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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对于许多爱吃海鲜的”饕客“来说,经常追求的是”新鲜、鲜活“的海鲜。

 

尤其是在国内,从海鲜餐馆至大排档,常常可以见到,店家直接把”活跳跳“的海鲜呈现在顾客眼前,顾客点单之后,店家直接从自己的水缸中”捞出“并进行料理,确保顾客能够吃到最新鲜的食材。

 

其中,特别是在沿海或渔港地带,为了强调海鲜的新鲜度,像是龙虾、螃蟹等特别喜欢直接以蒸、煮、烤而不过多调味或料理的方式,让顾客能直接吃到最原始的鲜甜味。

 

然而,对于这种直接把”活跳跳“海鲜下锅煮的方式,近几年来已经在不少西方国家引起”是否人道“的讨论,甚至在部分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将螃蟹、章鱼和龙虾等甲壳类和头足类软体动物,被”活活煮熟“。

 

根据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 Rural Affairs)的最新宣布,英国政府已经计划要将螃蟹、章鱼和龙虾等-甲壳类以及头足类软体动物,定义为”有感知生物“(Sentient Beings)。

 

意思是说,一旦英国议会通过对于《动物福利(感知)法案》的修正条款的话,未来英国法律也将跟随目前已经实施相关法令的瑞士、挪威和新西兰等国一样,禁止将这些海底生物给”活活煮熟“。

 

进一步说,英国政府此举将使得渔业和餐饮业,对于处理相关食材的时候,需要更注意自己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要求,确保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其实,根据目前英国的法律,已经将脊椎动物/有脊柱的动物,视为”有感知生物“(Sentient Beings)。这代表,从运输、屠宰、前置至后续的相关处理程序,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较)更为人道的方式去操作。

 

英国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也会负责监管和检查,包括从动物还养在农场的时候,到中途的运输、抵达屠宰场,以及最后交到屠夫手中的时候,所有程序都是需要确保符合”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相关规定的。

 

而FSA的检查/抽查工作,主要就是希望,这些动物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和风险能尽量减到最低,以更为人道的方式去对待它们。

 

以英格兰来说,在屠杀动物方面,也有《屠杀-动物福利法》(The Welfare of Animals at the Time of Killing (England) Regulations 2015)来详细规范相关细节/程序。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指出,政府之所以想要推动新的修正案,是由于委托伦敦政经学院(LSE)所做的独立报告指出,目前已经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来证明,甲壳类和头足类软体动物,也是属于”有感知生物“;因此,不论是从渔业(前端)至餐厅(后端),在处理它们的时候,是需要寻求更为人道的方式而操作的。

 

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也说,推动这样的修正案,能够确保”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能够更受重视;并且,这对于不论是捕捞业或者餐饮端,也都不至于会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而事实上,根据英国《地铁报》的报道,不少英国餐厅的主厨其实是赞成这个新法案的。

 

比如,来自西伦敦St James的Avenue餐厅主厨-Rudi Warner就说,他完全赞成禁止(直接)沸煮活龙虾,这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残忍“。

 

Rudi也说,他目前工作餐厅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吹风冻结保鲜(Blast Freezing)的方式。这种方式下,会先降低它们的灵敏度,相对减少(后续挣扎)可能的痛苦。

 

而Rudi所说的这种做法,基本也就是上述修正案在未来通过而成为正式法律后,从捕捞至餐饮业,在处理这些甲壳类和头足类软体动物时,需要操作的方式。

 

动保慈善团体也指出,在烹煮龙虾、蟹类之前,先通过放置在冷空气或冰冻中的方式,是一种相较起直接活活烹煮更为人道的方式。

 

更进一步说,如果未来法案确认通过了,违反法律者将会视为”犯罪“行为。

 

 

丽莎结语: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在英国,不论是在动物保护层面,亦或是食品安全和处理层面,都有著严谨的法律规范的。

 

不论是在前端的动物捕杀/饲养和屠杀,还是后续转为食品处理的层面,如果没有遵守而违反相关法规,都可能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而造成严重后果。

 

其实,英国之于整个欧洲、甚至乃至西方国家来说,在这方面的立法还算是走得较慢的。以今次提到的新修正案内容来说,在其他许多国家早已行之有年。

 

而对于餐饮业者来说,对于未来可能实施的新法规,其实也不必过于担心。一旦政府确认要实施任何新政/新法律,都会有更详细的指导文件,告诉大家应该要如何遵守和操作的。

 

丽莎也会持续关注,如果有相关动态,会再通过旗下平台,第一时间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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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最新公布的季度移民报告,指出英国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在2021年第三季度,创下最高申请纪录,光是今年7月至9月(仅一个季度)的申请量,就比过去几年有些年度的总申请量还要多。在今年第三季度的申请量直逼700。

 

有趣的是,虽然说“脱欧”可能是造成这类申请大幅增长的其中一个原因,但最主要构成申请增长的因素,却是来自非欧盟申请人。

 

非欧盟申请人的增长量,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出现大幅度提升,虽然在2020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二季度间,有稍稍小幅下滑,直到2021年第三季度才又大幅升高;但是整体来说,非欧盟申请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的申请量,已经都比之前好几年要高出许多。

 

与此同时,截至2021年9月的这个年度,高净值类签证的总核发量2,768当中,光是来自Global Talent的签证核发量就占了一半(50%);其中,占比最多的是来自印度的申请人,紧接著则是美国和中国。

 

 

→ 新增“免担保”加速路径?

 

Global Talent的“新加速路径”自今年5月5日起实施,该路径允许-已经达到事业顶峰的行业内精英/领袖,如果获得受(内政部)认可的业内荣誉奖项(Prestigious Prizes),即可豁免“担保要求”(Endorsement),直接(加速)申请全球人才签证。

 

比较好的是,原本Global Talent签证中可以适用“加速申请”的,主要针对来自科学(Science)、工程学(Engineering)、人文学科(Humanities)和医药学(Medicine)领域的申请人;

 

但今年新增的“新加速路径”则表明,如果当事人能够获得由内政部认可的特定奖项,即便是来自上述以外的其他领域,也可能适用“加速申请”;这包括艺术/文学和数位科技等领域。

 

并且,在稍早之前发布的HC 617移民法修订通知中,可适用“Prestigious Prizes”加速路径的奖项清单,也受到了进一步的新增与扩大。只不过,虽然扩大清单提供了更多机会,但这些奖项仍然具有一定门槛,一般而言这些奖项会是行业内非常知名或有经验的人,才比较可能获得。

 

也因此,《新科学人》的报道就指出,虽然奖项清单看著很长、好像很多奖项都适用,但实际光是科学类的Prestigious Prizes路径,自开放起至今,仍然没有收到任何申请。

 

意思是说,加速路径虽是开放了,但门槛相对来说还是很高的。能够达到这样门槛的人,也相对有限。

 

 

→ 那要是,不适用”加速路径“怎么办?

 

对于无法通过“加速路径”申请的人来说,其实也不必过于担忧,加速申请只是让整体流程更快速,更方便申请人;但并不代表“加速路径”的签证成功率就会更高,或者因此让其他“非加速”的申请人降低申请机会。

 

因此,如果不适用加速路径,申请人还是可以依照正常的流程和方式去申请Global Talent,也就是先获得“担保”(Endorsement),然后申请签证。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加速路径只是提供给申请人另外一种申请Global Talent的选项,但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只不过,丽莎也认为,如果内政部想要提供更加吸引人才的加速申请路径,还是可以考虑把门槛放宽一些,或者增加弹性;否则开启了加速路径但能够符合条件的人少之又少,终归可能沦为一种“鸡肋“设置。

 

 

→ 哪些“领域”可适用Global Talent(全球人才)签证?

 

这主要可以分成三大类别:

 

学术或研究领域

 

艺术和文化领域

 

数字技术领域

 

其中,在“学术或研究”领域中,主要就是涵盖了科学(Science)、工程学(Engineering)、人文学科(Humanities)和医药学(Medicine)。

 

在“艺术和文化”领域方面,可以包含从综合艺术、舞蹈、文学、音乐、戏剧、视觉艺术、电影电视(包含动画、后期制作和视觉效果),再到建筑、时装设计。

 

而“数字技术”领域方面,则包括了金融科技(Fintech)、游戏、网络安全和人工智能。

 

→ 3年或5年“转永居”?

 

在“转永居”方面,根据当事人来自的“领域”,以及当事人是“哪种”领袖,可以分成满5年,或者只要满3年,就可以申请永居的不同路径。

 

  1. 针对“艺术和文化”以及“数字技术”领域:

 

当事人可以区分成Leader(领袖)或Potential Leader(潜力领袖)。

 

所谓“Leader”(亦可称之为“Talent”),指的是申请人已经是行业类“公认”的领袖,这类申请人可以满3年就转永居(当然了,要申请永居的时候,仍然是需要符合相应要求的)。

 

而“Potential Leader”(亦可称之为“Promise”),指的则是申请人属于“新兴”潜力型领袖,必须满5年才能转永居。

 

  1. “学术或研究”领域(科学、工程学、人文学科、医药学):

 

基于英国政府对于“学术研究”领域的求才若渴,这类申请人不论是归属于“Leader”(领袖)或“Potential Leader”(潜力领袖),都适用满3年即可转永居。

 

不过,申请人如果觉得有需要,最多仍可选择长至5年的签证。

 

丽莎建议:由于全球人才签证(Global Talent)是可以无限次数续签的(当然,前提是当事人每次续签,都需要满足申请的相应要求);

 

所以说,如果适用3年永居路径的当事人,到了第3年(假设签证时长为3年的话),发现自己可能无法满足转永居申请的需求时,届时仍然可以选择再去续签,直到可以满足需求了,再去申请永居即可。

 

 

→ 各领域需要注意的近期新变化?

 

  1. 首先,艺术和文化方面:

 

在和相关“担保机构”密切讨论并统整出反馈意见后,移民局做出了一些有关Global Talent路径的“担保要求”和“证据准备”上的变化;从艺术和文化领域(Arts and Culture)来看,新的变化如下:

 

再次明确了-申请人要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Endorsement)的时候,提供的“推薦信”(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必须出自于“Well-established”(有名望的)艺术或文化机构,也就是艺术和文化界中公认具有良好声誉的机构。这项要求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是真的受到“业内专家”的认证和推荐,而不是为了办签证,随便取得推荐信;

 

让“团体内”的申请人,申请更容易。比如说,申请人是隶属于国际公认舞团或管弦乐队,新的变化也会让这些申请人减少申请上的复杂性;例如,特别允许这些本隶属于“团体内”的个人,通过递交和该团体有关演出/活动的证据,并表明当事人在该团体的演出/活动中的贡献,让当事人的申请更加容易。

 

  1. 数字技术方面:

 

在“数字技术”领域(Digital Technology),对于“证据准备”的要求上,新的变化为以下:

 

增设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是数字科技(Digital Technology)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Board Member),来做为符合“Exceptional Talent”的证据。在这里,Exceptional Talent指的是-当事人为行业内的“公认领袖”,又可被称之为“Leader”。这类申请人可以适用满3年转永居的路径;

 

减少申请人所需准备的证据:在满5年永居路径的“Promise”(亦称为“Potential Leader”,“新兴”潜力型领袖)方面,证据上的要求从原来的至少两种,减少至最少一种即可。

 

  1. 学术或研究方面:

 

所谓的“学术或研究”领域,主要涵盖科学(Science)、工程学(Engineering)、人文学科(Humanities)和医药学(Medicine)。

 

新的变化为:

 

扩大可获“加速路径”的可能-只要当事人是在完成/获颁受认可的学术研究奖学金或奖项的12个月至5年内,都有资格申请而适用Fellowship Fast Track;

 

重整并删除有关担保机构的“重复性”要求,这一点主要是体现在申请流程上的简化,免除申请人重复递交所需证据和文件;

 

扩大面试官的范围:意思是说,移民局认可担保机构方面提出的实际操作上的建议,体认到所谓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专家,不仅仅是来自学术领域,也同样需要包括来自研究和创新领域的专家。整体来说,增加丰富性对于整个审核流程是有助益的,毕竟“人才”是多元的,而非单一导向。

 

丽莎结语:整体来说,Global Talent申请和核发量的大幅增长,虽然和脱欧以及英国政府对于(这类高技能人才)持开放态度有关;从另一方面来说,我们也认为是,有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发现自己其实可以适用这样的途径来申请英国签证。

 

除去Global Talent不再设有申请人数上限之外,对于这类申请来说,虽然是有一定的申请要求(但哪类签证没有申请要求呢?),但或许并没有申请人自己想像来得高、来得困难。

 

如果您对这类申请感兴趣,可是不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建立您可以提前咨询专业移民律师,让我们帮助您、给予您专业的建议和分析。

 

此外,以Global Talent来说,它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一种,英国对外“欢迎”的态度(英国政府的求才若渴)。从内政部的政策来看,只要申请人能够满足相应要求,移民局还是满愿意核发这类签证的。

 

这是因为英国政府的角度认为,这些国际人才来到英国,是可以有利于英国经济、文化、科学等相关层面的发展,而这些都是英国社会持续发展所需要的。

 

再进一步说,其实不只Global Talent,其他吸引高技能和高净值人才的签证类别,也应该是未来英国内政部会持续著重的移民政策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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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话中,公主王子在众人的祝福中,互道我愿意,然后就“Happily Ever After”……

 

但童话没演的是,婚后生活总是充斥着各种问题和诱惑,其中一方出轨并不罕见。

 

现代社会中,有些人就会在结婚前和伴侣先签下合约,承诺假如一方出轨,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

 

但是在英国,这份合约有法律效力吗?法官真的会以这份合约去判断财产分割吗?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法律-婚姻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配偶出轨,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婚姻相关法律”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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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2021年正式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史无前例成为第一个脱离欧盟的成员国。

 

脱欧对英国有着各方面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移民法。

 

假如当事人已经透过欧盟法取得了英国永居,那么他/她可以申请自己伴侣的身份吗?

 

如果可以,条件又是什么?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法律-欧盟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重要时间点:欧盟家属申请身份最后期限!》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欧盟相关移民法律”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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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名为North West London Clinical Commissioning Group v GU [2021] EWCOP 59的案件中,讨论了有关医院是否应该继续提供医疗,继续维持一个人生命的话题。

 

案件中的病患原来是一位飞行员,后来退休住在泰国养老。在他63岁那年,他因为想要清理家里的水塘,在检查抽水机的时候,不小心忘关电源,结果发生了触电意外,并因此溺于水塘中。

 

意外发生后,他虽然有受到心肺复苏抢救,但他因为心跳呼吸已经停止一段时间而受到损害。那之后,他就在泰国当地的医院里,一直依靠著呼吸器维持他的生命,直到几个月后他被转回了英国的皇家神经残疾医院(RHND)。

 

需要指出的是,自意外发生后,该病患(化名G)一直是处于“无意识”(就是没有行为能力表现、没有办法对于他自己和周遭环境有所表达的)。

 

由于G自意外发生后失去了行为自主能力,也一直处于无意识的状态,他一直都是通过医院给他插管来注射流质营养和水份,以便维持他的生命的(简称CANH)。

 

自从他从泰国被转到英国RHND后,长达7年的时间,他都是依靠CANH维持/延长他的生命。

 

从医院(RHND)方面来说,自接受了G之后,很长时间(几年间)也没有去考虑过,是否一直以CANH来延长G的生命,对于他来说是最好的、是否真的符合G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G是在2014年住进RHND的,但一直到了2018年,才有G的弟弟为他向院方提出,院方应该考虑G的“Best interests”,也就是继续依靠CANH延长G的生命,是否符合G的Best interests,这是不是他真正想要的。

 

也就是一直到那个时候,医院方面才第一次有涉及到有关考虑G的“Best interests”的问题。

 

G的弟弟会提出“Best interests”的考虑,是因为G在过去曾经表达过,如果他已经失去了他的智力,没有办法自由表达自己、失去自主能力的话,他就不想再勉强维持自己的生命了。

 

他认为人活著是要有尊严的,如果要他没有尊严的活著,那么他宁愿死去。

 

而且其实不只他的弟弟,他的其他家人和朋友,包括和他曾有过17年婚姻的第一任妻子在内,许多都表示,G确实在他之前仍健康的时候,有表达过他不想要“没尊严活著”的想法。

 

然而,由于G的儿子反对停止CANH;所以医院以-并非所有G的家人都同意为由,依然没有考虑G的“最佳利益”,而决定继续对于他的CANH,继续延长他的生命。

 

后来,对于G的CANH是否应该继续的讨论,被带到了法庭上。

 

 

→ 法庭怎么说?

 

法庭同意,如果继续G的CANH治疗,是有违G的Best interests。

 

负责裁决的Hayden法官表示,医院方是没有考虑,提供CANH给G,是否真的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而这个“最佳利益”是需要考虑进去病患(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感受,而不是病患家人的意愿和感受。

 

在考虑病患个人的意愿和感受时,是可以采纳当事人过去曾经表达过,他/她希望怎么样活著、怎么样过他/她的人生。

 

然而,医院方面自2014年接收了G开始,就从来没有考虑过G的Best interests。

 

Hayden法官也说,以医院的角度来说,他们采取的做法是,他们应该继续G的CANH治疗,除非有另外一个有关G的“Best interests”的决定出现,院方才需要去遵守“该决定”,进而终止对于G的CANH——这种(考量的)起始点是有误的;

 

同时,院方也不能因为“继续治疗”是最简单的选择,就不去考虑病患真正的“Best interests”是什么。

 

法官的意思其实是说,以一般医病的角度来看,可能普遍会认为,继续延续病患的生命,是最简单且争议性最小的一个选择;

 

但其实,在病患已经没有(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负责照护病患的人(这里只院方),就需要承担起考量(治疗)是否符合病患Best interests的责任。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医院没有去做考量的话,是有失他们应尽责任的。

 

丽莎结语:值得一提的是,在Hayden法官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医院是否需要为此(对于他们的失职)做出赔偿,以及医院提供CANH治疗的合法性(因为这不是一起医疗赔偿的案件,法官做的决定是有关于CANH是否应该继续);

 

但是,从这个判决也可以看出,如果G的家属未来以此向医院寻求赔偿的话,医院恐怕是会被认定为“医疗过失”(Negligence)而需要付出代价的。

 

Hayden法官的判决也明确指出,院方是不应该那么长时间“无作为”,也就是都不去考虑病患(G)的Best interests;反之,在类似的情况下,医院是有责任做出“及时”(Timely)考虑的。

 

如果医院不能对于患者的“最佳利益”做出及时考虑的话,恐怕也会构成“医疗过失”的。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G的案件中,家属是曾经要求医院停止CANH,但医院仍选择继续治疗的。

 

即便在这个案件中,没有牵涉到家属支付给医院医疗费用,然后医院才继续治疗的问题;但从上述判决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医院有违他们应尽的责任,家属仍然有权向医院以“医疗过失”寻求赔偿。

 

在这一点上,可能会和有些人普遍以为或既定的概念,有些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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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伦敦东面埃塞克斯郡(Essex)的一个海边度假小镇-Southend-on-Sea,有一位名为David Lamprell的39岁机械工程师。

 

这位工程师最近上了报纸版面,是因为他和当地的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由于他家附近的路边一处是否有双黄线,引发了争执。

 

原来,Lamprell在短短3个月内,就收到了来自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连续6张70英镑的罚单。

 

地方政府对他开罚的原因,是他把车停在了有画“双黄线”的路边。

 

但Lamprell却说,他停的位子才没有双黄线呢!Lamprell的意思是,他技术特别好,特别把车停到了双黄线“已经褪色”的区域,所以他根本没有停到双黄线上……

 

Lamprell认为,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对他罚款的。

 

Lamprell气愤地表示,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地上的线不能够被清楚看见或观察到的话,驾驶完全是可以对于“停车罚单”提出上诉的。

 

Lamprell于是写了一封措辞强硬的信给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要求他们必须向他道歉,并且取消对他所有的罚款。

 

他还要求,地方政府的职员应该再去培训,搞清楚什么可以开罚、什么不可以。Lamprell甚至在信中警告,如果地方政府不按照他的要求去做的话,他要直接告上法院。

 

 

→ 地方政府如何回应?

 

即便Lamprell非常气愤。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依然面不改色地表示:“褪色的黄线,并不代表该‘停车限制’就不存在。”

 

意思很简单,他们并不认同Lamprell的说法,认为他这种“钻法律漏洞”的方式并不奏效。

 

地方政府也向Lamprell解释,地方政府需要管辖的区域那么大,是不可能满足要把所有的线都画得“完美无缺”的民众期待。

 

从上面的图片其实看得出来,Lamprell停车的地方原本是有画双黄线的,只不过因为时间长了,原本饱满的黄线已经有所褪色;而Lamprell呢,就趁机把车停在了比较明显的线与线之间“已经褪色”的部份,并坚称这样的话,他就不是停在双黄线上。

 

Lamprell也说,他会把车停在那里是不得已的,他曾尝试向地方政府申请停车许可(Parking Permit),可是却因为他家附近的路段不做这类只保留给当地居民(Locally living permit holders)的居民住宅停车(Residential Parks),所以他在抢不到车位的情况下,只能常常把车停在该处双黄线褪色的区域。

 

Lamprell基本每天会把车停在该区域至少10小时的时间,当他休假不必工作的时候,更可能直接停上24个小时。

 

Lamprell的意思是说,其实他把车停在那边也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但地方政府突然找他麻烦,他觉得很没必要。

 

况且,地方政府还把开给他的第一张70镑罚单,提高到了105镑(因为Lamprell一直坚持不交的缘故)。

 

Lamprell吐槽,他们有空坐在办公室里做这些(没意义)的事,还不如直接拿这笔钱去把黄线给重新粉刷,避免之后的纠纷。

 

Lamprell也向地方政府针对他的罚单上诉了多次,但至今他提出的上诉没有任何一个被接受。地方政府依旧坚持Lamprell不该把车停在该“双黄线”上的看法,并认为他是需要为此(违规)支付罚款的。

 

对于地方政府的回应,Lamprell感到非常气愤。

 

他补充,网上有人说他只是在钻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但事实上,他只是在“谨遵”法律所说的。

 

他表示,法律明明指出,如果双黄线不在了,他就可以在上面停车;而现在该“双黄线”确实已经破损不在,怎么可以因为“它”以前曾是双黄线,就说不能把车停在上面呢?

 

Lamprell其实也觉得,得跟地方政府这样僵持跟斡旋很累,毕竟他平常工时很长、工作很忙,他也不想跟地方政府浪费时间;但他也说,他必须去争取他认为对的事情,所以如果地方政府坚持不让,他会考虑将案件直接带上法庭,让法官为他裁决。

 

 

→ 专业人士如何看待这起纠纷?

 

英国汽车协会(The AA)的道路政策主管Jack Cousens指出,就Lamprell案件的双黄线来看,如果有人提出该双黄线已经很难被看出(破损很严重),地方政府是有义务把破损的双黄线给补好的;否则如果双黄线褪色到难以辨别的状态,驾驶将有很强的立场去表示,该双黄线根本看不清/看不到。

 

可是以这个案件来说,虽然双黄线有褪色的部份,但还是可以被合理判断出来,该地是存在双黄线的。在这种情况下,Lamprell就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则。

 

来自IAM RoadSmart的政策和研究总监Neil Greig也说,从现场的照片看来,黄线褪色的部份,其实只是整体黄线中占比相对较小的一块;因此,以整体来看,还是能够看出该地是画有双黄线的。这样的话,Lamprell想要战胜Southend-on-Sea地方政府的机率,基本就会更小/小很多。

 

丽莎结语:说了那么多,丽莎想给大家补充一下“双黄线”的意思。

 

在英国,路边停车的时候需要注意看看,地上画的是什么线:

 

如果路边画的是双红线:任何时间内都不能短时间或者长时间停车(就是连暂时停下来都不可以);

 

如果路边画的是单红线:指定时间内不能短时间或者长时间停车(就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暂时停放都不可以);

 

如果路边画的是双黄线(如上述案例):任何时间都不能长时间停车,但可以临时停1分钟,上下车也是可以的;

 

如果路边画的是单黄线:就是要有规则地停车,具体规则每个街道可能不同,比如:周一至周六的8点到6点,并且每次最多停30分钟,如果还要停车的话就得改停在另一条街上;

 

除了黄线红线外,还有以下位置不能停车:学校入口,路口10米内,公交/出租车/电车站,自行车道,弯道,各种正门口,残障人士专用停车位,摩托车停车位。

 

最后,回到上面Lamprell的例子来看,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想在路边停车,并发现路下的”线“已经褪色的话,比较好的做法,其实并不是依靠自己的判断,随意停放;

 

如果说,当事人认为该画线已经不清楚,应该直接向当地政府询问,该路段是否存在双黄线(或其他标示)。得到确认后再去停放,应该才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而对于这类纠纷,如果到了法庭上,我们也认为,法庭会依据该“画线”的毁损情况来看,该毁损是否只是轻微的,以及是否能够合理被判断,该地依然是存在画线的;如果说毁损情况实在太严重,根本或几乎看不清的话,法庭再去进一步决定,这样的毁损情况是否已经影响到(该画线)的合法性——驾驶是否仍需要去遵守甚至被处以罚款,或者/以及地方政府该做出什么样的措施和补救。

 

最后当然,对于驾驶来说,如果收到了地方政府的罚单,但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是可以尝试先向地方政府上诉(Appeal),如果地方政府的决定仍然不合理的话,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再把案件带到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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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移民局更新的新冠临时政策指导文件,确认了又有相关临时措施已经终止。

 

随着英国对于疫情的态度是越加乐观开放,属于Appendix FM的家庭类申请(这里基本指的是配偶签证),其收入要求/财务要求(Minimum income and adequate maintenance requirement)已经确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恢复正常水平。

 

意思是说,原本对于这项要求的新冠临时措施(酌情处理/优惠),确认截止至10月31日后,不再继续延期。

 

 

→ 什么样的临时政策?

 

根据移民局原来的新冠临时政策,如果配偶签证申请人,因为新冠疫情的因素,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有出现暂时缺少收入(甚至没有收入)的情况,那么以下”酌情处理“可适用: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间,由于新冠疫情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不足,将可被忽略不计,前提是申请人于3月1日之前的收入,可以满足”最低收入“门槛的要求;

 

如有申请人有接受政府80%工资补助或80%自雇收入补助的收入,将被当作100%计算(而不是实际的80%);

 

同时,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由于新冠疫情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不足,在未来的申请中也将会被”忽略不计“,不会影响到申请人往后的任何申请(不论是自雇或非自雇);

 

如果申请人因新冠期间导致有些证据无法提供(例如一直预约不到英语考试而无法提供考试成绩),那么申请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申请,移民局不会因此直接拒绝(但当然,申请的时候应该提供相关说明来做解释)。

 

事实上,上面所提到的”10月31日“截止日期,自新冠临时政策被公布起就更改/延长过多次。

 

延长的原因自然是跟著英国当下的疫情情况,移民局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延期。然而,根据今次移民局的最新宣布,也确定了,上述”临时政策“将不再继续延期下去了(当然,移民局未来仍然能视情况决定是否想要恢复,但就目前来看,暂时会被恢复的机率不高)。

 

 

→ 这代表什么?

 

既然”临时政策“宣布截止,自然代表有关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将需要恢复到”疫情前“(基本是指2020年3月1日前的状态)。这其实也就是说,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已经回归正常,2021年11月1日起不再实施因新冠疫情的”酌情处理“。

 

比如说,申请人需要满足配偶签证的”不少于18,600英镑“年收入要求。这项要求自11月1日起,不能再以新冠理由打折/优惠对待。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相应要求,自然代表申请人无法满足配偶签证的申请要求。

 

→ 什么是配偶签证的“财务要求”?

 

首先,想要申请英国配偶签证的当事人(这也包括续签和转永居),基本需要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英语要求;

 

-赞助人必须满足相关的收入要求;

 

-申请人和赞助人必须有充分的住房;

 

-申请人和赞助人的关系必须是真实且延续的;

 

-申请人,赞助人和其他家人能够”不依赖“福利而独立生活。

 

而“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主要包含上述的收入要求和住房要求。

 

  1. 住房要求

 

住房要求算是“财务要求”的两项因素中,相较之下比较容易理解和准备的一项。

 

根据移民条例Appendix FM中的E-ECP.3.4指出:

 

“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re will be adequate accommodation, without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 for the family, including other family members who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application but who live in the same household…”

 

意思就是说,申请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和赞助人(也就是当事人和其配偶/伴侣),必须递交证据来证明他们是具备充分的住房的。

 

而这个“充分”的标准,关键在于:

 

当事人的住房空间是不能过度拥挤的(而且不能违反公共健康标准);

 

当事人不需要依赖福利来获得住房。

 

 

→ 怎么样才能算是”不过度拥挤“呢?

 

这必须要根据房间的数量以及居住的人数来做计算。

 

首先,一栋/一户房子内的房间数量,是可以把客厅也算作其中一间房间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每间房间的”大小“不能小于50平方英尺(小于这个尺寸的就不能被算作是一间房间)。

 

在人数上,每位已满10岁或以上的家人,就会被算作一个“个人”;而年龄介于1岁至9岁之间的每位孩子,就会被算作“半个”个人;年龄不满1岁的孩子,则不必计算在内。

 

 

另外,只要孩子已经年满10岁,并且性别不同(比如说是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那么他们就不能被安排在同一间房间。

 

唯一的例外是夫妻或者伴侣,这种情况下才能是性别不同但是可以住在同一间房间内的。

 

了解完上面的逻辑,就能接着看一看下面关于人数和房间数的对应规定:

 

一间房间:最多可睡2个人

 

两间房间:最多可睡3个人

 

3间房间:最多可睡5个人

 

4间房间:最多可睡7.5个人

 

5间房间:最多可睡10个人

 

超过5间房间:每多一间房间,可以多睡2个人(依此类推)

 

所以,申请人在准备这类证据时,必须说明清楚自己家里的住房结构,指出家中有多少个房间是可供使用的,又有多少人住在里面;证明申请人住进来后,不会造成过度拥挤才可以的。

 

  1. 收入要求

 

收入要求就比较复杂了,首先我们先列出来几个关键的数字:

 

1) 具备英籍或英国永居的赞助人,必须满足不少于18,600镑的年收入(税前);

 

2) 如果需要赞助的不只自己的配偶/伴侣,还有一个孩子(比如说是同时申请国内的太太和女儿,总共两个人一起过来英国团聚),那么则必须满足不少于22,400镑的税前年收入;

 

  1. 然后,如果还得继续赞助其他的孩子(比如说是赞助了国内的太太、大女儿、二女儿,总共3人),则是每多加上一位,就得再加上额外2,400镑的年收入要求。

 

这里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持有英国永居的小丽,要赞助国内的老公和两个孩子过来团聚,那么小丽得满足:22,400镑+2,400镑,也就是24,800镑的税前年收入;

 

持有英籍的小莎要赞助自己的伴侣和3个孩子过来英国,则得满足:22,400镑+2,400镑+2,400镑,也就是27,200镑的税前年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移民局过去比较注重英国境内的收入。但随着移民法后来的变化,境外的收入只要可以清楚证明收入的真实性,也是可以计算在内的。

 

当事人如果是依赖境外收入的话,除去证明收入的真实性之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有了英国的公司,愿意在自己获得签证之后聘用自己,而且收入不会比现在的境外收入少。

 

只要可以达到上面所说的要求,申请人和赞助人的收入是可以”相加“的,使得总和达到所需数字,得以满足移民法的要求。

 

比如说:

 

赞助人的年收入是9,300镑,申请人的年收入也是9,300镑,相加起来正好达到18,600镑;那么也是满足了移民法的要求。

 

*同时,如果申请人或赞助人的年收入不够的话,也可以使用存款来替补,其计算公式是:

 

年收入缺口*2.5,然后加上16,000镑

 

再举个例子说明:

 

小莎申请国内的老公过来团聚,她的年收入只有15,000镑,不到移民法所规定的18,600镑;那么,如果小莎和老公想要以存款来满足要求,则需要:(18,600镑-15,000镑)*2.5+16,000镑;也就是25,000镑的存款才可以。

 

并且,按照移民法的要求,这笔存款还必须在银行账户上,连续存了”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使用”存款“来替补的话,那么这笔存款:

 

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赞助人的;

 

可以是英国境内的存款,也可以是英国境外的存款;

 

可以是单个人的存款,也可以是申请人和赞助人的存款加在一起的总和。

 

→ 受雇者和自雇者?

 

移民法规定,如果赞助人是受雇者(Employee),也就是以雇员身份在工作的话,必须提供自己在目前的工作,连续6个月以来的工资证明和银行单;而如果赞助人是自雇身份(Self-employed)的话,则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单。

 

另外,如果赞助人是一家公司的董事,而且申请人在申请中需要依赖来自这家公司的收入来做证明的话;那么则需要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的生意账户、年账等资料。这一点基本和自雇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假设赞助人是受雇者,但是他或她在申请前才刚换了工作;也就是说,他或她在目前的工作上还没有待满6个月的时间;那么,赞助人则必须递交12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单,而不是大家通常所认为的6个月的。

 

所以,如果申请人就准备要提出申请了,而且赞助人发现自己并无法提供出足够长时间的相关工资证明的话,那么建议不要在申请前更换自己的工作。

 

 

→ 受雇于家人或亲戚公司?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受雇于”自己或对方家族企业的情况。

 

比如说,赞助人是在为自己叔叔的公司工作,可能看起来,赞助人就是受雇于叔叔的公司,所以会认为,可以被视为“受雇者”而只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的工资单和银行单就好了;可事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的。

 

那是因为根据移民条例Appendix FM-SE第9条中的规定:

 

若是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或者赞助人的家人,或是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的家人,是拥有该公司的;那么就算赞助人本身是“受雇于”该公司的雇员,赞助人还是得像”自雇者“那样,提供12个月的收入证明,包括公司年账等资料。

 

而这些“家人”指的是以下:

 

父母,祖父母,孩子,继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叔叔伯伯,阿姨婶婶,侄子侄女,或者最大的表或堂兄弟姐妹(First cousin)。

 

至于如何判定这些人是否“拥有”赞助人所受雇于的公司呢?移民条例Appendix FM-SE 9(a)是这么说的:

 

1) 赞助人自己或赞助人的伴侣或配偶,或者上述这些“家人”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2) 并且,该公司剩余的股份,被低于5个以下的其他人所持有。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小莎是英籍身份,想赞助人在国内的先生来英国团聚。

 

而小莎目前在自己大伯的公司上班,该公司除了她大伯这个主要的股东之外,剩余的其他股份只被另外两位股东所持有(也就是少于5人)。

 

于是这个时候,小莎虽然看起来是“受雇于”她大伯的公司,但实际上小莎已经落入Appendix FM-SE第9条所界定的范畴内,也就是移民法里面所讲的“Specified limited company”(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意即赞助人的收入如果是来自上述所指的“特定情况”下,那么赞助人在帮自己的配偶或伴侣申请配偶签证的时候,就必须提供“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6个月。

 

→ 上述这类赞助人在申请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公司方面的CT600报税单(复印件或打印出来),需要是最近一年的完整财务年度的,同时需要提供来自英国税局(HMRC)的报税证明,比如说电子版或纸本的税局确认信;

 

2) 该公司在Companies House(英国政府的公司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3) 如果该公司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Annual audited accounts)的话,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审计账目;

 

4) 如果该公司不需要提供年度审计账目的话,则需要提供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的非审计账目和英国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证明;

 

5) 公司或企业账户一整年的银行流水单(该显示的12个月期间,必须和CT600上的12个月期间一致);

 

6) 最近一份由Companies House所出具的Appointment Report;

 

7) 以下其中一项证据也需要提供:

 

 

 

-VAT注册证明和VAT最新完整财务年度申报表;

 

-营业场所(物业)的所有权或者租约证明;

 

-公司有向税局注册雇主的PAYE和National Insurance的证明,以及PAYE和Accounts Office序列号(Reference number)证明。

 

8) 赞助人的工资单(Payslips)和P60(如果有的话),同样需要提供连续12个月的,并且该时间段必须和CT600上的一致;

 

9) 赞助人的连续12个月的银行单(同样要和CT600上的12个月时间段一致),用以证明赞助人确实有进账这些收入;

 

10) 赞助人缴纳NI的证明。

 

当然,如果赞助人还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话,自然也需要根据这些特殊情况来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

 

需要提醒的是,以上这些证明材料中,有许多可能都需要提前一年至两年的时间来提早准备。

 

有些文件需要提前向税局申请,有些材料比如说是税局的注册证明,则需要很早以前就留意保存。

 

*如果实在不确定自己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留存哪些文件,又或者应该提早多早时间开始准备,建议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丽莎结语:最后丽莎想要提醒和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对于”财务要求“的临时性优惠政策已经截止,但这不代表未来申请人在申请续签或永居的时候,原来临时政策所适用的”特定时段“会跟著失效。

 

白话说明,比如说申请人过去曾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之间,因为新冠疫情而有出现收入损失或不足的情况,那么在申请人/赞助人在3月1日之前和10月31日之后的收入,可以满足”最低门槛“要求的情况下,该段”特定期间“的收入不足,依然可被忽略不计。

 

但当然,在”特定期间“以外的期间,申请人是需要满足正常配偶签证相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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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个名为“Insulate Britain”(隔绝不列颠)的环保组织,以非同寻常的手段,吸引了大众的目光。

 

这个“Insulate Britain”虽然是个倡议环境保护的组织,但却经常被人以“恶名昭彰”形容他们。这是因为,他们用以“呼吁”英国政府和大众“重视环保”的手段,反而令公众“深受其扰”。

 

自今年9月13日起,Insulate Britain的成员们,就开始通过“堵塞交通”的方式进行抗议

 

他们会一行人浩浩荡荡走上高速公路,或坐或站或躺地直接占领高速公路出入口,直接来个“人肉堵车”……

 

接著,拉起早已准备好的横幅… 他们可不允许没人知道他们是谁。

 

 

从9月中以来,他们已经多次踏上了繁忙的M25高速公路,也包围过多佛港,堵过M1和M4高速公路、穿过黑墙隧道(Blackwall Tunnel),甚至还由伦敦往北,讨伐至伯明翰的A4400和靠近曼彻斯特机场的M56及A538。

 

其中,他们还曾狠心地把自己用强力胶和道路“合而为一”,就是为了不要让其他民众或警察,有机会赶走、带走他们。

 

甚至还有人更狠,直接把自己的头黏在了地上…

 

他们的“抗议行动”搞得众多“用路人”苦不堪言……

 

有些人赶著上班、工作,因为他们而大迟到;有些人本来正前往工作面试的路上,更因为他们丢了面试。

 

甚至有些人的情况是攸关生命安全,有人赶著去看生病的家人,更有救护车上载著急需就医的病人,也因为他们而延迟送医……

 

其实,Insulate Britain的初衷,原本是呼吁英国政府,需要为“政府房”装设隔热系统(Insulation),一来是以此减少能源的无谓消耗和浪费,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气候的目的;二来,这样的措施也能确保住在政府房的低收入人群,不会因为没钱供暖而甚至危及生命。

 

某种角度来说,Insulate Britain所提倡的,除了是环境保护之外,他们的诉求也涵盖了“实现居住正义”。

 

一名Insulate Britain的倡议人士就曾经表示,(这些)人们不应该在填饱肚子和对抗寒冷中做出选择。

 

其他Insulate Britain成员也曾对媒体指出,英国政府应该提供(这些)房屋装设隔热系统(Insulation)、解决隔热问题,并对英国所有家庭进行低能耗和低碳改造。

 

然而,虽然他们的立意是好的,但他们激进的抗议方式,反而造成公众对他们恨得牙痒痒的,认为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对于严重的情况,还危及了特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

 

 

→ 9名抗议者被判监禁

 

提到为什么要以这种会影响到大众的方式来抗议,Insulate Britain表示,他们其实也不想这样,也对受影响的人群感到抱歉。可是,如果他们不采取这样的手段,根本没有人注意他们、没有人理会他们的诉求。

 

唯有通过这样的方式,媒体才会大肆报道,然后政府和大众才会注意到他们的诉求有多么重要。

 

Insulate Britain也指出,对于环境保护,已经一刻都不能多等了!

 

Insulate Britain还对政府喊话,表达“隔热房屋”并不是他们要做的全部。他们认为这只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

 

“政府的资助表明他们可以做到改善气候的同时,不会让穷人陷入更多贫困;这意味着,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平衡我们的生活。”

 

“政府必须提出一项合法计划开始对我们的房屋进行隔热和改造,以将我们的碳排放量降低 15%。这也能让700万英国人摆脱燃料缺乏困境,在今年冬天减少数千死亡。”

 

然而,由于Insulate Britain阻断交通的行为,引发众多民众的不满,甚至直接出现“用路人”和“抗议人士”起冲突的情况;他们多次踏上尖峰时段的M25高速公路,也著实令人不堪其扰……

 

英国高等法庭就开出禁令,命令他们要抗议可以,但不准再使出阻断、危害、减缓、阻挡或其他可能造成M25交通不顺畅的行为。

 

结果,由于他们所诉求的目的尚未达成,依旧有成员在高等法庭下令后,依然选择故技重施、继续踏上M25…

 

这使得9位违反法庭禁令的成员,被判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而需要坐牢。他们9个人各自被判了3至6个月不等的监禁。

 

然而,对于Insulate Britain来说,他们的行动并不会中止于此。

 

对于有成员被判监禁的结果,已经引发了新一批的拥护者上街抗议。

 

同时,也有被判监禁的成员表示,她会在牢里继续绝食抗议,直到他们的诉求能够被政府同意为止。

 

丽莎结语:其实,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早就已经不再是口号,而是需要身体力行去做的事了。

 

对于Insulate Britain的行为,或许有人可以理解他们,有些时候不通过博眼球的手段,是很难让大众甚至政府看见自己的诉求的。

 

不过,不论您能不能够赞同他们的作法,或者认为是否有更好的方式;也不论Insulate Britain的诉求是否是好的,丽莎都需要提醒,法律毕竟是法律,法庭既已下了禁令,要求他们不应该再去阻碍交通,如果他们仍不管不顾地依然故我,从法律角度来说,即便他们的抗议诉求是有道理的,也无法逃掉已经违反法律(违反法庭命令)的事实。

 

而既然违反了,他们就会需要对于这样的行为负责,甚至是说付出代价。

 

最后,丽莎也想问问莎粉们,对于Insulate Britain的行动是否有什么看法?任何意见,都欢迎留言与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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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不论是出租房,还是做生意时,都可能会遇到一些欠债不还的人。

 

特别是之前封城期间,一些租客可能没能准时交租,房东一般就会协议制定一个还款计划。

 

那么现在社会运作基本都恢复正常,之前欠下的租金也应该要偿还。

 

然而,假如租客故意不还,房东可以怎么办呢?

 

又或者是,租客根本就无能力偿还,房东强行起诉害对方破产的话,后果又会是怎样?

 

今天,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房产诉讼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租客欠租,房东什么情况下应采取法律行动?》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债务纠纷”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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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视频内容,英国法律的更多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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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好!来到了周末,今天丽莎想要分享一个比较有趣的案例。

 

在英格兰北约克郡的约克郡谷地(Yorkshire Dales),有一位67岁的英国妇人,叫做Margaret Porter。

 

这位Margaret呢,她有一个邻居,养了一匹叫做Nelson的马。

 

Margaret经常都能看见Nelson,她会看到Nelson独自站在它的马厩外,Margaret觉得这样的Nelson看著很可怜、很孤单。

 

Margaret说,Nelson看起来好瘦,感觉都没吃饱、像是饿了很久。Margaret实在不忍心,就开始主动为Nelson加餐,带著胡萝卜去看Nelson。

 

Margaret注意到Nelson的时候,是在寒冷的冬天。Margaret说,当时整个草地上都是雪,看起来冷极了。

 

Margaret还说,她一天会经过那边6、7次,可是没有任何一次,她会看到Nelson的主人在它身边。她觉得Nelson好可怜。

 

后来,Margaret把她的担心告诉其他人,希望周围有人能够关注这件事,能够有人去告诉Nelson的主人,应该要好好照顾Nelson。

 

可是,却没有人理会Margaret的说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Margaret会开始去喂Nelson。Margaret说,她会拿一些胡萝卜到Nelson的栅栏边,给Nelson吃,她不希望Nelson会饿肚子,甚至是在冰天雪地中饿死。

 

 

→ 故事的另一面?

 

听到目前,大家应该会觉得Margaret是个非常有爱心的好人。她爱护动物,深怕动物的主人对它不好,所以默默尽著一己之力帮助著它。

 

然而,对于Nelson的主人——Cooke太太来说,这却不是一个温馨的故事,反而深受Margaret举动的困扰。

 

这是因为,对于Cooke太太而言,她身为Nelson的主人,并没有Margaret想像的那样,对Nelson不闻不问。

 

反而,Cooke太太非常爱护Nelson,一直喂养Nelson真正适合它的食物、确保它有运动,维持良好的身体健康。

 

所以,当她看到Margaret擅自拿食物给Nelson的时候,她立刻上前质问,她想让Margaret知道,不能随便拿食物来喂它,因为这可能会害了Nelson,造成它有食物中毒或生病的风险。

 

因为对于Margaret来说,她根本不了解Nelson,不清楚它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

 

Cooke太太要Margaret别再来喂Nelson了。她也在Nelson的栅栏边放上告示牌,上面清楚写明——禁止喂食!

 

 

→ 可Margaret并不听劝?!

 

Margaret还是觉得Nelson看起来很瘦、很可怜。所以并不理会Cooke太太,反而继续偷塞胡萝卜给Nelson。

 

Cooke太太因为发现Nelson周围的草地上,有很多一颗一颗小小的胡萝卜头,气得去找Margaret对质。

 

Cooke太太让Margaret看清楚她张贴的那张告示牌,上面已经清楚写明——别再喂食Nelson了!

 

可即便Cooke太太已经这么生气了,Margaret还是坚信自己才是对的。Margaret甚至也曾对Cooke太太说过,她大可以去报警……

 

而且,使得Cooke太太更加困扰的是,由于Margaret太过担心Nelson,Margaret还主动联系了RSPCA(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让RSPCA突然上门要求检查Nelson的情况。

 

结果经RSPCA的检查后发现,Nelson的身体状况确实十分良好,甚至是在颠峰的状态,完全有受到主人良好的照顾。

 

然而,即便RSPCA的检查已经完全没问题了。Margaret还是不肯相信这是真的,甚至开始在当地散播谣言。

 

当地教区行政团体的一位成员就出来作证,表示Margaret至少给他打了不下10次的电话,坚称Nelson的状况不佳、一再重复地说Nelson没能好好吃东西。

 

Margaret的种种行为实在让Cooke太太不堪其扰、忍无可忍。最后,Cooke太太不得已只能报警。

 

 

→ 法官怎么说?

 

负责审判的地方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属刑事法院),认为Margaret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骚扰“罪(Harassment),命令Margaret不得再靠近Nelson以及Cooke太太的房子(法官对她下了”Restraining Order“-限制令)。

 

同时,法官也处以Margaret刑事罚金180英镑,并且Margaret也需要支付法院的费用共344镑。

 

这些费用或许和其他诉讼相比,看起来不是很多。但由于Margaret没有工作收入的关系,她将需要以每个月被扣除10镑养老金的方式,分期付款偿还。

 

丽莎结语:其实从今天分享的案件可以知道,有些时候,自己认为的好心、自己的想法,不见得完全就是对的。

 

以Margaret来说,她的坚信和坚持并不一定就是事实,她所认为的”好心”也不见得可以为她带来好的结果。

 

其实,上述这种邻居养马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其实把主体换个对象,就会是我们比较熟悉的例子。

 

丽莎经常有收过莎粉的咨询,表示有邻居会去向当地政府或警察反映,甚至散播谣言,表示哪家在打孩子或虐待孩子,可是当社福前去确认过后,发现这些指控根本就不是事实;

 

或者再说得远一点,比如当地会有居民谣传或做出不实指控说,哪家餐馆、外卖的卫生很差、有老鼠等等… 但在通报有关当局后发现,这些根本就都不是真的。

 

甚至是说,当事人被抱怨说有“反社会”行为,但经调查也确认这并不是事实… 在种种这些并非真实,可是却还是有人一再乱谣传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像上面的Cooke太太那样,提告对方骚扰,并让法庭下”限制令“,让造谣者必须停止错误的行为,甚至进一步受到惩罚。

 

这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所有人,这种不实的造谣,是可以让造谣者“自食恶果”、背上刑事纪录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欢迎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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