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让您用1英镑的价格出售自己价值800万英镑的资产,您愿意吗?

 

但如果让您以1英镑的价格购买价值800万英镑的资产,您会不愿意吗?

 

如果您既是售出者,又是买入者的话,您会想到什么呢?

 

在今天丽莎和大家分享的案件(Re London Oil & Gas Ltd (in administration))中,一家进入接管程序的公司,被接管人发现:它吸纳了不少投资者的资金,又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这里面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这家企业的董事要这样操作呢?

 

那么法院是否能够帮助接管人追回公司资产?作为董事,背离公司利益做事是否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呢?

 

 

案件背景:

 

涉事的公司名叫伦敦石油和天然气有限公司(London Oil & Gas Ltd),我们在下文中称之为“LOG公司”。

 

LOG公司是伦敦资本与金融公司(London Capital & Finance Plc),下称“LCF公司”,最大的单一债务人。

 

LCF公司一直向投资者发行“迷你债券”,但是这一行为是不合规的,因此,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FCA)在2018年12月叫停了LCF公司向市场的融资行为。

 

2019年1月30日,LCF公司欠投资者的金额高达2.37亿英镑,被迫进入接管程序(administration)。由于LCF公司是LOG公司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LOG公司在2019年3月18日进入接管程序,此时LOG公司欠LCF公司约1.22亿英镑。

 

这两家公司的关系不言而喻,而其背后的债务关系和背景成为了接管人调查的重点。

 

移花接木挪用公司款项,董事关系被起底

 

LCF公司把那些从投资者手中筹集来的资金,转借给其他企业从而获得回报。

 

LCF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包括LOG公司)挪用大量资金,这使得LCF成为了诸多案件的被告,对于董事的诈骗和违反职责的索赔也比比皆是。

 

LOG公司的董事有 Simon Hume-Kendall 和 Elten Barker。

 

LOG公司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Michael Andrew Thomson,Spencer Golding,Simon Hume-Kendall和Elten Barker。

 

LCF公司的董事是Michael Andrew Thomson。

 

此时,另一家公司进入了法庭视野——LPE Support公司(下称“LPE公司”),这家公司最终由LOG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所拥有。

 

不仅如此,Simon Hume-Kendall和Elten Baker也曾经担任LPE公司的董事。LPE公司从LCF公司那里借了1800多万英镑。

 

说到这里很多莎粉可能有些迷糊,这几家公司到底怎么回事呢?

 

简要复述他们的关系:LCF公司向外界的投资人集资,再将这些钱“借给”LOG公司和LCF公司,而LOG公司、LCF公司和LPE公司的实益拥有者其实是一批人,董事的位置也是轮流替换。

 

也就是说,他们这一批人利用不同的“壳子”,以公司间的债务关系将投资人的资金转移,对于投资人而言,这是一场骗局。

 

当他们无法获得自己投资的本金时,LCF公司会说公司欠了大笔的债务而无法偿还投资,最后宣告破产,而这些钱早已被转移到相同控制人的其他公司那里去了。

 

 

1英镑能抵800万英镑,资金凭空消失了?

 

在接管人的调查中,一笔交易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2017年4月28日,Elten Barker代表的LOG公司和Simon Hume-Kendall代表的LPE公司签署了转让书,LOG公司将会把以下内容的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LPE公司:

 

这包括:1)大西洋石油公司所欠的款项;2)LOG公司在2016年5月25日授予大西洋石油公司的融资:3)大西洋石油公司欠LOG公司的债权,以及大西洋石油公司或任何其他债务人授予的与该贷款有关的任何其他担保。

 

上述的内容总价值高达800万英镑,而LPE公司仅用1英镑的对价就获得了LOG公司的这项权益,这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在完成转让后,LOG公司又向大西洋石油公司借出了280万英镑,截至LOG公司进入接管程序前,这一笔钱都没有得到偿还。

 

也就是说,LOG公司把价值800万英镑的利益,用1英镑的对价转移给了LPE公司,然后又拿出了280万英镑,继续借钱给这家公司。

 

而另一边,LOG公司还在用LCF公司继续向市场上的投资人吸纳资金。

 

千万镑资产流失,接管人请求转让无效

 

当LOG公司的接管人注意到这一点时,立即认为这笔交易是非常可疑的,是一项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交易。

 

LOG公司的接管人认为:

1) Elten Barker在没有经过LOG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执行了转让行为;

2) Simon Hume-Kendall知道Elten Barker没有得到LOG公司董事会就进行授权转让;

3) Simon Hume-Kendall也是LPE公司的董事,对此事是知情的。

 

因此,LOG公司的接管人认为,这项交易因为缺乏授权而无效。不仅如此,接管人还拿出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38条的规定,认为这笔转让交易是一笔价值被严重低估的交易。

 

于是,接管人请求英国商业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裁定这笔转让无效,能够帮助接管人回笼公司资金,尽量满足LOG公司债权人的要求。

 

 

法庭怎么判?

 

商业法庭在审理各项由接管人提供的证据后,做出了如下的判断:

 

LOG公司董事会没有做出这项转让的决定,Elten Barker没有单独执行的实际权力。根据LOG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董事的任何决定必须在会议上或通过书面决议做出,由于没有这方面的证据,继续将其视为公司账面上的一项资产。

 

Elten Barker的行为违反了他对LOG公司作为董事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来着想。同时在这项交易中,Elten Barker是最终受益人之一。这和他对公司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他是无权通过自身的行为来约束公司的。

 

Simon Hume-Kendall作为交易另外的董事对这件事心知肚明,并不是无辜的第三者。在明知对方的董事没有权力来代表公司签署协议的情况下,而允许对方来继续签署协议,Simon Hume-Kendall没有权力来坚称这个协议是有效的。

 

在法院看来,LOG公司的董事在没有董事会的正式授权下做出了违规的交易,已经是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受托责任,在违反职责的前提下,协议自然是无效的。

 

此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以低估交易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案件。

 

这样一来,800万英镑的资产加上280万英镑的借款仍旧是LOG公司的资产,接管人将会有更多账面资金来解决LOG的债务问题。

 

 

丽莎小结:

 

其实董事职责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丽莎此前已经和大家探讨过多次了,一般来说,董事承担着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对公司有着受托的责任和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董事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有管理权,约束权和决策权。

 

在《2006年公司法》第171-177条款中,也有具体的要求:

  • 按照公司给予的权限行事;
  • 以促进公司的成功为己任;
  • 进行独立的判断,也就是不受自己利益的牵涉;
  • 以合理的细心,技巧和勤奋来行使董事职责;
  • 避免(和个人的)利益冲突;
  • 行使董事职责时不再收受第三方的好处;
  • 在代理公司进行交易时诚实披露自己在相关交易中的利益。

 

但是,如果董事违反其职责,订立一些违反公司权益的协议,那么董事这样的行为可能是无法约束公司的,协议有可能被宣告为无效。

 

在本案中,Elten Barker在没有经过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以1英镑的对价转移了公司价值800万英镑的资产,这是完全背离公司利益所做出的决定,这样的决定在查证后自然没有约束力的,在法庭的判决中也判定为无效。

 

因此,如果董事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所要求的权限,则必须由其股东批准,这样方能确认协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当然,公司的董事会也需要在各项决定做出前后,妥善记录决议的过程,确保决议符合公司的利益和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履行作为董事的职责。

 

如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董事的职责,轻则罚款,中则无法在一定时间内担任董事,重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好的,关于“董事职责”的话题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公司、英国商业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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