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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所有在英国生活过的人,相信对NHS这3个字母应该都很熟悉。

 

NHS就是National Health Service,是英国的全民免费医保系统,在2013年全球权威评级机构(Commonwealth Fund)发布的报道中,NHS甚至被评为全世界最优秀的医疗系统。

 

一直以来,NHS都是英国人无比骄傲的福利系统。

 

基本上任何合法长期居留英国的人,一般包括来这里上学或工作等的外国人,都可以享有这样的免费医疗系统(当然了一般办理签证的时候,海外人士需要为此先缴交相应的医疗附加费用)。

 

然而这个听起来好棒棒的医保系统,这些年来却变成了众矢之的,不仅成为了英国政府的巨大负担,还变成了民众们声讨的对象。

 

民众们主要吐槽的一般就是效率太低,医生不作为不开药,急诊室人满为患等等。

 

对于NHS的效率,很多留学生也是深有体会。只要在微博上搜一搜有关NHS的主题,就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抱怨……

 

最近NHS又爆出问题来,根据《每日邮报》的报道,一名年轻孕妇在急诊服务A&E等待了大半天没人理,最后导致不幸流产。

该位孕妇是18岁的艾米伦尼(Amy Rennie),住在英格兰西南部德文郡(Deven)的一个港口城市里,有一个1岁的孩子,叫做奥斯卡(Oscar)。

 

艾米伦尼的肚子里面原本还怀有一个小宝宝,这个小宝宝理应会是和奥斯卡一起成长的弟弟或妹妹。

 

艾米伦尼在怀孕期间一向都没什么大问题,但是在9月2号那天大约黄昏的时候,她发现自己的下体突然开始异常流血,而且肩膀也离奇地出现阵阵疼痛。

 

当时她还是在怀孕的初期,宝宝才10周零几天左右大,她当然马上赶去附近的医院看急诊。

 

在大约晚上8点,艾米伦尼到了位于普利茅斯(Plymouth)的德里福医院(Derriford Hospital)。

 

艾米伦尼办理好手续后就走到急诊的等候室里。她看到的,是满满喝醉酒和染上毒瘾的病人在等候治疗。

 

她一直等,一直等……

 

眼见身边的醉酒和毒瘾病人都已经能进去看医生了,怀着宝宝,下体还在流血的她却还无了期地在等。

 

艾米伦尼决定再问一次护士,看看什么时候才轮到她。

 

“妳大概还要多等7个小时。8点半吧,到了早上8点半应该就可以见医生了。前台的护士这么说。

 

艾米伦尼深知英国公共医院的效率,所以当下也没怎样,她只是一直强调自己情况的严重性。

 

然后护士就说:“妳前面应该还有2个人,过了他们之后就轮到妳了。

 

在等候见医生的过程中,她被叫去做血液和尿液的检查。又再过了几个小时,血液结果终于出来了,但一切都是正常。

 

仍然不知道她自己为何流血不止的艾米伦尼只好继续等。她抬头看一看时钟,已经过了原本护士预计的8点半了。

 

“艾米伦尼,妳可以去见医生了。护士说。

 

这时已经是9月3号的早上11点,也就是说艾米伦尼整整等了一整个晚上,流了一整晚的血,才见到医生。

 

好了,见完医生,她又被要求去做身体扫描,说要看看她肚子里宝宝的情况。

 

然后这又是另一个漫长的等待……

 

她孤零零地坐着等呀等,等呀等…

 

“整晚我就是在医院里等,没有睡觉也没吃过什么,我觉得我随时会崩溃,真的受够了。

 

我就是这样不停地呆坐着,又饿、又痛、又担心。又抽血又见医生,但就是没人能告诉我为什么我还在流血。艾米伦尼说。

 

“叮叮!艾米伦尼妳可以去做扫描了。护士说。

 

而这时已经是下午4时。

 

艾米伦尼到了身体扫描的小房间后,里头的工作人员又重复问了艾米伦尼一堆问题。

 

之后一名叫做帕姆(Pam)的助产士走进小房间,耐心地替艾米伦尼做扫描的准备。

 

“帕姆是一个十分专业和有耐心的助产士,她不单止替我做扫描,还会使用特别的相机做检查。艾米伦尼回忆说。

 

“对不起艾米伦尼,恐怕妳的宝宝已经没有心跳了。帕姆说。

 

帕姆在扫描影像上向艾米伦尼指出宝宝的位置,以沉重的心情给她说出坏消息后,就把扫描影像打印出来交到艾米伦尼手上。

 

艾米伦尼在9月2号的晚上8时怀着宝宝一起到医院,经过了20小时,也就是9月3号的下午4点多,她却只能一个人带着宝宝的“遗照”默默地离开医院。

 

艾米伦尼形容她那个没机会出生的宝宝为“天使宝宝”。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未能确诊出艾米伦尼为什么会流产,但是她本人认为是因为医院方面延迟治疗才导致流产的结果。

 

对于艾米伦尼的不幸,德里福医院的回应是:“很不幸,对于那么早的妊娠期,其实是没有任何措施可以防止流产的。

 

如果有病患带着疑问离开,我们一定会尝试和他们沟通,了解问题并给出一个确实的答案,这是很重要的。

 

我们的信托基金里面有一个专业的团队叫做病患咨询和联络处(Patient Advice and Liaison Service,简称PALS),他们就是专门和病患联络的。

 

→ 艾米伦尼可以向NHS要求赔偿吗?

 

针对这样一个不幸事件,首先我们必须说的是,我们非常抱歉听到这样的事件;每一个小生命都是独特的,我们真心希望艾米伦尼能够走出伤痛。

 

至于法律上她是否能够依此来向NHS索赔,我们则认为这还是必须回归到导致她流产的真正原因,是否真的和等候看诊的时间过长有关。

 

就艾米伦尼的情况来说,如果她决定要提出诉讼来索要赔偿的话,她需要能够提供出医生所开出的证明,去证实当初确实是医疗延误的原因才导致她的流产

 

不过由于艾米伦尼的胎儿才10周零几天大,正如上述德里福医院所指,怀孕早期一般是比较容易流产的,而流产的原因也是比较难去诊断出来的。

 

所以基本上,除非艾米伦尼能够拿出有力的医生证明或专业证明去证实她的流产和急诊等候时间这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她能够获得赔偿的机会应该是比较薄弱的。

 

→ 艾米伦尼还是可以考虑向NHS提出申诉

 

这个意思是说,一般如果病患/当事人认为对于NHS医疗哪边的服务不满意的话,其实是可以向他们“提出申诉”(Making a complaint)的。

 

通常来说,最初步的程序是向相关的负责人员或者其部门负责人来反映;而医院当中一般也会有病患咨询和联络服务处(Patient Advice and Liaison Service),这也就是上面德里福医院回应中所提及的那个部门。这个部门将会告诉当事人如何“找对人”提出申诉

 

如果找了相关负责人员或部门领导反映之后的结果不如预期,当事人还可以进一步向该机构的(大)领导来进行申诉。

 

接着,假如说直接跟这些相关人员反映了都得不到妥善或满意的回应的话,那么当事人接下来可以考虑依照NHS系统的正常程序来“正式”提出申诉

 

如果想要知道“正式提出申诉”的程序的话,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各地方的“健康监管处”(Local Healthwatch)或者“NHS申诉支持处”(NHS Complaints Advocacy)了解更多:https://www.healthwatch.co.uk/your-local-healthwatch/list。

 

不过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般必须在事件发生的“12个月”内,或者发现问题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诉(因为有些问题可能不会当下立刻发现,因此当发现之后的“时间限制”才算开始倒数)。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是不能再提出申诉,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况,这个时间限制才可以被延长(例如当事人当初正经历着什么创伤而导致他或她无法更早地提出申诉)。

 

除了依循NHS系统去提出申诉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出诉讼”的司法程序去向对方(医院)求偿,由法官来进行裁决(也就是前半段所提到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选择“走司法程序(提出诉讼求偿)”和依照正常程序向NHS内部“提出申诉”之间是不会互相牵制的。

 

意思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在“提出申诉”的当下,依旧可以同时提出“司法诉讼”,这两者一般可以同时并行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法律方面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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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西米德兰兹郡(West Midlands)的塞奇格利镇(Sedgley)一家中餐外卖,因为店内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被当地达德利(Dudley)地方政府起诉,目前已经遭到胡弗汉顿地方治安法院(Wolverhampton Magistrates Court)判处总额超过6千镑的罚金和赔偿

 

这家中餐外卖最早在2018年5月受到达德利地方政府的环境健康官员登门查访,经过检查后发现,店内存在许多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像是老鼠粪便、食物材料准备的地方发霉、储藏室脏乱并且屋顶破洞、准备食物的相关器材还损坏等等。

 

环境健康官员还发现,店内处理食物的相关人员所使用的洗手槽,竟然是在厕所里面,而且同样非常脏乱;厨房里的洗手槽并不能用来洗手,而是用于放置食品容器,并且也没有洗手乳/皂和烘手机可以使用。

 

打开冰箱一看,一盒生鸡肉就随意地被放置在牛奶旁边,然后店里的垃圾也没有被适当地放置和处理。

 

该外卖店的59岁店主在法庭上承认了12项违反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条例,包括了:没有保持营业场所和设备的干净整洁、也没有定期维修,没有采取适当程序控制有害生物(如害虫),没有将垃圾存放在可关闭的容器中…… 该店主更承认了他没有向当地地方政府注册他的食品生意。

 

根据判决,该店主最终被法官处以3,840镑罚金,并且要求他必须赔偿达德利地方政府2,470.80镑的费用以及一位受害者170镑的费用。总额将近6万元人民币

 

并且,当时环境健康官员在查访后,随即就给了该外卖店只有“一颗星”的食品安全卫生评级

 

对于胡弗汉顿地方治安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达德利地方政府的官员Nicolas Barlow表示:“一般我们的官员会倾向跟企业们合作来确保他们达到食品安全和卫生的要求,可是这家外卖店却没有依法进行注册。(意即他们根本无从合作起,而且从一开始该外卖店没有依法注册就是违反法律的。)

 

Nicolas Barlow接着说:“人们需要意识到,如果他们从其他人那边接手过来一家食品企业(意即包括餐厅餐馆、外卖店等等),即便上一个人已经有注册过,新的业主把店给接手过来以后,依旧需要再注册的,这类注册是免费的,而且这么做的话,当事人将能在经营上得到适当的建议和指导。

 

据知,目前这家中餐外卖已经又转手给其他人了,新的持有人已经遵照规定进行注册,并且店内的食品安全卫生评级已经获得改善。

 

→ 地方政府有权对餐馆餐厅进行不定期查访

 

根据法律,地方政府是有责任要确保他们所管辖地区的餐厅和餐馆是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的要求的。

 

也因此,为了确保符合规定,地方政府是有权不定期对餐厅餐馆进行抽查的,也就是登门拜访。

 

一般来说他们检查的时候会查看:营业场所,内部的工作流程,店内的食品管理系统,店内所准备和制作的食物。

 

这些负责检查的官员们,有权可以在合理的时间拜访店内进行检查,并且一般他们不会事先预约要前往检查的时间。

 

至于他们多久会查访一次,并没有一定的时间周期。不过一般来说,这跟当事店家之前的纪录也会有所关联。比如说先前纪录比较差的店家,检查官员们就容易回头进行复查。

 

因此有些店家可能会至少每6个月就被检查一次,但其他有些店家可能就更长时间周期才会遇到抽查。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的这些检查官员,都会给予店家关于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些(改进)建议,帮助店家进行改善。

 

不过也不能排除当检查员发现店内的食品安全情况实在太糟糕时,对店家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要求关闭店家进一步起诉(就像上面的例子那样)。

 

除此之外,这些检查官员还有权力对于当事店家采取一些强制性的行动,例如:

 

-没收他们认为不适合人体食入的食品;

 

-在实际查访过后,写信给当事店家要求店家针对提出来的问题做出改善;

 

-给出正式的合法通知,要求当事店家必须或者禁止做哪些事(包括食品制作和准备的流程、器材和场所等);

 

-对于严重的案件,要求起诉当事店家。

 

一般来说除非是牵涉到非常紧急的案件,例如是对于公众造成立刻的危险的话;否则一般这些检查官员都会允许当事店家一段合理的时间,有机会去做出改进的。

 

当然了,对于当事店家来说,也并不代表一定只能对这些检查官员做出的决定全盘接收的。比如说店家明明就觉得自己对于店内食品安全卫生的各方面都控制得很好,或者不同意哪些决定,基本是有权利提出上诉的。

 

1. 不同意检查官员给出的建议:如果说今天检查官员给予店家哪些改善建议(但不是通过给出强制执行通知的方式),那么当事店家如果不同意的话,一般需要先去找负责检查的官员谈谈;假如谈过还是有问题的话,可以接着再去找他们的主管谈谈

 

同时各地方政府一般也都会有正式的投诉程序,因此如果上面的做法都没用的话,当事店家也可以考虑采用正式的投诉和调解程序来解决问题。

 

2. 食品安全卫生评级(FHRS):如果当事店家认为地方政府给出的食品安全卫生评级是不公平或错误的话,首先需要先跟当初负责进行检查的官员联络,并了解为什么会这样被评级;如果联系过后还是没有获得满意回复的话,可以接着采取相关的正式上诉程序:https://www.food.gov.uk/business-guidance/food-hygiene-ratings-for-businesses

 

3. 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 Agency)上诉途径:英格兰地区的店家有权利对于地方政府做出的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准方面的决定,向食品标准局提出上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联系食品标准局之前,当事店家必须先向该地方政府进行上诉或投诉,之后结果仍然不满意才能进一步联系食品标准局。

 

最后还要提醒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论当事人(一般指业主)是要开始一个全新的食品生意,或者接手一个现有的生意,当事人都需要从新向所属的地方政府进行注册,即便前一个业主已经有注册过了。

 

这类注册是免费的,而且申请不能被拒绝。当事人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的28天进行注册。

 

需要进行注册的食品生意有:餐厅餐馆,咖啡厅,外卖店,在自己家里经营的餐饮,临时摊位和流动餐车,远距销售包括邮寄和食物外送,有涉入食物供给和配送的公司。

 

如果经营这些和食品有关的生意却没有依法向当地地方政府进行注册的话,当事人将可能被处以罚金,甚至监禁长达两年。需要指出的是,这么一来当事人更可能因此留下刑事纪录影响自身移民身份

 

一旦注册后,地方政府一般就会派人到店里进行检查,并且对该店家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的评级,该评级的满分为5颗星,星级越多代表评级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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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到“就业纠纷”的时候,我们过去以来经常听过许多莎粉因为担心自己的移民身份,会在揭发部份雇主的“恶行”时遭遇不利,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受了委曲,也宁可求全而不愿意挺身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可是当事人(这里我们指的是受雇员工)的移民身份究竟真的会成为自己向不肖雇主讨公道的绊脚石吗?不肖雇主又能否真的抓着雇员们的身份问题大做文章?

 

最近一则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判决就为此给出了非常值得参考的解答 。

 

这个案件中的雇主和雇员都是来自非洲东南部的马拉维人(Malawian)。

 

雇主叫做艾薇(Ivy Okedina),雇员叫做朱迪思(Judith Chikale)。

 

雇主艾薇已经和她老公住在英国很长时间,并且两个人在英国也都分别有经营各自的生意。

 

2013年7月,她为雇员朱迪思申请身份来到英国,当时是以朱迪思将住在她家为她帮佣的名义,因为朱迪思先前是在非洲为她做事,照顾她父母亲的。

 

不过,朱迪思来到英国后,实际上却是为艾薇的公司工作,并非艾薇为她申请签证时所描述的那样。

 

而且,朱迪思的签证只有6个月的时长,于是在她的签证即将到期之际,艾薇就说要帮她续签,并且拿走了朱迪思的护照。

 

结果,朱迪思的续签申请并没有成功,可是艾薇并没有告诉她实情;就这样,朱迪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逾期滞留的非法移民,并且一直在为艾薇“非法”工作着。

 

从前面的一些描述听来,应该不难猜得出来,艾薇似乎并不是个“好雇主”。

 

事实上,朱迪思的工作时长总是很长一周工作7天没有休假日,而且工资又很低;一直到2015年6月,朱迪思要求加薪。

 

结果这个要求一提出,艾薇就突然仓促地开除了朱迪思

 

朱迪思被开除后自然相当不满,于是她就到了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控告她的雇主艾薇:不公正且错误解雇、不合法苛扣工资、违反英国法律对于工作时长的规定、种族歧视、没有依法提供详细描述工资内容的薪资单Payslip。

 

而朱迪思对于艾薇的这些指控,除了“种族歧视”那项之外,其他的所有指控都被列为“与合同相关的”(Contractual),意即这些指控/纠纷是源自于朱迪思和艾薇“雇佣合同”之下所产生的。

 

并且,这些源自于“雇佣合同”的指控,朱迪思都成功了;简单的说,朱迪思在就业法庭获得了胜利。

 

不愿意轻易接受失败结果的艾薇就把案件继续上诉到了就业上诉法庭和上诉法院,可是这并没有为艾薇带来任何扭转,法官们全都不愿意站在不肖雇主艾薇那方。

 

其中,艾薇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说法是:对于2013年11月之后(也就是朱迪思原本的签证过期之后)的时间,朱迪思是没有权利对她提出指控的,原因是从那之后开始,她的雇佣合同就应该视为非法的/非法实施的,因此所有这些“与合同相关的”指控,都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

 

艾薇的意思是说,由于朱迪思没有合法移民身份在先,所以这个前提下她和朱迪思之间的雇佣合同/雇佣关系自然也就没有合法性;因此她也就不必为此负责,不必尽到所谓雇主该尽的责任。

 

然而,她的这种说法遭到了所有法官的反驳。

 

上诉法院的法官指出,在判断对于这种“与合同相关的”指控或求偿(Contractual Claim)时,究竟基于什么样的理由,才能以“非法性”为由来拒绝这类指控,首先必须先基于“法定非法性”(Statutory Illegality)接着是“普通法非法性”(Common Law Illegality)

 

1. 就“法定非法性”来说,必须要相关法规在最根本上禁止了这类合同/契约关系的发生,或者使这类合同/契约关系是无法被执行的。

 

进一步说明,相关的移民法规规定,雇主如果聘用无身份雇员的话,将会需要接受相关的处罚如支付罚款,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类雇佣合同/关系的出现,或者使这类合同或关系无法被实施;换句话说,这样的雇佣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依旧是有效的,所以雇主依旧需要履行这类合同关系所需要负的责任

 

2. 就“普通法非法性”来说,这基本牵涉到合同关系中,是否出现了非法或者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进而使得这个合同关系无法被执行。

 

说白话,法官认为在这一点上,雇员朱迪思必须对于“非法打工”这件事是知情的,也就是说她的“非法打工”行为虽然是不合法的,但是这样的行为她事先并不知道,她是被迫这么做的(因为当初她以为她的续签成功了,雇主艾薇并没有告诉她续签失败的实情)。

 

也就是因为这样的“不知情”,因此法官认为这并不满足“普通法非法性”的成立条件;于是法官最后认定朱迪思和艾薇的雇佣合同/关系是有效的,所以雇主艾薇必须为此负责,也就判了艾薇的上诉失败,维持了最初就业法庭的判决。

 

→ 所以,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究竟会不会影响这类民事案件?

 

从上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基本上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对于“与合同相关的”指控或求偿(Contractual Claim)时,一般并不是法官会纳入考虑的关键因素(而且真实的说,当初如果不是雇主艾薇硬把这件事情提出来上诉的话,原本就业法庭的法官在给出判决的时候,恐怕想都没想过这一点)。

 

这是因为一般在这类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很少会成为问题的焦点,这些通常并不是法庭所需要考虑的内容。

 

再者,由于这不是移民法庭,负责审判的也不是移民法官,案件基本的焦点也不在于当事人的移民身份,所以许多当事人通常会担心的像是提起告诉后,案件是不是就会引来移民局的注意,这基本也是不必要的。

 

因为说实在的,当事人的移民身份并不是这些法官所要处理的范围,他们所要处理的是“事件”本身(毕竟这就够他们忙的了),一般“并不会”特别去关注到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甚至是说要通报给移民局(毕竟这超出这些法官所需要管的范围了)。

 

但是从上述判决中我们也可以得知,针对这些“与(雇佣)合同相关的”纠纷,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雇员比较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如果雇员在最开始对于自己的身份问题已经知情了的话,那么雇主是有可能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违反了“普通法的非法性”而去为自己辩护,尝试声称双方间的合同关系是非法的而寻求免责的。

 

不过这种“普通法的非法性”理论是不适合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比如说人身伤害赔偿债务纠纷等。

 

一个人受了人身伤害,一般肇事者总是要进行赔偿的,这和当事人是否有合法身份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同样,一个人借钱给另外一个人,或者一个人向另外一个人购买东西(比如房产,车子)等,也和一个人是否有合法身份没有直接联系的。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另外一方也是有权利索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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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做兼职,有些可能是学生想赚点生活费,有些可能是家庭主夫或主妇想赚点外快,甚至有些可能是“月光族”,吃喝玩乐后剩不下几个钱,就做兼职减缓经济紧张。

 

兼职工作比起全职工作更让人觉得多了一份自由,只不过另一个层面来说,也会让人感到是否比起全职要少了些保障。

 

不过最近英国就出现了一起十分有影响力的案件,该判决甚至可以说是造福了整个兼职界!

 

这个判决的名称为:The Harpur Trust v Brazel [2019] EWCA Civ1402。

 

故事的主人翁是一名叫做布拉泽尔(Lesley Brazel)的音乐教师,她在贝德福德女子学校(Bedford Girls School)兼职教书。

 

布拉泽尔和这所学校一开始签署的是“零时工合同”(Zero Hour Contract)

 

在这里丽莎先来科普一下,“零时工合同”的意思是指受雇劳工(Worker)只在有工作要求时才需要干活,一般是要随叫随到,然后做多少工作就拿多少报酬。有时候也会在合同里要求受雇劳工必须要接受雇主提出的工作时间要求,有些会让受雇劳工考虑后做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零时工合同”虽然是一份雇主和受雇劳工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同,但一般却不保证受雇劳工随时都有工作可做。

 

那么对于布拉泽尔,她每周的工作时间大约是20个小时。

 

由于她的工作环境是一所学校,所以在学校假期时(例如寒暑假),她是不用上班的。

 

以一年3个学期来说,布拉泽尔的工作时间基本上就是32到35周。

 

合同里也写得很清楚,布拉泽尔享有5.6周的带薪年假,这是他们双方都同意的;但是对于假期工资(Holiday Pay)的计算方法,她和贝德福德女子学校却有不同的看法。

 

贝德福德女子学校是根据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所给出的相关指导文件,以她总年薪(一年薪资总和)的12.06%去计算出她的假期工资(Holiday Pay)。

 

但由于布拉泽尔的“工时”是依照学校时间表走的,也就是说,当学校在放假的时候她不用上班,可是学期中她就会比较忙;所以她认为这种以整体年薪做为标淮的计算方法对她并不公平。

 

取而代之的,布拉泽尔觉得她的假期工资应该要按照《1996年就业权利法》中的第224条(section 224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指出的,根据当事人休假前的12周的“平均每周工资”去计算他/她的假期工资

 

但是学校方面并不同意,并指出对于那些每年工作少于46.6周的员工来说,他们那5.6周法定带薪年假的工资应该是要按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看他们在一整年以来,一共工作了多少周。

 

这里丽莎可以先给出一个假设的例子来简单解释一下这个计算方法:

 

我们先假设布拉泽尔的时薪是10镑,一年工作35周。

 

那么如果这一年中,每个月的工作时数是下面这样的:

 

1月平均每周工作10小时;

2月平均每周工作25小时;

3月平均每周工作10小时;

4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

5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

6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

7月平均每周工作10小时;

8月平均每周工作0小时;

9月平均每周工作10小时;

10月平均每周工作25小时;

11月平均每周工作30小时;

12月平均每周工作10小时。

 

那么她一年总工作时间就是220小时。

 

如果依照上面ACAS的计算公式,她1周的总假期工资(Holiday Pay)就是:

 

220小时 x 10镑时薪 x 12.06% = 265.32镑

 

不过如果换成根据《1996年就业权利法》的第224条去计算,假如布拉泽尔在该年7月的第一个周休假,而她休假前12周,每周都有上班的话,计算方法就会是:

 

(30小时 x 12周)/ 12周 x 10镑= 300镑

 

也就是说,使用后者的算法,布拉泽尔将会获得更多的总假期工资(Holiday Pay)。

 

我们可以再给出另一个例子进一步解释:

 

假设布拉泽尔全年都是每周平均工作20小时,每小时10镑工资,她想要休假的话,她的假期工资(Holiday Pay)就会依照休假前的12周,也就是20小时的工时去计算:

 

20小时 x 10镑 = 200镑

 

那么(200镑 x 5.6周法定带薪年假)/{20小时 x(一年52周 – 5.6周)x 10镑时薪}= 12.07%

 

这也就是为什么ACAS的算法中,会有12.07%这种数字了,这个计算比例不是随便而来的。

 

换句话说ACAS的算法适用于一般有“固定工时”当事人的情况(因为怎么算都是相同的)。

 

不过对于其他“没有固定工时”的当事人来说,两种算法可能会造成的结果就很不同了。

 

假设案件中布拉泽尔全年一共只工作32周,计算就会是:

(200镑 x 5.6周)/{20小时 x 32周 x 10镑}= 17.5%

 

也就是说,比起一般假期工资(Holiday Pay)只能得到总薪水12.07%的人来说,“没有固定工时”的当事人照着布拉泽尔所想要的算法去计算的话,推算起来可以得到总薪水17.5%假期工资(Holiday Pay)。

 

贝德福德女子学校当然不同意这样做,觉得如果答应了布拉泽尔的话,反而会对其他员工不公平;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布拉泽尔最后只能把案件带到伦敦的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

 

在一开始的时候,就业法庭的法官也认为以年薪12.06%的计算方法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一直以来(大家)都是这样做的,所以就直接判布拉泽尔败诉。

 

布拉泽尔当然立刻接着上诉,因为她始终认为这对她是不公平的。

 

结果到了就业上诉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后,负责审判的法官巴克伦(Martyn Barklen)就说,目前已经有法律条例明确写出了布拉泽尔所指的那种计算方法,虽然这在某种情况下看似会更有利于“没有固定工时”的当事人,但是用12周的这个计算方法才是最简单直接的

 

巴克伦补充说:“我不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方法,我觉得这才是公平的。

 

因为使用12周的计算方法,可以反映出“无固定工时”的当事人,实际的工作模式和应该获得的假期工资(Holiday Pay)。

 

这种方法比采用全年全包的12.07%算法更加准确。

 

所以法官巴克伦就宣判布拉泽尔胜诉,并指出虽然这起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并不是很大,只有几百镑,但背后的基础对于英国目前的雇佣法是十分重要的

 

布拉泽尔的胜利可以说是代表了所有“无固定工时”员工的胜利,因为这起案件让目前的雇佣法变得更加完善和保障。”

 

→ 目前关于英国“带薪休假”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如果在英国工作,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基本都将依法享有带薪年假。

 

唯一的例外是,自雇工作者或运营自己生意的情况下,就没有权利享受年假。毕竟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是自己的老板。

 

一般来说所有员工都依法每年享有5.6周的带薪年假,这包括:

 

-代理经纪(Agency Workers);

 

-工作时间不稳定的员工(Workers with irregular hours);

 

-零工时合同的员工(Workers on zero-hours contracts);

 

具体多少天,基本就是用5.6周乘以当事人每周工作的时间。

 

以平均每周工作5天的受雇劳工(Worker)来说,他们基本必须享有每年28天的有薪年假,这相当于5.6周的假期。

 

至于兼职工也有权享受至少5.6周(为基准)的有薪假期,但有可能少于28天。

 

假设每周工作3天,他们必须每年被给予至少16.8天的有薪假(5.6周 x 3天)。

 

如果工作时间不确定,比如有的时候一周5天,有时则是一周3天,那么雇主一般会事先在合同里写清楚能带薪休息多少天。

 

当事人可以运用GOV.UK官网根据不同情况自行计算:https://www.gov.uk/calculate-your-holiday-entitlement

 

→ 休假期间能领多少钱?

 

如果当事人的工作是全职,那么在休年假的期间,正常工资还是会照常发给当事人;但如果当事人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那么一般将按照过去12周的平均工资来发放。

 

→ 以过去12周的平均工资计算假期工资的风险?

 

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决定要休假之前,是必须事先得到雇主同意的。

 

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会希望员工提前比希望请假的时间至少多出两倍的时间来通知雇主(比如说想请5天的年假,那么一般需要提前至少10天的时间通知雇主)。

 

这样一来,对于零工时合同的员工,雇主是有可能会想在他/她休假前的1-2周减少工时的,这也代表着当事人所获得的假期工资有可能会比平常时候要来得少。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英国的有薪假期或英国法律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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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税局今天发布了近年来(尤其2016-17年度,因为这是税局目前为止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最新年度)针对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的一些统计数据。

 

数据指出自2009-10年度以来,英国税局针对遗产税的税收基本是逐年上升的。

 

把2016-17年度和其前一年度(2015-16)相比较,可以看出上升了15%(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有一部份很大可能是房产等资产的价值持续上涨的过程中,自然造成了部份“遗产”很容易高过“门槛”,而落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其中,“房产”一般由于价值较高,所以也就成为了较容易被征收遗产税的目标。

 

同理,以“地区”而言,伦敦和英国东南部地区,一般也应房价较高成为了最主要/最容易被征收到遗产税的地区;以致于在2016-17年度,英格兰地区主要对于遗产税的进账,有55%都是来自伦敦和英国东南部。

 

同时,同一年度伦敦和英国东南部地区,更占了整个英国近半数(48%)的总遗产税进账。

 

不可避讳地说,英国税局自从开始实施遗产税政策之后,为英国国库注入了不少公帑。

 

可对于老百姓们来说,这样一种税收政策基本是大家都不太乐见的。

 

一位来自英格兰东部城市诺里奇(Norwich)的父亲,或许是不希望他想留给孩子的钱,在他死后反而成了英国政府的生财工具之一(被课征到遗产税),也或许希望尽早帮助孩子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他提早把他原本打算去世后才留给孩子的15千镑,现在就给到孩子手中。

 

这表示他的27岁女儿塔比(Tabby Farrar)和她的男友,今年37岁的克里斯(Chris Graham),得以通过这笔资助而买下一栋位于诺里奇的两室维多利亚式排房。

 

父亲提早给到塔比的“遗产”,正好能帮助他们支付房子的首付。

 

这栋房子的价值为166,000镑。

 

他们重复使用了许多他们过去在租住其他房子时所购买的室内家具和装饰品,把新家布置的十分温馨又不需要多花太多钱去重新装潢 。

 

对于他们来说,尤其是塔比和她的父亲,塔比提早拿到了原本父亲可能还要非常多年以后才会留给她的钱,让她可以尽快完成买房美梦;

 

而就另一方面来说,这也算是让他们多一层保障,因为父亲在身体还非常健康的时候给了她这笔钱,较大可能可以避免或减少万一多年以后他的父亲去世而留下其他财产给她时,很容易高过了遗产税的免税门槛

 

→ 那么目前的遗产税免税门槛是多少?

 

325,000镑。不过如果是“直系继承人”(孩子,孙子,包括领养,寄养和继子)继承家里的“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比如说父母亲直接把家里的房子留给了孩子,那么还可以享有“额外豁免”,把免税额提高到475,000镑(今年度)

 

同时,夫妻双方还可以把一方没有用掉的份额让给另一方(比如父亲没用掉的份额,给到母亲),这样的话假如以孩子继承家里住房来说,今年度的免税额最高更可达到950,000镑

 

至于为什么会说上面塔比的父亲在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先把钱给她,将可能避免掉未来的遗产税,原因是根据目前针对遗产税的规定,一般如果“资产赠与”的行为发生在赠与人过世的7年内(比如塔比的父亲在把该笔钱给到她后的7年内去世的话),那么需要依照以下规则来课征遗产税(不过需要课征的部份是超过免税额325,000镑之外的部份):

 

赠与后3年内过世:课征40%的税;

 

赠与后3至4年间过世:课征32%的税;

 

赠与后4至5年间过世:课征24%的税;

 

赠与后5至6年间过世:课征16%的税;

 

赠与后6至7年间过世:课征8%的税;

 

赠与后第7年或超过7年才过世:课征0%的税(换句话说不必被课征遗产税)。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父母亲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虽然未来有可能会涉及到遗产税;但如果把遗产留给另一半(配偶或民事伴侣)的话,则是不涉及到遗产税的。

 

另外还有一点,许多莎粉经常会问:如果父母从国内把钱汇过来英国,赠给自己的话,将来有可能会牵涉到遗产税吗?

 

就这一点来说。首先,需要交遗产税的人是“产权人”,也就是财产所有权人,继承人(比如说是子女),并不是遗产税的直接缴纳人。

 

再者,英国的遗产税通常只针对英国的纳税居民或者“Domicile”(我们将它翻译为“居籍”)被认定为在英国的财产所有权人。

 

因此这么看来,莎粉们远在“国内”的父母,通常情况下都不是英国的纳税居民,也“Domicile”被认定在英国的财产所有权人,那么这样一般就“不会”需要交到英国的遗产税了。

 

最后还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有时候父母在身体仍健康的时候(或者当事人自己身体还很健康的时候)就决定提早把一些资产给到孩子身上,看起来是可以避免未来需要被课征遗产税的一种方法。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母亲在把资产赠出去后,就不能再继续受益于该资产;否则的话,最后仍然有可能会牵涉到遗产税的。

 

比如说,父母把一栋房子赠给了他们的孩子,可是父母仍时不时会去住那栋房子;或者说那栋房子拿去出租后所收益的租金,孩子仍会定期分给父母一部份,那么这些都视为父母亲仍然继续“得益于”该资产/该栋房子,而可能造成未来仍然需要缴交遗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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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想到“法官”的时候,我们心中可以想象到的“法官”形象应该是会严惩恶行、扶持善举,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维护善良心的弱小,并打击恶毒的心态与行为。

 

所以我们一般会认为,做为一名法官,理应是刚正不阿,敬畏法律的。

 

但是在英国海外自治领地之一的百慕大(Bermuda),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谋杀案时,由于案件涉及性爱的情节,法官听着听着居然产生了性欲!

 

这名法官叫做格里夫斯(Carlisle Greaves),他上个月从初级法官退休,但是在退休前却做了一件轰动海外的举动。

 

当时格里夫斯正在审理一起发生在2011年2月的谋杀案。

 

案件中的死者才29岁,叫做弗格森(Colford Ferguson),是一个孩子的爸爸。

 

在2018年的10月,被告威廉姆斯(Smith-Williams)被格里夫斯法官判处谋杀罪成立,并处以35年的监禁。

 

但是在审理的过程中,威廉姆斯一直声称自己虽然有参与其中,但真正开枪的是另一名叫做穆罕默德(Rasheed Muhammad)的男子。

 

而且当时他们的目标并不是弗格森,穆罕默德只是不小心错杀了弗格森。

 

法庭上,代表死者弗格森的原告证人哈里斯(Troy Harris)多次出言不逊,不停用脏话辱骂穆罕默德,说他是f****t和多次形容他为’f***ing p***y。

 

但是对于哈里斯的无礼行为,格里夫斯法官却无动于衷,甚至可以说是默许他继续失礼下去

 

除了这一点,当双方在庭上描述案情时,提及到不少和性有关的内容。

 

格里夫斯法官就这么听着听着,竟然起了性欲……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正常生理反应,是无法控制的。

 

但是最让人震惊的是做为法官的格里夫斯,居然还公开对着庭上的所有人说:“这些种种的性爱简直让我越听越兴奋。

 

威廉姆斯觉得自己明明就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顶多只是个帮凶,而且面对如此“不专业”的法官,和这样的判决结果,威廉姆斯觉得毫无公信力可言。

 

于是他决定上诉,要求重新审理自己的案子。

 

到了上诉法庭(The Court of Appeal),法官凯(Maurice Kay)很快拒绝了威廉姆斯上诉的要求,但对于格里夫斯法官的言行,他就这样说:

 

法庭是无法忍受这种下流的评论,尤其是格里夫斯指出他性兴奋的那部份。

 

不过尽管如此,这对他所做出的判决是没有影响的。

 

不过凯也补充说:“近年来,任何熟悉严重刑事审判程序的人应该都知道,每个法官都是很个人化的。对于如何和证人和律师打交道,都会有自己的风格。

 

他们经常会以非正式的方式,轻松随意的语言和使用丰富的比喻。

 

而对于证人哈里斯的措辞,重点是他的内容,只要是有用的,法官就会纳入考虑。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应该是让证人在遵守法庭规则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试图阻止他发言。

 

在我看来,这才是一个开放公平的审判。”

 

→ 遭遇法官出言不逊?

 

一般来说,法官在法庭上是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Judicial Immunity)对于法官的言论“免责”的。基于此,当事人基本很难针对法官在法庭上所做出的言论(即便当事人认为不合适的),向法官提出控告。

 

不过,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有哪些不合适行为(Behaviour)言论(Language)操作(Conduct),则一般可以依循相关程序进行投诉(Complain)

 

需要事先指出的是,启动投诉程序并不能改变当事人案件的决定或判决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满意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般要采取的是进一步的“上诉”。

 

1. 裁判法庭(Tribunals)

 

裁判法庭一般负责审理较轻微的民事案件,例如初步的雇佣纠纷。

 

如果当事人想要投诉裁判法庭中的法官,一般需要投诉给所属的裁判法庭裁判长(Tribunal President)。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电邮或邮寄进行联系:https://judicialconduct.judiciary.gov.uk/contact-a-tribunal-president/。

 

2. 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

 

地方治安法院为英国司法制度下,最初级的刑事法院,负责裁判较轻微的罪行。

 

当事人想投诉地方治安法院的法官,则需要联系当事人所在地区的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相关的联络信息可以从这里找到:https://judicialconduct.judiciary.gov.uk/contact-an-advisory-committee/。

 

3. 其他法庭

 

如果当事人想要投诉的是上面没有提到的其他法庭的法官的话,例如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法官,验尸官或地区法院法官(District Judges),当事人就要到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的网页:https://www.complaints.judicialconduct.gov.uk/上进行线上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通过以上何种方式进行投诉,当事人一般都需要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提出投诉,而且投诉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

 

一般当事人在投诉信中必须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被投诉法官的姓名、被投诉行为的日期和具体细节等等。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被投诉行为发生的法庭地点、相关案件编号、审判的具体时间、目击证人或可以证明该被投诉行为确实有发生的人的信息等,也会有助于投诉申请得到有效处理的。

 

有关单位收到当事人的投诉后,一般接着就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对于被投诉的法官来说,最后也有可能被处以相关的处罚被给予警告,甚至是被移出法庭等等。

 

再进一步说,虽然法官在法庭上一般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但这也并不代表法官可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除了上述提到属于“行政”上的处罚之外,如果法官公器私用、滥用职权而犯罪的话,比如在法庭上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给出错误判决的话,那么这一般也并不是可以轻易被“豁免”的

 

过去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就曾经出现过一起恶名昭彰的判决,当时涉案的两位法官就因为故意判决将案件中的少年犯送进营利性拘留所而最终自食恶果,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法官的所谓“司法豁免权”是不能拿到法庭外使用的。

 

所以比如说今天法官在法庭外(例如在路上)对任意当事人进行诽谤的话,那么法官是无法拥有这样的“司法豁免权”,而必须像一般人一样为自己的言行负上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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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媒体似乎总是偏爱报道哈里王子和他太太梅根的新闻(而且其实不只是英媒,其他国家的媒体也总不放过他们),他俩做过的每个行为、说过的每一句话,媒体们似乎都能在第一时间大做文章。

 

关于他俩的新闻总有很多,包括先前哈里饱受争议的“二孩理论”(指为了环保所以不生超过两个孩子),结果他俩去度假时却乘坐私人飞机等等……

 

最近甚至引起了萨塞克斯(Sussex)地区的民众请愿,希望萨塞克斯地方政府能够撤掉哈里和梅根的头衔:萨塞克斯公爵(Duke of Sussex)公爵夫人(Duchessof Sussex)。

 

俗话说“祸不单行”,最近就连他们房子的室内设计师都跟着出事了。

 

知名室内设计师维姬·查尔斯(Vicky Charles)被她的前客户控告,说她半途抛弃这位客户的设计案件,只为了能够去接包含哈里和梅根在内的“名人们”的房子设计案件,而弃像这位客户那样的“老百姓”不顾。

 

为了刚出生的儿子,哈里和梅根要搬去Frogmore Cottage(温莎城堡内的浮若阁摩尔宫)新家的事情想必许多人都听说了。

 

而据英媒指出,这位半途逃跑的室内设计师查尔斯,就是受钦点要为哈里和梅根设计他们的Frogmore Cottage新房。

 

《每日邮报》指出,现在这位案子被抛弃的客户-奥利尚(Andrea Olshan),就在纽约最高法院对查尔斯提出了告诉,要求设计师查尔斯赔偿239,000美元(相当于将近20万镑)。

 

奥利尚说,她最初聘请查尔斯为她设计分别位于纽约曼哈顿和美国东岸东汉普顿的房子。

 

可是设计尚未完成,查尔斯就拍拍屁股走人了,转而把她的案件交给其他奥利尚称之为“不合格”的设计师。

 

但查尔斯的公司网站上明明写着:“维姬(指查尔斯)会‘直接’和每一位客户合作,不论是针对清楚自己想要什么的客户,亦或是需要维姬为他们创造符合他们需求和生活方式的设计的客户。

 

奥利尚还说,整整一年的时间,查尔斯甚至都无法确认下来房子内部设计的基本色调,真正为她做的实在非常少。

 

本来他们在今年7月针对设计进度进行讨论的时候,查尔斯还有感到抱歉,结果令奥利尚没想到的是,就在会面后的隔天,查尔斯就决定辞掉这份设计工作。

 

奥利尚于是想要跟查尔斯讨回她已经支付的239,000美元款项(按合同这个设计案件索价不菲,总共需要约50万美元,而这笔款项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可查尔斯却拒绝退回这些费用。

 

→ 查尔斯究竟需不需要赔偿给奥利尚?

 

我们假设今天这个案件发生在英国,在这种情况下查尔斯究竟是否该把已经收取的费用,归还给奥利尚呢?

 

我们认为针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争论点,奥利尚认为查尔斯没有“亲自”为她提供设计,这一般还必须根据当初设计师进行的陈述、设计师曾经给过对方什么保证,以及双方的合同内容等来判断。

 

根据目前有限的内容中,我们很难知道当初设计师查尔斯是否有给过奥利尚保证,接手她的案件后,她会从头到尾来负责案件的设计工作,或者这个案件只是由“查尔斯的公司”来负责,因为这两种所代表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如果根据合同,当初双方所同意的是由“查尔斯的公司”来负责奥利尚的设计案,那么自然代表查尔斯并非得亲自操刀,而是可以派给其他设计师来负责设计,查尔斯可以担任监督的角色即可。

 

因为需要负责她案件的是“一整个公司”而非其中单独任一个设计师。因此只要“这个公司”做为一个整体有按照原先合同的要求,把奥利尚的案件给处理好,那么基本奥利尚是很难以该案件并非“查尔斯亲自设计”为由来要求对方退款的。因为总的来说,对方基本并没有违背合同的规定。

 

我们就拿律师行来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某位莎粉委托了我们律师行,那么这代表我们律师行必须依照合同,为这位莎粉的案件负责。

 

这表示,如果案件有哪些没有依照合同处理好的地方,需要负责的是丽莎律师行,而不是其中的某一位律师。

 

同样的,只要律师行有依照合同的要求把该莎粉的案件处理好,那么不论是律师行派了哪一位律师去处理莎粉的案件,并且这位律师有尽心尽力地去处理,那么律师行基本就是履行了合同所指的义务了。

 

当然这当中许多人可能有看到一个点是,奥利尚说查尔斯公司的网站上明明写着,查尔斯会“直接”与每一位客户合作,那这样是否可以说查尔斯必须“直接”负责每一个案件的设计呢?

 

这就奥利尚的角度来说,她基本可以提出这个论点来指出,她当初就是依照这点而想要聘请查尔斯的;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直接与每一位客户合作”的释义基本也可以很广的。

 

比如说,查尔斯在这个设计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有“亲自”与客户联络过?如果有的话,这难道不能算作一种她的“直接合作”吗?

 

就这样看来,即便案件并非查尔斯亲自操刀设计的(比如说她派给底下的其他设计师去负责设计),可是她有亲自跟客户联络,也有监督整个设计的进行,基本也可以算是她有“直接合作”的一种方式;而不是非得她亲自设计才算数的。

 

当然了,最症结的点,还是必须回到最初查尔斯对奥利尚做出了哪些承诺,以及他们的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来说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对于今天这篇文章或者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欢迎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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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英国被无休止的脱欧拉锯战搞得精疲力竭之时,法国最近就发生了一则离奇的新闻。

 

一位经常在外出差的商务人士,因为按耐不住只身在外的寂寞而偷情,结果在过程中突然猝死。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这则意外竟被法国的法院判为“工伤”事故,并且当事人的家人更因此获得相应赔偿。

 

2013年2月,一名化名为沙维尔(Xavier X)的已婚法国男子,当时正在为TSO铁路公司打工,然后有一天被派到法国中部的卢瓦雷省(Loiret)出差。

 

当晚,沙维尔遇到了一名女子。

 

两个人就在这个浪漫的小镇里谈谈天,说说地,喝喝酒,气氛逐渐地暧昧起来。

 

“要来我房间吗?就在这附近哦!”沙维尔问女子。

 

女子媚笑着,缓缓点头后,就牵起了沙维尔的手,一起漫步回酒店。

 

他俩打开酒店房门后,连灯也没开就走到床上。

 

缠绵过后,沙维尔就躺在床上稍作休息。

 

谁知突然“呀!”的一声,沙维尔双手用力地揪着自己的胸,然后“碰!”一声倒地了。

 

女子当时整个人都被吓坏,马上叫来急救和报警。

 

不过沙维尔已经没有了呼吸,救护人员赶到以后只能正式宣布他死亡,死因是心脏病发。

 

法国的劳工处(French labour authorities)得知这起事件后,就指出这是一起工伤意外(法文称之为Accident Du Travail),因为沙维尔是在工作出差时死亡的,所以他的家属能够从国家和雇主那里获得赔偿。

 

沙维尔的伴侣和孩子将每月都能获得高达沙维尔原本工资80%的补偿,一直到他的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而且这之后TSO铁路公司还必须要把沙维尔的养老金赔偿给他的家属。

 

对于这些赔偿,TSO铁路公司坚决地反对,并指他们无法对这名员工的死亡负责,因为尽管当时沙维尔是在出差,但导致他心脏病发的原因和工作是无关的。

 

而且还说沙维尔当时并不是在安排好的酒店里面,所以该次会面是通奸(Adulterous)。

 

负责这起案件的法国法官就驳回了所有由TSO铁路公司提出的论点,并说:“无论员工在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做什么也好,出差所发生的一切,都是雇主的责任。”

 

还有一个重点就是根据2016年的一个判决,性接触是一种日常生活行为,就像洗澡或吃饭一样,所以不能说什么“通奸”。

 

法官也指出早在10年前,法律就已经规定员工在工作途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即使并不是在公司里面,都属于“工伤事故”。

 

除非雇主能够证明雇员是出于私人原因,故意违背了他们的工作“使命”,否则“工伤事故”的这个裁决是会保持不变的。

 

其实在法国,类似于沙维尔这类的工伤判决并不罕见。

 

在2017年,法国就有一名商人到中国出差时,在一家迪斯科舞厅娱乐时弄伤了手部。

 

即使当时是凌晨2点,当事人也没有在工作,但法官也是要求他的雇主必须为此负责。

 

→ 如果上述案件发生在英国,法官一般会如何处理?

 

虽然就目前来说,英国和法国都是欧盟国家,但两地的法律始终是不一样的。

 

英国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员工的工作场所是健康且安全的。

 

如果员工是在工作中(包括在工作场所内或者执行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受伤,而且该意外是由于雇主方面的疏忽所导致的话,雇主一般是必须对此负责的。

 

但如果员工发生意外的原因或性质是和工作无关的话,雇主一般是不需要负责的。

 

如果以上沙维尔的情况发生在英国的话,他的家属很大可能就无法得到赔偿,因为他心脏病发时并不是在工作,而且也和工作毫无关系,所以基本上不算是工伤。

 

相反,假如沙维尔是一名性工作者,他因为工作过份操劳而引起心脏病的话,那就可能算得上是工伤,雇主要给他的家人赔偿了。

 

再给一个额外的例子:假如今天当事人是在去见客户的途中突然灵机一动,突然先去玩了跳伞,结果发生了意外;那么这基本也不能算是工伤,因为跳伞这个决定和行为,都和工作性质是无关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的客户是个跳伞狂热者,而当事人在公司同意的前提下,以工作为目的去陪客户跳伞而不幸受伤的话,这就很大机会能够算是工伤了。

 

简单来说,能否定义为“工伤”主要取决于受伤的原因是否和工作有关

 

→ 如果雇主不肯赔偿又可以怎么做?

 

假如当事人认为自己受伤的原因是和工作有关,而雇主又坚决不肯赔偿,或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是可以将事件报告给英国的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机构(Advisory,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Service,简称ACAS)。

 

这是一个完全免费,专门调解职场纠纷的组织。

 

当事人会被安排一位中立的调解员,他/她会和被投诉的一方进行谈判,尝试找出一个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会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建议和指导。

 

但是假如到最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进一步将对方告上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跳过ACAS就告到就业法庭的,而且必须要在事件发生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

 

最后丽莎想提醒大家,无论是在职场还是日常生活中,凡事都要量力而为,好好照顾自己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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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原本住在南伦敦Tooting的老母亲,在她86岁那年过世了。

 

然而就在她过世前的8个月,她立下了一份遗嘱,而且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修改了原来的遗嘱,将她的所有财产(共值一百万镑)都留给她的女儿,一位叫做丽塔(Rita Rea)的56岁女子。

 

这个决定乍看没有太大问题。只不过,这位名叫安娜(Anna Rea)的老母亲,生前其实有4个孩子,其中3个都是儿子,只有丽塔是个女儿。

 

安娜最早在1986年的时候其实就有立过一份遗嘱,当时遗嘱的内容是要将她的所有财产,都平均分配给这4个孩子。

 

可是到了约2015年底的时候,安娜却把遗嘱最终改为,只把她的财产通通留给丽塔一个人,而其他3个儿子在扣除掉处理安娜后事的相关费用后,将得不到一分一毫。

 

这3个儿子知道老母亲的遗嘱最终竟然修改成这个样子后,自然是气得炸锅了,一状就把他们唯一的姐妹给告上法庭。

 

兄弟仨声称,母亲安娜对于4个孩子的爱都是平等的(意思就是说,安娜所留下的遗产应该要平均分配给他们4兄妹才对)。

 

其中,今年53岁的大卫(David Rea)就指控姐姐丽塔说:“她告诉我们的妈妈说,我们要抛弃妈妈了,这根本不是实话。她欺骗了我们的母亲。

 

大卫平时的职业是个摩托车竞赛经理,总是要奔波于繁忙的巡回赛事当中。可是他说,他总会抽空和他的其他兄弟一起轮流照顾母亲。

 

他声称姐姐丽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们的母亲加以控制,并补充说母亲安娜后来修改遗嘱的时间点,竟是在丽塔和他有过争吵过后的没几天。

 

所以他表示,母亲最后留下的这份遗嘱,事实上是由姐姐丽塔所设立的,而不是他们的母亲(指遗嘱完全按照丽塔的意思,而非母亲安娜的意思)。

 

不过针对大卫的说法,丽塔的律师就坚称,当初修改遗嘱的决定是母亲安娜一个人做出的,这主要是因为在安娜晚年的生活当中,丽塔可以说是每天24小时、形影不离地照顾着她。

 

况且,当初安娜不仅仅是修改遗嘱那么简单,她还写下了一封陈述书,说明她要改把财产全部留给女儿一人的理由:“她的儿子们并没有好好地照顾她,甚至没有给过任何帮忙。

 

在陈述书中安娜还提到,她曾经有给儿子们打过电话寻求帮助,可是儿子们却完全不想要帮她。

 

“我的儿子们从来没有照顾过我,而是我的女儿丽塔一直以来独自照顾着我非常多年的时间。

 

“因此如果我的儿子们(未来)对我的安排提出任何抗议,我希望遗嘱执行人能够捍卫我的决定… 我不希望他们分到我遗嘱中财产的一分一毫。安娜在陈述书中这么写道。

 

丽塔的律师补充,丽塔参与了安娜生前每日生活上的照顾,并且是安娜的主要照顾人,所以安娜是完全照她自己的意思去修改遗嘱的(而非遭到其他人的控制)。

 

律师还说,安娜是个很强烈有着自我意志的人,她清楚她自己在干嘛;当初她修改遗嘱的时候,见到她的医生和律师都断定她当下是非常清晰地独自做出决定的,并且她很清楚她的决定意谓着什么。

 

→ 从目前已知的有限资料来看,上面3兄弟赢得官司的机会大吗?

 

从这个案件或许不少人可以联想到之前曾经发生过的一起华人家族争产案(《从弟弟手中夺回千万遗产!华裔富豪“重男轻女”争产案落幕》),当时母亲也是原本曾立过一份遗嘱表示要将所有财产平均分配给她的所有孩子,可是在她晚年生病时却遭受重男轻女的老公和儿子的控制,因此最后竟把遗嘱的内容修改成只把财产留给唯一的儿子,而不给女儿。

 

当时法官的判决就纠正了该母亲最后留下的那份遗嘱,认为她是因病遭到丈夫和儿子的压迫才会修改遗嘱的,她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要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儿子,而不给女儿们。于是最后法官判定必须以母亲原本那份遗嘱为准,后来修改过的新遗嘱无效。

 

可是拿到今天这个案件来看,我们基本可以说当初安娜要修改遗嘱的时候,她的负责律师做了很好的工作。

 

我们从有限的内容中几乎可以知道,当初就是担心安娜这么分配遗产的话,之后可能会产生歧义。

 

所以为了证明安娜是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她的心智和精神状况都是清醒的,并且她完全理解这么修改遗嘱代表着什么,这完全是她的真实意愿;所以当初他们甚至找来了医生来协助做出证明,基本就是为了预防之后儿子们抗议、不满的情况发生。

 

因为一般来说,照理说父母亲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平均分配才是应该比较合理的情况;甚至是有些传统父母亲还会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而分给儿子们比较多。

 

所以如果当初安娜的律师没有将这一切都详细记录下来的话,那么这个案件的发展走向恐怕就很难说了。

 

因此基于以上来看,我们几乎可以推测,儿子们想要赢得官司的几率还是比较低的

 

当然了儿子们也可以说,丽塔由于比较亲近安娜,所以会渐渐地影响着她(其实基本儿子们说丽塔都在欺骗他们的母亲,用的就是差不多的说法);但是丽塔这方面其实也能为自己辩护说,这是因为她的兄弟们都不去照顾母亲,最后事情才会发展成这样的。

 

因此除非儿子们真能最后拿出非常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否则基本上他们胜诉的机会应该还是比较低的。

 

从这一个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当事人必须提早拟定遗嘱,并且需要有专业律师来协助记录并办理这些事务有多么重要;如此一来恐怕才是保护自己亲爱家人的最好方式之一。

 

针对今天这篇文章或者英国法律方面,如果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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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还没有到发工资的日子,但是银行却通知说有笔存款进账,就像是从天而降的横财般。

 

这时候,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得到吉星庇佑,既然都“中奖”了,当然不能放过这个机会,要大手大脚地花费。

 

然而,这些钱原则上并不是当事人的,假如禁不住诱惑,把这些来历不明的钱当成自己的花掉,反而可能会面临被控刑事犯罪,由横财变横祸!

 

最近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n)就有一对情侣发现银行账户里突然多了一笔钱,高兴地花光光后被银行追讨,结果没钱偿还的他们最后只得闹上法庭。

 

36岁的罗伯特(Robert)和35岁的蒂芙尼(Tiffany)是一对生活在宾夕法尼亚州的恩爱情侣。

 

有一天,他们在检查银行账户时发现竟然多了12万美金,相当于9.7万镑的存款。

 

“这是什么钱来的?是你朋友打过来的吗”蒂芙尼问罗伯特。

 

罗伯特摇摇头,并说:“我也不知道欸,这是谁我不认识。但是既然突然有人打钱给我们……”

 

罗伯特和蒂芙尼对视了一会,双眼好像已经达成某一种共识。

 

他们当时并没有打算要把这不明来历的存款告知银行,反而开始研究各种车子,先后买下了一辆露营车、赛车、两辆四轮车和一辆中大型的越野车雪佛兰(Chevrolet)。

 

罗伯特和蒂芙尼在买下自己梦想中的车子后当然很高兴,“我们的人生实在太美好了!这就是我们的理想,我们终于梦想成真!罗伯特对蒂芙尼说。

 

之后罗伯特和蒂芙尼还买了一堆家庭用品,但是他们可能觉得这笔钱始终是横财,本身就不是自己的,所以不应该只把钱花在自己身上。

 

“他们(某某朋友)财政上不是有困难吗?要不我们帮一帮他们?”罗伯特问蒂芙尼。

 

“好呀!好主意。起码这也算是有做‘善事’吧。”蒂芙尼回答说。

 

所以他们就用了其中的1万5千美金去帮助身边有需要的朋友。

 

然而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也许应该说不属于自己的终究不会属于自己。

 

在6月20号,钱的主人终于发现自己居然把钱错误打到罗伯特和蒂芙尼的账户里头。

 

原来这笔钱原本是打算打给一家投资公司的,主人得知后当然马上联络银行。

 

银行方面就打电话给蒂芙尼,和她说这完全是一场错误,叫她要把钱还给银行。

 

“但是罗伯特已经花了大部分。这样吧,让我先和他说声,看看可以如何解决,我迟一下再给你回复。”蒂芙尼在电话里和银行职员说。

 

不过根据BBC的报道,蒂芙尼之后都没有再和银行联络过。

 

银行见状就报警处理,之后警察起诉罗伯特和蒂芙尼盗窃(Theft)收受赃物罪(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在9月9号当天,这起案子就在Lycoming County(来可明县)的法庭进行审判,不过罗伯特和蒂芙尼却都拒绝出庭。

 

当地的州警就说:“当银行官员联系到她(蒂芙尼)时,蒂芙尼已经用那笔钱去付清账单了。同时也说罗伯特花了很大部分的钱买了一辆四轮车。

 

而且,他们是知道这笔钱并不属于他们的情况下花掉的。在这之前,他们的账户每个月一般平均只有1千美金。”

 

该银行就回应说:“虽然由于客户的隐私问题,我们无法就具体细节发表评论,但我们会尽快解决所有影响到我们客户的任何问题。

 

→ 在英国收到突如其来的存款应该如何处理?

 

假如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账户有来历不明的收入,不论数目是多少,都应该要立刻通知有关银行代为跟进,千万不要自行处理该笔款项

 

一般来说,银行会追查款项的来源,并向当事人进行确认。

 

如果当事人表示不知情的话,银行就会把该款项退回到打出的账户。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既然钱在自己的账户里,那么就等于是自己的。

 

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只有那些光明正大来源、靠自己得来的钱,才真正是自己的

 

如果以上故事中罗伯特和蒂芙尼的情况发生在英国,他们也是会同样以盗窃罪被起诉的。

 

因为他们是在明知该笔款项不是自己的前提下,仍然决定把钱花掉的。

 

相反地,如果他们一直都没有检查自己的银行账户,直到之后某一天才被告知原来曾经有一笔款项错误打了给他们,但那时已经把钱花掉的话,那么在这样情况下他们基本并不算是盗窃。

 

因为他们是不知情的,所以就不算是刑事罪,一般只会被民事起诉

 

不过总归不是他们的钱就不会是他们的,即便他们起初没有察觉而不小心花掉,也不代表他们就可以把该笔款项占为己有,不需要把钱赔偿回给当事人/原主人。

 

→ 如果不小心把钱打错到陌生人的账户可以怎么办?

 

当事人在发现出错后,应该立刻和银行联络,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并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银行会在收到当事人通知的2个工作天内进行调查。

 

如果被错误打进钱的一方对于银行的追款并无异议的话,在大约20个工作天内,当事人就能把钱取回。

 

不过如果另一方否认有被打钱或已经把钱花掉,而不愿意把钱给退还的话,银行一般也同样会在20个工作天内告知当事人,并且提供当事人接下来可以有的选项,比如说当事人可以接着向金融申诉服务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进行投诉,甚至是上法庭控告对方

 

从上面的故事丽莎想要提醒大家,平时应该加强警觉、时时留意自己银行账户的动态。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的转账或收入,一定要马上告知银行,因为除了以上所说的原因外,还有一种可能是账户被不法份子盗用来洗钱

 

这么一来如果当事人没多加注意,甚至置之不理的话,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法律方面还有其他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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