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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上两周,通过阅读丽莎的《买房实用手册》,莎粉们已经对如何选贷款以及贷款公司估价有了进一步了解。那么,当您发现首付款不够,信用不好,凭自己的能力根本无法用传统贷款方式来实现买房梦。

 

该怎么办呢?在这个时候,金融贷款机构还可能提供给您其他选择,比如:选择担保人抵押贷款。顾名思义,只要您有担保人,他们是可以给您助力买房的。

 

本篇文章,我们为大家详细讲讲关于担保人抵押贷款的相关内容:

 

  • 什么是担保人抵押贷款?
  • 担保人抵押贷款适用于谁?
  • 担保人抵押贷款如何运作?
  • 如果借款人错过按揭还款,会发生什么?
  • 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 如何申请担保人贷款

 

 

→ 什么是担保人抵押贷款?

 

大多数金融贷款机构都会向客户提供:“担保人抵押贷款”(aguarantor mortgage)。当您缺乏所需的存款或者有可能存在阻止您借贷的财务状况时,您就可以通过担保人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

 

当然,如果您想选择这一种特殊的抵押贷款产品,您需要有担保人才行。担保人承担着很重要的角色,他们向银行承诺在您不能还款的时候代替您还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愿意承担这个角色的会是您最亲的人。

 

所以,有些贷款机构称担保人抵押贷款为“家庭或跳板抵押贷款”或者“家庭辅助抵押贷款”,它是父母(或祖父母)帮助其子女进入房产阶梯的一种方式。

 

担保人抵押贷款的名称和资格标准在各大贷款机构都略有不同,但它们通常都会归属于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担保人以房产作为担保

 

这个比较好理解,担保人用他/她的房产作为抵押,为您借到购房资金。

 

第二,储蓄作为担保

 

有些贷款机构提供的担保人抵押贷款是将担保人的现金存入一个特殊的储蓄账户内。这笔钱在一定的年限内作为您的抵押贷款的担保;或者直到您所欠的金额低于房产的某个百分比(如80%)前为您作您担保。您的家庭成员通常可以从与您的抵押贷款挂钩的资金中获得利息。

 

 

→ 担保人抵押贷款适用于谁?

 

如果您属于以下这些情况,那么,可以考虑申请担保人抵押贷款:

 

  • 没有存款或存款较少的借款人,通常是首次购房者
  • 低收入的借款人
  • 信用评分比较差或没有信用评分的人
  • 想购买的房产价格超过贷款人认为的承受能力的人

 

那么,谁可以成为抵押贷款的担保人呢?

 

家庭成员甚至朋友都可以成为您的担保人,但有些贷款机构会限制您选择的对象。例如,有些贷款机构只接受父母、祖父母或继父母作为您的担保人。

 

另外,如果您想成为担保人,还得满足以下条件:

 

  • 拥有自己的房产或拥有足够的资产以满足贷款人的最低要求。打个比方,如果您的担保人也属于每月偿还按揭的状态,那么,贷款机构可能需要您的担保人至少已经拥有了30%的房产。
  • 有足够高的收入,以便在需要时帮助支付您的还款,同时还能跟得上他们自己的抵押贷款还款和日常支出。
  • 良好的信用记录,以便金融机构对他们的财务稳定感感到满意

 

→ 担保人贷款如何运作?

 

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抵押贷款和普通贷款一样,您能借到的金额将取决于您能支付多少首付,以及您能支付多少月的费用。

 

但很多金融机构提供100%的抵押贷款,这意味着您根本不需要支付任何首付款了,直接从银行那里借到100%的购房款。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您是否能申请到还基于您的负担能力,以及您的担保人可以证明的保证资金金额。也就是说,如果贷款人还不上款,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的担保人去世了,那么,有些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您找下一位担保人,有些则允许你用担保人的遗产来偿还部分抵押贷款。

 

→ 如果借款人错过按揭还款会怎样?

 

如果您拖欠抵押贷款的还款时,有几种情况可能发生:

 

  • 银行可能会给予您更多的时间来还款
  • 您会被收取一笔额外费用
  • 银行要求您的担保人来代表您进行还款

 

如果您继续错过按揭还款,抵押贷款机构将会:

 

  • 延长您的担保人提款时间,他们不能从与抵押贷款相关的储蓄账户中提款
  • 从与抵押贷款相关的储蓄账户中提取资金
  • 您的房子可能被收回
  • 如果贷款人在收回房屋后仍有欠款,他们可能会继续收回您担保人的房屋或采取其他行动来收回债务

 

 

→ 提醒:担保人的风险

 

作为担保人,您需要知道的是,大多数担保人贷款或抵押贷款会要求您在原借款人无法支付时偿还全部款项。这使得您对抵押贷款负有共同责任,并意味着如果主要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银行可以并将追究您的责任。如果事情变得特别糟糕,他们还可能收回您自己的房子来偿还抵押贷款。

 

另外,如果一切按计划进行,只要原借款人按时支付,您作为担保人的角色就不会被泄露,也不会对信用评级产生影响。但是,一旦出现问题,您的原借款人未能付款,您也未能帮助他支付时,您的信用记录就会受到损害了。

 

当然,我们能理解大家比较心急,现在房价太贵了,作为家长或者亲人,真的很希望通过自己的能力帮助孩子一把,不管怎样,这个担保人身份还是得当。但不管如何,我们还是要劝劝您,在您决定帮之前,最好充分想想以下问题:

 

第一,您需要给他们保障的时间有多久?

 

担任担保人是一项长期的财务承诺,通常可以持续很多很多年。当然,一旦原来的借款人积累了足够资产,他们是有能力重新抵押贷款并解除您的担保。但是,这仍将取决于个人情况,并取决于他们是否有能力单独承担抵押贷款的责任。如果房产价格下跌或原借款人的收入一直不涨,您可能需要继续担任几年的担保人。

 

也就是说,只要原来的抵押贷款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您就一直有共同承担的责任。所以,您最好要衡量一下时间段,并评估自己是否有能力在整个贷款协议期间充当担保人。

 

比如说,您的收入在未来几年会不会下降,或者作为担保人在5年或10年内会不会给您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

 

第二,您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吗?

 

绝大多数的担保人计划都要求您在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贷款偿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情况不会发生的,但您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如果发生最坏的情况,您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

 

比如说,您要做好设想,当原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您是否有能力支付。如果他们失去工作,不能按时付款,您能应付吗?

 

第三,您相信借款人会按时付款吗?

 

这可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但至关重要的是,您需要把您与主要抵押贷款申请人的关系放在一边,看看您是否能信任他们的还款能力。

 

也就是说,在做出决定之前,您需要冷静客观地了解他们的收入,他们的工作前景和安全性,他们已经有哪些现有的财务承诺,以及他们管理金钱的记录。当然,如果您很了解申请人,您也可以衡量他们在生活的其他方面是否值得信赖,以帮助您做出选择。

 

第四,是否有其他选择?

 

其实,首次购房者还有很多方式购房,您可以看看还有没有其他选择。比如,政府的Help-to-buy,或者政府的担保计划等等方式。又或者说,如果您有足够的存款,可以以礼物赠送首付的方式给孩子。不一定要通过担保人贷款的方法。

 

 

→ 如何获得担保人抵押贷款

 

只要您和担保人都充分考虑过,评估风险和利弊,最后还是坚持想要以这类方式来实现购房梦,那么,就行动吧。

 

首先,借款人可先到各大金融机构网站上看,在网上对比各自产品的借贷方式和利息等等,选择心仪的金融机构。

 

接下来,您需要检查资格要求。检查贷款人的条款和条件,看您是否被允许申请他们的担保人抵押贷款,这可能取决于:

 

  • 您的年龄,有些抵押贷款只接受21岁以上的申请人
  • 您住在哪里,有些交易只提供给英格兰和威尔士或苏格兰的借款人,如果您是居住在海外的买家,也许不能通过这个来借贷。
  • 您的收入、支出和信用记录,这些都会影响您是否能负担得起还款。
  • 您是否有存款,尽管许多担保人抵押贷款可以不需要存款,但是如果您有存款还是较好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是首次购房者,那么,有些交易只适用于您的第一处房产。此外,大多数交易不提供投资者的,也就是说,您要购买的房产必须是您的主要住所,它不能是您的第二居所或出租房产。

 

之后,您就要获取一些专业建议了。贷款机构通常会要求您和担保人在申请前要获得专业的建议,比如说,您需要咨询律师,他负责向您俩解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其次,您还需要咨询抵押贷款顾问或经纪人,他们可以帮助分析交易。

 

最后,丽莎想要提醒大家,不管您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请你们在申请之前都需要:

 

对自己的情况要公开。在财务状况下,诚实是很重要的,您需要对担保人或您答应做担保人的人坦诚相待,公开自己真实的财务情况,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和风险。

 

尊重界线。如果您同意做担保人,请记住,房子并不是您的家。试图强制执行规则或期望在某些事项上有发言权,可能会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好了,本期《买房实用手册》就到这里。我们会在下一周继续为大家提供实用的买房文章。祝大家买房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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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是一项比较大的金融投资了,在购买房产前,买家一定要开展深入调查以及聘请测量师开展所有必要的检查。不幸的是,如果遇到一些狡猾的卖家,为急于脱手自己的房产,他们特地隐藏或者用一些虚假性的陈述来掩盖房产问题。

 

这么一搞,您可能没有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遭遇了损失。那么,该怎么办呢?

 

在这样的情况下,您是有权追回损失的,拿回应有的赔偿!

 

今天的《丽莎说案》,我们带大家一起看一个真实的案子《GlossopCartons and print v contact》,当事人就是遇到了类似情况,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当我们也碰到了这类虚假陈述的情况,该如何搜集证据拿回应有的赔偿?

 

 

→ 怎么回事?

 

2015年11月23日,英国一家信息科技公司Contact Limited (文章统称 Contact公司)向另一家公司Glossop Cartons and Print Limited(G公司)出售其商业资产。当天,双方签署了一份资产购买协议书(an asset purchase agreement,APA)。

 

从法院提供的资料看,Contact公司与G公司的资产交易中包括三栋单元楼(1号、2号和3号),分别以租赁产权和自由产权的形式出售。在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书上的第4.1条规定,经过双方商定,交易总数为1,253,085.63英镑,这笔交易总数包含:厂房和机器(750,000英镑)、库存和制品(203,000英镑)以及商誉价值(300,000英镑)。

 

可是,就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内,G公司却发现,房产的实际问题和协议书上描述的不一样。Contact公司的代表人史密斯先生明明就在签订商业协议前说了,该交易的1号和2号单元房可以一直对3号单元房供电。合同里也写着,在购买后,3号单元可享受持续供电的权利。

 

可得到房产后,G公司却发现,1号和2号房的原业主早就不允许给3号供电了。最无奈的是,C公司也已经切断电源了。也就是说,3号单元楼根本就没电啊!

 

另外,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还写着:3号单元没有排水问题,会给G公司的数码印刷机提供一个安全和干燥的环境。可是,3号单元房子确实有排水问题的,容易发生水灾!

 

G公司说,其实,早在双方签署协议之间,他们就知道Contact公司的运营出现了问题,所以才急着转让商业资产。可是,如果不是协议里的这些“优惠”特点,G公司是绝对不会购买的。现在,G公司不仅享受不到这些便利了,还要重新花钱给3号单元申请供电系统,以及承担水灾带来的损失风险!

 

G公司当然不乐意了,该公司立刻上诉,讨回应有的损失!

 

 

→ 法院怎么决定?

 

经过长时间调查和审判,法官也发现,Glossop公司确实是在诱导下签订商业资产协议书。代表Contact公司的史密斯先生也承认,他们确确实实做出以上两个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这两个陈述,双方的协议就不会以现在的形式完成。因此,法院判定,Contact公司要对其虚假陈述做出赔偿。

 

法院对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资产在相关日期的市场价格与所付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加上任何由虚假陈述直接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这个损失包括提供永久性主要供电系统以及防止洪水的工程,还有相关的律师费等等。

 

哎,看来,这Contact公司的算盘是打错了!本想掩藏房产缺陷,快速转移资产,可最终,自己吃大亏了。

 

 

→ 购房遇虚假陈述,该怎么做?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您是投资房产、股票或者其他资产,出售的一方很有可能会对他们所出售的东西做出陈述,用“虚假陈述”来忽悠买房的案件时常发生。

 

通常来说,在房产交易当中,房产卖方是有法律义务回答买方对房产的咨询以及向买方提供有关房产的信息的,这些都是交易的一部分。

 

大多信息会被列在卖方的房产信息表中,该表格提供一系列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潜在问题,包括:卖方对房产进行的任何改动;房产上的任何入侵物种,如日本结缕草;与邻居的任何问题;有关边界的信息和任何纠纷等等。另外,卖家还需要披露在其所有权下可能发生的任何水灾等细节,无论是在房产内还是在花园内。

 

通过这样的方式,卖方可以让买方全面了解他们在看房过程中可能遗漏的房产问题,并让他们就是否要继续购买作出明智的决定。

 

可是,可能由于急着卖房,有些卖家会在房产信息表上或者在回答具体询问时撒谎,并且没有尽到披露的义务,这在英国法律上就成了虚假陈述(FraudulentMisrepresentation)。法律认为,房子的潜在稳定不仅是第三方评估,卖家自身的披露很重要。那么,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买方是可以上诉向其提出经济索赔的。

 

正如本案所判,损害赔偿的金额可能是购买房产的金额和考虑到后来发现的问题而降低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间接损失。

 

在严重情况下,您有权推翻合同,使其无效。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您可能有权获得其他损害赔偿,如印花税、法律费用和参与购买的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此外,还可以对这种情况造成的压力和不便、搬迁费以及对物业的任何浪费的装饰进行赔偿。

 

想要拿回这些损失,您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 卖方确实做出了虚假的事实陈述
  • 卖方在做出该陈述前已经知道了这个问题
  • 卖方所作的陈述是为了让买方购买
  • 买方因此而遭受损失

 

如何搜集证据呢?我们建议,您可以与邻居交谈,看看他们是否有人知道该房产的一些问题,以及是否确定原主人已经知道这些问题。这可能是一个非常有用的证据。另外,您还可以查看过往的销售记录,以及可能证明以前业主知道这个问题的照片。

 

对于想要胜诉的当事人来说,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您在签订协议后,必须要再次检查合同里的相关问题,一旦您认为有问题,就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搜集证据。如果您确实发现一些有利证据了,我们建议第一步可以与卖方联系,让他们意识到这个问题。这为双方提供协商的机会,卖方也许可以私下给您一个赔偿,这有助于避免漫长而昂贵的法律斗争。

 

然而,如果争议无法解决,立刻向法院起诉确实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另外,从卖家的角度,我们也要奉劝您,在出售商业资产或住宅房产时,不管您多么心急着出手,一定不要耍小聪明,哪怕可能是一次小问题,都得要如实表述,千万不要和法律斗!最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啊!

 

好了,本期的《丽莎说案》就到这里,如果您遇到这类纠纷,可以进一步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建议。我们下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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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一周前,丽莎曾经在文章中提到有关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策略部新发布的“创新计划”(UK Innovation Strategy)。

 

在这项“计划”中,有提到英国政府打算对于现有的创新签证(Innovator Visa)制度进行调整,让这项签证路径能真正用于引入更多创新人才/产业。

 

现在,一项来自内政部的最新公布,可以说是进一步确认了这个消息。

 

根据更新的初创/创新签证担保机构指导文件(Start-up and Innovator visas: Guidance for endorsing bodies),内政部最新指出,已经暂停受理所有“新”担保机构的申请。

 

内政部更在文件中直接指出,暂停“新申请”的原因直接与创新签证的“重整”有关。

 

 

→ 这是指:现在都无法再递交“创新签证”申请了吗?

 

不是的。内政部所宣布“暂停”的,只是有关“想要成为”担保机构的新申请。

 

意思是说,从现在起可能直到内政部完成有关创新签证路径的重新审视和修改,都不会再有新的担保机构,可以再被新增到名单中了(不会有更多新的担保机构了)。

 

内政部的意思是说,既然已经决定要修改相关政策了,如果这时继续接受新的“担保机构”机构申请,反而会变得更乱,因为还不确定实际修改的方向、细节为何。

 

这万一造成,新的担保机构申请到资质没多久,突然就被取消了或者需要做出相对调整(因为新政策变化的关系),对于担保机构本身亦或是申请人,其实都可能造成更多麻烦(其实对于内政部也是,因为届时他们势必要出台相应政策,来解决原来的签证持有人和合格担保机构)。

 

因此,如果内政部现在就“喊停”的话,至少可以确保之后牵连到的当事人/机构可以少一些。

 

 

→ 这是否代表,创新签证将迎来“大改”?

 

需要指出的是,内政部的新文件中,并没有提及有关未来修改的详细内容或给出方向(这其实是合理的,毕竟他们先要经过“重审”过程,才能去断定要修改些什么)。

 

但其实从内政部决定暂停受理“新担保机构”申请,我们基本可以得知,未来有关“创新签证”的修改,很大程度应该是与目前的“担保制度”有关。

 

其实,自从创新签证(Innovator Visa)被推出并且取代原来的企业家移民签证(T1 Entrepreneur)后,一直以来就有不少声音诟病,认为创新签证变得更难。

 

主要的批评声浪聚集在,认为目前“担保制度”的实际操作的门槛过高。

 

比如说,不同(产业)背景的申请人,可以适用的担保机构可能有所不同;虽然担保机构名单看起来有很多,但对于个别申请人来说,可能因为产业、背景而有所局限,实际选择可能并不多。

 

根据英国政府稍早公布的“创新计划”(UK Innovation Strategy),指出英国内政部将会推出“加速担保”流程,并试图让“创新签证”变得更有竞争力…

 

再加上内政部这次的更新(宣布暂停接受新担保机构申请),我们认为,对于创新签证的担保制度方面,未来会有改变基本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了。

 

而且几乎可以进一步肯定的是,未来的“修改”应该会让担保政策对于申请人来说,变得更为弹性(甚至容易一些)。

 

此外,也有传言指出,内政部打算删除一些现有制度原本存在的要求。

 

比如目前的至少5万英镑投资资金的“硬门槛”可能会被移除。因为政府将会著重于创业者(的企业)是否具备“高潜力”,是有“創新性”的;而不是执著于只去看投资的资金数额。

 

并且,内政部也可能把投资的焦点,从单纯英国市场,转成“国际市场”,更符合《创新计划》中定义的“全球化”视野。

 

 

→ 那对于已经获得担保的申请人,怎么办?

 

对于有忠实关注丽莎频道的莎粉们应该都知道,丽莎往往在更新大家有关英国移民最新政策的时候,有提出所谓“既往不咎”原则。

 

这个意思是说,移民法的新变化,一般不会造成已经持有该类(和新变化有关的)签证或身份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并且,一般会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过渡期”。

 

拿到创新签证来看,假设您目前已经持有创新签证,已经是获得合格担保的申请人,假若之后相关担保政策有了改变,这一般不会影响到您原来的资质和身份。

 

就是说,如果您已经获得担保,新政策基本不会改变这个事实,造成您的担保被取消;如果您已经进一步拿到签证,那您的签证也仍然会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政策的变化直接造成签证失效。

 

 

→ 有利的变化?

 

 

更进一步说,前面提到的“既往不咎原则”其实一般是对于新的要求或者说更严格的制度而言。

 

比如说,投资资金被要求更高金额(新政变化),那么这一般影响的是自新政开始实行后的“新申请”,而不会影响到原来(新政开始前)已经以更低资金额获得签证的人。

 

但对于“创新签证”来说,我们已经提到,未来的变化走向,基本可以预期是往“更弹性”、“更开放”,那么这么一来,现有的申请人有可能受益于”利好“新变化吗?

 

某种程度来说,我们认为是有可能的。

 

比如说,我们拿新的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来看,对于目前持有旧有Tier 2普通工签的人来说,未来想要”转永居“的时候,事实上已经不需要再依照旧制度下的”永居要求“了;对于这些Tier 2工签持有人来说,未来申请永居的时候,只要依照Skilled Worker新制度下的永居要求即可(这基本是比旧制度更为容易达成的要求,例如”转永居“的年薪门槛变低了)。

 

拿到“创新签证”来说,我们认为,类似的情况有可能如法炮制,就是说例如未来需要续签或转永居的时候,可以依照新制度下的”相对更宽松“要求。

 

但当然,对于”首签“申请人而言,基本肯定是新制度实施日期起申请的人,才能适用新制度的相关要求了。

 

→ 那么对于目前来说,内政部的新宣布会对申请人带来什么变化吗?

 

从申请的角度来说,基本是没有直接造成影响的。也就是说,目前的创新签证申请人,依旧是要依循目前的制度去做相应申请,遵守现有制度的所有要求。

 

同时,虽然内政部已经暂停新的”担保机构“申请,但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合格担保机构,一切依旧如常,还是要按照目前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没有什么重大改变。

 

→ 最后补充一下有关目前”创新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

 

1) 投资金额要求为(每人)5万英镑:组队申请的申请人-不能共同分享这5万镑资金门槛,而是每一位都得准备5万镑资金;

 

2) 英语要求为B2(雅思5.5)等级;

 

3) 必须有945镑存款,必须至少存满90天;

 

4) 申请人必须事先获得担保(才能进一步申请签证),担保机构清单可见此: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ndorsing-bodies-innovator/innovator-endorsing-bodies

 

5) 并且,申请人不论在首签、续签(如果需要的话)和转永居时,都是和担保机构紧紧绑在一起。在这3个阶段,申请人都必须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才能够进一步申请签证。

 

同时,申请人在”签证持有期间“还必须一直和担保机构保持联系,在每6,12和24个月的时间节点受到担保机构的追踪检查。

 

申请人无论是在“担保”遭到担保机构的撤销,或者担保机构本身失去了担保资格的情况下,都会使签证陷于危机当中;

 

6) 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想法必须满足:创新性(Innovative)、可行性(Viable)、可发展性(with Potential for growth)。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目前有对于”创新签证“方面的更多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当然,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更多疑问,也欢迎留言联系我们。

 

丽莎也会针对”创新签证“的最新变化持续跟进,一旦有更新消息,都会通过旗下平台通知莎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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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粉们,大家好!欢迎大家阅读本期的《丽莎房产快讯》,我们要带大家了解的房产新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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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天气破坏房产,让房主痛苦!如果您房子不幸遭到风暴天气破坏,如何向您的保险索赔损失呢?

 

20年来,英国房价稳步增长的地点

 

自2001年以来,英国的房价几乎翻了三倍,住宅价值平均飙升了16.37万英镑。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购买房屋的业主,房产价值虽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出现了下滑。不过,这些损失已被2013年以后的强劲房价增长趋势所抵消了。

 

上周,Zoopla揭秘了英国过去20年来房价增长最强劲的地点。看看,在哪里投资房产的业主赢了?

 

首先,我们来看看哪里的房价涨幅最大?

 

从排行榜中可以看到,伦敦西部的肯辛顿和切尔西(Kensington& Chelsea)被评为房价增长最高的头号房地产热点地区。数据显示,在过去的20年里,伦敦西部肯辛顿和切尔西的房屋飙升了近74万英镑,使其成为自2001年以来所有地区中房价增长表现最好的地区。

 

过去20年中,各地区房价增长的主要地点排行表:

 

 

也就是说,现在,肯辛顿和切尔西的房产平均成本为110万英镑,自2011年以来价格上涨了38万英镑,自2001年以来上涨了73.98万英镑。

 

 

在英格兰东部和东南部,圣奥尔本斯(St Albans) 和艾尔姆布里奇(Elmbridge) 这两个通勤热点地区的房价增长也非常强劲,排在了第二和第三的位置。在过去20年里,这两个地方的房产价值攀升了40.2万英镑以上。

 

排在第四和第五位置的分别是多塞特郡东部(East Dorset)距离曼彻斯特很近的特拉福德(Trafford),在过去20年里,涨幅分别达到27.3万英镑和22.4万英镑。其余地区的房价涨幅请看以上表格。

 

从地区上看呢,不同地区的房价发生了什么变化?

 

在过去的10年和20年中,南部地区的房价涨幅最大,南部地区占据了地区排行榜里的前四位。

 

毫无疑问,南部地区的伦敦作为领跑,在过去10年里,伦敦的房屋价值平均增加了20.13万英镑,在过去20年里,伦敦的房产价值增加了33.74万英镑。

 

此外,东南部、英格兰东部以及西南部排在第二、第三和第四位,在过去10年来,房屋价值平均分别增加8.2万英镑到12.3万英镑左右;在过去20年来,这几个地区的房屋价值分别增加了18万英镑到22万英镑之间。

 

在排行榜的倒数位置,北爱尔兰的房屋在过去20年中价格涨幅是最小,只有6.96万英镑。而东北部的房屋是十年以来增值最少的地区,平均只有1.33万英镑。

 

汉普顿东南地区主管HowardBettridge表示,自90年代末以来,价格增长一直受到信贷成本下降的推动,这使得抵押贷款支付额在价格上涨的同时保持在低水平。许多家庭现在的月度按揭付款也比几十年前的实际情况要低。

 

再加上2007年崩盘后的房屋建设遗留问题,造成供应不足,推高了价格,而房屋建设才刚刚恢复到2007年之前的水平。

 

“在这些长期趋势之上,过去18个月,白领们在封锁期间有了足够的储蓄、印花税假期以及房主们重新评估他们的居住方式和地点,都推动了价格的增长。”

 

那么,对于业主来说,这可能会是一个好消息!随着英国房价自2001年以来几乎翻了三倍的增长率,许多房主的房产价值都有了明显的上升。

 

也就是说,业主们可以仔细回顾看看您房产在历史不同阶段的增长价值,如果您的房子比想象的要值钱,这可能是一个出售的好时机。

 

然而,对于购房者来说,长期的房价增长也意味着购房者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来积累首付款了。

 

 

政府最新数据显示:更多节能住宅可供应

 

上周,政府公布了房屋住宅的最新数据,环保节能房屋的供应增加了。

 

熟读丽莎文章的朋友们应该很熟悉了,EPC是一份能源效率的证明文件,所有家庭建筑的强制性指标,它为新房主提供了一个关于其房产的能源效率以及如何节省成本的指标。

 

数据显示,在截至2021年6月的12个月中,英格兰共有25.1万套新建住宅提交了EPC证书,该数据比前一年增加了16%。

 

这意味着英格兰和威尔士85%的新房处于最高能效级别,能源等级为A或B。这也意味着,绿色住宅供应增加了,投资者有了更多机会购买这类运营成本较低的房屋!

 

据了解,政府的”未来住宅标准”将确保未来新住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按现行标准建造的住宅至少减少75%。这是通过确保新住宅遵守严格的能源效率标准来提高全国住房质量的承诺的一部分,这将有助于实现到2050年净零排放的目标。

 

作为英国实现净零排放的一部分,政府还通过十点计划和绿色工业革命的就业计划支持未来的产业,如增加现代建筑方法(MMC)的使用。

 

 

糟糕!业主们的搬家成本又上升

 

自英国脱欧后,卡车司机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为吸引员工留下,业主们不断为其涨薪,提高客户的价格,这也导致业主们的搬家成本跟着上升了。

 

据一家搬家公司AnyVan透露,目前,行业的价格平均上涨了10-15%。特别在印花税减免结束前的6月份,对搬运的需求相当强劲,整个行业的价格上涨了不少,最高超过30%的上涨率。

 

该公司负责人说:“6月份的搬家需求增长了200%,然而,自那以后,人们对搬家的需求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减弱。根据我们的经验,短缺不仅仅是由于房屋搬迁者的需求过大所致。英国脱欧后,一些搬运队已经离开英国,这也造成可用数量下降。”

 

其他一些搬运公司的经营者也证实了这一情况,近段时间,他们被迫将客户的价格提高了10%至25%的涨幅。比如说,搬运公司Chudley International的MarkChudley说,为了吸引更多的司机,他已经把员工的工资提高至少25%,但由于司机短缺,仍然只能完成每年这个时候预期的一半工作。

 

“需求仍然多于供应,我认为,尽管现在的人手缺失不会像6月份那么糟糕,但这种情况将持续到今年剩下的时间”

 

还有一家公司是位于伦敦南部Dumond,据了解,该公司是提价最高的,涨幅大约在25%到30%左右。Cicero Almeida向媒体表示,没办法,如果有司机的话,他至少可以多做30%的工作。

 

“我们公司是被迫提高客户价格的,我们不仅要提高司机的工资,另外,纸板箱和包装带的成本出现上涨的情况。“

 

哎,说来说去,在这一场价格战争中,受罪的还是业主啊~~

 

 

将办公室改建成住宅,容易构成致命的风险?

 

据《卫报》报道,在过去的五年里,英国各地有超过64,000套公寓是由办公室改造而成的。在疫情期间,在家工作的兴起预计将会进一步增加商改住的数量。据最新的政府数据显示,自去年以来,从商业楼改造居民住宅的申请数量增加了28%。

 

近几年,政府允许业主在进行某些类型的改建工作时,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这被称之为许可开发权。从今年开始,被许可开发权允许的改建类型还被扩大到其他商业场所。比如:空置的商业、餐馆和健身房。业主都可以把这些商业场所改变成居民住宅。

 

不过,据政府官方顾问——气候变化委员会做出的一份报告显示,PDR批准的改造创造了更差的居住环境。随着全球气温持续上升,城市中心的这些由办公室改造成的公寓,它们的降温系统是不合格的,如果不提供重要的冷却功能,会给居住者带来潜在的致命风险,一些房子根本无法居住。

 

气候变化委员会估计,现在,每五个英国家庭中就有一个已经过热。2020年,英格兰的夏季热浪造成2556人死亡,如果不采取行动,到2040年这种死亡人数将增加两倍。

 

保险公司苏黎世英国分公司也表达担忧:“我们对许可开发权允许建造的一些房屋的标准表示担忧。特别是,房屋过热正在成为一种潜在的致命风险。此外,由于住宅使用的管道不足,改建后的公寓漏水的情况也不成比例。

 

伦敦的一个办公大楼被改造成了400套公寓,其中一个九楼的家庭漏水造成了150万英镑的损失,并迫使其他公寓的36个家庭搬走了。”

 

同时,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和英国特许建筑协会也有同样的担心。两个协会都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通过许可开发权批准的建造房屋,已经导致了不利于未来居住者的健康、福祉和生活质量的空间了。

 

其中,小公寓里的致命高温风险最严重,特别是那些只有朝南的窗户,长期遭受太阳的全部眩光。在一些公寓里,居民可能因为安全风险或空气污染根本不愿意打开窗户,问题更加严重。

 

不过,住房、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的一位发言人表示:“我们的改革将把闲置的建筑改造成急需的新房,所有新房必须是高质量的,符合国家空间标准和建筑法规–包括通风要求。任何关于PDR住宅质量一定是更差的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

 

夏季雷暴雨多,房屋不幸遭遇破坏,怎么办?

 

上周末,伦敦受到了雷暴雨的打击,短短几个小时内,火车和地铁站被淹没,一家医院被部分疏散,数以千计的房屋因近一个月的降雨而受损。据了解,气象局在上周周末的时候已经发出警告,全国各地(中部、东部和南部地区)还将发生类似情况——接下来,还有更多雷暴雨要来啊!

 

保险公司Aviva表示,受极端天气的影响,该公司的非常多客户正在陆续提出索赔,多达五分之一的房产可能面临风险,他们的房屋遭到严重损坏。

 

哎,这突如其来的洪水确实让房主和企业措手不及!也不知道接下来还会有哪一些地区的业主将会受到同样的遭遇。那么,如果业主们的房子也受到暴风雨天气的影响而遭遇损坏,是否能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您购买的建筑保险里通常会包含了恶劣天气以及洪水保险(这就是我们一直建议大家:一定要帮房子买保险!!)。

 

当然,除非您的保单里有一些特殊的保障。许多保单通常不包括对房屋本身以外的任何东西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您可能不可以为花园围栏、棚子、大门和树篱等东西获得赔付。

 

另外,在其他情况下,您的建筑保险也有可能不包括您屋内的财产——通常,您需要另外购买一份屋内财务保险的。因此,如果您的保险没有包含这个内容,可能您屋内的财产损失也无法得到索赔。

 

所以,当您的房子受到破坏的时候,请检查保单涵盖的内容。看看它可以为您带来什么样的保障?

 

当您查看后,就可以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有关的事项,便可申请相关索赔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一般会向您咨询一些详细的内容,并且评估您的需求,并提供实际帮助。如果破坏太严重导致您不能住在家里,他们会支付您住宿费用,同时会安排专家来清理和修复。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您没有把房子维护到足够好的标准,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例如,如果您在暴风雨后对房屋的水渍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的检查时发现,造成您家淹没的问题是因为您的排水沟并不通畅,那么,那就不是他们的责任了。

 

在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候,请确保您留下证据:

 

第一,确保您对您的房产和里面的财物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拍照。

第二,您也需要保留所有受损的财产,不要把它们马上扔了,因为保险公司在作出决定前可能要对它们进行检查。

第三,如果您需要进行任何紧急的临时维修,那么,您应该先让保险公司知道这件事。

第四,您还需要保留所有的其他维修的收据和发票,可以将其加入到索赔中。

 

那么,如果业主没有保险会怎样?

 

如果您没有保险,而房子受到洪水的影响,您很可能要自己承担维修的费用。但是,如果您在支付账单方面有困难,您也许可以得到帮助。

 

比如说,您可以从当地的政府那里获得财政帮助。比如说,去年2月受到Ciara和Dennis风暴的影响,很多业主的财产损失惨重。因此,包括赫特福德郡在内的许多委员会允许房主申请高达5000英镑的补助金。

 

所以,丽莎认为,今年各地政府应该还是会有相应的补偿资金的,当您的房屋遭遇破坏时,可向各地政府了解相关情况。

 

此外,根据《防洪指南》,您可以得到市政厅税单的减免,这将有助于腾出钱来维修和清理您的房子。注意的是,您可以得到的现金数额取决于您的情况,您需要通过当地的议会申请。

 

除此之外,包括公民建议组织和Turn2us在内的慈善机构也可以帮助您找出是否有其他类型的经济帮助可以提供给你,请与这些机构保持联系。

 

好了,本期《丽莎房产快讯》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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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数字化”(Making Tax Digital)这个词对于有在做生意的莎粉,应该并不陌生。

 

这项政策最早自2017年被推出,通过“逐步推行”的方式,让企业们脱离传统的手写记账模式,踏入符合数字化时代的电子记账和报税。

 

对于英国税局来说,“电子化”除了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同时也是为了最大程度避免税务逃避的问题。

 

也因此,在税局“Making Tax Digital”的计划下,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年营业额达到85,000英镑VAT门槛的企业,已经被强制要求,必须使用税局认可的MTD软件,按照税局的MTD要求进行申报。

 

而年营业额尚未达到85,000镑的企业(但已经注册VAT的),最晚也必须从2022年4月起,强制遵守“Making Tax Digital”政策。

 

 

→ 这代表,房东和自雇(Self-employed)也要准备迎来重大变化

 

根据税局最新MTD政策文件,对于需要做自雇申报(Self Assessment)的自雇者和房东,MTD新政将要求当事人不只要每年度递交自雇申报,更需要“每季度”向税局(HMRC)通报自己的所得税(Income Tax)及NI,让税局能够实时掌控当事人的税务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这项新政由于将是“强制性”的,也将伴随著新的“处罚”制度-“积分处罚系统”。

 

新系统将会针对当事人的“每一次”延迟申报计上1分,如果分数累积超过了规定的“处罚线”(会分成“年度”和“季度”门槛),当事人就会收到税局的罚款。

 

根据目前的已知消息,该“罚款”将是每次200镑。

 

→ 那如果,没超过“处罚线”呢?

 

没有超过“处罚线”的积分,将会在两年后被自动消除/归零。

 

意思是说,在该“两年”内,即便当事人的积分尚未达到“处罚门槛”,也需要特别谨慎,不要再被“计分”,否则的话可能就会因此踩到“处罚线”而受罚。

 

→ 罚款后的积分呢?

 

如果说,当事人已经达到“处罚门槛”而被罚款的,该“积分”会在满足了税局设下的“合规时间段”后,并且当事人在该“时间段”内有尽责做完所有应该做的申报后,积分才会被消除。

 

以“季度申报”来说,其“合规时间段”是12个月;“年度申报”的“合规时间段”则是24个月。

 

 

→ 处罚门槛?

 

年度申报:2分

 

季度申报:4分

 

这基本表示,在“年度申报”上,税局基本容许两个年度中,当事人不小心延迟申报一次(到了第二次就会达到“处罚线”而触发税局罚款);

 

“季度申报”看似可以延迟更多次,但其实容许度更低,因为一个年度中包含了4个季度,所以在两年的8个季度中,如果当事人出现了4次延迟申报,就会触发税局的罚款。

 

→ 除了延迟报税,迟交税当然也会受到罚款

 

“延迟交税”的处罚机制则是有别于前面的计分制,是根据当事人“迟交”的时长来定罚款金额的。

 

目前已经的基本架构将是:

 

迟交0-15天:无罚款

 

遲交16-29天:所欠/未交税金的2%

 

遲交30天:所欠/未交税金的4%

 

遲交31天或以上:每多欠/延迟一天,就多罚所欠/未交税金的4%(直到交税为止)

 

→ 和目前的“处罚制度”相比,有何不同?

 

现阶段税局对于自雇申报(Self Assessment)的延迟申报或交税,罚款制度是以下:

 

  1. 延迟“申报”(Late filing)

 

延迟1天至3个月内申报:罚款100镑(定额)

 

延迟3至6个月内申报:每延迟申报1天,每日就再多罚10镑;最多可以多罚至900镑

 

延迟6至12个月内申报:根据所需缴交的税金金额,再多罚该金额的5%或者300镑(以金额高的为准)

 

延迟12个月以上:再“额外”多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或者300镑(同样以金额高的为准);在某些情况下,税局还可以处罚当事人应交税金金额的100%

 

  1. 延迟“交税”(Late payment)

 

延迟30天至6个月内缴税: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

 

延迟6个月至12个月内缴税:再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也就是上一笔再加上这一笔)

 

延迟12个月以上缴税:再被罚应交税金金额的5%(也就是上两笔再加上这一笔)

 

自然,对于延迟申报和交税的情况,税局除了可以向当事人处以罚款之外,当事人同时还需要负担“利息”(Interest)。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般到了最后需要负担:欠税金额+利息+罚款

 

 

→ 新的MTD制度何时开始?

 

比较好的消息是,对于自雇和房东来说,税局的MTD政策,会自2023年4月6日起的年度,才对年收入超过10,000英镑的房东和自雇者,开始强制性实施。

 

所以,大家还是有时间去做调整和准备的。

 

“税务数字化”的四大重点:

 

更好地运用信息资源

 

“税务数字化”使您不必再重复给予HMRC您给过的信息,所有的信息都能被储存以便之后查阅。您将可以从您的税务账户来随时查看HMRC握有的信息,并确认其为正确与否。但同样地,所有的信息都将更透明化,一查您的账户就可以看到您的雇主、银行、房屋抵押等所有相关的信息和收入。

 

实时报税

 

年终报税制度不再通用,HMRC会随时接收您的税务资料。企业、自雇人士和房东(年营业额高过10,000镑)必须每一季度向HMRC申报自己的账务。

 

单一的税务账户

 

申报税务不需要再分开申报。企业的所得税、VAT(增值税)、NI(国民保险)、公司税等;个人的所得税、NI、学生贷款、福利等,全部可以一体化的一次性支付。

 

数字化互动

 

由于您的所有税务相关信息都在您的单一税务账户中,您可以随时进入系统查看与操作。

 

→ 数字化记账的好处?

 

相对于传统手写记账,电子记账有以下主要优点:

 

  1. 大大增加记账的准确性-不管您是自己记账还是雇人,再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也难免出错;而电子记账可以彻底排除人为手写的错误;

 

  1. 大幅提高记账效率-电子记账系统让您更有条理、更有效地管理您的账务信息,查找也更方便,让您省时省力;

 

  1. 安全性更高-手写记账时文件容易损毁,被盗或丢失,电子记账系统由于基于云平台,可在后台备份,从而更加可靠地保障您的账务安全。

 

→ 不良记账可能会带来哪些风险?

 

  1. 购置记录错误:购置记录能让公司对全年的花销做到心中有数,但不良记账会使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库存短缺或过剩;

 

  1. 影响营业收入:不良的记账会导致未报告的项目,如投资收入、租金收入等,最终可能使税务出现错误而被税局罚款;

 

  1. 账款延迟:不良记账还可能会导致您的债权人的账款逾期支付,或者让您本应得到的款项延迟收到;

 

  1. 影响员工工资:公司的支票和余额都需要记录准确,而不良记账可能会让员工的工资方面出现错误;

 

  1. 银行记录难以维持:如果公司的商业银行记录管理不善,您的公司可能会出现透支费,逾期付款或因风险账户而被迫关闭的情况;

 

  1. 面临税局的调查:这是最后一点,但是对很多企业来说却是最重要的一点。

 

企业账务记录不准确,自然会影响到企业上报给税局的账务的准确性,从而触犯税法遭到税局的调查。

 

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所处理的众多遭到税局调查的案件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客户都是因为企业账务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全所引起的。

 

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全面准确地记录自己的账务的话,一旦遭到税局的调查,将很难提出有力的辩护。

 

 

→ 延伸补充:哪些人需要申报Self Assessment?

 

如果您在上一税年/前一税年(上年/前年4月6日至下年/隔年4月5日之间)符合以下情况的人:

 

个体经营(Sole trader)的自雇者,并且年盈利超过1,000镑;

 

合伙企业(Business partnership)的其中一位合伙人。

 

如果您不是自雇,而是一个为他人工作的雇员,或者说已经退休了正在领取养老金;那么,如果您还有其他收入,并且该收入有涉及以下的话,也是有可能需要申报的:

 

您手上有房子正在出租,有租金收入;

 

你有小费(Tips)收入或红利佣金;

 

从储蓄,投资或股票所获取的收入;

 

其他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收入。

 

补充说明:也就是说,许多人可能会以为只有自雇人士(Self-employed)才需要做这类申报;但其实一般工薪人士(也就是上班族、雇员)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也是有可能需要递交个人报税申报表的:

 

  1. 有兼职/副业

 

现代社会物价飞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搞副业已经逐渐成为了上班族补贴家用的一部份。

 

因此,即便今天当事人是个朝九晚五的上班族,领着固定的薪水,但假如他/她在上班之外自己有经营着其他副业的话,他/她就同时也可能是一名“个体经营”(Sole Trader)的自雇者。

 

如果当事人副业的总收入每年超过1千镑的话,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把这个收入申报给税局。

 

  1. 有海外收入

 

如果当事人有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收入,例如是海外工作收入、海外养老金、投资或储蓄利息,一般都是需要申报的。

 

除非海外的收入只是一些分红,并且金额很少不超过300镑。当然,是否需要缴税还是要看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1. 手上有房子正在出租,有租金收入

 

由于房租基本上也是个人收入的一部份,所以当事人一般也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对于居住在英国的房东(Resident Landlord),税局就特别制定了一个“Rent a Room Scheme”。

 

当事人可以享受每年最高7,500镑的免税额,就是说只要每年的租金收入不超过7,500镑,就不需要交税。

 

但是这个政策对于海外房东来说是不适用的,因为房东如果常居海外的话,不能算是“Resident Landlord”。

 

海外房东基本上就是无法享受任何个税免税额的,就是说只要有房租收入,无论多或少,都—定要报税。

 

  1. 从储蓄,投资或股票所获取的收入

 

如果当事人在过去一年从投资、买卖、股票或储蓄中获利超过1万镑的话,一般都需要向税局申报。

 

  1. 税局要求

 

有时候,税局会直接发信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交Self Assessment。

 

尽管当事人可能认为自己并不需要做申报,但是也绝对不能忽视税局的要求,并且必须在期限内提交申报。

 

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局的要求有误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自己的税务/会计师,并且进一步和税局联系。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法律方面还有更多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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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知道》有不少忠实的莎粉们,要么是商业房东,要么是商业租客。

 

他们经常都会向我们咨询有关租约的问题,希望了解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店铺做生意,同时也希望减少租约上的纠纷。

 

一连30集的视频,丽莎将带莎粉走进商业房产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商业房产法》EP14 – 店铺被骚扰,该如何自保?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店铺被骚扰,该如何自保”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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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在这周稍早的文章中《情侣买房:为何不应该”如胶似漆”?》曾经提到,情侣一起买房实际上就像朋友之间共同买房那样,很多细节都应该提前讨论清楚,并且白纸黑字记录并签订下来。

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情侣双方即便已经在一起很久,彼此认为双方的关系非常亲密,而且也同居在一起,但在法律上基本仍被视为各自单独的个体,并无法享有如同法定夫妻或民事伴侣关系那样的同等约束、义务和权利。

 

比如说,过去就有一则真实的新闻,新闻中的双方是一对情侣,两个人同居了32年的时间,也共同育有3个孩子。

 

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曾经买了一栋房子,住在一起;当时,房子是买在女方名下,贷款也是由女方支付,可是男方最初有给女方将近总房价的一半金额,一起买下这栋房子。

 

结果后来,双方的感情破裂了,可男方和女方仍继续一起住在该房子里;原因并不是过去以来的感情累积太深、放不下,而是任一方都觉得房子是属于自己的,互不相让,深怕谁先搬走谁就输了……

 

女方觉得,房子的所有份额都是她的,因为这是他俩没有结婚,男方给她的一种保障(或补偿);可男方认为,房子他也有出钱,也应该有他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在这个例子中,双方的立场和所相信的,当初都只是”口头说说“,女方说男方早已答应房子是属于她的,男方则说双方当初讲好的明明就是“共享产权”……

 

 

另一个令人深感同情的例子:

 

还有一个真实案例,是双方的感情很好、很稳定,也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孩子。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其实已经订婚,只不过总觉得还有其他优先的事情需要去处理,结婚和婚礼并不是那么重要,所以一直没有结婚。

 

女方认为,他们已经一起买了房子,共同申请并缴着房贷,还一起给刚出生的儿子注册出生证明,所以即便还没有正式结婚,法律应该或多或少还是会保障他俩的关系吧。

 

可是,一个残酷的事实突然向他们袭来,男方因为肺炎不幸去世了。

 

男方去世后,女方想帮男方注册他的死亡证明,被告知她不是他的亲属,不能够帮他注册死亡;

 

之后,女方想帮男方关闭银行账户和信用卡,处理他的存款等等,可屡屡总会被冷酷地回应,她并不是他的谁,所以没有权利为他办理这些;

 

当时,女方急需他的最后那份工资,好用于交付房贷;可她也没有权利去领这笔钱,银行只愿意把钱付给根本都还没有个银行账户的未成年儿子(因为儿子跟男方在法律上才”有關係“)。

 

而这一切,只因为他俩(当初)还没有结婚;而且,他们也尚未立下任何遗嘱(虽然说他们曾经有想过)。

 

女方最后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绝望地说,如果今天他俩早已结婚的话,那么她(不只不会遇到上面说的那些问题)还能自动收到一笔由政府发给的丧亲补助(Bereavement Support)… 这至少能让她顿失爱人后,能够少点无措,把心力用来照顾年幼的儿子。

 

 

→ 同居关系越来越普遍,可法律的脚步却尚未跟上?

 

英国国家统计署(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就曾经做过调查,指出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年满16岁以上的族群,每8人中就有一人是正处于“同居”状态。

 

未婚男女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这类建立亲密关系或者家庭的方式。

 

就连目前的英国首相鲍里斯(Boris Johnson),先前也成为英国史上第一位,和自己的另一半以“同居”形式入主唐宁街的国家领导人(虽然说他俩近期已经完成婚礼)。

 

然而,在英国目前共计约330万的同居人口当中,有不少人或许并不清楚的是,虽然同居双方会认为自己和对方就像夫妻或家人那样生活着;但在实际法律层面上,同居伴侣却是比结婚配偶或民事关系结合伴侣要获得的保障”少的多”。

 

→ 所以说,同居伴侣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目前的英国法律,如果同居伴侣(Cohabitation)事先没有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当其中一方不幸过世时,另一方是无法“自动”继承过世那方的任何财产的。

 

除非说,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只限定于“Joint Tenancy”),或者有联名银行账户(Joint Account)等共有财产;那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基本才有权对于该房产或者账户等进行安排。

 

换句话说,同居伴侣如果想要保障,万一未来发生什么意外变故而无法保障到另一半的话,目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尽早订立好一份遗嘱,把希望做的财产分配等内容事先安排好,才能比较大程度地保护到对方。

 

不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同居伴侣不像结婚配偶那样,继承另一半的遗产时可以被豁免缴交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对于同居伴侣来说,一般必须依照目前税局的相关规定来缴交相应的遗产税(如果超过了免税门槛的话)。

 

再进一步说,假设今天任何一方都没有不幸事件发生,但到了最后双方只是单纯想要分手,那么同居伴侣这个时候,基本也无法像离婚夫妻那样地受到法律保障。

 

怎么说呢,比如说今天一对同居伴侣一直以来都像是一个家庭单位那样生活着,俩人也共同养育了孩子;其中一方主要负责在外工作赚钱养家,而另一方则没有工作、全心全意照顾着家庭。

 

那么,假设今天是一对结婚的配偶离婚了,法官在做离婚判决的时候,基本会把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视为一致的;也就是不论是负责赚钱养家还是负责照顾家里的,双方对于一个家庭的付出一般都是同等重要的。

 

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会公平地让之前一直在照顾家庭而无法外出工作的那方,获得相应的财产来支持他或她离婚后的生活。

 

可是这一点如果放到同居伴侣(Cohabitation)上就非常不一样了。

 

同居伴侣并没有像结婚配偶那样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今天假若其中一方在过去以来一直都负责照顾家庭而没有外出工作的话,那么一旦双方分手后,是很难因为过去对于家庭的贡献而得到什么的。

 

最糟糕的情况下,假如当事人手边还没有任何存款或房产等的话,一时之间顿失经济来源,恐怕连维持正常生活都会有困难。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来说,比较直接的建议是,当双方想要进入一段同居关系之前,最好白纸黑字先拟定好一份“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或者也有人将其称之为“Living Together Agreement”)。

 

总的来说,“同居协议”指的就是双方事先订好一份像合同的文件,列清楚双方在这段同居关系中的“职责”,以及将来若是分手的话,双方在房产或其他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方面,都要如何规划和安排。

 

双方对于各种事项的分配或安排,尽量是列得详细一点,以免之后出现歧义而造成更大的纠纷,或者需要花费更多的金钱、时间和心力去處理這些糾紛。

 

“同居协议”可以由当事双方,一起找一个可信赖和有信誉的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见证,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

 

协议的内容一般可以规定,当事人双方一旦终结同居关系的话,在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及家庭孩子等等方面该如何分配;又或者谁该负责支付赡养费,费用又是多少,双方将在哪里生活,共同的房产将会被出售还是保留下来等等的问题。

 

 

→ 除了以上,同居伴侣还应该注意以下:

 

在做出任何承诺前,无论双方的关系有多亲密,都应该要“白纸黑字”把内容写清楚,不要单纯依赖口头承诺。

 

比如文章前面举出的第一个例子,女方说双方在一开始就已经同意,该栋房子的产权是归给她的;可男方却说双方最先承诺的是“共享产权”。

 

然而,他俩各自的说法不论是何种立场,却也都只是在口头上说说;没有见到他们提供什么实质的文件或录音来加以证明。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将会使案件变得复杂,真相更难浮出水面。

 

这么一来,法官整个审理的过程很大机会就会延长,他们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恐怕也会更高。

 

假如当初他俩在购买房子时有正式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列明他们各自的产权份额等等的话,之后一般可以省下很多麻烦和金钱了。

 

尽量保持稳定的收入

 

由於非婚同居男女基本上是没有法律权利去要求另一半支付瞻养费的。

 

所以丽莎建议,即使当事人当下觉得自己和爱人的关系很确实;但世事难料,今日不知明日事。

 

所以当事人最好能够继续工作或者有固定收入进账,并培养储蓄的习惯,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避免过度依赖对方。

 

当事人也应该尽量和伴侣保持财务的各自独立。万一在将来双方关系破裂,当事人起码也可以继续如常地生活。

 

假如当事人决定要放弃工作的话,那么就应该要求另一半在“同居协议”上写清楚分手后的安排和财产分配等,以便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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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经常都会向我们咨询有关租约的问题,希望了解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店铺做生意,同时也希望减少租约上的纠纷。

 

一连30集的视频,丽莎将带莎粉走进商业房产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商业房产法》EP13 – 在英国,生意保险一定要买?为什么?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在英国,为什么生意保险一定要买”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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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的离婚法律,丽莎曾经跟莎粉们聊过,英国法庭对于离婚双方的财产分配,是基于50/50的分割基准,以此前提来(进行后续)裁决的。

 

比如说,在婚姻中,一方主要负责在外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则基本待在家照顾家里,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夫/妇;到了离婚法庭上,法官基本会认为,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都是一样重要的,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先以双方各半/平分为基础,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如果有的话),给出最后的裁决。

 

当然了,最后分割的数字,可能基于考量进去不同的情况和原因,不见得直接是准确的50/50(比如说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总共是一百万镑,最后各一方获得的不一定会是精准的各自50万镑,而可能是一方48万镑,另一方52万镑;但是一开始的”分割基准”基本都会基于50/50的基础)↓

 

→ 那么,婚姻的”长短”是否可能影响这样的基础?

 

一则名为E v L [2021] EWFC 60的最新家事法庭判决,对此给出了明确回答。

 

在这则案件中,当事双方分别是66岁的丈夫和61岁的太太。两个人的婚姻只维持了差不多两年时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孩子。

 

在双方约两年的婚姻中,太太是个全职的家庭主妇,丈夫则是一位活跃的大型音乐活动的制作人;同时,丈夫还是6家公司的股东(不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主要争执点是聚焦在其中一家公司,我们称它为”公司A”;丈夫于其他5家公司的股份基本和本次判决没有关系)。

 

简单说,案件中的双方就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分配金额“达不成共识。

 

太太认为,她应该分得550万英镑;可丈夫却认为,他只要给太太60万英镑即可。

 

丈夫表示,他和太太之间的婚姻,形同”儿戏”,而且时间这么短,实在没有道理要他在离婚的时候,把一半的财产都分给太太(总财产是920万镑)。

 

丈夫也表示,婚后家里所有的开销,都是由他支付的;所以丈夫认为,分给太太”一部分”的财产份额其实就够了,这样才公平。

 

 

→ 那么,法官是怎么看的?

 

法官基本是站在太太的立场,认为婚姻即是婚姻。也就是说,结婚本身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便当事人自己认为双方的婚姻像是儿戏、或者说非常短,基本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

 

既然双方的婚姻是真实的、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要离婚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正常的”财产分割基准”,也就是以50/50为基础。

 

法官表示,即便当事人的婚姻很短,或者认为是”儿戏”,也基本不会直接影响到这样的”分割基础”;否则的话,如果尝试去评判双方婚姻关系的”品质”,并因此构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决定因素,反而可能无形中造成”歧视”(因为法官该如何客观公正地去衡量或者判断,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到底是不是儿戏呢)。

 

再者,法官也表示,这种”衡量标准”也不该定义在双方是否有孩子上。

 

意思是说,不该因为双方是否有孩子,来做为判断双方”婚姻品质”的依据;如上论点,否则反而造成另一种歧视性和不公正。

 

更进一步说,法官表示,这种50/50的分割基础,不应该基于双方是否有孩子来做为评判的准则;就是说,不应该觉得因为有孩子,才可以50/50去平分,如果没有的话,其中一方只能分得较少财产,好像是(太太)没有孩子就变得比较不重要似的。

 

也因此,最后,负责审判这则案件的法官Mostyn J,裁决了太太应该分得150万镑财产,这是基于50/50的分割基础所做出判决(因为虽然丈夫的总财产是920万镑,但属于”婚后”创造的财产总值为3,051,996镑,所以太太只能从双方结婚后增加/创造的财产中去平分)。

 

 

→ 这则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首先,这则案件再次强调了,英国法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立场是很明确的。

 

不论双方的婚姻维持了很长或者只有很短的时间,基本不能直接影响到50/50的分割基准。

 

同时,不论是较短或较长的婚姻中,双方(婚后)共同累积或者创造的财产,自然可能因为时间长短而有多有少(时间长了一般自然累积的多,时间少会累积较少);但这两者当中,是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的。

 

就是说,没有说婚龄较短,双方共同累积/创造的财产较少,就是比较差和不好的,更不能因此去直接影响到双方的财产分割。

 

→ 再进一步:婚前协议?

 

有人会问,那如果提早签订”婚前协议”是否会比较有保障?尤其是针对财产更多的那一方来说呢?

 

我们这边需要指出的是,在英国,婚前协议是被当作体现双方意愿的”一种证据”来使用的;虽然是属于一种”很重要”的证据,但这还是和例如美国等其他国家,把婚前协议做为100%效力来看,有所不同的。

 

一般在英国法庭上,法官通常都会尊重婚前协议的内容,并把它纳为判决时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一般不把它做为唯一的决定性证据。

 

法官通常是可以从婚前协议中,揣测到当事人和伴侣间,对於该婚姻和财产分配的一些想法,从而去帮助自己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还要注意的是,婚前协议一般有以下2种:

 

  1. 所有累积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

 

这种类型的婚前协议指的”财产”就包括所有财产,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基本上就是以离婚当时的财产来计算。

 

比如说,小莎和小强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包括所有累积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当时小强拥有2套物业,并在协议中写着:离婚后女方只能分得男方一半的财产。

 

当他们成为了夫妇后,小强又再以个人名义买了另外2套房子。

 

那么在实际离婚后,根据这类婚前协议的规则,小莎最后总共应该分到2套房子(前后相加共4套)。

 

  1. 只包括婚前的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

 

这种类型的婚前协议就代表,里面指的”财产”只包括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那些,而婚后才得到的并不包括在内。

 

比如说,小莎和小强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只包括婚前物业财产的婚前协议。而当时小强拥有2套物业,并在协议中写着:离婚后女方只能分得男方一半的财产。

 

当他们成为了夫妇后,小强又再以个人名义多买了2套房子。

 

那么在实际离婚后,根据这类婚前协议的规则,小莎这时只能分到1套房子,也就是小强在婚前买下的其中一套。

 

不过假如在婚后,小莎和小强一起买了一套房,而小莎是有对买下该套房做出贡献的话,那么小莎基本就有权争取她应得的部份(这种”贡献”并不单单只能体现在小莎有没有”出钱”上,对于婚后财产的分配/分割原则,可以搭配参考前面所讲的内容)。

 

有关”婚前协议“方面,丽莎也曾做了一个专门讲述的视频,建议有兴趣的莎粉可以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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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丽莎和莎粉们聊到父母为子女买房(把房产转给子女)或者为子女投资房产(再把房产租给子女)的话题,收到了不少的回响。

 

所以今天我们再继续延伸聊聊”买房“方面,除了父母为孩子或赞助孩子买房以外,另外也很常见的”有助于登上买房阶梯“的现象,就是”共同买房“。

 

不论是和自己的家人、朋友,亦或是情侣、夫妻之间一起合资或搭伙买房,都有助于尚无能力自己独立买房的人,更快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英国HSBC(汇丰银行)还曾经出过一份研究,指出在英国的18至40岁族群当中,有高达8成的青中年人,会考虑跟朋友或者其他人一起买房,即便共同买房的对象不是他们的伴侣或者配偶。

 

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听到”合资“或”搭伙“买房的例子也越来越多,并且并不局限于合法夫妻或伴侣之间,朋友、兄弟姊妹、同居情侣等… 甚至是说,一套房也不只两个当事人共同合资,也有越来越多超过两个人以上想要”共同买房“的例子出现。

 

 

→ 那么,考虑合资买房前,您首先需要知道什么?

 

第一点,就是可以”搭伙“的人数。

 

虽然说,以每个人需要出资的购房金额来看,按理说是想要”合资“的人越多,每个人需要”出资“的金额就越少。

 

然而,这并不代表,当事人想要多少人一起共同买房(准确点说是一起”持有房产“)都是可以的。因为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最多可以一起”共同拥有一套房“的人数上限是4个人。

 

也就是说,就”共同买房“而言,可以共同注册为一套房子的房主的人数(Legal Co-Owners),最多就是4个人(最多4个人共同买房)。

 

在贷款方面,如果是一般朋友之间一起买一套房,那么跟夫妻、伴侣或者情侣一起买房,在”申请贷款“方面基本上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就是说,假设A和B要一起买房,不论A和B是普通朋友,或者他们是一对爱人,就银行要放贷的角度来说,并不会有什么差别;他们都同样必须经过银行的审查,看看他们的信用为何,是否付得起贷款。

 

 

→ 还得考虑”房产共有权“的问题

 

在”共同买房“的”产权模式“上,可以区分成“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制)和“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制)。

 

通常来说,如果是朋友之间一起买房,比较常见的是选择“Tenancy in common”。

 

这是因为,在Tenancy in common之下,双方所占有的”产权比例“,是很明确的。

 

比如说,A和B一起买了一套公寓,并且以Tenancy in common的形式来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详细地表明,A和B在该房产中所各自拥有的具体产权份额。

 

像是A持有50%,B也持有50%;或者说A持有30%,B则持有70%……

 

当然了,双方各自想要占有多少比例,这也是买房的时候,双方必须要先谈好的了(比如一方手上的资金比较多,想要多出一点,另一方资金较少,就少出一点,然后体现在双方持有的产权股份上)。

 

 

→ ”Tenancy in Common“可自由转让?

 

就是说,双方如果是以Tenancy in common的形式,来共同持有一套房产;那么,这类”产权模式“是允许”产权共有者“的其中一方,在不经过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自由地转让自己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全部份额。

 

同样以上面提到过的A和B来举例,假设A持有30%的产权,那么A就能够自由地把这30%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并且,甚至完全不需要告知另一位产权共有人(B),不需要事先获得B的同意。

 

再进一步说,如果A未来有立遗嘱表明,要把这30%的产权留给谁的话(比如留给A的弟弟),那么届时这份遗嘱就会是有效的,A可以自由选择要把这30%留给任何人。

 

→ 那“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制)呢?

 

反之,如果是夫妻或者伴侣买房的话,常见的”产权模式“则是选择“Joint Tenancy”(联合共有制)。

 

(当然,丽莎在这里需要声明,选择哪种”产权模式“并不是一定的,不是说夫妻就一定只可以选择“Joint Tenancy”,这完全是要看每个人实际的需求而定的,只要双方协调好,选择何种模式都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可想而知,Joint tenancy便跟Tenancy in common在意义上有非常大的不同。

 

因为Joint tenancy就不会明确地表明,持有产权的任何一方,在该房产中所拥有的具体份额为何。

 

也就是说,假如A和B一起买了一套房,在Joint tenancy之下,并不会清晰表明”A和B各自拥有了多少比例“,就像共同拥有一锅汤那样,很难划分出哪些是属于A的,哪些是属于B的。

 

在这种情况下,持有房产的双方,就无法自由地说要将房子的一部份转给任何人。因为这时候如果想要转让房产的话,就必须是“全部份额”的转让,就像是把整锅汤都端给了别人的意思。

 

因此,如果想要”房产转让“,就必须要“房产共有的双方”(A+B)都同意转让才可以,一厢情愿是绝对不行的。

 

在这类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房产的所有”共有者“都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表达同意,否则房产是无法成功完成转让的。

 

同样的,这也就代表了,如果今天A或B的任何一方,写了遗嘱说要把房子留给其他任何人;只要共同拥有房产的另一方没有同意,那就是行不通的,遗嘱也基本是无效的了。

 

而且,在Joint tenancy之下,假设A去世了,那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就自动落到B手上;而如果B去世了,其全部产权也会自动归到A的手上。

 

这就是为什么会说,一般朋友之间如果搭伙买房的话,是不建议选择“Joint Tenancy”,因为这对各自当事人都是降低了相对的自由度。

 

 

→ 再进一步: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

 

最后要提醒的一点是,如果是好朋友要一起买房,并且双方还打算一起居住在共同购买的新房里,那么双方可以考虑签署一份”信托契约”。

 

这份”信托契约“就是用来规范双方的责任,以及需要遵守的公约;以长远来说,也可以减少双方起冲突的机会,因为白纸黑字,大家就照契约所写的走。

 

经常会有的一种情况是,刚开始要买房的时候,双方都觉得是好朋友,彼此很好说话,但是时间长了,却有可能意见不合。

 

这时候,如果双方事前就先订定好一份契约,列明可能会有的争议点,那么也能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更容易处理可能会有的纠纷。

 

在契约上,双方可以写明:

 

1) 双方各自负担多少比例的房子首付;

 

2) 双方各自在买房的其他费用上、律师费上各自需要负担多少;

 

3) 双方每个月偿还贷款,各自需要支付多少;

 

4) 双方在房子的维持、维修费用上、管理费用上,以及平常房子的Bills,比如说水电煤气、地税上,各自要负担多少;

 

5) 双方在房子的保险费用上,各自要负担多少;

 

6) 双方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有没有哪些房屋守则,例如是否可以让各自的另一半过来一起住,如果要一起住的话,需要多支付哪些费用等等;又或者是说,有没有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被接受的,双方都不能做的…

 

7) 家里的家具、装潢等各自支出的比例是多少,所有共享的东西,各自负担的比例为何;

 

8) 如果一方想把房子卖了,或者一方去世了等等,应该要怎么办。

 

当然了,这份契约可以完全依照双方(或者多方)各自的需求来写,没有特定要包含哪些,或者不要包含哪些。只要当事人各自都能同意,并且尽量涵盖地周全就可以了。

 

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信托契约“除了用在一般朋友上,其实也是适用在情侣之间的。

 

因为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双方只是情侣的关系,即便已经在一起或者同居很久,在法律上基本也只是被视为分别单独的个体,是无法享有如同结婚的夫妻或者民事伴侣关系那样同等的权利的。

 

因此,如果您是情侣想要共同买房,当事人一般也是需要像普通朋友之间买房那样,考虑怎么样做才是对于保护双方(未来)权益最好的,并且通过律师白纸黑字地记录下来,双方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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