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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很多在英国定居的华人都希望能够把年迈的父母接到英国,和自己一起生活,并好好照顾他们。

 

我们经常收到莎粉们的咨询,想要把父母申请过来英国。

 

移民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是英国国籍或英国永居身份在英国生活的话,是可以申请签证,让父母过来团聚的。

 

但是,无论前期申请还是后期适应,其实都存在极大的问题。

 

那么,具体的要求是有哪些呢?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移民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一人申请,全家移民?申请父母移民英国,必要满足这3点!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移民”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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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视频内容,英国法律的更多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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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丽莎收到这样一个提问:

 

莎粉和他的女友,打算一起买下他们的第一套房,这是他俩共同买下的第一套房子,也是各自人生中的首次买房(他们过去都没有买过房)。

 

莎粉说,虽然他俩现在住在英国,但以后有考虑搬到其他国家居住。

 

他们的计划是,几年后如果搬到其他国家的话,他们还是打算不定期回到英国住;比如说在其他国家住了3年,回到英国住个一年,然后再回去原来的国家…

 

这样的话,他们现在买了房子自住,之后搬走的时候把房子租出去,想回到英国的时候再把房子收回来住,然后再继续出租出去……

 

莎粉想问,这样的方式是否可行?并且莎粉听说,如果想这样操作的话,就需要先把房贷改成Buy To Let性质,是这样吗?

 

丽莎说明:

 

首先,从莎粉的贷款角度来看,如果莎粉不想将原来的自住房贷款,改成Buy To Let(买房出租)贷款,其实也是有可能的。

 

不过,前提是当莎粉想要将房子出租的时候,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Consent to let),银行必须同意当莎粉搬到国外住的时候,允许莎粉在不改变原来自住房贷款的前提下,莎粉可以把房子出租给其他人(当然了,相关的规定和条款、有没有什么附加条件,双方是必须先取得共识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银行的”Consent to let“只会允许一段”有限“的时间(Limited Period)——比如说,允许12个月的时长,之后需要每年重审;或者说,只允许在Fixed-rate(固定利率)的期间。

 

此外,银行一般对于当事人的”贷款额“也有要求,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贷款超过75%房价的话,银行通常不会同意让当事人把自住房改成出租,也恐怕不会同意让当事人转成Buy To Let房贷。

 

 

→ 银行的”同意“还不是唯一的障碍?

 

假如说,当事人买房的时候,有借助任何属于”首次购房者“(First-time buyer)才能享有的政策或计划的话,比如说Help-to-Buy;那么,实际上很多这些计划,都是有”限制“而不让当事人把房产给出租出去的。

 

否则,要是有人恶意以首购者名义买房,但只是想把房产放租来获益,反而会破坏了这些计划的初衷。

 

再进一步说,即便可以同意让当事人(购房者)把房产出租,这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表达自己确实买下该套房是要当做自己的”家“,只不过不得已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当事人只好或必须搬出。

 

而这种所谓”不得已“的情况,可能是当事人的雇主,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国外驻点工作,被迫外派到其他国家,而非当事人自己能够选择的。

 

从这种情况来看,如果是像上面莎粉那样,他们完全是自己想要搬到其他国家生活的话,恐怕很难满足上述要求。

 

 

→ 那如果直接转成Buy To Let呢?

 

回到贷款的话题上。如果说,莎粉到时候直接选择把原来的贷款,改成Buy To Let贷款的话(当然了,前提仍然需要先获得银行的同意),这对于莎粉想要将房子给出租,确实是更直接的作法。

 

不过即便如此,莎粉也需要注意:一旦莎粉将原来的贷款改成Buy To Let性质,该房产就必须被当做”出租房“而非自住房。

 

意思是说,如果房产已经当做完全”出租房“的性质,该房产就必须用于”出租“给他人使用,而非莎粉自己居住。

 

这样一来,这就不是莎粉想住的时候就可以住的了。

 

在转到Buy To Let贷款的情况下,如果莎粉想从国外回到英国居住的时候,就需要把该房产的贷款,再从Buy To Let转回自住房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这样来来回回的可能反而会更麻烦。

 

或者是说,莎粉想要简单一点的话,也可能考虑在把原来的贷款转成Buy To Let贷款后,就不要再转回来,把该房产一直当做出租房。

 

如果是这样的话,当莎粉想要回到英国住时,可能需要去租其他的房子来住,当然了这将可能牵涉到额外的租金花费。

 

不过,如果莎粉以前面提到的形式,一下子转成Buy To Let,过几年又转回Residential贷款,然后过不久又再转成Buy To Let的话;每次”转换“的时候自然还会牵涉到相关的额外费用,这笔花费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

 

所以,莎粉会需要评估各种情况以及可能衍生的花费和手续后,再选择出最合适自己的一种方式。

 

当然了,在做决定前,莎粉也应该先向贷款的银行确认,自己想要的方式是否可行。

 

 

丽莎结语:

 

其实,今天分享的莎粉问询,并不是一个特殊的例子。

 

不少人在拿到了英国的永久身份后,都可能思考和上述莎粉类似的问题;比如说,当事人想在两个国家之间来回居住。

 

这样的话,房产方面的安排,自然也是其中一个需要纳入考虑的问题。

 

此外,丽莎也要提醒,从税务的角度来说,如果莎粉想要将原来的房产改成出租房而租出去的话,也可能衍生有关房租税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的房租收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应该进行申报:

 

1)房租净收入(扣除掉各种支出和成本后)在2,500英镑/年~9,999英镑/年之间;

 

2)房租毛收入10,000英镑/年或者以上。

 

在英国,做房东、收房租属于“Self-employment”(自雇),意即当事人应该通过“自雇”的形式进行房租申报。

 

是否缴税取决于房租收入以及租房的各种支出有多少,如果租房的收入还不够支出,那么虽然要进行申报,但是不用缴税的。

 

除了成本和支出,英国本地的房东还可以享受每年每人12,570英镑的个税免税额(这个免税额是目前税年的额度);然而,英国海外的中国房东是不可以享受英国的个税津贴(Personal Allowance)的,因为中英双方的税收协议里面,并没有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居民享受个税津贴的权利。

 

所以,对于提问的莎粉来说,其实不只有贷款的部分需要考虑,房租税方面的问题,也是需要先了解清楚,然后一并考虑进去的。

 

最后回到”共同买房“的话题上。莎粉前面已经说过,他要和女友一起买下一套房。

 

这样的话,相关的衍生问题也是需要考虑清楚的。比如说,双方想要选择什么样的”产权模式“,是“Joint Tenancy”或”Tenancy in Common“;此外,双方是否应该是先签订好一份“信托契约”(Deed of Trust),列明清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有关”共同买房“的话题丽莎曾经写过好几篇文章来专门讨论。如果有需要的话,建议您再找来看一看。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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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将名为”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的重大改革草案,正式送进了议会的立法程序。

 

不少人应该知道,该”草案“就是英国内政部闻名(或者应该说”令人闻风丧胆“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

 

”计划“中虽然包含了有关于国籍法和维护边界的不同内容,但其中最受瞩目的,还是有关“改革难民政策”方面的变化。

 

尽管该法案自最初推出计划至今,就备受争议和讨论;英国内政部仍然像个勇士一样,并且更最新针对该法案添加了一个修正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原本”纸上谈兵“的计划,在未来更有可能实际推动。

 

 

→ 什么样的修正条款?

 

根据英国内政部的最新宣布,新增的”修正条款“目的在于”加速遣返“非法移民。

 

至于这个”加速“该怎么办到呢?内政部目前想到的,就是通过”威吓“他国的方式。

 

什么意思?根据新增的”修正条款“,如果其他国家不愿意配合英国的难民政策的话,英国内政部就要通过移民政策的其他手段来”处罚“他们。

 

”修正条款“指出,如果当英国内政部想要把没有合法签证的”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时候,如果该国(指该非法移民的”母国“)如果不愿意配合内政部,把来自他们国家的公民带走(也就是接受该公民”返国“)的话,内政部将对该国实施”签证罚款“。

 

也就是说,之后该国的国民一旦需要申请英国签证,就需要支付额外的”签证罚款“费用,这个额外费用的价格是190英镑。

 

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某申请人是来自被内政部施以”签证罚款“的国家,该申请人申请6个月访问签证的费用原来是95镑,但因为需要加上额外190镑的缘故,费用就变成了285镑——变成了原来的3倍。

 

 

→ 而且,处罚方式不只一种?

 

”修正条款“还表明,上述所谓的”处罚“其实不只一种方式,也就是内政部也可以选择不施以”签证罚款“;取而代之的,内政部也可以选择对于”不配合“的国家,实施”暂停签证“(也就是暂停受理/开放相关签证申请),或者增加、拉长签证的审理时间。

 

比如说,内政部可以选择对该国家的公民,暂停开放某类签证申请(例如不受理访问签证申请);或者说,增加某类签证的审理时间,像是一般审理时间为两周,内政部刻意拉长为4周。

 

并且当然,内政部的权力将不会是只能用在特定签证上(比如说只能针对探访签证),而是将有权力使该国家公民申请其他各类如工签、学生签,甚至申请定居都受到相关”处罚“。

 

总而言之,内政部希望采取的模式,就是要让”不配合“国家的国民,在申请英国签证上,会遭受更多的障碍、麻烦,甚至是需要付出更多。

 

 

→ 可是,这种方式真的有用吗?

 

其实,内政部会提出这样的条款,并不会很令人惊讶;反之,这再再显示了他们的”无计可施“。

 

怎么说呢?

 

在今年3月内政部最初提出”新移民计划“(当初还不是”法案“)的时候,就曾受到抨击和质疑——认为内政部的这些”计划“恐怕终归只能是计划,实际根本很难执行。

 

如果相关国家真不愿意接受这些被”遣返“的非法移民,内政部也没有权力硬逼人家就范。

 

这不,内政部绞尽脑汁才终于想出了上面提到的”处罚“这招。

 

可是话再说白了,这种“处罚”真能对”不配合“的国家产生吓阻作用,硬逼对方就范;还是说到头来,受伤的又只是成千上万无辜申请人而已?

 

不论是拉长申请审理时间、增加申请费用、亦或是直接暂停不受理新申请,反而直接”处罚“到的——是许许多多愿意合法来到英国的申请人,造成的是这些无辜申请人的麻烦,甚至迫使他们必须更改原有的计划。

 

再进一步说,内政部届时若真实施这类”处罚“,变相导致某国家的公民降低来到英国的意愿,这难道就完全对于英国政府有利了吗?

 

换个角度想,如果该国不论要来英国求学、问访都变得更麻烦,其公民会不会选择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去旅游、学习呢?那么更进一步说,这对于英国的经济发展,是不是反而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呢?

 

那如果说,内政部觉得,反正来自特定国家的公民,可能会是非法移民居多,英国不必倚赖这些国家的经济(可能这些国家的经济本身就比较差);那么对于这些国家实施”处罚“后,也可能引发后续的批评,好像是明著欺负甚至是说抱有歧视眼光一样。

 

其实呢,丽莎也知道,一项政策的推出,常常都是夹伴著利与弊,不会说完全倒向任一面的。

 

但英国内政部自从提出要大改英国难民政策后,每每颁布新的计划或提案,就迎来更多的负面声浪。

 

所以,内政部方面或许也应该折衷一下各方意见,看看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而非一意孤行。

 

 

→ 除了上面提到的处罚,新增”修正条款“还包含以下变化:

 

修改”Early Removal Scheme“,意即加快”遣送“外国籍罪犯的程序(这里指”非英籍“罪犯)——根据原来的政策,外国罪犯在入监服刑的刑期结束的提前9个月,可以被遣返回国,内政部本次将该9个月改成”提前12个月“,代表可以更加提早启动遣返程序;

 

修改《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 Act 1997》而加以保障”敏感性材料“——意指对于涉有”敏感信息“移民决定,如果要对该移民决定提出挑战的话,可以交由专精于保护”敏感信息“的法院来进行听证和裁决;

 

扩大可被”加速上诉“(Accelerated Appeal)的种类——意指允许更多案件可以在当事人仍被”拘留“的时候就受审理,不必等到当事人从移民拘留被放出来后,才开始审理。

 

此外,内政部还最新指出,这两周预计还会继续新增其他”修正条款“——这其中将会包括,内政部将采取更激进的方式,去验证难民申请人的”年龄“,确保不再有成年申请人假扮成未成年申请人。

 

《卫报》指出,这些所谓”更激进“的方式,包括通过DNA和X光检测,来对当事人进行年龄验证。

 

→ 最后,丽莎为大家整理并复习“国籍和边界法案”的重点政策/改革内容:

 

知法犯法者将受惩罚。意思是说,法案将使“非法入境”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当事人明知这么做是违法的,但仍非法进入英国的话,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尽全力不让“非法入境者”留在英国。就如先前多次提到的,新法律将不允许来自或途经“第三方安全国家”(例如欧盟国家“法国“)的人,进入英国申报难民(移民局的态度是,这些人应该在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申报,而不是大费周章跑来英国),并且移民局将尽一切力量,将当事人遣返回该国;

 

如果实在遣返不回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的话,当事人只能向英国移民局申报,如果申请通过了,当事人只能获得“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ion Status),而不是具备永居权利的正常难民身份。持“临时保护身份”的人,将面临移民局的定期审查,也就是时时面临“被遣送”风险;

 

同时,持有“临时保护身份”的人,不能像正常难民身份那样,申请家人和福利,在申请家人团聚和申领英国福利方面,都有限制(基本就是不让申请、不让领);

 

简化移民局的“遣送”程序。意思是说,移民局将更容易“遣返”非法入境难民至“安全”国家;

 

提高人口贩子的处罚力度,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

 

面对不愿意配合移民局“遣送政策”的国家,直接下调/拒绝核发英国签证给该国国民(比如说,某个国家有许多非法移民来到英国,但该国拒绝接受这些非法移民回国,那么移民局可以拒绝核发签证给该国申请人,直接影响该国籍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简化申报流程,推“一站式”申报,让难民申请或其他人权保护申请可以被同时考虑,不必分开申请,并通过移民系统和制度的更新,减少Last-minute紧急申请的发生可能;

 

改变申请人“年龄”的定义/计算方式,避免难民孩子被错误认定为成年人,同时也避免非法入境的成人,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而进行申报。

 

展开来说,这代表内政部希望寻求更大的权力,去对难民/非法入境移民进行安排,包括:

 

第10条-允许英国移民局对于“难民”有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方式。意思就是根据难民申请人是否“合法入境”,是否“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待遇,落实他们想要的“赏罚分明”制度;

 

第11条-允许移民局对于难民申报者的不同阶段情况,做出不同的安置(有点像是“分门别类”安排到不同的难民中心,做集中管理);

 

第12条-限制难民申请人可以申报难民的“地点”;

 

第13/14条-赋予移民局权力,不接受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的难民申请人,将其难民申请定义为“Inadmissible”(不允许);

 

第15条-移除目前“难民补助”(Asylum Support)的义务性,也就是政府可以不再有义务,必须提供难民申请人(在等待审核期间的)庇护补助了(这一条可以和前面的第13/14条延伸或整合来看,如果一个人的难民申请,被认定为“Inadmissible”,当事人将没有权利申请“难民补助”);

 

第18至21条-推出新的“Priority Removal Notice”(优先驱逐通知),意思是说,对于移民局想要驱逐的人,可以加速其程序,包括优先处理相关上诉(如果当事人要提出上诉的话),如此一来可以更快跑完所有程序;

 

第26条-允许移民局权力,将难民申请人移送到一个安全的第三方国家(如非洲)。这一项主要就是呼应,稍早前内政部传出的“第三国家中继站”计划;

 

第43条-设置一些针对移民局遣送权力的“关卡”,这一点的存在其实有点奇怪,因为和前面似乎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之所以要设置这些安全性或者说“再审”关卡,是有鉴于移民局过去输掉的一些遣送案件(Removal Windows),所以新增这条可能某种程度来说,也是要让移民局在整体的“遣送政策”上更为顺畅;

 

第45条-新增“重审”权力,意思是移民局可以决定,是否要(视情况)将拘留的难民申请人给释放(这些可以获得“被重审”的申请人,主要是之前没有办法配合移民局合理调查(可能基于情况受限),也就是说跟原始的案件核心,比较没有直接关系,原本案件核心就“Inadmissible”的人,恐怕很难获得重审)。

 

当然了,完整法案有87页之多,丽莎这边主要给大家汲取出比较令人关心的,或者对于莎粉们有着较大影响的重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再进一步咨询丽莎移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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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晓得莎粉们是否有印象,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通过《丽莎知道》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移民判决: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在该则判决中,高等法院判定了移民局原来的”限制申领英国福利“政策(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

 

Section 55要求,移民局在做出(相关)决定的时候,需要为(有牵涉其中的)孩子来考虑——优先考量”孩子的最大利益”。

 

 

→ 可是,移民局原来的政策,并没有反映出Section 55?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南非籍母亲,通过自己5岁的英籍孩子,以Appendix FM路径(家庭团聚路径),申请到特许身份。

 

不少人应该都知道,自从2015年开始,申请并获得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基本不再能够“自动”获得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这代表,当事人拿到特许身份后,上面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够去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而案件中的南非母亲也没有幸免,她虽然最初拿到的特许签证,并没有NRPF(不能领福利的限制);但后来申请续签的时候,移民局虽然核准了她的申请,却也附加了NRPF。

 

这使得这位母亲最终将案件带到了法庭上,并且不只是针对她自己的案件,更是对于移民局原有的整体政策,提出了挑战。

 

通过该”挑战“,高等法院直指——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保障”孩子的权益。

 

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

 

也就是,移民局应该考虑到,他们做出的”决定“,是否对于(可能受影响或牵连的)孩子,有/能够满足“保障其最大利益”。

 

可是法官却发现,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不论是相关法规,或者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都没有对于这方面给出具体的指引——就是说,对于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来说,他们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去遵从,去告诉他们,什么情况下应该除去或不要施以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就这点来说,是违反Section 55的。

 

 

→ 于是,将近半年过去了,移民局终于修改了相关政策?!

 

好消息是,距离上述判决出炉过了将近6个月后的现在,移民局总算是发布了相关政策的修改。

 

在最新版《Family Policy-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指导文件中,移民局特别修改了有关NRPF(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不能领福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最新内容特别引入了有关Section 55的要求,指出:移民局官员在决定是否要移除或维持对于申请人的”不能领福利限制“时,需要将”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进去。

 

”当事孩子“并不限于是申请人本身,也包括是依赖主申请人的人(Dependant)。

 

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孩子没有一起跟著申请身份,但只要该孩子可能会受到影响,移民官员就不得不把”孩子的最大利益“给一并考虑进去,确保做出的决定不会有违孩子的最佳利益。

 

 

→ 这样的”变化“带来什么实际影响?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改变领福利限制”(Change of Conditions)的话,移民官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已经”陷入贫困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即将”陷入贫困的风险。

 

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移除这类限制的话,即便当事人”尚未“陷入贫困中,但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即将”有陷入贫困的危险;或者说,再不领取福利就撑不下去了、就可能流落街头了……

 

那么,即便当事人在申请的“当下”还没有陷入这样的危机当中,移民局也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可以领取福利的权利。

 

进一步说,结合上面提到的最新变化,如果说因为当事人的收入过低/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而(可能)使孩子陷于危机当中的话,那么移民局也应该将这样的情况考虑进去;为了避免让孩子陷入危机当中,是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领取福利的权利。

 

当然了,移民局的文件也有指出,不论当事人是符合上述哪类情况,都应该在申请的时候,自主附上相关说明和证据,向移民局解释清楚并证明自己的真实情况。

 

提出说明和支持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移民局是没有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自己去调查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特许身份的时候,就随著申请一同解释自己的情况,证明为什么自己需要领取福利的话;新的变化也象徵著,对于符合相关情况的当事人,移民局将可能在给予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同时除去对于当事人申领福利的限制。

 

如此一来将会更方便当事人,不必拿到身份后,才又再去申请移除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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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朋友家玩本应是一件开心事,但是如果不幸乐极生悲,受伤了,这是谁的错呢?

 

您或您认识的人曾经试过在别人的家,不小心受伤吗?

 

这种伤可能是因为地板的积水,不平坦的台阶,或有故障的电器,光线不足的楼梯,或其他危险的条件造成的。

 

如果这听起来像你的故事,那么你可能有权向屋主提出起诉!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法律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在朋友家受伤,是谁的错?您要知道的3个准则!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人身伤害法律”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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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邮报》最新报道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判决,这个判决是英国首个针对家门前的”监视防盗“装置,对屋主做出”违反数据保护法“并要求屋主必须对于受影响邻居进行”赔偿“的关键性裁决。

 

这个判决的出现,象徵著众多处于类似情况,或者说单纯只是同样有在自家门前安装监视防盗系统的当事人,都需要特别注意和小心。

 

(注:准确的说,在这次的案件中,涉及的装置名为”Ring Doorbell“,这类装置我们一般在中文可以翻译成:智能门铃。所谓的”智能门铃“是指自带电池,并使用Wi-Fi和HD视频的门铃;访客到达时,屋主会收到通知,屋主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通过苹果iOS或安卓应用App,与访客进行视频对话。

 

通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用户(屋主)可以随时查看门前有没有人,以及站在门前的人是谁。这对于家里常有访客、网购、点外卖的人来说,应该是很方便的。另外,对于门外没有装设监控摄像头的屋主来说,还可以起到防盗作用。)

 

 

简单科普完”Ring Doorbell“后,我们来直接看看案件的内容: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位叫做Woodard的屋主(以下简称W先生),以及他的邻居Fairhurst医生(以下简称为F女士)。

 

这位W先生,在他的房子周围安装了4个”Ring Doorbell“装置。

 

W先生称,在这4个装置中,有2个其实是没有作用的,只是装在那里达到”吓阻“的功能,目的是保护他的车子不会被蒙面的小偷给偷走。

 

不过,他的邻居F女士却为此深感困扰。F女士表示,W先生的智能门铃,上面的摄像头让她感到很不安,彷佛一直监控著她,24小时不间断。

 

为此,F女士其实曾经将她的困扰告知W先生,不过W先生却不以为意,甚至说因为F女士的”抱怨“,反而更加变本加厉,态度也很差。

 

双方实在协调不来,最后只好将他们的纠纷,送上法庭。

 

法庭上,W先生告诉法官,他装设”Ring Doorbell“是为了防盗,特别是他停在自家门外的车曾经在2019年失窃,所以安装”智能门铃“单纯只是为了预防有人想要犯罪。

 

不过,来自牛津地方法院的法官Clarke并不同意。

 

法官Clarke认为,W先生的”智能门铃“所拍摄和录制到有关F女士的画面和声音档,是属于她的”个人资料“;而W先生身为一个能够获取并控制这些资料的人(Data Controller),并没有以”公平或透明“的方式,去处理属于F女士的”个资“(Process her data in a ‘fair or transparent manner’)。

 

此外,Judge Clarke也说,W先生更曾经尝试去”主动误导“F女士——有关他的”智能门铃“是如何运作,以及捕捉到哪些画面/声音档。

 

对于W先生安装在自家车道,对外拍摄的”智能门铃“,W先生虽然声称该装置只是吓阻性质,实际没在运作——法官也予以否认。

 

法官表示,该装置已经捕捉到他的邻居”F女士“房子的大门、花园和停车空间——这已经超出了W先生想要”预防犯罪“的范围。

 

法官更特别针对了该装置的”录音“功能,认为这样的(额外)功能对于所谓的”防盗“,根本就是做得太多了(法官的意思是说,或许通过无音档的监视画面,可以说是想要查看并防范窃贼,但(这)并不需要录音;如果连别人谈话内容等声音都收录进去的话,很难说这是合理的”预防犯罪“手段)。

 

于是,法官裁决:W先生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超出他自己房产的”边界“(超出他可”获取资料“的边界)。

 

法官补充,W先生自家安装的智能门铃的镜头,拍摄到的范围过大,已经涉及到F女士的房产领域了,该镜头捕捉到F女士从自家车位驶进驶出的画面,已经获取了属于F女士的”个资“。

 

为此,W先生将会需要针对他”违反个人数据保护“的行为,向F女士做出赔偿。

 

目前,法院尚未对于赔偿的实际金额做出处置,详细金额将在今年11月份再开庭审理。

 

不过根据预估,W先生届时需要赔偿的金额,可能超过100,000英镑(约相当于90万人民币)。

 

 

→ 上述判决告诉我们什么?

 

这个最新判决结果,自然警示著所有安装这类”监视防盗“装置的屋主们,都需要去注意并且检查,自己的装置是否录摄到”超出自己房产“的边界/范围;否则如果有的话,可能会有违反数据保护法并且侵犯到相关当事人隐私的危险。

 

丽莎建议,如果您目前有装设这类装置的话,需要去特别留意,您的装置是否有录摄到(也就是”侵犯到“)别人的领域。

 

比如说,您的录摄范围,不应该捣入别人家的窗户(甚至看向里面)、不应该侵入到别人家/房产的领域,不应该”跨过边界“(比如说不该拍到人家的花园)。

 

此外,设有”监视防盗“装置的屋主们,也应该采取积极步骤,去确保自己的装置”不是有意“去侵犯他人隐私。

 

比如说,屋主可以在装置的周围或附近,贴上或挂上告示牌,指出”监视“装置被安装在哪个位置;这对于有意犯罪的小偷来说,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有吓阻作用。

 

更进一步,屋主也可以写信告知邻居,自己会对装置进行调整,确保不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

 

简单的说,今次的关键性判决,并不是说未来大家都不可以安装”监视防盗“装置了。只是说,如果您想要安装或者已经安装的话,您必须确保是”合法且适当“使用这样的装置。

 

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您应该主动积极去证明自己的装置,并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

 

由于这类”智能门铃“非常容易取得,成本不高、安装也很简单;并且,当事人也能很轻松地通过下载相关App,直接从手机等装置就查看到摄录的内容。

 

因此丽莎也建议,当您通过App进行查看的时候,最好确认一下,您所接收的”视线范围“是否已经”超出边界“、已经”入侵“邻居的领地?

 

如果有的话,您一定要立刻主动调整,避免摄录到邻居家的范围内;并且,您也可以写封信告诉您的邻居,您非常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隐私“,所以积极检查并调整了自己的装置,确保不会入侵到邻居家的领域。

 

如果您要写信给邻居的话,需要确保通过”有记录“的方式,例如通过电邮联系,那么相关的纪录都会”有迹可寻“;万一有需要的时候,将会是很重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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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天气反复无常,地面可能经常都是湿漉漉的,有或者是突然有个坑,让人一下不小心就很容易跌倒。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受伤了,到底是当事人的错,还是地方政府治理不力?

 

地方政府需要承担责任,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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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倒在街上,竟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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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时候,英国内政部曾经委托MAC(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针对ICT(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签证路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告。

 

经过了一年的时间,这份建议报告终于出炉了!并且,由于ICT路径属于“人才调动”类别的商业签证路径,所以MAC除了针对ICT路径提出修改建议之外,也对于其他属于“人才调动类”的其他商业签证路径,同样提出了建议。

 

MAC的做法其实非常合理。因为对于ICT路径来说,该路径是允许申请人通过申请ICT工签,来到英国为(英国海外)雇主的英国分公司或分部工作,也就是调派英国的意思(当然,这也可以是国际性公司的”内部调动“);

 

而MAC还有提出修改建议的另一签证路径——“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s of overseas businesses,中文全名一般翻译成“海外公司/企业首席代表签证”),其实也是属于一种”调动“。

 

只不过,ICT路径的”调派“是将员工派到”本来就已经成立或存在“的英国分部;而“首代签证”的话,则是需要将这个人”派来“英国”成立“分部/分公司——在“首代签证”中,英国的分部或子公司是”尚未成立或存在“的,并且需要是该公司/海外总部首次在英国成立一个英国分部。

 

进一步说,其实英国内政部在今年稍早前的”新移民计划-2.0版本“中也曾经提到,展望2022年,在移民政策上计划将原有的ICT路径和首代签证,揉合成一个”统一“的签证路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

 

换句话说,在未来,ICT和首代签证,可能都只是隶属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路径的其中分支而已,不会再区分成个别不同的签证。

 

 

→ 那么,MAC给出了哪些建议?

 

在工种的技术层面,MAC建议维持目前的RQF6要求——意思是说,想要申请ICT-内部轮调签证,申请人仍需要满足其职位/工种必须是至少RQF6层级(不像是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已经从过去的Tier 2普通工签的RQF6门槛,降至RQF3等级);

 

在”薪资门槛“方面,建议从目前的年薪至少达41,500英镑,提升至42,400镑,并且当然,申请人的年薪还不能低于相应工种的最低薪资要求(Going Rate);

 

上述第二点指的是ICT签证,但如果是ICGT(指Intra-Company Graduate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培训生路径)的话,年薪门槛则是有所降低,并看齐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也就是从目前的23,000镑,降至20,480镑,同时,申请人的年薪还必须满足至少70%(打了3折的”Going Rate“);

 

MAC也建议,在”年薪门槛“方面,应该要”每年“都重审一次,看看是否需要修改(比如跟著通膨或每年薪资上涨幅度来提高);

 

在”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方面——维持现有的规定,不修改。但需要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来自欧盟的申请人,雇主将不需要承担/支付其”移民技能费“,这是由于英国和欧盟间签订了贸易与合作协议的缘故(换言之,非欧盟申请人仍需要继续承担这笔费用,虽然这笔费用是由雇主来支付);

 

在调派英国前,需要已经在同雇主/集团的英国海外公司或总部的工作时间——维持不变,意即ICT申请人需要至少已经为同雇主在英国海外工作12个月,ICGT则是3个月;

 

英语要求:不变,维持目前制度的”没有“特定英语能力要求;

 

技术性建议:目前MAC所做的调查,数据的收集只来自(申请人)国籍、年龄和性别,因此MAC建议,还需要有更多(上述范围外)的数据来帮助他们确认,是否应该推出新的技能、创新、知识和专业人才路径,来更大程度的助益英国劳动力市场;

 

同时,MAC建议移民局应该要求”雇主“(意即”赞助人“)——需要提供(针对申请人-即”赞助雇员“)的完整支出清单,确认雇主确实支付了正确的薪资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雇员津贴,这一做法是为了加强移民局对于赞助人的监管,确认赞助人确实有遵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

 

新增”短期调派“的可能性:MAC建议,内政部应该探索有关”Short-term ICT“(短期内部轮调)的”新增路径“,或者允许探访签证(Visitor)未来能够纳入这类”短期调派“的合法商业活动——让可能只需要几天甚至几周时间的”调派工作“,也能够依循合法路径来进行(因为工作上的调派,本来就不仅限于”长期“,短期工作也应该被允许);

 

同时,新增一个“为期12个月”的暂调路径(Secondment):该路径允许”延长一次“,但仅限于英国公司和海外公司间,存在(签订一份)超过5千万镑合同的情况,并且该海外公司必须已经营业至少达到12个月的时间——此类”短期签证“更允许当事人申请家人同行/陪工;

 

 

→ 重大新增或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面列出的相关建议,MAC还提出了以下比较”大规模“的修改建议,有些将是不论是雇主的企业层面,亦或是申请人/雇员本身,应该都会很感兴趣的:

 

ICT转永居:您没看错!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目前的ICT路径并不具永居导向。虽然说目前的移民法,允许ICT持有人转到Skilled Worker工签,然后再通过Skilled Worker满5年申请永居,但这其实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为申请人持有ICT的时间,是无法被计入未来Skilled Worker的”满5年“转永居当中的。为此,MAC最新提出建议,指出内政部应该要将ICT路径修改成”具永居导向“,意思就是申请人持有ICT签证,未来就能直接(满5年)转永居,不需要再额外转到其他具永居导向的签证路径,绕了好大一圈才能申请英国永居,并且MAC也指出,如果ICT持有人想要转换到其他(具永居导向)路径的话(例如Skilled Worker),那么原先持有ICT的时间,也应该被计入未来的”转永居“时间中。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原本持有了ICT满两年,然后转换到了Skilled Worker,那么这个人应该持有Skilled Worker满3年后,也就是前后相加为:2+3的时间后,当事人就能申请”满5年“转永居,不必还要重新持有Skilled Worker签证5年的时间,才有机会申请英国永居。

 

针对”首代签证“:将目前的”首签“时长从原来的3年,减短成2年,并且不允许”续签“。同时,试行新的”团队“签证(Team Subsidiary),允许最多5人成员,一起来英创设分部——在这5人中,必须有至少一人,是符合”首代签证“的资格和要求的,剩下的最多4人,则必须符合Skilled Worker路径的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针对这些(4人)成员,则必须推出一种”赞助制度“,通过雇主赞助来推派这些人员来到英国,届时雇主也会需要申请相应的”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

 

MAC指出,Team Subsidiary签证的效期也同样是2年。MAC表示,未来这类“海外代表签证”的类型,重点应该摆在海外公司来到英国成立并设置(新的)分公司/分部——意思是说,分部或者子公司设置好了之后(任务完成后)申请人就应该回国(回到总部去)。

 

不过MAC也表示,如果英国分部/分公司设立好之后,申请人仍允许在英国境内转成其他签证,继续留在英国。

 

丽莎结语:从MAC提出的较为”重大“的修改建议来看,其实可以看出MAC是依循著内政部未来想把”首代签证“和”ICT签证“合而为一的大方向来做的。

 

比如说,他们建议把”首代签证“改成一种短期或临时性质(不超过两年)签证,重点只是要允许申请人来到英国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要让申请人藉此一直留在这里;但另一方面,又把ICT改成”可永居“路径,这个意思似乎在说,一个人如果通过”首代签证“先来到英国设立分部了,设立好分部之后,这个人可以转成”ICT路径“,继续留在英国工作,并且未来仍可以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申请英国永居。

 

但丽莎认为,如果未来内政部真想按照MAC的建议操作的话,应该要允许持有”首代签证“的两年时间,能够被计入未来转成”ICT路径“的永居计算时间内,通过2+3的概念来”转永居“,这样似乎才是更为合理且公平的方式。

 

否则的话,岂不是变项不鼓励海外公司职员来英国设立分部了吗?基于英国想要进一步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说,多多鼓励海外高技能人才来到英国,应该才是符合英国政府的未来发展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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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内政部不久前才发布的英国移民法修订通知《HC 617》,不少人都已经注意(或通过丽莎的文章了解到),有关访问签证、新增的国际运动员签证、欧盟定居身份等方面的更新和变化。

 

其实,除了各类签证/身份申请方面的更新之外,《HC 617》还有提及有关移民申请的“程序性”变化(Procedural Rules);这些“程序性变化”也基本都已经从今年10月6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基本上来说,这些“程序性变化”不至于是完全推翻先前原则的大变化,但确实有存在一些新增条款,是申请人在未来的申请上需要注意的;或者另一方面来说,这些新的条款或修正,是在帮助申请人更加厘清申请上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申请的“有效性”。

 

 

→ 有关“Variation”?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则变化,其中一项“Vary applications”(指”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内政部通过《HC 617》进一步厘清了相关定义。

 

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厘清”是希望申请人能够更加清楚“Vary an application”的要求(或者应该说,如何才是“正确操作”)。

 

简单解释: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以下皆指“旧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去“取代”原先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旧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新)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而不是“取代”之前的。

 

→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HC 617》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的“旧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全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Vary applications)。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1年11月1日,而非12月1日。

 

反之,如果上述该人权申请,是在原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成功无法“Vary applications”——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申请,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1年12月1日,而非11月1日。

 

 

→ 新增变化?

 

在“Variation”方面,其实有关于上面提到的要求或澄清,基本和原来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别无二致——虽然在条文的用词和一些顺序的细节上,有细微的修改和调动,但主要目的是希望让相关法规能够提供更为清楚和精确的解释,降低歧义性。

 

不过,《HC 617》还是新增了以下——过去并没有特别提到过的有趣变化:

 

根据新增的第34GC条款,指出”依赖主申请人“的Dependent(比如配偶/伴侣或孩子),如果跟著主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里面的话,对于Dependent“申请日期”的判定,必须去看Dependent是否有(跟著主申請人)递交原来的”旧申请“——如果没有(原来旧申请)的话,那么Dependent的申请日期,是视为(用以Vary applications的)新申请递交的该日算起,而非原来的旧申请日期。

 

这个新增其实有点鸡肋,因为对于大部分申请来说,主申请人不太会在“Variation”的时候,选择把原”旧申请“没有放进去一起申请的Dependent,在之后突然加进来;而且一般来说,Dependent申请的身份将会和主申请人看齐。

 

意思是说,Dependent完全可以跟著主申请人的时间,也另外递交申请,那么一旦主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了,Dependent一般也会拿到和主申请人一致的身份。

 

但当然了,新增条款可以针对这方面进一步厘清,其实也是好事,这让申请人能更加了解不同选择的可能性。

 

→ 其他”程序性“的新增或变化?

 

  1. 在申请”Validity“(有效性)上:Paragraph 34C出现了微调,主要在于澄清——Dependent在什么时候,可以放入主申请人的申请(表)中一起申请。

 

Paragraph 34C指出,只有在主申请人的”申请表“允许纳入Dependent一起申请的时候,Dependent才能被放进来;否则的话,Dependent则应该分开申请,另外递交一份申请。

 

  1. 申请”Withdrawal“(取消/撤回)方面:Paragraph 34K指出,如果申请人在英国境内递交了申请,但移民局还没决定该申请(也就是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炉,移民局仍在审核中),这时候——如果申请人踏出Common Travel Area(共同旅游区),那么申请人的”申请“就算是自动取消(Withdrawal)。

 

注:Common Travel Area指的是包括英国本土、爱尔兰、马恩群岛和海峡群岛的”边境开放“区域。

 

此外,以上所列出的变化(包括文章前面提到的“Variation”),都是自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实施。

 

 

→ 即将到来的”新“变化?

 

最后,从2021年11月30日起,针对“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和“Student”(学生签),都适用”完全数字化“申请。

 

意思是说,原来像是EU Settlement Scheme的移民局App身份认证递签/申请,将会正式扩大开放给上述两类申请人,这些申请人自然也包括来自非欧盟国家的申请人。

 

通过移民局的App,申请人就可以免去亲自前往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生物信息的麻烦,直接通过App即可完成生物信息确认和递签。

 

《HC 617》指出,如果申请人通过App完成递交的话,将来也会和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人一样,可以收到”电子身份“——该身份可以通过移民局的线上系统,进行身份的查询和确认。

 

当然了,新的变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人,并且申请人目前是在英国持有合法身份,持有有效BRP卡的人。

 

值得补充的是,这项新变化属于移民局展望未来的”数字化进程“中。意思是说,未来相信将有更多移民申请,也能通过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完成申请以及核发后续的电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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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一位名下已经有一套房的莎粉,准备投资第二套房:

 

这位莎粉说,他买了新房后,打算一家人搬到新房子住;而原本的这套房,则是想改成出租房。

 

之所以把原本的房子改成出租,除了是即将买的新房空间比较大,更符合他们一家的需求之外;另一点也是,原来旧房的屋况很好,又有极佳的地理位置,如果出租的话,应该能满抢手的。

 

莎粉告诉我们,他是在13年前买下目前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当时购买的时候是130,000英镑,已经全额付掉,现在也没有任何贷款需要偿还;这套房现在的市价是265,000镑,他想通过将该房产Remortgage(再抵押),贷到75%的金额,来贴补他购买新房的费用。

 

莎粉想知道,这么操作的话,是否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GT)?由于他对CGT实在是不了解,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掉?以及,这是否还会牵涉到其他税务?

 

莎粉还问,他过几年之后,等他的儿子成年了,也有意将原本这套房子(也就是即将改成出租房之用的这套房产),转给他儿子,这样的话会否延伸其他税务?或者,如果这么做的话,他有机会去申请拿回“更高税率”印花税(Higher Rates)吗?

 

 

→ 先来回答有关CGT的问题:

 

首先,CGT的概念是——对于“低买高卖”资产的所获收益,进行的征税。就是说——低价时入手,高价时出手,所获“差价”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而之所以称作“资本利得税”,顾名思义就是会对于“资本利得”来征税。

 

话说回来,根据莎粉的提问,莎粉并没有打算把原来的房产给卖掉,莎粉只是打算通过“再抵押”去向银行贷款;通过贷款拿到的钱,并不是莎粉(卖房的)收益,并不是“资本利得”,所以当然不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因为这只是莎粉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莎粉贷款是需要还的,因此即便看起来像是通过贷款拿到一笔钱,该笔钱也不是莎粉“赚到”的,不会需要为此缴交资本利得税。

 

→ 不过,莎粉的计划,确实可能牵涉其他税务:

 

自然,如果莎粉是要再买一套房,并且把原本自住房改成出租房的话,莎粉就符合了购买“第二套房”,那么会牵涉到“更高印花税”(Higher Rates)。

 

这代表,莎粉买新房的时候,需要缴交额外3%税率的印花税。

 

 

→ 把房产转给儿子?

 

在回答莎粉接下来的问题前,丽莎需要在这边提醒:在英国,孩子在“年满18岁”以前,英国法律是不允许未成年孩子持有土地或房产的。

 

所以,莎粉打算等儿子成年后,才把房产转给儿子,这个概念是正确的(因为在儿子未成年前,也给不了他)。

 

承接上面有关印花税的问题,莎粉假设,他能够在购买新房的3年内,他的儿子就年满18岁,所以他能够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那么这样的话,他能申请“索回”先前支付的“额外3%”更高印花税率吗?

 

这一点我们必须去看英国税局的政策怎么说。

 

根据税局的《更高印花税率申请退费》文件指出,当事人想要符合“申请退税”的话,是必须把原来的自住房(在莎粉的例子,也就是原先那套房产)在购买新房后的3年内给“卖掉”。

 

从政策文件的叙述来说,莎粉们应该发现了其中的端倪,税局指出的是“卖掉”(Sold)——所以严格来说,即便上述案例中的莎粉,能够在买了新房后的3年内,就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这里我们理解的是,他要把该房产“赠送”给儿子),这样的话并不符合“卖掉房产”的要求,所以基本是不能够申请“索回”的。

 

如果进一步说,莎粉想要通过“卖房”给儿子的方式,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不过根据上述莎粉的提问,这其实也不是他的本意);但假设莎粉真考虑这么做,并且打算用“低于市价”方式卖给儿子,那么,莎粉反而可能回到他最一开始提到的问题——牵涉到“资本利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莎粉做为“卖方”来说,即便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卖给儿子,看起来拿到了更少的钱;但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意思是,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莎粉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从这个角度来说,莎粉把房产卖给孩子,不只卖得的钱更少(低于市场价),需要因此支付的税金,反而没有因此减少,还是维持原本(以市场价卖出)的CGT金额。

 

 

→ 关于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再把问题拉回莎粉提到的,把房产“转给”儿子——这里我们的理解是,他是要把房产直接“赠送”(Gift)给儿子。

 

提及到“赠送”不少人应该已经知道,这将可能牵涉到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不过,根据目前英国遗产税政策的“7年规则”(The 7 year rule),礼物(包含房产、产权)的赠予人是在哪一年过世,遗产税的课征比例会有所不同:

 

赠与后3年内过世:课征40%的税

 

赠与后3至4年间过世:课征32%的税

 

赠与后4至5年间过世:课征24%的税

 

赠与后5至6年间过世:课征16%的税

 

赠与后6至7年间过世:课征8%的税

 

赠与后第7年或超过7年才过世:课征0%的税(不必被课征遗产税)

 

换句话说,如果赠予人(上述例子中就是莎粉)可以躲过“7年规则”的话,该赠与行为(他把房产赠给儿子)就不会牵涉到遗产税——这也就是说,赠予人不能在赠与后的7年内过世。

 

最后,有关前面有提到的“再抵押”贷款,丽莎曾经写过一篇详细说明文章,建议有需要的莎粉,可以在做出选择或决定前,先了解一下:《不想卖掉自住房,把它转出租房再买新房,如何释放资金申请贷款?》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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