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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一位来自美国德州,名为普雷斯顿·哈斯凯尔四世(Preston Haskell IV)的地产大亨,被认为拥有上亿英镑的资产。

 

他的资产可说是遍布全球。比如,他在10年前就曾在南非首都开普敦,买下57英亩葡萄园,并将其改造成豪华度假酒庄。

 

更在20年前,他就从美国前往俄罗斯,成立了以家族姓氏“Haskell”为名的国际地产集团,该集团最初只做地产投资,但在成立的5年后,更扩展版图至餐厅和家具制造领域。

 

根据媒体的报道,普雷斯顿还曾尝试将触角伸及至足球领域,甚至曾加入英国伦敦温布利球场的开发。

 

事实上,普雷斯顿的事业和财富的累积并非偶然。除了他自身的努力和投资眼光之外,承袭他父亲的衣钵也是很大的一个原因。

 

他的父亲哈斯凯尔三世本身就是个企业家,他同时也是美国赫赫有名Haskell建设公司的创办人。该公司至今仍稳定发展与成长中,是美国知名的顶尖公司。

 

 

拥有众多资产和财富的普雷斯顿,过起豪奢生活也是从不手软。

 

他最有名的事件,就是在2012年时成为各种八卦小报的头条——原因是他花了近一百万镑在跨年派对上,并且甚至为了玩得够嗨,还因此把他一栋在南法的房子,周围的土地也给买了下来,就为了狂欢。

 

他好于举办名流派对,座上宾包括艾尔顿·约翰(Elton John)和麦当娜(Madonna)等殿堂级艺人。

 

可这样花大钱如同呼吸般简单的他,却又屡次因为另一事件登上媒体版面——就是直喊“没钱”而一直积欠他的前妻赡养费。。。

 

普雷斯顿最早是在2003年认识他的前妻阿莱西亚(Alesia Vladimirovna)的;俩人后来在2008年结婚,并在婚后搬到英国伦敦生活。他俩一起在伦敦生活的时候,更是租下了房价高达330镑的西伦敦豪华公寓,就离知名的Harrods百货不远。

 

可是呢,就在他俩于2016年离婚后,普雷斯顿就像没了个人影一样,一直欠著赡养费不给阿莱西亚。

 

这搞得阿莱西亚没有办法,屡次上法庭要求法官替她主持公道;因为如果拿不到普雷斯顿的赡养费,阿莱西亚就难以维持她的(奢华)生活。

 

说到阿莱西亚,她原本是名造型师,并不是出生于富豪家庭。可是在与普雷斯顿过去13年的关系中,已经造就了她奢华的生活习惯了;如果是以她自己工作收入的话,也难以满足这样的生活。

 

比如说,光是要维持她继续居住在西伦敦,一个月的房租就需要6,000镑。。。

 

 

虽然普雷斯顿过去就曾用他欠债高达5,500万镑,连他都得依靠他富豪父亲资助,所以手上没有现金的理由,一直欠著前妻的赡养费。

 

但对于他俩的官司,英国法庭就曾经裁决普雷斯顿仍需要支付阿莱西亚580万镑的赡养费,可以分期支付。

 

然而,即便是早在2020年2月已经到期的第一期5万镑费用,普雷斯顿依然是逾期不给。这导致了英国高等法院在2021年5月,以“藐视法庭”的理由,向他祭出了6周的监禁处罚。

 

然而,直到现在,普雷斯顿却尚未受到处罚。

 

原因是,普雷斯顿一直人都在英国境外,并没有回到英国(而且已经放弃美国籍且目前握有瑞典、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的他,早已没有在英国生活很长时间了)。

 

他的前妻阿莱西亚都说,只要他一直不回英国,根本就拿他没办法。

 

不过,由于他和阿莱西亚所生的3个孩子,目前都在伦敦和阿莱西亚一起生活。

 

普雷斯顿也终于最新通过他的律师松口,他打算支付他一直欠著(阿莱西亚)的5万镑了,因为他打算回到英国看孩子。

 

可是根据法庭对他下达的处罚,他将会在一入境英国时,被抓去关起来;所以他通过律师向法官申请,如果他愿意先把该第一期5万镑给支付了,那他进入英国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别抓他了。。。

 

 

那法官如何回复的?

 

法官其实大致上是同意的。因为对于普雷斯顿一直欠著赡养费不还的情况来说,更重要的是让阿莱西亚可以拿到钱(毕竟原先对于普雷斯顿祭出处罚手段目的也是为此)。

 

所以法官说了,普雷斯顿必须在7日内把第一期的5万镑全数付清,才能避免他在进入英国的时候,被立刻逮捕并监禁。

 

 

→ 关于离婚赡养费的付与不付?

 

就这个话题而言,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今天当事人是当初法庭命令需要支付赡养费的那方(普雷斯顿),比如说每隔一段固定的时间支付固定的一笔钱,那么当事人需要遵守法庭的命令来按期支付。

 

假设当事人突然或者真的有财务上的困难,在需要支付的时候无法按期支付的话,那也应该提前告知对方、和对方讨论,并且向专业律师咨询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最不好的就是自己突然停止支付,因为出此下策一般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纠纷。

 

但假若今天当事人是像上面案件中的前妻阿莱西亚那样的话,发现对方突然开始不按期支付该付的赡养费了,那么应该及早采取行动。

 

原因是,如果不及时行动的话,拖得越久(尤其是拖过12个月长度的话),想要通过法庭强制对方来支付所有欠款(赡养费)就变得越难。

 

(以上面阿莱西亚的例子,其实她是有及早行动的,只是一直遇上了普雷斯顿的赖皮。)

 

一般来说法庭对于积欠较长时间的欠款,可能给予酌情减少金额的可能性比较高。

 

但这也不是说,如果遇到对方故意摆烂不给钱的话,当事人就完全无计可施了。

 

一般来说,如果今天单纯需要支付赡养费的那方,故意说没钱而不继续支付的话,到了法庭上,法官可以对于该方原本需要支付赡养费的命令增加“Penal Notice”(惩罚通知),要求他或她宣誓,把他或她的全球资产(包括在公司和信托中的股份)给陈述、公布出来;否则的话,该方就可以被视为藐视法庭而坐牢(而这一点,其实也就是上面案例中,法官对于普雷斯顿所采取的方式)。

 

这样一来,就比较容易让故意恶意借口说没钱而不继续支付的那方,揭露他或她真正的财政状况,那么另一方想要把钱要回来就会相对比较容易;因为法庭发现对方其实是有钱支付的话,一般都会要求对方必须赶紧支付。

 

而如果对方真的手头暂时没有可以动用的钱,才无法支付的话,比如说他/她的负债多余他/她的资产,或者说他/她的资产被暂时冻结了,那么法官一般会酌情处理。虽然基本不会免除他/她应该要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让他/她用更长的时间,并且可能可以分期付款这些赡养费。

 

丽莎结语:

 

其实对于普雷斯顿和阿莱西亚的案件,除了关于赡养费的讨论,还有一个需要指出的是,阿莱西亚之所以会一直觉得对于普雷斯顿的“赖皮”很难办,主要不只普雷斯顿基本已经不住在英国,而是他在英国基本没有什么资产。

 

这里就又回到关于离婚官司的问题。当事人在考虑应该在什么国家/地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候,还应该要考虑,该地法庭的判决是否能真正发挥实际效用。

 

最实际的一点,就是双方主要的资产在哪里,那么在该地打官司的话,出来的判决也会更具“执行力”。这是因为,否则如果双方在该地都没有财产的话,法庭的判决很可能最终只是一直判决,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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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级裁判法庭最新出炉了一个名为R (SGW) v Secretary of Statefor the Home Department (Biometrics , family reunion policy) [2022] UKUT 15(IAC)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涉及到的是一名来自非洲东北部厄立特里亚(Eritrean)的(英国)难民身份持有人,化名为SGW。

 

SGW有一个化名为FGW的亲弟弟,目前人在利比亚(Libya)。

 

FGW也是个厄立特里亚公民,但在2016年10月离开了该国,最后辗转在2018年的春天进入利比亚。

 

后来,FGW曾尝试渡船逃离利比亚,但因为该船被拦截,其后便被拘到了拘留中心约两年的时间。

 

 

在该近两年的拘留期间,FGW因为未成年、身边又没有成人陪同的因素,受到联合国难民专员办事处(UNHCR)的援助,一直奔忙于FGW的释放。

 

FGW最终于2020年10月获释,UNHCR还为他安置了住所。

 

由于哥哥的正式难民身份(并且哥哥SGW已经拿到英国难民永居),FGW的律师就建议,让FGW申请依赖于哥哥身份的“难民团聚”身份,到英国与哥哥共同生活。

 

由于FGW的未成年情况,再加上当地所处地区的不稳定因素,他的律师为他向英国移民局申请“豁免递交生物信息”(免拍照和递交指纹,就能递交申请),希望能让FGW更快可以合法到英国和哥哥团聚。

 

不过,移民局却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要求;并说,因为FGW没有递交生物信息,所以他的移民申请是无效(Invalid)的。

 

律师于是提出了司法审核,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律师提出的挑战主要基于以下:

 

  1. 移民局认为申请人必须先完成递交“生物信息”(Biometric information),其申请才能够被移民局考虑/审核,是不合法的;

 

  1. 移民局对于这方面(递交生物信息)没有行使“酌情处理”(Discretion),也是不合法的;

 

  1. 移民局没有把FGW当做Minor(未成年人)处理,也是不合理的(虽然当时FGW已经快满18岁但仍尚未成年;FGW出生于2004年2月)。

 

 

在提出挑战之后,FGW的律师选择不坐以待毙,而是同时尝试别的途径。后来,FGW的案件通过驻突尼斯英国外交官的“特殊安排”,使FGW在外交官的帮助下,得以使用手机装置递交他的生物信息。

 

不过,由于负责审判上述“司法审核”的法庭已经开启听审,再加上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了重要的法律问题,所以仍然继续把这个案件给审完。

 

首先,先看到移民局的“递交生物信息”规定

 

根据现有的法规,实际上是规定“境外”申请人(申请Entry Clearance)是必须提供生物信息的(Biometric immigration document),如果不提供的话,其申请将有可能(May)被拒绝。

 

同时,虽然现有政策有列出“例外”情况,但“该政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In-country applications)。

 

另一方面,移民局原有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则指出:

 

“申请人和其赞助人在移民局考虑其申请前,必须完成安全和身份上的检查;并且,所有境内和境外申请人都必须提供他们的生物信息。”

 

然而,对于以上移民局政策(对于移民法规)的解释,FGW那方认为——根本并非“其来有自”,所以是非法的。

 

 

那么,负责审核的法官怎么说?

 

法官认为,根据移民法,目前的法规确实是允许“豁免递交生物信息”的“例外情况”的。

 

可相反的,移民局目前的难民家属团聚政策却“强烈建议”审核案件的移民局官员,只考虑有递交生物信息的境外申请——法官最后判定,移民局这种错误解读/具有误导性的政策,是不合法的。

 

法官也指出,移民局(当初)坚持把FGW的案件视为“成年人”处理,也是有误的。法官进一步要求移民局,必须加速对于FGW案件的审核,并在14天内给予结果。

 

 

丽莎结语:

 

这个案件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并不是只要是移民局说的,甚至是说只要是移民局的政策,就一定是正确的。

 

毕竟,移民局的政策某种角度来说,是对于移民法的诠释和解读,既然如此,就有可能存在“错误解读”的空间和可能。

 

为此,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反而不需要惧怕移民局的无理。

 

当然,从FGW的案件中,我们也看出来,有一个负责且专业的律师,对于申请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他的律师的坚持,可能他的案件也没有办法走得那么远。

 

最后,当然,通过这个判决,更多处于类似情况的申请人,之后也能够获益于这个判决。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有困难递交生物信息的特殊例外情况的时候,移民局是应该予以考虑,而不是不管不顾直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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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离婚,分割财产的环节很头疼,什么都得考虑!双方分配的资产不仅包括名下房产、银行储蓄,还有养老金。自2000年开始,英国法律就规定,养老金必须包括在离婚协议中。然而,处理养老金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有些夫妇的养老金甚至涉及巨大的资产,谁也不让谁。

 

英国离婚案中的养老金处理方法有好几种,容易发生争执的则是养老金资产分享令(PSO)。如果您选择这一项来分割养老金,在审核一系列材料后,法院就会发布一个养老金分享令(PSO)来规定前配偶或伴侣有权获得的养老金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该金额通常会以百分比的分享率来显示。也就是说,整体的价值大了,该分享率所占的份额也会变大,双方需要承担该价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假如一方的养老金突然翻倍了,另一方所获得的具体数额也会增加,这就引起争议了。

 

英国高等法院最新出炉的案子《Tv T (variation of a pension sharing order and underfunded schemes) [2021] EWFCB67》就与这个问题相关。当事人的养老金在新的结算上有了变化,养老金的价值几乎翻了2倍,超过247万英镑。也就意味着,分给前妻的百分比也跟着变大了。然而,他并不想给前妻这些资金,于是,这名男子根据《1973年婚姻诉讼法》来寻求更改养老金分享令的百分值。

 

法官会允许吗?

 

 

故事背景

 

1992年,H先生与W女士同居,在1995年的时候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小孩。据资料显示,H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很快就上升到公司的高层,成为一名商业总监。W女士则是爱尔兰舞蹈冠军,平时从事舞蹈教学工作。后来,她又到了医院上班。

 

2001年,夫妻俩在伦敦Croydon区域购买了一套家庭住宅,婚姻期间全家都住在那里。

 

不幸的是,双方的关系破裂了,2013年6月,两人决定分居。W女士仍然和孩子们住在原来的那一套家庭住宅里,H先生则搬走。据说,2014年,他在苏塞克斯为自己买了一套房子。

 

2013年,H先生启动离婚程序,双方最初的财务补救程序于2015年在布罗姆利的地区进行了最终听证。随后,法官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做出以下判决:

 

原来的家庭住宅转给W女士名下(其总价值为575,000英镑,净资产——扣除抵押贷款197,000英镑和名义销售费用后为:363,000英镑)

 

H先生保留他自己在分居后购买的财产(总价值为650,000英镑,净资产为30,900英镑)

 

养老金分享令:H先生在X公司有养老金,H先生需按公司养老金分享40%给W女士–CE值为826,125英镑

 

H和W将各自保留他们的其他养老金

 

 

养老金的争议

 

整体来说,该财产分割的判决对女方是有利的,W女士拿到的资产比H先生更多一些。法官认为,这是考虑W女士的经济状况,她和孩子的住房需要,以及双方收入的不同。据说,W女士每年净收入仅有19000英镑,而H先生则达到120,000英镑,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悬殊。

 

然而,不管W女士的情况如何吧,这样的财产分割难免让H先生感到不爽。因此,他们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争执了相当长的时间,这就是为什么从2013启动的离婚程序,直到2015年才有了审判结果。其中,俩人争执最大的是养老金的问题。

 

H先生说,自己的养老金价值相当大,W既保留了整个婚姻房产,难道又想分他的所有养老金吗?这不公平。所以,H先生不希望给养老金给W女士。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听证会,法官判决,H先生可通过保留更多养老金份额作为轻微的补偿。因此,法官才会要求他把养老金留着大部分,只分享40%给W。

 

当时,没有人试图指责这一决定,H先生也表示同意了。同时,W女士也申请外部转移这一笔资金——把这些权利和利益被完全转移到一个新的养老计划中。

 

然而,事情又发生了反转。

 

由于离婚程序的一再延误,H先生的养老金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在2016年底,H先生就职的X公司在养老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三个变化。前前后后有点复杂,在这里,我们只挑与本篇文章主题相关的来说。

 

大概在2016年底到2017年期间,H先生的公司养老金价值被重估了两次,使CE值上升到约160万英镑——也就是说,比2015年9月法庭记录的数字,即826,125英镑多出两倍。H开始不爽了,他认为前妻W女士可以分到比原来更多的资金,对他来说相当不公平的。

 

在养老金被第一次重估后,丈夫立刻申请暂缓执行绝对判令,并申请修改养老金分享令。他希望养老金分享令的价值应下调至17%,这样W将只收到和原来一样的数额,而不是重估造成的升值。他的论点是,该分享命令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提供特定的资本金额。

 

 

法官怎么判?

 

据法院提供的陈述来看,H先生提出的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变更极为罕见,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报告案例。不过,法院还是处理了H先生的申诉。

 

经过了漫长的上诉过程,最终,H先生的变更申请被驳回了,法官命令双方在原来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分享命令。也就是说,W女士仍然获得40%的份额。此外,法官认为,由于H先生没有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公开谈判,因此,H先生还被命令支付10万英镑来偿还妻子的法律费用。

 

据了解,法官利用了适用该案件的相关法律点来审判该案件。首先,法官先是分析了适用于“养老金分享命令”(Pension Sharing Order)的法律,指出本案是在Hv H [2010] 2 FLR 173案中所说的’移动目标综合症'(moving target syndrome)的一个典型例子。

 

简单的理解,这跟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理论差不多。养老金的价值会产生变化的,因此,养老金分享命令规定,必须以百分比表示,而不是以将提供这种百分比的具体金额来表示。法官指出,最初的分享令判决是有效的,它并没有提供特定的资本金额。

 

针对养老金分享令的变更,法院考虑到《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31(7)条的规定:

 

“……法院应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案件的情况应包括法院在作出与申请有关的命令时需要考虑到的任何事项的变化。”

 

也就是说,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变更应该与其他资本命令放在一起,需要维护命令的最终性,除非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或者说能证明让付款人遵守原来的数量是不公正或不可行的。

 

法官认为,W女士确实从前夫的养老金的增值中获得意外之财。但是,H先生并不会因为W仍然获得40%的养老金份额而遭受任何困难。反之,H先生自己也从增加的养老金价值中获得更大的利益,该利益甚至比W女士的利益多得多。

 

最重要的是,养老金的价值会产生如此大的变化,最主要的原因是H先生在财产方面的条款起草以及批准方面出现延误了,甚至最后推迟绝对判决的宣布,所以,最终阻止了养老金分享命令的早日生效。也就是说,H先生才是”自己不幸的制造者”,是他允许这个价值的增长的,H先生是没有权利提出变更的。

 

 

丽莎怎么看

 

丽莎认为,该案件对于离婚案当中养老金分配的问题有一个很好的启发。

 

正如法官所说,H先生的申请从一开始就是没希望的。也就是说,想要重新修改退休金分享率的成功率极为低的。当然,这也并不是完全没可能。正如法官所陈述的,当事人需证明情况发生非常大的变化或者说让付款人遵守原来的百分比是不公平的。

 

然而,丽莎是不太建议当事人有“后悔”这一说的,因为您需要花费高昂的上诉费,经济成本相当大,不值得。我们在这里建议,双方最好提前谈妥好相关的财产分配。此外,您必须清楚了解“养老金分享命令”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假如您选择走这样一个程序来分配您的财产,您必须要接受接下来的资金变化。

 

该案件也还提醒了一个情况,如果当事人真的怕资金价值发生大幅度变化,您就必须迅速行动,来使养老金提供者能够快速处理养老金分享命令,并确保评估和转移之间的时间尽可能短。这样,受让人收到的资本金额才能符合他们的期望,限制价值的非预期波动的风险。

 

我们建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前,您最好应该尽快和离婚律师来讨论养老金分享的问题,了解相关法律。有些夫妇往往有比较有限的养老金预留,在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下,养老金分享令往往是没有必要的,您可以选择其他的方法来处理养老金。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想对文章提出的任何观点或有相关疑问,请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家庭团队,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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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启离婚程序,就要面临如何处理婚姻财产的问题。在经历离婚的时候,经济弱的一方可能会特别不安,对您所面临的变化感到不知所措,从一个有两份收入的家庭变成一份收入往往相当挣扎。如果您没有房子或其他资产,可能很迫切想从对方那里得到一些承诺和保障。一旦得到了,或者说看到一些甜头了,这类人群就容易忽略向律师寻求有关财务协议的建议,最终进入漫长的索赔路程。

 

最近,高等法院宣判的Sismey 诉 Salandron[2021] 10 WLUK 372案件就充分说明这一点,在离婚前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寻找一份适当的解决方法相当重要。在本案中,女方S女士与丈夫私下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

 

然而,该协议在当事人在世的时候是不生效的,只是等到对方死亡时通过遗嘱的方式生效。这导致了一系列麻烦。由于S女士的前配偶再婚了,以及随后出现一系列变化,这一份离婚协议被取消,原来的“保障”全属于前配偶的现任妻子。

 

S女士是否能争夺回属于她的财产呢?如果遇到同样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案子背景如何?

 

1984年,S女士在英格兰德比郡的警察局工作,B先生是她的同事,俩人认识不久后就变成恋爱关系。1986年,B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1988年,俩人结婚了,该物业作为双方的新房使用。

 

1993年,他们的孩子Thomas出生了,一家三口一直生活在这一套物业里。

 

到了2000年,B先生被内政部派到约旦工作,常年没办法回英国,夫妻俩人的关系逐渐冷淡。就在这一段时间里,B先生没管好自己,2002年,他在菲律宾度假的时候与一名女子M相识,便建立了亲密关系。随后,M女士跟着B来到约旦生活。

 

俩人地下情持续了好几年,直到2005年,B先生才有勇气把他与M的关系告诉妻子S女士。毫无疑问,这立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随后,S女士带着儿子Thomas搬出了公寓,住进了她于2014年用父母遗产款来购买的房产。

 

2008年10月20日,B先生和M也有了一个孩子,叫约翰。有了孩子后,B先生花了几年时间来解决M的移民身份问题。直到2012年,M和约翰才最终搬到英国,并住进了该物业——原来B先生和S女士的家。

 

2013年2月5日,B先生和S女士正式启动离婚程序,双方开始讨论离婚的财务问题。

 

据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2017年2月3日,法官批准了一项关于他们财务分割的同意令:B先生同意将婚姻物业留给Thomas,该财产在他死后以遗嘱的方式留下,剩余财产由Thomas和另外一个儿子约翰平均分配,其他商定的条款还包括妻子将获得储蓄和共同投资的财产;而B先生将保留他的退休金。立遗嘱的时候,B先生的女友M女士也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表明她知道协议的内容。

 

不幸的是,2019年7月,B先生被诊断为癌症晚期。10月9日,B先生与M女士正式成为夫妻(之前一直保持男女朋友)。死者没有再立遗嘱,并于2020年1月28日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了。

 

 

财产如何分?

 

根据《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由于B先生与M女士再婚了,尽管B先生确实执行一份与夫妻之间离婚协议的遗嘱,但由于没有重新再立遗嘱,M女士将成为他死后遗产的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原来那一份离婚协议的遗嘱在B先生结婚后就自动失效了。遗嘱中所承诺的对Thomas的财产赠予也自然不再有效。

 

从法院资料看,B先生的遗产净值为203,243英镑,其中房产占190,000英镑。那么,作为他的配偶,M继承丈夫的所有遗产,包括该房产。

 

这显然超出了前妻S女士和儿子Thomas的预期。他们向丈夫的财产提出索赔,理由是违反了商定的离婚协议书。她和儿子都认为,这两个人就是故意在关键时刻点结婚的,结婚的目的是撤销原离婚协议的遗嘱。

 

据了解,M女士根据《1975年遗产继承(家庭和受扶养人保障)法案》第11条进行反诉并辩称,当初S女士要求死者签订的离婚协议,他们的目的是为了挫败她未来的索赔。因此,这是不可执行的。

 

M女士承认,B先生确实是在诊断为癌症晚期的时候向她求婚的,他们决定结婚的因素之一是为确保她享有寡妇养老金的权利。但她认为,这并没有什么错。她提出,作为B先生的现任妻子应该获得的资产价值要比前任S女士在离婚财务程序中所获得的要大。

 

2020年5月13日,M获得了一份行政管理书,此后将该房产转移到她一个人的名下,不过,S和约翰仍然居住在这套房产内。

 

Thomas要求履行离婚契约中的协议。另外,Thomas认为,由于那一份离婚协议的签订,产生了对他有利的推定信托。他要求宣布该房产是B先生为他托管的,并下令要求M将该房产转让给他。

 

 

法官如何判?

 

通过审判,Thomas最终赢了这一场官司,法院维持B先生与S女士签署的离婚协议,并驳回了M的反诉。

 

据了解,通过调查,法院发现了对于S一方有利的证据。在离婚前,死者B先生与S女士之间有相当多的电子邮件,邮件显示离婚协议确实是两个人商量好的,并具有“串通”的意义,俩人都表明他们比较关心孩子,并且“串通“一些方法来保护这一份资产不受未来妻子的索赔,该方法就是写一份离婚协议。

 

因此,法官认为,配偶希望保护财产是可以理解的,但本案最应该考虑B先生的意图是什么。证据很明显表面,B先生的意图和S女士一样,都希望通过签一份离婚协议来避免未来这套房产落入新婚妻子手中,这被视为串通。

 

法官称,这一份离婚协议是公平的,适用于1975年法案第11条。此外,法官还发现,B先生已经收到离婚协议中自己应得到的部分,比如说,S女士取消分享他养老金的选择(据说,他的养老金相当可观)。

 

法院说,离婚协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其发出同意令后,该财产也就意味着是由丈夫为Thomas托管,不应再构成该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丈夫去世后,该财产应该是传给Thomas。

 

 

丽莎评论:我们可以从该案件学到什么?

 

丽莎律师行张昕蕾律师认为,虽然Thomas最终索回了房产,但诉讼的费用和由此带来的延误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在离婚当时就把法定所有权转让给Thomas,而丈夫属于终身租户,或者在离婚时为Thomas设立有关该房产的终身信托,那么后来的诉讼就完全可以避免。

 

“我们看到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谈的相当好,也有一份很好的离婚协议。但是多年后却面临着前配偶的索赔,或者就像本案一样突然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因此,本案再次表明,在离婚时最好能做到彻底断绝关系的解决方案,这样一旦法院命令做出执行,离婚双方将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因为无论是否有意,没有人能够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

 

 

从另一方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做出的彻底了断行为是相当重要的。之前有一个蛮出名的案件,当事人A在离婚十年后买彩票赢得5600万英镑。在他离婚时,他的资产相对较少,而且没有彻底断绝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此,他的前妻利用这一疏忽,通过谈判达成了200万英镑的和解。2015年,还有另一个案子,主人公B女士成功向他离婚20年的前夫申请抚养费,因为在离婚后20年她的丈夫已经建立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

 

所以,不管从哪一方的角度来看,彻底断绝是相当重要。

 

如何彻底断绝呢?在英国离婚程序当中,有一个专业法律术语叫:A Clean Break Order。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973年《婚姻诉讼法》,法院有权利在双方离婚时对彼此的财务索赔作出判决,以彻底解决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因此,张律师建议,您需要向法院申请“a cleanbreak order“,我们把它称之为”清算令“——也就是说,彻底清算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事宜。在发出该申请后,法院确信双方达成协议就会下命令。接下来,这一份协议将会防止任何意外事的发生,实现彻底了断,确保您的未来资产得到保护。

 

丽莎律师行在清算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在整个过程中代表您。如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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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圣诞期间,丽莎曾制作过一则有关在圣诞假期间公司能否要求员工上班的视频。

 

我们其后收到一些莎粉的咨询,问如果雇主决定在公众假期(Bank Holiday)关门不营业,之后是否有权扣除员工那几天的工资?

 

雇主这样做是否合法?雇员有没有方法拒绝?

 

公众假期又是否计算在28天法定带薪假期之内?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 – 假日工资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元旦公司休业一天,老板扣我一天的工资,合法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假日工资”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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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转眼又到了周五。一段时间没有发《莎粉来信》了,今天丽莎再来跟大家聊聊一位莎粉的提问:

 

这位莎粉和他的伴侣,在2019年6月买了一套自住房,当时的房价是217,995英镑。那个时候,莎粉支付了8,399镑的印花税,也就是属于”更高税率“,因为莎粉当时手上还持有一套出租房(Buy-to-let)。

 

现在,莎粉和他的伴侣,打算从目前的自住房,搬到另一套预计将在2023年2月完工的新建房,这套新房的房价是560,000镑。

 

因为不想要有”Chain“的问题,所以莎粉打算目前先将自住房给卖了,然后租房子,等到时新建房盖好,再搬到新房(或者应该说新房可以订下来(Reserve)他们就可以直接订了,不必被锁在冗长的”Chain“当中)。

 

(注:这里所说的”Chain“是指,卖家要先买到他/她要买的物业,才能把他/她的物业卖给买家;那如果卖家看中的物业的卖家,也像是这样需要买到(新)物业才能把原物业卖出的话,那么”Chain“(链条)就会越长。

 

一般来说,Chain越长、成交就会越大机会”断链“,因为”链“越长、需要依赖的层就越多。就算成功购买了,可能都要很长的成交期,整个时间会被拉长。)

 

 

而莎粉的问题是:

 

如前所说,他们想要先将原来的自住房给卖了。这样的话,会牵涉到怎样的印花税呢?依然会是更高税率(Higher Rate)吗?

 

到时要买下新房的时候,显然原来的自住房应该已经卖掉了,那么莎粉手上就只有原本那套出租房(Buy-to-let);莎粉的理解是,在出租房不变的情况下,莎粉等于只是在”更换自住房“(主要住房),那么是不是就不需要适用”更高税率“了?

 

还是说,莎粉在买下新房的时候(完成交易时)需要先支付”更高税率“,然后因为原来的”自住房“已经卖掉了,所以可以再去申请”退费“,把差额给拿回来?

 

莎粉的理解其实大部分是正确的,只是在一些细节的操作上需要澄清:

 

首先,丽莎先解答概念上的问题。

 

就是说,虽然莎粉前前后后,依然会继续持有(原来的)一套Buy-to-let房产。不过由于在这里,莎粉实际上是执行”更换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莎粉已经无须再支付”更高税率“,而是在购买新房的时候,只要支付普通的”标准税率“(Standard Rate)即可。

 

值得指出的一点是,根据莎粉的描述,他们打算先把现在的自住房卖掉,之后再去购买新房,所以从程序上而言,届时由于他们购买新房的当下,原自住房已经卖掉了,所以他们只需要直接支付”Standard Rate“,而不需要像莎粉最后一个问题所说的,还得先支付Higher Rate后,再去申请退费。

 

这里的印花税政策其实是这样理解的:

 

以上述莎粉的情况来说,除非是说,莎粉在购买新房的当下(当天),仍然持有原来那套自住房,该套自住房还没卖出去,那这样的话,在购买新房的时候就会触发”更高税率“。

 

其后,只要莎粉可以在购买新房的3年内,把原来那套自住房给卖掉,那么莎粉就可以去申请”退费“,也就是Higher Rate和Standard Rate之间的”差额“。

 

如果说,莎粉无法在”该3年内“把原来的自住房给卖出的话,莎粉必须要证明自己有”特殊理由“(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退费的申请才有可能被接受。

 

根据英国税局的指导文件,其”特殊理由“可以是比如说,当事人受到新冠疫情、政府封城措施的影响,导致交易遭到延后、无法如期完成。

 

当然这也不是说,完全只有疫情的理由才是可以的。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特殊且合理的理由,也是可能被接受的。

 

具体情况如果您有疑问,建议您进一步咨询丽莎的专业税务团队,以及房产法律团队。

 

 

再进一步,若是”夫妻“购买二套房,也可能豁免”更高“印花税?

 

讲到这里,丽莎再给大家补充一个虽然和前面莎粉案例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值得讨论的相关例子。

 

根据税局(HMRC)的说明,如果今天的情况是这样:

 

一对夫妻,各自在”婚前“持有一套房产。结婚后,一方搬进另一方单独持有的房产中”同住“,该方原持有的房产则用于出租。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打算共同购买一套新房居住,并把原本仅为一方持有的”自住房“卖掉时,是可能”不触发“更高税率的。

 

在这样的例子中,税局有立下一个前提——就是夫妻双方各自对于双方名下独自拥有的房子,各自是没有”获益“的(neither having any interest);简言之并非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婚前)各自拥有的。

 

于是这样的前提下,双方一起住在其中一方的房子里(比如老公和老婆都一起住在老公婚前买的房子里);那么,当老公把他的房子给卖了,夫妻双方再一起购买一套新房共同居住时,夫妻双方等于是更换他们的”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

 

如此一来,由于另一方(老婆)名下本来就用来出租的房子,原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出租房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下来,并且不会触发”更高税率“(Higher Rates)。

 

 

→ 关键在于“主要住房”?

 

在这样的案例中,夫妻有没有一起住在该房产里,是很重要的关键。因为双方届时必须被认定为是”更换主要住房“,才能避免掉二套房的更高税率。

 

也就是说,假如以上面例子来看,双方婚后没有一起住在老公的房子里(该房子没有被视为“主要住房”);那么在双方共同购买一套新房的时候,即便把老公名下那套给卖了,仍然会触发”更高税率“。

 

那若只是”情侣“而不是夫妻呢?

 

其实,从这个例子来说,已婚夫妻是比起未婚情侣,还要更有利的。

 

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已经结婚,会被视为”一个整体“来看。所以,当他们把原来“主要住房”卖掉,再买一套新的时候,才能免去”更高税率“。

 

如果说,今天是一对未婚的情侣,同样的情况下,即便双方一直住在其中一方的房子里,那么当想要“更换住房”的时候(另一方的出租房同样留著不卖),将会面临”更高税率“。

 

这是因为,未婚的双方是独自的个体;而在共同买房中,如果其中一方是属于”买第二套房“,就会触发”更高税率“。即便这个时候对于另一方来说,只是在“更换住房”而已。

 

丽莎结语:

 

除了以上夫妻和情侣的情况,我们其实也接收过有关父母和孩子的询问。

 

比如有莎粉问过:她原来有套自住房,想买另一套大一点的,全家搬过去,然后把原来的自住房改成出租。

 

两年后儿子成年了,她想把该套出租房转给儿子,这样的话,到时她手中就会只剩一套自住房(主要住房);那么,她是否可以去向税局申请”退费“,拿回当初买新房支付的更高税率”差额“呢?

 

很可惜的是,根据税局的政策,当事人想要符合“申请退税”的话,是必须把原来的自住房(在莎粉的例子,也就是原先那套房产)在购买新房后的3年内给“卖掉”(Sold)。

 

上面丽莎特别贴出税局《更高印花税率申请退费》文件的内容,其叙述已经明确强调“卖掉”。意思就是说,严格而言如果莎粉把该房产”转到“儿子名下(也就是“赠送”给儿子),恐怕并不符合“卖掉房产”的要求。这样的话,是不能够申请“索回”的。

 

但又如果说,那莎粉乾脆低于市价,便宜卖给儿子,走个程序,那么反而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GT)。

 

莎粉做为卖方,即便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卖给儿子,看起来拿到了更少的钱;但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莎粉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父母真要通过这一系列操作把房产转到/卖到孩子手中,能不能如想像中那样”节税“,还是值得考虑的。

 

说起“资本利得税”呢,可以拓展的话题还有太多了。碍于文章的篇幅,丽莎今天就先分享到这里。

 

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更多税务和法律方面,有任何延伸疑问的话,都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

 

或者,您也可以进一步联系和咨询丽莎律师行,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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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莎粉们自己或者是否听说过身边朋友提到身份盗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听起来好像很可怕,尤其在国内可以会引起严重麻烦。但是在英国,如果当事人的身份不幸被不法份子盗用,其实是很容易解决的。

 

不法份子可能会利用推销电话、截取邮寄信息、翻阅垃圾、入侵电脑等各种手段来取得目标的身份信息。

 

一名莎粉就问丽莎,他发现自己的身份被盗用去开店,不知道可以怎样处理。

 

那么在这情况下,莎粉第一时间该做的是什么?莎粉会面临什么后果吗?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诉讼 – 身份盗用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身份被盗用去开店,怎么办?丽莎教您3点击破!》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身份盗用”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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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今天最新发布了有关计分制签证“赞助人”相关的最新季度报告(Sponsorship transparency data: Q3 2021)。

 

这份报告记录了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的赞助人申请、移民局审核和采取(强制执行)行动的相关统计数据。

 

在这些数据中,除了可以看出申请量已经逐渐走出2020年起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阴霾之外,我们更惊奇地发现了移民局对于整体政策“更加友善”的重大趋势。

 

这项趋势对于未来不论是工签申请,乃至于扩展至其他商业类签证(高技术、高知识类人才),都将是更为前景看好的。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我们先来快速检视一下各类数据。

 

如同文章开头提到的,自2020年第四季度开始,工签的赞助资质(Sponsorship)申请,就屡屡破纪录增高。

 

以Tier 2类赞助资质来看,2020年第四季度的申请量为2,607个,这个数字都比过去几年以来的最高点(2014年第一季度时的2,075个申请),都要来得高许多。

 

然而,2,607个还不是过去相当于一整个年度以来的最高点。进入2021年之后,这个数字更是”每季度“都翻高!

 

2021年第一季度:3,566

 

2021年第二季度:3,794

 

2021年第三季度:4,250

 

然而,在移民局的审核时间上,却是一定程度都变得更长了:

 

或许也是反映在申请数字大量上升的缘故,所以移民局在整体工签类赞助资质的申请上,审核时间在2021年都普遍变得更长。

 

以Tier 2类赞助资质申请来看,2020年的四个季度,绝大部分申请的审核时间,都可以保持在4周以下;可进入了2021年,数据上显示的三个季度,绝大多数的申请审核,都需要超过4周的时长。

 

季度

 

4周以下             4周以上

2020 Q1              84.1%    15.9%

2020 Q2              69.1%    30.9%

2020 Q3              89.6%    10.4%

2020 Q4              68.5%    31.5%

2021 Q1              26.3%    73.7%

2021 Q2              23.0%    77.0%

2021 Q3              18.5%    81.5%

 

而在同时申请Tier 2和5的赞助资质上,基本也是相同的情况。

 

季度      4周以下             4周以上

2020 Q1              86.5%    13.5%

2020 Q2              50.0%    50.0%

2020 Q3              85.7%    14.3%

2020 Q4              66.3%    33.7%

2021 Q1              15.7%    84.3%

2021 Q2              21.1%    78.9%

2021 Q3              18.8%    81.2%

 

 

画重点:移民局对于雇主(赞助人)更友好了!

 

仔细比较2020年和2021的数据,甚至是把2021年三个季度的数据,和过去几年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来相比较,可以惊人的发现,移民局自从进入2021年后,对于”赞助人“(Sponsor)采取的移民执法行动,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

 

而且与其说是”大幅度“,更几乎可以说是减少到”几乎没有“的程度。并且这项变化,其实是从2020年第四季度就开始了。

 

回看在此之前的过去几年,移民局每个年度的”采取行动“,不论是暂停(Suspended)赞助资质,甚至是撤销(Revoked)赞助资质,以Tier 2类来说,每个季度多则一两百,少也有40-50;可是进入2020年第四季度以后,数字就骤减至个位数。

 

而且与其说是个位数,还不如说是只有零星的两、三个。而且最高的数字,也只出现到6(以Tier 2而言)。如果是以Tier 5类的话,那就更低了,简直就是只有”有“跟”无“之间的差别,最高也不过是2。

 

骤降的原因是什么?

 

许多人最直接的想法,应该认为是受到疫情影响,移民局如果减少采取行动的话,也挺正常。

 

不过呢,新冠疫情是在2020年初开始爆发的,可是从数据上很明显的,并没有看到移民局的”行动“在2020年的前三季度,有著向2021年度那样,如此显著的下降(下降这么多到几乎接近于零)。

 

所以说,我们虽然不能否认疫情也可能促成了这种情况,以及疫情后续影响(如经济影响)导致了这样的变化;但一定程度上,不论是否英国政府考量到脱欧和疫情因素带给英国经济的影响,都可以看出移民局这是在释放利好的信号给雇主们,要让雇主们在招聘海外人才上,可以更无后顾之忧。

 

丽莎结语:

 

当然,这也不是说,未来雇主拿到赞助资质来赞助海外雇员,就可以因此大意而不去遵守赞助人应守的义务和规定。

 

只不过一定程度来看,移民局更少地去对工签赞助人采取行动,更多程度上是因为秉持著对于高技术类人才的欢迎态度。

 

这一点其实也很直接反映在2021年以来的移民政策。不论是已经发布、实行的,亦或是将来即将施行的新政策,在商业移民上,英国政府都是抱持更加开放和欢迎的态度,采取一种欢迎高技术、高资本进入英国的政策趋势。

 

换句话说,哪些移民途径是更有利于英国经济发展的,将会是英国移民政策上持续著重并释放利好的重点。

 

这不仅仅局限于工签等商业类签证,这其实也有反映在学生签证上。比如在Tier 4的赞助资质上,虽然近年来移民局本就较少会对于这类赞助人采取行动(因为相对来说可能的违规情况一般较低)。但对于这类赞助人来说,近一年度的”移民局行动“数字,也是只有个位数。

 

可以说,移民局的”移民政策经济链“,似乎有往自学生签起,至毕业生签证、工签、创业签等商业化的”一条龙“趋势。

 

在这样的前提下,属于这条”商业链“中的移民途径,可能将能具有更大优势。

 

文末,如果您对于英国商业类签证有任何疑问,或者感兴趣的话,都可以尽早联系丽莎移民部,为您未来的移民之路提早准备,抓准英国移民政策这波利好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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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有名现年64岁的健身教练,即便已经迈入六旬,体态还是维持得非常良好,看起来甚是比一些年轻人更加有活力、健康。

 

因此,这名叫做盖恩斯的健身教练,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收获了大批粉丝,在健身界颇有名气。粉丝们都是希望像他一样,让自己的体态不随著年龄的增长而松懈、保持年轻。

 

不过,盖恩斯除了因健身专业享有名气之外,他最近也红上了报纸版面。但媒体之所以追著报道他,并不是为了获取健身Tips,而是因为他控告雇主的一顿操作。

 

盖恩斯自2001年4月起,就为Third Space这家专营健身俱乐部的集团工作。

 

不久前,盖恩斯向英国就业法庭提出,他的雇主有“年龄歧视”(Age Discrimination),原因是他的雇主,不允许健身房内(盖恩斯的工作场所内)播放超过18个月以前录制的音乐专辑。

 

盖恩斯认为,这种明令不准播放“老歌”的行为,就是一种年龄歧视。盖恩斯说,这项限制是不利于他(工作表现)的,因为他不被允许聆听令他感到(更为)舒服、自在的歌曲。

 

不过,他的雇主自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

 

仔细看Third Space集团对于俱乐部内“播放音乐”的规定,确实有说只能播放最近18个月内制作、发行的专辑。

 

但这项规定并不是说,俱乐部内不允许播放“老歌”,只要“老歌专辑”是最近18个月内录制推出的,就可以播放。

 

 

事实上,Third Space的“音乐播放”规定,并不是针对各种歌曲品味年龄层;而是考虑到“音质”的技术层面问题。

 

其有过音乐产业背景的集团总监Antony Stewart就说,Third Space的这项规定,是因为音乐播放系统如果播放近期制作的歌曲(最近18个月内发行),自然会比起以前录制的歌曲,听起来效果更好。

 

这其实就像是科技产业一样,音乐产业的继续和科技也是随著年代和时间推移而推陈出新,所以近期录制的专辑,比起好几年前录制的,在音质等方面的播放效果,可能会出现很大差异;好比最近推出的一部手机,跟几年前推出的手机,功能和效能上可能已有许多不同。

 

而健身房的环境,就是想要确保顾客可以听到音质好的音乐,这也是构成他们品牌效应精致化的其中一环,确保顾客的整体体验是优质的。

 

所以Third Space认为,他们在音乐播放上的规定,根本没有涉及年龄歧视,因为歌曲是否为“老歌”完全不是他们评判的重点,他们强调的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对此,负责裁决的就业法庭,也站在雇主Third Space的一方。

 

负责这起诉讼的法官Anthony Snelson表示:“我们既没有这些(所谓)最近18个月录制、发行的音乐播放清单,也没有关于这些音乐类型/喜好针对不同年龄、种族的统计数据;甚至是对于雇员盖恩斯自己的音乐喜好,也几乎没有提供给法庭。

 

盖恩斯只说了他平时不去夜店,不听时下Capital Radio或Radio One,只听(倾向于他的年龄/种族)会听的音乐类型。”

 

法官的意思是说,单就目前(盖恩斯提供的)有限说法和信息,基本是无法判断雇主的“音乐规定”有造成(和盖恩斯有著同类年龄、种族等特质)的歧视行为,而使得“这类人”不利的。

 

法官也补充,在这个案件中,盖恩斯有举证责任,意思是说盖恩斯需要去提出证据,证明雇主的行为(音乐播放规定)确实造成了“职场歧视”的事实;可盖恩斯却没有这么做。

 

所以,根据法庭掌握到的证据,接受雇主Third Space那方的说法,也就是他们的音乐规定是为了提升顾客的整体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盖恩斯第一次控告他的雇主:

 

《每日邮报》指出,最早在2019年10月,盖恩斯就曾提出受到雇主恐吓、骚扰,以及针对他的年龄、种族、性别各项歧视。

 

他当时说,他感到在职场“被针对”,不过他的控诉被驳回了。

 

后来,他又在2020年9月提出,他的同事和上司联合起来密谋陷害他,要使他工作出包然后毁损他的名誉。他当时称同事和上司的行为,是对他的种族和年龄歧视。

 

不过,这个案件又在同年10月被驳回。在那之后,盖恩斯就从原来服务的伦敦市中心Soho店,被调到北伦敦Islington的分店。

 

巧合的是,盖恩斯在2019年的时候,就曾被Soho店进行调查,原因是他不愿意遵守店里的制服和守时要求。

 

法庭也发现,盖恩斯被指出经常在健身教室内吃东西,并把吃完的垃圾直接留在那里。。。

 

 

丽莎结语:

 

身为上述案件外的“非当事人”,虽然难以评断盖恩斯的种种控诉是否“其来有自”。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在盖恩斯的案件中,如果他真的认为受到了歧视,那他应该将相关证据好好蒐集并纪录下来。

 

就像法官Anthony Snelson所说的,比如他应该纪录下来健身房平时播放的歌单、允许播放的专辑都有什么,然后这些歌曲是否真的有属于某一族群的偏好性,使得该族群以外的人员会有所不利。

 

而不是只说播的音乐不是他的偏好、就是不利于他,甚至就等于种族或年龄歧视。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职场出现“歧视”现象,自然是非常严重且不可姑息的问题。雇主方面也有义务要确保歧视行为不容发生。

 

但是,如果是员工出现失职情况,雇主亦同样有权力按照公司的规章去合理并合法处理。丽莎建议,雇主应该把相关情况详细纪录,并备好相关资料和证据。

 

这样一来也可以进一步证明,雇主的作法是合理合法的,一切有按照正常程序来,而不是因为雇员的个人特质所出现的差别待遇。

 

最后讲一下这个案件,虽然案件才刚刚开始,我们尚无法预估法官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但如前面提到,法庭的判决将可能造成对于数十甚至数百万用路人的影响,假如说真让案件当事人求偿成功了,影响到的就不仅仅是这起案件,而是其他更多相关的类似案件。

 

最后,万一雇员在职场上遭受歧视,可以怎么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歧视”的行为并不只局限于“直接的”语言或动作上的,也包括其他许多“非直接”的行为。

 

比如说,当事人的雇主制定了一些有着“种族歧视”性质的规范,像是要求所有雇员的母语一定只能是英语;或者禁止穿着特定种族会穿的服装,例如佩戴头巾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雇主并不是直接告诉当事人不能做些什么,但事实上这种规定就是具有潜在的种族歧视,当事人是可以向自己的雇主反映来要求改变的。

 

当事人也可以向自己当地的Citizens Advice机构来求助,他们通常会告诉当事人应该怎么做,或者如何和雇主沟通等等,也会告诉当事人若是得不到改善,可以如何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的话,当事人就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事件报告给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

 

这是一个完全免费,专门调解职场纠纷的组织。当事人会被安排一位中立的调解员,他/她会和被设诉的一方进行谈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会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但假如到最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就可以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跳过ACAS就告到就业法庭的,而且必须要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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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财产土地纠纷案中,您可能会听到律师建议通过“所有权禁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来主张索赔。所有权禁反言是什么意思呢?简单的理解,它是与合约纠纷有关的法律理论,本质的含义是:说话得算话。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一个情况,很多人答应了某人做某事,但不久之后又会反悔。接下来,这个后悔行为给依赖方带来损失了。糟糕的是,依赖方却无能为力。近些年,这样的争议案越来越多,它都与土地或财产争夺有关,其中涉及比较多的是家庭遗产纠纷,也有租户与业主之间的争执。大多围绕着:“您承诺把财产或农场给我,结果我听了信了付出了,您又不干了,这不道德,您必须履行承诺还我土地。”

 

于是,英国的法律体系就有了“所有权禁反言”主张。它指的是,假如某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声明,然而又不履行义务的,导致对方基于该声明的改变处于不好的情况,当事人就可通过“禁反言”来提出诉讼。胜诉后,法院会强制承诺方执行当初的承诺。

 

然而,禁止反言有其局限性,如果您没有足够的证据,即便对话说话不算话,恐怕也很难争夺回利益。11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Earl of Plymouth and others v Rees] 一案做出判决,当事人的“所有权禁反言”申请就失败了。

 

 

案子背景?

 

1965年,威尔士的一名农户Jenkin Rees从普利茅斯(Earlof Plymouth)第三伯爵那里租下了一片农场,这是一片位于卡迪夫郊区占地240英亩的Maisllech农场。1977年Jenkin Rees的儿子Philip离开学校后,也和他一起在那里耕种农田,靠着这样维持生计。

 

Jenkin Rees说,按照当时业主的说法,该农场的租期可以在Rees家族里世代相传。

 

据他描述,业主为了鼓励他们在这片农场里多耕种,并鼓励扩张农田类别,好给业主也带来稳定的收益。于是,他们给了他一个承诺。

 

很多年前,这片农场的代理公司Cooke& Arkwright的一名董事Richard Knight向父亲承诺,农场的任何部分都不会被地主收回的,除非得到公平的补偿,他们不必放弃对农舍的占有。此外,业主也承诺,Jenkin的儿子Philip成年后,可继承农场的租赁权,并享有1986年农地法规定的所有保障。如果有机会的话,他们还可以得到庄园中更多的土地,以继续他们的农业经营。

 

有了这样的承诺,一家人相当有安全感,因此,他们都把那里当作自己的家,还有着自己的小房子。一家几口人连续在那里耕作。

 

 

业主违背承诺?

 

然而,事情并没有遵照承诺进行。

 

2016年至2017年,普利茅斯第三伯爵的儿子第四任伯爵接替了父亲的所有土地产权,也包括了该农场。此后,他获得在该农场及其他土地上的开发许可。随后,负责管理该场地的公司则向租户发出离开农场的通知,并告知,他们准备要在农场上开发一个有7,000个房产的”花园城市”项目。

 

得知消息的时候,Jenkin Rees已经87岁了,儿子也已经60岁了。这一家农户就这样被赶出了他们整整打理了55年的农地。这一家人找到业主理论,让人无奈的是,业主竟一口否认当时的承诺。

 

随后,Jenkin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据说,该案件长达数年。不幸的是,还没有等到审判的结果,2021年9月,Jenkin去世了,该案件由儿子Phillip接手,并提出反诉。

 

Phillip Rees说:”伯爵想把他的租户解决掉,把他们扔到废品堆里,这样他就可以从我们的农场获得数百万美元。”

 

据法院的资料显示,他们以“所有权禁反言”主张索赔。

 

在庭审当中,Phillip Rees证实,他确实听到业主在1990年代与他父亲讨论农场发展前景的对话。并且,他清晰记得谈话中所给予的承诺。他说,由于对该承诺的信任以及依赖,Phillip Rees一家人把一辈子的事业都放在这一片农场上,并且采取了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比如承担额外的管理责任。

 

此外,由于相信承诺,Phillip在40和50岁时一直留在农场,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寻求生计。还有,正如承诺所说,如果他们必须要离开,要得到一个“公平的补偿”。Rees一家认为的公平补偿是:业主重新给他们另外一片农场,给他们进去耕种。

 

“我们已经没有家了,他们已经花了数百万试图把我们赶出去,而不是公平地给予我们补偿。我们在七十年代的时候被鼓励扩张,我们一直觉得未来世世代代都会在这一片农场上,我们是安全的,所以我们才不去寻找另外的方式赚钱。这个承诺对依赖方造成了损害。”

 

据法院资料提到,这不仅包括Phillip Rees本人这么说,他父亲在世时也有着简短的证人陈述。

 

然而,对方公司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Rees家族签署的租约中确实有一条规定,一旦这一片土地获得重新规划许可,租户就必须离开。并且,该管理公司简称,是Phillip误解了双方的承诺。

 

 

法院怎么判?

 

不幸的是,涉及该案件的许多当事人都已经过世了,因此增加案子的审查难度。所以,该案件持续了很多年,耗费了双方相当大的精力。直到2021年11月30日,高等法院才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当事人所有权禁反言的要求。也就是说,Rees一家最终还是败诉了。

 

法官称,Rees的案件的争论焦点是当初所承诺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构成所有禁反言。从提供的证据来看,所有权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不适用在该案子上。这一份承诺是”财务安全”的承诺或谈判的承诺。

 

农场业主当时给予的承诺核心内容其实是:“农场业主不会在没有给与合理赔偿的情况下寻求占有农场,并且承诺该赔偿足以保证其与父亲搬到其它农场并继续从事农业工作。”

 

也就是说,这一份承诺是为了商定一个金额而进行的谈判,并没有说完全给他世世代代传下去的占有资格。所谓的“合理赔偿”,也并没有承诺会支付租户要求的任何费用以及租户需要的任何条件。事实是,农场的业主在2016年曾经试图进行再次谈判,并提出50万英镑的赔偿,该赔偿已经超过法定赔偿的10倍。但似乎Rees一家还是不满意。

 

最重要的是,退一步讲,即便以上观点不属实,该案件也不存在任何依赖性的损害性——构不成“所有权禁言”原则。

 

比如说,Rees一家认为,他们因为承诺而坚持在那里耕田而放弃了其他工作的机会,这是一种损害。法院的观点则是,Rees的耕作行为并不构成损害,因为根据租约,他是有义务这样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为足以构成所有权禁止反言的目的的损害性依赖。此外,还有证据证明这些年来,Phillip也并没有放弃在外谋生的机会。

 

 

丽莎观点

 

由于农场业主给予承诺的时间过去很久了,从一些证词当中,我们没办法去判定这一份“承诺”的真假,或者说,我们没办法去判断它是否真如Rees理解的一样?还是如农场业主所说的那样。

 

然而,该案件清晰总结了所有权禁止反言的适用原则,也显示了其作为诉讼理由的局限性。

 

丽莎认为,该案件可以给各位莎粉们一个警示作用,不管做什么协议,一定不要相信空洞的承诺。即便再好的亲人也好,丽莎也建议大家最好能写好一份协议,把每一条“承诺”都列出来,这样才可以和平处理相关纠纷。如果您不采取深思熟虑的方法,可能会导致昂贵的诉讼和家庭资产或者关系的破裂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真的碰到了这样的情况,某人对您的承诺并不履行,因此对您造成损害了,您想要通过“所有权禁言“来主张您的权益的话,那么,丽莎认为,证据是相当重要的。根据以前高等法院案子Thorner诉Major[2009]一案所总结的那样,为成功地提出所有权禁止反言的索赔,索赔人必须能够确定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并提供相关证据:

 

承诺人已向索赔人作出的陈述或保证

 

索赔人确实有依赖这一份保证或陈述

 

索赔人确实因依赖这一份保证或陈述而受到损害

 

通过往年的案子,我们认为,所有权禁反言索赔案的成功通常取决于证人的证据和法官对事件的看法。然而,在这类纠纷案当中,往往关键证人都可能已经去世了。在这种背景下,任何可获得的文件证据都可以被证明是决定性的。比如说,在2018年,至少有两个成功的索赔者就通过一些文件材料来证实这一点。

 

在Thompsonv Thompson [2018]案中,申诉人Gilbert Thompson 15岁离开学校,在其父亲的农场全职工作,直到他在父亲去世后与母亲闹翻,他就被赶出了农场。然而,法官能够依靠从多年来为该家庭提供建议的专业人士的档案中获得的文件证据来支持他的论点。同样,在Habberfield诉Habberfield[2018]一案中,也是有一份独立文件来证据表明当事人有一天会承接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请仔细寻找和案件有关必须有利自己证词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好了,本期《丽莎说案》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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