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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英国移民局今日(2020年9月10日)最新发布移民法修订通知《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 HC 707》。

 

这次的变化主要针对Tier 4学生签证方面。不少莎粉应该记得,丽莎曾在近期的文章中介绍,英国移民局因应脱欧的变化,将推出“一视同仁”的全新英国移民计分制度

 

新的制度会把目前Tier制下的各种签证路径做糅合并简化。为此,其实移民局稍早之前就已经针对原Tier 1类别的签证做出修改,以新的创新签证,初创签证和全球人才签证,取代原来的Tier 1企业家移民,毕业生企业家移民以及杰出人才签证。

 

在距离脱欧过渡期结束约只剩3个多月的时间中,移民局对于“学生签证”方面做出修改,自然也是一种必然。

 

根据这份移民法修订通知,移民局指出新的“学生(签证)路径”将适用欧盟和非欧盟留学生。

 

该“学生(签证)路径”可被区分为“(一般)学生”“孩童学生”,用以取代目前的Tier 4(General)和Tier 4(Child)学生签证。新的变化将从2020年10月5日(英国时间上午9点起)生效

 

移民局文件指出,新的“学生路径”(Student routes)和原来的Tier 4学生签证路径的“差异”主要为以下:

 

欧盟学生将会和目前的非欧盟留学生一样,必须申请相应的学生签证,才能来到英国学习;

 

-持有学生签证的当事人,具备更大的自由度可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转签,这包括从一类学生签证路径,转换至另一类学生签证路径,或者是从学生签证转换成其他类别的签证;

 

-同时,对于可以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转成“学生签证”的签证类别也更加开放。文件指出除了以下类别,其余类别的签证持有人,基本都可以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学生签证(请注意,这边指的“学生签证”皆是“新的学生路径”-Student routes):

 

• 旅游访问签证;

 

• 短期学生(Short-term student);

 

• 移民法外的特许居留;

 

• “孩童学生”的父母;

 

• 季节性务农签证(Seasonal Worker);

 

• 海外家政工人路径(Domestic Worker in a Private Household)。

 

-针对研究生(Postgraduate)层级(包含或以上)的课程,不再限制“可持有”学生签证的时间上限/总时长(也就是移除了原来的“8年上限”);

 

-对于想在英国境内申请转成学生签证的当事人,只有当事人持有原来(合法)签证在英国有居住超过一年时间,在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就不需要提供“财力证明”

 

-担任学生会休假干事(Student Union Sabbatical Officer)的申请人,或者即将就读受认可预科课程的申请人,也将不需要提供“财力证明”;

 

-针对具有良好信誉的高等学院(也就是学生签证申请人的赞助人),在为留学生申请赞助信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也可以豁免递交该学生的学历证明(这里指的“良好信誉”是说该大学一向遵守移民法和相关移民规定/赞助人的义务与责任)。

 

→ 英语要求和财力证明的简化

 

-学生签证申请人只需要(曾经)向移民局提供英语能力证明一次,往后申请不需要再(每次申请都)重复递交;

 

-更新“可接受”的英语国家清单,把马耳他(Malta)和爱尔兰(Ireland)也纳入清单中。这表示,申请人如果持有这些“英语系国家”的高等学位,也可用于证明自己的英文能力,而不需要另外考英语考试(如雅思成绩);

 

-对于已经完成GCSE或A’Level课程的申请人,或者通过Scottish Highers in English(苏格兰高中英语)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被视为符合移民法的英语要求,取代目前的儿童学生签证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有在英国居住6个月的要求;

 

-对于曾经在申请原有签证时,已经符合“财力证明”要求的申请人,如果目前该申请人已经合法待在英国超过一年的时间,之后再申请学生签证的时候,就不需要再次提供财力证明;

 

-接受电子形式的银行信;

 

-接受申请人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的资金,相加起来满足移民局的“财力证明”要求(而非只能提供来自同一个账户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好处适用的是新的“学生签证”路径(Student routes),也就是自2020年10月5日上午9点起(英国时间)生效;新变化不适用于目前的Tier 4制度。

 

换句话说,在2020年10月5日上午9点以前递交的申请(即便是2020年10月5日上午8点59分递交的),适用的是目前的旧制度,而非新的学生签证制度。

 

不过,只要当事人是在2020年10月5日上午9点或之后递交申请的,即便申请人的CAS是在那之前申请核发的,申请人也同样适用新的学生签证制度

 

另外,对于欧盟籍留学生来说,由于脱欧过渡期直到今年12月31日才结束;所以欧盟留学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不包括1月1日当天)要来英国读书的话,是不需要申请学生签证而可以直接通过现有的“自由移动权”(Free movement)来到英国的。

 

这也表示,对于欧盟留学生来说,如果计划来到英国读书,是无法提前在2021年1月1日以前递交学生签证申请的(即便在该日之前新的学生签证制度已经开放)。原因是在该日之前,欧盟学生仍然可以使用“自由移动权”而不需要申请签证的,如果在那之前递交了申请,将会遭到移民局的自动拒绝(Reject)

 

总的来说,这次移民局对于移民法的修改,从非欧盟留学生的角度来说,基本影响不是很大,反而是带来了更多利好

 

当然了,对于来自欧盟的留学生来说,未来想到英国求学,自然是程序上变得更加麻烦了;从原本的直接通过“自由移动权”来到英国,变成了还得事先申请签证才能来到英国(虽然说,移民局会提供简化/加速申请通道给欧盟留学生,意即允许他们准备并递交更少的申请文件)。这在费用上,对于欧盟留学生也是额外的一种负担。

 

不过换句话说,正因为如此,脱欧后恐怕会见到欧盟留学生减少的趋势(这个趋势其实在英国正式脱欧之前,不少媒体就曾经揭露过,欧盟学生来到英国求学的意愿已经有所降低)。

 

在这样的情势下,为了能够吸引更多国际留学生来到英国,政府在相关的政策上,势必也需要释出更多利好,才能确保留学生市场能够延续下去。这对于本来就需要申请签证的非欧盟留学生来说,其实反而享有了更多优势。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丽莎会再持续关注,相信英国移民局在新的计分制度方面,近期还会释出更多的相关信息或法律更新;届时丽莎会在第一时间为莎粉们更新。

 

如果您对于新的法律变化或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移民的其他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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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最新针对入籍申请(这里指的是“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相关指导文件进行了更新。

 

这次的更新着重在申请人“居英时间”(Presence in the UK)的要求上,说明什么情况下,移民局应该给予“酌情处理”(Discretion)

 

在进一步说明之前,我们需要看看移民局有关这方面的要求是什么:

 

首先,应该不少莎粉都知道,一般对于想要申请入籍的申请人来说,英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的英国居住时间要求是,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同时,在申请入籍前的5年内,离开英国的总时间,也不能超过450天

 

这里还需要指出另一种情况,也就是对于有英籍配偶(合法结婚)或民事伴侣(合法民事结合)的当事人来说,则是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同时,在申请入籍前的3年内,离开英国的总时间,不能超过270天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要求,移民法还规定不论申请人符合上述哪种情况,都需要在该“5年”或“3年”时间段最一开始的时候,当事人是居住在英国的。

 

移民局的内部文件指出,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在相应时间段“最初”的时候是在英国境内的,是需要用申请人递交入籍申请的“申请日期”+一天,再减去相应的“5年”或“3年”时间段。

 

说白话,比如说申请人是在2016年3月1日递交入籍申请的;那么他或她必须在2011年3月2日当天(符合上述“5年”时间段的情况)或者2013年3月2日当天(符合“3年”时间段的情况),已经合法居住在英国

 

对于这方面,其实移民局是有酌情处理权力的。根据最新文件,指出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上述“最一开始需要合法待在英国”的要求,但是时间上只差了等于或少于两个月的话,那么移民局必须考虑给予酌情处理,也就是考虑给予申请人“Re-declare”(重新定义/声明)的机会。

 

所谓的“Re-declare”,基本是指移民局会给申请人一个“重新定义”自己申请日期的机会

 

比如说,申请原本是在2020年1月1日递交的,可是这样推算起来,申请人无法满足“最一开始”就在英国的要求,那么假设申请人只要再多一个月时间,推算回去就可以满足要求了;移民局可以酌情给予申请人一个机会,“重新定义”自己的申请日期(按这个例子)是在2020年2月1日,而不是原来的1月1日。如此一来,申请人就可以符合这方面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导文件,如果申请人相差的时间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距离能够符合移民法要求的时间距离过长),移民局一般将会直接拒绝该申请,不会给予酌情处理的机会。

 

→ 再进一步,关于“离境天数”上的酌情处理

 

上面我们提过关于入籍申请的“离境天数”要求。根据移民局的内部指导文件,如果说申请人的离境天数,超过了上述规定(450天或270天)的30天或以内的时间,并且申请人可以满足其他剩下的所有入籍要求;那么移民局必须考虑“酌情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可以满足其他所有入籍的要求,只在“离境天数”上不符合移民法的规定,并且只差了不超过30天的时间,那么移民局不应该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在这方面,移民局的“酌情处理”可以是:必须考虑当事人递交的所有相关解释和材料,例如是有什么样特殊或不得已的原因,才造成当事人超过了移民法规定的离境天数;又或者说,移民局应该给予当事人解释的机会;或者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应该请示更上级的指示,而不是直接就把当事人的申请拒绝了。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相差的天数超过了上述的“30天”,并且“离境天数”的范围介于:5年中离境了480至900天之间,或3年中离境了300至540天之间;那么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他或她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并且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否则移民局一般是不可以“酌情处理”的:

 

5年中至少在英国居住满两年,或3年中至少满一年,并且在“最一开始”的时间段没有出现“严重缺席”的情况(如果离境天数超过5年中的730天或3年中的450天,那么则分别必须至少住满3年和2年的时间);

 

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移民法要求,是因为“公职”被派驻到其他国家(Crown Service)而造成的,或者是陪同因“公职”被派驻到其他国家工作的英籍配偶或伴侣而造成的;

 

当事人的职业(特殊性)造成超过“离境天数”是难以避免的,例如当事人是商船海员,或者当事人服务于国际性公司而需要经常性出差(该公司需要设在英国);

 

其他非常特殊并具说服力的特别理由,希望获得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或者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回到英国(例如新冠疫情就可以是一种特殊理由)。

 

除去以上所有情况,如果申请人的“离境天数”已经超过上面列出的时间:那么移民局一般就会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毕竟时间上的差距实在和移民法的要求有太大出入)。一般这种情况的话,移民局会直接建议当事人(等到可以满足要求了)再递交申请

 

→ 关于入籍前12个月的“离境天数”酌情处理?

 

前面也说过,不论当事人是属于上述“5年”或“3年”的情况,都还需要符合在申请入籍前的12个月内,离开英国的时间不能超过90天的要求。

 

针对这方面,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情况是以下:

 

如果当事人的“离境天数”是100天或以下,可以考虑给予“酌情处理”;

 

“离境天数”介于100至180天之间,并且当事人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00天,但不超过180天,并且当事人无法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的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移民局才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1) 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从当事人的家,家人,工作和财务各方面),并且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

 

2) 申请人是因为“英国政府公职”或其他特殊并具说服力理由,或者因为极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回到英国,才会导致超过“离境天数”的情况。

 

最后,如果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80天,但可以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并且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时,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如果当事人“离境天数”超过180天,又无法符合“5年”或“3年”时间段的总离境天数要求,那么只有在申请人可以证明已经在英国建立了很强的联系和生活、英国已经是申请人的“家”,并且申请人是有极特殊和具说服力理由时,移民局才有可能给予“酌情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以上说明了,移民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于申请人不满足移民法的“居住(天数)要求”时,仍然给予“酌情处理”空间,而不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但是,这并不代表,申请人只要满足上面列出的情况,移民局就一定要给予“酌情处理”。

 

尤其是对于当事人“离境天数”或者说“居住要求”差距移民法要求比较大的情况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很具说服力且合理的理由,并且附上详细证据和解释;否则要想移民局“酌情处理”,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种情况,移民局一般会偏向要求当事人等到可以符合要求了,再重新递交申请的。

 

因为对于“差太多”的情况,一般负责处理案件的移民官员,如果想要“酌情处理”,还需要请示更高层级的官员;这基本上也是变相地让一般移民官员,不愿意冒险给予酌情处理。

 

不过当然,如果莎粉们或您的周遭亲友,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是否可以符合“酌情处理”要求,以及是否具有特殊且充足的理由说服移民局;不论您的问题是什么,都建议您先咨询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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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The 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称有足够的证据怀疑英国四大建筑开发商(Barratt Developments, Countryside Properties, Persimmon Homes, Taylor Wimpey)违反了消费者条约法,并展开执法行动。

 

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其有可能向消费者进行不当销售(Mis Selling)租赁产权房,以及与消费者签署不公平的地租(Ground rent)条约等问题进行调查:

 

Ø  开发商并未清晰说明什么是地租费,它的价格如何增长,什么时候会增长以及增长的具体价格。

 

Ø  误导购买者,称该房产无永久产权销售

 

Ø  租赁产权拥有者购买其永久产权的模糊价格

 

Ø  不诚实的销售策略

 

Ø  不公平的地租费条约

 

据BBC、卫报等大型媒体报道称,英国近几年有数以百万计的房产被作为租赁产权房出售,而超过10万人是因为以上“不当销售”(Mis- Selling)行为而签下了购房合同,一生都被合同捆绑。

 

那么,假如四家公司真的违法了消费者条约,在被不当销售而买下的租赁产权房之后,消费者所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呢?

 

今日丽莎为您深入揭开:英国房产背后的“地租陷阱”。

 

(* 注:以上四家建筑商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尚未明确,本文单从违反消费者条约法,租赁产权房不当销售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无假定该四家企业确实违反相关条款)

 

 

→ 什么是租赁产权?

 

在英国买过房的莎粉们应该知道,中国跟英国的房产法律有着很多的不同。就拿产权来说,中国房产拥有者是可拿到该房的房产证,一般有70年的使用权。而英国的房屋所有权根据所有权有无时间限制和性质主要分有两种:永久产权(Freehold )和租赁权(Leasehold)。

 

顾名思义,前者可以理解为购房者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的永久拥有权,可以算是终身的财产,世代相传。而后者,租赁权指的是:业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租约。在租约结束后,如果业主没有和土地所有者申请续约,那么房屋产权还是归地主所有。

 

说是“租约”,但这个“租期”可不是普通的一年,两年或三年。当租赁公寓或房屋首次被出售时,它的租约被授予一个固定的期限,一般90年至125年之间,甚至有的可长达999年。如果租约到期还可以向土地拥有者延长租约或者直接向它买了永久产权。

 

在网上也可以随机搜索出很多商家打出广告:999年的租赁产权和永久产权,您选哪个?

 

这么一看,好像买了租赁房不仅不会吃亏,还挺诱人。毕竟租赁产权房的出售价格要比永久产权房低很多,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买房不一定要世代相传,拿来做投资这几十年房产的价值也可以翻好多倍了。

 

哪怕业主想自住,只拥有一个最短的年限,也比国内房屋使用权的70年更长。可是,您不知道的是,这里面却藏有消费陷阱。

 

购买者一不小心就被长期捆绑在合同中,陷入“经济困境”。

 

→ 螺旋式上涨的地租费

 

既然租赁产权房是和土地所有者持有的租约。那么,消费者自然得要付“租金”,这在英国法律上称为:地租(Ground Rent)。也就是说,虽然业主所购买的房屋是业主的名字,但是该楼盘的土地则还是归地主所有,得向地主交一笔“土地租金”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很多住宅项目都是使用租赁使用权制度的。但是,以前的租赁权拥有者只需要每年交一笔“Peppercorn ” 地租,也就是象征性的地租,多数情况下每年才有1英镑。因此,很多土地所有者也懒得去收取。

 

但是,现在的情况不同了,开发商在租赁合同中都会加入条款,将地租定为每年200-400英镑,而且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每十年翻一倍。

 

比如说,丽莎看中伦敦某一区域的楼盘,而该楼盘只有租赁产权的公寓出售,那么合同上写着每年的地租费,大概200英镑一年。那么,十年后,丽莎要交给该楼盘地主约400英镑一年的地租费(200*2),二十年后再翻一倍,也就是800英镑。

 

如果,丽莎就是特别喜欢该楼盘,而且地租费也在她能承受的范围。那么在明白地租条款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买的。

 

可是,真实的情况往往并不会那么简单,“陷阱”就来了。

 

有些无良开发商会在合同里列出不平等的条约,就像CMA此次开展的调查一样:把地租费的起点定得很高,并且,销售人员也不会跟购房者解释什么是地租费,它如何翻倍增加的。

 

由于买房的合同相当复杂,别说是中国的买家了,就连本土的买家也无法躲避“地租陷阱“,很多人在一些诱惑的销售策略下,急急忙忙买了房,签了合同,就终身被绑在了合同里,这也是在英国非常有名的案子“租赁产权丑闻”(Leaseholds scandal)。

 

租赁产权丑闻最早被曝光在201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被爆出超过10万多人受租赁产权合同影响,他们被开发商误导而购买了租赁房。

 

买家获得抵押贷款住在其中,还必须向不动产的所有者支付地租。然后,住进去以后,他们才发现自己被捆绑在合同中,土地租金螺旋式上涨,变得非常昂贵。

 

怎么个螺旋式上涨呢?就连最少的地租费,也能让人吓一跳!

 

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情况:

 

丽莎在伦敦看好了楼盘,销售人员告诉丽莎:这楼盘只有租赁产权房销售。

 

该销售人员看到丽莎特别喜欢,又和丽莎说:放心,这个房子非常值得,有999年的房产权,地租费只用1磅,但却对如何增长闭口不提。

 

丽莎一想:这不是天大的好事?趁着热乎劲,该销售人员赶紧让丽莎签合同。可没想到,这背后的地租费螺旋式增长,相当惊人。

 

大家可以帮丽莎一起算算:

 

第一年1磅,第十年2磅,二十年4磅,到第一百年1024磅,第一百二十年4196磅 —–,

 

到了租赁结束的时期(999年),地租费可高达一个惊人的数字:

 

1267650600228230000000000000000.00英镑!

 

(哎呀,对不起,小编作为文科生,数学能力确实有限,数字大得有点怀疑自己是不是算错了?小编在这里鼓励大家一起给她算算!!丽莎这几代人住下去,得要交多少地租??)。

 

而且!这只是按最低的地租费来算,假如一年地租费100到400不等,对于很多卖家来说,倍数增加后,那可是根本无法承受的费用。

 

而这仅仅是其中一个问题,有时买家还被签署了另外的服务费,只要想扩建自己的房产或者对它进行改造装修,也会面临高额的费用。

 

→ 买不了的永久产权和卖不掉的租赁房产

看到这里,很多人也许会问:既然发现了问题,何必苦苦挣扎?负担不起,干嘛不把该房产的永久产权买了?不是说了可以买了该房产的永久产权吗?或者,干脆把它转售给他人。

 

事情往往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CAM在搜集市民投诉时发现:很多买家在购买该房源的时候被告知“你只需要交一笔很小的费用,就可以向地主把永久产权买了。”可是,后来价格在几乎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上涨了数千英镑,完全超过了买家能负担的范围。

 

另外,在丽莎接过的案子里也发现:有些租赁产权的业主根本无法找到该房产永久产权的所有人,有的甚至已经把该房产高价卖给了第三方。即使是最终找到了,第三方更是不会再以低价出售给购买者。

 

由于高昂的螺旋式上涨的地租费,也很少有人愿意二手转接此类房产。试着想想,谁会想去负担这些昂高的费用呢?

 

另外,由于租赁期限逐年减少也会失去它本身的价值,再一个由于地租费上涨,往往此类房产价值在整个房产市场都是呈逐步走低,根本无法转手,甚至无法用它向银行作为抵押。

 

 

→ 认清不当销售(Mis-Selling)

 

其实,从2017年租赁产权房丑闻事件被曝光后,英政府每年都在加大力度打击该不当销售行为,丽莎也跟踪报道过相关的一系列租赁产权改革政策。

 

而此次英国公平竞争及市场管理局对四大建筑商开展调查,也是英国政府再一次重拳出击,打击违规行为,为消费者解决难题。

 

目前,我们尚未清楚该四大建筑商是否存在违规问题,但根据英国新闻媒体报道,他们已经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这些新措施和执法行动是打造健康房产市场好的开始,但是丽莎也不能确保“不当销售“以及“不公平条款”的行为是否会永远消失,消费者是否可以从此摆脱地租陷阱的困境。

 

毕竟买房并不是一项小的投资,它是一件很复杂的事,特别对于中国买家来说,在语言不通的情况下,一不留神就掉进看不到的消费陷阱里。

 

所以,在这里丽莎也想提醒大家:

 

— 购房前先查好相关的潜在问题

 

— 假如遇到消费人员声称,该房子或者楼盘并没有永久产权销售,一定要多方打听确保真实性

 

— 如喜欢的楼盘确实只销售租赁产权房,那么一定要跟开发商了解清楚地租的相关费用

 

— 仔细看合同(建议找熟悉的律师帮助)

 

假如已经遇到合同纠纷的,建议立刻找律师咨询,丽莎也愿意协助大家,看看是否能有相关的消费者权益法,帮助莎粉们脱离困境。

 

(丽莎会继续跟踪报道该执法行动的后续问题,请莎粉们持续关注。如喜欢这篇文章,欢迎转发,帮助更多的海外买家躲避购房陷阱和风险。)

 

如果莎粉们针对这方面或英国房产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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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电话系统也已经完全“网络化”。即便处理您案件的律师不在办公室内,也完全没有任何影响。他/她能够照常与您沟通、回答您的疑问并处理您的案件。您的案件不会因为律师的远程工作而直接受到影响或耽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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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的时候,请您按照顺序将文件一页一页地拍下来(比如一份文件有10页,请您将10页内容分成10个单页拍摄)。

 

拍摄完成后,您会看到所有您已拍摄/扫描的全部页面缩图,确认内容无误后,您就可以点选右上角的“信封”图样,接着跟着指示把您的文件,云端寄送到丽莎的电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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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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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今日,英国住房部宣布,政府将启动122亿英镑的住房投资,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Affordable Homes),新住房将从明年开始供应。

 

值得关注的是,将有一半的新住房可提供共享所有权(Shared Ownership)

 

另外,新举措还重点修改了共享所有权计划(Shared Ownership Model),提供了下面种种优惠:

 

Ø  购买“门槛”将从原来的25%降到10%;

 

Ø  允许市民以1%的分期付款购买房屋的额外使用权;

 

Ø  在共享所有权的头10年,业主也承担所有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除去共享所有权的房屋之外,另外一半将要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将会以优惠的租金承租给那些身体或者精神存在健康问题的人。

 

租金最高可以优惠10%,而且在居住期间,当事人将有权利逐步购买该房屋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将有更多的年轻人可以有能力在英国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这项新方案可以说是10年来对经济适用房最高的单项资助承诺。

 

不过,可享受该政策的莎粉们也要警惕购买共享产权房所要承担的风险,不要盲目买房。

 

 

→ 什么是共享所有权(Shared Ownership )

 

对于很多新入职场的年轻人来说,如果没有家里人的帮助,住房梦实在是难以实现。特别是在一些大都市,比如在伦敦打拼的年轻人,买房确实是难上加难。

 

不过,为了帮助更多人实现住房梦,英国很早的时候就推出了共享产权房(Shared Ownership Property)

 

只要家庭收入不高于9万英镑(伦敦以外不能高于8万),有良好信用记录年满18周岁的市民都有机会参与该项计划,购买共享产权房。

 

Shared Ownership计划是指一套房产中,个人和英国的住房协会各拥有一定百分比的房屋产权。共享所有权计划的主要优点是,它提供给人们更能负担得起的购房费用。

 

比如,丽莎想购买一套共享产权房,她不需要以全部房产价值购买,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购买一部分,比例从25%-75%不等,而住房协会则拥有该房产剩下一部分的产权。

 

由于购买的房产份额是总价值的25%-75%,丽莎的首付只需要付其中的5% (而不是整个房产的5%),所以购买房产的成本要低得多。

 

接下来,购房者每个月还需要根据剩余部分的房产价值,向住房协会支付一定的“租金”。

 

另外,该计划也允许雇主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购买更多的房产份额,逐步买回剩余的房产权并最终拥有100%的房产。

 

→ 新共享所有权模式带来的购房福利

 

不过,该计划也有相关规定,最初购买房产价值的比例不能低于25%。而且很多人买房也不想一辈子给房租,都是想不断赎回房屋的所有权,最终真正买下这套房子。

 

而购买此类房产的人群收入,没个好几年时间也很难攒下所有权的资金,所以并不容易。而今日出台的这一项新举措无疑给市民带来了很好的消息。

 

该举措推出的新共享所有权模式(A New Shared Ownership Model),将原来最低份额25%减少至0%,并允许市民以1%的分期付款来购买房屋额外的所有权。

 

另外,为新的合租业主引入10年的租期,在此期间,业主将承担所有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也就是说,丽莎想买一套价值30万英镑的房屋,按原来的共享所有权模式,她最低也要购买25%的房产价值。那么,丽莎至少需要准备7.5万英镑(不需贷款)。

 

而新措施实施后,假如丽莎资金不足,她可以先购买10%或者15%的房产价值(3万-4.5万英镑)并且可以以1%的分期付款来购买剩下的90%的所有权

 

其实,自Shared Ownership 计划推出以来,共享产权房就深受年轻人的欢迎,房产销售的速度也相当快。

 

有数据表明,在剑桥的房屋销售中,就有54%的房产是通过Shared Ownership销售的,伦敦,伯明翰等大都市该住房的比例也相当高。

 

对于很多漂泊在外的年轻人来说,能够在自己能力的范围内购买房子真的是不错的选择,也能让生活质量变得更好更舒适。

 

今天的新举措实施后,更是为不同背景的年轻人创造了更多的买房的可能性。但是在这里,丽莎想要提醒大家,当心这福利背后也会藏着隐患。

 

→ 当心!共享产权房的法律纠纷隐患

 

按照今天推出的新举措,似乎交一笔很低的费用就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房子,但其实在当事人把房产100% 买断之前,房东或住房协会仍然是房产的所有人

 

所以,共享所有权房产只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长期租赁,仍需按月缴纳占有股比例金额的房租。

 

那么,购房者则要遵守合约里的租赁条款,一不小心就会面临法律上“拥有人”的诉讼。

 

比如,从丽莎之前接过的案子来看,很多年轻买家们缺乏买房经验,没有好好看合同里的条款,看着首付款是自己承受的范围,就盲目签约买房子。

 

没想到,该房产的租金高出他们月薪所能承受的范围。于是,无法按月缴纳租金费,房产所有人是有权将该雇主赶出住所。

 

并且,按照法律,原来交的10%的费用也不会退还。

 

另外,共享产权房也分永久产权(Freehold)和租赁产权(Leasehold)。而市场上大部分还是属于租赁产权的。

 

如果雇主买的是租赁产权的共享产权房,那么,他还得交一笔高昂的地租费和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共有产权房时期,想要转手出售也并不是那么容易。

 

首先,它必须以租赁产权方式出售,虽然租期会长达99年或者125年,但有些房子的地租费是跟着租期一起涨的,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逐十年翻倍递增的。

 

也就是在你购买入住后,如果没有看清该房产所剩余的租期,以及地租费的条款,那么购买后也将很难出售,因为没有人愿意去承担一笔高昂的地租费。租期过短也会影响到贷款的申请。

 

其次,在很多情况下,你购买共享所有权的房屋协会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有时即使你拥有100%的所有权。他们也可能有权限制您销售

 

还有,当雇主拥有房子的占额超过总值的80%时,就得交纳该物业的全部价值的印花税

 

这一系列都得在买房前多加考虑,一不小心就会面临诉讼。这些诉讼可能会由于拖欠租金、分租或其他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时时面临房屋协会的法律挑战,甚至可能会导致失去自己辛苦积累的财产而无法获得偿还。

 

→ 买房前咨询法律顾问

 

当然,说这么多,丽莎并不是鼓励大家不买共享产权房,此次的新举措无疑是一个大好的福利。

 

只不过,莎粉们在买房前一定要小心谨慎。丽莎律师行建议市民在购买该类房产时一定要都做功课,看好相关条款,遇到不懂的立刻咨询律师。

 

如已遇共享房产合同纠纷,建议立刻走法律程序,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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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众英媒都抢着报道一个有关英国政府新冠工资补贴政策的新闻(也就是不少莎粉熟知的Job Retention Scheme-“留薪停职”工资补助)。

 

根据英媒的报道,英国税局(HMRC)表示截至目前,最多恐怕有高达35亿镑的“留薪停职”工资补助,是错误给到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就是以欺骗/不诚实手段来获取补助款的。

 

这表示,英国税局预计有5%至10%的“补助款”是被错误发放出去的。(这个“错误发放”指的就是申请人原本不应该获得这些款项,然而却拿到了;这可以是因为不小心的错误,也可以是申请人故意为之。)

 

事实上在今天一众英媒报道前不久,英税局就发布了有关“留薪停职”补助的最新数据报告。

 

报告指出,截至今年8月16日,总“留薪停职”补助申请款项已达354亿镑,这代表着截至目前总计有960万个职位仍然且正处于“留薪停职”(Furloughed)。

 

而自今年8月17日开放申请的第二轮“自雇补助”(Self-Employment Income Support Scheme),也在当天(也就是短短一天内)已经达到7亿6,890万镑的总申请额。

 

可以说,这两项有关“新冠收入”的补助,确实是让英国政府比原来预期的还要付出更多

 

也因此,英国税局的高级官员Jim Harra就指出,税局将会特别“追击”那些滥用新冠工资补助的申请人(基本也就是指申领“留薪停职”补助的雇主们);换句话说也就是对于这些当事人/雇主采取相应调查和行动

 

→ 税局早已针对滥用和欺骗行为采取行动?

 

时间回顾到不久前,也就是今年7月8日,英税局首次针对了“新冠留薪停职补助”的欺诈行为,进行逮捕

 

遭逮捕的当事人是一位来自英格兰西米德兰兹郡的57岁男子。据税局调查,该男子涉嫌高达495,000镑的补助款欺诈;当时税局也一同带走了其他8名嫌疑共犯。

 

税局之所以会如此“大动作”,其实不难看出是有意要借该逮捕行动,警告其他的申请人/雇主,不要尝试滥用或者通过欺骗方式来获得补助;否则的话,税局将会非常愿意采取必要的行动。

 

为此,税局已经公布了相关的“检举”联系方式,任何人想向税局检举疑似的“欺骗”和“滥用”新冠补助行为的话,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税局取得联系:

 

1. 直接通过税局相应的“线上表格”提出检举:

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hm-revenue-customs/contact/report-fraud-to-hmrc

 

2. 电话联系税局:0800 788 887(英国境内);+44 (0)203 080 0871(境外拨打)。

 

需要指出的是,税局表示如果可以的话,检举人应尽量使用“线上表格”来提出检举,只有无法使用线上表格的情况下才需要拨打电话和税局联系。

 

→ 注意税局的“最后通牒”

 

如果说,申请人/雇主发现自己因为各种原因“多拿”了工资补助,不论这些“多拿”的金额是属于申请人本来就不该拿但却拿到了,或者是不再符合领取的条件(比如说该雇员已经离职,所以雇主自然不能再领相应的“留薪停职”补助),那么当事人应该要主动告知税局,并且归还相应款项。

 

对于雇主来说,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以来通知并归还“超领”的补助:

 

1. 直接在“下一次/下个月”申请的时候告知税局:届时“新的申请”税局就会直接扣除前面“超领”的款项,给到当事人正确的补助金额;

 

2. 主动并尽快电话联系税局:0300 322 9430,直接在电话中把“超领”的部份归还给税局。(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选择是给之后不再继续申领“新冠工资补助”的当事人,如果还有要继续申领的话,直接照着上述第一点来通知税局即可)。

 

*如果当事人“超领”了补助,但没有照着上面两点“主动”把差额退还给税局的话;那么税局已经祭出期限:当事人最迟必须在收到“该笔款项”的90天内,或者当事人状况开始“发生改变”的90天内(例如当事人原来是符合领取补助的,但后来状况改变而不再适用该补助了),或者最迟于2020年10月20日,需要主动通知税局

 

否则的话,税局将可能对于当事人(也就是雇主)开罚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税局很明确地表达了他们的态度,指出:税局主要针对和打击的,是那些故意超领补助或欺骗补助的行为。也就是说,税局无意对于“不小心”犯错的雇主进行处罚,只要该雇主有及时作出修正,并且归还多领的补助款。

 

这表示,如果有当事人/雇主发现自己不小心多申领了补助,那么只要主动联系、诚实告知税局,并且将多领到的份额主动归还的话,税局基本不会再继续追究,也不会再在之后给出罚款等处罚。

 

如果说,当事人确实发现了不小心或因错误多领了补助的情况,在主动和税局联系并归还款项之后,应该将相关的证据和纪录保存好,并且需要保存长达6年的时间。

 

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已经诚实告知了,基本就不需要过于担心了;保存好相关纪录,对于自己来说也是一种保护,有利于之后需要时的查证。

 

→ 如果“超领”的雇主仍然没有按照上述方式和期限主动联系税局呢?

 

那么,税局一般会采取”税务评估“(Tax Assessment)来索讨“多给出”的补助款。

 

如果税局打算做”税务评估“的话,一般会写信通知当事人。

 

对于申请”留薪停职“补助的雇主来说,获得了原本”不该获得“的补助,也包括拿到补助但事实上这些款项没有真正给到员工的情况(比如没有支付”留薪停职“工资给相关雇员,却还是跟税局申领了这类补助)。

 

当事人如果收到了税局的”税务评估“的话,必须在收到”评估信“后的30天内,将多领到的补助额归还给税局。

 

如果超过30天,税局将会开始收取利息;如果超过了该“截止日/到期日”的31天后(也就是自收到”评估信“的61天后,当事人还没有将超额(或原本不该)领取的补助款退还的话,税局将有权对当事人开罚

 

→ 如果当事人知道自己”超领“补助,但没有收到税局”评估信“呢?

 

当事雇主如果没有收到税局的”评估信“,自己也没有主动把”多领“的补助款通报并归还给税局,那么必须在申报公司税(Corporation tax return)或递交2020-2021年度“自雇申报”(Self Assessment tax return)的时候,把自己“超领”补助的情况一起上报给税局。

 

否则,如果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前没有向税局通报的话,税局将有权对当事人祭出罚款。

 

税局在决定罚款的时候,会看当事人原本是否知情自己的”超领“情况;如果当事人属于”知而不报“,是可能遭到税局最高100%罚款的(也就是当事人超领了多少补助额,税局就再多罚相同金额的罚款)。

 

比如当事人”超领“一千镑,税局再罚款一千镑,当事人最终可能就得支付:两千镑再加上利息(归还的补助额+罚款+利息)。

 

→ 那么对于”自雇补助“当事人呢?

 

如果当事人既没有收到税局的”评估信“,又没有自己主动把多领取的补助款通报并归还给税局,那么自雇当事人必须在递交2020-2021年度“自雇申报”(Self Assessment tax return)的时候,把自己“超领”补助的情况一起上报给税局。

 

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发现自己”多领“补助款了,那么必须最迟在2020年10月20日,或者自收到补助款的90天内,主动通知税局;否则税局有权向当事人罚款。

 

税局文件也指出,如果出现当事人原本”并不知道“或者”没有察觉“自己超领了补助款的情况,那么税局一般会在2022年1月31日前”没有收到“当事人退还款项的时候,才会祭出罚款。

 

同样地,税局在决定罚款(金额)的时候,会考虑进去当事人原本是否已经知道自己多拿或超领了补助;如果发现当事人明明知情却知而不报,是可能将当事人视为”故意“或”瞒骗“情况来处理的。

 

*最后,丽莎建议所有当事人/雇主都应该诚实上报,并且保存好相应纪录。税局在这方面是鼓励补助申请人“诚实为上”的。如果申请人能够主动并及时修复错误,税局其实是倾向不给予处罚的。

 

如果莎粉们针对今天的文章内容,或者对于相关补助方面,甚至是英国税务的其他问题;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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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越涨越贵,想换大房子但又无法负担的房东们,近年来已经逐渐将目光转到改造扩建现有的房产,继而增加居住空间和提高财产价值方面来了。

 

可能有些莎粉已经在新闻上或报纸上听说过,从2020年9月1日起,房东可以在不需要规划许可(Planning Permission)的情况下为自己的房子扩建加层

 

按照同样的新规定,甚至房东在自己的房子上面加盖公寓,同样不需要大费周章地提出规划申请。但是这一切是否都像听起来那么简单呢?

 

 

英国政府最近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修定,并推出了几项新的许可发展权,允许部分房屋,包括住宅房和商业房,在不需要申请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向上扩建最多2层。

 

这个《2020年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2020)在2020年8月31日已经正式生效,对于房屋扩建过程中房东需要遵守哪些限制,以及有哪些房子符合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扩建等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 哪些房子可以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扩建?

 

根据《2020年城乡规划法》,这类型的扩建一般归类为永久许可发展权(Permanent permitted development (PD) right)中的AA类。

 

按照定义,属于AA类的建筑物一般都同时具有住宅和商业物业的功能的,比如具有住房用途的商店、餐馆和咖啡馆、洗衣房或办公室等等。

 

AA类发展权允许在194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建造的住宅,包括独立屋(Detached)、半独立屋(Semi-detached)或排屋(Terrance)向上扩建,具体做法如下:

 

-对于2层或以上(地面以上算起)的独立式房屋(Detached House),房东从最顶层开始最多可以扩建2层。

 

– 对于1层(地面以上算起)的独立式房屋(Detached House),则可以增建一层。

 

– 对于2栋或以上房屋的平台(包括半独立式房屋(Semi-detached house)),允许在2层以上(地面以上算起)的房屋上增建最多2层楼房,或在地面以上一层的房屋增建一层楼房

 

值得一提的是,从以上的条例中可以了解到,现有房屋的地库或屋顶,包括阁楼的扩建部分,目前并不被定义为楼层,所以房东要注意,加建的楼层必须要建筑在房屋的主要部分之上。

 

那么除了主要的AA类发展权,新例也包含了AB,AC和AD类的房屋:

 

– AB类允许在功能与AA类(商业或混合用途)类似的排屋式建筑物上扩建新的单元。

 

 AC类指的是在本身只作住宅用途(不作商业用途)的排屋物业上扩建新的住宅物业。如果原来的物业已经至少是两层楼高,那就可以扩建最高两层楼;如果原来的物业是一层楼高,就能再扩建一层楼

 

 AD类与AC类相同,但指的是独立式建筑,而不是排屋式建筑。

 

要注意的是,根据新法规,以下类别的房子是无法享用这个住宅扩建权的:

 

– 在自然保护区(Conservation Areas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s)布罗兹地区(The Broads)、具有突出自然景观的地区具有特殊科学价值地点的房屋。

 

– 根据《2015年城乡规划》(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2015)附表2第3部分M类、N类、O类、P类、PA类或Q类为了改变用途而获得许可的房屋。

 

– 已经加建了一层或多层的房屋

 

→ 扩建时,有哪些限制和规定房东需要遵守?

 

虽然说新法例对有扩建打算的房东来说便利了很多,也节省了不少手继,不过要注意的是,在扩建时房东也有些限制必须要遵守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 在工程完成后,建筑物的总高度不能超过18米。

 

– 如果现有房屋为一层,屋顶的部份则不能超过现有房屋屋顶最高部分3.5米;如现有房屋超过一层,则不超过7米

 

– 扩建部份的外部材料必须与现有的外观相似

 

– 如果该房子是,那扩充的高度就不能比排屋中最高的房屋多出3.5

 

– 如果该房子是半独立屋,那屋顶最高部分的高度不能超过与其共用一面墙或与其主墙相邻的建筑物的高度

 

– 任何额外楼层的楼面至天花板的高度(由内部量度)不能超过3米,或高于现有房屋主体部分任何楼层的楼面至天花板的高度(以较低者为准)。

 

– 扩建部份建好后不能有明显可见的支撑结构或附属结构

 

– 工程只允许在房屋范围内进行加固现有墙壁或现有地基

 

– 为了保障社区的私隐,增建的楼层侧立面的墙壁或屋顶斜坡上不能安装窗户

 

– 工程后的房屋主体部分的屋顶坡度,必须与现有房屋的屋顶坡度相同

 

– 使用这个权利扩建的房屋,不得作为小型房屋用于多种用途,或改变其用途

 

– 扩建后的房屋必须用作住宅房,除非房屋一开始的主要用途就已经是属于其它的类别。

 

– 开发商必须在展开工程前准备报告列明施工时间,以及考虑到在加建楼层和进行任何巩固楼宇的工程时,可能对邻居造成的影响。报告中也要说明开发商打算如何尽量减少建筑工程期间的噪音、尘埃、震动和交通流量对楼宇使用者和邻近处所的不良影响

 

→ 虽说不用申请规划许可,但也要先取得地方当局同意!

 

尽管新法例豁免了房东/开发商提出规划许可的步骤,但是在展开扩建工程前,当事人仍然要事先取得地方当局的批准,并须考虑以下事项:

 

– 对邻近房屋的影响,包括俯视(Overlooking)、隐私(Privacy)和遮光(Overshadowing)问题。

 

– 设计,包括房屋正面和任何面向公路面的建筑特色。

 

– 高层建筑对空中交通(Air traffic)和国防资产(Defence asset)以及伦敦受保护的景观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当事人提交扩建要求后,地方当局将会通知任何相邻的住客和业主,并与英格兰历史博物馆、伦敦市长和伦敦各区受景观方面进行咨询,必要时更会与民航局和国防大臣协商。

 

地方当局一般需要在8周内,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决定。如果当局未能在8周内做出决定的话,当事人有权就申请向内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提出上诉

 

在获得地方政府同意扩建房屋后,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同意通知的3年内把工程完成

 

丽莎认为对于大部份房东来说,这个新规定无疑是个好消息,特别是对那些希望能一家人住在一起,而又有足够私人空间,又或者是希望和祖父母/儿孙同住的大家庭。

 

不过需要重申的是,这个新政策有个十分重要的限制,就是扩建的房屋必须作为一个单一的家庭使用,而不是公寓或HMO(House in Multiple Occupation),也就是说房东是不能利用这个政策把房子扩建,然后把房间分租出去给不同的家庭。

 

总的来说,这个新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大家“往上发展”,希望可以在保留绿地和未开发的乡村的同时,解决目前住宅房短缺问题。

 

*以上就是丽莎针对扩建措施最新的内容更新。如果莎粉们针对这方面或英国房产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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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了保障申请者的安全,移民局对于英国签证的申请流程做出了不少改动。

 

目前有很多英国境内的签证中心仍然关闭。当事人即便已经线上递交签证申请,但因为无法前往登记自己的生物信息,签证申请也会被延误。

 

这自然会给当事人造成诸多不便,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急切需要签证,比如说租房子,找工作,或者是生了孩子但因未有签证/身份证明而面临被要求支付NHS服务费等等的情况。

 

因此,移民局最近更新了一份针对收集英国境内申请人生物信息的内部指导文件,说明移民局在什么情况下会向当事人发放身份证明信、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优先处理,以及生物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用的情况。

 

指导文件列出了以下4类受主要影响的英国境内申请人:

 

– 签证即将到期,并且有资格续签或转永居的当事人

 

– 从一个签证转换到另一个签证(或移民状态有改变)的当事人

 

– 没有合法身份,但是希望(并符合要求)申请签证/居留的当事人,以及疾风事情(Windrush)的受害人

 

– 身份证明文件遗失或被盗或需要更换文件的当事人

 

 

→ 签证即将到期,并且有资格续签或转永居的当事人

 

在疫情影响下,移民局积压了大量的签证申请。这可能会导致部份当事人处于尴尬和困难的局面,比如说原本的签证要到期了,但因为签证中心关门无法提供生物信息,续签无法下来等等。

 

又或者因为私人原因,让当事人无法前往签证中心登记生物信息,比如:

 

– 身体不舒服

 

– 被要求隔离(Quarantine)

 

– 被要求自我隔离(Self-isolate)

 

对于那些在签证到期前,已经提交续签/转永居申请的当事人,在新签证未发下来之前,他们的身份一般会依照1971年《移民法》第3C条自动延长的。他们签证的条件是保持不变的,一直到签证申请有了结果。

 

根据移民局更新后的指导文件,如果移民局无法重新使用当事人之前提供过的生物信息,或者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无法重新登记生物信息的话,一般来说可以根据第3C条,让当事人保持原有身份,直到他们能够提供自己生物信息为止

 

第3C条可以防止当事人因疫情的原因而成为逾期滞留者。在这段期间,当事人可以依照原有的签证条件继续工作、学习或居留,直到移民局对他们的续签/转永居申请做出决定。

 

不过BRP卡一般要在当事人提供了自己的生物信息后才能发放,所以对于那些生物信息无法被重新使用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证中心的服务恢复到正常运作时,移民局将会与当事人联系,进行指纹信息登记。

 

如果当事人的生物信息符合可以重用的条件,移民局则可以依据原有的信息去发放新的BRP卡给当事人。

 

→ 从一个签证转换到另一个签证,或签证条件有改变的当事人

 

这里指的是那些因为情况有改变,要申请/转换到另一种签证的当事人,比如原本是配偶签证,但和另一半关系破裂了要转到新签证,或原本是学生签证,毕业后找到工作要转到工签的当事人。

 

一般来说,这类当事人是不能根据第3C条款来自动延长原有的签证的。在新签证未获批期间,当事人的签证和移民条件会暂时保持原状,直到新签证被正式批下来为止。

 

不过根据移民局的指导文件,如果当事人有迫不得已或紧急的需求,比如要申请福利或或者使用NHS服务的话,移民局就应该优先处理当事人的签证申请,并向他们发放身份证明信(Status Letter),做为他们在等待BRP卡期间的身份证明。

 

不过对于什么是“迫不得已或紧急的需求”,指导文件中就没有详细说明。丽莎认为这应该包括经济状况恶化,失去住所,或者生病等。

 

一旦这些情况发生,当事人应该尽快和移民局联系,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情况,要求移民局加快处理自己的案件,并且下发身份证明文件。

 

移民局下发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般会包括移民局的参考号码、当事人的全名、出生地,出生日期,当事人的移民身份状况,他们目前签证申请的情况等。

 

根据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凭借着这个身份证明信,他们将可能申请福利,享受NHS医疗服务,也可能会有权工作和租房。

 

不过当然了,如果当事人正在申请的身份是不允许领取福利或工作的话,身份证明信中也会一样注明这一点的。当事人同样是无法享有该权利的。

 

简单来说,身份证明信基本可以当作临时身份来使用

 

→ 没有合法身份,但是希望申请签证/居留的申请人

 

这类当事人可能会包括某些弱势群体,他们希望在英国申请合法身份,以便自己能够工作或享用到公共服务。

 

比如说那些非英国公民的父母,他们的孩子在英国出生。一般来说,当宝宝3个月大时,如果父母都没有合法身份(或只是持有旅游签证),他们就可能会被NHS收取医疗费用。

 

对于这类需要紧急服务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来说,指导文件指出移民官应该先了解当事人是否曾经有过BRP卡,或者在2015年7月后有没有注册过自己的生物信息,然后再进行弱势性评估(Vulnerability Assessment)。

 

如果移民官认为当事人有迫不得已或迫切需要获得福利或NHS服务,而他们又无法提供生物信息的话,移民官就必须向他们发出身份证明信,以证明他们的身份。

 

不过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一般仅限于那些符合签证申请条件的当事人。对于一般无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把自己的特殊情况详细陈述出来,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让移民局加快处理自己的申请或者判断是否自己符合申请的条件,然后下发身份证明文件。

 

→ 案件在什么情况下会被优先处理?

 

移民局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去评估当事人是否符合将案件转移到中央弱势分流小组(Central Vulnerable Triage Team)情况,从而来确定新签证能否重用之前提供过的生物信息、或在签证中心重开时能否优先让当事人进行登记。

 

指导文件指出有高度优先的申请人包括:

 

– 获签证费用减免(Fee Waiver)和地方当局支援,并且是没有身份(逾期居留者)的当事人

 

– 获签证费用减免和没有身份(逾期居留者)的当事人

 

– 基于医疗理由以第3条人权法(Article 3 Human Rights)申请身份的当事人

 

– 被贩卖人口、女性生殖器被切割、被迫婚姻,或者遭受其他形式歧视的潜在受害者,以及需要其他紧急保护的当事人

 

– 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孩子

 

– 在英国出生而且父母是非英国公民的婴儿

 

– 获签证费用减免,在第3C条款下签证被延长并正在领福利的当事人

 

– 70岁以上的当事人

 

而次等优先级的申请人有:

 

– 在第3C条下签证被延长,但无明显财政问题的当事人

 

指导文件也特别说明了,对于那些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认为自己有令人同情和令人信服的理由,希望能被优先对待的当事人来说,要求移民局加快处理自己的申请,一般会被移民官拒绝的,因为这个优先服务主要是为有急切需求的弱势群体来提供的。

 

→ 什么情况下能重用生物信息?

 

那么生物信息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重用呢?指导文件中就给出了以下的准则:

 

– 当事人的生物信息必须是2015年7月以后登记,或者当事人必须已经持有BRP卡

 

– 新签证申请日期和最后一次进行指纹登记日期,中间所相隔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 在照片方面,对于16岁以上的当事人,拍照时的年龄和目前的年龄不得超过5岁;而16岁以下当事人拍照时的年龄和目前的年龄则不得超过2岁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条件,移民局一般就会根据情况,向当事人先发出身份证明信,然后要求当事人在签证中心重开时进行生物信息登记

 

最后,针对英国移民政策的变化,丽莎会再持续关注并为莎粉们做出更新。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有任何相关疑问的话,也都欢迎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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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一转眼进入了9月份,眼看着(可谓是命运多舛的)2020年已经迈入了年尾的最后4个月,正如同丽莎近期文章曾经提示过的,时间的流逝对于英国移民政策来说,象征着新的英国签证计分制度即将到来。

 

面对即将来临的新变化,对于未来不论是需要继续聘用非欧盟或欧盟雇员的雇主来说,自然需要提早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新的变化。

 

可想而知,新的移民政策对于许多行业和雇主,自然可能带来影响甚至冲击。这其中,更不能不提到英国的NHS医疗系统。

 

如果稍微对于英国NHS系统有所了解的莎粉,应该不难发现,NHS事实上仰赖了不少海外人才(这里指的是非英国本地人员);这也才会造成过去(2017年底至2018年中)曾经出现Tier 2工签名额不够用的现象。

 

有趣的是,即便英国NHS系统对于外来人才的需求如此高(甚至因为脱欧和新冠疫情的影响,需求量又更高),而且NHS的资金/资源一直都呈现不足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英国移民局对于这些NHS移民在相关费用的征收上,却似乎也是毫不手软。

 

英国最大反对党工党就最新指出,NHS英格兰自2017年至今,至少花费了总共1,500万镑在(海外人员的)签证相关费用上。工党表示,这对于(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的)NHS系统,简直就是一种惩罚。

 

→ 那么该“费用”主要是指什么?为什么这么多?

 

上面所提到的“费用”,其实主要指的是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也就是“移民技能费”)。

 

根据英国移民法,自2017年4月6日起,雇主们如果要聘请/赞助海外员工的话,就必须缴交相应的“移民技能费”。

 

这个“费用”如果是到了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也就是明年(2021年)1月开始,也会产生在欧盟籍雇员的身上。换句话说,届时英国企业/雇主如果聘用欧盟籍员工的话,也同样需要和目前聘用非欧盟海外员工一样,支付相应的“移民技能费”。

 

“移民技能费”是产生在雇主聘用/赞助这些雇员通过Tier 2普通签证Tier 2内部轮调签证来到英国时需要缴交的(这两类签证即便到了2021年1月开始的新计分系统当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名字-也就是Skilled Worker(技术工作者路径)和Intra-Company Transfers(公司内部调动路径),但基本的框架还是和目前相似的)。

 

这代表,如果雇主每赞助一位雇员申请这两类签证中的其中一类,并且该员工即将来英为其雇主工作至少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其签证时长为6个月或以上),那么该雇主一般就需要支付这个“移民技能费”。

 

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员工是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工作签证的,那么不论是否达6个月,也就是即便少于6个月,雇主一般仍需要支付“移民技能费”)。

 

 

→ 有没有可能“豁免”?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根据移民法,如果雇主聘用的雇员满足以下情况,雇主是可以不必支付这笔“移民技能费”的(也就等于“豁免”的意思):

 

-雇员是从Tier 4学生签证“转签”Tier 2普通签证的;

 

-雇员属于Tier 2公司内部轮调培训生(Tier 2 Intra-company Transfer Graduate Trainee);

 

-雇员即将做的工作是博士等级(PhD-level)职位;

 

-这同时也表示,如果上述雇员想申请其家属一起来到英国“陪工”的话,雇主也不需要为其“陪同家属”(例如配偶或孩子)支付“移民技能费”。

 

所以说,上述的“豁免政策”其实是对留学生毕业后(这里指的是应届毕业生)想要留在英国工作来说,更为有利的。不论是雇主或雇员,其实都应该好好利用这一优势。

 

→ 对于需要支付“移民技能费”的雇主来说,又该支付多少?

 

如果雇主是不符合上述“豁免”范围的,基本需要根据自己公司/企业的大小,以及即将聘用雇员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出需要支付的金额多寡。

 

1. 针对小型或慈善企业,每赞助一位(新)雇员:头12个月的期间,费用为364镑;之后每增加6个月,需要多交182镑

 

2. 中大型企业的雇主,每赞助一位(新)雇员:头12个月的期间,费用为1,000镑;之后每增加6个月,需要多交500镑

 

简单说,上述意思就是:针对小型或慈善企业,每赞助一位雇员,每年需要交的费用是364镑。一次性赞助5年签证(也就是最多)需要交的“移民技能费”是1,820镑。

 

针对中、大型企业,每赞助一位雇员,每年需要交的费用则是1,000镑;最多一次性需要交5,000镑(也就是5年签证)。

 

→ 何时需要支付?

 

雇主在申请核发CoS给赞助雇员的时候,就需要缴交该“移民技能费用”。

 

如果雇主没有支付“移民技能费”的话,其“赞助雇员”的工作签证申请就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 这个费用可以申请“返还/退款”吗?

 

如果雇员或其申请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是可以申请将已经支付的“移民技能费”全额退还的:

 

-雇员的签证申请遭到拒绝或者主动撤销;

 

-签证申请成功但该雇员没有来为雇主工作。

 

→ 如果是以下情况则可能“部份退款”:

 

-雇员实际拿到的签证时长,比雇主原本打算赞助的时间短;

 

-雇员来为当事雇主工作后,又换到了其他工作(去为其他赞助雇主工作);

 

-雇员比原先CoS上所写的时间,更早离开了工作(也就是提早离开了工作)。

 

上面指出的情况,可以是雇主本来赞助了一位雇员,原本是打算赞助5年,可是在那5年期间内,比如说只满了3年,该雇员就换了工作;那么原本的雇主,基本就可以把剩下2年时间支付的“移民技能费”,申请退还。

 

或者是说,原本雇主打算赞助某雇员3年的时间,可是该雇员自己出现了什么人生变化或其他计划,工作只满一年就辞职离开了;那么雇主也可以申请把已经支付的其他两年费用“退款”。

 

换句话说,“移民技能费”基本是雇主实际赞助了该员工多长时间(也就是该员工为雇主工作了多长时间),雇主才需要支付多长时间的费用。

 

→ 多久能拿到“退款”?

 

-雇主通知UKVI其赞助员工实际没有来为他或她工作的90天内;或者

 

-在员工没有去申请签证的情况下,其核发CoS失效的90天内;或者

 

-该员工的签证申请被拒绝或主动撤销的90天内;或者

 

-员工的签证申请被拒绝,但是提出行政复议,并且其行政复议也被拒绝后的90天内。

 

也就是一般来说,雇主应该要在通知/联系移民局有关“退款”的90天内,收到移民局退回来的费用。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周期还没有收到的话,雇主可以主动联系UKVI询问:https://www.gov.uk/contact-ukvi-inside-outside-uk

 

→ “移民技能费”是否还需要存在?

 

回到我们今天文章开头提到的新闻,NHS系统的朴茨茅斯医院就暗示,移民局应该对于NHS医疗也豁免这笔“移民技能费”。

 

其实,最初“移民技能费”的设立,很大程度和旧梅姨时代的减少外来移民每年10万以内的移民目标数有关。

 

然而面对着目前完全不同的情势,现在的英国政府更多的是想要吸引海外人才来到英国,协助建设英国并且促进英国的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英国政府真的希望能够招来更多高技术人才的话,其实更多的是应该反思并检讨目前移民制度下的高额签证费用(这不仅仅限于签证申请费用,也包括了即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涨至一年624镑的“移民医疗附加费”以及上面提到的“移民技能费”等等)。

 

尤其对于这些高技术人才来说,原本从每个月的工资当中,就已经被固定扣除一笔NI税费;再加上越来越高的“医疗附加费”,也难怪会有声音揶揄英国政府的这种做法,简直就是在对移民开刀,从移民身上赚来英国税收的逆差了!

 

我们期待,英国政府能够因为目前的特殊时期而有所体认,将更友善移民的做法,真正实现到未来新的移民系统上。

 

最后,针对英国移民政策的变化,丽莎会再持续关注并为莎粉们做出更新。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有任何相关疑问的话,也都欢迎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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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出炉了一个有关“实质董事”的案件。简单说,也就是认定当事人,在“事实上/实际上”究竟是不是一个公司的“董事”(Director)

 

这个案件的名字叫做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v Rahman [2020] EWHC 2213 (Ch)。案件的主角应该可以算是当事公司的“前董事”,总之据当事人本人声称,他并不是案件中当事公司(目前的)董事。

 

话说从头:案件的来源是这样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姓Rahman(我们后面皆以Rahman先生称乎他),他曾经是一家名叫Viceroy餐厅的董事。不过该餐厅是归另一位名叫Sharof先生所有。

 

2012年的时候,Rahman先生就完全退掉他在Viceroy餐厅的股份,并在2014年也完全卸下了他的“董事”一职。之后,Sharof先生也为该公司/餐厅聘请了新的一位董事。

 

2016年6月,Sharof先生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名为Spiceroy Restaurant Ltd;这家公司也就是这起案件的“当事公司”。

 

Sharof先生成立Spiceroy Restaurant Ltd后,他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后来,该公司经营一家同样名为Viceroy的餐厅

 

2017年2月,Sharof先生说服了Rahman先生,以Rahman先生的名字为该餐厅申请酒牌,并命Rahman先生为该餐厅的指定(卖酒)负责人;原因是Rahman先生持有个人许可/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而Sharof先生没有,所以Rahman先生去申请的话可以更快帮助餐厅拿到餐厅的酒牌(也就是“场所许可”Premises Licence)。

 

注:任何营业场所想在英国卖酒,都需要先申请到“酒牌”才可以。这一般包括房屋的酒牌(Premises Licence)和卖酒人的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这两个牌照一般都是在一起的,缺一不可。)

 

然而,转眼间到了2017年6月,有一天该餐厅一次来了5位移民局官员,突击检查抓了餐厅里4名非法劳工。当移民局官员向那4名员工问话的时候,其中一名员工说了该餐厅的老板是Sharof先生和Rahman先生。

 

也因为餐厅出现了雇用非法劳工的事件,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官员就向法院申请了针对Rahman先生的“失格”命令,意即依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86)的Section 8,使得当事人(也就是Rahman先生)在法院命令的年限内,都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注: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法院具有权力命令(涉事)当事人最高15年内“被取消董事资格”,也就是未来15年都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负责官员指出,Rahman先生“事实上”是该“当事餐厅”的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他不是名义上的董事。

 

因此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认为,按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Rahman先生(的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行为,已经使得他对(英国)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适任/取消董事资格”,因此法院应该下令使他(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为此,Rahman先生针对他是否为“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给出反驳(不过他倒是没有反驳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事实)。

 

针对有员工指称他是公司的董事/老板,Rahman先生解释说,Rahman是很常见的印度姓氏,因此该员工指称的Rahman,并不是他这位Rahman,而是另有其人。

 

同时,当时突击检查的移民局官员的纪录中,所记下的那位Rahman的电话号码,和案件中当事人Rahman先生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不吻合。

 

对于申请酒牌一事,Rahman先生也解释了,那只是纯粹为了帮忙Sharof先生而已,从头到尾他完全都没有参与该餐厅的管理,也自然没有承担任何“董事”的相应义务或责任。

 

最后,由于法官认为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并没有给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不足以证明出当事人就是“实际上”有做着和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同样职权、同样指导着公司并做出决策(具有如同着董事地位的人),所以最终接受了Rahman先生的说法,并驳回了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所做出的申请。

 

 

→ 然而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学到或得知些什么?

 

其实,从最终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并不是对于当事人(Rahman先生)完全没有疑虑。

 

事实上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着一些疑点,是有关当局(案件中也就是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门)需要进一步去调查和厘清的。

 

然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认为相关官员并没有针对这些可能的疑点再去进行调查,以便提供出更充足、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

 

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有关当局给出的证据足够充足,得以说服法官相信Rahman先生就是事实意义上的“董事”的话,那么Rahman先生恐怕就很难逃过相应的处罚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处罚”其实并不仅仅限于这个案件中,有关当局想要向法院申请的“失格命令”。身为董事,如果公司出现了聘用非法劳工的情况,当事人自然还有可能遭到刑事起诉的。

 

需要指出的是,身为公司的董事,当公司面临刑事起诉的时候,公司的董事几乎都会同时面临同样的刑事起诉。这些普遍的刑事起诉例子比如说有:偷税漏税,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雇佣黑工等。

 

同时,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被发现雇佣黑工,公司的董事在申请永居,入籍甚至是续签的时候,将会面临着非常大的机会被拒签

 

因此,假设当事人注册的公司开了一家外卖店,移民局查处该店有聘用黑工的情况,基本将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董事)将来的移民身份。当然了,如果当事人被刑事起诉了,更会对其移民身份造成严重影响。

 

→ 其次,“实质董事”就是董事,承担同样责任!

 

从上面案件我们基本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并不是“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也就是“董事”的名字就算没有写着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被公司“正式任命”为董事,但是当事人只要实际上行使的权利是属于“董事”的权利范围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违反了这些责任,“董事”基本就需要被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实质董事”虽然职位上(看起来)并不是董事,但也要按照董事的职位来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接受相应处罚。

 

在这个层面上,当事人不论是“实质董事”还是“任命董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都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实质董事”就可以承担较少责任或处罚的现象。

 

从上面Rahman先生的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类似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在华人圈当中;比如说当事人自己虽然做着相当于董事的职责、享有着相应的权利,可是在公司/企业当中并没有挂名董事。

 

即便如此,一旦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这些没有被正式任命的“实质董事”,也还是会被当成同样的“董事”对待的。

 

而这一点,其实只要相关官员多做一些调查,很容易就可以发现的。

 

比如就拿上面Rahman先生的案例来看,如果当时有关官员再多去调查一些,例如从员工或者Sharof先生那边再去多搜集一些证据,或者调查Rahman先生实际上有没有从该餐厅获益等等…… 其实要调查出来并不难的。

 

当事人如果真的是“实质董事”,最终也很难能够伪装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关于文章内容,在英国成立公司和任命董事,或者更多英国法律、诉讼,甚至是英国移民方面等等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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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如果莎粉们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丽莎的信息,也可以点选主页菜单的“联系丽莎”,查看丽莎旗下社交平台,官网博客,或者拨打丽莎办公室座机电话等;莎粉们也可以点选主页菜单的“关于丽莎”,进一步了解丽莎团队。

 

丽莎一直将莎粉和客户的健康摆在第一位,尤其是在新冠严峻的情况下。

 

通过丽莎“掌上律师”的全新服务,莎粉们只要动一动手指,一部手机就能发挥遥控器的功能,完全可以更轻松、省时且省钱,并且更加安心地委托丽莎。

 

您和我们只有一键之隔。委托我们,您完全不再需要冒着生命危险。丽莎只想为您做得更好。

 

您说,我们做!委托丽莎,从来没有如此简单过!

 

如果莎粉们对于丽莎的“掌上律师”服务有任何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或者通过我们旗下官网《丽莎知道》微信公众号(UK-LISA)官方微博(www.weibo.com/lisaslaw)咨询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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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在今年8月中左右和莎粉们分享过关于绿色环保房屋补助(Green Homes Grant Voucher Scheme)的消息。

 

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细节,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终于最新发布了一份说明文件,今天丽莎就带着大家继续看看申请这类补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先来快速复习一下,什么是“绿色环保房屋补助”?

 

顾名思义,这指的是房主或房东如果要对房屋进行环保节能改造的话,英国政府将对其“改造工程”提供补助

 

政府的这种做法除了是为了响应环保,也是为了促进建造业/工程方的生意,尤其是那些提供“环保类”服务的。

 

根据这项政策,一般的房主/房东(也就是大部份的房主/房东),可以向政府申请最高工程费用三分之二的代金券(并且总额不超过5,000镑),用于房屋“节能改造”上;换句话说也就是政府“补助”其工程款。

 

低收入户则可以申请全额(也就是100%)的政府补助/代金券,不过最高不能超过10,000镑

 

 

→ 哪些房主/房东符合申请这类补助?

 

-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的房主(这包括以租赁产权(Leasehold),共享产权(Shared Ownership)形式持有房产的房主,也包括大型活动住房(Park Home)房主);

 

-出租“住宅”房屋给租客的私人房东;

 

-非“私人”持有住宅房的房东(例如社会福利房);

 

-同时,不论符合以上哪种情况,该“房产”必须是在英格兰地区;

 

-并且,过去“从未被住过”的新建房产(New-build)非家用(Non-domestic)房产不符合这项补助;

 

对于“低收入户”来说,仅有符合上面第一项叙述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低收入户全额(或最高10,000镑补助),简言之就是“低收入户补助”仅针对自住房主,如果是将房子出租的“房东”,那么即便符合“低收入户”条件,也不能申请额外的低收入户“份额”(也就是剩余/额外的那三分之一或5,000镑代金券/补助);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当地地方政府,获得地方政府(绿色环保房屋)交付计划补助(Local Authority Delivery Scheme)的,就不能再重复申请这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了。

 

→ 哪些“改造工程”可以获得政府代金券/补助?

 

根据政策的要求,房主或房东必须至少进行一项“主要改造”(Primary measure),才能够向政府申请“代金券”,也就是补助。

 

如果当事人想要选择“次要改造”(Secondary measure),那么也必须至少进行一项“主要改造”。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主要改造”的前提下,只有进行“次要改造”是无法向政府申请代金券(也就是补助)的

 

→ 那么,“主要”和“次要”改造分别可以有哪些?

 

1. 主要改造

 

-加强防寒/阻隔风或声音类:实体墙,(有保暖作用的)夹壁墙,地面加厚/防寒,阁楼和顶楼工程,屋顶工程,大型活动住房(Park Home)工程;

 

-低碳热能: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系统,太阳热能,生物质燃料锅炉(Biomass boiler)。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补助是不包含那些在“代金券”被核发前已经进行的工程;同时,政府文件对于“改造”的定义,是不包含“替换”原本已有的装置的(Replacements),但可以包含“增强”效果的改造工程(也就是“Top ups”)。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说房屋的阁楼原本就有做防寒,房主决定增强其防寒保暖的效果,达到更加节能的程度,那么这基本是符合“Top ups”,适用政府补助的;但假设,房主只是想把原本的一面墙给换掉,更换前后的保暖节能程度都是同样不变的,这样的工程其实只是进行了“替换”(Replacements),那么这类工程基本是无法申请到补助的。

 

2. 次要改造

 

-(窗户等)防风工程;

 

-窗和门加强保暖工程,例如更换或安装双层或3层玻璃窗、加厚玻璃窗(例如原本只有一层,加厚成两层),更换更节能的门等等;

 

-热能控制和保暖:家用恒温器,热水箱恒温器,热水箱保温,智能加热控制,区域控制,延迟启动恒温器,恒温散热器阀。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用于“次要改造”的工程款,不能超过/大于进行“主要改造”的总花费。

 

再举个简单例子加以解释:比如说当事人选择进行一项“主要改造”,例如是做了一个(有保暖作用的)夹壁墙,该工程费用为400镑。

 

那么,如果当事人还想要进行“次要改造”并且申请政府补助的话,那么进行所有“次要改造”的总工程花费也只能最多获得400镑的政府补助,超过400镑的部份政府将不会给予补助。

 

→ 重头戏来了!如何申请补助?

 

第一步:首先,当事人应该先通过这个网站链接,确认哪些“改造工程”是符合申请补助/代金券的:https://www.simpleenergyadvice.org.uk/pages/green-homes-grant

 

第二步:接着,从上述网站上,当事人可以查询哪些工程商是适用这项政府补助计划的(需要注意的是,不是随便一个工程商都能适用的,必须是受政府认可的工程商才可以);

 

第三步:政府代金券将从这个月底(2020年9月底)开放申请,当事人确认完适用工程和工程商后,接着可以进行相应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和工程商确认并安排要进行相应改造工程前,应该先确认自己的政府代金券(也就是工程补助)申请已经被接受,这样当事人的改造工程才有可能获得补助;同时,当事人的“工程”也必须计划/安排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那么该“改造工程”才能适用这项政府补助(超过期限的将不适用)。

 

换句话说,有兴趣进行房屋节能改造,并且申请这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的莎粉们,可以开始准备并寻找合适的工程商了;但莎粉们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工程”的适用时间,太早或太晚开始都可能不符合要求。

 

*以上就是丽莎针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最新且更为详细的申请内容更新。如果莎粉们针对这项补助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税务/丽莎会计行

 

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房产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的话,也都可以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 新冠肆虐,不敢出门,如何既能安全委托律师又可以足不出户?

 

自新冠开始以来,丽莎每天都会接到许多莎粉的焦虑询问:疫情严重,请问你们还正常上班吗?我可以照常提问吗?我的案件还会及时处理吗?

 

丽莎要在这边非常郑重且明确地告诉所有莎粉:在新冠期间,丽莎律师行不但正常营业,而且您的咨询和委托将会得到更快捷的处理。我们的案件管理系统已经完全数字化和云端化。您的律师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工作来处理您的案件,不会有任何差别。

 

此外,我们的电话系统也已经完全“网络化”。即便处理您案件的律师不在办公室内,也完全没有任何影响。他/她能够照常与您沟通、回答您的疑问并处理您的案件。您的案件不会因为律师的远程工作而直接受到影响或耽搁。

 

您可以像平常一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座机(020 7928 0276)。您的电话可以方便地转接到您的律师手上,无论他/她在什么地方。

 

同时,为了确保丽莎所有的员工能够有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所有莎粉能够更安心、安全地咨询和委托我们,丽莎一直致力于把自己打造成莎粉手中的“掌上律师行”,使所有的莎粉足不出户,就可以便捷地咨询和委托我们。

 

在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刻,丽莎律师行正式上线了中英文双语App服务

 

通过我们的App,莎粉们不仅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委托我们,并且您可以通过App来随时查询您的案件进度。此外,也可以通过App上传您的案件所需要的文件。您不再需要把它们邮寄给我们,或者花费车票和时间送到我们的办公室。

 

→ 想要抢先体验丽莎全新的App服务?

 

很简单,莎粉们只要直接在您手机的苹果商城或安卓市场搜索“Lisas Law”手机应用程式(App),您就可以免费下载了。就像下面这样:

 

 

下载后,打开丽莎律师行(Lisa’s Law)的App,您就会看到App的首页菜单页面,您可以直接从这边点选您想要的操作,像是选择委托丽莎/咨询丽莎,或者如果您已经是我们的客户,您还能直接线上登录查询您的案件进度,甚至把案件相关文件通过App发送给我们

 

从最初的咨询、委托,直到后面的文件递交、案件处理等,您完全不需要出门,甚至不需要移动一步,就能够远程遥控,与我们取得联系并且随时追踪您的案件情况。

 

丽莎全新的App提供中文和英文版本,不论您习惯使用哪一种语言,都可以直接点选主页面菜单的右上角,更换语言。点选“English”英文版,或者点选“中文”中文版。

 

→ 如何使用App扫描文件?

 

首先,莎粉们只需要在主页菜单点选“扫描上传文件给我们”,点进去后照着页面的指示,点选右下角“+”来开启手机的相机功能,就可以通过App来拍摄/扫描您想传给我们的文件。

 

拍摄的时候建议莎粉把您的手机垂直上举,将镜头中的矩形观景窗“对准”您的文件(注意镜头需要聚焦来确保文件清晰度),您拍摄的每页文件内容必须容纳进观景窗,也就是镜头的矩形方格中,如同下面图示:

 

 

拍摄的时候,请您按照顺序将文件一页一页地拍下来(比如一份文件有10页,请您将10页内容分成10个单页拍摄)。

 

拍摄完成后,您会看到所有您已拍摄/扫描的全部页面缩图,确认内容无误后,您就可以点选右上角的“信封”图样,接着跟着指示把您的文件,云端寄送到丽莎的电邮了!

 

 

→ 如何使用App查询和追踪您的案件进展?

 

您只需要从主页菜单点选“查询/追踪您的案件情况”,您就会被带到我们的Osprey线上案件查询系统。

 

只要您是丽莎的客户,您的律师就会告诉您的登入信息,您只需要按照系统上的指示,输入您的登入信息,您就可以进入系统查看您的案件进展了!

 

→ 还没成为我们客户,只是想先咨询我们?

 

没有问题!莎粉们只要从主页菜单点选“留言咨询/委托丽莎”,然后再跟着上面出现的表格选项,依序填入您的名字、联络信息和您的提问,丽莎的专业律师就会给予回复,或者直接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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