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London Road,
London, SE1 6JZ
020 7928 0276
info@lisaslaw.co.uk

新闻与见解

许多莎粉在过去以来询问过我们许多关于在英国成立公司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答大家一些常见的提问,今天丽莎特别针对这个主题来聊一聊莎粉们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 首先,谁可以在英国设立一间公司?

 

严格来说,其实基本任何人都可以在英国设立一家公司。

 

(注:本篇文章所指的“公司”为“Limited Company”,也就是有限公司。)

 

这表示,即便是一个不住在英国并且持有其他国籍的人,比如说是个中国人,基本上也是可以在英国设立公司的。

 

同时,即便这个人没有持有英国有效签证,想要在英国设立公司,一般来说也不至于会遭遇什么困难。

 

然而我们在这边还是需要特别指出一些情况:

 

比如说,对于那些目前持有Tier 4学生签证的当事人来说,虽然当他们想要去注册一间公司的时候,不至于会有人来阻止当事人去申请。

 

但是呢,移民法规定Tier 4学生签证持有人,是不可以在英国做生意的,也是不可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这么说来,如果这些当事人设立了公司并且在英国做生意的话,是会影响到他们的签证甚至未来的移民身份的。

 

再来就是对于那些不住在英国的人来说,虽然说是可以在英国成立公司。

 

但是呢,这类当事人想要在英国银行开户的话,恐怕就会遭遇困难。因为英国银行一般不大允许不住在英国的人,在英国开立账户。

 

当然了,严格来说法律并没有强制当事人在英国设立公司后就一定要开立银行账户;只不过,为了公司的独立运营需要,一般还是要开个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会比较好一些。

 

→ 在英国设立公司的步骤?

 

一般来说想要在英国设立公司的话,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选择公司的名字:当事人需要避免使用和别人公司/已经存在的公司相同或者太过相似的名字,也不可以具有冒犯性的字眼;同时公司的名字也不可以跟政府部门有所联系,除非是提前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许可。

 

想要事先确认有哪些公司名字或商标已经存在的,可以通过下面链接查询:

 

查询可用公司名:https://beta.companieshouse.gov.uk/company-name-availability?_ga=2.8884210.698623580.1575025560-254741304.1543923501

 

查询已存在商标:https://www.gov.uk/search-for-trademark?step-by-step-nav=37e4c035-b25c-4289-b85c-c6d36d11a763

 

 

2. 选择公司董事(Director)和公司秘书(Company Secretary):公司当中必须至少有一位董事,董事是负责确保公司正常营运并且运营公司的人。

 

同时,董事可以不住在英国,但是该公司必须有在英国的注册办公室。

 

对于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来说,公司秘书的存在并不是必须的。

 

有些公司的公司秘书会分享一些公司董事的工作责任。

 

所以说,公司秘书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来担任。

 

3. 决定公司股东或担保人(Guarantor):一间公司当中必须至少有一位股东或者担保人,股东或担保人都可以是公司董事。

 

对于股份制有限公司来说,对于公司的“决定权”通常都是根据当事人持有股份的多寡来决定的,不过这也需要视不同情况来进一步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存在一位股东,这“位”股东也可以100%控股;而对于一间公司当中可以有多少位股东,则是没有上限的。

 

而针对这类公司的“决定权”,多数是通过两类决议来解决的:

 

1) Ordinary Resolution(普通决议):指的是对于公司的决议/决策事项,必须获得至少“过半”票数的支持(也就是至少获得超过50%的股份支持),该决议才能被通过。

 

这就表示对于想要成立公司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希望自己对于公司的多数事务有着控制权的话,那么就必须思考好自己究竟应该需要持有多少股份。

 

简单说,当事人基本需要有超过50%的股份(比如说51%),才有可能有权决定公司的多数各种决议和决策;否则的话,届时就需要看股东之间占股的比例,然后进行投票,看看最终超过50%的票数/股份决定怎么做了。

 

2) Special Resolution(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对于票数/股份比例的要求就更高了,要求必须在股东之间获得至少75%(或以上)的票数,也就是股份比例,才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决策。

 

因此,如果当事人相对公司的绝大多数的事项有所控制的话,拥有75%或者更多的股份自然是比较理想的。

 

至于公司的哪些事项需要有普通决议来通过,哪些需要有特别决议来通过,公司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章程中来明确规定的(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也不是说任何一个人持有任何一间公司的股份,对于该公司就一定具有“投票权”;这也必须看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是如何规定不同股份的“权利”和“权力”的。

 

一般“大公司”都会有着属于自己的“公司章程”,会在公司章程中注明不同股份具有的不同权利/权力。

 

比如说哪类股份才是具有影响公司决策的投票权,哪类股份则是没有的。

唯有持有具“投票权”的股东,才有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股民买了大公司的股票,可以通过一买一卖之间赚钱甚至是赔钱……但却对于该公司没有任何的“决策权”了。

 

4. 公司注册证书和公司章程:决定了股东、决定了谁对于公司有着主要控制权之后,就是需要准备“公司注册备忘录”(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了。

 

“公司注册备忘录”指的就是由最初组成公司的股东或担保人们共同签署的一份合法文件。如果当事人是在网上申请注册公司的话,这份文件一般会由系统自动生成,做为注册程序中的一部份。

 

“公司章程”指的就是关于公司运营的相关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公司各类股票的权力和性质,公司如何运营和管理,董事会的构成和办事程序等。

 

公司章程可以量体裁衣来制定,按照股东之间所达成的意向来起草,也可以使用政府制定的模板章程。一般规模比较大一些的公司,都会对公司的章程根据股东或者投资人的具体意见来更改的。

 

5. 注册公司:当事人必须到英国公司登记局(Companies House)完成注册公司的手续。

 

想要线上完成注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查看这个链接:https://www.gov.uk/limited-company-formation/register-your-company?step-by-step-nav=37e4c035-b25c-4289-b85c-c6d36d11a763

 

通常来说,当事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也会一并登记好公司税(Corporation Tax)。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一起注册好PAYE,告诉英国税局(HMRC)自己的公司将要聘用员工(包括当事人自己,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唯一董事的话)。

 

以上我们大致梳理了一些打算在英国成立公司的话,一开始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和程序。

 

当然了我们也了解,在英国做生意、开公司可以聊的内容还有很多,莎粉们可能会有的问题也可能不少。

 

如果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您还有任何相关疑问,不要忘记我们即将举办的线上免费问答时段:

 

“丽莎线上诊所”第九期:致企业莎粉,在英经营生意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3日(周二),英国时间上午11点至12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企业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并经确认您为在英经营生意的企业莎粉,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如果莎粉们还有其他关于英国法律和税务方面的疑问,也可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试想一下这种情况:

 

当事人承租下了一个店铺或者营业的空间,一直以来都认为店里的供电等能源费用已经包括在房租里,是由房东那边来负责的,而且店家也基本都没有收到过什么能源账单。

 

可是突然有一天,当事人都搬离该店铺并且不在那边做生意的时候,却突然天外飞来一笔巨额账单,对方还是个知名的能源供应商,抓着当事人要当事人把过去以来“积欠”的费用都给缴清,并且还要收取利息等额外费用,当事人这下到底该怎么办……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天方夜谭,而是真实存在的情况。

 

丽莎律师行的诉讼团队,这几天完成的一位客户的案件,当事人实际就是遭遇到像这样的状况。

 

(注: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相关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这位当事人是在曼城经营生意的,并且当初是向当地的地方政府承租了一个商业空间。

 

当初在签订这个承租合同时,地方政府还要求当事人必须定期随着房租,额外再支付一笔服务费(Service Charge)

 

由于这项“服务费”的存在,当事人就认定店里所有相关的能源费用,就是包括在服务费里面的。

 

再加上,当事人自从承租该商业空间的一年多时间当中,根本就没有收到过什么电费账单,这更加让当事人认为,电费就是包括在该服务费当中,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的。

 

后来,随着地方政府的规划,决定要将当事人店铺所在的整栋建筑给拆除,改为其他目的所用。当事人也就迁出了。

 

可是令当事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事人却在之后收到来自英国天然气公司British Gas的巨额账单。

 

British Gas表明当事人已经积欠他们电费长达约两年的时间,并且甚至还到地方法院(County Court)申请向当事人索要欠费(Money Claim);等于是要向当事人提告的意思。

 

当事人于是收到了一封“索讨信”,而如果当事人不能够好好回应这封“索讨信”的话,下一步恐怕就是双方必须对簿公堂、上法庭听证,并且由法官来裁决这件事。

 

这对于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当事人来说,是很不愿意见到的;再加上,当事人其实一直以来都被这笔巨额账单“蒙在鼓里”……

 

为了避免事件往更严重的状况发展,当事人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代表当事人来回复这封“索讨信”。

 

需要指出的是,British Gas在索讨信中指出,当事人总共积欠的电费+相应利息,竟然高达5万镑之多。

 

不过British Gas还自认大发慈悲地表示,可以把这个高达5万镑的总费用,打折至28,000镑;只要当事人支付了这笔费用,这件事就算完结了,不会再继续到下一步的司法程序……

 

对此,我们为当事人提出了“反驳”(Defence):

 

1. 首先,我们指出British Gas所计算出来的账单,甚至包含了当事人根本已经不再继续承租的时期;可是当事人既然都已经搬走了,又怎么会需要为搬走以后所出的电费账单负责呢?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为当事人附上了当初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承租合同,并且附上了地方政府通知要拆迁的通知信;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在之后搬走了,因此搬走之后所产生的电费账单,当事人是无需承担的。

 

2. 再来,我们提出了当事人一直以来都没有收到British Gas所给出的电费账单(唯独在搬出以后才突然来了一笔账单);再加上当事人一直以为当初的“服务费”是有包含能源费用(包括电费)的,所以当事人才会从来都不知情,必须向British Gas支付电费这件事情。

 

就这个层面来看,我们认为当事人和British Gas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因为当事人根本从来就都不知情(需要指出的是,因为先前British Gas指出和当事人之间是存在着“Deemed Contract”(“视同”合同关系,或者有人翻译为原始合同)。简单说就是能源商这方供应了电,而当事人这方使用了该能源商所供应的电,那么双方的“合同关系”就视为成立,即便双方先前并没有签署过任何合同)。

 

最后,British Gas同意让当事人以只需要支付约一万镑费用的数字,来解决这场纠纷。

 

并且British Gas也同意,这一万镑就包含了所有包括电费欠费和利息等在内的相关费用,而不再额外追讨其他任何费用。

 

只要当事人把这一万镑欠费缴清,他们也不能够再继续接下来的司法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比较好的结果;因为除了当事人避免掉了一开始过于高额而难以承担的欠费之外,也同时避免了万一之后和British Gas打官司,输掉官司后更多的相关费用。

 

根据我们合理的估计,万一当事人真的进入了后面的司法程序而输掉案件的话,不只可能需要支付一开始British Gas所提出的5万镑欠费;并且当事人做为输掉官司的一方,恐怕还得承担自己和对方的司法费用。

 

所有这些费用相加起来,恐怕高达10万镑跑不掉(尤其British Gas那方聘请的是知名大律所,其律师费用更是惊人)。

 

因此,像是这位当事人的案件,一般最好还是在双方真正上庭前就把案子给解决了,对于当事人反而才是更能减少损失的方式。

 

而对于一个诉讼案件来说,我们也认为更加重要的,是如何帮助当事人在对于他或她更有利的情况下把双方的纠纷给解决了,而不是非得通过上法庭厮杀来见真章。

 

→ 那么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还能学到什么?

 

通过上面这个例子,丽莎想要提醒所有正在经营生意的莎粉们,在签订一份商业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要先仔细了解过合同上的条款都有什么,以及哪些是包含在租金内的、当事人自己又应该要对哪些部份负责、具有哪些权益。

 

如果有任何不确定或者不清楚的地方,也应该要事先询问清楚,以免再次出现那种天外飞来“大惊喜”(而且是不怎么好的惊喜)的情况。

 

一般来说,所谓的“服务费”(Service Charge)指的是对方(例如上述的地方政府)对于该建筑平常的一些维护(Maintenance)所收取的费用,这一般是不会包含租客(也就是当事人)自己的能源费用的。

 

一般情况下这些能源费用,基本都是租客自己必须负责的。

 

当然了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有莎粉正在遭遇类似情况的话,第一步就是应该寻求专业咨询或协助,而不要因为惊慌而自乱阵脚。

 

通常专业律师都会根据对方提出的法律依据,来基于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予以回应,并为当事人整理、提供出最合适的专业意见。

 

同时,当事人也不应该因为对方是大公司(像是British Gas),认为对方手上握有很多资源,就闷声接受了对方的要求,即便当事人明明就认为那是不对的。

 

通过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知道,面对这样的对手“据理力争”是非常重要的;不论对方是谁,他们也不能不管不顾法律而为所欲为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知道对于在英国经营企业,类似于今天所分享案例的事件,或者是其他更多相关甚至不相关的问题可能还有很多。

 

有时甚至是只有当事人想不到的,而不是遇不到的……

 

因此,丽莎特别为所有企业莎粉们开设了一个线上免费咨询时段,我们希望届时所有怀有疑问需要协助的莎粉,都能够参与提问:

 

“丽莎线上诊所”第九期:致企业莎粉,在英经营生意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19年11月29日(周五),英国时间上午11点至12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企业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并经确认您为在英经营生意的企业莎粉,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当然了如果其他莎粉们平常有任何英国法律相关的问题,也欢迎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做生意签合同,这是许多人都熟悉的。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能够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一般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如果当中一方违反了合同,另外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的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有些时候,当事人却可能会发现,虽然自己的合同起草得非常好,可是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竟无能为力。

 

有时候可能是对方消失了,当事人即便拿着合同却感觉无从告起;

 

甚至还有时候是对方宣布破产了,所以就算当事人费了很大的周折,最后拿到的只是一张无用的法庭判决书……

 

对于商业合同(当然了其他合同基本也是一样的),就本质上来说,合同的存在一般只是为了解决事后的问题,是一个善后措施

 

意思是说,合同主要是为了用来规定或者规范签订的双方,(万一)发生了什么样的情况之后,依循合同应该要如何来解决不同情况所产生的问题。

 

举个例子来说,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一般可以用于保障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拿了货不付钱,又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付钱、延迟付款等,那么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来约束对方,甚至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利息、罚款或者其他相应赔偿等。

 

但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遇到对方根本“没有能力”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话,那么合同的存在又该如何发挥其效用呢?

 

我们在过去处理的案件中,就曾经遇过一个在国内从事服装出口生意的客户:

 

该客户和英国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往这里出口服装。

 

发了几次的货柜后,对方却始终不愿意支付货款;然而等到该客户想要委托律师起诉时,却发现对方的公司已经宣布破产了……

 

最后的调查结果是,该家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刚刚注册,没有任何信用纪录,唯一的股东和董事都是同一个人,结果却轻易地从国内的公司骗取了几万镑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当初签不签合同似乎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它”拖欠债务或者最终走向破产的危险可能就会高很多。

 

在和这样的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然是以不赊账为佳

 

假若不得已一定要赊账,也要严格控制该公司的债务,尽量减少当事人这方可能面临的损失。

 

又或者说,有时候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虽然不是很差,但是信用度不好,经常拖欠别人的债务

 

这样的情况也应该引起当事人的警戒,因为这样会影响到公司资金的流动。

 

虽然说对方如果不按时交付货款的话,当事人一般可以依照合同起诉对方。

 

然而,基本任何官司都会是费时、费钱、费精力的,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恐怕不会有任何一家公司会愿意整天陷在官司的漩涡当中的……

 

因此一旦遇到像上述那样的无赖公司,任何人应该都会选择绕着走的。

 

正是由于这些情况,有时候拟定合同前的“调查”,恐怕会比合同本身要来得更加重要

 

因为通过这些调查,当事人才能更加了解对方,在和对方做生意签合同前,清楚地知道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绝对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 一般来说需要做哪些调查,了解对方什么?

 

首先要说的是,除了上面有提到过的“信用纪录”(是否经常拖欠别人的款项等等),对方的“财务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说,当事人应该要事先了解对方公司的资产情况,旗下是不是有哪些房产等不动产等等……

 

因为假设对方是一家大公司,或者资产情况比较稳定的话,那么万一遭遇对方违约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要回钱款甚至是赔偿的几率也会比较大,因为对方有钱可以赔偿,当事人就算之后需要打官司,也才可能索讨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而对方旗下有不动产的情况也是类似的意义,这样即使对方没钱了,那至少还有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来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这就有点类似于银行把钱放贷给买房的人,因为买家的房子抵押在银行那里,所以即便之后买家还不出钱了,银行也几乎不太担心会有所损失,因为银行能通过买家抵押的房子把钱给拿回来。

 

→ 在英国,一般可以通过哪些方面来调查一家公司?

 

1. 英国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调查

 

通过公司注册处的调查可以查出对方公司的成立时间,公司职员的任免,公司股票的构成和所有者,公司董事局的运营规则,公司的宪章以及公司的运营范围等。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每年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自己的财务和运营状况,申报自己所拥有的物业和其他重大财产的情况。

 

公司注册处的调查也可以透露出公司资产的抵押状况,或者其他第三方对于公司的其他限制。

 

2. 法庭调查

 

任何一家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如果在过去或现在曾经卷入官司纠纷的话,都会在法庭的档案中留下纪录。

 

同时,如果一家公司,它的董事或者其他高级职员,曾经申请过破产或者正面临着破产的命运,也同样可以通过向法庭调查取得相关的信息。

 

3. 政府其他部门的调查

 

比如说,如果想要了解一家公司所拥有的物业的更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英国的土地登记处(Land Registry)提出调查。

 

或者,通过英国税局,可以调查出该公司所缴纳的公司税、增值税或其他税务情况等。

 

通过知识产权局,则可以调查出该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4. 公司信用调查

 

英国有很多调查公司,比如Experian,Smart Business Reports,Equifax和Lexis Nexis,可以提供一个公司的信用登记报告、公司的背景资料以及公司一般的运营情况。

 

有些调查公司还可以提供专门的私人侦探服务,来针对特定公司的某项具体活动或业务,提供专门的报告。

 

→ 签署“商业合同”前,还有哪些可以注意的?

 

1. 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漏洞

 

一份好的合同,应该要能够对于各种不同的情况都给予规范和处理。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任何一种状况,双方都能通过合同来找到对应的处理方式。好的合同必须要能够详细写出这些。

否则的话,事情发生后,合同如果不能有效处理特定情况并予以解释,那么任一方就可能存在“钻漏洞”的情况,故意找出合同没有详细规范到的地方,让另一方无法对此究责。

 

2. 该在哪个国家拟定和签署

 

这一点就跟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有点类似的意思。比如说对方的资产、不动产主要都是在哪一个国家,那么合同就应该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在当地来拟定。

 

这么做的理由是,万一真的发生情况了,那么当事人即便想要起诉对方,得到的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试想如果一间公司在一个国家都没有任何资产,甚至没有分部或分公司等,那么即便在当地拟定并签署了合同,真正发生事情后实际上当事人又能够拿回什么呢?

 

→ 原来“商业合同”存在那么多坑?还有其他好多问题?

 

没问题!

 

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在过去举办了多期免费线上讲座和问答时段后,了解到许多在英国做生意的莎粉们,对于合同的签订甚至是其他更多在英经营生意方面的问题,都存在许多希望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和解答的地方……

 

为了照顾到这些莎粉的需求,我们将特别为大家开设一个免费线上互动问答时段,希望可以为所有企业莎粉们带来一些帮助!

 

“丽莎线上诊所”第九期:致企业莎粉,在英经营生意和签订合同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19年11月29日(周五),英国时间上午11点至12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企业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并经确认您为在英经营生意的企业莎粉,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最后如果大家认为这篇文章很实用的话,请不要吝啬转发您的朋友,让我们用心撰写的文章能被更多人看见!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许多住在伦敦的人应该都对Uber(优步)非常熟悉。

 

就算没有叫过Uber,至少也有听说过它。

 

而且不只在伦敦,全球许多城市也都有Uber的踪迹。

 

Uber的便利性让许多人现在一提到打车,几乎就能立刻联想到Uber。

 

以至于会出现下面各种类似的情况:

 

下雨天出门很冷欸,怎么办?叫Uber吧!

 

昨晚睡不好,今早不想挤地铁上班怎么办?叫Uber吧!

 

我就是不想走路,怎么办?叫Uber吧!

 

伦敦可以说是Uber在欧洲的最大市场。

 

Uber这几年间在伦敦急速发展,乘客不用在街上彷徨招着出租车,也不用走去挤公交,只要在手机上按几个键,就有司机直送乘客抵达目的地,十分方便。

 

不过这样的生活模式可能很快就要被改变了。

 

今天一早,各大英媒就接连爆出伦敦交通局(Transport for London,简称TfL)决定不再发“牌”给Uber继续营业!

 

根据《BBC》的报道,伦敦交通局以安全理由,指Uber不是一家“适合且适当”的经营者,所以拒绝再给Uber发放运营牌照

 

其实在做这个决定之前,伦敦交通局已经曾经多次警告过Uber,也有给过他们改正的机会。

 

2017年9月是伦敦交通局第一次拒绝Uber的牌照续期,不过当时Uber提出上诉,最后在2018年6月成功说服法官授予他们15个月的牌照延期。

 

到了今年9月,Uber又再成功获得2个月的牌照延期;该牌照在刚刚过去了的周日(11月24日)晚上11点59分到期。

 

不过这一次,Uber恐怕就没那么幸运了。

 

伦敦交通局表示:“虽然Uber已经做出了积极的改进,但是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允许未经授权的司机将自己的照片上传到其他司机的账户,代替对方接客。这个安全漏洞导致至少14,000名乘客被预订司机以外的人接送,变相地令其行程不受保障,为乘客带来风险。

 

而且有些Uber司机甚至涉及到严重刑事犯罪,例如在不到3周前,就发现有乘客原来是由一些已被吊销驾照或没有买保险的司机接送,其中一名司机更曾经因为发放不雅儿童图片而受到警告。”

 

《每日邮报》也指出有一些Uber司机被揭发在接客时做出性骚扰、歧视,甚至是强暴乘客的举动。

 

但是Uber在收到乘客的投诉后并没有积极采取行动,也只会选择性地报警,等于是变相包庇罪犯。

 

然而对于伦敦交通局的指控,Uber则是感到非常不公平,并表示一定会再上诉。

 

负责北欧和东欧地区的Uber总经理海伍德(Jamie Heywood)今天就这样说“伦敦交通局决定不延长Uber在伦敦的营运牌照的这个决定并不寻常,这是错误的,我们会提出上诉。

 

“其实在过去两年间,我们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业务,并正在努力制定安全标准。而在过去的2个月内,我们更彻底重新审核了所有司机,比原本伦敦交通局所要求的还做得更多!

 

我们保证不会辜负所有依赖Uber的350万伦敦乘客和45,000名持照的司机,Uber还会继续正常运营,并将尽一切努力与伦敦交通局合作,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牌照真的被吊销,这45,000名司机将会面临经济危机。”

 

不过,目前来说,Uber还有21日的时间可以上诉;而在这段期间,Uber仍然可以照常运营。

 

→ 伦敦交通局是基于什么标准去吊销Uber的牌照?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Uber被指是因为其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让未经Uber授权的司机可以将自己的照片上传到其他已经被认证的司机账户中,代替对方接客。

 

而且也有提到Uber有些司机在工作时做出犯罪行为,例如是性骚扰,而Uber得知事件后却未对此采取行动。

 

这样的做法基本就已经违反了牌照条款(Breach of License Condition),因为Uber身为一家提供私人叫车的公司,没有能够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司机),也没有保障顾客(乘客)的安全。

 

所以伦敦交通局才会决定拒绝让Uber继续延长他们的私车牌照(Private Hire)。

 

→ 延伸讨论:那华人在英国做生意通常又会接触到哪些牌照?

 

一般丽莎比较常收到来自莎粉的咨询是和中医针灸,按摩和餐馆有关的。

 

丽莎就这几方面再为大家补充:

 

1. 中医针灸

 

针灸的定义是一种治疗方法,包括在身体的特定部位,将非常细的针头插入人体皮肤的不同深度。

 

针灸做为一种治疗方法可以缓解疼痛,它还被广泛用于其他方面,包括整体健康和压力管理。

 

英国《1982年地方政府(杂项规定)法》(Local Government Miscellaneous Provision Act 1982)规定,经营针灸的场所必须要持有针灸执照(Acupuncture Licence)

 

要注意的是,执行针灸的专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执法人员(Enforcement Officer)的检查,并且必须要在任何时候都能出示针灸执照的有效副本

 

虽然说要做针灸师并不用像是做医生般,需要经过多重考试和实业经验,理论上是任何人都可以自学的。

 

不过所有针灸医师都必须要先向地方政府登记,才能开始执业。

 

否则一旦被发现是无牌执业的话,就可能会被罚款1千镑。

 

另外对于中医业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自己的店中经营某些种类的中草药的话,可能还需要申请传统草药注册(Traditional Herbal Registration)才可以进行营业。

 

至于哪类中草药需要申请这类许可,以及应该如何申请,详情可以查看这里: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herbal-medicines-granted-a-traditional-herbal-registration-thr/herbal-medicines-granted-a-traditional-herbal-registration。

 

2. 按摩

 

在英国想要开按摩店或做按摩师,是需要申请按摩和特殊诊治牌照的。

 

这一般是向当地地方政府来申请的。费用一般是430镑。

 

地方政府一般会对这样的诊所每年检查一次,来看当事人是否按照牌照的要求来做的。这些要求一般包括对所有的顾客有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诊治纪录。

 

同时,除去上面的牌照之外,店主一般还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土地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

 

原因是,如果当事人租下或买下了一个店铺,想要开始提供按摩服务;而如果该店铺原本先前不是在做按摩的话,那么就等于是当事人想要改变该建筑的“用途”,所以这就需要事先向地方政府申请“Planning Permission”,而不能自己擅自说想要把店铺怎么做就怎么做。

 

一般来说,当事人打算新建、改变用途或大型整改某房产建筑之前,都需要事先向当地地方政府申请Planning Permission,并在申请前应该要先把自己的计划详细写下来,之后交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核。

 

地方政府审核Planning Permission申请的时间一般为8周以内,不过针对比较大型或复杂的申请,最长可达13周的时间。

 

3. 餐饮业

 

1) A3或A5执照:

 

其实这种我们经常听到的A3或A5牌照,严格上来说并不是一种“执照”。

 

“它们”不过是房屋的用途许可

 

这类执照一般并不是像其他卫生或者酒牌等执照,是需要悬挂在店铺中的;它们一般是存在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的纪录中。

 

按照英国现在的规划法律,用来开餐馆的房屋必须拥有A3或A5的使用许可;而用来开外卖店的房屋则必须拥有A5的许可。

 

2) 食物牌照(Food Business Registration):

 

在英国如果想要从事餐饮业,无论是当事人想要开始做一个新的食品生意,或者接管现有的食品生意,都需要在营业前的28天内,向当地地方政府注册登记自己的食品营业机构。

 

这是英国法律要求的。不过这类登记本身比较简单,而且是免费的。地方政府不能拒绝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另外,如果当事人的生意涉及到处理、准备来自动物的食品,比如肉类和乳制品等,当事人很可能需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请食物经营许可(Food Business Approval)

 

当然了,一旦许可申请被批准了,当事人就不需要再向地方政府申请注册了。

 

3) 酒牌:

 

如果当事人想在自己的餐馆、外卖店或酒吧卖酒的话,还需要申请相应的酒牌。

 

酒牌一般包括两个:一个是房屋的酒牌(也就是场所许可:Premises Licence);另外一个是卖酒人的个人酒牌(也就是个人许可:Personal Licence)。

 

这两个牌照一般都是在一起的,缺一不可。否则的话当事人是不可以出售酒精的。

 

→ 还有其他更多关于“牌照”方面的相关疑问?

 

在英国经营生意,了解自己需要申请持有哪些牌照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肯定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更好地解答大家在经营方面可能会有的法律疑问,丽莎特别为所有在英国经营生意,或者打算要开始自己企业的莎粉们,开设了一个免费线上互动问答时段:

 

“丽莎线上诊所”第九期:致企业莎粉,在英经营生意的各种疑问,丽莎免费答!

 

日期和时间:2019年11月29日(周五),英国时间上午11点至12点

 

时长:1个小时

 

形式:丽莎微信群在线互动问答

 

地点:丽莎企业群

 

如何加入?

 

直接扫一扫添加下方丽莎律师行专用微信号:lisaslaw003,留言告诉我们想要参加“丽莎线上诊所”,并经确认您为在英经营生意的企业莎粉,丽莎的工作人员就会直接邀您入群了!

 

 

不论莎粉们是做什么生意的,抱有哪些做生意方面相关的疑问,都欢迎加入这个线上时段免费提问!

 

文章最后,如果大家认为本篇内容很实用的话,请不要吝啬将文章转发至您的朋,让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用心撰写的内容能被更多人看见!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一对名为阿德里安·鲍威尔(Adrian Powell)和丽莎·鲍威尔(Lisa Powell)的富裕夫妇,花了整整6年的时间就为了找到他们心目中理想的“Dream Home”(梦想中的家)。

 

在2017年,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被他们找到了位于典型英式乡村牛津郡的一栋“百万豪宅”。

 

这栋乡村豪宅是属于谷仓改建房,腹地广大(包含周围土地有着3英亩大),有着属于自己的马厩,所以鲍威尔夫妇甚至都为此买了一匹马,期待着要搬进去。

 

这栋豪宅价值一百万镑(超过9百万人民币),爱马成痴的鲍威尔太太当初就是看中了这里广大的土地能够让她骑着马儿驰骋其中。

 

不过,就在鲍威尔夫妇和该豪宅的卖家菲利普·艾许和伊丽莎白·艾许夫妇交换合同(Exchange Contracts)之后才发现,该栋豪宅未来居然会正对着一个50年代美式舞厅风格的汽车旅馆,而且两栋建筑之间还离得很近……

 

本来想要好好享受乡村田园宁静生活的鲍威尔夫妇这下自然是惊呆了,责怪卖家艾许夫妇当初没有说实话,没有告诉他们未来的“邻居”居然是这样的,于是立刻喊停了这个房产买卖,并且还要对他们提告,要求他们归还已经支付的首付并且给予相应赔偿,合计约30万镑的费用(约270万人民币)。

来到伦敦中央地方法院(Central London County Court),艾许夫妇否认他们有意误导买家鲍威尔夫妇(故意隐瞒房子正对面有着美式汽车旅馆的实情好把房子给卖掉)。

 

可是鲍威尔夫妇却提出证据表示,当初艾许夫妇在“卖家问卷”中明确表示,他们并不知道附近有什么建设将会影响到该“豪宅”的。

 

直到交换了合同以后,鲍威尔夫妇才发现附近明明就有汽车旅馆正被建造中的事实。

 

鲍威尔夫妇的律师帕顿(Ewan Paton)就说:“艾许夫妇事先做了虚假,具误导性和/或不正确的陈述,所以鲍威尔夫妇是有权撤销双方(原来的)合同,并且把已经支付的108,000镑首付款给要回来的。

 

“同时艾许夫妇还必须给出20万镑的赔偿款,用以赔偿鲍威尔夫妇为了新房做准备的所有相关费用,像是购买新家具和马匹等。”

 

帕顿律师更进一步补充说艾许夫妇对于汽车旅馆的兴建计划是知情的:他们曾经对于该旅馆的兴建计划重复提出反对,包括认为该汽车旅馆将会影响当地景观、生活福利设施、制造噪音和光线、带来犯罪和交通困扰等。

 

帕顿律师的意思就是说,艾许夫妇明明对此就是“知情的”;而且不只知情,他们甚至还强烈反对过该兴建计划。

 

所以说当初艾许夫妇在“卖家问卷”中回答了“不知情”,就是一种给予误导或者说是故意给予不正确/有违事实的答复。

 

不过,艾许夫妇倒不认为他们当初针对“卖家问卷”中问题的回答有任何故意误导的部份,因为艾许夫妇说当初他们在回复该问卷时确实不认为那个汽车旅馆的兴建会影响到该豪宅。

 

艾许夫妇的律师表示,单纯从房子里面看出去的话,根本看不到汽车旅馆的存在;必须站在房子外的土地去看,才有可能看到该旅馆的。

 

所以说艾许夫妇当初填问卷的时候认为问卷上的提问应该只能针对房子本身,而不包括房子外的土地,所以他们才会那么回答的。

 

他们的律师克利儿(Andy Creer)还补充说:“艾许夫妇当初填问卷就是针对‘房子本身’的情况回答的,所以他们并没有说谎。

 

克利儿更说:“艾许夫妇并没有故意要给出任何误导性信息,所以他们和鲍威尔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因此被撤销的。

 

鲍威尔夫妇的代表律师帕顿对此则回应表示:“房子和其周围的土地当初是一起被卖出的(也就是同为包含在买卖范围中的)。

 

所以帕顿律师的意思是说,既然这样的话不论是从房子里面看出去或者从其周围的土地看出去,只要有受到该汽车旅馆的影响,那就是受影响了,当初艾许夫妇就是有故意给出误导性信息的。

 

→ 房产买卖中,卖家究竟是否有这种“诚实揭露”义务呢?

 

严格来说,卖家确实具有这样的义务的;只不过,这一般并不是要求卖家必须“主动”揭露。

 

但是,卖家当被问到相关特定问题的时候,确实是需要诚实回答的。

 

也就是说,当买家询问说,打算购买的房产附近是否存在着什么样的开发项目(或者是其他相关问题时),那么卖家就必须针对这个问题来诚实作答,否则的话这一般就属于卖家故意给出“误导”(Misleading)。

 

而如果卖家故意做出了误导、故意给出了不正确的信息(好让房产可以赶紧脱手卖掉的话),那么买家方面也就有权利提出终止双方合同,即便双方已经交换了合同。

 

注:一般双方正式交换合同(Exchange Contracts)后,买家是不能随意说要反悔的,否则就很可能构成违约;但是在双方尚未交换合同前,买家是可以随时没有任何理由就退出的。

 

可是,若是涉及到卖家故意不诚实做出误导或/和给出不正确信息,那么买家基本就有权行使合同权利(Contractual Right)来喊停双方的合同,以保障买家无需蒙受这种不公平的交易。)

 

所以当我们再看到上面鲍威尔夫妇和艾许夫妇的例子,双方最主要的争执点就在于,当初卖家艾许夫妇究竟是不是有故意给出“误导”,好让该房产能够顺利卖出?

 

在这边一个很关键的影响因素就是,当初的那份“卖家问卷”有确实地询问到了关于房产附近开发项目的相关问题。

 

就这种情况来看,我们认为买家鲍威尔夫妇应该是比较具优势的。

 

因为当初他们提出的问题,艾许夫妇并不是留空不回答,而是确实回答了,并且还给出了否定回答,也就是不认为该房产附近有什么建设会影响到该房产的。

 

可是事实是,艾许夫妇早就知道那附近会有新的汽车旅馆了,在他们明明知情的情况下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构成故意“误导”的成分这样看起来还是比较大的。

 

所以对于鲍威尔夫妇,他们基本有较强的依据来提出终止双方合同,甚至是寻求对方的赔偿。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整个事件当中,其实当初鲍威尔夫妇那方的买房律师,也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因为事实上,买房时关于房产的调查,“主动”责任是在买家那方,也就是说买家那方自己有义务要做好所有相关的调查。

 

买家如果有哪些问题需要向卖家提问的话(例如“卖家问卷”上的问题),买家这边是需要自己准备好并一一列出提问的,卖家的义务只是针对买家提出的“特定”问题诚实作答,但一般并不具备针对没有被提出的问题,自己主动揭露的义务。

 

这时候,买方律师的角色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能不能把房产的一切都调查清楚,就是律师的责任了。

 

从鲍威尔夫妇的案件来说,这其中还有一个很大可能是,当初负责他们买房交易的律师有失职的情况;因为像是汽车旅馆这么大又明显的开发,买方律师没有调查到应该说还是比较离谱的。

 

对于买方律师来说,是有权利和责任在正式“交换合同”前就做好所有调查的。

 

所以说,其实鲍威尔夫妇还是可以考虑向当初的买房律师提告,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的,尤其是如果他们目前对于艾许夫妇的控诉最终不顺利的话,那么他们至少还有可能从自己的律师那边拿回补偿,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有任何关于文章的疑问,或者还有其他更多英国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丽莎律师行的诉讼团队这几天刚刚完成了一个在英国经营餐厅客户的税务案件。

 

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该餐厅的老板),和税局可以说整整缠斗了3年的时间;现在案件终于落幕了,当事人心中那块沉重的大石也终究能够落下。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为了方便案件描述,我们把这位餐厅老板称为莎女士。

 

莎女士的餐厅最早在一次英国税局(HMRC)查访当中,怀疑该餐厅有故意漏报税务的情况,随后引来了税局的进一步调查。

 

税局调查人员发现,该餐厅在过去税年中有故意不申报现金营收的情况,以达到逃避VAT的目的,同时该餐厅也有出现一些违反公司税(Corporation Tax)的情况。

 

当时,税局将此认定为莎女士是“故意”(Deliberate)逃避相应税务责任,是“故意未申报”税务(Deliberately Undeclared),并且要求莎女士所有这些需要补交的税金、利息和罚款,相加起来金额居然高达十几万镑。

 

这让莎女士非常头痛,她实在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而且那么长时间这样一来一往和税局间的“纠缠”,也让莎女士感到心力交瘁……

对于莎女士故意不报店内现金收入的情况,莎女士有给出解释表示,当初该税年因为有店内员工,摸走了店里的现金,所以她才会没有意识到这些收入的存在,也才会没有申报给税局。

 

同时,莎女士也认为,店内的现金收入事实上只占了总营业收入的10%至15%而已。

 

由于这些“现金”已经不存在,所以税局直接通过莎女士店里刷卡收入的比例,来估算出当初莎女士漏报的现金收入比例,并认定该现金收入的比例应该是20%至25%。

 

然而,这个案件其中一个难点就在于,税局会给出这样的估计也不是毫无来由;因为当初税局的调查人员查访时,莎女士当时给出店内现金收入的预估就是落在20%至30%之间。

 

再加上税局还有个依据,就是根据对于莎女士餐厅“所在区域”的调查,认为其他和莎女士的店相似的企业,现金收入的比例也平均落在30%左右。

 

税局还说,既然莎女士声称当初有员工摸走了店里一定的现金收入,而且莎女士当时对于这样的偷窃行为并不知情的话,那么其实莎女士对于整体的现金收入预估,只会少估而不会多估的。

 

税局的意思就是,他们所预估的比例是非常合理的;换言之,这个现金收入的比例越高,就表示莎女士需要补交的税务金额也就越高。

→ 和税局的“周旋”

 

其实,莎女士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以来拖了那么长的时间,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莎女士过去的会计师,只能够承担为她记账的业务,而无法或者说不希望为她和税局进行协调。

 

她的会计师告诉她,由于这已经涉及到了法律范畴,所以建议莎女士寻求律师的协助。

 

焦急如焚的莎女士,最后通过朋友的介绍,才找上了我们。

 

聆听了莎女士的诉求后,我们认为她的案件有着比较重要,同时也是当事人比较在意的两点:

 

1. 澄清并反驳莎女士是“故意”不申报税务的指控;

 

2. 降低税局认定的“现金收入”比例,并降低整体莎女士所需要补交税务和罚款的金额。

 

首先,我们解释了当初莎女士在税局人员查访时,由于受到了调查人员的限制,不让她立即和她的会计师联系,所以她实际上并无法正确估算出店内的总现金收入比例。

 

同时,当时面对调查人员的不断提问,在这种“高压”环境之下,再加上当事人无法向外寻求专业建议,所以估计出来的比例是不准确的。

 

其次,我们更附上了一份由UK Finance所出的专业调查报告-2019年英国支付市场调查。

 

简言之,这份报告可以明确指出,目前英国消费者偏好使用“现金”付费的比例,正好是跟莎女士所实际预估店内现金收入的比例,是相符合的。通过第三方更具公信力的专业报告,来支持我们的论点。

 

再者,我们为莎女士向税局强调了她当初漏报税务的行为,是出自于“不小心”的疏忽,而非故意为之。

 

莎女士其实一直都对店内的所有工作亲力亲为,尤其是经营一家餐厅最看重的食物方面;所以一直在厨房中忙碌的莎女士,才会没有意识到店里出了“内贼”,最后导致她没有将这些原本应该有的现金收入给计算进去。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当事人莎女士来说,虽然降低补税和罚款的金额非常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她并不希望这个事件最终导向“刑事”层级,因为撇开有没有移民身份需求不说,留下刑事纪录都是很多人不希望的,尤其还是跟故意逃漏税的指控有关的。

 

所幸的是,最终在我们和税局的交涉下,税局将原本对于莎女士认定为“故意”未申报税务的行为,改为“Failure to Take Reasonable Care”(未能采取合理的谨慎处理所致过错);简言之就是认为她是疏忽、粗心所导致的税务错误,而不是有意逃税。

 

同时,税局对于莎女士店内“现金收入”的认定,最终也折衷为18%,而不再坚持原本认定的25%那么高的比例。

 

最后莎女士需要补交的税和罚款、利息等总金额相加起来,也从原本的10万镑打折至3万镑左右。

 

→ 这个案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样的案件中,不论当事人当初的过错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这种税务“错误”已经造成,所以当事人也势必需要尽力去弥补这些错误。

 

但是当事人可以思考的是,如何才能尽快止血,将伤害减到最低?

 

面对税局的调查,除了应该诚实并积极配合之外;如果当事人是像莎女士这样的话,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该要向税局解释清楚并且附上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因为税局最终认定当事人是“故意”还是“疏忽”,将对结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被税局认定当事人是“故意”(Deliberate)的话,那么税局一般能够拿着这个结果到刑事法庭起诉当事人,这恐怕将会对当事人造成更加严重和深远的影响。

 

尤其对于那些未来还需要申请移民身份的当事人来说,更是可能造成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同时,税局认定当事人是“疏忽”而非“故意”为之,并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局调查的话,那么税局一般对于当事人的罚款也会相对减低

 

(注:想要详细了解税局对于这两种情况可能的处罚情况,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会计行)

正谓“人有失足,马有失蹄”,税务问题经常是许多在英国经营餐厅餐馆、外卖店的经营者们容易感到头痛的地方。

 

有时候当事人确实并不是故意想要犯下税务申报的错误,只是可能因为不够了解或者有所疏忽而造成了一些过错。

 

而当问题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更重要的是需要去正视问题,并且想办法处理它。

 

如果当事人确实不够了解如何操作的话,也一定要尽早向专业税务和法律人士咨询,才能够更有效地“止血”,避免事态发展地更加严重。

 

需要提醒当事人的是,由于发生过这类事件的话,税局一般之后会“回头检查”的可能性通常比较高;再加上现在Just Eat,Uber Eats 和Deliveroo等供餐平台盛行,税局想要调查店家的税务状况,恐怕也会更加容易的。

 

店家最好的防范做法就是平常就培养良好的记账和税务申报习惯,从根本上杜绝灾难发生的可能性。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有更多关于税务申报和税局调查的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会计行进行咨询。

 

如果关于法律方面或者是有类似于上述案件情况的读者,有任何问题也可以留言《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的诉讼团队以客户实际诉求为出发点,尽力争取当事人的最佳利益。

 

如果您有任何待处理的法律和税务问题,欢迎直接与我们联系。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您知道吗……

 

英国有一名男子在上班的时候,不幸坐到了张坏掉的椅子,狠狠被摔了屁股后,最终居然可以获得单位的50万镑(约455万人民币)赔偿?!

《标准晚报》最近就报道了这么一个在NHS当护士,名叫纳蒂(Eric Nartey)的40岁男子的故事……

 

2013年3月,纳蒂在英格兰的圣伯纳医院(St. Bernard’s Hospital)值夜班。

 

在临近下班前,已经非常疲惫的他就打算先到休息室。

 

当时休息室里正好有一张可以升降的椅子,纳蒂看到后就想要坐一下,结果怎料他一坐上去,突然“砰!”一声大响,椅子瞬间塌下去了。

 

惊住的纳蒂下意识立刻抓住了附近的桌子,可不巧的是,这时他却手滑了。

 

结果这一下导致纳蒂直接狠狠地摔到地上,并且骶骨着地。

 

这刺骨的痛让纳蒂不得不向上司要求提早下班。

 

当时纳蒂没有料到的是,在他回到家后,原本的痛楚和麻痹,竟然从背部蔓延到了腿部,病症也逐渐恶化起来。

 

在这种疼痛之下,他变得需要依靠助行器走路。

 

纳蒂见事态严重,赶紧通知该医院的院长。

 

但是院长却指纳蒂把病情夸大,觉得根本就没那么严重。

 

纳蒂得到这样的回应感到非常愤怒,最后这个事件演变到上了法庭需要由法官来评理。

 

法庭上,纳蒂的律师布拉斯拉夫斯基(Nicholas Braslavsky)说:“纳蒂是一个十分尽忠职守的员工,一直以来他都很勤奋,过去只有曾经在一次发生车祸后请了假,而且当时也只请了一天的假。

 

“虽然这样的工伤并不是很寻常,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却是公认的严重。” 纳蒂的律师补充说。

 

对此,纳蒂的雇主,也就是NHS机构派出的代表卡洛(David Callow)则承认,NHS确实需要对这起事故负责,并接受了纳蒂对于事故的解释。

 

卡洛是这样说的:“这个椅子确实是有缺陷,导致它倒下了。

 

对于纳蒂先生跌倒在地,我们是承认责任的。同时我们也承认,纳蒂很可能因为这次意外而蒙受到一些损失。

 

代表NHS的律师们(报道中并没有实际指出姓名)也同意会就这次的工伤事故给予纳蒂50万镑的赔偿。

 

最后,法官在听完两方的说明后,也认为NHS所提出的50万镑赔偿是合理的,于是判了NHS需要赔偿纳蒂50万镑的金额。

→ 关于英国 “工伤” 的法律?

 

英国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员工的工作场所是健康且安全的。

 

如果员工是在工作中(包括在工作场所内或者执行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受伤,而且该意外是由于雇主方面的疏忽所导致的话,雇主一般是必须对此负责的。

 

这个“疏忽”可以是因为雇主没有采取什么样的防范措施,致使其员工遭受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伤害。

 

比如说员工在使用有危险性的机器的时候,雇主在这之前是有义务确保该机器和相关场所是安全的并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同时也需要给予负责操作的员工完善的训练,确保他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和如何安全地使用该设备。

 

又或者说,公司的地板出现了一大滩水而有可能使得路过的人滑倒受伤,那么雇主就应该把该区域围起来不让通行,等到处理好再开放;或者摆上明显的警告标语,要大家不要经过这边或者需要格外小心,雇主必须尝试使用有效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可能的发生

 

再举例说,雇主也有义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制度来避免职场歧视和霸凌;如果雇主没有这么做而造成员工的心理伤害的话,那么一般也可以视为雇主的疏忽而导致员工的伤害,员工有权利来寻求赔偿的。

 

那么我们再拉回到上面纳蒂的案件来看,当初他所坐到的那张员工休息室里“坏掉”的椅子,这也可以算作雇主当初的疏忽。

 

因为雇主没有对工作场所的相关器材或器具进行检查,以致没有发现这张坏掉的椅子,而给予维修或替换;或者就算来不及替换,也应该要在椅子上或附近的显眼处放出标示,告诉大家那张椅子是有问题的,以免有人像纳蒂那样不小心坐上去而受伤了。

 

这样的伤害其实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可是雇主却没有尝试使用有效的方法来加以避免(定期就医院的所有设施进行检查,以及维修或替换有问题的设施),那么雇主一般就需要为他们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确保工作场所是健康且安全的)来负责。

 

换句话说,员工如果因为雇主这样的“疏忽”而导致受伤,基本是可以进一步向雇主寻求赔偿的。

→ 当事员工(纳蒂)能获赔多少钱又是如何决定的?

 

一般来说,当法官在决定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到两种不同的损害:

 

1. 一般损害(General Damages):

 

-痛楚和受到的苦

-精神健康的损失/损害

-身体机能的损失/损害

-减少/失去享受生活的乐趣

-失去友谊/陪伴

-失去配偶

-身体损毁或毁容

-残障

 

需要指出的是,每个人都是不同的,受伤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是很难确实地判断或计算一个人到底遭受了多少痛苦。

 

所以在计算像这样的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时,代表律师一般会使用医学证据以及过去类似案件中判出的人身伤害赔偿金额去做参考的。

 

除了以上的一般损害,还有另外一种间接的损害。

 

2. 特殊损害(Special Damages):指的就是针对当事人在发生意外后,由於身体和心理状况的改变,导致生活经济上有所改变的情况。

 

这个赔偿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使当事人能够在经济上,恢复到意外发生前的状态。

 

特殊损害(Special Damages)会赔偿的范畴包括:

 

-当前、过去和未来的收入损失

-关于未来工作机会、养老金职业发展的损失

-医疗保健费

-康复治疗费

-家庭护理费

-家庭成员的适应费

-医药处方费

 

对於赔偿金额方面,事故索赔建议机构(Accident Claims Advice)也列出了一个可以提供参考的表格↓

 

不过当然了,法官在衡量赔偿金额时也会因应个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决定,自然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了。

 

那么以纳蒂的例子来说,他因为从医院的椅子上摔下来,导致痛楚、身体机能受损(背部和腿部疼痛)、精神健康的损失、减少享受生活的乐趣(因为无法正常行走)和残障(要依靠助行器)等……

 

所以首先在一般损害中,纳蒂基本已经可以获赔一笔可观的金额。

 

同时因为这次的工伤,纳蒂应该还需要进行各种治疗,以及这可能会影响到他的日常工作,所以在特殊损害方面,他基本也同样可以得到一定赔偿的。

 

另一方面,报道中虽然没有提及纳蒂的家庭状况。

 

假设他如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在他受伤后,他的家庭可能不只失去了这个主要能够负担家计的人,甚至还需要额外找人来照顾他。

 

对于这样来说,种种原因相加起来,他所获得的50万镑赔偿金额,恐怕也并不过分。

 

不过当然,纳蒂在案件中应该有提供各种各样的相关证据,例如是证明他发生事故前后所带来的巨大变化,以及他和他们一家的生活是如何从此以后有了翻天覆地的影响等等… 这样对于他的案件通常也会带来比较大的帮助。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相关疑问,或者还有其他相关的衍生问题,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在以前战乱动荡之时,有一些家庭可能会因为无力抚养而遗弃孩子,又或者把孩子交给别人。

 

这些“战乱宝宝”现在大部分都长大成人,甚至已经退休。

 

在英国就有一名退休人士,虽然他小时候并没有被家人遗弃,但却从一出生就被认为是“不被需要”的孩子。

 

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这个“不被需要”的男子最近就声称他被剥夺了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所以选择上法庭和他的侄女争夺价值240万镑的遗产。

 

今年77岁的约翰斯顿(Colin Johnston)回忆起他的童年说:

 

“我的妈妈埃尔西(Elsie)对于我在二战时的出生,一直都深深埋怨着,因为我的出生摧毁了她的电影事业。

 

我还记得她很常说‘如果不是我,她就会成为好莱坞电影明星’。

 

约翰斯顿有一个弟弟,叫做加里(Gary)。

 

加里从小到大都是爸爸西德尼(Sidney)和妈妈埃尔西的宝贝儿子,对他宠爱有加。

 

约翰斯顿说,他的爸爸为妈妈、弟弟,还有弟弟的两个孩子购买了领主和夫人的庄园头衔,唯独就没有买给约翰斯顿。

 

在2013年,妈妈埃尔西不幸去世了。

 

而在3年后,也就是2016年时,弟弟也跟着离世。

 

再过了1年,爸爸也紧随着妈妈和弟弟离开人世,只剩下约翰斯顿一人。

 

不过令约翰斯顿最震惊的是,他明明是爸妈的亲生儿子,但却在爸爸的遗嘱中遭到除名。

 

所有父亲的遗产居然都交到弟弟的女儿瓦克特(Wackett)的手上,约翰斯顿分文不获。

 

所以约翰斯顿就觉得这波操作十分不公平,也不合理,便把侄女瓦克特告到高等法庭,让法官约翰逊(Edwin Johnson)来做个裁决。

 

法庭上,来自赫特福德(Waltham Cross)的侄女瓦克特就这样形容把自己告上庭的伯伯:

 

“约翰斯顿伯伯是一个赌徒,是因为他那严重的赌博习惯才导致了家庭不和,所以我们才决定要把他从继承权中除去的。

 

其实约翰斯顿伯伯本身是生长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里,是他自己一手造成这个结果的。

 

约翰斯顿回应说:

 

“我的妈妈原来是一名女裁缝。在1942年,妈妈和父亲还没有结婚。

 

爸爸当时在为英国皇家空军服役,但就在这期间,我妈妈怀孕了。

 

妈妈未婚怀孕,再加上战乱,爸爸又要服役,所以对他们来说,我的出生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我是‘不被需要’的。

 

约翰斯顿的律师吉尔斯(David Giles)也说“就是因为这些情况,促使约翰斯顿的爸妈下定决心不让约翰斯顿继承遗产,并对加里,以及后来他的女儿瓦克特表达偏袒之心。

 

 “我现在为了生计,有时不得不去做兼职司机。我爸爸到去世为止,都没有为我做出过合理的安排。

 

我认为爸爸那240万镑的遗产应该是由我和我弟弟平分。那现在我弟弟已经不在了,所以就是我侄女。但她也不应该得到全部,而应该只是一半的遗产。约翰斯顿说。

 

侄女瓦克特本身已经接管了一些家族生意,包括一家北伦敦汽车和房地产公司,和约翰斯顿父子公司(Johnston&Sons)的家族企业。

 

瓦克特说:“当时我爸爸(加里)去世时,自己承担了‘相当大的经济责任和承诺’。

 

瓦克特的律师罗米泰格(Roger Tager)补充并坚持说:“约翰斯顿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有得到身为儿子应该得到的爱。

 

他们的家人是因为担心约翰斯顿会把遗产赌光,所以才把他从遗嘱中除名的。

 

“这个遗产的真实价值其实比表面价值还要多……

 

如果把我们在南非的黄金等等的隐藏资产也算在内,这笔遗产的真实价值可能会高达1,300万镑呀!” 约翰斯顿说。

 

不过对于这个陈述,侄女瓦克特就指是“严重地夸张了”……

 

→ 从有限的资料来说,约翰斯顿有胜诉的机会吗?

 

引起这场争产案的主要原因其实可以说是财产分配上的不公平

 

因为一般来说,遗产通常是会按比例分配给近亲的,例如是当事人的配偶/伴侣和孩子。

 

而像上面约翰斯顿的案件,明明父母亲就只有他和弟弟两个孩子,可是却把遗产一分一毫都不分配给他,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或者甚至会被认为是不寻常的。

 

根据英国法律,遗产分配上如果发生了“不寻常现象”(Unusual Circumstances),并且(当事人)没有提供合理原因的话,法官是有权利怀疑遗嘱的有效性,并且将其推翻的。

 

又或者是说,面对财产不合理的分配情况,法官是可以做出纠正判决,也就是虽然认定该份遗嘱是有效的,但法官还是可以修改遗嘱的分配情况,在这个案例中也就是把一些财产份额分配给约翰斯顿。

 

从目前有限的新闻资料来看,我们尚无法得知当初约翰斯顿的父亲在立下遗嘱时,是否有记录下充分的原因和理由,来说明为何他要做出这样的财产分配。

 

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遗嘱的负责律师是必须先清楚知道当事人的家庭背景,例如当事人有多少个孩子、孩子的资料、婚姻情况和房产/资产细节等等的。

 

在了解这些基本资料的前提下,律师再进一步去记录和见证当事人的遗愿。

 

而遇到像约翰斯顿父亲的这种情况时,律师是有责任去问清楚当事人会将遗产如此分配的原因,并且把“合理的”理由和原因记录下来,以免当事人去世后引起纠纷。

 

否则如果律师没有这样做,那么基本就是律师的失误,之后所牵涉到的亲人(像是约翰斯顿),其实是可以控告该律师的。

 

→ 那么父母亲真可以爱把遗产给谁就给谁吗?

 

从约翰斯顿的案件来看,我们基本可以知道他所提出的论点是:遗嘱中这样分配财产的方式是“不合理”的(Failure to make reasonable provision)

 

也就是并不是认为这份遗嘱非真实、有效的。而是承认这是一份有效的遗嘱,可是他的父亲这么分配完全是不公平的,约翰斯顿认为他也应该要得到一些份额。

 

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新闻描述中的内容看得出来,所以约翰斯顿才会一直坚持父亲不留财产给他,纯粹是父亲的偏袒的私心所致;而他的侄女瓦克特也才会反驳说,根本就是因为约翰斯顿是个严重赌徒所导致的。

 

从这边我们可以得知,严格来说父母亲是不能单纯因为“偏心”的因素,比如比较偏爱弟弟而不爱哥哥,所以就只把财产都留给弟弟而不给哥哥。

 

这样子的分配是不合理的,而法官一般也可以针对这样的情况做出纠正判决,让哥哥也能够获得一些财产份额的。

 

父母亲如果要这样做的话,一般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说哥哥是个严重赌徒,财产留给他只会败光,甚至会危害到整个家族生意,所以父母不得已才做出只把财产留给弟弟的安排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约翰斯顿的案件中最后可以证明当初他的父亲纯粹就是因为不偏爱他而不留给他财产,和其他原因无关的话,他也不一定能够和侄女“平分”这笔财产,也就是不一定能拿到50%。

 

原因是,法官在判断应该分配给这些继承人各自多少比例的财产时,是需要考虑进去所有不同的情况和因素的。

 

比如说,虽然约翰斯顿的父母亲虽然比较偏爱弟弟加里和他的女儿瓦克特;可是同时这也代表着约翰斯顿的弟弟和侄女和他父母的关系更紧密,他们花费了更多时间来照顾晚年的父母,并且为家族生意做出了一定甚至非常大比例的牺牲和奉献。

 

像是家族生意都是侄女瓦克特花费心力去经营的,父母(爷奶)当初也都是她和加里负责照顾的;那么就这种情况来看,法官判给瓦克特的财产份额还是可能会比约翰斯顿还多的,因为总归来说约翰斯顿对于这个家做出的贡献还是比较少的。

 

总归一句,今天这个案件的纷争恐怕还是当初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够仔细、没有说明清楚合理理由所致。

 

更多时候,我们还是希望像约翰斯顿所描述那种父母极度偏心的情况能够不要出现,这对于每一个孩子都是不公平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有任何关于文章的疑问,或者其他更多英国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英国有一种租车公司就是专门针对那些车子在交通意外中损毁了的车主,提供一种只要当事人在事故中不是错的一方,就可以免费租车的服务。

 

不过莎粉们千万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公司可不是慈善机构。他们是商业公司,心中自然计划着怎样赚钱。他们牟利的方式是,如果当事人不是事故的过错方的话,租车的费用就是有对方来承担的。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要对方支付比市场价高出很多的租车费的。

 

这样的打算对于租车的人来说,似乎是没有什么危险的。反正钱不是自己支付,再高也没有什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自己万一不小心成为肇事者的话,情况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每日邮报》最近就报道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一名英国女子在使用这样的租车服务后,就被法官判她既要对交通意外负责,同时还需要自己支付40万镑给相关的租车公司!

 

真是要杀人的结果!

 

女事主叫做哈里斯(Susan Harries),她在大约3年前驾驶着一辆价值1万镑的奥迪(Audi),在伯明翰萨顿科尔德菲尔德(Sutton Coldfield)撞上了一辆停泊着的本田(Honda)汽车。

 

那么在意外发生了后,哈里斯收到了一家叫做独立的租车公司的提案,主要指他们愿意替哈里斯支付租车的费用。不过前提是哈里斯是“没有过错的”,不用为车祸负责的一方

 

也就是说,如果哈里斯在这次车祸中被判为“有错”的話,她就得支付租车的全额;如果被判做“无错”,租车公司就会承担她的租车费用。

 

这类的租车公司一般会在事故发生后向司机提出报价,而在这段期间,当事司机的保险公司就会进行调查并找出事故的责任人。

 

对哈里斯来说,发生车祸后她的车子已经不能再行驶,加上当时她并不认为自己在车祸中有错,所以自然就会觉得使用这个租车服务是一个好辨法。因为一来她可以继续开车,二来她又不需要付费。

 

而且,如果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去租车的话,这就可能会对当事人汽车保险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有影响,会因此支付更贵的保险费。所以有些人就会选择使用这种私人独立的租车公司。

 

在众多表面好处的诱惑下,哈里斯就租下了一辆每天300镑的奔驰C220。

 

沒有想到的是,这起案件拖延了3年,一直等到今年9月的时候,哈里斯和被撞的本田汽车车主巴格利(Kevin Baguley)才在诺丁汉地方法院(Nottingham County Court)正式受审。

 

当时法官的判决是:“车祸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哈里斯疏忽驾驶(Negligent Driving)而导致的。

 

法官之后接着说:“那4个哈里斯找回来支持她的证人,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来他们和给哈里斯租车的公司其实是有关联的。

 

而且是这些证人把哈里斯的联络信息交给那家租车公司的。

 

所以在判决出了后,既然哈理斯被判有错,根据她和租车公司之间的协议,她自然就要把这3年来租车的钱统统支付,而且一共是40万镑

 

天哪,这可以买多少辆崭新的奔驰C220啊!

 

→ 发生车祸后,谁该付租车费?

 

根据法律规定,在英国必须给车买保险,没保险开车是刑事犯罪的一种。

 

在英国,汽车保险通常分成两大类。一是强制保险(也就是一定要买的),例如是第三人伤害责任险、火灾和窃盗险(Third Party Fire and Theft)。另一种则是综合损失险 (Comprehensive)。

 

强制保险中的第三人伤害责任险是最基本的车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是当事人责任的话,那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就会负责给对方的车或受伤的人理赔。如果当事人的车也遭到破坏,不论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是不管的。

 

那么如果当事人想要保障自己和自己的车,就可以再买一个人身意外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简称PAI)。

 

这个保险并不是法律规定要买的,但如果当事人买了,一旦遇到意外导致当事人受伤或车子受损,这个保险就可能会提供赔偿

 

而这个保险在一般情况下,也会覆盖部份或全部在车祸需要租车的费用。

 

→ 为什么哈里斯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而要选择私人的租车公司?

 

正如上文所说,如果哈里斯告诉自己的保险公司,并要求他們赔偿去租车的话,这就可能会对她汽车保险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有影响,又或者会因此而支付更贵的保险。

 

而选择使用这种私人独立的租车公司,一般就不会对哈里斯的“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造成影响。而且如果到最后她被判为“无错”的话,她甚至可以说是一分钱也不用付。

 

说到这里,可能会有人问什么是“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

 

“无索赔奖金”(No Claim Bonus,简种NCB)就是如果当事人在过去的几年内没有要求过保险赔偿,这个NCB就会将当事人的保险费降低30%到67%。当事人没有要求赔偿的年数越多保险费就会越低

 

所以有些当事人可能就会因为想累积更多“无索赔”的年龄,就选择不跟保险公司提索赔,而私下去找独立的租车公司。

 

→ 对于哈里斯的情况,难道她就只得付款吗?

 

《每日邮报》的报道中也指出,法官发现哈里斯的证人都是和该租车公司有关的。这就带出了两个可能性:证人是否提供假证?会不会有私自诈骗的可能性呢?

 

这些所谓的证人自动站出来替哈里斯作证,同时又偷偷地把她推荐给租车公司。在丽莎看来,他们更像是租车公司的托。这些人共同编织一个很大的网,不是套住事故的另一方司机(其实就是对方的保险公司),就是要套住哈里斯。

 

如果这些情况得以证实的话,租车公司和这些所谓的证人很可能会犯下诈骗的罪名的。

 

单单从民事的方面来看,这件事情也是很可疑的。

 

哈里斯向该租车公司租了3年的时间。这是非常长的时间。难道租车公司不应该提醒哈里斯租金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可怕的数字了吗?毕竟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哈里斯是合同的支付方。

 

虽然事故的另外一方可能会替哈里斯支付这些钱,但是这并不能使得哈里斯变成一个毫不相干的第三者。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一开始进行交易时,哈里斯有没有和租车公司签下合同呢?

 

假设他们当初的确有签合同,租车公司有没有向哈里斯解释这个协议的风险呢?他们有没有说明白,如果她被判“有错”的话,她最后要承担多少钱?

 

最后一个问题,这个合同整体来说是否公平?哈里斯在签署前是否完全了解了合同的内容?

 

所以哈里斯其实是有很大的余地对这个合同提出质疑,同时拒绝支付租车公司的任何费用的。如果这个租车合同被认为是不合理或者存在欺骗性的话,它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被废除。哈里斯届时或许就可以少付一点或完全不用付这笔庞大的租车费了。

 

尽管如此,丽莎还是不由得想起那句老话来,天上不会轻易掉馅饼的。遇到太美好的事情,美好到令人不可相信的地步,当事人就需要特别小心了。

 

另外,做人行事也要以诚实为准。哈里斯也许当初铁定认为租车费是有对方来支付,抱着不租白不租的心理,连那么高费用的车都敢租的话,也许不会面临这么大的麻烦。

 

单单租车费就是40万镑,平常人恐怕连想一想也很难睡得着的。

如果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一位已逝飞行大亨考德尔(Charles Caudle)的“前”未婚妻,今年52岁的布莱思(Lucy Blyth),为了争夺她“未婚夫”生前承诺要留给她的一栋房产,和她未婚夫的“前妻”闹上了法院。

 

布莱思说,去世后留下高达860万镑财产的考德尔,生前曾经承诺她有天一定要让她当上百万富翁。

 

可是现在考德尔已经不在了,而布莱思就连她和3个孩子一起住着的房子,都要被拿走了。

 

布莱思说:“他(指考德尔)曾经告诉我,不论怎样我都会有个栖身之处。

 

然而,考德尔的前妻,同时也是他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的穆德曼(Rebecca Muddeman),却跟法院申请了驱逐令要把布莱思和她的孩子从该房产中赶走。

 

穆德曼今年56岁,和飞行大亨考德尔育有一子,两人的婚姻在2007年时终结。

 

2008年,离婚后的考德尔开始和布莱思交往,不久后布莱思就带着她的孩子们住进了考德尔位于德文郡(Devon)的豪华田庄中。

 

不过到了2010年9月,布莱思又带着孩子们搬出了考德尔的豪华田庄,改住进了考德尔名下另一栋位于田庄附近的独栋房屋。

直到被考德尔的前妻穆德曼驱逐,布莱思从那时起就和她的孩子们一直住在该房屋里。

 

布莱思说,考德尔不只一次地提过该房屋就是她(和孩子们)的家;她还说,自从先前考德尔不幸被诊断出咽喉癌后,他就说要写下一封信注明他希望把该房产留给她。

 

然而,布莱思所说的这封信,却似乎并不存在,因为没有人有看到甚至能够提供出这封信,就连她自己都拿不出任何有关的证据。

 

另外,在考德尔过世前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当中,虽然有将布莱思列入受益人名单内,可问题是考德尔去世后他的财产却全部进入了一个离岸信托当中

 

如此庞大放入该信托当中的财产,最后的主人其实是考德尔的亲生儿子,也就是和前妻穆德曼所生的那个孩子。

 

布莱思和负责审理这则“争产”案件的伦敦中央地方法院(Central London County Court)说,由于考德尔过去总是告诉她和其他人,该房产就是布莱思的“家”,所以她花了很多钱在房屋装修上。

 

至于解释为什么后来布莱思会自己带着孩子们搬出来而没有再跟考德尔住在一起,布莱思则回应:“考德尔和我(指布莱思)很相爱,可是我们都觉得生活上有些情况很难处理。

 

“那是段浪漫的关系,但是我们无法住在一起,所以我们才没有结婚。

 

但布莱思也补充:“(即便如此)他(指考德尔)总是确保我能有个安身之处来带大我的孩子。

 

然而,法庭上穆德曼却不同意布莱思的说法。

 

穆德曼指出,布莱思和考德尔之间的“恋人关系”早在当初布莱思带着孩子搬离田庄的时候就已经结束了。

 

负责审判的法官兰利(Sara Langley)也发现,虽然过去布莱思和考德尔曾经订婚过,但却从来没有真正结婚-考德尔在2008年取消了他们之间的订婚关系,并且结束了他与布莱思的关系。

 

法官的意思是,这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早在考德尔过世前好几年就结束了,而且考德尔根本没有在遗嘱中说要把该栋房屋留给布莱思。

 

再加上也没有其他证据(例如布莱思所说的那封信)能够证明考德尔有意将该房产留给布莱思,所以法官最后判了布莱思败诉

 

最后,布莱思不只拿不到该栋房产或者其他任何(原先属于考德尔的)财产,她甚至还要支付高达78,000镑的司法费用。

 

→ 为什么布莱思拿不到一分一毫?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布莱思有被列入考德尔的遗嘱受益人当中,但其实基本上考德尔所有的财产都已经放入了信托当中

 

当他的财产放入信托中的时候,就表示那些财产不再属于他的了;既然不再属于他的,他也就没有办法再把那些财产安排分配给谁(包括布莱思)了。

 

因为那已经不是考德尔的财产了,他当然不具有分配的权利。

 

再来,案件中所争执的那栋房屋,应该是没有被放入信托中的,也就是还是留在考德尔名下的财产的(因为如果已经放入信托当中,那么布莱思也没有权利再去抢了,毕竟财产都不属于考德尔的)。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考德尔并没有在遗嘱中注明要把该栋房产留给布莱思,而且又没有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该栋房产要留给布莱思,所以才会造成布莱思最后什么都拿不到的。

 

虽然新闻当中没有详细说明,但我们认为,该栋房产根本就没有被提及在考德尔的遗嘱里。

 

因此既然考德尔没有说明清楚要把房产给到布莱思,而布莱思又没有任何实际证据可以证明她的说法的话,她想要抢到该房产还是比较困难的。

 

再加上,法官事实上觉得布莱思和考德尔的关系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结束了,法官在判断的时候也有说考德尔是个“控制狂”,什么事情都想要详细写好并安排清楚;因此推断如果考德尔真有想把房产留给布莱思,那么他一定会安排妥当来确保布莱思能够拿到房产的。

 

否则的话,代表考德尔实际上并不想要把房产留给布莱思的。

 

今天这个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在遗嘱拟定和遗产安排方面,当事人不论希望做出怎么样的安排,都应该事先详细规划好并且及时和专业律师沟通,才能确保所有财产的安排都是符合自己意愿的。

 

如果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丽莎律师行联络邮箱:info@lisaslaw.co.uk

联络电话:020 7928 0276

联络微信号:lisaslaw003

《丽莎知道》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手机版:www.weibo.cn/lisaslaw

扫一扫,《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

author avatar
lisaslaw@web

我们在这里发布每周文章,因此请务必定期查看!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您可以使用我们的「询问丽莎」服务直接向我们提出任何法律查询。

订阅我们的电子报

欢迎咨询我们,并了解我们如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