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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年期物业持有者的话,您就得遵守与大业主之间的租约协议。比如说,租约规定了,当您欠了大业主一定的服务费和地租费后,他们就有权上诉,来申请没收您的物业或者法院就可能会出售您的房产以用来还债。

 

假如这个事情真发生了,您就得遵守法律,即便您再爱惜自己的房产,您也不要想着旁门左道,通过一些欺诈行为来占有它。要不然,您就悲剧了!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宣判了英国性质最恶劣的一起因向高等法院提交欺诈性文件而被定罪的案件,一男子被判处6年监禁。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来跟丽莎看看。

 

 

→ 买了新房子,却被“原主人”驱逐?

 

Shahrooz Ghassemian和母亲Hamila 在西伦敦肯辛顿购买了一套一居室公寓的年期产权,并在那里居住了15年。2015年,由于长期拖欠大业主的地租费以及服务费,该房产的大业主向法院提出诉讼。

 

随后,Ghassemian和母亲被赶了出来,公寓被没收。

 

2017年3月,该公寓被法院公开出售,一名买家花了34万英镑购买了这套房子。法院判定,该房产出售所获得的钱全部归法院所有,以偿还欠自由持有人和另一个债权人的钱。

 

原本以为房子顺利卖出,钱还完,这案子也该结束了。可没想到,该公寓新业主的噩梦却开始了。

 

据说,Ghassemian对房产迟迟不肯放手,公寓新业主还没入住,正在翻修阶段,原主人就闯进该公寓,还厚颜无耻地在那里赖着不走了。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新业主描述:“他闯了进来,然后在那里住了几个月,后来,我们终于成功把他赶走了。”

 

这事还没结束。

 

在新业主和女友正在国外度假的时候,Ghassemian又回来了。最可怕的是,不知道怎么的,他竟然可以成功进入房子,还特别嚣张。

 

“他第二次闯入时是我们入住以后的事情了,当时,我们把所有私人物品都搬进房子里了。他闯进去后就给我打电话,用命令的口气说:‘你有权在24小时内搬走你所有的东西’,我当时很震惊,根本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我们让朋友去房子看看,但他们发现门被锁着。”

 

后来,业主报了警,当警察赶到后,Ghassemian竟然喝着新业主冰箱里的可乐,非常悠闲地躺在沙发上看电视。

 

新业主根本不知道为什么,赶去的警察也被他欺骗了,没有把他赶走,反倒认为是他们非法入住房产。没办法,他和女友只能从国外赶了回来,把自己的东西先搬走了。

 

“没办法,我们的东西太多了,很怕他破坏。没办法,我们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驱逐他了。”

 

 

→ 为什么警察相信原主人?

 

通过了长时间的调查,Ghassemian在高级法院的欺骗行为终于被发现。

 

在他和他的母亲对法院命令出售的财产案件中败诉后,他就开始制造一系列假文件了。在2017年和2018年之间,他向执法机构提供看似真实的房屋占有令状和房屋真实归还令状的文件,他就是用这个文件来合法进入房产,威胁真正持有者。

 

后来,他又伪造了一份据称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文件,说出售这套房产所得的34万英镑应支付给他母亲账户名下。

 

上周,英国高等法院终于给出了判决。法官宣判,Ghassemian共犯有三项颠覆公共司法的行为,被判处六年监禁。

 

伦敦市警察局侦查员JulianBell说:“这是英国第一起因向高等法院提交欺诈性文件而被定罪的案件。Ghassemian知道他和他的母亲无法拥有这套房产,但却试图欺骗法院,让他们交出法院下令出售的钱,并非法地重新获得财产,他是欺骗高等法院,破坏公共司法体系。”

 

据了解,该财产现在已经归还合法的所有者。此外,法官还发出无限期的限制令,禁止Ghassemian与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和新所有者的家庭成员联系。

 

案子虽结了,却苦了这位首次买家啊。据说,这名新业主是首次购房者,第一次买房就遭遇了这样一个窘境。通过走法律程序,他已经与这位无赖斗争了长达数年,还在法律方面损失了2万英镑了。

 

“真的非常令人失望,我们碰到了一个白痴,其次,英国的制度并不像我们希望的那样运作良好。”

 

 

→ 从该案件中,我们学到什么?

 

通过这个案件,丽莎得给各位业主和买家们提个醒。

 

作为房屋年期的持有人,您最好查看租约相关规定,它通常规定了您何时支付以及拖欠服务费和地租费的后果。您不支付这两笔费用,大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回房产。一般来说,如果您能够在法庭正式审理之前支付所欠的款项,任何法律行动都将停止,您的租约将继续正常。如果您无法偿还欠款,那么,最终就得交给法院来判决房子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业主实在是没有办法支付这笔款项了,或者已经拖欠了,您应该立刻联系您的大业主,讨论偿还的一些额外选择。或者先想想其他还钱的方式,让他们能多给您一些时间。如果您不采取措施来处理欠款,当您真正失去房子时,您就一定要遵守法律程序了,可千万不要想着其他办法欺骗法院。这个案子发生了以后,我们估计,执法机构在审查文件方面会变得更加严格,甚至会增加一些新的规则。

 

那么,作为买家呢,购买房子前,特别是购买这些法院拍卖的房子,您一定要查好房子的相关历史了。如果它的前主人是一些看起来比较“难搞”的人物,您最好还是三思而后行啊。

 

如果您真不幸遇到本案子买家的遭遇,我们建议,房子在第一次被前业主闯入时,您就应该立刻走法律程序,或者让您的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调查,不要等到最后才采取行动。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其他法律方面还有任何问题,都欢迎随时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觉得丽莎文章不错的话,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时丽莎急需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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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Ghassemian和母亲被赶了出来,公寓被没收。

 

2017年3月,该公寓被公开出售,一名买家花了34万英镑购买了这套房子。法院判定,该房产出售所获得的钱全部归法院所有,以偿还欠自由持有人和另一个债权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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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英国高等法院终于给出了判决。法官宣判,Ghassemian共犯有三项颠覆公共司法的行为,被判处六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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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英国内政部自从在今年3月首次发布对于未来英国移民政策修改的”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后,相关的讨论至今就没有停过。

 

这周稍早前,内政部又继续发布了”新移民计划2.0版“,揭露了更多他们未来打算做的修改方向。

 

其中一项,就是丽莎在前一篇文章有提到的-签证数字化(《推出“免赞助”工签,数字化申请和快速通关:新移民计划2.0版来了!》),但您知道,内政部要推数字化移民系统,除了是可以加速申请流程和通关外,其实还隐含了,可以用来进一步打击非法移民的目的吗?

 

从这个角度来看,就更可以找出,新移民计划-1.0和2.0版之间的“共通性”。

 

 

→ 数字化系统将如何打击非法移民?

 

消息指出,通过这样的“数字化系统”,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就可以更直接地“互通有无”,分享实时数据。

 

意思是说,有了数字化系统,移民局和NHS、福利部等部门之间,甚至是非政府部门的,例如雇主,都可以直接通过系统得知,一个人在英国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当事人的签证效期到哪个时候,是否已经到期等等。

 

这样的系统好处在于,如果当事人是具有合法身份的,那么不论是未来的雇主或者房东等,要确认跟检查当事人身份的时候都会比较快速和方便,当事人也不必再像往常那样,需要提供文件的传统检查方式,雇主和房东直接通过系统就可以得知当事人身份了。

 

但另一方面,通过“电子签证”,移民局自然容易找出“逾期滞留”的人,会轻易得知,哪些人入境了英国,并且他们的签证效期到什么时候,却没有在到期前离开英国,而非法居留在这里。

 

那么,通过这样的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如福利部,也会很清楚的知道,一个福利申请人的移民身份,包括当事人是否具备申领福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是否为非法滞留等。

 

通过这样的方式,移民局除了可以更容易地管控移民之外,也能进一步限制非法移民能够继续生存在英国的可能,使得他们处处受限(例如无法合法使用NHS系统,申领不了福利等);非法移民将自动被(政府部门)排除在外,难以使用英国政府提供的相关服务。

 

并且在打工和租房方面,也会使得非法移民能够受雇的几率降低、租不到房等。

 

因为,当雇主和房东们可以很容易在系统一查就得知当事人移民身份的话,如果他们仍然要聘用当事人,或把房子租住给他们,那么他们就是知法犯法,甚至可能会为他们自己招致麻烦……

 

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在针对”新移民计划“的最新演讲中也提到,政府将加速非法移民的驱逐,并重申了他们对于打击”非法入境“的决心。

 

帕特尔甚至还说了:“Enough is enough.”(够了,到此为止!)

 

由此可见,虽然内政部先前提出的”新移民计划1.0版“收到不少反对和质疑,但他们在这方面的政策方向,似乎还是会照着原计划的大方向前进的(虽然说,我们认为在实际细节上,可能会有所调整)。

 

 

→ 这些“计划”是什么?

 

  1. 赏罚分明的新难民制度:对于”非法入境“英国的难民(例如通过英法海峡偷渡进入英国),将面临随时可能被驱逐(Removal)的恐惧。

 

同时,如果是途经/来自第三方“安全”国家(例如法国)而来到英国的难民申请人,移民局将有权直接认定当事人“不允许”(Inadmissible)申请英国难民身份,将他们遣返回该(第三方)国。

 

对于这些“不被允许”英国难民身份的当事人,如果实在遣送不了,英国政府会“勉为其难”给他们身份;

 

但是,该身份将是“临时保护身份”(Temporary Protection Status),而不是正式的难民身份。

 

这个“临时保护身份”的效期,最长不超过30个月,不具永居导向,也不被允许申领英国福利(Public Funds)。

 

并且,这类临时身份的持有人,在家属团聚申请上,也会有所限制(基本就是,不允许这类当事人申请家人过来)。

 

内政部指出,这些持有“临时保护身份”的当事人,将随时都有可能“被遣返”;一旦能够将当事人遣送了,移民局就会尽快安排其遣返事宜。

 

“计划”内容也包括,修改《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的Sections 77和78,让移民局有权对于难民申请或者上诉仍然没有出结果的当事人,依旧能够将他们给遣返。

 

 

→ 讲完了“罚”,那“赏”是什么?

 

反之,对于通过安全且合法方式进入英国的难民申请人,新的制度不仅可以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更可以给予符合申请的当事人,直接核发难民永居身份,换言之就是可以永久合法居住英国的身份(ILR)。

 

这一点其实是比目前的制度更加大方的。

 

因为根据现有的制度,获得正式难民身份的当事人,其签证效期是一次性5年,也就是一般熟知的”5年难民身份“。

 

满5年后,如果当事人能够继续满足并符合“难民”的要求(须通过“安全返国审查”,确认当事人仍然需要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才能转成难民永居身份。

 

此外,内政部的计划也指出,对于”合法入境“英国的难民当事人,在申请家属团聚(Family Reunion)方面,也会比现有制度更加宽容。

 

对于”未结婚“伴侣的孩子,计划从目前的”未满18岁“限制,开放至”未满21岁“的门槛,只要该孩子的父母都在英国,并且持有难民身份。

 

  1. 修改“国籍法”避免滥用:

 

在”国籍法“上,针对“无国籍”的孩子(Stateless),内政部计划修改相关条款(一般认为是要让国籍法(Nationality law)向移民法(Immigration rules)看齐),避免刻意通过“漏洞”而申请英籍的现象。

 

意思是说,根据目前的《国籍法》,一个在英国出生并生活了5年的孩子,如果(仍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的话(无国籍),那么就可以申请英国国籍。

 

这主要适用:在英国出生且未满22岁,已经在英国至少居住5年且一直没有其他国籍的当事人。

 

内政部指出,这样的路径反而造成了,有些孩子的家长,会刻意不帮孩子注册其他国家的国籍(即便孩子符合申请),只为了让孩子保持“无国籍”的状态,以便取得英籍。

 

内政部统计发现,在2015年的时候,这类“无国籍”申请一年只有10份,可现在已经上升至每年超过1,000份。

 

然而,根据目前英国移民法针对“无国籍”的申请,如果一个无国籍的孩子,想要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这里指依据《移民法》Paragraph 403),那么想要申请“有限期签证”留在英国的无国籍孩子/申请人,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曾尝试向(其他国家,如中国)的有关当局申请注册,但是却不被允许,并且也无法再得到其他第三方国家(英国和母国以外)的国籍了。

 

因此,内政部在往后的修改中,可能也会添加类似的要求到《国籍法》当中,用以更加确保当事人申请的“真实性”。

 

(注:关于”国籍法“的修改上,还有其他一些并非为了针对非法移民或滥用的计划,如果有兴趣的,可以查看这篇:《除了难民政策,英将改革国籍法,恐影响孩子入籍!》)

 

丽莎结语:虽然说,内政部的新计划包含了这么多打击非法移民的内容;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要建立一个数字化系统,也是需要时间的。

 

而内政部对此给的期限是-展望2024/2025年(最快2024年底),所以,现阶段相关的当事人,暂时不需要过于紧张。

 

毕竟,在计划变成实际的法规来执行前,这些计划是无法提前发生作用的。

 

但丽莎也建议,相关当事人应该关注这方面的变化,这对于未来的申请,可能造成重大的影响。

 

我们能做的,就是尽早了解并且做好准备。《丽莎知道》也会持续关注,并尽可能在最新政策发布的当下,给大家做更新和说明。

 

如果您对今天的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其他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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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昨天(5月27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如何把孩子带离境?的话题后,今天我们将会继续讲解:孩子福利

 

一连7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家庭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家庭法》EP5 – 孩子福利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孩子福利”了呢?我们下一集将会接着讨论-孩子抚养费的话题,敬请期待!

 

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的内容,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我们也有英文版YouTube(Lisa’s Law Solicitor):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3MHpkVaHm6EsGunDg1xU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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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期阅读丽莎文章的忠实莎粉们应该知道,对于自己的移民纪录和档案,当事人是有权利向英国移民局索要的,这一般被称之为“Subject access request”(也就是向移民局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

 

而且,自从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自2018年5月正式实施后,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的话,还必须是免费的,移民局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不少人可能不太清楚的是,即便如此,关于“索要档案”的政策,其实移民局还藏有“豁免条款”(这被称之为“Immigration Exemption”);

 

这个条款就是说,根据英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的Paragraph 4之Schedule 2,这种“索要某人纪录/档案”的权利,当触及到“移民管控”的时候,是不适用的。

 

说白话,该条款保障了移民局,如果出于“移民管控”(Immigration Control)的因素,是可以拒绝提供档案给当事人的。

 

这么说来,当事人有关这方面的权利,并不是全面开放,而是因为“豁免条款”而依然存在限制。

 

 

→ 上诉法院重磅扭转!

 

在最新出炉的R (Open Rights Group & the3milli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 Anor [2021] EWCA Civ 800案件中,上述“豁免条款”受到了直接挑战,移民局这项政策被指是有违GDPR的。

 

事实上,这次的上诉法院判决,并不是移民局首次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早在2018年8月的时候,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两个机构-Open Rights Group和The3million),就已经申请把挑战带到法庭上,但首战遭受了失败。

 

英国高等法院在2019年出炉的判决中,站在了移民局那方,并不认为当时在《2018年数据保护法》中新增的“豁免条款”,有不合法的地方(事实上原先的1998年版本-Data Protection Act 1998是没有这项条款的,“豁免条款”是在2018年版被添加上去的)。

 

这使得,当事人Open Rights Group(数据权保护机构)和The3million(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只能再把案件,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怎么说?这和GDPR有啥关系?

 

首先,有人可能会问,GDPR不是属于欧盟的法律吗?英国都已经正式脱离欧盟了,欧盟的法律还管得着吗?

 

上诉法院对此有给予解释:

 

原本在英国脱欧前呢,如果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有相抵触的地方,会需要以欧盟法律为准,就是说欧盟法律基本是高于英国法律的。

 

然而,虽然现在英国脱欧了,但是许多欧盟法律仍直接被继续沿用(这称之为“Retained EU law”-我们将它简单翻译成“保留欧盟法”)。

 

因此,当面对“Retained EU law”的时候,其原则仍然是维持先前的(也就是脱欧前的规则),需要先以“带过来”的欧盟法规为基准;而这不再是因为英国是否为欧盟一员,而是英国自己法律的规定。

 

那么,基于这样的基础,上诉法院的法官,就很容易能够判定出,英国《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是否已经违反了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了。

 

 

→ GDPR中的“豁免”?

 

基本上来说,GDPR所保护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个人数据的使用和获取权利,几乎可以说是全面性的;除非,只有满足了GDPR-Article 23指出的特定情况,才会出现当事人权利有被“打折”的可能。

 

可是呢,《数据保护法》中的“豁免条款”,根本就无法满足这些豁免情况(这基本指的是,无法符合Article 23(2)所提出的条件)。

 

因此,法官认为该“豁免条款”的存在,是有违GDPR;换句话说,是不合法的。

 

→ 所以,下一步呢?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官认为目前“豁免条款”的存在,是不合法的,但却也指出,这是可被修正的。

 

就是说,上诉法院有意把“球”丢给英国议会,让他们去伤脑筋,看是否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正。

 

这可以是,直接修法让“豁免条款”符合GDPR的特定豁免情况;甚至是直接把整个“豁免条款”给移除。

 

不过,由于英国政府仍然可能对于这次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必须说的是,虽然这次的判决迎来了一些胜利的曙光,但在短时间内,“豁免条款”恐怕仍然会继续存在着,直到下一步的动作明朗化。

 

丽莎提醒:即便如此,这并不是说,现在想要申请个人移民纪录或档案的当事人,就一定会(或者很大程度会)受到干扰。

 

应该说,一般除非情况比较特殊,否则当事人申请“Subject access request”还是比较正常/顺利的。

 

只不过说,“豁免条款”的存在,是让移民局有权力,出于“移民管控”的理由去拒绝提供一些文件,但并不是移民局一定要去为难当事人。

 

一般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想要索要自己的移民纪录,是不应该受到干扰或拒绝的。

 

并且同时,虽然上面的案件是由欧盟公民居住权守护机构提出的,但一旦政府修改法律,能够移除“豁免条款”的话;

 

这将不只使欧盟申请人获益,其他非欧盟的申请人,也同样得以适用。

 

 

→ 文末补充:为何需要申请移民档案?

 

事实上,当事人在移民局的档案,在很多时候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

 

比如说:

 

  1. 当事人记不清以前签证,或者难民申请所提出的理由,又或者说已经忘记自己曾经对移民局讲过什么话、提供过什么文件;

 

  1. 当事人已经忘记自己以前签证申请的时间,不知道自己的申请,是否是在原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

 

这一点对于那些想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永居的人来说,调出自己的移民档案几乎是必须的。

 

因为通过移民局的纪录,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查看自己在英国的居留,是否有出现任何“断档”(也就是我们说的“Gap”);否则的话,将有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1. 当事人以前曾经收到过移民局的某种承诺,要给自己身份;

 

但是移民局现在改变主意了,或者说移民局把本来应该是自己的身份,错误地给了别人。

 

这种情况在前几年的5年遗案案件中经常发生。由于管理混乱,移民局经常把属于一个人的身份纸,寄给了另外一个人。

 

因此,当事人如果申请到移民局内部的档案,将有助于澄清这些事实。

 

  1. 当事人没有任何文件或者资料,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居住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档案也可以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

 

因为,移民局的档案中,一般会包括:

 

-当事人什么时间进入英国

 

-有没有被移民局抓到过

 

-有没有递交过申请

 

-以及这些申请的文件等等

 

这一点就适用于想要申请20年非法居留的当事人了。

 

当事人应该考虑把自己在移民局的档案调出来,便能够直接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来帮助自己的申请,作为自己在英国待了20年的有效证据之一。

 

 

→ 移民档案也会包括移民局过往所做出的决定,以及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

 

比如说,移民局过去曾经拒绝过当事人的什么签证申请,而且拒签的原因是什么。

 

有了这些资料,当事人在下一次申请的时候,可以提前先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解释;这将更有助于之后申请的成功。

 

→ 移民档案也有助于申请“改名改生日”

 

事实上,移民档案可以包括以下的信息和文件:

 

♦ 当事人以前所有签证,或者难民申请纪录和文件复印件

 

♦ 移民局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所做出的决定

 

♦ 当事人入境英国的海关登陆纪录

 

♦ 移民局在处理当事人的案件时,所留下的笔记等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向移民局申请了自己的移民档案,可能可以看到:

 

1)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知道自己使用了假名字或假生日?

 

如果说,移民局原本就已经知道,自己有“两种”个人身份(比如说真的名字和假的名字);那么就表示,移民局当初在给身份的时候,明明知道当事人用了假的个人信息,却还是给出了身份

 

因此这时候,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自己的名字或生日,一般都不会有问题的。

 

2) 移民局当初给当事人身份,跟他或她使用假名或假生日有没有关系?

 

3) 移民局是不是对当事人有做出“有益”的评论?

 

比如说,移民局对于当事人之前的案件,给出了良好的评价,认为当事人就是应该可以被核准身份的。

 

或者是说,从过去的移民档案可以发现,移民局当初给予身份,事实上是因为当事人满足了些什么条件;因此移民局给出身份,跟当事人使用真名或假名,基本没有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即便当时移民局知道了当事人使用假名字,基本上也是会给予他或她身份的。

 

这样一来,当事人想要去申请更改名字或生日,一般也不应该会有问题。

 

*另外,过去这些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评价,不只可以拿到改名改生日上;之后再拿去其他的申请使用,甚至是说拿去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都是能够帮助当事人的有利证据之一。

 

4) 移民局在过去是否(曾)打算遣返当事人?

 

同样的,从移民档案中,当事人也可以知道,移民局过去是不是有要遣返自己的想法。

 

假设说,移民局过去根本没有申请过相关文件,(该文件的)目的是要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那么一般就表示,移民局根本就没有过这种想法,或者是根本就遣返不了当事人。

 

既然这样,移民局只好给当事人身份。也就是这种因素,这跟当事人是否使用真名或假名,也不应该有直接的关系。

 

*还要补充的一点是:当事人的移民档案,既然可以拿到申请身份的时候使用,也自然是可以拿到“司法审核”的时候使用。只要移民档案中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些都是可以让当事人拿出来为自己辩护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移民和其他法律方面还有任何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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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继上周五(5月21日)的文章中介绍了有关英国-家长的责任的话题后,今天我们将会继续讲解:如何把孩子带离境?

 

一连7集的视频,带莎粉走进英国家庭法的世界,解答您的疑问。

 

《英国家庭法》EP4 – 如何把孩子带离境?

 

通过上面的视频,莎粉们是否更了解“如何把孩子带离境?”了呢?我们下一集将会接着讨论-孩子抚养费的话题,敬请期待!

 

想要学习更多相关的内容,记得关注我们!

 

丽莎还要提醒,所有我们制作的视频,都会同步发布在丽莎的官方YouTube平台。如果想要观看更多丽莎视频,可以关注我们(丽莎律师行)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PmpxpJNXwSfgy7_z6ljK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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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有关父母对于已成年的孩子,究竟是否仍有继续供养的义务,以及父母应该承担的供养责任,应该持续到什么时候…

 

(《父亲遗产只给后妈不给女儿,法官为何双手赞成?》)

 

今天,我们要再来看看一个有关供养“未成年”孩子的例子-如果说孩子父母的其中一方,已经和孩子关系疏远,甚至早已没了联系,那么该方父母是否仍然需要承担供养该未成年孩子的责任呢?

 

 

这则案件来自英国高等法院,是热腾腾出炉的新判决,案件名为:Estate of R Deceased, Re (Rev 1) [2021] EWHC 936 (Ch)

 

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不少,我们以下会代入化名来做解释。

 

首先,当事人N是一位母亲,她和前夫R在2011年分居,并在2012年正式离婚。

 

离婚后,N独自抚养和前夫R生的两个孩子,并在之后带着这两个孩子,和她的新伴侣住在了一起。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R,则是自2014年起,就不再和两个孩子有所联系。

 

2018年10月,R去世了,并把他市值超过50万英镑的遗产,留给了他自己的父母,以及后来的伴侣S。

 

R在留下的遗嘱中明确指出,他对和N生的两个孩子,没有任何财务支持的责任,因为N之前就很清楚表达过,不想要R再参与两个孩子的生活。

 

R去世的时候,两个孩子分别是15和16岁(都尚未成年);于是,N就为两个孩子,把案件带到了法庭上,要求法官判决给两个孩子,(获得从R的遗产中)合理的财务支持份额。

 

 

→ 那么,法官怎么说?

 

法官并不认为,R直到他去世的时候,对两个孩子已经不再有供养的义务或责任,即便说,看起来孩子的抚养责任是在N的身上。

 

法官也表示,除非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而且这种“极为特殊”基本是很难达到的),否则孩子父母的任一方,是无法能够完全断开对于孩子的供养责任(所谓“Clean-break”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成立的)。

 

而且法官也指出,从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看到R事实上在过去,经常拨打电话给他的孩子(即便说他在遗嘱指出,N不让他再跟两个孩子联系);

 

就连R后来的伴侣S,也作证说,R过去经常提及两个孩子。

 

因此,法官认为,R留下的遗嘱,并没有合理提供(划分出)财务支持,给到两个孩子,所以是应该裁决出合理的份额,分给两个孩子的。

 

→ 什么又是“合理的份额”?

 

N把案件带到法庭上的时候,有提出R应该对于孩子们供养/财务支持的建议金额,这其中包含了要承担孩子的住房花费,所以N要求在R的遗产中,应该拿一部份出来买套房子给孩子们居住。

 

高等法院的法官,虽然认为R确实对于孩子有财务支持(供养)的责任,但并不同意这应该体现在,为孩子购买一套房产上。

 

法官认为,R身为孩子的另一方家长,具有承担两个孩子50%住宿和生活开销的供养责任,直到两个孩子皆年满21岁(因为一般认定,到了那个年纪,孩子应该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

 

法官也判定,R还需要承担两个孩子上大学,学开车,以及目前接受学校教育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也是需要基于,父母双方各自分担50%的比例,来做计算;因此由于原本这些费用基本都是已经由N那方支出,所以R基本需要依照上述比例原则,将所需的“供养金额”填补上去)。

 

最后,法官命令从R的遗产中,需要分出总共185,984英镑的资产,给到两个孩子。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再一次确定,即便一段关系中,夫妻或者伴侣双方的关系破裂,决定分开,这并不同时代表,任何一方和孩子的关系,也就随之破裂,甚至是说完全不再需要对孩子承担任何供养责任了。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所谓父母任一方,想要和孩子“完全断开”的情况,基本是很难甚至说不太可能存在的。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会以父母双方各自50/50的基础,对于孩子提供照护和供养的责任。

 

同理延伸,当提到孩子的“抚养权”时,英国法院一般也都会基于这样50/50的基础,让孩子能够得以继续和父母双方维持联系和生活。

 

也就是说,基于孩子的最大利益来看,能够和父母双方生活在一起,才是对孩子最好的;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一般不会接受任一方提出,要另一方完全和孩子断开联系的要求(除非是极为特殊情况,例如该方会伤害孩子)。

 

因为法律的基础是,父母的任何一方,对于孩子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

 

即便孩子父母的感情破裂了,对于孩子,双方仍然有继续照护和供养的义务和责任;对于孩子来说,这一般也会是最有利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孩子抚养,甚至英国家庭法或其他法律方面还有任何问题,都欢迎随时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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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分享过一个”高学历啃老族“的故事,当时故事中的当事人,因为他的父母要减少对于他的经济支持,于是把已经70岁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要父母对他”终身负责“(《先告牛津,再诉父母,看这个啃老族是如何火的》)。

 

这个”奇葩“的案件,最后以当事人败诉收场。当时负责案件的法官认为,其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这个“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已经41岁了…)。

 

虽然说,上面的案件是一个稍较极端的例子,不过事实上,对于父母究竟应该给予孩子经济支持和供养到什么程度、又到什么时候,还是一直以来伴随着不少疑问……

 

于是,一则最新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正好可以给予我们更为肯定的解答。

 

 

这则判决的案名为:Miles and another v Shearer [2021] EWHC 1000 (Ch)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姐妹,两个人都已成年(大姐是40岁,老二则是39岁)。

 

而这个案件的争执点在于,这对姐妹的父亲,在2017年10月去世;而在他2015年初就已经拟定的遗嘱当中,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份额,要给这对姐妹。

 

原来,她们的父亲,在2007年的时候,就已经和这对姐妹的母亲,也就是他结婚了34年的妻子离婚。

 

父亲后来再婚,并且在留下的遗嘱中,也把大部份的财产,都留给了他再婚的第二任妻子。

 

需要指出的是,父亲当时拟定该遗嘱的时候,有包含一项附加条款-就是万一他的第二任妻子,早于他先去世的话,那么届时“剩余遗产”,有25%会留给她的大女儿(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大姐);

 

这项安排在其父亲拟定遗嘱的当天,第二任妻子就同时也拟定了一份Mirror Will(镜像遗嘱-也就是夫妻双方的遗嘱,反映的是彼此的心愿和希望的安排)。

 

 

→ 未分得一分一毫的女儿们,决定告上法院

 

如前面提到的,两位当事人(这对姐妹)的父亲,由于遗嘱中没有把任何财产留给这对姐妹,所以姐妹俩告上了高等法院,要求分得父亲遗产的合理份额,做为父亲对他们的“经济支持”(供养责任)。

 

姐妹们提出,她们父亲在世的时候,是由于父亲的“鼓励”,造就了她们(比较豪奢的)生活方式(依赖于父亲对她们的财务支持,使她们选择过上了这样的生活)。

 

她们的意思是说,是父亲养成了她们的生活方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是很难改变的;而她们之所以会放心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是认为父亲会一直给予她们必要的经济支持,来继续维持她们的生活。

 

既然如此,父亲的遗产也应该分给他们合理的份额,才能让她们继续维持原来的生活。

 

然而,法官却发现:

 

事实上,在2008年的时候,她们的父亲曾经分别赠予给大女儿177,000英镑,和小女儿185,000镑。

 

自那时起,父亲就一再地告诉她们,不应该再期待或认为,父亲还会再给她们钱,还会继续给予她们财务上的支持。

 

不过两位姐妹当时一拿到钱,就纷纷拿去投资房产,可能也没有把父亲的话仔细听进去……

 

法庭上,大女儿要求,应该分得一笔固定金额,并且该金额是足以让她买下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以及支持她抚养有着自闭症的女儿;

 

大女儿还表示,目前的她收入和支出是无法打平的,年收入有16,000镑的缺口,所以也应该分得份额来弥补这一部份。

 

而二女儿呢,则是要求分得一笔金额,让她可以把目前Interest-only的房贷,转换成比较负担得起的固定偿还期按揭(Repayment mortgage);

 

二女儿还索要另外的150,000镑,让她能够买下自己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中,前夫所持有的房产份额。

 

 

→ 法官怎么说?

 

首先,法官发现,虽然姐妹俩自称,她们是基于已逝父亲的支持和鼓励下,才选择她们的生活方式,所以父亲有义务继续财务支持她们,维持她们的生活;但事实上,相关证据无法支持她俩的论点:

 

虽然大女儿目前很享受,和她母亲住在一起的“高水平”生活,但事实上她过去曾经有打算接受,搬到国防部发派的住所中(该住所并不是大女儿所描述的这种“高水平生活”),所以这一方面证实了,大女儿实际上并没有养成她所描述的“高水平”生活方式;

 

大女儿是有赚钱能力的,就是说只要她愿意去做,她是有能力赚到她所描述的16,000镑年收缺口的;

 

对于二女儿提到,想要转换成Repayment mortgage,法官认为这并非可以盈利的商业活动,所以对她未来的生活支持,并没有太大效果(这更多是基于她自己的个人期望);

 

并且,二女儿当时买房时,也不是基于往后会分得父亲财产的前提下去购买的(这并不是她买房的前提或条件),因此她的父亲是没有责任,必须分给她钱,让她去把前夫的房产份额给买来的。

 

最后,法官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判了这对姐妹败诉。

 

法官判定,已去世的父亲,对于这对姐妹,并没有继续提供财务支持的义务和责任;原因是:

 

她们并不应该期待,她们应该永久地为她们所认定的“生活标准”,要求她们的父亲为之买单(事实上,法官也认为,她们没有达到她们所描述的那样,被养成了“高水平生活”);

 

而且,她们的父亲在世时,已经给予了她俩很大方的财务支持了;

 

即便父亲的再婚老婆,当初有设下Mirror Will(镜像遗嘱),看起来父亲似乎也有意愿留一些钱给他的女儿-但是,该Mirror Will的前提情况是,再婚的太太必须先于父亲死亡,这一条件并不成立,所以依据的必须还是父亲所设下的那份遗嘱。

 

丽莎结语:

 

从这次高等法院的判决,基本可以再次验证,在英国,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父母基本可以说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

 

这一点不只是在父母依然健在,还是他们去世了之后。

 

从英国法律来看,孩子在受教育而无法经济独立的阶段时,虽然可以继续依赖父母;但这并不代表,父母还必须继续承担着孩子未来成家立业上的经济义务,不论父母经济上多么富有。

 

丽莎提醒:这甚至可以包含具有生理或心理障碍的成年孩子。

 

因为对于大部份这些已成年的孩子来说,法律认为他们应该要通过工作养活自己;或者实在无法通过工作养活自己,他们也应该去申领政府福利,使自己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除非是真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基本是很难通过法律-强制父母必须继续经济支持“已成年孩子”的。

 

同时,要能满足这种“特殊情况”,标准一般也会是非常高的;可以说一般情况下,要达到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一点大概也可以延伸解释,为何在移民申请上,想要申请已满18岁的孩子依赖父母,一起申请过来,通常会是非常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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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英国内政部针对”新移民计划“(New Plan for Immigration)发表最新政策文件。

 

文件中洋洋洒洒地列出了,英国自去年年底正式脱欧以来,有关英国移民政策方面的变化,以及内政部推出的新计分制系统。

 

其实文件内容的前半篇幅,内政部主要都在盘点,他们为了”展望未来“,已经都做了些什么;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他们在前面一大段的铺陈后,又给出了他们对于英国移民系统的”新点子“……

 

而这些”新点子“,我们暂且应该要将它们称之为”新移民计划-2.0版本“。

 

 

→ 为什么说是”2.0版“?

 

这是因为,这次提出的”计划“,主要是针对合法入境和商业移民方面的政策修改(虽然说这样的政策修改,基本也会侧面影响到非法移民),但不像是前一次公布的计划内容那样,主要重点聚焦在如何打击非法移民/入境。

 

不过这也不是说,先前内政部曾经公布过有关”大改“英国难民政策的宣布就不算数了;而是应该把先前的计划和今次宣布的计划,一起整合来看,那么可以得出未来内政部”新移民计划“的更加完整版本(之前的1.0版+这次的2.0版)。

 

→ 那么”2.0版“公布了些什么?

 

  1. 引入ESTA旅游许可电子系统

 

所谓的ESTA系统(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去过美国的人应该不陌生。

 

这个系统主要针对可以“免签”访问的旅客,在前往该国(如美国)之前,需要通过专用的线上系统,申请获准该国的旅行许可;取得许可后,当事人才可以入境该国家(一般也包含过境)。

 

在今天公布的“计划”中,内政部将其称之为“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sation”(电子旅行许可,简称ETA),操作模式将会类似于美国的ESTA系统。

 

根据这项宣布,这表示,未来对于旅游访问目的来英的旅客来说,恐怕不再有真正的“手持护照,说走就走”的旅行;

 

因为,引入ESTA系统后,入境英国一般就会分成几种情况:

 

当事人持有英国合法长期签证或身份(这里也包括欧盟EUSS的定居和非定居身份);

 

当事人持有合法短期签证(访问签证);

 

当事人为英籍或爱尔兰籍(自由进出);

 

当事人符合“免签访问”,但当事人需要事先向移民局申请ETA(电子旅行许可),获得旅行授权。

 

ETA将是一种自动化的系统,用来判断旅客是否符合“免签资格”,以及该趟旅程是否会造成英国执法或安全风险。

 

因此,ETA授权并不是一种签证。但当事人仍然需要事先(行前)填写线上表格(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和行程内容),并且完成申请付费后,以获得授权。

 

有报道指出,该费用将会是9英镑(每次申请),不过具体细节仍然需要等到之后内政部的进一步发布。

 

从内政部今天的宣布和其以往的作业速度来看,这个系统尚且不会那么快推出,预计是在2024年底前。

 

为什么需要推出ETA授权?

 

虽然说,ETA授权看起来和“合法入境”比较相关,但事实上,这也是内政部对于非法移民(或者说“危险人士”)的进一步防堵。

 

内政部指出,通过ETA系统,将能针对即将入境的人士,进行“安全性排查”,确认当事人是否应该被准许入境(并将“威胁”提早阻挡在外)。

 

同时,通过这样的系统,内政部更容易准确计算出入境人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帮助移民局找出谁不应该留在英国,甚至进一步采取行动。

 

《每日邮报》也指出,内政大臣帕特尔(Priti Patel)还会进一步宣布有关打击“假结婚”的边境政策,允许边境官员具有权力,对于怀疑涉及“假结婚”的当事人,直接拒绝其入境英国。

 

在这一方面,转换到今天这份政策文件中的解释是,内政部将会改善其执法系统,让执法工作能够在各部门之间更加互通有无,进而让位居最前线(控管门户)的边境官员,能够在英国边境(Border)就把“威胁”给移除。

 

不过,内政部对于这部份尚未作出进一步说明,更多细节还是需要关注之后的发布。

 

  1. 数字化边境和签证系统

 

承接上面的ETA授权,内政部有意进一步推行移民系统的(全面)数字化。

 

未来,内政部希望通过“电子签证”(E-visa)来取代实体的“签证贴纸”(Vignette)。

 

而且这并不只限于访问签证,未来也将适用于持有BRP卡的长期签证持有人。

 

内政部指出,这将使得边境官员,可以直接使用数字化边境系统,来对入境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再需要显示实体签证文件。

 

这项做法也主要是,促使之后“过境通关”能够更加便捷快速,更多的人将被允许直接通过E-Gate自动通关。

 

另一方面,内政部也计划在2024年底前,进一步把“电子签证”的概念落实到运输/航空业上;意思是说,未来通过数字化系统,航空(或其他交通运输)业者就能够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而无须再索要实体文件。

 

简化申请流程/身份认证:

 

新移民计划-2.0版指出,数字化系统的推出也将获益于签证申请流程和相关的身份认证。

 

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申请签证的时候,仍然需要通过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来完成递签。

 

内政部有意做出改善,也就是未来对于不论是境内或者境外申请人,大部份都能通过数字化方式来完成身份验证(基本就是类似于目前针对欧盟定居申请人那样的“APP身份认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要求申请人,需要先前就曾递交过自己的生物信息(指纹等)给移民局,所以移民局系统有所记录,之后当事人(再)申请签证的时候,才能通过移民局指定的APP,完成身份认证,而免于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生物信息。

 

针对这方面,目前内政部设下的期限也是2024年,换句话说“便利”可能不会来得那么快。

 

不过内政部也指出,会在2021年(也就是今年),就针对居住在英国境内的申请人,做出相关“重大变化”。

 

我们认为,这应该是指从今年稍晚起,会有更多路径的境内申请人,得以通过“APP身份认证”的方式完成递签,免于亲自前往签证中心。

 

  1. 内政部2021-2022年,计划推出的更多新政:

 

推出新的“免赞助”新计分签证路径(Unsponsored),根据英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允许特定当事人可“免赞助”来到英国(不同于需要赞助的技术工签),更多细节会在之后进一步发布;

 

开启一个全新“国际运动员”(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签证,取代现有的T2 Sportsperson和T5 Creative运动员路径和Sporting Worker(简言之把所有“运动员”相关的路径,合而为一,不再区分成不同签证类别);

 

推出全新“国际商务流动人才签证”(Global Business Mobility),把现有的Intra-company Transfer(公司内部轮调)签证、首代签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 visa)等,属于“人才调动”类别的几类签证路径,揉合成统一路径;

 

简化即将推出的毕业生路径(Graduate)、国际运动员(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签证,以及目前已存在的家属团聚类申请、永居申请和返乡居民申请-简单说,会简化这些申请类别的申请表,并允许证据提供上的弹性;

 

同时,改善赞助人系统(Sponsorship),加速相关程序;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细节,会在今年夏季公布。

 

丽莎结语:如前面提到的,今天公布的”新移民计划-2.0版本“,主要是针对来英的合法路径,做出的相关改善和展望。

 

其中,一个比较大的主题,就是环绕着”数字化“-可以发现,不论是计划推出新系统(或改善现有系统),亦或是新签证路径,更多的是希望在新的签证系统下,加速各项程序(从申请、入境,甚至到后续的管理和检查)。

 

总的来说,今天内政部的内容还只是给出一个大方向,具体各项变化的”细节“,仍然需要等待之后的进一步发布。

 

丽莎会再持续关注,一旦有更多的信息发布,会在第一时间通过旗下平台告诉大家。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上述内容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英国法律的其他方面,有任何需要协助的地方,都欢迎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我们的专业律师很愿意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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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Cook

提到配偶签证的申请,不少人都知道,包括当事人“收入”在内的财务要求(Financial requirements),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财务要求”的存在,主要的目的基本是,英国政府希望申请人通过配偶签证来到英国生活后,不要造成英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能够自给自足而无须依靠英国福利。

 

也因此,在收入要求方面,这基本指的是申请人的英籍或永居配偶/伴侣,需要满足至少18,600镑的年收入,并且根据个人的受雇或自雇情况,需要递交不同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那么,这时问题来了:如果说当事人在申请当下,确实满足了“收入要求”,但之后工作情况改变了呢?这是否会对于原来的申请甚至是后续的结果,带来负面影响?

 

 

一则来自上级裁判法庭的最新判决:

 

这则案件是有关一位来自孟加拉的当事人的案件,案件名为:Begum (employment income; Rules/Article 8) [2021] UKUT 115 (IAC)

 

当事人(也就是配偶签证的申请人)叫做Begum,在2018年2月时,想依靠她的英籍老公,申请配偶签证。

 

申请的时候,她提供了英籍配偶(赞助人),截至申请当天连续6个月的“受雇”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和银行单),用以证明其满足“收入要求”。

 

不过,移民局在同年6月拒绝了Begum的申请,理由是认为Begum没有满足“财务要求”;

 

其中,特别是移民局认为,Begum的老公没有提供一封雇主信来确认,当事人的薪水和受雇情况,并且申请时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实际到账的数字,也有所差异。

 

于是,在收到移民局的拒绝后,Begum提出了上诉。

 

初级裁判法庭的失败: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4月,Begum的老公离开了原来的工作,也就是那份原先Begum在同年2月申请签证时,用来证明满足“收入要求”的工作。

 

在那之后,Begum的老公就改成了自雇。

 

而Begum针对该申请提出的上诉,是在2019年5会听证。

 

在初级裁判法庭上,法官发现,Begum当初申请的时候,她的赞助人(也就是她的老公)实际上是有满足收入要求的;法官认为移民局当初的决定是有误的。

 

但是,法官却也说,尽管发现了移民局当初的错误决定,但仍然不得不驳回该上诉;原因是,自移民局的决定后(也就是2018年6月时),Begum老公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受雇变成自雇),就是说当初Begum所依赖的”情况“已经不存在。

 

上级裁判法庭的反转:

 

在Begum继续把案件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后,终于迎来了变化!

 

这次,上级裁判法庭指出,当提到“财务要求”的时候,移民法所“关联”的时间点(Relevant date),是当事人的“申请日期”(也就是申请当下-Date of application);并非移民局作出决定的日期(Date of decision)亦或是其他(之后)的日期。

 

这代表,先前初级裁判法庭以“Date of decision”(移民局决定日期)来做为判断基准,是不正确的。

 

也就是说,上级裁判法庭认为,只要是申请的当下(申请当天-Date of application),当事人是符合收入要求的,那么即便在那之后,当事人离开了原先“符合要求”的工作,也不应该改变这个结果。

 

于是,Begum终于是在法庭上赢得了胜利,成功扭转移民局之前的决定。

 

 

丽莎延伸:

 

今天的案件也不免让我们进一步思考,假如今天当事人是赢得了上诉,但是其(赞助人)的工作情况在上诉后改变了,那么,移民局能否因此拒绝核发签证给当事人(这里指申请人),甚至进一步索要有关赞助人新的工作的相关证据呢?

 

甚至是说,对于上面案件的当事人Begum来说,如果她的老公当初不是换工作(受雇变成自雇),而是她老公失业了呢?这么一来情况是否又会有所不同?

 

我们认为,从上级裁判法庭最新的判决基准来看,这应该不会使得结果变得不同,移民局也应该没有权利拒绝核发签证,或者进一步要求索取新的工作证据。

 

毕竟,移民法明文对于“财务要求”的规定是,申请人在“申请当下”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赞助人满足相关要求(The applicant must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ir partner is able to maintain and accommodate themselves…);

 

而不是说,其赞助人“在未来”也将会(will be able to)满足相关财务要求。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面对类似情况的莎粉们,可以有更清晰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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