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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见解

​英国高等法院最近出炉了一个有关“实质董事”的案件。简单说,也就是认定当事人,在“事实上/实际上”究竟是不是一个公司的“董事”(Director)

 

这个案件的名字叫做Secretary of State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v Rahman [2020] EWHC 2213 (Ch)。案件的主角应该可以算是当事公司的“前董事”,总之据当事人本人声称,他并不是案件中当事公司(目前的)董事。

 

话说从头:案件的来源是这样的,案件中的当事人姓Rahman(我们后面皆以Rahman先生称乎他),他曾经是一家名叫Viceroy餐厅的董事。不过该餐厅是归另一位名叫Sharof先生所有。

 

2012年的时候,Rahman先生就完全退掉他在Viceroy餐厅的股份,并在2014年也完全卸下了他的“董事”一职。之后,Sharof先生也为该公司/餐厅聘请了新的一位董事。

 

2016年6月,Sharof先生成立了一家新的公司,名为Spiceroy Restaurant Ltd;这家公司也就是这起案件的“当事公司”。

 

Sharof先生成立Spiceroy Restaurant Ltd后,他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后来,该公司经营一家同样名为Viceroy的餐厅

 

2017年2月,Sharof先生说服了Rahman先生,以Rahman先生的名字为该餐厅申请酒牌,并命Rahman先生为该餐厅的指定(卖酒)负责人;原因是Rahman先生持有个人许可/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而Sharof先生没有,所以Rahman先生去申请的话可以更快帮助餐厅拿到餐厅的酒牌(也就是“场所许可”Premises Licence)。

 

注:任何营业场所想在英国卖酒,都需要先申请到“酒牌”才可以。这一般包括房屋的酒牌(Premises Licence)和卖酒人的个人酒牌(Personal Licence);这两个牌照一般都是在一起的,缺一不可。)

 

然而,转眼间到了2017年6月,有一天该餐厅一次来了5位移民局官员,突击检查抓了餐厅里4名非法劳工。当移民局官员向那4名员工问话的时候,其中一名员工说了该餐厅的老板是Sharof先生和Rahman先生。

 

也因为餐厅出现了雇用非法劳工的事件,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官员就向法院申请了针对Rahman先生的“失格”命令,意即依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Company Director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86)的Section 8,使得当事人(也就是Rahman先生)在法院命令的年限内,都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注: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法院具有权力命令(涉事)当事人最高15年内“被取消董事资格”,也就是未来15年都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的负责官员指出,Rahman先生“事实上”是该“当事餐厅”的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他不是名义上的董事。

 

因此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认为,按照《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Rahman先生(的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行为,已经使得他对(英国)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适任/取消董事资格”,因此法院应该下令使他(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

 

为此,Rahman先生针对他是否为“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给出反驳(不过他倒是没有反驳餐厅雇用非法劳工的事实)。

 

针对有员工指称他是公司的董事/老板,Rahman先生解释说,Rahman是很常见的印度姓氏,因此该员工指称的Rahman,并不是他这位Rahman,而是另有其人。

 

同时,当时突击检查的移民局官员的纪录中,所记下的那位Rahman的电话号码,和案件中当事人Rahman先生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不吻合。

 

对于申请酒牌一事,Rahman先生也解释了,那只是纯粹为了帮忙Sharof先生而已,从头到尾他完全都没有参与该餐厅的管理,也自然没有承担任何“董事”的相应义务或责任。

 

最后,由于法官认为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并没有给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不足以证明出当事人就是“实际上”有做着和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同样职权、同样指导着公司并做出决策(具有如同着董事地位的人),所以最终接受了Rahman先生的说法,并驳回了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所做出的申请。

 

 

→ 然而从这个案件,我们应该学到或得知些什么?

 

其实,从最终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并不是对于当事人(Rahman先生)完全没有疑虑。

 

事实上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着一些疑点,是有关当局(案件中也就是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门)需要进一步去调查和厘清的。

 

然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认为相关官员并没有针对这些可能的疑点再去进行调查,以便提供出更充足、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Rahman先生就是该餐厅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

 

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有关当局给出的证据足够充足,得以说服法官相信Rahman先生就是事实意义上的“董事”的话,那么Rahman先生恐怕就很难逃过相应的处罚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处罚”其实并不仅仅限于这个案件中,有关当局想要向法院申请的“失格命令”。身为董事,如果公司出现了聘用非法劳工的情况,当事人自然还有可能遭到刑事起诉的。

 

需要指出的是,身为公司的董事,当公司面临刑事起诉的时候,公司的董事几乎都会同时面临同样的刑事起诉。这些普遍的刑事起诉例子比如说有:偷税漏税,商标侵权,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雇佣黑工等。

 

同时,按照英国移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被发现雇佣黑工,公司的董事在申请永居,入籍甚至是续签的时候,将会面临着非常大的机会被拒签

 

因此,假设当事人注册的公司开了一家外卖店,移民局查处该店有聘用黑工的情况,基本将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董事)将来的移民身份。当然了,如果当事人被刑事起诉了,更会对其移民身份造成严重影响。

 

→ 其次,“实质董事”就是董事,承担同样责任!

 

从上面案件我们基本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即便并不是“任命董事”(Appointed Director);也就是“董事”的名字就算没有写着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被公司“正式任命”为董事,但是当事人只要实际上行使的权利是属于“董事”的权利范围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违反了这些责任,“董事”基本就需要被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实质董事”虽然职位上(看起来)并不是董事,但也要按照董事的职位来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接受相应处罚。

 

在这个层面上,当事人不论是“实质董事”还是“任命董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都是一致的,并不存在“实质董事”就可以承担较少责任或处罚的现象。

 

从上面Rahman先生的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类似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在华人圈当中;比如说当事人自己虽然做着相当于董事的职责、享有着相应的权利,可是在公司/企业当中并没有挂名董事。

 

即便如此,一旦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这些没有被正式任命的“实质董事”,也还是会被当成同样的“董事”对待的。

 

而这一点,其实只要相关官员多做一些调查,很容易就可以发现的。

 

比如就拿上面Rahman先生的案例来看,如果当时有关官员再多去调查一些,例如从员工或者Sharof先生那边再去多搜集一些证据,或者调查Rahman先生实际上有没有从该餐厅获益等等…… 其实要调查出来并不难的。

 

当事人如果真的是“实质董事”,最终也很难能够伪装的。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莎粉们关于文章内容,在英国成立公司和任命董事,或者更多英国法律、诉讼,甚至是英国移民方面等等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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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在今年8月中左右和莎粉们分享过关于绿色环保房屋补助(Green Homes Grant Voucher Scheme)的消息。

 

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细节,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策略部终于最新发布了一份说明文件,今天丽莎就带着大家继续看看申请这类补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先来快速复习一下,什么是“绿色环保房屋补助”?

 

顾名思义,这指的是房主或房东如果要对房屋进行环保节能改造的话,英国政府将对其“改造工程”提供补助

 

政府的这种做法除了是为了响应环保,也是为了促进建造业/工程方的生意,尤其是那些提供“环保类”服务的。

 

根据这项政策,一般的房主/房东(也就是大部份的房主/房东),可以向政府申请最高工程费用三分之二的代金券(并且总额不超过5,000镑),用于房屋“节能改造”上;换句话说也就是政府“补助”其工程款。

 

低收入户则可以申请全额(也就是100%)的政府补助/代金券,不过最高不能超过10,000镑

 

 

→ 哪些房主/房东符合申请这类补助?

 

-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的房主(这包括以租赁产权(Leasehold),共享产权(Shared Ownership)形式持有房产的房主,也包括大型活动住房(Park Home)房主);

 

-出租“住宅”房屋给租客的私人房东;

 

-非“私人”持有住宅房的房东(例如社会福利房);

 

-同时,不论符合以上哪种情况,该“房产”必须是在英格兰地区;

 

-并且,过去“从未被住过”的新建房产(New-build)非家用(Non-domestic)房产不符合这项补助;

 

对于“低收入户”来说,仅有符合上面第一项叙述的当事人可以适用低收入户全额(或最高10,000镑补助),简言之就是“低收入户补助”仅针对自住房主,如果是将房子出租的“房东”,那么即便符合“低收入户”条件,也不能申请额外的低收入户“份额”(也就是剩余/额外的那三分之一或5,000镑代金券/补助);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当地地方政府,获得地方政府(绿色环保房屋)交付计划补助(Local Authority Delivery Scheme)的,就不能再重复申请这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了。

 

→ 哪些“改造工程”可以获得政府代金券/补助?

 

根据政策的要求,房主或房东必须至少进行一项“主要改造”(Primary measure),才能够向政府申请“代金券”,也就是补助。

 

如果当事人想要选择“次要改造”(Secondary measure),那么也必须至少进行一项“主要改造”。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主要改造”的前提下,只有进行“次要改造”是无法向政府申请代金券(也就是补助)的

 

→ 那么,“主要”和“次要”改造分别可以有哪些?

 

1. 主要改造

 

-加强防寒/阻隔风或声音类:实体墙,(有保暖作用的)夹壁墙,地面加厚/防寒,阁楼和顶楼工程,屋顶工程,大型活动住房(Park Home)工程;

 

-低碳热能: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系统,太阳热能,生物质燃料锅炉(Biomass boiler)。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补助是不包含那些在“代金券”被核发前已经进行的工程;同时,政府文件对于“改造”的定义,是不包含“替换”原本已有的装置的(Replacements),但可以包含“增强”效果的改造工程(也就是“Top ups”)。

 

举个简单例子:比如说房屋的阁楼原本就有做防寒,房主决定增强其防寒保暖的效果,达到更加节能的程度,那么这基本是符合“Top ups”,适用政府补助的;但假设,房主只是想把原本的一面墙给换掉,更换前后的保暖节能程度都是同样不变的,这样的工程其实只是进行了“替换”(Replacements),那么这类工程基本是无法申请到补助的。

 

2. 次要改造

 

-(窗户等)防风工程;

 

-窗和门加强保暖工程,例如更换或安装双层或3层玻璃窗、加厚玻璃窗(例如原本只有一层,加厚成两层),更换更节能的门等等;

 

-热能控制和保暖:家用恒温器,热水箱恒温器,热水箱保温,智能加热控制,区域控制,延迟启动恒温器,恒温散热器阀。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用于“次要改造”的工程款,不能超过/大于进行“主要改造”的总花费。

 

再举个简单例子加以解释:比如说当事人选择进行一项“主要改造”,例如是做了一个(有保暖作用的)夹壁墙,该工程费用为400镑。

 

那么,如果当事人还想要进行“次要改造”并且申请政府补助的话,那么进行所有“次要改造”的总工程花费也只能最多获得400镑的政府补助,超过400镑的部份政府将不会给予补助。

 

→ 重头戏来了!如何申请补助?

 

第一步:首先,当事人应该先通过这个网站链接,确认哪些“改造工程”是符合申请补助/代金券的:https://www.simpleenergyadvice.org.uk/pages/green-homes-grant

 

第二步:接着,从上述网站上,当事人可以查询哪些工程商是适用这项政府补助计划的(需要注意的是,不是随便一个工程商都能适用的,必须是受政府认可的工程商才可以);

 

第三步:政府代金券将从这个月底(2020年9月底)开放申请,当事人确认完适用工程和工程商后,接着可以进行相应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和工程商确认并安排要进行相应改造工程前,应该先确认自己的政府代金券(也就是工程补助)申请已经被接受,这样当事人的改造工程才有可能获得补助;同时,当事人的“工程”也必须计划/安排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那么该“改造工程”才能适用这项政府补助(超过期限的将不适用)。

 

换句话说,有兴趣进行房屋节能改造,并且申请这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的莎粉们,可以开始准备并寻找合适的工程商了;但莎粉们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工程”的适用时间,太早或太晚开始都可能不符合要求。

 

*以上就是丽莎针对绿色环保房屋补助最新且更为详细的申请内容更新。如果莎粉们针对这项补助申请方面有任何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税务/丽莎会计行

 

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针对英国房产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的话,也都可以直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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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驻英国使领馆和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的宣布,指出自2020年8月18日起(简单说也就是目前),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可以接受的申请类型为以下:

 

目前持有仍在有效期内工作,私人事务及团聚类居留许可的英国公民及其他35个欧洲国家在英公民,赴华事由需要与“现持居留许可”相符

 

*上述所指的35个欧洲国家包括以下:阿尔巴尼亚,爱尔兰,爱沙尼亚,奥地利,保加利亚,北马其顿,比利时,冰岛,波黑,波兰,丹麦,德国,法国,芬兰,荷兰,黑山,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塞尔维亚,塞浦路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希腊,匈牙利,意大利。

 

当事人无有效工作、私人事务及团聚类居留许可,但已取得“目的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厅等单位的邀请函(《邀请函(PU)》,《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拟赴华从事经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的申请人,以及当事人的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无有效工作、私人事务及团聚类居留许可,但已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任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厅等单位的邀请函(为《邀请函(PU)》,《邀请函(TE)》或《邀请核实单》),拟赴华工作的申请人以及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以下人道事由需要赴华的:

 

1)探望病危病重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处理直系亲属丧葬事宜的,须提供医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及国内亲属邀请信;

 

2)中国公民(或持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赴华团聚生活的,须提供该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出具的邀请信、邀请人中国身份证或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

 

3)赴华照顾或赡养中国籍父母的外籍子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提供该中国公民出具的邀请信、邀请人中国身份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户口本,派出所亲属证明信,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

 

-申请C字乘务签证的。

 

*何为“C字乘务签证”:意即前往中国/赴华的主要目的为执行国际乘务,航空,航运及道路运输任务等这一般是指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和船员随行家属,以及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等。

 

根据大使馆的上述公告,这代表目前为止,除了以上被列出的签证申请以外,其余类别的申请,目前仍然不被受理

 

同时,符合上面列出情况的申请人,需要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在线填表并预约后,按约定时间前往签证中心递交申请。14岁以下的未成年申请人,则无需亲自前往签证中心留取生物特征信息。

 

→ 如何完成在线填表?

 

不少人应该知道,自2018年12月17日起,中国签证申请已经全面实施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和预约。当事人如果选择在伦敦的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具体步骤可以参考以下:

 

1. 登陆“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网站(https://www.visaforchina.org/),选择英国伦敦,进入伦敦签证申请中心子网站;

 

2. 阅读“具体步骤”(https://bio.visaforchina.org/#/guideNav/Guidance?visacenterCode=LON2&request_locale=zh_CN&site_alias=LON2_ZH)里有关签证的信息和要求;

 

3. 选择“快速入口”进入“在线填表”页面,阅读须知后,完成在线填写签证表格。在线填表需上传一张本人近期白色背景的标准证件照

 

4. 在线填表完成后,请务必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在其首页和第8页签字

 

5. 进入“在线预约”,填写申请表号。表号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以字母LON开头。申请人选择“可预约时间段”后完成预约。系统将自动向当事人的邮箱,发送预约成功的确认邮件。

 

接着,请打印预约信息或截屏预约时间信息。除人道主义原因外,所有申请必须先预约后,才能到中心递交。

 

*注意:2018年12月17日起,驻英国使领馆已经不再接受旧版签证申请表。所有年龄满14至70岁的申请人,皆必须本人亲自前往中心递交申请;中心需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时现场采集申请人的照片和留取指纹。

 

同时,申请人需要确保在线上填表的时候,上传的是申请人本人的照片。如果上传的照片非申请人本人,签证中心将拒绝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在线表格并上传本人照片后再递交。

 

如果在线填表时上传照片不成功,请在亲自递交申请时,提供一张合格照片,由签证中心人员上传照片。

 

*另外,申请人如果想要预约递交申请或面谈的时间,以及取消、更改已有的预约等,可以复制这个链接进入:http://bio.visaforchina.org/#/nav/quickSelection?visacenterCode=LON2&request_locale=zh_CN&site_alias=LON2_ZH

 

→ 如果完成在线填表后,忘记打印了怎么办?

 

在线填表时,系统会自动产生一个表号/序列号。

 

如果当事人在线完成填写表格,但忘记打印了,可以选择快速入口填写申请表申请历史,然后填写当事人的“申请编号”和“护照号码”后,再次下载申请表到电脑上,这样就可以将申请表打印出来了。

 

→ 在线填表时如何上传照片?

 

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线填表时,上传的照片只接受JPEG图像,图像的像素不得小于354*472,大小为40KB至120KB;

 

照片需为当事人本人最近6个月内白色背景的标准证件照;

如果当事人已经上传了3次照片仍未成功,系统将自动提醒当事人,在前往签证中心亲自递交申请时,携带并提供一张合格照片;届时,当事人需要在中心递交申请时,带一张本人近期的白色背景标准证件照,中心人员会在咨询柜台为当事人上传照片。

 

→ 目前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的开放时间?

 

根据中国签证中心网站的公布信息,指出目前伦敦签证申请中心的对外营业时间为:

 

每周二、四(英国时间早上9点-下午1点),对外受理部分签证申请、领事认证业务(此一营业时间已比今年6月初刚刚恢复开放时,多出一小时);

 

取证时间为,每周二、四(英国时间中午12点-下午2点)。

 

→ 处理时间?

 

-加急申请为2个工作日(包括递交申请当日);

 

-普通申请为3个工作日(包括递交申请当日);

 

-回邮服务为10天(不包括邮局投递时间)。

 

签证中心和使馆的公告同时指出,为确保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申请人员在递交申请和索取文件时,皆需要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

 

还需要指出的是,上面的公告只是局限于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的伦敦办公室。目前仍然没有消息显示,其他(地区)签证中心已经开门。

 

因此,需要使用签证中心的签证和认证服务的莎粉们,目前恐怕还是只能在伦敦中心申请了。

 

→ 紧急需要护照或者旅行证?

 

上面提到的公告,仍然只是针对中国签证中心来说的。目前,中国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仍然没有对外开放。中国领事馆目前仍然只是受理紧急情况的护照、旅行证和养老金资格审核申请。

 

如果莎粉们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紧急申请护照或者旅行证或者养老金资格审查的话,就需要把相关的资料准备齐全,通过领事馆的zj_uk@mfa.gov.cn进行预约办理。

 

证件办理好之后,也需要通过上述电子邮件来和领事馆联系,预约领取的时间,并在指定的时间到证件大厅领取。

 

→ 中国公民反而无法正常办理文件公证/认证?

 

根据中国大使馆目前对于中国签证申请中心中国领事馆的职能划分,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只处理来自外国公民的签证和认证申请服务;中国领事馆则处理来自中国公民的申请这包括文件公证和认证

 

由于目前中国领事馆仍然是处于关闭的状态,这就意味着中国公民除非是可以证明自己的情况是紧急的,否则将无法正常在领事馆进行文件公证和认证服务。

 

应该说,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目前中国驻英国使领馆的基本处理原则应该还是,除非是紧急或特殊情况,否则仍然暂时不受理相关申请。

 

这一点其实从上面对于开放外籍人员申请中国签证的类别也看得出来,这些申请基本还是属于具有特别理由的,而非随意的访问目的;如果只是一般的旅游访客,目前基本还是无法进行申请的。

 

 

→ 英国方面,移民局“移民档案申请”也有所更新!

 

英国移民局针对“Subject Access Request”(也就是当事人向移民局申请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方面),移民局在“申请投诉”(Make a complaint)方面有所更新。

 

简单说,如果当事人对于移民局处理这类“索要文件”申请有不满意的地方,比如说处理太久了都没有给予当事人回复,当事人可以尝试电邮至dpo@homeoffice.gov.uk进行投诉。

 

联系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

 

-申请参考号(Reference Number);

 

-最初的申请日期;

 

-当事人如何申请索要移民局档案的,例如当初是线上申请还是邮递申请的。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由于疫情因素,移民局只受理“线上申请”,暂不受理邮寄申请;同时,移民局目前仍然仅提供移民局系统中存储的“电子档案”,不提供纸本档案或文件。

 

不过好消息是,移民局近期已经简化了“索要移民档案”所需证据。现在当事人如果想跟移民局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不再需要提供“照片认证”;意思就是当事人在递交自己的照片文件的时候(比如说护照,上面就会有当事人的照片),不再需要提供由第三方对于该照片文件的认证,确认当事人就是该照片文件的主人且长得和照片上真实一致。

 

这么一来,当事人在申请索要移民档案的时候,或多或少也会更为简单快速一些。

 

→ 如何向移民局索要其存取的“移民档案”?

 

“移民档案申请”可以分成3类,分别是Basic(基本)Specific(特定)Detailed(详细)

 

1. 申请Basic(基本)类,可以索要到以下资料:

 

-当事人的电子版移民历史概要;

 

-当事人的入境卡(Landing Card)电子纪录;

 

-当事人的境外申请纪录;

 

-有关Workers Registration Scheme(工人登记计划)的信息,这一点只针对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波兰,立陶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籍公民;

 

-当事人出入境英国的纪录。

 

2. Specific(特定)类

 

顾名思义,特定类就是指当事人可以向移民局索要“特定”的移民文件,每次最多可以索要5种,这些文件可以是:

 

-当事人所有的申请列表;

 

-特定(申请)的决定信;

 

-(特定一次的)上诉结果;

 

-特定的拘留进度报告(Detention Progress Report);

 

-移民局(曾经核发的)驱逐令(Deportation Order);

 

-特定一次的移民局面试纪录。

 

3. Detailed(详细)类

 

也就是当事人可以索要上面的基本信息之外的额外的移民文件,并且可以索要纸本形式,而不是只有电子形式的。

 

当事人在做这类申请的时候,需要清楚告诉移民局,有哪些纸本文件是自己需要的(一般来说这类申请,移民局会先提供当事人一份“基本类”的电子资料。当事人如果觉得这份电子资料不够的话,可以进一步再向移民局索要额外资料)。

 

(但当然需要再次提醒的是,移民局目前暂时是不提供纸本文件档案资料的。)

 

→ 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为了确保向移民局索取资料的人就是当事人本人(而不至于把当事人的信息外泄给其他人),当事人在申请的时候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确认身份:

 

-有着当事人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

 

-一封当事人的确认/同意信,确认当事人同意移民局把当事人的移民资料寄给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例如律师);

 

-如果是为12岁以下的孩子申请,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证明当事人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移民局的线上系统,来申请“移民档案”: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saru?_ga=2.33795686.656746565.1594633674-459689736.1580388124

 

今天丽莎大致对于中英移民申请两方面做出相关更新说明。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内容,或者相关申请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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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的时候建议莎粉把您的手机垂直上举,将镜头中的矩形观景窗“对准”您的文件(注意镜头需要聚焦来确保文件清晰度),您拍摄的每页文件内容必须容纳进观景窗,也就是镜头的矩形方格中,如同下面图示:

 

 

拍摄的时候,请您按照顺序将文件一页一页地拍下来(比如一份文件有10页,请您将10页内容分成10个单页拍摄)。

 

拍摄完成后,您会看到所有您已拍摄/扫描的全部页面缩图,确认内容无误后,您就可以点选右上角的“信封”图样,接着跟着指示把您的文件,云端寄送到丽莎的电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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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昨日(8月26日)丽莎在文章中的讨论,今天的文章我们要再来延伸说明一个其实越来越常见但比较容易被忽略的身份-Frontier Worker(这边我们把它翻译成“过境工作者”)。

 

所谓的“Frontier Worker”(过境工作者),指的是在英国(或来到英国)工作,但是主要居住地不在英国的当事人;这种情况尤其在近几年越来越常见,不少来自欧盟的人,或许是考量到居住成本的因素,也或许是有其他家人或私人因素,再加上欧盟各国之间可能交通/通勤上越趋快速和方便的关系,当事人即便在英国工作(或非常频繁地来往于英国工作),也可能选择居住在欧盟国家,而不搬过来英国居住。

 

对于“Frontier Worker”的定义,不限于当事人是受雇或自雇身份。也就是说,基本只要当事人的工作/事业是在英国,但是当事人会每周甚至每天来往于英国和另一国家之间(这边主要指的是欧盟国家),当事人主要居住地是在该国而不是英国,那么就算是个“Frontier Worker”。

 

目前这些“Frontier Worker”,直到脱欧过渡期结束(也就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如同以往那样每日或每周来往于英国和欧盟国之间,自然不成问题-但若是脱欧过渡期结束了,欧盟公民的Free movement(自由移动权)终止之后呢?

 

对此,英国移民局今天(8月27日)对于这方面发布了最新更新,这一更新基本确认了英国政府之后将继续保障这些“Frontier Worker”继续来往于英国和欧盟居住国之间的权利。

 

事实上,移民局今天的更新并没有对于这些“Frontier Worker”应该做什么提前准备或申请有很详细的说明。

 

不过在针对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的相关文件上,移民局有很准确地指出,“Frontier Worker”是不必像其他欧盟人员那样,必须事先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或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来保障自身权益的。

 

再加上今天移民局的相关更新,指出符合以下情况的当事人,也同样可以享有“Frontier Worker”的相关权益:

 

-当事人过去以来是“Frontier Worker”,即便目前已经暂时不再继续工作,且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理由,那么当事人还是可以继续符合/保有“Frontier Worker”身份:

 

*当事人因疾病或意外,暂时无法工作;

 

*当事人原本在英国工作,但该工作因目前情况非自愿停止了(例如当事人非自愿性失业),并且当事人目前正在英国找新工作中;

 

*当事人正处于非自愿失业当中,并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职业培训;

 

*当事人目前没有工作(不论自愿或非自愿)但正在进行职业培训,且该培训是和当事人过去的工作内容相关;

 

*当事人因为怀孕或生孩子,暂时无法工作;

 

*当事人目前处于陪产假或产假当中,但之后会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找新的工作(如果说原来的工作没有了的话)。

 

移民局的文件指出,这些符合“Frontier Worker”情况的当事人,将需要申请相关的“Frontier Worker”文件,之后才能继续自由进出英国。

 

这基本代表,移民局会给予这些当事人一个单独的申请途径/身份,确保这些人脱欧后还能够继续自由进出英国,保障他们的权益不会因脱欧而受损。

 

目前,移民局并没有对于“Frontier Worker”如何申请相应的文件或身份给予更多着墨;不过丽莎对此将会紧密关注,一旦有进一步细节便会通过旗下平台和网站告诉大家。

 

我们建议,在等待移民局进一步公布更多细节的期间,当事人应该利用这段时间开始准备有关证明自己是“Frontier Worker”的证据,这样一旦移民局开始接受申请了,当事人就能以最快速度递交申请。

 

由于距离脱欧过渡期结束没有剩很久的时间,相信移民局进一步公布相关细节也不会太久了。

 

 

→ 那么Frontier Worker的“家人”怎么办呢?

 

对于这一点,移民局已经在公布的指导文件中指出,对于“Frontier Worker”的“家人”,如果符合以下全部情况,那么不论“Frontier Worker”本身是否居住在英国,该“家人”都可以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来保障自己可以在脱欧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待在英国:

 

-该“家人”在2020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搬到英国居住;

 

-该“家人”的“Frontier Worker”家属,是在2020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开始在英国工作的,并且往后也会持续在英国工作;

 

-该“家人”和“Frontier Worker”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开始于2020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

 

→ 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 能够证明欧盟籍的“Frontier Worker”是在2020年12月31日当天或之前成为Frontier Worker,并且未来还会持续是Frontier Worker的相关证据,可以是以下(但不限于):

 

-雇主信;

 

-雇佣合同;

 

-交税纪录,例如工资单;

 

-自雇的话提供支付薪水给当事人自己,以及向他人支付相关费用等纪录。

 

2. 欧盟籍的“Frontier Worker”在过去6个月当中,曾经为了工作来到英国的纪录,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机票、火车票等旅行时的票券;

 

-银行纪录,证明有在英国消费(买票)等纪录;

 

-雇主信。

 

*对于更多有关“Frontier Worker”和其家人申请方面如果还有更多疑问,都可以进一步留言和丽莎聊聊。

 

→ 除了欧盟移民和家属,国际留学生方面也有好消息?

 

英国研究和创新部门(UK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简称UKRI)最新宣布,自2021-2022学年开始,将对于来到英国攻读研究型学位的国际留学生,开放UKRI资助的奖学金申请;这类申请基本针对的是博士或者部份研究型硕士课程。

 

要知道,这类申请原来是不针对国际留学生开放的;但现在或许是在脱欧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压力下,UKRI确认了该奖助学金也将对国际留学生开放。

 

这表示,届时获得UKRI资助奖学金的留学生,将可以获得学费在英生活的补助(虽然说,该补助针对的是英国本地的学费;也就是说国际生的学费差额,仍需要由留学生自己承担,或者留学生自己再去申请其他奖学金来补上国际生学费差额)。

 

不过总的来说,这仍然是一项令人振奋的消息。这代表,英国政府对于国际留学生越来越看重,各项政策上越来越倾向吸引留学生来到英国,并且给予留学生更多的便利和发展前景。

 

根据UKRI的发布,上述奖学金计划,将从2021年8月份起正式生效(具体细节方面会今年稍后公布;丽莎对此会再持续关注,一旦有更新消息都会通过旗下平台来告诉大家)。

 

→ 除去上述福利,国际博士留学生还将享有什么政策好处?

 

1. 新计分移民制度的学生签证路径(Student Route)下,研究生(Postgraduate)层级(包含或以上)的课程,不再限制“可持有”学生签证的时间上限/总时长:换句话说,国际留学生(尤其就读至博士层级课程的)将更容易通过10年合法居留的途径申请英国永居身份。

 

2. 2021年夏季即将推出的毕业生签证路径(Graduate Route),将允许英国毕业的博士毕业生(PhD)拿到3年效期签证(也就是相等于拿到了3年的PSW签证):这对于其他非博士学位毕业生来说(也就是持有英国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当事人),可拿到的PSW签证效期则为较短的两年。

 

→ 不过,即便非“博士”,国际留学生即将“皆能”享有的好处还有以下:

 

-在学生签证方面,增加国际留学生在课程开始前可以提早申请学生签证来到英国的时间,从目前的课程开始前3个月,增长至6个月

 

-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签证持有人,可以自由在英国境内转成其他任何一种签证或身份,不再需要回国去做境外申请(这自然包含那些原本“不能”境内转签的情况);

 

加速/简化学生签证申请流程,例如:针对特定国籍的留学生(被认定为“低风险”国家的),以及包括来自欧盟国家的留学生,将可以降低对于申请人的文件要求(不过目前详细名单尚未公布);

 

-毕业生签证路径(Graduate Route)在2021年夏季推出时,当下只要符合该签证条件的国际留学生即可申请(也就是不必非得当时入学,而是当下毕业的毕业生也可立即适用);

 

-“毕业生签证路径”将不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英语考试,也不要求财力证明(Maintenance Requirement)

 

-同时,“毕业生签证路径”将允许当事人在英国自由工作和生活,不限制工作种类和层级。

 

今天丽莎主要针对以上英国移民最新变化作出整理。如果针对文章内容,或者英国移民和签证申请方面,不论是现有或未来的制度上,有任何问题或者想知道如何提前做准备的,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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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月25日)丽莎在和莎粉们分享移民局的最新数据时,有提到自明年(2021年)1月1日起,英国将推出对于欧盟和非欧盟移民“一视同仁”的新移民计分制度。

 

提到这里,我们就不能不接着讲讲对于欧盟移民非欧盟家人,在现阶段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还想要继续待在英国的话,不能够忽视(且必须申请的)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欧盟新身份)

 

先来简单复习一下何谓“欧盟新身份”

 

简单说,直到2021年6月30,目前人在英国境内且之后想要继续生活在英国的欧盟籍人士以及其家人(不论家人是否为欧盟籍),需要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下的新身份,才能继续合法地待在英国。

 

这一政策其实也是英国政府对于原本就在英国生活的欧盟群体,在脱欧前提下给出的保障。因为否则的话,不符合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欧盟人士(和其家人)之后就必须按照新的计分制度申请相应身份,才能够来到英国工作和生活等。

 

 

那么,谁才有资格申请“欧盟新身份”

 

根据英国移民局已经公布的政策内容,这代表只要欧盟当事人(这包括来自EU,EEA或瑞士公民)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入境英国的(也就是在该“截止日”前来到英国居住的),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或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

 

同时,符合申请“欧盟新身份”的欧盟人员的家人”,也同样可以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相应“新身份”,跟着其欧盟籍家人/主申请人一起在英国生活。

 

哪些“家人”可以申请欧盟新身份呢?

 

-欧盟当事人的合法配偶、民事伴侣或未婚的持续伴侣(Durable Partner);

 

-欧盟当事人或其配偶/伴侣的未满21岁的孩子、孙子或曾孙;

 

-欧盟当事人或其配偶/伴侣的已满21岁的孩子,但仍依靠当事人生活,没有独立自主生活;

 

-依靠欧盟当事人或其配偶/伴侣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曾祖母;

 

-依靠欧盟当事人的其他亲戚(甚至是特殊情况,依靠欧盟当事人配偶或伴侣的其他亲属)。

 

除了以上,这边还需要提及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针对爱尔兰公民(Irish,虽然他们自己本身因为英国和爱尔兰之间存在特殊协定的关系,所以即便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也不需要另外申请任何新身份,依然可以自由来到英国居住。

 

但是对于其“家人”来说,如果该家人本身既不是英国籍也不是爱尔兰籍(并且也没有其他英国合法身份的话),那么该家人如果想和爱尔兰籍当事人来到英国的话,还是需要先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新身份,才能一起来到英国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爱尔兰籍当事人也必须一起申请“欧盟新身份”。爱尔兰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想要或者不想要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

 

→ “欧盟新身份”和原来的欧盟家属签证相比,具有哪些“好处”

 

根据英国移民局最近更新的相关指导文件,我们可以列出“欧盟家人”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下的新身份,政策上相比原来的要求,移民局其实作出了以下“让步”的:

 

  1. 肯定“成人家属”对于欧盟当事人的“依赖”这个意思是说,在过去移民局的原则是,如果欧盟当事人要将自己的“成人家属”一起申请过来的话,必须证明该成人家属,例如说是自己的父母,是对当事人有所依赖的,必须依靠当事人生活的;但在EU Settlement Scheme之下,基本是自动肯定”这样的依赖性的。

 

(注:这里指的“成人家属”,不包括欧盟当事人的配偶或伴侣,这基本指的是当事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等。)

 

意思是说,如果移民局想要否定这种“依赖”的话,反而是移民局必须举证来证明,双方之间的依赖是不存在的;否则的话,移民局是不可以给予否定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也代表,欧盟当事人(或其配偶和伴侣)想要把自己的父母一起申请过来的话,相对比起过去在准备上要更容易一些的。

 

  1. 该“依赖性”一旦确认,将被永久肯定:说白话,意思是说,该“家人”如果在过去的申请中,其对欧盟当事人的“依赖”已经成立且被承认的话,那么在往后的申请中,该“家人”就不需要再次证明这种“依赖性”。

 

这同时也代表,假设该“家人”已经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到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的话,那么往后想要申请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时候,当事人基本不再需要证明自己和欧盟公民/赞助人之间的关系和依赖性,甚至是说即便双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也就是该“家人”)目前只符合申请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基本也不需要担心之后会申请不到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因为拿到Pre-settled Status几乎等于拿到未来Settled Status的入场券。

 

从这种角度来看,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和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是同样具有价值的。因为即便未来该“家人”和欧盟当事人的关系改变了,这也基本不会影响到该“家人”未来继续申请Settled Status;除非是这个人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例如犯了严重的罪,造成对公众利益不利)而被遣送出境。

 

  1. 孩子无论居住时长,皆可和父母一起申请“定居身份”(也就是几乎等同于“英国永居身份”):原本,未满21岁的孩子如果没有满足在英国连续居住5的话,即便其欧盟父母已经拿到了可以永久居留英国的身份,该孩子也不能因此获得同样的身份。

 

但在EU Settlement Scheme下,一旦孩子的欧盟籍父母拿到了定居身份”,那么孩子就能去申请“定居身份”,不论在英国居留时长是否已满5年(这也包括那些欧盟籍当事人的配偶/伴侣的孩子)。

 

  1. 家暴受害人可直接申请“定居身份”欧盟公民的“受害家属”不论其居住英国多长时间,只要证明并获移民局认可为“家暴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定居身份”,不必等到居住满5年。

 

  1. (过去)原来是欧盟公民家属且在英国生活的当事人(也就是属于“Retained right of residence”):可以直接申请“定居身份”,无论在英国居住时间是否已满5年。

 

-这类当事人可以包括:欧盟公民的孩子(但该欧盟公民已经去世或离开英国,这也包括欧盟公民配偶或伴侣的孩子);具有前述孩子监护权的父母/监护人;欧盟公民的前配偶/伴侣,且过去的婚姻维持至少3年时长,当事双方在那3年当中,也必须至少曾在英国居住满一年时间。

 

  1. 符合Zambrano(欧盟家属照顾者-针对英籍孩子)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在连续居住英国满5年的情况下,申请“定居身份”符合Chen(欧盟家属照顾者-针对非英籍孩子)情况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连续居住英国满5年的情况下,申请“定居身份”

 

原本,这类所谓的“欧盟家属照顾签证”是不论当事人持有该签证多长时间,都无法拿到英国永居身份的;但在EU Settlement Scheme之下,这些当事人也能够申请相当于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效力的“定居身份”。

 

  1. 同时,移民局在申请人的“证据准备”上也更为弹性。根据移民局这份更新的指导文件,指出签证官在审核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的时候,应该至少提供申请人3次机会来递交额外证据(当移民局认为有需要的时候)。

 

也就是说,这类申请方面,移民局的态度更是,与其直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更应该给当事人时间和机会来把相关资料和证据准备充足。

 

这或许是和英国政府起初设定EU Settlement Scheme的立意有所符合。该定居计划存在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保障现有这些欧盟移民和其家属们未来继续居留英国的身份和权利,所以并不是为了设下很难达到的标准或筛选移民为目的。

 

这同样也暗示着,欧盟移民和其家属(不论家属为欧盟或非欧盟人员),如果能够符合目前的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定居计划)就应该好好把握这个机会。

 

一来,EU Settlement Scheme申请是免费的;二来,如同上面所列出的优势,这类申请相对要求比较低,申请人更容易获得相应身份继续合法居住在英国。

 

何谓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和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

 

很简单,在申请当下已经在英国达到连续居住满5的情况,当事人基本符合申请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该身份类似于英国永居身份,让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居住在英国。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尚未在英国居住满5,申请到的一般就是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

 

不过,一旦当事人之后满足了连续居住满5年的时间,就可以再去申请转成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

 

欧盟当事人(或其家属)无论持有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或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居住在英国都可以享有以下:

 

-合法自由工作;

 

-免费使用英国NHS医疗;

 

-在英国自由读书学习;

 

-申领英国福利;

 

-自由出入境英国。

 

关于“出境”时长?

 

  1. 持有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这类当事人一次性可以离开英国不超过5的时间。意思是说,只要当事人离开英国不要超过连续5年以上的时间,其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就不会被自动取消。

 

这一点和英国永居身份相比起来,相对是宽松和划算许多。因为“英国永居身份”规定当事人一次性不能离境英国超过两年时间,否则其永居身份就会自动被取消。

 

  1. 持有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这类当事人一次性可以离开英国不超过2的时间。意思是说,如果当事人离境英国超过两年时间,其身份就会遭到取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希望尽快从Pre-settled Status转到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的话,还要注意自己关于连续居住5年”的要求,这基本是要求当事人最近5年当中,每12个月期间不能离境英国超过6个月的时间

 

所以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离境英国两年,即便Pre-settled身份没有遭到取消,也恐怕使得连续居住5年的时间遭到中断,当事人届时将需要重新累积5年的时间,才可能申请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

 

今天的文章大致对于一些有关EU Settlement Scheme的更新和之前比较少提及的部份做了整理和补充。针对这方面如果莎粉们还有什么疑问,或者还有哪些题材建议,都可以留言告诉丽莎。我们会尽力在往后的文章中继续为大家说明和解答。

 

莎粉们对于英国移民方面如果有其他疑问,也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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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移民局今日(8月25日)发布了2020年第二季度移民和赞助资质申请的相关统计数据。

根据移民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不难发现在英国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期(也就是第二季度,4至6月份),移民局的作业自然受到了影响。

 

其中,第二季度基本没有加急处理(除了一些零星的英国境外申请,前期可能少数尚未暂停Priority(优先申请服务)的情况;不过24小时出结果的Super Priority服务则是完全没有的)。

 

计分制签证申请方面,也可以很明确地发现,2020年第二季度的申请数量,对比起2020年第一季度甚至是更之前2019年的第二至四季度,都要少了很多;尤其是工作类签证方面,光是拿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一季度(1至3月)相比,就减少了将近2.5倍。

 

再看到赞助资质申请(Sponsorship)的方面,可以看出来2020年第二季度的Tier 2工作签证赞助资质申请量(这里指新申请,而非更新原来的赞助资质),出现了自2014年第一季度以来的最低点,仅有931份申请。

 

这也是自2014年第一季度以来,首次一个季度的“新赞助资质”申请,不超过一千份。

 

虽然说,这一变化主要应该还是起因于新冠疫情,各行业/雇主在疫情(尤其最严重)期间,无暇顾及或者根本没有打算再招新的人,自然也就降低了想要申请赞助资质来赞助海外人才的意愿。

 

不过,这一数据却也直接指出了脱欧前景下的隐患从明年(也就是2021年)1月1日起,不论来自欧盟或者非欧盟的移民,都将适用同一套签证系统,被移民局“一视同仁”。

 

那么,对于原本许多不具备赞助资质的雇主/企业来说,现阶段自然雇用欧盟员工不会受到影响;可是以后呢?更何况这个所谓的“以后”其实就是不久后的将来了。

 

从上面附图的统计数据我们也可以发现,其实即便撇开了受疫情影响最甚的2020年第二季度不看;往前几个季度的申请量,基本都一直很稳定在一定的数值范围,没有因为脱欧前景而出现大幅增长或突然激增的情况。

 

这一方面其实也间接说明了,许多企业/雇主即便知道英国脱欧在即,却似乎尚未完全意识到这将对自己的生意和团队上,真正代表的意义是什么,以及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尤其对于英国众多一直以来就十分仰赖欧盟人力的企业来说,没有提早警觉并做好准备,届时对于企业的影响可能是更甚更广的。

 

我们再来看一个统计数据。如同前面提到的受疫情影响,移民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的Tier 2赞助资质申请,只有69.1%的申请,移民局审核时间可以在4周之内完成。

 

这乍看或许没觉得有什么,但跟前几季度相比,可以发现这是自2019年第二季度以来的最低点

 

简言之,移民局的审核速度无可避免地因疫情而减缓,2020年第二季度有高达30.9%的Tier 2赞助资质申请,审核时间会至少超过4周

 

这个“量”光跟2020年第一季度相比,就上升了将近一倍(也就是更多申请需要等上更长的时间)。

 

我们再来推算一下时间,目前已经8月底,很快地即将进入9月。也就是说,按照移民局目前的这种审核速度,最快也要一个月的时间,雇主才能申请到工作签证的赞助资质。

 

然而,这还是比较好的情况。万一延迟了,或者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例如移民局还需要额外的调查或资料等),赞助资质申请可能就得等上更长的时间。

 

这么来看,对于许多在人力上尤其是需要仰赖欧盟员工的雇主来说,所剩可以准备的时间并不多了

 

相关雇主如果需要赞助资质,但却尚未申请的,现在就是应该动起来的时候了。

 

如果继续等待,将有可能面临届时新移民系统上线,可是雇主来不及跟上新系统的窘境。

 

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不久前移民局才刚发布了一篇针对新计分制度(这里主要指新工作签证制度)针对雇主的相关说明(《英国移民局2020年8月20日的更新》)。

 

其目的恐怕也是为了要提醒英国企业们,不要忘记了面对后脱欧时期的全新签证系统,雇主们是需要提早做准备的。如果等到新制度开始才要有所行动的话,恐怕将会太晚。

 

 

→ 关于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工签)计分制度?

 

根据英国内政部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我们可以知道,新的计分移民制度对欧盟和非欧盟移民“一视同仁”

 

换句话说,届时起欧盟公民想来英国工作的话,也需要像目前的非欧盟公民一样,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

 

唯一例外的基本只有那些,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来到英国的欧盟公民;那么这些欧盟公民可以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欧盟新身份)继续待在英国。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6月30日

 

根据新的工签制度(也就是取代目前的Tier 2工作签证),自明年1月1日起,想要申请“工签”,申请人需要:

 

先拿到来自内政部核准的赞助人(也就是雇主)的工作Offer

 

该工作/职位必须至少达到RQF3等级(目前Tier 2的要求是RQF6工种等级,说明新制度的要求反而降低了);

 

申请人的英语程度必须符合移民局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持有英国高等学位,基本就符合该要求);

 

申请人的薪资必须达到一定门槛,这个门槛基本指的是不低于25,600镑年薪,并且不低于相应“工种”的最低薪资要求(该“门槛”现阶段是年薪30,000镑,所以也是调降了);

 

针对上一点,如果申请人属于“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博士等级职位(PhD),申请人可能只需要满足20,480镑年薪的最低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工签制度要求申请人(在各项要求加总之下)总共必须获得70积分,才有资格申请。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有些要求是“必要”,有些则是“可交易”。

 

意思是说,申请人有可能“截长补短”。

 

比如说前3项要求,申请人是一定必须满足的;如果不满足,申请人将不具申请工签的资格,这些要求分别是:受具赞助资质的雇主赞助,职位/工种必须达RQF3等级或以上,英语成绩必须满足要求。

 

后面的薪资部份则是“可交易”要求,比如说申请人的工资只有23,040镑年薪,不达25,600镑,所以在薪资方面只拿到10分;但该申请人是非STEM领域的博士等级职位,所以又可拿到额外10分,一来一往就补齐了原本需要满足最低薪资要求(这里指年薪25,600镑)的20分。

 

(注:STEM领域指的是科学,科技,工程和数学领域。)

 

其实总体来说,新的工签制度对比起目前的Tier 2工作签证,还是非常类似的。比如说雇主的赞助资质,或者英语和工种的要求等。

 

只是相对来说,新制度下对于各项要求的“要求程度”基本都更降低了一些,并且也除去了原本Tier 2制度下的“劳动力市场测试”要求(也就是打招聘广告)和申请人数上限

 

也因此,新的工签制度应该对于雇主和雇员都能够或多或少带来更多申请上的便利和利多,尤其是对于那些现阶段就需要招聘非欧盟海外员工的企业来说

 

对于今天的文章,或者对于即将登场的新计分签证制度,又或者雇主和员工各自对于面对新制度还有更多疑问或不知该提前做哪些准备的话,各种英国移民方面的疑问,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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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五(2020年8月21日)丽莎的快讯文章中,我们和大家分享了英国税局最新发布的2020年7月份房产市场交易数据报告(UK Property Transactions Statistics)。

 

今天,丽莎再来跟莎粉们分享英国住房部最新发布的英国房价指数(House Price Index)报告

 

其实呢,这个房价指数报告的发布本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过往英国政府基本也都是按月发布最近一个月的房价指数的。

 

只不过,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这个报告随着疫情自今年5月中期左右被暂时中断了发布;所以这一次的更新,是英国政府(自疫情爆发以来)的首度回归

 

总的来说,根据这份报告,可以发现英国今年4月份的房价,比起同年3月份,整体平均下降了0.2%的。

 

如果分区域来看,英格兰地区同期间则是相比起前一个月,房价平均下降0.3%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英格兰当中,不同区域的房价涨和降的情况却是有所不同的;虽同属英格兰,有些区域即便在新冠期间,房价仍然是往上涨的。

 

这其中,英格兰东部(East of England)迎来了最大的房价月涨幅,平均上涨1.5%。

 

东米德兰(East Midlands)在今年4月也比起前一个月份,平均上涨1.1%。

 

其余区域如英格兰东南部,西米德兰兹(West Midlands)区域,也都有些微的涨幅(0.2% / 0.4%)。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不少区域在今年3月至4月间,平均房价是有所下跌的;但如果以年度涨跌情况来看,截至今年4月份对比起前一年度,英国整体平均房价还是呈现上涨趋势的,上涨幅度为2.6%。

 

如果单就英格兰地区来看,年度平均涨幅则为2.5%,平均房价为250,874镑。

 

再看到首都伦敦,年度涨幅则为2.3%,平均房价落在480,425镑。

 

这其中,不同房产类型也大大关系着房价的涨幅。以2020年4月对比起2019年4月,伦敦以独立房屋(Detached)的年度涨幅最大,平均上涨了9.5%。

 

其他类型的房子也基本都有年度上涨趋势,唯独公寓类型的房子(Flat/maisonette),在截至2020年4月的年度中,平均房价不升反降,些微下降了0.2%。

 

综合周五(21日)税局发布的英国房产市场交易数据报告来看,确实可以发现新冠疫情对于英国房市带来或造成的影响。

 

(下图是住宅房(左)和非住宅房(右)的年度交易量,明显看到2020-21年比起以往几年下跌了不少)

 

 

不过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从上面文章提到的房价平均涨幅变化上也可以发现,房产交易即便受到疫情影响,却也不是一直委靡不振或者只能哀鸿遍野的。

 

事实上,即便是在英国新冠疫情最严重的时候(今年3月至4月),不少区域的房价还是出现了上涨的情况;再加上随着英国政府一步步扩大放宽封城措施,允许并鼓励不同的市场活动进行,房地产市场已经开始转趋稳定,甚至是说在政府的鼓励政策下,还可能见到房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对此,如果有打算购买或投资英国房产的,还是可以把握一下的。尤其是如果房价有出现因疫情下降的情况的话,对于买家来说,可能更是一个可以下手的时机。

 

因为相信在英国房产逐步回稳复苏的前景下,房价也会跟着逐渐回升,届时可能就不会像目前这样那么划算了。

 

→ 英国近期房地产总交易额达12年新高

 

就在前几天,英国第一大租/售房网Rightmove也发布了8月份的房产市场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他们所掌握的数据显示,单是从今年7月中到8月中这段时间,英国房地产总交易额就超过了370亿镑,创下2008年3月以来近12年的新高

 

Rightmove的报告指出,这一高峰的出现,原因和上述提及的税局报告中所指的一样,主要是因为英国在新冠疫情中的房产交易暂停了数月,导致市场的潜在需求在封城解除后一下子爆发

 

同时,今年7月8日由英国财政大臣苏纳克(Rishi Sunak)所宣布的印花税假期,也可能是促进交易的因素之一。

 

 

→ 对于中国买家来说,为何应该把握目前期间投资英国房产?

 

诱因一:印花税假期

 

不少莎粉已经知道,从今年7月8日直至明年(2021年)3月31日,所有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交易的房产,房价不超过50万镑的部份,都不会被课征印花税。

 

(注:这里指的是“自住房”印花税;也就是当事人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房或购房出租(Buy-to-Let)的情况,仍然是要在这基础之上,支付额外3%印花税率,也就是Higher rates的)。

 

→ 所以这段时间的印花税怎么算?

 

购买自住房或者是首套房(首次买房)的当事人,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参考的印花税率为以下:

 

-50万镑(包括)以下:印花税率0%

 

-房价500,001至925,000镑之间:印花税率5%

 

-房价925,001至150万镑之间:印花税率10%

 

-超过150万镑的部份:印花税率12%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边印花税的算法是,先扣除掉不必课税的部份,再把剩下的份额计算印花税。

 

举例说明:

 

一套房价600,000镑的房子,在这段期间需要支付的印花税是(这里我们以“自住房”来计算):(600,000镑-500,000镑)*5% = 5,000镑

 

也就是说,其印花税不是直接用房产总价600,000镑去乘以对应的5%税率的,以此类推。

 

→ 那么,对于二套房或买房出租的情况呢?

 

同样举个例子:

 

假设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购买第二套房(原先已有一套自住房,并且没有要更换自住房)。该第二套房的房价是500,000镑,那么当事人需要支付3%印花税(这也就是额外的3%,属于“更高”印花税率)。

 

这时,当事人要支付的印花税为:500,000镑*3% = 15,000镑

 

再假设,第二套房的房价是600,000镑,那么在这段期间需要支付的印花税则是:500,000镑*3%+100,000镑*8% = 15,000镑+8,000镑 = 23,000镑

 

总结上面变化来看,和原本的印花税政策比起来,同样房价为500,000镑的情况下,自住房买家可以直接省去15,000镑的印花税;而二套房买家也同样能够省下15,000镑的印花税(30,000镑-15,000镑)。

 

换句话说,不论买家/当事人是不是首次购房,或者是不是购买自住房,都可能获益现阶段的印花税假期

 

→ 哪些买家可以受益于“印花税假期”?

 

根据财政部的宣布,只要是在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7月8日和3月31日当天皆包括在内)完成交易的房产买卖,就适用于这项临时政策。

 

这自然也代表,如果当事人的房产买卖是在这之前或之后完成交易的,基本就不适用了(除非未来财政部再次宣布延长政策)。

 

对于那些“不适用”的当事人,还是需要按照原来的印花税率来缴交印花税。

 

诱因二:避免海外买家额外税率

 

根据英国税局于今年7月21日的宣布,已经确定自2021年4月1日起非英国居民(non-UK residents)在英国买房的话(这边主要指的是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将会被加收“海外买家印花税”,也就是额外2%的印花税。

 

这个额外2%印花税的意思就是,在原先印花税政策的基础上,再多加这2%的”额外“税率。

 

比如说,原本英国基础印花税率是以下这样的:

 

房价 印花税率
£0 – £125,000 0%
£125,001 –  £250,000 2%
£250,001 – £925,000 5%
£925,001 – £1,500,000 10%
£1,500,001或以上 12%

 

那么从明年4月1日起,“海外买家”的基础印花税率就会是以下:

 

房价 印花税率
£0 – £125,000 2%
£125,001 –  £250,000 4%
£250,001 – £925,000 7%
£925,001 – £1,500,000 12%
£1,500,001或以上 14%

(注:由于”额外2%印花税“政策实施之日,现阶段的“印花税优惠”临时政策已经结束,所以上述税率没有纳入“优惠政策”来做考量。)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许多“海外买家”来说,实际上届时来到英国投资房产的话,面临的印花税率可能会比上述情况还要高

 

原因是,很多时候“海外买家”来到英国置产前,往往在英国以外的国家(比如说母国或者当下居住的国家)都早就已经买房了。

 

这么一来,这些“海外买家”在承担”额外2%印花税“前,还得先承担“第二套房”或“买房出租”所需要承担的“更高税率印花税”(Higher Rates)

 

这个“更高税率印花税”对于“英国居民”来说,是以下这样的:

 

房价 印花税率
£0 – £125,000 3%
£125,001 –  £250,000 5%
£250,001 – £925,000 8%
£925,001 – £1,500,000 13%
£1,500,001或以上 15%

 

然而自2021年4月1日对于“海外买家”来说,“更高税率印花税”将是这样的:

 

房价 印花税率
£0 – £125,000 5%
£125,001 –  £250,000 7%
£250,001 – £925,000 10%
£925,001 – £1,500,000 15%
£1,500,001或以上 17%

 

换句话说,届时“英国居民”和“非英国居民”在英国买房的印花税率差别,与其说是2%的差距;很多情况下不如说是“5%”的差距

 

这对于打算在英国投资房产的“海外买家”来说,还是应该尽早准备和规划的。

 

同时,综合上述两项政策来看,趁着目前期间购买或投资英国房产,应该说还是有许多利多的。

 

→ 那么,想在英国买房,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1. 看房:购买人实际去看看房子,决定是否满意(这一点尤其在新冠期间,也可以是”虚拟实景“看房)。

 

2. 要是满意,购买人就可以告诉房产中介,自己有意思要买。

 

3. 然后,购买人需要提供中介自己房产律师的信息。

 

4. 接下来,购买人就需要提供自己的资金来源证明;并且房产中介也会要求查看购买人的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做为反洗钱检查之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基本上,购买人的律师会主动要求购买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但购买人不应该把这件事依赖在自己律师的身上;而是应该要主动准备

 

资金来源证明是在英国买房投资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大笔金额的移转,所以就算是律师不调查,之后银行一般也是会调查的。

 

5. 资金来源检查完毕,确认没有问题之后,买家和卖家的双方律师就会交换联络信息

 

6. 买方和卖方开始进入法律程序:买方的律师会开始针对房产本身进行调查;卖方也要应买方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7. 检查完毕后,如果买方律师认为房子结构上有任何问题,可以在这时候提出;也可以和卖方谈价,像是认为该套房产应该低于市场价多少等等。

 

8. 如果觉得没问题了,买方确定想买下房子,就可以进入双方正式交换合同(Exchange Contracts)的阶段。

 

所谓的“交换合同”,指的就是买卖双方律师完成合同的起草、交换工作,双方可以各自签订合同了。

 

交换合同后,双方会订定一个“交易完成日期”,然后在这个阶段,通常买方需要先支付10%的“首付”。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之前,也就是上述第8点以前的任何一个步骤,买方随时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退出

 

在这期间(上述步骤1至7),买家可能因为看到其他更心仪的、更便宜的房产,或是突然不想买了等各种原因,都是可以临时反悔的。

 

但若是已经进入了“双方正式交换合同”,买家就不能说走就走了,走了可能就是违约了。

 

9. 交易完成后,买家需要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然后就可以拿到房子的钥匙了。

 

10. 接着,买家的律师需要帮购买人完成缴交印花税(Stamp Duty Land Tax)和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就是在英国地产登记局(UK Land Registry)完成注册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虽然买方律师仍在做最后的收尾,但已经拿到钥匙的购买人,在这个期间已经可以搬入新房了,不必等这最后的程序走完才能迁入。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针对上述内容,或者英国房产法律方面,莎粉们还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于衍生的相关税务问题有任何需求,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丽莎会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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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丽莎截稿之际,英国政府再次宣布延长”禁止驱逐”令(Eviction Ban)4周,直至今年9月20日

 

该法律最初是在今年3月颁布的,最初截至到今年6月。但由于该法存在”复审机制”,意即即便原本设定的期限到了,但是政府审视后认为有必要延长实施的话,是可以继续将该”禁令”延长的。

 

因此,英国政府日前将这个”禁止驱逐”的禁令,继续延长至今年8月23日。这代表,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直到该日期,住宅房东都不能够向法院申请“驱逐”租客,不论是什么理由,也无论是不是因为租客的过错(例如迟缴或不缴房租)。

 

也说是说,原本再过2天,从星期日起(2020年8月23日),”禁止驱逐”的禁令将会结束。

 

但是英国政府认为新冠疫情对社会仍然构成持续的风险,而且可能出现第二波疫情,为了进一步保障市民的生活,所以就来了一个急转弯,把”禁止驱逐”令在最后延期延期到9月20日!

 

不过即便在禁令结束后,房东如果想要收回房子,将会面临更多限制。也就是说,虽然房东有权租客,但是驱逐过程可能会变得非常困难,除非是遇到特殊的情况。

 

根据最新的官方消息,将来如果房东想要驱逐租客,就必须要给出6个月的通知

 

而英国政府在日前悄悄发布的新驱逐政策中也规定了,在“禁止驱逐”完结后,房东也必须遵循额外的程序来收回房子。

 

按照英国法院最新要求,如果由于租客拖欠租金,或者没有好好维护住房,导致房东想要收回自己物业并提起上诉时,房东必须满足额外的要求,这包括对租客目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当事人的收入是否受到了新冠的影响等等。

 

这些额外的要求预计将会持续到明年3月。届时政府会重新对形式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是否进一步延长。

 

而在疫情爆发之前就已经向法院提起收回房子申请的房东,现在也要重新提交这些额外的资料

 

如果房东没有提供相关信息,法庭将会有权暂停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未来租客的经济情况很可能会成为法官做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租客确实是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没有收入负担不起房租的话,在这个新措施下,房东可能很难把租客驱逐。

 

不过政府也指出,假如租客“极端拖欠租金”,法院可以因应情况而放宽房东的驱逐限制。

 

然而对于什么是“极端拖欠租金”,到目前为止政府仍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所以这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空间。

 

另外,由于目前法院积压的案件太多,所以政府积极鼓励房东尽可能先和租客好好沟通,尝试私下达成和解。

 

法院将会暂时只处理“优先案件”,比如说是家庭暴力、反社会行为、擅自占用房屋、欺诈、非法分租及极端拖欠租金等等。

 

→ 如何”合法驱逐”?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房东想要”合法地”驱逐租客,就必须遵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来走的。

 

一般来说,在房东和租客有签订租约的情况下,房东可以通过Section 21或者Section 8来启动”驱逐”的程序。

 

如果房东给出的是Section 21驱逐通知,房东不需要给出具体想要租客搬走的理由,也就是俗称的“无过错”驱逐通知(No-fault Eviction)。这意味着房东在租客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驱逐令”来驱逐租客。

 

一般来说,房东在给出Section 21通知的6个月内,必须向法庭申请“驱逐令”来驱逐租客;否则房东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就得重新走一遍Section 21的启动流程,也就是重新再给出新的Section 21通知(那么届时时间就会重新开始计算了)。

 

→ 那么Section 8 Notice呢?

 

Section 8 Notice一般是针对租客的“过错”来通知租客搬走,启动驱逐租客的程序的。

 

换句话说,房东想通过Section 8来驱逐租客的话,是必须给出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说租客拖欠租金、破坏房东的房子、骚扰邻居等等。

 

以往一般来说,Section 8 Notice给出的提前通知时间可以是2周至2个月之间(基于租客违反的是何项条款)。同样房东在正式驱逐租客前,必须先获得法庭核准的“驱逐令”,才可以把租客给驱逐。

 

不过今天英国政府就新冠疫情作出更新后,不论是使用Section 21或Section 8 Notice,房东在将来必须要给出6个月的提前通知时间,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

 

另外,即便是房东已经提前给予通知,但租客不愿意“自愿”搬走的话,房东也不能自己动手将原租客给赶走,比如说自行更换门锁,或者直接把租客的个人物品丢弃;否则,房东就可能构成非法驱逐

 

严格来说,这是刑事犯罪;轻的来说这也违反了民法,可以直接导致对方控告自己而索求赔偿的。

 

→ 现阶段一直被拖欠租金的房东可以怎么办?

 

即便法院现在不会处理任何新的“索回房租申请”,但房东还是可以在9月20日之前先将该申请递交。

 

这里要先提醒大家的是,虽然从9月20日起房东可以通过Section 21或者Section 8,向法院申请启动”驱逐”的程序,不过这可能要等上很久才会得到回复的。

 

主要原因是法院在3月到8月都没有处理任何新的“索回房租申请”,目前有大量的案件挤压。

 

当法院开始处理这些申请的时候,一定会先处理那些被暂缓搁置的案件,然后才会开始处理新的申请。

 

换句话说,新的申请恐怕需要等上更久的时间,才可能被轮到。

 

如果房东已经采取了相关法律行动的话,就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在新措施下该如何把额外要求的信息补交上去。

 

对于那些打算提交申请的当事人,就更应该马上着手处理相关文件和申请,这样相较来说也可能更早能够把损失的租金给收回来,或者至少做出个解决,减少继续损失的可能。

 

由于“合法驱逐”涉及的细节不少,而新措施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所以如果房东不确定的话,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建议,避免因不知情而不小心构成“非法驱逐”。

 

丽莎针对这方面还会持续关注,如果有更多相关消息会在第一时间通过旗下平台告诉大家。与此同时,如果莎粉们有任何疑问,或者对于英国房产和法律方面还有更多问题,也都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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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于2020年8月20日在政策方面所宣布的更新主要集中在下面两个方面:

 

  • 新冠疫情中签证收入的要求和文件准备问题

 

  • 针对即将到来的新积分制度,更新了雇主介绍手册

 

受新冠影响的收入问题

 

这次关于收入政策的再次更新,还是为了尽量减少新冠对签证申请人所可能造成的不合理影响,以确保申请人不会由此而处于不利地位

 

新政策再次强调,如果在审理签证申请的过程中,有资料显示当事人的收入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由于受到新冠的影响而减少的话,移民局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下面的原则来处理:

 

  • 对于在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暂时失去就业收入的当事人,只要他/她的收入在3月之前的6个月可以达到要求的话,应该以新冠以前的收入为准;

 

  • 对于领取政府工资80%补贴或者个人自雇80%补贴的当事人来说,他们的收入将会按照原来工资的100%来计算;

 

  • 当事人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因新冠所造成的年度收入暂时损失将会被忽略不计,不至于影响到将来的签证申请;同时,

 

  • 如果由于新冠的影响,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的话,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应该灵活处理,不应该因为文件的缺失而拒绝申请

 

 

关于签证收入的准备问题,丽莎想再次指出两点

 

这个政策虽然表面是针对人权和家庭类签证申请的,但是它的原则基本也是适用于其他别的签证申请的。只要当事人可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证据,说明自己无法满足某项要求或者无法提供某种证据的原因是由于新冠造成的话,自己的申请基本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这类政策虽然是针对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其实在这段时间之外同样受到了新冠影响的话,也是可以在申请的时候要求移民局来灵活处理自己的申请的。

 

针对新积分制度的雇主说明

 

很多莎粉已经指导,移民局决定从2021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澳洲式的移民积分制度。这个制度就是根据每个移民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教育水平和工作种类等来打分。一般只有积分达到70分的申请人才可以获得签证来到英国工作和生活。

 

新移民积分制虽然标明是新的,其实它的很多概念早在2007年工党对移民制度进行改革的时候就出现过。目前移民申请中的Tier1, Tier 2,Tier 4 和Tier5 (移民局当初是计划预留Tier3 签证做为非高技术移民申请来的,不过后来认为英国只需要技术人才。这个签证才一直没有推出)就是借鉴澳洲的移民模式。虽然不是照搬,但是这些签证中的基本原理和移民局将要实行的所谓新积分制度还是非常相似的。

 

移民局最早推出新积分制度是在今年4月,并且在上个月也就是7月份详细推出了自己的政策说明。同时,为了帮助英国雇主更好理解这个新制度,移民局还专门制定了这个说明小册子。这次不过是对某些细微的方面进行更新。这个说明主要是向雇主介绍新积分制度的以下几个方面:

 

  • 欧盟公民从2021年开始,如果想要在英国工作的话,将需要和其他国家的公民一样申请工作许可。截至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只要届时仍然在英国的欧盟公民都是有权力在英国工作的,不过他们需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申请定居或者准定居签证;否则,将会失去在英国的工作权力;

 

  • 截至到2021年6月30日,欧盟公民仍然可以用他们的护照或者身份卡当作打工权力的直接证明。雇主见到文件后不需再索要其他文件。之后,欧盟公民或者他们的家属则需要出具自己的定居或者准定居证来证明自己的打工权力。

 

  • 在英国申请工签的起始年薪一般是25,600镑。如果当事人所从事的是短缺工种,或者拥有博士学位(特别是和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相关的学科),起始工薪可以降低,不过最低也不可以低于20,480镑

 

  • 雇主需要为自己将要招聘的海外雇员交付移民技术费。收取的标准是头12个月1000镑,然后每多雇用6个月,多交付500镑(慈善机构和中小企业将继续会有优惠)。

 

  • 毕业生签证将于2021年夏天开始。届时顺利完成本科或者硕士课程的国际毕业生将有权利在英国自由工作2年的时间。而取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则可以自由工作3年的时间。毕业生签证(前身叫PSW)可谓是一波三折,推出,取消,再推出。不过最终还是市场的需求胜出。

 

关于上面移民法的变化和更新,如果莎粉还有任何其他疑问的话,请随时联系丽莎。您可以在留言区留言,也可以添加我们的私号lisaslaw003。 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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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的时候,请您按照顺序将文件一页一页地拍下来(比如一份文件有10页,请您将10页内容分成10个单页拍摄)。

 

拍摄完成后,您会看到所有您已拍摄/扫描的全部页面缩图,确认内容无误后,您就可以点选右上角的“信封”图样,接着跟着指示把您的文件,云端寄送到丽莎的电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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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公司高薪聘请专业人才,是为了通过人才引进,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背景和相关知识快速发展公司业务。

 

公司在笼络人才方面的竞争,从猎头市场的长期存在,就可见一斑。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员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则很有可能是在为前雇主工作的过程中取得的,是属于前雇主商业机密的一部分。

 

对于商业机密的定义,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具体定义,但是它一般具有下面的共性:

 

– 首先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 其次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

 

– 再次这种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道

 

最后,商业机密的拥有者必须采取合理的行动来保护它。这就是说拥有者如果自己不珍惜,把它整天当作玩具一样在自家的橱窗上炫酷的话,就不要怪别人知道了您的秘密。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商业机密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一个人在工作中所获得的专业知识很明显是一种信息。

 

那么,个人的经验呢?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为是一种信息。

 

在现代社会中,一般的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这类商业机密。同时,有经验的雇主也会和雇员签订相关的防泄密条款。

一旦这些法律和合同被违反,不单相关的员工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就是当事的公司也有可能会陷入官司的纠纷中。

 

 

最近,就有中美公司针对这个问题在英国的领土上展开了一场商业大战,把官司打到了英国的高级法庭。这个案件的名字叫Celgard, LLC v Shenzhen Senior Technology Material Co Ltd 。

 

从上面不难看出,这起案件的原告是美国北加利福尼亚的Celgard公司(下文简称“Celgard”),被告则是中国的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星源科技”)。

 

Celgard 向英国法庭申请强制禁制令,限制星源科技将其生产研发的电池分离器出口到英国市场,并提出相应的索赔。

 

Celgard起诉的理由是星源科技盗用了它的商业机密,用来提高自己的电池分离器技术。

 

→ 事情的来龙去脉

 

首先说一些不是丽莎专业内的话,电池分离器用于分离锂离子电池的阴极和阳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而本案例所涉及的两家公司在研发和制造电池分离器市场中有着明确的竞争关系。

 

论其背景,Celgard建立于1986年,而星源成立于2003年。Celgard比星源有着明显多年的研发经验。

但有证据表明,Celgard的全球市场份额正在下降,而星源的市场份额在持续增加。同时,星源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

 

使两家公司产生纠葛关系的是星源现任首席技术官,前Celgard科学家,一个叫Dr Xiaomin (Steven) Zhang的人(以下丽莎简称其为“张“)Celgard指控星源通过张了解的商业机密,生产了和他们产品性能一样的电池分离器。

 

按照Celgard的说法,张在2016年离开Celgard时,告诉Celgard当时的首席运营官Lei Shi,他打算在加利福尼亚的通用电气公司工作,而通用电气公司与Celgard并没有竞争关系。但张实际加入的是星源,并且使用了假名“Bin Wang”。

 

按照案件的内容,星源的一位高管也承认,张曾经说过他向Celgard提及有可能去通用电气,但他只说是作为一个选择,而不是一定会去。

 

但星源为了避免Celgard的怀疑,还是建议张在签署劳工协议的时候用了假名。

 

Celgard声称,它的首席运营官Shi在张离职一年半后参加过一次商业展销会,碰到星源的一位的代表,问张是否入职了该公司。该星源代表说并没有叫这个名字的人在星源工作。

 

这之后Shi还试图找星源的员工安排和张的会议,但张并没有出现。后来张联系Shi说他虽然在星源,但并没有参与分离器的研发,而是在做反渗透,并不存在与Celgard研发的分离器的竞争关系。

 

Celgard以此作出结论,张是故意回避,而星源也主动参与了违约行为,因为他们不敢承认有这名员工。

 

而星源的解释是,正因为Celgard在对前员工的竞业禁止上一直态度激进,他们才隐瞒了张的真实姓名。

 

按照Celgard的说法,在这起案件之前,它一直在与一个英国电池制造商进行谈判,希望可以获得他们的订单。

 

它声称自己有很大的把握可以获得这笔交易,但是后来却发现,这家英国公司即将与星源签订合同。

 

Celgard认为,正是因为星源盗取核心商业机密,节省了大量研发成本,才有机会以他们无法给出的低价抢占英国市场。

 

他们的观点是,张加入星源后,星源的市场份额急速上升;产品的种类和质量提升是直接原因;而产品质量的提升正是因为星源从张身上获得Celgard的商业机密。

 

星源的辩解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属于雇主的知识产权和雇员个人的技术和经验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

 

也就说,他们认为雇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该延申到雇员自身的知识和经验。

 

 

→ Celgard为什么以商业机密做为理由来起诉?

 

除去商业机密,关于知识产权的商业纠纷一般还有商标,外观设计以及专利等。

 

由于案件所提供的信息有限,丽莎无法知道Celgard和星源的商标和外观设计到底如何。

 

不过,他们应该差别很大,否则Celgard会最先考虑通过这个理由来提出诉讼,因为商标和外观设计相对更容易证明一些

 

至于专利,在申请的时候也是需要非常详细的图文资料的。从案件的信息来看,Celgard 所能够指出的双方产品相同的地方似乎并不是很多。

 

它也无法证明星源的产品制作流程,组成材料和自己的产品很相似。在这方面提出起诉,并获得成功的希望也不是很大。

 

同时,他们也无法通过与张个人签定的员工保密协议来起诉星源。因为星源不是员工保密协议的任何签署方,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当然,Celgard还可以考虑通过“窃取机密”来起诉星源。但“窃取机密”,是说张在Celgard任职科学家期间盗取核心机密,并提供给星源。

 

这也是很难证明的。因为Celgard与星源的纠纷发生在张入职星源后,与英国公司的谈判过程中。

 

这就是为什么Celgard选择通过“盗取商业机密”来起诉星源。我们上面说过,“商业机密”所可能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

 

只要Celgard能提供证据,证明星源非法使用自己的商业机密的链条成立的话,他们就很可能胜诉。

 

→ 那么Celgard最终如愿了吗?

 

是的,法庭已经下发了针对星源的禁制令,禁止它在英国进行产品宣传,销售,以及把产品运输到英国来。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法庭的初步判决。关于星源是否真的非法使用了Celgard的商业机密以及相应的赔偿问题,还需要择期进行审理,除非是双方最终达成了解决的办法。

 

那么,说了半天,丽莎仍然无法回答莎粉们也许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针对案件的双方,到底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还是明知故犯,心知肚明呢?

 

不过丽莎认为,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除去当事人之外,这个问题对于所有的莎粉来说影响倒不是很大的。

 

值得深思的是,如果莎粉将来有一天也需要招聘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的时候,一定要先询问对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如何获得的,是否有相关的保密限制合同,如果有的话具体条款是什么样的。

 

同时,最好还要把该员工和原雇主的劳工合同要回来,仔细审查,以免将来自己也陷入同样的商业纠纷中。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莎粉还有任何疑问的话,请随时联系丽莎。

 

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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