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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无论您是一人团队,还是有小帮手一起做生意,大大小小的企业一般都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发展进程,来决定公司的架构。

 

在英国一般较为普遍的就是自雇(Sole Trader)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by Shares)两种。

 

为了帮助莎粉们在经营生意时做出更清晰的选择,丽莎在这里会简单地就申报义务、所得税、责任承担和VAT增值税方面,解释自雇和有限公司的区别点。

 

→ 小科普:什么是自雇?什么是有限公司?

 

在开始讨论比较之前,先来了解一下自雇和有限公司到底分别指的是什么。

 

自雇,指的是个体经营者,也就是该企业的唯一所有者。

 

这一般来说就是要自己承担生意的一切盈利和风险,以自己的个人名义经营生意。

 

换句话说,基本上就是自己就等于生意,生意就等于自己。

 

根据BBC的报道,2017年英国的自雇者(Self-employed)的人口达到480万,和10 年前相比增长了25%。

 

在2018年,自雇者更占据了小企业的6成!

 

有限公司就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运营,这也意味着公司是做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要对其负责。

 

和自雇不同的是,当事人(老板)在有限公司的规模中,一般是以董事的身份来经营公司,而公司本身当事人的个人财政和法律义务也是分开的。

 

→ 如何成为自雇者?

 

要成为自雇者其实并不难,只要找到一门自己想做的业务,找到客户并有收入就可以了。

 

自雇的种类也有很多,包括企业家、自由职业者和零工等,而且是不需要在Companies House(英国公司登记局)上注册的。

 

当事人进行交易时可以自由选择,想要使用自己的名义或者企业的名义。

 

不过要注意的是,由于自雇人士并没有“公司”,所以无法在Companies House上注册,这也意味着其他企业恐怕也有权利和当事人使用相同的名字去做生意的。

 

所以最好的保障就是当事人替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做一个商标注册(Trade Mark),避免未来有麻烦。

 

→ 如何成立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有限公司这一点,丽莎日前曾就此写过一篇详细文章:《在英成立公司:无身份限制?不住英国也行?》。有兴趣详细了解的莎粉们可以重温一下。

 

简单来说,当事人如果想要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一般就必须要年满16岁、没有破产纪录和没有被法庭禁止过他/她担任公司董事。

 

在选择公司名称方面,和自雇不同的是,当事人的公司名称必须要是唯一的,而且也必须要在Companies House上注册,然后公司名称自然就受法律保护了。

 

→ 自雇 VS有限公司:齐来比一比!

 

1. 申报义务

 

自雇

 

自雇的形式相对简单,首先正如以上所说,自雇者是不需要在Companies House上登记注册的。

 

其次就是当事人在每个税务年尾都一定要向税局进行自雇申报(Self-assessment Tax Return)。

 

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申报的话,根据严重程度,当事人可能会面临税局的巨额罚款(最高罚款是原来应缴税项的一倍)和/或监禁6年。

 

有限公司

 

对於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是一定要向Companies House登记注册,并按照公司的成立年月,需要每年向Companies House申报公司年账(Company Accounts)以及年度确认报告(Confirmation Statement)的。

 

同时有限公司也需要向税局进行公司税申报(Corporation Tax Return)。

 

在当事人开始要做生意的时候,也就是注册完公司之后,就需要帮这间公司注册公司税(Corporation Tax)。

 

当事人需要在“开始经营生意”的3个月内完成注册公司税;如果没在期限内完成注册,那么当事人将可能面临税局的罚款。

 

如果莎粉们不确定怎样算是“开始经营生意”了,可以查看税局的说明:https://www.gov.uk/guidance/corporation-tax-trading-and-non-trading;或者,莎粉们也可以直接咨询丽莎会计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当事人的公司经营有亏损,或者是不需要支付公司税,也还是要在期限内申报,而不是直接忽略不报。

 

如果当事人没有和税局申报公司税,就很有可能会面临罚款。

 

2. 所得税

 

自雇

 

由于自雇者的生意就基本等于他/她本人,所以生意的收入自然也是当事人的收入。

 

因此自雇者的生意如果有利润的话,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

 

按照2019-2020税年的标准,年收入12,500镑到50,000镑的部分是需要缴纳20%的个税及对应的NI税,而超出前述年收入范畴的部分则需要缴纳40%,甚至45%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

 

而公司生意有利润的话,自然也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orporation Tax,也就是公司税),按照2019-2020年的标准,一般公司税率为19%(篱芭圈的公司除外)。

 

而所谓“篱笆圈公司”(Ring fence companies),指的就是那些从石油开采(Oil extraction)或石油开采权(Oil extraction rights)中获利的公司。

 

对于这些篱笆圈公司,公司税一般会按照公司的利润分为2种计算方法:利润低于30万镑,税率为19%;利润高于30万镑,税率为30%。

 

和自雇者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的董事(老板)是可以决定自己的工资,通过PAYE去发薪水给自己;同时也可以通过分红的形式去节省一些所得税。

 

2019-2020的税务年度就有2,000镑一年的分红所得免税额。

 

3. 责任承担

 

自雇

 

在法律责任的层面上来说,自雇者对于生意债务和任何法律纠纷都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被卷入法律纠纷,他/她是以个人名义被起诉的,这也可能会直接导致当事人个人资产无上限的损失。

 

有限公司

 

正如一开始所说,有限公司和当事人(老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个体。

 

那么做为董事,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企业做出的法律和财务决策负责,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当事人自己的个人财务是完全分开的。

 

这意味着所有的利润和损失,严格来说都只属于公司。

 

不过公司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该限制一般则根据股东所持的股份而定。

 

不过,如果公司董事或者股东恶意逃税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说,那么这就可能会变成是连带责任,会影响到公司里的其他股东。

 

4. VAT增值税

 

在这方面,自雇和公司对于VAT增值税的情况都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不论是自雇还是公司,在任何滚动的12 个月之内,只要营业额超过85,000镑,就需要强制注册和申报VAT

 

5. 资料披露

 

自雇

 

自雇者没有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义务,不需要将他们的商业账户、记录、董事和股东的信息公开。

 

有限公司

 

和自雇者不同,根据英国法律,有限公司是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披露义务的。

 

有关公司的年账、董事和股东的信息一般都需要在Companies House上和公众共享,这些信息所有人都能看到。

 

除了要向税局提供财务信息外,有限公司还需要每年向Companies House提交一份确认声明,也就是莎粉们熟知的“公司年检”,对公司、董事、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公司事项在过去的一个财年内是否有变化进行汇报。

 

如果当事人没有每年好好提交年检和年账的话,Companies House可能会假设该公司已经不再运营,并可能会将其从注册中删除。

 

当一个企业被从列表中删除,就代表就该公司已经不再存在了,而该资产就会自动变成了皇家财产(Crown property)

 

(注:所谓的“皇家财产”指的就是一系列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领土上属于英国王室的土地。这类型的土地既不是政府财产,也不是女王的私人财产,而是王室身为一个独资公司(Independent commercial business)让土地成功“女王的公共财产”(Sovereign’s public estate)。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在内容中提到了自雇和公司在不同税务情况下的差异,莎粉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哪一种选择比较合适自己。

 

如果针对这方面还有任何不清楚的部份,或者对于英国税务的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留言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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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自英国剑桥的54岁农夫,在当地经营着一个540英亩大(相当于219万平方米)的农场。

 

这个农夫叫做霍斯福德(Peter Horsford),从还只有10岁大的时候,就一直在为这个自己家里的农场辛勤工作,而不像其他一般的孩子那样,有着天真玩乐的童年。

 

霍斯福德说,他的父母从小的时候就一直告诉他,该农场将来会是他的;也就是因为这样,霍斯福德一直以来都为该农场付出很多。

 

可是,霍斯福德一直以来所认定的事实,却在2011年他的父母离异后,慢慢产生了变化。

 

自2016年他的母亲从这个家族经营的农场退休后,霍斯福德就开始和他的老母亲对于农场的看法和归属出现了分歧。

 

他的母亲玛丽安(Marian Horsford)否认,她有想要把属于她自己的份额给她的儿子(也就是霍斯福德)。

 

玛丽安甚至说,她的儿子霍斯福德自小干的那些农活,本来就是任何一个农家孩子会做的(也就是觉得霍斯福德并没有“特别”付出)。

 

可是霍斯福德表示,他从小玩的玩具都是跟农场有关的,而且数十年来他也一直都被承诺该农场“将来会是属于他的”。

 

霍斯福德说,要是他的母亲玛丽安要来索要属于她的份额的话,就表示到时候该农场就需要被卖掉,好让他能够支付给玛丽安相应的份额,可这样的话就是把他一生努力工作的心血给毁了。

 

而且霍斯福德也认为,他是不应该需要支付任何钱/份额给玛丽安的,因为玛丽安早就承诺过整个农场都是要留给他(也就是霍斯福德)的,因此玛丽安是不能再说想要回任何份额的。

 

也由于玛丽安和霍斯福德母子俩一直对农场归属的问题争执不下,霍斯福德也不愿按着玛丽安的意思走,最后玛丽安竟决定把儿子告上法院,希望法官能够为他们做出裁决。

 

玛丽安告诉法官,她想要价值超过250万镑的退出/离任合伙人(Outgoing partner’s share)份额,外加23,000镑的过去的收入利润(Past income profits)。

 

由于霍斯福德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并且正居住在养老院中,所以他尚无法确认该农场的土地归属。

 

不过,这片农场土地包括了两处农舍和一处谷仓改造房,其中一栋农舍是在霍斯福德的名下,由他和妻子一同居住其中;另一栋农舍则原本是由他的父母一起居住的,应该是在他父母的名下。

 

霍斯福德对于父母的那栋农舍没有什么意见,也没有说该农舍是属于他的;但是霍斯福德认为整个农场的540英亩土地(也就是这些农舍所在的“土地”)按理说就应该全是属于他一个人的。

 

所以他觉得母亲玛丽安这时说想要拿回属于她的土地份额,是完全违反了她一直以来对于霍斯福德的承诺;而且这么一来也使整个农场陷入危机当中(因为至少有一部份土地需要被卖掉,他才有办法付给玛丽安这些钱)。

 

霍斯福德告诉法官,他从小就在农场长工时地工作,尤其是像暑假的时候,他的同龄朋友都去玩了,就只有他跟着父亲一起干农活。

 

他说:“我很享受(干活),但这也表示我在假期的时候很少能够见到我的朋友们。

 

“我经常和我的父亲或祖父从大清早就一直干活直到晚上。

 

“我很享受跟我父亲一起(干活),但那对于当时才11岁的我来讲,根本就是没了什么社交生活。

 

霍斯福德还表示,他一直就是被当做“接班人”那样,做好接手农场的准备。

 

“虽然说他们(指他的家族和父母)并不是强迫我,但他们在我的成长过程中一直鼓励我要往这个方向(继承农场)发展……”

 

霍斯福德的律师也补充:“霍斯福德从1987年开始就在农场全职工作,在这之前他读的也是农业大学。并且自打他开始全职工作起就一直维持长工时

 

霍斯福德的律师还说,过去18年以来,霍斯福德一直把该农场当做他自己的一样,那么尽心尽力地做着。

 

对于霍斯福德那方的说法,母亲玛丽安的律师则反驳说他们有持续承诺要把农场都交给他儿子的事实,并给出证据表示玛丽安其实也有考虑过要把她的份额交给女儿(也就是霍斯福德的姐妹)。

 

不过母亲玛丽安那方也同意,过去家族内部的认知或共识,确实有认为可能会把农场交给儿子霍斯福德。

 

可是这却也不是已经‘板上钉钉’的决定,所以霍斯福德其实一直都还有固定支付给他的姐妹一些相应收入。 玛丽安的代表律师这么说。

 

玛丽安的律师继续说:“就算玛丽安过去真有承诺要把她的份额都留给儿子霍斯福德,不过那也要等到玛丽安过世了之后,可是玛丽安现在仍然是活着的!

 

玛丽安的律师还表示,霍斯福德当初所做的只是每个农家孩子都会做的事,而且他的姐妹当初其实也都有帮忙干农活,并不是只有他一个人而已。

 

不过霍斯福德对此则回应:“我不记得莉兹(指他的姐妹)曾经有出现在农场过。

 

→ 假如霍斯福德说的都是真的,那玛丽安当初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由于我们通过新闻内容,无法清楚得知究竟这个农场现在到底是在谁的名下。

 

但假设,这个农场已经属于儿子霍斯福德名下的话,那么如果霍斯福德能够提出充足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当初他的父亲和母亲确实已经对他做出承诺,表示整个农场就是要交给他的,那么母亲玛丽安当初的承诺是可以被视为有效的,也就是霍斯福德其实是可以不必分给母亲属于母亲的份额的。

 

因为这就像是一种合同关系已经达成:霍斯福德的父母告诉他,农场之后会交给他,是属于他的;所以霍斯福德为此就拼命工作,拼命让农场的营运做到最好。

 

这就好像是雇主对雇员提出了什么样的工作要求,然后给予了员工比如说薪资来做为员工付出劳动的交换那样;拿到了霍斯福德的案件来说,也是差不多的意思。

 

因为霍斯福德相信了父母所说的话,所以为此付出了他的劳动;那么按照这样合同关系的成立,其父母就需要实现他们当初的承诺。

 

不过当然,这种情况下母亲玛丽安也可能会提出反驳,像是说霍斯福德根本就没有把该农场当做他自己的那样尽心尽力,他根本没有对于农场有什么额外特别的付出等等,所以不构成这段合同关系的成立。

 

就上面故事中母亲那方的说辞,似乎也有着这样的倾向。

 

所以他的母亲才会一直强调,霍斯福德所做的只是一般农家孩子所做的工作,他并没有特别付出了些什么,而且他的姐妹们也做了跟他一样的工作等等……

 

通过今天这个真实例子我们更可以知道,很多事情最好还是事先更加详细地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写下来、拟定清楚,并且找来专业合法的律师协助整个过程。

 

这在将来都能更有效地避免不论是家庭、朋友甚至其他双方之间的纠纷和衍生的麻烦。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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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12月,也就是说2019年快要接近尾声!

 

每年的年末总会有大大少少的报告和统计出炉,而最近税局就公布了2018年到2019年这个税务年份的一些数据,其中一项有关要求退回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的数字就大为惊人!

 

根据英国财经媒体《Money Observer》,到目前为止就已经有大约460,000人要求税局退回他们在2018/19税务年度多付了的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而且大部份都是自雇者拿福利的。

 

英国保险公司《Royal London》的金融专家奥康纳(Becky O’Connor)就指出:“在上一个税务年度,就已经有近50万人要求税局把他们超额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退回。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去说明,并不是税务人员说要付多少,那数字就一定是对的

 

→ 如何把多缴的税拿回来?

 

有时候,如果当事人在一个税务年内换了工作,导致收入有改变(例如有几个月没收入收入减少了),又或者可能福利上有改变的话,当事人就有可能会被税局多收了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工作或福利上有转变的当事人(特别是自雇的)就要注意了,记得算一算自己有否缴交了超额的税项。

 

莎粉们可以到这里:https://www.gov.uk/check-income-tax-current-year,用税局官方的网上计算器估算一下自己在上一个税务年度(2018年4月6号到2019年4月5号)应该要缴交的所得税。

 

自雇者的就可以到这里:https://www.gov.uk/self-assessment-ready-reckoner。

 

不过以上的都只是一个估计,如果当事人对于以上的计算有什么问题或疑惑,应该直接联络税局或找自己的税务师/会计师帮忙了解一下。

 

那么对于自雇(Self-employed)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估算出来的数字,和自己已缴的税务有出入的话,就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线上填写个人报税申报表(Self-Assessment Tax Return),把自己的入息申报给税局,税局就会重新计算,然后把多缴的税以支票或银行存款的形式还给当事人。

 

对于一般员工(Employee)来说,税局通常都能自动计算出当事人是否有多缴入息税的。如果有的話,税局通常当会在下年的4月左右(也就是2020年4月)开始把超额缴交了的税项以支票形式寄回给当事人。所以,这类当事人基本上是不需要采取什何行动的。

 

→ 那么到底哪类当事人才需要填写报税申报表?

 

如果当事人在上一个税务年度,也就是2018年4月到2019年4月之间,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就需要填寫報稅申報表:

 

1. “个体经营”(Sole Trader)的自雇者,并且年盈利超过1,000镑

 

2. 合伙企业(Business Partnership)的其中一位合伙人

 

此外,如果当事人不是自雇,而是一个为他人工作的雇员,或者说已经退休了正在领取养老金,那么如果还有其他收入,并且该收入有涉及以下的话,也是有可能需要申报的:

 

1. 手上有房子正在出租,有租金收入

 

2. 有小费(Tips)收入或红利佣金

 

3. 从储蓄,投资或股票所获取的收入

 

4. 其他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收入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其他收入是否已经到了需要申报的基准,可以用这个免费的线上系统看一看:https://www.gov.uk/check-if-you-need-tax-return;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专业会计师进一步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指这个1月31日的期限,是给线上递交Self-Assessment的当事人。

 

如果需要使用纸本申报的话,该申报期限现在恐怕已经逾期了。一般纸本申报的期限是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

 

当然这也表示,如果在新的税年需要申报的当事人,应该要尽早抓紧时间,避免之后再次错过申报期限。

 

而对于那些在上一个年度有递交Self Assessment,但是在2018-2019年度没有任何自雇收入或者其他收入需要申报的当事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当事人同样得在期限内向税局做申报,即便当事人觉得自己没有任何的税需要缴交。

 

如果是当事人觉得自己已经不再需要做Self Assessment了,比如说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的,而且除了一份固定的被雇用的工作收入之外,也没有其他的收入的话,那么当事人这个时候则必须尽快通知税局自己的变化。

 

不过即使是这样,该年度的Self Assessment仍然还是需要申报的。

 

所以,莎粉们千万不要认为反正自己已经不再是自雇,或者反正没有自雇收入,就直接什么都不做了。

 

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过了期限同样会被视为逾期申报的,那么恐怕将会遭受税局的罚款

 

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未能及时通知税局自己的收入变化,因而缴交了额外的税款

 

→ 退税小贴士

 

丽莎想在这边特别提点一下莎粉们,在收到税表时或任何Payslip时,记得要好好检查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是否正确。

 

平日也应该要养成一个习惯把收入好好记录下来,尤其是收入有变化的时候。

 

这样就可以方便自己在年末时计算应缴多少税和有没有多交了给税局。

 

我们知道在税务申报方面或者判断究竟自己有没有多缴额外税项的方面,莎粉们可能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咨询丽莎会计行(www.la4u.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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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都会因为各种原因要存钱到别人的账户上,比如说借钱还钱等等。

 

在转账时,我们一般都需要输入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不过万一不小心填错,就可能会造成很大麻烦,甚至要赔上更多的钱,才能够把那些转错的钱讨回来。

 

最近,英国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根据《标淮晚报》的报道,在英国剑桥(Cambridge)住着一名叫做泰克(Peter Teich)的失聪老人。

 

今年75岁的泰克在退休前曾经在建筑和慈善行业工作过。

 

在4月26日,泰克收到了他姐姐的信息:“泰克!你收到爸爸的遗产了吗?那19.9万镑今天刚刚存到我银行了,你收到你的份额了吗?

 

然而,泰克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却什么都没看见,也没有收到自己爸爸留给自己的那19.3万镑遗产。

 

于是他决定问一下他的银行-巴克莱银行(Barclays),才发现原来是他自己之前和律师办手续时,不小心把银行代码(Sort Code)写错了。

 

但是除了银行代码,其他信息例如是名字、地址和银行账号则都是正确的。

 

一开始银行叫泰克别担心,说他们会把钱退回到泰克的账户上。

 

不过到了今年5月,泰克却收到一封来自巴克莱银行的通知信,指该笔资金无法被退回,所以会给泰克25镑的“象征式”赔偿。

 

银行解释说是因为对方(收款人,也就是当初泰克汇错钱的账户持有人)不愿意把钱退回,而且这件事并不是因为银行的错误才导致的,所以泰克需要自己承担追回款项的责任,银行也无可奈何。

 

泰克觉得银行这样的答复很不可思议:“我承认在这个事件中我有做错,不过考虑到巴克莱银行的反应和行为,我这个错就变得微不足道了。

 

那既然银行不帮泰克,泰克就只能靠自己把钱讨回来。

 

泰克选择走法律途径,先是在6月的时候花上1万2千镑聘请律师去取得那位意外收款者(也就是拿到泰克钱的人)的姓名,然后再花3万4千镑通过法庭取得冻结该笔资金的禁令,并由法官命令该收款人要退还那笔属于泰克的财产。

 

最终在今年7月,泰克终于是把他父亲留给他的那笔19.3万镑遗产给拿回来了!

 

之后泰克想再向巴克莱银行追讨一共4万6千镑的律师和法庭费用,不过银行却一口拒绝。

 

泰克的妻子贝茨科(Veronica Becko)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对《新闻协会》这样说:“我们只感到无语……因为像巴克莱这么大的一家银行,说他们自己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根本就是不可能。这是一个很明显的错误。

 

不过泰克随后和《卫报》联系上后(也就是向媒体曝光事件后),银行却又马上同意支付该4万6千镑的司法费用,还多给750镑做为造成泰克不便的赔偿。

 

贝茨科说:“虽然过程迂回曲折,也绕了远路,但巴克莱银行最后终于还是做了正确的事。我希望我们的故事能够帮助到其他处于类似情况的人。

 

对于这件事,巴克莱银行也发表了一份声明,里面指出:“很明显,这次是我们没有达到泰克的期望。为此,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

 

在仔细研究后,我们可以确定我们将会把泰克先生就该意外所产生的费用全额退还,并额外为我们所造成的困扰和不便做出赔偿。”

 

→ 通过上面例子,聊聊一般如果不小心填错信息、汇错钱该怎么办?

 

当事人一发现汇款相关信息填写出错时,就应该立刻和银行联络,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银行会在收到当事人通知的2个工作天内进行调查。

 

如果被错误打进钱的一方对于银行的追款并无异议的话,在大约20个工作天内当事人就能把钱取回。

 

不过如果像是以上泰克的情况,另一方拒绝把钱退回的话(又或者否认有被打钱或已经把钱花掉了),当事人其实是可以先投诉给金融申诉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的。

 

FOS是一个由英国议会创立,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去解决金融公司和客户之间纠纷的中立官方专业机构。

 

当事人可以向FOS在线咨询,致电或者写投诉邮件。

 

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相关金融公司的最终回复后的6个月内联络FOS。

 

把问题报告给FOS后,FOS通常会先了解当事人的描述,然后了解相关企业对该事件的描述。

 

在调查之后,FOS就会将他们的答复给到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FOS的决定的话,一般可以先在FOS内部提出上诉,要求FOS的申诉专员给出最终裁决。

 

若当事人仍然不满意最终裁决的结果,下一步就可以向法庭提起正式的诉讼

 

不过报道中就没有特别提到泰克把事件带到法庭之前,有没有先投诉给FOS。

 

假设他没有的话,或许其实他原本就可以尝试先去寻求FOS的协助,FOS早就能够帮助他把问题解决了,而不需要还走到最后打官司那步。

 

→ 那么,银行有责任替客户讨回资金吗?

 

如果错的一方是银行的话,银行当然就有责任把钱要回来存到正确的账户上。

 

例如是银行职员自己看错了账户信息,不小心把钱打错到另一个账户,那银行就要负上责任,纠正自己的过错。

 

但是如果错的一方并不是银行,例如是当事人自己把账户信息填错,银行职员按照当事人的指示把钱发到该账户上,而当事人发现自己犯了错的时候,钱又已经过到另一个人的账户上的话,那银行基本上是没有责任去替当事人把钱讨回来的。

 

(毕竟始终是当事人自己写错,银行并没有做错。不过如果当事人及时发现并把钱截住,银行一般就可以帮他/她。)

 

不过有另一个情况是,像以上泰克的故事中,他所填写的姓名、银行账号和地址都是正确的,就只有银行代码是错误的话,那么除非该收款人刚好和泰克有着同一个名字、地址和银行账号,否则当银行处理转账时,发现资料不符就应该要先暂缓该转账,并和泰克或该律师行进行确认,认正无误后才把钱放出。

 

对于上面的案件来说,文章的报道中并没有说明收款人的姓名是否也和泰克一样。

 

如果是一样的话,银行自然无从认定是否账户信息出了错,因此是很难说应该承担责任的。

 

如果是不一样的话,银行是应该提醒一下客人,看账户细节是否出了错误;否则,是有可能被认为是不负责和疏忽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钱是收款人错误收到的,不是他真正的财产。收款人是应该归还给当事人的。

 

在收款人拒绝归还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索要,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在这个案件中,很奇怪泰克没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基本就是律师费)。

 

这恐怕是因为这件诉讼的过错并不在于对方。当然了,由于缺少必要的细节,这只能是我们的猜测了。

 

最后,丽莎提醒大家在填写个人信息或银行账户时,一定要再三检查,这才是一开始就杜绝更多麻烦的最好方法。

 

否则即便最后问题得以解决,途中也可能会走上很多冤枉路,浪费时间和金钱。

 

莎粉们如果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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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律师行最近刚完成了一个横跨欧亚的跨国讼诉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孩子,被迫要留在一个毫无朋友又语言不通的地方,长时间下来令她感到生活非常不快乐、甚至忧郁以至于无法忍受的程度。

 

可是她又舍不得孩子,难以抛下孩子离开,做为一个母亲的她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为了方便案件描述,我们把这位妈妈称为小莎,孩子的爸爸称为小俊,他俩的孩子称为小明。

 

小莎多年前以学生身份从日本来到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很快就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5岁的英国商人“小俊”。

 

小莎和小俊的年龄虽然有点差距,但也无阻爱情种子的萌芽。

 

小莎和小俊开展同居生活后(不过没有结婚),他们的爱情也开花结果,小莎怀上了小俊的孩子-小明。

 

目前小明已经10岁。他在英国出生,由于小俊是英籍,所以小明自然也是英籍。

 

不过身为商人的小俊无可避免地因为工作关系,要离开英国到荷兰,而且还不是一段短时间。

 

于是在商量过后,小莎决定带着孩子,跟着小俊一起去荷兰。

 

不过,事情却没有进展地如想象中顺利。

 

小莎到了荷兰后,才发现自己完全无法融入当地文化。

 

不只语言不通,她在那边也都完全没有认识的朋友,也无法经济独立。

 

基本上,她的生活就只能完全依赖小俊。

 

而且他们在荷兰的家,环境也不太适合儿童居住。

 

因为没有暖气的关系,他们一天到晚在家都要穿着厚厚的外套;因为没有良好的照明,小莎在晚上带孩子去厕所时都得拿着手电筒;因为房子屋顶漏水的关系,每逢下雨天就会往下滴水。

 

小俊变得经常早出晚归,他俩的感情也就渐渐变淡……

 

这种种的一切,都让每天被“禁锢”在房子里的小莎感到无比沮丧。

 

虽然小莎很享受和儿子一起相处的时光,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没朋友又没工作的环境下生活,小莎终于崩溃了。

 

有一次小莎带着小明回日本探亲时,她就在想:“要不我就把小明直接带到英国去,母子俩一起展开新生活?

 

小俊当时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回日本,但当小俊知道小莎有这个打算时,他一时紧张就报警备案,怕小莎会带着孩子出走。

 

到了小莎再次进入英国境内时,由于小俊通知了警察,所以小莎在海关就被截住问话,不过最终确认孩子是跟随母亲的,并没有对孩子有任何伤害所以放行。

 

小莎之后就和小明一起暂住在伯明翰的一个朋友家,因为她不想回去荷兰。

 

而焦急的小俊得知情况后,就赶紧飞回英国,甚至把小莎给告上法庭,要求法官让孩子能跟随他在荷兰生活。

 

小莎这下慌了,她不懂法律,英语又不是她的母语。

 

而且因为小明在荷兰已经居住了很多年,基本上荷兰就是小明的长期居住地。

 

小莎非常担心她会毫无胜算,甚至失去了之后能和儿子继续见面的机会。

 

于是,小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她,让她有机会能和孩子在英国一起生活。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莎的情况后,发现这起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横跨了英国和荷兰的法律。

 

不过既然小俊是在英国法庭提告的,那么我们也就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去处理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搜集各种证据去证明小莎是小明的主要照顾者(Primary Carer),例如是生活照片、通话纪录、学校生活的各种相关资料和纪录,小明的医疗纪录等等。这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由于小俊常常都要出差,所以虽然他基本上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但“照顾孩子”的实质工作几乎可以说是由小莎全权负责的。

 

第二点就是,小莎听从法庭安排带小明给CAFCASS(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家庭儿童意见服务机构)做了一个心理报告,结果显示出如果小明如果突然完全地失去母亲照顾,将对小明的心智和情绪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毕竟从小到大,小明和母亲小莎相处的时间,远比和爸爸小俊多出很多)。

 

同时,此报告还明确提出了小明自己是想要跟母亲留在英国居住的

 

而第三点是,荷兰这个地方对小莎来说是完全无法接受和适应的,甚至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达到无法承受的地步。

 

那么,身为小明主要照顾人的小莎,如果她自己的精神状况不佳,又如何能够为小明提供最好的生活和照顾呢?

 

再加上小俊在和小莎在一起前,曾经离过婚并有个孩子,并且这个孩子也已经生了孩子(也就是说小俊有孙子),正巧也定居在伯明翰。

 

小俊的孙子和小明从小就一起玩耍,所以这么说来小明在英国伯明翰其实也是有“亲人”的。

 

综合以上多点,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着想,法官最后就判了小明虽然将会和小俊一起定居在荷兰,但是每个周末小明都可以回到英国和母亲小莎一起生活。

 

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孩子的接触和抚养权判定权限其实是属荷兰法庭;英国法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度量权力,那就是在孩子的自主选择,还有孩子和母亲如果分开对他们在生活上造成无法承受的情况。而我们恰恰就在这两点上争取到了法庭的特许。

 

当事人小莎得以继续见到儿子并共度每个周末,对于小莎来说也算是放下了心头大石了。

 

→ 可过了6个月后,小莎又该何去何从?

 

必须说明的是,小莎这次回到英国,是持有访问签证回来的。

 

许多人都知道,持有英国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当次待在英国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时间的。

 

不过由于小明一出生已经是英籍,所以小莎其实是可以考虑通过孩子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而这也是我们正在替小莎办理中的案件。

 

虽然目前来说,小莎并不是小明唯一的抚养人,但是由于小莎和小明之前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到了现在他们也都能固定每周见面,有我们争取的法庭判决做为有力佐证。

 

所以,小莎其实可以尝试申请“家长签证”的。

 

但当然了,想要申请家长签证的话,小莎必须满足其相关要求,也就是具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能够支持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具有足够的住房通过英语A1考试证明自己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Direct access in person)证明自己有意要持续担任抚养并教育孩子的一个主动(Active)角色等。

 

→ 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英国法庭判了小明平日会随小俊在荷兰生活,并在周末回到英国和小莎生活。

 

但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最终的审判权其实是属荷兰法庭

 

也就是说,如果小莎或小俊其中一方决定把案件带到荷兰法庭,那么荷兰法庭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

 

不过当然,英国法庭所做的判决在英国的孩子接触安排方面,是有法律效应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会有藐视法庭的刑事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小莎见孩子的权利。

 

而这样的判决,在将来的荷兰家庭判决方面是十分具有指向性的

 

一般来说,到了荷兰法庭,当地的法官也会把英国法庭的判决纳入参考,从而做出决定的。

 

我们的律师们在操作孩子抚养权案件的同时,时刻结合客户移民方面的需求,为客户的最大利益做出整体规划。

 

这样在家庭法庭进行的同时,不忘提醒法庭,客户移民方面限制的各种因素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家庭法庭就必须考虑,而且判决时也会充分尊重客户和孩子的人权,给披露判决申请移民开了绿灯,这基本将会给客户节省很多时间。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法律和移民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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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无论是租房还是租店铺,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租约合同方面。

相信莎粉们可能有听过“分租”或“转租”(Sublet)(很多人也习惯性地叫做租台)的现象,这主要是指当事人把房产租下后,再以类似“房东”的身份把该房产租出去(当然了我们并不是说租客这下就变成房东了)。

 

和转租相类似的另外一种租约转让的形式叫做租约出售,就是当事人把自己剩下的租约年期卖给别人(lease assignment)。

 

这两种转让租约的方式有其共同点和不同点。

 

共同点就是当事人(也就是二房东)不再直接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店铺,而是由第三方的新来者使用。

 

不同点是,在转租的情况下,房租是由第三方付给二房东,二房东再交给大房东,也就是业主。在租约出售的情况下,房租是直接由第三方交给大房东的,而不再经过二房东。

 

对于多数的商业租约来说,合同中一般都是允许租客,也就是二房东对租约进行转租或者出售的。只要能够好好依照相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于租客来说,都可以起到减轻继续支付房租的压力的作用,不失为一个省钱的办法。

 

只不过,如果租客没有按照要求而在尚未取得房东/大房东的允许之下,就自己擅自转租的话,那么恐怕就可能造成后续一连串的后果甚至更大损失了。

 

最近高等法庭就给出了一个和“转租”有关的判决,这个案件对於所有在英国生活的莎粉们都很有借鉴的价值。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

 

2012年,一位化名为P的餐馆老板看中了一家坐落在泰晤士河畔的商业店铺。

 

P很快就和该店铺的(大)房东签下了个租赁合同,这个租约的长度是21年,也就是到2033年为止。

 

不过在2016年,P又签订了另一份合同,是上述第一份的修改版本。

 

这份“修订版”就把租约改成直到2021年5月就结束,也就是比原本的缩短了12年。

 

而且合同中有几项条款是这样写的:“未经房东同意,不得转让全部或部份租约。” “未经房东同意,P(指该租客)不得把物业转让。

 

同年间,P认识了另一名正在寻找店面的餐厅老板C。

 

有一天,P就约了C去喝咖啡,说有个好店铺可以租给他。

 

在咖啡厅里,P表示会先将泰晤士河畔商业店铺转租给C同时办理转卖手续 (assignment of lease)。

 

P说租约还有16年,C只需要给他6万镑的转租费用,和每月9,500镑的租金就可以了。

 

C看到该店铺的地点和各种设备,觉得都不错。

 

但C还有一个疑问,就是“大房东”到底知不知道P把这个店铺转租给他?

 

P就以口头回应说大房东是知情的,并已经同意了这个操作(不过他们并没有把这点写进合同里。)

 

所以C就在律师见证下愉快地签下了转租合同。

 

到了2017年7月,P突然和C说要他把转租的事情保密,C当时也没多疑,爽快地同意了。

 

说回该店铺,在2016年C签下合同后,他把店铺好好装潢了一下,并将店外的招牌改成自己的餐厅名。

 

结果有一天,大房东经过该店铺的时候,发现店铺居然被“改头换面”,统统都变了!可他竟然不知情……

 

大房东赶紧去做了调查,发现原来是P擅自把店铺转租了给C,可是在此之前完全都没有寻得大房东的同意!

 

于是做为大业主的他,一气之下立刻把店铺要了回来,不让C继续开店做生意下去。

 

结果C面对辛苦经营的店铺突然没了,生意无法继续,还要被指是非法租下的……

 

同时C还发现,P之前说的租期还剩16年,根本就是个谎言!因为其租期事实上只剩下不到5年!

 

无助又气愤的C,最后只能选择把P告上法庭,指控P当初故意欺骗了他,做出了不实的陈述(Misrepresentation),才使他误信于P,导致后来的损失,并要求P必须赔偿。

 

法庭上,P解释说当时和C签下转租合同时,其实他们双方都已经知情这是一个“非法”转租,并没有事先取得大房东的同意:

 

“C是知道转租要先得到大房东批准的,C也知道我并没有得到批准,但他仍然愿意租下。

 

C则反驳说,当初在他和P一起“喝咖啡”的时候,他明明就有要求P让他看看所有和该店铺相关的文件并且带回给自己的律师检查,包括P和大房东之间所签的租约,但P却拒绝。

 

P反驳说他从来没有拒绝过这样的要求,并说:“我都已经给了这个租约的副本,让他的律师去检查。

 

“如果我知道这个租约只剩不到5年,而且还是在没有得到大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我当时肯定是不会租的!” C说。

 

最后,法官清楚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认定P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实陈述,从而欺骗C签下了合同。

 

“正如C所说的,要是他知道真实的情况,他当初很大可能就不会签下该转租合约,也就不用支付那6万镑的转租费,更不会花钱装潢,甚至是之后面临遭大房东收回店铺、损失生意。” 法官说。

 

所以法官就要求P要给C赔偿一共91,533镑的损失。

 

→ 像案件中C这样被骗“转租”租约的当事人,通常该怎么办?

 

基本上,如果当事人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也就像是“二房东”故意提供虚假/错误陈述,例如欺骗当事人说大房东已经同意转租了,那么“东窗事发”后,当事人可以考虑控告二房东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就好像以上案件中的受害者般,当事人将有机会得到赔偿。

 

不过这其中还有一个可能的风险是,万一“二房东”根本就没钱可以赔得起,又或者对方直接“破产”……

 

这样的话,当事人即便赢了官司,恐怕也很难讨回什么钱,甚至还要支付额外的司法和律师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能做的恐怕只能是向大房东求情,希望大房东可以网开一面,允许自己在里面经营。

 

如果当事人能够向大房东证明自己是一个品格良好的租客,会好好准时交租,也会把物业打理、维持得很好,并且当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才会和二房东签了转租合同的,那么大房东也许会考虑把租约转给当事人的。

 

如果大房东还是不同意的话,在不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许可以有另外一个办法,就是把案件拿到法庭上去,希望法官可以帮助自己,判决大房东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应该终止和原先租客的租约,把店铺转租给自己。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上述的哪一种情况,这中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大房东的律师费用,法庭的费用,当然了还有当事人自己的律师费用,恐怕都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了。

 

→ 那么说到底,当事人该如何避免这样的麻烦?

 

这其实很简单,就是完全按照法律程序来走。试想一下,如果C当初在和P签合同之前,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对店铺和租约进行必要的调查的话,这些问题也许就可以根本避免。

 

C的律师应该可以看到,这类转租是需要大房东的同意的,而且需要有大房东的书面同意才可以。

 

同时,C的律师也可以很轻易看出来,租约到底还剩下多少年,是否值得去购买。如果租约的时间不是很长的话,C的律师甚至可以要求P把租约延长之后再转租给自己。

 

C也许会因为委托律师多付出两千镑甚至是更多一些的费用,他却可以因此省去更多的费用和麻烦。他的生意也不会因此遭受干扰。

 

应该说,C还是比较幸运的。P没有消失,也没有破产。

 

否则的话,即使C有了法庭的判决,那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一张空白纸罢了。

 

→ 说到“转租”,都该注意些什么?

 

一般来说,在房东给出书面许可的前提下,租客是有合法权利分租或转租他们的承租物业的。

 

又或者,如果原本在租约当中就已经有写出有关“分租/转租”的条款,租客基本也是可以依照该条款来进行操作的。

 

但当然,如果租客在未经房东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把房产转租出去,就可能违反了租约的规定,也就是违约

 

因此租客如果想要转租的话,一定要先仔细看清楚当初合同内容是怎么规定的,并且依照该规定来行事。

 

否则如果“违约”了的话,房东/大房东是有权利终止双方的租约,并且不将当初的押金退还给租客(也就是二房东)的。

 

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律规定,大房东方面是不能“无理”拒绝租客的转租请求;并且在大房东允许转租的时候,也不能无理要求像是调涨租金,或者对新来的租客提出更高的等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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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配偶签证(Spouse Visa)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持有该签证满5年转永居,这一点想必不少人都清楚。

 

在申请转永居的时候,当事人除了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满足了移民法所规定的财务要求、夫妻/伴侣关系真实性和延续性之外,当事人(也就是申请人)还得满足通过英语B1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要求。

 

同时,申请人也不能忘记,需要确定自己已经达到了“满5年”才能够去申请永居;当然了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提前28天进行申请(也就是即将“满5年”的前28天内)。

 

但是如果提前超过28天,比如说是29天,那么就是不可以的,即便是只多了一天都是不行的,永居申请是可能遭到拒绝的。

 

丽莎最近一个案件中的客户,当事人就是属于配偶签转永居的情况。

 

该位客户来自马来西亚,他的太太是英籍身份。

 

为了方便称呼,我们就把这位客户称为小陈。

 

(注:为保护当事人信息,已经将相应个人资料予以适当修改,但不影响案件描述。)

 

小陈经过了配偶签证首签、续签,终于是等到即将能够申请永居的时候了。

 

由于之前的续签是由他们自己DIY办理的,所以打算转永居的时候,小陈也同样没有找律师,自己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就把申请递交上去了。

 

只不过小陈当时没有注意到的是,在他递交申请的时候,他实际上尚未满足“满5年”的要求,也就是他太早去申请转永居了。

 

同时,小陈当时也还没有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

 

可以预期的是,小陈的转永居申请失败了……

 

可是,当时负责审核小陈永居申请的移民局官员,可能是看在小陈既有个英籍老婆、又有个英籍孩子,他们一家人的关系紧密并且打算一直定居在英国;结果,移民官员就“好心”给了小陈特许签证(DL)。

 

也就是说,转永居没转成的小陈,反而得到了个特许签证;这说起来小陈似乎无需担心他的移民身份,因为有了特许签证他还是可以继续合法待在英国……

 

然而实际上,移民局这样的“好心”却反而为小陈的转永居之路添加了更多麻烦;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更多的“等待”

 

为什么这么说呢?

 

相信不少莎粉都了解配偶签证和特许签证之间的差别,简单点说,原本持有配偶签证的小陈,根据这个路径可以“5年”就转永居。

 

可是改拿了特许签证之后,他就必须等上10年才能够申请永居了,而且这还是从他开始“持有”特许签证开始算起。

 

也就是说,小陈还得再多等10年的时间!可在这之前的他,原本只需要再多等可能几十天的时间而已啊……

 

收到这样的结果后,小陈一家一时之间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而且小陈去问了个移民中介,对方也建议他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小陈并没有申请特许身份,他是完全可以拒绝接受的。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后来的签证自动取代先前的签证;也就是说小陈的配偶签证就在无形中被移民局取消了。

 

实际情况是,小陈的婚姻状况并没有改变。他仍然满足配偶签证的条件,移民局取消他配偶签证的做法因此是错误的。

 

不过,按照法律规定,因为在移民局做出决定的时候,小陈的签证还没有过期,哪怕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小陈也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小陈通过司法审核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可惜的是,司法审核一般需要在移民局决定的3个月内提出。

 

等到最后经朋友介绍,小陈找上我们的时候,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了。司法审核自然谈不上了。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陈的案件情况后,决定采取以下做法:

 

首先,我们先赶紧帮小陈递交配偶签证的续签申请,希望将小陈的特许签证改回配偶签证,也就是让他回到原本的配偶签5年转永居路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小陈原本的配偶签证尚未到期)。

 

不过当时申请的时候,由于小陈还没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所以我们尽可能地约最迟可以递签的时间,希望在这段时间内小陈能够把握拿到Life in the UK成绩。

 

这样的话一旦他通过Life in the UK,我们就可以再递交一个新的申请,也就是永居申请,来取代原本的配偶签续签申请,然后要求取消该续签申请,把原本的申请费用给要求退费回来

 

一来一往之间,不只能够帮小陈省下约两千镑的申请费,也能帮小陈争取他真正希望拿到的永居身份。

 

当然了需要指出的是,这次我们帮小陈申请永居时,已经确认小陈满足了“满5年”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条件。

 

接着需要指出的是,在为小陈递交申请之前,我们先写了封信给移民局,告诉移民局当事人(也就是小陈)并不希望拿特许签证,并且他之前的申请也完全没有透露出想要拿特许身份的意思,所以移民局给出这样的结果是不被(当事人)接受的。

 

同时我们在信中清楚解释了当事人的情况,要求移民局将小陈的身份改回原本的配偶签证路径,并告诉移民局,我们不久后将会为小陈递交配偶签证续签的申请。

 

所幸的是,在小陈自己的努力之下,他及时通过了Life in the UK考试,所以我们赶紧将他的申请改为配偶签证的转永居申请

 

并且在随申请一同附上给移民局的信中,我们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意向,强调当事人从来就没有同意或者表达过想要转成特许身份,移民局当初的决定是不正确的。

 

最后,只通过3个月的等待,我们等到了移民局传来的好消息!小陈成功拿到英国永居身份了!

 

注:如果原本先申请配偶签证续签而没有及时在之后更换成永居申请的话,那么当事人可能就需要等上先是2个月,然后再加上之后6个月,总共约等上8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拿到永居身份。

 

通过这个案件,丽莎想在这边提醒申请人的是:

 

在做任何申请的时候,一定都要先了解清楚各个申请的要求,并且确认自己满足了相应的要求。

 

尤其像是上述小陈的情况,其实当事人最初的麻烦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多点耐心,等待达到了相关要求才递交永居申请的话(当然了还必须确保是在原本的签证到期之前),那么后续的麻烦本来是可以不必发生的。

 

另外还得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在小陈这个案件上,当事人对于我们律师的一定信任,也是促成案件最后成功的关键。

 

因为当事人愿意足够相信我们,愿意照着我们的指导来准备相应材料、递交申请等,最后才能在我们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合下,终于达到一个令当事人满意的最佳结果。

 

尤其是面对这种比较复杂的案件情况的时候,委托人的信赖与配合,往往都是代表律师最强的后盾,是我们的强心针。

 

必须说的是,案件最后能够成功,参与其中的当事人/委托人也绝对是功不可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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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来自英国南伦敦的卫星电视工程师,在2012年的时候在一家位于南伦敦Crystal Palace的酒吧中,因为当时他坐着的凳子意外断掉,使得他狠狠地摔到地上。

 

这么一摔,造成他后来难以行动,甚至因此害得他发胖至22英石重(相当于约139公斤重),这让他成功向该酒吧的老板索偿20万镑。

 

该卫星电视工程师今年46岁,名叫诺兰(Simon Nolan)。

 

当时诺兰从酒吧凳子上摔下来后,造成他的脚踝骨折。

 

虽然当时有将他紧急送医,但之后他仍然难以行走;也就是因为他很难行动,造成他在之后4年间体重直线上升。

 

有着4个孩子的他,认为一直发胖下去对身体健康非常不好,不过由于他行动不便无法运动减肥,所以最后还去做了减肥手术,就为了解决他的发胖问题。

 

诺兰表示,该次意外简直就是他悲惨人生的开端。

 

他的事业和家庭从那之后都遭到了严重的影响

 

身为父亲的他,再也无法陪伴心爱的儿子踢足球;同时,他也被迫只能离开他原本的工作。

 

他还说,他就连一般走路的距离都无法办到,因为他的伤根本就没有办法让他坚持走那么长的路。

 

如果不是通过减重手术的话,他根本就无法将体重减回一般正常的体重范围内。

 

诺兰告诉伦敦中央地方法院的法官说,他的痛苦是日复一日地持续着的:

 

“天冷了就会感到非常疼痛(越冷越痛),热的话又会不断肿胀起来。

 

诺兰还说自从该意外发生后,这么多年来他只能够陪着家人去一次公园,因为他很难坚持走那么长的距离到公园去。

 

也就是因为该次意外造成他之后人生遭遇了那么多不便和变化,所以他将当初的酒吧告上了法院,并要求对方赔偿一百万镑。

 

而酒吧方面,其实他们是承认他们必须为诺兰的意外负责的。

 

可是该酒吧老板也说,虽然诺兰当初发生该意外(从酒吧板凳摔下受伤),但并不是他(指诺兰)现在所有的问题,都是由该次意外造成的。

 

最后,负责裁决这起案件的法官Baucher也表示,她(指法官)认为诺兰后来的体重严重增长甚至是到之后必须要做减重手术,确实最初起因是由当初的“酒吧意外”所导致的,因为是该意外直接使诺兰无法行动的。

 

法官还补充:“毋庸置疑的是,诺兰一家确实自从该次意外后就一直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我相信他的老婆(指诺兰的老婆)自该意外后就需要承担起许多额外的责任和事务,因为诺兰先生照顾孩子的能力已经遭受了限制。

 

不过,法官同时也说了:“并不是任何从当时的‘酒吧意外’之后发生的事件(指诺兰遭受的各种困难)都可以直接怪罪在该酒吧意外上。

 

所以最后法官判处酒吧老板必须赔偿给诺兰总共198,343.69镑外加利息的费用,全部相加起来总额超过20万镑;这笔赔偿包含了诺兰因为该意外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 为什么酒吧老板必须为诺兰的摔椅子负责?

 

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在公司或者店家的生产或经营场所,由于该公司或店家的疏忽而受到伤害的话,那么基本都是该店家或公司的责任,(受伤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的。

 

这些人可以比如说是店家的顾客、供应商、讨债人,甚至是任何其他经过、直接或间接授权进入该店家的人。

 

同时,如果现在不是在店里面,而是像是在店门前/门外的台阶等,即便该台阶距离店门还有1、2米远,但只要这个台阶是用来“服务”该店家的生意的(也就是属于商家的生意范围内),一旦有顾客在这个范围内发生事故,那么该店家同样也需要负责的(即便在这种情况下,顾客根本就还没能踏入店里呢!)。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于店家的“生意范围”内,店家方面都一定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尽量避免像是堆放物品、积水等各种可能会使得顾客发生意外的危险因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英国法律还规定商家们必须确保店内的空间是安全无虞的。

 

也就是说,商家有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店内各设备和相关设施、家具等的责任。

 

否则一旦有人因为商家的“疏忽”而遭受伤害的话,商家基本都要负责的。

 

比如拿上面诺兰的例子来说,该酒吧老板本来就有责任检查店内的家具(比如说那张板凳),看看有没有哪些是有损坏而需要被维修或者替换的,否则可能会造成安全疑虑的……

 

如果有的话,店老板就应该要在发现之后立即采取相关行动,例如是先把坏掉的凳子移走、替换成新的或者将其维修好等等。

 

否则的话,如果店内顾客像是诺兰不小心坐到坏板凳而摔伤了,店家方面基本都得为此负责甚至给予对方赔偿的。

 

当然了店家的责任只是局限于自己疏忽的范围

 

如果店家做到了一个细致而且勤奋的店家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不存在疏忽的地方,一般自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店家的板凳本来是没有问题的,而是顾客自己在坐的时候不小心(比如喝醉了,或者自己睡着了)摔倒了,就很难说是店家的责任。

 

同时,店家即使有责任的话,也只是局限于自己的疏忽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的范围,而不是任何事故之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店家都要承担责任的。

 

比如说,一个人受伤之后,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及时寻求治疗,或者是没有按照医生的嘱咐来吃药,结果导致自己的伤势更加恶化。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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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调查可以说是许多小企业和自雇者会感到不知所措的事。

 

丽莎经常会收到莎粉们有关被税局调查的担忧和提问,觉得这除了为他们带来极大的压力之外,又占用到许多时间。

 

在最坏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因此收到罚单甚至衍生其他更严重的后果……

 

相信大部份人都不希望自己会被税局调查,但是这恐怕又由不得我们来说。

 

所以最重要的,就是做好准备以防万一。

 

最近,丽莎就收到这么一个咨询:

 

咨询的当事人是一名食品批发的老板。

 

那么身为批发商,当事人自然就要先从供应商那里取货,然后再批发到其他餐厅或超市。

 

这位当事人开了两个银行账户和同一家供应商做交易,以为可以用这个方法把交易流量分散,从而少交一些税。

 

在报税的时候,当事人就选择只报其中一个账户的交易给税局。

 

不过一经调查后,税局就发现其第二个账户,并对当事人的这个“隐藏”账户产生怀疑。

 

于是税局给当事人发了一封信,要求当事人解释并提供更多有关资料。

 

于是,当时代表当事人的会计师就依照指示,重申当事人确实只有一个账户,并指即便是对方(也就是该食品供应商)也无法确认究竟该账号是否属于当事人的。

 

而税局的回复是,他们发现当事人的第二个账户,的确是属于当事人的,流水有异常,而且和该食品供应商有持续稳定的交易纪录。

 

所以就要求当事人再就这点做出解释。

 

到了这里,当事人已经无法再解释了,因为证据确凿。

 

税局也因为没有收到合理解释,所以就判定当事人是故意逃税刻意尝试隐瞒的。

 

不过故事说到这里,丽莎必须提出的一点是,其实一般并不是当事人有涉嫌逃税,才会被税局查的。

 

事实上,任何人都有机会遇到这种问题。

 

因此丽莎在这边将会解释一下关于“税局调查”的一些疑问,像是为什么会被税局调查?有什么不同种类的调查?被调查时会发生什么事?当事人又该如何应对以及可能的后果……

 

→ 为什么会被税局调查?

 

一般来说,有几个较为普遍的原因可能会引起税局的注意,导致当事人被调查的。

 

其中包括:

 

– 税局接到有人举报

 

– 当事人的报税表中显示多年来都无利可图

 

– 当事人报税时经常发生错误

 

– 报税表中的数目有异常大的波动,例如收入或业务的开支

 

– 当事人的收入与所在行业的标准“极不相符”

 

– 报税表中公司董事的收入低于公司雇员

 

– 税局怀疑当事人没有把完整收入上报

 

→ 不同种类的税务调查?

 

即便税局要做调查,也不是说对所有人都做相同的调查。

 

税局主要会根据他们对当事人的怀疑和掌握到的证据,而去决定要对当事人进行哪一种类的调查。

 

一般常见的主要调查有两种:

 

1. 全面调查(Full Enquiry)

 

当税局怀疑当事人的报税表里有出错时,税局就可能会进行调查。

 

如果当事人被要求接受全面调查的话,税局一般就会检查当事人所有的业务纪录,甚至可能要求要看所有公司董事的个人纪录。

 

2. 局部调查(Aspect Enquiry)

 

当税局只是对当事人的财务中的一个或几个特定部份有怀疑时,他们一般就会进行局部调查。

 

和一些想故意逃税被怀疑的调查相比,这种方面的调查一般是在真实报税时发生错误的情况下更为常见。

 

而且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例如是逃税金额)和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税局也会启动不同的调查程序:

 

1. COP 8

 

COP 8指的是CODE OF PRACTICE 8。

 

如果当事人被税局按照这个程序调查的话,一般来说,税局仅仅是怀疑当事人采取了一些逃税的手段,但是不一定有确实的证据证明。

 

如果他们手里有一定证据的话,他们一般来说会采取COP 9的程序。

 

2. COP 9

 

如果是税局按照COP 9的程序来检查的话,通常来说他们手里已经有一些证据了。

 

但是COP 9并不是刑事调查程序。

 

税局采用COP 9的话,一般就代表他们愿意给当事人一个机会。

 

只要当事人如实配合调查,税局一般不会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的。

 

无论是COP 8还是COP 9,都是属于民事调查。

 

在COP 8下面,税局不带启动刑事调查的目标;如果是COP 9的话,税局一般是带有这样的目的。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税局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就很大机会就会启动刑事调查。

 

→ 被税局调查又是怎样的?

 

税局在进行调查时是必须遵守一系列的严格程序。

 

当事人可以提前向他们索要一份程序守则,或者也可以向自己的会计师寻求建议。

 

那么在面谈方面,税局可能会要求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家中或会计师事务所中见面。

 

税局也有可能让当事人登门拜访他们。

 

虽然在法律上,税局是不能强迫当事人和他们见面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参与配合,通常都可以被视为是合作的表现,对调查结果也可能会产生正面的影响

 

当然了,当事人是有权要求自己的会计师或顾问一起出席税局的面谈。

 

在面谈之前,税局是一定要提前告诉当事人他们打算讨论的内容。

 

如果当事人想的话,可以在面谈开始前,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税局先发一份议程(Agenda)给当事人,税局的官员通常会按照这个议程的内容进行面谈和后续调查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在面谈中当事人必须要尽他/她所知的去回答税局的问题,并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事件变得复杂和严重。

 

→ 调查结束后会发生什么事?

 

一般来说,税局会在调查结束后大概一个月左右(不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时间可能有快有慢),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查的结果。

 

如果税局认为当事人的报税表有问题,但相信当事人并不是存心要做出欺诈(Fraudulently)或瞒骗(Negligently)的话,一般就会直接把情况告诉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解释报税表需要做出什么更正。

 

在这个情况下,当事人通常有30天的时间去进行修正

 

如果过了30天也没做修正的话,税局是可以自行替当事人更正的。

 

不过,假如税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有故意瞒骗或欺诈,当事人就很大可能会被要求缴交罚款、附加税和利息。

 

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比较大的调查案件,在当事人妥善处理好调查之后,税局会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一份书面协议,当事人签署并按照承诺缴纳罚款,税局通常就不会重启调查程序。

 

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又不够了解如何操作的话,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建议,尽快“止血”,避免事态发展地更加严重,甚至演变成刑事犯罪。

 

要是不幸导向刑事犯罪的话,恐怕尤其将对那些未来还需要申请移民身份的当事人来说,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另外还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一般来说,发生过这类事件的话,税局一般之后会“回头检查”的可能性也会比较高

 

所以当事人最好的防范做法,就是平常就培养良好的记账和申报税务的习惯,从根本上杜绝灾难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莎粉们针对今天的文章或者英国税务方面还有任何问题的话,欢迎直接留言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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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一名男子在他的工作电邮中打错字,不小心把收件人称做“Hash Brown”(薯饼),结果被说涉及歧视,最后竟然使他遭到革职了……

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英国一名叫做维尔登伯格(Ollie de Planta Wildenberg)的28岁男子,原本是在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 University)上班的。

 

维尔登伯格在大学里负责文书的工作,今年4月开始以临时工的身份做了5个月,之后在9月就正式成为全职员工了。

 

不过转为正职的他,才以正式员工的身份上班4天,竟然就遭到解雇,原因就是该错误称呼“薯饼”……

 

当时他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在回复一封电邮时,不小心打错字,把收件人的名字写成“Hash Brown”(薯饼)。

 

维尔登伯格说,那是因为电脑的自动校正功能(Auto-correct),才会变成“Hash Brown”;输入成“Hash Brown”并不是他的原意。

 

当时被错误称为“Hash Brown”的收件人是一名校外的女性,维尔登伯格并没有见过甚至和她讲过电话,他们一直只是在电邮上沟通。

 

该女性打开电邮,见到自己的名字居然被写成了“薯饼”,就觉得自己受到侮辱,觉得那是一个种族歧视的字眼,让她感到很不舒服。

 

所以她和维尔登伯格的上级投诉,指控维尔登伯格种族歧视她。

 

维尔登伯格的经理收到投诉后,当然就叫了他去小房间“聊聊天”,了解一下。

 

维尔登伯格回想起那天的对话,这样和《每日邮报》说:“那其实是一个非正式的会议,经理当时还有说有笑的。我以为这样事情就过去,就结束了。但谁知道会变成这种结局……”

 

在会议结束后没几天,该经理就表示,他自己试过了各种方法,电脑也没有把该女性的名字自动校正为“Hash Brown”。

 

于是,维尔登伯格就这样被解雇了。

 

“Hash Brown根本就不是种族主义的术语。

 

Hash Brown(薯饼)是早餐。故意把别人称呼为Hash Brown(薯饼)不是很奇怪吗?我为什么要这么做?

 

要把这个错误归为严重的不当行为(Misconduct)简直是难以置信。这只是一个小小的打字错误,完全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是种族歧视吧……” 维尔登伯格说。

 

维尔登伯格认为雇主对他的处置是一种不公平解雇,所以就把纽卡斯尔大学告到就业法庭ama(Employment Tribunal)上。

 

对于这个指控,大学方面就这样回应:“维尔登伯格确实输入了有问题的单词,而这个单词是有可能被认为有冒犯性,涉及种族的。

 

那么维尔登伯格目前在做什么呢?

 

他没了大学的工作,为了生活现在只好四处打零工。

 

厨房搬运,餐厅服务员和酒保等工作他都有在做。

 

“我连想都不敢想,这太奇怪了。我居然在这里剥土豆,而不是在为我的事业奋斗。

 

当然没有人会想在工作场所里遇到种族歧视或任何偏见。但是不小心把人叫做“薯饼”并不是种族歧视吧……” 维尔登伯格说。

 

→ 维尔登伯格这样是被不公平解雇吗?

 

报道中并没有详细地说当初电邮的收件人是谁,我们也无从得知为什么“薯饼”在她和纽卡斯尔大学的眼中,会被理解为一个种族歧视的用词。

 

但是根据英国法律,公司/雇主是绝对不能容许任何种族歧视或欺凌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只是不合法,更是能够构成犯罪的。

 

所以如果公司和当事人有理由相信维尔登伯格的用字是带有种族歧视之意,维尔登伯格基本就是严重违背雇员守则(Code of Conduct),公司就可以以“严重违反纪律”(Gross Misconduct)把他解雇掉。

 

不过,虽然维尔登伯格的雇主和那位当事人都认为维尔登伯格当初带有种族歧视之意;但维尔登伯格在报道中也坚称那只是一个“打错字”的错误。

 

所以他把问题带到就业法庭其实是一个正确的决定,让权威人士做个裁决。

 

→ “即时解雇”合法吗?

 

报道中提到维尔登伯格在变成正式全职员工后的4天,就被马上解雇了。

 

相信有些莎粉可能记得丽莎曾经写过几篇和不公平解雇有关的文章,里面都指出:

 

在雇主和雇员双方最一开始签定的劳动合同里,一般是包含终止条款的。

 

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Employment Right Act 1996),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个月,但少于2年的,该公司就必须要给当事人至少1周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当事人要终止雇用,也就是解雇。

 

而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或以上的话,每增加一年则必须相应地增加一周的通知期(也就是解雇前的提前通知),最多不超过12周。

 

那为什么维尔登伯格的雇主可以马上解雇他呢?

 

这就牵涉到另一种类型的解雇,叫做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

 

即时解雇是指公司“立即”解雇当事人,这是没有任何通知,也没有工资补偿的(Pay in lieu of notice,简称PILON)。

 

不过一般来说,如果在雇佣合同中没有提过公司/雇主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是犯下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对员工进行即时解雇的话,到了就业法庭上,法官通常都会判为“不公平解雇”的。

 

也就是说,公司必定要先在雇佣合同中明确写出,在什么情况下会即时把员工解雇,才能在毫无通知和赔偿的前提下“炒员工鱿鱼”。

 

立即解雇员工的原因通常是因为该员工犯下了严重的不当行为(Gross Misconduct)。

 

当员工做出这种行为时,会破坏员工和雇主之间的信任,例如:

 

-偷窃或欺诈

 

-对公司财产做出损害

 

-另起炉灶,创建一个(和公司)互相竞争的企业

 

-严重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

 

-歧视其他员工

 

-骚扰其他员工

 

不过,虽然说即时解雇不用通知也不用补发工资,但雇主仍然是必须通过公正合法的程序处理的。

 

基本程序是这样的:

 

-明确表示是否会把员工停职

 

-就事情展开调查并找出证据去支持该行为

 

-对目击者进行访问

 

-邀请员工参加纪律听证会(就是针对该员工的不当行为所进行讨论的会议)

 

-举行听证会

 

-决定结果

 

另外,雇主也必须要让员工知道他们是有权对即时解雇这个决定,提出上诉的。

 

→ 企业想裁员,法律又有什么规定?

 

裁员是指公司决定要解雇员工,因为不再需要有人来做这些工作。

 

这可能是因为公司:

 

-改变了它的范畴

 

-要以不同的方式做生意,例如使用新机器、关闭或开启新部门(取代某旧有部门)

 

-更改地址或要关闭

 

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决定要进行裁员,就一定要证明这个裁员是真实的,以及该(被裁员)员工的工作将不会再存在。

 

当公司决定要裁员的时候,根据英国法律,是必须要提前通知的。

 

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通知期”也有所不同:

 

-工作了1个月到2年:最少提前一周通知

 

-工作了2年到12年:依据年数做出相应的周数通知(例如工作了3年就要给出提前3周通知,6年要给6周通知,依此类推)

 

-12年或以上:12周通知

 

→ 被裁员的员工有什么权利?

 

如果被裁掉的话,当事员工一般是有权获得解雇费的。

 

另外在进行裁员时,雇主也应该要遵守以下的守则:

 

-给予合理的时间让当事员工去找新工作或安排该员工去培训

 

-公平地,非选择性地裁员

 

-在解雇员工之前,雇主要尽量采取措施避免裁员

 

-雇主必须设法先在公司内为被裁的雇员找到合适的替代工作,员工可以尝试在一个替代职位工作4周(或更多,如果书面同意)

 

以上丽莎大致梳理了一些关于解雇和裁员的注意事项。

 

其实在英国经营企业,做为雇主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为此丽莎特别为大家开设了一个线上免费问答时段:

 

“丽莎线上诊所”第九期:致企业莎粉,在英经营生意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3日(周二),英国时间上午11点至12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企业群

 

如何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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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问答报名时间正式进入最后倒数,想要参加的新旧莎粉们千万把握机会,不要错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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