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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好消息!根据来自英国内政部的最新确认,内政部已经暂停对于合法申领英国福利的配偶/家长签证持有人,自动转成特许签证的操作。

 

意思是说,我们都知道,持有5年永居路径的配偶/家长签证的持有人,基本是不被允许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的。

 

如果说,当事人的情况真的需要依靠福利来生活,那么虽然移民局允许配偶/家长签证持有人,去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但这表示,一旦移民局允许了当事人开始申领福利,自那时起当事人的移民身份也因此会发生变化——会被改变成“10年永居路径”的特许身份。

 

这自然代表,被更改成特许身份的当事人,将需要比起原来的配偶/家长签证“更长时间”,才能够申请英国永居。

 

可是,尤其自新冠疫情开始发酵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因本身无法控制的因素和外在环境,不得已需要去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否则恐怕将无法继续维持生活。

 

于是,越来越多关于移民局上述政策是否得宜的讨论,就也越来越多,并且越发受到重视。

 

不少声音认为,移民局这种“处罚”的手段是很没有必要的。因为当事人之所以会去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就是已经情况紧迫,面临即将陷入贫困或甚至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当中。

 

如果对于这些“迫在眉睫”才不得已去申请“Change of conditions”的当事人,还得对他们“强加”处罚,是不是有些太不通人情(太没人性)了。。。

 

 

其实,以往在“Change of conditions”的申请上,基本每季度不会超过千例(甚至低于千例不少);但在2020年疫情最严重的时候,申请量一下飙升至上看6千例。

 

而且即便在之后疫情逐渐趋缓的几个季度中,也有达到3千和2千多例的申请量。

 

或许也正是因为疫情的激化下,促使内政部不能不去正视这个问题了。

 

终于,移民大臣Kevin Foster已经正式宣布,内政部目前正在“重审”有关这方面的政策。也正因为“重审”——所以目前内政部已经“暂停”这种自动将5年永居路径更改成10年永居路径的操作。

 

Kevin Foster补充,这表示,这些成功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Change of conditions)的配偶/家长签证持有人,将暂时不会因此而致使他们的身份,被及更改为特许签证;而是,会等到下一次当事人需要“续签”的时候,再根据届时当下的移民条款,来决定应该给予他们什么身份。

 

基本可以说,如果通过这次的“重审”,内政部决定彻底改变现有政策,使得未来配偶/家长签证持有人,不会再因为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成功而导致变成特许身份;那么,当事人将能继续合法且安心地以“5年永居路径”持有配偶/家长签证,并在未来按原计划继续申请转永居。

 

同时,Kevin Foster也确认,内政部正在考虑是否应该针对现有的相关指导文件(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to allow access to public funds if your circumstances change)进行修改,以免申请人难以适从。

 

 

丽莎结语:

 

不论怎么说,内政部的最新宣布对于相关申请人来说,都是正向的消息。

 

但丽莎也需要提醒,此次被提及“重审”并且可能获得修改的政策,指的是持有配偶/家长签证的申请人,去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并成功获批的情况。

 

这并不是说,目前持有配偶/家长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无条件地直接去申领英国福利。在没有先向移民局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前提下,直接去申领福利,将是直接违反签证的规定,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最后,如果当事人需要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目前应通过线上系统进行申请: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change-of-conditions

 

申请的时候,当事人一般需要做出详细的陈述:告诉移民局自己为什么需要申请福利。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提供自己:最近6个月的银行账单,工资单,租房合同,水电煤气费用等单据,每个月的收支纪录,以及其他花销证明等,在申请时一同交上。

 

移民局会根据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料来考虑是否允许他(她)来申请福利。

 

根据丽莎过去处理类似申请的经验来看,移民局一般情况下通常都会对当事人的收入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的。为了确保申请能够成功,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每一笔比较大的花销,最好都可以进行详细的解释,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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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粉们周一好,本期《丽莎房产快讯》带大家了解的信息有:

 

  • 伦敦通勤地带、海滨小镇的房产持续热,十年来,这些地方的房产呈现最大涨幅,各地要价几乎翻倍..
  • 全英租房需求飙升从而推高租金,目前,租客平均租房成本达每月近1,000英镑
  • 中国最大房地产开发商陆续抛售伦敦房产以筹集现金,中国房产企业怎么了?
  •  2022年2月8日,《租赁改革法案》终获得批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新房将只需支付象征性的地租费——实际上限制金融价值为零。然而,该法律却不适用于现有租约
  • 一夫妇在门前安上栅栏,没料到房产被降价£105,000出售..

 

 

伦敦通勤地带——海滨小镇持续热

 

上周,Rightmove公布了过去十年中在该网站要价涨幅最高和最少的前十个地点。有意思的是,在涨幅最高的排行榜中,Kent郡总有6个地区出现在榜单中。

 

自2012年以来,Kent郡的房产最具吸引力,其中,Margate成为排行榜中涨幅最高的地点——涨幅达102.5%,从145,311英镑涨到294,209英镑。

 

紧随其后的是Bristol的Horfield,当地的平均要价增长了96%,从196,468英镑到385,003英镑。

 

排名第三的是Kent的Dover区,该地房产平均价格从129,902英镑上升到254,100英镑,上涨幅度为95.6%。第四为Kent的Sheerness,涨幅93.4%。

 

十年涨幅最高排行榜,具体请看下表:

 

 

从排行榜可以看出,排名最高的几个地点都具备着两个特点:第一,属于伦敦通勤地带;第二,海边小镇。近年来,越来越多伦敦的业主在高房价中套现,跑到通勤带中比较实惠的地方买房。此外,随着度假游越来越受欢迎,伦敦通勤带中的海边房产则更具竞争力,不仅适合投资自住,还适合用于度假租赁房。毫无疑问,Margate的房价上涨就是由以上两个趋势所推动的。

 

Rightmove的专家Tim Bannister评价:“南方这些地区的房价上涨如此之快,表明在过去的十年里,需求的增加超过了供应,Margate和Hasting等地区可以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价格提供给业主们海边生活。”

 

Kent郡Miles& Barr房地产经纪公司的Mark Brooks称:“这些年来,我们亲眼目睹了房产需求的激增,我们经营的三个城镇被列入前十大价格热点,这是不足为奇的事情了。东南部现在有着大量原来居住在伦敦等城市地区的人,他们希望搬迁到海岸或乡村的金色沙滩和静谧的生活方式。”

 

相比之下,房价增长最小的城镇都出现在了北部和苏格兰。比如说,在要价增长最小的排行榜中,排名第一的是Middlesbrough,当地房屋现在平均比10年前贵了6%。要价最小排行第二的是CountyDurham的Peterlee,价格上涨了8%,现在达到112,263英镑;排名第三的是Hartlepool,上涨了9%,达到136,088英镑。

 

整个英国各地差异较大,但从总体来看,英国平均要价在过去十年中上涨53%,从222,989英镑上涨到341,019英镑。

 

 

英国租金持续大涨

 

新的一年到,丽莎听到了许多莎粉抱怨,说自己接到了房东涨租的通知,据说,租金的涨幅还不小。这都是因为租房需求飙升所影响的。

 

上周,房地产网站Zoopla公布最新租金数据。数据显示,在2021年最后三个月,英国的租房需求推动租金上涨8.3%,该数据也标志着十年多来最快的一次增长。目前,英国租房的平均成本接近每月969英镑。

 

英国几乎每个地区的租金都在上涨了,伦敦的租金涨幅最为强劲,达到10.3%,其次是北爱尔兰(10.2%)和威尔士(9.8%),而苏格兰的租金增长最弱,为4.8%。

 

现在,英国各地的租客一族可能会发现,他们每月需要多支付62英镑(比疫情发生前:2020年3月)。此外,刚刚签署新租约的租客,平均年租金也比2020年3月高出744英镑。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伦敦的租金在疫情期间急速下降,所以,即便伦敦的租金涨幅最为强劲,伦敦的租客现在所付的租金对比不强烈,他们租金只比2020年3月时多了18英镑(每月)。

 

租金的上涨基于各地的需求飙升。

 

现在,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回到办公室了,以及学生在内的租客也返回英国各大城市中心。从这一次数据可以看出,包括伦敦、曼彻斯特、伯明翰、利兹和爱丁堡在内的大城市,寻找房产的租客人数比2018年至2021年同期高出76%。然而,高需求并没有与供应的增加相匹配,与年初的典型水平相比,1月份租赁市场上的房屋数量减少了39%。

 

可用房产的缺失推高租房成本,并造成了激烈的租房竞争,这些房子平均需要14天才能出租,而在2020年底,这一数字为3周。

 

毫无疑问,不少家庭已经感受到相当大的经济压力了。您看,先是能源账单上涨、车费以及其他物价上涨,现在,租金也跟着涨,大伙儿简直是有苦说不出啊!根据Zoopla的数据,租金仍然占单身收入者税前收入的37%。

 

 

中国最大开发商轮流出售伦敦房产

 

据《金融时报》报道,2014年,中国最大的开发商之一绿地集团(Greenland Holdings)以约1.4亿英镑的价格购买伦敦西南部的Ram Brewery地块。

 

这是该公司在英国的第一笔投资,当时,该公司还对外宣称,一旦建成,将会带给英国6亿英镑的发展机会。据说,该交易得到时任首相梅姨以及伦敦市长鲍里斯赞赏,他们大力推动最终促成交易。

 

然而,近日,据两位与该交易联系密切的人士向《金融时报》透露,绿地要从该计划中彻底退出,并且已经将项目的剩余部分以约4千万英镑的价格出售给英国房地产建筑商伯克利集团。

 

据说,在出售该计划前,该公司已经对外售出300多套房屋了,这一举动可以看出,该公司应该想从该项目中立刻套现。

 

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该集团急着出售在英的资产?

 

上周四,绿地集团承认了这一出售,并透露他们的目的是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金融时报》分析,绿地集团应该是受到中国政府最近出台关于房地产行业严厉“去杠杆”政策所导致的。据了解,在中国,包括绿地在内的30家开发商中,几乎有一半违反了中国政府政策中至少一项规定。

 

随着中国政府对地产行业的打击,中国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已拖欠贷款,并停止支付在中国以外地区的投资项目账单。其中包括了他们在伦敦的项目。

 

比如说,丽莎之前报道的,由北京先进商业园拥有的皇家阿尔伯特码头开发项目正处于崩溃的边缘。绿地的另外一个位于金丝雀码头的伦敦项目也已经停止多年,该公司原计划要在那里打造西欧最高的住宅楼。

 

据React News报道,总部位于上海的世茂公司也将一座价值3.7亿英镑的办公大楼卖给了高盛公司。这是世茂集团在2015年买下了这个商业住宅综合体,价格约为2.7亿英镑。世茂在1月份表示,该集团已拖欠了一笔国内贷款,并将考虑出售更多资产,以减少集团的负债。

 

同时,据一位接近此事的人士透露,上个月被列入限制性违约的中国开发商广州富力已经连续数月没有支付其最大项目之一One Nine Elms的工人工资了。承包商Multiplex上周也暂停了位于巴特西的9亿英镑工地的所有主要施工工作。据说,这两家公司已经对外发布,他们仍然在尽最大能力完成OneNine Elms项目。

 

 

“免地租”终成法律,然而却有弊端

 

在通过了下议院和上议院之后,2月8日,《租赁改革法案》获得了御准,使其成为议会法案。该法律将限制英格兰和威尔士大多数新的长期住宅租约的地租,使其每年只需象征性地支付一笔费用——实际上将其限制在零费用。

 

在《租赁改革法》出台之前,土地的永久持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收取地租,在一些情况下,他们设置的地租还会随着时间推移上涨。

 

毫无疑问,该项法案得到了相当多的呼声以及支持,解除不少买家的担忧,减轻购房成本。然而,有一个问题不能忽视:虽然新的法律将停止对新的租赁权收取地租,但它并没有扩展到现有带着租期的房产。

 

许多租约持有人试图出售他们的房子,但他们发现他们还是无法做到,因为抵押贷款公司和银行不会批准对这些房产的贷款。

 

据媒体报道称,其实,一项将有效消除现有房产地租的修正案在下议院第一阶段时没有遭到反对。然而,它却在法案的三读中却被否决。

 

不少房地产专家都发出了警告,他们认为,自法律生效后,英国房地产将会逐渐迎来两极分化的市场,因为该法律只适用于新的租赁物业,它不包括现有租赁房屋的地租。所以,那些已经拥有租赁房产的业主将得不到保护,他们在未来可能会面临地租的大幅增长。

 

接下来,还会出现一些潜在问题。比如说,如果地租太高或者变得更高,业主将很难出售或再贷款。

 

群众们都呼吁政府需要展望未来,他们希望现有的长期租约持有人的困境能被正视和纠正,以确保一个公认的公平方法。这将会直接帮助业主和潜在买家。

 

 

建造4英尺高围栏,夫妇损失10万英镑

 

据《镜报》报道,来自Northumberland的夫妻俩Stephen和Christine Williams很是烦恼,他们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半独栋楼,可自入住以来,两口子从来没有过上舒心的日子。

 

据说,他们的邻居是一家薯条店,每天都有顾客来排队,这些顾客经常打扰到他们的私人生活。

 

据说,这些顾客们经常会把他们的窗台当作板凳,坐在那里吃东西、抽烟聊天,经常打扰他们的休息,还把家门外搞得脏乱差的。于是,这一对夫妇在家门口建造了一个4英尺高的围栏,以阻挡这些顾客来排队,为争取自己的隐私。

 

然而,不知道为什么,建造围栏的举动让他们的屋子红遍整座城市,许多路人来到这里就拍照留影,把他们的栅栏拍到社交媒体。大家似乎对这一对夫妻的做法看不惯,觉得故意挡路太自私。不仅如此,自从有了栅栏后,这对夫妇与邻居的关系非常差,来这里排队买薯条的人们也非常憎恨他们。

 

有一天,Stephen的家门口竟然遭来一名男子袭击,他拿着气枪瞄准Stephen。好在,没人受伤。随着争吵加剧,网友们还把这一场纠纷称之为“栅栏门”。

 

从那以后,Stephen一家被吓坏了,他们立刻在一周后拆除了栅栏。而且,他们不想在那里居住了,赶紧对外出售房子。可没想到,他们的房子因为带着这样的“坏名声”,市场价格发生了影响。据了解,这一套房子在2006年的时候是以30万英镑的价格买下的,而现在,他们的出价为19.5万英镑。

 

整整少了105,000英镑啊!

 

Stephen说,他们本来就有卖房子的计划,但是,现在与邻居关系越来越恶劣,他们不得已提前卖了房子。没想到,我们安装栅栏的行为把房子的名声也搞坏了。我在Facebook上被嘲笑了。我们看到的一些评论很糟糕。没办法,房价不讲价根本卖不掉”

 

夫妻俩都觉得非常委屈:“大多数业主都不希望他们私人土地被当作公共人行道,我们也不希望。我们只是想要保护财产!这有错吗?”

 

丽莎非常同情这一对夫妻,但是不得不在这里提醒一下各位业主啊,最好还是维护好邻里关系,在建设任何东西之前都得知会一声,好好商量解决方案。要是没处理好这一层关系,它确实是会对房价带来一些影响的。至少在您出售房产的时候,房子潜在问题以及不好的邻里关系都是减分项。

 

好了,本期《丽莎房产快讯》就到这里。我们下一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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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移民“来说,其实不论是移民到了英国亦或是其他国家,不论是举家在新的国家安顿下来、想要有个新的开始,或者希望更快融入当地生活和文化,又可能是慢慢在当地生活和工作久了,就算不是刻意的,也会越来越像个”当地人“,在各方面随著时间越来越融入该国家的文化。

 

这种变化其实是很正常的,长期生活在一个地方,很自然地会在生活习惯乃至于价值观等方面,越来越受到当地文化的影响,并且逐渐地融入。这尤其对于从小就在该国家成长、甚至于是从出生起就在该国生活的孩子来说,这种”被文化“的现象就会更加明显。

 

所以说,英文有个词称为”Westernisation“(在中文里我们叫做”西化“)——比如说原本来自东方的家庭,移民到了西方国家、在当地扎根发展,就可能自然而然地”被西化“(Westernised)。

 

而最近一则来自英国上级裁判法庭的判决(YMKA and Ors (‘westernisation’) Iraq [2022] UKUT 16 (IAC)),就是以这个”西化“的议题作为讨论的基础。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家庭,家庭里的所有成员都来自伊拉克。这个家庭是由父亲、母亲和3个孩子组成。

 

他们一家最早是在2006年离开了他们位于巴格达,中间辗转到了约旦和阿联酋,最后家庭里的所有成员在2014年前陆续来到英国团聚。

 

在英国团聚后,这一家人申报了“难民身份”,他们的理由是——他的一家人已经“被西化”(Westernised),这尤其已经使他们和伊拉克社会“格格不入”。

 

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现在所持有的(西化)观点和价值观,将会使他们如果回到伊拉克当地的话,使他们陷于面临严重损害的危险中,并且严重阻碍他们想要(再次)融入伊拉克社会的可能。

 

 

→ 上级裁判法庭的裁决?

 

首先,这一家人的案件,先是在初级裁判法庭遭受了失败。在他们提出上诉后,上级裁判法庭决定重审他们的案件。

 

在上级裁判法庭听审这个案件的时候,他们先是考虑“Westernised”这个词,是否是被列入《难民公约》(Refugee Convention)中的一种(保护)权利。

 

上级裁判法庭发现,尽管“Westernised”在不少国家指导案例中出现过,但实际“Westernised Individuals”(被西化的个人/当事人)的内涵和定义,却没有真正被解释过。

 

上级裁判法庭觉得这个事实是非常惊人的。因为一个在英国社会里如此常见且被提及的“词”,竟然从来没有被好好地定义过。。。

 

上级裁判法庭进一步指出,从《难民公约》来看的话,《难民公约》确实没有特别对于这样的权利提出保护(也就是对于当事人可享受这种社会文化/生活方式自由的权利);但是呢,当以下情况出现的时候,当事人是可以引用《难民公约》来给予保护的:

 

当这种“西化”生活方式,反映出了“保护”当事人的特质——比如说,当事人的“西化”特质基于政治或信仰的因素和立场,不容于当事人来自国的当地社会;

 

同时,这种“不相容”可能会使当事人面临真正的危险和风险,使当事人必须将自己的“西化特质”给隐藏起来,否则会有受到迫害的可能。

 

回到案件当事人的情况来看,上级裁判法庭遂而认为,如果上述一家人真的回到伊拉克当地,把他们的“西化”生活方式给显露出来的话,确实会在政治和信仰上,不相容于伊拉克,而导致他们陷入(生命/受迫害)危险当中。

 

因此,上级裁判法庭推翻了初级裁判法庭原本的裁决,改判当事一家人胜诉。

 

换句话说,上级裁判法庭认为移民局应该给予这一家人正式难民身份。

 

 

并且,进一步说,这也代表:

 

上级裁判法庭通过这则最新判决给出了确认,当事人已经“西化”(Westernisation)是可以作为申报英国难民的其中一种合理理由的——但前提是,当事人也需要证明,自己这种“西化”的特质,会使当事人如果回到母国的话,真正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或危机,这基本指的是该“西化特质”是有违于当地政治或宗教信仰,致使于当事人的安全出现疑虑。

 

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也是英国法庭正式对于一个人的“生活方式”自由所做出的积极回应。

 

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是否已经“西化”,某种程度来说是当事人的一种“自由”,去选择想要以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方式,遵从什么样的文化,去过自己的生活。

 

对于未来即将面临的逐渐收紧的英国难民政策来说,这次来自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判决,可以说是终于迎来的小小好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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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Reeves是英格兰南安普顿知名的地产大亨,他靠着聪明的商业头脑在当地打造了豪华的房产帝国,为家族创造大量的财富,过着奢侈的生活。他生前育有四个孩子,俩男俩女,似乎看起来非常和睦幸福。然而,就在他去世后,他的孩子们却开启了遗产争夺大战,消息遍布各大媒体头条。

 

据说,这位地产大亨留给孩子们的资产相当丰厚,价值高达1亿英镑。可是,这一份遗产的分配显然不公平,根据最新的遗嘱内容显示,Kevin的全部财产几乎都给了两个女儿,把儿子全都排除在外了。更夸张的是,其中一个女儿竟可拿到80%份额。

 

地产大亨的二儿子Bill Reeves感到非常气愤,他向法院推翻这一份遗嘱内容!并向媒体透露,实际上,是他的妹妹操控了父亲的遗嘱,该遗嘱不应该成立。

 

法官最终怎么判,这一份遗嘱有效吗?

 

 

旧遗嘱很公平,新遗嘱太夸张?

 

据说,Kevin Reeves有着不太好的童年,幼儿时被作为孤儿留在修道院长大,12岁的时候就被迫辍学打工了,没有受过任何正规的教育。然而,他靠着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生意场上打出一片江山,拥有着数不尽的财富以及房产帝国。

 

他这一生都没有正式的妻子,却育有四个小孩,大儿子Mark,二儿子Bill,三女儿Louise以及小女儿Lisa。传说,Lisa与其他兄弟姐妹是同父异母的关系,在20岁的时候才与家族相认。

 

在Kevin去世前,他曾安排律师写了一份遗嘱。由于老大Mark与他的关系一直不太好,这一份遗嘱上,他打算将其1亿英镑资产的大部分留给二儿子Bill、女儿Louise和Lisa,在他们之间平分。此外,他把其中最小的部分留给Mark的子女——自己的孙子和孙女。

 

2019年,71岁的Kevin Reeves去世了。

 

然而,当律师向子女们宣布遗产划分时,一家人都惊讶了,原来,旧遗嘱早在2014年的时候被更改了。

 

按照这一份新遗嘱的指示,Kevin的80%财产全部留给他的女儿Louise Reeves,20%留给了小女儿Lisa Murray 。此外,他只是象征性地给二儿子Bill Reeves留下少数个人物品,并把大儿子Mark Reeves的子女排除在外!

 

这让Bill感到非常气愤,按照旧遗嘱,他至少能拿到2670万英镑的遗产。然而,现在,他仅获得价值20万英镑的个人物品。相反,妹妹Louise将带走总额高达8000万英镑的巨额财富以及父亲的土地资产,还有父亲的那一辆劳斯莱斯!

 

Bill 立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推翻这一份遗嘱内容,该遗产一定是Louise要挟父亲改的。这一举动还得到大哥以及大哥俩孩子的支持。这一家人对媒体说,Bill与父亲的关系非常好,他不应该一点也得不到,只获得额外的一点点个人物品。

 

 

真的有猫腻吗?

 

在法庭的听证会上,Bill告诉法官,他和父亲的关系非常好,一直都是父亲身边的得力助手,协助父亲的生意,甚至在他生病的时候也主动捐赠肺部。

 

然而,新遗嘱竟然没有他的一丁点份额,这是不合理的。他声称,这样的决定一定是被Louise逼迫的,一定是她操控了父亲,并要挟他改遗嘱。

 

“Louise是一名美发师,没有一点生意头脑。她不仅不学无术还非常物质,非常喜欢钱以及各类奢侈品。她突然搬去和父亲住,我相信她是有目的的,而且敢冒险,她可以操纵父亲来修改遗嘱。”

 

此外,代表Bill的律师还提出了一系列证据来质疑这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律师称,Bill的父亲Kevin是文盲,他根本就不识字,甚至不能拼写自己的地址。有人帮他准备好法律文件后,他甚至无法正常进行阅读。在这样的条件下,他是无法判断遗嘱内容的。因此,最新的遗嘱一定是被操控的。他的文盲还表现在他竟然在一份文件上以三种错误的方式拼写女儿Lisa的名字。

 

“有证据显示,Louise一直都对他们的父亲有着支配权,在Kevin生病的时候,她搬到他身边,和他住在一起。她经常问父亲拿钱,如果拿不到,她就会突然变得非常暴躁。最后让他们的父亲向她让步。这一次,她很有可能用了同样暴躁的方法来强迫父亲来更改遗嘱。

 

Bill一直和父亲Kevin的关系相当好,除了医疗帮助外,在他在世的时候,Kevin还搬进了Bill房子里的附属建筑里住过一段时间。

 

血浓于水,遗嘱是父母给子女留下的宝贵礼物,可是,这一份新的遗嘱竟然把与这位父亲关系那么亲密的Bill排除在外,法官应该质疑它的真实性。”

 

 

法院怎么判?

 

据了解,法院搜集了相当多的证据和资料,并参考了Kevin旧遗嘱的内容。

 

今年1月,最新结果终于揭晓!

 

法院驳回了Louise支配以及威胁父亲更改遗嘱的观点,然而,法院确认了,Louise确实设计了父亲的这一份遗嘱,并“蒙住了父亲的双眼“,让他不清楚新遗嘱的内容。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2012年的时候,这名地产大亨立下了一份旧遗嘱,这一份遗嘱具备法律效应,同时也有公证人的签名。从内容来看,它也比较公平,每一位孩子都是受益人,可以从他的遗产中拿到部分。即便与父亲关系不好的大哥Mark,他的孩子也有权从中拿到小部分资产。

 

很明显,新的遗嘱在内容上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受益人的份额以及名字都被更改了。然而,新遗嘱的最大受益人Louise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这是父亲的意愿。

 

“如果新遗嘱的内容确实是真的话,那就表明死者在去世前,对二儿子Bill以及孙子孙女(Mark儿女)的想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才会让他重新立一份遗产,把他们排除在遗嘱受益人的范围。然而,Louise无法证明父亲对此发生的改变。也没有任何解释,为什么他想把小女儿Lisa的份额从原来的26.67%减少到20%。Louise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解释,为什么父亲唯独把她的遗产提高到了80%,成为最大受益人。”

 

此外,法官还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一份新遗嘱并不是Kevin亲自找的律师来更新的,而是通过女儿Louise参与了所有工作。Louise通过邮件告诉律师,一旦律师按照这样的分配标准起草遗嘱内容,她的父亲就会立刻同意。

 

法官称:“我们发现,除了2013年12月11日的会议之外,所有与死者的安排都是通过Louise进行的,她一直和律师邮件进行联系,并且误导了律师。她和律师解释,她的父亲需要把Bill排除在受益人的名单外,那是因为Bill本身已很富裕了,他不需要这些财产。此外,她还告诉律师说,Bill也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了。显然,这都是谎言。”

 

最终,Bill胜利了,法院按照2012年的旧遗嘱对其家族遗产进行分配。Bill赢回2700万英镑的遗产,Mark的小孩也拿回属于他们的10%的份额。遗产的剩余部分将由两个女儿平分。

 

 

丽莎评论:遗嘱如何被承认

 

从媒体公布的消息来看,丽莎认为,当事人家族设立遗嘱的程序似乎不太严格,这就导致了后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当事人要求更改遗嘱的过程,不管是不是有“被逼”的因素在内,退一步来说,即使是当事人按自己意愿来更改的,如果按照故事里所说的程序来更改遗嘱的话,新的遗嘱也很难被法律承认的。一旦遗嘱不被法律承认,法院则有权利帮助家族分配财产。

 

那么,如何才能立一份法律效力的遗嘱呢?

 

第一,立遗嘱的过程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

 

英国法律要求,为了让您的遗嘱在法律上被承认,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年满18岁或以上

 

自愿立下遗嘱

 

心智健全

 

以书面形式显示

 

必须在两名年满18岁的证人面前签署遗嘱

 

此外,由您的两名证人在您面前签字

 

注意的是,证人签名的环节非常重要,r签名可亲自见证,也可远程见证,在这两种情况下:

 

您必须清楚地看到签字的人和行为

 

遗嘱制定者(或被授权代表他们签字的人)和证人必须签署同一份文件

 

此外,如果当事人想对这一份遗嘱做任何修改,或更新遗嘱,都必须遵循同样的签字以及见证程序。由于媒体公布的信息有限,丽莎无法判断当事人的遗嘱文件是否有见证人,但是,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更改遗嘱的整个过程都是由女儿(最大受益人)来操办的,女儿要求律师来起草新遗嘱,光是这一点,就很难说法法院相信它的真实性。

 

别说是文盲,即便遗嘱制定人属于盲人,根本无法看文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必须由公证员通过严格的公证执行程序代表他们签名。通常来说,在公证执行过程中,公证员会向个人宣读遗嘱,除非他们声明不希望被宣读。然后,个人将授权公证员代表他们签字,签字由独立的第三方见证。

 

第二,针对有变化的内容,当事人有责任向律师(帮助您审查法律条款以及文件的人)提供更多细节来证实它的合理性。

 

还是拿该案子来举例,可以看出,新遗嘱和旧遗嘱的内容显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个受益人都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想要新遗嘱受到法律认可,在更改遗嘱的时候,必须要向法律提供一些细节。比如说,立遗嘱人受益人为什么发生变化?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原受益人因为什么理由被取消了?

 

第三,最大受益人应该尽量避免参与整个立遗嘱或更改遗嘱的过程

 

丽莎观察到,新遗嘱的最大受益人(女儿)一直与父亲住在一起的,并且还帮助父亲来操办一切遗嘱问题。我们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遗嘱的最大受益人应该尽可能地与立遗嘱的人保持距离。比如说,遗嘱最大受益人不应该私自联系律师来修改遗嘱,相反,遗嘱制定人需要主动与律师联系来制定或修改遗嘱,让这一份遗嘱更公平公正。

 

丽莎建议,当事人在立遗嘱和更改遗嘱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每个步骤来制定或更改遗嘱内容,这样您的遗嘱才能被法律承认,并且可以避免昂贵的诉讼纠纷。另外,假如其中的受益人发现遗嘱确实存在问题,请及时找出它不成立的证据,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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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情侣共同买房子并开始同居,难免碰到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双方感情破裂时,房子该如何分配?此外,在分居的时间里,一方被迫离开住所,独自占用房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给离开的人支付一些经济赔偿?

 

为保护双方利益,英国法律允许非占用房产的一方向占用房产一方提出“占用租金”的申请。简单理解,同居双方各自拥有50%的房产份额,其中一方被迫离开家,另外一方接下来就可独占100%份额。在这样的情况下,留在房产的一方就成为“半个租客”,她/他有责任向房东(房产50%拥有者)交租金。

 

占用租金的申请通常不是家庭纠纷案中的主要问题,它一般是由非占用配偶提出的,作为对占用配偶要求分担房屋费用或出售房产等情况的辩护,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占用租金”的申请也不一定会被批准,法官需要考虑它是否合理。

 

本篇讲的案子《Bailey v Dixon》就是这么一个情况,一对同居情侣在分居多年后,关于房子出售的问题有争议。占用房产配偶向法院提出出售该房产的申请,非占用房产配偶不同意,并提出了“占用租金”的申请。这一笔费用不少,将近5万英镑。

 

法官认为这笔费用合理吗?最终怎么判?

 

 

故事背景

 

很多年前,A女士和B先生相恋了。随后,B先生搬到A女士位于英格兰小镇Stockton-on-Tees的一套房产里。

 

2005年,B先生的孙子Joey出生,可惜的是,Joey的母亲没几天就去世了。于是,B先生带着小孙子来到A女士的家中。随后,俩人则成为了Joey的父母,承担起照顾他的责任,该物业也变成了三人的家。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看,这套房产最初由A女士在2000年购买的。然而,当B先生把小孙子接到家中后,2005年,房子的产权则变成A女士和B先生共同持有,俩人一起分担贷款责任。

 

接下来的短短一年里,俩人的关系出现了问题,2006年,A女士离开了该物业,直到2016年,俩人联合租约正式被切断。

 

随后,双方在如何处置房产上有了争议。

 

据了解,A女士在离开物业后,B先生有了出售房产的想法。一直等到双方联合租约切断,B先生立刻向法院提出这一请求。然而,A女士拒绝该提议,她提出一份辩护以及反诉书,拒绝出售该房产。她的理由是,该物业应该考虑孩子Joey的利益而保留下来,因为孩子需要一个安稳的住所。

 

随后,她根据《1996年家庭法》第33条提出占领令申请。除此之外,她还提出了“占用租金”的辩护请求。A女士认为,她在2006年的时候被迫离开自己的房产,B先生多年来一直独自占用它,所以,他需要支付约£45,000.00的占用租金。

 

 

什么是占用租金呢?

 

简单的理解,夫妻(或同居情侣)感情破裂分居时,往往一人留在家中,另外一个人住在别处。那么,住在别处的那一个人就被考虑为“权利被排除”的人,这个时候,住在别处的那一个人就有权申请一笔赔偿金,它通常称之为“占用租金”,指的是家里的人需要向离开家的人支付租金,以补偿离家人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个在分居后搬出自己家的人都可以申请占用租金。只有当两个人都拥有该房屋,并且法院认为占用租金是合理的,才可以获得这笔租金。要支付的占用租金数额通常是第三方(如租房者)为租用房屋所支付的租金的一半。

 

一审失败

 

然而,在一审中,法院发出出售该房产的命令,并且认为A女士的占用租金理由不合理,拒绝她的申请。一审法官认为,根据《1996年土地信托和指定受托人法》的相关要求,A女士并没有能力证明她是被“排除”到物业外的,相反,她是自己选择离开该房产的。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占用租金的申请不成立。

 

A女士不服,继续上诉。

 

 

上级法院怎么判?

 

在二审中,A女士向法院提出,一审的审判员把“排除在房产”的门槛定得太高了,认为她必须要证明自己是被当事人锁在房产外的,她是被当事人“赶”出家门的,这才能叫做“排除”。她认为一审的判决不公平。

 

在上级法院中,法官允许A女士的上诉,并认为一审法院的审判是有误的。根据《1996年土地信托和指定受托人法》第13条相关规定,审判员对于“占用租金”的立场不能成立,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索赔人是否被“赶出”房产,法院都可判给赔偿金(占用租金),这样才是公正的。此外,法院指示由其他法院重新确定占用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问题。

 

法院结合了过往的一些案子做出评论,认为,一审审判员把情侣的关系彻底当作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了。也就是说,他们想要看到类似于房东在强行驱逐房客时换锁的情况,才能证明A女士被排除在房产之外。

 

“一审审判员把驱逐占领当作任何占用租金索赔的先决条件,这是错误的。如果高等法院同意这一做法,将会影响其他人对占用租金问题的处理方法。”

 

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旧案《Re Pavlou (a bankrupt) [1993] 3 All ER 955 》所描述的立场作为判断“排除”规则。法官认为,一个在婚姻破裂后离开婚姻家庭的人,她/他就可以被视为“被排除在房产外”了。因此,根据《1996年土地信托和指定受托人法》规定,只要证明非占用人离开家属于以上情况,无论是否有任何驱逐的证据,法院都可以命令占用租金。

 

 

丽莎评论:如何向占用房产人索要占用租金?

 

目前,该案件只是允许A女士申请“占用租金”,但最终的资金还未定下。我们相信,法院最终会给A女士算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看完该案件,大家可能都对“占用租金”有了初步的认识,本案清晰地给出一个立场,只要夫妻或情侣关系破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被迫离开了家——哪怕这个“被迫”并不是“赶出去”或“锁上门不给您进”的情况,它也符合“占用租金”的申请规则。因此,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属于这样的情况,可向法院提出“占用租金”的赔偿申请,拿回属于自己的利益。

 

当然,法院判断“占用租金”是否合理还包括其他因素。因此,您还需要考虑:

 

什么时候提出占用租金的要求;

 

占用时间的长短;

 

非占用配偶是否获得房屋的权益;

 

非占用配偶的行为,包括没有支付子女或配偶抚养费;

 

非占用配偶是否要求出售房屋,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占用配偶是否支付了房屋的抵押贷款和其他结转费用

 

子女是否与占用配偶居住在一起

 

占用配偶是否提高了房产的销售价格

 

此外,占用租金的数额受制于法官的审判,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数字分配。通常情况下,占用租金的裁决是基于房屋公平市场租赁价格的一半。但有时,在没有任何具体的租赁价值证据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另外的裁决。

 

如果您正处于本篇主人公情况——公有房产却处于分居状态,并想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的,可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家庭法律律师在这一方面很有经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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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讨论了减少员工的工时节省开支的问题。

 

不过,有时候经济太差,减少工时也无法令生意经营下去,那可能就需要解雇员工。

 

又或者,某些员工的工作表现一直欠佳,公司想要辞退他。

 

在英国,解雇员工一般需要给予多久的通知时间呢?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马上解雇?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解雇员工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雇主可以不给通知,当场解雇员工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解雇员工”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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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周尾声,想到好久没有和大家分享“莎粉来信”了——今天藉著一则新的莎粉来信来和大家聊聊有关住进和朋友一起买的“共有房产”后的衍生问题。

 

即将分享的案例,当事人是在2018年的5月,和一个朋友一起买下了一套房产;并且,双方一起搬进了这套房子同住。

 

当初买房的时候,由于莎粉的朋友出比较多的首付,所以虽然两人承担的房贷是平等的(平均分摊),但俩人当初就讲好,朋友可拿房子的56%,而莎粉则是拿44%的股份,并且这也清楚写进了双方事先拟定且签署好的”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中。

 

后来,双方在房子里居住一段时间后,决定要对共用的浴室进行翻新。

 

莎粉和朋友讨论过后,同意说由莎粉来全额支付浴室翻新的费用,但条件是莎粉可以因此拿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相对的朋友的股份就会相应减少一些)。

 

但虽然说是这么说了,并且浴室的翻新工程已经完成、莎粉也支付了全额费用;现在双方却因为如何调整双方的“份额“而无法达成共识。

 

莎粉于是想问,就法律的角度来说,能不能为他们这种情况,提出”如何重新分配“房产股份的建议?

 

 

丽莎答复:

 

针对莎粉的问题,其实就该房产价值(的前后变化)来看,坦白说,单纯仅靠装修/翻新房子里的一间浴室,恐怕很难因此带来对于房子产权结构(双方份额)的改变。

 

这是因为,把浴室给翻新了,基本也不会增加这套房产的空间(不会使空间更大、更多空间可用)。

 

而从市场价值来看,一般会认为是——更多居住空间,更有价值。

 

所以说,如果今天莎粉出钱装修的不是一间浴室,而是扩建(Extension)或者把房产改装成Loft(双层阁楼),创造出更多/额外的居住空间,那就可能因此增加该房产的市场价值。

 

换言之,单纯仅是翻新一间浴室或者一套厨房,基本很难因此使得房产的市场价值获得提升;但当然,通过这样的翻新,或多或少能够增加房产的”可售性“(也就是变得”更好卖“一些),并因此使得想要卖房的时候,更容易达到“Full Asking Price”(也就是以卖家开出的”要价“来售出)。

 

不过这也不是说,莎粉对于该套房产的”贡献“就只能打水漂了。莎粉既然出了钱,那就对于他们双方共有的房产,还是有所贡献(Contribution)的。

 

所以,身为律师的角度,虽然很难在双方的”具体份额“上应该如何划分来给出实际的比例,但我们可以提醒莎粉的是,如果想要做出更改的话,是需要将双方目前的”Fixed“ Deed of Trust(”固定“信托契约)给撤销,并拟定一份(新的)”Floating“ Deed of Trust(”浮动“信托契约)来予以取代的。

 

所谓的”Floating Deed of Trust“(浮动信托契约)又可以被称之为”Commensurate Share Deed“(相称股份契约),简单解释就是这样的”契约“允许共同持有房产的双方(Joint Owners),可以依据双方对于该房产的”贡献“而改变各自的”受益“(Beneficial Interest),也就是说可以改变双方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般来说,通过”Floating Deed of Trust“(”浮动“信托契约),双方的”受益“(Beneficial Interest)可以随著各自对于以下的”贡献“而有变化:

 

各自负担多少比例的房子首付(以及现有的股份比例);

 

各自在买房的其他费用上(如印花税)、律师费上,各自负担多少;

 

各自在房子维修、翻新上的贡献为何;

 

各自对于房贷偿还的支付比例。

 

和”Fixed“ Deed of Trust(”固定“信托契约)不同的是,”固定信托契约“不会随著一方搬离了共同持有的房产,甚至停止偿还房贷而有所变化;而”浮动信托契约“则可允许任一方/双方通过承担或做出更多的”贡献“(如上面所列),获得更多的”受益“(Beneficial Interest)。

 

这样的”受益“变化,也能在之后双方把房产给卖出或出租时,被体现出来(例如一方因增加”贡献“而增加”获益“)。

 

 

→ 那么一般在”Floating Deed of Trust“中,可以包含哪些内容?

 

所有”共同持有“房产的合法持有人/受益人姓名;

 

双方/多方同意的”浮动公式“,就是说对于各自的”贡献“可以换得多少”受益“的计算公式;

 

如果将房产出租的话,如何划分/分得租金收入;

 

双方/多方对于房产维修、维持的责任和义务为何;

 

列名对于房产所需开支的各自贡献;

 

如果(之后)一方要买下另一方(更多)股份的话,应该如何操作;

 

之后如果想要把该房产给出售,相关程序为何;以及其他共同持有人,是否应有”优先购买权“等。

 

总的来说,其实和任何其他的契约一样,浮动信托契约(Floating Deed of Trust)的根本,也还是应该反映当事双方(或多方)的具体需求。

 

也就是,这份“契约”应该依照双方(或者多方)各自的需求来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说,内容一定要包含哪些、又或者不要包含哪些。

 

重要的是,当事人各自都能同意,并且尽量涵盖周全,能够符合当事人各自所需要的内容,尽量避免未来遭遇某些情况时,可能会有的疑虑甚至纠纷,大家能有个明确的依据即可。

 

最后当然,在拟定“浮动信托契约”的时候,如果任一方有任何需求,都应该提出来,并且尽量详细地针对未来可能面临的情况,都列明在契约的内容当中——这样的话,一旦未来发生了什么情况,就能对照契约上的规定来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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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以来因为新冠疫情,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其他国家,经济都受到一定打击。

 

对于一些做生意的朋友,他们可能会想要减少员工的工时,节省开支。

 

但在英国劳工法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雇主会否惹上什么麻烦?雇员有又什么权利?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员工工时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生意下滑,雇主可以减少员工工时节省开支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员工工时”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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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则最新出炉的英格兰上诉法院判决:R (DK) v Revenue and Customs [2022] EWCA Civ 120中,英国法庭再次出面来进一步保障难民身份持有人的领取福利权利。

 

大家应该知道,根据目前的英国法律,持有正式难民身份的人,是可以有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只不过,这是指从难民申请人“正式”拿到难民身份开始;就是说,根据现有的英国难民政策,难民申请人在正式拿到5年难民身份前,是无法正常申领英国福利(Public Funds)的。

 

如果他们有需要的话,在漫长等待移民局审核的时间里(在正式拿到身份前),只能够申请一周基本只有39.63英镑的“庇护补助”。

 

也因此,这起上诉法院的最新判决,讨论的就是申请人在“正式拿到难民身份前”的时间,是否在(实际上)已经“是个难民”而符合申领福利。

 

 

→ 一则始于“讨回”福利金的案件

 

案件中的当事人化名为DK,来自斯里兰卡。他最早是在2009年12月申请难民身份,但被英国移民局拒绝了3次。

 

后来,他终于在距离最初申报难民的“10年后”,成功拿到了英国难民身份。

 

DK于是(由于他的儿子)去向福利部申请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

 

而由于DK当初的难民申请总共横跨了长达10年的时间,他的儿子后来其实也已经成年了,他于是要求向福利部索讨,在他过去漫长等待难民申请结果期间,他所应该适用/符合的Child Tax Credit份额。

 

DK依据的是《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The Tax Credit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2003)的Regulation 3,指出难民当事人是可能“回溯”去追讨“自申请难民时”所符合/适用的税收抵免福利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自那时起)一直都(被认定是)个难民身份,并且符合申领相关福利的要求。

 

 

→ 可既然尚未“正式”收到难民身份,要如何确认当事人就是个正式难民?

 

这就需要提及《1951年难民公约》(1951 Convention)——因为根据《难民公约》,认为(真正)难民身份,是属于“宣告性身份”(Declaratory Status)。

 

意思是说,只要当事人符合《1951年难民公约》中对于“难民”的定义,自“符合定义”的该刻起,当事人就属于真正的难民,不论实际上他或她是否已经拿到一个合法身份,可以予以证明。

 

在这个概念下,“难民身份”并不是一种有形的存在;换句话说,当事人正式拿到5年难民签证的该刻起,只是用于“证明”当事人确实具备(正式)难民身份。

 

但宏观来说,“难民身份”是自当事人符合《难民公约》定义起就存在,这是《难民公约》所赋予的一种权利,一种“宣告”。

 

 

→ 而且,DK面临的问题不仅于此?

 

值得指出的是,DK案件所提及的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后来在《2012年福利改革法》(Welfare Reform Act 2012)中被废除;而《2012年福利改革法》的Article 7(Article 7 of the Welfare Reform Act 2012 (Commencement No. 23 and Transitional and Transitory Provisions) Order 2015)也明确“排除”了这种“回溯追讨”的可能。

 

所以DK的难点也在于,如何证明他所依据的《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是可以抵过(Trumped)后来的Article 7。

 

→ 就在这时,苏格兰法庭传出了好消息!

 

幸运的是,2021年6月,苏格兰上诉法院(Court of Session)裁决了一起和DK有著相同论点的案件。

 

在该判决中,苏格兰法庭指出,难民当事人(真正难民)是有权利“回溯”(Backdated)当事人在正式收到“5年难民签证”前,应该被赋予/适用的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份额的。

 

苏格兰法庭引用了前面提到的《难民公约》概念,认为:一个人在拿到5年难民身份后,该身份(只是)可以用来证明,这个人确实是难民身份;但这并不代表,当事人的难民身份只能“始于”这一刻。

 

那么,既然当事人原本就是属于难民身份的,当事人自那时起(符合难民定义起),就应该具备申领福利的权利。这项“权利”并不是从拿到签证的那刻起才开始算的。

 

而有了来自苏格兰法庭的判决,后来DK的案件也在英格兰高等法院拿到胜利。

 

英格兰高等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在这个议题上,英格兰法庭的处理应该向苏格兰法庭看齐,达到“全英国”一致的看法。

 

而这一点,其实也在后来福利部进一步把案件继续上诉至英格兰上诉法院的时候,再度得到上诉法院的强调:

 

英格兰上诉法院指出,一般为避免“不一致性”,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庭之间,对于同样的议题,应该抱持一致的观点,除非是存在其他具说服力的理由(而导致需要做出不同的决定)。

 

但在DK案件的这个议题上,上诉法院并不认为有其他理由,需要导致他们做出和苏格兰法庭不同的决定。

 

也因此,最后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原来的判决,继续站在当事人DK那方。

 

 

→ 丽莎结语:那么,最新判决代表什么?

 

为了解决前面提到的《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和Article 7之间的问题。

 

法庭也指出,如果难民当事人要符合“回溯”(Backdated)提领/补回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份额,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当事人必须在拿到5年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向福利部申领该福利;

 

并且,当事人申领Child Tax Credit的“相关期间”(Claim Period),必须包含2019年1月31日。

 

这两项要求来源于:

 

《2003年税收抵免-移民法》(Tax Credits (Immigration) Regulations 2003)指出,如果当事人在收到正式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及时提出税收抵免(Tax Credit)的申领申请的话,那么可以提领到的税收抵免份额,可以回溯(Backdated)至“难民申请”提出的当天,就是从申报难民的该日算起;

 

至于2019年1月31日,则是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申领系统结束的那天/最后一天;2019年2月1日起,该系统就被Universal Credit(统一福利金)制度给取代。意思是说,从2019年2月1日起,Child Tax Credit不再接受“新申请”;想要申请相应福利的人,应该向Universal Credit系统提出“新申请”。

 

最终,这对于难民当事人(基本也就是新拿到5年难民身份的当事人),其实是个有利的消息,因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获得额外一笔(本来没有想到可以提领的福利)。

 

对于想要获益于最新判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想要申请“回溯”(Backdated)税收抵免(Tax Credit)的话,该申请必须把握在,当事人收到难民身份的”一个月内”提出。

 

当然,如果是过去曾经提出这类申请但遭到拒绝的,也有机会寻求福利部的重新考虑;如果福利部不愿意的话,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将案件带上法院,挑战福利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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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二的文章中,丽莎刚刚和大家分享了今年春季即将发布的两类“新工签”路径(有需要的点此复习:《英下月推出两类“新工签”,无赞助/无Offer也能申请》)。

 

今年,丽莎再继续讲讲——同样预计最快在下个月即将推出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

 

和昨天分享的两类路径稍有不同的是,Global Business Mobility签证虽然也将是一个“新路径”,但某种程度来说,却又有那么点“新瓶装旧酒”的味道。

 

 

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根据英国内政部已经宣布的内容,指出这个全新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它”的出现或者说存在,将会把现有的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签证、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 visa)等,属于“人才调动”类别的几类签证路径,揉合成统一路径;就是说,往后它们都将一并被称之为/隶属于“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

 

而不论是ICT,或者是首代签证,往后都只属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路径的其中分支,不再区分成个别不同的签证。

 

不过,新“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的存在,不仅仅只是为融合以上两类签证而已?

 

意思是说,即将推出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该路径的“目的”是使企业更容易将其雇员从世界其他地区转移到英国,便于企业在英国开展生意。

 

如此一来,和“人才调动”相关的分支/路径,都属于“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的范畴,这基本可包含以下(企业可调动/转移的人才类别):

 

满足特定业务需求的高级或专业人才;

 

属于培训计划(Training Programme)的毕业培训生;

 

高价值合同或投资中借调/派遣到英国公司的人才;

 

符合英国贸易协定的英国服务供应商(人员);

 

英国公司扩张,所需于建立英国业务的人才。

以上几类中,前两类属于在英国有业务(已经有分部/分公司)的企业可适用;最后两类属于在英国尚未有业务/未有分公司/分部的企业,而中间(第3项)的“借调人才”则属于两者皆适用(已有或尚未有英国业务的公司皆可适用)。

 

最后,不论属于以上哪类,申请人都需要获得公司的赞助(Sponsorship),才能够申请签证。

 

 

→ 和现有路径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从上面列出的5大类内容不难看出来,与其说是内政部即将创造出新路径,不如说是把旧有的路径做个统一整合。

 

不过,这也并不是说新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只是换个名字而已,在实际内容上,还是会有改变的地方,显著的变化有:

 

原”首代签证“把单打独斗,改成团体奋战——意思是说,在这类路径上,未来将推出”团队“路径(Team Subsidiary),从目前的仅允许一人,拓展成允许最多5名成员,一起来英国创设分部(在这5人中,必须有至少一人,是符合”首代签证“的资格和要求,基本也就是公司的高级主管);

 

在上面提到的第3项——“借调人才”路径上,目前移民法允许的是“英国出口公司”的“海外客户”的雇员,可以通过“访问签证”来英商业访问,这预计将通过“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进一步放宽为,符合特定条件的高价值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可允许被调派来英(Secondment)。在这里,对于“高价值”的定义/门槛,将可能是5千万英镑。

 

 

→ 那在ICT路径上,会不会有什么变化?

 

作为英国移民政策风向球的MAC(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一段时间以前,才刚针对ICT(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路径,提出了修改建议报告。

 

我们认为,对于MAC提出的建议,将很有可能在新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中获得(一定程度的)体现。这主要包括以下:

 

在工种的技术层面,MAC建议维持目前的RQF6要求(不像是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已经从过去的Tier 2普通工签的RQF6门槛,降至RQF3等级);

 

在”薪资门槛“方面,建议从目前的年薪至少达41,500英镑,提升至42,400镑,并且当然,申请人的年薪还不能低于相应工种的最低薪资要求(Going Rate);

 

上述第二点指的是ICT签证,但如果是ICGT(指Intra-Company Graduate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培训生路径)的话,年薪门槛则是有所降低,并看齐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也就是从目前的23,000镑,降至20,480镑,同时,申请人的年薪还必须满足至少70%(打了3折的”Going Rate“);

 

MAC也建议,在”年薪门槛“方面,应该要”每年“都重审一次,看看是否需要修改(比如跟著通膨或每年薪资上涨幅度来提高);

 

在”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方面——维持现有的规定,不修改。但需要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来自欧盟的申请人,雇主将不需要承担/支付其”移民技能费“,这是由于英国和欧盟间签订了贸易与合作协议的缘故(换言之,非欧盟申请人仍需要继续承担这笔费用,虽然这笔费用是由雇主来支付);

 

在调派英国前,需要已经在同雇主/集团的英国海外公司或总部的工作时间——维持不变,意即ICT申请人需要至少已经为同雇主在英国海外工作12个月,ICGT则是3个月;

 

英语要求:不变,维持目前制度的”没有“特定英语能力要求;

 

重大变化:ICT转永居——您没看错!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目前的ICT路径并不具永居导向。虽然说目前的移民法,允许ICT持有人转到Skilled Worker工签,然后再通过Skilled Worker满5年申请永居,但这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为申请人持有ICT的时间,是无法被计入未来Skilled Worker的”满5年“转永居当中的。为此,MAC提出建议,指出内政部应该要将ICT路径修改成”具永居导向“,意思就是申请人持有ICT签证,未来就能直接(满5年)转永居,不需要再额外转到其他具永居导向的签证路径,绕了好大一圈才能申请英国永居;并且MAC也指出,如果ICT持有人想要转换到其他(具永居导向)路径的话(例如Skilled Worker),那么原先持有ICT的时间,也应该被计入未来的”转永居“时间中。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原本持有了ICT满两年,然后转换到了Skilled Worker,那么这个人应该持有Skilled Worker满3年后,也就是前后相加为:2+3的时间后,当事人就能申请”满5年“转永居,不必还要重新持有Skilled Worker签证(额外)5年的时间,才有机会申请英国永居。)

 

 

→ 可这么一来,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地方?

 

从MAC给出的建议来看,虽然要求内政部应该将ICT路径改为“具永居导向”;可另一方面,他们又说,应该将目前的”首代签证“,改成非长期性/短期性质签证。

 

就是说,MAC建议把”首代签证“从目前的”首签“3年时长,减短成2年,并且不允许”续签“。换句话说,这么一改”首代签证“将不具永居导向。

 

可是别忘了,不久后上述这些不同路径,都将被整合成“同一类”签证,如果搞得有的可转永居、有的不行,然后有的签证长、有的短,最后这个整合的意义是什么,难道不会越来越乱吗?

 

所以,一种可能的猜测是,最后为了统一路径,整个新“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将被视为一种“临时性质”签证,也就是这类签证(不论哪种分支)都不具永居导向。

 

这样的话,持有“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的申请人,之后势必需要转成其他“具永居导向”的签证,目前来看比较可能的情况是转成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然后,允许申请人持有“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的时间,可被纳入之后“满5年”的计算中。

 

就是说,如果持有“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已经满两年,之后转成Skilled Worker再3年,就能申请“满5年”转英国永居,而非从新拿5年的Skilled Worker签证。

 

丽莎结语:当然了,最后这类新签证的细节,还是需要看不久后移民局的实际宣布,我们才能进一步确认。

 

还是老话一句,各类签证途径之所以被创造出来,就是为了符合不同的需求所用,实际雇主和雇员更加适用哪种,还是需要依实际情况以及您希望达到的目标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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