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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当一对夫妇离婚时,需要进入财产分割环节。这一点我们在以前的文章里讲过很多了。从概念来说,每一方都会从共同拥有的资产和资金中获得平等的份额——50/50。

 

不过,在现实中,事情往往更加复杂,有可能一方在离开婚姻时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财产、储蓄、投资、养老金和贵重物品,这取决于夫妻双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财务状况,以及他们共同和个人资产的性质和价值。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区分了两种类型的资产:”婚姻”资产和”非婚姻”资产。很多莎粉曾经问,我在结婚前买的几套房产,结婚后它们升值了,那些钱怎么能保障不属于婚姻资产呢?

 

今天,《家庭法小课堂》指南想要给大家探讨一下两者的区别以及法院在离婚的时候如何对“非婚姻”资产进行分割。

 

 

什么是婚姻中的资产?

 

首先,我们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婚姻资产,什么是非婚姻资产。

 

婚姻资产是指您和您的配偶在婚姻期间所积累的资产,它包括:

 

家庭住宅

其他不动产

退休金

储蓄

车辆

家具和其他物品

股票和债券

企业

 

总之,当您结婚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认为,您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资产都可以在离婚时分享。这种分割是否平等,取决于案件的所有其他因素,包括双方的需求和财务资源。

 

什么是非婚姻性资产?

 

非婚姻财产,一般来说指的是:

 

一方在婚前或分居后获得的。

赠予一方的。

一方继承的。

 

非婚姻资产不太可能在婚姻或民事伙伴关系破裂时在双方之间分享,除非需要满足需求。

 

什么是需求呢?接下来继续看

 

离婚时,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如何处理?

 

当一对夫妻离婚时,他们需要达成一个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财务协议。作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自然会有一些关于如何分配财产的争论。

 

在离婚程序中,婚姻资产就其性质而言,将在配偶之间分享。无论这些钱来自哪里,或者这些资产是由谁赚来的钱购买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将自动被平均分配。法院将根据每一方目前和未来可能的财务状况,做出分配的决定。

 

非婚姻资产的考虑可能比婚姻资产更复杂,因为婚姻资产会自动包含在你们的财务结算中。

 

所以呢,离婚程序的第一步通常是全面坦诚地披露各自财务状况,确定你们夫妻的资产,包括婚姻资产和非婚姻资产。接下来,你们就要考虑婚姻资产,在分享时是否能满足配偶双方的财务需求和离婚时的义务。如果不能的话,你的一些非婚姻资产也有可能包括在财务结算中,这样双方都可以得到照顾,向前发展。

 

怎么理解“需求”的概念呢?

 

打个比方,丽莎和小王要离婚了,婚姻住房归小王。那么,丽莎没有婚姻住房了。同时,丽莎在离婚后仅靠分割婚姻资产的收益是无法为自己提供住房的。那么,小王就可以从非婚姻财产中拿出一笔钱给丽莎,使丽莎和小王双方都有可能获得一个合适的居住场所。

 

另外一个例子,如果丽莎在婚姻期间一直都是全职妈妈,靠着小王的工资来维持生计,照顾孩子。离婚后,小王有责任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一笔赡养费给丽莎。然而,小王的资金不太够,婚姻的收益也无法这一笔赡养费支出。小王可能需要考虑从婚姻外资产中拿出一部分来填补这一笔费用。

 

总的来说,非婚姻财产在双方之间平分的可能性非常小。不过,经济上更弱的一方将有可能根据“需要”获得其中的一部分。

 

 

如何把非婚姻资产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外?

 

离婚时处理非婚姻资产可能很复杂。所有的资产–包括婚姻和非婚姻的–都必须申报。要记住的是,非婚姻资产可能被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外,但这并不是一项自动的权利。

 

您可以要求法院将非婚姻资产排除在任何财务结算之外,但这并不保证法官一定同意。法官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自己的事实来考虑,并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如果您没有婚前协议,并希望将非婚姻资产排除在离婚协议之外,需要记住的关键一点是,这些资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与婚姻资产混起来。

 

打个比方,婚前拥有的经典汽车收藏将被视为非婚姻财产,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这些汽车,并将资金共同用于投资股票,那么出售汽车的非婚姻财产资金将与婚姻财产(股票)混合,因此,更难从任何财务结算中排除掉。

 

如果您在婚前以个人名义拥有一处房产,然后将其出售并用于购买您和你的配偶居住的家庭住房,那么非婚姻的资金来源是”混合”的,很可能成为”婚姻化”。

 

相反,在最近的WX v HX[2021]一案中,妻子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托基金,价值1400万英镑,她将其带入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她的丈夫以投资银行家的身份管理信托基金,但法院认为这是一个非婚姻资产,没有与他们的其他资产混合在一起。在漫长的婚姻中,该基金一直以妻子的名义存在,根本没有与其他财富混合。因此,妻子有权保留整个基金,而不包括其丈夫。

 

 

丽莎总结:如何在离婚中保护您的资产?

 

总的来说,在决定婚姻和非婚姻资产应如何分割时,法院会考虑一些不同的因素,包括:

 

1) 双方各自拥有或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收入能力、财产、投资和储蓄。

 

2)双方各自拥有或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拥有的财务需求、义务和责任。

 

3)在婚姻破裂前,家庭所习惯的生活标准。

 

4)婚姻的持续时间和每个答辩人的年龄。

 

5)任何一方遭受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6) 每一方对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或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作出的贡献,包括照顾家庭或照顾儿童。

 

7)每一方的行为,如果这被认为会以任何方式影响诉讼。

 

法院将对这些因素逐一作出判断,并根据所涉人员的个人情况,以平衡的方式决定分割婚姻财产的最公平方式。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定需要的情况下,那些没有与婚姻资产混在一起的非婚姻资产是不太可能在离婚时被分享。然而,如果分割婚姻资产不能充分满足双方的需求,那么非婚姻资产很可能会作为财务解决方案的一部分进行分割。法官认为,双方要公平,各自的需求很重要。

 

所以,一份婚前和婚后协议在这里就起到关键作用了。可以在离婚时保护您的资产。虽然这种类型的协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最高法院在2010年裁定,只要采取了正确的步骤,离婚诉讼中的双方都寻求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婚前协议应得到法院的适当重视。

 

因此,婚前或婚后协议很可能会在法庭上得到认真考虑,并应为希望圈定非婚姻资产(如财产、家庭遗产或婚前礼物)的配偶提供保护。

 

离婚时的资产分割可能很复杂,每个案件都将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法院在面对排除非婚姻资产的问题时,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是,非婚姻财产在多大程度上与其他财产混合在一起,以及在婚姻期间如何使用这些财产。

 

我们认为,离婚夫妻应该尽早获得专家的建议,并帮助您了解法院在离婚时可能会如何处理自己的资产。如果您有需求,请立刻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给您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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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部份人都知道在继承过世者的遗产时,是要缴纳遗产税的,而且英国的遗产税并不低。

 

那么您们知道遗产税是根据什么准则来计算的吗?这个税项是针对什么来收税的呢?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家庭法 – 遗产税计算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遗产税计算准则!看这里就对了!》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遗产税计算”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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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谈论的是有关留薪降职的话题。

 

对于位居公司管理层或董事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雇员工作表现欠佳,比如说某经理常常迟到早退,或经常无法达标,但是又不想解雇该经理,公司可以选择把他或她降职吗?

 

如果说只是降职,但是不减薪水,这个的操作是否合法?会为公司惹上法律问题吗?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降职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员工表现不佳,留薪降职合法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降职”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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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AS最新发布的数据,中国留学生在2022年申请英国大学的人数,已经达到破纪录的31,400人。这是自2013年起的直线成长,上升幅度高达193%。

 

UCAS的数据显示,即便经过了新冠疫情,中国留学生每年到来英国的人数,依旧持续增长。尤其是经历了脱欧,欧盟留学生骤减,使得中国留学生在2022年已经超越了欧盟留学生的人数。

 

然而,在后脱欧和后新冠时代,对于来到英国的留学生来说,除了接受英国教育、了解和体验不同的文化和生活;不少留学生进一步关注的,还有毕业后能否继续留在英国,累积一些海外工作经验,甚至是未来想要进一步长居英国、申请英国永居等。

 

在这方面,留学生们在完成学业后可以有哪些选择呢?今天的文章我们就专程来聊聊,有关持有学生签证(Student visa)在英国完成学业后,可以转成哪些其他签证/身份而继续待在英国的常见路径。

 

  1. 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毕业生签证(Graduate Route)

 

对于许多留学生来说,在毕业后想要继续待在英国,最直接想到的可能就是这两类签证。

 

首先,毕业生签证(Graduate Route)最直觉来说就是为了“吸引海外留学生”而设立的,或者可以视为过去PSW签证的某种回归。

 

如果想要申请毕业生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目前人在英国,并且持有Student或Tier 4(General)学生签证;

 

持有学生签证期间,获得来自受移民局认可的英国大学或高等学院学位(一般是学士以上,具体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或者

 

申请人的大学可以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成功完成上述课程(只是毕业证书还没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学位/课程,内政部有规定申请人需要实际在英国就读/学习的时间,基本要求是:

 

如果您的课程是属于12个月以上(例如一般的学士课程),您需要至少在英国当地就读/学习满12个月;如果您的课程长度少于12个月,那么您的全部课程期间,您都必须在英国当地完成(而非远程学习)。

 

当然了,过去由于新冠疫情的特殊原因,内政部对于上述要求是有给予弹性安排的,具体可查询:https://www.gov.uk/graduate-visa/course-you-studied

 

 

→ 技术工签 vs 毕业生签证?

 

而对于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基本申请要求则为以下:

 

申请人必须有赞助雇主给出的工作Offer,也就是申请人的雇主,必须是持有合格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的;

 

有了工作Offer后,雇主需要去向移民局申请核发CoS(担保函),申请人有了CoS才可以进一步申请签证;

 

申请人的工作种类/职位,必须满足RQF3或以上(详细可见: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killed-worker-visa-eligible-occupations/skilled-worker-visa-eligible-occupations-and-codes);

 

申请人的年薪,必须满足最低薪资门槛要求,这个门槛一般是25,600镑,但对于由学生签证转成技术工签的申请人,可以New Entrant(新人)来做申请,那么年薪门槛只需要满足20,480镑;

 

必须满足B1英语要求(包含听、说、读、写)——获得英国高等院校学位,基本就已满足这项要求;

 

具备足够的存款证明(至少1,270英镑存款,并存满至少28天)——如果当事人的雇主愿意证明“赞助”当事人拿到工签第一个月在英国生活的花费(1,270英镑),或者当事人原本已经持有合法签证在英国生活满12个月的话,可以不提供存款证明。

 

至于对于留学生来说,如果您有上述两种都可选择的话,例如您在目前持有的学生签证到期前已经找到工作,而雇主也有意愿为您赞助办理技术工签;那么您可以考虑,您未来是否希望更快获得永居,并且纳入您个人的情况和计划做为考量。

 

这是因为,技术工签具有永居导向,而毕业生签证则完全相反。持有技术工签的当事人,可在该工签满5年后(满足永居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英国永居。

 

除非是说,您在英国已经待了比较长时间了(例如连续合法居留8年),您有把握再两年就可以申请10年合法永居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希望自己在工作选择上更有自由度,不必绑定同一个雇主,可以考虑选择毕业生签证。

 

  1. 初创签证(Start-up Visa)&创新签证(Innovator Visa)

 

除了为人打工,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创业”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简单的说,“初创签证”就是更新版(2.0版本的)毕业生企业家移民签证(旧制),主要适用于创业小白,也就是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相关经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那些有创业想法但仍然在学习当中的留学生来说是相当合适的一类途径。

 

几个“初创签证”的申请重点:

 

初创签证申请人必须是首次在英国创业;

 

必须是新的创业想法,不能直接加入、投资到现有的已运行企业当中;

 

签证有效期为2年;

 

申请人必须要有1270镑存款,并且存满至少28天(当事人原本已经持有合法签证在英国生活满12个月的话,可以不提供存款证明);

 

英语水平必须达到B2(留学生具备英国高等学位证书,能直接满足英语要求);

 

申请人必须事先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创新(Innovation),切实可行(Viability),有发展空间/可能(Scalability)的商业想法/计划;

 

学生签证持有人可以在英国境内直接转成初创签证,并且申请人在已获得担保前提下,可以在签证申请审核期间开始在英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

 

初创签证(Start-up Visa)不具永居导向,但申请人可在该签证到期前,申请转换成其他类别签证,例如创新签证(Innovator Visa)。

 

申请人可通过”初创签证“期间来把自己的事业经营到一定程度,接着转换成”创新签证“继续发展;当然了,申请人如果在这期间满足其他签证条件(例如10年合法永居,也同样可以转成永居身份)或其他合法签证。

 

 

→ “创新签证”又是怎么样呢:

 

适合有经验的创业者;

 

同样必须事先获得合格担保机构的担保;

 

创业想法/计划必须符合“创新”(Innovation),“切实可行”(Viability),“有发展空间/可能”(Scalability)的要求,并且必须是新的创业想法,不能直接加入、投资到现有的已运行企业当中;

 

投资金额门槛为5万镑,且组队申请不能共享(虽然内政部未来有可能修改门槛要求);

 

英语水平必须达到B2等级(具备英国高等学位证书,能直接满足英语要求);

 

必须有1270镑存款,必须至少存满28天(已经持有合法签证在英国生活满12个月,可以不提供存款证明);

 

单次签证效期为3年,之后可无上限续签,直至满足永居要求;

 

但每次续签都需满足相应要求,设有每6,12和24个月的时间节点,担保机构会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追踪检查,并且有权撤销担保;

 

不论未来续签或转永居都需要事先获得担保才可以进一步申请签证。

 

如果您对于创业类签证有兴趣的话,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移民团队。

 

  1. 全球人才签证(Global Talent)

 

一般来说,申请Global Talent签证需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步的申请担保(Endorsement),和第二步的申请签证。不过,如果是已经获得受(内政部)认可的业内荣誉奖项(Prestigious Prizes)的申请人,可豁免“担保要求”(Endorsement),直接(加速)申请全球人才签证。

 

→ 哪些“领域”可适用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

 

这主要可以分成三大类别:

 

学术或研究领域

 

艺术和文化领域

 

数字技术领域

 

其中,在“学术或研究”领域中,主要就是涵盖了科学(Science)、工程学(Engineering)、人文学科(Humanities)和医药学(Medicine)。

 

在“艺术和文化”领域方面,可以包含从综合艺术、舞蹈、文学、音乐、戏剧、视觉艺术、电影电视(包含动画、后期制作和视觉效果),再到建筑、时装设计。

 

而“数字技术”领域方面,则包括了金融科技(Fintech)、游戏、网络安全和人工智能。

 

 

→ 3年或5年“转永居”?

 

在“转永居”方面,根据当事人来自的“领域”,以及当事人是“哪种”领袖,可以分成满5年,或者只要满3年,就可以申请永居的不同路径。

 

1)针对“艺术和文化”以及“数字技术”领域:

 

当事人可以区分成Leader(领袖)或Potential Leader(潜力领袖)。

 

所谓“Leader”(亦可称之为“Talent”),指的是申请人已经是行业类“公认”的领袖,这类申请人可以满3年就转永居(当然了,要申请永居的时候,仍然是需要符合相应要求的)。

 

而“Potential Leader”(亦可称之为“Promise”),指的则是申请人属于“新兴”潜力型领袖,必须满5年才能转永居。

 

2)“学术或研究”领域(科学、工程学、人文学科、医药学):

 

基于英国政府对于“学术研究”领域的求才若渴,这类申请人不论是归属于“Leader”(领袖)或“Potential Leader”(潜力领袖),都适用满3年即可转永居。

 

不过,申请人如果觉得有需要,最多仍可选择长至5年的签证。

 

丽莎建议:由于全球人才签证(Global Talent)是可以无限次数续签的(当然,前提是当事人每次续签,都需要满足申请的相应要求);

 

所以说,如果适用3年永居路径的当事人,到了第3年(假设签证时长为3年的话),发现自己可能无法满足转永居申请的需求时,届时仍然可以选择再去续签,直到可以满足需求了,再去申请永居即可。

 

  1. 配偶签证(Spouse Visa)

 

这类签证基本是靠缘分的。不过,如果缘分来了,挡也挡不住的话,留学生未来同样可以考虑通过配偶签证的途径继续留在英国。

 

想要申请配偶签证的留学生,首先当然需要有个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的另一半,双方的关系必须是已结婚的配偶、民事伴侣关系,或者已经同居至少两年的时间。

 

同时,申请配偶签证还需要满足英语,收入和住房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已经拿到英国学位的留学生来说,学位证明本身已经可以满足配偶签证的英语要求。

 

在收入方面,必须满足不少于18,600镑的税前年收入(通常以英国永居或英籍赞助人来说),并且申请人和赞助人必须有充分的住房(所谓赞助人指的就是留学生在英国的另一半)。

 

这两项“财务”方面的要求其实基本就是为了要保障,配偶签证申请人未来的家庭不会必须依赖领取英国福利才能够过活,不会造成英国社会的负担。

 

而在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申请人和赞助人)的关系是真实且延续的,这些一般可以通过住房合同、银行信、水电煤气单、地税单、网路和电话费等账单、通讯纪录、共同银行账户、生活照片、结婚证或民事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

 

英国配偶签证的路径是首签两年半+续签两年半,总共满足5年的时间而可以申请转成英国永居身份(不过当然转永居的时候,当事人依旧需要满足相应要求)。

 

  1. 10年合法永居

 

对于已经很长时间待在英国的留学生来说,当然还有一个常见路径——就是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英国永居身份,而达到继续(长久地)待在英国的目的。

 

10年合法永居——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通过过去10年在英国持有合法身份,并待在英国满足10年的时间,而可以基于此来申请英国永居身份。

 

这类途径经常是许多留学生会考虑的。原因是有许多小留学生可能很小就来到英国学习了,所以光是在英国当学生的期间就很长了,并且之后如果加上一些其他的签证时间,例如前述几类签证,可能很快就能满足“10年合法居留”而达到转永居的要求。

 

也因此,留学生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英国永居,有时候反而是个更快的途径。

 

例如:某留学生过去在英国已经通过学生身份合法待了7年了,后来成功转成配偶签证,那么虽然配偶签证的途径是必须满足5年才可以申请永居身份,可是这位留学生通过先前的7年+已经持有配偶签证3年的时间,达到了“10年合法居留”的要求。那么,该留学生就可以先申请永居身份了,而不必非得等到持有配偶签证满足5年后才去申请永居身份。

 

最后,丽莎还得提及一下下个月22日将会正式实施的Scale-up(成长型公司工作签证)。

 

虽然目前来说,内政部尚未公布哪些签证可以直接在英国境内转成新的Scale-up签证;但我们认为,就目前内政部的政策走向来看,应该不会将留学生群体排除在外。

 

很大的可能是,未来持有学生签证的留学生,如果毕业之后想要寻求工作机会的话,除了前面提到过的技术工签和毕业生签证;新的Scale-up签证也将成为另一种热门的选择。

 

在Scale-up签证方面,丽莎不久前才发布过两篇相关的说明文章,如果感兴趣的读者们,可以点此复习,并提早做准备:

 

《Scale-up工签薪资要求:不见得比Skilled Worker高?实际又该怎么算?》

 

《让雇主雇员都更自由的新工签要来了! 下月实施前,您得先知道些什么?》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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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莎粉周五好,欢迎点击《丽莎商法快讯》,本周需要重点关注的英国商业、商法信息有:

 

  • 英国6月CPI达9.4%,下个月或加息50个基点
  • 物价不断涨涨涨,6月零售额再降0.1%
  • CMA给BT与Discovery合并开绿灯,催生体育流媒体巨头
  • 英下议院一读《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
  • 每天损失100万英镑,Royal Mail或分家
  • 22年的商标案,Manolo Blahnik在中国大陆胜诉
  • 中资在英最大房产项目ABP暴雷,pwc成破产清算人

 

 

→英国6月CPI达9.4%,下个月或加息50个基点

 

本周,英国国家统计局ONS发布了英国6月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为9.4%,这是自1982年2月以来最高的水平。

 

与上个月相比,增加了0.3%,5月英国的CPI为9.1%。

 

通货膨胀的主因是由于能源价格、食品价格的不断攀升所导致的。

 

ONS表示,英国6月份的平均汽油价格来到了1.84英镑/升(约合14.85元/升),这是自199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也是有记录以来的最大月度涨幅。

 

不仅如此,英国6月份的平均柴油价格达到了1.924英镑/升(约合15.53元/升),同样创下了历史新高。

 

除此之外,牛奶、奶酪、鸡蛋等生活必需涨幅明显,果蔬、肉类和面粉的价格也在同步上涨。

 

与去年同期相比,低脂牛奶涨幅达26.3%,黄油涨幅达21.5%,瓶装矿泉水涨幅达19.5%,面粉涨幅达19.3%,全脂牛奶涨幅达18.6%,橄榄油涨幅达18.2%。

 

通胀数据不断走高,那么就推高了英格兰央行大力加息的可能性,据业内人士表示,英格兰央行在下次(8月4日)的会议上,有可能直接宣布加息0.5%。

 

如果真的如期加息50个基点,那么这将是英格兰央行自1995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加息调整。

 

从去年12月以来,英格兰央行已经连续宣布了5次加息,但是每一次的加息动作都是在0.25%,以小幅度的加息来试图阻止通胀飙升,最后绑架英国经济,最后难以恢复。

 

但是如果过去的5次加息都成效不大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在下次的加息决议上,将会直接加息0.5%。

 

当然,过于激进的货币紧缩政策有可能增加英国经济衰退的风险,而且对解决通胀飙升的全球性因素无济于事,但是英国的GDP在5月意外上涨,这给了英格兰央行加息的信心。

 

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您在英国生活或做生意,其实对通货膨胀的感触可能是更加明显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加息会直接影响您的房贷或是您企业的融资成本,而未来英国和美国的加息应该还会继续进行,如果您打算购置房产或给企业融资,那么丽莎建议您立即行动,尽早联系丽莎帮您完成交割。

 

 

→物价不断涨涨涨,6月零售额再降0.1%

 

上文提到英国的物价大幅上涨,这也的确影响到了英国民众的消费意愿。

 

同样来自英国国家统计局ONS的数据,英国6月的零售额较5月下降了0.1%,出现了小幅的下滑。但是,这要比路透社的经济学家所预测的下降0.3%要低了一些。

 

整体来说,尽管6月的零售额略有下降,仍高于新冠大流行之前的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总体趋势是在下行的。

 

尽管6月英国经历了女王的白金禧年庆典,大量的庆祝活动也没有完全提振整个6月的零售销售额。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还是当前物价的快速上涨,让英国民众的钱包见底,此外,对于未来经济的预期也不乐观,这使得消费意愿不强,据调查,英国的消费者信心处于1974年有记录以来的最低水平。

 

对于零售业来说,6月的零售额下降可能只是序曲,当7月的数据出炉之后,零售业可能没有喘息的机会,因为进入秋季直到圣诞节之前,都是零售业的淡季。

 

→CMA给BT与Discovery合并开绿灯,催生体育流媒体巨头

 

今天(7月22日),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批准了BT(英国电信)的体育电视部门和华纳兄弟Discovery的Eurosport UK频道合并交易。

 

在经过数月的讨论后,英国最大的宽带和通信运营商与美国媒体巨头达成了协议。6月初,两家公司传出合并交易,随即遭到CMA的反垄断调查,点击这里回顾。

 

此后,CMA展开了第一阶段的反垄断调查。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后,CMA对两家公司的合并开了绿灯,也就是说反垄断调查将会止步与此,同意了两家公司的合并。

 

对于BT和华纳来说,这是一次强强联合,BT手握英超的转播权,Eurosport UK也有大批受众,将会打造出一家体育流媒体巨头。

 

两家公司表示,他们将会最初保留各自的品牌和产品,随后逐步将二者合并为一个品牌。BT和Discovery将会在合资企业中的董事会拥有同等的代表数量。

 

新公司最初将由BT消费者部门的首席执行官Marc Allera 担任主席,管理层将由Discovery的总裁兼董事总经理Andrew Georgiou 领导。

 

→英下议院一读《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

 

《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The Data Protection and Digital Information Bill)近来一直受到英国法律界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关注。

 

法案旨在更新英国的数据保护框架,减轻企业和组织的负担,同时数据保护标准,可理解为英国版本的GDPR(欧洲通用信息保护法)。这一法案于7月18日在英国下议院进行了一读。

 

以下是这一法案的要点:

 

明确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保留欧盟EU2016/679条例中的说法,帮助研究人员使用个人数据。

更改《2003年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中有关终端设备的规则(如cookie规则),未经请求的直接营销通信(如骚扰电话)以及通信安全的机密性(如网络流量和数据位置)。

根据《2017年数字经济法》第35条,扩展数据的共享权利,以支持业务的增长并减少数据共享的法律障碍。

改革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的结构、职责、执法权力、报告要求、数据保护投诉流程及其指定法定业务的守则。

建立英国的数字验证服务框架。

促进个人数据的流动和使用,加强执法机构和国家为公共安全利益所做的工作。

改革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出生和死亡登记程序,将纸质系统过渡到电子登记系统。

促进快速实施新的国际警报数据共享协议。

 

相对来说,这些改变的项目让英国数据保护法案的职权范围更大,同时也放开了更多的权限以及法律的束缚,推动英国的数据安全,让其在数据法案中更加具有自己的话语权。

 

 

→每天损失100万英镑,Royal Mail或分家

 

本周,英国皇家邮政(Royal Mail)表示,由于当前的通货膨胀,导致了消费者减少了在线购物,致使皇家邮政每天损失100万英镑。

 

尽管在过去两年的新冠大流行中,使得快递行业繁荣空前,这也让皇家邮政向其股东支付了4亿英镑的分红,但目前快递行业是每况愈下,皇家邮政正在努力削减成本,以减少损失,然而另一边,邮政工人正在威胁罢工。

 

目前,英国皇家邮政已经完全私有化,这家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公司的真正控股公司为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Services,这家控股公司近日表示,它考虑将其英国业务和海外业务GLS划分成两家独立的公司。

 

皇家邮政的英国业务在截至6 月底季度亏损9200 万英镑,收入下降11.5%。

 

而总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GLS本季度营业利润为9400万英镑,收入增长7.8%。

 

从数据上,的确可以看出两个业务存在不小的差距。

 

→22年的商标案,Manolo Blahnik在中国大陆胜诉

 

国际知名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在中国大陆因商标问题一直无法销售,仅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设有3家直营旗舰店。

 

这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商标注册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而Manolo Blahnik想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时,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在1999年被广州昭越鞋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

 

随后,Manolo Blahnik品牌方曾多次在中国大陆提起商标诉讼,但均被驳回。

 

其实,Manolo Blahnik无法申诉的原因在于,它无法证明其在1999年之前就在中国大陆市场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但随着中国大陆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商标法,Manolo Blahnik品牌方再次提起诉讼,在2022年1月成功上诉,在今年6月重新夺回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

 

也就是说,中国的消费者可以“名正言顺”地买到正品Manolo Blahnik的鞋子了。

 

只因商标问题,错失22年,中国的市场和消费者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错过了这一段红利期,Manolo Blahnik可能要在中国大陆与各方奢饰品激烈竞争了。

 

 

→中资在英最大房产项目ABP暴雷,pwc成破产清算人

 

在东伦敦的皇家阿尔伯特码头地块,一个价值17亿英镑占地14公顷的地产项目,将成为继伦敦金融城和伦敦金丝雀码头之后的“伦敦第三大商业区”。

 

2013年,还是鲍里斯主政伦敦市长之时,他与来自中国的开发商ABP(Advanced Business Parks)签署了这一协议,造就了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

 

根据计划,ABP预计将此项目分为6期,预计将会在2026年打造完成。作为中资在英国投资的最大地产项目,14公顷的占地面积相当于23个足球场大小,其中包括办公楼、住宅项目、零售和餐厅等配套设施,预计将会给东伦敦带来2万个工作机会,贡献60亿英镑的GDP。

 

然而,时隔9年,这里现在变成一座空城,没有任何商户入驻。

 

原本计划以此商业中心吸引大量来自中国的公司,随着中英关系进入冰点,这一令人振奋的商业设想也最终破灭,整个建筑工程在2019年停止,目前仅完成项目的第一期,占地近6万平方米,耗资3.2亿英镑。

 

在这之后就没有重大进展,ABP公司在过去两年中也没有向债权人付款。

 

随即,新冠大流行的到来更是让这里的招商工作雪上加霜,ABP公司在2020年亏损了1320万英镑,累计负债为1450万英镑。

 

2021年8月,伦敦市政厅向ABP发出最后通知,要求其母公司Dauphin(道丰国际)回应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完成开发计划,并将最后期限设置在2022年3月。

 

根据资料,道丰国际集团在1996年在在印度洋上的英属塞绍尔群岛注册了离岸公司英国道丰国际集团,注册资金为500万美元。而此前没有涉及任何有关产业园区或地产项目开发,不过在中国大陆涉及电子、通信、网络系统集成等高科技项目的投资。

 

然而,ABP最后没有履约,伦敦市政厅终止了与ABP的开发协议,将ABP踢出了该项目。

 

目前普华永道pwc被指定为破产清算人,这也就意味着ABP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

 

不过,伦敦市政厅表示不会让这块地继续荒废,并且会对其进行重新开发,让这一地块重获生机,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最大回报。

 

好的,本周的《英国商法快讯》丽莎就先说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如英国跨境贸易、英国公司法方面有问题,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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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遗嘱的时候,您可能正在考虑把家庭的某个成员排除在遗嘱之外。这样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您希望孩子学会独立,不要依赖家族的财产;或者,您和其中的某个孩子闹翻了,又或者您和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感情。

 

甚至您可能因为其中一个孩子中了彩票,认为没有必要帮助他,希望把遗产留给更有需要的人。那么,您可以把遗产继承人除名吗?

 

另外,从受益人的角度来说,如果您的父亲或母亲在立遗嘱的时候把您排除在外了,让您觉得很不公平,如何通过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前不久,英国家庭法院发生了这样的遗产纠纷案。一名雕塑家把两个亲生儿子的名字从遗嘱上移除了。接下来,他准备把所有的遗产全部捐给外人。没多久,两个儿子把亲爹告上法院,想要拿回属于他们的遗产。

 

来看看,法院怎么做?

 

 

儿子在遗嘱中被除名

 

劳伦斯-布罗德里克(Laurence Broderick)出生于布里斯托,他是英国著名的雕塑家,专门从事石雕和青铜铸造的雕刻。

 

这位顶级艺术家最著名的作品就是伯明翰的公牛雕像——这是2003年竖立在伯明翰斗牛场购物中心的公共雕塑,它被评为世界十大公共艺术品之一。

 

劳伦斯的一生过得很不错,事业很好,还有一个爱他的妻子,三个儿子。一家人一直都非常和睦,一同打理家族事业。他的大儿子格雷厄姆和妻子会帮助他一起完成、推销以及销售艺术品。

 

然而,2018年的那一年,一切都改变了。

 

劳伦斯的妻子英格丽被诊断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一家人的关系疏远了。接下来的一年后,小儿子奥利去世,年仅46岁。

 

据媒体报道,奥利从9个月大的时候就患有肾衰竭。在他的一生中,他进行了三次肾脏移植,非常不容易。2019年,他在睡梦中安静去世。

 

悲痛让这个家庭四分五裂。

 

媒体没有曝光细节,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大儿子和二儿子罗杰把奥利的死亡归咎于父亲劳伦斯。他们认为,父亲不应该在弟弟病痛的时候,强行把他带到另外一个国家(他平时创作艺术作品的地方)。

 

听到指责后,87岁的劳伦斯感到很生气,在遗嘱里除掉两个儿子的名字,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

 

他把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国家信托基金,并将大儿子格雷厄姆排除在家族企业之外。同一时间,劳伦斯还把家里的锁换了,不让两个儿子进门。

 

 

两个儿子知道后,非常愤怒!

 

大儿子格雷厄姆立刻起诉了他的父亲,声称父母欠他高达500万英镑的资金。他说,他和父母在商业中处于“合作伙伴”的关系。也就是说,他是企业三分之一份额的合法所有者,他们是平等成员,这样的合作关系长达20年。

 

所以,他有权从遗产中拿到大部分,这些资产包括父亲的艺术作品和版权,以及在贝德福德郡和斯凯岛的房产。

 

从此,原来亲密的一家人陷入了一场痛苦的法庭斗争中。

 

此案在上周开庭。

 

格雷厄姆在证人席上告诉法官,他对父亲感到很失望。

 

“我们一直是善良的儿子!我从1991年开始就协助他制作雕像,从1999年到2019年的之间,我和父母是正式的商业伙伴关系。我全年每周工作长达50个小时,只休息三周。我从未想过自己会陷入这种境地。我信任我的父母,没想到现在变成这样。”

 

格雷厄姆的律师告诉法官,根据合伙关系的规则,他拥有的三分之一财产包括他父亲在贝德福德郡和斯凯岛的两处房产,因为两套房产属于工作室。此外,他还可以拥有父亲从艺术作品以及艺术业务得到的利润,与父亲有着相同的份额。

 

这位律师认为,劳伦斯把亲生儿子排除遗嘱外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据资料显示,他改变遗嘱都是为了对立、报复,所以将他的资产和财产什么都不留给他的两个儿子。由于这个原因,他的证据应该被谨慎对待。”

 

此案的审判本来规定要持续四天的。不过,就在大家参加了半天的听证会后,二哥罗杰好像提供了一些有利证据,来支持大哥格雷厄姆的起诉。

 

随后,父子俩同意达成和解,提前停止了法庭诉讼。和解的细节还没有公布。

 

 

可以剥夺家庭成员的继承权吗?

 

丽莎律师事务所家庭法律师张昕蕾律师称,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是时常发生的,有些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想把女友除名,或者不想把孩子写为其中的受益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立遗嘱的人是有100%的权利决定遗嘱受益人是谁。同时,立遗嘱的人也有权把任何一个家族成员的名字从遗嘱中移除的。

 

如果受益人认为遗嘱不公平,并且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为遗嘱的分配不合理的话。那么,他们确实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争夺回自己的利益。

 

不过,并不是所有家庭或者亲戚成员都可以主张或提出上诉,法律在这一方面有限制。

 

法律程序是这样的,根据1975年《遗产法》【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Act 1975)】规定,以下家庭成员才可向法院上诉:

 

死者的配偶或民事伴侣

死者的前配偶或前民事伴侣

死者的子女

就死者在任何时候为一方的婚姻或民事伙伴关系而言,或就死者在任何时候以父母身份出现的家庭而言,被死者视为该家庭的子女的任何人(不属于死者的子女)

在死者去世前全部或部分由死者抚养的任何人(不属于本款前述段落所包括的人)。

(注意的是,上文“死者”指的是立遗嘱的人)

 

张律师继续说:

 

“通常来说,当事人上诉后,法院会根据遗嘱的内容进行分析,看看您是否有资格拿到遗产。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立遗嘱的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他们把某个人除名,法官是很难推翻当事人的意愿。”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法官可能会推翻立遗嘱人的意愿,向被除名的家庭成员重新分配遗产。

 

根据1975年《遗产法》规定,法院在审判的时候通常会考虑的因素包括:

 

申请人(以及其他申请人和受益人)现在和将来的财务资源和需求(只要后者可以确定);

死者对任何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义务和责任;

遗产的规模和性质。如上所述,法院将考虑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满足索赔要求。如果资产被认为不足,那么索赔就不可能成功。

任何申请人或受益人是否患有精神和/或身体残疾。在实践中,在评估所做的规定是否充分时,对残疾问题非常重视。申请人可能是父母遗嘱设立的全权信托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现在和将来从这一来源获得资金的可能性,以及死者在遗愿书或类似备忘录中表达的意图的细节,将对索赔产生重要影响。

法院可能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包括死者、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行为。然而,在考虑前配偶或前民事伴侣的索赔时,法院不太可能关注死者在婚姻或关系期间的行为,除非离婚或解体发生在死亡前不久,或者在财务安排仍未解决的情况下。

 

打个比方,如果您一直以来都是靠着立遗嘱人的经济生活,自己又没有能力赚钱,需要靠“遗产”来救济自己。那么,您的胜诉率会大一些。

 

“本篇的案子属于特殊情况。由于劳伦斯的遗嘱里包括了商业资产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大儿子确实是商业合作人之一,并且他能够证明商业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他名下的,他还是有机会拿回自己的权益。”

 

 

申诉人胜诉的机会真的小吗?

 

从历史上来看,家庭成员主张想把自己名字加在遗嘱上的胜诉率稍微小一些。但是,该论点在2015年以后有一些改变了。

 

在这里值得提到一个案子Ilott v mitson(2015)。

 

2015年,Ilott女士起诉了她的母亲Jackson 女士。据法院资料显示,Ilott女士是个独生女,17岁时与她的男友(现在的丈夫)离家出走,随后与母亲疏远了。

 

Jackson女士从未原谅过她!2002年,她立下的最后一份遗嘱中,解释了她剥夺女儿继承权的原因。相反,她将全部486,000英镑的遗产留给了三个动物慈善机构。

 

母亲去世后,Ilott女士对该遗嘱提出异议,理由是Jackson女士没有为她做出”合理的规定”。

 

正如上文所说,根据1975年《继承法》的相关条例,只要家庭成员能够提出证明,证实她需要从过世人的遗产中获得供养。那么,法院同意的机会大一些。

 

在这一场案子中,法院同意了,Ilott女士最终可以从遗产中获得5万英镑的赔偿。Jackson给她的遗产执行人最终未能阻止高级法院法官将部分遗产判给Ilott女士。

 

这是为什么呢?

 

从该案件来看,Ilott女士除了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资金需求:比如,她是五个孩子的全职母亲,一直领取政府福利,没有退休金。家里唯一收入来源于丈夫。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认为,遗产可以给予她一些经济补助。

 

法官说,Jackson女士对她唯一的孩子采取了不合理的、任性的和苛刻的方式。

 

最重要的是,该案件胜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有证据显示,Jackson女士与从遗嘱中受益的三个慈善机构–蓝十字会、RSPB和RSPCA–没有任何关系。

 

张律师认为,该案例意义重大,它不仅表明:如果家庭成员想要在遗嘱纠纷中胜诉,必须提供证据来证实本身的经济状况(为什么需要这一笔资金)以及她与立遗嘱人的关系如何等等情况。

 

更重要的,家庭成员还可以提出证据来证明立遗嘱人和这些被捐款的机构“毫无联系”。这样,胜诉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立遗嘱人如何减少遗产的索赔风险?

 

从立遗嘱人的角度来看,正如上文所说,没有法律规定您一定要把遗产留给孩子,甚至是配偶或民事伙伴。然而,由于被除名的特定家庭成员是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的,立遗嘱人如何避免或者减少遗产索赔的风险呢?

 

还是有办法的。

 

您最好在遗嘱中包括一个叫做”故意排除条款”的条例。顾名思义,这将明确地把孩子排除在您的遗嘱之外,并列出理由。这样的话,他们将不会从您的资产分配中受益。

 

“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在立遗嘱的时候,最好能够清晰地写上一条理由。比如说,我的妻子或者某个子女有一定经济收入了,也没有残疾等等情况。我认为他是可以靠着自己的能力赚钱,因此,我的遗嘱将把他/她排除。这样写的话,会降低受益人主张的胜诉几率。”

 

此外,最好起草一份称为”愿望信”的文件。在信中,您应该毫不含糊地概述您为什么要把孩子排除在遗嘱之外。这封信应该是事实性的,而不是情绪性的,并寄给您的遗产执行人。

 

最后,根据2015年的案件来看,立遗嘱的人还要提出理由,告知您要把遗产捐给的人和您有什么关系,以及为什么您把所有的财产捐给他们而不是您的亲属。

 

不过,把孩子从遗嘱里除名必定会给他们带来伤害的,所以在走这条路之前一定仔细考虑。我们建议,您在做该决定的时候,最好还是提前和家人商量。

 

如果您在立遗嘱的时候有任何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如果您需要律师协助起草一份遗嘱,我们也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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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莎粉来说,可能会认为花费320万欧元买一辆车,过程一定会很轻松愉快吧。

 

毕竟作为买方,花了这么多钱,是不是会享受到各种优待呢?

 

对于卖方来说,能够卖得出这么昂贵的汽车,可能也会大赚一笔吧?

 

这明明应该是一场愉快的交易,但在今天丽莎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件(DD Classics Ltd v Chen)中,没想到买卖双方最后却因取消交易的问题闹到法庭。

 

 

为何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却不能终止交易?

 

如果您在英国做生意,这一判案您真的不能错过,可能稍有不慎,您也可能会丧失了自己终止商业合同权利,最后让您既不开心,又损失不少。

 

下面就一起让我们看看这件同样发生在华人身上的,有关合同终止权利的案件吧。

 

案件背景:

 

案件的索赔人是伦敦的一家独立老爷车经销商DD Classics Ltd(下称“D经销商”),这家经销商的总经理是Mr Daniel Donovan(下称“D先生”)。

 

被告人Chen(下称“C先生”)来自中国台湾,居住在台中市,通过他名下的公司TAK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开展业务。

 

2021年1月,D经销商的一位澳大利亚客户想要购买一台法拉利的跑车。

 

而这位客户看中的这款法拉利跑车,全球仅有40辆,是法拉利Corse Clienti计划中的车辆,这一计划专供法拉利的精选客户在世界各地的赛道上体验和购买法拉利的超级跑车。

 

尽管是价值不菲的超级跑车,但这些车辆是不符合道路安全法规的,也就是说,这些车只能在赛道上驰骋,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在普通的经销商那里是无法购买的。

 

因此,这位澳大利亚客户这才找到了D经销商,想着能从D先生这里将这台车搞到手。

 

混迹车市多年的D先生知道谁手中有这辆车,便从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开始联系C先生,想要从C先生手中将此车转让给这位澳大利亚客户。

 

320万欧的限量跑车,销售过程一波三折

 

时间来到3月18日,D先生要求起草一份合同草案,第二天,C先生就完成了合同起草。然而,D先生认为合同草案有一些问题,并要求自己来重新起草。

 

这时,整个交易之前的沟通已经近3个月,C先生已经有些不耐烦,毕竟能够买得起全球限量版超级跑车的人,时间就是金钱。

 

3月22日,D先生提议以320万欧元的价格一次性支付,并于23日拿出了合同草案。

 

合同的标定价格为320万欧元,但其中将扣除4.5万欧元的费用,用来支付整个交易中的各项工作,也就是说,这这辆车的实际转手价格为315.5万欧元。

 

在销售合同中,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在本协议签字后,立即生效。

双方同意,买方(D先生/D经销商)在合同签署日(2021年3月24日)的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C先生)支付销售款。

如果买方(D先生/D经销商)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卖方(C先生)有权在不提醒或设置截止日期的情况下退出销售合同。

卖方(C先生)在收到款项后需要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D先生/D经销商),这需要卖方立即指示法拉利客户部门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D先生/D经销商)。

如果出于任何原因,法拉利方面没有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D先生/D经销商),那么卖方(C先生)要在一定时间内将购置款退还给买方。

双方认定销售合同受英国法律的约束,发生法律纠纷,将会移交至英国高等法院进行判决。

 

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正式签订,也就是说在2021年3月31日,D先生必须要将320万欧的款项支付给C先生。

 

3月25日(周四),先期的18.5万欧元押金已经汇出,这一笔钱直到3月28日(周日),C先生那边才确认收到。

 

3月29日(周一),C先生要求D先生在当天完成剩余款项的支付,因为如此大额的国际转账需要几个工作日才能结清,此时恰逢英国的复活节假期,C先生希望在假期之前获得资金。

 

这话刚说完还没多久,3月30日凌晨,C先生又提出要求,他希望D先生能够在30日当天电汇这笔钱,这样的话则会在第二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前,按时收到款项。

 

然而在D先生这边,他认为在法拉利没有以书面形式同意C先生转让汽车之前,他是不会转移剩余部分的款项了。

 

回到C先生这边,他也同意了D先生的说法,也在当天立即给法拉利方面发送了电子邮件,要求立即进行必要的确认。

 

3月31日(星期三),D先生要求C先生提供当时购买这辆车的相关文件,然而,D先生对所提供的文件并不满意。

 

C先生此时火冒三丈,他认为自己已经非常认真地对待这笔交易,也想尽快达成协议,没想到D先生却一再刁难。C先生表示:如果不在今天(31日)或明天(4月1日)内付款,他将按照合同取消这笔交易,并继续将此车留作自己的收藏。

 

然而,D先生在合同有效期截止日之前仍没有将剩余的尾款转到C先生的账户之中。

 

 

不愉快的豪车交易,最后闹上了法庭

 

复活节的四天假期接踵而至,买卖双方却没能在假期享受安宁,而是继续为车辆交易的事情你来我往。

 

终于,在4月7日,D先生将剩余的车辆购置款转到C先生的账户。随后,他就一直催促C先生,让他去查询这些款项是否已经到位。

 

但在C先生这边,却表示一直没有收到钱,而D先生已经通过银行确认这笔钱已经在4月9日划入了C先生的账户。

 

4月15日,C先生从汇丰银行获得一些信息,可能是由于这笔钱的数额过大,汇丰银行有可能会把钱“退回”。因为没有看到账户内实实在在的“数字”,因此也没有完成接下来的交割。而此时,C先生已经不再想继续这场交易了。

 

但在D先生这里,他还是想要促成这场交易,毕竟自己的钱已经转走了,车还没拿到。作为车商,最不想碰见的就是这样的情况——车辆不能及时转手,又没能及时回款。4月27日,D先生从意大利摩德纳法院获得了司法扣押令,禁止法拉利释放汽车。

 

回过头来,D先生又在英国对C先生提起了诉讼,称C先生违约。

 

这让C先生摸不着头脑,自己的卖车款还没收到,车又被扣下了,最后又成了被告,明明自己非常努力地想要促成这一交易,为什么最后变成了自己违约呢?

 

到底谁违约?法院怎么判?

 

本案经历了两次判决,但是遗憾的是,法院都没有支持C先生意愿,而是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并认为C先生已经放弃了他之前销售合同的权利。

 

那么,法庭是如何判断的呢?

 

法院认为在整个销售流程中,双方同意买方必须在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约定的价格,否则卖方将有权“不经提醒或设定期限”退出合同。

 

如果D先生没有在5个工作日付款,那么C先生可以选择立即终止合同,行使他的终止权。然而,C先生是在合同生效后的13天后仍未行使自己的终止权,而在这13天当中,法庭不认可这是留给C先生的合理的决定时间。

 

因此,作为卖方的C先生被视为确认了合同,失去了终止的权利,也就没有办法终止交易了。这场交易必须进行,C先生应该继续配合完成交割。

 

也就是说,如果当时C先生在5天的付款有效期内当机立断,选择立即终止交易,那么他是在合同的允许范围内,行使了自己的终止权。

 

而过了这么多天后,想要再去终止交易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已经默认了C先生允许D先生延期付款,致使自己丧失了对销售合同的终止权。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C先生再要求终止交易的话,那就真的构成违约了。他能做的就是继续按照合同,完成交割。

 

用一句话来概括:延迟合同的终止权可能会导致您失去终止合同的权利。

 

 

丽莎提醒:

 

看到这里,您是否对销售合同中,终止合同的权利以及合同违约后终止合同的权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呢?

 

在商业合同中,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我们都会设置不同程度的,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一旦有一方出现了违约,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上的条款来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终止合同退出交易,还是解决问题继续交易,亦或是增设合同内容继续或转移交易。

 

对于正常的商业合同来说,一般的参与者是不希望谈好的合同付之东流,但也更不希望自己去做赔本买卖,作为合同中的无过错方,但又不想让合同告吹,有什么办法可以尽最大的可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说到这里,丽莎建议您,如果您是合同中的无过错方,当对方违约时,需要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确保自己的终止合同权益:

 

首先,您需要将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与相关的因素联系起来(例如需要对方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证据),这样可以证明您是无过错方。

 

其次,您需要告知对方自己需要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并给出过错方完成合同的条件,这需要从书面上进行确认,或者保留相关的通讯证据。这就是说,我可以给你改正的机会,做一个好人,但是我不做傻瓜。我终止合同的权力只是被延长了,并没有放弃。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您需要明确保留决定这一权利的时间,并且需要让对方知晓。当对方没有在相应时间履约的话,您可以选择行使您的终止权了。

 

如果出现经济损失,您可以依照合同上的条目进行追索。

 

完成以上三个步骤,那么您就属于延长了终止合同的权益,也就避免出现上述案件中,C先生到最后丧失终止权事情的出现。

 

这个案件真正印证了大家常说的话,当断不断,反受其乱。

 

同时,这个案件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双方对待这个价值320万欧合同的态度。在签订合同之前,买方基本对跑车没有进行多少调查,竟然没有查看车辆的相关文件。最后等到对方提供了,反而认为不满意。然而合同已经签订了,你即使不满意又能怎么样?如果C先生果断一些,没有错失中断合同权力的话,D先生基本是没有办法的。

 

同时,在这个车辆买卖的过程中,法拉利跑车公司的同意也是非常关键的。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竟然根本没有提及。如果后来C先生根本不同意向法拉利公司提出转让要求的话,估计D先生也是没有辙。合同已经签了,还能说什么?

 

另外,双方对汇款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似乎也不是非常明确,因此才有针对汇款的更改和交锋。

 

可以这样说,如果D先生在合同签订之前,对车辆进行详细的尽调,同时,合同进行专业的起草,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去的话,双方后来所出现的各种争执其实都是很有可能避免的,更不要说后来的官司了。

 

这个事情再次说明,合同前的调查以及详尽的合同才是避免商业纠纷的根本。

 

好的,今天的文章就先到这边。如果您在英国公司法、英国劳工法方面有疑问,您可以联系咨询法律顾问。丽莎在这一方面曾经帮助许多客户解决问题,请您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专业的商业律师会回答您的疑问,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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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英国内政部最初提出”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至今,英国政府已经先通过《国籍和边界法》(Nationality and Borders Act)来实践他们对于难民政策的改革,以及国籍政策方面的相关修改、补强。

 

不过,这还不是内政部对于他们自豪的”新移民计划“的完整实现。如果莎粉们还有印象的话,内政部的”新移民计划“可以说是分成两个部分,前半部主要著重在难民政策和国籍法律上的改革和修订,而后半部分则是针对”数字化边境“以及签证系统的实施。

 

而对于”新移民计划“的后半场(或者应该说第二部分),终于出现了最新消息。英国内政大臣Priti Patel宣布:未来两年内政部将著手”无接触边境“(Contactless Digital Border),计划将在2024年,开始施行”数字化边境“的初步试验(也就是开始对于部分当事人开放和实施)。

 

 

→ 数字化边境/无接触边境具体应该如何实现?

 

根据内政部的最新宣布,最早将于2024年推出的”无接触边境“,目的将会通过最新科技,消除或者说降低目前”入境英国“的繁琐程序。内政部指出,届时将以最新科技/数字化系统,来减少并逐步取代入境人员(旅客)需要通过eGate或传统入境方式(通过边境官员窗口,进行询问才能放旅客入境)的现有入境途径。

 

内政部的意思是说,未来在全新”无接触边境“开放后,他们想要通过”提前审查“的方式,取代当事人到了英国边境”就地检查“的模式,藉此来加速通关。通过这样的方式,由于当事人(旅客)在入境英国之前,已经有先被检查过身份(确认当事人可以合法进入英国/可被允许进入英国),那么当事人到了英国边境的时候,只需要通过届时推出的最新数字系统,来确认身份(确认是和当初申请同一个人)即可。

 

这样一来,旅客不再需要通过传统方式,经由边境官员的窗口进行询问通关的话,就可以减少排队等待通关的景象,尤其是在旺季的时候,降低通关大塞车的可能。

 

→ 可即便”无接触边境“实施,eGate入境也不会完全消失?

 

因为根据内政部的计划,即便他们可以在当事人入境英国前”先做审查“,但为了确认当事人在实际入境英国的时候,确实是和当初移民局审查核准的人是同一个人,因此到了入境关口的时候,还是会需要有类似于目前eGate自动通关的方式,来对入境当事人的身份做确认。

 

所以,即便这之后不会是使用目前的eGate,也可能是另外一种类似的科技或系统。否则如果说要完全撇除不用的话,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也很难执行,毕竟还是需要有一道确认入境旅客的程序,只不过新的系统旨在加速这道程序,尽量减少未来过境通关的时候,还需要人工(如:边境官员)的涉入。

 

而在这部份,虽然内政部尚未进一步表明具体将使用什么样的科技或系统,不过可以想见的是,即便未来要推出新系统,也会有个过渡期,让所有人都能逐渐适应并且衔接上新系统,才有可能全面实施。

 

比如说,有些目前已经持有合法签证的人,由于他们的签证不是在新系统开放以后核发的,是否适用于新系统,也是需要看之后内政部推出的时候,如何做衔接和安排。

 

 

→ 那么,目前已知会有的变化是什么?

 

其中,最主要或最受到关注的就是——全新ETA授权。

 

如同丽莎之前为大家介绍过的,ETA系统主要面向”免签“人士,也就是原本那些可以”免签访问英国“的当事人。

 

通过ETA授权,内政部得以判断——入境英国的旅客是否符合“免签资格”,以及该趟旅程是否会造成英国执法或安全风险。也就是如同前面提到的”提前审查“。

 

虽然说ETA不算是一种签证,它可以被称之为一种”访问许可“,但这就表示,未来新系统实施后,入境英国一般就会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当事人持有英国合法长期签证或身份(这里也包括欧盟EUSS的定居和非定居身份);

 

当事人持有合法短期签证(访问签证);

 

当事人为英籍或爱尔兰籍(自由进出);

 

当事人符合“免签访问”,但当事人需要事先向移民局申请ETA(电子旅行许可),获得旅行授权。也就是说,未来不再有真正意义上的”免签“,所谓的“手持护照,说走就走”将走入历史。

 

内政部指出,通过ETA系统,将能针对即将入境英国的人士,进行“安全性排查”,确认当事人是否应该被准许入境(并将“威胁”提早阻挡在外)。

 

同时,内政部也有意通过新系统,更容易准确计算出入境人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帮助移民局找出——谁不应该留在英国,甚至进一步采取行动。

 

所以说,内政部未来的新系统,虽说字面上是想要”加速通关“,但实际内涵上,依旧呼应著他们想要更准确控制移民的理念。

 

→ 那么,内政部打算如何使用ETA授权?

 

内政部指出,在ETA的“授权申请”方面,内政部的ETA系统将能详细记录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的内容,ETA的有效性(有效期间),以及如果当事人的申请被拒绝,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又或者该ETA为何(之后)被取消等,所有详细的信息都会被记录于系统中。

 

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原本可以“免签”入境英国的人,通过ETA系统,内政部将能更好掌握这个人的相关入境信息,更进一步避免“漏网之鱼”。

 

内政部也指出,未来对于想要通过“欺骗”(Deception),也就是想提供不实信息来尝试申请,甚至已经因此申请到ETA(入境许可)的当事人,将以刑事犯罪而论。

 

新的变化也代表,航空公司等承载旅客的交通/旅游服务方,必须事先确认旅客持有英国合法签证/身份或者有效ETA,否则的话,航空公司等将会遭受行政处罚,也就是罚钱。

 

这表示,如果旅客不能在购买机票等做旅游安排的时候,出示有效的ETA(或有效签证/身份),恐怕买不到机票或者上不了飞机,因而影响到出行计划。

 

→ 如果是来自欧盟的旅客,未来也需要事先申请ETA才能入境英国吗?

 

是这样的。内政部已经明确指出,当事人如果来自EEA(欧洲经济区),属于EEA公民,同样适用ETA政策。

 

 

→ 那如果是目前居住在欧盟的中国公民呢?

 

 

如果当事人目前持有欧盟国家的合法身份,居住在欧盟国家,但是持有的是中国籍而非欧盟国家国籍的话,那么当事人想要前往英国,应该提早申请相关签证,例如访问签证(Visitor Visa),而不是使用ETA。

 

ETA系统适用的是持有国籍/护照原本可以允许“免签”访问英国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原本就不属于“免签”,还是应该依照正常程序去申请相应签证。

 

→ 数字化边境之“电子签证”(E-visa)?

 

除了以上,为了符合文章前面提到的”数字化边境“,根据内政部的计划,未来也将通过“电子签证”(E-visa)来取代实体的“签证贴纸”(Vignette)。这不只适用于访问签证,也将适用于持有BRP卡的长期签证持有人。

 

其实,这样的作法呼应前面提到的”无接触边境“,因为唯有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才可能真正达到”免边境官员“就能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准许当事人入境。

 

同时,电子签证(E-visa)的概念也同样会落实到运输/航空业上。

 

意思是说,未来通过数字化系统,航空(乃至其他交通运输)业者就能够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无须再索要实体文件——这也就代表著,如果业者一通过系统发现当事人没有持有合法身份,当事人将很难被允许登上飞机/出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的“数字化边境”系统,其实还是赋予内政部更多的控制权力,更好地记录下当事人的签证情况,包括当事人签证什么时候到期,是否有在到期前出境,亦或是滞留英国等等。

 

但当然了,从”便民“的角度来说,通过数字化系统来实施”无接触边境“,一定程度上应该能方便当事人在通关程序上更快速、不必经过繁琐的检查甚至询问。

 

有关于内政部最新的”无接触边境“政策方面,未来想必他们会再进一步公布更多细节。丽莎也会持续关注,如果有更具体的消息和实施办法,会再即时为莎粉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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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篇文章标题的莎粉们可能正感到疑惑,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Sole Representative)不是已经在今年稍早,被新的UK Expansion Worker(企业拓展签证)给取代了吗?为什么现在又说”它“其实还没被取消呢?

 

这其实是因为,在原本的”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国际企业代表)当中,一直都存在著两类路径——其中一类就是许多人熟知的”Sole Representative“(我们一般称之为”首代签证“);而另一类则称为“媒体代表签证”(Newspaper, news agency or broadcast employees)。所以严格说起来,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签证直到现在依然存在著,只不过,它从原来的”可以分为两项分支“,变成了现在几乎可以说是隶属于“媒体代表”的一种签证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类签证路径(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并没有完全消失。

 

此外,对于原本适用于”Sole Representative“(首席代表路径)的人来说,如果当事人是在2022年4月11日以前,已经递交申请(并于之后获批),或者原本就持有”有效首代签证“的话,之后依然能继续以”首代路径“来申请续签和永居。

 

而对于”家属“,即便是在4月11日以后,符合特定要求的,也还能继续递交新申请。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首代签证仍在某种程度或者说层面上延续著。

 

 

→ 首先讲讲——媒体代表签证/路径?

 

其实呢,在目前移民局政策下,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国际企业代表签证)基本就可以说等同于”媒体代表签证“了,因为对于”新申请“来说(主申请人),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已经不再具有两项分支,而是仅适用于”媒体代表“的情况。不过为了方便描述,以下我们仍称它为”媒体代表签证“。

 

顾名思义,媒体代表签证适用于在英国以外的海外国家设有母公司的“新闻媒体公司”,派遣“驻英国代表”来到英国全职工作。这个”驻英媒体代表“(或者称之为”特派记者“)需要是被海外母公司派来英国长期驻点工作。

 

而”母公司“可以是英国海外的报社,新闻通讯社或广播(电视)机构。

 

想要申请”媒体代表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

 

需要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新闻媒体公司,并且该公司打算派遣申请人做为“驻英媒体代表”;

 

申请人在英国必须是“全职”为该海外公司工作;

 

申请人在英国不可以做这份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不可以受雇于其他公司;

 

申请人能够支持自己(和陪伴前来英国的家人们)的生活,而不需要依靠英国福利(申请人持有这类签证不能领取英国福利);

 

必须满足A1英语成绩的要求。

 

同时,为了证明申请人确实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公司,申请的时候还需要递交以下:

 

海外(母)公司营业活动的详细介绍,包括公司的资产和账户;

 

由公司提供的确认文件(例如雇佣合同),确认申请人将为该公司派驻英国,并且是以长期(Long-term)和全职(Full-time)的形式,为该公司在英国驻点工作。

 

值得指出的是,和先前大家所熟悉的”首代签证“相比,媒体代表签证在某种程度上”更弹性“。它不像过去的Sole Representative(首代签证)那样,有严格的派遣人数要求,而且被海外新闻媒体公司派遣来英驻点的申请人,也没有要在英国当地创设分部/子公司的责任(事实上,如果是要来英国创设子公司或分部的海外公司,反而应该要去申请的是新制的UK Expansion Worker-企业拓展签证;而非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国际企业代表签证)。

 

也就是说,媒体代表签证并不限制每间(海外)公司只能派遣一位驻英媒体人员;比如说该公司需要派遣一组新闻工作人员,包含文字记者、摄影记者、新闻监制和播报员,那么一次申请这4个媒体人员来到英国,也是合理的。

 

 

→ 那么,这些“驻英媒体代表”一般都是什么职位?

 

一般来说,申请人通常都是新闻记者(Journalists),但也可以是以下:

 

  1. 新闻制片人、监制(Producers)

 

  1. 新闻摄影记者(News Cameramen)

 

  1. 新闻播报记者(Front-of-camera Personnel)

 

其实,只要是合理的新闻媒体相关职位,该职位来自设立于英国海外的公司,并且该公司想要派遣媒体工作人员来到英国为该公司工作,就可能适用于“媒体代表签证”。

 

→ 更进一步,续签和转永居时的要求?

 

既然仍属于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国际企业代表路径),就代表”媒体代表签证“未来仍然能够申请”满5年转永居“,为首签3年+续签2年的5年永居路径。

 

在申请”续签“的时候,申请人需要递交以下材料来证明自己依旧受雇于海外的母公司,并且该聘用是有需要持续下去的:

 

雇主出示雇主信来证明,申请人依旧受雇于原来的公司,做着同样的工作,并且未来依旧需要申请继续从事同样的工作;

 

最近12个月的薪资单,证明申请人确实受雇于海外的母公司,并且出示银行单来证明申请人确实有收到这些薪水,以及如何收到这些薪水的;

 

→ 而在“转永居”的时候,申请人则需要出示以下证据:

 

过去5年以来,都以“驻英媒体代表”的形式在英国为海外母公司工作着,这可以包含提供以下证据来做为证明:1) 过去5年以来的P60;2) 最近3个月的工资单;

 

出示雇主信,证明申请人依旧做着首签申请时所描述的工作,并且未来雇主还需要申请人继续做着同样的工作;

 

符合永居申请的B1英语要求,以及Life in the UK考试成绩。

 

 

→ 有关文章开头提到的”首代家属”?

 

这指的是说,虽然旧制下的”首代签证“已经自今年4月11日起不再接受”新申请“了(想要申请签证来英为海外母公司设立英国分部/子公司,需要去申请新制的UK Expansion Worker签证);但对于”主申请人“已经在4月11日前递交首代签证申请(并在之后成功获签)的陪同家属而言,即便来不及在4月11日之前递交”陪工签“,还是可以在之后申请的。

 

所以对于之前还来不及跟著主申请人申请,或者说人还在国内,想要先完成正在就读的学年,或者已经递交辞呈但还在通知期内需要完成工作等,就算您现在再申请过来”陪工“也还是可以的,家属们无需过于慌张。

 

除此之外,对于原本已经持有首代签证的申请人,如果您想要在4月11日之后申请(本来还没有来陪工的)家属来英陪工,也还是可以按照原有制度下来进行申请,这一点是不受影响的。

 

而对于顺利拿到陪工签证的家属来说,不论您是属于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国际企业代表签证)中原有的Sole Representative(首代签证),或者现有的”媒体代表签证“之下,您在未来,也都同样可能随著主申请人的步伐,申请英国永居。

 

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在主申请人转永居前,持有有效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陪工签证来到英国,您才可能在之后随著主申请人申请英国永居。

 

有关于这方面,如果您在实际申请操作上有任何疑问,或者文件准备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提前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而对于新制的UK Expansion Worker(企业拓展签证)方面,如果您有申请上的问题,可以查看这篇文章复习,或者联系丽莎移民部详细咨询:《首代签证走了,拓展签证来了;是换汤不换药,还是冰火两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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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一句俗话: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The Englishman’s home is his castle)。每个人都有权利捍卫自己的家园。然而,一则新闻让人难过!

 

一名英国男子用了15年的时间来捍卫他的城堡,在过程中还差点进了监狱。最终,任务还是失败了。

 

这名男子拥有的家确实像极了一座城堡,非常豪华气派,价值一百万英镑。然而,由于他在建造的时候没有得到规划许可,当地规划局勒令他拆除该房产,十几年的家就这么变成了一片废墟。

 

 

偷偷建四年,就可以合法?

 

本篇要说的故事可以追溯到1998年。

 

Robert Fidler是一个来自Surry郡某个村里的农民,靠着种田地来维持一家的生计。家里人口很多,除了妻子外,还有5个孩子以及15个孙子。为了给家人们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Robert先生靠着农田生意存下了一笔钱,想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一个超大的城堡。

 

于是,1998年晚些时候,他向当地政府申请规划许可,对方答应在八周内给答复的。可是,等了一两年,他们却迟迟没有收到消息。

 

在这期间,Robert不知道从哪里听到了一个“法律漏洞”,可以通过它来避免规划规则。他听说,如果一个建筑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建了四年。那么,它可以被允许保留的。

 

思前想后,Robert决定鼓起勇气,背着当地政府自己建造。花了两年的时间,他的城堡秘密建成了,拥有着自己的垛口和看起来很古老的大炮。

 

据了解,在2001年到2005年之间,狡猾的Robert先生把整个建筑隐藏在一个巨大的蓝色防水布和干草包堆后面,偷偷摸摸地施工,不让任何人发现。

 

他对媒体解释说:”我把它建在一堆稻草后面,这样地方规划局就不会在这四年里发现它。“

 

当地政府发现,勒令拆除

 

当房子建好后,一家人都搬到了这一套豪华的房子里。没想到,终究还是被发现了。

 

2007年的时候,当地政府(Reigate and Bansted 行政区政府)负责人接到了举报,立刻到现场查看房子。随后,他们命令Robert先生拆除这一套房产。

 

为了守护自己的家园,Robert先生对此案上诉了,该纠纷一直处理了近9年。

 

在这过程中,他似乎还不听指挥,为保留该建筑所做的斗争导致他被判处三个月的缓刑,并警告他如果在2015年6月前不拆除该建筑将被监禁。

 

最终,他被迫在2016年3月将其拆除。

 

从房子建设以来一直到被拆除的日子,这一大家族已经在这一套城堡里居住了15年了,非常不舍。

 

Robert先生保留了城堡上的一些材料,想要重新利用。不过,他算了一笔账,他确实损失了相当大。

 

本月,Robert先生接受了英国各个媒体的采访。每当他回忆起这件事的时候,他还是觉得很难受:

 

“我在1998年就申请了规划许可,我不断催,可是谁也没有理我。2005年,当他们要求我拆除建筑时,他们仍然没有答复我的规划申请,已经过去7年了。他们自己的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在八周内给我答复,而他们在八年内没有这样做。”

 

当媒体问起他的近况时,他回答说:“我们已经继续前进了。现在还继续经营着肉牛农场,希望可以早日赚回当年的损失。”

 

 

丽莎评论:法律真的有漏洞吗?

 

我们为Robert先生的损失感到遗憾。但是,我们也想通过Robert先生的案例提醒大家,当您在建造房产或者改造房产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则,不要随意冒险,要不然,您就得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在该案例中,丽莎认为,Robert先生应该是误读了与规划建筑法相关的条例。他在文章中提到:“如果一个建筑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已经建了四年,那么,它就可以被允许保留的。”

 

英国确实有这么一个规则,可能允许业主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建造房产。然而,它并不是这么简单的。

 

“四年规则”(4 Year Rule)来自于1990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的第171B条的规定。在规划执法(Planning enforcement)的专业领域,法律规定了是否可以对违反规划控制的某些类型的改造(比如需要规划许可的)采取执法行动。“四年规则”——则是该执法行动的时间限制。

 

怎么理解呢?

 

通常来说,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蓝图,对每一个发展项目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划局是有责任在其行政区域内采取任何有必要的执法行动,以维护公共利益。一旦规划局认为采取执法行动是有利的,就可以酌情采取执法行动。打个比方,如果他们认为某个建筑物并不是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属于违规建造,他们就可以立刻采取执法行动,命令拆除。

 

当然,他们不可以随性随意行动。国家有着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地方规划局在考虑任何执法行动的时候,都必须要严格依照规定来执行,其中有一条则是:“采取执法行动的时间限制”。

 

在这一条时间限制的规则里,它被分为”四年规则”以及“十年规则”:

 

四年规则:物业改造的实质性工作已经完成4年了,或者说把相关物业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当作单一住宅使用已经4年了,在这期间,规划局没有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十年规则:其他情况则是10年。也就是出现其他违规的情况已经过去10年了,规划局还没有采取行动,则无法再采取行动了(4年规则通常适用于住宅建筑,10年规则只适用于属于C4类的建筑)。

 

也就是说,一旦地方规划局不在以上规定的时间采取任何行动,房屋改造就会免于执法。

 

简单的理解,如果您的改造符合以上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了,哪怕没有规划许可证,规划局都不可以命令对其进行拆除。这个时候,业主可通过申请“现有用途或发展的合法证书”(A Certificate of Lawfulness for Existing Use or Development),把该改建变成合法的。

 

如果规划局不能及时处理违反规划控制的行为,就会给该地区的环境带来不可接受的影响。同时,执法的及时性可以保持决策过程的完整性,还可以帮助确保公众对决策过程的认可——白话理解,我们都给你那么多时间了,执法人员还不来行动。那就是默认这是没必要。现在突然又说要行动了,对公众来说太儿戏了。其中的损失谁来负责?

 

也就是说,本故事的主人公Robert先生听来的并不是假话,也不是“法律漏洞”,而是一项真实的法律规定。然而,为什么Robert没有办法依靠该论点来赢得官司呢?

 

我们接下来继续说……

 

 

四年规则的排除情况

 

政府以及法律机关在制定国家法律的时候,都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他们都会评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国家规定了执法行动的时间限制。然而,如果规划局在执法的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以至于他们不得不推迟执法行动呢?或者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呢?

 

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时间限制并不妨碍在相关日期之后采取执法行动,比如:

 

1990年《城乡规划法》第171B(4)(b)条规定,对任何违反规划控制的行为,在以前的执法行动(或声称的行动)的4年内,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这主要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在相关时限内采取了早期的执法行动,但后来被证明行动有缺陷的,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因此可以根据情况发出或送达进一步的通知,尽管这种行动的正常时限已经过了。

 

如果有人故意隐瞒违反规划控制的行为,地方规划局可以申请规划执法令,允许他们在第171B条规定的时限过后采取行动。

 

如果有人故意隐瞒违反规划控制的行为,以至于规划局没有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现该违规违法行为。那么,该“时间限制”是不适用的。因此,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下,地方规划局可以”超时”送达执行通知或申请规划执行令。每个案例的做法不一样,应由地方规划局决定采用哪种方法。

 

看到这里,莎粉们应该知道了吧?Robert用各种东西遮挡建筑的行为就是属于“故意隐瞒”行为,这是不被接受的。这就是为什么,他需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丽莎提醒:什么时候可利用四年规则的法律?

 

当您或以前的业主在没有得到所需的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对房产进行了改造,您确实是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违反了规划规则。那么,如果符合一些相关的规定,您是可以通过“四年规则”或“十年规则”来帮助您解决烦恼的。

 

然而,由于合法证明是一种追溯性的规范化,所以获得一个合法证明比听起来要复杂得多。您需要提供足够的事实信息。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正在议会通过的《平整和再生法案》(the Levelling Up and Regeneration Bill)中,英格兰取消了4年规则(威尔士将继续)。这意味着在所有违反规划法规的情况下,需要连续使用10年,或在改变用途或建筑工程之前已经过10年。

 

然而,在这一点上,目前还不清楚该法案何时通过,或者在执法规则改变之前是否会有一个阶段性的过渡期。所以,如果您现在正处于这样情况,并想通过“4年规则”来实现,我们建议:

 

如果您已经通过律师获得四年规则的申请,应该尽快提交;

如果您正在倒计时达到四年,您可能需要重新考虑,并考虑其他选择。

 

房主和开发商确实可以利用该规则,使他们的房产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我们认为,为了做到这一点,您在做任何行动前一定要联系律师,最重要的是,在您没有了解法律规则之前,请不要提前开展建造工程。要不然您可能会因为误读了某些法律付出沉重代价。

 

如果您对文章的法律内容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您想通过4年规则或10年规则来解决目前违规建筑问题的,请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房产团队会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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