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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产法》EP21 – 您店铺的电路真的安全?接手时别忘了检查!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电路安全”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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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丽莎不久前给大家分享过两则有关雇主解雇员工,不同的情况是否构成“非法解雇”的例子。当时那两则案例都是和留薪停职(Furlough)有关。

 

今天,丽莎要继续分享一则最新来自苏格兰上诉法院的判决。案件的重点涉及到了雇员有非法犯罪的嫌疑,而雇主是否有权因此将该员工给解雇,但避免构成“非法解雇”(Unfair Dismissal)呢?

 

 

这则案件的名称为L v K ([2021] CSIH 35,当事人原本是个学校的教师,化名为A。

 

A已经有了20年的教书经验,在过去这20年当中,都是非常“乾净”的,没有留下任何不好的纪录。

 

一天,当地警方发现从一处IP地址,有人在下载未成年孩童的不雅照。

 

警方寻著线索,发现了这处地址,就位于A的住所。

 

于是,警方找上的A,并发现了A家的一部电脑中,确实有著由计算机图形合成的图片。

 

不过,A否认那些图片是他本人下载的。他解释,他的儿子和儿子的同学,也会使用那部电脑,所以也有可能是孩子们打闹著下载的。

 

警方于是将A和他儿子都列为调查对象,并将该部电脑给收走。

 

由于A受到了警方的调查,于是他也将这件事诚实报告给了他工作的学校校长。

 

于是,学校决定先暂停A的职务。

 

警方认为A有触犯“持有儿童不雅照片”的刑事犯罪,并把案件上交给了检察官(也就是有“Charged”),但最后检察官决定不起诉(Prosecute)。

 

对于检察官的决定,A有收到一份确认信来加以证明,不过该封信上也说,检察官仍然保留对于A起诉的权力。

 

而A原本工作学校的校长,则向当地的教育局(算起来也就是A的雇主)寻求建议;于是雇主的人事部门就联络检察机构,想了解检察官最后为何做了“不起诉”A的决定。

 

检察方告诉人事部,这类信息通常只给苏格兰教育总局看的(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for Scotland),不过还是给了人事部一份简化版的简要报告,让人事部能够做参考。

 

人事部知道这份报告是很机密的,所以既没有传给学校校长,也没有再流到其他的部门或人员手中。

 

再后来,在召开针对A事件的雇主调查会议时,人事部提出,虽然无法确定A是否确实有下载那些照片,但证据也显示,学校方面同样无法确定,A就一定没有下载。

 

这种“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安全性和名誉上的疑虑和风险;而且,万一A未来真的被“起诉”了,学校现阶段的“无作为”也可能造成后续的更多问题和麻烦。

 

于是,学校给出一份正式的结论,认为A确实已经对学校里的孩子,构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学校决定将A给开除。

 

 

收到了正式的解雇通知后,A并没有提出校内上诉,但把案件带到了就业法院,想要法庭给他一个公道。

 

不过,就业法院并没有站在A的那方,认为当初学校对A做出的开除决定,虽然很困难,却也不是不合理的。

 

于是,A将案件上诉到了EAT(就业上诉法院)。

 

结果,EAT给出了和前面就业法院完全不同的结果。EAT认为,A是基于“Misconduct”(行为不端/失职)被解雇的,可是证据并没有显示A确实100%犯了罪;

 

EAT的意思是说,除非真的有证据可以明确地指出,A需要为该“下载图片”的行为负责,否则的话,雇主/学校方面不能完全确定就把A给开除,是构成“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的。

 

这时候,换成A的雇主觉得冤枉了。他们觉得并没有做出什么不公正的程序,而且完全是为了学校和学生著想,不能承担这样的风险才把A给解雇的。

 

于是,学校又进一步,把案件上诉到了苏格兰上诉法院(Court of Session)。

 

 

→ 上诉法院的说法?

 

上诉法院首先认同雇主提出的说法,认为EAT是错把A的解雇案件,认定为是基于“Misconduct”(行为不端/失职),事实上这是基于“SOSR”(a dismissal for some other substantial reason-基于其他实质理由);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确认A一定有“犯罪”(该不雅图片100%是A下载的),才能够合理地解雇A。

 

上诉法院接著解释,从案件的事实来说,A的电脑确实存在著那些照片,这一点A也没有否认。

 

所以,这些照片虽然可能不是A下载的,但同时,也无法排除是A下载的这种可能性。

 

基于学校做为一个教育方的谨慎心态,是有责任去保护学校的学生,不要陷于可能(发生)的危机中。

 

所以根据这样的原则,既然A的电脑确实存有那些图片,学校对于A的疑虑就无法完全排除,既然风险是无法被排除(而可能导致后果的),学校基于保护学生的立场所做出的决定,也并非不合理。

 

再者,或许如果是其他的学校,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但这也并不代表,A的雇主所做的决定就一定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还是,A的雇主判断是否要解聘A,其过程是否为合理合法的。

 

上诉法院最后总结,认为EAT先前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应该要被推翻;A的雇主并没有对A构成“不公正解雇”。

 

 

→ 说了这么多,上述案件到底要表达什么?

 

对于雇主来说,如果旗下的雇员在工作上直接出现了非法、犯罪行为,那么直接以“Misconduct”来解雇该员工,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但若是该“行为”是在工作以外的范围呢,例如A的案例?

 

从上诉法院最新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知,雇主有权基于“SOSR”(Some other substantial reason),而非“Misconduct”解雇员工,但其判断主要根据该员工的“特定行为”(可能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是否导致该员工“不再”适用于他/她的工作,是否严重到对于雇主的产业或所提供的服务,可能构成危害?

 

比如说上面A的例子,因为他是为学校工作,他的工作是直接面对学生,所以他的行为是有可能会对学生和学校造成危险的;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合理选择不去冒险,避免可能对孩子们造成危害。

 

与此同时,如果是基于“SOSR”,雇主不必像基于“Misconduct”那样,一定要确认/有证据直接指出,雇员已经确实构成某犯罪行为(例如A一定有下载图片),才能将雇员给开除。

 

雇主只要能提出合理证据/论点去相信雇员可能对其公司/服务造成危害,就可能构成合法合理的解雇(当然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或规定)。

 

某种程度来说,对于雇主的限制是没有那么严格或极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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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丽莎要来分享一则移民案件。

 

不过,虽然说是和移民申请有关的案件,但这次纠纷的双方,却不是申请人和移民局,而是申请人和其委托律师。

 

所以更确实点说,这更算是针对双方“纠纷”的诉讼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化名为Y女士,是个来自哈萨克斯坦的成功商人。據描述,Y女士坐拥“绝对的财富”。

 

不过,后来Y女士因为被当地政府指控为“严重金融犯罪”,逃到英国申报难民。

 

Y女士的指控是和她前夫的“更严重”指控有关。Y女士认为“这些指控”是受到了当地政府的迫害,非常害怕回到哈萨克斯坦会被立刻拘捕,并且遭到不公正的审判,甚至動刑;所以Y女士希望请求英国政府的庇护。

 

 

后来,Y女士委任了一家化名为F的律师行,为她处理难民申请。

 

她找上F律师行的时候,已经申报了难民、参加完“Screening”(难民登记/初步面试),并且被要求递交额外证据、理由来支持她的申请,可是时间很紧张,因为已经接近移民局给予她的(递交证据)期限了。

 

于是,当时根据F律师行的判断,认为Y女士的案件复杂性比较高,需要证明哈萨克斯坦政府对于她的指控是基于政治操作,这需要来自“专家报告”和“当地律师”的共同见证。

 

F律师行初步给了Y女士一个报价,认为基于她案件的复杂性,第一阶段的工作需要向她收取250,000至350,000英镑之间的费用;F律师行也有提前给出警告(或者说提醒),最终的收费可能会比初步的估价还要高(因为可能需要做的工作更多、更繁杂)。

 

后来,Y女士正式委托F律师行,在确认委托的意向书上,F律师行把当初预估的费用稍微往下调整了些,并补充:“现阶段尚无法提供准确的费用核算,但预估完成Y女士的整个难民申请(不包括后续提出上诉),费用将会落在200,000至 280,000镑的区间。”

 

同时,这份委托文件上也指出,F律师行的每小時钟点费,介于200镑(律师助理)至600镑(移民部门主管)之间。

 

Y女士确认委托F律师行的时间点,是在2018年11月。不过,就在Y女士的难民申请出结果之前,于2019年5月前,她决定更换律师(也就是换到另一家律师行)。

 

于是,F律师行就把这段时间内已经为Y女士所做的工作,给出了一份最终的确认账单,共计收费为194,220.36镑;其中141,048.8镑为委托费,53,171.56镑为案件过程中的相关支出费用。

 

由于Y女士一开始已经有先支付一些费用,所以剩馀需要补给F律师行的最终费用为123,586.05镑。

 

结果,Y女士并不同意,看到账单大感不悦,认为对方是在乱开价,就是不愿意支付。

 

F律师行实在没办法,最后只好把双方的纠纷,带到了英国高等法院上。

 

 

→ 法官怎么说?

 

法庭上,Y女士告诉法官,她刚到英国的时候,对于这方面的“收费”是毫无概念的。

 

可是后来她才知道,也就是从她目前的/后来换新的委任律师那边得知,像她这种难民申请的收费,根本没有F律师行的开价那么高;她目前的律师告诉她,她这类案件的律师费也就差不多10,000英镑,其馀的相关支出则约为8,000镑,根本没有F律师行讲的那么多。

 

不过,负责审判的法官Leonard先生则回应:没有所谓“正常”或“标准”的定价这回事!并不存在什么“这类申请”的“收费标准”……

 

法官也说,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律师行本来就有权根据案件的复杂度,收取比较高的费用;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说F律师行所开出的“费率”就是不寻常的,因为根本也没有一个可比的、既定的收费标准。

 

再加上,法官还发现,在最一开始的时候,F律师行就曾经建议Y女士,可以找找“比较不贵”的律师行来负责她的案件。

 

所以基本上,Y女士是能够知道,F律师行的收费是不便宜的,而且可能都会比其他律师行更贵。

 

然而Y女士最初却还是选择了继续把她的案件委托给F律师行,这就表示她其实是选择了“她想要的服务”。

 

也就是说,虽然F律师行的收费更高,但她相信F律师行有能力帮助她的难民申请,获得最大机率的成功。

 

总的来说,高等法院对于Y女士的案件,最终的结论是:不认为整个过程中,F律师行有误导或故意多收钱,也没有涉及其他的不法、不公正行为。

 

Y女士和F律师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完全是你情我愿的,其“收费”在Y女士正式委托之前就已经“诚实告知”,并不存在欺骗或误导的成份。

 

甚至,F律师行也说了,Y女士有权再去选择其他律师行,做做比较;可是Y女士在这个前提下还是选择了F律师行,那就是她相信并且希望享受所谓“更好的服务”。

 

丽莎结语:其实,今天这个案件不只可以用在“委托律师”上,延用到其他类似的例子或情况,也是能够成立的。

 

我们并不知道当初Y女士在申请快要出结果的时候,临时想要更换律师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觉得新律师的服务会更好、更专业,还是纯粹认为对方的费用更合理?

 

不论原因是什么,毕竟“使用者付费”,Y女士有权更换并选择她更心仪的服务;可是与此同时,她还是需要为先前已经“使用过”的服务付费。

 

即便或许她认为,她的申请还没出结果,所以不甘心对方跟她收取太多的费用;可是另一方面来说,F律师行也是为了她的申请做了很多工作、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根据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来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进一步来说,只要F律师行(提供服务那方)一切的流程都是合理合法的,没有涉及欺骗和误导,那么Y女士(使用者那方)如果一开始有不能接受的地方,就应该即时提出,甚至去比价找找其他服务,再决定要委托谁。

 

否则,如果已经正式委托了,对方也已经为当事人做了那么多工作,最终想要反悔,恐怕法庭也是很难站在当事人那方的。

 

丽莎也建议,在莎粉们决定要使用什么服务前(不论是法律或者其他服务),一定要了解清楚对方的收费标准,并确认这是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最后白纸黑字进行签约。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如果您有任何不确定的地方,也建议您提前咨询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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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最新发布了一份名为“Pre-licence priority service”的指导文件。

 

顾名思义,这指的是当雇主/企业尚未持有“工签”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可是想要申请“资质”来赞助并聘请海外雇员(英国以外)来到英国工作时,需要先做的“赞助资质申请”;

 

这项申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开始提供”加急服务“,但最初只是通过移民局的直接通知,并没有发布正式的说明文件;直到现在,移民局才终于首次发布了一份相关指导文件,对于申请流程进一步的说明。

 

 

→ 如何申请“加急”?

 

其实,虽然这是移民局首次发布(并更新)相关文件,但是整体的申请流程,和这项服务刚推出的时候,前后差别不是很大,申请步骤来说也是差不多。

 

这代表,雇主同样需要通过“电邮”申请,而且想要符合“加急”的资格,雇主自然需要先递交了完整的“Sponsor Licence”申请。

 

也就是说,雇主完成了UKVI的“Online sponsor application registration”,接著登入UKVI的“Sponsor Application log in”页面。然后雇主必须完整填写“Sponsor Licence”线上申请表格,并递交所需文件/证据。

 

移民局在确认收到雇主的“Sponsor Licence”申请后,接著会寄给雇主一封确认电邮。在电邮中,移民局一般就会直接告诉雇主,可以选择“加急”(Priority Service)。

 

在收到移民局的电邮后,如果雇主有意选择“加急”,需要完整填写好移民局电邮中附有的“加急申请表”,然后回复给:[email protected]

 

需要注意的是,加急服务的申请时间,只开放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5点,不含节假日;意思是说,虽然是以“电邮”申请,但移民局只接受“营业时间内”的电邮申请,如果是在营业时间外寄出的电邮申请,移民局是直接不会受理的。

 

并且,直到目前,移民局每日可接受的“加急处理”依然只有10名的上限。先到先得。

 

如果雇主的“加急申请”成功,接著就会收到移民局“Priority Service Team”的确认邮件,并告知下一步需要做些什么;

 

不久后,移民局还会寄来一封“付款”电邮,里面附上一个付款系统的链接。雇主需要在收到电邮的72小时内,完成付款。

 

目前,这项“加急服务”的费用是每次500英镑。

 

需要注意的是,这“500镑”并不包含于正常(非加急)赞助资质申请(Sponsor Licence application)的申请费用中,也就是”额外“的支出。

 

 

→ 如果没有收到移民局回复?

 

移民局文件指出,如果雇主申请“加急”之后,没有收到移民局的回信,请直接认定为该申请“没有成功”。

 

之所以申请不成功,基本只是基于以下理由:

 

雇主的申请不适用(例如没有按规定完成“赞助资质申请”,或者雇主的“赞助资质申请”已经进入移民局“审核”程序当中);

 

每日“上限”已满,隔日请早;

 

雇主是在“营业时间外”提出的申请(移民局不受理)。

 

 

→ 加急处理的“好处”?

 

成功获得加急处理的申请,一般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得到结果;总的来说这确实会比一般申请的处理时间要快出许多。

 

(注:该“10个”工作日是从“加急费用”支付完成后,才开始算起。)

 

一般来说,如果申请没有使用”加急“的话,移民局的处理时间为2至3个月(虽然移民局的文件中说,通常80%的申请,处理时间为少于8周)。

 

也因此,如果尚未持有“赞助资质”可是想要尽快拿到,尽快聘用海外雇员的雇主,确实可能考虑多付一些些费用,来换取更高效率的。

 

→ 工签“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的申请费用?

 

目前,雇主申请工签赞助资质,申请费用是依照工作签证的类别和公司的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的。

 

  1. 如果雇主申请的是Skilled Worker/Worker工签(指“长期”工签)赞助资质,申请费用是: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536镑

 

-中型或大型公司:1,476镑

 

  1. 申请Temporary Worker赞助资质(“短期”或“临时”工签):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536镑

 

-中型或大型公司:536镑

 

  1. 申请Worker和Temporary Worker赞助资质(一起):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536镑

 

-中型或大型公司:1,476镑

 

  1. 已持有Temporary Worker,想增加Worker赞助资质: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无需费用(免费)

 

-中型或大型公司:940镑

 

  1. 已持有Worker,想增加Temporary Worker赞助资质: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无需费用

 

-中型或大型公司:无需费用

 

统整来看,如果雇主想要办”加急“,除了上面列出来的费用,还需要额外加上500镑的加急费用。

 

比如说,一个雇主原本既没有Worker,也没有Temporary Worker赞助资质,现在想申请Worker资质,并且想使用”加急“服务,那么其赞助资质的总申请费用就是:

 

-小公司或慈善机构:536镑+500镑,共1,036镑

 

-中型或大型公司:1,476镑+500镑,共1,976镑

 

 

→ 提到“Pre-licence”,雇主还需要注意“查访”

 

当雇主申请“赞助资质”,移民局在审查雇主的申请时,是可能也有权利通过实际查访来确认,雇主是否符合移民局的要求,进而决定是否要核发”资质“给雇主的。

 

我们一般称之为“合规查访”(Compliance Visit)。当然,“合规查访”并不是在每一个“赞助资质申请”中都是必要执行的,只是移民局一旦认为有需要,就可以选择去进行。

 

→ 合规查访前,移民局需要通知吗?

 

根据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不论是针对Pre-licence(持有赞助资质前,也就是申请到Sponsor Licence前)或者Post-licence(持有赞助资质后)的“合规查访”,移民局是可以不需要给予雇主“提前通知”的。

 

就是说,移民局可以选择Announced或Unannounced Visit。

 

只不过,如果移民局采取了Unannounced Visit(未通知就查访),到了现场,雇主也有权利拒绝让移民局进入工作场所或物业内,移民局一般不能够强硬进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雇主如果拒绝让移民局进入,将有可能直接导致赞助资质被撤销(Revoke)或者赞助资质申请被拒绝(Refused)的后果。

 

不过回到前面提到的“赞助资质申请”来说,虽然移民局有权采取Unannounced Visit,但一般情况下,移民局都会在进行查访前,给予提前通知(Prior Notice)。

 

 

→ 查访时,移民局会查看些什么?

 

当移民局进行Pre-licence查访的时候,一般会查看以下重点:

 

相关机构是真实需要“赞助资质”的;

 

公司或企业内,已经有了相应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在取得“赞助资质”后,得以做到移民局要求的赞助人义务和责任(该部门或人力将会负责这些事项);

 

原本就有遵守移民法,做好Right to Work(合法工作权)检查;

 

公司即将赞助的境外雇员数,对于公司的规模和业务本身,是合适合理的;

 

是否有任何迹象表明,该公司/雇主对于“移民控管”(Immigration control),会否造成任何威胁;

 

公司或企业未来是否能够/有能力,真实地聘用境外雇员,并且该聘用必须符合一定的“赞助”要求,例如符合一定的技术层级和薪资标准(Skill and pay levels);

 

查看雇主当初申请“赞助资质”所递交的相关文件和提供的所有信息,是否完全符合并且真实正确的(没有为了通过申请而造假);

 

或者,其他移民局认为需要查看的信息(不过一般是以上几点)。

 

那么,Pre-licence查访-移民局一般会做什么?

 

在查访的过程中,移民局官员会想要面谈和赞助资质申请相关的人员,特别是Authorising Officer(将使用赞助人管理系统(SMS)的人员/专门管理公司赞助事宜的负责人)。

 

而在面谈中,移民局有可能会询问有关招聘流程的问题,特别是和即将赞助职位有关的招聘。

 

移民局也会想要确认,和赞助资质申请相关的人员(Authorising Officer),是否清楚了解,身为赞助人的职责为何,都有哪些义务,是否知道拿到赞助资质后,都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不过,不论移民局的查访官员会询问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应该是和“移民”方面无关的,比如说其他完全不相关的私人问题。

 

(注:赞助人责任主要有:通报责任,记录责任,遵守移民法要求,遵守赞助人守则,遵守英国法律,不做有损公众福利行为。更多有关这方面的细节,可以复习丽莎写过的这篇文章:《工签赞助人义务责任》)

 

→ 最后,移民局查访完之后呢?

 

在“合规查访”后,移民局自然就会决定,是否要核发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给申请人(也就是申请的雇主-注意,我们这里一直说的,都是申请赞助资质时的“Pre-licence查访”)。

 

如果说,最后移民局决定拒绝(Refused)申请的话,雇主是没有上诉权利的。

 

不过,如果雇主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有误的话(是基于移民官员的错误),那么是可能提出“Error Correction”(错误纠正)要求的。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Error Correction”基本是基于,申请人(指雇主)认为赞助资质的拒绝决定,纯粹是基于审查官员的失误(Error)或者忽视掉而没有考虑进去-申请人有递交的特定证据(Failure to consider a piece of evidence),所以要求移民局的重新审查(Review)。

 

一定程度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重审。就是不是单纯当事人觉得不服移民局决定,或者单纯希望移民局重新考虑(在移民局没有出错的情况下),就去要求重审。

 

也因此,这类重审,移民局是不会考虑当事人(之后)递交的新的证据的。

 

对于移民局没有失误的情况,比较好的方式,恐怕是当事人(指雇主)之后再去递交新的申请。这种情况下,丽莎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专业移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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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产法》EP20 – 火灾安全隐患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火灾安全隐患”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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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邮报》最新报道了一则有关邻居间的纠纷案件。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夫妻。老婆叫Kelly,老公叫Wozniak。和他俩起纠纷的邻居,则叫做Randall。

 

Wozniak原本是一位牙医师,退休后开始钻研野生动物摄影,而他的太太Kelly则原来是个会计师,退休后经常去当地的教堂服务。

 

夫妻俩因为退休了想要好好享受生活,把一栋位于英格兰坎布里亚郡Rosgill郊區的三室乡村小屋,改造成”梦想中“的退休房。

 

 

然而,就在夫妻俩搬进了”梦幻小屋“的两年内,他俩就卷进了一则当地纠纷的事件中心。事件的起因来自家门前的一处绿地。

 

这处绿地是三角形的,周围是道路围著。

 

之所以这块”三角绿地“成为争执的中心,是因为当地的居民原本可以通行或停车在“周围”道路上。

 

可是Kelly和Wozniak搬进他们改造好的小屋后,声称那块”绿地“是属于他们私有的,所以周边的居民不能再肆意使用这块绿地。

 

这时候,文章开头提到的邻居Randall女士尤其不同意。Randall坚称,该绿地是“公有”的,而且当地居民数百年来也一直这么使用著,凭什么现在跑来禁止他们使用。

 

于是乎,愤怒的Randall就在网上,发布了“声讨”的文章,并在内容中称Kelly和Wozniak为“城里来的流氓”(Townies);还直呼这对夫妻的行为是“小偷”、“说谎”和“仗势欺人”。

 

Kelly和Wozniak忍无可忍,认为Randall女士的行为根本就是“恶意诽谤”(Libel),便一状告上了法庭。

 

 

→ 高等法院的审判?

 

这则案件由英国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法官Soole先生,认为邻居Randall确实对于Kelly和Wozniak夫妻,构成了“诽谤”,要求Randall必须赔偿夫妻俩81,000英镑。

 

这其中包含了15,000镑的“损害”(Damages)赔偿,以及66,000镑的司法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有关那块引起争端的“绿地”,事实上直到现在,其“归属权”尚未确定;虽然夫妻俩声称那是属于他们的土地,但这和土地注册处(HM Land Registry)上的纪录,并没有一致。

 

可这并没有影响,法官Justice Soole认定Randall所做出的“诽谤”(Libel)。

 

尽管在法庭上,Randall辩称,她的博客上所讲述的有关Kelly和Wozniak夫妻的文章内容,都只是在讲“实话”。

 

而且,Randall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帮当地居民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Randall还说,该块“绿地”一直以来、世世代代都是属于当地居民共同享有和使用的,表明Kelly和Wozniak夫妻的做法根本就是太过分、不合理。

 

可当事人Kelly表示,Randall所发布的“恶意文章”已经对他们的生活构成了侵害,毁了夫妻俩原来计划好的“乡村退休美梦”。

 

丈夫Wozniak也说,由于Randall的文章,使得他俩在当地“被孤立”,本来对他们友好的居民,也因为文章的内容开始疏离他俩。

 

为此,Kelly已经压力大到睡不好、掉体重,甚至有了抑郁倾向。

 

Kelly补充,本来刚搬来的时候,还想著要多参与社区活动,可现在搞得她都不太敢参加了,出门前都要三思…

 

Kelly和Wozniak告诉法官,他们只想要回他们平静、快乐的生活;而不是因为Randall的博客,搞得他俩像犯人一样,只能躲在家里。

 

 

→ 法官的回应?

 

法官Soole先生表达,虽然可以理解Randall是很热心的人,她所做的一切是希望为当地居民发声。

 

但法官也说,她的这种“热忱”确实已经过了头。

 

在Kelly和Wozniak提出有关Randall提及他俩的9篇文章中,法官认为有6篇都是不适当的;尤其是其中一篇描述Kelly和Wozniak为“小偷”、“说谎”和“仗势欺人”,并指他俩是在“偷窃”土地的恶意文章。

 

法官补充,尽管在Randall的眼里,认为Kelly和Wozniak是在说谎,但这并没有合理化Randall的恶意行为;

 

因为,Kelly和Wozniak确实是认为该土地是属于他俩的,他们并没有存在任何的欺骗,只不过说,双方对于该土地的“看法”是不一致的。

 

况且,在他们的“纠纷”过程中,Kelly和Wozniak也没有做出任何恶意的行为,甚至是去“偷盗”任何土地。

 

因此,法官裁定Randall的文章确实对于Kelly和Wozniak构成了“诽谤”,为此必须承担总共81,000镑的赔偿(+司法费用),其中50,000镑必须先支付。

 

 

→ 这个文章告诉我们什么?

 

从上面的故事中,虽然Randall认为她的出发点是正义的,而且最终或许也有可能,该块“绿地”确实属于公有而非Kelly和Wozniak私有的。

 

但即便如此,不论一个人认为自己的论点有多正确,都不应该无理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具“诽谤”、“人身伤害”性质的言论。

 

延伸来说,在网路通讯发达的时代,有些人可能觉得在网上随便发表言论没有关系,不必负责;可从今天分享的判决就可以看出来,这种想法恐怕是不正确的。

 

一个人如果想要发表言论,就需要为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不论这是一篇文章,亦或只是一则留言或评论。

 

否则,如果只是不负责任地“恶意攻击”,做出这类“恶意”行为的人,将需要为此付出代价,而且很有可能,将是惨痛的代价。

 

这也包括那些,一些人对于某个店家、企业的网上评论,如果是不合理、没有根据的恶意攻击,也可能会构成“诽谤”,反而需要为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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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丽莎曾经在房产系列的文章中,和大家聊到有关父母买房给孩子、投资房给孩子住/租给孩子,以及情侣、朋友等共同买房的话题。

 

除了以上的情况,现代社会青壮年一代为了买得起房,或者为了贴补还房贷的钱,还有一种越来越多见的方式是,将自住房当中的其中几个房间,出租给其他房客,房主和房客间形成一种”室友关系“,共同居住在一套或一栋房子里(并且共同分享(部分)居住空间)。

 

在这里的”房客“叫做”Lodger“。Lodger(房客)和”Tenant“(租客)之间的差别从法律的角度来说,”Lodger“所享有的权利会比”Tenant“稍微少一些。

 

 

→ 有关”房客“(Lodger)?

 

”房客“一般在法律上又称为”Excluded Occupier“(除外占用人)。要判断是不是属于”Excluded Occupier“,房客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以下情况:

 

房客和房东之间”共用“居住空间(例如:客厅、厨房,但不包括”通往“居住空间的通道和楼梯);

 

该房产(房客居住的房子)是房东的”主要住所“(Main Home,指房东的”家“),并且是从房客搬进该房子的那一刻起,房子就一直是房东的”家“。

 

→ ”房客“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虽然”房客“和”租客“相比起来,享有较少的权利,但基本(居住)权利依然受到法律的保障。

 

这包括,如果同住的房东想要”房客“搬离的话,需要给出”合理“的”提前通知“(Reasonable Notice)。

 

这个”合理通知“没有特定的天数,但一般是根据房客的”房租周期“来决定。

 

比如说,房租周期(Rental payment period)是以”周租“为单位,每周付一次房租,那么房东按理说,就需要至少给出”提前一周“的通知,要求房客搬离。

 

对于”Excluded Occupier“,房东不需要向驱逐”Tenant“(租客)那样,向法院申请”驱逐令“(不过如果房东想要申请的话,法律并没有限制房东不能去做)。

 

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房东有给予”Excluded Occupier“合理的提前通知(并且双方之间的”租约“已经到期的话),那么房东甚至可以默默地把”房门“钥匙给换了(但房间内如果还留有”房客“的个人物品,则是需要全数归还给房客的)。

 

不过,房东是必须使用”和平“的方式去驱逐”房客“的。也就是说,如果房东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要赶走房客的话,房东反而可能触犯法律,造成刑事犯罪。

 

 

→ 固定租期(Fixed-term)和周期性租期(Periodic agreement)?

 

一般来说,房东和房客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需要在提前拟定好的”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清楚(Agreement)。

 

这类”合同“(Agreement)一般可以分成两种:Excluded Licence(除外许可)或Excluded Tenancy(除外租赁)。

 

Excluded Licence:房客没有在该房产中有任何特定的”独有空间“(比如没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间,只是睡在客厅,且房东可以随意地进入房子内的任何空间;

 

Excluded Tenancy:房客在房子内有至少一间属于自己的房间/空间,该房间是房东未经房客允许,不能随意进入的。

 

同时,这类”合同“可以分成”Fixed-term“或”Periodic“。

 

Fixed-term:具有”固定“的一段时间,例如6个月。房客需要住满Fixed-term的期间,房东也必须让房客住满该Fixed-term期间,在Fixed-term(例如6个月)内,双方一般不能提前中止(除非合同中有”中断条款(Break Clause)“,或者双方协商好了,都同意提前终止合同);

 

Periodic:没有固定的”长度“,一般根据”房租周期“而定,例如”每月一付“,就是一个月、一个月的持续下去,直到任一方提前给予”合理通知“,表明要终止合同。

 

丽莎补充:在把家里房间出租给房客方面,另外有一种情况是,房东对于该房产更偏向投资营利的性质,比如说,如果您有一个大房子,您把每个房间都改造成一个独立屋(Studio),这些独立屋里各自配备着厨房、浴室等设施。

 

这种情况下,房客不需要和房东分享任何公共空间了,这被称之为”非排外性质“的租赁安排(Non-excluded arrangement)。

 

”Non-excluded arrangement“之下,房客拥有的”权利“会比前面提及的情况要更”大“一些。

 

有关这方面,丽莎不久前才发布过一篇详细文章,感兴趣的可以点此回顾,今天的文章内容主要是针对”Excluded arrangement“(排外性质的租赁安排)的:《想在家里腾出一个房间做出租生意,该怎么做呢?》

 

 

→ 最后,房东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类似于一般房东,房东将自己家里的”房间“出租给其他人,收取”租金“的话,也是可能需要为此申报税务的。

 

不过,英国税局对于这类房东,是存在一个“Rent a Room Scheme”的特定制度的。

 

这也就是说,房东可以享受每年最高7,500镑的免税额;只要每年的租金收入不超过7,500镑,就不需要交税。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政策对于海外房东是不适用的,因为房东如果常居海外的话,不能算是“Resident Landlord”(居住在英国的房东)。

 

海外房东基本上就是无法享受任何个税免税额的,就是说只要有房租收入,无论多或少,都—定要报税。

 

 

→ 还需要注意“资本利得税”(CGT)

 

丽莎还要提醒房东们的是,如果之后打算把这套”自住房“给卖掉的话,依据原来的出租情况,也有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

 

不少人应该知道,“主要住宅”(Principal Private Residence,指当事人的唯一或主要自住房)的资本利得税,适用“Private Residence Relief”是可以“全额减免”的。

 

以”出租家里房间“给房客的情况来看,如果房东只租给”一个“房客,并且该房客是有跟房东共用居住空间的,那么,房东之后要把该房产卖掉的时候,同样可以适用“Private Residence Relief”,也就是“免交”资本利得税。

 

但如果,房东是同时租给两个或以上的房客”同住“的话,那么之后仍然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

 

不过,房东也不必过于担忧。因为,根据房东”出让“给房客家里的多少空间,房东的CGT仍然可以获得相对应的”减免“(即便不是全额)。

 

比如说,房客占有的家里空间为10%,那么房东的CGT基本可以获得剩馀90%比例的减免。

 

当然了,对于税金数目的计算,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详细可能会有不同。

 

丽莎建议,房东们如果有不确定的地方,应该提早咨询专业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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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产法》EP19 – 刚接手店铺,竟被要求赔上千镑维修费?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店铺维修费用谁支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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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MCTS(英国法院和法庭服务局)的最新宣布,英国的”遗嘱认证“程序将被简化,包括信托公司(Trust Corporations)将首次可以直接”线上“申请”grant of Probate“(遗嘱认证)。新的”简化“服务将从明天起(就是8月19日起)启用。

 

不过,与此同时,HMCTS也宣布,”遗嘱认证“的申请费用,将从原来的155英镑或215镑(由律师或个人申请),提高成对所有人都是一律273镑。

 

英国政府表示,申请费用的提升是因为原来的收费标准,不足以支撑HMCTS提供的服务成本,使得所有纳税人(所缴的税收)必须共同来承担这类申请的处理费用。

 

因此,政府表示提高收费只是为了让这项申请服务的收支打平,避免将费用转嫁到所有的纳税人身上,并没有打算从中谋利。

 

 

不过,英国律师协会(Law Society)就指出,政府的”涨价量“是不合理的,因为不符他们所提供的服务。

 

英国律师协会进一步表示,目前的”遗嘱认证“服务,有著重大延迟。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份,平均核准一个”遗嘱认证“申请,需要花费平均7.6周的时间;这和去年同一时期相比(新冠疫情高峰且封城期),2020年6月的平均审核时间反而更短,为7.5周。

 

所以,在得到相较起来”更差“服务的情况下,政府选择把申请费用给提高,可以说是不合理的。

 

比较好的消息是,目前对于涨价的决定,还不是板上钉钉。

 

有关调涨费用的部份,仍然处于”咨商期“,所以最终的决定(包括是否调涨,以及上涨幅度为多少),还需要后续确认。

 

有了反对声音和抗议的话,政府也有可能缩短调涨的幅度。

 

 

→ 什么是”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Probate/the Grant of Probate)的意思就是,在死者去世后,该遗嘱的执行者(Executor),需要拿着死者的”遗嘱“到政府”认证“,该遗嘱才能生效。

 

简单说,“申请遗嘱认证”(Applying for Probate)就是去申请为死者的资产做处理的”合法权利“。

 

这个”遗嘱认证“的过程可以由执行者自己处理,也可以找律师代理。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遗嘱认证的时候,该”遗嘱“必须是原件(Original)并且是”最新版“(如果遗嘱内容有过更新的话);复印件是不被受理的。

 

→ 谁有资格申请这个权利?

 

这需要看死者是否有留下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有被列在遗嘱当中或遗嘱修改附录里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执行者“)就有权申请“遗嘱认证”;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只有和死者有以下关系的人,才能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处理死者的财产:

 

配偶(即便已分居)

 

民事伴侣

 

小孩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不论配偶或民事伴侣,都是属于“法定”的另一半;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和死者在死者生前没有合法结婚或成为民事伴侣的话(比如是男女朋友或者同居情侣),是不具申请资格的(除非死者直接在遗嘱中提到对方,或者当事人有办法改变遗嘱内容)。

 

 

→ 申请“遗嘱认证”的基本流程:

 

  1. 首先,当事人要申请“遗嘱认证”前,必须先通知所有相关单位有关死者已经去世的消息,这包括通知银行和相关政府单位(例如税局和地方政府)。

 

这也可以避免这些单位采取强制行动(例如不知情死者已经过世,所以无法像之前那样定期支付相关费用(例如房贷)而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自然也需要注册死者的死亡(在通知所有相关单位之前)。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区,必须在死者去世后的5天内注册死亡;苏格兰地区则是8天内。

 

  1.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接着需要查询是不是有律师行实际上保管着死者的遗嘱(也就是死者是不是有在其他地方留有遗嘱)。

 

  1. 接着,需要整理出死者总共留下了多少资产和债务。

 

为了确认死者最终留下或者所剩的总资产情况,当事人可能需要联系以下:

 

银行,了解现金资产和账户内容等;

 

借贷方,这包括贷款、信用卡等借贷情况;

 

基金管理人或证券/股票经纪人;

 

养老金机构;

 

地方政府,了解还有多少地税(Council Tax)需要支付;

 

联系政府的工作和养老金部门;

 

英国税局,了解还欠税局多少税。

 

  1. 为资产做估价,比如说房产、藏酒和艺术品等,是需要估算出其价值的。

 

  1. 递交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申报。一般在“遗嘱认证”的申请过程中会要求当事人必须完成遗产税申报,这之后才能完成“遗嘱认证”申请。

 

如果说有需要支付遗产税的话,一般在当事人可以申请到“遗嘱认证”之前,会需要先支付一部份遗产税。

 

  1. 到了这一步就可以申请“遗嘱认证”了。如果遗产总价值是5千镑或以上的话,“遗嘱认证”的申请费用目前是215镑(个人申请);如果总资产少于5千镑,申请费用则是免费。

 

 

→ 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当事人遗产该如何分配?

 

对于没有遗嘱下的遗产分配,英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其次才是子女。

 

对于遗产处理,死者的近亲(配偶、子女等)均可以向法庭申请成为遗产的代理人/管理人(Administrator)。

 

任何与配偶联名的财产(如:共有房产和联名账户的存款),都将自动转入配偶的名下。

 

而对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配偶可以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250,000镑。

 

如果拿走250,000镑之后,还有剩余的财产。配偶还能拿走这份剩余财产的一半。

 

而剩余财产的另外一半,则可以平均分配给死者的子女(必须年满18岁或已婚)。

 

如果死者有配偶,但没有子女:配偶可继承死者的所有个人物品,外加450,000镑。

 

超出450,000镑的部份,配偶还可分得一半,剩下的另一半分给死者的父母。

 

如果死者没有父母,但还有在世的兄弟姐妹:那么原本分给父母的那一半,就留给兄弟姐妹平分。

 

→ 若是有遗嘱,遗产将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提前立遗嘱,那么遗产基本上会照着当事人的意愿来分配。

 

万一有纠纷的话,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只要当事人遗嘱内容中,没有出现非常不合理的地方),通常也会遵照遗嘱意愿来做出决定的。

 

丽莎延伸讨论:根据英国法律,一般在死者有留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亲属或既得利益者对遗嘱的内容有不满意,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的话,是有权采取法律行动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个”追诉期“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必须要在遗嘱认证(the Grant of probate)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 若是超过了6个月的追诉期,是否就完全没有任何办法了?

 

其实也不尽然。基本上,法庭是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这个时限的,例如:

 

负责律师提供错误资讯导致当事人错过”追诉期“;

 

当事人因健康状况而无法赶在”追诉期“前提出申诉;

 

当事人无意地错误计算日期,导致错过了追诉期,不过在发现问题后有马上补救,立刻提出申诉。

 

以上都是一些较为普遍的例子,虽然法庭有可能破例接纳当事人的解释,但却也并不一定是百分之百都可以的。

 

一般来说,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些证据,比如说是他/她律师的口供去承认是律师的过错,或者像是当事人的医疗证明,或其他一些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当事人确实无意算错了日期,并需要证明自己有马上补救等等。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丽莎尽可能通过文章内容给莎粉们介绍了比较少讲解到的”遗嘱认证“和相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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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上周,丽莎在一则就业法庭的判决中,和莎粉们聊到,就业法庭的角度是如何去看”留薪停职“措施(Furlough)和”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之间的关联,或者说因果关系的。

 

在当时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雇主因为没有考虑将当事人放入”留薪停职“就把当事人给”解雇”(Redundancy)了,构成了”不公正解雇“(点此回顾:《雇主拒绝“留薪停职”直接解雇?就业法庭:违法!》)。

 

而今天,丽莎却要分享另一则同样来自英国就业法庭的新判决,同样牵涉到雇主不愿意让当事员工”留薪停职“并将其解雇,可是这一次,就业法庭却说雇主的作法,并没有造成”不公正解雇“……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两个案件又有何不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仔细聊一聊。

 

 

在这则名为Handley v Tatenhill Aviation Ltd的最新判决中,当事人原本是个小型私人机场/飞行训练场的员工,是位驾驶飞机的教练,主要提供顾客私人飞行课程和飞行体验的服务。

 

在2020年,英国政府第一次宣布封城的不久后,当事人(化名H先生)的雇主决定先将该”飞行学校“给关闭,并答应先将H先生”留薪停职“(Furlough)3周的时间,或者直到H先生能够返回岗位(也就是”飞行学校“再次对外开放)。

 

该”飞行学校“总共有两位飞行教练,一位是H先生,另一位则是他的同事。

 

而由于,飞行学校其实在新冠疫情在英国爆发之前,就已经有面临财务上的困难;所以到了2020年4月,H先生的雇主开始考虑要”裁员“(Redundancy)。

 

在考虑要缩减哪方面的开支时,也由于飞行学校的”飞行训练“这方面的服务,无法为公司带来收入,再加上根据雇主的判断,这种情况(无收入)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应该不会获得改善,会维持原来的状态。

 

所以,雇主决定从”飞行训练服务“方面开始缩编,最终选择”解雇“H先生(虽然他的另一位同事暂时是安全的)。

 

 

→ 于是,H先生提出雇主对他是”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

 

需要指出的是,H先生所提出的”理由“有好几个,但我们今天的讨论主要聚焦在,有关他”留薪停职“的层面上。

 

在这方面,H先生认为,留薪停职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雇主”裁员“;而且,他本来最初就是被留薪停职(Furlough)的,所以雇主不应该解雇他,雇主这时候选择将他给”裁掉“是不合法的。

 

→ 那法官怎么说?

 

就业法庭的法官并没有同意H先生这一点说法。

 

法官虽然也同意,如果换成其他雇主,可能会采取和H先生的雇主不同的作法,也就是答应继续延长”留薪停职“,而非直接将该员工给裁员。

 

但法官却认为,H先生的雇主所做的选择,并非不合理的。这是基于以下事实/理由:

 

决定是否要”留薪停职“员工,或者是否要”延长“留薪停职,这应该是雇主方去做出的考虑和决定,并不是由就业法庭去帮雇主选择,究竟是否”留薪停职“雇员;

 

就这个层面上,雇主是有权力在经过合法、审慎的考虑和程序后,去进一步决定要”裁员“(Redundancy)的。

 

以H先生的案件而言,他的雇主实施裁员的目的,是希望缩减开支,而且也需要这么做,才能继续维持生意。

 

法官接受雇主的说法,即是不论是否操作了”留薪停职“,雇主都必须(再)去缩减开支;就是说,不论当时有没有政府提供的”留薪停职补助“政策,雇主的”裁员“基本都是必须做的(否则公司可能会经营不下去)。

 

基于这样的理由,法官认为,雇主选择不继续”留薪停职“H先生,而是将其”解雇“的作法,并没有构成”不公正解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H先生的案件,最后基于其他理由,他仍然在就业法庭获得了成功;但这是和他的雇主没有做好其他的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关,并不是上面谈论的”留薪停职“与否所造成的。

 

 

→ 这样的话”界线“岂不是很模糊,该怎么判断?

 

其实,不论是从上周我们聊到的那个Mhindurwa v Lovingangels Care Ltd案件,还是今天的H先生案件;虽然法官给出的”结果“看似不太一致,但所秉持的”思路“,其脉络还是有迹可循,甚至是说有所雷同的。

 

怎么说呢?其实综合这两个案件来看,可以看出英国就业法庭对于这方面的判断是:

 

  1. 首先,就业法庭会认为,雇主在决定是否要进行”裁员“之前,需要先考虑,是否有”留薪停职“的可能,也就是说,能否先采取”留薪停职“来避免掉”裁员“。这一点也就是为什么,在上周那位”M女士“的案件中,就业法庭会判定她的雇主属于”不公正解雇“,主因就在于M女士的雇主,根本考虑都没考虑,就决定直接将她给解雇,就业法庭认为这种作法是不合理的;

 

  1. 但是呢,如果说雇主有先考虑过”留薪停职“可能,只不过考虑过后,认为还是需要裁员(准确点说,是有先经过“避免裁员”的程序,可是仍然无可避免地必须裁掉一些员工的话),那么就业法庭这个时候就会认为,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是在雇主身上,雇主完全有权去合理考虑,是不是得裁掉(一些)员工的。

 

而这也就是为什么,到了今天H先生的案件,法官所做出的决定,和”M女士“案件有所不同了。

 

因为H先生的雇主,并不是一开始就拒绝而不去考虑”留薪停职“,并且甚至也已经有给H先生留薪停职了,只是后来没有再延长而已。

 

这就如同过去丽莎也曾经强调过的,虽然政府”留薪停职“政策的用意,是为了避免裁员;但这并不代表,之后如果雇主仍然认为需要”裁员“,却不能够去做了。从就业法庭这次的最新判决就可以看出来,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是在”雇主“身上的。

 

 

当然了,如果对于雇主来说,最终无可避免地需要”裁员“的话,是必须遵守英国法律对于“Redundancy”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否则的话,雇主仍有可能构成”不公正解雇“。

 

因此,不论是雇主或者员工,如果有对相关程序不清楚的地方,都应该及早咨询专业法律建议,才能最大程度确保自己的权益,并且避免造成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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