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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就在今天早上,我们收到了一位朋友的电话:他在英国刚刚接手了一间店铺,已经经营了3个月。

 

接手店铺时,店里面有一位工作了15年的老员工,这位朋友在3个月后决定把这位老员工辞退掉。

 

之后,这位老员工竟向这位朋友追讨15年以来的裁员赔偿!

 

到底这个情况谁对谁错呢?老员工有权这样做吗?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劳工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接手生意开除老员工,居然要赔上15年的裁员赔偿?》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劳工相关法律”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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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位朋友有关移民英国的咨询:他是英国永居(PR)身份,但因为疫情已经2年多没有回来了,永居身份也被取消。

 

这位朋友非常纳闷,四周打听后听说有种叫“返乡居民签证”(Returning Resident Visa)的政策可以帮到他。

 

那么这个签证是什么呢?要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当事人应该在离境2年内,还是2年后才申请呢?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返乡居民签证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永居身份非无敌,离境超过2年就会被取消!》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返乡居民签证”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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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许多人提到都直摇头,甚至闻风丧胆的”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已经正式在英国下议院通过三读。

 

接下来,该法案即将在明年1月5日进入上议院。比较好的消息是,上议院预计将会表决除去几个较极端的条规,让”国籍和边界法案“还是传达英国政府想要重整难民政策和打击非法移民的”大意”;但同时也不至于走得太过。

 

消息指出,届时英国政府是有可能接受这些(来自上议院)的建议(虽然,政府没有一定得听从的必要)。

 

有关这个法案的大致内容走向,丽莎在过去的文章中也有分享过。莎粉们应该也都略知一二。

 

只不过,法案有一项新增的”修正条款“值得关注。根据新增的修正条款,还要把”非法移民“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意思是说,英国内政部希望在《1971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71)的Section 24中,新增一条B1A的条款。

 

B1A将指出,一个人如果出现以下行为,会被视为”犯罪“:

 

(a) 仅持有”有限期“签证待在英国;并且

 

(b) 在该签证到期后,还是继续待在英国,即便手上已经不再持有”有效签证“

 

换句话说,先前我们知道的”国籍和边界法案“,更多的是在打击”非法入境“的情况,也就是想要从源头就开始阻绝非法移民的发生。

 

但通过这次的新修正条款,可以发现,内政部明确知道打击非法移民不仅是在”源头“控制而已,对于原本合法入境英国但后来却”逾期滞留“的情况,内政部也同样想要出手遏止。

 

 

→ 非法滞留将被监禁最长4年

 

新修正条款也指出,涉及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在刑事法庭(Crown Court)认罪/判决后,将被处最高4年的刑期。

 

轻则会有刑事罚金(Fine),重则既要被关、又要被罚钱(监禁+罚金)。

 

并且,同样的处罚不仅只用在”非法滞留“上,对于其他的非法移民行为也将同样适用——例如,申请人没有持有有效的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sation(电子旅行许可,简称ETA)就进入英国。

 

→ 什么是ETA-电子旅行许可?

 

根据英国内政部的计划,未来将推出的ETA将是类似于美国现有的ESTA系统(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去过美国的人应该知道,ESTA系统主要针对可以“免签”访问的旅客,在前往该国(如美国)之前,需要通过专用的线上系统,申请获准该国的旅行许可;取得许可后,当事人才可以入境该国家(一般也包含过境)。

 

而英国未来的ETA系统,基本也会类似于这样的操作模式。

 

这代表,一旦ETA实施,入境英国一般就会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当事人持有英国合法长期签证或身份(这里也包括欧盟EUSS的定居和非定居身份);

 

当事人持有合法短期签证(访问签证);

 

当事人为英籍或爱尔兰籍(自由进出);

 

当事人符合“免签访问”,但当事人需要事先向移民局申请ETA(电子旅行许可),获得旅行授权。

 

ETA将是一种自动化的系统,用来判断旅客是否符合“免签资格”,以及该趟旅程是否会造成英国执法或安全风险。

 

这样的系统也进一步象徵著,完全”免签“的时代恐怕即将过去。因为ETA虽然不是一种签证,但这也让原来可以免签访问的相关国公民,未来不再有真正的“手持护照,说走就走”的旅行可能。

 

况且,如果当事人届时没有事先申请ETA的话,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新条款,严重情况恐怕涉及刑事犯罪。

 

 

→ 为什么需要推出ETA授权?

 

虽然说,ETA授权看起来和“合法入境”比较相关,但事实上,这也是内政部对于非法移民(或者说“危险人士”)的进一步防堵。

 

内政部指出,通过ETA系统,将能针对即将入境的人士,进行“安全性排查”,确认当事人是否应该被准许入境(并将“威胁”提早阻挡在外)。

 

同时,通过这样的系统,内政部更容易准确计算出入境人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帮助移民局找出——谁不应该留在英国,甚至进一步采取行动。

 

→ 数字化边境和签证系统

 

承接上面的ETA授权,内政部的计划还包括了——进一步推行移民系统的(全面)数字化。

 

也就是说,通过“电子签证”(E-visa)来取代实体的“签证贴纸”(Vignette)。

 

而且这并不只限于访问签证,也将适用于持有BRP卡的长期签证持有人。

 

内政部指出,这将使得边境官员,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化边境系统,来对入境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再需要显示实体签证文件。

另一方面,此一计划也代表,未来更多的人将被允许直接通过E-Gate自动通关;同时,在2024年底前,还会把“电子签证”的概念落实到运输/航空业上。

 

意思是说,未来通过数字化系统,航空(乃至其他交通运输)业者就能够确认当事人的身份,无须再索要实体文件。(当然,这也代表著,如果业者一通过系统发现当事人没有持有合法身份,当事人将很难被允许登上飞机/出行。)

 

 

→ 除了以上,还有没有哪些”修正条款“值得关注?

 

实施”连坐法“——意即通过”刁难“非法移民来自国(母国)的其他移民(申请)的方式,来逼迫该国家主动”管理“起他们国民”非法移民“英国的现象。比如说,当英国内政部想要把没有合法签证的”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时候,如果该国(指该非法移民的”母国“)如果不愿意配合内政部,把来自他们国家的公民带走(也就是接受该公民”返国“)的话,内政部将对该国实施”签证罚款“。这样一来,该国的国民一旦需要申请英国签证,就需要支付额外的”签证罚款“费用,这个额外费用的价格是190英镑。

 

承上,内政部也可以选择对于”不配合“的国家,不施以”签证罚款“;而是实施”暂停签证“(也就是暂停受理/开放相关签证申请),或者增加、拉长签证的审理时间。并且,内政部的权力将不会是只能用在特定签证上(比如说只能针对探访签证),而是将有权力使该国家公民申请其他各类如工签、学生签,甚至申请定居都受到相关”处罚“。

 

修改”Early Removal Scheme“,加快”遣送“外国籍罪犯的程序(这里指”非英籍“罪犯)——根据原来的政策,外国罪犯在入监服刑的刑期结束的提前9个月,可以被遣返回国,内政部本次将该9个月改成”提前12个月“,代表可以更加提早启动遣返程序;

 

修改《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 Act 1997》而加以保障”敏感性材料“——意指对于涉有”敏感信息“移民决定,如果要对该移民决定提出挑战的话,可以交由专精于保护”敏感信息“的法院来进行听证和裁决;

 

扩大可被”加速上诉“(Accelerated Appeal)的种类——意指允许更多案件可以在当事人仍被”拘留“的时候就受审理,不必等到当事人从移民拘留被放出来后,才开始审理。

 

 

→ 最后,丽莎还是给大家整合复习一下“国籍和边界法案”的重点政策内容:

 

知法犯法者将受惩罚。意思是说,法案将使“非法入境”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当事人明知这么做是违法的,但仍非法进入英国的话,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尽全力不让“非法入境者”留在英国。就如先前多次提到的,新法律将不允许来自或途经“第三方安全国家”(例如欧盟国家“法国“)的人,进入英国申报难民(移民局的态度是,这些人应该在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申报,而不是大费周章跑来英国),并且移民局将尽一切力量,将当事人遣返回该国;

 

如果实在遣返不回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的话,当事人只能向英国移民局申报,如果申请通过了,当事人只能获得“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ion Status),而不是具备永居权利的正常难民身份。持“临时保护身份”的人,将面临移民局的定期审查,也就是时时面临“被遣送”风险;

 

同时,持有“临时保护身份”的人,不能像正常难民身份那样,申请家人和福利,在申请家人团聚和申领英国福利方面,都有限制(基本就是不让申请、不让领);

 

简化移民局的“遣送”程序。意思是说,移民局将更容易“遣返”非法入境难民至“安全”国家;

 

提高人口贩子的处罚力度,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

 

面对不愿意配合移民局“遣送政策”的国家,直接下调/拒绝核发英国签证给该国国民(比如说,某个国家有许多非法移民来到英国,但该国拒绝接受这些非法移民回国,那么移民局可以拒绝核发签证给该国申请人,直接影响该国籍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简化申报流程,推“一站式”申报,让难民申请或其他人权保护申请可以被同时考虑,不必分开申请,并通过移民系统和制度的更新,减少Last-minute紧急申请的发生可能;

 

改变申请人“年龄”的定义/计算方式,避免难民孩子被错误认定为成年人,同时也避免非法入境的成人,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而进行申报。

 

丽莎结语:其实从英国内政部一再传出的相关政策消息,都可以越来越确定英国政府想要打击非法移民的决心。而且这个“决心”并不只是单一走向的,而是全方位“照顾”到了从入境、停留甚至于后续的遣送(如何让非法移民“离境”)的一条龙策略。

 

不过,内政部的“计划”自宣布至今,也是不少被人诟病,认为这会使得真正的难民,无法受到保护或保障。丽莎也期待,该法案进入上议院后,能得到一定的“纠正”。

 

上议院能够发挥其“建议”的最大功能,让英国政府的新政策能尽量保持在合理化的范围内,不至于走得太偏、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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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工签转永居(这里我们指的是”Skilled Worker“以及其前身”Tier 2普通工签“),不少人都知道,当申请人(雇员)要申请永居的时候,是需要身为赞助人的雇主去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中(Forseeable future)仍然需要申请人继续为该雇主工作的(虽然根据目前的规定,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可以改变,没有强制要求维持原职位)。

 

在这样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雇员)需要“换雇主”怎么办?

 

比如,一位莎粉就向丽莎提出了这样一个令他感到烦恼的问题:

 

这位莎粉目前持有Tier 2普通工签,即将年满5年。可是莎粉说,公司内部传闻要进行缩减,万一被列入裁员的话,如果莎粉先主动把握找到新工作,换新雇主的时候正好达到”满5年“的话,这样他能直接通过新雇主申请永居吗?

 

莎粉的这个问题,其实正好戳中了相关规则的一个”灰色“地带。

 

因为严格来说,移民局要求申请人(雇员)的赞助人(雇主)必须证明”继续聘用“申请人,这一点也可能通过新雇主来达成,由新雇主来开出这个证明。

 

按理说,如果这样的话,在申请人能够满足”工签转永居“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申请人从技术层面来看,是应该可以直接申请永居的。

 

 

→ 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这些要求基本是以下:

 

必须持有工签满5年;并且

 

这5年中,任12个月期间不可离境英国超过180天;

 

申请永居时,赞助雇主(Sponsor)仍须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中,仍然需要申请人继续为他们工作;

 

同时,申请人仍然继续满足”年薪门槛“要求;

 

18至64岁申请人,还须通过Life in the UK考试。

 

 

→ 关于上述“满5年”要求?

 

上面第一点指的“满5年”,实际可以包含以下签证种类,就是该“连续5年”的时间,可以通过持有以下签证的时间相加:

 

Tier 2普通工签,或Skilled Worker;

 

Tier 2宗教牧师类签证;

 

Tier 2运动员工签/国际运动员签证;

 

Tier 1类签证,但不包括Graduate Entrepreneur(毕业生企业家移民);

 

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海外公司首席代表);

 

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

 

Innovator(创新签证)。

 

 

→ 有关“离境限制”?

 

在“离境限制”方面,符合特殊情况的“缺席”,可不被计入“离境天数”当中,这包括:因协助国家性或国际性人道主义或环境危机而造成的“缺席”,因天然灾害、军事冲突或大流行病而造成的“旅行中断”。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新冠疫情因素,造成被迫待在英国境外,无法及时回到英国,这些离境天数一般是可以视为例外豁免,而不被计入180天当中。

 

但当然,申请人届时申请永居时,是应该针对这些特殊情况提出详细解释,并附上相关证据的。

 

→ 永居年薪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自Skilled Worker正式推行后,永居的申请要求已经相较于过去的Tier 2工签制度来得低,这包括目前是持有Tier 2工签而要转永居的申请人,在申请永居的时候,可以依循Skilled Worker制度下的较低门槛。

 

这代表,在永居年薪门槛上,其标准门槛等同于(Skilled Worker)工签申请的要求,一般是25,600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还需要比照自己“工种”(Occupation Code)的Going rate,也就是针对不同工作种类,给出的最低薪资门槛要求。

 

通常来说,申请永居时的Going rate,会比当初申请工签时的Going rate来得高,毕竟经过了5年的时间,市场薪资一般会有所浮动的。

 

尤其是,当初是以New Entrant(新人)等较优惠门槛申请工签的当事人,在申请永居的时候,年薪门槛势必会比当初申请时要高(毕竟不再享有70%的Going rate优惠了)。

 

 

→ 继续回到前面莎粉的提问?

 

如果说,技术上来说,莎粉在更换新雇主时,不再申请一个新的工签,而是直接申请”工签永居“的话,又该如何操作呢?

 

我们认为,如果去看移民法的规定,法规指出(开出继续雇用申请人的证明)是需要由申请人的”赞助人“(Sponsor)来给出这个证明的。

 

这样的话,新雇主就势必得成为申请人的Sponsor才行。

 

因此,即便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是可能通过新雇主直接申请”转永居“;但在雇主的层面上,雇主依旧需要和一般赞助申请人工签那样,去向移民局申请CoS,在CoS申请时表明”赞助“申请人的意愿,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继续需要申请人为其工作。

 

所以从某个角度上来说,新的雇主要聘请当事人(莎粉)需要走的程序,跟申办一个工签(赞助申请人申请工签),没有太大的差别。

 

只不过从雇员的角度来说,一定程度上可能解决其燃眉之急,让当事人不必再多或者说重新申请一个工签,而是直接去申请永居。

 

→ 不过,这当然不是一个最为保险的做法?

 

虽然上面提到的技术性操作,莎粉想要直接申请永居或许可行。但一般基于保险的情况来说,还是会建议莎粉,在找到新雇主后,还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拿著雇主提供的CoS,然后再去申请一个新的工签,等到拿到工签之后,再通过新雇主来申请永居。

 

这样的话,也建议莎粉在刚更换到新雇主的时候,不要马上申请永居(即便已经达到”满5年“)。

 

这是因为,莎粉在申请永居的时候,会需要递交自己最近工资单(Payslip);所以保险起见,最好是至少在新工作(新雇主那边)工作满一个月后,能够拿到新雇主发出的工资单时,再去申请永居,这样对于莎粉基本是最不会出错的做法。

 

除此之外,由于对于新雇主来说,不论申请人(雇员)是否先申请工签(还是直接申请永居),所需要做的手续和步骤基本没有差别,雇主依然需要出”赞助“申请人的相应费用;既然如此,申请人还是可以选择”更为保险“的方式。

 

毕竟都好不容易等到工签满5年了,在申请方面可能更谨慎一些,对于申请人是有好而没有坏处的。

 

→ 要是不幸被裁员,申请人还有多长时间可以找新工作?

 

一般来说是60天的时间,就是申请人应该在这60天内,找到新的雇主并在新雇主的赞助下,递交新的工签申请。(当然,这代表新雇主必须是持有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的。)

 

至于这个”60天“应该怎么算呢?这个”60天“其实指的是,从申请人”被裁员“开始算起,或者申请人原有工签即将到期之前,或者移民局告知申请人”签证被缩短“的期限,取其中时间最短者。

 

举个例子,比如说申请人已经被裁员了,可是一直没有收到移民局的信,告知申请人的工签被缩短了(Curtailed);这并不代表申请人就是安全的,而是申请人应该自己去计算,把握在上述”该60天内“找到新工作并递交新的工签申请。

 

而不是认为反正都没有收到移民局的通知信,就是非常安全的。

 

今天的文章通过一则莎粉的提问来讲述有关英国工签持有人在实际案例中,可能有的现实问题。其实有过这类提问的人并不少,丽莎也看过不少其他网友有过类似疑问,但网路上可以找到比较完整的说明素材比较少。

 

希望通过的这篇文章,能为有著类似烦恼的当事人,解答一些疑惑。当然,如果莎粉们根据各自经验还有其他衍生问题,也都可以留言询问。

 

丽莎也会把握在之后的文章中,给大家补充有关工签方面、永居申请方面,比较令人伤脑的疑难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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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英国如同”兄弟“的爱尔兰(Republic Of Ireland-就是有些人俗称的”南爱“)最新抛出了移民重磅!

 

根据爱尔兰司法部(DOJ)的最新宣布,爱尔兰即将实施”大赦“。

 

宣布的内容指出,爱尔兰政府已经表决通过一个政策来”合法化“无身份移民以及他们的家人,使得当事人和家人都有在爱尔兰合法居住的权利——这一新政属于爱尔兰司法部的2021年计划当中(Justice Plan 2021)。

 

爱尔兰司法部表示,虽然目前官方并没有具体的”无身份移民“数字,但官方预计此一新政将使至少17,000名无身份者(其中包括3,000个孩子)受惠;同时,这也能将许多拿著低薪的非法移民,拯救出受欺压的困境。

 

爱尔兰司法部大臣Helen McEntee表示,这项(大赦)新政将有利于社会福利、改善生活经济条件,并且减少就业的剥削情况。另一方面,这也对国家的经济和劳动力市场有所助益。

 

Helen McEntee的意思是说,如果这些无身份移民能转换成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对于爱尔兰的发展将是有帮助的;而且,无身份移民得以合法工作后,也将有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这些税收能够进一步保障社会福利和安全的巩固。

 

 

→ 那么,哪些人可以适用这项新政?

 

爱尔兰司法部指出,适用的申请人必须至少在爱尔兰住满4年(或者如果是有未成年孩子的,需要至少在爱尔兰住满3年)。

 

只要符合相应要求(如上述基本要求),这项政策允许无身份的非法移民——不论是非法入境爱尔兰,或者原本持有合法签证入境但在签证到期后逾期滞留的,都可以适用申请。

 

这包括那些已经收到遣送令(Deportation Order)的当事人,也包括逾期滞留的学生签证持有人等。

 

如果有微小的不良或刑事纪录,当事人一般也都能符合申请;不过爱尔兰DOJ也表示,申请人必须满足”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的条件,不能对爱尔兰社会构成威胁或危害。

 

这项申请将自2022年一月起开放,并将开放为期6个月的时间,符合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把握在这6个月内递交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这项政策针对的是”无身份“移民,也就是现阶段没有持有”合法身份“待在爱尔兰的移民。

 

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目前是持有合法身份的,即便满足了上述的”已经住满3/4年“要求,也是无法申请的。

 

成功申请这类”大赦“身份后,申请人将能自由在爱尔兰境内工作,同时也能在持有这类身份几年后,申请入籍爱尔兰。

 

换句话说,这类身份是具有”长期居留“导向的。当事人和孩子(如果有的话)将能因此合法定居于爱尔兰。

 

 

→ 还有哪些需要知道的?

 

首先,这类申请的费用是每人550欧(个人申请);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话,则是每个家庭700欧。

 

由于这类申请针对的是无身份移民,所以申请的时候,也不会有任何财力或经济证明的要求(当事人不需要证明自己不会成为爱尔兰政府的财务负担)。

 

→ 那么,这项政策有助于英国实施大赦吗?

 

简短的说,短期来看不太可能。英国政府目前并没有必须要实施大赦的理由或者迹象。

 

对于英国政府是否会实施大赦,如果有关注丽莎视频的人可能会知道,大赦首先会跟国家经济有所关联。

 

比如说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外来劳动力来填补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的需求,这个时候国家如果推行大赦的压力可能会比较小一些,因为相对比较不会造成本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否则,如果经济萎缩,本地失业率高的话,大赦的推行就更不实际,因为本地人都找不到工作的话,排外情绪高涨,如果推行大赦让无身份移民一同加入劳动力市场”抢饭碗“的话,自然是会引起更大反弹的。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可是英国现在经济不是已经开始复苏了吗?

 

话虽如此,再加上脱欧的因素,英国政府确实想要推动英国经济发展,引进海外技术、资金和劳动力;但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政府目前想要积极吸引的是,来自海外的”高技术“人才。

 

这一点可以从去年以来各项移民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端倪,例如推出(相对)更易申请的工签制度,未来打算对于创业签证或首代签证的改革等,都是在针对”高技术“、”高资金“的推进和发展。

 

就这样的经济考虑层面来说,会实行大赦的机率恐怕不高。

 

另外,大赦可能涉及的是”移民积压“的问题。

 

意思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非法移民多了,该国政府就需要去思考,这些非法移民造成的隐形社会问题,例如打黑工、非法犯罪等情况。

 

这一点如果拿到目前的英国来看,英国政府实际是通过”技术“来控制非法移民的数量,或者说阻隔非法移民的进入。

 

比如说,现在的签证/身份申请要求当事人递交指纹等生物信息,通过科技化的系统来控管移民。

 

因此,相较于过去,现在非法移民如果想要进入英国,也会比过去的难度要大很多。

 

进一步说,如果英国政府通过这样系统化的管理,来达到减少非法移民的效果,自然也就不太需要做出所谓”减少移民积压“的政策了。

 

 

另一方面,不晓得大家还记不记得英国内政部积极想要推行的难民政策改革。

 

这样的政策与其说是针对难民,更是为了解决”非法入境“问题的。再加上内政部已经表明的,未来会再进一步推行的新数字化系统,就是为了要在移民控管上更加精确,或者说具有更大权力的。

 

综合以上来看,英国政府现阶段乃至于短期内,要能够像爱尔兰这样推行”大赦“的话,恐怕可能性是不高的。

 

丽莎在文末也建议,莎粉们不要轻信关于大赦的谣言。如果真有对于移民政策不确定的地方,建议您直接来询问丽莎。

 

丽莎一直以来追求能够在第一时间,尽力提供给大家最正确的移民政策第一手消息。我们能够告诉您哪些”听说“是正确的,哪些又是您可能需要再三注意和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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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和财产分配方面,不少人应该已经知道,已婚夫妻和未婚伴侣间,在法律的基础上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因为对于即便是已经像夫妻那样生活在一起很久的同居伴侣来说,在法律上基本仍被视为各自单独的个体,无法享有如同法定夫妻或民事伴侣关系那样的同等约束、义务和权利。

 

正因如此,一对已经在一起好几年、有著稳定关系的莎粉情侣,最近考虑要结婚。

 

这对情侣虽然各自原先有立下遗嘱,表达一方如果去世,要留财产给另一方;但他俩也考虑到,如果这样的话,由于不是合法夫妻的关系,所以恐怕会有遗产税的问题。

 

目前,情侣俩名下各自有一套房,一套在伦敦、一套在伯明翰;两个人分别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只有周末的时候,两个人才会一起住在那套伯明翰的房子里。

 

不过,这对莎粉情侣也听朋友说,如果两个人结婚的话,虽然有利于避免未来的遗产税,但却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比如其中一方如果婚后把房子卖了,然后再买一套新的话,是不是就会牵涉到更高(税率)印花税(Higher Rates)?

 

或者,如果已婚的话,另外一方也把房子卖了,再搬去上述那方买的新房子住,是不是可能衍生出更多资本利得税(CGT)?

 

这对莎粉很疑惑,想知道说,难道他们应该各自先把自己的房子卖了,再去买一套共同住的新房,然后再结婚,才是比较好的方法吗?

 

 

其实,有关上述莎粉的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他们对于遗产税(Inheritance Tax)的理解基本是正确的。

 

虽然为了避免掉未来的遗产税,不是一个很浪漫的结婚理由,但它确实就税务的角度来说,是可以达到这对莎粉需求的。

 

这是因为,对于合法夫妻或者民事伴侣来说,不论是在生前把财产从夫妻间一方转到另一方名下,或者是死后把遗产留给配偶,都不会因此触发遗产税;

 

而且,如果是要把财产留给其他人,例如孩子的话,那么,如果一方没有用到的额度(325,000英镑),也可能留给夫妻的另外一方使用。

 

比如说,老公没有用到的325,000镑,可以留给老婆使用;这样的话,老婆的额度就增加到650,000镑。

 

同时,如果涉及的财产是”家“(Family Home)的话(把自己住的房子(家)留给孩子或孙子);那么,一个人的额度可以上升到500,000镑。如此一来,当一方没有用这500,000镑额度而留给夫妻另一方,那么该方就能拿到总共1,000,000镑的遗产税额度。

 

这个”额度“指的就是”门槛“。如果以一般的门槛325,000镑来说,就是财产/资产的价值不能超过325,000镑,否则将可能触发遗产税。

 

再说到资本利得税(CGT)的问题。

 

如果是合法夫妻或民事伴侣的话,一方把名下财产转给(赠给)另一方,也不会因此触发CGT。

 

但假若,像这对莎粉情侣这样,目前还没结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把名下房产的一半股份,给到另一方的话,那么”房价“增长的部分,还是可能牵涉到资本利得(CGT)的。

 

根据目前的政策,CGT的“免税门槛”是12,300镑;意思是说,如果“礼物赠送”的当下(产权赠与/转移的当下),该房产的”市价“自最初购买时有所增长,并且其增长幅度换算至”所得股份“的比例,有高过CGT(免税)门槛的话,就会牵涉到CGT。

 

至于莎粉提到的朋友说,结婚的话会影响到CGT的问题,丽莎的理解是,朋友应该讲的是有关Private Residence Relief(“主要住宅”全额减免)。

 

就是说,根据目前的CGT政策,如果当事人要卖掉的是自己的“主要住宅”,那么是可能适用“Private Residence Relief”而“免交”CGT的;

 

不过这样的政策也规定,合法夫妻或民事伴侣之间,只能够有”一套“主要住宅(只有一套房产可以被视为Main Residence而适用”主要住宅减免“)。

 

意思是,即便夫妻看起来是名下分别各有一套房,基本也无法两套房都使用“Private Residence Relief”。

 

 

至于最后的”印花税“问题上。

 

丽莎其实曾经在之前的文章详细说明过,已婚夫妻也可能避免掉“更高税率”印花税的情况。

 

这里简单举一个税局给过的例子来补充说明:

 

一对夫妻,一起住在老婆婚前买下的房子里,且该套”婚房“婚后仍维持在老婆名下。同时,老公婚前也有买一套房,婚后用于出租。

 

这时候,如果双方婚后想要卖掉老婆名下的房子,再一起搬到一套新房里,那么根据税局的角度,在符合夫妻双方各自对于双方名下独自拥有的房子,各自是没有”获益“的(neither having any interest)前提下(就是说这两套房产并非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婚前)各自拥有的),那么当这个老婆把名下房子卖了,夫妻双方再一起购买一套新房共同居住时,双方就等于是更换他们的”主要住房“(Main residence)。

 

因此,这种情况下,不仅(老公的)出租房仍然可以继续保留下来,购买(更换)新房的时候,也不会触发”更高税率“(Higher Rates)。

 

关于这方面如果想要知道更多,建议复习:《夫妻买二套房,也有豁免“更高税率”的可能?》

 

最后,综合以上的考量,莎粉应该考虑双方结婚后,是希望如何分配这些房产,然后再进一步去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婚前还是婚后把房产给卖了,然后再买新房,会更符合自己的需求。

 

丽莎也建议,如果莎粉不确定相关政策以及如何计算的话,应该提前咨询专业税务师。

 

在法律方面,如果莎粉想要知道结婚或者未婚伴侣,需要如何寻求保障,也可以咨询专业家庭法律师的建议。丽莎的房产和家庭法律团队,能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最适合您的建议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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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粉们好,又到了周五,不知道大家这一周过得如何呢?经过了忙碌的一周,丽莎今天想给大家分享一个相对轻松但也跟我们住房十分相关的主题。

 

这个主题来自我们久违的“莎粉来信”。来信的莎粉说,她刚买下一套自带花园的房子。花园里有著两棵橡树。

 

本来买的时候觉得,有著自己的花园很棒,可是住进去后发现,这两棵橡树会遮挡到光线。

 

莎粉于是就想著能不能够把树砍掉。可是莎粉这时有个问题,就是这两棵树虽然没有受到“保护令”(Preservation Order)的保护,但她的房子是位在保护区(Conservation Area)内,所以莎粉现在烦恼著不晓得应该如何处理。

 

莎粉说,树枝的一些部分,有垂挂过自家的围栏、爬到邻居的花园里(就是树的一些部分长过了自家范畴);而这个“围栏”正好是保护区和非保护区之间的“界线”。

 

这样的话,她是否可以说,树是没有完全位于保护区里的,毕竟这两棵树也没有个别受到“树木保护令”的保护阿?

 

又或者是说,能不能把树修剪一下,然后说只是修剪了“位于保护区以外”的部分?

 

 

丽莎回答:

 

首先,丽莎先简明表达,这种做法自然是不可行的。

 

而且,对于莎粉来说,在没有事先联络当地规划部门(Local Planning Authority)的前提下,就擅自修剪位于保护区内的树,也不是个明智的做法。

 

虽然说,这两棵树并没有受到“树木保护令”(简称TPO)的保护,可是就如同莎粉已经意识到的,它们是长在“保护区”内;而长在“保护区”内的树,就受到《1990年城乡规划法》(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 1990)的保护。

 

根据《1990年城乡规划法》的Section 211,规定当事人(屋主)是需要事先告知相关地方规划部门(简称LPA),想要去对保护区内的树“动工”的;并且,当事人需要获得地方规划部门的同意,才能进一步“动工”。

 

同时,这个“通知”需要提前至少6周的时间,这个程序一般被称之为Section 211 Notice。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树的尺寸比较小,也就是树干小于75毫米的话(从离地面1.5米高处测量),那么屋主这时想要修剪这棵树,是可以豁免于地方规划部门同意的。

 

只不过,根据这位莎粉的描述,如果这两棵树都已经遮挡到光线的话,恐怕尺寸并不小,不在豁免范围内。

 

此外,莎粉最好也可以跟邻居说一声,告诉他们这两棵树是位于“保护区”内,所以对于超过莎粉家围栏的部分,如果邻居想要修剪的话,也同样是需要事先通知LPA,并且获得LPA同意的。

 

这是因为,虽然长到了邻居家的部份,不属于保护区内,但毕竟这两棵树,是长在保护区内,自保护区内生长的,所以不论它们的其他分枝,长到了哪里,都还是受到保护的(都还是属于该树的本体)。

 

否则违反了《规划法》,没有事先获得LPA同意就去修剪的话,当事人(屋主)将可能被开罚最高20,000英镑罚款。

 

不过,丽莎也要补充,如果自家庭院有树是属于“保护区”内,这也不代表当事人就完全无计可施。

 

《规划法》并不是说,当事人就一定不能砍掉保护区内的树,而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砍掉该树的话,必须事先获得LPA的同意。唯有获得LPA的同意后,才能对树”动工“。

 

而且,如果申请把树”砍掉“不被同意的话,也可以改申请把树”修小“,这样的话,还是可能在不把树完全砍掉的情况下,解决遮挡光线的问题。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莎粉决定提出Section 211 Notice的话,建议寻求专业树木修整专家(Tree surgeon)的协助,因为他们会对于实际如何处理该树木比较了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屋主)向规划部门提申请的时候,详细写明要对该树”如何动工“,并且如何去做比较不会伤害到树本身等等。

 

否则的话,如果当事人只是含糊写说要把树砍了、要修剪一下树,恐怕不太具有说服力;专业的Tree surgeon一般会知道哪些是必要的,以及实际如何操作。

 

丽莎结语:其实,通过近期以来丽莎分享过的案例或莎粉来信,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问题时常存在于日常的生活當中,并不是离我们很遥远。

 

就连修整自家的树这种事情,都可能牵涉到法律问题,一不注意反而可能不小心触法。

 

文末,丽莎也想问问,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没有哪些法律问题是您特别想知道,或者困扰著您的?

 

如果有的话,都可以留言或来信询问,丽莎很愿意和您分享我们的经验和所知,尽最大可能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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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收到莎粉的有关续签的咨询,主要都是问如果想要提前申请续签,最早可以什么时候申请?

 

另外在申请永居方面,当事人又可以提前多久办理?

 

这个时间点到底是如何计算的?是从签证到期日算起,还是符合资格的那一天算起呢?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移民-续签/转永居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详细解释!提前续签/转永居的算法!》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移民法律”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如果对于视频内容,英国法律的更多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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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欧盟身份的人来说,并不像许多英国签证那样,对于申领英国福利有著强烈的限制,表明欧盟身份持有人一定不能申领英国福利。

 

在EU Settlement Scheme之下,如果是已经持有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人,可以申领福利很好理解,因为欧盟定居身份,就好像是英国永居那样,持有英国永居的人,也是和持有英国籍的人一样,具有申领福利权利的。

 

那若是持有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的人呢?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Pre-settled Status持有人也具有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只不过,这个权利是有但书的。

 

 

→ 什么意思?

 

这是因为,如果稍微了解欧盟身份的人应该知道,对于持有Pre-settled身份的人,不见得已经是在英国长期居住并且已经有工作(甚至只是”正在找工作“)的人;

 

原本移民局政策就是允许,只要欧盟当事人是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入英国的,并且有在2021年6月30日的期限内递交申请(除非有合理理由延迟申请),那么就能适用EU Settlement Scheme,不论之前这个人是否已经住在英国,或者是否已经有工作等等。

 

然而,也就是因为Pre-settled身份的这种特性,使得持有Pre-settled身份的人,并不一定能完全享有申领福利的权利。

 

→ 所以,Pre-settled持有人,到底能不能拿英国福利?

 

根据目前的政策,虽然可以,但不是仅仅凭著”持有Pre-settled身份“就可以。

 

意思是说,持有Pre-settled身份的人,想要申领英国福利的话,还必须能够拿出另一个”Right to reside“(居住权)的证明,才能够申请福利。

 

这个”居住权“证明,可以是当事人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自己正在工作(有工作/雇员);

 

自己是自雇(Self-employed);

 

刚离职或停止自雇,并且正在找新工作;

 

因疾病或意外,暂时停止工作;

 

因怀孕而暂停工作;

 

正在找工作中。

 

意思是说,对于持有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人,单单只要拿出自己的定居身份就能满足”Right to reside“的要求;可是对于持有Pre-settled身份的人来说,除了拿出自己的身份证明之外,还得再有另一个”居住权证明“,才能够有权申领福利。

 

 

→ 向工作和养老金部门提出的挑战?

 

也就是由于上述”Right to reside“要求,来自罗马尼亚的Fratila和Tanase,把列出这项规定的英国工作和养老金部门(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这种规则)是一种歧视,而且,他们向工作和养老金部门提出的挑战(Fratila and Tanase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20] EWCA Civ 1741),也在去年12月获得成功,上诉法院同意了他们的说法(虽然当初上诉法院只是”大致同意“)。

 

工作和养老金部门认为上诉法院的判决是有歧义的,又继续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结果,最高法院在热腾腾刚出炉的判决中(Fratila and anoth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21] UKSC 53),推翻了去年上诉法院的判决。

 

这代表,原本众人还在欢喜地认为,有关前述”居住权证明“的要求要被作废的时候,这项要求又再次被复活了。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欧盟法院(CJEU)在今年稍早一则名为CG v The 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in Northern Ireland (Case C-709/20) [2021] WLR 5919的判决中,就已经对于(这类)欧盟公民是否能依靠Article 18 TFEU(人权法第18条的”歧视性“理由)来对于”申领福利“的法制提出挑战;当时,欧盟法院已经拒绝了该案件当事人所提出的诉求。

 

因此,回到今次Fratila和Tanase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欧盟法院先前的裁决已经很明确,也基本直接援引了该判决。

 

 

→ 未来欧盟身份的人,想申领英国福利怎么办?

 

其实就如前面已经提到的,目前的政策,本来就没有阻止Pre-settled身份的人,去申请福利;只不过说,相较已经拿到Settled身份的人,Pre-settled持有人会再麻烦一点,需要额外提供另一份”Right to reside“证明。

 

不过,其实想要拿出另一份”Right to reside“证明,也不算是很困难,除了以上提到的几点方式,如果当事人的”家人“是持有Right to reside的,那么当事人也可能借此取得(另一份)Right to reside证明:

 

比如说,当事人的家人目前是有工作的(Worker),那么即便当事人目前是没有工作(Unemployed),也可能依靠这位家人的”状态“来证明自己的Right to reside。

 

在这边指的”家人“可以包括:

 

合法配偶;

 

民事伴侣;

 

父母或祖父母(如果当事人未满21岁);

 

合法配偶或伴侣的父母/祖父母(当事人未满21岁);

 

父母或祖父母(当事人已满21岁但仍依靠他们生活,这也包括伴侣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

 

孩子或孙子(如果当事人需要依靠他们的福利来生活,这同样也包括伴侣或配偶的孩子或孙子);

 

如果孩子正在受教育的话,也可能依靠孩子来取得”Right to reside“,这称之为”Derivative right to re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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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看足球的英超迷应该听过这个名字——Amanda Staveley(阿曼达-斯塔维利)。

 

出生在英国北约克郡的阿曼达,虽然不是位运动员,但她是推动Newcastle United(纽卡斯尔联队)收购的纽卡新任掌舵人;有著强大金融背景的她,更让纽卡摇身一变成世界数一数二有钱的足球俱乐部。

 

为了成功收购纽卡斯尔联队,阿曼达可以说是锲而不舍了足足四年,从2017年至今,纵使曾有不同球队向她抛出橄榄枝,并且她的报价遭到纽卡旧主Mike Ashley的多番拒绝,阿曼达始终没有放弃。

 

她为的,就是想将纽卡从Mike Ashley手中拯救出来,并将球队带到应许之地。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今年10月8日,纽卡成功易主后,不少球迷听到这个消息都为之振奋、顿感前途充满希望。

 

然而,这样一个有恒心的成功金融家,最近却卷入了和她家保姆的官司当中。

 

 

这位保姆的名字叫做Maira Whittaker(以下皆称玛依拉),是自2018年5月开始为阿曼达工作的。

 

能够为阿曼达这样身价上亿英镑的老板工作,玛依拉的年薪可能比不少人都要高,有46,146镑。

 

2019年初,玛依拉告诉阿曼达,她因为需要照顾生病的老父亲,需要回巴西一趟。

 

阿曼达同意了玛依拉休3周的Compassionate Leave(恩恤休假)。

 

不过,等到3周后玛依拉回英国时,却发现她有明显做过整容手术的样子。

 

虽然看出来了,阿曼达也没多说什么,也没有再去追究。

 

2019年4月,玛依拉打电话告诉阿曼达,她需要再回巴西一趟。

 

玛依拉解释,她父亲的情况变得更糟了,所以她不得不回家。

 

在电话中,玛依拉跟阿曼达说,她这趟回去,可能不确定何时会再回到英国,并表达了她”可能需要辞职“。

 

阿曼达同意了,并在两周后和玛依拉的视讯中,告诉玛依拉,她非常欢迎玛依拉回来工作;但玛依拉需要尽快让她得知是怎么考虑和决定的,因为阿曼达已经开始试用新保姆了(毕竟阿曼达的小儿子需要人照顾,保姆位子没有办法一直空著)。

 

在通完视讯之后的几天,阿曼达一直没有得到玛依拉的回复。所以阿曼达就认为,玛依拉可能决定留在巴西,不回英国了。

 

阿曼达于是就让新的保姆上任了。

 

结果,就在新保姆正式上任后,阿曼达收到了玛依拉的短信。

 

玛依拉在讯息里说,她要回英国(工作)了。

 

阿曼达只好回复说,保姆的职位已经换(新)人做了,现在已经没有了空缺。

 

玛依拉很著急,表示她俩上次的通话不是已经讲好,等到她要回英国再跟阿曼达说,怎么突然她就好像没有工作了?!

 

后来,阿曼达于是发了一封正式的邮件,告知玛依拉已经受到解雇。

 

玛依拉感到很不平,认为这是不公正解雇(Unfair Dismissal),一状把阿曼达告上了就业法庭。

 

 

→ 就业法庭的法官怎么说?

 

负责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Mark Sutton表示,玛依拉之所以会被解雇,主因是阿曼达”错误相信“了玛依拉”已经辞职“的情况,所以只好找新的人来填补保姆的空缺;

 

可是,法官也说,虽然阿曼达可能误解了玛依拉的意思,但玛依拉的”行为“却也强烈鼓励著(或者说加深著)阿曼达的”误解“。

 

玛依拉给予阿曼达”模糊“的态度,又延迟/不积极去向阿曼达澄清,她未来其实是想要回到英国继续她保姆的工作;因此,在玛依拉这种”不积极“或”不做为“的情况下,是无法去责怪阿曼达误解了玛依拉的意思。

 

再加上,阿曼达是很需要有保姆来照顾她儿子的;玛依拉又这样迟迟不回复,阿曼达在当下的情况,是很难在毫无回音的状态下一直等待的。

 

 

丽莎结语:丽莎曾经分享过不少有关”不公正解雇“的案件。虽然在之前分享的案件中,有许多是雇员战胜雇主的故事。

 

但通过以上阿曼达和玛依拉的案件也可以看得出来,就业法庭在裁决类似情况时,是会考虑雇主和雇员双方情况,而非单纯一面倒向任何一边的。

 

在上面的裁决中,虽然阿曼达(雇主)对于玛依拉(雇员)的表述,有出现错误理解的地方;但法官也会去看,雇主的这种”误解“究竟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甚至故意的)。

 

如果说,当初玛依拉虽然暂时无法回来英国,但有积极告知阿曼达,她是打算回来的;或者甚至,她虽然当下无法决定,但在通完视讯的隔天,有先跟阿曼达知会一下她需要一点考虑的时间,让阿曼达再给她几天时间,或许结果会完全不同。

 

反之,玛依拉直接断联,然后又突然出现,说要回来工作;阿曼达此时的诧异恐怕也不是难以想像的了。

 

尤其是,阿曼达有对玛依拉表态过,她已经开始试用新的保姆,玛依拉对此的”不作为“自然很容易会让阿曼达误以为,她已经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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