到质询后,移民大臣Kevin Foster也承认,“参加面试”确实是来访英国的一项正当理由,是法律所允许的。

 

他进一步说:“一个人可以通过‘访问路径’来到英国参加工作面试。”

 

并且:“如果(面试)成功的话,他们(指当事人)必须离开英国,申请到允许他们在英合法工作的签证,再回到英国开始(新)工作。”

 

Foster的回应再度确认了,持访问签证来英参加面试,并没有违反移民法,而且甚至说,是受到了移民法的保障。

 

 

→ 所以这是否代表,所有“访客”都能自由来英参加面试?

 

我们应该这么说,根据移民法目前对于访问签证的规定,持有普通访问签证(Standard Visitor Visa)的人,是可以来到英国进行“商业访问”的。

 

而可被允许进行的“商业访问活动”中,其中一项就是参加工作面试。

 

这包括需要事先申请并持有“访问签证”来到英国,以及可以“免签”访问英国的人。

 

就是说,这不只适用于来自欧盟国家的,也适用于非欧盟公民(如中国籍申请人)。

 

→ 那么,申请访问签证时,可以诚实告知移民局吗?

 

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虽然移民法这么说,可是在申请访问签证的时候,如果单纯告诉移民局,自己访问的理由是来英国参加面试,会不会造成更高的拒绝可能?

 

事实上,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对于是需要申请访问签证,还是可以免签访问的人,在申请或/和入境时,需要注意的重点是,当事人(入境英国后)有没有“滞留英国”的意愿和可能。

 

这就好像一个人,来到英国的访问目的,是探亲或探视男女朋友一样;移民官员注重的应该是,当事人会不会入境英国之后,就想要一直非法滞留在这里…

 

也因此,如果申请人能够排除移民官员在这方面的疑虑的话,一般不应该单纯因为当事人“参加面试”的访英目的,就造成其申请被拒,或者提高被拒的机率。

 

 

→ 如何排除移民官员的疑虑?

 

也就是说,对于访问签证申请,签证官的考察重点是-申请人有没有移民倾向。

 

要向签证官证明,当事人没有在英国滞留的倾向,那么基本需要通过-当事人和自己国家/母国,有著强而有力的联系,所以根本没有理由一直留在英国而不回去。

 

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 家庭纽带

 

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在母国/原国家(如:中国)有很强的“家庭纽带”,也就是血缘关系。

 

简单来说,申请人最好能够提供子女、配偶等,都是居住在国内的证据。

 

但有些情况中,申请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能都是在国外;那么,如果申请人提供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亲人都在国内居住,并且自己还时常与他们团聚的证明,这样可以吗?

 

需要指出的是,对签证官来说,这样的证据恐怕就相对缺乏说服力了。

 

因为在审核过程中,他们着重参考的是“小家庭”的概念,也就是申请人的子女和配偶的情况。

 

他们较少考虑“大家庭”的概念-兄弟姐妹,叔侄外甥等人的情况,对申请的帮助较小。

 

*所以在申请时,最好能够提供:自己的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中国、配偶在中国,或者有未成年的孙子女在中国,(他们)需要申请人的照顾等类似的证明资料。

 

目的就是让签证官相信,如果申请人滞留在英国,那么申请人就会失去这些宝贵的“纽带”。

 

通过展示申请人的“家庭纽带”,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移民倾向。

 

2) 经济纽带

 

所谓“经济纽带”,就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自己在中国/国内的收入来源,自己的生活重心还是在中国/国内。

 

在这方面,申请人主要需要提供,自己在中国/母国或其他第三定居国(非英国),有固定资产和存款收入。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了车产、房产等。

 

存款收入主要包括了投资、薪水、退休金等。

 

申请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收入和资产,让签证官相信,自己在国内拥有稳定的经济基础,而不会轻易去割裂这种“经济纽带”。

 

此外,对于打算持访问签证来英国参加工作面试的申请人来说,还需要向签证官(或者说边境官)证明的是,自己为什么一定需要来到英国。

 

比如说,因为什么样的原因,该面试无法通过远距进行(如视讯面试),而一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入境英国,才能够参加该面试,没有其他任何的替代方法可以解决。

 

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应该针对这方面加以说明,并且附上证据(比如是该雇主的硬性要求,不允许其他任何方案,然后应该要将和该雇主之间的所有联系和讨论的纪录,以及其他有关安排的相关证明,都一起附上)。

 

如果这些当事人都能够做到的话,对于申请是有很大帮助,而且正常情况移民局也不应该无理拒绝的。

 

 

→ 最后,丽莎再给大家补充,目前移民法允许访问签证来英从事哪些“商业活动”

 

根据移民法,这些“合法”的商业活动包含以下:

 

来英参加会议/开会,研讨会/商讨会,面试;

 

做一次性或短系列的演讲(不可以是具有商业利益的演讲,例如主办方不可从中直接盈利);

 

谈判/协商并签署合同或协议;

 

参加“以宣传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Trade fairs),不可以在场直接贩售/卖起商品;

 

实地查访、实景调研(例如买房前,亲自来看房);

 

为英国海外/境外的工作(雇主)来英国“搜集信息”(比如老板有意来英国投资、开分部,事先派员工来英国出差考察);

 

来为英国的客户进行解说和介绍(但后续的相关工作-相关商业行为和交易,必须是在英国境外完成),也就是不能直接在英国境内工作;

 

受雇于海外公司(如母公司)的职员,来到英国的分部/子公司,可以基于特定的公司内部项目,来到英国为英国当地的职员进行以下活动:

 

提供建议和咨询;

 

解决(面临的)问题;

 

提供培训;

 

分享相关技能和知识;

 

如果当事人是内部审计师(Internal Auditor),也可能允许在英国分部从事特定监管或财务审计;

 

向英国供应货物和生产制造方面:

 

受雇于英国境外制造商或供应商的雇员,在该制造商/供应商有和英国当地公司,存在订购合同/进货合同、供货合同或(机械)租让合同的前提下,该境外雇员可允许来到英国为其客户(也就是英国当地的公司),进行相关的(器械等)安装、拆卸、维修或提供相关技术建议等服务工作;

 

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

 

境外当事人-如果是一间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可被允许来到英国,监督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出口流程,确认该商品/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有点像客户方派出的“质检员”);

 

受雇于英国海外的职员,为其(海外)雇主来到英国,从事以下活动:

 

当翻译或口译员(例如为拜访英国的老板,提供翻译);

 

为拜访英国的人(例如老板或主管),担任私人助理或保镖;

 

旅游团导游(必须是受雇海外公司,非英国本地公司);

 

为特定活动/报道来访的记者、通讯员、监制人、新闻摄影师;

 

参与一次性(特定)考古活动的考古学家;

 

受雇于海外院校的教授/讲师,陪同学生来到英国“校外教学”;

 

市场研究员或分析师,为海外雇主来英进行特定的“市场调研”;

 

工作相关的“培训”活动:

 

来自英国海外的医学、牙医或护理毕业生,可能允许来到英国从事以下培训:短期临床志愿实习(Clinical attachments)、牙医观察实习(Dental observership)-必须是无偿(Unpaid)实习且不可参与病患的治疗(只能在旁观察并学习),并且需要符合移民法Appendix V:Visitor之V 11.1的相关要求;

 

同时,上述第一点医疗护理类当事人,还需要通过以下英国测试/考试:PLAB(专业和语言评估委员会)或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检查)考试;

 

在受雇于海外公司的雇员,在其国家(母国)无法获得特定培训的情况下,如果该培训对于其工作/职业是必要的,可以来英国接受该特定培训;

 

受雇于英国海外“培训公司”的雇员,可为全球化/国际化的客户,为其公司提供英国分部职员的培训(培训合同必须是在英国境外签署,例如该国际化公司的母公司在中国,和中国的培训公司签署,然后培训公司派人来到客户的英国分部,对其英国职员进行相关培训);

 

科学与学术方面:

 

科学(研究)家可以:为特定研究项目,来英搜集研究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独立研究(须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单位);

 

科学(研究)家也可以:来英为国际研究项目(该项目须由英国主导),分享专业知识或提供相关研究建议(但不可直接在英国本地进行研究工作);

 

学者(Academics)可以:参加正式的“交换工作”项目(和英国对应职员),在公假期间来英进行自主研究项目,如果当事人是医疗权威人士(名医)也可以来英短期研究、提供临床教学等(其研究和教学量不可以等同一个正职工作);

 

法律方面: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可以(来英)上英国法庭作证,其他证人如果受到英国法院传唤,也可以来到英国上庭作证;

 

英国海外的律师,也可能为英国当地客户,提供特定的国际诉讼或国际交易服务;

 

艺术方面:

 

艺术家、音乐家或艺人:可以来英做个别表演或巡演(当中的其中一站),参加比赛或征试(如试演、试唱),展示个人形象或参加宣传活动(例如为了某部电影,进行宣传),参加《Appendix Visitor: Permit Free Festival List》列出的“许可”文化活动或艺术节等;

 

上述艺术家或艺人的团队成员,也可允许共同参与相关活动;

 

受雇于海外公司的剧组/摄制组,可以来访英国为特定摄制进行拍摄;

 

宗教方面:

 

英国海外宗教人员,可允许来访英国:布道或进行教牧工作;

 

运动方面:

 

专业运动员可来英参加运动比赛或项目,或为该比赛或活动进行宣传;

 

在没有付费观众的前提下,也可参加并进行预赛/选拔赛;

 

非受雇于英国机构的前提下,可来英国进行短期训练;

 

或者参加业余队/俱乐部来增加(练习)经验;

 

上述“运动员”的团队成员(例如防护员、教练)也可陪同参加以上活动或项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不论是申请访问签证,或者之后想要来英工作方面,都有一些实用帮助。

 

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有任何需要协助的地方,都欢迎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的专业律师很愿意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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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政部最新更新了有关移民和国籍申请方面,有关“退费”的政策指导文件(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refunds policy)。

 

这份指导文件明确地说明,什么情况下,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费用”可以被退还(Refund)。

 

丽莎过去以来时不时就会收到莎粉有关这方面的问询,今天趁著移民局更新相关文件的机会,一次做个说明。

 

 

→ “退费”的基本原则?

 

指导文件指出,判断当事人的情况是否适用“退费”,基本必须去看该情况是否符合退费政策(Refund policy)的基础原则。

 

这代表,只有符合以下基础原则(的情况),可以获得“退费”:

 

移民局没有“法律依据”(Legal basis)去留下该/某费用(如:申请是无效的,无法被审核);

 

移民局具有“法定义务”(Legal obligation)去“归还”该/某费用(或者说“不该收取”某些费用,如费用豁免-Exempt的情况);

 

申请遭“Rejected”(拒绝接受)而认定为“无效申请”(这种情况需要先减去相关行政费用,剩下的费用再退还);

 

申请人(自己)主动“撤回”申请(Withdraw),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如果该申请要求,申请人需要递交生物信息,申请才可以被移民局考虑的话,那么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生物信息前,就撤回申请;

 

2. 如果申请要求当事人前往签证中心完成递签(递交相关文件)的话,当事人必须在参加签证中心预约前,就将申请给取消;

 

3. 如果申请是使用移民局的App(UK Immigration: ID Check app-AUK2),必须是在尚未按下“Confirm and Upload”(确认并上传)键之前,取消申请;

 

并且,如果是在“尚未按下”确认并上传键之前,该申请还需要是,在系统规定“超时”的特定时间段结束前,完成了撤销(Withdraw)。

 

申请人递交了第二份申请,能够有效“取代”(Vary applications)原来的第一份申请;

 

申请人被收取并支付了不正确的费用给移民局;

 

在英国境外所做的英籍申请(Nationality application),递交给了错误的政府单位。

 

如果,申请人是在境外递交移民申请,通过线上系统完成申请后,仍需要预约当地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而完成递签的方式;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前往递交生物信息而造成申请无效的话,那么其“申请费用”需要归还给申请人。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是遭到拒绝(Refused),也就是有通过移民局的审核,但移民局决定“拒绝”该申请的话,这种情况是无法要求“退费”(Refund)的。

 

同时,如果申请已经被核准,也就是移民局核发合法身份/签证给当事人,但是该“签证效期”比当事人原先申请时所要求的,要来得“短”的话,当事人也是无法要求移民局退费的。

 

 

→ 有关“无效”申请?

 

这里所说的“无效申请”,可以分成两类:

 

一种就是根据各项签证的申请,会有特定的规定,说明怎么样才算是一个“Valid”(有效)的申请,包括需要支付该申请的费用;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申请,没有满足这些特定要求的话,那么申请将会被移民局“Rejected”(拒绝接受),这种情况下,其申请属于“Invalid”(无效)。

 

在“Invalid”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时所支付的申请费用,会在扣除掉25镑的行政处理工本费后,将剩馀的钱退回给当事人(当然,如果当初没有支付费用而造成“Invalid”,退费(Refund)就不成立了,毕竟也没有费用需要退还)。

 

而另一种情况,就是指“Inappropriate”或“Void”申请。这指的是,如果申请无法被考虑,或者是在要被移民局审核的过程中“变得”无法被考虑,那么该申请就必须被取消,而成为“Void”(无效)。

 

这样的“Void”情况,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已经持有英国永居的人,递交“有限期”签证申请(这有可能发生在,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已经拿到无限期签证,也就是永居,因误解而递交签证申请的情况);

 

当事人属于可被“豁免”于移民控制(Immigration Control),例如是英国军队或外交官的家属,但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知情,仍递交申请的情况;

 

移民局在给出审核结果前,当事人不幸去世。

 

而“Void”和前一种“Invalid”所不同的是,在“Void”情况下,移民局是需要给予“全额退款”(Full Refund),而不能扣除任何行政处理费用的。

 

 

→ 申请人“主动取消”(Withdraw)的情况

 

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基础原则”之上,首先对应到前面的a.点,移民局的“退费”将会包括“加急”服务的费用(如果当初有付费使用的话,包括Priority和Super Priority);

 

同时,如果申请人有支付19.20镑的生物信息登录费用的话(Biometric Enrolment),该费用也会被退还。

 

而对于“入籍申请”方面,如果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入籍宣誓仪式(Citizenship Ceremony)的费用,但在该“入籍宣誓仪式”被安排进行前,当事人及时取消的话,该费用才可以被退还。

 

此外,如果是申请人已经成功拿到英籍,但之后其英籍身份遭移民局撤销(Revoked),或者当事人自己选择放弃(Renounced),当初申请英籍的相关费用,则是不能够被退还的。

 

不仅如此,对于想要“放弃英籍”的人,也是需要做出申请的,目前这类申请的费用是372英镑。

 

 

→ 取代(Vary)原有申请?

 

如果当事人成功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当事人前一个/原先申请的费用,会被退还(Refund)。

 

→ 丽莎补充:如何能够“Vary an application”?

 

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的申请(指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取代原先的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该(原先的)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提出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或者上诉(Appeal),也无法被视为”原申请“的无限延伸。

 

意思是说,假设申请人原来的申请,不幸被拒绝了,然后当事人针对该申请提出了行政复议(没有上诉权)或上诉(有上诉权)的话,当事人若在”行政复议“或”上诉“期间,又递交了新的申请,并想用该(新)申请去”取代“(Vary)原来(其实已经被拒绝的)申请,是行不通的。

 

这是因为,“Vary applications”只有在“原先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才能够有效;而不论是提出行政复议或上诉,其实都是针对原申请的“结果”提出挑战。

 

而既然已经“有了结果”,申请人自然也无法再“Vary applications”了。

 

申请人还需要知道的是,在Vary applications的时候,对于新的申请(用于取代旧的),是需要先支付该申请的相关申请费用的。

 

不过,在成功取代旧的申请后,移民局会将原有申请已经支付的移民申请+健康附加费,一并退还给申请人。

 

而假设,申请人没有成功Vary applications,而是被视为递交新的申请(New Application),那么,前后两个申请的费用,便都需要承担了(不论两个申请的最后结果为何)。

 

 

→ Vary applications的基本操作指南:

 

申请人直接开始一个新的申请;

 

在申请中,系统会问申请人目前是否有其他尚未出结果的申请,正在审查中;

 

申请人直接针对该问题,填入原申请的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如此一来,系统就可以把该两个申请相关联,然后以新的申请,取代原有的申请。

 

这样的话,其实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减少可能出错的几率。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或者英国移民申请的实际操作上,还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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