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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分开时,无论是长期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往往都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相比之下,未婚同居关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在关系破裂时更容易引发财产归属争议,也更难实现各方预期中的“公平分配”。

 

英国高等法院在Fotheringhame v Nelson [2026] EWHC 632 (Ch)一案中的最新判决,再次提醒人们: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在购房时未能清晰记录各自的出资情况或所有权安排,一旦关系破裂,法院可能不得不依据双方长期的行为来推定产权归属,而最终结果往往并不符合任何一方最初的设想。

 

 

故事背景

 

约三十多年前(约1990年代初期),Fotheringhame与Nelson走到一起,开始共同生活。他们像许多伴侣一样,将收入合并使用,共同承担生活开支,也一起规划未来,包括置业安家。

 

不久后,两人购入了第一套房产。首付款来自Fotheringhame母亲的资助,其余部分则通过双方共同按揭完成。几年后,两人有了三个孩子,想要更大的房子。于是,他们把这套房产出售,所得资金与银行贷款一起,让他们有机会购置家庭住房。

 

在购房过程中,资金来源并不单一:除了售房所得和按揭贷款外,Fotheringhame还将自己从祖母处继承的一笔遗产投入其中,用于偿还部分贷款。

 

这些资金逐渐汇入同一个“家庭财务池” ,却从未被明确区分归属。

 

当时,两人将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人。文件上甚至写明他们作为“共同受益人”持有该房产。但关键的是,这份文件从未正式签署。

 

关系的转折出现在2003年。两人分手,生活轨迹随之分岔:Fotheringhame留在房子里,独自抚养孩子;Nelson则搬离住所。

 

从那一刻起,原本“共同承担”的家庭财务结构悄然瓦解:房贷利息、地方税、房屋维修等开支,全部由Fotheringhame一人承担;Nelson的经济参与,则仅限于子女抚养费。

 

更耐人寻味的是,在此后的多年里,尽管双方因孩子问题保持联系,他们却几乎从未认真讨论过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没有结算、没有协议,甚至没有一次明确的对话。

 

时间就这样过去了二十年。直到2023年,Nelson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在该房产中的权益,并要求出售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参考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和大多数同居关系下的房产纠纷一样,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并不会从“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而是必须依据既有的法律框架来判断双方在房产中的权利归属。核心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法定所有权与受益所有权

 

在房产纠纷中,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的所有权:

  • 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指登记在土地注册处名下的人,拥有对房产进行处分(如出售或抵押)的权利。
  • 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指实际享有房产利益的人,例如居住权、租金收益或出售收益。

 

两者并不必然一致。即使房产登记为共同所有,受益权益也可能不等或归属于不同主体。

 

2.基本推定规则

 

在以下情况下:

  • 房产以双方名义共同购买;
  • 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责任;
  • 未明确约定受益权益比例;

 

法律上的起点推定为:双方在法定和受益层面均为共同且等额持有。这体现了“衡平法遵循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的原则,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受益权通常与登记权一致。

 

3.推翻推定: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在购房时或之后形成了“共同意图”,即受益权益应按不同比例分配,则可以推翻上述等额推定。

 

当缺乏直接证据(如书面协议)时,法院可以通过双方的行为和言辞来推定其意图,并以“理性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客观判断。

 

法院不会采纳未表达的主观想法,而是看行为在客观上如何被理解。

 

4.如何确定具体份额

 

一旦确认并非等额持有,法院需进一步确定各自比例。这并非简单的数学计算,而是基于双方围绕房产的整体交往过程(course of dealing)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贡献。

 

 

法院最终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在购房时,双方的共同意图是等额持有。尽管购房资金中包含Fotheringhame的遗产及其母亲的赠与,但法院认定这些资金已用于家庭住房,应视为双方共同利益的投入,而非其个人财产。

 

然而,在分手之后,双方的共同意图发生了变化:Nelson停止为房产出资并搬离; Fotheringhame继续居住并独自承担所有费用。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受益权益随时间发生转变,并最终裁定:

  • Fotheringhame:80.7%
  • Nelson:19.3%

 

法院允许Fotheringhame回购Nelson的份额,否则房产将被出售并按比例分配收益。据说,Fotheringhame对此不满(她主张应为95/5),遂提起上诉。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 一审法官虽表述不够清晰,但法律适用正确;
  • 已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按揭、保险、维修及税费等);
  • 不存在足以改变结果的重大错误。

 

法院还强调:

  • 在无法直接证明共同意图时,可以“推定”双方意图;
  • 受益权益的认定并非单纯基于资金计算,而是整体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指出:若按Fotheringhame主张的纯财务计算方法,Nelson的贡献可达28.6%,反而高于其已获判的19.3%。换言之,上诉反而可能带来更不利结果。

 

 

丽莎评论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必须正视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的局限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并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同居伴侣也不会自动享有类似婚姻关系下的法律保护。

 

一旦关系破裂:

  • 无法适用《1973年婚姻诉讼法》下以公平为导向的财产分配机制;
  •  财产纠纷通常只能依据《1996年土地信托及受托人任命法》(TOLATA)处理;
  • 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双方围绕房产的行为与意图,而非整体关系中的“公平性”。

 

也正因如此,同居伴侣更需要提前规划,并主动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在具体安排上,签订协议往往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居协议可规范:

  • 房产归属
  • 按揭及家庭开支责任
  • 储蓄、债务及其他资产安排

 

分手协议则可明确资产与责任的分配,有助于减少争议。虽然这些协议不自动具有约束力,但若程序规范、双方自愿并获得独立法律建议,法院通常会高度重视。

 

除了协议之外,设立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也是共同购房时非常关键的一步,该文件可以明确:

  • 所有权比例(如80/20)
  • 出售收益分配方式
  • 后续出资的处理方式

 

缺乏该文件,法院只能通过行为推定意图,从而增加不确定性和诉讼风险。

 

本案还特别提示了一点:赠与与继承财产的性质必须清晰界定。本案表明:若赠与或遗产用于家庭用途(如购房),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为避免风险,应:

  • 明确记录资金归属;
  • 在信托声明中体现出资性质;
  • 考虑签订相关协议;
  • 避免与共同资金混同(保持“隔离”)。

 

否则,原本intended为个人财产的资金,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资产。

 

无论您处于同居、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中,丽莎家庭法律师团队均可协助保护您的财务权益,包括:

  • 提供同居或婚姻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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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同居、分手或婚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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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遇到与家庭法相关的任何问题,可进一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家庭法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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