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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几年前,英国曾经出现一则十分吸睛的离婚赡养费判决。

 

该判决之所以引起讨论,是因为英国法庭判给一直扮演家庭主妇的太太那方,拿到老公一半的财产,而且该笔财产的数额,创下了英国历史最高的“离婚赡养费”金额,高达4亿5千3百万英镑(超过40亿人民币)。

如今,距离当初的判决已经5年过去了,这起案件又再次回到了公众视野,引起英媒的争相报道。

 

原因是,即便英国法院给出了天价判决,但太太却在近日同意,最终只分得丈夫给她的1亿5千万镑,也就是只有当初判决的约三分之一。

 

 

→ 一切是怎么发生的?

 

案件中的丈夫是一位来自俄罗斯的石油大亨(名叫Farkhad Akmedov),和他因离婚诉讼对簿公堂的,是他原来结婚20年的妻子(名为Tatiana Akhmedova)。

 

2016年,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指出他俩20年的婚姻中,即便都是丈夫负责在外赚钱养家,但妻子一直照顾著他们的家庭和两个孩子,身为全职家庭主妇的她,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亚于丈夫的,两者是同等重要的。

 

所以,高等法院就把将近一半的财产(4亿5千3百万镑),判给了Tatiana。

 

→ 判是判了,可石油大亨却不遵守法庭命令?

 

妻子Tatiana没有想到的是,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她和丈夫Farkhad纠缠的终点。

 

因为,即便有了英国法院的判决,可该4亿5千3百万镑“资产”中的大部分,并不在英国(或者说早已“有意地”被转移到其他地方);比如说,一艘名为“月神”的超级游艇。

 

这艘“月神”的价值应该超越大部分人对于游艇的想像。“它”价值2亿2千5百万镑,艇上有自己的私人泳池,还有自己的直升机停机坪,与其把它想像成一艘船,其实想像成一座海上的豪宅,会更贴切。

 

换句话说,“月神号”就是Tatiana和Farkhad双方争抢的“C位”资产。

 

可这项资产,目前停泊在杜拜。而且据Tatiana指出,她的丈夫为了避免把该“资产”在离婚时必须支付给她,偷偷地在不同的离岸公司间进行多次移转。

 

甚至说,她的大儿子Temur Akhmedov,也跟自己的老爸互通一气,帮著老爸把不少资产进行转移,让自己母亲无法从父亲那边,拿到更多钱(离婚赡养费)。

 

而压倒Tatiana的最后一根稻草,则是最新来自杜拜法庭的判决。因为根据该判决,法庭拒绝Tatiana拿走“月神号”;杜拜法庭更指出,英国法庭先前给出的离婚判决,是无法在杜拜被“强制执行”的。

 

Farkhad本人也公开提出“否认”英国法庭的判决。他曾表示:“他和Tatiana又不是在英国结婚的,为啥离婚要听英国法庭的…”

 

其实,自5年前拿到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后,Tatiana那方就一直积极寻求各种法律手段,想要合法强制Farkhad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赶紧把应该给Tatiana的“份额”交出来。

 

可是,由于这些“资产”基本不在英国,Farkhad也就仗著这点,不于理会。

 

甚至最终,通过杜拜法庭对他有利的判决,硬是要让Tatiana吃上闭门羹。

 

事件发展至今,最新的消息是,Farkhad那方宣布Tatiana已经妥协,愿意接受Farkhad最初开出的1亿5千万镑“离婚分手费”。

 

需要指出的是,这笔费用其实是在双方一开始要离婚的时候,Farkhad就承诺要支付给Tatiana的了。

 

换句话说,Tatiana现在接受了的话,不仅没有比当初的“条件”多出任何一分一毫,甚至,Tatiana还需要额外支付给她的律师团队相关司法费用。

 

Farkhad还说,他拒绝帮Tatiana支付任何相关司法费用;如果这些费用最终都只能Tatiana自掏腰包的话,她最终拿到的钱,甚至比起原来都没有打官司“争产”前,实际拿到的还要少。

 

毕竟她的律师团队帮她“跨国”征战,不论最终成功与否,费用恐怕还是很可观的。

 

 

→ 看完这个真实案例,除了同情Tatiana,您还需要知道什么?

 

丽莎其实在过去的文章中就曾经提过,当提出一个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的时候,决定要在“哪里”提出,非常重要的其中一个决定因素,在于诉讼的结果(也就是法院的判决),能否在该国家得到“最有力的执行”。

 

比如说,以离婚诉讼来看,有关离婚双方的财产判定,为了执行的方便,双方的财产在什么地方,亦或是财产在什么地方最多的话,最好就在那个地方申请离婚。

 

如果说双方大多数的财产都是在英国,那么在英国申请离婚基本上就是最好的;因为这么一来,关于财产的判决将会得到最有力的执行。

 

回到上面的案件来看。当提到诉讼的时候,不少人脑中的第一个想法可能是,诉讼在哪个地方(比如英国或其他国家),可以获得最有利的判决。

 

然而,从Tatiana的例子就可以看出,这恐怕是远远不够的。

 

也就是说,在这方面,当事人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1. 一个地方/国家的法庭(对于该诉讼/判决)是否具备司法管辖权,又或者说能否接受(该诉讼/判决)的管辖?

 

如果说,诉讼的当事双方以及事件本身,和当事人想要提出诉讼的“国家”并没有什么关联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庭,可能并不具备“管辖权”;亦或者说,即便该国家的法庭可以具备司法管辖权,法庭可能也会不愿意接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比如说,该法庭给出裁决之后,很难在该国获得有效执行,那对“法庭”反而是一种羞辱,法庭基于这样的理由,可能一开始就不会接受)。

 

  1. 法庭的判决能否被有效地执行?

 

对方(比如说案例中的Farkhad)在这个国家(比如是英国)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好让当事人获得法庭的判决后,能在当地有效、有力地执行?

 

如果不能的话,届时“判决”就需要在海外(其他国家)被执行。那么这样的话,当事人就需要获得该“海外国家”法庭的支持,也就是该地法庭(例如杜拜)是能够支持当事人在原国家(例如英国)取得的判决;否则,这张判决也只是一张(无法发挥作用)的纸罢了。

 

至于海外国家能否认可原国家(英国)的判决,主要依赖于两国之间的关系。

 

否则的话,即便英国法庭能够核发“国际令”,但该命令如果海外国家的法庭(如故事中的杜拜)并不听从的话,恐怕最终白忙活一场的,也只会是当事人。

 

英国法庭这时候,可能只是在一旁喝茶看戏了。

 

所以说,当决定要打官司、提出诉讼的时候,当事人除了关注能否获得自己满意的诉讼结果之外,还应该要特别注意,获得的“结果”能否被真正、有效地执行。

 

一个专业的诉讼团队,是应该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建议和分析,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有些时候,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输赢,在于通过这个过程,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达到真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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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各家媒体正在为政府究竟应不应该在新冠确诊数字大幅新增下解封,丢出各种报道和吵得不可开交之时,英国移民局悄悄发布了一份针对家庭类申请人(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的更新文件。

 

这份文件一个主要的重点,在于对于”关系真实性“的著墨。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是基于自己(对于另一方,一般指的是申请依赖的”赞助人“那方)的配偶/伴侣或者家长身份,来申请自己的移民身份时,除了满足移民法的其他要求外(比如英语或收入要求),还应该证明自己和另一方/赞助人之间的”关系真实性“,就是说证明你们真的是彼此的配偶或伴侣,或者亲子关系。

 

而在这方面,移民局最新引入了一个”分级制度“(或者我们应该将其称之为”三级制度“,分成Tier 1,Tier 2和Tier 3),这样的制度把不同的”证据“进行了分级。

 

意即,有些证据或文件,占了比较高的”权重“,移民局会觉得这类证据是”更重要“或者”更有说服力“的(Tier 1);反之,有些证据的“价值”就相对没那么高(处于Tier 3)。

 

其实,近几年来,移民局在审核家庭类申请上(比如配偶签证),在当事人(申请人和赞助人之间)的”关系真实性“方面,已经越来越走“重质不重量”的路线。

 

也就是说,与其当事人给了一大堆(可能没有很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移民局更注重申请人递交上去的证明文件,是不是“在点上”,也就是可以最直接证明双方的关系。

 

如果文件本身是“有份量”的话,那么即便不是递交很多,可能就已经足够。

 

 

→ 所以,移民局是怎么“分级”的?

 

首先,移民局将相关证据/文件分成了从Tier 1(最高级)至Tier 3(最低级)的3个层级。

 

  1. 依靠孩子的申请(例如家长签证),证据/文件范例为以下(包含但不限于):

 

Tier 1类证据:

 

– 孩子的学校信,用以确认孩子和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当事人确实是孩子的父母;

 

– 来自当地教育部门的证明信,证明孩子在该地区的学校上课;

 

– 家庭医生(GP)出示的医师信,确认孩子和父母的亲子关系;

 

– 孩子的出生证明;

 

– 孩子就医/医疗预约的信件;

 

– 来自儿福部门的(确认)文件(Child Support Agency);

 

– 法院命令(指具有司法效力的证据,可直接证明孩子是由当事人抚养照顾等);

 

– 健康访问报告(Health visit reports);

 

– 可证明当事人具“监督探视权/探视权”的报告(Reports from Contact Centre)。

 

Tier 2类证据:

 

– 可以用以确认亲子关系的社福文件(Social Service Documentation);

 

– 由律师见证下签署的抚养安排文件(Parental agreement);

 

– 英国税局(HMRC)发出的Child Tax Credit(儿童税收抵免)确认文件;

 

– 由孩子另一方父母出示的证明/说明信件,须附有该方父母的签名和可以确认签名真实性的文件(例如附上该方父母的护照签名页),以及联络方式。

 

Tier 3类证据:

 

– 问候卡片;

 

– 照片;

 

– 聊天纪录;

 

– 购物、外出吃饭等收据(证明一起生活或有密切联系);

 

– 火车票、飞机票;

 

– 学校证书或任何没有直接确认孩子地址的报告/文件;

 

– 过于久远的文件,指4年甚至更早以前核发/取得的文件;

 

– 来自亲戚朋友等出示的信件;

 

– 孩子红本子的不完整纪录(页)。

 

  1. 依靠配偶/伴侣的申请(例如配偶签证):

 

Tier 1类证据:

 

– 租约合同;

 

– 地税账单;

 

– 能源账单;

 

– 结婚证书;

 

– 来自共同账户的银行信;

 

– 来自税局或福利部门的信件,可以证明当事人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的福利申领;

 

– 汽车贷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上面有双方的共同地址)做为证明;

 

– 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上面有双方的共同地址)做为证明;

 

– GP注册信和相关医师信;

 

– 双方共同理财或财务等的相关证明(例如商业合同、投资证明、报税。

 

Tier 2类证据:

 

– 选举注册证明;

 

– 学生贷款文件(上面须有家里地址);

 

– 任何其他上面附有当事人地址的过期账单(例如维修账单、购买家用品的账单)。

 

Tier 3类证据:

 

– 问候/祝福卡片;

 

– 任何超过4年前的文件(从申请日起回推);

 

– 聊天纪录;

 

– 照片;

 

– 外出购物、用餐的收据;

 

– 车票、机票;

 

– 婚礼或订婚邀请函;

 

– 来自亲戚朋友等出示的信件;

 

– 旅游假期等相关预定纪录、证据。

 

 

→ 移民局的“分级制度”说明了什么?

 

虽然说移民局在更新文件中明确指出,上述给出的范例不是包含了所有证据(就是也可能会有其他当事人可以用来证明“关系真实性”的证据,没有被列在里面),但文件中的“分类”其实已经给出了很明确的指向性。

 

就是说,当事人在准备申请材料的时候,与其毫无头绪地收集资料,反而可以先“挑重点”下手,从“更有价值”的证据或文件开始准备起。

 

同时,比起又厚又长的照片、聊天纪录等,移民局更著重可以更快速、直接判断出双方关系的证明或文件,例如结婚证或民事关系证明、上面有著双方共同的住址的银行信和地税、能源账单等。

 

某种层面上,其实也是移民局希望在申请审核上可以更有效率、更直接一点。

 

最后丽莎要提醒的是:新的“分级制度”也提醒了我们,我们对于某些纪录或文件应该时时更新,尤其是如果希望之后可以使用这些文件或证据来辅助申请的话。

 

比如说,在选民登记(Electoral Register)上,应该要确认上面的地址是自己的最新地址、是正确的(即便不是邻近选举的时候);这样的话,当需要拿来当作自己的申请证据时,才能及时派上用场。

 

同时,申请人也应该要注意,自己提供给移民局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例如税局、福利部)都是保持一致的。

 

这样除了届时相关文件可以直接拿来当作申请证据之外,也可以减少申请遭到延误甚至拒绝的可能(避免相关文件和当事人提供给移民局的个人资料,是不一致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有更多关于上述申请,或者其他移民申请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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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知道》有不少忠实的莎粉们,要么是商业房东,要么是商业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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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产法》EP10 – 租金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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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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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专业税务媒体Accounting Today的最新报道,英国税局在后疫情时代,会把焦点(或者说矛头)重新聚焦在“税务调查”上。

 

统计数据显示,英国税局在2021年第一季度,发起了102,000件合规调查(Compliance Investigation),这个数字比起前一季度(2020年第四季度)要上涨了36%;更是2020年第二季度的4倍(该季度只有27,000起)。

 

可以看出,税局的“合规调查/查访”原本因为疫情因素减少很多(应该说即便有,主要关注在重大违规,或者多领新冠补助的情况);但随著英国的经济和商业活动逐渐回归,丽莎税务要提醒大家,税局已经逐渐“回归正常”了。

 

而且更进一步说,税局在“税务调查”反而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更加积极,毕竟英国政府有不小的财务缺口需要弥补。

 

有关“税务调查”的最新统计数据还指出,税局在2021年第一季度,已经通过“合规手段”提高29%的税收,总值来到142亿英镑(上千亿人民币);

 

这个数字甚至对比起去年的同一季度(也就是2020年第一季度),要高出32亿镑。

 

报道指出,原本在疫情之下,税局确实是有意“给予一定宽容”;但从目前的趋势看起来,税局的“宽容期”已经正式结束。

 

 

→ 丽莎建议:主动披露,诚实为上!

 

不少人听到“税局调查”可能都会有些惊慌和不知所措。

 

我们想说的是,如果当事人自己知道,确实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建议当事人在税局实地调查前“主动披露”,并且积极配合税局的调查,展现良好的合作态度,那么一般可以争取最大程度的减免罚款。

 

其实,对于税局来说,他们之所以会进行相关的合规调查,主要的目的是想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报缴税务,税局能够收到正确的税收。

 

也就是说,从税局的出发点来说,更大的动机并不是为了罚款(或进一步处罚)当事人,而是不希望当事人出现逃漏税的行为;或者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小心出错,能够及时做出纠正。

 

→ Buy To Let房东”逃税“增长72%?

 

今年稍早,Accounting Today也曾经报道,英国Buy-to-let(买房出租)房东在2019-20税年,对于房租收入的”逃避税务“金额,从2018-19的平均(每人)2,610镑,增加至4,480镑。一口气增长了72%之多。

 

为此,英国税局(HMRC)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尤其针对逃税”数额较高“的房东,进行施压。

 

根据丽莎的了解,一般对于房东有”隐藏“房租收入的情况,税局会向房东寄出警告信,让房东意识到自己已经被税局发现或注意,不应该再躲藏起来。

 

然而,税局的”警告“其实是在给房东机会,让房东自己”主动披露“,避免后续更严重的后果。

 

更进一步说,税局存在不同的”披露计划“,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符合自己的”披露计划“;比如说,对于房东来说,就有”Let Property Campaign“(我们将它翻译成”房租收入披露计划“)。

 

通过这些”披露计划“,税局一定程度上是提供了途径给当事人,在事情变得更严重前,尽早”止血“。

 

比如说上面提到的”Let Property Campaign“,如果Buy-to-let房东有通过出租住宅房产获得收益,是需要缴交房租税却没有缴交,或者少报少交的,可以通过这个”计划“,向税局诚实披露。

 

这样的话,房东可能避免税局之后的”更高罚款“。

 

→ 那么,面对税局调查,如何才能尽快止血,将伤害减到最低?

 

如果说,当事人已经有不小心出现错误的情况,比如说因为“不小心”的疏忽而造成漏报税务。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面对税局的调查,一定要诚实并积极配合,并且向税局解释清楚并附上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因为税局最终认定当事人是“故意”还是“疏忽”,将对结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同时,如果税局认定当事人是“疏忽”而非“故意”为之,并且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税局调查的话,那么税局一般对于当事人的罚款也会相对减低。

 

→ 税局通知要过来检查,怎么准备比较好?

 

重要提醒:在接到税局的信件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会计或者税务顾问,千万不能往后拖。

 

因为越往后拖,就代表向税局表明合作态度和寻找合理理由澄清事实的可能性越小,税局就越有可能会对当事人形成负面评价。

 

另外,如果税局前来调查的话,“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会表明需要当事人提供哪些材料的。

 

建议当事人积极配合税局的调查,提供他们所要求的资料。

 

→ 关于税局检查的一些专有名词?

 

需要指出的是,税局检查可能分成几个层级。

 

比如说,常见的是税局会联络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特定的信息或文件,让他们进行相关的税务检查。

 

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照着税局所说的把相关资料给上交出来,那么税局一般就会进一步发给当事人一封Information Notice(索要信息通知),依法来要求当事人必须将税局索要的相关信息给交出来,以便协助税局进行调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税局事先并没有先联络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交出特定信息或文件,税局也可以“直接”核发Information Notice(索要信息通知)给当事人。

 

另外,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局也会征求法庭的许可来核发Information Notice,如此一来就等同于是“强制”当事人必须把税局索要的资料给交出来;否则的话,税局可以请法庭来裁定,基于当事人所欠缴的税金来处以罚款,并且当事人无法针对法庭已准许核发的Information Notice来提出上诉。

 

 

→ 一般来说,Information Notice会告知当事人:

 

哪些文件或信息是需要提供给税局的;

 

如何以及何时需要提供给税局;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如果当事人并不同意税局所核发的Information Notice,认为税局所要求上交的资料是不合理的,或者根本是与检查无关的,可以告诉负责的税局官员。

 

而如果沟通过后,负责的官员仍然认为有必要跟当事人索取这些文件或信息,他们也会告诉当事人原因。

 

要是当事人仍不同意负责官员的要求,一般可以进一步向法庭上诉,在这方面税局届时会告知当事人如何来提出上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如同上面说过的,如果当事人收到的Information Notice是由法庭所准许核发的,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够提出上诉的。

 

另外,如果税局索要的属于“法定纪录”(Statutory Records),当事人同样不能提出上诉:

 

货品或服务的供应纪录;

 

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所购入的货品;

 

和生意有关的从欧盟以外地区所进口的货品。

 

→ 如果不遵从Information Notice的要求会怎样?

 

当事人要是不照着Information Notice上的指示来做,税局是可以向当事人处以罚款的。

 

并且,从他们向当事人处以罚款的那天起,如果当事人仍旧不愿意遵守Information Notice的要求,税局每天还可以多开罚额外的罚款,直到当事人遵从要求而把相关资料给交出来为止。

 

同时,税局也可以寻求法庭途径,要求法庭根据当事人所欠缴的税金来处以罚款;通过这些方式来逼迫当事人就范。

 

→ Notice of Inspection(检查通知书)?

 

除了向当事人索要相关的信息或文件,税局也会考虑采取“实地检查”,也就是实际拜访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来进行检查。

 

一般来说,税局会以电话或信件的形式来与当事人联络,安排好一个到访检查的时间。

 

通常税局最晚会在到访的7天前告知,如果当事人认为时间上不方便的话,需要尽早联络税局来修改日期。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税局无法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税局还是可能会前来检查,并且一般还会给当事人额外的通知,告知当事人自己要来检查了。

 

这个时候,税局通常会给当事人发一封Notice of Inspection(检查通知书)↓

 

税局一般会在来信中,告诉当事人税局官员过来检查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同时给予一定的时间来准备。

 

比如说,税局在7月15日的来信中提到,他们把检查的时间安排在了8月29日的上午10点。

 

但当然,税局也有可能不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具体时间,比如说只告知当事人,税局官员会在8月15日至8月30日之间的某一天进行检查;或者说,税局也有可能把检查的时间给提前。

 

如果当事人觉得税局安排的时间实在不合适的话,可以打电话给税局要求更改。

 

此外,税局一般会在来信中说明他们想要检查的资料,通常这些资料他们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就会看了。

 

如果需要的话,他们还会要求把一些资料给带回税局继续检查。

 

如果要这么做的话,他们一般会告诉当事人原因是什么,并且给当事人一份收据。

 

在检查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负责记账和保存相关纪录的话,税局一般会和公司或店内负责记账/登记商业纪录等的相关人员来交谈。

 

税局一般会问这些纪录是怎么记的,都包含哪些内容等等。

 

或者说,税局也会问一些关于当事人生意上的问题,以便对该生意有所了解,比如说:

 

当事人生意的简单背景,运作方式;

 

当事人的商业纪录和票据都是怎么保存的、平时如何记账的;

 

如果税局认为有必要的话,还会对当事人的个人财务情况做个了解。

 

税局到访检查可能进行几个小时,但也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必须根据该企业的规模和事件的复杂性来判断。

 

一般来说,税局会让当事人知道检查预计需要花费多久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有税务顾问/代表的话,也可以让顾问/代表来和税局打交道,或者直接来到现场;但是当事人需要提前告知税局。

 

税局检查完之后,一般会在2至4周左右回信,告知检查的结果。

 

如果税局对检查过程中的某一点有所怀疑,他们也会进一步和当事人说明。

 

比如说:当事人是做外卖店的,税局在检查的过程中对来店里的顾客的实际人数有所怀疑,他们便会问当事人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 Unannounced Visits(突击检查)

 

还要指出的一点是,除了上面提到的情况,必要的时候税局还会做出“突击检查”。

 

在进行检查前,税局官员一般会提供下列文件以示证明:

 

负责检查的税局官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一份Notice of Inspection(检查通知书);

 

关于税局“合规检查”(Compliance Checks)的法定信息说明文件,用以告知当事人的权利等,以便当事人了解流程、做出判断。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于税局所核发的Notice of Inspection(检查通知书),是有拒绝他们检查的权利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这么做的话,税局通常会进一步采取行动,要求法庭来核准他们的Notice of Inspection。

 

而届时如果税局拿着已经由法院核准的Notice of Inspection前来的话,当事人若还是拒绝让税局检查,那么税局可以向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并且,从他们处以罚款的那天起,如果当事人仍拒绝检查,税局每过一天还能多罚当事人额外的罚款,直到当事人配合检查为止。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以上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丽莎温馨提醒,税务问题宜早不宜晚处理,如果您对上述文章,或者英国税务方面有任何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会计行。

 

任何英国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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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专业税务媒体Accounting Today的最新报道,英国税局在后疫情时代,会把焦点(或者说矛头)重新聚焦在“税务调查”上。

 

统计数据显示,英国税局在2021年第一季度,发起了102,000件合规调查(Compliance Investigation),这个数字比起前一季度(2020年第四季度)要上涨了36%;更是2020年第二季度的4倍(该季度只有27,000起)。

 

可以看出,税局的“合规调查/查访”原本因为疫情因素减少很多(应该说即便有,主要关注在重大违规,或者多领新冠补助的情况);但随著英国的经济和商业活动逐渐回归,丽莎税务要提醒大家,税局已经逐渐“回归正常”了。

 

而且更进一步说,税局在“税务调查”反而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更加积极,毕竟英国政府有不小的财务缺口需要弥补。

 

有关“税务调查”的最新统计数据还指出,税局在2021年第一季度,已经通过“合规手段”提高29%的税收,总值来到142亿英镑;

 

这个数字甚至对比起去年的同一季度(也就是2020年第一季度),要高出32亿镑。

 

报道指出,原本在疫情之下,税局确实是有意“给予一定宽容”;但从目前的趋势看起来,税局的“宽容期”已经正式结束。

 

 

→ 丽莎建议:主动披露,诚实为上!

 

不少人听到“税局调查”可能都会有些惊慌和不知所措。

 

首先,在国籍法上,相比于难民法,更多的修改是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白话点说,国籍法方面的修改,比较不像难民法那样,主要是为了”打击“某部分移民,比如说让非法入境难民难以生存。

 

基于这样的概念,整体上来看,内政部对于国籍法提出的修改,是会有对于移民/申请人有利的部分。

 

  1. 入籍/国籍上的“性别歧视”?

 

在过去,孩子母亲持有英国或英国殖民地(UK and Colonies,简称CUKC)身份的话,如果孩子是在英国境外出生,那么孩子母亲是无法直接将其CUKC公民身份,传给孩子的;反之,如果持有CUKC身份的是孩子父亲,却是可以的。

 

长久以来,这样的政策造成的影响是,当《1981年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实施后,持有CUKC身份的父亲,如果具备“英国居留权”(Right of Abode),孩子就可以直接通过父亲的身份来获得英籍身份;可是持有CUKC身份的母亲,却不具备和父亲同等的权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1981年英国国籍法》曾被新增Section 4C,好让这些持有CUKC身份母亲的孩子,能够通过”申请入籍“(Registration)获得英籍身份。

 

无独有偶,这样具”性别歧视“的政策,不只出现在CUKC身份上,对于持有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hip,简称BOTC)身份的人也是一样的。

 

如果孩子是在英国海外领土以外出生的,那么同样只有持有BOTC的父亲,能够将其身份传给孩子,母亲即便持有BOTC身份,是无法像父亲那样也传给孩子的。

 

而这一点,在上面提到的Section 4C中并没有获得解决。意思是说,至今,歧视性政策依然存在。

 

有人会问,那无法继承BOTC身份,有什么损失吗?

 

答案是有的。因为,这样的政策延伸影响到了,当初获益于《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2002),也就是(在2002年5月21日时)持有BOTC身份的人,可以自动获得英籍的权利(有些孩子没有从母亲那里继承BOTC身份,被这样的利益排除在外了)。

 

那么,新的法律将如何修改?

 

根据“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将会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再新增Section 17A,让那些(当初)被不公平对待的孩子,可以通过”注册“(Register)的方式,将母亲的BOTC身份继承下来。

 

然后,这些当事人,就可能进一步去申请英籍身份(Registration)。在这一方面,“法案”也提出在《1981年英国国籍法》中新增Section 4K,让这类”入籍“变得可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情况的当事人,届时必须经历两道程序,也就是:先获得BOTC身份,然后再去申请入籍。

 

比较遗憾的是,内政部对于这方面做出的”修正“,并不能直接让当事人一步获取英籍,在程序上还是需要走两关,稍微有些麻烦。

 

  1. 针对“生父”非母亲法定配偶/伴侣的孩子

 

这种情况是说,如果一个孩子,他的“生父”(生理父亲),没有和生出孩子的母亲(就是孩子“生母”)结婚或结成合法伴侣关系的话,那么即便这个“生父”持有英籍,孩子也不一定能够获得英籍身份。

 

根据《英国国籍法》(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的Section 50(9A),在这种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没有结婚的情况下(非合法夫妻/法定伴侣),只有在“生母”是法律上单身(没有老公)的时候,孩子的生父才可能被认定为是孩子的“父亲”。

 

Section 50(9A)所说的是,可以“提供证据”是孩子“父亲”的人,比如说是通过DNA测试的证明,法庭的命令,或者孩子出生纸上父亲栏位所写的姓名。

 

这样的情况就可能造成,虽然孩子的亲生父亲持有英籍身份,但如果孩子的亲生母亲没有持有英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并且亲生母亲的“法定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孩子恐怕无法依凭亲生父亲而获得英籍身份。

 

后来,通过一则名为K (A Child) v SSHD [2018] EWHC 1834 (Admin)的案件:内政部在2020年5月,开启了新的路径/程序给这些和K(案件当事人)有着类似情况的孩子,得以通过“Register”(注册英籍)的方式,成为英籍公民。

 

只不过,通过这种“Register”方式,当事人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目前是1,012英镑),这相较于能够“直接获得”英籍身份,还是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等成本。

 

 

→ 法案提出的修改方向?

 

如同之前所预测的,”法案“并没有提出针对Section 50(9A)的直接修改;也就是说,在没有做出”根本性“修改的情况下,上述情况的孩子,依旧只能通过“Register”获得英籍,而不是自动获得英籍身份。

 

”法案“所提出的修改是,把目前《英国国籍法》Section 4E中提到的”时间限制“给移除。

 

讲白话,意思就是,原本对于这类孩子“注册英籍”,一定程度上还是根据移民局的“酌情处理”(Discretion);而修改过后,将更具法律保障,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英籍”。

 

必须说,”法案“在这方面并没有走得更远。某种程度来说,仍然维持了一定的”不公“。

 

  1. 针对“无国籍”的孩子(Stateless)

 

在先前的”新移民计划“中,内政部就有提到,他们认为目前的相关政策是存在漏洞的,因为根据目前的《国籍法》,一个在英国出生并生活了5年的孩子,如果(仍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的话(无国籍),那么就可以申请英国国籍。

 

这个现有的”路径“是根据《1981年国籍法》的Schedule 2之Paragraph 3,简言之,其要求还算宽松,主要适用:在英国出生且未满22岁,已经在英国至少居住5年且一直没有其他国籍的当事人。

 

内政部指出,这样的路径反而造成了,有些孩子的家长,会刻意不帮孩子注册其他国家的国籍(即便孩子符合申请),只为了让孩子保持“无国籍”的状态,以便取得英籍。

 

 

→ 他们想要怎么改?

 

根据”法案“,如之前所预想的那样,一定程度上将让国籍法(Nationality Law)向移民法(Immigration Rules)看齐。

 

意思是说,根据目前英国移民法针对“无国籍”的申请,如果一个无国籍的孩子,想要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里指依据《移民法》Paragraph 403,那么想要申请“有限期签证”留在英国的无国籍孩子/申请人,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曾尝试向(其他国家,如中国)的有关当局申请注册,但是却不被允许,并且也无法再得到其他第三方国家(英国和母国以外)的国籍了。

 

而在”法案“中所提出的是:未来对于这类“无国籍”申请,如果当事人已经介于年满18至22岁,那么比起未成年的无国籍孩子,将需要在申请英籍的时候额外提供更多证据,让移民局相信/说服移民局,当事人确实无法取得其他任何国籍了,所以只能入籍英籍。

 

从新增的法律条文来看,内政部在这边并不是直接照抄或挪用上面提到”移民法“的内容。不过,那个意思基本已经到味了。

 

总的来说:在国籍法方面的修改,大致方向还是和最初”新移民计划“提出的内容,没有出现过大的偏差。

 

当然了,法案的内容毕竟还是更加细节化的,确实了先前的一些预测或猜测,也补充了一些在之前”计划“中看不到或看不出来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向。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我们希望上述对于《国籍法》的具体分析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丽莎也会持续关注,后面再给大家带来更多相关的介绍和跟进。

 

如果针对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移民和法律的其他方面,莎粉们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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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莎粉可能有印象,英国内政部曾在2018年12月,短暂宣布“暂停”投资移民签证(Tier 1 Investor)。

 

虽然说不久后,英国政府就又宣布恢复;但当时,内政部之所以动念想要暂停(甚至废除)投资移民路径,主要是希望深入调查,避免这类签证成为洗钱犯罪,甚至进一步危及到国家安全的“温床”。

 

时至今日,投资移民路径仍然存在(当然,过去移民局也曾针对这方面做出一些法律修改,希望减少投资移民的弊端),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移民局并没有放弃继续“做调查”。

 

也就是说,根据英国非营利组织Spotlight on Corruption的通报,移民局仍持续对于2008至2015年间的Tier 1投资移民申请人做调查,查看当事人是否可能涉及“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目前,移民局已经针对“该段期间”超过6,300位获签投资移民的当事人进行调查,这个数字代表,移民局要求检查或抽查的人数达到至少一半(总获签的50%)。

 

Spotlight on Corruption在最新发布的新闻稿中指出,英国政府应该尽快将相关调查结果给公之于众;并进一步抨击,内政部的“手段”相当不透明,不愿意把他们的“默默调查”给公开。

 

 

→ 为人诟病的移民途径?

 

在过去,英媒就曾经指出,被称之为“黄金签证”的投资移民路径,长久以来经常被贴上“给有钱人买身份”的标签,对于英国经济并没有带来太多实质上的帮助。

 

这也就是为什么,英国移民局除了默默对过去已经核准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回顾调查”(Review)之外,后来更删除了英国政府债券(UK government bonds)这项投资途径,以及颁布相关收紧措施。

 

内政部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其实并不是为了要让投资移民英国变得更加困难(毕竟英国政府是欢迎更多海外资金注入英国的),而是说,希望这条移民路径不会造成本地国民的“民怨”,让这些投进英国的钱,能够真正“助益英国经济”,同时“减少洗钱犯罪”的可能。

 

→ 那么,内政部的“收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 投资移民签证原本要求申请人需要持有不少于200万镑的资金至少达到3个月(90天)的时间,后来“持有时间”被延长至“至少两年”。这项要求主要是想确保“资金的来源”是没有问题的。

 

进一步说,如果“持有资金”未达两年时间,申请人就需要提供“资金来源证明”(the Source of Funds)。

 

  1. 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的时候,除了已经在英国银行开立账户,还得附上银行已经对申请人做了所有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n Checks)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背景等调查证明(Know Your Customer enquiries),确保申请人在各个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

 

  1. 删除英国政府债券(UK government bonds)这项投资途径,确保申请人的投资能够真正受益于“英国当地企业”中。

 

  1. 申请人若是通过中介(Intermediary vehicles)进行投资的,那么这些中介/投资机构必须是受到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的监管。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据来说明这些资金最后投资到了哪里,以及如何将这些投资资金给转移过去的。

 

  1. 申请人现在将资金投资于活跃和交易中的英国注册公司的股本或贷款资本时,必须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公司确实是“活跃和交易中的”(Active and Trading)。

 

  1. 对于首签申请,如果签证官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申请人符合以下的话,将“不允许”核准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申请人对于自己的投资资金没有控制权;

 

该资金是非法取得的;

 

提供资金一方的任何行为和特性等等,显示出如果签证官核准该申请的话将不利于英国公众利益。

 

 

→ 关于“资金来源证明”?

 

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当下”,往回推没有持有“可用资金”(也就是用来投资移民的资金)满两年的话,就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这些资金的来源可以是(但不限于,只要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资金来源的话):

 

赠礼

 

销售契约

 

来自企业盈利(投资)的证据

 

遗嘱

 

离婚协议书

 

比赛等获得的奖金

 

此外,对于申请投资移民签证,申请人不论持有“可用资金”多长的时间(不论是否满两年),都需要证明:

 

这笔资金必须完全在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内;

 

申请人必须在英国银行开立账户;

 

申请人的资金必须存放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中;

 

申请人的资金必须可以在英国使用;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

 

申请人必须将资金(只能)投资于:活跃和交易中的英国注册公司的股本或贷款资本;

 

最后当然了,申请人的“可用资金”必须至少满足200万英镑(Free to spend)。

 

→ 投资移民申请的其他须知?

 

一般来说,申请人首次(首签)可以获批最长3年4个月的签证;之后可以续签2年,然后满5年后可以申请英国永居。

 

不过,针对申请人投资的资金数目,还存在可以“提早”申请永居的情况:

 

投资满500万镑:申请人(本人)可以满3年后申请永居;

 

投资满1,000万镑:申请人(本人)可以满2年后申请永居。

 

值得一提的是,“提早永居”仅限于申请人”本人“。也就是说,申请人的”陪同家属“(例如配偶和孩子)是无法享有同等优惠的。

 

这代表,家属依旧需要遵循”满5年“才能够申请永居。

 

 

→ 申请费用?

 

投资移民的申请费用是每人1,623镑。首签和续签费用一致,陪同家属的申请费用也是一致的。

 

当然了,除了申请费用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支付医疗附加费(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目前是每人每年624镑。

 

一般来说,投资移民申请正常是8周内出结果;如果当事人希望”加速“审核的话,可以支付额外500镑的”加急费“(Priority Service),加急之下一般可以5天内出结果。

 

目前,加急服务仅限境内续签(Extend)或转签(Switch)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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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定居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正常申请期限,已经在上个月底,也就是2021年6月30日截止。

 

虽然说,对于有或符合“特殊情况”的人,移民局仍然允许当事人有“额外时间”去做申请;但对于需要检查当事人身份(Right to Work)的雇主,难免出现有点无所适从的情况,不知道应该怎么样做才是比较正确或者说保险的。

 

其实,根据移民局的指导文件,指出相关的欧盟雇员,如果是在6月30日当天或以前被雇主聘用的,雇主当初在雇用当事人的时候,就已经做过”Right to Work“检查了,那么移民局是不强制雇主必须再次做检查的。

 

不过,移民局的文件虽然说不必检查,可是实际操作上,却可能出现难以确认的灰色地带,那就是雇主可能无法完全掌控雇员的移民情况,造成后续可能衍生的问题。

 

 

→ 什么问题?

 

虽然说6月30日的期限已过,可是根据英媒报道,不少雇主近期主动选择“重新检查”雇员身份文件时发现,不少欧盟雇员至今尚未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

 

也就是某种程度上说,这些雇员现在基本是没有合法身份的(因为他们既没有持有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没有持有英国移民法下的英国永居身份,没有英籍身份,却也尚未去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没有一份“申请凭证”);即便,这些当事人是符合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资格的。

 

根据移民局最新更新的指导文件,指出对于目前这些“尚未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人,雇主仍然可以持续聘用他们,移民局不会立刻将其视为“非法雇用”;但移民局也规定,雇主应该要建议“这些员工”在28天内,尽快去申请相应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以便能够提供自己合法身份的证明。

 

当然,这样的“弹性政策”只适用于6月30日当天或之前,已经开始为雇主工作的雇员,如果是在该日之后才被聘用的,那么聘用当下就必须能够提供合法证明,例如合法身份或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如果申请结果尚未出炉的话)。

 

并且,“弹性政策”只持续到今年年底。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只要这些员工无法提供“合法身份或凭证”,雇主就不应该继续聘用他们,否则立即视为非法雇用。

 

同时,如果原本就不适用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雇员,例如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才来到英国的欧盟当事人,自然也无法适用“弹性政策”。

 

 

→ 那么,雇主到底该不该“重新检查”?

 

虽然说,对于原本的欧盟雇员(6月30日当天或之前开始受雇的),移民局没有强制的要求,但丽莎建议,雇主们还是可以考虑做个相应检查,了解一下自己旗下欧盟雇员目前的身份状况,才能适时提供雇员相关建议,做好记录,避免往后不小心或无意造成了违规行为。

 

这不仅可以保护雇员,避免雇员不小心成为非法移民;另一方面,这自然也是雇主对自己的保障。

 

如果发现了有欧盟雇员适用但尚未去做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的,雇主应该及时提醒雇员,要求雇员尽快提出申请。

 

→ 现阶段,有哪些方法可以证明这些欧盟雇员的合法身份?

 

对于已经申请到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的雇员,或者是已经递交EUSS申请,但仍然等待移民局结果的当事人,雇主一般都能直接通过移民局的“Online right to work checking service”线上系统,来对雇员的身份进行确认:https://www.gov.uk/prove-right-to-work

 

“线上查询”的操作很简单,雇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给雇主,以便雇主确认雇员的身份:

 

雇员的共享码(Share Code)

 

雇员的出生日期

 

→ 谁能适用/使用该线上系统?

 

当事人/雇员必须先有一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而基本上,只要当事人已经申请了EU Settlement Scheme,或者签证申请是通过使用“UK Immigration: ID Check”的App完成的话,就会有这个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

 

→ 当事人使用这项”线上服务“,可以用于以下:

 

获得一个”Share Code“(分享密码),用于向他人证明自己的合法居留身份,例如对于新的雇主或租房中介等;

 

在系统上直接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电邮地址、护照号等;

 

查询自己在英国的”合法权利“,例如合法打工、租住或申领福利等权利。

 

这同时也表示,当事人应该时时检查,确认自己的UK Visas and Immigration帐户上的所有信息,都是最新且正确的。

 

对于已经递交EUSS申请,但结果尚未出炉的当事人来说,一般在上述的“线上系统”中,可以显示出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CoA”(EUSS Certificate of Application),做为临时的身份证明。

 

不过,雇主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出现无法从“线上系统”查询到申请凭证(CoA)的情况,这时,雇主需要进一步联系移民局的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雇主查询服务,简称ECS),确认雇员的身份情况。

 

ECS链接:https://www.gov.uk/employee-immigration-employment-status

 

确认之后,雇主还需要把雇员提供的“CoA附件”或“EUSS申请确认电邮”给保存好,以备移民局的抽查。

 

 

→ 有关“28天期限”?

 

前面已经提过,如果雇主发现有欧盟雇员适用但尚未去做EUSS申请的,需要建议员工在“28天内”,尽快去申请相应Settled或Pre-settled身份。

 

然后,雇主应该要求该雇员“在28天内”,提供以下“完成申请”的证据给雇主:

 

EUSS Certificate of Application(移民局核发的申请凭证,简称CoA);

 

或者,移民局向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EUSS申请的确认邮件。

 

紧接著,后面需要操作的手续或步骤就如刚刚已经提到过的,进一步通过“线上系统”或者移民局Employer Checking Service的方式,完成确认。

 

→ 文末补充:目前谁还能进行EUSS延迟申请?

 

首先,在移民局的政策上,有允许一些”特例“的延迟期限情况,当事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符合:

 

  1. ”欧盟家属“在2021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抵达英国:

 

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或民事伴侣(来自非欧盟籍),在今年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来到英国,那么其”申请期限“就是入境后的3个月内(长过6月30日期限),并且这个日期一般最晚不能晚于2026年1月1日;如果是其他的欧盟家属(合法配偶和伴侣除外),”申请期限“则是入境英国后的3个月内。

 

而如果是欧盟籍当事人于4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在英国领养或出生的未成年孩子,那么申请的期限则是-孩子出生或领养当日算起的3个月内。

 

如果申请人(指欧盟家属)符合特殊的”合理理由“,还可能额外允许”弹性时间“申请,相关”理由“下面会继续说明。

 

  1. 其他可能允许7月1日当日或之后申请的”合理理由“

 

1) 未成年孩子:由于这些未满18岁的孩子,一般需要依赖其父母或监护人等来为其递交申请,因此可能会有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没有意识到孩子也需要申请身份的情况,而造成不小心错过申请期限;

 

因此,为了保障这些孩子的权益,移民局可能接受这些”孩子“错过申请期限的”欧盟身份申请“。

 

比较好的是,由于出自对于”孩子权益“的保障,指导文件中特别指出,当这类”超时“申请被递交的时候,负责审核的移民官-并不需要考虑为何该申请会错过申请期限(比如因父母的疏忽或没有意识到),也不需要考虑当初究竟是谁应该帮该孩子申请身份(例如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亦或负责照顾孩子的地方政府/社福等)。

 

并且,当初错过申请期限的”未成年孩子“等到意识到该申请的时候,该孩子也可能已经成年;因此,届时已成年的”孩子“自己递交申请,也是可被接受的。

 

2) 因生理或心理状况,以及/或需要受照护因素,当事人缺乏一定程度自主能力,而造成的申请延迟: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申请上有困难,而造成超过申请期限,或者需要仰赖他人帮助或代替当事人进行申请,那么移民局也可能给予通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类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例如:来自专业医疗和照护专家、主治医师等开立的医师证明信,得以确认当事人的情况。

 

3) 严重或重大医疗情况:这基本是指当事人在申请截止前(一般是不久前),需要接受重要医疗的情况,因而导致错过了申请期限,延后了申请。

 

这样的”重大疾病“情况,也包含了感染新冠或相关重大事件,导致了不得已的延迟-这一般必须是,当事人在申请截止的期间或不久前,因为住院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无法从事日常自理的情况。

 

此外,这类情况也可能适用于”孕妇“,比如出现了产后忧郁,或者孩子难产,孩子出生后需要密切医疗照护等。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也同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例如医师信等。

 

4) 限于受暴或受控制关系/情况中:这基本指的是家暴受害人,因为受限于家庭暴力或控制的状况中,导致当事人无法把握在期限内递交申请。

 

5) 被迫奴役情况:受限于现代奴役(Modern Slavery),包括人口贩卖的受害人,错过期限的申请基本也可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

 

在这方面,如果申请人(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受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的Single Competent Authority(英国(人口贩卖)的转介机制)的认可/验证,那么移民局可以直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无须再提供额外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情况。

 

而如果尚未受到上述NRM验证和确认的,则需要自行提供相关证据给移民局。

 

负责审核案件的移民官员一般需要再跟更高级移民官员进行讨论,甚至和当地相关处理机构联系验证。

 

 

→ 其他可”酌情受理“情况?

 

1) 原持有其他英国合法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到期:申请期限可以是,该”合法签证“的到期日之前(完成递交申请)。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合法签证“并不包括原来的欧盟签证(如欧盟家属签证,或者欧盟永居证明-Permanent Residence Documents),是指英国工签、学生签、特许签证等英国签证。

 

2) 原”免受“移民控制(exempt from Immigration Control)的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才终止:符合这类情况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终止“后的90天内,递交申请。

 

其实呢,根据移民局的文件,其他还有一些可能被接受的情况,例如:当事人自己没有在申请期限前意识到,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所需文件(或要求),导致来不及准备并申请;或者

 

申请人无法使用网路,使用电脑的能力非常有限;甚至是英文能力非常有限,导致无法有效并及时申请等等……

 

针对个别的特殊情况,申请人需要个别提出说明,并且附上完整的支持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和情况。

 

比如说,申请人应该提供来自亲戚或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说明信,解释当事人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的电子使用能力或英语能力非常有限,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完成申请等。

 

丽莎建议:根据这些”特殊情况“,由于移民局具有斟酌处理的权力,建议当事人应该尽量备齐相关材料,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不应该认为只要递交了,移民局就一定会予以处理并核准。

 

如果您实在不确定,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移民建议。如果您有更多英国移民方面的问题,欢迎进一步留言咨询丽莎。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应该说,对于EUSS申请,移民局的政策更偏向是视为一种权利的保障。所以说,只要当事人可以提出“合理的理由”,移民局一般应该都会愿意接受“延期申请”的。

 

当然了,丽莎建议申请人备好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我们的移民团队也会针对个别情况,给予最合适您案件的建议和操作、准备方向。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还有其他英国法律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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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经常都会向我们咨询有关租约的问题,希望了解怎样才能找到合适的店铺做生意,同时也希望减少租约上的纠纷。

 

一连30集的视频,丽莎将带莎粉走进商业房产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商业房产法》EP8 – Open租约续签必知!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Open租约续签必知”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更多英国商业房产的法律。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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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一个人申请英国长期签证/身份的时候,申请人除了要支付各类申请(所对应的)申请费用外,还需要缴交一笔医疗附加费(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

 

“医疗附加费”的意思是,一个人持有长期签证在英国的话,该费用就可以支持这个人,在居英期间免费使用NHS医疗(虽然说持工签的人在每月的薪资单中,也都会扣除一笔NI费用,不免为人诟病,这些已经会从工资或收入中扣除NI的人,岂不是有点“重复支付”的味道?)

 

不过,根据英国移民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是属于免交或豁免的情况,否则,移民申请在当事人没有完成缴交费用(申请费+医疗附加费)的情况下,都不算完成。

 

 

→ 谁能免缴医疗附加费(IHS)?

 

申请英国永居;

 

适用Health and Care Visa(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包含其陪工签家人;

 

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

 

不受移民管制(Immigration Control)的外交官或驻外军人;

 

英国军人的(陪工)家属;

 

不受移民管制的非英国(他国)军人家属;

 

申请曼岛或英海峡群岛签证;

 

住在福克兰群岛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难民申报或人道主义保护申请(包括其家属);

 

人口贩卖或奴役的受害家政人员/家务劳工;

 

人口贩卖或奴役的特许身份受害人(包括其家属);

 

家暴受害人;

 

受人权法Article 3保护的当事人和其家属;

 

医疗访问当事人(S2 Healthcare Visitor);

 

持S1医疗证书的边境工人(Frontier Worker)。

 

 

→ 费率?

 

对于无法“免交”医疗附加费的人,其费用大部份是一年624英镑。要办几年的签证,费用就得跟着交多少年(例如:3年签证,就是3年医疗附加费)。

 

这也包括最新开放的毕业生路径(Graduate Route),比如说一次性申请两年签证,总共需要支付给移民局的费用,就是:700镑(签证申请费)+624镑*2。

 

不过,如果是申请学生签证(Student)或Youth Mobility Scheme(打工度假签证),或者对于未满18岁的申请人,医疗附加费则是470镑一年。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一个有着两个大人和两个小孩的家庭,一起申请,并假设这是一个5年工签和陪工签(3位家属)的申请;那么,这个家庭总共需要支付的医疗附加费为:(624镑 x 2位成人 x 5年)+(470镑 x 2位孩子 x 5年)= 10,940镑

 

 

→ 既然有缴交,那有没有“退费”呢?如何才能申请退款(Refund)?

 

根据移民局的最新指导文件,符合以下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IHS费用的全额退款:

 

不小心付了两次/重复支付

 

申请被拒绝(Refused)

 

当事人自己取消了申请(Withdraw)

 

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况,则是可以索要部份退款:

 

当事人(申请后)实际拿到的签证时长,比原来申请要求的要短;

 

任何依赖当事人的家属申请,被移民局拒绝(Refused)。

 

至于如果是符合以下情况,当事人是无法索要退款:

 

当事人的签证申请成功了,但自己反悔决定不来英国了;

 

当事人签证尚未到期,但自己决定提早离开英国或进行新的申请(例如申请其他签证或身份);

 

当事人在签证到期前,被(移民局)要求提早离开英国;

 

当事人要申请英国永居(比如在原签证到期前,要“转永居”)。

 

注意:假设申请人(先前)是申请转换到Health and Care Visa(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但当时有缴交IHS的,是可以回溯至2020年3月31日,索要回原先在申请签证时,所支付的医疗附加费。

 

 

→ 符合“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如何索回IHS费用?

 

首先,”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申请人和其陪同家属,是“不需要”支付IHS的:

 

如果当事人已经持有“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

 

或者当事人自2020年8月4日起,是符合“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的。

 

对于这些当事人来说,如果其IHS费用是在2020年3月31日当日或之后缴交的,一般会自动收到退费。

 

如果符合上述”退费“情况但尚未收到退款的,可以电邮给移民局的IHS退费小组;在电邮中,当事人应该包含以下信息:

 

姓名

 

赞助人名字

 

CoS号码

 

IHS号码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需要将银行信息一起电邮给移民局,因为他们会直接把退费退到当初付款的卡里。

 

电邮联络:IHSrefunds@homeoffice.gov.uk

 

→ 有关”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应用在其他那些同样对英国医疗和照护系统做出了贡献,但因为限于不符合/不持有”医疗和照护工作签证“情况,而无法向移民局申请退款(Refund)的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可以是打工度假签证持有人(Youth Mobility Scheme),学生签证持有人(具有每周20小时上限的学期中打工权利),或者配偶签证持有人等等。

 

也就是说,这些当事人虽然不是”工签“持有人,但也同样做着重要的医疗照护工作;所以”补偿机制“允许当事人可以每6个月申请一次”补偿“,基本也就是一种医疗附加费”退费“。

 

→ 实际如何运作?

 

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自2020年3月31日起相应的医疗附加费”补偿“,一次可以申请6个月的时间长度。

 

换句话说,2020年3月31日以前的时间段,是不能申请补偿的。

 

同时,当事人也必须平均每周工作至少达16小时,做满6个月才能申请该”6个月“时间段的补偿。

 

申请了之后,当事人的”补偿款“将会以月付形式,在”6个月“期间分期支付。

 

至于支付的形式,移民局会将每次的退费,退到当时申请人用来支付医疗附加费的卡上。

 

同时,移民局也指出,符合情况的当事人,申请”补偿“成功后,不只当事人自己可以得到退费,其”陪同“家属也同样可以获得”补偿“。

 

想要申请”补偿“,当事人必须通过”线上申请“:https://www.gov.uk/apply-immigration-health-surcharge-refund

 

申请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

 

(当初申请时的)IHS号码,这应该是一组12位数字号码;

 

当事人的NI号;

 

当事人的电邮地址;

 

雇主名字/受雇单位;

 

过去6个月的工资单(Payslip),该工资单中应该包括:雇主名,申请人的职位,工作时数;

 

如果家属也要申请的话,还需要附上家属的IHS号码,NI号和电邮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家属必须和当事人一起申请,家属不能自己独立申请”补偿“。

 

→ 移民局这边定义的”陪同家属“为:

 

当事人的配偶或伴侣

 

未成年孩子

 

已成年但仍依赖当事人,和当事人一起生活的孩子

 

 

→ 最后,申请后多久可以收到”退费“?

 

当事人一般可以在收到签证申请结果的6周内,收到”退费“;如果当事人想要针对该(签证)申请提出上诉或行政复议的话,可能会等上更长的时间才收到”退费“。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有需要的莎粉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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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英国一家在线房地产公司在网上打出广告,他们会在英国部分城市向市民推出免费中介服务。房主不支付任何房产代理费用,该公司也会协助出售房屋。

 

在英国找中介出售过房子的业主都了解,这费用可不便宜,现在有公司推出免费服务了,听起来确实很诱人哦。

 

不过,从帮助您做房产估价,投放照片,寻找买家再到促成最终交易,售房的过程并不简单啊。全免费,员工们吃什么?不免让人产生怀疑,服务质量如何?那么,我们是否该选择这种免费服务呢?

 

 

如何免费提供售房服务?

 

Strik.co.uk是一家网络房产中介公司,原名是Housesimple.com。最近,他们对房屋出售的服务进行了大调整,以往高达995英镑的中介服务费,现在全免费。不过,它们目前只在约克郡、西北地区、诺丁汉和东北地区的部分城市实行免费服务,未来才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看到消息后,丽莎也查了它们的网站,这确实不是空穴来风,真的是免费的。

 

据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山姆-米切尔对媒体介绍,使用其服务的卖家可以获得任何房地产代理公司可能提供的基本服务。

 

比如说,它们的免费服务包括:

 

  • 在Rightmove、Zoopla 以及其他网站上进行6个月的营销推广
  • 提供平面图支持
  • 谈判价格
  • 销售
  • 当面估价

 

那么,该公司赚什么呢?

 

据了解,Strike公司并不是所有服务都免费的,它们只提供以上这些基本服务,并通过向买家和卖家提供可选的额外服务来赚点钱。它们的额外服务包括:

 

  • 升级Rightmove广告。也就是说,如果为Rightmove高级房源支付额外费用,会产生更多浏览量。
  • 帮助您能源性能证书(90英镑)
  • 托管看房服务(549英镑——无限制看房,或*35英镑,每次托管看房)。没错,它们的免费服务里没有包括协助看房的,也就是说,房主得自己安排。如果您需要他们的工作人员帮您联系看房,那么,就得交钱。
  • 产权转让服务(价格因案而异)
  • 搬家服务(价格因案而异)
  • 抵押贷款中介服务(他们不会为此向您收费,但如果他们为你成功安排抵押贷款,他们将从贷款人那里获得佣金)
  • 您可能需要支付78英镑的钥匙管理费,例如,钥匙的收集/归还或在场所安装 “钥匙保险箱”。

 

此外,您也可以选择套餐服务。比如说,他们的托管看房套餐费用为699英镑,营销促进套餐包括专业照片、视频预告片和Rightmove上的高级列表,费用为499英镑。

 

不过,Strike特别声明了,大约60%的客户使用其一些可选附加服务,其余的客户只依赖免费服务。

 

 

免费服务,会有什么陷阱吗?

 

就费用而言,目前,丽莎只听说这一家公司在搞免费服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各家房地产代理的费用差别很大,可以是销售价格的0.5%至3%。对于价值较高的房产–如超过50万英镑的房产–代理通常可以接受比较的费用,也许会低于1%+增值税。

 

据房屋销售咨询公司TheAdvisory的研究显示,平均房地产代理费是最终售价的1.42%。按照平均数来算的话,以25万英镑出售的房产的业主可望向他们的房地产经纪人支付其中的3,550英镑。

 

相对实体店,一些网络中介公司的服务会比较便宜一些,通常,它们会提供了一个固定费用。一般来说,这些固定价格的服务包括当地房产专家的建议、在线广告和专业摄影及平面图。然而,对于广告升级和陪同看房,房主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一些网络中介提供的看房服务对伦敦及周边地区的房主来说是399英镑,对其他地区的人来说,平均是300英镑。不过,便宜也是有代价的,如果客户的房产没有成功售出,买家也是需要支付这笔费用的。

 

不管是实体和网络,总体而言,这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不低啊。那么,如果一些基本的服务全免费了,靠谱吗?

 

在房东部落格网站,一些专业房东们对此都抱有怀疑的态度。这些房东们分析,该公司虽提供免费的基本服务,但它们的附加服务的价格却比市场上高很多。因此,如果业主们选择它们的额外服务,是不会捡到便宜的,也许只有便利。不过,对于该公司而言,它们就可以从中赚点利润了。比如说,您要是嫌麻烦,直接从他们推荐的抵押贷款里做出选择,毫无疑问,他们就可以拿到一笔超多的佣金费了嘛。

 

目前,虽然该公司对它们的销售策略保持透明的,也直接在网上写明了哪些服务免费哪些需要付款,业主们完全是可以自由选择。但是呢,丽莎也不能不提醒一下,我们不敢保障啊,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会不会有一些硬性的销售手段,让您糊里糊涂就在他们合同上添加附加的服务了。

 

 

您应该使用免费服务来出售你的房屋吗?

 

当然,以上只是丽莎小小的提醒,暂时还没有听说有相关事件发生。所以,如果业主们非常清晰自己的需求,认为自己不会被忽悠,那么,选择这一家公司的免费基本服务可以为您节约一大笔中介费的。

 

不过,在您选择一个代理为您出售房子前,我们认为,您还是得多花一些事件做充足的调查才行。如果它没有办法给及时找到买家,房子卖不出去,那么,即便是免费的,它的意义在哪呢?因此,无论您是走网上还是高街路线,选免费的还是有偿的,在做出决定之前,最好与多个中介公司进行交谈,了解他们能为您提供什么。

 

首先,您可以为自己拟定一份房地产代理的名单,为自己选择最佳的房产代理。您可以根据一下清单来给他们打分:

 

  • 询问家人、朋友和邻居。有人推荐总是好的。
  • 根据事实来比较当地的地产代理:比如,他们出售房产的速度有多快,他们离实现要价有多远,以及他们的成功率有多高。
  • 确保房地产代理有销售类似同类房产的经验。
  • 看看该代理在Zoopla和Rightmove上销售的物业。图片是否拍得很好,描述是否清晰和相关?
  • 他们的看房政策是什么?检查他们是否会在您外出时陪同潜在的买家
  • 了解他们的标准条款和条件,特别是他们的标准佣金率和典型的配合期。

 

当您对以上问题了解后,就可以把心目中最好的房地产中介列入名单里了。随后,您可以邀请入围者对您房子进行估价。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您可以进一步问他们问题,以帮助找到最好的房地产代理来出售您的房子,比如:

 

  • 他们建议以何种价值来出售您的房产,其理由是什么?
  • 他们是否是经认可的独立监察员服务机构的成员?
  • 如果您的房产没有以您预期的速度或价格出售,他们会怎么做?
  • 他们在周末开放吗?有许多代理只在周一到周五工作,这意味着他们会错过很多潜在买家(那些只有空在周末看房的买家)。

 

值得注意的是,您房子出售是否顺利,很大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营销策略。因此,在选择房产代理时,您还要思考一下它们是如何推销您的房产的。比如:

 

  • 他们正在使用哪些门户网站?是否可以帮助您的房子在大型房地产门户网站,即Zoopla,Rightmove和以及OnTheMarket上列出。
  • 他们是否会使用Rightmove上的优质房源或任何其他功能(如虚拟视频导览)来展示您的房屋?这是否要向您收取额外费用?
  • 他们会在当地报纸上为您的房产做广告吗?哪些报纸?如果您卖的是比较贵的房产,是否会在任何全国性的报纸或杂志上刊登?
  • 您的房产会出现在他们的橱窗里吗?多长时间?
  • 你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营销和其他费用,如拍摄专业照片?

 

总之,做好前期调查是相当关键的。

 

最后,丽莎还需要提醒您,一定要警惕房地产中介的估价。很多地产代理都会采用一种很夸张的方法,为了让您开心,先是给出一个超理想的估价,赢得您这一笔生意后,他们就会以各种理由在几周后把价格降了。一般比较靠谱的中介应该用当地的销售价格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估值,并告诉您不要被虚假的高价所迷惑。因此,在选择中介前,您还是需要尝试为自己建立一个符合您目标的最佳价格。

 

另外,有时地产代理还会有一些合同陷阱。当您真正雇用房地产代理后,您就得受到他们的条款和条件所约束。因此,签约前要仔细检查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很重要。比如说,您是否需要支付额外的营销和其他费用;他们是否坚持唯一销售权?也就是说,及时您自己找到了买家,您仍让要向他们支付费用。您是在他们出售房产时支付费用,还是等他们找到买家后支付?协议是否有时间限制?有些公司可以提供一些协议,允许您在不满意的情况下更换代理。

 

好了,本篇文章就到这里。喜欢丽莎的文章别忘了给我们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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