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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顾名思义,特许身份就是移民局在特殊情况给当事人的身份,翻译成英语就是Discretionary Leave,简称DL。

 

按照目前的移民法,Tier 4学生签证的有效期一般是根据课程长短而定的。Tier 2工签则根据雇主愿意雇用雇员的时间来确定的。​这可以是一年,两年或者五年。Tier 2签证一般是需要5年才可以申请永居。

 

Tier 1签证和海外公司首席代表签证一般是首签3年,续签2年。5年后申请永居。

 

配偶和其他基于人权的家庭团聚签证是首签2.5年,续签2.5年,满5年申请永居。

 

对于特许身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签证可以是多长时间。移民局可以给6个月,1年,2年甚至是3年的身份。不过从2012年2月12日以后,移民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所给出的特许身份都是2.5年的。

 

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特许身份一般需要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的。这一般是从获得身份的第一天算起,一直到过了10年为止。这并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卡是否到期为准。

 

由于特许身份配偶(以及其他家庭签证)签证在很多时候都是2.5年的,而且这两类签证的申请条件在很多时候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比如说都是建立在自己有英籍的配偶的基础上),好多莎粉无法辨清自己的身份到底是特许身份还是配偶身份。

 

很明显,分清特许身份和配偶身份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当事人如何准备自己的续签和判断自己是否到了申请永居的时间。

 

特许身份在续签的时候一般没有语言,收入和住房方面的要求。很多情况下,特许身份还可以申请福利。配偶签证在这些方面则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不能满足的话,当事人的身份则可能从配偶签证转成特许身份。

 

同样,特许身份需要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不过没有B1和life in the UK要求。配偶签证5年就可以申请永居,但是有B1和life in the UK的要求。

 

丽莎今天在这里就一一把申请特许身份的几个特殊条件说出来,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身份。

 

→ 如果您在拿到自己的2.5年身份的时候,您在英国是非法的话,您的身份基本是特许身份

 

按照法律要求,一般的签证申请都要求当事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在英国要有合法的身份。

 

这中间只有两个例外:一个是申请难民庇护,这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有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同样可以申请庇护;

 

一个是按照欧盟法申请居留的人。这主要是指在英国的欧盟公民和他们的家属。他们没有身份,同样可以在英国获得合法居留。

 

难民庇护和欧盟法申请一旦批准的话,一般给的身份是5年。因此,如果您的身份是2.5年的话,您的身份基本只能是特许身份,不可能是难民身份或者欧盟签证。

 

→ 您在拿到2.5年身份的时候,您在英国虽然有合法签证,但是您的签证不允许您在英国境内转成您想要的签证类别。如果这样的话,您所拿到身份基本就是特许身份。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签证一旦当事人进去英国,都可以自由转成其他类别的签证的。这是有非常明确的限制的。

 

比如说,探访签证在英国境内基本是无法转成任何其他签证的(欧盟签证或者难民身份除外)。

 

学生签证在转换成其他签证时要求比较宽松,不过短期学生签证和语言类的学生签证一般也不允许在英国转成其他签证的。其他类型的签证比如Tier 1签证,Tier 2签证,Tier 5 签证都有不少限制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递交了申请,最终被移民局批准了的话,他/她所拿到的身份基本就是特许身份

 

比如有位莎粉持有探访签证来到英国,他的配偶是英籍。他们有个孩子在英国,也是英籍。最终这位莎粉在自己来到英国后的6个月内递交了自己的申请,申请的时候他提供了自己的英语成绩,存款证明(或者配偶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他的申请看起来好像是配偶签证申请,不过他拿到的仍然只能是特许身份。这是因为这位莎粉的探访签证根据本不允许他在英国申请配偶签证。

 

同样,如果另外一个莎粉持有语言签证来到英国,签证到期前他想申请学习学位课程。按照规定,他是需要回到国内去申请签证的。不过由于国内的战争因素,他无法回去,只能在英国境内递交申请。

 

这位莎粉虽然在递交的时候提供了自己的存款证明,学校的赞助证明,他所拿到的仍然只能是特许身份,而不会是学生身份。因为他目前的语言签证不允许他在英国直接申请学生签证续签。

 

→ 您在英国有合法签证,而且您的签证允许您转换成您想要的签证类别,或者说您是在英国境外递交自己的签证申请的,不过您无法满足所有的签证申请条件,那么如果您的申请最终还是被批准的话,您拿到的基本是特许身份。

 

比如说有位莎粉在英国持有有效学生签证。他和自己的英籍配偶登记结婚了,他们有个英籍的孩子。这位莎粉想申请配偶签证,不过自己和配偶的年收入不够18600镑的要求。

 

如果这位莎粉最后递交了申请还是被移民局批准的话,他能够拿到的基本只能是特许身份。这是因为按照移民法的规定,他的申请是应该被拒绝的,只不过考虑到孩子和配偶的英籍,移民局才特殊给他的身份。

 

同样,我们再举个例子。一位莎粉和自己的一个英籍孩子在过去5年时间里,始终生活在中国。现在他们想回到英国生活。

 

如果这位莎粉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可以按照移民法的要求提供A1的英语成绩和充分的收入/存款以及住房证明的话,她拿到的将会是5年的父母陪伴签证。

 

否则,如果她满足不了要求,最终申请成功获得的则将是2.5年的特许身份

 

→ 获得特许身份后,如何可以加速取得永居?

 

我们上面说过,根据移民法,持有特许签证的当事人一般首签是2.5年,需要过10年才可以申请永居

 

不过,根据当事人的本人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加速自己的身份,提前取得永居。

 

报到时间加上特许身份之间够10年,就可以申请永居

 

许多持有特许身份的当事人在拿到身份之前,如果身份是非法的话,在过去可能都有向移民局报到的经历。

 

根据移民局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在拿到正式身份之前一直是有在报到没有自己终止或跳过的话,那么在申请人拿到合法身份后,就可以把之前持续报到的时间算入自己在英国合法居留10年的时间内。

 

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之前连续报到了好几年,然后终于拿到特许身份的当事人来说,相加起来基本不需要等到持有特许身份10年才能去申请永居,而是只要满足10年合法永居的要求,就能够提早申请英国永居身份了。

 

申请10年合法永居,当事人必须满足:

 

– 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

– 通过英语B1考试

– 满足离境天数限制:过去10年间,总离境天数不超过540天,并且任何单次离开英国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80天

– 针对犯罪纪录也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若存在比较严重或者犯下不只一项的犯罪纪录,要申请成功基本比较困难

 

境内转签– 5年取永居

 

如果当事人获得特许身份的唯一原因是自己不能满足某项移民法的要求而造成的话,那么在当事人已经可以满足这个要求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立刻申请把自己的特许身份转成5年可以申请永居的身份

 

比如说,一位莎粉可以满足所有的配偶签证的条件,唯一的情况是在他申请身份的时候,自己在英国没有合法身份。那么在莎粉取得特许身份之后,他在英国就有了合法身份。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他就可以理论上在获得特许身份的第二天就申请转成正式的配偶签证

 

同样,如果一位莎粉当初从境外申请来英国陪伴自己的英籍孩子的时候,由于不能满足英语,或者收入或者住房方面的要求的话,自己只获得了特许身份。那么如果这位莎粉的情况发生变化的话,可以满足这个或者这些要求的话,她可以立刻申请转到5年申请永居的途径上来。

 

总而言之,特许身份是移民局酌情处理而给出的身份。它在拥有自己独到的好处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有自己的坏处,比如需要更长时间才可以入籍。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莎粉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是否继续保留这类身份,还是申请把它升级成其他类的签证,以免尽快取得永居。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对于在英国移民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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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份持英国签证的当事人都应该知道,从2015年4月15日开始,对于申请来英逗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外国公民,获签成功后一般会收到确认函和一张可以在英逗留30天的临时签证。

 

这个临时签证就是护照上的小贴纸,称为Vignette Sticker。在2015年之前,这个贴纸基本上就是签证,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4年签证,贴纸有效期就是4年。

 

不过2015年后,无论当事人申请的签证是1年还是5年,贴纸的有效期一律变成30天。这个贴纸其实就是一个入境许可。

 

入境后当事人是需要按照移民局的规定,去指定邮局领取他/她的身份卡,就是BRP卡。

 

BRP卡就是当事人在英国的身份证明文件,往后出入境都是需要出示给边境人员看的。外国公民无论是首次申请来英国,或者已经在英国,申请新的身份或者续签,成功后一般拿到的都是BRP卡了。

由于BRP面世也只有5年,所以很多人对此可能比较陌生,丽莎也经常都收到有关的咨询。所以在这里,丽莎就把各种和BRP有关的资料整理出来,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莎粉。

 

→ 什么是BRP卡?为什么如此重要?

 

BRP是Biometric Residence Permit的简称。

 

这张卡包含了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照片、卡号和指纹的个人生物信息

 

同时也详细写出当事人的签证信息,包括签证类别、工作权限、福利权制和签证有效期。

 

如果当事人有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号码(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报税号码)的话,BRP卡上有时也会列出来的。

 

在一定程度上,BRP和国内的身份证有点像,不过包含更多的信息。一般来说,在英国如果有些场合需要ID的话(比如是年龄限制的场所和出入境),出示BRP就可以。

 

→  提供指纹信息

 

要做BRP卡,就必须有当事人的指纹信息。对于境外的申请人,指纹信息一般是在当地的签证中心提供的。这一般是当事人预约好时间,然后带上身份证件赶过去。

 

对于英国境内的申请,现在多数也是在移民局指定的签证申请中心提供指纹了。当事人按照预约的时间过去提供信息。

 

不过还有些申请,移民局是发指纹信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带上信件到指定的邮局去提供指纹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来做的。

 

如果当事人指纹信上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无法在15天内去邮局,或者当事人虽然到了邮局,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指纹信上的条纹码有误等无法提供指纹,当事人都需要尽快通过邮件来联系移民局。他们的电子邮件是AppointmentExceptions@homeoffice.gsi.gov.uk 。

 

→ 哪类人需要持有BRP卡?

 

按照移民局的规定,以下几类人群需持有BRP卡:

 

申请在英国停留时间6个月以上的(包括延长签证时长至6个月以上的);

 

申请在英国定居的;

 

在英国境内,护照过期但需要继续使用签证的;

 

英国境内的非英国公民,无法使用原籍护照但需要离英旅行的(例如持有许可的难民)。

 

英国境内的非英国公民,无法使用原籍护照但需要离英旅行的(例如获得身份的难民)。

 

如果当事人只是来英国短期旅行、进行商务访问或者短期游学的话(6个月或者以下),基本上都是不需要BRP卡的。

 

→ 如何领取BRP卡?

 

这需要根据申请人是在英国境内申请还是在境外申请来说的。

 

如果是在英国境内递交的话,申请成功后移民局一般会自动把BRP寄给当事人的律师或者本人的。

 

如果当事人是在境外申请的话,BRB卡是要当事人抵达英国才能领取的。

 

通常递交完签证申请后,和护照一起返还的还有一封关于领取 BPR 卡的确认信(Decision Letter)。当事人需要妥善保存好并存放在随身行李中,因为入境时可能会需要出示这封确认信的。

 

正如文章一开头所说,当事人需要持临时签证入境,而该临时签证的有效期是只有30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获得临时签证后无法在30天内出行,就必须再要申请新的临时签证。

 

成功到抵英国后,当事人务必要在入境英国的 10 天内,于指定地点领取BRP卡。要注意的是,如果忘记或逾期领取的话,可能会面临高达1,000镑罚款的风险!

 

一般领取的地点都是当地邮局,当事人有权自行择选最方便自己的邮局地点。(如果是留学生的话一般会是学校里面的办公室)领取BRP卡的地点一般取决于在签证申请中所提供的信息。确认信中也会明确地说明BRP卡的领取地点。

 

一般领取的地点都是当地邮局,当事人有权自行择选最方便自己的邮局地点。(如果是留学生的话一般会是学校里面的办公室)

 

领卡时是不需要提前预约的,但请务必携带:护照,BRP卡确认信(Decision Letter)及入境签证许可。

 

要注意的是,领卡人必须年满18岁。18岁以下的就必须要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领卡时和他们一同前去领取。

 

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身领卡的话,也可以委托亲人朋友帮助。这时候当事人就需要先在网上进行申请,如果移民局同意,就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当事人发送一封授权信。(申请代领的网址是:https://www.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ervice.gov.uk/someone-else/arrange?hof-cookie-check)

 

代领人需要带上这封信,他/她本人的护照和当事人(BRP所有者)的护照前去指定地点领取。

 

如果在领取BRP卡的过程中遇到了任何问题,比如说,BRP卡没有到达指定的邮局,领卡前弄丢了自己的护照或者确认信(Decision Letter),这些都需要及时向移民局报告的。

 

→ 发现BRP卡信息出错,可以怎样更改?

 

根据移民局最新发布的指导文件,申请人可以这么做:

 

1. 如果申请人护照签证纸上的信息错了:

 

如果申请人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发现护照签证纸上的信息有误,申请人应该立即发送邮件至:EntryClearance.Errors@fco.gov.uk,说明清楚是哪边有误,并且附上签证纸的扫描档案。

 

邮件发送后,移民局的UKVI International Sheffield部门一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果他们发现该错误是由移民局造成的,将会“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指出的“3个月”是个重要的时间期限,因为申请人如果入境英国超过3个月后才发现有误的话,要更改信息就只能通过在英国境内重新递交新的申请了。

 

2. 若是申请人收到BRP卡后发现有误:

 

那么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这个网址通报给移民局: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not-arrived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必须在收到BRP卡的10天内进行通报,否则超过这个期限,申请人就必须按照指示来“重新申请”一张取代的BRP卡: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

 

和修改护照签证纸时一样,在期限内通报后,申请人一般就会在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收到移民局的回复,告诉申请人下一步需要怎么做。

 

在通报的时候,申请人一般需要附上以下信息:

 

-BRP卡的号码;

-当事人的电邮地址和英国住址;

-当事人全名、生日和国籍(BRP卡上写的)。

 

当然了,当事人最好在邮件中说明一下原本的BRP卡上有哪些信息错误,方便移民局人员来比对校正。

 

上面两类更改,当事人都可以请自己的代理律师或者赞助人,协助联系移民局来进行更改。

 

→ 丢失或被偷了BRP,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如果BRP卡丢失或损毁,当事人需要在3个月内申请补办一张新卡。

 

不过根据卡是在哪里丢失的,移民局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 卡在英国境内丢失(人在英国):3个月内须申请一张新卡。
  • 卡在英国境外丢失(人在国外):需要先在当地申请BRP替代签证(Replacement BRP visa)。

 

当事人通常需要先在网上申请BRP替代签证: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country-selection,该申请费目前是154镑。

 

要注意的是,这张BRP替代签证并不是正式的BRP卡,这只是一张允许当事人入境英国的一次性“签证”。

 

当事人成功拿到BRP替代签证回到英国后,必须要在1个月内申请一张新的BRP卡,这也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biometric-residence-permit-replacement-service。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补办BRP卡,就会面临最高1,000镑的罚款,甚至被强制离开英国

 

→ 如何更改BRP卡上的个人状况/信息?

 

如果当事人的个人状态或者个人信息改变,是有义务向内政部门通报,并且通常都要申请更换一张新的BRP卡。

 

根据当事人的签证类型或移民身份,更改的途径也有不同的。

 

基本上,大部份的当事人如果想要更改BRP卡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和外貌(照片)等)、刑事记录家属信息(Dependants’ Details),可以填写这份表格: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68465/coc-_migrant_-12-18.pdf。

 

并邮寄到以下地址:

UK Visas and Immigration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Form PO Box 3468

Sheffield

S3 8WA

 

不过,对于持Tier 2和Tier 4的当事人来说,如果想要更改BRP卡上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和外貌(照片)),就需要重新在网上办理过一张新的BRP卡:https://www.gov.uk/biometric-residence-permits/replace-visa-brp

 

如果当事人在个人状态或信息改变的3个月内都没申请更换新BRP卡的话,就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镑的罚款,甚至被缩短签证效期

 

→ BRP快到期如何更新?

 

如何更换过期的BRP卡主要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英国境内,以及他/她的移民身份。

 

如果当事人是永居身份,就可以直接使用英国境内的BRP更换服务: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biometric-residence-permit-replacement-service

 

如果当事人是持有限期的签证,而签证快要到期的话,就要申请新的BRP。这必须先续签或申请新的签证,成功获签后就会自动获得一张新的BRP。这类型的当事人是不能直接使用BRP卡替换服务的。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该要在BRP卡到期前提出申请,一般最多不可以提前28天申请

 

对于持有有限期签证的人来说,如果签证续签没有在身份卡到期前做的话,是有可能会变成非法滞留在英国的。

 

→ 为什么现在所有的永居卡到期时间都是2024年12月31日?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事人的签证是10年甚至是永居,但BRP卡上却写有效期只到2024年12月31日

 

曾经有许多莎粉都曾问过丽莎类似的问题,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主要是因为移民局目前所使用的加密系统需要全面更新,所以现在所有申请人所拿到的永居卡(也就是BRP卡),到期日一律是2024年的12月31日。

 

在这个日期之后,移民局将会实行新一代的加密技术。可以想见的是,届时可能会出现BRP卡申请大塞车的情况。

 

我的身份是永居,为什么BRP卡只是10年(或者到2024年12月31日)?到时候我需要申请新的身份吗?

 

虽然对于持有有限期签证的人来说,BRP卡到期的日期基本代表自己身份/签证到期的日期,但是对于持有永居身份的人来说,这个到期日代表的并不是身份所到期的日期,而是这张BRP卡的到期日期。

 

这就好比护照和一个人的国籍之间的关系一样。一个成年人的护照有效期是10年。这并不代表这个人的国籍到期时间也是10年一样。护照到期了,当事人可以申请一本新的护照。这不会妨碍一个人的国籍的。

 

同样,一个有永居身份的人一旦BRP卡到期了,直接申请一个新的卡就可以了。永居身份是不需要再申请的。这种情况和BRP丢失或者破损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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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很多人想要买家具的时候,都喜欢去宜家逛一逛。里面的陈列展示让大家婉如身处北欧人的家中,满足顾客的异国幻想。

 

不过,做为全球最大家具和家居用品零售商的宜家家居(IKEA),产品安全问题在这些年却饱受诟病,前前后后出过不少安全事故。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买家具第一要看的当然是安全性,特别是家里有年幼的孩子。

 

大家还记得早些年引起轩然大波,宜家抽屉柜砸死三名幼童案吗?其实,宜家在加具的安全上还遇到过更加严重的案件。在最新结束的一个索赔案件中,宜家同意给另外一个受害孩童的家属天价赔偿,一共4600万美元(约合3500万镑)!

 

根据《BBC》的报道,在2017年5月的一个下午,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的2岁男孩杜德克(Jozef Dudek)正在房间里睡午觉。

 

怎料房里面一个重32公斤的宜家马尔姆(Malm)三层柜却因为重心不稳,直接砸向杜德克

 

年仅2岁的杜德克就这样被砸中脖子窒息而死

 

杜德克的父母乔琳(Jolin)和克雷格(Craig)当然怒告宜家。经过漫长的交涉,宜家最近终于同意给父母们赔偿4600万美元

 

代表乔琳和克雷格益律师在声明中说:“这个和解数目是美国历史上儿童非正常死亡相关案例中最高的赔偿金额。

 

我的客户(也就是乔琳和克雷)本身是非常注重安全的家长,他们在自己家中做了很多婴儿防护措施。如果家具有翻倒的危险,他们甚至会将其固定在墙上。

 

然而,他们从未想到2008年从宜家购买的这个又小又矮的三层抽屉,会是致人死亡的凶器。

 

这个“杀人凶器”在1989年面世,是一个高30英寸的马尔姆(Malm)橱柜是做叫做马尔姆(Malm)。

 

“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一个两岁的孩子会因为一个个只有30英寸(76厘米)高的抽屉倒在地上,窒息而死。我们是后来才知道它的设计原来并不稳定的。

 

我们把我们的经历讲出来的原因,是不希望这种可怕的意外发生在另一个家庭上。” 乔琳和克雷格益说。

 

报道指乔琳和克雷格益打算在赔偿金额中拿出100万美元,捐给致力保护儿童免受危险产品伤害的团体。

 

除了杜德克,这 个“杀人凶器”还砸死了另外3名小男孩,分别是2岁的埃利斯(Camden Ellis)和科拉(Curren Colla)以及23个月大的麦基(Ted McGee)。

 

麦基的母亲在接受Netflix一个记录片采访时就这样形容当时的情况:

 

“那是一个星期天,而且是情人节。我们从教堂出来的时候拿了一点巧克力,我给Ted吃了一点,他当时还吃得满脸都是。

 

午餐后是他的午休时间。我最后一次去看他的时候,把门打开后立刻发现房间异常地安静。

 

我看他的床是空的,心想也许他爬了出来,躲在门后面玩。

 

我把门打得更开一点。出现在我眼前的是个倾倒的抽屉柜。

 

我把柜子抬起来后开始收拾抽屉,最后竟在抽屉堆下找到了他……而他已经没反应了。

 

Ted救不回来,我们只能走到客厅,和孩子们说弟弟去世了……”

 

意外发生后,当时宜家同意支付5千万美元(合4千万英镑)给这3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的家庭做为赔偿。

 

同时也达成一个协议,宜家在美国只会销售符合或超过国家自愿安全标准(National Voluntary Safety Standard)的服装储藏柜。

 

根据法庭文件,该抽屉柜的背面和底部由于重量不够难以保持平衡,导致它头重脚轻,变得不稳定。

 

由于重心过高,当孩子沿着打开的抽屉往上爬时,重心很容易偏离支撑面,造成倾倒。

 

即便不是攀爬,只是拉开上面两个抽屉,都会造成柜子翻倒。

 

而这种种的死亡事件也促使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发起了一场教育运动,去探讨抽屉柜倒下的风险。

 

到了2016-17年,宜家在美国和加拿大启动了回收行动,并明确说明,如果马尔姆系列产品以及其他箱子和梳妆台没有固定在墙上,就会造成“严重的翻倒和夹伤危险”。

 

→ 为什么杜德克父母获赔天价,比另外3名受害者多出这么多?

 

首先要了解的是,自2016年以来,宜家在美国已经收到近300起报告,其中涉及144起儿童受伤事件。

 

虽然宜家声称在2016年已开始启动回收行动,但是根据报道所指,杜德克父母从来没收到有关通知

 

他们在2008年买下该抽屉柜,却从未收到宜家的召回通知。

 

杜德克父母的律师指出,宜家既然已经知道由抽屉柜所引起的相关事故,但仍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去提高其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没有足够的措施提醒消费者。这样就对已购买了有问题家具的家庭造成威胁。

 

虽然报道中没详细说明当时宜家如何通知消费者把有问题的抽屉柜召回,但由于事故有可能致命,宜家理应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唤起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注意。

 

宜家大可以在资料库中把曾购买过有问题家具的顾客的资料找出来,并尝试直接联络当事人

 

假如宜家只在新闻或官方网页上公布,一些受影响的顾客可能就会错过通知,不幸成为一下个受害者。

 

同时,面对着多起自家商品引起的事故,宜家也应该立刻做出应对,而不是尝试低调地掩盖意外和拖延

 

所以,知情而不作为以及作为不够(Negligence),就是这次宜家被罚4600万美元天价赔偿金的最主要原因。

 

→ 英国的商品安全条例是怎样的?

 

根据英国法例,如果当事人在英国制造进口分销销售消费品,就有责任遵守有关的法律要求,并确保消费者使用的这些产品是安全的。只有在产品符合产品安全规定的情况未下,才能开始进行制造,进口,分校或者销售。

 

《2005年大众产品安全条例》(The 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就要求所有产品在其正常或合理可预测的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是安全的。一般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有:

 

– 尽量减少与产品相关的风险

 

– 生成和保存所有相关技术的记录文件

 

– 在产品上贴上适当的标签

 

– 提供安全使用说明

 

要特别留意的是,当事人一定要好好保留所有商品出入口或者销售记录,特别是和海外供应商的合同。

 

因为如果产品引起问题,收到投诉,一般来说零售商、进口商/批发商和生产商/制造商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 发现自己的商品有潜在安全问题,该如何处理?

 

如果制造商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则必须尽快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

 

这可能包括发布新的指示、修改产品或要求消费者停止使用产品或通知零售商停止售卖,并退回货款。制造商也必须联系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消费者,提醒他们注意这个问题,并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在很多情况下,有问题的产品应该立刻召回。

 

假如当事人是零售商,在意识到任何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有关的安全风险或消费者事故时,当事人就有法律责任马上向制造商、供应商或当地的贸易标准服务机构(Local Trading Standard service)报告。

 

同时也应该立刻停止出售该商品,并联系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消费者。

 

根据《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制造商,或任何参与到产品供应链中的机构或当事人,都要对其产品负责。

 

这就意味着,如果产品不安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或私人财产受损,相关机构就可能会面临刑事起诉和民事赔偿的后果。

 

另外,有关英国商品回收的细节,莎粉们可以参考一下内政部针对企业应如何准备和应对产品安全事故的指导文件: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upporting-better-product-recalls

 

最后,丽莎在这里由衷地希望已去世的孩子们能够安息,也希望受害的家庭能够重新振作起来,以自己的故事去提醒其他人。

 

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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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英国国民医疗保健系统(NHS)一直都面临着财政危机,收支赤字也在攀升。

 

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同时避免英国沦为世界的医疗天堂,执政的保守党在近些年连续采取多项措施,来限制外籍人员对于英国医疗资源的免费使用。

 

这其中的要求包括外籍人员申请在英国的签证或者居留权力,首先需要支付每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这类费用目前是每人每年400镑(学生是每年200镑)。

 

对于持有旅游,探亲等短期签证的人来说,移民局虽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购买医疗保险,不过当事人如果在英国接受任何NHS医疗服务的话,则需要私人付费。

 

按照现在移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拖欠NHS医疗费用达到1000镑的话,签证申请基本都是会被拒绝的。

 

对于那些在英国没有合法身份的人来说,接受NHS服务也是需要私人付费的。虽然在紧急的情况下,NHS医院会为当事人先提供医疗服务,在事后,他们一般会把相应的费用单据发给当事人,要求偿还。

 

同时,处理案件的移民官员在做出移民申请决定之前,一般会查询NHS的系统资料,来确定申请人是否拖欠NHS的费用。如果有的话,除非当事人把欠款还清,或者是和NHS达成一致偿还意见的话,当事人的申请一般都会受到影响的。

 

最近,英国的高等法庭就针对NHS医疗费用豁免以及这些费用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所可能造成影响和其中的人权问题做出了一个判决。这个案件对於很多持签证在英国或暂时没身份的莎粉们都很有借鉴的价值。

 

这个案件名称是R (Shu & Ano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Health and Social Care & Anor [2019] EWHC 3569 (Admin)。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一个化名为Shu的43岁的女性。她在2004年12月从加纳以非法途径来到了英国。当年她是28岁。

 

同年,Shu透过中介与一名叫做Alex的加纳男子在英国结婚,不过当时他们2人都是没有身份的。

 

Shu说她和丈夫Alex从2008年开始就多次想要申请身份,不过一直都是被拒绝的。

 

在2005到2011年间,Shu替丈夫Alex生下了4个可爱的小宝宝。他们都是在隶属于NHS的霍梅顿医院(Homerton Hospital)的出生的。不过由于Shu和她的丈夫在英国是没有身份的。他们需要支付这四个孩子的出生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

 

E是Shu和Alex所生的一个女儿。她在2014年9月7日时因为急性疾病在国王学院医院(Kings Collage Hospital)接受了肝脏移植。

 

到了2015年5月26日,好消息终于来了!Shu和Alex终于因为孩子而成功申请到特许身份并获得30个月的居留权。

 

不过在一个月后,他们一家发生了一场翻天覆地的变化。在6月26日,Alex因严重中风导致不幸去世,剩下Shu和4个孩子。

 

在这之前,家庭的大小事务都是Alex一人撑起。

 

Alex去世没多久,医院就通知Shu指他们欠下霍梅顿医院一笔总10,436镑的医疗费,主要是孩子们出生所产生的费用。

 

Shu十分彷徨,因为她从来没听Alex说过他们家有负债。

 

在2016年8月25日,Shu的长子成功取得英籍。

 

在2017年11月Shu提交了续签申请,但由于她的经济状况正处于困境,所以只能向朋友借钱去办续签。

 

Shu的续签在2018年4月12日获批。她再次得到30个月的居留权,并且可能在连续生活10年后在英国取得永居的身份。

 

不过在续签的时候,移民局提到了Shu所欠下霍梅顿医院那笔10,436镑的医疗费,并指出“以目前Shu的财务状况,要全额付清这笔款项是不实际或不合理的,但是Shu应该和NHS联系并制定分期付款计划,例如每月付20英镑。

 

移民局同时还说他们会在Shu下次申请签证或永居时跟进和评估Shu的还款情况

 

Shu知道到这可能会关乎到将来她和孩子们的生活,所以她马上就联络NHS。不过这一了解,Shu就彻底崩溃了。

 

原来除了霍梅顿医院,她还欠国王学院医院肝脏移植一共10万镑的费用!

 

Shu发现Alex之前曾经去信国王学院,要求医院把费用减免。而国王学院医院的社工就指:“我没有马上在Alex去世后就给Shu通知有关的负债,是因为我认为以她当时的状况,她当时已经十分脆弱而且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Shu的丈夫才刚刚去世,这笔欠款可能会对Shu的精神有很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她的孩子们。

 

Shu觉得自己根本就无法偿还那庞大的欠款,并觉得NHS这样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她很不公平,所以就按照人权法案第8条(Human Rights Act 1998 Article 8),以自己遭到歧视为由,把案件带到法庭,希望可以得到费用豁免。

 

在庭上,褔斯特法官(Justice Foster)引用了前卫生部长的话:NHS是建立在提供全面医疗服务的原则上的。它是基于患者的临床需要而存在,而不是他们的支付能力”

 

法官继续解释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由于Shu和E在接受NHS治疗时都是没身份的。虽然E后来取得英籍,但是在接受NHS服务的时候,还是没有身份的。根据移民规例,没身份的人去享用NHS服务就是要付费的

 

Shu在案件中提出,由于这个突然出现(她在Alex去世后才知道)的欠债,她的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并常常感到焦虑。

 

Shu声称,试图偿还这些欠款所造成的压力,以及将来申请永居有可能因此而被拒绝所引起的恐惧,已经直接影响到自己和E的身心健康以及整个家庭生活的稳定。

 

“E一直以为是因为她的病才导致整个家庭陷入这个困境。她总是觉得是她的错,我不希望她会在这种错觉中成长。” Shu说。

 

不过法官却否定Shu的说法,并指Shu的情况远远不符合人权第8条所保障的,允许弱势病人豁免NHS费用的规定。

 

“Shu没有申报过难民,也不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所以要求豁免NHS债务的这个要求是不成立的。”

 

对于Shu所指的情绪问题,法庭指出她的担心并不会对生活有直接影响,远远没达到人权第8条的所规定的程度。

 

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Shu所谓的歧视,也就是Shu在NHS的医疗费用上有没有得到和别人不同的对待

 

在这个问题上,法庭认为医院对待每一个没身份的病人都是一样的,不能说因为Shu需要申请永居,就让她免除费用。医院也不会对其他病人做同样的决定。

 

所以Shu所认为的歧视性待遇其实是并不存在的,因为其他和她一样身份的人所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的。

 

到案件的最后,法官判处Shu败诉,同时要求她尽快和NHS达成一个还款计划。

 

→  什么是弱势病人(Vulnerable Patient)?谁才符合要求?

 

根据NHS的定义,如果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就可以被定义为弱势病人。他们的医疗费用就能被免去:

 

– 在英国获得难民身份

 

– 正寻求庇护或在申请临时庇护(包括上诉中)

 

– 正以《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第95条接受NASS资助

 

– 寻求庇护失败但正以《1999年移民和庇护法》(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1999)第4(2)节或《1948年国家援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 1984)第21节或《2014年照顾法》(Care Act 2014)第1部分获得NASS资助

 

–  孩子正被地方政府照顾

 

– 正式被确认,或被怀疑是现代奴隶制度或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这包括当事人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的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正接受强制精神病治疗或由法庭或英国移民局下令要求接受治疗中

 

那么对比案件里Shu的情况,正如法官所说,她既没申报难民、孩子又不是正被地方政府照顾、也没其他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所以法官判断Shu不能申请费用减免也可以说是合理的。

 

→ 除了弱势病人外,还有那些人可以豁免缴付NHS医疗费用?

 

其他可以申请NHS医疗费用减免的情况还有:

 

– 女王陛下武装部队(Her Majesty’s Armed Forces)的服役人员以及他们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的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皇家受雇人员(A Crown Servant)

 

– 受雇于英国文化协会(the British Council)的人员

 

– 受雇于联邦战争坟墓委员会(Commonwealth War Graves Commission)的人员

 

– 由英国政府资助(部分)在海外工作或志愿工作的人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情况还有一项要求,就是当事人必须曾经访问过英国,或者在就任当前职位或过去其他此类职位之前,通常已在英国居住。

 

另外正在领取战争抚恤金(War Pensioners)或武装部队补偿计划(ArmedForces  Compensation Scheme)的当事人也是可以获得豁免的。这也包括他们在英国有合法居留/签证配偶或民事伴侣以及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

 

→ 法庭的判决真正侵犯了Shu的人权了吗?

 

根据案件所提供的有限的事实情况来看,丽莎认为法官的判决基本还是对的,并不是不合理的。

 

如果单单从数字来看,Shu所需要面临的NHS债务确实很多,不过NHS医院并没有要求她一次性付清,而是会允许她分期来付清的,比如法官所建议的数额,每个月20镑等等。

 

如果将来Shu的经济情况进一步恶化,她甚至可以要求进一步减少每月的偿还,甚至是暂停偿还。

 

至于永居的问题,虽然说Shu和她的家人如果可以获得永居的话,他们自然会享有更多的自由,将来再不需要申请签证了。不过,单纯因为不能获得永居就说自己的人权收到了侵犯也是不对的。

 

移民局虽然可能会因为NHS的债务问题,将来阻止Shu获得永居,但是他们并不会要求Shu和她的家人离开英国。按照移民局一般的做法,他们仍然会给Shu和她的孩子特许的身份。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在英国一起生活。如果经济状况不好的话,他们同样可以申请福利

 

因此,很多说拿不到永居,Shu的人权就收到了侵犯。

 

虽然Shu的情况实属不幸,但是她基本上是无法满足以上所提到的豁免条件的。她都无法满足,所以目前她可以做的,大概就只好和NHS方面好好商量,制定一个她能责担的还款计划,并尽量在申请永居前把欠款还清。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或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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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爱的反面就是恨,有时分手后可能会愈想愈不忿,忍不住想要跑出来数臭对方,心想即便要同归于尽也在所不惜。

 

最近在加拿大温哥华,一名网红和前男友分手后,一幕又一幕自杀式诽谤激烈地在网上社交平台上演。

 

根据《每日邮报》,一名曾经是Parfums Christian Dior的前员工,并在Instagram上有超过1万7千名粉丝的网红哈尔克劳(Noelle Halcrow),和同样住在温哥华的高管兼商业顾问鲁克(Brandon Rook),在2015年时开展了一段可歌可泣的短暂感情。

 

不过这当中两人离离合合,半年左右就正式结束了恋人关系。

 

由于哈尔克劳和鲁克的分手闹得不太愉快,所以哈尔克劳就开始利用自己网红的身份,在不同的社交平台上发帖子中伤前男友鲁克。

 

她以各种假名账户在网站上发帖子,共计超过85个。这些篇幅甚至占了整个裁决书的最后44页。

 

哈尔克劳在Instagram和不同的网站,比如是thedirty.com,stdcarriersdatabase.com,stdregistry.com,Bad Biz Report,Encyclopedia Dramatica和Cheaters等,不停散布鲁克患有性病,并把生殖器疱疹痒(Herpes)传给别人的帖子。

 

同时又肆无忌惮地形容鲁克为失败者(Loser),是个失控的大酒鬼,指责他劈腿和侮辱女性。

 

其中一个在Bad Biz Report网站上的帖文就指名道姓地说鲁克公私不分,为了钱和权力在公司里行为不检,更为了钱去劈腿。

 

另一个在Instagram上的帖文就这样说:“众所周知的作弊者(暗指鲁克),还为此感到骄傲!传播性病!

 

哈尔克劳还在帖子里列出相关的标签,包括#drunk,#loser,#stdspreader,#loserlife,#drunkagain,#uncaring。

 

这样的报复攻势持续了1年之多,无奈的鲁克终于受不了,把前女友哈尔克劳告上法庭指控她恶意中伤并损害其声誉(Defamatory)。

 

这起案子在不列颠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的最高法庭(Supreme Court)由迈尔斯法官(Justice Elliott Myers)处理。

 

在庭上法官就这样说:“做为一名有庞大粉丝团的‘网红’,网上恶意中伤人的伤害性,比起登报更糟糕,这像是向全世界发表诽谤性的声明一般,是十分严重的。

 

哈尔克劳辩称:“这些帖文并不是我发的,所有人都可以随意发帖,而且这些帖可能是我朋友或其他熟人发的。

 

帖文中也没有声称内容完全属实。

 

不过法官马上就指出所有帖文都是出自同一个IP地址,而该地址就是哈尔克劳自己,并且帖文的用词、内容和风格都很连贯,很明显是出自同一个人的。

 

而且证据还显示哈尔克劳曾经在短信上威胁鲁克:

 

“我一发布照片就会告诉你。这一次,你需要自己去找出他(照片),并计算出我标记了多少人在里面。”

 

“我可以把照片拿下,不过这个账户名是属于我的,我很容易就可以重新上传。”

 

“你在Instagram上唯一能被删除的就是色情照片。”

 

“我账户上一有人说坏话,我在两秒钟内就会知道。”

 

最后法官总结道:“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和短信交流都清楚地表明,发布这些帖子是出于恶意和敌意,是为了伤害原告(鲁克)。

 

这些帖子影响范围很广,浏览量和评论数量都非常高。

 

网络的力量是很强大的,当被恶意利用时,就会成为一个十分有效的工具去损害他人声誉。这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法官最后判哈尔克劳犯诽谤罪(Defamatory),并为了达到惩戒目的,法官认为有必要加重赔偿金。

 

所以,哈尔克劳得向鲁克支付20万加元的赔偿金(大约是12万英镑)以及其他法律费用。

 

→ 在英国诽谤罪又是怎样判断?

 

根据2013年新修的《诽谤法》(Defamation Act 2013),如果有材料或言论对受害者造成或足以造成名誉上的严重损害,例如:

 

– 让思想健全的大众降低对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的评价,及/或

– 让其他人避开或回避有关人士、公司或企业,及/或

– 在有关人士的生意、行业、职位或专业方面让这些人被贬低,及/或

– 令有关人士遭受敌意、嘲笑或蔑视。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上面的规定,受害人就可以对当事人提出诉讼和索赔。

 

当事人除了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外,这个新修订的法例更規定法庭有權要求被告刊登法庭的判決。雖然这并不是要求被告要公开道歉,但却可以達到對当事人恢復名譽的作用。

 

在以上的案件中,哈尔克劳在网上不停点名中伤前男友鲁克,写出一连串没根据又不属实的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鲁克因为这些种种的指控,导致个人名誉受损,再加上哈尔克劳在网上拥有众多粉丝,这对鲁克的伤害更加严重。

 

所以法官就要求哈尔克劳赔偿高额罚款。

 

→ 对于网络上的恶意言论,英国如何保障大众?

 

英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市民皆享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不过自由并不等于放肆,不能打着自由的旗号像是孩子般地胡说八道,对人的基本尊重和个人的修养还是要有的。

 

《2013年诽谤法》就是为了确保大家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会被恶意滥用,在两者间取得平衡。

 

根据这部法案,如果诽谤罪成立,法庭有权要求有关的网络运营商或社交媒体移除诽谤内容,或者要求被告停止传播贩卖展览有关内容。

 

不过这并不代表谁都能说自己被诽谤。当事人必须要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自己因为不实言论或材料,导致个人损害,法庭才会受理的。

 

这个限制就是希望能够有效地阻止那些想以诽谤诉讼去威胁做出批评声音的组织或个人,让所有人都能放心地说出自己的想法,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批评协助社会进步。

 

“君子绝交不出恶语”,无论是情侣还是朋友,关系结束后醜陋地數臭互罵对方,也只是在抓破自己的脸,难看地给自己贴上“落败者”的标签。谁还记得之前曾经不分你我卿卿我我呢?

 

所以凡事留一线,无论发生什么事都不要冲动。如果有任何分歧的话,也尽量应该以合法的方法去解决问题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通过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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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国籍方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一直以来都收到不少莎粉和客户关于这方面的咨询。

 

其中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自动取得英籍啦,或者是怎么样可以入籍,甚至是已经入籍的人后来又想要退籍、退籍后又是否可以自动退回永居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为莎粉们说明,并且通过更为简单、平易近人的方式,我们特别制作了以下这个和英籍相关的视频,更简单易懂地来为莎粉们解释一些常见问题:

 

 

希望看完以上视频,大家对于英籍方面的一些问题可以得到厘清。

 

当然了,如果莎粉们对于这个话题还有更多疑问或意见的,也还是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同时,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视频非常实用的话,也请不要吝啬转发分享喔!

 

莎粉们对于我们的视频有什么建议的也欢迎留言与我们分享,《丽莎知道》尽力让英国法律和税务等专业知识变得更亲民、更易消化,希望能够对大家的生活带来些许实际帮助。

 

请继续关注丽莎,我们期望能为所有莎粉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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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全球化的世纪下,不少公司都想尝试扩张自己的市场,希望可以在别的国家也做做生意,开拓新领域。

 

不过当生意涉及到多于一个国家时,就可能会牵涉到较为复杂的税务,例如:

 

在中国大陆的母公司和英国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需要申报吗?

 

应该向英国还是中国税局申报?

 

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申报?

 

最近丽莎税务就接到一起和上述问题有关的案件,希望能够借由这个案例分享,让大家对于关联公司间的税务申报有个简单了解。

 

这位莎粉原本是在中国一家专做拖拉机零件的公司里工作的,而这个公司在中国也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大工厂去制造零件。

 

也就是说,这家公司从制造到销售都是一手包办的。

 

有一天该公司就决定在英国成立一家子公司,并把莎粉派到了英国做开荒牛,打开英国和欧洲市场。

 

在日常运作上,英国子公司主要负责两个任务:一,把拖拉机零件从中国母公司带到英国来销售;二,由子公司联系生意,母公司直接把货物运到买家的所在地,然后两家分成。

 

如果交易是在英国进行的,子公司做为英国的注册公司当然要向英国税局做申报

 

不过莎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由于货物是由中国母公司制造和提供的,子公司的资金也是来自这个母公司,收益自然也有一部份是归于母公司,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那么这要向中国税局申报吗?

 

完全摸不着头绪的莎粉就决定找丽莎税务帮忙,咨询一下专业意见。

 

→ 那么这位莎粉到底是否要向中国税局申报呢?

 

根据中国法律,关联公司在满足某些条件下,是有责任要和中国税局申报的。

 

对于怎样才会被定义为关联公司,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的公告第42号里面就写着,当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就构成关联关系: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对于莎粉在英国的子公司来说,由于该公司是由中国的母公司全权持股的,所以很自然地就符合了关联公司的定义。

 

不过即便如果当事人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年度交易金额也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该企业才要向中国税局进行申报的:

 

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人民币

 

(注: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来料加工又称“两头在外”的加工生产形式,指国际贸易中,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按照指定的产品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加工生产,成品运交对方销售的一种生产贸易形式。)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人民币

 

3.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人民币

 

4.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人民币

 

→ 那如果情况逆转,改由英国的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在其他国家,在什么情况下要向英国税局申报呢?

 

在英国,这类关联交易一般会牵涉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转移定价”规定(Transfer pricing between connected companies)。

 

和中国税局的规章一样,英国税局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需要申报也是有限制的。

 

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为例,一般来说,对于多数中小公司来说,是豁免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的。

 

而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有公司借贷行为的话,是要按照市场利率来计算借款利息的。

 

英国税局一般会把公司规模分为小型(Small)、中型(Medium)和大公司(Large)。

 

小型公司下面又有“小微”公司(Micro-entity),意思为特别小的公司。

 

通常不符合小公司和中型公司标淮的就是大公司,大公司通常就是要向英国税局申报关联交易的税项的。

 

那对于如何判断公司规模,税局基本是以公司年营业额、资产负债表账面总价值和平均员工人数做为评判标淮。

 

根据税局的定义,只要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小微公司”(Micro-entity):

 

– 年营业额不超过632,000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316,000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10人

 

而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小型公司(Small Company):

 

– 年营业额不超过1,050万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510万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50人

 

满足以下任何2个条件的就是中型公司(Medium-sized 

Company):

 

– 年营业额不超过3,600万镑

– 资产负债表账面准总价值不超过1,800万镑

– 平均员工不超过250人

 

不过说到底,用不用交这个利息税主要都是要看情况而定,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规模和架构,年度营业额也有不同。

 

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于这方面有任何疑虑或不解,应该主动咨询一下自己的会计师/税务师。

 

最后,如果莎粉们针对今天的文章或者英国税务方面还有任何问题的话,欢迎留言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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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Airbnb,热爱旅行的人们都不会陌生。

 

这是一种共享文化下的产物,主要通过互联网来连接“想要体验当地住宿文化的旅行者”和“想通过短期出租住宅得到额外收入的房东”。

 

由于这类短期出租的方式比起传统的长租公寓有更高的灵活性,而且因为一般都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所以对於房东来说通常利润会比较高。

 

还有一个吸引点就是房东可以透过把具有个人特色装潢的公寓出租,去认识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促进文化交流。

 

但是在这样各种好处的背后,其实也可以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

 

→ 在英国以Airbnb形式出租合法吗?

 

基本上以Airbnb形式把房子短期出租在整个英国都是合法的,不过对于伦敦的房子就有一个特别的法律。

 

由于伦敦人口密度太高而住房又不足够供应,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放松管制法案》(Deregulation Bill),规定在伦敦的住宅房屋是可以用于以短期Airbnb形式出租,但前提是出租时间不得超过90天,并且要求房主支付相关的税务费用。

 

而Airbnb总公司也配合伦敦此项法条,他们一但发现位于伦敦的Airbnb房主连续把房子出租超过90天,就会自动下禁止令,并把该房子的出租贴文拿下。

 

这样一来可以确保Airbn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来又能强制Airbnb的房主遵守法律。

 

假如当事人真的很想要把自己在伦敦的房子,可以在Airbnb上出租超过90天的话,就会被定义为是要改变用途(Change of use),这就必须要先向当地地方政府申请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批下来了才可以开始操作。

 

不过在英国其他地区的房东仍然有权将他们的房子以Airbnb短期出租而不受到时间限制。

 

→ 短期出租也要先征得许可?

 

有些人可能曾经遇到以下的情况:在Airbnb上把房子出租后,房子的管理公司突然要求当事人要停止,并且要先取得许可才能继续。

 

不过这到底是要向谁取得许可?而这又是不是必须的?

 

简单说,其实如果当事人的房子是用租的,在大多情况下都是不能直接这样把房子再转租出去的(没有事先征求同意的情况下)。

 

在英国,大多数的租约都会有一项限制,禁止当事人在未经房东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转租出去。

 

很多时候一些租客可能会租一套比如说是两房公寓,然后自己住在其中一个房间,再把另外一个房间转租出去赚钱。

 

也有一些同学可能会在暑假或圣诞等假期时把房子以短期形式租出去,然后自己去度假或者回国,想说反正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就找其他人来住一会儿,又可以补贴租金。

 

不过这就可能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如果租约中指明一定要在房东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把房子或其中的房间分租/转让,但当事人却在房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进行分租或转让的话,恐怕就会违反了租约。

 

在这样的情况下,房东是有权马上取消和当事人的租约,甚至是不需要把押金归还给当事人的(一般住房出租的押金为5周左右)。

 

当事人这时候就可能会突然失去居所,并且失去之前所付的押金。

 

所以说,如果当事人想要把房子/房间转租或分租出去,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最保险的方法还是事先采取房东的同意,以避免因为起初的贪小便宜反而造成后面的大麻烦。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房子是以租赁产权(Leasehold)的形式买下的话,由于当事买下的只是房子本身,而房子所在的那块土地却不属于当事人的,所以当事人仍然是必须详细阅读自己的产权文件(Lease),看看当中有没有什么限制。

 

很多时候,产权文件中都会有一项限制,在未经大房东(也就是地主)事先同意时,当事人是禁止将物业转租少於6个月的。

 

有时还可能有一项条款会规定,该房产只能用于当做一个家庭的私人住宅单位使用,不能用做其他用途,比如说是旅馆或私房餐馆。

 

如果当事人的租约中存在此类限制的话,那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当事人在把房子出租(以Airbnb形式短期出租)前需要先征得同意其实也是合理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做的话,地主基本是有权控告当事人违约(Breach of contract)的。

 

→ 把房子在Airbnb上出租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

 

2017年的时候,《BBC》报道了一则有关把房子在Airbnb上出租,该房子却被租客用做性交易场所。

 

故事中的房东表示:有一天,有个女子在Airbnb上想预订他的房子,并问他能不能用现金付款。

 

房东觉得不太对劲,而且这不但违反Airbnb的规定,对房东本人也很没保障。他拒绝了之后,该女子就以Airbnb所要求的支付方式预订入住。

 

当时房东并没有多想。不过直到退房的那天,他收到女子的简讯询问可否推迟退房时间,因为“前一晚玩到太晚”。

 

房东在谷歌上搜索了一下这个女子的姓名,竟发现了她的姓名出现在一个“高端陪护”的广告上,而这个服务的价格为1,300镑一晚。

 

心感不妙的他立刻赶回房子,一进门就闻到扑鼻的红酒和香水味。

 

“我在床底下发现用过的安全套包装,垃圾桶里满是纸巾和避孕套。房子里可能还有约7、8个酒瓶。” 房东对《BBC》说。

 

之后房东就马上报警,让警察去处理。

 

另外报道中也指出有部份的Airbnb房子更会被用来做狂欢派对和现场音乐表演。

 

以上这个故事就提醒了所有正在或打算把房子以Airbnb形式短期出租的房东们,在挑选租客时千万要小心。

 

以Airbnb为例,通常如果有人对当事人的房子感兴趣,要先向当事人(也就是房东)提出租房请求(Request),当事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先和潜在租客聊一聊,了解一下对方的背景和到访目的。

 

除此之外,当事人也应该尽量选择有较多好评和已被Airbnb认证的租客。

 

当租客到达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亲自把钥匙交到对方手上,并带对方在房子里走一圈。

 

这样就可以把握机会从对方的谈吐和举止上,尝试了解更多,让自己心中有个谱。

 

假如当事人真的不幸遇到不好的租客,也可以选择报警或向地方政府求助。

 

最后,丽莎提醒大家,在把房子出租之前,一定要先确保自己有这个权利。

 

同时也应该保留所有和租客的通讯纪录,以确保自己不被牵连到开设性交易场所或毒品相关的案件中。

 

最后,如果莎粉们看完这篇文章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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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英国高等法院判决移民局对于孩子(未成年申请人)的入籍申请,每人收取高达1,012镑的申请费用是“不合法”(Unlawful)的!

 

这个最新判决(R (The Project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Children As British Citizens & Or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19] EWHC 3536 (Admin))指出,移民局的这种做法(对孩子入籍申请收取高额费用)是没有将孩子的最大利益给考虑进去。

 

因此对于移民局方面来说,他们未来很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这类申请费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直接把该申请费用调低)。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判决虽然表示了移民局对于目前孩童申请人收取高于1,000镑的入籍申请费用做法是不合法的;但这还只限于“孩子的最大利益”层面来看。

 

意思就是说,这个判决并没有说移民局未来一定必须要把该费用给降低,而是要求移民局的做法必须要能够考虑进“孩子的最大利益”;所以说移民局未来可能采用的方式并不完全是将整体的费用都降低,而是可以开启特例,或者是说给出一些可以申请费用减免的情况,来为有需要的申请人(孩子)考虑,满足特定申请人的特殊情况需求。

 

也就是这样,相关人权组织打算继续把案件带到最高法院,期望可以获得更具实质性的裁决,让移民局不得不把他们的申请费用给调低。

 

《卫报》指出,移民局处理这些孩子入籍所需要花费的行政成本,其实只有每位申请人372镑而已,可是移民局对于这类申请的实际收取费用却直逼近3倍

 

而这些多收取到的“暴利”,移民局则用于支持他们其他方面的“移民工作”……

 

《BBC》也报道,这类申请费用自2011年开始被逐步(越来越多地)向上调涨;再加上移民局先前还把过去曾经有过的“第二个孩子入籍申请折扣”给取消,所以现在一个家庭中如果同时有好几个孩子或者好几个家庭成员要一起申请入籍,其费用将会相当惊人。

 

→ 关于这个案件/最新判决?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分别两个孩子,一个是今年12岁的O,另一位则是今年3岁的A(注:由于判决中就是直接以O和A代称他们,所以文章中我们也直接引用其称呼)。

 

孩子O是在英国出生的,其后也就一直都在英国生活,没有离开过英国。

 

可是因为孩子O的母亲无法承担高额的入籍申请费用,所以使得O一直到了12岁,早就都已经满足可以申请英籍的条件了,却还是迟迟无法申请入籍。

 

而今年3岁的孩子A呢,由于她是在英国出生的,而且她的父亲是英籍身份(虽然母亲不是),所以她可以申请入籍(至于孩子为什么没有一出生就自动获得英籍身份,我们的猜测是孩子出生时她的父亲还没有拿到英籍,所以等到父亲拿到英籍后,孩子才能够去申请英籍身份)。

 

只不过,A的情况也是类似于O的,A的母亲无法负担高额的入籍申请费用,所以迟迟无法帮A申请入籍……

 

显然,对于O和A来说,都是属于他们(的家长)无法承担高达1,012镑的入籍申请费用,才使得这两个孩子一直无法拿到英籍身份而有所保障的。

 

因此负责裁决这个案件的法官Jay也表示,孩子们(因为这样)无法拿到英籍身份的话是“陷于一个明显危险的境地中,甚至使孩子们存在遭到驱逐出境或者无法取得国家福利的风险当中”。

 

法官进一步认为,移民局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孩子们的最佳利益”。

 

不过法官也有说,如果移民局在处理案件时有把“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进去(比如说给出一些方案来应对这些特殊情况,像是给付不起费用的当事人费用减免),那么移民局的做法(维持目前的入籍费用标准)就不算是不合法的了。

 

→ 那么这个判决还能带来什么作用吗?

 

需要指出的是,给出这个判决的英国高等法院,已经核准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去向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针对他们在这个案件中有提出但尚未成功的其他论点来继续提出上诉(不过同时高等法院也有允许失败的移民局那方提出上诉)。

 

虽然说根据目前这个判决,基本还不能够直接强制要求移民局必须调整他们的入籍申请费用;但判决中也很清楚说明了移民局如果一直按照现况一意孤行也是不行的、是不合法的。

 

所以说,至少基于这个判决来看,可以显示出移民局未来是应该给出一些配套措施或做法,来让孩子们取得英籍之路,不会单纯因为支付不起申请费用而嘎然而止的。

 

这些做法可以是直接考虑把费用调低(虽然目前看来移民局是否会愿意这么做还有待商榷),或者是开放给某些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减免甚至免除费用等等……

 

当然了,如果我们保持乐观,最终当事人在最高法院的上诉成功了,移民局最后必须把他们的孩子入籍申请费用调低,这当然是最好的了。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后续可能还会影响到先前那些已经支付了高额入籍申请费用的当事人,会想要去跟移民局要回差额退款(不过一般移民局即便把费用调低,会愿意把过去多收的钱给退还的概率还是比较低的)。

 

但当然了,到时候也可能会有人再单独提出一个要求移民局退款的案件……

 

总之,不论怎么说这次的判决对于申请人们来说还是比较正向的,至少“它”在某种程度上给了移民局限制,留给移民局去头痛他们接下来究竟该怎么做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入籍申请或者移民费用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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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NHS人手短缺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特别是护士和医生。

 

由于供不应求的关系,很多医护人员其实都要经常超时工作,有的甚至可能要连续工作多过24个小时。

 

最近英国有一名新晋医生就因为太累,在36小时轮班工作时睡着,导致3度出错,分别影响了3个病人……

 

这名医生叫做赛达(Dr. Tarek Seda),今年41岁的他在诺丁汉的阿什菲尔德萨顿国王医院(King’s Mill Hospital in Sutton-in-Ashfield)里面当急诊科(A&E)医生。

 

赛达原本是一名埃及的合格医生,有4个孩子。

 

他通过视频面试后成功得到了King’s Mill Hospital的工作。

 

不过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该医院和赛达的面试十分简短,而且也没有对赛达的工作经验做任何认证。

 

赛达了解到自己的经验不足,所以他要求医院先提供一些培训和分配他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

 

在面试时医院方承诺赛达,将会满足他的要求,不过后来却一直都没有付诸行动。

 

到了2017年6月,赛达已经完成了28个轮班。

 

然而有一天,他就被要求值夜班,而且他还是该医院那个晚间时段里的唯一一个医生。

当时赛达辛苦值完夜班,以为终于可以休息时,他却突然又被指示要继续当日班医生。

 

这时赛达已经连续工作了24小时。

 

然后… 终于又到了晚上,正当他以为日班结束后他就可以休息时,他又继续被叫去值班……

 

就这样,他整整连续工作了36个小时不间断。

 

当时,在赛达值第2个夜班的中途,他终于是撑不下去,所以在没有通知同事的前提下小睡了一会儿,不过他很快就重回岗位工作。

 

然而也就因为这样,当晚事故就发生了……

由于身心过度疲惫的关系,赛达犯下了3个失误:

 

第一位病人患有心房颤,但赛达在帮她注射药物时忘记了她有低血压,结果开错了药;

 

第二位病人在癌症治疗后引起发烧,但赛达却只在床边做了粗略检查;

 

而第三位病人因被感染而入院,但赛达在替他插喉时却忘记做麻醉。

 

病人们受到不正当的治疗后马上就进行设诉了,使得赛达也遭到起诉。

 

这起案件于是就到了曼彻斯特的执业医师审裁处(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 in Manchester)接受处理。

 

法庭上,代表控方总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的律师琼斯(Elizabeth Dudley-Jones)就这样说:“事实上,赛达显然因为雇主要他连续上2个夜班,中间还要上日班而受到极大的压力。不过任何疲惫或缺乏经验都不能成为失误的借口。

 

需要制裁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公众,因为赛达严重违反了医疗操守,而且表现欠佳,这对患者的安全会构成风险。

 

当医生做了一系列错误的判断,就很容易会导致(患者)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死亡。”

 

而赛达就为他自己辩护说:“我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要求过要培训和支援,但这些要求一直都被院方无视我有没有得到足够支援的情况下其实是很难独立行动的。

 

我当时已经尽力做到最好,但那两晚就只有我一名医生,我实在不行。”

 

赛达的代表律师詹金斯(Alan Jenkins)也这样说:“很明显赛达已经尽力做到最好,但在没有培训、评估或教育监督的前提下,他根本就无法独自工作。

 

当赛达申请这个职位时,他说过他只想做兼职,但这些信息并没有被传递到院方的管理层去。结果赛达一共上了30个轮班,在包括第一个夜班在内的前28个值班里,他没有接到任何的投诉。

 

当赛达被要求要上第二个夜班时,他曾尝试拒绝。不过院方却坚持要求赛达一定要继续上班。”

 

赛达补充说:“我曾经的确有在急诊科工作过,但是每次都是有监督(更高层级医生)在场的。我的工作经验在应征时也写得很清楚。我根本就无法一人胜任院方当时所派给我的工作,我向他们反映过但却被无视。

 

不过我也不应该把整个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我感到很惭愧,因为我应该要对病人好,但我却做不到。”

最后,审裁处的主席莫勒(Christina Moller)就指赛达所犯的错误其实十分简单,并不是什么复杂的程序。

 

不过考虑到赛达当时所受的压力和没有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监督,就决定判他因为严重职业不当(Serious professional misconduct)而停止执业12个月。

 

→ 这里的“严重职业不当”是指什么?

 

根据英国《1983年医疗法》(Medical Act 1983),如果有证据显示一名执业医生在处理专业问题上时做了某些事情,而该事情会影响他/她的名誉和让他/她的同袍视为不光彩的话,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就有权裁定当事人在专业操守上犯下严重不当

 

一般来说,在这类情况下当事人就可能会被暂停执业最多12个月,而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名字也会从医生注册纪录上被移除。

 

同时,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和警告。

 

→ 那么根据上面讨论的例子,医院方面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根据《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雇主是有义务确保雇员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压力是不会对个人或群体造成影响的,否则就应该要采取合理措施去协助员工,比如说是一些压力训练班或联谊活动,让员工们能从紧张的工作环境中得到解放。

 

如果雇主没有向受压的员工们提供适当的协助,那就可能违反谨慎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

 

从该报道中我们基本可以得知,赛达因为雇主一直无视他的要求,并让他去做一些在他能力范围以外的职责,导致他的压力过大。

 

如果赛达能够取得医疗报告,并证明两者间是有直接关系的话,其实当事人赛达是有权控诉雇主(该医院)违反谨慎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的。

 

这样的话,身为雇员的一方(赛达)是有机会向其雇主(院方)寻求赔偿的。

 

→ 医生不满工作环境/上司,可以依循什么渠道寻求协助?

 

最简单的一般就是先向医院的人事部反映当事人所面对的问题。

 

如果没能得到合理的回应,当事人就可以进一步联络总医务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或者负责管理该医院的NHS部门。

 

假如当事人对于所得到的答复仍有不满,也可以尝试和英国医生协会(Doctor’s Organisations,例如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反映一下。里面可能会有人能够提供一些辅导和协助,指导当事人可以如何进行处理。

 

如果到了最后问题仍然无法得到解决,当事人还可以将事件报告给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

 

假如到最后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再能尝试把对方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来获得裁决。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的话,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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