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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今年7月,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将名为”国籍和边界法案“(Nationality and Borders Bill)的重大改革草案,正式送进了议会的立法程序。

 

不少人应该知道,该”草案“就是英国内政部闻名(或者应该说”令人闻风丧胆“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

 

”计划“中虽然包含了有关于国籍法和维护边界的不同内容,但其中最受瞩目的,还是有关“改革难民政策”方面的变化。

 

尽管该法案自最初推出计划至今,就备受争议和讨论;英国内政部仍然像个勇士一样,并且更最新针对该法案添加了一个修正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原本”纸上谈兵“的计划,在未来更有可能实际推动。

 

 

→ 什么样的修正条款?

 

根据英国内政部的最新宣布,新增的”修正条款“目的在于”加速遣返“非法移民。

 

至于这个”加速“该怎么办到呢?内政部目前想到的,就是通过”威吓“他国的方式。

 

什么意思?根据新增的”修正条款“,如果其他国家不愿意配合英国的难民政策的话,英国内政部就要通过移民政策的其他手段来”处罚“他们。

 

”修正条款“指出,如果当英国内政部想要把没有合法签证的”非法移民“遣返回国的时候,如果该国(指该非法移民的”母国“)如果不愿意配合内政部,把来自他们国家的公民带走(也就是接受该公民”返国“)的话,内政部将对该国实施”签证罚款“。

 

也就是说,之后该国的国民一旦需要申请英国签证,就需要支付额外的”签证罚款“费用,这个额外费用的价格是190英镑。

 

举个例子:比如说今天某申请人是来自被内政部施以”签证罚款“的国家,该申请人申请6个月访问签证的费用原来是95镑,但因为需要加上额外190镑的缘故,费用就变成了285镑——变成了原来的3倍。

 

 

→ 而且,处罚方式不只一种?

 

”修正条款“还表明,上述所谓的”处罚“其实不只一种方式,也就是内政部也可以选择不施以”签证罚款“;取而代之的,内政部也可以选择对于”不配合“的国家,实施”暂停签证“(也就是暂停受理/开放相关签证申请),或者增加、拉长签证的审理时间。

 

比如说,内政部可以选择对该国家的公民,暂停开放某类签证申请(例如不受理访问签证申请);或者说,增加某类签证的审理时间,像是一般审理时间为两周,内政部刻意拉长为4周。

 

并且当然,内政部的权力将不会是只能用在特定签证上(比如说只能针对探访签证),而是将有权力使该国家公民申请其他各类如工签、学生签,甚至申请定居都受到相关”处罚“。

 

总而言之,内政部希望采取的模式,就是要让”不配合“国家的国民,在申请英国签证上,会遭受更多的障碍、麻烦,甚至是需要付出更多。

 

 

→ 可是,这种方式真的有用吗?

 

其实,内政部会提出这样的条款,并不会很令人惊讶;反之,这再再显示了他们的”无计可施“。

 

怎么说呢?

 

在今年3月内政部最初提出”新移民计划“(当初还不是”法案“)的时候,就曾受到抨击和质疑——认为内政部的这些”计划“恐怕终归只能是计划,实际根本很难执行。

 

如果相关国家真不愿意接受这些被”遣返“的非法移民,内政部也没有权力硬逼人家就范。

 

这不,内政部绞尽脑汁才终于想出了上面提到的”处罚“这招。

 

可是话再说白了,这种“处罚”真能对”不配合“的国家产生吓阻作用,硬逼对方就范;还是说到头来,受伤的又只是成千上万无辜申请人而已?

 

不论是拉长申请审理时间、增加申请费用、亦或是直接暂停不受理新申请,反而直接”处罚“到的——是许许多多愿意合法来到英国的申请人,造成的是这些无辜申请人的麻烦,甚至迫使他们必须更改原有的计划。

 

再进一步说,内政部届时若真实施这类”处罚“,变相导致某国家的公民降低来到英国的意愿,这难道就完全对于英国政府有利了吗?

 

换个角度想,如果该国不论要来英国求学、问访都变得更麻烦,其公民会不会选择英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去旅游、学习呢?那么更进一步说,这对于英国的经济发展,是不是反而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呢?

 

那如果说,内政部觉得,反正来自特定国家的公民,可能会是非法移民居多,英国不必倚赖这些国家的经济(可能这些国家的经济本身就比较差);那么对于这些国家实施”处罚“后,也可能引发后续的批评,好像是明著欺负甚至是说抱有歧视眼光一样。

 

其实呢,丽莎也知道,一项政策的推出,常常都是夹伴著利与弊,不会说完全倒向任一面的。

 

但英国内政部自从提出要大改英国难民政策后,每每颁布新的计划或提案,就迎来更多的负面声浪。

 

所以,内政部方面或许也应该折衷一下各方意见,看看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而非一意孤行。

 

 

→ 除了上面提到的处罚,新增”修正条款“还包含以下变化:

 

修改”Early Removal Scheme“,意即加快”遣送“外国籍罪犯的程序(这里指”非英籍“罪犯)——根据原来的政策,外国罪犯在入监服刑的刑期结束的提前9个月,可以被遣返回国,内政部本次将该9个月改成”提前12个月“,代表可以更加提早启动遣返程序;

 

修改《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 Act 1997》而加以保障”敏感性材料“——意指对于涉有”敏感信息“移民决定,如果要对该移民决定提出挑战的话,可以交由专精于保护”敏感信息“的法院来进行听证和裁决;

 

扩大可被”加速上诉“(Accelerated Appeal)的种类——意指允许更多案件可以在当事人仍被”拘留“的时候就受审理,不必等到当事人从移民拘留被放出来后,才开始审理。

 

此外,内政部还最新指出,这两周预计还会继续新增其他”修正条款“——这其中将会包括,内政部将采取更激进的方式,去验证难民申请人的”年龄“,确保不再有成年申请人假扮成未成年申请人。

 

《卫报》指出,这些所谓”更激进“的方式,包括通过DNA和X光检测,来对当事人进行年龄验证。

 

→ 最后,丽莎为大家整理并复习“国籍和边界法案”的重点政策/改革内容:

 

知法犯法者将受惩罚。意思是说,法案将使“非法入境”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当事人明知这么做是违法的,但仍非法进入英国的话,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尽全力不让“非法入境者”留在英国。就如先前多次提到的,新法律将不允许来自或途经“第三方安全国家”(例如欧盟国家“法国“)的人,进入英国申报难民(移民局的态度是,这些人应该在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申报,而不是大费周章跑来英国),并且移民局将尽一切力量,将当事人遣返回该国;

 

如果实在遣返不回该“第三方安全国家”的话,当事人只能向英国移民局申报,如果申请通过了,当事人只能获得“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ion Status),而不是具备永居权利的正常难民身份。持“临时保护身份”的人,将面临移民局的定期审查,也就是时时面临“被遣送”风险;

 

同时,持有“临时保护身份”的人,不能像正常难民身份那样,申请家人和福利,在申请家人团聚和申领英国福利方面,都有限制(基本就是不让申请、不让领);

 

简化移民局的“遣送”程序。意思是说,移民局将更容易“遣返”非法入境难民至“安全”国家;

 

提高人口贩子的处罚力度,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

 

面对不愿意配合移民局“遣送政策”的国家,直接下调/拒绝核发英国签证给该国国民(比如说,某个国家有许多非法移民来到英国,但该国拒绝接受这些非法移民回国,那么移民局可以拒绝核发签证给该国申请人,直接影响该国籍申请人的签证申请);

 

简化申报流程,推“一站式”申报,让难民申请或其他人权保护申请可以被同时考虑,不必分开申请,并通过移民系统和制度的更新,减少Last-minute紧急申请的发生可能;

 

改变申请人“年龄”的定义/计算方式,避免难民孩子被错误认定为成年人,同时也避免非法入境的成人,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而进行申报。

 

展开来说,这代表内政部希望寻求更大的权力,去对难民/非法入境移民进行安排,包括:

 

第10条-允许英国移民局对于“难民”有不同的对待和处理方式。意思就是根据难民申请人是否“合法入境”,是否“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可以有不同的待遇,落实他们想要的“赏罚分明”制度;

 

第11条-允许移民局对于难民申报者的不同阶段情况,做出不同的安置(有点像是“分门别类”安排到不同的难民中心,做集中管理);

 

第12条-限制难民申请人可以申报难民的“地点”;

 

第13/14条-赋予移民局权力,不接受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的难民申请人,将其难民申请定义为“Inadmissible”(不允许);

 

第15条-移除目前“难民补助”(Asylum Support)的义务性,也就是政府可以不再有义务,必须提供难民申请人(在等待审核期间的)庇护补助了(这一条可以和前面的第13/14条延伸或整合来看,如果一个人的难民申请,被认定为“Inadmissible”,当事人将没有权利申请“难民补助”);

 

第18至21条-推出新的“Priority Removal Notice”(优先驱逐通知),意思是说,对于移民局想要驱逐的人,可以加速其程序,包括优先处理相关上诉(如果当事人要提出上诉的话),如此一来可以更快跑完所有程序;

 

第26条-允许移民局权力,将难民申请人移送到一个安全的第三方国家(如非洲)。这一项主要就是呼应,稍早前内政部传出的“第三国家中继站”计划;

 

第43条-设置一些针对移民局遣送权力的“关卡”,这一点的存在其实有点奇怪,因为和前面似乎有些相互矛盾的地方。但之所以要设置这些安全性或者说“再审”关卡,是有鉴于移民局过去输掉的一些遣送案件(Removal Windows),所以新增这条可能某种程度来说,也是要让移民局在整体的“遣送政策”上更为顺畅;

 

第45条-新增“重审”权力,意思是移民局可以决定,是否要(视情况)将拘留的难民申请人给释放(这些可以获得“被重审”的申请人,主要是之前没有办法配合移民局合理调查(可能基于情况受限),也就是说跟原始的案件核心,比较没有直接关系,原本案件核心就“Inadmissible”的人,恐怕很难获得重审)。

 

当然了,完整法案有87页之多,丽莎这边主要给大家汲取出比较令人关心的,或者对于莎粉们有着较大影响的重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可以再进一步咨询丽莎移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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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不晓得莎粉们是否有印象,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通过《丽莎知道》分享过一则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移民判决:ST (a child, by his Litigation Friend VW) & VW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1] EWHC 1085 (Admin)。

 

在该则判决中,高等法院判定了移民局原来的”限制申领英国福利“政策(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是有违《2009年边界,公民身份和移民法》(Border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Act 2009)的Section 55。

 

Section 55要求,移民局在做出(相关)决定的时候,需要为(有牵涉其中的)孩子来考虑——优先考量”孩子的最大利益”。

 

 

→ 可是,移民局原来的政策,并没有反映出Section 55?

 

在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南非籍母亲,通过自己5岁的英籍孩子,以Appendix FM路径(家庭团聚路径),申请到特许身份。

 

不少人应该都知道,自从2015年开始,申请并获得特许签证的当事人,基本不再能够“自动”获得申领英国福利的权利。

 

这代表,当事人拿到特许身份后,上面会明确指出,当事人不能够去申领英国福利(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除非,当事人能够成功向移民局申请“改变领福利的限制”(Apply for change of conditions of leave)。

 

而案件中的南非母亲也没有幸免,她虽然最初拿到的特许签证,并没有NRPF(不能领福利的限制);但后来申请续签的时候,移民局虽然核准了她的申请,却也附加了NRPF。

 

这使得这位母亲最终将案件带到了法庭上,并且不只是针对她自己的案件,更是对于移民局原有的整体政策,提出了挑战。

 

通过该”挑战“,高等法院直指——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没有做到“保障”孩子的权益。

 

意思是说,法官认为:当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应该对于一个申请人,施以或除去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的时候,是必须遵从Section 55。

 

也就是,移民局应该考虑到,他们做出的”决定“,是否对于(可能受影响或牵连的)孩子,有/能够满足“保障其最大利益”。

 

可是法官却发现,移民局原来的相关政策(不论是相关法规,或者移民局的相关指导文件),都没有对于这方面给出具体的指引——就是说,对于负责审理的移民官员来说,他们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去遵从,去告诉他们,什么情况下应该除去或不要施以NRPF(不能领福利限制)。

 

就这点来说,是违反Section 55的。

 

 

→ 于是,将近半年过去了,移民局终于修改了相关政策?!

 

好消息是,距离上述判决出炉过了将近6个月后的现在,移民局总算是发布了相关政策的修改。

 

在最新版《Family Policy-Family life (as a partner or parent), private life and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指导文件中,移民局特别修改了有关NRPF(No Recourse to Public Funds-不能领福利限制)的相关内容。

 

最新内容特别引入了有关Section 55的要求,指出:移民局官员在决定是否要移除或维持对于申请人的”不能领福利限制“时,需要将”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考虑进去。

 

”当事孩子“并不限于是申请人本身,也包括是依赖主申请人的人(Dependant)。

 

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孩子没有一起跟著申请身份,但只要该孩子可能会受到影响,移民官员就不得不把”孩子的最大利益“给一并考虑进去,确保做出的决定不会有违孩子的最佳利益。

 

 

→ 这样的”变化“带来什么实际影响?

 

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改变领福利限制”(Change of Conditions)的话,移民官员不仅要考虑当事人“已经”陷入贫困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即将”陷入贫困的风险。

 

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想要申请移除这类限制的话,即便当事人”尚未“陷入贫困中,但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即将”有陷入贫困的危险;或者说,再不领取福利就撑不下去了、就可能流落街头了……

 

那么,即便当事人在申请的“当下”还没有陷入这样的危机当中,移民局也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可以领取福利的权利。

 

进一步说,结合上面提到的最新变化,如果说因为当事人的收入过低/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而(可能)使孩子陷于危机当中的话,那么移民局也应该将这样的情况考虑进去;为了避免让孩子陷入危机当中,是应该考虑让当事人获得领取福利的权利。

 

当然了,移民局的文件也有指出,不论当事人是符合上述哪类情况,都应该在申请的时候,自主附上相关说明和证据,向移民局解释清楚并证明自己的真实情况。

 

提出说明和支持证据,是申请人自己的责任,移民局是没有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自己去调查的。

 

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在申请特许身份的时候,就随著申请一同解释自己的情况,证明为什么自己需要领取福利的话;新的变化也象徵著,对于符合相关情况的当事人,移民局将可能在给予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同时除去对于当事人申领福利的限制。

 

如此一来将会更方便当事人,不必拿到身份后,才又再去申请移除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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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去朋友家玩本应是一件开心事,但是如果不幸乐极生悲,受伤了,这是谁的错呢?

 

您或您认识的人曾经试过在别人的家,不小心受伤吗?

 

这种伤可能是因为地板的积水,不平坦的台阶,或有故障的电器,光线不足的楼梯,或其他危险的条件造成的。

 

如果这听起来像你的故事,那么你可能有权向屋主提出起诉!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法律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在朋友家受伤,是谁的错?您要知道的3个准则!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人身伤害法律”了呢?

 

下周四,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想要学习更多,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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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每日邮报》最新报道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判决,这个判决是英国首个针对家门前的”监视防盗“装置,对屋主做出”违反数据保护法“并要求屋主必须对于受影响邻居进行”赔偿“的关键性裁决。

 

这个判决的出现,象徵著众多处于类似情况,或者说单纯只是同样有在自家门前安装监视防盗系统的当事人,都需要特别注意和小心。

 

(注:准确的说,在这次的案件中,涉及的装置名为”Ring Doorbell“,这类装置我们一般在中文可以翻译成:智能门铃。所谓的”智能门铃“是指自带电池,并使用Wi-Fi和HD视频的门铃;访客到达时,屋主会收到通知,屋主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通过苹果iOS或安卓应用App,与访客进行视频对话。

 

通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用户(屋主)可以随时查看门前有没有人,以及站在门前的人是谁。这对于家里常有访客、网购、点外卖的人来说,应该是很方便的。另外,对于门外没有装设监控摄像头的屋主来说,还可以起到防盗作用。)

 

 

简单科普完”Ring Doorbell“后,我们来直接看看案件的内容: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位叫做Woodard的屋主(以下简称W先生),以及他的邻居Fairhurst医生(以下简称为F女士)。

 

这位W先生,在他的房子周围安装了4个”Ring Doorbell“装置。

 

W先生称,在这4个装置中,有2个其实是没有作用的,只是装在那里达到”吓阻“的功能,目的是保护他的车子不会被蒙面的小偷给偷走。

 

不过,他的邻居F女士却为此深感困扰。F女士表示,W先生的智能门铃,上面的摄像头让她感到很不安,彷佛一直监控著她,24小时不间断。

 

为此,F女士其实曾经将她的困扰告知W先生,不过W先生却不以为意,甚至说因为F女士的”抱怨“,反而更加变本加厉,态度也很差。

 

双方实在协调不来,最后只好将他们的纠纷,送上法庭。

 

法庭上,W先生告诉法官,他装设”Ring Doorbell“是为了防盗,特别是他停在自家门外的车曾经在2019年失窃,所以安装”智能门铃“单纯只是为了预防有人想要犯罪。

 

不过,来自牛津地方法院的法官Clarke并不同意。

 

法官Clarke认为,W先生的”智能门铃“所拍摄和录制到有关F女士的画面和声音档,是属于她的”个人资料“;而W先生身为一个能够获取并控制这些资料的人(Data Controller),并没有以”公平或透明“的方式,去处理属于F女士的”个资“(Process her data in a ‘fair or transparent manner’)。

 

此外,Judge Clarke也说,W先生更曾经尝试去”主动误导“F女士——有关他的”智能门铃“是如何运作,以及捕捉到哪些画面/声音档。

 

对于W先生安装在自家车道,对外拍摄的”智能门铃“,W先生虽然声称该装置只是吓阻性质,实际没在运作——法官也予以否认。

 

法官表示,该装置已经捕捉到他的邻居”F女士“房子的大门、花园和停车空间——这已经超出了W先生想要”预防犯罪“的范围。

 

法官更特别针对了该装置的”录音“功能,认为这样的(额外)功能对于所谓的”防盗“,根本就是做得太多了(法官的意思是说,或许通过无音档的监视画面,可以说是想要查看并防范窃贼,但(这)并不需要录音;如果连别人谈话内容等声音都收录进去的话,很难说这是合理的”预防犯罪“手段)。

 

于是,法官裁决:W先生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超出他自己房产的”边界“(超出他可”获取资料“的边界)。

 

法官补充,W先生自家安装的智能门铃的镜头,拍摄到的范围过大,已经涉及到F女士的房产领域了,该镜头捕捉到F女士从自家车位驶进驶出的画面,已经获取了属于F女士的”个资“。

 

为此,W先生将会需要针对他”违反个人数据保护“的行为,向F女士做出赔偿。

 

目前,法院尚未对于赔偿的实际金额做出处置,详细金额将在今年11月份再开庭审理。

 

不过根据预估,W先生届时需要赔偿的金额,可能超过100,000英镑(约相当于90万人民币)。

 

 

→ 上述判决告诉我们什么?

 

这个最新判决结果,自然警示著所有安装这类”监视防盗“装置的屋主们,都需要去注意并且检查,自己的装置是否录摄到”超出自己房产“的边界/范围;否则如果有的话,可能会有违反数据保护法并且侵犯到相关当事人隐私的危险。

 

丽莎建议,如果您目前有装设这类装置的话,需要去特别留意,您的装置是否有录摄到(也就是”侵犯到“)别人的领域。

 

比如说,您的录摄范围,不应该捣入别人家的窗户(甚至看向里面)、不应该侵入到别人家/房产的领域,不应该”跨过边界“(比如说不该拍到人家的花园)。

 

此外,设有”监视防盗“装置的屋主们,也应该采取积极步骤,去确保自己的装置”不是有意“去侵犯他人隐私。

 

比如说,屋主可以在装置的周围或附近,贴上或挂上告示牌,指出”监视“装置被安装在哪个位置;这对于有意犯罪的小偷来说,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有吓阻作用。

 

更进一步,屋主也可以写信告知邻居,自己会对装置进行调整,确保不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

 

简单的说,今次的关键性判决,并不是说未来大家都不可以安装”监视防盗“装置了。只是说,如果您想要安装或者已经安装的话,您必须确保是”合法且适当“使用这样的装置。

 

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您应该主动积极去证明自己的装置,并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

 

由于这类”智能门铃“非常容易取得,成本不高、安装也很简单;并且,当事人也能很轻松地通过下载相关App,直接从手机等装置就查看到摄录的内容。

 

因此丽莎也建议,当您通过App进行查看的时候,最好确认一下,您所接收的”视线范围“是否已经”超出边界“、已经”入侵“邻居的领地?

 

如果有的话,您一定要立刻主动调整,避免摄录到邻居家的范围内;并且,您也可以写封信告诉您的邻居,您非常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隐私“,所以积极检查并调整了自己的装置,确保不会入侵到邻居家的领域。

 

如果您要写信给邻居的话,需要确保通过”有记录“的方式,例如通过电邮联系,那么相关的纪录都会”有迹可寻“;万一有需要的时候,将会是很重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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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天气反复无常,地面可能经常都是湿漉漉的,有或者是突然有个坑,让人一下不小心就很容易跌倒。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受伤了,到底是当事人的错,还是地方政府治理不力?

 

地方政府需要承担责任,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吗?

 

今天,丽莎将带莎粉走进英国法律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仆倒在街上,竟可获赔偿?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英国人身伤害法律”了呢?

 

明天,我们将会继续以简单平易的方式,向莎粉们科普有关英国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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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2020年9月的时候,英国内政部曾经委托MAC(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针对ICT(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签证路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告。

 

经过了一年的时间,这份建议报告终于出炉了!并且,由于ICT路径属于“人才调动”类别的商业签证路径,所以MAC除了针对ICT路径提出修改建议之外,也对于其他属于“人才调动类”的其他商业签证路径,同样提出了建议。

 

MAC的做法其实非常合理。因为对于ICT路径来说,该路径是允许申请人通过申请ICT工签,来到英国为(英国海外)雇主的英国分公司或分部工作,也就是调派英国的意思(当然,这也可以是国际性公司的”内部调动“);

 

而MAC还有提出修改建议的另一签证路径——“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s of overseas businesses,中文全名一般翻译成“海外公司/企业首席代表签证”),其实也是属于一种”调动“。

 

只不过,ICT路径的”调派“是将员工派到”本来就已经成立或存在“的英国分部;而“首代签证”的话,则是需要将这个人”派来“英国”成立“分部/分公司——在“首代签证”中,英国的分部或子公司是”尚未成立或存在“的,并且需要是该公司/海外总部首次在英国成立一个英国分部。

 

进一步说,其实英国内政部在今年稍早前的”新移民计划-2.0版本“中也曾经提到,展望2022年,在移民政策上计划将原有的ICT路径和首代签证,揉合成一个”统一“的签证路径——“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

 

换句话说,在未来,ICT和首代签证,可能都只是隶属于“Global Business Mobility”路径的其中分支而已,不会再区分成个别不同的签证。

 

 

→ 那么,MAC给出了哪些建议?

 

在工种的技术层面,MAC建议维持目前的RQF6要求——意思是说,想要申请ICT-内部轮调签证,申请人仍需要满足其职位/工种必须是至少RQF6层级(不像是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已经从过去的Tier 2普通工签的RQF6门槛,降至RQF3等级);

 

在”薪资门槛“方面,建议从目前的年薪至少达41,500英镑,提升至42,400镑,并且当然,申请人的年薪还不能低于相应工种的最低薪资要求(Going Rate);

 

上述第二点指的是ICT签证,但如果是ICGT(指Intra-Company Graduate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培训生路径)的话,年薪门槛则是有所降低,并看齐目前的Skilled Worker工签——也就是从目前的23,000镑,降至20,480镑,同时,申请人的年薪还必须满足至少70%(打了3折的”Going Rate“);

 

MAC也建议,在”年薪门槛“方面,应该要”每年“都重审一次,看看是否需要修改(比如跟著通膨或每年薪资上涨幅度来提高);

 

在”移民技能费“(Immigration Skills Charge)方面——维持现有的规定,不修改。但需要注意的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来自欧盟的申请人,雇主将不需要承担/支付其”移民技能费“,这是由于英国和欧盟间签订了贸易与合作协议的缘故(换言之,非欧盟申请人仍需要继续承担这笔费用,虽然这笔费用是由雇主来支付);

 

在调派英国前,需要已经在同雇主/集团的英国海外公司或总部的工作时间——维持不变,意即ICT申请人需要至少已经为同雇主在英国海外工作12个月,ICGT则是3个月;

 

英语要求:不变,维持目前制度的”没有“特定英语能力要求;

 

技术性建议:目前MAC所做的调查,数据的收集只来自(申请人)国籍、年龄和性别,因此MAC建议,还需要有更多(上述范围外)的数据来帮助他们确认,是否应该推出新的技能、创新、知识和专业人才路径,来更大程度的助益英国劳动力市场;

 

同时,MAC建议移民局应该要求”雇主“(意即”赞助人“)——需要提供(针对申请人-即”赞助雇员“)的完整支出清单,确认雇主确实支付了正确的薪资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雇员津贴,这一做法是为了加强移民局对于赞助人的监管,确认赞助人确实有遵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

 

新增”短期调派“的可能性:MAC建议,内政部应该探索有关”Short-term ICT“(短期内部轮调)的”新增路径“,或者允许探访签证(Visitor)未来能够纳入这类”短期调派“的合法商业活动——让可能只需要几天甚至几周时间的”调派工作“,也能够依循合法路径来进行(因为工作上的调派,本来就不仅限于”长期“,短期工作也应该被允许);

 

同时,新增一个“为期12个月”的暂调路径(Secondment):该路径允许”延长一次“,但仅限于英国公司和海外公司间,存在(签订一份)超过5千万镑合同的情况,并且该海外公司必须已经营业至少达到12个月的时间——此类”短期签证“更允许当事人申请家人同行/陪工;

 

 

→ 重大新增或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面列出的相关建议,MAC还提出了以下比较”大规模“的修改建议,有些将是不论是雇主的企业层面,亦或是申请人/雇员本身,应该都会很感兴趣的:

 

ICT转永居:您没看错!事实上我们都知道,目前的ICT路径并不具永居导向。虽然说目前的移民法,允许ICT持有人转到Skilled Worker工签,然后再通过Skilled Worker满5年申请永居,但这其实将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为申请人持有ICT的时间,是无法被计入未来Skilled Worker的”满5年“转永居当中的。为此,MAC最新提出建议,指出内政部应该要将ICT路径修改成”具永居导向“,意思就是申请人持有ICT签证,未来就能直接(满5年)转永居,不需要再额外转到其他具永居导向的签证路径,绕了好大一圈才能申请英国永居,并且MAC也指出,如果ICT持有人想要转换到其他(具永居导向)路径的话(例如Skilled Worker),那么原先持有ICT的时间,也应该被计入未来的”转永居“时间中。

 

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人原本持有了ICT满两年,然后转换到了Skilled Worker,那么这个人应该持有Skilled Worker满3年后,也就是前后相加为:2+3的时间后,当事人就能申请”满5年“转永居,不必还要重新持有Skilled Worker签证5年的时间,才有机会申请英国永居。

 

针对”首代签证“:将目前的”首签“时长从原来的3年,减短成2年,并且不允许”续签“。同时,试行新的”团队“签证(Team Subsidiary),允许最多5人成员,一起来英创设分部——在这5人中,必须有至少一人,是符合”首代签证“的资格和要求的,剩下的最多4人,则必须符合Skilled Worker路径的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针对这些(4人)成员,则必须推出一种”赞助制度“,通过雇主赞助来推派这些人员来到英国,届时雇主也会需要申请相应的”赞助资质“(Sponsor Licence)。

 

MAC指出,Team Subsidiary签证的效期也同样是2年。MAC表示,未来这类“海外代表签证”的类型,重点应该摆在海外公司来到英国成立并设置(新的)分公司/分部——意思是说,分部或者子公司设置好了之后(任务完成后)申请人就应该回国(回到总部去)。

 

不过MAC也表示,如果英国分部/分公司设立好之后,申请人仍允许在英国境内转成其他签证,继续留在英国。

 

丽莎结语:从MAC提出的较为”重大“的修改建议来看,其实可以看出MAC是依循著内政部未来想把”首代签证“和”ICT签证“合而为一的大方向来做的。

 

比如说,他们建议把”首代签证“改成一种短期或临时性质(不超过两年)签证,重点只是要允许申请人来到英国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要让申请人藉此一直留在这里;但另一方面,又把ICT改成”可永居“路径,这个意思似乎在说,一个人如果通过”首代签证“先来到英国设立分部了,设立好分部之后,这个人可以转成”ICT路径“,继续留在英国工作,并且未来仍可以在满足相应条件后申请英国永居。

 

但丽莎认为,如果未来内政部真想按照MAC的建议操作的话,应该要允许持有”首代签证“的两年时间,能够被计入未来转成”ICT路径“的永居计算时间内,通过2+3的概念来”转永居“,这样似乎才是更为合理且公平的方式。

 

否则的话,岂不是变项不鼓励海外公司职员来英国设立分部了吗?基于英国想要进一步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说,多多鼓励海外高技能人才来到英国,应该才是符合英国政府的未来发展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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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提到内政部不久前才发布的英国移民法修订通知《HC 617》,不少人都已经注意(或通过丽莎的文章了解到),有关访问签证、新增的国际运动员签证、欧盟定居身份等方面的更新和变化。

 

其实,除了各类签证/身份申请方面的更新之外,《HC 617》还有提及有关移民申请的“程序性”变化(Procedural Rules);这些“程序性变化”也基本都已经从今年10月6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基本上来说,这些“程序性变化”不至于是完全推翻先前原则的大变化,但确实有存在一些新增条款,是申请人在未来的申请上需要注意的;或者另一方面来说,这些新的条款或修正,是在帮助申请人更加厘清申请上的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申请的“有效性”。

 

 

→ 有关“Variation”?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则变化,其中一项“Vary applications”(指”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内政部通过《HC 617》进一步厘清了相关定义。

 

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厘清”是希望申请人能够更加清楚“Vary an application”的要求(或者应该说,如何才是“正确操作”)。

 

简单解释:如果申请人想要”通过递交新的申请,用以取代原来的申请“(Vary applications)的话,首先必须要确认的是——自己“原来已经递交”的申请(以下皆指“旧申请”),是否已经出了结果。

 

如果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的话,申请人才有可能用之后的“新”申请,去“取代”原先的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原先的“旧申请”,移民局已经做了决定的话,申请人就无法再以新的申请去”取代“了;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递交了新的申请,之后的这个(新)申请就会被当做一个”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而不是“取代”之前的。

 

→ 成功“Vary applications”?

 

《HC 617》也指出,如果当事人成功Vary applications(以“新申请”取代原有的“旧申请”)的话,由于是视为“取代”(而不是开启额外的一个全新申请),所以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会以“原来(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

 

这一点和“全新申请”(a New Application)的情况自然是很不同的。

 

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当事人原/旧申请的递交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并假设这个申请是技术工签申请;

 

当事人把握在该工签申请的结果尚未出来前,又递交了一个新的申请,为人权申请,递交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取代掉了原来的工签申请,也就是最终申请以该人权申请为准(Vary applications)。

 

那么,这个人权申请在成功“Vary applications”情况下,递交日期会被视为2021年11月1日,而非12月1日。

 

反之,如果上述该人权申请,是在原工签申请的结果出来后,才递交的话;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成功无法“Vary applications”——该人权申请会被视为一个“全新”的申请,而非取代原来的(工签)申请。那么,这个人权申请的递交日期就是2021年12月1日,而非11月1日。

 

 

→ 新增变化?

 

在“Variation”方面,其实有关于上面提到的要求或澄清,基本和原来移民法的相关规定别无二致——虽然在条文的用词和一些顺序的细节上,有细微的修改和调动,但主要目的是希望让相关法规能够提供更为清楚和精确的解释,降低歧义性。

 

不过,《HC 617》还是新增了以下——过去并没有特别提到过的有趣变化:

 

根据新增的第34GC条款,指出”依赖主申请人“的Dependent(比如配偶/伴侣或孩子),如果跟著主申请人在“Vary applications”里面的话,对于Dependent“申请日期”的判定,必须去看Dependent是否有(跟著主申請人)递交原来的”旧申请“——如果没有(原来旧申请)的话,那么Dependent的申请日期,是视为(用以Vary applications的)新申请递交的该日算起,而非原来的旧申请日期。

 

这个新增其实有点鸡肋,因为对于大部分申请来说,主申请人不太会在“Variation”的时候,选择把原”旧申请“没有放进去一起申请的Dependent,在之后突然加进来;而且一般来说,Dependent申请的身份将会和主申请人看齐。

 

意思是说,Dependent完全可以跟著主申请人的时间,也另外递交申请,那么一旦主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了,Dependent一般也会拿到和主申请人一致的身份。

 

但当然了,新增条款可以针对这方面进一步厘清,其实也是好事,这让申请人能更加了解不同选择的可能性。

 

→ 其他”程序性“的新增或变化?

 

  1. 在申请”Validity“(有效性)上:Paragraph 34C出现了微调,主要在于澄清——Dependent在什么时候,可以放入主申请人的申请(表)中一起申请。

 

Paragraph 34C指出,只有在主申请人的”申请表“允许纳入Dependent一起申请的时候,Dependent才能被放进来;否则的话,Dependent则应该分开申请,另外递交一份申请。

 

  1. 申请”Withdrawal“(取消/撤回)方面:Paragraph 34K指出,如果申请人在英国境内递交了申请,但移民局还没决定该申请(也就是该申请的结果尚未出炉,移民局仍在审核中),这时候——如果申请人踏出Common Travel Area(共同旅游区),那么申请人的”申请“就算是自动取消(Withdrawal)。

 

注:Common Travel Area指的是包括英国本土、爱尔兰、马恩群岛和海峡群岛的”边境开放“区域。

 

此外,以上所列出的变化(包括文章前面提到的“Variation”),都是自2021年10月6日起正式实施。

 

 

→ 即将到来的”新“变化?

 

最后,从2021年11月30日起,针对“Skilled Worker”(技术工签)和“Student”(学生签),都适用”完全数字化“申请。

 

意思是说,原来像是EU Settlement Scheme的移民局App身份认证递签/申请,将会正式扩大开放给上述两类申请人,这些申请人自然也包括来自非欧盟国家的申请人。

 

通过移民局的App,申请人就可以免去亲自前往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生物信息的麻烦,直接通过App即可完成生物信息确认和递签。

 

《HC 617》指出,如果申请人通过App完成递交的话,将来也会和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人一样,可以收到”电子身份“——该身份可以通过移民局的线上系统,进行身份的查询和确认。

 

当然了,新的变化只适用”英国境内“申请人,并且申请人目前是在英国持有合法身份,持有有效BRP卡的人。

 

值得补充的是,这项新变化属于移民局展望未来的”数字化进程“中。意思是说,未来相信将有更多移民申请,也能通过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完成申请以及核发后续的电子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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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在今天的“莎粉来信”中,一位名下已经有一套房的莎粉,准备投资第二套房:

 

这位莎粉说,他买了新房后,打算一家人搬到新房子住;而原本的这套房,则是想改成出租房。

 

之所以把原本的房子改成出租,除了是即将买的新房空间比较大,更符合他们一家的需求之外;另一点也是,原来旧房的屋况很好,又有极佳的地理位置,如果出租的话,应该能满抢手的。

 

莎粉告诉我们,他是在13年前买下目前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当时购买的时候是130,000英镑,已经全额付掉,现在也没有任何贷款需要偿还;这套房现在的市价是265,000镑,他想通过将该房产Remortgage(再抵押),贷到75%的金额,来贴补他购买新房的费用。

 

莎粉想知道,这么操作的话,是否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CGT)?由于他对CGT实在是不了解,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掉?以及,这是否还会牵涉到其他税务?

 

莎粉还问,他过几年之后,等他的儿子成年了,也有意将原本这套房子(也就是即将改成出租房之用的这套房产),转给他儿子,这样的话会否延伸其他税务?或者,如果这么做的话,他有机会去申请拿回“更高税率”印花税(Higher Rates)吗?

 

 

→ 先来回答有关CGT的问题:

 

首先,CGT的概念是——对于“低买高卖”资产的所获收益,进行的征税。就是说——低价时入手,高价时出手,所获“差价”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而之所以称作“资本利得税”,顾名思义就是会对于“资本利得”来征税。

 

话说回来,根据莎粉的提问,莎粉并没有打算把原来的房产给卖掉,莎粉只是打算通过“再抵押”去向银行贷款;通过贷款拿到的钱,并不是莎粉(卖房的)收益,并不是“资本利得”,所以当然不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因为这只是莎粉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莎粉贷款是需要还的,因此即便看起来像是通过贷款拿到一笔钱,该笔钱也不是莎粉“赚到”的,不会需要为此缴交资本利得税。

 

→ 不过,莎粉的计划,确实可能牵涉其他税务:

 

自然,如果莎粉是要再买一套房,并且把原本自住房改成出租房的话,莎粉就符合了购买“第二套房”,那么会牵涉到“更高印花税”(Higher Rates)。

 

这代表,莎粉买新房的时候,需要缴交额外3%税率的印花税。

 

 

→ 把房产转给儿子?

 

在回答莎粉接下来的问题前,丽莎需要在这边提醒:在英国,孩子在“年满18岁”以前,英国法律是不允许未成年孩子持有土地或房产的。

 

所以,莎粉打算等儿子成年后,才把房产转给儿子,这个概念是正确的(因为在儿子未成年前,也给不了他)。

 

承接上面有关印花税的问题,莎粉假设,他能够在购买新房的3年内,他的儿子就年满18岁,所以他能够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那么这样的话,他能申请“索回”先前支付的“额外3%”更高印花税率吗?

 

这一点我们必须去看英国税局的政策怎么说。

 

根据税局的《更高印花税率申请退费》文件指出,当事人想要符合“申请退税”的话,是必须把原来的自住房(在莎粉的例子,也就是原先那套房产)在购买新房后的3年内给“卖掉”。

 

从政策文件的叙述来说,莎粉们应该发现了其中的端倪,税局指出的是“卖掉”(Sold)——所以严格来说,即便上述案例中的莎粉,能够在买了新房后的3年内,就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这里我们理解的是,他要把该房产“赠送”给儿子),这样的话并不符合“卖掉房产”的要求,所以基本是不能够申请“索回”的。

 

如果进一步说,莎粉想要通过“卖房”给儿子的方式,把旧房转到儿子名下(不过根据上述莎粉的提问,这其实也不是他的本意);但假设莎粉真考虑这么做,并且打算用“低于市价”方式卖给儿子,那么,莎粉反而可能回到他最一开始提到的问题——牵涉到“资本利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莎粉做为“卖方”来说,即便以低价的方式把房产卖给儿子,看起来拿到了更少的钱;但在资本利得税(CGT)的计算上,也不会因此更省税。

 

意思是,资本利得的计算,看的是莎粉当初买房的价钱,以及现在卖房当下的“市场价格”这之间的差价,就会被视为莎粉卖房的“资本利得”,从而去计算应该支付多少的CGT。

 

从这个角度来说,莎粉把房产卖给孩子,不只卖得的钱更少(低于市场价),需要因此支付的税金,反而没有因此减少,还是维持原本(以市场价卖出)的CGT金额。

 

 

→ 关于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再把问题拉回莎粉提到的,把房产“转给”儿子——这里我们的理解是,他是要把房产直接“赠送”(Gift)给儿子。

 

提及到“赠送”不少人应该已经知道,这将可能牵涉到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不过,根据目前英国遗产税政策的“7年规则”(The 7 year rule),礼物(包含房产、产权)的赠予人是在哪一年过世,遗产税的课征比例会有所不同:

 

赠与后3年内过世:课征40%的税

 

赠与后3至4年间过世:课征32%的税

 

赠与后4至5年间过世:课征24%的税

 

赠与后5至6年间过世:课征16%的税

 

赠与后6至7年间过世:课征8%的税

 

赠与后第7年或超过7年才过世:课征0%的税(不必被课征遗产税)

 

换句话说,如果赠予人(上述例子中就是莎粉)可以躲过“7年规则”的话,该赠与行为(他把房产赠给儿子)就不会牵涉到遗产税——这也就是说,赠予人不能在赠与后的7年内过世。

 

最后,有关前面有提到的“再抵押”贷款,丽莎曾经写过一篇详细说明文章,建议有需要的莎粉,可以在做出选择或决定前,先了解一下:《不想卖掉自住房,把它转出租房再买新房,如何释放资金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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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政部今天最新发布名为《CP 542》的移民法修订通知。

 

不过,和不久前才发布的《HC 617》不同的是,这次的《CP 542》内容很精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英国境内货车司机的严重短缺(HGV Driver),以及其他季节性劳动力的缺口问题(这里的“其他”指的是-处理家禽类的工人(Poultry Worker)。

 

根据《CP 542》,新的政策/变化将从今天,也就是2021年10月11日的下午4点起正式实施。

 

 

→ 新的变化是什么?

 

简单说,新的变化就是一个“紧急政策”,为了解决今年圣诞季来临前的家禽类从供应至运送的人手短缺问题。

 

这代表,符合以下职业/工种的“季节性工人”,将能够通过申请Seasonal Worker(季节性工人)签证,来到英国打工:

 

  1. 家禽供应相关:

 

屠夫(工种5431)

 

禽类处理员(工种5433)

 

禽类宰杀和脱毛员(工种5433)

 

脱毛员(工种5433)

 

禽商/禽贩(工种5433)

 

家禽加工员(工种5433)

 

禽类包装(贴纸)员(工种5433)

 

捆绑(禽类)员(工种5433)

 

食品处理员(工种8111)

 

家禽捕捉/处理员(工种9111)

 

家禽疫苗注射员(工种9119)

 

禽类肉品包装员(工种9134)

 

  1. 负责运送相关食品的货车司机:

 

重型卡车司机(工种8211)

 

和运输/运送工作有相关/关联(属流程一环)的工作人员

 

文件指出,符合上述第一类工人,即家禽供应相关工人,最晚必须在2021年11月15日前递交签证申请;而如果是符合HGV Driver(货车司机)运送类别的,最晚需要在今年12月1日前递交申请。

 

由于此政策属于临时性解决上述短缺季节工之用,对于“Poultry Worker”的话,签证申请成功后,其效期将截至于今年的11月31日;而“HGV Driver”则是直到明年的2月28日。

 

 

→ 如何申请?

 

如何符合情况/条件的雇主,想要申请上述工人来英进行季节性工作的话,首先需要和合格的承办机构联系,目前承办机构有4家,雇主可以选择任一家:

 

AG Recruitment

 

Concordia

 

Fruitful Jobs

 

Pro-Force

 

联系了上述承办机构后,他们就会直接告诉雇主相关的申请流程,以及所需费用。

 

根据这个临时性政策,移民局允许于“Poultry Worker”的申请上限是5,500(也就是有5,500个申请名额);而“HGV Driver”的名额上限则是4,700。

 

此外,想要符合“HGV Driver”申请的话,申请人(即雇员)还需要持有HGV执照(由于是大货车,需要持有的是Category C或者Category C+E的执照才可以)。并且,只有来自欧盟(EU)、欧洲经济区(EEA)或瑞士的HGV执照,才可以被承认。

 

→ 访问签证(Visitor Visa)也有更新!

 

上周,丽莎才发布过一篇,讨论访问签证(Visitor Visa)是否允许“短期工”以及“来英面试”的文章:《正式实施:探访签证赋予“短期工”更多可能?》

 

然而,根据移民局最新的更新版(访问签证)内部指导文件,特别指出了以下重点,需要申请人注意:

 

  1. 我们之前已经确认过,目前的访问签证是允许申请人来到英国进行工作面试(Interview)的;不过,新版的指导文件特别指出,虽然允许持有人来英面试,但移民官员需要“确认”申请人将要面试的工作,是否符合“工签赞助”的技能标准。

 

意思是说,申请人来到英国要参加面试的工作,该工作的性质和种类,是否适用于目前的工作签证类别的赞助(比如说,是否符合申请Skilled Worker签证的RQF Level 3);否则的话,移民局的角度认为,该工作如果不能符合工签的技能要求,即便申请人成功录取了,未来也无法拿到相应签证在英国合法工作。

 

移民局会觉得,这样的话,这个人在英国非法滞留、工作的可能性将会很高,因而拒绝核发访问签证;或者如果当事人来自免签国家的话,则基本会拒绝让当事人入境。

 

这一做法也象徵著,以移民局甚至是英国政府的角度来说,并不欢迎低技能工作者持访问签证来英面试/找工作。

 

如果有申请人有意通过访问签证来英面试的话,一定要特别注意这项要求。

 

  1. 有关新增的生产制造和货品供应方面(Manufacture and supply of goods to the UK):移民局也在最新文件中特别澄清,虽然新的变化提供海外工人来英进行相关出差工作的更多可能性,但探访签证的性质依旧是来英访问(即便是商业访问),而非来英长期工作。

 

所以,如果当事人/申请人是打算来英从事一次性超过一个月的商务探访,其访问签证申请将很有可能被拒绝(免签的话则是可能被拒绝入境);而如果打算商务访问的时间甚至超过90天的时间,更基本都会被拒绝核发签证和/或入境。

 

有关新增的生产制造和货品供应方面变化(指PA 7.),详细说明也可以复习参考丽莎刚发布不久的《正式实施:探访签证赋予“短期工”更多可能?》,这里不重复叙述。

 

  1. 最后,移民局的这份新文件也明确指出——“au pairs”性质的工作(中文我们一般翻译成“打工换宿”或“互惠换工”,指住在当地家庭,通过帮做家务、照顾小孩等换取食宿和学习语言),是被禁止的。

 

也就是说,持有访问签证(Visitor Visa)的人(包括“免签访问”),是不可以在英国做“au pairs”的。

 

 

→ 最后,丽莎再给大家复习一下,持“访问签证”可在英允许的“商业活动”:

 

来英参加会议/开会,研讨会/商讨会,面试(请参考前面内容);

 

做一次性或短系列的演讲(不可以是具有商业利益的演讲,例如主办方不可从中直接盈利);

 

谈判/协商并签署合同或协议;

 

参加“以宣传为目的”的商品展销会(Trade fairs),不可以在场直接贩售/卖起商品;

 

实地查访、实景调研(例如买房前,亲自来看房);

 

为英国海外/境外的工作(雇主)来英国“搜集信息”(比如老板有意来英国投资、开分部,事先派员工来英国出差考察);

 

来为英国的客户进行解说和介绍(但后续的相关工作-相关商业行为和交易,必须是在英国境外完成),也就是不能直接在英国境内工作;

 

受雇于海外公司(如母公司)的职员,来到英国的分部/子公司,可以基于特定的公司内部项目,来到英国为英国当地的职员进行以下活动:

 

提供建议和咨询;

 

解决(面临的)问题;

 

提供培训;

 

分享相关技能和知识;

 

如果当事人是内部审计师(Internal Auditor),也可能允许在英国分部从事特定监管或财务审计;

 

向英国供应货物和生产制造方面:(请参考前面提过的“PA 7.最新修改内容”。)

 

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

 

境外当事人-如果是一间英国“出口公司”的客户,可被允许来到英国,监督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出口流程,确认该商品/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有点像客户方派出的“质检员”);

 

受雇于英国海外的职员,为其(海外)雇主来到英国,从事以下活动:

 

当翻译或口译员(例如为拜访英国的老板,提供翻译);

 

为拜访英国的人(例如老板或主管),担任私人助理或保镖;

 

旅游团导游(必须是受雇海外公司,非英国本地公司);

 

为特定活动/报道来访的记者、通讯员、监制人、新闻摄影师;

 

参与一次性(特定)考古活动的考古学家;

 

受雇于海外院校的教授/讲师,陪同学生来到英国“校外教学”;

 

市场研究员或分析师,为海外雇主来英进行特定的“市场调研”;

 

工作相关的“培训”活动:

 

来自英国海外的医学、牙医或护理毕业生,可能允许来到英国从事以下培训:短期临床志愿实习(Clinical attachments)、牙医观察实习(Dental observership)-必须是无偿(Unpaid)实习且不可参与病患的治疗(只能在旁观察并学习),并且需要符合移民法Appendix V:Visitor之V 11.1的相关要求;

 

同时,上述第一点医疗护理类当事人,还需要通过以下英国测试/考试:PLAB(专业和语言评估委员会)或OSCE(客观结构化临床检查)考试;

 

在受雇于海外公司的雇员,在其国家(母国)无法获得特定培训的情况下,如果该培训对于其工作/职业是必要的,可以来英国接受该特定培训;

 

受雇于英国海外“培训公司”的雇员,可为全球化/国际化的客户,为其公司提供英国分部职员的培训(培训合同必须是在英国境外签署,例如该国际化公司的母公司在中国,和中国的培训公司签署,然后培训公司派人来到客户的英国分部,对其英国职员进行相关培训);

 

科学与学术方面:

 

科学(研究)家可以:为特定研究项目,来英搜集研究所需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独立研究(须是受雇于英国海外的单位);

 

科学(研究)家也可以:来英为国际研究项目(该项目须由英国主导),分享专业知识或提供相关研究建议(但不可直接在英国本地进行研究工作);

 

学者(Academics)可以:参加正式的“交换工作”项目(和英国对应职员),在公假期间来英进行自主研究项目,如果当事人是医疗权威人士(名医)也可以来英短期研究、提供临床教学等(其研究和教学量不可以等同一个正职工作);

 

法律方面: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可以(来英)上英国法庭作证,其他证人如果受到英国法院传唤,也可以来到英国上庭作证;

 

英国海外的律师,也可能为英国当地客户,提供特定的国际诉讼或国际交易服务;

 

艺术方面:

 

艺术家、音乐家或艺人:可以来英做个别表演或巡演(当中的其中一站),参加比赛或征试(如试演、试唱),展示个人形象或参加宣传活动(例如为了某部电影,进行宣传),参加《Appendix Visitor: Permit Free Festival List》列出的“许可”文化活动或艺术节等;

 

上述艺术家或艺人的团队成员,也可允许共同参与相关活动;

 

受雇于海外公司的剧组/摄制组,可以来访英国为特定摄制进行拍摄;

 

宗教方面:

 

英国海外宗教人员,可允许来访英国:布道或进行教牧工作;

 

运动方面:

 

专业运动员可来英参加运动比赛或项目,或为该比赛或活动进行宣传;

 

在没有付费观众的前提下,也可参加并进行预赛/选拔赛;

 

非受雇于英国机构的前提下,可来英国进行短期训练;

 

或者参加业余队/俱乐部来增加(练习)经验;

 

上述“运动员”的团队成员(例如防护员、教练)也可陪同参加以上活动或项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任何英国税务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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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粉们好,欢迎大家阅读丽莎每周《英国房产趋势报告》板块。本期,我们主要关注苏格兰房市基本情况。相关数据以及信息来源于英国国家统计局(National Statistics)以及苏格兰政府官方报告。

 

苏格兰房产趋势如何?

 

截至2021年7月的一年中,苏格兰的房价增长14.6%,总体来说,高于截止2021年6月一年中的增长率11.8%,也高于全英国8.0%的年增长率。目前,苏格兰的平均房价达到119,000英镑。

 

从月度来看,在未经季节性调整的基础上,苏格兰平均房价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增长了2.0%;在季节性调整的基础上,苏格兰的平均房价在2021年6月至7月期间增加了1.2%。

 

 

苏格兰各区情况如何?

 

苏格兰的年度涨幅体现在每个地区,这一年中,32个行政地区房价都有所增长,增长劲头很不错。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因弗克莱德郡(Inverclyde)(不包括Orkney Islands 和Shetland Islands);而斯特林(Stirling)年增长率最低,该市的平均价格在一年中增长了4.9%,达到21.9万英镑。

 

目前,苏格兰房产最昂贵的地区是爱丁堡(City of Edinburgh ),平均房价为30.9万英镑。相比之下,房价最便宜的地区是东艾尔郡(East Ayrshire),平均房价为11万英镑。

 

其他的信息请看下表:

 

苏格兰行政区 20217 20207月 房价变化
Aberdeenshire £193,078 £176,721 9.3%
Angus £157,026 £147,396 6.5%
Argyll and Bute £164,361 £138,538 18.6%
City of Aberdeen £148,431 £140,454 5.7%
City of Dundee £143,374 £125,473 14.3%
City of Edinburgh £309,227 £285,179 8.4%
City of Glasgow £158,450 £138,686 14.3%
Clackmannanshire £152,775 £134,624 13.5%
Dumfries and Galloway £145,315 £126,253 15.1%
East Ayrshire £109,985 £98,520 11.6%
East Dunbartonshire £235,970 £209,234 12.8%
East Lothian £271,067 £239,136 13.4%
East Renfrewshire £259,350 £222,624 16.5%
Falkirk £146,233 £129,313 13.1%
Fife £157,389 £135,910 15.8%
Highland £182,487 £168,895 8.0%
Inverclyde £119,168 £92,393 29.0%
Midlothian £210,931 £191,337 10.2%
Moray £167,503 £150,238 11.5%
Na h-Eileanan Siar £132,235 £121,152 9.1%
North Ayrshire £114,786 £108,262 6.0%
North Lanarkshire £127,823 £110,640 15.5%
Orkney Islands £183,297 £133,646 37.2%
Perth and Kinross £218,957 £196,829 11.2%
Renfrewshire £143,784 £121,565 18.3%
Scottish Borders £181,783 £149,655 21.5%
Shetland Islands £180,896 £127,617 41.7%
South Ayrshire £158,774 £140,563 13.0%
South Lanarkshire £147,653 £131,138 12.6%
Stirling £218,602 £208,410 4.9%
West Dunbartonshire £125,311 £115,175 8.8%
West Lothian £187,122 £166,181 12.6%
Scotland £177,166 £154,582 14.6%

 

 

在苏格兰,不同的房型的价格变化也不同。

 

 

可以看到,在所有房产类型中,半独立式房屋(Semi-detached )的涨幅是最大的。在截至2021年7月的一年中,半独立式房屋增长了16.3%,其平均价格达到18.7万英镑;年度变化最小的是公寓和小套房(Flat or maisonette),在截至2021年7月的一年中上涨了12.5%,其均价达12.5万英镑。

 

请看下图:

 

房型 20217月 20207月 房价变化
Detached £311,997 £269,893 15.6%
Semi-detached £187,181 £160,910 16.3%
Terraced £148,151 £128,358 15.4%
Flat or maisonette £124,517 £110,668 12.5%
All £177,166 £154,582 14.6%

 

苏格兰季度房产趋势如何?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苏格兰官网给出的房产趋势分析报告,最新数据报告为2021年第二季度的总体报告——通常指的是4月1日到6月30日的数据。该报告总共分有四个部分:房产销售情况、房价、租赁以及贷款情况。总体来说,苏格兰房产市场活动正在稳定的水平上。

 

  • 房产销售量

 

2020年6月,苏格兰取消住房市场的封锁限制后,政府立刻推出土地和建筑税假期(苏格兰版印花税)。随后,压抑的购房需求以及政策的利好逐渐推进房产交易,交易量呈现大增的趋势。

 

以上数据显示,在2021年第二季度,苏格兰的住宅交易虽没有2020年的第四季度这么高,但也没有过后,总共有26324个住宅物业销售记录,比一年前的同一时期增长181.9%。这增长率似乎有些夸张,不过,大家不要忘记了,2020年第二季度受到疫情的影响而导致的极低交易水平,不是很好作为比较。

 

您看,相比2019年第二季度,2021年第二季度的交易量增长1.7%;相比过去四年(2016年至2018年)来说,交易量增加率在2.2%。

 

因此,这样的增长率只能说是很不错,并不属于很夸张。然而,该数据确实也反映了苏格兰的住房市场逐渐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此外,苏格兰税务局更及时的数据也证实这一点,住房市场正在稳步恢复。数据显示,2021年7月的土地和建筑交易税(LBTT)回报率比2016-2019年的平均值高12.1%。

 

从苏格兰各个行政区域来看,2021年第二季度住房市场活动的繁忙在苏格兰的不同地区都有体现。比如,爱丁堡(Edinburgh)、洛锡安(Lothians )和边境地区的住宅物业销售增长幅度最大,年增长率达206.3%。福斯谷(Forth Valley) 的销售量在苏格兰增幅最低,即便最低,但该数据仍然呈现了可观的交易增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29.9%。

 

从年度变化来看,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的一年期间,苏格兰各地的房产交易增长大致相同。阿伯丁(Aberdeen)和莫雷 (Moray)的销售量增幅最大,涨幅为36.5%,福斯谷(Forth Valley)的销售量增幅最低,为25.9%。

 

 

  • 房价季度走势

 

(注:苏格兰政府比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滞后一些,目前只更新到第二季度:4月到6月)

 

相对于2020年的第二季度,苏格兰房价在2021年的第二季度增长了10.0%。据了解,这是自金融危机之前的2008年第一季度以来,房价涨幅最高的一个季度。2021年第二季度,苏格兰的平均房产价格为16.9万英镑。

 

从不同的房型来看,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苏格兰独立式房产(Detached properties)的年价格增长率最高(11.1%),略高于联排式房产(Terraced properties)(10.9%);相反,公寓(Flat)的增幅最低,年增幅为8.6%。

 

按住宅以及买家类型的表现来看,2021年第二季度,苏格兰的前业主房产平均价格年增长10.3%,达到20.3万英镑。同时,在2021年第二季度,首次购房者购买的房产的平均价格按年增长了9.6%,达到13.6万英镑。

 

从各地来看, 第二季度房产价格涨幅最大的是克莱德河谷(the Clyde Valley),那里的房价每年增长10.0%,达到17.2万。增幅最小的是阿伯丁/郡和摩雷(Aberdeen/shire & Moray),每年增长3.2%,达到20.2万英镑。

 

在截至2021年第二季度的五年期间,阿伯丁/郡和莫雷(Aberdeen/shire & Moray)年度增长率为-0.1%,而整个苏格兰为3.1%。

 

为什么会相差如此之大?

 

苏格兰政府表示,部分原因是由于油价的下跌,导致石油行业的下降。而石油行业是阿伯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是区域住房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0年第一季度,由于疫情对世界经济的初步影响,油价进一步急剧下降,从而也带来了影响。

 

按照过往年份的数据进行对比,苏格兰统计局也分析苏格兰房价在未来的长期趋势。数据表明,苏格兰所有地区的房价增长都是积极的。艾尔斯、邓弗里斯和加洛韦地区(Ayrshires, Dumfries & Galloway)房价增长最为强劲,房价增长了10.4%,而涨幅最小的还是阿伯丁/郡和摩雷地区(Aberdeen/shire & Moray),房价增长了2.0%。

 

  • 私人租赁租金价格趋势

 

私人住房租金价格增长仍然比较温和,截止2021年8月的一年中,年增长达1.6%。虽然年增长率是增长的,但2021年8月实际下降1.6%,原因是8月消费者价格指数飙升。

 

  • 贷款情况

 

根据英国金融公司的数据分析,苏格兰政府表示,在 2021年第二季度中,苏格兰总共有9,270笔新的抵押贷款提供给首次购房者,年增长率为157.5%(+5,670)。同时,苏格兰有8120笔新的抵押贷款提供给房屋搬迁者(首次购房者以外的买家),年增长率为156.2%(+4,950)。

 

相对于过去四年(2016-2019年)的水平,首次购房者的新抵押贷款增长了6.4%,而房屋搬迁者的抵押贷款下降了5.2%。相对于2020年,首次购房者的新抵押贷款数量的增长(35.0%),也是高于房屋搬迁者(30.0%)

 

这对首次购房者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证明了银行对首次购房者的借贷要求比疫情期间放松了不少。

 

分析点评

 

从最新的数据看,莎粉们可能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苏格兰土地与建筑LBTT假期(相当于印花税)早于2021年3月31日结束了,但房产价格却仍然上涨,并强过全国的增长率,这是怎么回事呢?

 

丽莎分析,市场上可能有几个因素推进房价增长:

 

  • 苏格兰房市仍然存在供应短缺,买家需要支付更多的钱来获得他们想要的房子
  • 苏格兰的疫情限制放松后,一些在疫情当中不敢出手的买家也重返市场了,进入了买家的队伍,跟着抢房
  • 由于人们继续在家工作,买家希望有较大的房产,苏格兰的房产价格相对比较实惠
  • 各大银行推出的低利率,也鼓励着买家

 

虽然类似于印花税假期类似政策无疑推动和鼓励市场活动,但是,区域供应低、需求高还有一系列吸引人的利率贷款因素也会持续推动房产交易激增,最终推动房价。

 

然而,如果买家无法负担不断上涨的房价,我们可能会看到需求的下降。如果需求下降,价格也可能下降,这可能导致市场更加稳定。 另外,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买家们可能不敢在住房市场承担更多风险,这也可能会鼓励房价稳定。当然,谁也说不准未来,接下来,苏格兰的方式会发生什么变化?请莎粉们持续关注《英国房产趋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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