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曾立下一份遗嘱,但后来改变主意,选择亲手将其撕毁——那么,这个“撕掉”的动作,在法律上是否足以让遗嘱失效?还是说,只有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才能真正改变财产安排?
2022年,英国一名女性在生命最后阶段,亲手撕毁了自己的遗嘱文件,其中约四分之三的内容被毁,这一举动随即引发了一场涉及约80万英镑遗产的家庭纠纷。
案件最终进入法院审理,并发展为备受关注的判例 Crew v Oakley & Ors [2024] EWHC 2847 (Ch)。在该案中,“撕毁遗嘱”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有效撤销,成为争议的核心。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的?

写了遗嘱又撕毁 还有效吗?
凯莉·基茨(Kelly Keats)是英国人,知情人表示,由于生前的种种怨恨纠葛,她在生前明确不希望自己的财产落入妹妹之手。
所以,2020年,她立了一份遗嘱,遗产约80万英镑,她将把自己大部分遗产都留给她的五位远方表亲。
然而,事情接下来变得非常复杂。2021年年末,在凯莉入院之前,她与表亲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有人透露——那几位表亲曾表示,如果凯莉再次摔倒,将把她送往疗养院。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她去世前约两周(2022年),她在医院愤而撕毁遗嘱,不想把遗产给表亲,但是由于身体虚弱,只撕了一部分内容,也没有完成新的法律文件。
随后,在律师哈夫温·韦伯(Hafwen Webb)在场的情况下,其余部分也被帮助撕毁了——这之后也成为了最有争议的地方。
根据1837年颁布的《遗嘱法》(Wills Act 1837),若立遗嘱人以符合规定的方式故意销毁遗嘱,该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死者也将被认定为“无遗嘱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包括她的妹妹约瑟芬·奥克利(Josephine Oakley)——将有权继承全部遗产。
随着遗嘱被撕毁的事实曝光,凯莉的五位表亲与其妹妹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表亲一方坚称,凯莉绝不会希望奥克利继承其财产,并指两姐妹关系长期紧张。
证人之一大卫·克鲁(David Clure)在法庭上表示,凯莉与妹妹的关系裂痕可以追溯到她们年轻时期。他形容妹妹奥克利的生活“混乱不堪”,并提到她曾经历两段婚姻,且第一段婚姻因不忠告终。相比之下,凯莉一生循规蹈矩、理财谨慎,对妹妹的生活方式一直感到失望。
克鲁还回忆称,凯莉生前曾情绪崩溃地致电给他,哭诉妹妹长期纠缠她。他强调,凯莉此前曾立下多份遗嘱,清晰表达了自己的分配意愿,这也是他们质疑“遗嘱已被有效撤销”的关键原因。
此外,表亲一方还提出,在撕毁遗嘱前数日,凯莉因病大量使用吗啡(morphine),并患有严重坏疽(gangrene),甚至面临截肢风险。他们认为,在这种身体与精神状态下,她可能并不具备作出法律决定的能力。同时,他们指出,遗嘱并未被完全撕毁,剩余部分实际上是由律师进一步处理的。
案件随后提交至伦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 in London)审理。

法院:遗嘱已被“有效销毁”
主审法官首先审查了《1837年遗嘱法》(Wills Act 1837)第20条的适用。该条规定,遗嘱可以通过“由立遗嘱人本人,或在其指示下由他人实施的销毁行为”予以撤销。
法院认定,凯莉已亲自开始撕毁遗嘱,这一行为明确表明其撤销意图。而在其体力不足以完成全部撕毁的情况下,由律师继续完成撕毁,并非独立行为,而是在其授权下进行。
因此,即便遗嘱并非完全由本人亲手毁坏,整体行为仍构成法律上的“销毁”,满足撤销要件。
对于争议焦点——凯莉是否授权律师继续撕毁遗嘱——法院作出明确判断。证据显示,在律师询问是否需要协助时,凯莉通过点头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属于“明确且可识别的沟通”(a clear and discernible communication),足以构成法律上的授权。
法官强调,法律并不要求授权必须以书面或语言形式作出。在特定情境下,非语言表达同样可以具备法律效力。
表亲一方主张,凯莉在撕毁遗嘱时因重病、疼痛及使用吗啡(morphine)而神志不清,不具备作出有效法律决定的能力。
对此,法院依据传统的遗嘱能力判断标准——“Banks v Goodfellow test”(Banks v Goodfellow test),对其精神状态进行了评估。
尽管承认其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法院仍认为,在关键时刻,她处于“清醒间歇”(lucid interval)中,能够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律师的证词亦显示,她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并理解遗嘱撤销的结果——即其妹妹将继承遗产。
因此,法院认定其在当时具备必要的行为能力。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裁定:
- 原遗嘱已被合法撤销
- 死者应被视为
- “无遗嘱死亡”(intestacy)
- 其遗产依法由最近亲属继承
在本案中,这意味着其妹妹奥克利成为唯一继承人。表亲一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丽莎评论
丽莎家庭法律师指出,该案“对遗嘱撤销与行为能力问题提供了重要指引”。这不仅是一场普通的家庭纠纷,更是遗嘱撤销(revocation)领域的一个“关键案例”。
从法院的裁判思路来看,本案的判断重点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与行为能力。
法院并未拘泥于“遗嘱是否被完全撕毁”,而是聚焦于三个核心问题:是否存在明确的撤销意图(intention)、是否作出有效授权(direction),以及当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capacity)。判决表明,即使遗嘱并非由本人完全亲手销毁,只要整体行为能够体现明确意图并符合法律要求,仍可构成有效撤销。
其中,法院认可当事人通过“点头”作出授权,被视为本案的一项重要认定。该判决明确区分了“消极默认”与“积极表达意愿”,并进一步确认,在特定情境下,非语言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
此外,法院再次强调,临终或重病状态并不当然否定行为能力的存在。行为能力具有明显的“时间点特征”,即便是在生命最后阶段,当事人仍可能在短暂的清醒状态下作出有效的法律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律师在场并进行了详尽记录,这一因素对法院最终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有评论指出,若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及充分的证据支持,类似的“撕毁行为”很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有效撤销。
因此,该案也被视为一个重要提醒:在处理遗嘱变更问题时,仅凭“撕毁文件”并不足以确保其法律效果,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仍然至关重要。

如果您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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