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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像我们每个人的家一样,公司的家可以是豪华的办公大楼,也可以是任何一个简陋的空间:阁楼,地下室,楼梯间,甚至是一个箱子,或者是抽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办公室的作用主要有两个:第一就是存放公司的文件,比如注册信息,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公司的股票证书等,以便有人需要的话,可以随时过来查阅;第二,就是接收有关公司的通讯,比如来自政府部门,法庭或者其他第三方的通知,文书送达等。

 

 

一个地方,无论多小,只要可以满足上面的要求,都可以作为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在伦敦的丽晶街(Regent Street)上就有那么一处地址,专门作为付费的公司注册地址使用,一共有几千个公司注册在里面。

 

应该说,这种情况在牛津街,邦德街以及其他有名的地方只会更多。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地方显得非常高大上。大家一般的印象是,能够注册在这些地方的公司一定不错,有实力。至少,那些在这里注册公司的人是希望大家这样想的。

 

看来,公司和人一样,也有虚荣心。有实力的人穿真皮,没有实力的人穿假皮。花上几十块钱搞上一套,多少也能忽忽人。

 

因此,您在和公司打交道的时候,千万不要让一个高大上的地址给糊弄过去了。您一定要亲自走上去,把它的皮衣认真调查一番,看一下到底是真皮还是假皮。

 

 

由于公司注册办公室的目的是存放公司的文件,接收相关的信件,这就要求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地址,而不能是虚拟的;否则就无法达到这些法律要求。

 

只要可以满足这些要求,公司的注册地址可以是商业地址,也可以是任何一个家庭住址,也就是说您完全可以和自己的公司同居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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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二的文章中,丽莎提到了有关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想要转换工作的问题。

 

文章发出后我们收到了莎粉的提问,想知道现在“厨师”究竟能不能申办工签。其实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就十分受到讨论,丽莎一直以来也接收和回答过不少有关这方面的疑问。

 

虽然丽莎过去也曾写过相关文章说明,但随著不同时期的政策不同,莎粉还是陆续会向我们提出相关或者新的疑问。

 

今天我们特别对于这个话题来做个统整,希望有需要的莎粉们可以通过这篇文章更加了解目前“厨师工签”的现况和申请需求。

 

首先,回答开头莎粉提到的“现在还有没有厨师工签”的问题。

 

其实,厨师工签可以说基本一直都是有的。只不过随著不同时期的政策不同,对于这方面给出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才一直会让人疑惑,究竟厨师办理工签可不可行。

 

在过去,Tier 2制度下的普通工签,由于有一些特定的限制,例如只允许达到RQF6的工种办理工签,然后厨师(5434 Chefs)工种虽然不达RQF6,但被列于“短缺清单”中。

 

但也正因为被列于“短缺清单”,使得这个时期的厨师工签申请,反而有一些额外的限制,例如,最早的时候,限制外卖店不符合申请厨师工签,后来,则是要求厨师必须是达到一定“层级”的,才可能申请。

 

好的变化是,过去这些限制,随著Tier 2制度被现有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制度取代后,上述限制也已经不再存在。

 

甚至是说,在“年薪”门槛的要求上,也因为新的政策变化而得以降低(过去属于“短缺工种”时,反而需要达到更高的29,570镑年薪要求;现在Skilled Worker下,只要符合Skilled Worker一般的25,600镑门槛即可)。

 

而且,如果申请人符合“New Entrant”(新人)定义的话,那么基本只需要满足20,480镑的年薪即可。

 

 

→ 如何才能符合New Entrant?

 

根据移民局相关指导文件,可以符合New Entrant的情况包括以下:

 

申请工签时,申请人不到26岁;

 

申请人在英国境内,从学生签证(Student Visa)直接转成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

 

或者,最近两年内(曾)持有学生签证,并且之后没有持有其他任何签证(访问签证例外);

 

申请人直接在英国境内,从毕业生签证(Graduate Visa)转工签;

 

或者,最近两年内持有毕业生签证,之后没有再持有其他签证(访问签除外);

 

英国境内直接从原毕业生企业家移民(Graduate Entrepreneur)转工签;

 

申请人将会取得UK Regulated Professions清单上列出的资格认证(https://cpq.ecctis.com/individuals/inbound/regulated%20professions

 

申请人将会在赞助工作期间,取得相关专业认证(Full Registration或 Chartered Status:https://cpq.ecctis.com/individuals/inbound/protected%20titles

 

 

→ 所以,厨师工签现在应该如何申请?

 

其实,和其他职位/工种一样,想要申请“厨师工签”,申请人需要先找到愿意聘用自己的雇主。

 

这代表,申请人需要满足Skilled Worker签证的相关申请要求,包含以下:

 

  1. 必须有赞助雇主给出的工作Offer,也就是申请人的雇主,必须是持有合格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没有“赞助资质”的公司,想要聘用海外员工,为员工办理工签的话,必须先向移民局申请Sponsor Licence;

 

  1. 有了工作Offer后,雇主需要去向移民局申请核发CoS(担保函),有了CoS才可以进一步申请签证;

 

  1. 申请人的年薪,必须满足“最低薪资门槛”要求,这个门槛一般是25,600镑(符合New Entrant则是20,480镑);

 

  1. 必须满足B1英语要求(包含听、说、读、写);

 

其实,根据Skilled Worker签证的要求,还有一项是说,申请人的“工种”必须满足RQF3或以上(不过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厨师工种是符合这个要求的)。

 

→ 雇主没有“赞助资质”怎么办?

 

申请人找到愿意聘用自己的雇主后,需要确认该雇主是否目前持有合格有效的“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

 

(当然,对于申请人想要更省时有效的方式,可以一开始就只找具有“赞助资质”雇主的工作。)

 

如果雇主目前没有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可是有意愿赞助申请人的话,那么雇主就需要先去申请“赞助资质”,这主要可以分成4大步:

 

  1. 首先,确认自己的生意/公司是否有资格申请;

 

  1. 选择自己需要的赞助资质”类型“(比如是要赞助长期工作的”Worker“或短期工作的”Temporary Worker“);

 

  1. 决定公司或企业内,谁将负责处理”赞助事宜“(Sponsorship Management);

 

  1. 最后,线上递交申请并支付费用:www.gov.uk/uk-visa-sponsorship-employers/apply-for-your-licence

 

 

丽莎补充解释:有关于一个企业或者公司,有没有”资格“申请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其实”它“的重点不是在于,一个企业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规模,才能够申请”赞助资质“并雇用海外员工。

 

一般来说,在雇主申请”赞助资质“时,移民局对於雇主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该公司(店家)一定是要在英国註册,并且正常营运中的。

 

对于营业额、销售额,或者企业的规模方面,反倒没有一定的量化要求。

 

因为比较重要的是,雇主在申请的时候,需要有一个确切并且合理的理由。

 

中心的问题是:为什么雇主会需要申请Sponsor Licence?并且,移民局给了雇主这个资质后,雇主要将”它“拿来赞助什么样的员工?

 

如果这些问题,雇主都能够非常仔细,并且非常符合实际情况地回答,一般来说不论规模是大是小,或者年营业额是否没那么高,都是可以符合这项基本要求的。

 

不过,仍然需要指出的是,雇主一般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有能力和需要,来赞助工作签证的,比如说雇主是有能力支付赞助员工,工签要求的薪资门槛的。

 

此外,在所谓的”资格“方面,移民局确实是有设下”限制“,但这个限制并不是针对企业的营业额或规模,而是在于过去是否存在”不良纪录“:

 

不能存在有任何尚未消除(Unspent)的犯罪纪录,包括违反移民法或其他犯罪行为,如欺诈或洗钱犯罪(详细可查询Appendix B: immigration offences和www.gov.uk/government/collections/sponsorship-information-for-employers-and-educators)

 

在最近12个月内,不能有过被撤销(Revoked)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的纪录

 

 

→ 申请所需文件?

 

一般情况下,雇主想要申请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需要在申请的时候,附上以下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店家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VAT注册证明

 

税局(HMRC)注册信

 

公司/店家的银行流水单

 

员工的商业保险证明(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满足至少500万镑的合格投保)

 

雇主一般只要备齐当中的”4项“文件,其他就属于选择性的,可交可不交。

 

此外,对于申请Skilled Worker的赞助资质,移民局要求雇主”还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为什么要申请Sponsor Licence;

 

经营的行业;

 

营业时间;

 

所有公司的持有人、董事和董事会成员结构图(如果公司总雇员人数等于或少于50人,还需要列出所有雇员的名字和职位);

 

提供有关想要或预计”赞助职位“的相关信息,也就是拿到Sponsor Licence后,想要用于公司里什么样的职位和工作上,包括:

 

-职称和其工种(Occupation Code)

 

-工作负责内容

 

-该职位属上面提到”结构图“的什么位置

 

-该职位的最低薪资

 

-所需技巧、经验和资质等

 

同时,雇主也需要指出,什么职位目前是空着的、有空缺的,并且打算用于“赞助”海外雇员的职位是什么(比如说中餐厨师)。

 

如果雇主已经有合适的人选,所以想要申请Sponsor Licence,以便赞助该人选的话,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说明,是如何找到并征选出该人选的。

 

在这方面,雇主需要提供有关征选/招聘该人选的相关流程和证据,比如包括招聘广告的截图、广告细节以及有没有人申请/应聘;有人应聘的话,为何其他人不适用等等。

 

在申请的时候,雇主还需要确认,该”人选“是否已经开始为雇主工作。

 

*对于已经有”合适人选“的雇主,不论该人选是否已经为雇主工作,在申请的时候还需要提供该人选的以下信息:

 

全名

 

生日

 

国籍

 

目前的移民身份

 

目前的工作职位和内容

 

3个月的工资单(Payslip),如果有的话

 

丽莎结语:

 

最后给大家总结以上的内容。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还是会问,那么现在外卖店可以申请厨师工签吗?

 

这个当然可以的。只要雇主(企业)能够符合相关要求,不论是餐馆或者外卖,都可以做为雇主去赞助工签的(当然了,不论是要申请工签的当事人,还是做为赞助人的雇主本身,前提是要能够满足文章前面所说的相关申请要求)。

 

还有人问:外卖店必须是Limited Company(有限公司)才能申请厨师工签吗?

 

这也当然不是强制的。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公司”,自雇的或者伙伴关系(Partnership)都是可以的。

 

就如同前面所说,重要的是,雇主(想申请赞助资质)是否能够满足移民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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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单有名字,而且和很多人一样,还有大名和小名,甚至是“艺名”。

 

公司的大名就是公司的注册号码,是一连串的数字,比如丽莎律师行的注册号码是7973501,这就是它的大名。它的小名就是丽莎律师行有限公司(Lisa’sLaw Limited)。

 

之所以把公司的注册号码称为公司的大名,这是因为它是永远不变的。在正式文件中,比如合同或者是起诉书中,称呼一个公司是必须带上它的注册号码的。

 

相反,我们平常所认为的公司名字则是随时可以发生变化的,比如今天一个叫聪明的公司,明天就可以改成智慧公司。

 

如果一个合同或者起诉书不写上公司的大名,也就是公司的注册号码的话,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

 

比如一个人今天和聪明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明天就可能找不到对方了,因为聪明公司已经改名为智慧公司,不存在了。

 

 

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公司管理处(Companies House)只允许更改公司的小名,但是公司的大名,也就是公司的注册号码是永远不可以更改的。

 

这样的话,无论一个公司更改了多少名字,大家仍然可以找到它。这就等于是一个人一样,无论换了多少衣服,他的本身还是逃不掉的。

 

同样的道理,要想准确搜索或者调查一个公司的话,最正确的办法就是通过它的大名,也就是公司的注册号码来开始;否则,是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的。

 

公司不单有大小名,而且很多情况下,还像很多艺人一样,有自己的“艺名”。

 

当然了,公司的艺名就是自己做生意的名字。英语就是Trading Name。

 

我们上面说了,丽莎的大名是7973501,小名是丽莎律师行有限公司(Lisa’s Law Limited),艺名则是丽莎律师行(Lisa’s Law Solicitors),也就是我们官网上所说的,Lisa’s Law Limited trades as Lisa’s Law Solicitors。

 

同时,一个公司还可以有不止一个“艺名”,比如说,如果需要的话,丽莎可以使用丽莎物业,丽莎服务等作为自己的“艺名”,而且这些名字可以同时存在。

 

 

公司不单像人一样有自己的名字,而且还有自己的家。公司的家就是公司的注册地址,比如丽莎的注册地址就是13 London Road, London, SE1 6JZ,这就是丽莎的家。

 

公司不单有自己家的地址,而且像人一样,它还有自己单位的地址。这个单位的地址就是公司正常营业的地址,也就是英语的Trading Address。

 

这就是说,公司的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是经常分开的,就像一个人的住家和上班的情况一样。

 

丽莎的注册地址是13 London Road,但是丽莎在90 London Road也有办公室。这个90号就是丽莎的办公地址或者是Trading Name。

 

由于一个公司可以在很多地方经营生意,比如连锁店,这些连锁店都是公司的单位地址,也就是营业地址。

 

既然公司有自己的家(注册地址)和上班地址(营业地址),那么万一您有事情需要找公司的话,您应该到哪里去找它呢?这自然首先是它的注册地址。这就好比是找一个人,您一般想到去的自然是这个人的家。

 

 

您一般只有在公司的注册地址找不到它的话,才应该去联系它上班的地方,也就是营业地址。

 

因此,在合同或者起诉书中,关于公司的地址,一般写的是公司的注册地址。如果您要送达自己的起诉书,首先需要尝试的就是它的家,然后再找到它的单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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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比较常见的问题,其实不仅限于一开始的签证申请,也包括了拿到签证之后,要是申请人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了几年,想要换工作了,那么签证应该要怎么办?

 

这个问题其实不只在于申请人想要“换雇主”,也包括了申请人没有要换雇主,可是要在同一公司“更换工作内容”。

 

这样的情况下,申请人究竟该不该申请一个新的技术工签(Skilled Worker)呢?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移民局目前的规定是怎么说的。

 

根据现有的移民局政策,如果申请人(也就是原持有Skilled Worker或Tier 2普通工签的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况的话,就需要在“换工作”时,也要更换一个新的Skilled Worker签证:

 

申请人直接更换了雇主(换到一家新的公司);

 

申请人更换到另一个(和原签证)不同的“工种”(新的工作有和原来不同的Occupation Code),并且申请人(原来)并不属于毕业生培训计划(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me)中;

 

申请人原来的工作是在“短缺名单”上(Shortage occupation list),但换到的“新工作”已经不再该名单上。

 

这么看来,上面的第一点其实很好懂,大部分的莎粉也应该都知道这个规则。

 

基本就是只要您想要“跳槽”,您要更换“雇主”了,就代表您需要更换工签的“赞助人”。

 

这样的话,不论您新公司的工作(拿到的新Offer),和原来/目前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个“工种”(Occupation Code),您都需要再申请一个由“新雇主”赞助的新技术工签。

 

 

接下来,我们继续看到“更换工种”的问题。

 

这里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已经在原来的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可能基于表现不错的原因,或者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将会改变。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没有要更换雇主/公司,原来的雇主也想要继续赞助申请人,但是申请人的职务内容将会有所变化——这样的话,就需要看,申请人的职务变动后,申请人所属的“工种”(也就是隶属于的“工号”)有没有因此而产生变化。

 

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

 

比如说,申请人A目前持有的技术工签,属于1132 Marketing and Sales Directors,然后目前A的职位是市场总监(Marketing Director)。

 

在公司为A做了职务变动后,A的工作将从掌管市场营运,改成管理销售部门,职称改为销售总监(Sales Director)。

 

在这种情况下,A依旧为原来的公司,同样的雇主工作——而由于A的新职务,依旧和原本的职务,属于“同一个”工种(都是1132 Marketing and Sales Directors);那么A在职务变动的时候,是不必因此要再申请一个新工签的。

 

只不过,A的职务发生了变动,其雇主是需要通过工签的赞助人管理系统,通知移民局有关A职务上的变化。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

 

申请人B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原本B的职务是公司里的摄影师,但B同时也懂平面设计,并且作品还很不错。

 

由于这家广告公司的业务,想要转为更偏向后制和设计方面的发展,不需要那么多摄影师(Photographer)了,但希望继续赞助B为他们工作,并把B的工作内容改成平面设计师(Graphic Designer)。

 

这么一来,B虽然还是为同一家公司工作,而且还是做平面方面的工作,只是从前置的摄影,走到了后制的设计。

 

但是,B的工种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3417 Photographers, audio-visual and broadcasting equipment operators变成了3421 Graphic designers——那么严格来说,B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是需要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的,虽然B并没有更换公司/雇主。

 

同理,上面第三点提到的原工作(内容)属于“短缺名单”,但新工作(内容)不再属于短缺名单,基本也是和以上提到的例子差不多道理。

 

不过这边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包括“没有”主动换工作(职务内容)的申请人。

 

意思是说,如果申请人的职务并没有受到调动、没有更换工作内容,只是一直待在和原申请同样的职务里(自首次拿到工签就没有主动更换工作/职务);这样的话,如果只是单纯申请人的“工种”,随著移民局每次的更新和不再继续列于“短缺名单”内了,那么申请人原持有的签证,是不应该受此影响的。

 

比如说,申请人原本属于“厨师”工种,这个工种之前是短缺工种,但现在已经不是了,可是自申请人通过厨师工种申请到工签后,申请人的职务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移民局自己的“短缺清单”变了;这样的话,申请人是不需要因此再去申请新的工签的。

 

 

→ 那么,如果需要申请新签证的话,陪工的家人应该怎么办?

 

也就是说,比如申请人现在换工作而需要申请新的工签了,那原本持有“陪工签”和申请人一起待在英国的家人,需要跟著一起更换签证吗?

 

简单的回答是:不需要。

 

虽然说,移民局的相关文件有指出,陪工签的家人应该“分别”申请更新他们的签证(也就是不可以随著申请人的“新申请”一起申请);但是移民局也说,陪工家属可以选择在申请人申请“新签证”的同一时间一起申请,或者等到目前持有的有效签证即将到期前再申请。

 

这基本上就是说,只要家属目前持有的“陪工签”仍是有效的,就不会因为(主)申请人更换工作而需要跟著申请新的签证,可以继续有效持有该“陪工签”直到其到期为止。

 

→ 最后,在持有原来工签的前提下想要更换雇主,重新申请工作签证,如果等待的时间有间隔期,会不会影响未来5年永居时间的计算?

 

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可以在上一份工作离职的60天之内,递交新的工作签证申请,那么是不会影响到未来申请永居的。

 

所以在转换工作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当然,最保险的做法是,当事人已经拿到新公司赞助的新工作签证,再向原来的雇主提出辞呈。

 

这是因为,移民法是允许申请人在拿到新的签证后,在原雇主那边做完通知期(Notice Period)的。

 

(不过当然,在申请由新雇主赞助的新工签时,雇主在申请CoS的时候,是应该把通知期给计算进去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有关于工签方面的话题,其实是很难通过一、两篇文章就全部说得清楚的。其他更多相关的细节,如果莎粉们感兴趣,我们之后再争取继续为大家说明。

 

如果大家有特别想要了解的部分,也可以在文章下方给我们留言、建议。丽莎会在整理过后,继续发布大家特别感兴趣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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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投资房产做租赁,很多人采取合股的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一个情况,俩人合作买房,房东A专门负责管理房产,B没有参与其中。由于A的责任,房子忘上执照并且犯法了,房产控制人将要面临处罚。

 

法院该怎么判?假如俩人并不属于共同犯罪,罚金出来的时候,两位房东该如何合理分配?

 

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宣判的关于HMO案子《Gilland another v Royal Borough of Greenwich》,该案件的审判在原法律的基础上又给出了新的指导:法院允许对两个或更多的共有业主中的每个人进行单独的经济处罚。

 

 

故事背景

 

G先生和J先生是亲兄弟,2017年3月,俩人从父母那里继承了一套房产。这是一套小型的排屋,位于伦敦格林威治区康位路68号。自从父亲购买这一套房子后,一直把它用来做租赁房,整栋房子多年来一直出租给P先生。

 

自两兄弟从父亲那里接过房产后,他们就根据父亲的租约继续把房子出租给P先生。

 

然而,没想到,他们却遇上了倒霉事。

 

据法院资料显示,P先生与他们父亲签署的租约规定,该房产是禁止转租的。然而,P先生却根本没有住在该物业里,而是将这一套房子转租给了五个老人,他们共用该房产的厨房和浴室等公共设施。

 

据说,P先生需要向房东G先生和J先生支付每月1400英镑的租金。接下来,他向分租人分收取总额1800英镑的租金,从中赚取400英镑的收入。

 

按照《2004年住房法》第254至259条对“HMO多人居住房”的定义,如房产有五个或更多的住户,并作为两个或更多的家庭居住,房产控制人(通常指房产业主或房东)必须要申请一个强制性的“HMO许可证”。

 

同时,根据当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这一套房产的地理位置也属于额外许可计划区域——”additional licensing scheme“。也就是说,不管适用于哪一项规定,房产控制人都必须在出租前为该租赁房申请HMO许可证。

 

遗憾的是,这一套房子并没有该证件。

 

 

多人房屋却没有申请HMO证

 

那么,根据《2004年住房法》第72(1)条规定,如果”控制”HMO房产的业主没有按照要求获得许可的话,是一种犯罪行为,当地管理部门可处以最高30,000英镑的民事经济处罚。

 

就在G先生俩兄弟继承房产没多几年,当地规划部门发现了该套房产属于“无证经营”的情况后,立刻对该房产的业主施加了经济处罚。由于该房产有着两个共同持有人,一级法院分别对两位房东进行单独的经济处罚,一人判处1万英镑的罚款。

 

法院并没有告知兄弟俩是否对P先生的分租行为知不知情。丽莎猜测,这一套房产已经对外出租好几年了,房东不可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除非房东从来没有去过房产进行检查。然而,这不是一个可说服法官的理由。

 

另外,正如丽莎在旧文中多次提到,只要业主签了租约以及收取租金,就属于租赁房的控制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客私下转租房产属于违约行为,您必须要立刻做出行动,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追究。要不然,作为大房东,您也需要为转租所涉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负责的。

 

然而,G先生这俩兄弟还是向法院提出上诉。从资料上看,他们想找另外的突破口来进行反驳,以脱离罪行。

 

根据《2004年法案》第263条的相关解释,房产的“控制人”指的是获得房产固定租金的人,而”固定租金”是指不低于该房产全部年净值三分之二的租金。

 

那么,根据本案的证据,G先生和兄弟是平分该房产的,按照每月1400英镑的租金来算的话,每人每月的收入才有700英镑,这还不到房产全部价值的三分之二。因此,G先生提出,他们两人都没有收到足以谈得上“控制人”的租金,他们都不属于掌握控制权的人。

 

最重要的是,他们辩驳,如果法院依旧认为他们是HMO共同控制人的话,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当地规划局应该判处一次性罚款,不应该对每人单独受罚。丽莎估计,这位G先生心里可能是这么想的,即便法官最终非要处罚他们,一家人有一个被处罚就行了,现在两个都有了犯罪记录了,那不好办。

 

 

法官怎么判?

 

很快,法院就驳回了该上诉,并维持一级法院的审判结果。

 

高级法院认为,G先生以及哥哥给出的上诉理由完全不合理。证据很清晰地表明,两位上诉人属于该套房产的共同持有人,并且共同收取租金。根据该法第72(1)条,每个人都有罪。此外,法律允许当地政府对每个联合业主进行单独的经济处罚,因为每个业主都基于相同的行为犯下了相关的住房罪行。

 

在处理此案的时候,法院是这么分析的:

 

第一,两位上诉人是否属于该HMO房子有控制权的人?

 

法院认为,整个建筑物的共同业主有权获得建筑物的全部租金,由于他们持有共同利益的这个条件,促使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只有权获得总租金的一部分。因此,每个人所获得的资金数额有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年净值三分之二的租金”的结论并不重要。根据《2004年住房法》第263条规定,两位上诉人都是有权收取HMO租金的人,都是对HMO拥有控制权的人。

 

第二,确定两位上诉人都属于HMO房产的控制人后,他们是共同承担单一的经济处罚,还是分别进行处罚呢?

 

G先生认为,联合房东应共同承担单一的经济处罚,第一法院分别对俩人施加处罚是错误的。然而,上级法院的大法官则认为:

 

“如果两个或更多的联合房东基于相同的行为犯下相关的住房罪行,对每个人进行单独的经济处罚是允许的。当一级法院在审判该案件的时候,它没有区分上诉人以及相关人数,而是注重责任,每一位控制人都必须对HMO未获许可这一事实负有同等责任。

 

但重要的是,我们认为,当地管理部门对每个联合房东的处罚反映了他或她的责任程度,地方政府或一级法院应单独考虑每个人的行为,对其进行处罚。这是公平合理的。”

 

 

丽莎观点:每位房东的责任都应该被单独被评估

 

该案子可以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第一,它再次给各位业主敲响警钟,作为业主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即便您在不知情的情况被转租了。

 

丽莎强烈建议各位房东,只要您的房产符合HMO多人居住的要求,就必须按照规则申请HMO执照。此外,如果您的租约只签署给一个人的话,您也有责任对租客进行审查以及到房产定期检查,看看您的租客是否有分租的行为。

 

同时,您在签署租约的时候,最好能够规定不能转租的情况,以保障您的租客不会在房子里做任何对您有害的行为。一旦您发现您的租客将房产出租给多人了,您有两个选择:第一,房东有权对第一租客立刻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立刻向政府部门申请HMO多人许可。

 

第二,每个房东的责任、行为和情况都应给被单独评估,单独受罚。

 

该案子的审判方法无疑给未来的案子提供新的指导方向。也就是说,接下来,各地地方规划管理局或一级法院对于违反HMO许可行为都会按照同样的方法来处理:在HMO违规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多个联合业主共同或分别实施了违规行为,审判员有权要求两个或更多的联合房东分别进行经济赔偿。

 

丽莎认为,这样的逻辑是公平的,还能避免许多潜在问题,对不少投资者来说未免是一件好事。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丽莎从另外一个角度和大家讲讲。打个比方,丽莎和朋友A共同在英国投资一套房产,然而,丽莎长期在中国,房产主要由A来打理,丽莎从来没有参与任何房产租赁的事情——当然,A拿到的收益自然也比较多。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A把房产租给了多人,却没有为房产申请HMO执照,最终被相关部门处罚了。

 

如果法院按照统一的经济处罚规则来进行,让丽莎和A共同赔偿2万英镑,那显然对一个从未参与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哪怕私下谈判,也很难谈判谁该负责多少金额的赔偿。

 

同样,如果该房产处于两位联合业主,其中一个房东曾经有过住房犯罪记录,而另外一个业主从未有过前科,假如他们得统一分享统一经济处罚的话,对于后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法院一般对这类人——有犯罪记录并继续犯罪的人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好了,本期《丽莎说案》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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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买房实用手册》,我们继续来看看购买新房V二手房专题。

 

在英国购买公寓,不管是新公寓或者二手公寓,您都会涉及到租赁产权(Leasehold)。关于租赁产权和自由产权的定义,丽莎发过很多篇文章了,在这里就不多解释。今天,我们主要来讲讲购买租赁公寓时,买家重点要注意的事项。

 

公寓租赁所有权是一个长期的租约,买家在购买的时候需要签署一份租约,租约里规定了许多规则,包括当您购买、拥有或出售租赁物业时,您的权利和义务。和普通的短期租房不一样,租赁产权的租约条款相当复杂的,如果您不注意,很有可能就会陷入合同陷阱。

 

本期,我们想要为大家总结,您在购买前必须要重点检查租约条款和其他事项:

 

  • 租约期限
  • 租赁房屋占用空间
  • 是否对房产进行过任何改动?
  • 地租条款如何规定
  • 服务费是多少?
  • 租约是否要求两项基金?
  • 建筑物是否有任何重大工程计划?
  • 是否有任何”物业管理费”?
  • 租约是否对您如何居住和使用该房产有任何限制?

 

 

→ 租约期限(The Term of Lease)—对短租约保持警惕

 

公寓租赁所有权只是一个长期的租约,给予买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有和使用公寓的权利,它的期限通常是99年或125年,有的甚至到999年之长。租期通常在开始时是固定的,因此,长度逐年减少。

 

通常来说,如果您购买的是新建公寓(New-Build),它的租约通常会比较长,在125年至999年以上。然而,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公寓,租约期限会稍微短一些。

 

所以,如果您购买的是一套租赁产权公寓,在签约前一定要了解清楚该公寓的租约还剩下多少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短的租约会直接影响房产的价值。不仅如此,买家也难以获得抵押贷款。这就是为什么一些租期短的房产写着:只接受现金买。最主要的是,如果您想要延长租期的的话,需要交的费用也不少。

 

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的房产租期少于99年了,您就应该考虑将它延长了。如果租约剩余时间不足80年,延长租约尤其重要,因为时间越短,延长租约的成本就更高。当租期低于80年的时候,延长租期的成本还得加上一笔”额外价值”(Marriage value)。额外价值是指租约延长完成后房产价值的增加,反映更长租约的额外市场价值。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租赁持有人不能随意延长租约的,您必须要拥有该房产租约至少两年以上才可行使这一权利。同时,您还需要采取正式的程序来申请。比如说,向您的永久产权业主送达一份具体的通知。

 

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如果您购买了一处房产,而租约需要延长,卖方(如果他们拥有租约至少2年)有可能为您启动正式的租约延长程序,然后您在购买这套租赁房产后接手后继续进行。这意味着您将不必等待2年时间来延长租约。

 

关于如何延长租约,我们会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仔细为您讲讲。

 

 

→ 什么是”Demised Premises“?

 

租赁产权的合同还有一个重要的条款:“Demised Premises”,中文可以解释为:“出租的房产空间”。它指的是自由产权人允许租赁人或租户占用的空间,包括内部结构、外部结构等等。如果您打算购买一个租赁产权公寓,在签署租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这一条款,因为它不仅写明“占用的空间“,通常还针对这些空间规定房东和租户之间的责任。

 

此外,如果您想对这些部分进行改造或改进,也需要仔细检查租约的内容,看看是否被允许。例如,如果您想在房产上增加一个扩展部分,而这涉及到切开属于房东的外墙,房东可能会拒绝改建,或者要求您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允许您改建的条件。

 

总的来说,可占用的租赁空间可包括的内容:

 

上层建筑。

 

地基。

 

屋顶。

 

公共服务和设备。

 

房舍服务。

 

内部承重墙。

 

内部隔断。

 

边界墙。

 

固定装置和配件。

 

管道和排水沟。

 

石膏,石膏板和表面处理。

 

门和窗。

 

天花板。

 

地板托梁。

 

地板或砂浆。

 

地板饰面。

 

阁楼空间和地下室。

 

外部装饰。

 

公共区域。

 

景观和停车场。

 

 

→ 该物业是否有任何改动?

 

正如上一条所说,“租用的空间”可能会表明相关的改建限制。因此,如果您打算购买一套租赁公寓,还需要仔细看看以前的业主是否对房产进行过任何改建工程。如果以前的业主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对房产进行了改建,您在接过这一套房产的时候,可能会被迫支付罚款。

 

一般来说,您可以通过查看原始租约的平面图,并将其与目前的公寓布局进行比较,以查看它是否经过改动。

 

同时,如果您对该房产提出的报价被接受了,卖方的律师应向您发送一份合同包,其中包括由卖方填写的”房产信息表”和由房东或其管理代理填写的”租赁房产查询表”。

 

这两份表格应该披露该房产的任何建筑工程,而房东或管理代理人应披露是否已同意对该房产进行改建或加建。您还应检查任何改建是否获得建筑条例的批准。如果没有获得批准,您的律师应要求卖方提供”赔偿保险”。如果地方当局采取执法行动,赔偿保险将保护您(和随后的业主)免遭法律诉讼。

 

 

→ 地租(Ground Rent)条款如何?

 

在您承诺购买租赁公寓之前,您应该检查地租是多少,您占用了地主的土地,这是每年需要支付给他们的租金费。如果你需要支付地租,您的租约上会写明地租以及应支付地租的到期日。

 

最近,英国已出台了《租赁改革(地租)法案》,旨在限制新设立的房屋和公寓长期租约的地租,使其年租金为象征性的收费标准(经济价值通常为O)。因此,如果您购买的是新的租约,您很有可能不需要交任何地租,或者只是象征性的交一笔小的费用。

 

然而,对于一些老的租赁房产,这样的规定并不适用。因此,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租赁公寓,请一定要仔细查看相关的合同。看看您的地租收费标准以及每年的上涨幅度。

 

→ 服务费(Service charge)是多少?

 

在租赁物业中,您的房东(永久产权人)会负责维护大楼的公共区域,自然而然,租赁持有人就需要支付一笔服务费用,作为管理和维修大楼的贡献。

 

您在服务费方面的义务和房东在管理和维修大楼方面的义务应该在租约中列明出来的。收费通常包括:一般维护和修理、房屋保险等服务的费用。此外,有一些公寓比较高端,还包括中央供暖、电梯、搬运工以及照明和清洁共享区域以及前台管理费用等等。

 

我们将会单独写一篇告诉大家服务费容易出现的潜在问题。

 

→ 是否有”Sinking Funds “或”Reserve Funds”?

 

作为服务费的一部分,有些租约可能会要求租赁持有人支付这两笔基金,中文解释为:偿债基金与储备基金。这些基金的目的是积累一笔资金,以支付不定期和昂贵的工作费用,如装饰物业的外部,进行结构性维修或更换电梯。

 

此外,维持储备基金通常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确保所有租户对重大工程的费用做出贡献,而不仅仅是那些在工程进行时住在大楼里的人。第二是为了平衡每年的费用,避免一次性的大额账单,并帮助租赁者为这些费用做预算。

 

有些租约有会规定每年必须向储备基金缴纳多少钱,通常由房东决定缴纳的数额。请在签署合约时仔细看看您的收费规则。

 

 

→ 大楼是否有任何重大工程计划?

 

如果您打算购买一个租赁单位,您还需要了解整个建筑是否有任何重大工程的计划,以及工程的具体内容。您还应该问,这些工程是否已经有了资金(如通过储备基金),或者您是否将在未来为这笔费用承担工程费用。

 

检查这个细节很重要,因为重大工程的服务费金额可能很大。您的律师应该向永久产权人或管理代理人核实他们是否已经设立了一个基金来支付未来的主要工程。

 

→ 有任何”管理费”(Administration Charges)?

 

管理费是指房东要求租赁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用于批准租赁合同,提供信息或文件,处理租赁人未支付地租或服务费的情况,或与违反租赁合同有关的情况。如果您在购买一套租赁公寓,您需要检查是否有管理费,它们包括什么,以及金额是多少。

 

→ 对您的居住和使用房产有任何限制?

 

这一点很重要,您必须要提前要求您的房产经纪人或者律师彻底检查租赁合同,并指出任何限制的存在。一旦您成为租赁持有人,您和房东都会受到这些限制的约束。比如说,禁止饲养宠物或者把房产用于商业目的,禁止您在几年内转售等等情况。

 

总的来说,在您购买租赁公寓之前,您应该考虑当您出售时,任何限制是否会对未来的买家带来影响。比如说,禁止扩建或改建的条款可能会使未来的买家望而却步。

 

今天的实用贴就到这里。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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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需要声明的是,标题中的白话公司,不是指讲白话的公司,而是丽莎将要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把英国公司的规定以及公司法,以尽可能简易的方式给莎粉们说一说,希望多少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说到公司,很多人都会说,那是自己的资产,是由自己成立的,由自己拥有。

 

如果丽莎一定说,公司就是一个人的话,很多人一定会笑。很多莎粉会说,公司是一个人,那它会呼吸,会吃饭,会走路吗?

 

这种辩驳自然都是没有错的,不过这只是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问题。丽莎在这里所指的,则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从法律上来看,每个公司就是一个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单独行事,和个体的你我没有差别。

 

英国一部厚厚的公司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围绕公司是一个人这一基本原则来制定和执行的。

 

可以说,任何有关公司的事情,只要您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和理解的话,一切都会变得简单和明了。同样的道理,任何人在和公司打交道的时候,只有您把它实实在在地当作了一个人的话,您才会做出正确的决定,不至于吃亏。

 

公司是一个人,这就是公司法的精髓。在英国公司法的历史上,最先掌握这一精髓的是一个叫所罗门的人。英国最高法院正是在由他所发起的一场官司中,于1897年正式确立了这一最基本原则。

 

 

这个著名的案件就叫做所罗门v所罗门(Salomon v A Salomon and Co Ltd [1897] AC22)。原告就是本文的主人公,被告则是由他所成立的一个公司,也就是说他把自己的公司给告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所罗门老头是个皮鞋匠,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只不过是自己单干。后来为了扩大再经营,他就成立了一个公司,叫做所罗门公司。这个公司一共发售了20,007份股票,每股1镑。所罗门自己认购了20,001股。剩余的6股则发给了自己的老婆和5个孩子每人一股。公司有两个董事,也是所罗门的两个儿子分别担任。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就是一个家庭公司。

 

公司成立之后,所罗门就把自己原先的生意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公司。那么,到底卖了多少钱呢?就是公司的那20,001股股票,外加10,000镑的公司债券。这个债券每年有固定的利息,同时用公司的浮动资产做抵押。从债务的级别来说,属于优先债务。这样,就等于是公司以30,001镑的价格收购了所罗门自己原先的生意。

 

那么这个30,001镑是个什么概念呢?丽莎粗略地在网上查了一下,1897年的一镑相当于现在的137镑。这也就是说,所罗门以4,110,137镑的价格把自己的生意卖给了公司。

 

同时,在拿到公司的债券之后,所罗门立刻把其中的一半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套现了5,000镑。这一切看来都很顺利,可谁知公司成立不久,皮鞋生意就开始下滑,最终导致公司入不敷出。债券的利息无法发放。公司债券的另外一位持有人就把所罗门公司告到了法庭。公司随即进入破产程序。

 

很多莎粉对于破产员的工作并不陌生,这基本就是三部曲:第一步,出售公司的资产;第二步,把自己的口袋装满;第三部,如果公司还侥幸剩有资产的话(在多数情况之下,这第三部基本是名存实亡的),再分给债权人:先是优先债务,再就是一般债务。

 

 

就所罗门公司来看,情况还不算十分坏。公司所有的资产出售之后,除去破产员的工资和其他花销,还剩下6,000多镑现金。

 

公司的优先债权人一共有两个,就是所罗门和另外一位债券持有人。按照和所罗门的合同规定,这位债权人优先分到了5,000镑,把自己的投资全部收回了。

 

那剩余的1,000多镑该怎么分呢?所罗门说,这全部是我的,因为我也是公司的优先债权人。

 

其他债权人自然是炸锅了,不干。在他们看来,你所罗门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自己成立了一个公司,股票是自己人的,董事也是自己人;先是让公司收购自己的生意,最后把公司折腾倒闭了,还要把剩余的一点点资产也要拿走。真是天理不容。

 

所罗门也不服气。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公司可以欠你们的债务,为什么就不可以欠我的?

 

结果,所罗门就把自己的公司告到了法庭,先是高等法庭,失败了;再到上诉法庭,还是失败了。最后到了英国的最高级法庭–国会的上议院,案件才终于有了转机。

 

最高法的所有法官一边倒地和所罗门站在了一起。他们一致判定,所罗门可以和其他人一样是公司的债主,有权利要求公司偿还自己的债务,哪怕这是他自己的公司,因为公司是独立的。它的债务和任何人都没有关系。

 

 

每个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正是从这个案件开始,才正式成为了公司法的一条红线:守得住它的人往往会成为胜利者;而逾越者则常常输得惨不忍睹。

 

所罗门也正是因为站对了立场,不单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而且还顺便成为了一位名人,是每一位学习英国公司法的人都必须拜见的第一人。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不论您的问题是什么,也不论是针对今天的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都欢迎您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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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没有感情了,分道扬镳显然是最好的决定。然而,办理离婚的过程很艰难,特别是婚姻关系中涉及孩子的,父母的分离也许会带给子女带来一系列的创伤。

 

为解决这一难题,英国逐渐流行一种离异方式——“Birdnesting”,中文把它解释为鸟巢式监护,指的是父母不会出售原家庭住宅,继续保持共同所有权,把那里当作是子女的基地,然后,他们轮流在这个“巢”里照顾孩子。

 

相比直接出售家庭住房来分配财产,这样的方法似乎对孩子来说更稳定一些。然而,丽莎认为,它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一旦处理不好,它还会带来更多的冲突。

 

 

什么是鸟巢式监护?

 

据《经济学人》报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鸟巢式监护”(Birdnesting)已经在瑞典流行起来了。随后,它普及到美国以及欧洲各国。当它刚刚兴起时,不少心理学家认为它是离异家庭的最佳方式,对孩子精神上有帮助。

 

它的安排模式如下,夫妻离婚达成协议保留家庭住宅,随后,他们在外面共同租一套临时公寓(如自己有房,就住在自己的住所)。当父母A和孩子在一起的时候,A就搬进婚姻住所,而B则住到租来的地方或者其他住所,直到B和孩子们的亲子时间到。同样,当B和孩子的时间到了,B就搬进婚房里,A就回到租来的住所或其他住所。

 

接下来,这样的离婚安排被众多知名人士采用,也因此,它变得越来越知名。

 

著名影星,电影《广告狂人》的女主角Anne Dudek就是采用鸟巢式监护的代表人物。2016年,Anne与结婚近8年的艺术家丈夫Matthew Heller离婚。当时,Anne提交的离婚文件被公布,文件显示,这对夫妇希望分享孩子们的法律和身体监护权。

 

根据文件显示,身体监护权就是“鸟巢式监护”安排,她和前夫会保留婚姻住房,双方轮流住进房子里照顾孩子。他们的安排是,每隔3天轮流一次。

 

接下来,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了这样的做法。比如,游泳运动员Michael Klim和妻子Lindy分开后,他们将保留巴厘岛的家庭住宅,孩子将继续留在巴厘岛,各自轮流与他们一起生活。

 

据《BBC》报道,近两年,许多普通民众也都接受这一概念,越来越多的英国中产家庭都在效仿,超过11%的英国分居和离婚的成年人没有遵循传统的儿童监护安排,64%的人已经同意通过“鸟巢式监护”来作为离婚后的安排。

 

 

鸟巢式监护的利与弊

 

那么,离婚夫妻究竟是否适合这样的安排呢?我们先来给大家仔细分析它的利弊。

 

对于这样的离婚安排,它确实有着一定的好处:

 

孩子可以有稳定的家庭环境

 

父母离异后,孩子会有一段时间慌张和不安时期,不知道接下来自己要去哪里。在这样的情况下,鸟巢式监护会有帮助,它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孩子们的干扰,让他们知道每晚依旧可以睡在熟悉的家中,有安全感。

 

孩子不需来回奔波

 

父母离婚后,孩子通常会有两个家,每周必须两边跑。鸟巢式安排可以让他们避免奔波,不需要老是收拾行李,它对一些家住得很远的父母更有利。

 

维系儿时友情

 

鸟巢监护确保孩子可以留在他们的学校附近并保持相同的友谊,这增加了孩子们的安全感和处理父母分离的能力。

 

经济解决方案

 

对于手里没有多余房产以及经济不太宽裕的夫妻来说,双方在离婚后还可以保留婚后住房,并简单在外租一个小单间公寓,可以减少婚后的住房开销。

 

通常来说,离婚后最大的支出就是寻找新的住址,不管买还是租,都需要花掉比较大的资金。这样的方式可以节省不少。同时,有些夫妻还可以减少法庭费用或推迟缴纳房屋销售税

 

瞄准合适的出售时期

 

这样的安排给离婚夫妇更多的时间来决定他们究竟是要保留家庭住宅还是直接出售房子。一直以来,住房市场都处于不太理性的状态,购买、出售不一定能够在理想的时间内完成。比如说,在离婚的时候,住房市场处于不太好时期,立刻出售可能不符合双方预期的经济收益。或者说,买新房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居住在哪里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

 

 

然而,我们认为,它的潜在问题也不能忽视:

 

财务界限模糊不清

 

大多数分居/离婚的夫妇在经济上受益于彻底的分离,这种方法要求父母继续保持经济关系,继续为家庭住宅及其费用做出贡献

 

潜在的冲突

 

尽管两人不再是夫妻,鸟巢式安排却要求双方能持续以一个团队来合作。然而,离婚夫妇很难在情绪上保持冷静,很多离婚夫妇做不到“和平分手”。这样的安排方式会引起更多的冲突。

 

比如,谁来负责投资资金维护房子?谁来做哪一部分的家务?谁来商定购买什么家具?如何划分存储空间?针对那些房间数量有限的家庭来说,更是困惑,如果两个孩子各占房间,大人仅剩下一间房间可选择了。那么,哪怕不会同睡一张床,您还愿意和前任分享私人储藏空间吗?当父母A陪伴孩子的时候,她是否要每一次都要更换B睡过的床垫?

 

孩子的困惑

 

这样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孩子,然而,父母们是否有真正的想过,孩子是否真的愿意?由于没有明确的分离,父母之间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这可能导致孩子们对父母的团聚始终抱有梦想,使孩子们在未来变得更加难以接受父母的分离。

 

根据这个话题,BBC还采访了一名女士Eline,她就是在这样环境中长大的,她说,她发现这样的经历很困惑:“我不知道这是爸爸的房子还是妈妈的房子,也不知道他们会不会重新在一起?情绪起起伏伏的。”

 

当父母开始一段新的关系时会发生什么?

 

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问题,离婚后,双方都已经准备好迎接新的恋情了。鸟巢监护可能对未来的恋爱关系带来影响。当您住在与孩子的鸟巢时,是否允许重要的人也进入家庭住宅?他们可以和孩子们在一起,但不能过夜吗?在其他共享空间里怎么办?最重要的是,您的新伴侣会不会那么宽心接受?

 

 

鸟巢养育方式是否适合你?

 

丽莎律师行家庭律师团队称,可以肯定的是,至少从目前来看,这样的安排不会是法院的强制命令。这样的安排通常是自愿形式,是父母想出来的一种概念,或者在调解人的帮助下签署的一份“合约”。

 

然而,我们认为,夫妻在离婚时应该彻底了断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事宜,这样才能避免未来持续性的潜在纠纷。如果情不得已,鸟巢监护可能更适合一个短暂的安排,并不适合长期,也不一定适合每一位离婚夫妻。从短期来说,这样的安排可以让子女或者离婚父母带来一个过渡期,让他们慢慢适应。显而易见的是,从长期来看,需要双方大量牺牲和妥协。

 

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采取这样的安排之前,需要认真思考两个问题:第一,它是否真的有利于我们的孩子?第二,它是否真的适合父母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可以做到带着尊重、冷静以及友善离婚,并且认为该模式对于家庭来说利大于弊。那么,您可以考虑采取这样的合作模式的。然而,父母需要在一开始制定好规则以及签署一份协议,在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协议的每一个细节。比如说,你们需要规定谁支付什么,谁负责家务,以及在养育孩子方面有什么规则。

 

丽莎认为,只有当父母能够真正地共同养育孩子时,鸟巢式的做法才能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要做到这一点,父母需要相互尊重,并愿意进行沟通。同时,我们建议,您在采取这样的安排前能够尽快找一名专业顾问(律师或任何调解人)来谈谈影响,避免未来的纠纷。

 

最后,丽莎想问问莎粉,你们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吗?你们认为怎样是最好的安排?

 

无论您目前正在谈判或撰写这种安排合约时需要帮助,还是您已经尝试过鸟巢安排,认为它并不适合您的家庭,又或者您想为孩子建立其他监护和探视方式的,都可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会给予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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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诉讼案通常比较有争议,站在不同角度看问题,很难分清谁错谁对。哪怕法院给予比较公平的结果,离婚夫妻或者情侣不一定能心服口服。一旦牵扯到资金赔偿的问题,给予方通常会比接受方更难接受判决。

 

然而,即便您不服,您必须要遵守法院的命令,“耍无赖”或者“不听不执行”,这样的行为都会被视为“藐视法庭”。您可别小看藐视法庭的后果。

 

最近,一条新闻相当火爆,一名百万富翁Anthony Bailey 被法院命令向其前妻——奥地利公主支付近210万英镑后,他竟然没有遵守命令,甚至还逃跑到其他国家躲避债务?

 

2月8日,英国高级法院宣判,Anthony Bailey因藐视法庭被判处12个月监禁。他能推翻这样的指控吗?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富豪与公主的盛大婚礼

 

Anthony Bailey是英国公共关系顾问,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他成功为前首相布莱尔筹集数百万美元,还为大卫-米利班德的工党领袖竞选捐赠5万英镑,因此受世人关注。据说,他的朋友圈全都是贵族朋友,从查尔斯王子到教皇约翰-保罗二世。

 

更让人羡慕的是,他竟然娶到了一名贵族——奥地利王室的一位重要成员,公主Marie-Theresevon Hohenberg。

 

20世纪90年代初,Bailey和Marie在一个社交舞会上相识。2006年,他们在罗马朋友举办的一场婚礼上再次相遇,俩人迅速进入恋爱关系,很快就结婚。

 

据说,鉴于新娘的贵族背景以及新郎的雄厚财力,2007年,双方选择在萨尔茨堡(Salzbury)的圣彼得修道院举办婚礼。婚礼仪式相当盛大,双方邀请的宾客不少于600人。

 

随后,他们又在萨尔茨堡节日大厅举行了招待会。婚礼总共持续了四天,花费100万英镑,相当奢华!当得知俩人订婚时,英国时任首相还用10号纸头的信纸寄来贺信。

 

后来,他们的婚姻生活还算幸福,育有一个儿子。在公众面前,他们呈现几乎美满幸福的生活,直到有人拍到一名陌生男子从他们位于伦敦西部的豪宅婚房外出现的时候,媒体才挖出了他们的秘密。

 

原来,他们早在2016年就分居了,然而,俩人在办理离婚程序的时候对财产的分配有着相当大的争议。

 

 

法院命令男方支付200万英镑

 

自2016年分居以来,双方一直陷于几乎无休止的法律诉讼中,直到2020年,伦敦高等法院审理了为期14天的财务补救程序。

 

在听证会上,法官听取了各方的证词和立场。

 

这位富翁虽然有钱,却完全敌不过妻子皇室背景。大众有理由相信,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在某种程度上都来自于这位妻子。当事人Marie当然也坚信,在法庭上,她对离婚财产有争议,并向法官提出请求,想要拿到更多财产。

 

然而,Bailey则认为,他没有义务给予任何资金赔偿。

 

他透露:“尽管她的家庭比我富有,并支付了婚礼的费用,但我在婚姻中提供了每一分钱。她没有买一栋房子,一辆车,甚至一把雨伞,我也没有指望她买。当她搬来和我一起住时,她连一个枕头都没带。”

 

据Bailey描述,他是最悲惨的人,也是被通知“离婚”的人。前妻在毫无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向他提出离婚,并拿走了属于他的所有东西。他从伦敦的豪宅主人的身份变成了流浪汉,他只能睡在办公室地板上的床垫上。

 

“我才是这一场婚姻的失败者和弱势者。我失去了妻子、家、生意、健康。甚至所有的财产,就连家里的地毯,画作、书籍甚至椅子都被拿走了。他们只让我保留了一个冰箱,还有身上穿的衣服,其他几乎没有。我不应该还要给她更多的钱。”

 

然而,当年审理法院似乎却站在了这位公主前妻的立场,声称她才是身无分文的人,因为有许多证据证实这位富豪依旧开豪车旅游以及收藏资金的事实。

 

法院认为Bailey的陈述有问题,还批评他:不真实披露财产、诈骗穷苦、所有证据缺乏可信度和态度不诚实。此外,在多年的审理中,他多次采取措施来拖延以及误导法院,这样的行为完全破坏了诉讼程序,比如:他伪造银行表,这一切都是不可接受的。

 

2021年4月,法院下达了最新的判决书,命令Baily先生出售他们在伦敦的婚姻住宅以及葡萄牙的相关财产,并从中拿出资产向前妻支付210万英镑(包括法律费用)。

 

 

藐视法院的命令?

 

然而,更可气的是,Bailey先生根本没有遵守法院的命令,他没有采取措施来销售夫妻在葡萄牙价值330万英镑(400万欧元)的财产来释放资金,并还欠着100万英镑仍未支付给Marie。因此,Marie和孩子现在只能住在出租房里。

 

2021年,Marie再次来到法院,她指控这位前夫,并称他藐视法庭命令,必须坐牢!

 

Marie称,她与前夫的诉讼已超过5年,因为Bailey选择躲避的方式,她别无选择,只能要求法院再次进行干预,迫使他遵守法院的命令。

 

“我们的诉讼案拖延了这么久,都是因为他多次违抗法庭命令,包括声称自己失业并依赖每天14英镑的通用信贷付款。这些都是假的。现在,他更是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应该受到更大的指责。”

 

然而,就在Bailey收到因涉嫌违反财务补救令而提出的拘押申请的第二天,他就用了自己在葡萄牙的居留证,通过爱尔兰离开英国前往葡萄牙。

 

法官说:“他继续把自己说成是这一事件中的受害者。与他的妻子相比,他似乎继续享受着非常舒适的生活方式。他的行为显然是故意阻挠和对法庭的蔑视。这是一个可耻的场面,应该受到极大的指责。”

 

上周二,伦敦高等法院给出了新的命令,一旦这名百万富翁回到英格兰或威尔士,就面临逮捕和判处12月监禁——可惜的是,法院没有办法要求引渡,因为这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而且Bailey并没有犯下刑事罪行。

 

“当然,Bailey也可以申请消除他的藐视法庭行为,比如,他可以遵守法律命令,支付前妻100万英镑的费用。”

 

 

在英国,如果我不遵守家庭法院的命令会发生什么?

 

丽莎律师行专攻家庭法的律师张昕蕾律师认为,该案件可以给各位当事人很好的警示,在处理家庭纠纷中,必须要遵守家庭法院的命令。英国法律规定,不遵守法院命令就是“藐视法庭”,它最终面临巨额处罚或监禁,正如本文章所说。

 

通过以往家庭纠纷案,张律师发现,离婚夫妇可能会存在“藐视法庭”的问题大多数集中在两种情况中:

 

孩子安排问题:比如,法院给予命令,要求父母一方,例如母亲,让双方的孩子与父亲接触,但她没有遵守该命令,没有为接触或探视提供便利。

 

钱财分配问题:法院命令要求前配偶之一(”H”)向另一前配偶(”W”)支付每月X英镑的配偶抚养费,而H停止支付或者不支付。或者正如本案,没有按照命令来分配财产

 

当事人可能认为,法院通常不会“监督”此类命令,假如不遵守法院的命令,法院似乎也不会知道的。所以,他们可能会选择逃避命令,或者以各种借口来欺骗对方。然而,丽莎强烈建议,您可不要轻视法院的任何一个决定。一旦判决的接受方向法院提出问题,后果相当严重。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满意法院的判决,无法遵守法院的命令,该怎么办呢?张律师建议,您可以通过申请更改法院命令来实现的,比如说,在情况A的环境下,您可以紧急申请更改儿童安排令或者接触令。在情况B的环境下,您可能需要更改关于配偶赡养费的财务命令。然而,请记住,在法院做出新的判决前的任何时候,您都必须要按照原命令来执行。

 

张律师说:“当事人必须有事实的依据才行。比如说,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实判决有错误,或者程序上有瑕疵,这样的情况,我们才建议去上诉。要不然,上级法院法院不一定会批准您的上诉请求。所以,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有任何诉求前,请一定要找一名家庭法律师寻求建议,看看您是通过上诉还是其他途径来争取。”

 

同样,如果您属于接受方,发现另一方并没有按照法院的要求执行,请立刻告知法院,要求法院命令对方强制执行或相应处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也请立刻联系家庭法律师来听取专业的建议。

 

如果您对以上问题有任何疑问,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律师团队有着非常丰富的家庭诉讼案经验,会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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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买卖物业时,不管是商业还是住宅房,都可能是连着租约一起的。也就是说,该物业可能是正在出租的。

 

那么前业主和租客之间的一些承诺,新业主接手后,是否必需要继续履行?

 

对于租客而言,假如新业主拒绝履行,在法律上,当事人有什么可以做的?

 

现在,丽莎就带莎粉们走进英国房产 – 新业主旧租客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新业主来了,旧业主说过的话还算数吗?》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新业主旧租客”了呢?

 

之后,我们还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法律信息。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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